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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行 政 院 ) 衛 生 福 利 部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 衛 生 福 利 部 )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 疾 病 管 制 署 ) 總 指 揮 -- 署 長 幕 僚 作 業 組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組 疫 苗 監 控 管 理 組 防 疫 消 毒 組 疫 情 監 視 調 查 組 檢 驗 服 務 組 後 勤 支 援 組 疾 病 管 制 署 各 區 管 制 中 心 縣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縣 市 政 府 )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 縣 市 衛 生 局 ) 圖 1.2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工 作 組 織 架 構 圖 1-2

二 各 級 衛 生 單 位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任 務 分 工 各 級 衛 生 單 位 於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前 後, 應 視 災 情 及 疫 情 狀 況 成 立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 負 責 轄 內 災 後 防 疫 處 置, 提 供 防 疫 資 訊 以 利 中 央 與 縣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能 掌 握 災 後 處 置 之 全 貌 各 級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任 務 分 工 及 工 作 項 目 分 列 如 下 : ( 一 ) 疾 病 管 制 署 成 立 疾 病 管 制 署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各 工 作 組 分 工 事 項 如 下 ; 另, 因 應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一 級 開 設, 指 派 輪 值 人 員 至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醫 衛 環 保 組 ) 參 與 輪 值 作 業 1 幕 僚 作 業 組 :( 急 性 組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輪 值 人 員 ) (1)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業 務 運 作, 負 責 災 害 防 疫 聯 繫 業 務 及 緊 急 防 疫 應 變 人 力 支 援 調 度 等 事, 即 時 掌 握 災 害 防 疫 工 作 進 度 ( 急 性 組 ) (2) 研 判 災 害 大 小 與 各 工 作 組 動 員 需 求, 必 要 時 呈 報 總 指 揮 召 開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會 議, 即 時 因 應 各 種 狀 況 及 執 行 各 項 防 疫 應 變 工 作 ( 急 性 組 ) (3)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會 議 行 政 作 業, 包 括 連 絡 各 工 作 組 參 與 會 議 撰 寫 會 議 紀 錄 及 指 示 事 項 進 度 追 蹤 等 ( 急 性 組 ) (4) 彙 整 工 作 組 及 各 區 管 中 心 提 報 災 後 防 疫 工 作 資 料, 撰 寫 災 後 防 疫 工 作 日 誌, 並 提 供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醫 衛 環 保 組 ) 所 需 之 呈 報 資 料 (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輪 值 人 員 ) 2 防 疫 消 毒 組 :( 急 性 組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輪 值 人 員 ) (1) 即 時 回 復 幕 僚 作 業 組 有 關 天 然 災 害 影 響 範 圍 及 受 災 地 區 收 容 所 設 立 情 形 等 資 訊, 以 利 呈 報 總 指 揮 瞭 解 災 區 疫 情 風 險 與 防 疫 消 毒 需 求 (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輪 值 人 員 ) (2) 掌 握 疾 病 管 制 署 儲 備 防 疫 消 毒 器 材 消 毒 劑 車 輛 及 人 力 資 源 相 關 資 訊, 以 提 供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醫 衛 環 保 組 ) 所 需 之 呈 報 資 料 必 要 時, 依 據 縣 市 衛 生 局 提 出 之 防 疫 消 毒 藥 品 需 求, 協 助 調 撥 支 援 ( 急 性 組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1-3

心 輪 值 人 員 ) (3) 評 估 防 疫 消 毒 器 材 消 毒 劑 等 需 求 量 及 臺 灣 銀 行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可 提 供 縣 市 衛 生 局 自 行 採 購 之 剩 餘 額 度 必 要 時 辦 理 緊 急 採 購 事 宜 ( 急 性 組 ) 3 疫 苗 監 控 管 理 組 :( 急 性 組 整 備 組 研 究 檢 驗 及 疫 苗 研 製 中 心 ) (1) 掌 握 地 方 衛 生 單 位 災 後 疫 苗 冷 貯 情 形 及 因 應 處 理 狀 況 (2) 掌 握 全 國 疫 苗 及 防 疫 藥 品 使 用 及 庫 存 情 形, 以 利 緊 急 調 度 (3) 協 助 災 後 緊 急 疫 苗 及 防 疫 藥 品 調 度 (4) 提 供 幕 僚 作 業 組 (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輪 值 人 員 ) 疫 苗 監 控 管 理 相 關 資 料, 以 利 災 後 防 疫 工 作 日 誌 彙 整 事 宜 4 疫 情 監 視 調 查 組 :( 疫 情 中 心 慢 性 組 預 醫 辦 ) (1) 災 區 疫 情 監 視 資 料 彙 整 分 析, 並 提 供 幕 僚 作 業 組 (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輪 值 人 員 ) 撰 寫 災 後 防 疫 工 作 日 誌 ( 疫 情 中 心 ) (2) 災 區 發 生 傳 染 病 群 聚 事 件, 依 據 縣 市 衛 生 局 提 出 支 援 申 請, 派 員 協 助 疫 情 調 查 及 處 理 等 相 關 事 宜 ( 預 醫 辦 ) (3) 收 容 中 心 結 核 病 疫 情 監 測 及 個 案 管 理 ( 慢 性 組 ) (4) 媒 體 訊 息 監 控 ( 疫 情 中 心 ) 5 檢 驗 服 務 組 :( 研 究 檢 驗 及 疫 苗 研 製 中 心 ) (1) 疫 情 檢 體 檢 驗 作 業 (2) 疫 情 監 視 檢 體 採 檢 器 材 供 應 (3) 協 助 病 媒 調 查 之 支 援 人 力 調 度 作 業 6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組 :( 公 共 關 係 室 各 政 策 組 資 訊 室 國 會 聯 絡 小 組 ) (1) 因 應 天 然 災 害 發 布 防 疫 新 聞 及 聯 繫 媒 體 相 關 事 宜 (2) 依 災 後 衛 教 需 求, 將 各 政 策 組 提 供 之 災 後 防 疫 消 毒 及 疾 病 預 防 資 料, 以 電 視 短 片 廣 播 報 紙 廣 告 及 網 頁 等 方 式 露 1-4

出 (3) 協 助 回 復 立 委 質 詢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之 相 關 事 宜 7 後 勤 支 援 組 :( 秘 書 室 人 事 室 主 計 室 政 風 室 資 訊 室 疫 情 中 心 ) (1) 執 行 災 害 防 疫 所 需 車 輛 調 度 (2) 災 害 防 疫 消 毒 藥 品 採 購 (3) 災 害 防 疫 所 需 器 材 裝 備 採 購 (4) 其 他 相 關 後 勤 支 援 事 項 (5) 召 開 重 大 疫 情 會 議 時 之 技 術 支 援 ( 資 訊 室 疫 情 中 心 ) 8 疾 病 管 制 署 各 區 管 中 心 工 作 項 目 (1) 即 時 研 判 災 情 狀 況, 各 區 管 中 心 視 災 情 狀 況, 於 必 要 時 成 立 區 管 中 心 防 疫 應 變 工 作 小 組, 並 掌 握 轄 區 災 情 訊 息, 回 報 幕 僚 作 業 組, 以 利 呈 報 總 指 揮 瞭 解 災 區 疫 情 風 險 狀 況 (2) 掌 握 區 管 中 心 及 轄 內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之 防 疫 消 毒 藥 品 庫 存 量 防 疫 消 毒 支 援 人 力 及 車 輛 等 資 料 (3) 轄 區 內 部 分 縣 市 受 災 時, 掌 握 受 災 與 防 疫 清 消 進 度 並 依 據 物 資 及 人 力 狀 況, 以 區 管 中 心 介 入 及 協 調 轄 區 內 縣 市 衛 生 局 以 互 相 支 援 為 優 先 (4) 評 估 轄 區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提 防 疫 消 毒 藥 品 支 援 之 需 求 是 否 妥 適 ( 依 防 疫 消 毒 藥 品 儲 備 及 支 援 縣 市 政 府 消 毒 物 資 計 畫 辦 理, 參 見 附 件 一 ), 適 時 回 報 防 疫 消 毒 組, 以 利 調 撥 或 進 行 採 購 (5) 國 內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時, 跨 區 支 援 其 他 區 管 中 心 及 衛 生 局 辦 理 防 疫 消 毒 工 作 ( 支 援 分 配 表 如 表 1.1) (6) 轄 區 災 害 疫 情 監 視 災 害 疫 情 調 查 及 處 理 疫 情 檢 體 協 助 送 驗 等 事 ( 二 ) 地 方 衛 生 單 位 成 立 各 縣 市 之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處 理 相 關 防 疫 工 作 ; 並 將 災 後 防 疫 應 變 作 為 與 亟 需 支 援 之 事 項 提 報 縣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1-5

與 疾 病 管 制 署 區 管 中 心, 俾 利 瞭 解 災 後 處 置 狀 況, 適 時 給 予 協 助 1 辦 理 轄 區 災 害 防 疫 消 毒 衛 生 教 育 及 協 助 災 民 家 戶 內 環 境 消 毒 工 作 2 協 助 收 容 中 心 與 緊 急 安 置 場 所 衛 生 環 境 設 施 規 劃, 並 落 實 防 疫 相 關 作 為 3 辦 理 轄 區 防 疫 消 毒 藥 品 之 需 求 評 估 儲 備 ( 依 防 疫 消 毒 藥 品 儲 備 及 支 援 縣 市 政 府 消 毒 物 資 計 畫 辦 理, 參 見 附 件 一 ) 及 調 度, 必 要 時 以 臺 灣 銀 行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或 緊 急 採 購 方 式 採 購 適 量 之 防 疫 消 毒 藥 品 4 辦 理 災 後 疫 情 監 視 調 查 ( 包 括 災 民 收 容 所 受 災 地 區 醫 療 院 所 及 臨 時 醫 療 站 等 ), 並 回 報 疾 病 管 制 署 區 管 中 心 5 調 查 轄 區 疫 苗 冷 儲 情 形, 並 採 取 適 當 之 因 應 措 施 6 國 內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時, 支 援 其 他 縣 市 衛 生 局 辦 理 相 關 防 疫 工 作 1-6

表 1.1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縣 市 及 疾 病 管 制 署 區 管 中 心 支 援 分 配 表 需 支 援 之 縣 市 臺 北 區 北 區 中 區 南 區 高 屏 區 東 區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巿 宜 蘭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桃 園 市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給 予 支 援 之 縣 市 第 一 順 位 第 二 順 位 由 臺 北 區 各 縣 市 互 相 支 援 由 北 區 各 縣 市 互 相 支 援 由 中 區 各 縣 市 互 相 支 援 由 南 區 各 縣 市 互 相 支 援 由 高 屏 區 各 縣 市 互 相 支 援 由 東 區 各 縣 市 互 相 支 援 由 東 區 或 北 區 各 縣 市 支 援 由 臺 北 區 或 中 區 各 縣 市 支 援 由 北 區 或 南 區 各 縣 市 支 援 由 中 區 或 高 屏 區 各 縣 市 支 援 由 南 區 或 中 區 各 縣 市 支 援 由 臺 北 區 或 高 屏 區 各 縣 市 支 援 給 予 支 援 之 疾 病 管 制 署 區 管 中 心 臺 北 區 管 制 中 心 北 區 管 制 中 心 中 區 管 制 中 心 南 區 管 制 中 心 高 屏 區 管 制 中 心 東 區 管 制 中 心 備 註 : 1. 災 害 發 生 時, 請 欲 提 供 支 援 之 縣 市 主 動 聯 繫 可 能 需 支 援 之 縣 市 及 疾 病 管 制 署 區 管 中 心, 研 商 有 關 支 援 配 合 問 題 2. 支 援 之 內 容 含 防 疫 消 毒 器 材 消 毒 劑 車 輛 人 員 ( 包 括 疫 情 調 查 處 理 及 衛 生 教 育 人 力 ) 1-7

三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工 作 動 員 機 制 ( 一 ) 災 害 預 防 及 整 備 階 段 1 疾 病 管 制 署 定 期 更 新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工 作 手 冊 內 容, 訂 定 各 項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以 強 化 防 疫 應 變 體 系 及 功 能 2 建 立 疫 苗 冷 儲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3 疾 病 管 制 署 預 先 進 行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輪 值 排 班 規 劃 及 人 員 訓 練, 以 因 應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緊 急 輪 值 作 業 4 各 級 衛 生 機 關 於 平 時 應 先 行 建 立 緊 急 防 疫 應 變 支 援 人 力 名 單 專 長 及 其 聯 絡 資 訊, 以 利 必 要 時 進 行 動 員 及 支 援 相 關 事 宜 ( 二 ) 災 害 應 變 階 段 1 行 政 院 因 應 風 災 及 水 災 等 天 然 災 害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一 級 開 設 時 ( 開 設 時 機 詳 見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 (1) 疾 病 管 制 署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各 工 作 組 及 區 管 中 心 自 行 啟 動 運 作 (2)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幕 僚 作 業 組 ( 急 性 組 ) 依 排 定 之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輪 值 人 員 名 單, 派 員 輪 值 ( 含 例 假 日 ), 輪 值 人 員 工 作 事 項 : A 負 責 蒐 集 災 後 防 疫 現 況 資 料 ( 由 區 管 中 心 提 供 ; 必 要 時 直 接 聯 繫 縣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衛 生 組 窗 口 ) B 取 得 各 縣 市 收 容 所 分 布 資 料 ( 由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衛 福 部 社 工 司 輪 值 人 員 綜 整 後 提 供 ) 供 區 管 中 心 參 採 C 處 理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與 跨 機 關 協 調 聯 絡 等 D 彙 整 災 後 防 疫 工 作 日 誌, 並 依 規 定 呈 報 (3)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係 配 合 縣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運 作, 轄 區 內 災 後 防 疫 訊 息 除 提 報 至 縣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外, 並 應 提 供 疾 管 署 區 管 中 心 ( 應 回 報 報 表 及 期 限 請 參 見 附 件 三 ) 2 由 幕 僚 作 業 組 研 判 災 害 造 成 損 壞 程 度 與 各 工 作 組 動 員 需 求, 1-8

必 要 時 呈 報 總 指 揮 ( 署 長 ) 召 開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會 議, 確 實 掌 握 災 情 狀 況, 討 論 災 害 防 疫 對 策, 並 提 報 衛 生 福 利 部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相 關 工 作 報 告 3 疾 病 管 制 署 及 區 管 中 心 應 與 縣 市 衛 生 局 保 持 密 切 連 繫, 掌 握 災 情 及 疫 情 相 關 訊 息, 視 縣 市 提 出 之 支 援 需 求 進 行 必 要 之 防 疫 人 力 車 輛 與 物 資 整 備 動 員 及 調 度, 給 予 衛 生 局 相 關 協 助 ( 三 ) 災 害 復 原 階 段 1 於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恢 復 平 時 運 作 機 制 時, 疾 病 管 制 署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隨 之 同 步 解 除 ;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之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解 除 與 否 則 依 地 方 政 府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規 定 辦 理, 惟 相 關 災 害 防 疫 工 作 仍 應 持 續 進 行 至 完 成 為 止 2 各 級 衛 生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應 召 集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工 作 檢 討 會 議, 檢 討 相 關 災 後 防 疫 政 策 及 作 為 1-9

四 各 縣 市 政 府 天 然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聯 絡 電 話 (103.10.07) 縣 市 別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電 話 ( 總 機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傳 真 號 碼 臺 北 市 (02)87863119 (02)87863103 新 北 市 (02)89535599 (02)89536606 臺 中 市 (04)23811119#530 (04)23807967 臺 南 市 (06)2989119 (06)2970540 高 雄 市 (07)8224567 (07)8221140 基 隆 市 (02)24288927 (02)24272842 桃 園 市 (03)3379119 (03)3343405 新 竹 縣 (03)5529222 (03)5545758 新 竹 市 (03)5229508#331 (03)5251870 苗 栗 縣 (037)271620 (037)271731 彰 化 縣 (04)7512148 (047)7510420 南 投 縣 (049)2206252 (049)2206270 雲 林 縣 (05)5379409 (05)5379419 嘉 義 縣 (05)3622119 (05)3623559 嘉 義 市 (05)2782119 (05)2740075 宜 蘭 縣 (03)9311294 (03)9323175 花 蓮 縣 (03)8460599#1028 (03)8575614 台 東 縣 (089)357576 (089)337449 屏 東 縣 (08)7655778 (08)7667895 澎 湖 縣 (06)9277679 (06)9272457 金 門 縣 (082)373795 (082)371430 連 江 縣 (0836)23799 (0836)23816 備 註 :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1-10

五 各 級 衛 生 單 位 地 址 電 話 及 傳 真 單 位 別 地 址 電 話 ( 總 機 ) 傳 真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衛 生 福 利 部 )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北 新 路 3 段 200 號 3 樓 (02)81959119 轉 5039 或 5040 (02)81966743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事 司 ( 緊 急 醫 療 ) 上 班 時 間 : (02)85907343~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忠 孝 東 路 6 段 488 號 7359 (02) 85907088 非 上 班 時 間 ( 行 政 值 班 室 ): (02)85906103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臺 北 巿 中 正 區 林 森 南 路 6 號 制 署 (02)23959825 (02)23925627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02)23611329 臺 北 市 昆 明 街 100 號 6 樓 (02)23753782 疾 病 管 制 處 (02)23611468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07)7134000 轉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凱 旋 二 路 132-1 號 疾 病 管 制 處 1372 (07)7131615 宜 蘭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宜 蘭 市 女 中 路 2 段 287 號 (03)9322634 (03)9354651 基 隆 市 衛 生 局 基 隆 市 信 二 路 266 號 (02)24276154 (02)24273025 新 北 巿 政 府 衛 生 局 新 北 巿 板 橋 區 英 士 路 192 之 1 號 (02)22577155 (02)22577166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55 號 (03)3363270 (03)3387399 新 竹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光 明 七 街 1 號 (03)5511287 (03)5511347 新 竹 市 衛 生 局 新 竹 市 中 央 路 241 號 10-12 樓 (03)5355130 (03)5355176 苗 栗 縣 衛 生 局 苗 栗 縣 後 龍 鎮 大 庄 里 光 華 路 373 號 (037)722620 (037)722690 臺 中 巿 政 府 衛 生 局 臺 中 巿 豐 原 區 中 興 路 136 號 (04)25265394 (04)25261525 彰 化 縣 衛 生 局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2 段 162 號 (04)7116948 (04)7115748 南 投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復 興 路 6 號 (049)2220904 (049))2237925 雲 林 縣 衛 生 局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府 文 路 34 號 (05)5343917 (05)5351270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嘉 義 縣 太 保 市 祥 和 二 路 東 段 3 號 (05)3620607 (05)3620610 嘉 義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嘉 義 市 德 明 路 1 號 (05)2341150 (05)2338150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臺 南 市 東 區 林 森 路 1 段 418 號 (06)2679751 (06)2674819 高 雄 巿 政 府 衛 生 局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凱 旋 二 路 132-1 號 (07)7134000 (07)7131615 屏 東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自 由 路 272 號 (08)7380208 (08)7371748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新 興 路 200 號 (038)226975 (038)233497 臺 東 縣 衛 生 局 臺 東 縣 臺 東 市 博 愛 路 336 號 (089)331171 (089)342395 澎 湖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中 正 路 115 號 (06)9272162 (06)9261557 金 門 縣 衛 生 局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復 興 路 1-12 號 (082)330697 (082)336021 連 江 縣 衛 生 局 連 江 縣 馬 祖 南 竿 復 興 村 216 號 (0836)22095 (0836)22021 1-11

六 疾 病 管 制 署 及 各 區 管 制 中 心 地 址 及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全 國 疫 情 通 報 專 線 :1922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林 森 辦 公 室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林 森 南 路 6 號 昆 陽 辦 公 室 :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昆 陽 街 161 號 臺 北 區 管 制 中 心 :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塔 城 街 36 號 2 樓 北 區 管 制 中 心 :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航 勤 北 路 22 號 中 區 管 制 中 心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文 心 南 三 路 20 號 1 2 樓 南 區 管 制 中 心 : 臺 南 市 南 區 大 同 路 二 段 752 號 高 屏 區 管 制 中 心 :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自 由 二 路 180 號 6 樓 東 區 管 制 中 心 : 花 蓮 市 新 興 路 202 號 單 位 名 稱 電 話 傳 真 疾 病 管 制 署 (02)23959825( 總 機 ) -- 疫 情 中 心 (02)33935074 (02)23916827 研 究 檢 驗 及 疫 苗 研 製 中 心 (02)26531335( 研 檢 )(02)27850288 (02)26531418( 疫 苗 )(02)27888356 急 性 傳 染 病 組 (02)23959825#3920 (02)23925627 臺 北 區 管 制 中 心 (02)25509831 (02)25505876 北 區 管 制 中 心 (03)3983647 (03)3931723 中 區 管 制 中 心 (04)24725110 (04)24739774 南 區 管 制 中 心 (06)2906684 (06)2906714 高 屏 區 管 制 中 心 (07)5570501 (07)5574664 東 區 管 制 中 心 (03)8222690 (03)8224732 1-12

貳 因 應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平 時 準 備 工 作 一 防 疫 藥 品 及 器 材 之 儲 備 及 管 理 ( 一 ) 防 疫 消 毒 藥 品 之 儲 備 及 發 放 原 則 1 依 據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5 條 地 方 政 府 需 儲 備 防 疫 藥 品 器 材 及 必 要 時 得 報 請 中 央 衛 生 機 關 支 援 等 事 項 等 規 定, 已 明 確 規 範 中 央 與 地 方 衛 生 單 位 之 權 責 分 工, 各 縣 巿 衛 生 局 應 依 據 轄 區 內 天 然 災 害 頻 度, 評 估 風 險 並 自 行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採 購 儲 備 適 量 之 消 毒 藥 品 2 疾 病 管 制 署 儲 備 之 防 疫 消 毒 藥 品, 其 用 途 原 則 上 以 防 治 緊 急 傳 染 病 之 相 關 消 毒 使 用 為 主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後,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應 先 就 轄 區 內 災 害 範 圍 災 損 程 度 物 資 調 度 狀 況 及 後 續 緊 急 採 購 情 形 進 行 綜 合 評 估 如 仍 有 應 急 調 度 之 需 求, 再 依 據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消 毒 物 資 支 援 流 程 圖 ( 附 件 一 之 3) 及 天 然 災 害 受 災 地 區 防 疫 支 援 需 求 表 ( 表 3.3 ), 向 疾 病 管 制 署 提 出 支 援 申 請 3 各 縣 巿 衛 生 局 於 災 害 後 辦 理 受 災 戶 飲 食 衛 生 及 清 洗 消 毒 之 衛 教 工 作 時, 是 否 發 放 消 毒 藥 品 予 受 災 戶, 由 各 單 位 視 各 地 有 無 傳 染 病 蔓 延 之 風 險 及 消 毒 藥 品 儲 備 量 自 行 決 定 ( 二 ) 各 縣 巿 衛 生 局 平 時 應 儲 備 之 防 疫 藥 品 各 縣 巿 衛 生 局 平 時 應 儲 存 適 當 安 全 存 量 的 消 毒 劑 殺 蟲 劑, 以 因 應 災 後 因 應 災 情 或 疫 情, 進 行 受 災 地 區 環 境 消 毒 噴 藥 滅 蟲 使 用 平 時 應 儲 備 之 消 毒 劑 殺 蟲 劑, 可 參 照 以 下 原 則 辦 理 1 酚 類 消 毒 劑 儲 備 經 環 保 署 許 可 之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 一 般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 為 利 民 眾 進 行 居 家 防 疫 消 毒 作 業, 供 應 民 眾 消 毒 使 用 之 每 份 ( 瓶 ) 消 毒 劑 之 容 量 可 以 300-500 毫 升 為 原 則 2 含 氯 消 毒 劑 ( 含 氯 漂 白 水 漂 白 粉 ) 儲 備 之 含 氯 漂 白 水 濃 度 不 超 過 6%, 漂 白 粉 不 超 過 40% 為 便 2-1

於 貯 存 運 送 及 方 便 民 眾 進 行 居 家 防 疫 消 毒 作 業, 供 應 民 眾 消 毒 使 用 之 含 氯 漂 白 水 每 瓶 之 容 量 600 毫 升 ( 含 ) 以 下 ( 漂 白 粉 則 為 每 戶 100 公 克 ) 為 原 則 儲 備 大 容 量 ( 如 10 公 斤 以 上 ) 含 氯 消 毒 劑, 可 採 用 錠 劑 ( 如 氯 錠 ) 等 易 於 分 裝 之 劑 型 3 殺 蟲 劑 儲 備 經 環 保 署 許 可 之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儲 備 殺 蟲 劑 每 瓶 容 量 為 0.5-1 公 升 4 其 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或 環 保 署 許 可 之 殺 菌 劑 或 消 毒 劑, 相 關 資 料 可 至 衛 生 福 利 部 或 環 保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查 詢 ( 三 ) 疾 病 管 制 署 於 各 區 管 中 心 少 量 儲 備 防 疫 藥 品 及 器 材, 僅 供 緊 急 時 支 援 衛 生 局 之 調 度 使 用 ( 四 ) 建 立 庫 存 管 理 系 統 : 各 級 衛 生 單 位 平 時 應 確 實 盤 點 庫 存 量, 並 依 規 定 期 限, 定 期 至 疾 病 管 制 署 防 疫 物 資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防 疫 藥 品 器 材 填 報 現 有 庫 存 數 量 及 相 關 異 動 資 料, 並 確 實 瞭 解 及 掌 握 現 有 庫 存 量 及 防 疫 藥 品 時 效 ( 五 ) 儲 備 之 防 疫 藥 品 及 器 材 管 理 原 則 屬 消 耗 品 之 防 疫 藥 品, 如 消 毒 劑 殺 蟲 劑 口 服 藥 品 及 疫 苗 等, 應 設 專 人 確 實 維 護 儲 備 環 境 及 掌 握 有 效 期 限, 並 秉 持 先 進 先 出 之 原 則, 妥 善 控 管 其 他 管 理 原 則 說 明 如 下 : 1 消 毒 劑 或 殺 蟲 劑 之 管 理 (1) 消 毒 劑 或 殺 蟲 劑 應 儲 存 於 陰 涼 乾 燥 處 所, 避 免 陽 光 直 射, 遠 離 可 燃 物 及 火 源, 並 保 持 環 境 清 潔 儲 放 穩 當, 不 得 破 損 洩 漏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依 業 務 需 要 適 當 運 用 及 支 援 調 配 各 轄 衛 生 局 所 防 疫 用 (2) 各 級 機 關 儲 備 之 消 毒 劑 或 殺 蟲 劑 屆 效 時, 得 依 疾 病 管 制 署 公 告 之 防 疫 物 資 及 資 源 建 制 實 施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儲 備 之 消 毒 劑 或 殺 蟲 劑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前 三 個 月, 得 無 償 移 撥 當 地 相 關 機 關 有 效 利 用 辦 理 2 口 服 藥 品 藥 品 應 儲 存 於 陰 涼 乾 燥 之 處, 避 免 日 光 照 射 需 冷 藏 冷 2-2

凍 之 藥 品 應 依 規 定 溫 度 保 存, 並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依 業 務 需 要 適 當 運 用 及 支 援 調 配 有 需 要 之 衛 生 局 所 使 用 3 疫 苗 之 管 理 為 使 災 害 發 生 時 對 疫 苗 之 損 害 降 至 最 低, 平 時 各 縣 市 應 建 立 衛 生 局 所 及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之 溫 度 異 常 狀 況 發 生 時 緊 急 聯 絡 人 名 冊 並 調 查 轄 區 可 用 冷 藏 資 源 之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等 ( 如 設 有 冷 藏 室 冷 藏 櫃 之 單 位 冷 藏 車 之 公 司 乾 冰 店 ), 以 利 疫 苗 緊 急 後 送 處 理 衛 生 局 所 於 平 常 應 加 強 疫 苗 冷 藏 設 備 及 自 動 發 電 機 之 維 護 測 試 ( 含 實 施 保 全 措 施 之 單 位 對 於 冷 藏 溫 度 之 監 控 及 溫 度 異 常 處 理 ) 儲 備 油 料 等 作 業, 以 確 保 冷 藏 設 備 於 颱 風 水 災 所 造 成 之 停 電 或 道 路 中 斷 時 能 正 常 運 轉 特 別 是 颱 風 季 節, 對 於 易 淹 水 或 發 生 土 石 流 之 地 區, 於 農 委 會 發 布 土 石 流 警 戒 區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佈 颱 風 警 報 或 豪 雨 特 報 前, 應 先 將 疫 苗 調 回 衛 生 所 或 衛 生 局 4 器 材 之 管 理 (1) 器 材 應 儲 放 於 陰 涼 通 風 處, 避 免 放 置 於 太 陽 直 射 潮 溼 及 低 漥 易 淹 水 之 場 所 (2) 各 項 防 疫 噴 藥 消 毒 器 材 應 妥 善 保 存, 並 依 該 器 材 之 使 用 說 明, 定 期 進 行 操 作 維 護 保 養, 並 保 持 乾 淨 乾 燥 (3) 各 項 器 材 應 注 意 使 用 年 限, 其 撥 發 及 報 廢 原 則 參 照 前 列 各 項 藥 品 辦 理 (4) 屬 財 產 之 器 材, 其 報 廢 事 宜 依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中 財 產 報 廢 手 續 辦 理 ( 六 ) 各 級 衛 生 單 位 平 時 應 建 立 當 地 相 關 消 毒 藥 品 供 應 廠 商 聯 繫 資 料, 如 廠 商 名 稱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及 可 供 應 消 毒 藥 品 名 稱 等 相 關 資 訊 或 循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使 供 應 方 式 更 具 有 彈 性, 遇 有 緊 急 需 求 時, 確 保 貨 品 供 應 無 虞 二 防 疫 人 力 儲 備 及 訓 練 災 害 發 生 後, 衛 生 防 疫 人 員 需 求 情 況 將 依 社 區 性 質 災 民 人 2-3

數 災 區 大 小 服 務 項 目 的 種 類 運 輸 及 通 訊 的 有 效 性 及 可 用 人 員 之 訓 練 與 動 員 率 等 因 素 而 改 變 且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之 後, 短 時 間 內 可 能 需 要 大 量 之 防 疫 人 力, 因 此 各 級 衛 生 單 位 平 時 應 建 立 各 單 位 緊 急 防 疫 應 變 優 先 支 援 人 力 名 單 及 聯 絡 資 訊, 以 利 必 要 時 可 迅 速 調 度 支 援 相 關 防 疫 工 作 人 員 訓 練 在 政 府 機 構 根 據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服 務 相 關 規 章, 職 前 與 在 職 訓 練 均 有 相 當 份 量 的 課 程 與 實 務 操 作, 現 階 段 應 加 強 決 策 階 層 更 專 業 的 技 術 智 慧 調 查 整 體 規 劃 的 教 育 訓 練, 執 行 階 層 則 需 標 準 化 以 及 系 統 化 的 執 行 規 範 教 育 訓 練 因 此 除 了 接 受 衛 生 防 疫 方 面 的 正 規 教 育 外, 也 必 須 施 以 整 體 田 野 工 作 的 教 育 訓 練 如 果 發 生 之 天 然 災 害 範 圍 過 大, 且 專 業 衛 生 防 疫 人 員 不 足 時, 人 力 可 由 其 他 單 位 的 行 政 人 員 協 助, 這 些 人 員 平 時 就 應 接 受 基 礎 訓 練, 並 且 應 在 公 共 衛 生 有 關 人 員 的 指 導 下 從 事 實 習 演 練 所 以 衛 生 防 疫 工 作 者 的 教 育 背 景 就 不 必 過 分 強 調, 而 是 加 強 特 殊 領 域 訓 練 的 需 求, 以 及 加 重 因 應 災 害 後 衛 生 防 疫 工 作 因 時 而 變 之 需 求 來 安 排 課 程 與 練 習 妥 善 安 排 示 範 與 演 練, 以 便 為 緊 急 應 變 而 能 適 時 適 地 的 實 際 應 用 參 考 相 關 的 衛 生 防 疫 手 冊, 適 切 修 正 以 適 應 地 方 的 需 求 及 運 用 地 方 的 資 源 與 設 備, 將 大 大 的 提 昇 人 員 的 訓 練 成 效 三 衛 生 教 育 各 級 衛 生 單 位 平 時 即 訓 練 地 方 種 子 教 師, 及 對 民 眾 作 一 般 防 疫 常 識 之 介 紹 衛 教 內 容 可 參 照 疾 病 管 制 署 傳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手 冊 之 內 容, 將 各 種 可 能 於 災 後 發 生 之 傳 染 病 相 關 預 防 及 防 治 方 法, 預 先 完 成 宣 傳 單 張 新 聞 稿 設 計 及 衛 教 短 片 等, 一 旦 災 難 發 生 時, 即 可 運 用 現 成 衛 教 資 源, 展 開 災 區 之 系 列 社 區 衛 生 教 育 工 作 亦 可 連 結 疾 病 管 制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cdc.gov.tw) 下 載 相 關 防 疫 衛 生 教 育 資 源 使 用 四 民 間 支 援 各 級 衛 生 單 位 平 時 對 於 地 方 上 之 社 會 團 體 或 民 間 組 織 等 社 員 給 予 相 關 緊 急 防 疫 的 訓 練 ; 或 招 募 各 行 各 業 的 志 工, 從 事 防 疫 工 作, 並 針 對 特 定 衛 生 防 疫 需 求 給 予 在 職 訓 練, 並 建 立 受 訓 志 工 名 冊 資 料, 於 緊 急 時 聯 絡 志 工 支 援, 以 協 助 處 理 防 疫 專 業 人 員 的 部 2-4

分 工 作 五 請 民 眾 儲 備 食 物 及 飲 水 非 預 期 之 災 害 會 隨 時 中 斷 食 物 及 飲 水 之 供 應, 各 級 衛 生 機 關 應 於 天 然 災 害 ( 如 颱 風 ) 發 生 頻 繁 季 節 前, 提 醒 民 眾 自 行 於 家 中 儲 備 適 量 食 物 及 飲 水 ( 一 ) 儲 存 緊 急 狀 況 之 食 物 1 非 預 期 之 災 害 會 隨 時 中 斷 食 物 供 應, 如 果 可 能, 家 中 應 經 常 要 有 三 天 的 食 物 供 應 計 畫 2 當 儲 存 食 物 的 時 候, 可 選 擇 罐 裝 或 乾 燥 食 品 等 保 存 期 限 較 長 的 食 物 3 適 當 的 環 境 能 增 加 食 物 的 保 存 期 限 理 想 的 儲 存 位 置 是 乾 爽 陰 暗 的 位 置 最 好 的 儲 存 溫 度 是 4-15 4 保 存 的 食 物 要 遠 離 石 油 產 品, 例 如 汽 油, 油 漆 和 溶 劑 某 些 食 物 會 受 這 些 物 質 的 影 響 5 保 護 食 物 免 於 蟲 害 食 物 儲 存 在 真 空 包 裝 盒 或 嚴 密 封 緊 的 硬 紙 盒, 如 此 可 保 存 比 較 長 的 時 間 6 在 食 物 有 效 期 限 之 前 儘 速 食 用 或 更 新 ( 二 ) 儲 存 飲 用 水 1 每 一 個 人 的 最 低 需 水 量 每 天 約 4 公 升, 另 外 需 要 一 些 水 用 來 煮 食 物 洗 澡 刷 牙 及 洗 盤 子 等 所 以 每 人 每 天 需 要 20 公 升, 並 至 少 必 須 儲 存 3 天 的 用 水 2 水 必 須 存 於 堅 固 的 塑 膠 桶 內, 而 且 要 有 緊 密 的 蓋 子 容 器 在 使 用 前 應 清 洗 乾 淨 或 先 使 用 漂 白 水 消 毒 後 清 洗 乾 淨 3 避 免 將 儲 水 容 器 放 置 於 有 毒 物 質 ( 如 殺 蟲 劑 汽 油 等 ) 周 圍, 因 該 物 品 久 置 後 易 蒸 發 滲 透 入 塑 膠 瓶 內 4 保 存 的 水 應 放 置 陰 涼 處, 不 要 直 接 曝 曬 在 陽 光 下 5 儲 備 之 用 水 每 六 個 月 應 更 換 一 次 2-5

參 天 然 災 害 後 的 防 疫 需 求 評 估 與 決 策 一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後 應 立 即 考 慮 事 項 ( 一 ) 疫 苗 與 冷 運 冷 藏 設 備 是 否 受 損? 確 認 疫 苗 與 冷 運 冷 藏 設 備 之 毀 損 情 形, 維 持 預 防 接 種 工 作 之 如 常 實 施 ( 二 ) 通 訊 設 備 是 否 中 斷? 尋 求 替 代 通 訊 方 式 或 聯 絡 緊 急 修 繕, 確 保 疫 情 監 視 之 聯 繫 管 道 ( 三 ) 進 行 災 區 防 疫 需 求 評 估 災 害 需 求 會 因 天 然 災 害 的 類 型 以 及 災 難 的 嚴 重 性 而 有 所 不 同, 各 種 天 然 災 害 可 能 引 起 之 防 疫 問 題 如 表 3.1 所 示 一 般 而 言, 除 非 發 生 特 殊 狀 況, 否 則 災 害 之 後 不 太 可 能 會 立 即 發 生 傳 染 病 流 行, 但 仍 應 把 握 時 間, 快 速 進 行 問 題 之 評 估 及 分 析, 以 獲 得 足 夠 之 資 訊, 供 決 策 者 或 領 導 者 做 政 策 判 斷, 採 取 正 確 的 應 變 措 施 及 防 止 延 遲 性 傳 染 病 的 發 生 二 防 疫 需 求 調 查 評 估 及 支 援 之 實 施 步 驟 ( 一 ) 於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後, 受 災 地 區 當 地 衛 生 所 應 進 行 該 受 災 地 區 之 防 疫 需 求 調 查 評 估 ( 請 參 照 表 3.2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需 求 調 查 評 估 表 表 3.3 天 然 災 害 受 災 地 區 防 疫 支 援 需 求 表 ), 並 將 該 項 資 料 提 供 予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 衛 生 所 同 仁 實 地 進 行 調 查 評 估 前, 應 先 確 認 個 人 安 全 無 虞 再 出 勤 受 災 地 區 如 有 防 疫 支 援 需 求 時,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應 自 轄 內 未 受 災 地 區 調 度 相 關 人 力 及 物 資 支 援, 以 即 時 因 應 防 疫 需 求 (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後 之 防 疫 需 求 評 估 流 程 請 參 考 圖 3.1) ( 二 ) 各 縣 市 進 行 於 評 估 該 縣 市 受 災 地 區 之 防 疫 需 求 調 查 後, 經 評 估 轄 區 之 防 疫 能 量 不 足 時, 應 先 自 行 請 求 鄰 近 縣 市 支 援 ( 防 疫 需 求 如 屬 防 疫 物 資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防 疫 藥 品 器 材 登 錄 之 防 疫 藥 品 ( 如 消 毒 劑 殺 蟲 劑 等 ) 器 材, 請 連 結 系 統 查 詢 後, 直 接 洽 詢 有 該 類 物 品 之 單 位 支 援 ) 各 縣 市 自 行 調 度 後 若 無 法 取 得 相 關 支 援, 需 要 請 求 支 援 事 項, 請 填 天 然 災 害 受 災 地 區 防 疫 3-1

支 援 需 求 表 ( 表 3.3), 主 動 回 報 疾 病 管 制 署 區 管 中 心 ( 三 ) 疾 病 管 制 署 區 管 中 心 接 獲 縣 市 之 支 援 需 求, 應 進 行 支 援 需 求 之 初 步 評 估, 依 該 縣 市 之 災 情 及 實 際 需 求 狀 況, 依 據 防 疫 消 毒 藥 品 儲 備 及 支 援 縣 市 政 府 消 毒 物 資 計 畫 ( 附 件 一 ) 審 核 ), 並 進 行 必 要 之 支 援 與 調 撥 事 宜 疾 病 管 制 署 區 管 中 心 進 行 支 援 與 調 撥 如 有 困 難 時, 應 回 報 疾 病 管 制 署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 防 疫 消 毒 組 ) 協 助 相 關 調 度 事 宜 ( 四 ) 視 災 區 範 圍 限 於 單 一 行 政 區 域 或 跨 縣 市 區 域, 分 別 由 各 縣 市 或 疾 病 管 制 署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迅 速 進 行 問 題 評 估 及 分 析 供 各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決 策 者 或 領 導 者 做 政 策 判 斷, 防 疫 決 策 建 議 事 項 可 參 照 表 3.4 辦 理 之 ( 五 ) 當 情 況 特 殊 或 縣 市 衛 生 局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無 法 單 獨 進 行 防 疫 需 求 調 查 時, 可 向 疾 病 管 制 署 區 管 中 心 請 求 支 援, 疾 病 管 制 署 區 管 中 心 得 視 情 況 成 立 先 遣 部 隊, 協 助 進 行 防 疫 需 求 評 估 調 查 及 問 題 分 析 3-2

3-3 圖 3.1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後 之 防 疫 需 求 評 估 流 程 圖 環 境 衛 生 屍 體 ( 民 政 局 地 方 法 院 ) 有 害 動 物 ( 消 防 局 環 保 局 農 業 局 ) 廢 棄 物 處 理 ( 環 保 局 ) 災 民 臨 時 聚 集 或 安 置 場 所 ( 社 會 處 ) 食 品 ( 衛 生 局 ) 自 來 水 ( 自 來 水 事 業 單 位 ) 災 害 發 生 防 疫 需 求 評 估 ( 衛 生 局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 家 戶 衛 生 監 視 決 定 動 員 之 人 力 及 監 視 系 統 監 測 疫 病 監 視 ( 衛 生 局 ) 水 質 抽 驗 ( 環 保 局 自 來 水 事 業 單 位 ) 病 媒 監 測 ( 衛 生 局 ) 家 戶 衛 生 調 查 ( 衛 生 局 ) 資 料 分 析 ( 衛 生 局 ) 防 疫 措 施 ( 衛 生 局 ) 改 善

表 3.1 各 種 天 然 災 害 可 能 引 起 之 防 疫 問 題 災 害 名 稱 防 疫 問 題 處 理 方 法 颱 風 水 災 地 震 海 嘯 旱 災 1. 腸 道 疾 病 2. 蟲 媒 疾 病 3. 呼 吸 道 疾 病 ( 災 民 收 容 場 所 或 人 口 集 中 場 所 ) 4. 其 他 疫 病 ( 如 鉤 端 螺 旋 體 病 類 鼻 疽 等 ) 註 : 颱 風 常 挾 帶 豪 雨 造 成 淹 水, 造 成 水 污 染 或 形 成 孳 生 源, 甚 至 攜 帶 新 病 原 1. 注 意 飲 用 水 食 物 煮 沸 煮 熟 食 用 2. 實 施 必 要 之 環 境 衛 生 消 毒 3. 孳 生 源 清 除 及 緊 急 噴 藥 處 理 4. 保 持 良 好 之 個 人 衛 生 習 慣 5. 做 好 個 人 防 護 工 作 1. 外 傷 感 染 ( 破 傷 風 ) 1. 施 打 破 傷 風 類 毒 素, 傷 2. 腸 道 疾 病 ( 自 來 水 或 飲 水 口 充 分 消 毒 處 理 系 統 遭 破 壞 時 ) 2. 餘 同 上 列 處 理 方 法 3. 蟲 媒 疾 病 ( 災 民 收 容 場 所 或 無 家 可 歸 民 眾 ) 4. 呼 吸 道 疾 病 ( 災 民 收 容 場 所 或 人 口 集 中 場 所 ) 腸 道 疾 病 鼠 媒 傳 染 病 蟲 媒 疾 病 1. 注 意 飲 用 水 的 安 全 ( 必 要 時, 應 飲 用 包 裝 水 ), 飲 水 及 食 物 應 煮 沸 煮 熟 食 用 2. 保 持 良 好 之 個 人 衛 生 習 慣 3. 優 先 供 給 維 持 個 人 衛 生 所 需 之 低 限 用 水 4. 避 免 接 觸 鼠 類 動 物 排 泄 物 及 屍 體, 加 強 食 物 及 飲 水 衛 生 及 收 貯 5. 加 強 防 蚊 叮 咬 之 驅 避 措 施 6. 實 施 必 要 之 環 境 衛 生 消 毒 3-4

表 3.2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需 求 調 查 評 估 表 ( 受 災 地 區 衛 生 所 填 報 ) 評 估 地 點 :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 一 ) 受 災 戶 數 及 無 家 可 歸 人 數 調 查 建 議 循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管 道 查 詢 1. 是 否 有 受 災 戶? 2. 是 否 有 無 家 可 歸 之 民 眾? 3. 是 否 成 立 臨 時 收 容 中 心 是 戶 數 ( 概 估 ): 否 是 人 數 ( 概 估 ): 否 是 數 量 ( 概 估 ): 人 數 ( 概 估 ): 否 戶 人 所 人 ( 二 ) 供 水 垃 圾 清 除 及 淹 水 情 形 建 議 循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管 道 查 詢 1. 民 生 用 水 是 否 正 常 供 應? 2. 垃 圾 清 運 是 否 正 常? 3. 淹 水 是 否 受 影 響 程 度 : 是 否 是 否 進 行 消 毒 是 否 是 否 ( 三 ) 衛 生 單 位 受 損 情 形 ( 含 電 力 供 應 情 形 與 疫 苗 管 理 ) 1. 建 築 物 是 否 損 害 或 淹 水? 否 是 是 否 可 正 常 使 用 : 是 否 2. 電 力 供 應 是 否 中 斷? 否 ( 電 力 供 應 中 斷 係 指 衛 生 局 是 衛 生 所 所 轄 醫 院 等 場 所 ) 緊 急 發 電 設 備 是 否 正 常 運 作 : 是 否 否 3. 疫 苗 儲 存 之 設 備 是 否 受 損? 是 毀 損 設 備 名 稱 : 數 量 : ( 四 ) 交 通 及 通 訊 狀 況 建 議 循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管 道 查 詢 1. 交 通 狀 況 暢 通 中 斷 3-5

2. 通 訊 預 計 恢 復 交 通 尚 需 時 日 : 暢 通 中 斷 預 計 恢 復 通 訊 尚 需 時 日 : ( 五 ) 消 毒 藥 品 車 輛 及 人 員 支 援 需 求 調 查 1. 防 疫 消 毒 藥 品 需 求 狀 況 不 需 要 ( 已 有 儲 備 或 可 自 行 調 度 ) 需 要 種 類 : 數 量 : 2. 需 支 援 防 疫 器 材 車 輛 人 員 狀 況 不 需 要 ( 已 有 儲 備 或 可 自 行 調 度 ) 需 要 種 類 : 數 量 : ( 六 ) 其 他 防 疫 需 求 及 建 議 事 項 ( 請 簡 要 並 敘 明 ) 調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填 報 人 員 : 備 註 : 1. 各 受 災 縣 市, 應 於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後 第 一 日 起, 依 本 表 進 行 各 受 災 鄉 ( 鎮 市 區 ) 防 疫 需 求 調 查 評 估 2. 各 縣 市 如 有 需 支 援 消 毒 藥 品 車 輛 及 人 員 等 需 求, 請 依 實 際 需 求 填 表 3.3, 主 動 回 報 疾 病 管 制 署 區 管 中 心 3-6

表 3.3 天 然 災 害 受 災 地 區 防 疫 支 援 需 求 表 ( 災 害 名 稱 ) 受 災 地 區 防 疫 支 援 需 求 表 申 請 單 位 : 縣 ( 市 ) 衛 生 局 聯 絡 人 員 : 製 表 時 間 : 年 月 日 連 絡 電 話 : 送 貨 地 址 : 傳 真 : 鄉 ( 鎮 市 區 ) 受 災 情 況 ( 請 簡 略 說 明 ) 家 戶 環 境 需 清 消 戶 數 申 請 / 核 撥 明 細 需 支 援 之 物 資 及 人 員 種 類 及 數 量 核 撥 數 量 刻 正 採 仍 需 疾 希 望 支 援 器 材 及 品 項 現 有 庫 消 毒 劑 車 輛 人 員 其 他 購 數 量 管 署 支 ( 到 達 ) 時 間 ( 名 稱 ) ( 區 管 中 存 量 及 品 項 援 原 因 (yy/mm/dd) ( 瓶 ) ( 式 ) ( 輛 ) ( 人 ) 心 填 寫 ) 備 註 總 計 申 請 單 位 承 辦 人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核 撥 單 位 承 辦 人 核 撥 單 位 主 管 3-7

表 3.4 防 疫 需 求 決 策 建 議 事 項 檢 查 項 目 依 據 狀 況 決 策 建 議 事 項 一 基 本 資 料 受 影 響 地 區 及 人 口 數 無 家 可 歸 人 數 二 環 境 衛 生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1. 範 圍 限 於 單 一 由 各 縣 巿 衛 生 局 調 度 設 備 各 縣 市 衛 行 政 區 及 人 力, 進 行 環 境 衛 生 監 生 局 2. 範 圍 為 跨 縣 市 視 以 及 相 關 防 疫 措 施 ; 必 區 域 要 時 請 疾 病 管 制 署 區 管 中 心 協 助 有 無 家 可 歸 之 人 建 立 災 民 臨 時 聚 集 場 所 之 各 縣 市 衛 傳 染 病 監 測 及 結 核 病 個 案 生 局 管 理 環 境 衛 生 監 視 系 統 (P4-3) 飲 用 水 水 質 遭 受 污 染 進 行 水 質 抽 驗 (P5-4)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及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飲 食 供 應 衛 生 設 施 災 民 集 中 供 應 伙 食 1. 衛 教 宣 導 ( 含 團 膳 管 理 各 縣 市 衛 及 食 品 衛 生 等 ) 生 局 2. 稽 查 員 定 時 調 查 1. 廁 所 無 法 正 常 使 用 2. 化 糞 池 遭 受 破 壞 1. 聯 繫 環 保 單 位 增 設 流 動 廁 所 水 肥 抽 排 及 清 潔 維 護 (P5-9) 2. 提 供 乾 淨 水 源 及 洗 手 設 施 3. 腸 道 傳 染 病 衛 教 宣 導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浴 室 浴 室 無 法 正 常 使 用 增 設 流 動 浴 室 及 管 理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垃 圾 清 運 垃 圾 清 運 中 斷 1. 注 意 垃 圾 堆 積 點 之 消 各 縣 市 環 毒 保 局 或 鄉 2. 聯 繫 環 保 單 位 儘 速 處 鎮 公 所 清 理 潔 隊 3-8

淹 水 有 淹 水 地 區 1. 淹 水 地 區 進 行 家 戶 防 疫 消 毒 宣 導 2. 進 行 水 質 監 測 3. 病 媒 監 測 (P4-8 至 P4-10) 三 疫 苗 冷 貯 情 形 1. 衛 生 單 位 建 築 物 受 損 或 淹 水 2. 電 力 中 斷 3. 疫 苗 或 冷 貯 設 備 受 損 四 交 通 及 通 訊 情 況 1. 衛 生 單 位 建 築 因 受 災, 無 法 發 揮 正 常 運 作 功 能 2. 各 級 衛 生 單 位 及 合 約 醫 院 診 所, 因 斷 電 致 疫 苗 冷 貯 溫 度 無 法 維 持 3. 疫 苗 不 足 4. 冷 貯 設 備 損 壞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及 環 保 局 1. 緊 急 修 復 或 尋 覓 適 合 各 縣 市 衛 地 點 繼 續 作 業 生 局 2. 緊 急 補 充 疫 苗 (P5-13 至 P5-18) 3. 立 即 維 修 或 更 換 疫 苗 冷 貯 設 備 交 通 中 斷 掌 握 路 況, 緊 急 提 供 替 各 縣 市 衛 代 路 線 及 方 案 予 支 援 人 生 局 員 通 訊 中 斷 立 即 連 絡 電 信 公 司 修 復 各 縣 市 衛 或 使 用 行 動 通 訊 ( 行 動 生 局 電 話 ) 進 行 相 關 聯 繫 事 宜 五 病 媒 狀 況 調 查 病 媒 狀 況 七 醫 療 資 源 醫 療 需 求 1. 例 行 防 治 中 斷 2. 蚊 蟲 叮 人 嚴 重 3. 老 鼠 嚴 重 危 害 4. 蒼 蠅 或 蟑 螂 數 量 很 多 時 1. 進 行 病 媒 監 (P4-2 P4-8 至 P4-10), 實 施 各 項 防 治 工 作, 以 防 止 病 媒 傳 染 病 發 生 2. 防 蚊 藥 品 發 放 3. 衛 教 宣 導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1. 醫 療 物 資 需 求 增 加 運 送 醫 療 或 相 關 人 員 及 各 縣 市 衛 時 藥 品 醫 材 至 需 要 地 點 生 局 2. 某 些 疾 病 有 發 生 流 行 之 虞 3-9

肆 疾 病 監 視 及 環 境 衛 生 調 查 一 疾 病 監 測 ( 一 ) 決 定 疫 情 監 視 通 報 點 : 瞭 解 受 災 地 區 醫 療 院 所 的 診 療 業 務 正 常 營 運 的 情 形, 及 受 災 地 區 臨 時 醫 療 站 設 置 地 點, 決 定 那 些 醫 療 院 所 ( 含 衛 生 所 ) 或 臨 時 醫 療 站 應 列 入 監 視 通 報 點, 並 瞭 解 各 監 視 通 報 點 之 通 訊 設 施 是 否 正 常 ( 註 : 受 災 戶 收 容 中 心 一 律 納 為 監 視 通 報 點 ) ( 二 ) 工 作 分 派 : 每 一 位 疫 情 監 視 調 查 防 治 人 員 負 責 的 工 作 區 域 工 作 項 目 要 明 確 交 代, 可 提 供 書 面 說 明 或 辦 理 行 前 講 習, 參 考 附 件 二 三 ( 三 ) 決 定 疫 情 監 視 通 報 內 容 及 項 目 : 依 通 報 內 容 及 項 目, 訂 定 疫 情 監 視 通 報 表 格, 提 供 給 疫 情 監 視 通 報 點 使 用 ( 四 ) 決 定 監 視 通 報 之 頻 率 : 在 監 視 通 報 表 格 上 註 明 通 報 頻 率, 及 通 報 傳 遞 之 時 間, 例 如 : 每 日 通 報 或 每 兩 日 通 報 等 ( 五 ) 決 定 監 視 通 報 之 傳 輸 方 式 : 確 定 與 醫 療 院 所 及 臨 時 醫 療 站 之 通 訊 連 繫 方 式, 並 在 通 報 表 格 上 註 明 通 報 表 之 傳 遞 方 式, 在 通 報 表 上 註 明 電 話 傳 真 號 碼 或 電 話 號 碼 ; 若 由 疫 情 監 視 人 員 前 往 收 取 監 視 通 報 表 時, 亦 應 註 明 收 取 之 時 間 ( 六 ) 彙 整 監 視 通 報 資 料 ( 表 4.1.1 及 表 4.1.2) 資 料 收 集 單 位 應 每 日 彙 整 各 收 容 中 心 醫 療 院 所 及 醫 療 站 通 報 之 資 料, 隨 時 掌 握 受 災 地 區 疫 情 狀 況 請 疾 病 管 制 署 各 區 管 中 心 於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後 第 二 日 起, 於 每 日 下 午 三 時 前 回 報 前 一 天 整 天 彙 整 資 料 ( 表 4.6), 資 料 回 報 期 間 以 二 星 期 為 原 則 ( 實 際 監 視 天 數 與 監 視 通 報 點 則 請 各 區 管 中 心 依 各 受 災 地 區 災 害 影 響 嚴 重 程 度 自 行 訂 定 ) ( 七 ) 對 於 法 定 傳 染 病 及 爆 發 流 行 疾 病 之 處 理 : 請 醫 療 院 所 或 醫 療 站, 如 發 現 法 定 傳 染 病 或 有 疾 病 爆 發 流 行 之 情 形 時, 應 即 刻 通 知 疫 情 監 視 人 員, 疫 情 監 視 人 員 接 獲 通 報 後, 應 即 刻 前 往 調 查 疾 病 發 生 情 形 及 發 生 原 因, 及 採 行 防 疫 處 理 措 施, 例 如 : 採 取 病 人 接 觸 者 及 環 境 檢 體, 進 行 環 境 消 毒, 將 病 人 送 醫 隔 離 治 療, 並 逐 級 往 上 通 報 或 請 求 支 援 處 理 4-1

( 八 ) 對 於 假 疫 情 之 處 理 : 災 害 發 生 後, 受 災 地 區 偶 而 會 發 生 假 疫 情 之 情 形, 於 醫 療 院 所 或 醫 療 站 所 通 報 之 疫 情 外, 對 於 任 何 有 關 疫 情 之 傳 聞, 應 即 刻 派 人 前 往 調 查, 瞭 解 真 相, 適 時 向 社 會 大 眾 澄 清 謠 言 ( 新 聞 稿 範 本 見 附 件 四 ) 二 病 媒 監 測 雖 然 目 前 全 世 界 災 害 ( 颱 風 水 災 地 震 等 ) 後, 均 沒 有 嚴 重 病 媒 性 疾 病 爆 發 的 紀 錄, 但 潛 在 之 危 險 性 仍 然 存 在, 尤 其 是 當 地 已 存 在 的 疾 病 在 台 灣 較 重 要 之 病 媒 性 疾 病, 包 括 登 革 熱 日 本 腦 炎 疥 瘡 恙 蟲 病 等 然 有 些 吸 血 性 昆 蟲 雖 不 會 傳 播 疾 病, 但 會 造 成 嚴 重 之 騷 擾, 如 跳 蚤 非 病 媒 性 蚊 蟲 小 黑 蚊 等 另 外, 蒼 蠅 及 蟑 螂 因 穿 梭 於 廚 房 及 廁 所 垃 圾 等 處 所, 有 可 能 機 械 式 攜 帶 病 原 菌 於 其 多 毛 之 體 上, 進 而 傳 播 疾 病 旱 災 時, 老 鼠 原 來 生 存 環 境 或 食 物 鏈 會 產 生 變 化, 因 此 老 鼠 會 離 開 原 有 棲 息 環 境 或 擴 大 活 動 範 圍 尋 找 適 合 生 存 環 境, 提 高 生 存 機 會, 因 此 與 人 類 居 住 和 活 動 環 境 重 疊 範 圍 會 增 加, 而 受 災 區 住 民, 接 觸 老 鼠 和 其 排 泄 物 或 寄 生 鼠 蚤 和 恙 蟲 之 頻 率 和 機 率 將 因 而 遽 增, 因 此 旱 災 區 住 民 感 染 老 鼠 媒 介 傳 播 的 疾 病, 包 括 漢 他 病 毒 症 候 群 鼠 疫 恙 蟲 病 地 方 性 斑 疹 傷 寒 及 鉤 端 螺 旋 體 病 等 之 風 險 將 因 而 增 加 因 此 監 測 這 些 昆 蟲 宿 主 動 物 或 其 寄 生 蟲 媒 之 動 態 及 密 度, 適 時 防 治, 降 低 這 些 昆 蟲 宿 主 動 物 或 其 寄 生 蟲 媒 的 密 度, 將 可 減 少 病 媒 性 疾 病 發 生 之 機 會 各 縣 巿 衛 生 局 應 於 天 然 災 害 災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評 估 災 區 及 臨 時 收 容 中 心 附 近 環 境 衛 生 狀 況 及 病 媒 性 傳 染 病 監 測 結 果, 於 需 要 時 參 考 使 用 各 項 病 媒 調 查 記 錄 表 ( 如 表 4.2~4.4) 三 環 境 衛 生 調 查 環 境 衛 生 調 查 的 工 作 步 驟 如 下 : ( 一 ) 決 定 環 境 調 查 之 地 區 範 圍 及 個 人 負 責 之 區 域, 進 行 調 查, 調 查 項 目 如 表 4.5 ( 二 ) 辦 理 環 境 調 查 人 員 行 前 講 習, 內 容 包 括 指 派 需 求 調 查 人 員 分 派 工 作 區 域, 講 解 作 業 原 則 及 注 意 事 項 ( 參 考 範 例 如 附 件 二 三 ) 4-2

( 三 ) 依 調 查 表 所 調 查 的 結 果, 聯 繫 相 關 單 位 尋 求 支 援 ( 四 ) 調 查 發 現 的 衛 生 問 題, 應 立 即 與 地 方 衛 生 單 位 聯 繫 解 決, 並 繼 續 追 蹤, 確 認 問 題 已 經 解 決, 事 涉 其 他 地 方 相 關 單 位 之 協 調, 應 與 各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反 應, 謀 求 解 決, 有 關 跨 縣 市 之 衛 生 問 題, 請 向 中 央 衛 生 機 關 各 該 業 務 單 位 聯 繫 四 收 容 中 心 之 疫 情 監 測 及 傳 染 病 個 案 管 理 ( 一 ) 一 般 傳 染 病 疫 情 監 測 : 為 加 強 災 後 受 災 戶 收 容 中 心 傳 染 病 監 視 作 業, 避 免 疫 情 擴 散, 請 疾 病 管 制 署 各 區 管 中 心 於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後 第 二 日 起, 於 每 日 下 午 三 時 前 回 報 各 收 容 中 心 前 一 天 之 傳 染 病 監 視 結 果 ( 表 4.6), 資 料 回 報 期 間 以 二 星 期 為 原 則 ( 實 際 監 視 天 數 則 請 各 區 管 中 心 依 災 害 影 響 嚴 重 程 度 自 行 訂 定 ); 收 容 中 心 若 有 疑 似 法 定 傳 染 病 病 例, 請 依 既 定 之 法 定 傳 染 病 通 報 流 程 進 行 通 報 與 採 檢 作 業, 若 有 疑 似 傳 染 病 聚 集 事 件 或 特 殊 疫 情, 請 即 進 行 疫 調, 並 將 疫 調 報 告 上 傳 疾 病 管 制 署 重 要 或 群 聚 事 件 疫 調 報 告 平 台 ( 二 ) 結 核 病 疫 情 監 測 及 個 案 管 理 1 收 容 中 心 結 核 病 疫 情 監 測 及 個 案 管 理 之 目 的 : (1) 避 免 收 容 中 心 結 核 病 聚 集 傳 染 (2) 確 保 結 核 病 個 案 在 收 容 中 心 仍 能 持 續 抗 結 核 藥 物 治 療 2 收 容 中 心 結 核 病 疫 情 監 測 作 業 流 程 及 分 工 : (1) 收 容 中 心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 A. 收 容 民 眾 基 本 資 料 造 冊 列 管 : 身 份 證 字 號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原 住 址 進 駐 收 容 中 心 日 期 等 資 料 B. 將 收 容 民 眾 之 基 本 資 料 與 中 央 傳 染 病 追 蹤 管 理 系 統 比 對 a. 有 身 份 證 字 號 者 : 於 即 時 查 詢 功 能 查 詢 b. 無 身 份 證 字 號 者 : 於 族 群 管 理 中 以 姓 名 檢 索 查 詢, 並 查 明 是 否 為 系 統 中 列 管 之 個 案 C. 收 容 中 心 民 眾 與 中 央 傳 染 病 追 蹤 管 理 系 統 比 對 結 果 : 4-3

a. 是 通 報 列 管 中 之 結 核 病 人 ( 含 疑 似 ): (a) 痰 塗 片 或 培 養 為 陽 性 具 傳 染 性 者, 請 與 收 容 中 心 負 責 單 位 討 論 協 調, 另 行 安 排 收 容 空 間 (b) 向 轄 區 疾 病 管 制 署 區 管 中 心 報 告 比 對 結 果 及 安 排 情 形 (c) 提 供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照 護 b. 不 是 通 報 列 管 之 一 般 民 眾 : 依 一 般 收 容 程 式 提 供 照 護 D. 收 容 中 心 民 眾 咳 嗽 諮 詢 : a. 有 咳 嗽 症 狀 者, 請 衛 教 鼓 勵 戴 口 罩 b. 咳 嗽 症 狀 超 過 三 週 者, 請 轉 介 就 醫 進 行 胸 部 X 光 及 痰 檢 查, 並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2) 收 容 中 心 之 結 核 病 個 案 原 管 理 單 位 之 衛 生 局 : 完 成 追 蹤 個 案 進 駐 收 容 中 心 前 之 有 關 結 核 病 診 療 之 各 項 檢 查 報 告 (3) 疾 病 管 制 署 區 管 中 心 : A. 掌 握 轄 區 收 容 中 心 結 核 病 個 案 疫 情 資 料 B. 輔 導 縣 巿 衛 生 局 執 行 收 容 中 心 結 核 病 監 測 及 照 護 管 理 工 作, 並 提 供 必 要 時 之 協 助 (4) 疾 病 管 制 署 : 製 訂 收 容 中 心 結 核 病 監 測 流 程, 並 提 供 區 管 中 心 必 要 時 之 協 助 3 收 容 中 心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1) 確 認 個 案 持 續 使 用 抗 結 核 藥 物, 無 中 斷 之 虞 (2) 其 餘 個 案 照 護, 請 參 照 結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手 冊 4-4

圖 4.1 傳 染 病 疫 情 通 報 暨 檢 體 處 理 流 程 圖 衛 生 福 利 部 陳 報 部 長 署 長 副 署 長 疫 情 消 息 發 布 結 果 陳 報 疫 情 調 查 報 告 個 案 調 查 處 理 報 告 檢 體 採 檢 送 驗 確 認 個 案 通 報 疾 病 管 制 署 及 各 區 管 制 中 心 地 方 衛 生 機 關 追 蹤 輔 導 督 導 支 援 疫 情 調 查 個 案 調 查 病 例 通 報 追 蹤 列 管 民 眾 就 醫 受 災 地 區 醫 療 院 所 / 醫 療 站 民 眾 就 醫 4-5

表 4.1.1 災 後 傳 染 病 監 視 表 ( 衛 生 所 填 報 ) 衛 生 所 ( 災 害 名 稱 ) 災 後 傳 染 病 監 視 報 告 表 製 表 時 間 : 年 月 日 填 報 人 員 : 資 料 期 間 : 年 月 日 時 - 年 月 日 時 ( 請 以 24 時 制 填 寫 ) 聯 絡 電 話 : 監 視 點 名 稱 總 看 診 數 急 性 呼 吸 道 感 ( 含 無 須 通 報 急 性 腸 胃 炎 染 症 右 列 疾 病 者 ) 皮 膚 感 染 疑 似 傳 染 病 所 致 出 急 性 結 膜 炎 疹 疥 瘡 不 明 原 因 發 燒 ( 排 除 前 述 呼 吸 道 腸 胃 道 皮 膚 結 膜 感 染 所 致 ) 其 他 重 要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群 聚 事 件 ( 如 有, 請 註 記 監 視 點 名 稱 病 名 人 數 等 重 要 資 訊 ) 備 註 ( 如 : 收 容 中 心 水 電 供 應 或 環 境 消 毒 異 常 等 ) 標 記 計 數 說 明 1: 本 表 第 一 列 ( 除 第 一 八 九 欄 外 ) 請 填 各 項 總 計 數, 標 記 計 數 列 可 以 正 字 或 其 他 符 號 作 為 計 數 說 明 2: 若 一 個 人 有 不 止 一 種 病 況, 則 不 同 病 況 分 開 計 數, 例 如 一 位 求 診 個 案 可 能 同 時 有 急 性 腸 胃 炎 及 急 性 結 膜 炎, 則 兩 種 病 況 各 計 數 一 次 單 日 多 次 求 診, 則 僅 計 數 一 次 說 明 3: 詳 請 參 見 P4-14 填 表 說 明 4-6

表 4.1.2 災 後 傳 染 病 監 視 表 ( 衛 生 局 填 報 ) 衛 生 局 ( 災 害 名 稱 ) 災 後 傳 染 病 監 視 報 告 表 製 表 時 間 : 年 月 日 填 報 人 員 : 資 料 期 間 : 年 月 日 時 - 年 月 日 時 ( 請 以 24 時 制 填 寫 ) 聯 絡 電 話 : 鄉 鎮 市 區 監 視 點 總 看 診 數 ( 含 無 須 通 報 右 列 疾 病 者 ) 急 性 呼 吸 道 感 染 症 急 性 腸 胃 炎 皮 膚 感 染 疑 似 傳 染 病 所 急 性 結 膜 炎 致 出 疹 疥 瘡 不 明 原 因 發 燒 ( 排 除 前 述 呼 吸 道 腸 胃 道 皮 膚 結 膜 感 染 所 致 ) 其 他 重 要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群 聚 事 件 ( 如 有, 請 註 記 監 視 點 名 稱 病 名 人 數 等 重 要 資 訊 ) 備 註 ( 如 : 收 容 中 心 水 電 供 應 或 環 境 消 毒 異 常 等 ) 總 計 說 明 1: 資 料 回 報 方 式 及 回 報 時 間 請 依 區 管 中 心 公 告 辦 理 說 明 2: 若 有 疑 似 法 定 傳 染 病 病 例, 請 依 既 定 之 法 定 傳 染 病 通 報 流 程 進 行 通 報 與 採 檢 作 業, 若 有 疑 似 傳 染 病 聚 集 事 件 或 特 殊 疫 情, 請 即 進 行 疫 調 說 明 3: 詳 請 參 見 P4-14 填 表 說 明 4-7

表 4.2 病 媒 調 查 方 法 一 覽 表 病 媒 種 類 調 查 方 法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進 行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密 度 調 查, 尤 其 是 水 災 後, 瞭 解 孳 生 源 之 種 類 數 量 及 病 媒 蚊 密 度 是 否 有 增 加 之 趨 勢, 及 爆 發 登 革 熱 流 行 之 機 率 調 查 結 果 請 依 表 4.3 填 寫 老 鼠 跳 蚤 恙 蟲 定 點 設 置 捕 鼠 籠, 捕 捉 老 鼠, 瞭 解 當 地 老 鼠 種 類 密 度 及 寄 生 在 老 鼠 身 上 的 跳 蚤 恙 蟲 等 體 外 寄 生 蟲 種 類 及 密 度, 調 查 結 果 請 依 表 4.4 填 寫 另 外, 抽 取 老 鼠 血 液, 以 偵 測 恙 蟲 漢 他 病 毒 地 方 性 斑 疹 傷 寒 等 感 染 率, 以 瞭 解 當 地 鼠 類 攜 帶 疾 病 狀 況 4-8

表 4.3 縣 ( 市 ) 登 革 熱 / 屈 公 病 病 媒 蚊 密 度 調 查 紀 錄 表 縣 ( 市 ) 鄉 鎮 市 ( 區 ) 村 ( 里 ) 調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調 查 者 : 編 號 調 查 地 區 分 類 地 址 容 器 位 置 戶 內 戶 外 容 器 種 類 編 號 容 器 個 數 孳 生 斑 蚊 幼 蟲 數 ( 隻 ) 孳 生 斑 採 獲 斑 蚊 雌 蚊 數 ( 隻 ) 蚊 蛹 數 ( 隻 ) 埃 及 斑 蚊 白 線 斑 蚊 未 分 類 埃 及 斑 蚊 白 線 斑 蚊 戶 內 戶 外 戶 內 戶 外 註 一 : 調 查 地 區 分 類 :1. 住 宅 2. 機 關 3. 學 校 4. 空 地 5. 公 園 6. 菜 園 7. 市 場 8. 山 區 9. 其 他 積 水 容 器 種 類 :1. 花 瓶 2. 各 式 底 盤 3. 水 溝 4. 水 塔 冷 卻 水 塔 5. 帆 布 塑 膠 布 6. 桶 缸 甕 盆 7. 保 利 龍 箱 盤 塑 膠 籃 8. 馬 桶 水 箱 9. 杯 瓶 碗 罐 盒 10. 地 下 室 防 空 洞 11. 輪 胎 12. 其 他 註 二 : 無 水 之 容 器 不 予 紀 錄 註 三 : 孳 生 蚊 類 幼 蟲 數 欄, 如 無 法 區 分 埃 及 斑 蚊 或 白 線 斑 蚊 幼 蟲, 則 填 於 未 分 類 欄, 勿 重 複 計 算 4-9

表 4.4 鼠 類 及 外 寄 生 蟲 調 查 紀 錄 參 考 表 調 查 日 期 調 查 地 點 使 用 食 餌 捕 鼠 籠 數 量 老 鼠 外 寄 生 蟲 種 類 隻 數 種 類 隻 數 4-10

表 4.5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後 環 境 衛 生 調 查 表 ( 以 災 民 收 容 所 為 單 位, 如 未 設 置 災 民 收 容 所, 則 以 村 里 為 單 位 ) ( 一 ) 基 本 資 料 1. 災 民 收 容 所 有 地 點 ( 地 址 ): 容 納 災 民 人 數 : 人 聯 絡 人 : 電 話 : 沒 有 村 里 ( 名 稱 ): 2. 災 民 居 住 方 式 ( 單 選 ) 露 天 帳 篷 學 校 軍 營 其 他 3. 台 電 供 電 情 形 有 供 應 時 段 : 沒 有 是 否 有 緊 急 發 電 設 備 : 有 沒 有 4. 交 通 情 況 暢 通 中 斷 預 計 恢 復 交 通 尚 需 時 日 : 5. 通 訊 暢 通 中 斷 預 計 恢 復 通 訊 尚 需 時 日 : 6. 民 生 用 品 補 給 方 式 空 投 陸 運 每 週 補 給 次 數 : 7. 有 沒 有 醫 療 站 有 數 目 : (1 站 /2000 人 ) 是 否 足 夠 是 否 尚 需 數 目 : 沒 有 有 沒 有 醫 療 替 代 方 案 有 沒 有 ( 二 ) 民 生 用 水 水 質 調 查 1. 自 來 水 有 供 應 情 況 : 充 足 不 充 足 沒 有 2. 末 端 自 來 水 目 測 澄 清 度 水 質 清 澈 渾 濁 檢 驗 結 果 標 準 不 標 準 ( 由 環 檢 所 提 供 ) 3. 安 全 飲 用 水 供 應 來 源 是 否 限 自 來 水 檢 驗 合 格 包 裝 水 量 是 每 人 每 天 估 計 供 應 供 應 量 公 升 不 是 4. 民 生 用 水 來 源 ( 複 選 ) 自 來 水 山 泉 水 地 下 水 送 水 車 檢 驗 合 格 包 裝 水 ( 三 ) 廁 所 設 施 1. 廁 所 有 數 量 : 沖 水 : 可 以 不 可 以 是 否 消 毒 : 有 沒 有 沒 有 2. 廁 所 與 食 物 處 理 的 間 距 20 公 尺 <20 公 尺 3. 廁 所 / 災 民 人 口 數 之 比 率 : ( 標 準 1 個 /20 人 ) 4-11

( 四 ) 沐 浴 設 施 沐 浴 缺 時 有 時 無 有 ( 五 ) 食 物 供 應 情 形 集 中 處 理 有 煮 食 地 點 之 清 潔 : 良 好 差 沒 有 ( 六 ) 病 媒 狀 況 調 查 1. 環 境 中 蚊 蟲 叮 人 狀 況? 是 否 嚴 重 不 嚴 重 採 行 防 治 措 施? 有 沒 有 2. 環 境 中 蒼 蠅 目 測 狀 況 是 否 採 行 防 治 措 施 嚴 重 有 不 嚴 重 沒 有 3. 環 境 中 蟑 螂 目 測 狀 況? 嚴 重 不 嚴 重 是 否 採 行 防 治 措 施? 有 沒 有 4. 環 境 中 老 鼠 目 測 狀 況? 嚴 重 是 否 採 行 滅 鼠 措 施? 有 不 嚴 重 沒 有 ( 七 ) 環 境 品 質 1. 垃 圾 處 理 情 形 集 中 分 散 垃 圾 清 運 有 多 久 清 運 一 次 沒 有 是 否 進 行 垃 圾 消 毒 是 否 2. 環 境 消 毒 有 多 久 消 毒 一 次 : 日 沒 有 3. 災 區 廢 棄 物 處 理 情 形 有 清 運 沒 有 是 否 進 行 廢 棄 物 消 毒 是 否 4. 河 川 污 染 情 況 目 測 澄 清 度 清 澈 渾 濁 是 否 有 死 魚 或 動 物 屍 體 有 沒 有 調 查 地 點 : 調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調 查 人 員 : 4-12

表 4.6 災 後 傳 染 病 監 視 表 ( 區 管 中 心 填 報 )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署 區 管 制 中 心 ( 災 害 名 稱 ) 災 後 傳 染 病 監 視 報 告 表 製 表 時 間 : 年 月 日 填 報 人 員 : 資 料 期 間 : 年 月 日 時 - 年 月 日 時 ( 請 以 24 時 制 填 寫 ) 聯 絡 電 話 : 縣 市 別 鄉 鎮 市 區 監 視 點 總 看 診 數 ( 含 無 須 通 報 右 列 疾 病 者 ) 急 性 呼 吸 道 感 染 症 急 性 腸 胃 炎 皮 膚 感 染 疑 似 傳 染 病 所 急 性 結 膜 炎 致 出 疹 疥 瘡 不 明 原 因 發 燒 ( 排 除 前 述 呼 吸 道 腸 胃 道 皮 膚 結 膜 感 染 所 致 ) 其 他 重 要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群 聚 事 件 ( 如 有, 請 註 記 監 視 點 名 稱 病 名 人 數 等 重 要 資 訊 ) 備 註 ( 如 : 收 容 中 心 水 電 供 應 或 環 境 消 毒 異 常 等 ) 總 計 說 明 1: 請 於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後 第 二 日 起, 於 每 日 下 午 3 點 前 回 報 前 一 天 的 傳 染 病 監 視 結 果, 資 料 回 報 方 式 如 下 : (1) 請 各 區 管 制 中 心 於 該 區 管 制 中 心 資 料 分 享 平 台 公 用 區, 依 災 害 名 稱 建 置 專 屬 資 料 夾, 並 將 回 報 檔 案 依 日 期 放 置 於 此 資 料 夾 下 ( 範 例 : 資 料 夾 名 稱 颱 風, 檔 案 名 稱 1000701- 颱 風 - 表 4.6.xls ) (2)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未 撤 退 前, 各 區 管 制 中 心 需 另 將 回 報 資 料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寄 至 中 心, 詳 細 電 子 信 箱 以 急 性 組 公 佈 為 準 說 明 2: 若 有 疑 似 法 定 傳 染 病 病 例, 請 依 既 定 之 法 定 傳 染 病 通 報 流 程 進 行 通 報 與 採 檢 作 業, 若 有 疑 似 傳 染 病 聚 集 事 件 或 特 殊 疫 情, 請 即 進 行 疫 調, 並 將 疫 調 報 告 上 傳 本 署 重 要 或 群 聚 事 件 疫 調 報 告 平 台 說 明 3: 詳 請 參 見 P4-14 填 表 說 明 4-13

目 的 : 災 後 傳 染 病 監 視 報 表 ( 表 4.1.1/ 表 4.1.2/ 表 4.6) 填 表 說 明 為 早 期 偵 測 可 能 於 災 區 流 行 的 傳 染 病, 使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掌 握 疫 情 狀 況, 並 在 必 要 時 迅 速 採 取 防 疫 作 為, 及 時 介 入 通 報 流 程 : 災 後 傳 染 病 監 視 資 料 於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後 第 二 日 起 開 始 通 報, 各 單 位 角 色 如 下 : ( 一 ) 衛 生 所 : 收 集 各 監 視 通 報 點 資 料, 以 表 4.1.1 受 災 戶 民 眾 就 醫 情 形 標 記 統 計 表 ( 衛 生 所 填 報 ) 每 日 依 各 衛 生 局 公 告 時 間 回 覆 之 ( 二 ) 衛 生 局 彙 整 衛 生 所 通 報 資 料, 以 表 4.1.2 災 後 傳 染 病 監 視 報 告 表 ( 衛 生 局 填 報 ) 每 日 依 區 管 中 心 公 告 時 間 通 報 之 ( 三 ) 區 管 中 心 1. 彙 整 衛 生 局 通 報 資 料, 於 每 日 下 午 3 點 前 填 報 表 4.6 災 後 傳 染 病 監 視 報 告 表 ( 區 管 中 心 填 報 ) 2. 請 各 區 管 中 心 於 該 區 管 中 心 資 料 分 享 平 台 公 用 區, 依 災 害 名 稱 建 置 專 屬 資 料 夾, 並 將 回 報 檔 案 依 日 期 放 置 於 此 資 料 夾 下 ( 範 例 : 資 料 夾 名 稱 颱 風, 檔 案 名 稱 1000701- 颱 風 - 表 4.6.xls ) 3.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未 宣 布 解 散 前, 各 區 管 中 心 需 另 將 回 報 資 料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寄 至 中 心, 詳 細 電 子 信 箱 以 急 性 組 公 布 為 準 疫 情 中 心 經 彙 整 分 析 資 料 後, 每 日 製 作 ( 災 害 名 稱 ) 災 後 傳 染 病 監 視 檔 案, 公 布 於 疾 病 管 制 署 內 網 / 資 訊 熱 區 /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工 作 資 訊 專 區, 並 提 供 各 單 位 參 考 4-14

伍 環 境 衛 生 處 理 及 防 疫 工 作 一 收 容 中 心 與 緊 急 安 置 場 所 環 保 衛 生 設 施 之 規 劃 在 災 害 發 生 後 的 一 段 時 間, 短 則 從 數 日, 長 至 數 星 期 或 數 月, 人 們 可 能 必 須 面 對 惡 劣 環 境 衛 生 情 況, 並 且 需 要 找 到 一 個 臨 時 居 住 或 安 身 之 場 所 安 全 的 環 境 良 好 且 乾 淨 的 供 水 和 環 境 衛 生 是 三 個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較 大 區 域 之 受 災 民 眾 可 能 需 要 進 入 收 容 中 心 或 臨 時 安 置 場 所 這 些 場 所 環 保 衛 生 設 施 之 規 劃, 可 參 酌 以 下 內 容 辦 理 : ( 一 ) 臨 時 性 的 收 容 中 心 ( 如 學 校 活 動 中 心 ) 與 緊 急 安 置 場 所, 至 少 應 提 供 有 自 來 水 ( 或 臨 時 供 水 站 ) 公 共 廁 所 公 共 浴 室 或 廚 房 等 公 共 設 施 ( 二 ) 作 為 臨 時 收 容 中 心 之 場 所, 於 民 眾 開 始 進 駐 之 前, 最 好 先 進 行 環 境 清 潔 消 毒 等 工 作, 必 要 時 增 設 相 關 環 保 衛 生 設 施, 以 避 免 環 境 衛 生 情 況 惡 化 ( 三 ) 設 置 適 當 數 量 之 洗 手 設 施 建 議 每 10 個 人 應 有 一 個 洗 臉 盆, 另 外 每 100 個 人 應 有 一 個 4-5 公 尺 長 的 洗 手 檯 或 洗 手 槽 ( 四 ) 設 置 適 當 數 量 之 沐 浴 設 施 建 議 天 氣 溫 和 時 每 50 個 人 應 有 一 個 沐 浴 間, 天 氣 炎 熱 時 則 需 增 加 為 每 30 個 人 一 個 沐 浴 間 ( 五 ) 設 置 適 當 數 量 之 臨 時 性 公 共 廁 所 原 有 公 共 廁 所 不 足 使 用 之 收 容 場 所, 應 增 設 之, 臨 時 性 公 共 廁 所 原 則 上 每 20 人 設 置 一 座 其 公 共 廁 所 之 設 置 地 點, 應 設 置 於 民 眾 居 住 地 點 下 風 處, 至 民 眾 居 住 地 點 外 圍 不 超 過 30 公 尺, 但 必 須 遠 離 供 水 區 或 廚 房 至 少 20 公 尺 ( 六 ) 設 置 適 當 數 量 之 垃 圾 桶, 方 便 收 集 垃 圾 原 則 上 每 12-15 人 規 劃 一 個 容 量 為 50-100 公 升 的 垃 圾 筒 垃 圾 桶 應 每 日 集 中 至 垃 圾 集 中 站, 其 設 置 地 點 應 設 置 於 民 眾 居 住 地 點 下 風 處 ( 七 ) 設 置 適 當 數 量 之 臨 時 供 水 站, 以 提 供 安 全 之 用 水 自 來 水 供 水 系 統 如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應 設 置 臨 時 供 水 站 以 供 應 居 民 之 用 水 水 源, 為 避 免 居 民 提 水 之 不 便, 供 水 站 之 位 置 最 大 距 離 民 眾 居 住 地 點 不 超 過 150 公 尺, 每 個 供 水 點 最 大 服 務 人 數 為 250 人 5-1

( 八 ) 張 貼 適 當 數 量 之 衛 教 單 張 應 於 臨 時 供 水 站 公 共 廁 所 公 共 浴 室 或 廚 房 等 地 點 張 貼 衛 教 單 張, 提 醒 收 容 民 眾 注 意 個 人 衛 生, 以 降 低 發 生 疾 病 或 傳 染 病 的 風 險 二 用 水 衛 生 ( 一 ) 自 來 水 處 理 方 式 1 災 害 發 生 後, 自 來 水 取 水 水 源 可 能 因 環 境 遭 受 破 壞, 水 質 污 染 或 給 水 系 統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無 法 發 揮 正 常 功 能, 為 確 保 飲 用 水 的 水 質 安 全,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可 宣 導 民 眾 參 酌 環 保 署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參 見 表 5.1) 處 理 自 來 水 及 飲 用 水 表 5.1 用 戶 類 別 自 來 水 用 戶 簡 易 自 來 水 用 戶 自 來 水 及 飲 用 水 處 理 方 式 注 意 事 項 處 理 方 式 1. 以 蓄 水 池 貯 水 之 間 接 自 來 水 用 戶, 應 檢 查 蓄 水 池 是 否 淹 水, 如 有 淹 水 應 抽 乾 蓄 水 池, 洗 刷 潔 淨 後, 再 予 適 當 消 毒, 才 可 繼 續 蓄 水 使 用 ; 或 自 行 委 請 自 來 水 事 業 單 位 輔 導 之 蓄 水 池 ( 塔 ) 清 洗 業 清 洗 消 毒 2. 若 災 後 水 質 濁 度 增 高, 宜 煮 沸 後 再 飲 用 或 暫 時 飲 用 包 裝 水, 以 保 障 飲 水 安 全 3. 災 後 因 加 氯 量 增 加, 使 得 自 來 水 中 消 毒 藥 水 味 比 平 常 加 重 時, 用 戶 宜 在 燒 開 水 煮 沸 後 開 蓋 再 煮 三 分 鐘, 以 保 障 飲 水 安 全 飲 用 井 水 或 山 泉 水 等 簡 易 自 來 水 者, 災 後 管 理 單 位 應 清 除 水 井 或 水 源 地 之 污 泥, 並 洗 刷 乾 淨, 必 要 時 施 以 消 毒 飲 用 水 煮 沸 後 才 可 飲 用 非 自 來 水 地 區 飲 用 水 來 源 為 井 水 山 泉 水 或 河 川 池 塘 等 者, 在 災 後 水 質 濁 度 增 高 時, 宜 加 強 過 濾 ( 砂 濾 ) 或 投 以 適 量 明 礬 ( 硫 酸 鋁 ) 充 分 攪 拌 後, 靜 置 一 段 時 間, 取 其 澄 清 液 煮 沸 後 再 飲 用, 必 要 時 可 暫 時 飲 用 包 裝 水, 以 保 障 飲 水 安 全 備 註 : 家 戶 蓄 水 池 水 塔 的 清 洗 消 毒 方 法 請 至 環 保 署 飲 用 水 全 球 資 訊 網 下 載 相 關 資 料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災 害 後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實 施 計 畫 ) 5-2

2 限 水 期 間 用 水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 (1) 注 意 水 塔 及 蓄 水 池 的 衛 生 安 全, 限 水 期 間 勿 用 抽 水 馬 達 抽 水, 以 免 造 成 水 管 負 壓 而 吸 入 污 染 物 ; 停 水 復 水 後, 如 發 現 給 水 有 混 濁 異 色 及 異 味 等 現 象 時, 請 勿 使 用, 並 立 即 通 報 當 地 自 來 水 事 業 單 位 處 理 (2) 民 眾 儲 存 用 水 時 應 將 容 器 加 蓋, 且 儲 水 時 間 勿 超 過 3 天, 儲 水 容 器 應 每 週 刷 洗 一 次, 避 免 污 染 及 孳 生 細 菌 或 病 媒 蚊 (3) 學 校 如 使 用 地 下 水 作 為 備 用 水 源, 應 先 進 行 地 下 水 井 與 化 糞 池 滲 漏 及 其 他 可 能 污 染 源 的 檢 查 及 維 修, 以 確 保 用 水 衛 生 安 全 ; 未 經 消 毒 程 序 與 水 質 檢 驗 合 格 的 地 下 水, 應 僅 提 供 沖 廁 或 澆 灌 使 用, 不 可 作 為 餐 廳 廚 房 飲 水 機 或 洗 手 台 等 之 用 水 5-3

表 5.2 災 害 後 飲 用 水 抽 驗 管 制 之 分 工 表 工 作 項 目 中 央 主 管 執 行 單 位 抽 驗 時 機 抽 驗 地 抽 驗 項 目 機 關 點 淨 水 場 自 內 政 部 自 來 水 事 淨 水 場 來 水 水 質 經 濟 部 業 單 位 清 水 池 抽 驗 供 水 系 統 內 政 部 自 來 水 水 經 濟 部 質 抽 驗 環 保 署 自 來 水 事 業 單 位 環 保 署 稽 查 督 察 總 隊 北 中 南 三 區 環 境 督 察 大 隊 及 直 轄 市 縣 市 環 保 機 關 1. 颱 風 或 豪 雨 後 立 即 抽 驗, 並 持 續 七 日, 如 有 必 要, 應 延 長 持 續 抽 驗 時 間 2. 其 他 足 以 影 響 飲 用 水 水 質 或 水 量 之 災 害 發 生 後 立 即 抽 驗, 並 持 續 七 日, 如 有 必 要, 應 延 長 持 續 抽 驗 時 間 1. 颱 風 或 豪 雨 後 立 即 抽 驗, 並 持 續 七 日, 如 有 必 要, 應 延 長 持 續 抽 驗 時 間 2. 其 他 足 以 影 響 飲 用 水 水 質 或 水 量 之 災 害 發 生 後 立 即 抽 驗, 並 持 續 七 日, 如 有 必 要, 應 延 長 持 續 抽 驗 時 間 餘 氯 大 腸 桿 菌 濁 度 或 其 他 項 目 進 入 家 餘 氯 戶 之 前 大 腸 桿 菌 或 其 他 項 目 抽 驗 結 果 公 布 水 質 不 合 標 準 之 因 應 方 式 措 施 由 自 來 水 事 業 1. 通 知 自 來 水 事 業 單 位 或 直 轄 單 位 儘 速 改 善, 並 市 縣 市 環 保 擇 日 再 複 檢 機 關 透 過 大 眾 2. 告 知 民 眾 宜 煮 沸 傳 播 媒 體 公 布 後 再 飲 用 或 暫 時 飲 用 包 裝 水 由 直 轄 市 縣 市 環 保 機 關 透 過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公 布 5-4

表 5.2 災 害 後 飲 用 水 抽 驗 管 制 之 分 工 表 ( 續 ) 工 作 項 目 中 央 主 管 執 行 單 位 抽 驗 時 機 抽 驗 地 機 關 點 簡 易 自 來 水 井 水 事 業 水 清 水 池 質 抽 驗 內 政 部 管 理 單 位 非 自 來 水 水 質 抽 驗 環 保 署 直 轄 市 縣 市 環 保 機 關 環 保 署 直 轄 市 縣 市 環 保 機 關 1. 颱 風 或 豪 雨 後 立 即 抽 驗, 並 持 續 七 日, 如 有 必 要, 應 延 長 持 續 抽 驗 時 間 2. 其 他 足 以 影 響 飲 用 水 水 質 或 水 量 之 災 害 發 生 後 立 即 抽 驗, 並 持 續 七 日, 如 有 必 要, 應 延 長 持 續 抽 驗 時 間 同 右 進 入 家 戶 之 前 抽 驗 項 目 大 腸 桿 菌 濁 度 或 其 他 項 目 大 腸 桿 菌 濁 度 或 其 他 項 目 抽 驗 結 果 公 布 方 式 水 質 不 合 標 準 之 因 應 措 施 水 質 不 合 飲 用 1. 通 知 供 水 單 位 或 水 水 質 標 準 管 理 單 位 儘 速 改 者, 由 直 轄 市 或 善, 並 擇 日 再 複 縣 市 環 保 機 關 檢 通 知 該 管 理 委 2. 告 知 民 眾 宜 煮 沸 員 會 轉 知 使 用 後 再 飲 用 或 暫 時 家 戶 飲 用 包 裝 水 由 直 轄 市 或 縣 市 環 保 機 關 通 知 使 用 家 戶 摘 自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環 署 毒 字 第 六 一 五 六 九 號 函 修 正 之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災 害 後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實 施 計 畫 5-5

( 二 ) 安 全 飲 用 水 之 處 理 1 安 全 飲 用 水 之 處 理 與 消 毒 災 害 過 後 最 重 要 的 防 範 措 施, 為 確 保 可 提 供 充 裕 的 備 用 安 全 飲 用 水, 以 減 少 由 飲 水 傳 染 的 疾 病 爆 發 一 般 緊 急 用 水 ( 未 經 處 理 之 水 源 )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1) 如 果 水 源 是 未 經 處 理 的 地 表 水 ( 取 自 池 塘 溪 流 或 湖 泊 ) 或 地 下 水, 水 質 可 能 較 不 安 全, 煮 沸 則 是 最 好 的 方 法 但 使 用 較 為 混 濁 的 水 源 在 煮 沸 或 添 加 消 毒 劑 之 前 應 先 過 濾 過 濾 時 應 先 靜 置 後 取 用 上 部 澄 清 液, 再 用 咖 啡 濾 紙 紙 巾 紗 布 或 漏 斗 棉 塞 等 進 行 過 濾 (2) 煮 沸 煮 沸 是 淨 化 水 質 的 最 安 全 方 法, 將 水 煮 沸 3 至 5 分 鐘 後 即 可 使 用 (3) 個 人 或 家 庭 飲 用 水 如 無 法 使 用 煮 沸 的 方 法, 可 使 用 市 售 含 氯 家 用 漂 白 水 ( 此 種 漂 白 水 含 有 效 氯 約 5-6%, 主 要 成 分 為 次 氯 酸 鈉 ) 進 行 消 毒, 該 類 漂 白 水 是 最 容 易 取 得 使 用 的 最 佳 的 飲 用 水 消 毒 劑 消 毒 時 應 以 水 質 狀 況 先 行 判 斷 需 添 加 劑 量, 如 為 清 澈 的 水, 每 10 公 升 水 加 入 2 毫 升 漂 白 水 ; 有 點 混 濁 的 水, 每 10 公 升 水 加 入 4 毫 升 漂 白 水, 消 毒 後 應 靜 置 30 分 鐘 以 上 才 可 使 用 (4) 大 容 量 之 貯 水 池 或 臨 時 供 水 站, 較 為 實 用 之 消 毒 劑 是 含 氯 漂 白 水 溶 液 ( 成 分 為 次 氯 酸 鈉 ) 漂 白 粉 或 氯 錠 ( 成 分 為 次 氯 酸 鈣 ) 及 二 氯 異 氰 尿 酸 鈉 (NaDCC) (5) 大 容 量 之 貯 水 池 或 臨 時 供 水 站, 可 使 用 飲 水 消 毒 陶 管 (pot chlorinator) 進 行 用 水 消 毒 工 作 飲 用 水 陶 管 係 將 消 毒 劑 裝 置 於 陶 管 中, 利 用 陶 管 管 壁 微 小 之 隙 縫, 緩 慢 將 氯 釋 放 出 來 使 用 方 法 如 下 : 將 漂 白 粉 約 200 公 克 加 清 水 250 毫 升 混 合 溶 解 後, 倒 入 陶 管, 加 塞 後 以 塑 膠 繩 繫 住 墬 入 貯 水 槽 或 水 井 水 面 下 1 至 1.5 公 尺 內, 另 一 端 繫 住 固 定 於 貯 水 槽 或 水 井 口 上 通 常 1000 公 升 水 用 一 支 陶 管, 放 入 陶 管 30 分 鐘 後 應 使 用 餘 氯 測 定 器 測 量 水 中 餘 氯 量, 低 於 0.5 ppm 時, 應 再 上 一 支 陶 管, 如 出 水 量 增 加 時 應 適 加 陶 管 數 量, 每 支 陶 管 可 5-6

連 續 使 用 1 星 期 至 10 天, 但 應 每 天 測 量 水 中 餘 氯 量, 如 低 於 0.5ppm 時 應 更 換 管 內 漂 白 粉 2 飲 用 水 及 烹 調 用 水 安 全 的 飲 用 水 包 括 瓶 裝 煮 沸 過 或 處 理 過 的 水 應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不 要 用 被 污 染 的 水 洗 碗 盤 刷 牙 清 洗 食 物 或 製 作 冰 塊 (2) 如 果 使 用 瓶 裝 水, 注 意 封 口 是 完 整 的, 否 則 在 使 用 前 要 經 過 煮 沸 或 消 毒 在 供 水 系 統 未 經 測 試 安 全 前, 建 議 只 能 喝 消 毒 煮 沸 過 的 水 或 瓶 裝 水 (3) 水 經 煮 沸 會 殺 死 有 害 細 菌 及 寄 生 蟲 水 沸 騰 後 繼 續 煮 一 分 鐘 以 上, 能 殺 死 大 部 分 的 微 生 物 (4) 貯 水 容 器 於 使 用 前, 應 先 清 洗 及 用 含 氯 家 用 漂 白 水 消 毒 處 理, 並 小 心 使 用 任 何 儲 水 容 器 ( 三 ) 家 庭 緊 急 用 水 之 來 源 在 緊 急 狀 況 下, 如 果 儲 存 的 水 不 夠, 民 眾 在 家 中 有 一 些 地 方 可 以 取 得 安 全 的 緊 急 用 水 1 如 果 熱 水 器 沒 有 損 壞 的 話, 熱 水 管 中 的 水 可 以 使 用 2 抽 水 馬 桶 裡 水 箱 的 水 可 以 舀 出 使 用 3 冰 箱 中 融 化 的 冰 塊 4 水 果 罐 頭 蔬 菜 罐 頭 以 及 任 何 罐 裝 食 物 中 的 液 體 ( 四 ) 缺 水 期 間 之 手 部 清 潔 措 施 為 預 防 腸 病 毒 及 各 種 腸 道 傳 染 病, 缺 水 期 間, 洗 手 動 作 千 萬 不 能 少, 為 維 持 手 部 衛 生, 請 落 實 下 列 措 施 : 1 在 限 水 期 間, 如 轉 開 水 龍 頭 還 有 水, 仍 請 依 濕 搓 沖 捧 擦 的 步 驟 洗 手, 但 須 注 意 以 下 四 點 : (1) 勿 將 水 龍 頭 的 水 量 轉 到 最 大 (2) 勿 長 開 水 龍 頭 洗 手 (3) 勿 塗 抹 過 多 肥 皂 或 清 潔 劑 (4) 抹 濕 沖 洗 時, 將 水 龍 頭 的 水 量 轉 小 到 只 有 微 小 水 束 5-7

2 無 自 來 水, 但 仍 有 其 他 儲 水 或 乾 淨 水 源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準 備 兩 個 附 有 水 龍 頭 的 儲 水 桶, 其 中 一 桶 裝 入 3 至 5ppm 含 氯 漂 白 水, 另 一 桶 裝 入 清 水, 並 依 下 列 步 驟 洗 手 : (1) 打 開 裝 有 含 氯 漂 白 水 的 儲 水 桶 水 龍 頭, 以 小 水 量 沾 濕 雙 手 搓 揉 約 20 秒 後, 再 以 少 量 漂 白 水 進 行 第 二 次 沖 洗 (2) 打 開 裝 有 清 水 的 儲 水 桶 水 龍 頭, 將 手 部 殘 留 的 漂 白 水 洗 掉 後, 再 以 乾 淨 毛 巾 或 紙 巾 將 雙 手 擦 乾 3 如 果 無 法 取 得 肥 皂 和 清 水 時, 可 以 使 用 酒 精 含 量 60% 至 95% 的 乾 洗 手 液 清 潔 雙 手, 可 以 降 低 細 菌 類 致 病 原 感 染 的 風 險 ; 但 對 腸 病 毒 及 諾 羅 病 毒 的 消 毒 效 果 有 限 備 註 : 三 食 物 衛 生 ( 一 ) 衛 教 宣 導 5ppm 含 氯 漂 白 水 之 消 毒 液 泡 製 步 驟 : 以 市 售 家 用 含 氯 漂 白 水 原 液 1c.c, 加 入 10 公 升 的 乾 淨 水 中, 攪 拌 均 勻, 即 可 泡 得 約 5ppm 的 稀 釋 漂 白 水 停 水 停 電 的 情 況 下, 應 預 防 因 飲 食 感 染 腸 道 傳 染 病 與 食 物 中 毒 預 防 食 品 中 毒, 平 時 即 應 注 意 飲 食 衛 生 及 加 強 衛 教 工 作, 使 民 眾 瞭 解 發 生 原 因 及 注 意 事 項, 並 養 成 良 好 的 飲 食 衛 生 習 慣 預 防 食 品 中 毒 的 五 要 原 則 如 下 : 1 要 洗 手 : 調 理 食 品 前 後 都 需 徹 底 洗 淨, 有 傷 口 要 先 包 紮 2 要 新 鮮 : 食 材 要 新 鮮 衛 生, 用 水 也 必 須 乾 淨 無 虞 3 要 生 熟 食 分 開 : 用 不 同 器 具 處 理 生 熟 食, 避 免 交 互 污 染 4 要 澈 底 加 熱 : 食 品 中 心 溫 度 超 過 70 細 菌 才 容 易 被 消 滅 5 要 注 意 保 存 溫 度 : 低 於 7 才 能 抑 制 細 菌 生 長, 室 溫 不 宜 放 置 過 久 ( 二 ) 使 用 緊 急 狀 況 食 物 1 在 使 用 緊 急 狀 況 補 給 的 食 物 之 前, 先 食 用 電 冰 箱 或 冰 櫃 裡 的 易 腐 壞 的 食 物 5-8

2 不 管 外 觀 如 何, 經 烹 調 過 且 未 經 冷 藏 的 食 物, 在 室 溫 2 個 小 時 之 後 一 律 丟 棄 3 只 吃 有 正 常 色 澤 無 異 味 的 食 物 4 罐 頭 食 品 若 發 現 膨 脹 或 破 損 情 形 則 必 須 丟 棄 四 廢 棄 物 處 理 ( 一 ) 排 泄 物 處 理 人 類 糞 便 比 動 物 糞 便 更 危 險, 糞 便 比 尿 液 具 有 更 多 的 微 生 物, 而 且 容 易 孳 生 病 媒, 所 以 要 妥 善 處 理 排 泄 物, 以 免 發 生 腸 道 傳 染 病 1 無 公 共 廁 所 可 供 使 用 或 公 共 廁 所 不 足 之 地 區, 應 儘 速 設 置 公 共 廁 所 或 流 動 廁 所 各 縣 市 政 府 應 派 員 定 期 檢 查 公 共 廁 所 之 環 境 衛 生 環 境 消 毒 及 水 肥 清 理 等 工 作 2 無 法 設 置 或 來 不 及 設 置 流 動 廁 所 之 地 區, 應 統 一 指 定 地 點 設 置 為 臨 時 公 用 廁 所 區, 可 挖 掘 適 當 尺 寸 之 坑 洞 及 設 置 屏 障, 並 於 便 後 覆 土 掩 埋 各 縣 市 政 府 應 視 現 場 環 境 狀 況, 必 要 時 派 員 定 期 進 行 消 毒 工 作 ; 臨 時 公 用 廁 所 區 之 設 置 地 點 應 設 於 水 源 下 游 處, 並 需 距 離 使 用 水 源 至 少 20 公 尺 以 上, 以 免 污 染 水 源 3 缺 水 時 厠 所 馬 桶 之 沖 水, 可 收 集 洗 滌 後 廢 水 灌 注 馬 桶 水 箱 應 用, 若 完 全 無 水 使 用 時, 馬 桶 可 倒 入 適 量 漂 白 水 除 臭 消 毒 ( 二 ) 垃 圾 處 理 1 垃 圾 應 妥 善 分 類, 裝 於 不 透 水 的 垃 圾 袋 ; 廚 餘 應 妥 善 包 裝, 避 免 蒼 蠅 蟑 螂 老 鼠 等 病 媒 孳 生 2 垃 圾 應 存 放 於 垃 圾 集 中 站, 便 於 垃 圾 清 運 及 消 毒 工 作 之 進 行 3 若 垃 圾 無 法 定 期 清 運, 因 而 造 成 髒 亂 之 情 形, 請 當 地 衛 生 局 聯 繫 當 地 環 保 局 協 助 解 決 4 垃 圾 集 中 站 排 水 溝 及 髒 亂 地 點 如 需 要 進 行 消 毒 工 作, 可 取 適 量 之 殺 菌 劑 或 消 毒 劑 ( 如 酚 類 消 毒 劑 漂 白 粉 及 漂 白 水 等 ), 依 實 際 需 要 消 毒 處 所, 直 接 噴 灑 灑 佈 於 環 境 表 面, 如 於 消 毒 後 有 大 雨 發 生, 則 可 於 雨 停 後 再 行 消 毒 一 次, 以 發 5-9

揮 消 毒 之 功 效 五 病 媒 及 有 害 動 物 處 理 ( 一 ) 各 縣 市 政 府 應 定 期 派 員 至 受 災 地 區 收 容 中 心, 依 環 境 衛 生 狀 況 適 時 進 行 噴 藥 滅 蟲 工 作 ( 二 ) 請 受 災 地 區 民 眾 主 動 配 合 清 除 孳 生 源 及 維 護 環 境 衛 生 ( 三 ) 適 時 宣 導 告 知 民 眾 於 露 宿 時 為 避 免 蚊 蟲 叮 咬, 應 儘 可 能 穿 著 長 袖 衣 褲 各 級 衛 生 單 位 應 視 衛 生 需 求, 提 供 適 當 之 防 蚊 藥 品 供 民 眾 使 用 ( 四 ) 各 種 病 媒 及 有 害 動 物 昆 蟲 處 理 方 法 請 參 照 表 5.3 5-10

表 5.3 種 類 吸 血 性 昆 蟲 蟑 螂 蒼 蠅 老 鼠 病 媒 及 有 害 動 物 昆 蟲 之 處 理 方 法 處 理 方 法 吸 血 性 昆 蟲 包 括 蚊 子 跳 蚤 等 昆 蟲, 應 使 用 標 示 上 有 環 境 保 護 署 登 記 許 可 證 字 號 之 殺 蟲 劑, 並 在 使 用 時, 仔 細 研 讀 藥 瓶 上 之 標 示, 按 說 明 使 用 應 使 用 標 示 上 有 環 境 保 護 署 登 記 許 可 證 字 號 且 具 殺 蟑 螂 效 能 之 殺 蟲 劑, 並 在 使 用 時, 仔 細 研 讀 藥 瓶 上 之 標 示, 按 說 明 使 用 應 使 用 標 示 上 有 環 境 保 護 署 登 記 許 可 證 字 號 且 具 殺 蒼 蠅 效 能 之 殺 蟲 劑, 並 在 使 用 時, 仔 細 研 讀 藥 瓶 上 之 標 示, 按 說 明 使 用 使 用 捕 鼠 籠 粘 鼠 板 或 標 示 上 有 環 境 保 護 署 登 記 許 可 證 字 號 之 滅 鼠 劑, 並 需 配 合 滅 蚤 虎 頭 蜂 蛇 流 浪 狗 洽 當 地 權 責 機 關 六 衛 教 宣 導 災 後 因 受 災 地 區 環 境 衛 生 狀 況 惡 化, 可 能 引 發 各 種 傳 染 病, 各 級 衛 生 單 位 應 提 醒 民 眾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注 意 飲 水 食 物 及 環 境 衛 生, 預 防 腸 道 傳 染 病 ( 二 ) 清 除 孳 生 源, 預 防 登 革 熱 ( 三 ) 手 部 腳 部 防 護, 避 免 鉤 端 螺 旋 體 類 鼻 疽 感 染 ( 四 ) 提 醒 民 眾 於 自 來 水 復 水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五 ) 災 後 收 容 所 人 口 密 集, 應 落 實 呼 吸 道 衛 生 及 咳 嗽 禮 節 前 項 相 關 傳 染 病 之 衛 教 單 張, 請 自 行 連 結 至 疾 病 管 制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cdc.gov.tw), 下 載 相 關 內 容 參 考 使 用 七 淹 水 地 區 之 防 疫 消 毒 工 作 為 加 強 水 災 後 淹 水 地 區 之 防 疫 工 作, 預 防 傳 染 病 的 發 生, 各 5-11

級 衛 生 單 位 應 進 行 下 列 工 作 ( 一 )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應 於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因 應 風 災 水 災 一 級 開 設 後 第 二 日 起, 主 動 瞭 解 轄 區 災 後 防 疫 需 求 及 防 疫 工 作 執 行 進 度 ( 例 如 需 進 行 清 消 之 淹 水 家 戶 數 及 完 成 清 消 之 情 形 ), 提 報 縣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衛 生 組 ), 並 回 報 疾 病 管 制 署 各 區 管 中 心 ( 二 ) 為 有 效 進 行 防 疫 消 毒 工 作, 有 關 受 災 地 區 消 毒 劑 之 發 放 原 則 如 下 : 1 平 時 應 加 強 民 眾 衛 教 宣 導 工 作, 並 於 災 後 發 生 後, 儘 速 提 供 受 災 地 區 之 家 戶 消 毒 衛 教 宣 導 單 張, 提 供 受 災 家 戶 正 確 之 消 毒 方 法 2 鼓 勵 民 眾 自 行 購 買 巿 售 含 氯 家 用 漂 白 水 ( 此 種 漂 白 水 含 有 效 氯 約 5-6%, 主 要 成 分 為 次 氯 酸 鈉 ) 或 向 環 保 署 登 記 具 輸 入 製 造 許 可 證 之 殺 菌 劑, 自 行 進 行 居 家 環 境 消 毒 工 作 3 因 實 際 因 素 無 法 取 得 消 毒 劑 或 受 災 嚴 重 地 區 之 民 眾, 必 要 時 可 向 當 地 衛 生 局 ( 所 ) 索 取 或 由 衛 生 局 所 統 一 發 放, 發 放 時 以 每 戶 一 份 ( 瓶 ) 為 原 則 ( 三 ) 疾 病 管 制 署 各 區 管 中 心 於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後 第 二 日 起, 於 每 日 下 午 三 時 前, 彙 整 轄 區 各 縣 巿 衛 生 局 災 後 防 疫 工 作 執 行 進 度, 並 回 報 疾 病 管 制 署 應 變 工 作 小 組 (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輪 值 人 員 ) ( 四 ) 即 時 登 錄 防 疫 消 毒 藥 品 使 用 及 調 度 情 形, 並 迅 速 更 新 署 網 站 防 疫 物 資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防 疫 藥 品 器 材 資 料 ( 五 ) 災 害 發 生 過 後, 因 環 境 衛 生 狀 況 不 佳, 為 避 免 環 境 衛 生 惡 化, 建 議 淹 水 地 區 受 災 居 民 將 家 戶 依 清 除 清 潔 消 毒 三 步 驟, 做 好 消 毒 工 作 以 保 持 環 境 衛 生 1 清 除 : 水 退 後, 先 戴 手 套 及 膠 鞋 將 垃 圾 清 除 2 清 潔 : 牆 壁 地 板 及 傢 俱 表 面 用 肥 皂 水 清 洗 3 消 毒 : 可 使 用 巿 售 含 氯 家 用 漂 白 水, 依 其 使 用 說 明 進 行 消 毒 工 作 須 進 行 消 毒 之 地 點 包 括 可 能 與 食 物 接 觸 的 地 方, 如 桌 面 廚 房 內 的 餐 具 架 冰 箱 及 幼 童 玩 耍 的 地 方 有 關 災 害 地 區 家 戶 消 毒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見 附 件 五 5-12

上 述 室 內 外 環 境 消 毒 工 作, 民 眾 亦 可 自 行 購 置 有 向 環 保 署 登 記, 具 輸 入 製 造 許 可 證 之 一 般 環 境 用 藥 殺 菌 劑 ( 如 酚 類 消 毒 劑 四 級 銨 消 毒 劑 ), 依 產 品 使 用 說 明 實 施 環 境 消 毒 ( 六 ) 前 項 相 關 防 疫 消 毒 之 衛 教 單 張, 請 自 行 連 結 至 疾 病 管 制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cdc.gov.tw), 下 載 相 關 內 容 參 考 使 用 八 疫 苗 冷 貯 因 應 措 施 ( 一 ) 衝 擊 期 當 災 害 發 生, 致 疫 苗 冷 貯 溫 度 無 法 維 持 時, 各 級 衛 生 單 位 及 合 約 醫 院 診 所, 應 依 所 訂 之 疫 苗 冷 貯 設 備 溫 度 異 常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流 程 與 措 施 因 應 處 理 如 有 特 殊 無 法 因 應 狀 況 或 處 理 措 施 查 詢, 應 立 即 以 電 話 向 所 屬 衛 生 機 關 之 疫 苗 管 理 緊 急 聯 絡 人 請 求 支 援 或 協 助 ( 二 ) 重 建 期 1 確 認 災 區 疫 苗 及 冷 儲 設 備 損 失 情 形 當 災 害 發 生 後, 各 級 衛 生 單 位 及 合 約 醫 院 診 所, 應 即 檢 視 紀 錄 疫 苗 冷 儲 設 備 之 狀 態 運 作 功 能 冷 藏 溫 度 變 化 ( 溫 度 監 視 片 指 數 冷 凍 監 視 片 之 狀 態 高 低 溫 度 及 查 看 時 溫 度 ) 疫 苗 狀 況 及 查 核 處 理 情 形, 並 依 災 害 疫 苗 冷 貯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通 報 時 程 表 ( 表 5.4) 所 列 時 程, 通 報 至 相 關 衛 生 單 位 ( 表 5.5 及 表 5.6) 2 確 認 災 區 尚 可 支 應 之 冷 藏 動 力 與 設 備 及 重 建 (1) 衛 生 局 應 即 確 認 災 區 尚 可 支 應 之 冷 藏 設 備 與 動 力, 進 行 協 調 與 可 用 資 源 之 調 配 並 通 報 疾 病 管 制 署 儘 速 協 助 災 區 接 種 單 位 冷 運 冷 藏 設 備 重 建 事 宜 (2) 當 災 害 範 圍 遍 及 多 縣 市 時, 由 疾 病 管 制 署 統 整 未 受 災 地 區 之 疫 苗 冷 運 冷 藏 可 用 資 源, 緊 急 調 用 配 合 支 援 災 區, 儘 速 建 立 疫 苗 冷 藏 及 供 應 管 道 3 疫 苗 供 應 (1) 各 級 衛 生 單 位 應 評 估 常 規 疫 苗 之 毀 損 影 響 及 需 求 量, 及 評 估 災 區 必 須 實 施 之 特 殊 預 防 接 種 項 目 與 對 象 5-13

(2)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應 負 責 轄 區 內 疫 苗 之 緊 急 調 撥 使 用 補 充 供 應 等 措 施, 如 需 跨 縣 市 支 援, 應 通 報 疾 病 管 制 署 統 籌 因 應 (3) 當 災 害 範 圍 遍 及 多 縣 市 時, 由 疾 病 管 制 署 統 籌 全 國 庫 存 量 調 撥 支 應 短 期 之 需 求 (4) 緊 急 採 購 疫 苗 : 因 應 災 情, 由 疾 病 管 制 署 協 調 相 關 部 門 透 過 廠 商 國 際 組 織 或 其 他 國 家, 緊 急 供 應 或 支 援 4 臨 時 接 種 站 之 建 立 當 災 害 嚴 重 破 壞 原 有 之 疫 苗 接 種 單 位 時, 應 儘 速 成 立 臨 時 接 種 站, 由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自 行 調 配 設 備 與 人 力, 必 要 時 由 疾 病 管 制 署 協 調 周 邊 縣 市, 支 援 人 力 與 設 備 若 災 害 範 圍 遍 及 多 縣 市 時, 由 疾 病 管 制 署 擬 定 應 變 之 措 施 與 流 程, 統 籌 未 受 災 地 區, 緊 急 調 度 相 關 設 備 及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維 持 預 防 接 種 之 運 作 5 預 防 接 種 應 變 措 施 之 即 時 宣 導 與 通 知 管 道 之 建 立 (1) 透 過 媒 體 或 災 區 廣 播 車 等 宣 導 與 通 知 (2) 動 員 或 透 過 救 災 系 統 志 工 於 災 區 臨 時 接 種 站 避 難 所 等 發 送 衛 教 宣 導 通 知 5-14

5-15 圖 5.1 天 然 災 害 疫 苗 冷 貯 應 變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衛 生 福 利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縣 ( 市 ) 衛 生 局 鄉 ( 鎮 市 區 ) 衛 生 所 衛 生 室 合 約 院 所 其 他 鄉 ( 鎮 市 區 ) 衛 生 所 其 他 縣 ( 市 ) 衛 生 局 區 域 性 災 害 大 區 域 性 災 害 地 方 性 災 害 支 援 陳 報 統 籌 調 撥 支 援 災 害 報 告 應 於 二 小 時 內 完 成 災 害 報 告 應 於 二 小 時 內 完 成 支 援 災 害 報 告 應 於 二 小 時 內 完 成 支 援 支 援 支 援

表 5.4 天 然 災 害 疫 苗 冷 貯 情 形 通 報 時 程 表 通 報 表 名 稱 填 表 單 位 通 報 單 位 通 報 時 間 說 明 疫 苗 冷 貯 情 形 通 報 表 疫 苗 冷 貯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表 合 約 醫 院 診 所 衛 生 室 衛 生 所 衛 生 局 衛 生 局 合 約 院 所 衛 生 室 衛 生 所 衛 生 所 衛 生 局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署 急 性 傳 染 病 組 第 四 科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署 急 性 傳 染 病 組 第 四 科 災 後 二 小 時 內 災 後 四 小 時 內 各 單 位 應 於 災 後 二 小 時 內, 將 本 調 查 表 傳 真 至 通 報 單 位 1. 衛 生 局 應 於 災 後 四 小 時 內, 將 轄 內 各 衛 生 所 室 合 約 醫 院 診 所 及 局 內 之 疫 苗 冷 儲 情 形 查 核 結 果, 通 報 疾 病 管 制 署 2. 衛 生 局 若 無 法 於 時 效 內 完 成 轄 區 之 查 核 作 業, 可 將 已 完 成 查 核 之 地 區 資 料, 先 行 報 送 疾 病 管 制 署, 再 陸 續 補 正 查 核 資 料 附 註 : 1. 各 單 位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如 有 特 殊 無 法 因 應 狀 況 或 查 詢 處 理 措 施, 應 立 即 ( 不 分 上 下 班 時 間 ) 以 電 話 向 轄 區 衛 生 局 ( 所 ) 或 疾 病 管 制 署 之 疫 苗 管 理 緊 急 連 絡 人 請 求 支 援 或 協 助 2. 災 後 若 因 斷 電 或 非 上 班 時 間, 無 法 傳 真 上 述 資 料, 請 先 以 電 話 通 報 轄 區 衛 生 單 位, 恢 復 供 電 或 上 班 後 再 傳 真 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