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雇主須知



Similar documents
<4D F736F F D20A57EC479B3D2A475B0B7B164C0CBAC64B0DDB5AABFE82E646F63>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1公告[1].rtf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簽 呈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6-1-1極限的概念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教育實習問與答: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 ) 1 5 ( ) ( ) ( )

目    錄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xls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頁 次 :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BSP 烤箱 - 封面-2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Layout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職災補償實務及案例分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4D F736F F D D 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C 標準文件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一、 資格條件:

Appendix2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擴大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問與答

<4D F736F F D20A475A740AEC9B6A1A5F0B0B2BB50AFCAB6D4B3E6B D30392D323620B3D2A7BDBD54A977AAA9A5BB2E646F63>

???T????????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目 錄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PURPOSE

投影片 1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Transcription: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問 答 輯 問 題 頁 數 Q1: 外 籍 勞 工 來 臺 前 健 檢 規 定 及 項 目 第 2 頁 Q2: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後 健 檢 規 定 及 項 目 第 2 頁 Q3: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報 告 應 送 交 何 單 位? 第 3 頁 Q4: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如 發 現 有 不 合 格 項 目, 應 如 何 處 置 第 3 頁 Q5: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漢 生 病 檢 查 相 關 規 定 第 4 頁 Q6: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胸 部 X 光 肺 結 核 檢 查, 合 格 與 不 合 格 第 4 頁 的 判 定 基 準 為 何 Q7: 外 籍 勞 工 於 定 期 健 檢 發 現 疑 似 肺 結 核, 如 何 確 診 第 4 頁 Q8: 在 哪 種 情 況 下, 外 籍 勞 工 肺 結 核 個 案 可 以 留 在 臺 灣 第 4 頁 治 療? Q9: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雇 主 會 接 獲 主 管 機 關 公 文 通 第 5 頁 知 嗎 Q10: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雇 主 該 如 何 處 理 第 6 頁 Q11: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遭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返 國 後 可 再 次 來 臺 嗎 Q12: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已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但 雇 主 不 願 意 遣 送 出 國, 衛 生 單 位 會 如 何 處 理 Q13: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陽 性 個 案, 應 如 何 就 醫 治 療 第 6 頁 Q14: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陽 性 個 案, 經 治 療 後, 如 何 複 檢 Q15: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陽 性 個 案, 完 成 治 療 及 複 檢 後, 雇 主 如 何 送 件 衛 生 局 備 查 Q16: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之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確 診 個 案, 若 未 配 合 治 療, 返 國 後 可 再 次 來 臺 嗎 Q17: 外 籍 勞 工 罹 患 哪 些 傳 染 病 會 遭 受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第 8 頁 Q18: 外 籍 勞 工 罹 患 傳 染 病, 雇 主 應 如 何 安 置 該 勞 工 第 8 頁 Q1: 外 籍 勞 工 來 臺 前 健 檢 規 定 及 項 目 1

(1) 申 請 入 國 簽 證 時, 應 檢 具 認 可 醫 院 核 發 之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2) 外 籍 勞 工 來 臺 前 健 檢 項 目 : A. HIV( 愛 滋 病 毒 ) 抗 體 檢 查 B.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C. 胸 部 X 光 檢 查 肺 結 核 D. 腸 內 寄 生 蟲 糞 便 檢 查 E. 漢 生 病 檢 查 F. 妊 娠 檢 查 ( 女 性 ) G.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之 抗 體 陽 性 檢 驗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3) 依 據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外 籍 勞 工 向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入 國 簽 證 時, 須 檢 附 國 外 認 可 醫 院 核 發 之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但 再 次 入 國 工 作 之 外 籍 勞 工 檢 具 我 國 指 定 醫 院 入 國 日 前 3 個 月 內 核 發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者, 得 免 辦 理 母 國 健 檢 及 入 國 後 3 日 內 健 檢 Q2: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後 健 檢 項 規 定 及 項 目 (1)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後 健 檢 包 括 : 入 國 後 3 日 內 健 檢 入 國 工 作 滿 6 18 及 30 個 月 之 日 前 後 30 日 內 之 定 期 健 檢 (2)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項 目 : A. HIV( 愛 滋 病 毒 ) 抗 體 檢 查 B.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C. 胸 部 X 光 檢 查 肺 結 核 D. 腸 內 寄 生 蟲 糞 便 檢 查 E. 漢 生 病 檢 查 (3) 依 據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外 籍 勞 工 向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入 國 簽 證 時, 須 檢 附 國 外 認 可 醫 院 核 發 之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但 再 次 入 國 工 作 之 外 籍 勞 工 檢 具 我 國 指 定 醫 院 入 國 日 前 3 個 月 內 核 發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者, 得 免 辦 理 母 國 健 檢 及 入 國 後 3 日 內 健 檢 Q3: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報 告 應 送 交 何 單 位? (1) 雇 主 應 於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後 3 日 內 安 排 外 籍 勞 工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並 於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後 15 日 內, 檢 送 相 關 文 件 ( 含 入 國 後 3 日 內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 送 交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辦 理 聘 僱 許 可 但 對 於 再 入 國 2

工 作 之 外 籍 勞 工, 如 檢 具 我 國 指 定 醫 院 入 國 日 前 3 個 月 內 核 發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者, 免 辦 入 國 後 3 日 內 健 康 檢 查 (2) 自 103 年 3 月 1 日 起, 外 籍 勞 工 於 工 作 滿 6 18 30 個 月 之 日 前 後 30 日 內 辦 理 之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其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免 送 衛 生 機 關 備 查 但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結 果 如 有 不 合 格 項 目 或 須 進 一 步 檢 查 者, 例 如 : 寄 生 蟲 病 須 治 療 後 複 檢 疑 似 肺 結 核 個 案 須 進 行 確 認 檢 查, 於 完 成 複 檢 後, 雇 主 仍 須 於 收 受 複 檢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日 起 15 日 內, 將 複 檢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聘 僱 許 可 函 送 交 衛 生 局 備 查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有 不 合 格 項 目 或 須 進 一 步 檢 查 者, 而 未 辦 理 複 檢 及 備 查, 將 因 健 康 檢 查 不 合 格, 遭 受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Q4: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如 發 現 有 不 合 格 項 目, 應 如 何 處 置? (1) 如 發 現 有 腸 內 寄 生 蟲 不 合 格 者 ( 非 屬 痢 疾 阿 米 巴 原 蟲 ), 得 於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核 發 之 日 起 45 日 內, 就 醫 治 療, 並 取 得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指 定 醫 院 核 發 之 寄 生 蟲 複 檢 診 斷 證 明 書 (2) 如 為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陽 性 者, 得 於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核 發 之 日 起 30 日 內, 取 得 醫 療 院 所 核 發 之 完 成 治 療 證 明 (3) 如 為 疑 似 肺 結 核 或 因 故 無 法 確 認 診 斷 者, 得 於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核 發 之 日 起 15 日 內, 至 指 定 機 構 複 驗, 請 參 考 肺 結 核 相 關 問 答 題 (4) 外 籍 勞 工 於 入 國 工 作 滿 6 18 30 個 月 之 定 期 健 檢, 如 經 確 診 為 痢 疾 阿 米 巴 原 蟲 陽 性 者, 得 自 費 治 療, 於 75 日 內 複 檢 3 次 均 陰 性 時, 該 項 檢 查 視 為 合 格 請 參 考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問 答 題 (Q13~Q16) Q5: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漢 生 病 檢 查 相 關 規 定 漢 生 病 檢 查 為 全 身 皮 膚 檢 查, 受 檢 者 可 穿 著 內 衣 內 褲, 並 由 親 友 或 女 性 醫 護 人 員 陪 同 受 檢 醫 院 檢 查 時 逐 步 分 部 位 受 檢, 並 依 門 診 醫 療 隱 私 維 護 規 範 維 護 受 檢 者 隱 私 Q6: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胸 部 X 光 肺 結 核 檢 查, 合 格 與 不 合 格 的 判 定 基 準 為 何? 依 據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胸 部 X 光 肺 結 核 檢 查 之 判 定 基 準 如 下 : (1)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或 結 核 性 肋 膜 炎 視 為 不 合 格 (2) 非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視 為 合 格, 包 括 下 列 診 斷 情 形 : 纖 維 化 ( 鈣 化 ) 肺 結 核 纖 維 化 ( 鈣 化 ) 病 灶 及 肋 膜 增 厚 (3) 如 經 診 斷 為 疑 似 肺 結 核 或 因 故 無 法 確 認 診 斷 時, 由 健 檢 醫 院 通 知 雇 主, 偕 同 外 籍 勞 工 攜 帶 體 檢 報 告 胸 部 X 光 片 及 前 次 體 3

檢 之 胸 部 X 光 片, 至 指 定 確 認 機 構 複 驗 (4) 妊 娠 孕 婦 得 至 指 定 確 認 機 構 進 行 三 套 痰 塗 片 檢 查, 取 代 胸 部 X 光 檢 查 三 套 痰 塗 片 檢 查 結 果 任 一 為 陽 性 者, 視 為 不 合 格 Q7: 外 籍 勞 工 於 定 期 健 檢 發 現 疑 似 肺 結 核, 如 何 確 診? 依 據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外 籍 勞 工 於 定 期 健 檢 發 現 疑 似 肺 結 核, 由 健 檢 醫 院 通 知 雇 主, 偕 同 外 籍 勞 工 攜 帶 體 檢 報 告 胸 部 X 光 片 及 前 次 體 檢 之 胸 部 X 光 片, 至 指 定 確 認 機 構 複 驗 指 定 確 認 機 構 依 據 胸 部 X 光 片 痰 液 抗 酸 菌 抹 片 檢 查 結 核 菌 培 養 病 史 及 臨 床 症 狀 進 行 綜 合 研 判 指 定 確 認 機 構 名 單, 請 洽 詢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頁 : 胸 部 X 光 檢 查 確 認 機 構 名 單 Q8: 在 哪 種 情 況 下, 外 籍 勞 工 肺 結 核 個 案 可 以 留 在 臺 灣 治 療? 外 籍 勞 工 肺 結 核 個 案 得 在 臺 治 療 之 新 增 規 定, 自 103 年 1 月 17 日 生 效 : (1) 適 用 對 象 : 外 籍 勞 工 於 受 聘 僱 期 間 或 於 入 國 工 作 6 18 30 個 月 定 期 健 檢 ( 不 含 入 國 後 3 日 內 健 檢 ) 經 確 診 為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或 結 核 性 肋 膜 炎 個 案, 但 多 重 抗 藥 性 個 案 除 外 (2) 申 請 流 程 : 雇 主 得 於 肺 結 核 診 斷 證 明 書 核 發 之 日 起 15 日 內,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交 所 在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a. 診 斷 證 明 書 b. 雇 主 協 助 受 僱 者 接 受 治 療 意 願 書 c. 受 僱 者 接 受 衛 生 單 位 安 排 都 治 同 意 書 ( 表 單 格 式, 請 查 詢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站 / 出 入 境 健 康 管 理 / 外 國 人 健 檢 ) (3) 外 籍 勞 工 肺 結 核 個 案 得 於 完 成 藥 物 治 療 後 再 檢 查, 再 檢 查 結 果 為 陰 性 者, 視 為 合 格 但 未 配 合 都 治 累 計 達 15 日 ( 含 ) 以 上, 或 後 續 診 斷 為 多 重 抗 藥 結 核 病 者, 視 為 健 康 檢 查 不 合 格, 由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函 送 勞 動 部 廢 止 其 聘 僱 許 可 (4) 外 籍 勞 工 肺 結 核 個 案 如 於 聘 期 屆 滿 前, 仍 未 完 成 治 療 者, 則 由 衛 生 機 關 進 行 跨 國 轉 介, 請 其 返 回 母 國 後 繼 續 治 療 Q9: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雇 主 會 接 獲 主 管 機 關 公 文 通 知 嗎? (1) 依 據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外 勞 因 定 期 健 檢 發 現 疑 似 肺 結 核, 雇 主 取 得 指 定 確 認 機 構 核 發 之 外 勞 肺 結 核 複 檢 診 斷 證 明 書, 請 送 交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 如 為 入 國 後 3 日 內 健 檢 之 複 檢 報 告, 則 送 交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對 於 複 檢 合 格 個 案, 衛 生 局 核 發 准 予 備 查 函 對 於 肺 結 核 確 診 個 案, 衛 生 局 4

核 發 健 康 檢 查 不 予 備 查 函 給 雇 主, 同 時 副 知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接 獲 衛 生 局 公 文 後, 依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73 條 規 定, 廢 止 外 勞 聘 僱 許 可, 並 發 函 通 知 雇 主 應 於 14 日 內 遣 送 外 勞 出 國 (2) 外 勞 因 症 就 醫,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經 由 醫 院 通 報 法 定 傳 染 病,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因 外 勞 罹 患 須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之 傳 染 病, 發 函 通 知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接 獲 衛 生 局 公 文 後, 依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73 條 規 定, 廢 止 外 勞 聘 僱 許 可, 並 發 函 通 知 雇 主 應 於 14 日 內 遣 送 外 勞 出 國 Q10: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雇 主 該 如 何 處 理? (1)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應 依 醫 師 處 方, 服 用 抗 結 核 藥 物 治 療 (2) 外 籍 勞 工 肺 結 核 個 案 如 符 合 在 臺 治 療 的 要 件, 得 依 Q8 說 明, 向 衛 生 單 位 申 請 在 臺 治 療 (3) 外 籍 勞 工 肺 結 核 個 案 如 不 符 合 在 臺 治 療 的 要 件, 雇 主 取 得 勞 動 部 核 發 之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函, 依 規 定 遣 送 外 勞 出 國 原 則 上, 痰 檢 查 陽 性 個 案 須 服 藥 2 週, 才 可 搭 乘 飛 機 出 國 多 重 抗 藥 結 核 病 患 經 痰 培 養 為 陰 性 者, 方 得 搭 乘 飛 機 出 國 (4) 雇 主 於 勞 動 部 核 發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函 之 前, 依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雇 聘 辦 法 ) 第 19 條 規 定, 雇 主 應 依 外 國 人 生 活 管 理 照 顧 服 務 計 畫 書 規 定 妥 善 照 顧 外 國 人, 以 確 保 所 聘 僱 外 國 人 不 致 有 妨 礙 社 會 安 定 之 情 事 雇 主 如 欲 於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函 核 發 之 前 遣 送 外 勞 出 國, 須 取 得 所 在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健 檢 不 予 備 查 函 外 勞 罹 患 傳 染 病 通 知 函, 或 至 地 方 政 府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驗 證 程 序, 勞 雇 雙 方 同 意 中 途 解 約, 才 可 遣 返 外 勞 出 國 (5) 如 雇 主 未 依 雇 聘 辦 法 規 定 妥 善 照 顧 外 國 人, 經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而 未 改 善 者, 將 依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54 條 規 定, 不 予 核 發 招 募 許 可 ( 已 核 發 者, 得 中 止 引 進 ) 聘 僱 許 可 或 展 延 聘 僱 許 可 ; 依 違 反 本 法 第 57 條 規 定, 課 處 罰 鍰, 並 依 本 法 第 72 條 規 定, 廢 止 其 招 募 許 可 及 聘 僱 許 可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Q11: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遭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返 國 後 可 再 次 來 臺 嗎?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遭 受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相 關 公 文 副 知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由 該 署 依 據 內 政 部 禁 止 外 國 人 入 國 作 業 規 定, 肺 結 核 患 者 管 制 入 境 至 痊 癒 之 日 外 籍 勞 工 返 回 母 國 後, 5

仍 需 繼 續 治 療 至 痊 癒, 取 得 母 國 衛 生 當 局 核 發 之 肺 結 核 個 案 管 理 及 完 治 證 明,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送 交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申 請 解 除 入 境 管 制, 始 得 辦 理 來 臺 簽 證 Q12: 外 籍 勞 工 確 診 為 肺 結 核, 已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但 雇 主 不 願 意 遣 送 出 國, 衛 生 單 位 會 如 何 處 理? 衛 生 單 位 將 通 知 所 在 地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專 勤 隊, 並 於 外 籍 勞 工 離 境 之 前, 持 續 進 行 個 案 管 理, 至 遣 送 出 國 為 止 Q13: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陽 性 個 案, 如 何 就 醫 治 療? 答 :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陽 性 個 案, 得 回 原 健 檢 醫 院 或 就 近 醫 院 門 診 衛 生 所 治 療, 並 由 醫 師 向 疾 病 管 制 署 所 屬 區 管 中 心 申 請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治 療 藥 品 ( 屬 專 案 進 口 寄 生 蟲 藥 物 ) 外 籍 勞 工 須 自 費 負 擔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治 療 藥 品 費 ( 約 5,000~7000 元 ) 醫 療 院 所 申 請 外 籍 勞 工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治 療 藥 品, 須 同 時 傳 真 使 用 專 案 進 口 寄 生 蟲 藥 物 通 知 書 及 匯 款 收 據 至 疾 病 管 制 署 所 屬 區 管 中 心, 由 疾 病 管 制 署 所 屬 區 管 中 心 以 快 捷 郵 件 寄 送 藥 品 至 醫 療 院 所 Q14: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陽 性 個 案, 經 治 療 後, 如 何 複 檢? 答 : 外 籍 勞 工 於 服 用 治 療 藥 物 ( 服 藥 日 數 約 為 7~10 日 或 20 日 ), 停 藥 1 個 月 後, 由 地 方 衛 生 機 關 於 7 日 內 進 行 3 次 採 檢 送 疾 病 管 制 署 複 檢 Q15: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陽 性 個 案, 完 成 治 療 及 複 檢 後, 雇 主 如 何 送 件 衛 生 局 備 查? 答 :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陽 性 個 案, 完 成 藥 物 治 療 停 藥 1 個 月 及 3 次 採 檢 後, 雇 主 應 檢 具 聘 僱 許 可 函 影 本 及 相 關 文 件, 送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備 查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於 受 理 複 檢 備 查 案 時, 自 傳 染 病 通 報 系 統 下 載 複 檢 結 果 Q16: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之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確 診 個 案, 若 未 配 合 治 療, 返 國 後 可 再 次 來 臺 嗎?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檢 之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確 診 個 案, 若 未 配 合 自 費 治 療, 將 遭 受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相 關 公 文 副 知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由 該 署 依 據 內 政 部 禁 止 外 國 人 入 國 作 業 規 定,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患 者 管 制 入 境 至 痊 癒 之 日 外 籍 勞 工 返 回 母 國 後, 仍 需 繼 續 治 療 至 痊 癒, 取 得 醫 療 機 構 核 發 之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用 藥 治 療 證 明,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送 交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申 6

請 解 除 入 境 管 制, 始 得 辦 理 來 臺 簽 證 Q17: 外 籍 勞 工 罹 患 哪 些 傳 染 病 會 遭 受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外 籍 勞 工 於 受 聘 僱 期 間 除 罹 患 肺 結 核 結 核 性 肋 膜 炎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感 染 或 漢 生 病, 會 遭 受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外 ; 罹 患 其 他 傳 染 病, 如 配 合 接 受 治 療, 仍 可 留 在 臺 灣 工 作 部 分 外 籍 勞 工 肺 結 核 個 案, 得 經 衛 生 機 關 同 意 後, 在 臺 接 受 治 療, 詳 見 Q8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後 3 日 內 健 檢 發 現 之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個 案, 視 為 健 檢 不 合 格, 無 法 取 得 聘 僱 許 可 ; 但 入 國 工 作 滿 6 18 及 30 個 月 健 檢 發 現 之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個 案, 得 於 75 日 內 自 費 治 療 及 複 檢 Q18: 外 籍 勞 工 罹 患 傳 染 病, 雇 主 應 如 何 安 置 該 勞 工? (1) 外 籍 勞 工 罹 患 傳 染 病, 經 醫 師 診 治 有 住 院 之 必 要 者, 於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 如 不 需 住 院 者, 雇 主 應 提 供 安 置 場 所 (2) 對 於 疑 似 肺 結 核 個 案 或 肺 結 核 確 診 等 待 遣 返 個 案, 雇 主 宜 提 供 通 風 良 好 的 單 人 房, 且 個 案 應 配 戴 外 科 口 罩 至 痰 液 培 養 結 果 沒 有 細 菌 (3) 對 於 腸 道 傳 染 病 病 患, 需 加 強 個 人 衛 生, 廁 所 應 提 供 充 足 之 衛 生 紙, 如 廁 後 一 定 要 使 用 肥 皂 或 洗 手 乳 洗 手, 避 免 污 染 環 境 及 把 手 ; 原 則 上 患 者 使 用 的 廁 所 及 洗 臉 臺, 患 者 排 便 後 曾 接 觸 過 的 地 方 均 須 消 毒 ( 如 馬 桶 座 墊 門 把 等 ) 如 設 施 許 可, 建 議 個 案 使 用 單 獨 馬 桶 在 符 合 各 項 腸 道 傳 染 病 解 除 列 管 規 範 前, 患 者 不 得 從 事 食 品 業 照 顧 病 人 及 兒 童 工 作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