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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有 準 則 及 解 釋 於 修 改 或 撤 銷 前 仍 應 適 用 1

目 錄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條 文 範 圍 1 7 定 義 8 12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13 16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17 31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23 26 精 算 評 價 之 頻 率 27 財 務 報 表 內 容 28 31 所 有 計 畫 32 36 退 休 基 金 資 產 之 評 價 32 33 揭 露 34 36 生 效 日 37 2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內 容 包 含 第 1 至 37 段 條 文 所 有 條 文 均 具 同 等 效 力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採 用 本 準 則 時 仍 沿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之 準 則 格 式 本 準 則 應 與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前 言 及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及 表 達 之 架 構 一 併 閱 讀 於 無 明 確 指 引 之 情 況 下,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8 號 會 計 政 策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及 錯 誤 規 定 如 何 選 擇 及 適 用 會 計 政 策 之 基 礎 3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範 圍 1 本 準 則 適 用 於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所 編 製 之 財 務 報 表 2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有 時 會 被 冠 以 不 同 的 名 稱, 如 退 休 金 方 案 養 老 退 休 金 方 案 或 退 休 福 利 方 案 本 準 則 將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視 為 是 與 計 畫 參 與 者 的 雇 主 分 離 之 報 導 個 體 所 有 其 他 準 則 未 被 本 準 則 取 代 之 範 圍 應 適 用 於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財 務 報 表 3 本 準 則 係 規 範 計 畫 對 所 有 參 與 者 視 為 一 個 集 體 所 做 之 會 計 處 理 與 報 導, 並 不 規 範 對 個 別 參 與 者 報 導 其 退 休 福 利 權 利 4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員 工 福 利 係 與 有 退 休 計 畫 之 雇 主 在 其 財 務 報 表 內 決 定 退 休 福 利 成 本 有 關 因 此, 本 準 則 係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之 補 充 5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可 能 是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或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許 多 會 要 求 設 立 單 獨 之 基 金 以 收 取 提 撥 金 及 從 中 支 付 退 休 福 利, 該 單 獨 之 基 金 不 一 定 具 有 單 獨 之 法 律 身 分, 也 不 一 定 有 受 託 人 不 論 是 否 有 設 立 此 類 基 金, 亦 不 論 是 否 有 受 託 人, 均 適 用 本 準 則 6 將 資 產 交 付 予 保 險 公 司 投 資 與 私 下 自 行 投 資 安 排 之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應 遵 循 同 樣 的 會 計 處 理 及 提 撥 資 金 之 要 求 因 此, 除 合 約 係 以 特 定 參 與 者 或 集 體 參 與 者 之 名 義 與 保 險 公 司 簽 訂, 且 退 休 福 利 義 務 完 全 由 保 險 公 司 承 擔 者 外,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均 在 本 準 則 之 範 圍 內 7 本 準 則 不 規 範 其 他 形 式 之 聘 僱 福 利, 如 資 遣 補 償 金 遞 延 獎 酬 協 議 長 期 服 務 休 假 福 利 特 殊 之 提 前 退 休 或 裁 員 計 畫 保 健 及 福 利 計 畫 或 獎 金 計 畫 政 府 之 社 會 安 全 辦 法 亦 排 除 於 本 準 則 之 範 圍 內 定 義 8 本 準 則 用 語 定 義 如 下 :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係 指 企 業 於 員 工 終 止 服 務 時 或 之 後, 提 供 福 利 予 員 工 之 協 議 ( 其 形 式 可 為 分 年 之 收 益 或 一 次 性 福 利 ), 且 該 福 利 或 提 撥 金 額 可 於 員 工 退 休 前 依 文 件 上 之 條 款 或 企 業 慣 例 決 定 或 估 計 4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係 指 退 休 福 利 之 支 付 金 額 是 以 對 基 金 之 提 撥 金 及 基 金 之 投 資 盈 餘 決 定 之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係 指 退 休 福 利 之 支 付 金 額 是 參 照 公 式 決 定 之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該 公 式 通 常 以 員 工 薪 資 及 ( 或 ) 服 務 年 數 為 基 礎 提 撥 資 金 係 指 為 履 行 未 來 支 付 退 休 福 利 之 義 務, 將 資 產 移 轉 至 與 雇 主 之 企 業 分 離 的 個 體 ( 基 金 ) 為 了 本 準 則 之 目 的, 亦 使 用 以 下 用 語 : 參 與 者 係 指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成 員 及 其 他 依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有 受 益 權 者 可 用 於 福 利 之 淨 資 產 係 指 計 畫 之 資 產 減 除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以 外 的 精 算 現 值 之 負 債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係 指 因 員 工 已 經 提 供 之 服 務,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預 期 支 付 給 現 有 及 過 去 員 工 之 現 值 既 得 福 利 係 指 按 照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條 件, 不 以 繼 續 聘 僱 為 條 件 而 有 權 利 享 有 之 福 利 9 有 些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除 雇 主 外 尚 有 其 他 贊 助 者, 本 準 則 亦 適 用 於 此 類 計 畫 之 財 務 報 表 10 大 多 數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係 依 據 正 式 協 議 有 些 計 畫 雖 非 屬 正 式, 但 由 於 雇 主 之 既 定 慣 例, 形 成 一 定 程 度 之 義 務 儘 管 有 些 計 畫 允 許 雇 主 限 制 其 在 計 畫 下 之 義 務, 如 果 員 工 將 被 留 任, 雇 主 通 常 很 難 取 消 計 畫 非 正 式 之 計 畫 與 正 式 之 計 畫 適 用 相 同 的 會 計 處 理 與 報 導 基 礎 11 許 多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為 收 取 提 撥 金 及 支 付 福 利 而 設 立 單 獨 之 基 金, 此 類 基 金 可 能 由 獨 立 管 理 基 金 資 產 之 人 管 理, 這 些 人 在 某 些 國 家 被 稱 為 受 託 人 本 準 則 對 受 託 人 一 詞 係 用 以 描 述 此 種 人, 不 論 是 否 已 構 成 信 託 關 係 12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通 常 分 為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及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各 有 其 可 以 區 分 之 特 徵 有 時 也 有 兼 具 兩 者 特 徵 之 計 畫, 本 準 則 將 此 種 混 合 計 畫 視 為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13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之 財 務 報 表, 應 包 括 可 用 於 福 利 之 淨 資 產 報 表 及 提 撥 資 金 政 策 之 說 明 14 在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下, 參 與 者 之 未 來 福 利 的 金 額, 係 取 決 於 雇 主 參 與 者 或 雙 方 所 支 付 之 提 撥 金 及 基 金 的 營 運 效 率 和 投 資 盈 餘 雇 主 通 常 透 過 向 基 金 提 撥 以 履 行 其 5

義 務 精 算 師 之 建 議 通 常 非 為 必 要, 然 而 其 有 時 被 用 以 估 算 按 目 前 之 提 撥 金 及 不 同 水 準 的 未 來 提 撥 金 和 投 資 盈 餘 所 可 能 達 到 之 未 來 福 利 15 參 與 者 關 心 計 畫 之 活 動, 因 為 其 直 接 影 響 他 們 的 未 來 福 利 水 準 參 與 者 有 興 趣 知 道 是 否 已 收 到 提 撥 金 及 已 執 行 適 當 之 控 制 以 保 護 受 益 人 之 權 利 雇 主 則 關 心 計 畫 營 運 之 效 率 及 公 正 16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報 導 之 目 的 在 於 定 期 提 供 與 計 畫 及 其 投 資 績 效 有 關 的 資 訊, 該 目 的 通 常 透 過 提 供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之 財 務 報 表 達 成 : (1) 當 期 重 要 活 動 與 計 畫 相 關 之 任 何 變 動 的 影 響 計 畫 成 員 以 及 條 款 與 條 件 之 說 明 ; (2) 報 導 當 期 之 交 易 和 投 資 績 效 及 計 畫 之 期 末 財 務 狀 況 的 報 表 ; 及 (3) 投 資 政 策 之 說 明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17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財 務 報 表, 應 包 括 下 列 兩 者 之 一 : (1) 揭 露 下 列 內 容 之 報 表 : 1 2 3 可 用 於 福 利 之 淨 資 產 ;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並 區 分 既 得 福 利 和 非 既 得 福 利 ; 及 所 導 致 之 超 額 或 不 足 ; 或 (2) 包 括 下 列 兩 者 之 一 的 可 用 於 福 利 之 淨 資 產 報 表 : 1 2 揭 露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的 附 註, 並 區 分 既 得 福 利 和 非 既 得 福 利 ; 或 資 訊 係 包 含 在 隨 附 精 算 報 告 之 索 引 若 財 務 報 表 日 尚 未 執 行 精 算 評 價 者, 應 以 最 近 之 評 價 為 基 礎 並 揭 露 該 次 評 價 之 日 期 18 配 合 第 17 段 之 目 的,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應 按 計 畫 條 款 承 諾 之 福 利, 依 截 至 目 前 已 提 供 之 服 務, 以 現 有 薪 資 水 準 或 預 計 薪 資 水 準 來 決 定, 並 揭 露 所 採 用 之 基 礎 對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精 算 假 設, 其 變 動 影 響 亦 應 予 以 揭 露 19 財 務 報 表 應 說 明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與 可 用 於 福 利 之 淨 資 產 間 之 關 係, 及 6

對 已 承 諾 福 利 提 撥 資 金 之 政 策 20 在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下,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支 付, 係 取 決 於 該 計 畫 之 財 務 狀 況 提 撥 者 於 未 來 對 計 畫 提 撥 之 能 力, 以 及 計 畫 之 投 資 績 效 和 營 運 效 率 21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需 要 精 算 師 之 定 期 建 議, 以 評 估 計 畫 之 財 務 狀 況 複 核 各 項 精 算 假 設, 及 建 議 未 來 之 提 撥 水 準 22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報 導 之 目 的 在 於 定 期 提 供 與 計 畫 之 財 務 資 源 及 活 動 有 關 的 資 訊, 以 協 助 評 估 隨 時 間 之 經 過 資 源 的 累 積 與 計 畫 福 利 間 之 關 係 該 目 的 通 常 透 過 提 供 包 括 下 列 內 容 之 財 務 報 表 達 成 : (1) 當 期 重 要 活 動 與 計 畫 相 關 之 任 何 變 動 的 影 響 計 畫 成 員 以 及 條 款 與 條 件 之 說 明 ; (2) 報 導 當 期 之 交 易 和 投 資 績 效 及 計 畫 之 期 末 財 務 狀 況 的 報 表 ; (3) 精 算 資 訊, 其 可 為 報 表 之 一 部 分 或 單 獨 報 告 ; 及 (4) 投 資 政 策 之 說 明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23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預 期 支 付 之 現 值, 可 以 由 參 與 者 現 有 薪 資 水 準 或 其 於 退 休 時 之 預 計 薪 資 水 準 來 計 算 及 報 導 24 採 用 現 有 薪 資 的 方 式 來 計 算 之 理 由 包 括 : (1) 以 目 前 可 歸 屬 於 計 畫 中 之 各 參 與 者 之 合 計 數 作 為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因 涉 及 較 少 的 假 設, 故 在 計 算 上 將 較 預 計 薪 資 水 準 客 觀 ; (2) 薪 資 調 升 所 導 致 的 福 利 增 加 數 將 俟 薪 資 調 升 時 成 為 計 畫 之 義 務 ; 及 (3) 採 用 現 有 薪 資 水 準 之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金 額, 一 般 會 較 接 近 一 旦 計 畫 結 束 或 中 止 時 之 應 付 金 額 25 採 用 預 計 薪 資 的 方 式 來 計 算 之 理 由 包 括 : (1) 財 務 資 訊 應 基 於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編 製, 與 必 須 要 做 的 假 設 及 估 計 無 關 ; (2) 在 最 終 薪 資 計 畫 下, 福 利 係 參 考 退 休 日 或 接 近 退 休 日 之 薪 資 決 定, 故 有 必 要 對 薪 資 提 撥 水 準 及 報 酬 率 予 以 推 估 ; 及 (3) 在 大 部 分 的 提 撥 資 金 係 以 預 計 薪 資 為 基 礎 下, 若 未 採 用 預 計 薪 資, 可 能 導 致 計 畫 並 非 資 金 過 賸 卻 報 導 一 明 顯 資 金 過 賸 的 結 果, 或 在 計 畫 為 資 金 不 足 時, 卻 報 導 提 撥 資 金 充 足 7

26 於 計 畫 的 財 務 報 表 揭 露 以 現 有 薪 資 為 基 礎 的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係 為 說 明 截 至 財 務 報 表 日 已 賺 得 福 利 之 義 務 揭 露 以 預 計 薪 資 為 基 礎 的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係 為 說 明 在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之 基 礎 下, 潛 在 義 務 的 大 小, 其 通 常 也 是 提 撥 資 金 之 基 礎 除 揭 露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外, 可 能 還 須 要 提 供 足 夠 之 說 明, 以 便 能 清 楚 地 指 明 應 閱 讀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的 來 龍 去 脈 該 項 說 明 之 形 式, 可 以 是 針 對 已 規 劃 之 未 來 提 撥 資 金 及 依 預 計 薪 資 為 基 礎 之 提 撥 資 金 政 策 其 適 當 性 之 資 訊 此 項 說 明 可 以 包 括 在 財 務 報 表 或 精 算 師 之 報 告 中 精 算 評 價 之 頻 率 27 在 許 多 國 家, 取 得 精 算 評 價 不 會 比 每 三 年 一 次 更 頻 繁 若 財 務 報 表 日 尚 未 執 行 精 算 評 價 者, 應 以 最 近 之 評 價 為 基 礎 並 揭 露 該 次 評 價 之 日 期 財 務 報 表 內 容 28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資 訊 按 下 列 格 式 之 一 表 達, 該 格 式 反 映 精 算 資 訊 在 揭 露 與 表 達 之 不 同 實 務 : (1) 在 財 務 報 表 中 包 括 列 示 可 用 於 福 利 之 淨 資 產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及 前 述 所 導 致 之 超 額 或 不 足 的 報 表 計 畫 之 財 務 報 表 中 亦 包 括 可 用 於 福 利 之 淨 資 產 變 動 表 及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變 動 表 財 務 報 表 可 能 隨 附 單 獨 之 精 算 師 報 告, 以 說 明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 (2) 在 財 務 報 表 中 包 括 可 用 於 福 利 之 淨 資 產 報 表 及 可 用 於 福 利 之 淨 資 產 變 動 表,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則 以 報 表 附 註 揭 露 財 務 報 表 亦 可 能 隨 附 精 算 師 報 告, 以 說 明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 及 (3) 在 財 務 報 表 中 包 括 可 用 於 福 利 之 淨 資 產 報 表 及 可 用 於 福 利 之 淨 資 產 變 動 表, 及 於 單 獨 之 精 算 報 告 中 包 含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以 上 每 一 格 式 亦 可 能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隨 附 性 質 上 相 當 於 管 理 階 層 報 告 或 董 事 報 告 之 受 託 人 報 告 及 投 資 報 告 29 贊 成 第 28 段 (1) 及 (2) 之 格 式 者 認 為, 量 化 之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及 此 方 法 下 提 供 之 其 他 資 訊, 可 以 幫 助 使 用 者 評 估 計 畫 之 現 狀 及 履 行 計 畫 義 務 的 可 能 性 他 們 亦 認 為 財 務 報 表 本 身 即 應 完 整, 且 不 應 依 賴 附 表 不 過, 有 些 人 認 為 第 28 段 (1) 所 述 之 格 式 可 能 帶 來 存 在 負 債 之 印 象, 然 而 依 他 們 的 意 見,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並 不 具 有 負 債 之 全 部 特 徵 30 贊 成 第 28 段 (3) 之 格 式 者, 認 為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不 應 按 第 28 段 (1) 之 格 式 包 括 在 可 用 於 福 利 之 淨 資 產 報 表 中, 或 甚 至 按 第 28 段 (2) 之 格 式 以 附 註 揭 露, 因 8

為 這 樣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將 會 與 退 休 基 金 資 產 直 接 比 較, 而 此 種 比 較 可 能 是 無 效 的 他 們 主 張, 精 算 師 未 必 會 比 較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與 投 資 之 市 場 價 值, 反 而 可 能 是 評 估 投 資 之 預 期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因 此, 贊 成 此 種 格 式 者 認 為 這 種 比 較 未 必 能 反 映 精 算 師 對 計 畫 之 全 面 評 估, 且 可 能 造 成 誤 解 此 外, 有 些 人 認 為, 有 關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資 訊, 不 論 其 是 否 量 化, 應 該 只 包 括 在 可 以 提 供 適 當 解 釋 之 單 獨 的 精 算 報 告 中 31 本 準 則 接 受 允 許 在 單 獨 之 精 算 報 告 中 揭 露 有 關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資 訊 之 觀 點, 本 準 則 不 接 受 反 對 量 化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之 爭 論 因 此, 在 本 準 則 下, 第 28 段 (1) 及 (2) 所 述 之 格 式 被 認 為 是 可 接 受 的 只 要 財 務 報 表 含 有 索 引 並 隨 附 包 括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的 精 算 報 告, 第 28 段 (3) 所 述 之 格 式 亦 可 被 接 受 所 有 計 畫 退 休 基 金 資 產 之 評 價 32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投 資 應 按 公 允 價 值 列 帳 對 具 市 場 性 證 券 而 言, 其 公 允 價 值 為 市 場 價 值 當 計 畫 持 有 之 投 資 其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估 計, 應 揭 露 未 採 用 公 允 價 值 之 理 由 33 對 具 市 場 性 證 券 而 言, 其 公 允 價 值 通 常 為 市 場 價 值, 因 為 市 場 價 值 被 認 為 是 該 證 券 在 報 告 日 及 當 期 投 資 績 效 最 有 用 的 衡 量 具 有 固 定 贖 回 價 值 且 係 配 合 計 畫 之 義 務 或 其 特 定 之 部 分 而 取 得 之 證 券, 可 以 假 設 至 到 期 日 之 固 定 報 酬 率 按 其 最 終 贖 回 價 值 為 基 礎 列 帳 當 計 畫 持 有 之 投 資 其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估 計, 例 如 個 體 之 總 所 有 權, 應 揭 露 未 採 用 公 允 價 值 之 理 由 未 按 市 場 價 值 或 公 允 價 值 之 金 額 列 帳 之 投 資, 通 常 亦 揭 露 公 允 價 值 基 金 營 運 所 使 用 之 資 產 係 依 照 適 用 之 準 則 處 理 揭 露 34 不 論 是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還 是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財 務 報 表 均 應 包 括 下 列 資 訊 : (1) 可 用 於 福 利 之 淨 資 產 變 動 表 ;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彙 總 ; 及 (3) 計 畫 及 其 當 期 變 動 影 響 之 說 明 35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所 提 供 之 財 務 報 表, 若 有 適 用 之 情 形 應 包 括 下 列 內 容 : (1) 可 用 於 福 利 之 淨 資 產 報 表, 揭 露 : 9

1 適 當 分 類 之 期 末 資 產 ; 2 資 產 評 價 基 礎 ; 3 4 超 過 可 用 於 福 利 之 淨 資 產 5% 或 任 何 類 別 或 類 型 證 券 5% 之 任 何 單 項 投 資 的 明 細 ; 任 何 投 資 於 雇 主 之 明 細 ; 及 5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以 外 的 負 債 (2) 可 用 於 福 利 之 淨 資 產 變 動 表, 列 示 下 列 項 目 : 1 雇 主 提 撥 金 ; 2 員 工 提 撥 金 ; 3 投 資 收 益, 例 如 利 息 及 股 利 ; 4 其 他 收 益 ; 5 已 付 或 應 付 福 利 ( 例 如 依 退 休 金 死 亡 和 殘 疾 福 利 以 及 一 次 性 福 利 分 析 ); 6 管 理 費 用 ; 7 其 他 費 用 ; 8 所 得 稅 ; 9 處 分 投 資 及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變 動 之 損 益 ; 及 10 與 其 他 計 畫 間 之 轉 入 及 轉 出 ; (3) 提 撥 資 金 政 策 之 說 明 ; (4) 對 於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 其 中 可 能 區 分 為 既 得 福 利 及 非 既 得 福 利 ) 係 按 計 畫 條 款 承 諾 之 福 利, 依 截 至 目 前 已 提 供 之 服 務, 以 現 有 薪 資 水 準 或 預 計 薪 資 水 準 來 決 定 ; 此 資 訊 可 以 包 括 在 隨 附 之 精 算 報 告 中, 以 與 相 關 財 務 報 表 一 併 閱 讀 ; 及 (5) 對 於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所 做 之 重 要 精 算 假 設 及 用 以 計 算 已 承 諾 退 休 福 利 之 精 算 現 值 的 方 法 之 說 明 36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報 告 包 括 計 畫 之 說 明, 其 可 為 財 務 報 表 之 一 部 分 或 列 示 於 單 獨 報 告 中, 可 能 包 括 下 列 內 容 : 10

生 效 日 (1) 雇 主 之 名 稱 及 所 包 括 之 集 體 員 工 ; (2) 適 當 分 類 有 領 取 福 利 之 參 與 者 人 數 和 其 他 參 與 者 人 數 ; (3) 計 畫 之 類 型 : 確 定 提 撥 或 確 定 福 利 ; (4) 參 與 者 是 否 對 計 畫 提 撥 之 附 註 ; (5) 已 承 諾 參 與 者 之 退 休 福 利 的 說 明 ; (6) 任 何 計 畫 終 止 條 款 之 說 明 ; 及 (7) 報 告 期 間 內 (1) 至 (6) 項 之 變 動 常 見 的 作 法 為 將 對 計 畫 之 說 明 指 引 使 用 者 至 其 他 立 即 可 使 用 之 文 件, 而 僅 於 報 告 中 包 括 續 後 變 動 之 資 訊 37 本 準 則 適 用 於 1988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 後 開 始 之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財 務 報 表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