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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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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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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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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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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籍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問 答 輯 問 題 頁 數 Q1: 外 籍 勞 工 來 臺 前 健 檢 規 定 及 項 目 第 2 頁 Q2: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後 健 檢 項 規 定 及 項 目 第 2 頁 Q3: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報 告 應 送 交 何 單 位 第 3 頁 Q4: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如 發 現 有 不 合 格 項 目, 應 如 何 處 置 第 3 頁 Q5: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漢 生 病 檢 查 相 關 規 定 第 4 頁 Q6: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胸 部 X 光 肺 結 核 檢 查, 合 格 與 不 合 格 第 4 頁 的 判 定 基 準 為 何 Q7: 外 籍 勞 工 於 定 期 健 檢 發 現 疑 似 肺 結 核, 如 何 確 診 第 4 頁 Q8: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雇 主 會 接 獲 主 管 機 關 公 文 通 第 5 頁 知 嗎 Q9: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雇 主 該 如 何 處 理 第 5 頁 Q10: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遭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返 國 後 第 6 頁 可 再 次 來 臺 嗎 Q11: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已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但 雇 主 第 6 頁 不 願 意 遣 送 出 國, 衛 生 單 位 會 如 何 處 理 Q12: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陽 性 個 案, 應 如 何 第 6 頁 就 醫 治 療 Q13: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陽 性 個 案, 經 治 療 後, 如 何 複 查 Q14: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陽 性 個 案, 完 成 治 療 及 複 查 後, 雇 主 如 何 送 件 衛 生 局 備 查 Q15: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之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確 診 個 案, 若 未 配 合 治 療, 返 國 後 可 再 次 來 臺 嗎 第 7 頁 第 7 頁 第 7 頁 Q16: 外 籍 勞 工 罹 患 哪 些 傳 染 病 會 遭 受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第 7 頁 Q17: 外 籍 勞 工 罹 患 傳 染 病, 雇 主 應 如 何 安 置 該 勞 工 第 8 頁 1

Q1: 外 籍 勞 工 來 臺 前 健 檢 規 定 及 項 目 A: 高 雄 市 就 業 服 務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1) 申 請 入 國 簽 證 時, 應 檢 具 認 可 醫 院 核 發 之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2) 外 籍 勞 工 來 臺 前 健 檢 項 目 : A. HIV( 愛 滋 病 毒 ) 抗 體 檢 查 B.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C. 胸 部 X 光 檢 查 肺 結 核 D. 腸 內 寄 生 蟲 糞 便 檢 查 E. 漢 生 病 檢 查 F. 妊 娠 檢 查 ( 女 性 ) G.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之 抗 體 陽 性 檢 驗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3) 依 據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外 籍 勞 工 向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入 國 簽 證 時, 須 檢 附 國 外 認 可 醫 院 核 發 之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但 再 次 入 國 工 作 之 外 籍 勞 工 檢 具 我 國 指 定 醫 院 入 國 日 前 3 個 月 內 核 發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者, 得 免 辦 理 母 國 健 檢 及 入 國 後 3 日 內 健 檢 Q2: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後 健 檢 項 規 定 及 項 目 A: (1)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後 健 檢 包 括 :3 日 內 健 檢 入 國 工 作 滿 6 個 月 18 個 月 及 30 個 月 之 日 前 後 30 日 內, 應 辦 理 健 檢 (2) 外 勞 健 檢 項 目 : A. HIV( 愛 滋 病 毒 ) 抗 體 檢 查 B.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C. 胸 部 X 光 檢 查 肺 結 核 D. 腸 內 寄 生 蟲 糞 便 檢 查 E. 漢 生 病 檢 查 (3) 依 據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外 籍 勞 工 向 我 國 2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入 國 簽 證 時, 須 檢 附 國 外 認 可 醫 院 核 發 之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但 再 次 入 國 工 作 之 外 籍 勞 工 檢 具 我 國 指 定 醫 院 入 國 日 前 3 個 月 內 核 發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者, 得 免 辦 理 母 國 健 檢 及 入 國 後 3 日 內 健 檢 Q3: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報 告 應 送 交 何 單 位? A: (1) 雇 主 應 於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後 3 日 內 安 排 外 籍 勞 工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並 於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後 15 日, 檢 送 相 關 文 件 ( 含 入 國 後 3 日 內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 送 交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辦 理 聘 僱 許 可 但 對 於 再 入 國 工 作 之 外 籍 勞 工, 如 檢 具 我 國 指 定 醫 院 入 國 日 前 3 個 月 內 核 發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者, 免 辦 入 國 後 3 日 健 康 檢 查 (2) 雇 主 於 收 受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6 18 30 個 月 )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之 日 起 15 日 內,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交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備 查 :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文 件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正 本 受 檢 外 國 人 名 冊 等 若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有 不 合 格 項 目, 雇 主 除 儘 速 安 排 其 治 療 或 複 查 外, 仍 須 依 前 述 規 定 期 限 內, 先 將 不 合 格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送 交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Q4: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如 發 現 有 不 合 格 項 目, 應 如 何 處 置? A: (1) 如 發 現 有 腸 內 寄 生 蟲 不 合 格 者 ( 非 屬 痢 疾 阿 米 巴 原 蟲 ), 得 於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核 發 之 日 起 45 日 內, 就 醫 治 療, 並 取 得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指 定 醫 院 核 發 之 寄 生 蟲 複 查 診 斷 證 明 書 (2) 如 為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陽 性 者, 得 於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核 發 之 日 起 30 日 內, 取 得 醫 療 院 所 核 發 之 完 成 治 療 證 明 (3) 如 為 疑 似 肺 結 核 或 因 故 無 法 確 認 診 斷 者, 得 於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核 發 之 日 起 15 日 內, 至 指 定 機 構 複 驗, 請 參 考 肺 結 核 相 關 問 答 題 (4) 外 籍 勞 工 於 定 期 (6 18 30 個 月 ) 健 檢, 如 經 確 診 為 痢 疾 阿 米 巴 原 蟲 陽 性 者, 得 自 費 治 療, 於 75 日 內 複 查 3 次 均 陰 性 時, 該 項 檢 查 視 為 3

合 格, 請 參 考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相 關 問 答 題 Q5: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漢 生 病 檢 查 相 關 規 定 A: 漢 生 病 檢 查 為 全 身 皮 膚 檢 查, 受 檢 者 可 穿 著 內 衣 內 褲, 並 由 親 友 或 女 性 醫 護 人 員 陪 同 受 檢 醫 院 檢 查 時 逐 步 分 部 位 受 檢, 並 依 門 診 醫 療 隱 私 維 護 規 範 維 護 受 檢 者 隱 私 Q6: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胸 部 X 光 肺 結 核 檢 查, 合 格 與 不 合 格 的 判 定 基 準 為 何? A: 依 據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胸 部 X 光 肺 結 核 檢 查 之 判 定 基 準 如 下 : (1)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 包 括 結 核 性 肋 膜 炎 ) 視 為 不 合 格 (2) 非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視 為 合 格, 包 括 下 列 診 斷 情 形 : 纖 維 化 ( 鈣 化 ) 肺 結 核 纖 維 化 ( 鈣 化 ) 病 灶 及 肋 膜 增 厚 (3) 如 經 診 斷 為 疑 似 肺 結 核 或 因 故 無 法 確 認 診 斷 時, 由 健 檢 醫 院 通 知 雇 主, 偕 同 外 籍 勞 工 攜 帶 體 檢 報 告 胸 部 X 光 片 及 前 次 體 檢 之 胸 部 X 光 片, 至 指 定 確 認 機 構 複 驗 (4) 妊 娠 孕 婦 得 至 指 定 確 認 機 構 進 行 三 套 痰 塗 片 檢 查, 取 代 胸 部 X 光 檢 查 三 套 痰 塗 片 檢 查 結 果 任 一 為 陽 性 者, 視 為 不 合 格 Q7: 外 籍 勞 工 於 定 期 健 檢 發 現 疑 似 肺 結 核, 如 何 確 診? A: 依 據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外 籍 勞 工 於 定 期 健 檢 發 現 疑 似 肺 結 核, 由 健 檢 醫 院 通 知 雇 主, 偕 同 外 籍 勞 工 攜 帶 體 檢 報 告 胸 部 X 光 片 及 前 次 體 檢 之 胸 部 X 光 片, 至 指 定 確 認 機 構 複 驗 指 定 確 認 機 構 依 據 胸 部 X 光 片 痰 液 抗 酸 菌 抹 片 檢 查 結 核 菌 培 養 病 史 及 臨 床 症 狀 進 行 綜 合 研 判 指 定 確 認 機 構 名 單, 請 洽 詢 疾 病 管 制 局 網 頁 : 胸 部 X 光 檢 查 確 認 機 構 名 單 4

Q8: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雇 主 會 接 獲 主 管 機 關 公 文 通 知 嗎? A:(1) 依 據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外 勞 因 定 期 健 檢 發 現 疑 似 肺 結 核, 雇 主 取 得 指 定 確 認 機 構 核 發 之 外 勞 肺 結 核 複 檢 診 斷 證 明 書, 請 送 交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 如 為 入 國 後 3 日 內 健 檢 之 複 檢 報 告, 則 送 交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對 於 複 檢 合 格 個 案, 衛 生 局 核 發 准 予 備 查 函 對 於 肺 結 核 確 診 個 案, 衛 生 局 核 發 健 康 檢 查 不 予 備 查 函 給 雇 主, 同 時 副 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接 獲 衛 生 局 公 文 後, 依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73 條 規 定, 廢 止 外 勞 聘 僱 許 可, 並 發 函 通 知 雇 主 應 於 14 日 內 遣 送 外 勞 出 國 (2) 外 勞 因 症 就 醫,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經 由 醫 院 通 報 法 定 傳 染 病,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因 外 勞 罹 患 須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之 傳 染 病, 發 函 通 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接 獲 衛 生 局 公 文 後, 依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73 條 規 定, 廢 止 外 勞 聘 僱 許 可, 並 發 函 通 知 雇 主 應 於 14 日 內 遣 送 外 勞 出 國 Q9: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雇 主 該 如 何 處 理? A:(1)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應 依 醫 師 處 方, 服 用 抗 結 核 藥 物 治 療 雇 主 取 得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函, 依 規 定 遣 送 外 勞 出 國 原 則 上, 痰 檢 查 陽 性 個 案 須 服 藥 2 週, 才 可 搭 乘 飛 機 出 國 (2) 雇 主 於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函 之 前, 依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雇 聘 辦 法 ) 第 19 條 規 定, 雇 主 應 依 外 國 人 生 活 管 理 照 顧 服 務 計 畫 書 規 定 妥 善 照 顧 外 國 人, 以 確 保 所 聘 僱 外 國 人 不 致 有 妨 礙 社 會 安 定 之 情 事 雇 主 如 欲 於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函 核 發 之 前 遣 送 外 勞 出 國, 須 取 得 所 在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健 檢 不 予 備 查 函 外 勞 罹 患 傳 染 病 通 知 函, 或 至 地 方 政 府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驗 證 程 序, 勞 雇 雙 方 同 意 中 途 解 約, 才 可 遣 返 外 勞 出 國 5

(3) 如 雇 主 未 依 雇 聘 辦 法 規 定 妥 善 照 顧 外 國 人, 經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而 未 改 善 者, 將 依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54 條 規 定, 不 予 核 發 招 募 許 可 ( 已 核 發 者, 得 中 止 引 進 ) 聘 僱 許 可 或 展 延 聘 僱 許 可 ; 依 違 反 本 法 第 57 條 規 定, 課 處 罰 鍰, 並 依 本 法 第 72 條 規 定, 廢 止 其 招 募 許 可 及 聘 僱 許 可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Q10: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遭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返 國 後 可 再 次 來 臺 嗎? A: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遭 受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相 關 公 文 副 知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由 該 署 依 據 內 政 部 禁 止 外 國 人 入 國 作 業 規 定, 肺 結 核 患 者 管 制 入 境 至 痊 癒 之 日 外 籍 勞 工 返 回 母 國 後, 仍 需 繼 續 治 療 至 痊 癒, 取 得 母 國 衛 生 當 局 核 發 之 肺 結 核 個 案 管 理 及 完 治 證 明,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送 交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申 請 解 除 入 境 管 制, 始 得 辦 理 來 臺 簽 證 Q11: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已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但 雇 主 不 願 意 遣 送 出 國, 衛 生 單 位 會 如 何 處 理? A: 衛 生 單 位 將 通 知 所 在 地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專 勤 隊, 並 於 外 籍 勞 工 離 境 之 前, 持 續 進 行 個 案 管 理, 至 遣 送 出 國 為 止 Q12: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陽 性 個 案, 如 何 就 醫 治 療? 答 :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陽 性 個 案, 得 回 原 健 檢 醫 院 或 就 近 醫 院 門 診 衛 生 所 治 療, 並 由 醫 師 向 疾 病 管 制 局 所 屬 分 局 申 請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治 療 藥 品 ( 屬 專 案 進 口 寄 生 蟲 藥 物 ) 外 籍 勞 工 須 自 費 負 擔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治 療 藥 品 費 ( 約 5,000~7000 元 ) 醫 療 院 所 申 請 外 籍 勞 工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治 療 藥 品, 須 同 時 傳 真 使 用 專 案 進 口 寄 生 蟲 藥 物 通 知 書 及 匯 款 收 據 至 疾 病 管 制 局 所 屬 分 局, 由 疾 病 管 制 局 所 屬 分 局 以 快 捷 郵 件 寄 送 藥 品 至 醫 療 院 所 6

Q13: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陽 性 個 案, 經 治 療 後, 如 何 複 查? 答 : 外 籍 勞 工 於 服 用 治 療 藥 物 ( 服 藥 日 數 約 為 7~10 日 或 20 日 ), 停 藥 1 個 月 後, 由 地 方 衛 生 機 關 於 7 日 內 進 行 3 次 採 檢 送 疾 病 管 制 局 複 查 Q14: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陽 性 個 案, 完 成 治 療 及 複 查 後, 雇 主 如 何 送 件 衛 生 局 備 查? 答 :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陽 性 個 案, 完 成 藥 物 治 療 停 藥 1 個 月 及 3 次 採 檢 後, 雇 主 應 檢 具 聘 僱 許 可 函 影 本 及 相 關 文 件, 送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申 請 備 查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於 受 理 複 查 備 查 案 時, 自 傳 染 病 通 報 系 統 下 載 複 查 結 果 Q15: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之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確 診 個 案, 若 未 配 合 治 療, 返 國 後 可 再 次 來 臺 嗎? A: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之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確 診 個 案, 若 未 配 合 自 費 治 療, 將 遭 受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相 關 公 文 副 知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由 該 署 依 據 內 政 部 禁 止 外 國 人 入 國 作 業 規 定,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患 者 管 制 入 境 至 痊 癒 之 日 外 籍 勞 工 返 回 母 國 後, 仍 需 繼 續 治 療 至 痊 癒, 取 得 醫 療 機 構 核 發 之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用 藥 治 療 證 明,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送 交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申 請 解 除 入 境 管 制, 始 得 辦 理 來 臺 簽 證 Q16: 外 籍 勞 工 罹 患 哪 些 傳 染 病 會 遭 受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A: 外 籍 勞 工 於 受 聘 僱 期 間 除 罹 患 肺 結 核 結 核 性 肋 膜 炎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感 染 或 漢 生 病, 會 遭 受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外, 罹 患 其 他 傳 染 病, 如 配 合 接 受 治 療, 仍 可 留 在 臺 灣 工 作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後 3 日 內 健 檢 發 現 之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個 案, 視 為 健 檢 不 合 格, 無 法 取 得 聘 僱 許 可 ; 但 入 國 工 作 滿 6 18 及 30 個 月 健 檢 發 現 之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個 案, 得 於 75 日 內 自 費 治 療 及 複 查 7

Q17: 外 籍 勞 工 罹 患 傳 染 病, 雇 主 應 如 何 安 置 該 勞 工? A:(1) 外 籍 勞 工 罹 患 傳 染 病, 經 醫 師 診 治 有 住 院 之 必 要 者, 於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 如 不 需 住 院 者, 雇 主 應 提 供 安 置 場 所 (2) 對 於 疑 似 肺 結 核 個 案 或 肺 結 核 確 診 等 待 遣 返 個 案, 雇 主 宜 提 供 通 風 良 好 的 單 人 房, 且 個 案 應 配 戴 外 科 口 罩 至 痰 液 培 養 結 果 沒 有 細 菌 (3) 對 於 腸 道 傳 染 病 病 患, 需 加 強 個 人 衛 生, 廁 所 應 提 供 充 足 之 衛 生 紙, 如 廁 後 一 定 要 使 用 肥 皂 或 洗 手 乳 洗 手, 避 免 污 染 環 境 及 把 手 ; 原 則 上 患 者 使 用 的 廁 所 及 洗 臉 臺, 患 者 排 便 後 曾 接 觸 過 的 地 方 均 須 消 毒 ( 如 馬 桶 座 墊 門 把 等 ) 如 設 施 許 可, 建 議 個 案 使 用 單 獨 馬 桶 在 符 合 各 項 腸 道 傳 染 病 解 除 列 管 規 範 前, 患 者 不 得 從 事 食 品 業 照 顧 病 人 及 兒 童 工 作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