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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 言 宣 導 固 定 源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相 關 法 規 最 新 動 態, 以 提 醒 業 者 依 規 定 辦 理 審 查 重 點 說 明, 請 業 者 重 新 確 認 以 提 昇 法 規 符 合 度 列 出 業 者 申 請 文 件 常 見 缺 失, 以 減 少 文 件 錯 誤 率 4

二 許 可 制 度 法 規 動 態 簡 介 近 期 固 定 污 染 源 相 關 法 規 增 修 訂 內 容 彙 整 電 力 設 施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100.1.5)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100.1.5) 固 定 污 染 源 逸 散 性 粒 狀 污 染 物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施 管 理 辦 法 (100.2.11)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及 排 放 標 準 (100.2.1) 法 規 下 載 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5

二 許 可 制 度 法 規 動 態 簡 介 近 期 固 定 污 染 源 相 關 法 規 增 修 訂 內 容 彙 整 電 力 設 施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100.1.5 修 正 ) 新 修 正 重 點 說 明 : 本 次 修 正 係 因 應 內 政 部 九 十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九 八 一 六 二 九 二 五 號 令, 自 九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臺 北 縣 改 制 為 新 北 市, 臺 中 縣 ( 市 ) 合 併 改 制 為 臺 中 市, 臺 南 縣 ( 市 ) 合 併 改 制 為 臺 南 市, 高 雄 縣 ( 市 ) 合 併 改 制 為 高 雄 市, 環 保 署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標 準 第 四 條 附 表 一 至 附 表 三 之 適 用 地 區 及 施 行 日 期 6

二 許 可 制 度 法 規 動 態 簡 介 近 期 固 定 污 染 源 相 關 法 規 增 修 訂 內 容 彙 整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100.1.5 修 正 ) 新 修 正 重 點 說 明 : 1. 為 使 特 定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質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明 確 化, 增 列 附 表 二, 將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條 附 表 空 氣 污 染 物 - 其 他 空 氣 污 染 物 之 特 定 污 染 物 物 種 另 於 附 表 二 明 列, 以 利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明 確 執 法 (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條 ) 2. 現 行 條 文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計 算 排 放 管 道 高 度 所 給 予 之 一 年 緩 衝 期 已 過, 爰 刪 除 之 ( 修 正 條 文 第 九 條 ) 3. 本 次 修 正 附 表 內 容 已 無 特 定 施 行 日 期, 爰 修 正 之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四 條 ) 7

二 許 可 制 度 法 規 動 態 簡 介 近 期 固 定 污 染 源 相 關 法 規 增 修 訂 內 容 彙 整 固 定 污 染 源 逸 散 性 粒 狀 污 染 物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施 管 理 辦 法 (100.2.11) 1. 公 私 場 所 內 供 運 輸 車 輛 通 行 之 路 徑 及 區 域, 應 舖 設 混 凝 土 瀝 青 混 凝 土 或 鋼 板 並 維 持 表 面 乾 淨 修 正 為 : 不 得 有 路 面 色 差 ; 並 增 訂 洗 車 設 備 應 具 加 壓 沖 洗 之 功 能 規 範 ( 修 正 條 文 第 六 條 ) 2. 公 私 場 所 管 理 之 裸 露 區 域 適 用 : 屬 土 質 堅 硬, 不 易 引 起 揚 塵 修 正 為 地 面 表 土 硬 化, 不 易 引 起 揚 塵 ( 修 正 條 文 第 八 條 ) 8

二 許 可 制 度 法 規 動 態 簡 介 近 期 固 定 污 染 源 相 關 法 規 增 修 訂 內 容 彙 整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及 排 放 標 準 (100.2.1 修 正 ) 新 修 正 重 點 說 明 : 1. 修 正 石 化 製 程 之 規 定, 增 納 產 製 硫 磺 及 氫 氣 等 副 產 品 之 硫 磺 回 收 製 程 及 氫 氣 製 造 製 程 (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條 ) 2. 增 納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收 費 費 率 公 告 之 個 別 物 種 之 儲 槽 為 管 制 範 圍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五 條 ) 3. 修 正 裝 載 操 作 之 定 義 並 增 訂 裝 載 之 物 料 含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收 費 費 率 公 告 之 個 別 物 種 為 納 管 對 象 (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十 四 條 ) 4. 修 正 設 備 元 件 建 檔 檢 測 頻 率 檢 測 頻 率 變 動 及 委 託 專 業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辦 理 檢 測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十 條 ) 5. 修 正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管 制 對 象 ; 增 訂 生 物 曝 氣 池 及 污 泥 處 理 設 施 管 制 規 定 ; 並 增 訂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檢 測 及 申 報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十 五 條 至 第 三 十 八 條 ) 9

三 許 可 申 請 文 件 常 見 缺 失 許 可 審 查 及 管 理 _ 許 可 證 申 請 件 數 分 析 類 別 設 置 變 更 操 作 異 動 展 延 件 次 16 12 40 115 27 主 要 缺 失 錯 誤 類 別 基 本 資 料 錯 誤 物 料 合 理 性 及 完 整 性 操 作 條 件 防 制 設 備 效 率 現 場 儀 表 與 文 件 不 符 管 道 高 度 及 形 狀 管 道 及 採 樣 設 施 逸 散 排 放 量 錯 誤 管 道 排 放 量 錯 誤 試 車 / 檢 測 計 畫 書 件 次 210 210 210 210 210 210 210 210 210 100 錯 誤 原 因 錯 誤 48 50 76 84 86 46 50 59 101 32 比 例 23% 24% 36% 40% 41% 22% 24% 28% 48% 15% 統 計 時 間 :100 年 01 年 01 日 ~100 年 11 年 30 日 10

三 許 可 申 請 文 件 常 見 缺 失 案 例 以 00 股 份 有 公 司 鍋 爐 蒸 氣 產 生 程 序 ( 操 作 期 程 為 20 小 時 / 天 300 天 / 年 ) 假 設 溼 基 為 Q 29.56 Nm 3 /min 乾 基 為 Q =26.24 Nm 3 /min 廢 氣 流 速 為 1.79 m/s 水 分 為 11.23 m/s 氧 氣 及 水 分 含 量 6.9 % 煙 道 出 口 溫 度 為 163 排 放 管 道 排 放 量 錯 誤 排 氣 量 計 算 依 據 檢 測 報 告 P001 以 檢 測 報 告 核 定 : 檢 測 報 告 小 時 用 油 量 為 0.11 kg/hr 許 可 申 請 量 為 708 公 秉 / 年 ( 0.118 kl/hr) 粒 狀 污 染 物 : 依 據 檢 測 報 告 =0.12 kg/hr 錯 誤 一 0.12 0.11 0.118 1000T/kg=1.29 10-4 T/hr 1.29 10-4 300 20=0.774 T/Y (X) 錯 誤 二 0.12 708 1000T/kg=0.084 (X) 正 解 0.12/0.11 708 1000T/kg=0.772 T/Y (O) 11

三 許 可 申 請 文 件 常 見 缺 失 操 作 條 件 不 符 操 作 條 件 條 件 範 圍 過 大 操 作 條 件, 不 應 以 0 為 下 限 12

三 許 可 申 請 文 件 常 見 缺 失 操 作 條 件 不 符 防 制 效 率 過 高 13

四 申 請 文 件 送 審 前 檢 視 作 業 操 作 條 件 不 符 1 申 請 文 件 與 現 場 實 際 狀 況 不 一 致 2 申 請 原 物 料 用 量 不 合 理 ( 違 反 質 量 平 衡 原 則 ) 3 防 制 設 備 未 裝 有 監 測 儀 表 或 申 請 操 作 範 圍 之 參 數 與 現 場 運 作 參 數 不 符 ( 操 作 數 據 單 位 與 申 請 文 件 不 同 ) 4 未 依 特 定 行 業 別 規 定 設 置 監 測 設 施 14

三 許 可 申 請 文 件 常 見 缺 失 防 制 設 備 效 率 防 制 設 備 處 理 效 率 高 估 文 件 未 檢 附 防 制 設 備 效 率 佐 證 資 料 文 件 未 檢 附 防 制 設 備 設 計 圖 現 場 設 備 或 防 制 措 施 與 文 件 不 符 15

三 許 可 申 請 文 件 常 見 缺 失 管 道 及 採 樣 設 施 1. 未 符 合 (8D/2D) 亦 未 檢 (1.5D/0.5D) 核 備 函 2. 未 檢 附 人 員 安 全 站 立 即 可 採 樣 之 證 明 3. 採 樣 口 位 置 未 包 含 於 平 台 內 4. 平 台 明 顯 鏽 蝕 變 形 5. 採 樣 口 未 高 於 護 欄 20 公 分 其 長 度 應 便 於 安 全 進 行 圍 繞 煙 囪 同 一 截 面 分 布 之 全 部 採 樣 孔 之 採 樣 改 善 後 16

三 許 可 申 請 文 件 常 見 缺 失 逸 散 排 放 量 錯 誤 排 放 量 估 算 選 用 係 數 錯 誤 廢 氣 集 氣 效 率 估 算 過 高 防 制 效 率 估 算 過 高 17

三 許 可 申 請 文 件 常 見 缺 失 管 道 高 度 及 形 狀 若 為 矩 形 管 道 等 效 直 徑 為 D=2 長 * 寬 /π 相 當 直 徑 D C =2 * 長 * 寬 /( 長 + 寬 ) 等 效 直 徑 為 D=2 0.8*0.6/3.14 =0.782 採 樣 口 離 地 高 度 指 離 樓 板 距 離 判 定 符 合 8D/2D 相 當 直 徑 D C =2*0.8*0.6/(0.8+0.6)=0.686 18

三 許 可 申 請 文 件 常 見 缺 失 試 車 報 告 書 表 AP-AT5 表 AP-AT5 不 明 確 表 AP-AT4 表 AP-AT4 未 填 寫 19

四 申 請 文 件 送 審 前 檢 視 作 業 文 件 完 整 性 申 請 操 作 許 可 應 備 1. 試 車 計 畫 操 作 表 單 檢 測 項 目 試 車 期 程 2. 操 作 維 護 計 畫 操 作 表 單 維 護 表 單 檢 測 頻 率 及 項 目 操 作 表 單 20

四 申 請 文 件 送 審 前 檢 視 作 業 物 料 合 理 性 及 完 整 性 1. 展 延 需 檢 附 最 近 三 年 原 物 料, 並 以 最 大 活 動 強 度 1.2 倍 核 定 2. 原 ( 燃 ) 物 料 及 產 品 之 名 稱 與 數 量 應 與 表 C-A1 表 AP-E 表 AP-T 表 AP-X 等 表 格 及 排 放 量 計 算 之 引 用 數 據 相 符 3. 清 洗 製 程 之 溶 劑 使 用 量 需 申 報 4. 檢 測 時 活 動 強 度 為 申 請 最 大 量 8 成 以 上 21

四 申 請 文 件 送 審 前 檢 視 作 業 管 道 及 逸 散 之 計 算 生 成 量 : 污 染 源 使 用 時 所 產 生 的 原 始 污 染 量 污 染 源 生 成 量 彙 整 總 表 ( 未 經 控 制 前 ) P101(8T/Y) 檢 測 0.8 E101 Y000 E101 生 成 量 為 8/0.8=10(T/Y) 逸 散 量 為 10X0.2=2(T/Y),P101=(8T/Y) 0.2 總 合 與 生 成 量 相 同 E102 P102(8T/Y) 1.0 A102(50%) E102 生 成 量 為 8/(1-0.5)=16(T/Y) P102 排 放 量 為 8(T/Y) 與 生 成 量 不 同 使 用 SCCs 計 算 或 質 量 平 衡 者, 計 算 結 果 即 為 生 成 量 E103 生 成 量 即 為 產 生 源 產 生 的 量, 不 計 廢 氣 流 向 22

四 申 請 文 件 送 審 前 檢 視 作 業 管 道 及 逸 散 之 計 算 A 生 成 量 : 10+16+3= 29T/Y 排 放 清 單 P101(8T/Y) 檢 測 P102(8T/Y) 0.8 E101 0.2 Y000 E102 1.0 1.0 A102(50%) E103 Y000(3T/Y) P101 8T/Y P102 8T/Y E101 2T/Y E103 3T/Y B: 21T/Y 申 辦 異 動 申 報 排 放 量 排 放 量 檢 視 製 程 污 染 控 制 率 (A-B)/A 確 認, 皆 可 清 楚 顯 示 整 個 製 程 的 排 放 單 元 的 排 放 狀 況 23

四 申 請 文 件 送 審 前 檢 視 作 業 防 制 設 備 效 率 1. 吸 附 設 備 依 空 污 費 效 率 每 1 公 斤 活 性 碳 僅 能 去 除 0.2 公 斤 VOCs 2. 應 檢 附 防 制 設 備 構 造 圖 3. 需 考 慮 折 舊 問 題 及 適 用 污 染 物 種 類 4. 防 制 設 備 處 理 之 污 染 物 種 類 及 其 效 率 是 否 合 理 ( 需 詳 述 計 算 更 換 頻 率 及 防 制 效 率 資 料 ) 24

四 申 請 文 件 送 審 前 檢 視 作 業 防 制 設 備 效 率 需 進 行 試 車 檢 測 效 能 驗 證 : 實 施 對 象 新 設 廠 或 變 更 後 之 操 作 試 車 檢 測 設 置 位 置 防 制 設 備 前 設 置 採 樣 設 施 得 避 開 管 道 彎 曲 收 縮 或 放 大 交 接 處, 且 不 受 (8D/2D) (1.5D/0.5D) 限 制 防 制 設 備 項 目 活 性 碳 吸 附 塔 25

四 申 請 文 件 送 審 前 檢 視 作 業 防 制 措 施 效 率 堆 置 場 現 場 要 求 需 符 合 情 形 防 塵 措 施 措 施 參 考 規 範 防 塵 效 率 防 塵 罩 網 採 用 網 徑 0.5mm, 網 距 3mm 為 參 考 基 準 0.2( 堆 置 作 業 區 ) 覆 蓋 不 透 氣 防 塵 塑 膠 布 0.9 防 塵 屏 堆 置 區 灑 水 周 界 築 有 2.4m 以 上 之 擋 風 設 施 灑 水 措 施 防 制 等 級 : 2 小 時 乙 次 ( 效 率 0.6) 3 小 時 乙 次 ( 效 率 0.4) 4 小 時 乙 次 ( 效 率 0.3) 5 小 時 以 上 ( 效 率 0.2) ( 不 得 少 於 6 小 時 乙 次 ) 0.4( 堆 置 作 業 區 ) 0.6( 堆 置 作 業 區 ) 防 塵 網 之 材 質 尺 寸 規 格 及 型 式 是 否 與 許 可 申 請 文 件 一 致 防 塵 網 及 灑 水 設 施 26

四 申 請 文 件 送 審 前 檢 視 作 業 操 作 條 件 1. 現 場 流 程 及 機 台 數 須 確 實 確 認 2. 污 染 源 之 特 殊 操 作 參 數 應 詳 列 3. 活 性 碳 吸 附 設 備 入 口 溫 度 需 低 於 40, 且 前 端 不 可 為 水 洗 設 備 4. 作 業 區 內 設 備 名 稱 及 個 數, 廢 氣 流 向 需 相 同 蒸 氣 鍋 爐 蒸 氣 蒸 發 量 裂 解 爐 加 熱 設 施 及 焚 化 爐 燃 燒 室 容 積 乾 燥 設 施 ( 窯 ) 設 計 容 積 熔 解 設 施 設 計 容 量 氣 渦 輪 機 馬 力 發 電 鍋 爐 仟 瓦 數 防 制 設 備 操 作 條 件 : 洗 滌 塔 : 流 量 計 壓 差 值 洗 滌 液 ph 值 廢 氣 焚 化 : 廢 氣 出 入 口 溫 度 爐 內 溫 度 活 性 碳 吸 附 : 壓 差 值 入 口 溫 度 活 性 碳 更 換 量 及 更 換 頻 率 靜 電 集 塵 器 : 電 壓 電 流 入 口 溫 度 袋 式 集 塵 器 : 壓 差 值 入 口 溫 度 濾 袋 更 換 頻 率 冷 凝 器 : 冷 凝 液 流 量 出 口 溫 度 27

四 申 請 文 件 送 審 前 檢 視 作 業 管 道 及 採 樣 設 施 1. 採 樣 孔 離 地 面 高 度 指 採 樣 孔 離 可 供 採 樣 人 員 安 全 站 立 之 樓 地 板 地 面 高 度 2. 採 樣 孔 離 地 面 3 公 尺 以 上 者, 其 攀 爬 設 施 應 設 置 安 全 護 欄 3. 採 樣 平 台 應 提 供 相 關 荷 重 佐 證 文 件 以 供 檢 查 4. 符 合 半 導 體 行 業 別 法 規 規 定 設 置 之 監 測 設 施 者 請 勾 選 為 自 行 設 置 第 八 批? 28

四 申 請 文 件 送 審 前 檢 視 作 業 試 車 檢 測 計 畫 書 表 AP-AT1: 試 車 檢 測 日 期 需 落 於 期 間 內 表 AP-AT3: 檢 測 方 法 需 更 新 粒 狀 污 染 物 :NIEA 101.73C( 管 道 ) 硫 氧 化 物 :413.74C ( 管 道 ) 氮 氧 化 物 :711.74C ( 管 道 )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723.72B ( 管 道 ) 周 界 粒 狀 污 染 物 :102.12A( 周 界 ) 表 AP-AT5: 檢 測 流 程 需 填 寫 清 楚 表 AP-AT7: 污 染 源 防 制 設 備 管 道 照 片 29

四 申 請 文 件 送 審 前 檢 視 作 業 儀 表 範 圍 規 定 壓 差 計 單 位 需 正 確 操 作 範 圍 不 可 超 過 儀 錶 的 1/2 範 圍 值 如 0~50mmH 2 O 其 操 作 範 圍 最 大 值 及 最 小 值 差 值 為 25mmH 2 O 流 量 計 操 作 範 圍 不 可 超 過 儀 錶 的 1/2 範 圍 值 如 60~600L/min 其 操 作 範 圍 最 大 值 及 最 小 值 差 值 為 270L/min (600-60)/2=270 L/min 30

四 申 請 文 件 送 審 前 檢 視 作 業 儀 表 範 圍 規 定 ph 計 ph 操 作 範 圍 為 6~9 範 圍 過 大 (850-200)/2 =325 活 性 碳 溫 度 計 活 性 碳 入 口 溫 度 不 可 超 過 45 31

四 申 請 文 件 送 審 前 檢 視 作 業 儀 表 裝 設 規 定 燃 料 油 儲 槽 裝 設 流 量 計 1. 檢 測 期 間 可 精 準 記 錄 每 小 時 耗 油 量 避 免 檢 測 結 果 之 誤 差 2. 一 般 油 灌 車 並 無 流 量 計, 故 設 置 準 確 之 油 表 以 避 免 偷 斤 減 兩 情 形 發 生 3. 油 表 應 定 期 實 施 校 正 32

五 結 論 防 制 設 備 操 作 範 圍 不 可 超 過 儀 表 範 圍 值 1/2 操 作 條 件, 不 應 以 0 為 下 限, 造 成 未 開 機 未 監 控 亦 能 規 避 管 制 試 車 檢 測 後 需 檢 附 試 車 期 間 內 原 物 料 報 表 及 操 作 紀 錄 採 樣 平 台 其 長 度 應 便 於 安 全 進 行 圍 繞 煙 囪 同 一 截 面 分 布 之 全 部 採 樣 孔 之 採 樣 現 場 操 作 參 數 防 制 效 率 及 單 位 需 與 申 請 資 料 一 致 ( 如 堆 置 場 之 覆 蓋 材 料 灑 水 設 置 ) 重 油 儲 槽 需 裝 設 流 量 計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