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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额 尔 古 纳 河 右 岸 作 者 : 迟 子 建 出 版 社 : 北 京 十 月 文 艺 出 版 社 出 版 日 期 : 开 本 : 正 16 开 页 数 :262 IS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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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作 者 : 出 版 社 : 中 国 电 影 出 版 社 版 权 所 有 : 烨 子 工 作 室 类 别 : 中 国 传 世 情 爱 小 说 出 版 时 间 :2005 年 10 月 字 书 数 :150 千 字 号 :ISBN /B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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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高 层 次 人 才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 负 责 制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工 作 年 度 计 划 ; 审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聘 期 工 作 目 标 职 责 任 务 权 利 和 待 遇 ; 拟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培 养 和 推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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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

常 见 基 金 项 目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时 间 纸 质 版 本 网 上 提 交 电 子 版 是 否 查 新 限 额 申 报 公 布 时 间 备 注 国 家 重 点 基 础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973 计 划 ) 3 月 中 下 旬 提 交 是 提 交 否 是 11 月 大

关于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聘 任 制 ; 进 一 步 强 化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的 导 向 功 能, 充 分 调 动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切 实 提 升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促 进 人 才 队 伍 全 面 协 调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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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1) (1) (3) (3) (6) (7) (7) (9) (11) (13) (13) (15) (16) (22) (23) (25) (26)

( 三 ) 加 强 指 导, 创 新 机 制 在 统 筹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有 效 利 用 各 方 面 教 育 资 源, 引 导 社 会 办 学 单 位 参 与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并 不 断 丰 富 继 续 教 育 内 容, 创 新 继 续 教 育 方 式, 整 合 继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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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卫生职业学院

两 学 一 做 退 休 不 褪 色 增 添 正 能 量 退 休 教 工 党 员 参 加 两 学 一 做 专 题 学 习 讨 论 6 月 22 日, 离 退 休 党 委 组 织 两 学 一 做 专 题 学 习 讨 论, 来 自 8 个 退 休 教 工 党 支 部 的 近 150 名 老 党 员 参 加

四川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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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大研〔201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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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 一 ) 本 表 供 申 报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使 用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须 对 有 关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并 分 别 在 相 应 栏 目 加 盖 公 章 涉 及 签 名 的 须 本 人 用 钢 笔 亲 自 填 写 ( 二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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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作 者 : 出 版 社 : 版 权 所 有 : 烨 子 工 作 室 类 别 : 出 版 时 间 :2005 年 10 月 字 书 数 :150 千 字 号 :IS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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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俗 文 化 研 究 第 三 辑 壳 ( 宁 化, 县 名, 下 同 ) 讲 述 盘 古 开 辟 天 地 后, 天 上 的 玉 皇 大 帝 派 人 和 各 种 动 物 下 到 凡 间 来 玉 帝 宠 信 人, 就 让 人 长 寿 不 死, 老 了 只 要 到 门 后 角 落 蜕 下 一 层 皮

一 项 目 申 请 人 情 况 申 请 人 姓 名 王 艳 云 性 别 男 民 族 汉 族 出 生 日 期 1996/07/21 所 在 学 院 生 物 与 化 学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15 级 化 学 本 科 班 ( 化 学 ) 项 目 名 称 草 莓 种 植 及 产 品 加 工 通 讯 地

Transcription: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2014 年 度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一 申 报 范 围 1 凡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在 岗 职 工,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具 备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能 够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在 任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均 为 合 格 以 上, 并 具 备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的 人 员, 均 可 申 报 参 加 2 已 取 得 政 工 系 列 职 务 且 符 合 第 1 条 所 列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以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评 审 3 我 院 对 具 备 晋 升 辅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的 人 员, 实 行 推 荐 委 托 评 审 参 加 该 系 列 对 口 主 管 部 委 的 评 审, 按 照 委 托 单 位 规 定 的 参 评 条 件 执 行 4 外 单 位 委 托 我 院 进 行 评 审 的 人 员, 需 出 具 部 委 (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 委 托 函, 评 审 条 件 和 程 序 要 按 照 我 院 的 要 求 执 行 5 截 止 到 2014 年 10 月 31 日, 对 于 已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的 人 员 ( 按 有 关 文 件 正 式 批 准 延 缓 办 理 退 休 年 龄 的 除 外 ), 不 再 评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6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不 得 申 报 : (1) 受 院 所 以 上 警 告 处 分 者 2 年 内 ; 受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者 3 年 内 (2) 伪 造 学 历 或 资 历 者 ; 伪 造 或 剽 窃 论 文 论 著 及 科 研 成 果 者,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如 评 审 后 发 现 问 题, 取 消 评 审 结 果 (3) 发 生 医 疗 责 任 事 故 未 满 3 年 的 或 发 生 医 疗 责 任 差 错 未 满 1 年 的 二 相 关 要 求

( 一 ) 学 历 及 任 职 年 限 等 要 求 1 申 报 晋 升 正 高 职 务 :(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并 担 任 副 高 职 务 5 年 以 上 ; 大 学 普 通 班 毕 业,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25 年 以 上 并 担 任 副 高 职 务 7 年 以 上 2 申 报 晋 升 副 高 职 务 :(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两 年 并 担 任 中 级 职 务 2 年 以 上 ; 硕 士 研 究 生 及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并 担 任 中 级 职 务 5 年 以 上 ; 大 学 普 通 班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20 年 以 上 并 担 任 中 级 职 务 6 年 以 上 3 申 报 晋 升 中 级 职 务 :(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考 核 期 合 格 ;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3 年 ; 本 ( 专 ) 科 毕 业 并 担 任 初 级 职 务 5 年 以 上 ; 中 专 毕 业 并 担 任 初 级 职 务 7 年 以 上 4 申 报 医 学 类 等 有 准 入 要 求 的 专 业,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执 业 资 格 5 博 士 后 出 站 人 员 ( 不 包 括 我 院 在 职 博 士 后 ), 出 站 考 评 优 秀 并 推 荐 晋 升 高 一 级 职 称 者, 可 直 接 参 加 本 单 位 相 应 职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评 审 ( 二 ) 职 称 外 语 ( 医 古 文 ) 水 平 要 求 按 照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关 于 完 善 医 古 文 考 试 和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中 医 药 人 函 2007] 55 号 ) 文 件 执 行 对 属 于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范 围 的 人 员, 要 求 参 加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组 织 的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对 从 事 中 医 专 业 临 床 药 剂 ( 不 含 医 技 护 理 ) 或 从 事 医 史 古 籍 文 献 研 究 工 作 的 人 员, 可 参 加 由 我 院 组 织 的 2014 年 度 职 称 医 古 文 考 试 (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 - 1 -

( 三 ) 计 算 机 能 力 要 求 按 照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关 于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的 有 关 规 定 ( 中 研 2004 40 号 ) 文 件 要 求 : 参 加 计 算 机 应 用 水 平 ( 能 力 ) 考 试 的 人 员, 评 聘 中 级 职 称 需 取 得 3 个 计 算 机 模 块 的 合 格 证 书, 评 聘 副 高 级 职 称 需 取 得 4 个 计 算 机 模 块 的 合 格 证 书, 对 在 评 聘 中 级 职 称 时, 已 取 得 的 3 个 计 算 机 模 块 合 格 证 书, 在 评 聘 副 高 级 职 称 时 继 续 有 效 由 副 高 级 职 称 晋 升 正 高 级 职 称 时, 不 再 要 求 计 算 机 应 用 水 平 ( 能 力 ) 的 考 试 ( 四 ) 对 论 文 著 作 要 求 1 申 报 晋 升 正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应 在 任 职 期 间 本 专 业 国 家 级 核 心 期 刊 标 有 CN 期 刊 号 或 SCI 源 刊 上,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 或 通 讯 作 者 ), 公 开 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不 少 于 3 篇 2 申 报 晋 升 副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应 在 任 职 期 间 本 专 业 国 家 级 核 心 期 刊 或 SCI 源 刊 上,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 或 通 讯 作 者 ), 公 开 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不 少 于 2 篇 3 在 任 职 期 间 作 为 主 编, 公 开 出 版 发 行 本 专 业 学 术 著 作 具 有 ISBN 统 一 书 号, 等 同 于 发 表 专 业 论 文 的 第 一 作 者 4 发 表 论 文 出 版 著 作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2014 年 10 月 31 日 ( 五 ) 科 研 医 疗 能 力 的 业 绩 成 果 要 求 1 科 研 系 列 申 报 正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在 任 现 职 期 间, 担 任 局 级 以 上 课 题 的 负 责 人 ; 局 级 以 上 课 题 主 要 参 加 人 员 ( 前 3 名 ) 并 在 任 现 职 期 间 获 得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院 级 以 上 的 科 研 成 果 奖 ( 不 分 奖 项 和 等 次 )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员 ( 以 获 - 2 -

奖 证 书 为 准 ) 申 报 副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在 任 现 职 期 间, 担 任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院 级 以 上 课 题 的 负 责 人 或 主 要 研 究 人 员 ( 前 3 名 ) 申 报 晋 升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需 参 加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院 级 以 上 课 题 研 究 工 作 2 医 疗 ( 药 护 技 ) 系 列 申 报 晋 升 医 疗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参 照 卫 生 部 制 定 的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中 高 级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及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提 出 的 中 医 学 临 床 专 业 中 高 级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申 报 晋 升 正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具 备 有 跟 踪 本 专 业 先 进 水 平 及 发 展 趋 势, 解 决 临 床 疑 难 复 杂 疾 病, 独 立 承 担 重 大 临 床 研 究 的 能 力, 并 能 根 据 本 专 业 本 学 科 的 发 展 思 路 提 出 课 题, 具 有 课 题 设 计 组 织 实 施 的 能 力 在 任 现 职 期 间 平 均 每 年 参 加 临 床 ( 技 术 ) 工 作 不 少 于 35 周, 兼 职 管 理 人 员 平 均 每 年 参 加 临 床 ( 技 术 ) 工 作 不 少 于 10 周 并 具 有 较 强 的 带 教 和 培 养 本 专 业 中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的 能 力, 每 年 为 下 级 进 修 医 师 讲 授 专 题 课 至 少 3 次, 有 培 养 2 名 主 治 医 师 的 经 历 申 报 晋 升 副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主 要 考 察 解 决 临 床 疑 难 复 杂 问 题 的 能 力, 并 能 结 合 本 学 科 的 发 展, 掌 握 科 研 选 题 及 研 究 方 法, 提 出 课 题 计 划, 进 行 课 题 研 究 在 任 现 职 期 间 平 均 每 年 参 加 临 床 ( 技 术 ) 工 作 不 少 于 40 周, 兼 职 管 理 人 员 平 均 每 年 参 加 临 床 ( 技 术 ) 工 作 不 少 于 12 周 并 具 有 指 导 下 级 医 师 进 修 医 师 的 能 力 能 主 持 门 诊 病 例 及 病 房 查 房 讨 论, 每 年 为 下 级 医 师 进 修 医 师 讲 授 专 题 课 2 次, 有 带 教 2 名 住 院 医 师 的 经 历 - 3 -

( 六 ) 破 格 晋 升 的 要 求 对 年 龄 在 40 周 岁 以 下, 并 担 任 副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2 年 以 上,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可 申 报 破 格 晋 升 正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年 龄 在 35 周 岁 以 下,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可 申 报 破 格 晋 升 副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破 格 晋 升 必 须 要 符 合 正 常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除 任 职 年 限 要 求 外 )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任 职 条 件 并 在 我 院 科 研 或 医 疗 工 作 中 作 出 突 出 业 绩, 指 : 获 国 家 级 奖 项 ( 不 分 奖 项 和 等 次 ) 前 5 名 ; 获 省 ( 部 ) 级 二 等 奖 项 以 上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员 ( 一 等 奖 前 3 名 二 等 奖 第 1 名 ), 并 为 国 家 级 课 题 的 负 责 人 对 具 有 大 专 学 历, 年 龄 在 50 周 岁 以 上 ( 即 1964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出 生 ), 且 从 事 护 理 专 业 已 满 30 年, 并 担 任 副 主 任 护 师 职 务 5 年 以 上,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可 申 报 破 格 晋 升 主 任 护 师 破 格 晋 升 必 须 要 符 合 正 常 晋 升 主 任 护 师 ( 除 学 历 要 求 外 )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任 职 条 件 并 在 我 院 护 理 工 作 中 作 出 突 出 业 绩, 指 : 获 省 ( 部 ) 级 以 上 奖 项 的 主 要 参 加 人 员 ( 一 等 奖 前 5 名 ; 二 等 奖 前 3 名 ; 三 等 奖 前 2 名 ); 获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院 级 以 上 护 理 专 业 相 关 个 人 表 彰, 并 参 与 局 级 以 上 临 床 课 题 人 员 ; 作 为 中 医 护 理 重 点 学 科 带 头 人 ; 担 任 国 家 级 学 术 团 体 护 理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或 常 务 理 事 以 上 职 务 ; 担 任 省 ( 部 ) 级 学 术 团 体 护 理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申 报 破 格 人 员 不 占 用 当 年 度 晋 升 指 标 ( 七 ) 经 我 院 选 派 的 援 疆 援 藏 博 士 服 务 团 和 派 往 国 外 承 担 援 助 任 务 或 公 派 出 国 学 习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外 服 务 期 间, 工 作 表 现 优 异, 且 符 合 申 报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条 件, 可 以 免 试 职 称 外 语 ( 医 古 文 ) 水 平 和 职 称 计 算 机 能 力 的 考 试 对 外 服 务 时 间 满 一 年 以 上 者, 可 在 近 5 年 内 - 4 -

享 受 一 次 不 占 用 当 年 度 晋 升 指 标 的 资 格 评 审 三 评 审 程 序 ( 一 ) 个 人 申 报 : 符 合 晋 升 条 件 的 人 员, 在 申 报 时 需 要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2)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考 核 登 记 表 (3) 供 职 报 告 ( 任 职 期 间 2000 字 左 右 ) (4)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综 合 情 况 表 (5)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6) 职 称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7) 所 发 表 ( 符 合 晋 升 要 求 ) 的 论 文 ( 著 作 ) 及 专 业 获 奖 励 情 况 证 书 (8) 职 称 外 语 ( 或 医 古 文 )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职 称 计 算 机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以 上 材 料 的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报 送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进 行 审 核 ( 二 ) 资 格 审 查 : 所 在 单 位 成 立 职 称 评 审 资 格 审 查 组, 审 查 组 成 员 由 相 关 专 家 代 表 业 务 部 门 ( 科 研 医 疗 教 育 ) 人 事 及 纪 检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负 责 对 申 报 人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三 ) 考 试 论 文 ( 著 作 ) 送 审 : 申 报 人 要 按 照 要 求, 参 加 我 院 组 织 的 有 关 考 试 ; 所 在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送 审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论 文 ( 著 作 ) ( 四 ) 公 示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须 将 各 级 申 报 人 的 综 合 情 况 在 本 单 位 评 审 前 公 示 一 周, 若 有 人 对 其 资 格 论 文 科 研 成 果 及 获 奖 情 况 等 提 出 异 议, 人 事 部 - 5 -

门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无 误 后 方 可 参 加 评 审 凡 弄 虚 作 假 者, 经 核 查 属 实, 取 消 其 申 报 资 格 ( 五 ) 专 家 评 审 1 对 申 报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原 则 上 采 取 社 会 上 组 织 的 以 考 代 评 方 式 确 认 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无 法 采 取 上 述 方 式 的 科 研 系 列 的 人 员, 须 参 加 我 院 组 织 的 专 业 考 试 并 要 通 过 我 院 规 定 的 评 审 程 序 确 定 其 任 职 资 格 2 各 评 审 委 员 会, 需 按 照 我 院 职 称 评 审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相 应 的 评 审 工 作 申 报 正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在 通 过 各 单 位 评 审 推 荐 后, 参 加 院 学 科 评 议 组 答 辩 ; 通 过 答 辩 者 方 可 参 加 院 高 评 委 的 评 审 四 组 织 评 审 权 限 ( 一 ) 成 立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组 成 科 研 医 疗 两 系 列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审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资 格 ( 二 ) 成 立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学 科 评 议 组 由 相 应 专 业 的 专 家 组 成 若 干 学 科 评 议 组, 负 责 对 申 报 相 关 专 业 正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 三 ) 二 级 院 所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西 苑 医 院 广 安 门 医 院 望 京 医 院 眼 科 医 院 中 药 所 针 灸 所 基 础 所 成 立 本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 信 息 所 医 史 所 与 研 究 生 院 ( 由 信 息 所 牵 头 ), 中 药 资 源 中 心 临 基 所 与 医 学 实 验 中 心 ( 由 中 药 资 源 中 心 牵 头 ), 院 本 部 与 直 属 产 业 单 位 ( 由 院 本 部 牵 头 ) 分 别 成 立 相 关 单 位 专 业 - 6 -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向 院 推 荐 本 单 位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请 人 员 ; 并 负 责 组 织 本 单 位 副 高 级 及 其 以 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评 审 工 作 五 评 审 流 程 根 据 工 作 安 排, 下 发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通 知, 公 布 职 称 申 报 的 时 间 地 点 材 料 要 求 申 报 人 员 根 据 申 报 要 求 组 织 材 料 ( 填 写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申 报 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考 核 登 记 表, 撰 写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述 职 报 告, 提 供 文 章 课 题 等 满 足 申 报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职 称 证 书 学 历 和 学 位 证 书 职 称 计 算 机 英 语 合 格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破 格 申 报 人 员 还 需 提 供 破 格 报 告 )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召 开 评 审 会, 推 荐 本 单 位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人 员 ( 审 核 申 报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无 误 后 在 复 印 件 上 由 经 办 人 签 名 盖 章 )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统 一 报 送 申 报 材 料 至 院 人 事 处, 并 缴 纳 评 审 费 用 院 人 事 处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复 审, 并 做 好 信 息 录 入 校 对 工 作 公 示 参 评 人 员 信 息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 根 据 各 系 列 专 业 的 申 报 情 况, 组 织 召 开 职 称 评 审 会 议 ) 发 文 公 布 评 审 结 果, 办 理 资 格 证 书, 返 还 申 报 材 料 存 档 (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申 报 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考 核 登 记 表 均 一 份 存 入 个 人 人 事 档 案 ) 六 晋 升 名 额 比 例 分 配 原 则 和 要 求 ( 一 ) 具 有 职 称 评 审 权 限 的 单 位, 晋 升 名 额 比 例 的 确 定 1 申 报 科 研 系 列 中 级 以 下 ( 含 中 级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按 照 符 合 评 审 条 件 人 员 50% 的 比 例, 确 定 各 层 级 的 晋 升 名 额 对 国 家 教 委 承 认 的 正 规 全 日 制 院 校 毕 业 生 ( 不 含 五 大 毕 业 生 ), 实 行 见 习 期 满, - 7 -

经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对 其 进 行 德 能 勤 绩 廉 全 面 考 核 合 格 即 可 按 规 定 确 认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不 需 再 进 行 评 审 其 中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对 申 报 医 学 类 等 有 准 入 要 求 的 专 业,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执 业 资 格, 并 需 参 加 社 会 以 考 代 评 专 业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即 可 确 认 2 申 报 科 研 医 疗 ( 除 副 主 任 护 师 外 ) 系 列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按 照 符 合 评 审 条 件 人 员 的 30% 的 比 例, 确 定 晋 升 名 额 ( 二 ) 科 研 医 疗 系 列 正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的 推 荐 申 报 科 研 医 疗 ( 除 主 任 护 师 外 ) 系 列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由 所 在 单 位 评 审 委 员 会 按 照 符 合 评 审 条 件 人 员 40% 的 比 例 向 院 进 行 推 荐 ( 三 ) 护 理 人 员 申 报 高 级 职 称 晋 升 与 推 荐 比 例 为 促 进 我 院 中 医 药 护 理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建 设, 合 理 优 化 护 理 资 源 的 职 称 结 构, 按 照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护 士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护 理 工 作 水 平 的 通 知 ( 中 科 医 (2012)154 号 ) 文 件 精 神, 对 申 报 副 主 任 护 师 职 称 的 人 员, 按 照 符 合 评 审 条 件 人 员 的 40% 的 比 例, 确 定 晋 升 名 额 对 申 报 主 任 护 师 职 称 的 人 员, 由 所 在 单 位 评 审 委 员 会 按 照 评 审 条 件 审 查 合 格 后 向 院 进 行 推 荐 ( 四 ) 辅 系 列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的 推 荐 由 各 单 位 依 据 委 托 评 审 单 位 的 参 评 条 件, 按 照 符 合 申 报 人 员 50% 的 比 例 进 行 先 推 荐, 并 经 院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无 误, 再 直 接 参 加 该 系 列 对 口 主 管 部 委 的 评 审 未 通 过 者, 将 在 下 一 年 度 重 新 按 比 例 进 行 申 报 推 荐 ( 五 ) 学 科 评 议 组 综 合 评 议 - 8 -

院 学 科 评 议 组 在 听 取 参 评 人 供 职 报 告 审 阅 申 报 材 料 后, 对 参 评 人 业 绩 成 果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确 认 其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学 科 评 价 组 采 取 一 次 性 投 票 的 方 式, 确 定 向 院 高 评 委 会 推 荐 人 选 票 数 超 过 1/2 者 为 通 过, 并 将 通 过 人 员 按 得 票 情 况 进 行 排 序 后 报 院 高 评 委 ( 六 ) 院 高 评 委 会 评 审 院 高 评 委 参 照 各 学 科 评 议 组 的 评 议 结 果, 在 审 阅 申 报 材 料 了 解 相 应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评 审 投 票 按 照 不 超 过 学 科 评 议 组 推 荐 人 数 80% 的 比 例, 通 过 无 记 名 投 票 确 定 人 选, 票 数 超 过 2/3 者 为 通 过 ( 七 ) 各 单 位 按 照 评 审 权 限 应 将 评 审 通 过 直 接 确 认 以 及 参 加 社 会 中 初 级 以 考 代 评 通 过 的 各 级 各 类 人 员 名 单 行 文 上 报 院 人 事 处 备 案 七 工 作 安 排 ( 一 ) 组 织 实 施 2014 年 度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拟 定 于 10 月 底 前 布 置 实 施 ( 二 ) 报 名 时 间 11 月 13 日 20 日, 凡 符 合 晋 升 条 件 的 人 员 持 学 历 证 书 职 称 资 格 证 书 职 称 外 语 ( 医 古 文 )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职 称 计 算 机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发 表 论 文 ( 著 作 ) 及 获 奖 情 况 等 材 料 的 原 件 复 印 件 到 各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报 名, 并 填 写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考 核 登 记 表 11 月 21 日 前 各 单 位 将 参 加 院 职 称 医 古 文 考 试 和 初 中 级 科 研 专 业 考 试 人 员 名 单 交 至 院 人 事 处, 考 试 时 间 暂 定 11 月 23 日, 地 点 另 行 通 知 ( 三 ) 各 单 位 组 建 评 委 会 11 月 21 日 前 各 二 级 院 所 要 完 成 本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专 家 组 建 工 作, 并 将 名 单 报 院 人 事 处 备 案 评 委 会 成 员 应 兼 顾 参 评 人 员 专 - 9 -

业 结 构, 科 学 合 理 地 组 建 其 中 : 负 责 推 荐 正 高 人 选 评 审 工 作 的 评 委 会 成 员, 应 全 部 由 具 有 正 高 级 职 务 的 专 家 组 成 各 单 位 要 在 11 月 30 日 前 完 成 推 荐 正 高 人 选 的 评 审 工 作 各 单 位 副 高 级 及 其 以 下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根 据 院 工 作 程 序 自 行 安 排 ( 四 ) 资 格 审 查 11 月 30 日 前 各 单 位 要 完 成 对 评 审 人 员 的 资 格 审 查 全 院 正 高 资 格 审 查 会 议 时 间 定 在 12 月 中 下 旬 ( 五 ) 报 送 正 高 评 审 材 料 12 月 5 日 前 各 单 位 将 推 荐 参 加 院 正 高 评 审 人 员 的 书 面 报 告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申 报 评 审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人 员 情 况 表 ( 含 电 子 版 ) 及 评 审 材 料 报 院 人 事 处 评 审 材 料 包 括 : 1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一 式 2 份 2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考 核 登 记 表 1 份 3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综 合 情 况 表 一 式 35 份 4 供 职 报 告 (2000 字 左 右 ) 一 式 35 份, 内 容 要 求 : 重 点 体 现 申 报 人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工 作 业 绩 和 水 平 5 同 行 专 家 论 文 评 审 表 一 式 35 份 6 有 关 证 书 复 印 件 上 述 中 的 4 5 6 项 一 律 用 A4 纸 复 印 ( 六 ) 进 行 正 高 评 审 12 月 中 下 旬 召 开 院 学 科 评 议 组 评 议 会 及 高 评 委 评 审 会 八 评 审 费 用 申 报 正 高 评 审 费 用 :500 元 申 报 副 高 评 审 费 用 :400 元 - 10 -

申 报 中 初 级 评 审 费 用 :300 元 医 古 文 考 试 科 研 系 列 专 业 考 试 费 用 :100 元 九 本 实 施 办 法 解 释 权 在 院 人 事 处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二 一 四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