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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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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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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Transcription:

科 別 藥 劑 部 編 號 :6100001 主 題 口 服 藥 物 的 正 確 用 藥 方 法 101.11.14 訂 定 製 作 單 位 藥 劑 部 一 修 101.11.16 審 閱 一 藥 物 的 定 義 二 藥 物 的 給 予 途 徑 三 最 常 使 用 的 藥 物 劑 型 口 服 藥 1. 固 體 劑 型 ( 常 見 有 錠 劑 膠 囊 顆 粒 ) 服 藥 注 意 事 項 2. 液 體 劑 型 ( 常 見 有 糖 漿 懸 浮 液 水 劑 ) 服 藥 注 意 事 項 四 藥 物 保 存 原 則 五 藥 品 保 存 的 方 法 1. 已 開 封 或 分 裝 過 的 藥 品 2. 未 開 封 藥 品 六 哪 些 藥 不 能 使 用 了? 七 如 何 獲 得 藥 物 資 訊? 八 服 藥 注 意 事 項 九 就 醫 須 知? 1

一 藥 物 的 定 義 所 謂 藥 物, 簡 言 之 即 為 具 有 療 效 且 能 治 療 疾 病 減 輕 病 患 痛 苦 或 預 防 人 類 疾 病 的 物 質, 包 含 天 然 成 分 化 學 合 成 物 質 以 及 生 物 製 劑 等 二 藥 物 的 給 予 途 徑 一 般 藥 物 給 藥 方 式 可 區 分 為 1. 注 射 用 藥 ( 如 : 靜 脈 注 射 肌 肉 注 射 與 皮 下 注 射 等 ) 2. 內 服 方 式 ( 如 : 經 胃 腸 道 口 服 用 藥 舌 下 含 錠 及 口 含 錠 等 ) 3. 外 用 方 式 ( 如 : 經 皮 膚 黏 膜 用 藥 經 皮 吸 收 用 藥 及 經 鼻 腔 黏 膜 或 肺 部 呼 吸 道 用 藥 等 ) 三 最 常 使 用 的 藥 物 劑 型 口 服 藥 藥 物 劑 型 依 藥 物 的 性 質 適 應 症 及 使 用 對 象 的 不 同 而 有 多 種 設 計 正 確 使 用 各 種 藥 物 劑 型, 才 能 使 藥 物 發 揮 最 大 療 效 1. 固 體 劑 型 ( 常 見 有 錠 劑 膠 囊 顆 粒 ) 服 藥 注 意 事 項 服 藥 時 最 好 配 服 一 杯 溫 開 水 (240 毫 升 ), 以 免 藥 物 刺 激 食 道 抗 生 素 止 痛 消 炎 藥 等 具 侵 蝕 性, 服 藥 後 最 好 站 著 或 坐 直 約 90 秒, 切 勿 馬 上 平 躺 或 就 寢, 因 其 會 使 藥 物 停 留 在 食 道 的 時 間 延 長, 而 造 成 食 道 傷 害 不 要 以 咖 啡 茶 果 汁 可 樂 牛 奶 配 服 藥 品, 因 可 能 影 響 藥 效 服 用 長 效 劑 型 或 腸 衣 劑 型 的 藥 品 或 其 他 藥 師 指 示 須 整 粒 吞 服 之 特 殊 藥 品, 均 不 可 磨 碎 或 嚼 碎, 以 免 降 低 藥 效, 有 些 腸 衣 膠 囊 雖 可 打 開 膠 囊, 但 不 可 磨 碎 內 含 顆 粒 舌 下 含 錠 如 硝 基 甘 油 是 由 口 腔 黏 膜 直 接 吸 收, 亦 不 可 嚼 碎 或 直 接 吞 下 錠 劑 或 膠 囊 由 藥 瓶 取 藥 時, 儘 可 能 只 取 到 一 次 量, 不 要 倒 出 一 堆 再 倒 回, 以 免 濕 氣 關 係 而 致 變 質 鋁 箔 包 裝 的 藥 品, 也 不 要 事 先 撥 出, 以 免 藥 品 受 潮 顆 粒 或 粉 末 單 一 包 裝 的 藥 品, 應 依 包 裝 指 示 服 用, 大 多 先 溶 於 冷 開 水 中 再 吞 服, 但 有 例 外, 如 樂 瑪 可 ( Normacol) 顆 粒 劑, 需 直 接 倒 在 舌 上, 再 喝 水 吞 服 (1) 錠 劑 裸 錠 : 沒 有 包 衣 的 藥 錠, 藥 物 直 接 在 胃 內 溶 解 吸 收 口 含 錠 : 將 藥 物 含 在 口 中 慢 慢 溶 解, 直 接 作 用 在 治 療 部 位, 如 : 喉 片 舌 下 錠 : 最 常 見 的 舌 下 錠 就 是 治 療 心 絞 痛 的 硝 化 甘 油, 將 藥 物 含 在 舌 下 直 接 吸 收, 藥 效 發 揮 較 快 膜 衣 錠 : 膜 衣 可 以 使 有 效 成 分 不 易 受 潮 變 質, 有 利 於 藥 物 保 存, 亦 可 掩 蓋 藥 物 不 佳 的 味 道 2

糖 衣 錠 : 因 藥 物 苦 味 不 易 被 接 受, 用 糖 衣 掩 蓋 藥 物 的 苦 味 腸 溶 錠 : 為 了 保 護 藥 物 避 免 胃 酸 的 破 壞, 使 藥 品 到 達 腸 部 位 時 才 溶 解 吸 收 而 包 覆 外 膜 的 藥 錠 此 類 藥 品 不 可 以 磨 粉 及 壓 碎 使 用, 應 避 免 與 制 酸 劑 一 起 服 用, 以 防 止 藥 物 提 早 在 胃 部 崩 散, 受 到 胃 酸 的 破 壞 而 減 低 療 效 咀 嚼 錠 : 須 在 口 腔 充 分 咀 嚼 後 吞 服, 如 : 制 酸 劑 發 泡 錠 : 藥 物 加 水 後 會 溶 解 發 泡, 呈 水 溶 液 狀, 服 用 時 有 助 藥 物 吸 收 但 此 類 藥 物 因 含 鹽 類 ( 例 如 : 鈉 鹽 ) 較 高, 對 需 要 限 鹽 或 高 血 壓 之 病 患 須 小 心 服 用 此 類 劑 型 藥 物, 因 藥 片 體 積 較 大, 勿 直 接 吞 服 長 效 緩 釋 錠 : 為 了 增 加 病 患 服 藥 之 順 從 性 及 方 便 性, 而 改 變 藥 物 之 釋 放 方 式 以 磨 粉 及 壓 碎 使 用 此 緩 釋 劑 型 藥 品 會 導 致 藥 物 立 即 全 數 釋 出, 造 成 藥 物 過 量 口 溶 錠 ( 即 溶 錠 ): 藥 物 只 需 少 量 水 分, 在 口 中 就 會 快 速 溶 解, 此 劑 型 適 合 不 能 吞 服 藥 物 之 病 人 服 用 (2) 膠 囊 劑 : 膠 囊 外 殼 為 水 溶 性 材 質, 分 為 硬 膠 囊 與 軟 膠 囊 兩 種 : 硬 膠 囊 : 膠 囊 內 包 覆 藥 粉 或 顆 粒, 除 非 有 特 別 需 要, 否 則 不 可 打 開 膠 囊 服 用 軟 膠 囊 : 膠 囊 內 可 包 覆 油 狀 藥 品, 如 : 維 他 命 E 魚 肝 油 2. 液 體 劑 型 ( 常 見 有 糖 漿 懸 浮 液 水 劑 ) 服 藥 注 意 事 項 服 用 液 體 藥 物 時, 應 使 用 有 刻 度 的 量 杯 量 匙 或 其 他 可 準 確 量 取 的 器 具, 避 免 使 用 家 用 茶 匙 服 藥 後 若 有 苦 味, 可 多 喝 些 水 舒 緩 之 不 要 以 口 就 瓶 直 接 口 服 用 藥, 且 使 用 後 以 衛 生 紙 擦 淨 沾 在 瓶 口 周 圍 的 藥 液, 然 後 蓋 緊 若 未 特 別 說 明, 請 勿 冷 藏 抗 生 素 粉 末 泡 冷 開 水 後, 請 依 說 明 書 上 方 法 儲 存 懸 浮 藥 劑 則 必 須 搖 勻 後 服 用 (1) 糖 漿 劑 主 要 為 減 少 藥 品 苦 味, 有 多 種 水 果 味 道, 適 合 小 朋 友 及 老 人 服 用, 如 : 感 冒 糖 漿 咳 嗽 糖 漿 (2) 口 服 液 劑 藥 物 完 全 溶 於 液 體 中, 吸 收 較 快, 有 些 藥 粉 需 調 製 成 液 劑 服 用, 也 是 屬 於 此 類 劑 型 四 藥 物 保 存 原 則 1. 一 般 藥 物 保 存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避 光 避 熱, 且 在 密 閉 的 容 器 ( 避 空 氣 ) 中 保 存 2. 藥 物 的 保 存 應 依 仿 單 說 明 書 處 理, 除 了 有 特 別 標 示 需 要 在 冷 藏 條 件 下 保 存 的 藥 物 外, 其 餘 則 不 須 將 藥 物 置 於 冰 箱 裡 保 存 3. 保 存 藥 品 時, 不 要 把 藥 品 重 新 再 分 裝 至 別 的 容 器 中, 以 免 發 生 誤 服 或 服 用 過 期 藥 品 的 情 形, 某 些 原 本 盛 裝 藥 物 的 容 器 本 身 的 設 計 就 有 避 光 和 避 熱 的 效 果, 分 裝 後 容 易 使 藥 物 變 質 3

4. 藥 箱 應 進 行 分 類 管 理, 分 開 擺 放 急 救 藥 與 常 規 用 藥, 成 人 用 藥 品 兒 童 用 藥 品 外 用 藥 與 內 服 藥 品 應 明 顯 區 隔 存 放, 並 醒 目 標 示 品 名 5. 藥 品 的 保 存 須 與 食 品 明 顯 區 隔 存 放, 且 避 免 放 在 小 朋 友 可 拿 取 的 地 方, 防 止 誤 食 的 情 形 發 生 五 藥 品 保 存 的 方 法 1. 已 開 封 或 分 裝 過 的 藥 品 (1) 依 藥 物 說 明 書 或 藥 袋 說 明 指 示 存 放 (2) 沒 有 原 廠 個 別 密 封 鋁 箔 或 塑 膠 小 包 裝 藥 品 診 所 用 機 器 小 紙 包 封 裝 的 藥 物 開 封 過 的 原 廠 包 裝 藥 水 醫 院 自 行 分 裝 至 小 瓶 的 液 劑, 建 議 不 要 放 置 超 過 1 個 月 (3) 磨 粉 的 藥 物 因 易 受 潮 而 變 質, 建 議 不 要 超 過 2 個 星 期 (4) 止 咳 糖 漿 抗 過 敏 糖 漿 及 外 用 乳 膏, 儲 存 於 過 低 的 溫 度 下, 可 能 因 藥 物 的 溶 解 度 降 低 而 沉 澱, 而 導 致 藥 效 降 低, 因 此 請 存 放 於 室 溫 陰 涼 處 (5) 一 般 藥 物 短 期 內 不 再 服 用, 應 保 持 原 包 裝 在 乾 燥 陰 涼 處 存 放 (6) 眼 藥 水 一 般 保 存 在 室 溫 下 即 可 有 特 別 標 示, 需 放 在 冰 箱 冷 藏 者, 則 依 標 示 處 理 開 封 後 一 個 月 內 未 用 完, 應 即 丟 棄 (7) 胰 島 素 製 劑 若 開 封, 可 存 放 在 室 溫 下, 留 待 下 一 次 繼 續 使 用, 開 封 後 應 在 一 個 月 內 使 用 完 畢 2. 未 開 封 藥 品 (1) 特 殊 藥 物 須 依 藥 物 說 明 書 指 示 存 放 (2) 一 般 藥 物 則 存 放 於 室 溫 陰 涼 處 (3) 保 持 外 在 環 境 乾 燥 (4) 注 意 保 存 期 限, 包 裝 上 的 保 存 期 限 是 指 未 開 封 的 狀 態 (5) 特 別 註 明 需 要 冷 藏 保 存 的 藥 品, 放 在 冰 箱 時 必 須 和 食 物 分 開 保 存, 注 意 千 萬 不 要 把 應 冷 藏 的 藥 物 置 冷 凍 庫, 因 為 大 多 數 藥 物 一 旦 冰 凍 後, 即 使 再 融 化 也 會 變 質 而 不 能 再 使 用 (6) 慢 性 病 長 期 用 藥, 儘 量 不 要 更 換 包 裝, 因 為 藥 品 的 規 格 用 法 和 使 用 期 限 都 在 原 包 裝 上, 一 旦 將 原 包 裝 丟 棄 很 容 易 吃 錯 或 吃 了 過 期 藥, 如 果 一 定 要 更 換 包 裝 時, 也 一 定 要 註 明 藥 名 規 格 用 法 和 使 用 期 限, 千 萬 不 要 將 沒 吃 完 的 藥 混 在 一 起 放 在 瓶 中, 如 果 一 次 領 的 藥 吃 不 完, 應 放 在 原 包 裝 中 儲 存 (7) 胰 島 素 製 劑, 如 未 開 封 則 須 存 放 在 冰 箱 冷 藏 室 4

六 哪 些 藥 不 能 使 用 了? 下 列 藥 物 應 丟 棄 : 1. 開 封 超 過 6 個 月 2. 超 過 保 存 期 限 藥 品 3. 藥 物 的 外 形 顏 色 光 澤 改 變 破 裂 出 現 斑 點, 甚 至 黏 成 團 塊 4. 藥 品 為 液 體 劑 型, 若 原 澄 清 溶 液 變 混 濁 產 生 沉 澱, 乳 劑 分 層, 懸 浮 液 產 生 硬 塊 無 法 搖 散, 或 是 變 色 或 產 生 氣 體 時, 則 皆 不 能 再 使 用 5. 眼 藥 水 開 封 後 一 個 月 內 未 用 完 6. 栓 劑 若 包 裝 有 油 漬 產 生 7. 痊 癒 後 的 醫 師 處 方 剩 藥, 非 經 醫 師 指 示, 不 可 自 行 使 用, 也 勿 將 剩 藥 轉 送 他 人 使 用 七 如 何 獲 得 藥 物 資 訊? 藥 物 資 訊 依 藥 物 取 得 方 式 有 藥 物 原 廠 包 裝 標 示 說 明 書 ( 仿 單 ) 或 藥 袋 標 示 使 用 藥 物 時, 應 留 意 以 下 幾 點 : 1. 使 用 前 應 詳 細 閱 讀 藥 物 標 籤, 留 意 藥 物 的 劑 量 用 途 服 藥 時 間 禁 忌 與 注 意 事 項 等 2. 要 清 楚 使 用 方 法 ( 例 如 : 口 服 舌 下 投 予 嚼 碎 後 吞 服 噴 霧 吸 服 肛 塞 外 塗 等 ) 錯 誤 的 使 用 方 法, 輕 則 影 響 藥 效, 重 則 傷 害 身 體 3. 服 藥 後 如 果 有 過 敏 反 應, 如 起 紅 疹 嘴 唇 腫 脹 呼 吸 急 促 等 情 況, 應 立 即 停 止 服 藥 並 儘 快 就 醫, 以 確 認 是 否 是 藥 物 引 起 的 不 良 反 應, 並 記 下 藥 名, 記 錄 在 病 歷 表 及 個 人 藥 物 過 敏 紀 錄, 提 供 未 來 用 藥 的 參 照, 如 有 嚴 重 不 良 反 應 發 生, 應 立 即 通 報 4. 若 對 醫 師 處 方 藥 物 有 疑 問 或 與 藥 物 說 明 書 標 示 不 符 合 時, 請 善 用 藥 師 諮 詢 服 務 或 請 教 原 處 方 醫 師, 切 勿 自 行 更 改 服 藥 方 式 或 劑 量 5. 正 當 使 用 合 法 藥 物 而 受 害 者, 可 申 請 藥 害 救 濟 八 服 藥 注 意 事 項 1. 請 依 照 醫 師 處 方 及 藥 師 指 示 於 正 確 時 間 服 藥 2. 非 經 醫 師 指 示 不 可 任 意 改 變 藥 量 或 突 然 停 藥 3. 仔 細 閱 讀 藥 袋 上 的 各 項 資 訊, 包 括 姓 名 藥 名 用 法 用 藥 須 知 等, 若 不 清 楚 應 請 教 醫 師 或 藥 師 4. 錯 過 服 藥 時 間 應 有 之 處 置 : 若 即 時 想 起, 可 以 立 即 補 服, 但 是 如 果 已 經 接 近 下 次 服 藥 時 間, 則 仍 舊 依 照 原 時 間 吃 藥, 不 可 服 用 雙 倍 量 5. 藥 物 使 用 於 慢 性 病 (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等 ) 的 目 的 在 控 制 病 情, 無 法 治 癒, 故 應 持 續 服 藥, 不 可 因 病 情 暫 時 控 制 住 便 停 藥 5

6. 利 尿 劑 : 會 增 加 小 便 次 數, 最 後 一 劑 應 不 要 逾 晚 上 六 時 以 後 服 用 7. 口 服 降 血 糖 劑 : 飯 前 服 用 效 果 較 優, 服 藥 後 儘 可 能 在 半 小 時 內 進 食, 以 免 血 糖 降 得 太 低 8. 降 血 脂 藥 : 若 為 一 天 一 次, 宜 於 睡 前 服 用 9. 有 效 期 限 內 的 藥 品 才 可 服 用, 對 藥 品 的 期 限 若 有 問 題 可 請 教 藥 師 10. 不 要 將 藥 品 放 置 在 小 孩 易 拿 取 之 處, 或 放 在 靠 近 爐 火 水 槽 浴 室 廚 房 之 處 11. 為 避 免 服 用 錯 誤, 勿 在 光 線 不 好 的 地 方 服 藥 12. 服 藥 後 應 隨 手 將 藥 品 放 回 原 藥 袋, 不 要 將 不 同 的 藥 品 放 置 在 同 一 容 器 或 藥 袋 內, 且 須 保 存 原 藥 品 包 裝 13. 不 要 將 自 己 的 藥 品 給 家 人 或 朋 友 服 用, 即 使 是 症 狀 很 類 似 九 就 醫 須 知 1. 有 下 列 情 形 應 事 先 讓 醫 師 確 實 知 道 : (1) 是 否 正 服 用 其 他 處 方 或 非 處 方 藥, 或 有 其 他 疾 病 者, 如 肝 腎 疾 病 (2) 已 知 對 某 些 食 物 藥 物 等 過 敏 (3) 是 否 服 用 特 殊 飲 食 喝 酒 或 抽 煙 (4) 是 否 已 懷 孕 或 打 算 懷 孕 或 哺 乳 (5) 在 進 行 各 種 手 術 以 前, 包 括 拔 牙, 或 遇 到 緊 急 情 況 下 的 醫 療 處 置, 應 該 先 告 訴 醫 師 你 目 前 正 在 服 用 的 藥 品 2. 若 服 用 的 藥 物 困 擾 你 或 引 起 不 尋 常 反 應, 如 過 敏 嚴 重 不 適 時, 要 告 知 醫 師 3. 如 果 小 孩 誤 食 藥 品, 應 該 立 刻 就 醫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備 註 : 每 年 修 訂 或 審 閱 乙 次 警 語 : 所 有 衛 教 資 訊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使 用, 無 法 取 代 醫 師 診 斷 與 相 關 建 議, 若 有 身 體 不 適, 請 您 儘 速 就 醫, 以 免 延 誤 病 情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