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商會處理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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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章 次 及 章 名 未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準 則 依 商 業 會 計 第 一 條 本 準 則 依 商 業 會 計 本 條 未 修 正 法 ( 以 下 稱 本 法 )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法 ( 以 下 稱 本 法 )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之 處 理, 應 依 本 法 本 準 則 及 有 關 法 令 辦 理 ; 其 未 規 定 者, 依 照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辦 理 第 三 條 本 準 則 所 列 會 計 憑 證 會 計 項 目 會 計 帳 簿 及 財 務 報 表, 商 業 得 因 實 際 需 要 增 訂 記 帳 憑 證 會 計 帳 簿 及 財 務 報 表 之 名 稱 及 格 式,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第 四 條 會 計 項 目 之 明 細 項 目 各 種 帳 簿 之 明 細 帳 簿 及 財 務 報 表 之 明 細 表, 商 業 得 按 實 際 需 要, 自 行 設 置 第 二 條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之 處 本 條 未 修 正 理, 應 依 本 法 本 準 則 及 有 關 法 令 辦 理 ; 其 未 規 定 者, 依 照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辦 理 第 三 條 本 準 則 所 列 會 計 憑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用 語, 將 證 會 計 科 目 帳 簿 及 財 會 計 科 目 修 正 為 會 計 項 務 報 表, 商 業 得 因 實 際 需 目, 並 將 帳 簿 修 正 為 會 要 增 訂 計 帳 簿 記 帳 憑 證 帳 簿 及 財 務 報 表 之 名 稱 及 格 式,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第 四 條 會 計 科 目 之 明 細 科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用 語, 將 目 各 種 帳 簿 之 明 細 帳 簿 會 計 科 目 修 正 為 會 計 項 及 財 務 報 表 之 明 細 表, 商 目 業 得 按 實 際 需 要, 自 行 設 置 第 二 章 會 計 憑 證 第 二 章 會 計 憑 證 章 次 及 章 名 未 修 正 第 五 條 外 來 憑 證 及 對 外 憑 第 五 條 外 來 憑 證 及 對 外 憑 本 條 未 修 正 證 應 記 載 下 列 事 項, 由 開 具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一 憑 證 名 稱 二 日 期 三 交 易 雙 方 名 稱 及 地 址 或 統 一 編 號 四 交 易 內 容 及 金 額 內 部 憑 證 由 商 業 根 據 事 實 及 金 額 自 行 製 存 證 應 記 載 下 列 事 項, 由 開 具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一 憑 證 名 稱 二 日 期 三 交 易 雙 方 名 稱 及 地 址 或 統 一 編 號 四 交 易 內 容 及 金 額 內 部 憑 證 由 商 業 根 據 事 實 及 金 額 自 行 製 存 第 六 條 記 帳 憑 證 之 內 容 應 包 括 商 業 名 稱 傳 票 名 稱 日 期 傳 票 號 碼 會 計 項 目 名 稱 摘 要 及 金 第 六 條 記 帳 憑 證 之 內 容 應 包 括 商 業 名 稱 傳 票 名 稱 日 期 傳 票 號 碼 科 目 名 稱 摘 要 及 金 額, 並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用 語, 將 科 目 修 正 為 會 計 項 目 第 1 頁, 共 32 頁

2 額, 並 經 相 關 人 員 簽 名 或 經 相 關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蓋 章 第 七 條 記 帳 憑 證 之 編 製 應 第 七 條 記 帳 憑 證 之 編 製 應 本 條 未 修 正 以 原 始 憑 證 為 依 據, 原 始 憑 證 應 附 於 記 帳 憑 證 之 後 作 為 附 件 為 證 明 權 責 存 在 之 憑 證 或 應 永 久 保 存 或 另 行 裝 訂 較 便 之 原 始 憑 證 得 另 行 彙 訂 保 管, 並 按 性 質 或 保 管 期 限 分 類 編 號, 互 註 日 期 編 號 保 管 人 保 管 處 所 及 編 製 目 錄 備 查 以 原 始 憑 證 為 依 據, 原 始 憑 證 應 附 於 記 帳 憑 證 之 後 作 為 附 件 為 證 明 權 責 存 在 之 憑 證 或 應 永 久 保 存 或 另 行 裝 訂 較 便 之 原 始 憑 證 得 另 行 彙 訂 保 管, 並 按 性 質 或 保 管 期 限 分 類 編 號, 互 註 日 期 編 號 保 管 人 保 管 處 所 及 編 製 目 錄 備 查 第 八 條 記 帳 憑 證 應 按 日 或 第 八 條 記 帳 憑 證 應 按 日 或 本 條 未 修 正 按 月 彙 訂 成 冊, 加 製 封 面, 封 面 上 應 記 明 冊 號 起 迄 日 期 頁 數, 由 代 表 商 業 之 負 責 人 授 權 經 理 人 主 辦 或 經 辦 會 計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妥 善 保 管, 並 製 目 錄 備 查 保 管 期 限 屆 滿, 經 代 表 商 業 之 負 責 人 核 准, 得 予 以 銷 毀 按 月 彙 訂 成 冊, 加 製 封 面, 封 面 上 應 記 明 冊 號 起 迄 日 期 頁 數, 由 代 表 商 業 之 負 責 人 授 權 經 理 人 主 辦 或 經 辦 會 計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妥 善 保 管, 並 製 目 錄 備 查 保 管 期 限 屆 滿, 經 代 表 商 業 之 負 責 人 核 准, 得 予 以 銷 毀 第 三 章 會 計 帳 簿 第 三 章 會 計 帳 簿 章 次 及 章 名 未 修 正 第 九 條 會 計 帳 簿 在 同 一 會 第 九 條 會 計 帳 簿 在 同 一 會 本 條 未 修 正 計 年 度 內 應 連 續 記 載, 除 已 用 盡 外 不 得 更 換 新 帳 簿 計 年 度 內 應 連 續 記 載, 除 已 用 盡 外 不 得 更 換 新 帳 簿 第 十 條 各 種 帳 簿 之 首 頁 應 第 十 條 各 種 帳 簿 之 首 頁 應 本 條 未 修 正 設 置 帳 簿 啟 用 經 管 停 用 紀 錄, 分 類 帳 簿 次 頁 應 設 置 帳 戶 目 錄 設 置 帳 簿 啟 用 經 管 停 用 紀 錄, 分 類 帳 簿 次 頁 應 設 置 帳 戶 目 錄 第 十 一 條 更 換 新 帳 簿 時, 第 十 一 條 更 換 新 帳 簿 時, 本 條 未 修 正 應 於 舊 帳 簿 空 白 頁 上, 逐 頁 加 蓋 空 白 作 廢 戳 記 或 截 角 作 廢, 並 在 空 白 首 頁 加 填 以 下 空 白 作 廢 字 樣 應 於 舊 帳 簿 空 白 頁 上, 逐 頁 加 蓋 空 白 作 廢 戳 記 或 截 角 作 廢, 並 在 空 白 首 頁 加 填 以 下 空 白 作 廢 字 樣 第 十 二 條 記 帳 以 元 為 單 第 十 二 條 記 帳 以 元 為 單 本 條 未 修 正 第 2 頁, 共 32 頁

3 位 但 得 依 交 易 之 性 質 延 長 元 以 下 之 位 數 第 十 三 條 記 帳 錯 誤 如 更 正 後 不 影 響 總 數 者, 應 在 原 錯 誤 上 劃 紅 線 二 道, 將 更 正 之 數 字 或 文 字 書 寫 於 上, 並 由 更 正 人 於 更 正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或 另 開 傳 票 更 正, 以 明 責 任 記 帳 錯 誤 如 更 正 後 影 響 總 數 者, 應 另 開 傳 票 更 正 第 四 章 會 計 項 目 及 財 務 報 表 之 編 製 第 十 四 條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表 達 如 下 : 一 資 產 ( 一 ) 流 動 資 產 ( 二 ) 非 流 動 資 產 二 負 債 ( 一 ) 流 動 負 債 ( 二 ) 非 流 動 負 債 三 權 益 ( 一 ) 資 本 ( 或 股 本 ) ( 二 ) 資 本 公 積 ( 三 ) 保 留 盈 餘 ( 或 累 積 虧 損 ) ( 四 ) 其 他 權 益 ( 五 ) 庫 藏 股 票 位 但 得 依 交 易 之 性 質 延 長 元 以 下 之 位 數 第 十 三 條 記 帳 錯 誤 如 更 正 後 不 影 響 總 數 者, 應 在 原 錯 誤 上 劃 紅 線 二 道, 將 更 正 之 數 字 或 文 字 書 寫 於 上, 並 由 更 正 人 於 更 正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或 另 開 傳 票 更 正, 以 明 責 任 記 帳 錯 誤 如 更 正 後 影 響 總 數 者, 應 另 開 傳 票 更 正 第 四 章 會 計 科 目 及 財 務 報 表 之 編 製 第 十 四 條 資 產 負 債 表 項 目 分 類 如 下 : 一 資 產 ( 一 ) 流 動 資 產 ( 二 ) 基 金 及 長 期 投 資 ( 三 ) 固 定 資 產 ( 四 ) 遞 秏 資 產 ( 五 ) 無 形 資 產 ( 六 ) 其 他 資 產 二 負 債 ( 一 ) 流 動 負 債 ( 二 ) 長 期 負 債 ( 三 ) 其 他 負 債 三 業 主 權 益 ( 一 ) 資 本 或 股 本 ( 二 ) 資 本 公 積 ( 三 ) 保 留 盈 餘 或 累 積 虧 損 ( 四 ) 其 他 項 目 第 3 頁, 共 32 頁 本 條 未 修 正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用 語, 將 會 計 科 目 修 正 為 會 計 項 目 一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第 六 十 段 規 定, 資 產 及 負 債 應 按 流 動 與 非 流 動 之 分 類 分 別 表 達 ; 另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第 五 十 四 段 規 定, 資 產 負 債 至 少 應 列 之 單 行 項 目, 未 有 基 金 及 長 期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遞 耗 資 產 等 項 目 名 稱 ; 爰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款 第 二 目 至 第 六 目, 增 訂 第 一 款 第 二 目 非 流 動 資 產, 並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及 第 三 目, 增 訂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非 流 動 負 債 二 考 量 庫 藏 股 票, 為 資 本 資 本 公 積 保 留 盈 餘 及 其 他 權 益 合 計 數 之 減 項, 爰 增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款 第 五 目, 予 以 單 獨 表 達 又 現 行 條 文 第 三 款 第 四 目, 將 其 他 項

4 目 修 正 為 其 他 權 益 第 十 五 條 流 動 資 產, 指 商 業 預 期 於 其 正 常 營 業 週 期 中 實 現 意 圖 出 售 或 消 耗 之 資 產 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之 資 產 預 期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十 二 個 月 內 實 現 之 資 產 現 金 或 約 當 現 金, 但 不 包 括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逾 十 二 個 月 用 以 交 換 清 償 負 債 或 受 有 其 他 限 制 者 流 動 資 產 包 括 下 列 會 計 項 目 : 一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指 庫 存 現 金 活 期 存 款 及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且 第 十 五 條 流 動 資 產, 指 非 受 限 制 之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短 期 投 資 及 其 他 預 期 能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一 年 內 變 現 或 耗 用 之 資 產 流 動 資 產 科 目 分 類 與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一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指 庫 存 現 金 銀 行 存 款 週 轉 金 零 用 金 及 隨 時 可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且 即 將 到 期 而 利 率 變 動 對 其 價 值 影 響 甚 少 之 短 期 且 具 高 度 流 動 性 之 投 資, 不 包 括 已 指 定 用 途 或 依 第 4 頁, 共 32 頁 一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第 六 十 六 段 規 定, 修 正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項 本 文 有 關 流 動 資 產 之 定 義 二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本 文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三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之 定 義,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七 號 現 金 流 量 表 第 六 段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又 該 款 第 一 目 及 第 三 目 之 非 活 期 之 銀 行 存 款 及 補 償 性 存 款, 非 屬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5 價 值 變 動 風 險 甚 小 之 短 期 並 具 高 度 流 動 性 之 定 期 存 款 或 投 資 二 短 期 性 之 投 資, 包 括 下 列 會 計 項 目, 其 有 提 供 債 務 作 質 質 押 或 存 出 保 證 金 等 情 事 者, 應 予 揭 露 ( 一 )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流 動 : 指 持 有 供 交 易 或 原 始 認 列 時 被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二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流 動 : 被 指 定 為 備 供 出 售 之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應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三 )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流 動 : 指 投 資 於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之 權 益 工 具, 或 與 此 種 權 益 工 具 連 結 且 須 以 交 付 該 等 權 益 工 具 交 割 之 衍 生 工 具, 其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四 )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流 動 : 指 持 有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且 具 固 定 或 可 決 定 收 取 金 額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應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 五 )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流 動 : 指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之 金 融 資 產, 在 一 年 內 到 期 之 部 分, 應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 六 )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法 律 或 契 約 受 有 限 制 者 ; 其 科 目 性 質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 一 ) 非 活 期 之 銀 行 存 款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後 者, 應 加 註 明 ( 二 ) 定 期 存 款 提 供 債 務 作 質 者, 如 所 擔 保 之 債 務 為 長 期 負 債, 應 改 列 為 其 他 資 產, 如 所 擔 保 之 債 務 為 流 動 負 債, 則 改 列 為 其 他 流 動 資 產, 並 附 註 說 明 擔 保 之 事 實 ; 作 為 存 出 保 證 金 者, 應 依 其 長 短 期 之 性 質, 分 別 列 為 流 動 資 產 或 其 他 資 產, 並 於 附 註 中 說 明 ( 三 ) 補 償 性 存 款 如 因 短 期 借 款 而 發 生 者, 應 列 為 流 動 資 產 ; 如 係 因 長 期 負 債 而 發 生 者, 則 應 改 列 為 其 他 資 產 或 長 期 投 資 二 短 期 投 資 : 指 短 期 性 之 投 資 ; 其 科 目 性 質 與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 一 )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應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採 公 平 價 值 評 價 ; 上 市 或 上 櫃 股 票 及 存 託 憑 證 之 公 平 價 值, 指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收 盤 價 ( 二 )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指 其 取 得 主 要 目 的 為 短 期 內 出 售 之 交 易 目 的 金 融 第 5 頁, 共 32 頁 爰 予 刪 除, 第 二 目 定 期 存 款 予 以 簡 化 並 移 列 至 第 一 款 說 明 四 將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短 期 投 資 修 正 為 短 期 性 之 投 資, 各 目 並 酌 作 以 下 修 正 : ( 一 ) 現 行 條 文 第 四 目 有 關 短 期 性 之 投 資 提 供 質 押 之 規 範, 移 併 第 二 款 本 文 後 段,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 二 ) 有 關 短 期 性 之 投 資 分 類,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號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爰 將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目 及 第 二 目 合 併 為 第 一 目, 現 行 條 文 第 三 目 移 列 第 二 目, 均 酌 作 修 正, 並 新 增 第 三 目 至 第 五 目 另 將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三 款 避 險 性 金 融 資 產 移 列 第 六 目, 另 該 項 目 屬 流 動 資 產 下 之 會 計 項 目, 且 非 強 制 要 求 改 列 為 其 他 資 產 項 下, 故 刪 除 並 應 依 流 動 性 區 分 為 流 動 及 非 流 動, 非 流 動 者, 應 改 列 其 他 資 產 項 下 之 文 字 五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應 收 票 據 移 列 第 二 項 第 三 款, 本 文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另 各 目 修 正 如 下 : ( 一 ) 第 一 目 有 關 應 收 票 據 之 原 始 衡 量,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號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6 流 動 : 指 依 避 險 會 計 指 定 且 為 有 效 避 險 工 具 之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應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三 應 收 票 據 : 指 商 業 應 收 之 各 種 票 據 ( 一 ) 應 收 票 據 應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但 未 附 息 之 短 期 應 收 票 據 若 折 現 之 影 響 不 大, 得 以 票 面 金 額 衡 量 ( 二 ) 業 經 貼 現 或 轉 讓 者, 應 予 揭 露 ( 三 ) 因 營 業 而 發 生 之 應 收 票 據, 應 與 非 因 營 業 而 發 生 之 應 收 票 據 分 別 列 示 ( 四 ) 金 額 重 大 之 應 收 關 係 人 票 據, 應 單 獨 列 示 ( 五 ) 已 提 供 擔 保 者, 應 予 揭 露 ( 六 ) 業 已 確 定 無 法 收 回 者, 應 予 轉 銷 ( 七 )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應 評 估 應 收 票 據 無 法 收 回 之 金 額, 提 列 適 當 之 備 抵 呆 帳, 列 為 應 收 票 據 之 減 項 四 應 收 帳 款 : 指 商 業 因 出 售 商 品 或 勞 務 等 而 發 生 之 債 權 ( 一 ) 應 收 帳 款 應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但 未 附 息 之 短 期 應 收 帳 款 若 折 現 之 影 響 不 大, 得 以 交 易 金 額 衡 量 ( 二 ) 金 額 重 大 之 應 收 關 係 人 帳 款, 應 單 獨 列 示 ( 三 ) 分 期 付 款 銷 貨 之 未 實 現 利 息 收 入, 應 列 為 應 收 資 產, 或 原 始 認 列 時 被 指 定 以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且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認 列 為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 三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指 除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以 外 之 非 衍 生 性 金 融 資 產 ( 四 ) 短 期 投 資 供 債 務 作 質 質 押 或 存 出 保 證 金 者, 如 所 擔 保 之 債 務 為 流 動 負 債, 仍 列 為 短 期 投 資 ; 如 所 擔 保 之 債 務 為 長 期 負 債, 則 應 改 列 為 長 期 投 資, 但 均 應 附 註 說 明 擔 保 之 事 實 三 避 險 性 金 融 資 產 : 指 依 避 險 會 計 指 定 且 為 有 效 避 險 工 具 之 金 融 資 產, 應 以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並 應 依 流 動 性 區 分 為 流 動 及 非 流 動, 非 流 動 者, 應 改 列 其 他 資 產 項 下 四 應 收 票 據 : 指 商 業 應 收 之 各 種 票 據 ; 其 科 目 性 質 與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應 按 現 值 評 價 但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內 者, 得 按 面 值 評 價 ( 二 ) 業 經 貼 現 或 轉 讓 者, 應 予 扣 除 並 加 註 明 ( 三 ) 因 營 業 而 發 生 之 應 收 票 據, 應 與 非 因 營 業 而 發 生 之 應 收 票 據 分 別 列 示 ( 四 ) 金 額 重 大 之 應 收 關 係 人 票 據, 應 單 獨 列 示 第 6 頁, 共 32 頁 第 四 十 六 段 及 AG 第 七 十 九 段 規 定 修 正 ( 二 ) 第 二 目 基 於 已 扣 除 之 應 收 票 據 貼 現 或 轉 讓, 已 不 包 括 在 應 收 票 據 中, 爰 刪 除 予 扣 除 三 字,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 三 ) 第 五 目 為 求 體 例 一 致,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 四 ) 第 七 目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六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五 款 應 收 帳 款 移 列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本 文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另 各 目 修 正 如 下 : ( 一 ) 第 一 目 有 關 應 收 帳 款 之 原 始 衡 量,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號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第 四 十 六 段 及 AG 第 七 十 九 段 規 定 修 正 ( 二 ) 第 四 目 及 第 五 目, 為 求 體 例 一 致,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 三 ) 現 行 條 文 第 六 目 有 關 長 期 工 程 合 約 帳 款 之 附 註 事 項,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目 已 有 規 範, 爰 予 刪 除 同 時, 現 行 條 文 第 七 目 及 第 八 目 分 別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六 目 及 第 七 目 ( 四 ) 修 正 條 文 第 七 目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七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六 款 其 他 應 收 款 移 列 第 二 項 第 五 款, 本 文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另 各 目 修 正 如 下 : ( 一 )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目 刪 除 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7 帳 款 之 減 項 ( 四 ) 收 回 期 間 超 過 一 年 部 分, 應 揭 露 各 年 度 預 期 收 回 之 金 額 ( 五 ) 已 提 供 擔 保 者, 應 予 揭 露 ( 六 ) 業 已 確 定 無 法 收 回 者, 應 予 轉 銷 ( 七 )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應 評 估 應 收 帳 款 無 法 收 回 之 金 額, 提 列 適 當 之 備 抵 呆 帳, 列 為 應 收 帳 款 之 減 項 五 其 他 應 收 款 : 指 不 屬 於 應 收 票 據 應 收 帳 款 之 應 收 款 項 ( 一 )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應 評 估 其 他 應 收 款 無 法 收 回 之 金 額, 提 列 適 當 之 備 抵 呆 帳, 列 為 其 他 應 收 款 之 減 項 ( 二 ) 其 他 應 收 款 如 為 更 明 細 之 劃 分 者, 備 抵 呆 帳 亦 應 比 照 分 別 列 示 六 本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 指 已 支 付 所 得 稅 金 額 超 過 本 期 及 前 期 應 付 金 額 之 部 分 七 存 貨 : 指 持 有 供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出 售 者 ; 或 正 在 製 造 過 程 中 以 供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出 售 者 ; 或 將 於 製 造 過 程 或 勞 務 提 供 過 程 中 消 耗 之 原 料 或 物 料 ( 一 ) 存 貨 成 本 包 括 所 有 購 買 成 本 加 工 成 本 及 為 使 存 貨 達 到 目 前 之 地 點 及 狀 態 所 發 生 之 其 他 成 本, 得 依 其 種 類 或 性 ( 五 ) 已 提 供 擔 保 者, 應 於 附 註 中 說 明 ( 六 ) 業 已 確 定 無 法 收 回 者, 應 予 轉 銷 ( 七 ) 決 算 時 應 評 估 應 收 票 據 無 法 收 現 之 金 額, 提 列 適 當 之 備 抵 呆 帳, 列 為 應 收 票 據 之 減 項 五 應 收 帳 款 : 指 商 業 因 出 售 商 品 或 勞 務 等 而 發 生 之 債 權 ; 其 科 目 性 質 與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應 按 現 值 評 價 但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內 者, 得 按 帳 載 金 額 評 價 ( 二 ) 金 額 重 大 之 應 收 關 係 人 帳 款, 應 單 獨 列 示 ( 三 ) 分 期 付 款 銷 貨 之 未 實 現 利 息 收 入, 應 列 為 應 收 帳 款 之 減 項 ( 四 ) 收 回 期 間 超 過 一 年 部 分, 應 附 註 說 明 各 年 度 預 期 收 回 之 金 額 ( 五 ) 設 定 擔 保 應 收 帳 款 應 於 附 註 中 揭 露 ( 六 ) 長 期 工 程 合 約 帳 款, 應 附 註 列 示 已 開 立 帳 單 之 應 收 帳 款 中 屬 於 工 程 保 留 款 部 分 ; 如 保 留 款 之 預 期 收 回 期 間 超 過 一 年 者, 並 應 附 註 說 明 各 年 預 期 收 回 之 金 額 ( 七 ) 業 已 確 定 無 法 收 回 者, 應 予 轉 銷 ( 八 ) 決 算 時 應 評 估 應 收 帳 款 無 法 收 現 之 金 額, 提 列 適 當 之 備 抵 呆 帳, 列 為 應 收 帳 款 之 減 項 第 7 頁, 共 32 頁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第 五 十 四 段 對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至 少 應 列 示 之 單 行 項 目, 並 無 按 性 質 及 對 象 列 示 之 強 制 性 規 範 ( 二 )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目 前 段,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目,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八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十 二 號 所 得 稅 第 十 二 段 規 定, 增 訂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六 款 本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九 第 二 項 第 七 款 存 貨 之 規 定 酌 作 以 下 之 修 正 : ( 一 )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二 號 存 貨 第 六 段 規 定, 修 正 本 款 本 文 有 關 存 貨 之 定 義 ( 二 ) 配 合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之 修 正, 並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二 號 存 貨 第 六 段 及 第 十 段 規 定, 增 列 第 一 目 存 貨 成 本 計 算 方 法 ( 三 )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目 及 第 二 目, 同 屬 存 貨 之 評 價 及 減 損, 爰 予 合 併 並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目, 並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二 號 存 貨 之 第 三 十 六 段 (h) 及 第 三 十 八 段 規 定 予 以 修 正 ( 四 ) 第 三 目, 為 求 體 例 一 致,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十 第 二 項 第 八 款 預 付 款 項 之 規 定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以 茲 明 確 十 一 第 二 項 第 九 款 其 他

8 質, 採 用 個 別 認 定 法 先 進 先 出 法 或 平 均 法 計 算 之 ( 二 ) 存 貨 應 以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衡 量, 當 存 貨 成 本 高 於 淨 變 現 價 值 時, 應 將 成 本 沖 減 至 淨 變 現 價 值, 沖 減 金 額 應 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為 銷 貨 成 本 ( 三 ) 存 貨 有 提 供 作 質 擔 保, 或 由 債 權 人 監 視 使 用 等 情 事 者, 應 予 揭 露 八 預 付 款 項 : 指 預 為 支 付 之 各 項 成 本 或 費 用, 包 括 預 付 費 用 及 預 付 購 料 款 等 九 其 他 流 動 資 產 : 指 不 能 歸 屬 於 前 八 款 之 流 動 資 產 不 能 歸 屬 於 第 一 項 流 動 資 產 之 各 類 資 產, 商 業 應 分 類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六 其 他 應 收 款 : 指 不 屬 前 款 之 應 收 款 項 ; 其 科 目 性 質 與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 一 ) 超 過 流 動 資 產 合 計 金 額 百 分 之 五 者, 應 按 其 性 質 或 對 象 分 別 列 示 ( 二 ) 決 算 時 應 評 估 其 他 應 收 款 無 法 收 回 之 金 額, 提 列 適 當 之 備 抵 呆 帳, 列 為 其 他 應 收 款 之 減 項 ; 其 他 應 收 款 如 為 更 明 細 之 劃 分 者, 備 抵 呆 帳 亦 應 比 照 分 別 列 示 七 存 貨 : 指 備 供 正 常 營 業 出 售 之 商 品 製 成 品 副 產 品, 或 正 在 生 產 中 之 在 製 品, 將 於 加 工 完 成 後 出 售 者, 或 將 直 接 間 接 用 於 生 產 供 出 售 之 商 品 ( 或 勞 務 ) 之 材 料 或 物 料 ; 其 科 目 性 質 與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 一 ) 存 貨 應 採 成 本 與 市 價 孰 低 法 評 價 ( 二 ) 存 貨 如 有 瑕 疵 損 壞 陳 廢 或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致 其 價 值 顯 著 減 低 者, 應 以 淨 變 現 價 值 為 評 價 基 礎 ( 三 ) 存 貨 有 提 供 作 質 擔 保 由 債 權 人 監 視 使 用 或 其 他 相 關 情 事, 應 予 註 明 八 預 付 款 項 : 指 預 為 支 付 之 各 項 成 本 或 費 用 但 因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而 依 約 預 付 之 款 項 及 備 供 營 業 第 8 頁, 共 32 頁 流 動 資 產 之 規 定, 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第 五 十 四 段 規 定, 至 少 應 揭 露 之 單 行 項 目, 不 因 金 額 微 小 而 得 合 併 列 示, 爰 刪 除 但 書 規 定 十 二 增 訂 第 三 項, 不 能 歸 屬 於 流 動 資 產 之 各 類 資 產, 應 分 類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9 第 十 六 條 長 期 性 之 投 資, 包 括 下 列 會 計 項 目 : 一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非 流 動 二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非 流 動 三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非 流 動 四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非 流 動 五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非 流 動 六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 指 持 有 具 重 大 影 響 力 或 控 制 能 力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長 期 性 之 投 資 有 提 供 作 質, 或 受 有 約 束 限 制 等 情 事 者, 應 予 揭 露 使 用 之 未 完 工 程 營 造 款, 應 列 入 固 定 資 產 項 下 九 其 他 流 動 資 產 : 指 不 能 歸 屬 於 前 八 款 之 流 動 資 產 但 以 上 各 款 流 動 資 產, 除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外, 金 額 未 超 過 流 動 資 產 合 計 金 額 百 分 之 五 者, 得 併 入 其 他 流 動 資 產 內 第 十 六 條 基 金 及 長 期 投 資, 指 商 業 為 特 定 用 途 而 提 撥 之 各 類 基 金 及 因 業 務 目 的 而 為 長 期 性 之 投 資 ; 其 科 目 分 類 與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一 基 金 : 指 為 特 定 用 途 所 提 列 之 資 產, 包 括 償 債 基 金 改 良 與 擴 充 基 金 意 外 損 失 準 備 基 金 或 其 他 相 關 基 金 ; 基 金 提 存 所 根 據 之 議 案 及 辦 法, 應 予 註 明 二 長 期 投 資 : 指 長 期 性 之 投 資, 包 括 投 資 其 他 企 業 發 行 之 股 票 債 券 投 資 不 動 產 或 其 他 相 關 投 資 ; 其 科 目 性 質 與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 一 ) 長 期 投 資 應 註 明 評 價 基 礎, 並 依 其 性 質 分 別 列 示 ( 二 ) 採 權 益 法 評 價 之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其 會 計 處 理 應 依 照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公 布 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 以 下 簡 稱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 第 五 第 9 頁, 共 32 頁 一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務 之 表 達 第 五 十 四 段 有 關 資 產 負 債 表 至 少 應 列 示 之 單 行 項 目 規 範, 並 無 基 金 之 會 計 項 目 名 稱 爰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本 文 及 第 一 款 基 金 之 規 定 二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款 長 期 投 資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項, 修 正 為 長 期 性 之 投 資, 另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款 第 一 目 至 第 三 目 及 第 五 目 至 第 七 目, 增 訂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項 各 款 長 期 性 之 投 資 項 下 會 計 項 目, 分 類 為 第 一 款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非 流 動 第 二 款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非 流 動 第 三 款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非 流 動 第 四 款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非 流 動 第 五 款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非 流 動 及 第 六 款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另 商 業 會

10 號 規 定 辦 理 ( 三 ) 非 採 權 益 法 評 價 之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其 會 計 處 理 應 依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三 十 四 號 規 定 辦 理 ( 四 ) 長 期 投 資 有 提 供 作 質, 或 受 有 約 束 限 制 或 其 他 相 關 情 事 者, 應 予 註 明 ( 五 )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係 持 有 下 列 股 票 且 未 具 重 大 影 響 力 或 與 該 等 股 票 連 動 且 以 該 等 股 票 交 割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 1. 未 於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未 於 櫃 買 中 心 櫃 檯 買 賣 之 股 票 2. 興 櫃 股 票 ( 六 )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債 券 投 資 : 指 具 有 固 定 或 可 決 定 之 收 取 金 額 及 固 定 到 期 日, 且 商 業 有 積 極 意 圖 及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之 非 衍 生 性 金 融 資 產 ;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債 券 投 資, 應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 於 一 年 內 到 期 之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投 資, 應 改 列 為 流 動 資 產 ( 七 )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債 券 投 資 : 指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公 開 報 價, 具 固 定 或 可 決 定 收 取 金 額 之 債 券 投 資, 且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 1. 未 指 定 為 以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且 公 平 價 值 變 第 10 頁, 共 32 頁 計 處 理 準 則 之 規 定 係 以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為 主 三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之 揭 露 規 範,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項,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11 動 認 列 為 損 益 2. 未 指 定 為 備 供 出 售 第 十 七 條 固 定 資 產, 指 為 供 營 業 上 使 用, 非 以 出 售 為 目 的,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之 有 形 資 產 ; 其 科 目 分 類 與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一 土 地 : 指 營 業 上 使 用 之 土 地 及 具 有 永 久 性 之 土 地 改 良 ; 其 評 價, 包 括 取 得 成 本 具 有 永 久 性 之 改 良 及 重 估 增 值 ; 土 地 因 重 估 增 值 所 提 列 之 土 地 增 值 稅 準 備, 應 列 為 長 期 負 債 ; 土 地 因 法 令 限 制 而 暫 以 他 人 名 義 為 所 有 權 登 記 者, 應 附 註 揭 露, 並 註 明 保 全 措 施 二 房 屋 及 建 物 : 指 營 業 上 使 用 之 自 有 房 屋 建 築 及 其 他 附 屬 設 備 ; 其 評 價, 包 括 房 屋 與 建 物 之 取 得 成 本 及 取 得 後 所 有 能 延 長 資 產 耐 用 年 限 或 服 務 潛 能 之 資 本 化 支 出 重 估 增 值 三 機 ( 器 ) 具 及 設 備 : 指 自 有 之 直 接 或 間 接 提 供 生 產 之 機 ( 器 ) 具 運 輸 設 備 辦 公 設 備 及 其 各 項 設 備 零 配 件 ; 其 評 價, 包 括 機 ( 器 ) 具 與 設 備 之 取 得 成 本 及 取 得 後 所 有 能 延 長 耐 用 年 限 或 服 務 潛 能 之 資 本 化 支 出 重 估 增 值 四 租 賃 資 產 : 指 依 資 本 租 賃 契 約 所 承 租 之 資 產 ; 其 評 價, 應 按 帳 面 價 值 為 第 11 頁, 共 32 頁 一 本 條 刪 除 二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務 之 表 達 第 五 十 四 段 有 關 資 產 負 債 表 至 少 應 列 示 之 單 行 項 目 規 範, 並 無 固 定 資 產 之 會 計 項 目 名 稱, 爰 刪 除 本 條

12 之 五 租 賃 權 益 改 良 : 指 在 依 營 業 租 賃 契 約 承 租 之 租 賃 標 的 物 上 之 改 良 ; 其 評 價, 應 按 成 本 為 之, 得 列 於 固 定 資 產 或 無 形 資 產 項 下, 並 應 按 其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與 租 賃 期 間 之 較 短 者, 以 合 理 而 系 統 之 方 法 提 列 折 舊 或 分 攤 成 本, 及 依 其 性 質 轉 作 各 期 費 用 或 間 接 製 造 成 本, 不 得 間 斷 六 雜 項 固 定 資 產 : 指 不 能 歸 屬 於 前 五 款 之 資 產 ; 其 評 價, 包 括 取 得 成 本 與 取 得 後 所 有 能 延 長 耐 用 年 限 或 服 務 潛 能 之 資 本 化 支 出 及 重 估 增 值 七 未 完 工 程 及 預 付 購 置 設 備 款 : 指 正 在 建 造 或 裝 置 而 尚 未 完 竣 之 工 程 及 預 付 購 置 供 營 業 使 用 之 固 定 資 產 款 項 ; 其 評 價, 包 括 建 造 或 裝 置 過 程 中 所 發 生 之 成 本 固 定 資 產 應 註 明 評 價 基 礎 ; 如 經 過 重 估 者, 應 列 明 重 估 價 日 期 及 增 值 金 額 固 定 資 產, 除 土 地 外, 應 於 達 可 供 使 用 狀 態 時, 以 合 理 而 有 系 統 之 方 法, 按 期 提 列 折 舊, 且 應 註 明 折 舊 之 計 算 方 法, 並 依 其 性 質 轉 作 各 期 費 用 或 間 接 製 造 成 本, 不 得 間 斷 ; 其 累 計 折 舊, 應 列 為 固 定 資 產 之 減 項 已 無 使 用 價 值 之 固 定 第 12 頁, 共 32 頁

13 第 十 七 條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指 為 賺 取 租 金 或 資 本 增 值 或 兩 者 兼 具, 而 由 所 有 者 或 融 資 租 賃 之 承 租 人 所 持 有 之 不 動 產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應 按 其 成 本 原 始 認 列, 後 續 衡 量 應 以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 減 損 之 帳 面 金 額 列 示 但 配 合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母 公 司 依 其 他 法 令 辦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八 條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指 用 於 商 品 或 勞 務 之 生 產 或 提 供 出 租 予 他 人 或 供 管 理 目 的 而 持 有, 且 預 期 使 用 期 間 超 過 一 年 之 有 形 資 產, 包 括 土 地 建 築 物 機 器 設 備 運 輸 設 備 及 辦 公 設 備 等 會 計 項 目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應 按 照 取 得 或 建 造 時 之 原 始 成 本 及 後 續 成 本 認 列 原 始 成 本 包 括 購 買 價 格 使 資 產 達 到 預 期 運 作 方 式 之 必 要 狀 態 及 地 點 之 任 何 直 接 可 歸 屬 成 本 及 未 來 拆 卸 移 除 該 資 產 或 復 原 的 資 產, 應 按 其 淨 變 現 價 值 或 帳 面 價 值 之 較 低 者 轉 列 其 他 資 產 ; 無 淨 變 現 價 值 者, 應 將 成 本 與 累 計 折 舊 沖 銷, 差 額 轉 列 損 失 ; 如 耐 用 年 限 屆 滿 仍 繼 續 使 用 者, 並 應 就 殘 值 繼 續 提 列 折 舊 固 定 資 產 有 提 供 保 證 抵 押 或 設 定 典 權 之 情 形 者, 應 予 註 明 第 13 頁, 共 32 頁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四 十 號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之 第 五 段 第 二 十 段 及 第 三 十 段 規 定, 明 定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之 定 義 原 始 認 列 及 後 續 衡 量, 另 為 配 合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增 列 依 其 他 法 令 辦 理 之 規 定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十 六 號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第 六 段 ( 定 義 ) 第 二 十 九 段 第 三 十 段 與 第 三 十 一 段 ( 續 後 衡 量 ) 第 十 五 段 ( 成 本 衡 量 ) 七 十 四 段 (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 規 定, 就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會 計 項 目, 於 第 一 項 增 訂 定 義 第 二 項 增 訂 原 始 認 列 第 三 項 增 訂 後 續 衡 量, 及 第 四 項 增 訂 財 務 報 表 揭 露 之 規 範

14 估 計 成 本, 後 續 成 本 包 括 後 續 為 增 添 部 分 重 置 或 維 修 該 項 目 所 發 生 之 成 本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應 以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 減 損 後 之 帳 面 金 額 列 示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所 有 權 受 限 制 及 供 作 負 債 擔 保 之 事 實 與 金 額, 應 予 揭 露 第 十 九 條 礦 產 資 源, 指 蘊 藏 量 將 隨 開 採 或 其 他 使 用 方 法 而 耗 竭 之 天 然 礦 產 礦 產 資 源 應 按 取 得 探 勘 及 開 發 之 成 本 認 列, 並 以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耗 及 累 計 減 損 後 之 帳 面 金 額 列 第 十 八 條 遞 耗 資 產, 指 資 產 價 值 將 隨 開 採 砍 伐 或 其 他 使 用 方 法 而 耗 竭 之 天 然 資 源 ; 其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一 遞 耗 資 產 應 按 取 得 探 勘 及 開 發 成 本 入 帳 二 遞 耗 資 產 應 註 明 評 價 基 礎 ; 如 經 過 重 估 者, 應 列 明 重 估 日 期 及 增 值 金 額 三 遞 耗 資 產 應 於 估 計 開 採 或 使 用 年 限 內, 以 合 理 而 有 系 統 之 方 法, 按 期 提 列 折 耗, 且 應 註 明 折 耗 之 計 算 方 法, 並 依 其 性 質 轉 作 存 貨 或 銷 貨 成 本, 不 得 間 斷 ; 累 計 折 耗, 應 列 為 遞 耗 資 產 之 減 項 四 遞 耗 資 產 有 提 供 保 證 抵 押 設 定 質 權 或 典 權 者, 應 予 註 明 第 14 頁, 共 32 頁 一 本 條 刪 除 二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遞 耗 資 產 之 會 計 處 理, 分 別 規 定 於 第 十 九 條 礦 產 資 源 及 第 二 十 條 生 物 資 產 項 下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本 條 明 定 礦 產 資 源 之 定 義 原 始 認 列 及 後 續 衡 量

15 示 第 二 十 條 生 物 資 產, 指 與 農 業 活 動 有 關 且 具 生 命 之 動 物 或 植 物 生 物 資 產 應 依 流 動 性 區 分 為 流 動 與 非 流 動, 並 以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衡 量 但 取 得 公 允 價 值 需 耗 費 過 當 之 成 本 或 努 力 者, 得 以 其 成 本 減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 減 損 後 之 帳 面 金 額 列 示 第 二 十 一 條 無 形 資 產, 指 無 實 體 形 式 之 可 辨 認 非 貨 幣 性 資 產 及 商 譽, 包 括 : 一 商 譽 以 外 之 無 形 資 產 : 指 同 時 符 合 具 有 可 辨 認 性 可 被 商 業 控 制 及 具 有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之 資 產, 包 括 商 標 權 專 利 權 著 作 權 及 電 腦 軟 體 等 二 商 譽 : 指 自 企 業 合 併 取 得 之 不 可 辨 認 及 未 單 獨 認 列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之 無 形 資 產 具 明 確 經 濟 效 益 期 限 之 無 形 資 產 應 以 合 理 有 系 統 之 方 法 分 期 攤 銷 商 譽 及 無 明 確 經 濟 效 益 期 限 之 無 形 資 產, 得 以 合 理 有 系 統 之 方 法 分 期 攤 銷 或 每 年 定 期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研 究 支 出 及 發 展 支 出, 除 受 委 託 研 究, 其 成 本 依 契 約 可 全 數 收 回 者 外, 須 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至 損 益 但 發 展 支 出 符 合 資 產 認 列 條 件 者, 得 列 為 無 形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應 以 成 本 減 第 十 九 條 無 形 資 產, 指 無 實 體 存 在 而 具 經 濟 價 值 之 資 產 ; 其 科 目 分 類 與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一 商 標 權 : 指 依 法 取 得 或 購 入 之 商 標 權 ; 其 評 價, 按 未 攤 銷 成 本 為 之 二 專 利 權 : 指 依 法 取 得 或 購 入 之 專 利 權 ; 其 評 價, 按 未 攤 銷 成 本 為 之 三 著 作 權 : 指 依 法 取 得 或 購 入 文 學 藝 術 學 術 音 樂 電 影 翻 譯 或 其 他 著 作 之 出 版 銷 售 表 演 權 利 ; 其 評 價, 按 未 攤 銷 成 本 為 之 四 電 腦 軟 體 : 指 對 於 購 買 或 開 發 以 供 出 售 出 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行 銷 之 電 腦 軟 體 ; 其 評 價, 按 未 攤 銷 之 購 入 成 本 或 自 建 立 技 術 可 行 性 至 完 成 產 品 母 版 所 發 生 之 成 本 為 之 但 在 建 立 技 術 可 行 性 以 前 所 發 生 之 成 本, 應 作 為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五 商 譽 : 指 出 價 取 得 之 商 譽 ; 其 減 損 測 試 應 每 年 為 第 15 頁, 共 32 頁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四 十 一 號 農 業 之 第 五 段 第 十 段 及 第 三 十 段 規 定, 增 列 生 物 資 產 之 定 義 認 列 及 衡 量 其 所 稱 農 業 活 動, 包 括 農 林 漁 牧 業 等 活 動 一 條 次 變 更, 並 予 修 正 二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同 屬 無 形 資 產 之 定 義, 爰 合 併 為 第 一 項, 另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八 號 無 形 資 產 第 八 段 及 第 三 十 三 段 規 定, 將 無 形 資 產 分 類 為 商 譽 以 外 之 無 形 資 產 及 商 譽, 以 茲 明 確 三 現 行 條 文 第 四 項 關 於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之 方 法 及 第 五 項, 係 有 關 無 形 資 產 之 後 續 衡 量 規 範, 合 併 並 移 列 第 二 項, 另 參 酌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五 十 條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八 號 無 形 資 產 第 八 十 九 段 及 第 一 百 零 七 段, 暨 中 小 企 業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十 八 章 商 譽 除 外 之 無 形 資 產 第 十 九 段 至 第 二 十 四 段 及 第 十 九 章 企 業 合 併 及 商 譽 第 二 十 三 段 規 定, 修 正 有 關 攤 銷 及 非 確 定 耐 用 年 限 不 得 攤 銷 之 規

16 除 累 計 攤 銷 及 累 計 減 損 後 之 帳 面 金 額 列 示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期 限 及 計 算 方 法, 應 予 揭 露 之, 已 認 列 之 商 譽 減 損 損 失 不 得 迴 轉 自 行 發 展 之 無 形 資 產, 其 屬 不 能 明 確 辨 認 者, 不 得 列 記 為 資 產 研 究 支 出 及 發 展 支 出, 除 受 委 託 研 究, 其 成 本 依 契 約 可 全 數 收 回 者 外, 須 於 發 生 當 期 以 費 用 列 帳 但 發 展 支 出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條 件 者, 得 予 資 本 化 ; 資 本 化 之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預 計 未 來 可 回 收 淨 收 益 之 現 值, 即 未 來 預 期 之 收 入 減 除 再 發 生 之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生 產 成 本 及 銷 管 費 用 後 之 現 值 : 一 完 成 該 無 形 資 產 已 達 技 術 可 行 性 二 商 業 意 圖 完 成 該 無 形 資 產, 並 加 以 使 用 或 出 售 三 商 業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該 無 形 資 產 四 無 形 資 產 本 身 或 其 產 出, 已 有 明 確 市 場 ; 該 無 形 資 產 係 供 內 部 使 用 者, 應 已 具 有 用 性 五 商 業 具 充 足 之 技 術 財 務 及 其 他 資 源, 以 完 成 此 項 發 展 計 畫 並 使 用 或 出 售 該 無 形 資 產 六 於 發 展 期 間 歸 屬 於 無 形 資 產 之 支 出, 能 可 靠 衡 量 無 形 資 產, 應 註 明 評 價 基 礎 ; 其 經 濟 效 益 期 限 可 合 理 估 計 者, 應 於 效 用 存 續 期 限 內, 以 合 理 而 有 系 統 之 方 法 分 期 攤 銷 ; 其 攤 銷 期 限 及 計 算 方 法, 應 第 16 頁, 共 32 頁 定,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四 現 行 條 文 第 三 項 有 關 研 究 支 出 及 發 展 支 出,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 其 發 展 支 出 符 合 資 產 認 列 之 條 件, 於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中 作 細 部 規 範 五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八 號 無 形 資 產 第 七 十 四 段 及 中 小 企 業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十 九 章 企 業 合 併 及 商 譽 第 二 十 三 段 規 定, 增 訂 第 四 項 前 段 之 規 定 現 行 條 文 第 四 項 應 ( 予 ) 註 明 之 規 定, 明 定 於 第 四 項 後 段 並 修 正 為 應 予 揭 露

17 第 二 十 二 條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指 與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未 使 用 課 稅 損 失 遞 轉 後 期 及 未 使 用 所 得 稅 抵 減 遞 轉 後 期 有 關 之 未 來 期 間 可 回 收 所 得 稅 金 額 第 二 十 三 條 其 他 非 流 動 資 產, 指 不 能 歸 屬 於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二 十 二 條 之 非 流 動 資 產 予 註 明 無 明 確 經 濟 效 益 期 限 之 無 形 資 產, 不 得 攤 銷 第 二 十 條 其 他 資 產, 指 不 能 歸 屬 於 前 五 條 之 資 產, 且 其 收 回 或 變 現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者 ; 其 科 目 分 類 與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一 出 租 資 產 : 指 非 以 投 資 或 出 租 為 業 之 商 業 供 作 出 租 之 自 有 資 產 二 閒 置 資 產 : 指 目 前 未 供 營 業 上 使 用 之 資 產 ; 閒 置 資 產 按 淨 變 現 價 值 評 價 三 存 出 保 證 金 : 指 存 出 供 作 保 證 用 之 現 金 或 其 他 資 產 四 長 期 應 收 票 據 與 款 項 及 催 收 帳 款 : 指 收 款 期 間 在 一 年 以 上 之 應 收 票 據 帳 款 及 催 收 款 項 ; 長 期 應 收 票 據 及 款 項, 按 現 值 評 價 ; 催 收 帳 款, 按 淨 變 現 價 值 評 價 五 遞 延 資 產 : 指 已 發 生 之 支 出, 其 效 益 超 過 一 年, 應 由 以 後 各 期 負 擔 者 ; 其 評 價, 按 未 攤 銷 成 本 為 之 六 雜 項 資 產 : 指 不 能 歸 屬 於 前 五 款 之 其 他 資 產 催 收 款 項 金 額 重 大 者, 應 單 獨 列 示, 並 註 明 催 收 情 形 及 提 列 備 抵 第 17 頁, 共 32 頁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十 二 號 所 得 稅 第 五 段 規 定, 增 訂 有 關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相 關 規 定 一 條 次 變 更, 並 予 修 正 二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項 其 他 資 產 之 會 計 項 目 名 稱, 修 正 為 其 他 非 流 動 資 產 ; 另 該 其 他 非 流 動 資 產 之 下 層 明 細 會 計 項 目, 商 業 可 以 視 實 際 需 要 增 減, 無 庸 特 別 指 明, 爰 刪 除 本 項 第 一 至 六 款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規 定 三 又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十 六 號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及 第 四 十 號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規 定,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出 租 資 產, 依 其 性 質 歸 類 為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或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 第 二 款 閒 置 資 產, 歸 類 為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 而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未 有 第 三 款 至 第 六 款, 存 出 保 證 金 長 期 應 收 票 據 與 款 項 及 催 收 帳 款 遞 延 資 產 及 雜 項 資 產 應 單 獨 列 示 之 規 範, 併 予 敘 明

18 第 二 十 四 條 商 業 應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對 於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與 無 形 資 產 等 項 目 評 估 是 否 有 減 損 之 跡 象 ; 若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大 於 可 回 收 金 額 時, 應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當 有 證 據 顯 示 除 商 譽 備 供 出 售 及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以 外 之 資 產 於 以 前 期 間 所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可 能 已 不 存 在 或 減 少 時,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應 予 迴 轉, 迴 轉 金 額 應 認 列 至 當 期 利 益 但 迴 轉 後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資 產 若 未 於 以 前 年 度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所 決 定 之 帳 面 金 額 已 辦 理 資 產 重 估 者, 發 生 減 損 時, 應 先 減 少 未 實 現 重 估 增 值 ; 如 有 不 足, 認 列 至 當 期 損 失 減 損 損 失 迴 轉 時, 於 原 認 列 損 失 範 圍 內, 認 列 至 當 期 利 益 ; 如 有 餘 額, 列 為 未 實 現 重 估 增 值 第 二 十 五 條 流 動 負 債, 指 商 業 預 期 於 其 正 常 營 業 週 期 中 清 償 之 負 債 ; 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之 負 債 ; 預 期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十 呆 帳 數 額 其 他 資 產 金 額 超 過 資 產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者, 應 按 其 性 質 分 別 列 示 第 二 十 一 條 流 動 負 債, 指 將 於 一 年 內, 以 流 動 資 產 或 其 他 流 動 負 債 償 付 之 債 務 流 動 負 債 科 目 分 類 與 第 18 頁, 共 32 頁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六 號 資 產 減 損 第 三 十 九 號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之 第 五 十 八 段 至 第 七 十 段 及 中 小 企 業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二 十 七 章 資 產 減 損 第 二 十 八 段 增 訂 有 關 資 產 減 損 之 規 定 一 條 次 變 更, 並 予 以 修 正 二 第 一 項 有 關 流 動 負 債 之 定 義,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之 第 六 十 九 段 規

19 二 個 月 內 到 期 清 償 之 負 債, 即 使 該 負 債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至 通 過 財 務 報 表 前 已 完 成 長 期 性 之 再 融 資 或 重 新 安 排 付 款 協 議 ; 商 業 不 能 無 條 件 將 清 償 期 限 遞 延 至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至 少 十 二 個 月 之 負 債 流 動 負 債 包 括 下 列 會 計 項 目 : 一 短 期 借 款 : 指 向 金 融 機 構 或 他 人 借 入 或 透 支 之 款 項 ( 一 ) 應 依 借 款 種 類 註 明 借 款 性 質 保 證 情 形 及 利 率 區 間, 如 有 提 供 擔 保 品 者, 應 揭 露 擔 保 品 名 稱 及 帳 面 金 額 ( 二 ) 向 金 融 機 構 業 主 員 工 關 係 人 其 他 個 人 或 機 構 借 入 之 款 項, 應 分 別 揭 露 二 應 付 短 期 票 券 : 指 為 自 貨 幣 市 場 獲 取 資 金, 而 委 託 金 融 機 構 發 行 之 短 期 票 券, 包 括 應 付 商 業 本 票 及 銀 行 承 兌 匯 票 等 應 付 短 期 票 券 應 註 明 保 證 承 兌 機 構 及 利 率 ; 如 有 提 供 擔 保 品 者, 應 揭 露 擔 保 品 名 稱 及 帳 面 金 額 三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流 動 : 指 持 有 供 交 易 或 原 始 認 列 時 被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四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流 動 : 指 依 避 險 會 計 指 定 且 為 有 效 避 險 工 具 之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一 短 期 借 款 : 指 向 金 融 機 構 或 他 人 借 入 及 透 支 之 款 項, 其 償 還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內 者 ; 其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應 按 現 值 評 價 ( 二 ) 應 依 借 款 種 類 註 明 借 款 性 質 保 證 情 形 及 利 率 區 間, 如 有 提 供 擔 保 品 者, 應 註 明 擔 保 品 名 稱 及 帳 面 價 值 ( 三 ) 向 金 融 機 構 業 主 員 工 關 係 人 其 他 個 人 或 機 構 借 入 之 款 項, 應 分 別 註 明 二 應 付 短 期 票 券 : 指 為 自 貨 幣 市 場 獲 取 資 金, 而 委 託 金 融 機 構 發 行 之 短 期 票 券 ; 其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應 按 現 值 評 價 ; 其 折 價, 應 列 為 應 付 短 期 票 券 之 減 項 ( 二 ) 應 註 明 保 證 承 兌 機 構 及 利 率 ; 如 有 提 供 擔 保 品 者, 應 註 明 擔 保 品 名 稱 及 帳 面 價 值 三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 指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 一 )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負 債, 指 其 發 生 主 要 目 的 為 短 期 內 再 買 回 之 交 易 目 的 金 融 負 債 或 原 始 認 列 時 被 指 定 以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且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認 列 為 損 益 之 金 融 負 債 ( 二 ) 避 險 性 金 融 負 債 : 指 第 19 頁, 共 32 頁 定 酌 作 修 正 三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短 期 借 款 第 二 款 應 付 短 期 票 券 第 四 款 應 付 票 據 第 五 款 應 付 帳 款 及 第 七 款 其 他 應 付 款 之 所 有 第 一 目 規 定, 均 係 規 範 債 務 工 具 之 衡 量 方 式 因 其 性 質 相 同, 爰 一 併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項, 並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號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第 四 十 七 段 規 定 修 正 四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短 期 借 款, 配 合 現 行 條 文 本 款 第 一 目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項, 爰 將 第 二 目 及 第 三 目 規 定, 分 別 移 列 第 一 目 及 第 二 目,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五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應 付 短 期 票 券, 配 合 現 行 條 文 本 款 第 一 目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項, 爰 將 第 二 目 規 定 併 入 本 文, 並 酌 作 文 字 調 整 六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三 款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之 會 計 項 目, 並 增 訂 第 三 款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流 動 第 四 款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流 動 等 認 列 方 式 之 會 計 項 目 及 第 五 款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流 動 七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應 付 票 據 款 次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六

20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應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五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流 動 : 指 與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之 權 益 工 具 連 結, 並 以 交 付 該 等 權 益 工 具 交 割 之 衍 生 工 具, 其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六 應 付 票 據 : 指 商 業 應 付 之 各 種 票 據 ( 一 ) 因 營 業 而 發 生 與 非 因 營 業 而 發 生 者, 應 分 別 列 示 ( 二 ) 金 額 重 大 之 應 付 關 係 人 票 據, 應 單 獨 列 示 ( 三 ) 已 提 供 擔 保 品 者, 應 揭 露 擔 保 品 名 稱 及 帳 面 金 額 ( 四 ) 存 出 保 證 用 之 票 據, 於 保 證 之 責 任 終 止 時 可 收 回 註 銷 者, 得 不 列 為 流 動 負 債, 但 應 揭 露 保 證 之 性 質 及 金 額 七 應 付 帳 款 : 指 因 賒 購 原 物 料 商 品 或 勞 務 所 發 生 之 債 務 ( 一 ) 因 營 業 而 發 生 與 非 因 營 業 而 發 生 者, 應 分 別 列 示 ( 二 ) 金 額 重 大 之 應 付 關 係 人 款 項, 應 單 獨 列 示 ( 三 ) 已 提 供 擔 保 品 者, 應 揭 露 擔 保 品 名 稱 及 帳 面 金 額 八 其 他 應 付 款 : 指 不 屬 於 應 付 票 據 應 付 帳 款 之 應 付 款 項, 如 應 付 薪 資 應 付 稅 捐 應 付 股 息 紅 利 等 應 付 股 息 紅 利, 如 已 依 避 險 會 計 指 定, 且 為 有 效 避 險 工 具 之 金 融 負 債, 應 以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並 應 依 被 避 險 項 目 之 流 動 性, 區 分 為 流 動 與 非 流 動 ; 非 流 動 者, 應 改 列 其 他 負 債 項 下 避 險 性 金 融 負 債 四 應 付 票 據 : 指 商 業 應 付 之 各 種 票 據 ; 其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應 按 現 值 評 價 但 因 營 業 而 發 生, 且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內 者, 得 按 面 值 評 價 ( 二 ) 因 營 業 而 發 生 與 非 因 營 業 而 發 生 者, 應 分 別 列 示 ( 三 ) 金 額 重 大 之 應 付 關 係 人 票 據, 應 單 獨 列 示 ( 四 ) 已 提 供 擔 保 品 者, 應 註 明 擔 保 品 名 稱 及 帳 面 價 值 ( 五 ) 存 出 保 證 用 之 票 據, 於 保 證 之 責 任 終 止 時 可 收 回 註 銷 者, 得 不 列 為 流 動 負 債, 但 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中 說 明 保 證 之 性 質 及 金 額 五 應 付 帳 款 : 指 商 業 應 付 之 各 種 帳 款 ; 其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應 按 現 值 評 價 但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內 者, 得 按 帳 載 金 額 評 價 ( 二 ) 因 營 業 而 發 生 與 非 因 營 業 而 發 生 者, 應 分 別 列 示 ( 三 ) 金 額 重 大 之 應 付 關 係 人 款 項, 應 單 獨 列 示 第 20 頁, 共 32 頁 款, 配 合 現 行 條 文 本 款 第 一 目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項, 爰 將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目 至 第 五 目 之 目 次, 分 別 移 列 第 一 目 至 第 四 目,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八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五 款 應 付 帳 款 款 次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七 款 配 合 現 行 條 文 本 款 第 一 目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項, 爰 將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目 至 第 四 目 之 目 次, 分 別 移 列 第 一 目 至 第 三 目,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九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七 款 其 他 應 付 款 款 次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八 款, 並 修 正 如 下 : ( 一 ) 現 行 條 文 本 款 第 一 目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項 ( 二 ) 考 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第 五 十 四 段 已 規 範 有 資 產 負 債 表 至 少 應 列 示 之 單 行 項 目, 單 行 項 目 倘 若 未 超 過 流 動 負 債 合 計 金 額 百 分 之 五 者, 尚 非 得 合 併 列 示, 爰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三 目 ( 三 )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目 併 入 本 文 後 段,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十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十 二 號 所 得 稅 第 十 二 段 規 定,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六 款 應 付 所 得 稅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九 款, 名 稱 修 正 為 本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內 容 並

21 確 定 分 派 辦 法 及 預 定 支 付 日 期 者, 應 予 揭 露 九 本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 指 尚 未 支 付 之 本 期 及 前 期 所 得 稅 十 預 收 款 項 : 指 預 為 收 納 之 各 種 款 項 ; 其 應 按 主 要 類 別 分 別 列 示, 有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者, 應 予 揭 露 十 一 負 債 準 備 流 動 : 指 不 確 定 時 點 或 金 額 之 流 動 負 債 商 業 因 過 去 事 件 而 負 有 現 時 義 務, 且 很 有 可 能 需 要 流 出 具 經 濟 效 益 之 資 源 以 清 償 該 義 務, 及 該 義 務 之 金 額 能 可 靠 估 計 時, 應 認 列 負 債 準 備 十 二 其 他 流 動 負 債 : 指 不 能 歸 屬 於 前 十 一 款 之 流 動 負 債 短 期 借 款 應 付 短 期 票 券 應 付 票 據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應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但 折 現 金 額 影 響 不 大 者, 得 以 交 易 金 額 衡 量 第 二 十 六 條 非 流 動 負 債, 指 不 能 歸 屬 於 流 動 負 債 之 各 類 負 債, 包 括 下 列 會 計 項 目 : 一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非 流 動 二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非 流 動 三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 四 ) 已 提 供 擔 保 品 者, 應 註 明 擔 保 品 名 稱 及 帳 面 價 值 六 應 付 所 得 稅 : 指 根 據 課 稅 所 得 計 算 之 預 計 應 納 所 得 稅 七 其 他 應 付 款 : 指 不 能 歸 屬 於 應 付 帳 款 之 應 付 款 項 ; 其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應 按 現 值 評 價 但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內 者, 得 按 帳 載 金 額 評 價 ( 二 ) 應 付 股 息 紅 利, 如 已 確 定 分 派 辦 法 及 預 定 支 付 日 期 者, 應 加 以 揭 露 ( 三 ) 超 過 流 動 負 債 合 計 金 額 百 分 之 五 者, 應 按 其 性 質 或 對 象 分 別 列 示 八 預 收 款 項 : 指 預 為 收 納 之 各 種 款 項 ; 其 應 按 主 要 類 別 分 別 列 示, 有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者, 並 應 註 明 九 其 他 流 動 負 債 : 指 不 能 歸 屬 於 前 八 款 之 流 動 負 債 但 以 上 各 款 流 動 負 債, 其 金 額 未 超 過 流 動 負 債 合 計 金 額 百 分 之 五 者, 得 併 入 其 他 流 動 負 債 內 第 二 十 二 條 長 期 負 債, 指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上 之 債 務, 以 較 長 者 為 準 ; 其 科 目 分 類 與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一 應 付 公 司 債 : 指 發 行 人 發 行 之 債 券 ; 其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應 按 面 值 調 整 未 攤 銷 第 21 頁, 共 32 頁 酌 作 修 正 十 一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八 款 預 收 款 項 款 次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十 款,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十 二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七 號 負 債 準 備 或 有 負 債 及 或 有 資 產 第 十 段 及 第 十 四 段 規 定, 增 訂 第 二 項 第 十 一 款 負 債 準 備 流 動 之 規 定 十 三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九 款 其 他 流 動 負 債,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十 二 款 並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第 五 十 四 段 規 定, 單 行 項 目 未 超 過 流 動 負 債 合 計 金 額 百 分 之 五 者, 尚 非 得 合 併 列 示, 爰 刪 除 但 書 規 定 一 條 次 變 更, 並 予 以 修 正 二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第 六 十 段 規 定 有 關 流 動 負 債 與 非 流 動 負 債 應 分 別 表 達 之 規 範, 爰 將 第 一 項 本 文 長 期 負 債 修 正 為 非 流 動 負 債 三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22 債 非 流 動 四 應 付 公 司 債 : 指 商 業 發 行 之 債 券 ( 一 ) 應 付 公 司 債 之 溢 價 折 價 為 應 付 公 司 債 之 評 價 項 目, 應 列 為 應 付 公 司 債 之 加 項 或 減 項, 並 按 有 效 利 息 法, 於 債 券 流 通 期 間 加 以 攤 銷, 作 為 利 息 費 用 之 調 整 項 目 ( 二 ) 發 行 債 券 之 核 定 總 額 利 率 到 期 日 擔 保 品 名 稱 帳 面 金 額 發 行 地 區 及 其 他 有 關 約 定 限 制 條 款, 應 予 揭 露 五 長 期 借 款 : 指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上 之 借 款 ( 一 ) 應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 二 ) 應 揭 露 其 內 容 到 期 日 利 率 擔 保 品 名 稱 帳 面 金 額 及 其 他 約 定 重 要 限 制 條 款 ; 其 以 外 幣 或 按 外 幣 兌 換 率 折 算 償 還 者, 應 註 明 外 幣 名 稱 及 金 額 ( 三 ) 向 業 主 員 工 及 關 係 人 借 入 之 長 期 款 項, 應 分 別 揭 露 六 長 期 應 付 票 據 及 款 項 : 指 付 款 期 間 在 一 年 以 上 之 應 付 票 據 應 付 帳 款, 應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七 負 債 準 備 非 流 動 : 指 不 確 定 時 點 或 金 額 之 非 流 動 負 債 八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 指 與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有 關 之 未 來 期 間 應 付 所 得 稅 九 其 他 非 流 動 負 債 : 指 不 溢 折 價 評 價 ; 其 溢 價 或 折 價, 應 於 債 券 流 通 期 間 內, 按 合 理 而 有 系 統 之 方 法 加 以 攤 銷, 作 為 利 息 費 用 之 調 整 項 目 ( 二 ) 發 行 債 券 之 核 定 總 額 利 率 到 期 日 擔 保 品 名 稱 帳 面 價 值 發 行 地 區 及 其 他 有 關 約 定 限 制 條 款, 應 附 註 說 明 ( 三 ) 如 所 發 行 之 債 券 為 轉 換 公 司 債 者, 應 註 明 轉 換 辦 法 及 已 轉 換 金 額 二 長 期 借 款 : 指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上 之 借 款 ; 其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應 按 現 值 評 價 ( 二 ) 應 註 明 其 內 容 到 期 日 利 率 擔 保 品 名 稱 帳 面 價 值 及 其 他 約 定 重 要 限 制 條 款 ; 其 以 外 幣 或 按 外 幣 兌 換 率 折 算 償 還 者, 應 註 明 外 幣 名 稱 及 金 額 ( 三 ) 向 業 主 員 工 及 關 係 人 借 入 之 長 期 款 項, 應 分 別 註 明 三 長 期 應 付 票 據 及 款 項 : 指 付 款 期 間 在 一 年 以 上 之 應 付 票 據 應 付 帳 款 ; 其 評 價, 應 按 現 值 為 之 四 特 別 股 負 債 : 指 發 行 符 合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六 號 公 報 規 定 具 有 金 融 負 債 性 質 之 特 別 股 第 22 頁, 共 32 頁 十 九 號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增 訂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有 關 金 融 負 債 之 相 關 規 範 四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款 應 付 公 司 債 款 次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款, 並 予 以 修 正, 另 各 目 修 正 如 下 : ( 一 ) 第 一 目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號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第 四 十 七 段 規 定, 修 正 有 關 應 付 公 司 債 以 有 效 利 息 法 攤 銷 之 規 定 ( 二 ) 第 二 目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用 語, 將 帳 面 價 值 修 正 為 帳 面 金 額,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 三 ) 現 行 條 文 第 三 目, 基 於 公 司 法 規 定, 僅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得 發 行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爰 予 刪 除, 以 資 簡 化 五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款 長 期 借 款 款 次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款, 並 予 以 修 正, 另 各 目 修 正 如 下 : ( 一 ) 第 一 目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號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第 四 十 七 段 規 定, 修 正 後 續 衡 量 方 法 ( 二 ) 第 二 目,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用 語, 帳 面 價 值 修 正 為 帳 面 金 額 ( 三 ) 第 二 目 及 第 三 目 為 求 體 例 一 致, 爰 將 註 明 修 正 為 揭 露 六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23 能 歸 屬 於 前 八 款 之 其 他 非 流 動 負 債 第 二 十 三 條 其 他 負 債, 指 不 能 歸 屬 於 流 動 負 債 長 期 負 債 之 債 務 ; 其 科 目 分 類 如 下 : 一 遞 延 負 債 : 指 遞 延 收 入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二 存 入 保 證 金 : 指 收 到 客 戶 存 入 供 保 證 用 之 現 金 第 23 頁, 共 32 頁 長 期 應 付 票 據 及 款 項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六 款, 並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號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第 四 十 七 段 規 定, 修 正 為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七 有 關 負 債 及 權 益 要 素 之 定 義 與 分 類,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之 一 已 有 較 明 確 之 判 斷 原 則,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特 別 股 負 債 爰 予 刪 除 八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七 號 負 債 準 備 或 有 負 債 及 或 有 資 產 第 十 段 第 十 四 段 規 定, 增 訂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負 債 準 備 非 流 動 之 規 定 九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十 二 號 所 得 稅 第 五 段 規 定, 增 訂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之 規 定 十 商 業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時, 若 干 非 流 動 負 債 項 目 可 能 無 法 歸 類 於 現 行 各 非 流 動 負 債, 爰 增 訂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項 第 九 款 其 他 非 流 動 負 債 之 規 定 一 本 條 刪 除 二 參 酌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第 五 十 四 段 及 第 六 十 段 規 定, 流 動 負 債 與 非 流 動 負 債 應 予 劃 分 本 次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十 五 條 已 規 範 流 動 負 債, 第 二 十 六

24 第 二 十 七 條 資 本 ( 或 股 本 ), 指 業 主 對 商 業 投 入 之 資 本 額, 並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者, 但 不 包 括 符 合 負 債 性 質 之 特 別 股, 其 應 揭 露 事 項 如 下 : 一 股 本 之 種 類 每 股 面 額 額 定 股 數 已 發 行 股 數 及 特 別 條 件 二 各 類 股 本 之 權 利 優 先 權 及 限 制 三 庫 藏 股 股 數 或 由 其 子 公 司 所 持 有 之 股 數 第 二 十 八 條 資 本 公 積, 指 公 司 因 股 本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權 益 前 項 所 列 資 本 公 積, 應 按 其 性 質 分 別 列 示 第 二 十 九 條 保 留 盈 餘 ( 或 累 積 虧 損 ), 指 由 營 業 結 果 所 產 生 之 權 益, 包 括 下 列 會 計 項 目 : 一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 指 依 公 司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自 盈 餘 中 指 撥 之 公 積 二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指 依 法 令 或 盈 餘 分 派 之 議 案, 自 盈 餘 中 指 撥 之 公 積, 以 限 制 股 息 及 紅 利 之 分 派 者 三 未 分 配 盈 餘 ( 或 待 彌 補 虧 損 ): 指 未 經 指 撥 之 盈 餘 或 其 他 資 產 三 雜 項 負 債 : 指 不 能 歸 屬 於 前 二 款 之 其 他 負 債 四 其 他 負 債 金 額 超 過 負 債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者, 應 按 其 性 質 分 別 列 示 第 二 十 四 條 資 本, 指 業 主 對 商 業 投 入 之 資 本 額, 並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者, 但 不 包 括 符 合 負 債 性 質 之 特 別 股 ; 其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一 股 本 之 種 類 每 股 面 額 額 定 股 數 已 發 行 股 數 及 特 別 條 件 二 發 行 可 轉 換 特 別 股 及 海 外 存 託 憑 證 者, 應 揭 露 發 行 地 區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已 轉 換 金 額 及 特 別 條 件 第 二 十 五 條 資 本 公 積, 指 公 司 因 股 本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權 益 前 項 所 列 資 本 公 積, 應 按 其 性 質 分 別 列 示 第 二 十 六 條 保 留 盈 餘 或 累 積 虧 損, 指 由 營 業 結 果 所 產 生 之 權 益 ; 其 科 目 分 類 如 下 : 一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 指 依 公 司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自 盈 餘 中 指 撥 之 公 積 二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指 依 法 令 或 盈 餘 分 派 之 議 案, 自 盈 餘 中 指 撥 之 公 積, 以 限 制 股 息 及 紅 利 之 分 派 者 三 未 分 配 盈 餘 或 累 積 虧 損 : 指 未 經 指 撥 之 盈 餘 或 第 24 頁, 共 32 頁 條 規 範 非 流 動 負 債, 爰 刪 除 本 條 其 他 負 債 之 規 定 一 條 次 變 更, 並 參 酌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用 語, 本 文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二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款 由 於 適 用 本 準 則 之 商 業 皆 為 非 公 開 企 業, 無 發 行 可 轉 換 特 別 股 及 海 外 存 託 憑 證 之 相 關 實 務 交 易, 爰 刪 除 之 三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第 七 十 九 段 及 中 小 企 業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四 章 第 十 三 段 規 定, 增 訂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條 次 變 更, 內 容 未 作 修 正 條 次 變 更,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25 ( 或 未 經 彌 補 之 虧 損 ) 盈 餘 分 配 ( 或 虧 損 彌 補 ) 應 俟 股 東 同 意 或 股 東 會 決 議 後 方 可 列 帳 但 有 盈 餘 分 配 ( 或 虧 損 彌 補 ) 之 議 案 者, 應 在 當 期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中 註 明 第 三 十 條 其 他 權 益, 指 其 他 造 成 權 益 增 加 或 減 少 之 項 目, 包 括 下 列 會 計 項 目 : 一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益 : 指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依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產 生 之 未 實 現 利 益 或 損 失 二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工 具 損 益 : 指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時 避 險 工 具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未 實 現 利 益 或 損 失 三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 指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及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淨 投 資 之 貨 幣 性 項 目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四 未 實 現 重 估 增 值 : 指 依 法 令 辦 理 資 產 重 估 所 產 生 之 未 實 現 重 估 增 值 等 未 經 彌 補 之 虧 損 盈 餘 分 配 或 虧 損 彌 補, 應 俟 業 主 同 意 或 股 東 會 決 議 後 方 可 列 帳, 有 盈 餘 分 配 或 虧 損 彌 補 之 議 案, 應 在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中 註 明 第 二 十 七 條 業 主 權 益 其 他 項 目, 指 其 他 造 成 業 主 權 益 增 加 或 減 少 之 項 目, 其 科 目 分 類 如 下 : 一 金 融 商 品 未 實 現 損 益 : 指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依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產 生 之 未 實 現 損 益, 及 適 用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時 避 險 工 具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損 益, 應 列 為 業 主 權 益 調 整 項 目 二 累 積 換 算 調 整 數 : 指 因 外 幣 交 易 或 外 幣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所 產 生 之 換 算 調 整 數, 應 列 為 業 主 權 益 之 加 或 減 項 三 未 實 現 重 估 增 值 : 指 固 定 資 產 遞 耗 資 產 及 無 形 資 產 依 法 辦 理 資 產 重 估 價 所 產 生 之 未 實 現 重 估 增 值, 應 列 為 業 主 權 益 之 加 項 ; 資 產 如 已 辦 理 重 估 價, 其 減 損 損 失 應 先 減 少 未 實 現 重 估 增 值, 如 有 不 足, 方 於 損 益 表 認 列 為 損 失 四 庫 藏 股 : 指 公 司 收 回 已 發 行 股 票, 尚 未 再 出 售 或 註 銷 者 ; 其 股 票 應 註 明 股 數, 列 為 業 主 權 益 之 減 項, 並 應 以 成 本 入 帳, 及 按 加 權 平 均 法 計 算 其 帳 面 價 值 第 25 頁, 共 32 頁 一 條 次 變 更, 並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用 語, 將 業 主 權 益 其 他 項 目 修 正 為 其 他 權 益, 本 文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二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號 金 融 工 具 第 六 十 七 段 及 第 九 十 五 段 規 範,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款 金 融 商 品 未 實 現 損 益,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益 及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工 具 損 益 之 規 定, 並 酌 作 修 正 三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二 十 一 號 匯 率 變 動 之 影 響 第 三 十 九 段 及 第 四 十 五 段 規 範,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款 累 積 換 算 調 整 數, 並 增 訂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款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四 現 行 條 文 第 三 款,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款 前 段 內 容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以 茲 簡 化 後 段 內 容, 基 於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十 四 條 已 明 定 減 損 之 規 定, 爰 予 刪 除, 以 避 免 重 複

26 第 三 十 一 條 庫 藏 股 票, 指 公 司 收 回 已 發 行 股 票, 尚 未 再 出 售 或 註 銷 者, 應 按 成 本 法 處 理, 列 為 權 益 之 減 項, 並 註 明 股 數 第 三 十 二 條 綜 合 損 益 表 得 包 括 下 列 會 計 項 目 : 一 營 業 收 入 二 營 業 成 本 三 營 業 費 用 四 營 業 外 收 益 及 費 損 五 所 得 稅 費 用 ( 或 利 益 ) 六 繼 續 營 業 單 位 損 益 七 停 業 單 位 損 益 八 本 期 淨 利 ( 或 淨 損 ) 九 本 期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十 本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第 二 十 八 條 損 益 表 之 項 目 分 類 如 下 : 一 營 業 收 入 二 營 業 成 本 三 營 業 費 用 四 營 業 外 收 益 及 費 損 五 所 得 稅 費 用 六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損 益 七 停 業 部 門 損 益 八 非 常 損 益 九 會 計 原 則 變 動 之 累 積 影 響 數 十 本 期 純 利 ( 或 純 損 ) 第 26 頁, 共 32 頁 五 庫 藏 股 係 獨 立 於 其 他 權 益 以 外, 作 為 資 本 資 本 公 積 保 留 盈 餘 及 其 他 權 益 合 計 數 之 減 項, 並 應 單 獨 列 示 ; 爰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四 款 規 定, 另 於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十 一 條 明 定 庫 藏 股 票 之 規 定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庫 藏 股 係 獨 立 於 其 他 權 益 以 外, 作 為 資 本 資 本 公 積 保 留 盈 餘 及 其 他 權 益 合 計 數 之 減 項, 並 應 單 獨 列 示 ; 爰 新 增 本 條 規 定 一 條 次 變 更,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第 十 段 及 第 八 十 二 段 規 定, 並 考 量 實 務 需 要, 修 正 財 務 報 表 名 稱 及 其 相 關 單 行 項 目 二 現 行 條 文 本 文 損 益 表 修 正 為 綜 合 損 益 表,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三 現 行 條 文 第 五 款 所 得 稅 費 用 修 正 為 所 得 稅 費 用 ( 或 利 益 ), 第 六 款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損 益 修 正 為 繼 續 營 業 單 位 損 益, 第 七 款 停 業 部 門 損 益 修 正 為 停 業 單 位 損 益 四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八 款 非 常 損 益 及 第 九 款 會 計 原 則 變 動 之 累 積 影 響 數 ; 並 配 合 該 二 項 目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十 款 本 期 純 利 ( 或 純 損 ) 移 列

27 第 三 十 三 條 營 業 收 入, 指 本 期 內 因 銷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勞 務 等 所 獲 得 之 收 入 第 三 十 四 條 營 業 成 本, 指 本 期 內 因 銷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勞 務 等 而 應 負 擔 之 成 本 第 二 十 九 條 營 業 收 入, 指 本 期 內 因 經 常 營 業 活 動 而 銷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勞 務 所 獲 得 之 收 入 ; 其 科 目 分 類 與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一 銷 貨 收 入 : 指 因 銷 售 商 品 所 賺 得 之 收 入 ; 銷 貨 退 回 及 折 讓, 應 列 為 銷 貨 收 入 之 減 項 二 勞 務 收 入 : 指 因 提 供 勞 務 所 賺 得 之 收 入 三 業 務 收 入 : 指 因 居 間 代 理 業 務 或 受 委 託 報 酬 所 得 之 收 入 四 其 他 營 業 收 入 : 指 不 能 歸 屬 於 前 三 款 之 其 他 營 業 收 入 第 三 十 條 營 業 成 本, 指 本 期 內 因 銷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勞 務 而 應 負 擔 之 成 本 ; 其 科 目 分 類 與 評 價 及 應 加 註 釋 事 項 如 下 : 一 銷 售 成 本 : 指 銷 售 商 品 之 原 始 成 本 或 產 品 之 製 造 成 本 ; 進 貨 退 回 及 折 讓, 應 作 為 進 貨 成 本 之 減 項 二 勞 務 成 本 : 指 提 供 勞 務 所 應 負 擔 之 成 本 三 業 務 成 本 : 指 因 居 間 代 理 業 務 或 受 委 託 所 應 負 擔 之 成 本 第 27 頁, 共 32 頁 修 正 條 文 第 八 款, 並 修 正 為 本 期 淨 利 ( 或 淨 損 ) 五 增 訂 第 九 款 本 期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及 第 十 款 本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之 單 行 項 目 一 條 次 變 更, 並 予 修 正 二 有 關 收 入 的 分 類 方 式,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十 八 號 收 入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十 一 號 建 造 合 約 之 規 範, 主 要 可 分 為 銷 貨 收 入 及 勞 務 收 入, 已 於 第 一 項 條 文 列 示, 爰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一 條 次 變 更, 並 予 以 修 正 二 配 合 前 條 修 正 營 業 收 入 之 分 類, 現 行 條 文 本 文 營 業 成 本 之 定 義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並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28 第 三 十 五 條 營 業 費 用, 指 本 期 內 因 銷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勞 務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 營 業 成 本 及 營 業 費 用 不 能 分 別 列 示 者, 得 合 併 為 營 業 費 用 四 其 他 營 業 成 本 : 指 因 其 他 營 業 收 入 所 應 負 擔 之 成 本 第 三 十 一 條 營 業 費 用, 指 本 期 內 銷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勞 務 所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 營 業 成 本 及 營 業 費 用 不 能 分 別 列 示 者, 得 合 併 為 營 業 費 用 條 次 變 更, 並 予 以 修 正 第 三 十 六 條 營 業 外 收 益 及 第 三 十 二 條 營 業 外 收 益 及 一 條 次 變 更, 並 予 以 修 正 費 損, 指 本 期 內 非 因 經 常 營 業 活 動 所 發 生 之 收 益 及 費 損, 例 如 利 息 收 入 租 金 收 入 權 利 金 收 入 股 利 收 入 利 息 費 用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負 債 ) 淨 損 益 採 用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投 資 損 益 兌 換 損 益 處 分 投 資 損 益 處 分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損 益 減 損 損 失 及 減 損 迴 轉 利 益 等 利 息 收 入 及 利 息 費 用 應 分 別 列 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負 債 ) 淨 損 益 採 用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投 資 損 益 兌 換 損 益 及 處 分 投 資 損 益, 得 以 其 淨 額 列 示 費 損, 指 本 期 內 非 因 經 常 營 業 活 動 所 發 生 之 收 入 及 費 用 ; 利 息 收 入 及 利 息 費 用 應 分 別 列 示, 金 融 資 產 評 價 損 益 金 融 負 債 評 價 損 益 採 用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投 資 損 益 兌 換 損 益 及 處 分 投 資 損 益, 得 以 其 淨 額 列 示 處 分 資 產 之 損 益, 應 依 其 性 質 列 為 營 業 外 收 益 及 費 損 或 非 常 損 益 二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項 之 前 段, 明 定 營 業 外 收 益 及 費 損 之 定 義 ; 後 段 係 明 定 營 業 外 收 益 及 費 損 之 表 達 方 式 前 段 有 關 營 業 外 收 益 及 費 損 定 義,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用 語, 增 訂 會 計 項 目 名 稱, 以 茲 明 確 後 段 有 關 營 業 外 收 益 及 費 損 之 表 達,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項, 並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用 語,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已 無 非 常 損 益 會 計 項 目, 且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項 已 明 確 規 範 處 分 資 產 之 損 益 應 列 為 營 業 外 收 益, 爰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三 十 三 條 營 業 部 門 損 一 本 條 刪 除 益, 指 營 業 收 入 營 業 成 本 營 業 費 用 及 營 業 外 收 益 費 損 項 目 之 淨 額, 應 二 配 合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六 款 變 更 會 計 項 目, 刪 除 本 條 規 定 分 別 列 示 稅 前 損 益 與 稅 後 損 益 第 三 十 七 條 所 得 稅 費 用 ( 或 一 本 條 新 增 第 28 頁, 共 32 頁

29 利 益 ), 指 包 含 於 決 定 本 期 損 益 中, 與 本 期 所 得 稅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有 關 之 彙 總 數 第 三 十 八 條 停 業 單 位 損 益, 指 包 括 停 業 單 位 之 稅 後 損 益, 及 構 成 停 業 單 位 之 資 產 或 處 分 群 組 於 按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衡 量 時 或 於 處 分 時 所 認 列 之 稅 後 利 益 或 損 失 第 三 十 四 條 停 業 部 門 損 益, 指 本 期 內 處 分 或 決 定 處 分 之 重 要 部 門 所 發 生 之 停 業 部 門 營 業 損 益 處 分 損 益 及 依 淨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損 益 停 業 部 門 在 當 年 度 處 分 完 畢 者, 以 處 分 損 益 稅 後 淨 額 列 示 ; 停 業 部 門 在 當 年 度 未 處 分 完 畢 者, 其 淨 資 產 應 按 帳 面 金 額 與 淨 公 平 價 值 孰 低 評 價 ; 如 淨 公 平 價 值 低 於 帳 面 金 額, 應 認 列 淨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損 失, 沖 銷 停 業 部 門 淨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 如 淨 公 平 價 值 回 升, 得 在 原 認 列 淨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損 失 範 圍 內 認 列 回 升 利 益 停 業 部 門 損 益, 應 按 稅 後 淨 額 於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稅 後 損 益 項 目 之 後 列 示 第 三 十 五 條 非 常 損 益, 指 性 質 特 殊 且 非 經 常 發 生 之 損 益, 應 按 稅 後 淨 額 於 停 業 部 門 損 益 項 目 之 後 列 示 第 三 十 六 條 會 計 原 則 變 動 之 累 積 影 響 數, 應 按 稅 後 淨 額 於 非 常 損 益 項 目 之 後 列 示 第 29 頁, 共 32 頁 二 配 合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五 款 綜 合 損 益 表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 或 利 益 ) 會 計 項 目, 並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十 二 號 所 得 稅 第 五 段 規 定, 增 訂 本 條 一 條 次 變 更, 並 予 以 修 正 二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項 至 第 三 項, 同 屬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七 款 停 業 單 位 損 益 之 定 義, 爰 合 併 為 一 項, 並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第 八 十 二 (e) 段 規 定, 酌 予 文 字 修 正 一 本 條 刪 除 二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之 第 八 十 七 段 規 定, 已 無 非 常 損 益 項 目, 爰 刪 除 本 條 一 本 條 刪 除 二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八 號 會 計 政 策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及 錯 誤 之 第 二 十 二 段 規 定, 會 計 政 策

30 第 三 十 九 條 本 期 淨 利 ( 或 淨 損 ), 指 本 期 之 盈 餘 ( 或 虧 損 ) 第 四 十 條 本 期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指 本 期 變 動 之 其 他 權 益, 例 如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益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損 益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未 實 現 重 估 增 值 等 第 四 十 一 條 本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指 本 期 淨 利 ( 或 淨 損 ) 及 本 期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合 計 數 第 四 十 二 條 權 益 變 動 表, 為 表 示 權 益 組 成 項 目 變 動 情 形 之 報 表, 其 項 目 分 類 與 內 涵 如 下 : 一 資 本 ( 或 股 本 ) 之 期 初 餘 額 本 期 增 減 項 目 與 金 額 及 期 末 餘 額 第 三 十 七 條 本 期 純 利 或 純 損, 指 本 期 之 盈 餘 或 虧 損 第 三 十 八 條 業 主 權 益 變 動 表, 為 表 示 業 主 權 益 組 成 項 目 變 動 情 形 之 報 表 ; 其 項 目 分 類 與 內 涵 如 下 : 一 資 本 或 股 本 之 期 初 餘 額 本 期 增 減 項 目 與 金 額 及 期 末 餘 額 變 動 應 採 用 追 溯 調 整 法 而 認 列 為 保 留 盈 餘, 並 不 影 響 本 期 損 益, 爰 刪 除 本 條 條 次 變 更, 並 配 合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八 款 予 以 文 字 修 正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配 合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九 款 本 期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增 訂, 並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之 第 八 十 二 段 第 二 十 一 號 匯 率 變 動 之 影 響 第 九 號 金 融 工 具 第 三 十 九 號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第 十 六 號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第 三 十 八 號 無 形 資 產 及 第 二 十 八 號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等 相 關 規 定, 增 訂 本 條 本 期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規 定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配 合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十 款 之 增 訂, 並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之 第 八 十 二 段 規 定, 增 訂 本 條 本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之 規 定 一 條 次 變 更, 並 予 以 修 正 二 修 正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項 本 文, 將 業 主 權 益 變 動 表 名 稱 修 正 為 權 益 變 動 表 ; 該 項 第 三 款 第 二 目,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八 號 會 計 政 策 第 30 頁, 共 32 頁

31 二 資 本 公 積 之 期 初 餘 額 本 期 增 減 項 目 與 金 額 及 期 末 餘 額 三 保 留 盈 餘 ( 或 累 積 虧 損 ) ( 一 ) 期 初 餘 額 ( 二 ) 追 溯 適 用 及 追 溯 重 編 之 影 響 數 ( 以 稅 後 淨 額 列 示 ) ( 三 ) 本 期 淨 利 ( 或 淨 損 ) ( 四 ) 提 列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及 分 派 股 利 項 目 ( 五 ) 期 末 餘 額 四 其 他 權 益 各 項 目 之 期 初 餘 額 本 期 增 減 項 目 與 金 二 資 本 公 積 之 期 初 餘 額 本 期 增 減 項 目 與 金 額 及 期 末 餘 額 三 保 留 盈 餘 或 累 積 虧 損, 應 包 括 下 列 內 容 : ( 一 ) 期 初 餘 額 ( 二 ) 前 期 損 益 調 整 項 目 ( 三 ) 本 期 純 利 或 純 損 ( 四 ) 提 列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及 分 派 股 利 項 目 ( 五 ) 期 末 餘 額 四 金 融 商 品 未 實 現 損 益 之 期 初 餘 額 本 期 增 減 項 目 與 金 額 及 期 末 餘 額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及 錯 誤 之 第 二 十 二 段 及 第 四 十 三 段 規 定, 修 正 會 計 項 目 名 稱 為 追 溯 適 用 及 追 溯 重 編 之 影 響 數 ;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六 款 同 屬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爰 合 併 為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款 ;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並 配 合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款 三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款 第 二 目, 已 明 定 以 稅 後 淨 額 列 示 之 規 定, 爰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額 及 期 末 餘 額 五 庫 藏 股 票 之 期 初 餘 額 本 期 增 減 項 目 與 金 額 及 期 末 餘 額 五 未 實 現 重 估 增 值 之 期 初 餘 額 本 期 增 減 項 目 與 金 額 及 期 末 餘 額 六 累 積 換 算 調 整 數 之 期 初 餘 額 本 期 增 減 項 目 與 金 額 及 期 末 餘 額 七 庫 藏 股 票 之 期 初 餘 額 本 期 增 減 項 目 與 金 額 及 期 末 餘 額 前 期 損 益 調 整 數 不 列 入 當 期 損 益 而 直 接 列 於 業 主 權 益 項 下 之 未 實 現 損 益 項 目, 所 生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或 利 益, 應 直 接 列 入 各 該 項 目, 以 淨 額 列 示 第 四 十 三 條 現 金 流 量 表, 第 三 十 九 條 現 金 流 量 表, 一 條 次 變 更, 並 予 以 修 正 指 以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之 流 入 與 流 出, 彙 總 說 明 商 業 於 特 定 期 間 之 營 業 投 資 及 籌 資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為 表 達 商 業 在 特 定 期 間 有 關 現 金 收 支 資 訊 之 彙 總 報 告 ; 其 編 製 及 表 達, 應 依 照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十 七 號 規 定 辦 理 二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段 規 定, 修 正 現 金 流 量 表 定 義 ; 並 依 第 七 號 現 金 流 量 表 第 十 段 規 定, 分 類 為 營 業 投 資 及 籌 資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第 四 十 四 條 對 於 資 產 負 債 第 四 十 條 對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條 次 變 更, 並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第 31 頁, 共 32 頁

32 表 日 至 財 務 報 表 通 過 日 間 所 發 生 之 下 列 期 後 事 項, 應 予 揭 露 日 之 翌 日 起 至 財 務 報 表 提 出 日 前 所 發 生 之 下 列 期 後 事 項, 應 於 財 務 報 表 註 釋 準 則 第 十 號 報 導 期 間 後 事 項 第 三 段 規 定,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一 資 本 結 構 之 變 動 二 鉅 額 長 短 期 債 款 之 舉 借 三 主 要 資 產 之 添 置 擴 充 營 建 租 賃 廢 棄 閒 置 出 售 質 押 轉 讓 或 長 期 出 租 四 生 產 能 量 之 重 大 變 動 五 產 銷 政 策 之 重 大 變 動 六 對 其 他 事 業 之 主 要 投 資 七 重 大 災 害 損 失 八 重 要 訴 訟 案 件 之 進 行 或 終 結 九 重 要 契 約 之 簽 訂 完 成 撤 銷 或 失 效 十 組 織 之 重 要 調 整 及 管 理 制 度 之 重 大 改 革 十 一 因 政 府 法 令 變 更 而 發 生 之 重 大 影 響 十 二 其 他 足 以 影 響 未 來 財 務 狀 況 經 營 結 果 及 現 金 流 量 之 重 要 事 項 或 措 施 說 明 : 一 資 本 結 構 之 變 動 二 鉅 額 長 短 期 債 款 之 舉 借 三 主 要 資 產 之 添 置 擴 充 營 建 租 賃 廢 棄 閒 置 出 售 質 押 轉 讓 或 長 期 出 租 四 生 產 能 量 之 重 大 變 動 五 產 銷 政 策 之 重 大 變 動 六 對 其 他 事 業 之 主 要 投 資 七 重 大 災 害 損 失 八 重 要 訴 訟 案 件 之 進 行 或 終 結 九 重 要 契 約 之 簽 訂 完 成 撤 銷 或 失 效 十 組 織 之 重 要 調 整 及 管 理 制 度 之 重 大 改 革 十 一 因 政 府 法 令 變 更 而 發 生 之 重 大 影 響 十 二 其 他 足 以 影 響 未 來 財 務 狀 況 經 營 結 果 及 現 金 流 量 之 重 要 事 項 或 措 施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五 章 附 則 章 次 及 章 名 未 修 正 第 四 十 五 條 本 準 則 自 中 華 第 四 十 一 條 本 準 則 自 發 布 一 條 次 變 更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但 商 業 得 自 願 自 一 百 零 三 年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日 起, 適 用 本 準 則 日 施 行 二 本 準 則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另 為 利 上 市 櫃 公 司 之 非 公 開 發 行 子 公 司 編 製 合 併 報 表, 彈 性 規 定 商 業 得 自 願 自 一 百 零 三 年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日 起, 提 前 適 用 本 準 則 第 32 頁, 共 3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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