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1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ch0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Microsoft Word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doc

6-1-1極限的概念

Microsoft Word - 12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簽 呈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教育實習問與答:

1公告[1].rtf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xls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一、 資格條件:

BOT_BS_audited_96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北縣政府辦理97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PowerPoint 簡報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T????????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四 五 六 七 1. 將 專 長 需 求 送 研 發 處 就 業 輔 導 暨 校 友 服 務 組 函 各 公 司 徵 求 實 習 機 會 2. 由 各 系 師 生 開 發 實 習 機 會 後 通 報 研 發 處 就 業 輔 導 暨 校 友 服 務 組 彙 整, 惟 學 生 不 得 至 自 家 或 三

項次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四 出 列 席 人 員 : ( 一 ) 主 持 人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游 自 達 教 授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曾 榮 華 教 授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代 表 ( 三 ) 國 教 輔 導 中 央 團 及 地 方 團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章節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目 錄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修正草案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Transcription: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 教 國 署 國 字 第 1050026318B 號 修 正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署 長 黃 子 騰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 國 ( 二 ) 字 第 1010193922B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 教 國 署 國 字 第 1020112019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 教 國 署 國 字 第 1040032492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 教 國 署 國 字 第 1050026318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一 依 據 : ( 一 )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第 十 條 規 定 ( 二 )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配 套 措 施 之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二 目 的 : ( 一 ) 篩 選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 二 ) 提 升 學 習 效 能, 確 保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 三 ) 落 實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理 想, 實 現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三 補 助 對 象 : ( 一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二 )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 三 ) 公 私 立 大 學 四 實 施 原 則 : ( 一 ) 弱 勢 優 先 : 優 先 補 助 弱 勢 地 區 學 校 學 生, 並 視 經 費 狀 況 及 需 要 逐 年 擴 大 補 助 ( 二 ) 公 平 正 義 : 依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提 供 學 習 不 利 學 生 積 極 性 教 育 扶 助 資 源 ( 三 ) 個 別 輔 導 : 對 於 需 要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的 學 生, 由 學 校 校 長 召 集 相 關 處 室 成 立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規 劃 與 執 行 本 要 點 相 關 事 項

五 實 施 對 象 : 以 下 所 指 學 校, 係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轄 內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 含 國 立 學 校 及 代 用 國 中 )( 以 下 簡 稱 轄 內 學 校 ) (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 1 學 生 經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語 任 一 科 目 有 不 合 格 之 情 形 者, 依 不 合 格 之 科 目 入 班 受 輔 2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經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受 輔 可 提 升 學 業 成 就 者 3 其 他 經 學 校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有 需 要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以 不 超 過 全 校 各 科 目 總 受 輔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為 原 則 ( 二 )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 1 符 合 下 列 要 件 之 一 者 為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 (1) 原 住 民 學 生 合 計 占 全 校 學 生 總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四 十 以 上 者 (2)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屏 東 縣 琉 球 鄉 臺 東 縣 蘭 嶼 鄉 及 綠 島 鄉 等 離 島 地 區 學 校 (3)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其 住 宿 學 生 總 人 數 占 全 校 學 生 總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者 (4)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學 校 成 績 待 提 升 之 學 校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三 考 科 任 兩 科 成 績 待 加 強 等 級 人 數 ( 含 缺 考 ) 超 過 該 校 應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之 學 校 (5)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所 屬 少 年 矯 正 學 校 及 少 年 輔 育 院 (6) 除 第 (4) 及 (5) 外, 經 學 校 評 估 得 改 採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方 式 辦 理, 惟 僅 能 擇 一 申 請, 並 應 函 報 教 育 局 ( 處 ) 核 可 2 學 生 經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語 任 一 科 目 不 合 格 者, 依 不 合 格 之 科 目 入 班 受 輔 3 其 他 經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有 需 要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評 估 其 所 需 受 輔 科 目 入 班, 惟 以 不 超 過 全 校 各 科 目 總 受 輔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為 原 則 六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 一 ) 一 般 班 級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1 具 有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接 受 八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2 未 取 得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應 接 受 十 八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 (1) 大 學 生 : 指 大 學 二 年 級 以 上 ( 含 研 究 所 ) 在 學 學 生 且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具 有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三 學 科 教 學 知 能 者 2 受 有 相 關 師 資 培 育 或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者 3 具 相 關 科 系 或 補 救 教 學 經 驗 者 (2) 社 會 人 士 : 指 大 專 以 上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社 會 人 士

( 二 ) 班 級 內 若 有 身 心 障 礙 ( 含 疑 似 ) 學 生, 須 具 備 前 項 資 格, 並 得 優 先 聘 任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之 教 學 人 員 : 1 持 有 特 殊 教 育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七 教 學 人 員 聘 任 方 式 : ( 一 ) 由 校 內 現 職 教 師 ( 含 長 期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 及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優 先 擔 任 其 餘 教 學 人 員, 均 應 透 過 本 署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 以 下 簡 稱 資 源 平 臺 ) 之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http://priori.moe.gov.tw/recruit/) 公 開 招 募, 並 於 職 缺 刊 登 完 畢 後,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之 通 知 信, 通 知 面 試 錄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人 員 ; 如 學 校 情 形 特 殊 實 施 確 有 困 難, 應 專 案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 二 ) 各 期 所 需 之 教 學 人 員, 各 校 得 優 先 聘 任 儲 備 教 師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或 家 庭 經 濟 弱 勢 之 大 學 生 擔 任 八 篩 選 及 測 驗 : ( 一 ) 提 報 學 生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階 段 : 1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 (1) 提 報 方 式 : 由 學 校 提 報 學 生 名 單 及 其 測 驗 科 目 (2) 應 提 報 比 率 : 1 各 校 由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 依 其 前 一 年 各 年 級 各 科 目 之 年 級 不 合 格 率 加 百 分 之 五 為 應 提 報 比 率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視 學 校 狀 況 予 以 增 調 2 偏 遠 地 區 或 具 特 殊 原 因 者, 專 案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得 放 寬 應 提 報 比 率 2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 每 位 學 生 必 須 參 與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三 科 目 之 測 驗 3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確 有 受 測 困 難, 得 免 參 加 篩 選 及 成 長 測 驗 4 未 結 案 之 個 案 學 生, 學 校 應 安 排 其 持 續 參 與 測 驗 ( 二 ) 測 驗 作 業 階 段 1 測 驗 時 間 : (1) 篩 選 測 驗 : 每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期 末 (2) 成 長 測 驗 : 每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期 末 2 測 驗 科 目 : 國 語 文 數 學 及 英 語 ( 含 聽 力 測 驗 ) 3 測 驗 方 式 : (1) 篩 選 測 驗 : 1 一 至 二 年 級 : 採 紙 筆 測 驗 2 三 至 八 年 級 :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但 電 腦 設 備 不 足 或 大 型 學 校 視 需 求, 得 以 學 校 為 單 位 採 答 案 卡 劃 記 辦 理

(2) 成 長 測 驗 : 1 二 年 級 : 採 紙 筆 測 驗 2 三 至 九 年 級, 統 一 採 電 腦 線 上 施 測 ( 三 ) 於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未 結 案 之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學 生 ( 以 下 簡 稱 個 案 學 生 ), 學 校 應 配 合 各 次 測 驗 持 續 安 排 學 生 參 加 測 驗, 以 利 長 期 追 蹤 輔 導 九 實 施 方 式 : ( 一 ) 開 班 人 數 : 1 每 班 以 十 人 為 原 則,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人, 最 少 不 得 低 於 六 人 但 有 成 班 困 難 之 偏 遠 小 型 學 校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其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者, 得 依 實 際 情 形 編 班 2 教 學 人 員 為 大 學 生 者, 每 人 以 輔 導 三 人 至 六 人 為 原 則 3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得 視 需 要 採 一 對 一 一 對 二 等 方 式 進 行 輔 導 ( 二 ) 編 班 方 式 : 1 以 抽 離 原 班 並 依 學 生 篩 選 測 驗 不 合 格 科 目 之 實 際 學 力 程 度 進 行 編 班, 並 得 採 跨 年 級 方 式 實 施 班 級 人 數 未 滿 六 人 時, 可 採 同 年 段 混 合 編 班 2 視 聽 障 學 生 之 輔 導 需 求, 應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整 體 規 劃 或 由 重 點 學 校 開 設 專 班, 每 位 教 師 輔 導 學 生 人 數 至 多 得 酌 減 二 人 ( 三 ) 實 施 時 間 : 1 補 救 教 學 分 為 四 期, 暑 假 第 一 學 期 寒 假 第 二 學 期, 各 校 得 視 學 生 實 際 需 求 情 形 規 劃 辦 理 期 數 2 學 期 間 於 正 式 課 程 ( 課 程 綱 要 之 學 習 總 節 數 內 ) 或 課 餘 時 間 實 施, 並 以 小 班 協 同 或 分 組 等 方 式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每 日 課 後 實 施 至 多 二 節 為 限, 國 小 週 三 下 午 至 多 四 節 為 限 午 休 時 間 不 得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3 週 六 及 週 日 以 不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為 原 則, 但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不 在 此 限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視 實 際 需 要, 並 經 家 長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簽 定 同 意 書, 專 案 報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後 得 於 週 六 實 施, 惟 至 多 四 節 為 限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每 期 應 至 少 訪 視 於 週 六 開 班 之 學 校 一 次 4 寒 暑 假 以 每 日 實 施 半 日, 至 多 四 節 為 限 但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不 在 此 限 5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得 於 學 期 中 實 施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6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應 實 施 特 殊 教 育, 不 得 於 正 式 課 程 時 間 進 行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如 於 課 餘 課 後 時 間 及 寒 暑 假 進 行 外 加 式 補 救 教 學 者, 應 與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 學 習 目 標 相 結 合 ( 四 ) 實 施 科 目 : 1 學 期 中 (1) 國 語 文 數 學 : 一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均 得 實 施 (2) 英 語 : 三 年 級 以 上 始 得 實 施

2 暑 寒 假 除 依 受 輔 科 目 及 年 級 安 排 外, 得 視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安 排 其 他 活 動 性 課 程, 並 以 不 超 過 該 期 教 學 節 數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為 原 則 3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之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得 不 限 受 輔 科 目 ( 五 ) 實 施 範 圍 : 學 校 應 依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提 供 之 個 案 學 生 診 斷 結 果 報 告 進 行 課 程 安 排 及 教 材 選 用 ( 六 ) 教 學 節 數 : 1 學 期 中 : 每 班 各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以 七 十 二 節 為 原 則 (1) 大 學 生 社 會 人 士 每 週 授 課 不 超 過 十 節, 並 以 至 少 分 散 二 日 至 三 日 實 施 為 原 則 (2)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及 儲 備 教 師 上 課 時 數 及 上 課 日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2 暑 寒 假 : 每 班 教 學 總 時 數 以 寒 假 二 十 節 暑 假 八 十 節 為 原 則, 各 類 教 學 人 員 之 上 課 時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3 各 校 規 劃 開 班 時, 每 班 得 於 二 百 四 十 四 節 之 總 量 管 制 前 提 下, 依 實 際 需 求 於 各 期 別 間 彈 性 調 整 運 用, 惟 調 整 比 率 不 得 逾 被 勻 支 期 別 總 節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未 開 班 期 別 之 節 數 不 得 勻 支 至 其 他 期 別 4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之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每 班 每 晚 至 多 二 節, 每 學 期 至 多 一 百 二 十 八 節 十 個 案 管 理 : ( 一 ) 補 救 教 學 篩 選 測 驗 不 合 格 或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認 定 應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學 校 應 於 測 驗 結 束 三 十 日 內 於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列 入 個 案 學 生 ( 二 ) 個 案 學 生 均 應 完 成 同 一 學 年 度 之 成 長 測 驗 及 次 一 學 年 度 之 篩 選 測 驗, 以 追 蹤 學 生 學 學 力 發 展 現 況 ( 三 ) 個 案 學 生 具 下 列 因 素 者,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後, 應 於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結 案 : 1 通 過 次 一 學 年 度 之 篩 選 測 驗, 且 經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評 估 可 穩 定 回 歸 原 班 學 習 進 度 者 2 其 他 因 素 : 長 期 請 假 中 輟 死 亡 或 特 殊 安 置 等 未 於 學 校 就 讀 之 情 形 者 3 身 心 障 礙 之 個 案 學 生 畢 業 後 就 讀 特 殊 學 校 者 ( 四 ) 六 年 級 未 結 案 之 個 案 學 生 應 由 其 就 讀 學 校 應 於 每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前 主 動 於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完 成 異 動 轉 銜 之 轉 出 作 業, 各 國 民 中 學 應 於 七 月 十 六 日 起 至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完 成 新 生 之 個 案 學 生 轉 入 作 業 ; 九 年 級 之 個 案 學 生 由 其 就 讀 學 校 將 學 生 異 動 內 容 修 正 成 畢 業 或 結 業 ( 五 ) 經 鑑 輔 會 鑑 定 為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並 達 篩 選 標 準 者, 經 持 續 輔 導, 相 關 輔 導 資 料 應 再 提 報 鑑 輔 會 鑑 定 ; 通 過 者, 轉 介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十 一 補 助 對 象 項 目 及 基 準 : ( 一 ) 補 助 縣 市 整 體 行 政 推 動 經 費 : 1 補 助 對 象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2 補 助 項 目 : (1) 政 策 宣 導 : 辦 理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說 明 會 校 長 及 承 辦 人 員 相 關 作 業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教 師 研 習 督 導 會 報 及 補 救 教 學 經 常 性 或 追 蹤 列 考 之 訪 視 等 (2) 行 政 督 導 : 成 立 並 落 實 補 救 教 學 工 作 推 動 小 組 運 作 ; 辦 理 期 中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訂 定 督 導 辦 法 抽 查 訪 視 追 蹤 督 導 成 果 檢 核 績 優 學 校 人 員 與 學 生 評 選 與 表 揚 等 取 得 到 校 諮 詢 人 員 資 格 者, 其 訪 視 費 用 每 人 每 次 二 千 元 為 上 限, 如 為 學 校 現 職 教 育 人 員, 於 不 影 響 課 務 之 前 提 下 擔 任 諮 詢 或 輔 導 任 務 工 作, 每 週 以 二 日 為 上 限, 得 以 公 假 登 記 (3) 輔 導 諮 詢 : 建 置 教 學 輔 導 系 統, 規 劃 訪 視 教 學 實 施 情 形, 提 升 教 學 人 員 教 學 知 能 取 得 入 班 輔 導 人 員 資 格 者, 其 訪 視 費 用 以 每 人 次 半 日 新 臺 幣 二 千 元 一 日 新 臺 幣 四 千 元 為 上 限, 如 為 學 校 現 職 教 育 人 員, 於 不 影 響 課 務 之 前 提 下 擔 任 諮 詢 或 輔 導 任 務 工 作, 每 週 以 二 日 為 上 限, 得 以 公 假 登 記 (4) 研 發 推 廣 : 研 發 教 材 教 法 教 學 策 略 及 教 材 示 例 等 並 加 以 推 廣 所 研 發 相 關 教 材 教 案 為 公 共 財, 應 將 檔 案 上 傳 ( 或 連 結 ) 於 資 源 平 臺, 提 供 教 學 人 員 無 償 使 用 (5) 實 驗 課 程 : 規 劃 辦 理 各 項 提 升 教 學 或 學 習 成 效 計 畫 (6) 教 師 成 長 : 辦 理 現 職 八 小 時 或 非 現 職 十 八 小 時 研 習 補 救 教 學 教 師 增 能 研 習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診 斷 結 果 說 明 與 運 用 等 (7) 教 材 印 製 : 編 印 師 生 所 需 補 教 教 學 課 程 教 材 資 源 及 個 案 學 生 使 用 教 材 之 印 刷 費 用 屬 之 (8) 資 源 中 心 : 1 資 源 中 心 設 立 數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轄 內 學 校 校 數 為 依 據 達 一 百 校 ( 含 百 校 內 ) 者 得 設 置 一 所 資 源 中 心, 每 年 補 助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 含 聘 請 一 名 專 責 人 員 人 事 費 用, 最 高 每 年 新 臺 幣 六 十 萬 元 ) 中 心 運 作 業 務 費 ; 達 二 百 及 三 百 校 以 上 者, 依 前 述 方 式 比 照 辦 理 2 部 分 縣 ( 市 ) 政 府 轄 內 學 校 數 已 達 百 校, 但 未 達 得 增 第 二 所 以 上 資 源 中 心 標 準 者, 如 校 數 超 過 六 十 校 以 上 者, 得 多 增 聘 一 名 專 責 人 員, 並 予 以 補 助 其 人 事 費 用 (9) 差 旅 費 : 1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與 專 責 人 員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相 關 業 務 會 議 如 係 參 與 培 訓 實 習 研 習 或 回 訓 等 性 質 之 活 動, 則 僅 得 補 助 往 返 交 通 及 住 宿 費 2 各 項 訪 視 評 鑑 追 蹤 督 導 或 諮 詢 輔 導 人 員 等 已 支 領 酬 勞 者 僅 得 補 助 往 返 交 通 及 住 宿 費 (10) 其 他 : 1 優 先 進 用 儲 備 教 師 並 提 供 佐 證 資 料 者 得 酌 增 補 助 經 費 額 度 2 辦 理 符 合 本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且 具 地 方 特 色 之 活 動 項 目

3 補 助 基 準 : (1) 本 項 補 助 之 核 定 金 額, 每 年 最 高 新 臺 幣 六 百 萬 元 (2) 本 項 補 助 依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財 力 級 次 分 級 補 助 : 第 一 級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第 二 級 百 分 之 八 十 八 第 三 級 百 分 之 九 十 ; 並 得 依 本 署 預 算 編 列 情 形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及 配 合 本 署 重 要 政 策 推 動 情 形 因 應 天 然 災 害 或 其 他 特 殊 需 要 予 以 增 減 補 助 比 率, 惟 最 高 仍 以 補 助 百 分 之 九 十 為 限 (3) 本 署 並 得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辦 理 績 效 及 提 報 計 畫 審 查 結 果 酌 予 調 整 補 助 額 度 如 有 特 殊 需 求, 專 案 報 經 本 署 同 意 後, 得 提 高 核 定 額 度 4 審 查 方 式 : (1) 由 本 署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報 申 請 計 畫 ( 包 括 經 費 明 細 ), 並 得 視 需 要 要 求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派 員 列 席 說 明 (2) 經 本 署 審 查 核 定 之 計 畫 項 目 及 經 費,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確 實 依 照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計 畫 內 容 並 落 實 執 行, 以 達 成 計 畫 目 標 (3) 本 署 依 據 修 正 計 畫 核 算 經 費 後,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陳 核 定 執 行 ( 二 ) 補 助 學 校 開 班 經 費 : 1 補 助 對 象 : (1)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轄 內 學 校 (2) 法 務 矯 正 署 所 屬 少 年 矯 正 學 校 及 少 年 輔 育 院 (3)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 限 補 助 教 學 人 員 之 人 事 費 用 ) 2 補 助 項 目 : (1) 人 事 費 : 補 助 教 學 人 員 鐘 點 費 勞 保 費 勞 退 金 健 保 費 及 補 充 保 費 等 相 關 經 費 1 鐘 點 費 : 甲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四 時 以 前 ( 各 校 得 以 第 七 節 下 課 時 間 為 區 分 基 準 ): 國 民 小 學 每 節 次 新 臺 幣 二 百 六 十 元 ;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次 新 臺 幣 三 百 六 十 元 乙 其 他 時 間 : 國 民 小 學 每 節 次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次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元 丙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 國 民 小 學 每 節 次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次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元 2 勞 保 費 勞 退 金 健 保 費 及 補 充 保 費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行 政 費 : 補 助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相 關 之 業 務 費 施 測 費 及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工 作 人 員 加 班 費 以 每 校 實 際 開 班 總 節 數 乘 以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十 元 為 補 助 上 限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依 下 列 經 費 項 目 訂 定 比 率 : 1 建 立 學 生 個 人 學 習 檔 案 製 作 教 材 教 具 2 召 開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所 需 膳 費 或 資 料 印 刷 費 3 購 買 學 生 獎 勵 品 ( 包 括 餐 點 )

4 非 屬 施 測 時 該 節 課 任 課 教 師 之 施 測 費, 以 補 救 教 學 授 課 鐘 點 費 計 算 之 5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之 住 校 生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工 作 人 員 加 班 費 (3) 教 材 編 輯 費 及 活 動 費 : 補 助 未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相 關 費 用 1 未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每 人 每 月 支 給 新 臺 幣 六 百 元 教 材 編 輯 費 及 每 人 每 期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教 學 活 動 所 需 相 關 費 用 2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統 籌 或 由 學 校 個 別 辦 理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授 課 人 員 之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聯 誼 或 文 康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4) 交 通 費 :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規 定 核 實 支 付, 大 學 生 之 教 學 人 員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5) 三 至 八 年 級 篩 選 測 驗, 因 電 腦 設 備 不 足 或 大 型 學 校 而 採 答 案 卡 劃 記 方 式 所 需 費 用, 由 國 教 署 酌 予 補 助 : 1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 依 前 一 學 年 度 篩 選 測 驗 各 校 各 年 級 各 科 不 合 格 人 數 加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補 助 總 人 次 2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 依 前 一 學 年 度 篩 選 測 驗 各 校 各 年 級 學 生 總 數 乘 以 三 科, 計 算 補 助 總 人 次 3 每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及 經 費 核 撥 等 作 業 依 本 署 函 文 說 明 辦 理 (6) 教 學 換 宿 : 1 未 支 薪 補 救 教 學 人 員 至 偏 遠 地 區 國 中 小 服 務, 學 校 得 免 費 提 供 住 宿, 並 應 簽 訂 教 學 住 宿 契 約 2 前 目 教 學 住 宿 契 約 包 含 教 學 時 數 宿 舍 使 用 規 範 補 助 項 目 ( 含 學 校 宿 舍 民 宿 車 資 及 民 間 基 金 會 願 意 補 助 民 宿 以 外 之 其 他 項 目 等 ) 與 額 度 安 全 維 護 及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方 式 等 內 容 3 有 關 本 款 辦 理 事 項, 後 續 依 本 署 函 文 說 明 辦 理 3 補 助 節 數 : (1) 學 期 中 :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年 最 高 補 助 一 百 四 十 四 節 ( 以 每 週 四 節 乘 以 十 八 週 乘 以 二 學 期 為 原 則 ) (2) 暑 寒 假 : 暑 假 最 高 補 助 八 十 節 ; 寒 假 最 高 二 十 節 (3)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一 百 二 十 八 節 六 年 級 及 九 年 級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一 百 一 十 二 節 ( 每 夜 二 節 乘 以 每 週 計 畫 輔 導 夜 數 乘 以 週 數 ) 4 補 助 基 準 : 本 項 補 助 依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財 力 級 次 分 級 補 助 : 第 一 級 至 第 二 級 為 百 分 九 十 第 三 級 至 第 五 級 為 百 分 之 百

( 三 ) 附 則 : 1 本 要 點 各 項 經 費 補 助 比 率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2 本 要 點 補 助 經 費 之 請 撥 支 用 及 核 銷 結 報 事 宜, 依 本 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且 不 得 用 於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任 何 學 習 能 力 檢 測 之 普 測 3 本 要 點 補 助 縣 市 整 體 行 政 推 動 經 費 之 結 餘 款 未 超 過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者,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無 需 繳 回 4 本 要 點 補 助 學 校 開 班 經 費 之 各 項 費 用 應 專 款 專 用 核 實 支 付, 不 得 挪 為 他 用, 且 補 助 之 開 班 及 篩 選 測 驗 採 答 案 卡 劃 記 費 用, 如 有 餘 款 應 按 補 助 比 率 繳 回 十 二 網 路 填 報 作 業 : ( 一 ) 學 校 回 報 作 業 : 1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應 成 立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為 篩 選 測 驗 不 及 格 的 個 案 學 生 提 供 相 關 教 學 輔 導 資 源 規 劃 補 救 教 學 入 班 事 宜 並 持 續 安 排 學 生 完 成 各 次 篩 選 與 成 長 測 驗 2 學 校 如 已 獲 得 民 間 團 體 贊 助 或 社 會 資 源 挹 注, 未 使 用 補 救 教 學 補 助 經 費 辦 理 開 班 者, 應 循 程 序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並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線 上 填 報, 始 得 不 申 請 3 學 校 應 依 本 要 點 作 業 流 程 及 補 助 項 目 內 容, 配 合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填 報 系 統, 完 成 各 期 程 線 上 回 報, 並 循 程 序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審 核 4 學 校 應 依 本 要 點 作 業 流 程 及 補 助 項 目 內 容, 配 合 評 量 系 統, 安 排 學 生 完 成 各 次 篩 選 及 成 長 測 驗 5 學 校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異 動 時, 有 關 填 報 系 統 及 評 量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帳 號 及 密 碼 均 應 列 入 移 交, 新 任 承 辦 人 員 並 應 即 時 修 改 系 統 密 碼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本 要 點 作 業 流 程 及 補 助 項 目 內 容, 完 成 轄 內 學 校 下 列 審 核 事 項 : 1 就 各 校 填 報 情 形 稽 催 及 彙 整 : 於 填 報 系 統 設 定 填 報 及 申 請 期 限, 隨 時 檢 視 並 掌 握 各 校 填 報 及 申 請 情 形, 必 要 時 應 進 行 稽 催 及 未 填 報 學 校 督 導, 並 依 本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審 核 各 校 開 班 計 畫 : 審 核 各 校 所 提 計 畫 應 符 合 本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並 依 限 於 填 報 系 統 完 成 各 校 開 班 數 個 案 學 生 及 經 費 核 定 等 作 業 十 三 經 費 請 撥 及 核 銷 ( 一 ) 本 計 畫 以 學 年 度 為 辦 理 期 程 本 案 經 費 以 專 款 專 用 方 式 處 理, 不 得 挪 為 他 用 經 費 之 請 撥 支 用 及 核 銷 結 報 事 宜, 依 本 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本 案 經 費 請 撥 方 式 如 下 : 1 整 體 行 政 推 動 計 畫 經 費 依 本 署 審 查 結 果 核 定 後 撥 付 2 開 班 經 費 採 預 核 方 式 辦 理 ; 參 採 前 一 年 度 開 班 經 費, 分 階 段 核 撥 第 一 階 段 經 費 依 前 一 年 開 班 總 經 費 預 核 百 分 之 七 十 之 經 費, 並 再 依 系 統 填 報 開 班 情 形, 核 定 後 續 所 需 經 費

( 三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於 學 年 度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彙 整 成 果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函 報 本 署 辦 理 核 結 成 果 報 告 書 及 可 編 輯 之 檔 案 格 式 資 料 光 碟 各 一 式 二 份,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1 紙 本 成 果 報 告 書 : (1) 本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成 效 評 估 與 檢 討 等 (2) 延 續 性 或 調 整 持 續 辦 理 計 畫 之 次 年 度 規 劃 及 預 期 效 益 等 (3) 研 發 之 教 材 資 源 清 冊 (4) 近 二 年 採 購 物 品 清 冊 2 可 編 輯 之 檔 案 格 式 資 料 光 碟 : (1) 本 年 度 核 定 計 畫 書 經 費 表 及 本 署 函 文 (2) 成 果 報 告 書 檔 案 (3)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研 習 照 片 及 其 手 冊 資 料 等 研 發 之 教 材 教 案 教 學 資 源 等 ( 四 ) 本 計 畫 相 關 結 報 及 憑 證 作 業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成 效 考 核 : ( 一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運 用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設 定 初 審 之 填 報 及 申 請 期 限, 並 定 時 檢 視 轄 內 學 校 填 報 及 申 請 情 形, 必 要 時 進 行 稽 催, 對 於 未 填 報 之 學 校 應 進 行 瞭 解, 並 要 求 其 依 規 定 辦 理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對 學 校 及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情 形 進 行 訪 視 或 評 鑑 績 優 者,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學 校, 依 權 責 核 予 相 關 承 辦 及 協 辦 人 員 敘 獎 鼓 勵 ( 三 ) 本 署 得 辦 理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學 校 訪 視 工 作, 並 就 執 行 情 形 給 予 改 進 意 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確 實 追 蹤 執 行 改 進 情 形 辦 理 績 效 優 良 者, 由 本 署 核 定 增 加 補 助 經 費 ( 四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績 效 優 良 者, 本 署 得 酌 予 增 加 補 助 經 費 ( 五 ) 配 合 本 署 每 年 度 所 辦 理 之 訪 視 及 統 合 視 導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進 行 成 效 考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