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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助 迷 途 老 翁 返 助 徒 步 環 島 少 年 歇 息 104 年 10 月 30 日 桃 園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桃 園 分 局 景 福 派 出 所 警 員 劉 俊 農 李 啟 維 2 人,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19 時 許, 巡 經 桃 園 區 三 民 路 二 段 276 號 前, 發 現 一 名 9 旬 老 翁 獨 坐 在 路 旁, 員 警 遂 上 前 關 心, 經 查 該 名 老 翁 誤 將 機 慢 車 輛 兩 段 式 左 轉 標 誌 當 成 公 車 站 牌, 枯 等 了 1 個 小 時 卻 等 不 到 公 車, 員 警 擔 心 老 翁 在 暗 夜 寒 風 中 無 法 獨 自 返 家, 遂 通 知 備 勤 警 員 謝 博 丞 駕 車 到 場 護 送 其 返 所 休 息, 謝 員 並 表 示 將 護 送 其 返 回 中 壢 住 家, 惟 老 翁 婉 謝 員 警 好 意, 請 員 警 代 叫 計 程 車 送 他 返 家 即 可, 老 翁 在 離 去 時 大 讚 員 警 熱 心 服 務, 讓 他 留 下 難 忘 的 經 驗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6 日 中 國 時 報 B2 版 自 時 報 A20 版 及 中 天 新 聞 壹 電 視 新 聞 刊 載 報 導 ) 104 年 10 月 19 日 中 壢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中 壢 分 局 中 壢 派 出 所 警 員 張 鳳 洳 陳 建 置 2 人, 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 18 時 30 分, 受 理 正 在 徒 步 環 島 的 17 歲 少 年 何, 拖 著 疲 憊 的 身 軀 及 大 型 背 包 來 到 所 內, 表 示 需 要 協 助 並 向 員 警 詢 問 是 否 有 可 以 休 息 的 地 方 經 了 解 何 桃 園 分 局 景 福 派 出 所 警 員 劉 俊 農 警 員 李 啟 維 警 員 謝 博 丞, 獎 狀 各 1 幀 禮 物 卡 各 中 壢 分 局 中 壢 派 出 所 警 員 張 鳳 洳 民 預 計 以 最 少 的 經 濟 預 算 及 最 大 的 意 志 力, 以 60 天 徒 步 環 島 的 行 程, 本 日 剛 從 臺 北 至 善 路 警 員 陳 建 置 住 處 出 發, 一 路 步 行 走 了 約 50 公 里 員 警 佩, 獎 狀 各 1 幀 禮 服 其 勇 氣 和 毅 力 立 即 報 請 所 長 同 意 後, 暫 時 提 物 卡 各 供 民 眾 洽 公 休 息 空 間 予 其 補 眠 及 休 憩, 另 提 供 電 話 讓 何 民 撥 回 家 報 平 安, 何 民 深 切 感 謝 員 警 能 助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2 日 青 年 日 報 13 版 刊 載 ) 1

3 4 機 警 攔 阻 民 眾 遭 受 詐 騙 助 失 智 翁 返 2 104 年 10 月 29 日 平 鎮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平 鎮 分 局 宋 屋 派 出 所 巡 佐 陳 聰 吉 警 員 邱 元 樟 2 人, 於 104 年 10 月 29 日 11 時 許, 獲 報 平 鎮 區 新 光 路 三 段 246 號 超 商 內 有 老 婦 疑 似 遭 詐 騙 經 趕 往 現 場, 發 現 7 旬 老 婦 ( 吳 潘 霞 ) 手 持 提 款 卡 於 提 款 機 前 匯 款 多 次 失 敗, 嘴 裡 碎 念 著 這 樣 病 怎 麼 會 好 等 語, 員 警 警 覺 有 異 詢 問 老 婦 得 知 碰 到 詐 騙 集 團 以 假 推 銷 藥 品 真 詐 財 之 手 段, 要 求 老 婦 匯 款 詐 財, 及 時 成 功 攔 阻 老 婦 免 遭 詐 騙 新 臺 幣 20 萬 元 老 婦 表 示 幸 經 員 警 及 時 發 現 制 止, 深 表 感 謝 與 敬 意 ( 本 案 經 該 分 局 督 察 組 查 證 屬 實 ) 104 年 10 月 30 日 平 鎮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平 鎮 分 局 平 鎮 派 出 所 警 員 蕭 筑 鱺 蘇 礽 泰 2 人,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3 時 22 分 許, 獲 報 平 鎮 區 中 豐 路 南 勢 二 段 1 號 有 9 旬 老 翁 迷 途 街 頭 經 前 往 現 場, 發 現 老 翁 ( 潘 沐 ) 徘 徊 行 走 在 路 中 央 十 分 危 險, 員 警 立 即 開 啟 警 示 燈 提 醒 來 車 用 路 安 全, 並 迅 速 將 老 翁 帶 至 路 旁 安 全 處 查 明 身 分, 惟 老 翁 疑 似 失 智 無 法 明 確 告 知 復 經 員 警 以 人 臉 辨 識 系 統 比 對, 查 出 年 籍 住 處 後 護 送 返 家 休 息 老 翁 表 示 因 半 夜 失 眠 因 而 早 起 散 步, 出 門 時 卻 忘 了 攜 帶 家 中 鑰 匙, 又 不 捨 吵 醒 睡 夢 中 妻 子, 才 會 受 困 遊 蕩 在 寒 冷 的 夜 晚 裡, 感 謝 警 察 及 時 發 現 安 置 照 顧, 對 員 警 善 行 深 表 感 謝 與 敬 意 ( 本 案 經 該 分 局 督 察 組 查 證 屬 實 ) 平 鎮 分 局 宋 屋 派 出 所 巡 佐 陳 聰 吉 警 員 邱 元 樟, 獎 狀 各 1 幀 禮 物 卡 各 平 鎮 分 局 平 鎮 派 出 所 警 員 蕭 筑 鱺 警 員 蘇 礽 泰, 獎 狀 各 1 幀 禮 物 卡 各

104 年 11 月 1 日 平 鎮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績 優 案 平 鎮 分 局 宋 屋 派 出 所 警 員 謝 昌 翰 蔣 群 螢 邱 元 樟 劉 明 有 等 4 人, 於 104 年 11 月 1 日 平 鎮 分 局 16 時 許, 在 所 內 勤 務 交 接 時, 發 現 對 面 宋 屋 宋 屋 派 出 所 助 婦 人 國 小 禮 堂 台 階 上 卡 著 一 輛 自 小 客 車 動 彈 不 警 員 謝 昌 翰 得, 周 遭 圍 著 數 名 民 眾 在 擡 車, 員 警 隨 即 前 警 員 蔣 群 螢 5 擡 車 脫 往 了 解, 得 知 王 姓 婦 人 參 加 婚 禮 喜 宴 後, 駕 警 員 邱 元 樟 困 車 離 開 時 因 不 熟 路 況 錯 把 階 梯 當 車 道, 才 會 警 員 劉 明 有 受 困 卡 在 禮 堂 前 臺 階 上, 員 警 見 狀 與 民 眾 共 6 及 時 搶 救 自 殺 男 子 送 醫 同 出 力 協 助, 順 利 將 車 擡 離 脫 困 王 婦 感 謝 員 警 適 時 伸 援 協 助 排 除 障 礙, 始 得 以 順 利 返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3 日 中 國 時 報 B2 版 刊 載 ) 104 年 10 月 30 日 平 鎮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平 鎮 分 局 平 鎮 派 出 所 警 員 蘇 礽 泰 林 永 濱 2 人,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16 時 36 分 許, 獲 報 平 鎮 區 南 京 路 12 巷 O 號 6 樓 男 子 燒 炭 割 腕 自 殺, 經 趕 往 現 場 發 現 該 屋 內 不 斷 竄 出 濃 厚 木 炭 味, 開 門 入 內 後 發 現 男 子 ( 游 梵 ) 左 手 腕 鮮 血 直 流 奄 奄 一 息 昏 睡 床 上 情 況 危 急, 員 警 見 狀 除 立 即 澆 熄 燃 燒 中 的 木 炭 並 通 知 救 護 車 緊 急 送 醫, 順 利 挽 回 寶 貴 生 命 游 男 家 屬 表 示 游 男 日 前 與 女 友 口 角 並 協 商 分 手, 可 能 因 此 心 情 不 佳 才 會 一 時 情 緒 失 控 燒 炭 割 腕 自 殺, 所 幸 員 警 及 時 搶 救 處 理, 始 挽 回 寶 貴 生 命, 對 員 警 善 行 深 表 感 謝 與 敬 意 ( 本 案 經 該 分 局 督 察 組 查 證 屬 實 ), 獎 狀 各 1 幀 禮 物 卡 各 平 鎮 分 局 平 鎮 派 出 所 警 員 蘇 礽 泰 警 員 林 永 濱, 獎 狀 各 1 幀 禮 物 卡 各 3

7 8 及 時 攔 阻 孕 婦 輕 生 尋 翹 家 男 童 返 104 年 11 月 5 日 大 園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績 優 案 大 園 分 局 竹 圍 派 出 所 警 員 藍 雪 旗, 於 104 年 11 月 5 日 18 時 許, 獲 報 李 姓 民 眾 與 其 妻 羅 發 生 口 角, 妻 子 氣 憤 之 下 開 車 離 去, 李 民 因 擔 心 妻 子 尋 短, 遂 報 案 求 助 經 員 警 調 閱 羅 婦 手 機 基 地 臺 位 置 在 竹 圍 漁 港 附 近 後, 通 報 竹 圍 所 及 大 園 交 通 分 隊 員 警 分 別 前 往 展 開 搜 尋, 後 大 園 交 通 分 隊 警 員 黃 耀 明 在 竹 圍 漁 港 南 堤 沙 灘 上 發 現 一 名 婦 人, 查 證 為 羅 姓 婦 人 後, 便 通 知 李 民 到 場 羅 婦 起 初 情 緒 仍 相 當 激 動, 員 警 於 安 撫 過 程 中, 得 知 其 已 懷 有 5 個 月 身 孕, 為 確 保 母 子 平 安, 便 以 此 向 其 勸 說, 終 使 其 態 度 軟 化, 同 意 隨 員 警 返 所 休 息, 再 與 其 夫 一 同 返 李 民 對 於 員 警 能 積 極 協 尋, 及 時 挽 救 了 2 條 生 命 及 家 庭, 表 示 非 常 感 激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7 日 中 時 即 時 刊 載 ) 104 年 10 月 31 日 大 園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大 園 分 局 三 菓 派 出 所 警 員 鄭 博 全, 於 104 年 10 月 31 日 9 時 許, 受 理 民 眾 吳 娟 報 稱 其 小 孩 莊 登 ( 就 讀 國 小 五 年 級 ) 於 30 日 8 時 上 學 後 就 未 返 家, 員 警 依 規 定 受 理 並 通 知 巡 邏 警 網 協 尋 復 於 12 時 30 分, 鄭 員 巡 經 三 和 公 園 時, 發 現 有 一 男 童 在 公 園 內 遊 蕩, 全 身 髒 污 且 未 進 食, 因 未 睡 覺 而 顯 得 相 當 虛 弱 經 查 該 童 即 為 莊 登, 員 警 將 其 帶 返 所 安 置 並 提 供 食 物 及 飲 水 給 渠 進 食 莊 童 稱 因 前 一 日 時 間 太 晚 怕 家 人 責 備 遂 不 敢 回 家, 員 警 除 積 極 開 導 也 通 知 其 母 前 來 接 回 家 屬 對 員 警 積 極 的 服 務 態 度 深 表 感 謝 ( 本 案 經 該 分 局 督 察 組 查 證 屬 實 ) 大 園 分 局 竹 圍 派 出 所 警 員 藍 雪 旗 大 園 交 通 分 隊 警 員 黃 耀 明, 獎 狀 各 1 幀 禮 物 卡 各 大 園 分 局 三 菓 派 出 所 警 員 鄭 博 全, 獎 狀 1 幀 禮 物 卡 4

104 年 11 月 6 日 蘆 竹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績 優 案 蘆 竹 分 局 南 竹 派 出 所 警 員 游 騰 鵬 莊 育 禎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6 日 13 時 許, 發 覺 一 名 巴 基 斯 坦 籍 人 士 (MUHAMMAD KHURAME), 在 該 蘆 竹 分 局 及 時 救 所 對 面 徘 徊 且 面 顯 驚 慌 之 色, 員 警 遂 向 前 關 南 竹 派 出 所 護 遭 燙 心 並 發 現 其 雙 手 沾 有 黑 色 燒 焦 之 塑 膠, 顯 露 警 員 游 騰 鵬 9 傷 外 籍 痛 苦 表 情, 且 以 英 文 稱 其 所 駕 自 小 客 車 於 路 警 員 莊 育 禎 人 士 邊 停 等 時, 突 然 車 內 發 出 白 煙 車 門 因 電 線 10 助 路 倒 更 生 人 返 走 火 燒 毀, 雙 手 因 碰 到 燒 融 之 塑 膠 非 常 疼 痛, 另 提 供 身 上 證 件 及 朋 友 電 話 以 通 知 親 友 員 警 隨 即 呼 叫 救 護 車 並 購 買 冰 塊 讓 其 雙 手 泡 入 冰 水 緩 解 疼 痛 等 待 救 援, 當 事 人 及 其 友 人 衷 的 感 謝 警 方 的 協 助 ( 本 案 經 該 分 局 督 察 組 查 證 屬 實 ) 104 年 11 月 6 日 蘆 竹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績 優 案 蘆 竹 分 局 大 竹 派 出 所 警 員 張 庭 嘉 周 柏 任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6 日 12 時 許, 巡 經 蘆 竹 區 大 竹 陸 橋 往 桃 園 方 向 慢 車 道 上, 發 現 一 名 男 子 倒 臥 路 旁, 警 方 上 前 關 心 該 男 子, 惟 遲 遲 無 法 回 答 身 分 並 表 明 不 願 就 醫, 警 方 隨 即 將 該 男 子 帶 返 所, 並 提 供 食 物 飲 水, 待 該 男 恢 復 元 氣 後, 向 員 警 道 出 其 身 分 及 住 家 電 話 經 了 解 該 男 名 為 林 O 盛, 甫 自 桃 園 看 守 所 出 獄, 一 路 步 行 欲 返 回 大 園 家 中, 因 身 上 沒 錢 坐 車 及 吃 飯, 致 血 糖 過 低 才 倒 臥 該 處, 家 人 亦 因 無 法 與 其 聯 絡, 準 備 通 報 失 蹤 於 接 獲 員 警 電 話 後 立 即 前 來 接 回, 並 感 謝 員 警 能 及 時 伸 出 援 手 ( 本 案 經 該 分 局 督 察 組 查 證 屬 實 ) 5, 獎 狀 各 1 幀 禮 物 卡 各 蘆 竹 分 局 大 竹 派 出 所 警 員 張 庭 嘉 警 員 周 柏 任, 獎 狀 各 1 幀 禮 物 卡 各

11 12 協 助 精 神 恍 惚 老 嫗 返 機 警 用 槍 嚇 阻 共 犯 衝 撞 104 年 10 月 25 日 桃 園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桃 園 分 局 景 福 派 出 所 警 員 蘇 偉 傑 王 鴻 延, 於 104 年 10 月 25 日 11 時 許, 獲 報 桃 園 區 三 民 路 2 段 玉 山 銀 行 有 迷 途 老 嫗, 員 警 到 場 發 現 老 嫗 獨 自 在 路 旁 啜 泣, 遂 上 前 安 撫 其 情 緒, 並 借 來 椅 子 讓 老 嫗 休 息, 在 心 情 平 復 後 員 警 俟 機 詢 問 老 嫗 才 娓 娓 道 出 自 己 在 等 候 師 父 來 帶 她 去 學 佛, 於 老 嫗 說 不 出 自 己 年 籍 資 料, 且 員 警 擔 心 其 受 騙 或 遭 人 遺 棄, 繼 續 在 豔 陽 下 等 待 恐 會 體 力 不 支 所 幸 員 警 徵 得 同 意 在 其 口 袋 發 現 一 張 寫 有 其 年 籍 之 字 條, 順 利 找 到 老 嫗 的 弟 弟 楊 吉 到 場 接 回, 家 屬 感 謝 員 警 及 時 發 現 並 協 助 始 能 平 安 返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8 日 青 年 日 報 13 版 刊 載 ) 104 年 11 月 4 日 中 壢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績 優 案 中 壢 分 局 大 崙 派 出 所 警 員 呂 凱 寰 周 永 昌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4 日 19 時 35 分, 獲 報 前 往 中 壢 區 松 義 三 街 O 號 OO 休 閒 網 咖 內, 查 緝 廖 O 華 ( 女 涉 嫌 毒 品 防 制 條 例 為 桃 園 地 檢 發 布 通 緝 中 ) 復 因 廖 嫌 拒 捕, 並 共 犯 陳 O 偉 駕 駛 一 部 自 小 客 車 衝 撞 員 警 及 廖 嫌, 經 呂 員 機 警 閃 避 後 見 情 況 緊 急, 立 即 果 敢 使 用 90 手 槍 對 該 車 射 擊 5 發, 惟 陳 嫌 未 聽 制 止, 仍 駕 車 輾 壓 廖 嫌 後 逃 逸 廖 女 經 送 醫 急 救 無 生 命 危 險, 現 場 無 人 中 彈 受 傷, 員 警 2 人 處 置 得 宜, 並 正 確 使 用 槍 械, 足 為 表 率 ( 本 案 經 該 分 局 督 察 組 查 證 屬 實 ) 桃 園 分 局 景 福 派 出 所 警 員 蘇 偉 傑 警 員 王 鴻 延 幀 獎 勵 金 各 中 壢 分 局 大 崙 派 出 所 警 員 呂 凱 寰 警 員 周 永 昌 幀 獎 勵 金 各 6

13 14 及 時 搶 救 自 殺 男 子 送 醫 脫 險 及 時 攔 阻 女 子 跳 海 輕 生 104 年 11 月 13 日 楊 梅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楊 梅 分 局 草 湳 派 出 所 警 員 林 玳 宇, 於 104 年 11 月 13 日 15 時 許, 獲 報 民 眾 曾 水 在 楊 梅 區 元 街 號 2 樓 內, 吞 食 安 眠 藥 持 刀 自 殘 所 長 方 正 宗 得 知 情 況 緊 急, 立 即 轉 報 救 護 車 並 驅 車 趕 赴 現 場, 另 指 派 巡 邏 勤 務 警 員 劉 政 國 嚴 志 強 等 人 立 即 趕 往 到 達 後 發 現 該 址 大 門 深 鎖, 經 不 斷 敲 門 呼 喊 均 無 人 回 應, 員 警 擔 心 曾 男 性 命 堪 憂, 遂 協 同 救 護 員 架 梯 破 窗, 進 屋 後 發 現 曾 男 神 智 不 清, 倒 臥 血 泊 中, 遂 先 將 男 子 包 紮 止 血 後, 送 醫 急 救 無 生 命 危 險 復 經 聯 絡 家 屬 表 示 曾 男 獨 居, 因 久 病 而 萌 生 輕 生 念 頭, 所 幸 員 警 及 時 救 回 一 命, 深 表 萬 分 感 謝 ( 案 經 104 年 11 月 15 日 媒 體 自 時 報 B4 版 報 導 刊 載 ) 104 年 11 月 16 日 楊 梅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楊 梅 分 局 永 安 派 出 所 警 員 楊 銘 德 黃 添 德 於 104 年 11 月 16 日 9 時 許, 獲 報 永 安 漁 港 有 女 子 欲 跳 海 輕 生, 員 警 立 即 趕 赴 現 場, 發 現 該 女 正 站 立 於 海 岸 消 波 塊 上, 為 免 刺 激 該 女 而 做 出 憾 事, 先 以 溫 情 喊 話, 員 警 在 對 話 中 認 出 該 女 係 於 10 月 份 曾 至 同 處 輕 生, 後 遭 警 救 回 的 女 子 施 純, 員 警 對 施 女 動 之 以 情, 安 撫 開 導, 此 舉 果 然 奏 效, 施 女 願 傾 訴 心 中 鬱 悶, 經 吐 露 心 中 委 屈 後, 其 心 情 漸 漸 平 復, 員 警 見 機 不 可 失, 慢 慢 靠 近 伸 手 將 施 女 拉 回 帶 返 所 內 懇 談 開 導, 並 通 知 其 親 友 前 來 接 回 家 屬 對 於 警 方 2 度 攔 阻 施 女 輕 生 挽 救 性 命, 深 表 讚 賞 與 感 激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17 日 聯 合 報 B2 版 及 自 時 報 B4 版 刊 載 ) 楊 梅 分 局 草 湳 派 出 所 所 長 方 正 宗 警 員 劉 政 國 警 員 嚴 志 強 幀 獎 勵 金 各 楊 梅 分 局 永 安 派 出 所 警 員 楊 銘 德 警 員 黃 添 德 幀 獎 勵 金 各 7

15 16 積 極 協 助 無 助 民 眾 返 鄉 及 時 搶 救 自 殺 老 嫗 104 年 10 月 27 日 龜 山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龜 山 分 局 大 林 派 出 所 警 員 周 郁 翔 黃 彥 彰 2 人, 於 104 年 10 月 27 日 1 時 50 分 許, 發 現 民 眾 蕭 O 元 在 派 出 所 外 徘 徊 不 定, 似 有 心 事 需 要 警 方 協 助, 員 警 見 狀 上 前 關 心, 蕭 民 向 警 方 表 示 住 在 高 雄, 因 為 遭 高 雄 的 人 力 公 司 派 工 至 桃 園 工 作 多 時, 但 薪 水 遲 遲 未 發 放, 身 無 分 文 已 多 天 未 吃 飯, 當 下 又 不 敢 貿 然 求 助 警 方 員 警 了 解 該 男 處 境, 便 自 掏 腰 包 提 供 膳 食 予 其 補 充 體 力, 並 於 翌 日 載 蕭 民 前 往 火 車 站 購 票 協 助 返 鄉, 蕭 民 非 常 感 謝 警 方 熱 心 協 助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14 日 中 國 時 報 B2 版 刋 載 ) 104 年 10 月 9 日 龍 潭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績 優 案 龍 潭 分 局 聖 亭 派 出 所 警 員 賴 威 政 謝 光 宇 2 人, 於 104 年 10 月 9 日 上 午 8 時 許, 獲 報 陳 凃 O 市 (82 歲 ) 因 久 病 厭 世, 自 行 搭 計 程 車 離 家 不 知 去 向, 且 曾 吞 藥 自 殺, 很 擔 心 其 安 危 員 警 了 解 狀 況 後, 隨 即 聯 絡 老 嫗 所 搭 乘 之 車 行 確 認 下 車 位 置, 另 查 詢 老 嫗 手 機 最 後 訊 號 地 點 時 值 雨 勢 滂 沱, 員 警 動 員 所 有 警 力, 徒 步 在 山 林 間 查 尋, 歷 經 3 個 多 小 時, 終 於 在 14 時 許, 發 現 老 嫗 倒 臥 草 叢, 全 身 溼 透 不 停 發 抖, 經 確 認 是 意 圖 尋 短 的 老 嫗 後, 通 知 救 護 車 到 場 送 醫 就 診, 老 嫗 女 兒 感 謝 員 警 不 畏 風 雨, 積 極 協 尋 其 母 並 送 醫 安 置 ( 本 案 經 104 年 10 月 10 日 自 時 報 B4 版 中 國 時 報 B2 版 104 年 10 月 17 日 青 年 日 報 第 13 版 刊 載 ) 龜 山 分 局 大 林 派 出 所 警 員 周 郁 翔 警 員 黃 彥 彰 幀 獎 勵 金 各 龍 潭 分 局 聖 亭 派 出 所 警 員 賴 威 政 警 員 謝 光 宇 幀 獎 勵 金 各 8

104 年 11 月 14 日 龍 潭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龍 潭 分 局 龍 潭 派 出 所 巡 佐 梁 順 安 警 員 胡 博 昌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14 日 7 時 54 分 許, 獲 報 龍 潭 區 金 龍 路 381 巷 O 號 O 樓 有 人 服 藥 龍 潭 分 局 協 助 救 自 殺, 員 警 立 即 趕 往 到 場 發 現 一 中 年 婦 女 已 龍 潭 派 出 所 護 抑 藥 吞 下 一 瓶 30 多 顆 安 眠 藥, 全 身 癱 軟 躺 在 床 上 巡 佐 梁 順 安 17 女 子 送 口 吐 白 沫, 呈 現 意 識 不 清 狀 態, 員 警 立 即 通 警 員 胡 博 昌 醫 知 救 護 車 到 場 支 援, 經 初 步 急 救 叫 醒 已 失 去 意 識 婦 人, 惟 婦 人 醒 來 後 情 緒 非 常 激 動, 警 幀 獎 勵 金 各 方 復 耐 心 安 撫 勸 說, 並 與 救 護 員 共 同 將 其 送 醫, 經 診 治 無 生 命 危 險 員 警 復 聯 絡 其 女 樂 O 瑜 到 院 照 護, 家 屬 感 謝 警 方 即 時 積 極 救 援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自 時 報 第 B4 版 刊 載 ) 18 協 助 流 落 街 頭 母 女 依 親 104 年 11 月 1 日 中 壢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績 優 案 中 壢 分 局 普 仁 派 出 所 警 員 吳 禮 釧 黃 光 廷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1 日 0 時 許, 巡 經 中 壢 區 利 民 路 旁, 發 現 一 對 吳 姓 母 女, 因 沒 有 工 作 積 欠 房 租, 而 遭 房 東 趕 出 門 致 在 外 露 宿 於 天 氣 逐 漸 變 冷, 員 警 擔 心 母 女 耐 不 住 風 寒, 便 載 母 女 2 人 返 回 派 出 所, 同 時 提 供 飲 食 供 母 女 食 用 經 所 長 黃 一 航 轉 介 附 近 善 心 人 士 所 提 供 之 20 張 愛 心 餐 廳 餐 卷, 暫 時 供 母 女 食 用, 再 積 極 聯 繫 到 吳 姓 母 女 之 親 朋 好 友 同 意 依 親, 使 母 女 不 再 無 家 可 歸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21 日 自 時 報 A20 版 刊 載 ) 中 壢 分 局 普 仁 派 出 所 所 長 黃 一 航 警 員 吳 禮 釧 警 員 黃 光 廷, 獎 狀 各 1 幀 禮 物 卡 各 9

19 20 助 失 智 婦 人 返 積 極 協 助 來 台 陸 籍 女 子 尋 親 104 年 10 月 11 日 中 壢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中 壢 分 局 青 埔 派 出 所 警 員 林 建 安 黃 毓 媜 2 人, 於 104 年 10 月 11 日 13 時 30 分 許, 在 中 壢 區 領 航 北 路 與 中 山 南 路 口, 發 現 有 一 婦 人 因 站 立 困 難 而 倒 臥 於 路 旁, 員 警 立 即 趨 前 關 心, 發 現 該 婦 人 言 語 無 法 清 楚 表 達, 疑 似 有 失 智 之 情 形, 且 恰 逢 雨 天, 遂 先 將 婦 人 帶 返 所 內 因 婦 人 無 法 正 確 提 供 個 人 資 訊, 員 警 除 提 供 飲 食 供 婦 人 食 用 外, 另 透 過 特 徵 過 濾 數 十 名 失 蹤 人 口 資 訊, 始 確 認 患 有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之 劉 姓 婦 人 身 分 並 通 知 家 屬 到 場 家 屬 對 於 警 方 尋 獲 迷 途 婦 人 表 示 感 謝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21 日 青 年 日 報 13 版 刊 載 ) 104 年 11 月 17 日 平 鎮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平 鎮 分 局 平 鎮 派 出 所 巡 佐 林 明 信 警 員 蕭 筑 鱺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17 日 12 時 46 分 許, 在 所 內 接 獲 陸 籍 陳 姓 婦 人 求 助, 經 詢 問 得 知 陳 婦 為 完 成 父 親 遺 願, 帶 著 泛 黃 留 有 地 址 信 封 來 臺 尋 親, 卻 因 親 人 已 搬 家 多 年 而 遍 尋 不 著, 在 求 助 無 門 情 況 下 只 好 前 來 尋 求 員 警 協 助 員 警 基 於 為 民 服 務 之 熱 忱, 隨 即 協 請 戶 政 事 務 所 查 詢 並 發 動 轄 內 里 長 幫 忙, 經 多 方 查 證 比 對 後, 終 於 找 到 失 散 多 年 親 友 陳 姓 婦 人 感 謝 員 警 助 始 得 以 順 利 找 到 親 友, 對 於 臺 灣 警 察 深 厚 的 人 情 味, 深 表 感 謝 與 敬 意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18 日 聯 合 報 B2 版 中 國 時 報 B2 版 自 時 報 B4 版 刊 載 ) 中 壢 分 局 青 埔 派 出 所 警 員 林 建 安 警 員 黃 毓 媜 幀 禮 物 卡 各 平 鎮 分 局 平 鎮 派 出 所 巡 佐 林 明 信 警 員 蕭 筑 鱺 幀 禮 物 卡 各 10

21 22 積 極 協 助 外 籍 男 子 安 置 解 難 積 極 協 助 飼 主 找 回 賽 鴿 104 年 11 月 16 日 龜 山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龜 山 分 局 大 坑 派 出 所 所 長 吳 明 彰 警 員 劉 耕 銘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16 日 01 時 許, 巡 經 龜 山 區 南 祥 路 南 美 街 口 前, 發 現 一 名 外 國 遊 客 (ALVIN JAMAR) 呆 坐 在 便 利 商 店 內, 遂 前 往 關 心, 經 了 解 該 民 係 因 嚮 往 臺 灣 人 文 藝 術, 獨 自 來 臺 自 助 旅 行, 但 因 錢 包 在 日 本 遺 失, 身 上 僅 剩 日 幣 2 千 元, 在 語 言 不 通 的 情 況 下 無 法 前 往 飯 店 住 宿 員 警 遂 協 助 該 民 暫 時 安 置 在 所 內, 翌 日 再 聯 繫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該 民 被 臺 灣 警 察 的 用 心 與 關 心 所 感 動, 臨 別 前 也 對 於 員 警 協 助 深 表 謝 意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17 日 聯 合 報 B2 版 刊 載 ) 104 年 10 月 29 日 龜 山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龜 山 分 局 大 坑 派 出 所 所 長 吳 明 彰 警 員 吳 書 緯 2 人, 於 104 年 10 月 29 日 18 時 5 分, 在 所 前 發 現 一 隻 毛 色 鮮 亮, 目 光 銳 利 的 賽 鴿 焦 慮 不 安 的 走 動 著, 員 警 研 判 應 該 是 附 近 民 眾 所 飼 養 卻 不 慎 走 失 經 透 過 這 隻 迷 路 鴿 腳 環 確 認, 通 知 楓 樹 里 卓 姓 民 眾 至 所 領 回 卓 民 至 所 激 動 又 興 奮 的 表 示, 賽 鴿 是 他 在 2 天 前 清 晨 在 住 家 進 行 訓 練 時 所 走 失 的, 二 天 來 相 當 擔 心 及 自 責, 深 怕 愛 鴿 會 成 為 擄 鴿 集 團 的 目 標 感 謝 員 警 能 幫 他 將 愛 鴿 找 回, 深 信 明 年 春 季 的 比 賽 一 定 會 得 到 好 成 績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15 日 青 年 日 報 13 版 刊 載 ) 龜 山 分 局 大 坑 派 出 所 所 長 吳 明 彰 警 員 劉 耕 銘, 獎 狀 各 1 幀 禮 物 卡 各 龜 山 分 局 大 坑 派 出 所 所 長 吳 明 彰 警 員 吳 書 緯, 獎 狀 各 1 幀 禮 物 卡 各 11

104 年 11 月 19 日 八 德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八 德 分 局 八 德 派 出 所 所 長 黃 絢 祥 警 員 李 龍 豪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19 日 22 時 許, 獲 報 八 德 分 局 有 一 老 翁 在 八 德 區 興 豐 路 迷 路, 員 警 到 達 現 八 德 派 出 所 助 身 障 場 關 心 時, 發 現 韓 姓 老 翁 (88 歲 ) 患 有 夜 盲 症 所 長 黃 絢 祥 與 白 內 障, 因 不 明 原 因 對 警 有 偏 見 而 拒 絕 警 23 老 翁 返 警 員 李 龍 豪 方 協 助, 在 雙 方 爭 執 之 際, 恰 有 一 返 家 途 經 之 桃 園 高 中 學 生 傅 O 軒 見 狀, 主 動 表 達 協 助 之 意, 在 眾 人 勸 說 之 下, 韓 翁 總 算 同 意 傅 幀 禮 物 卡 各 生 陪 伴 返 家, 並 警 協 助 推 三 輪 車 護 送 返 回 其 住 處 路 過 民 眾 均 對 於 警 民 合 作 之 舉 十 分 讚 賞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20 日 聯 合 報 即 時 新 聞 網 刊 載 ) 24 助 體 虛 老 榮 民 返 104 年 10 月 26 日 八 德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八 德 分 局 廣 興 派 出 所 警 員 郭 致 呈 黃 益 祥 2 人, 於 104 年 10 月 26 日 4 時 許, 巡 經 八 德 區 廣 興 路 與 廣 福 路 口, 發 現 一 位 年 約 9 旬 老 翁 身 體 虛 弱 眼 神 徬 徨 無 助 的 站 在 路 邊, 員 警 遂 先 將 該 老 翁 扶 上 車 載 返 所 休 息 老 翁 因 極 度 疲 勞 一 度 無 法 表 達, 故 提 供 飲 水 並 耐 心 安 撫, 待 老 翁 回 神 後 表 示, 其 居 在 八 德 榮 民 之 家, 因 前 往 署 立 桃 園 醫 院 就 診 後, 認 為 可 以 自 行 返 家, 但 因 返 家 路 途 遙 遠 又 對 路 況 不 熟 悉, 體 力 透 支 後 而 站 於 路 邊 休 息, 幸 虧 有 員 警 協 助, 才 得 以 順 利 返 回 八 德 榮 民 之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9 日 青 年 日 報 13 版 刊 載 ) 八 德 分 局 廣 興 派 出 所 警 員 郭 致 呈 警 員 黃 益 祥 幀 禮 物 卡 各 12

25 及 時 協 助 移 置 故 障 農 車 104 年 11 月 15 日 蘆 竹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蘆 竹 分 局 外 社 派 出 所 警 員 林 明 誼 許 亞 楠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15 日 10 時 4 分 許, 獲 報 蘆 竹 區 南 山 路 與 山 外 路 口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至 現 場 處 理 發 現 為 輕 微 財 損 事 故, 雙 方 均 未 受 傷, 惟 於 繪 製 簡 圖 欲 請 雙 方 返 所 製 作 資 料 時, 發 現 當 事 人 ( 李 O 煌 ) 所 駕 農 車 傳 動 軸 損 壞 無 法 行 駛, 車 上 滿 載 餵 食 鹿 之 草 料, 正 手 足 無 措 之 際, 員 警 立 即 安 撫 李 男 心 情, 並 在 烈 日 下 協 助 李 民 一 同 將 農 用 車 輛 慢 慢 推 移 至 路 旁 停 放, 避 免 影 響 交 通 或 再 度 發 生 意 外 雙 方 當 事 人 對 員 警 能 即 時 細 心 處 置, 均 讚 賞 不 已, 路 經 該 處 之 山 腳 國 中 家 長 會 長 李 O 讚, 對 員 警 義 行 亦 表 稱 讚, 並 拍 照 上 傳 臉 書 宣 傳, 有 效 提 升 桃 警 形 象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自 時 報 B4 版 刊 載 ) 蘆 竹 分 局 外 社 派 出 所 警 員 林 明 誼 警 員 許 亞 楠, 獎 狀 各 1 幀 禮 物 卡 各 13

104 年 11 月 10 日 蘆 竹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蘆 竹 分 局 南 崁 派 出 所 警 員 楊 偉 翔 古 育 德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 11 時 35 分 許, 巡 經 蘆 竹 區 六 福 一 路 與 六 福 路 口, 發 現 一 老 翁 ( 林 O 路 ) 騎 乘 機 車 重 心 不 穩 搖 擺 不 定, 極 可 能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遂 將 其 攔 下 了 解, 發 覺 蘆 竹 分 局 協 助 輕 林 民 身 上 並 未 有 酒 味, 亦 稱 無 飲 酒 情 事, 但 南 崁 派 出 所 微 中 風 說 話 語 意 不 清, 員 警 遂 先 請 林 民 至 路 旁 稍 作 警 員 楊 偉 翔 26 民 眾 提 休 息, 並 詢 問 是 否 需 要 就 醫, 惟 林 民 不 願 就 警 員 古 育 德 前 就 醫 醫, 表 示 休 息 片 刻 後 即 要 啟 程 返 員 警 再, 獎 狀 各 1 幀 禮 仔 細 觀 察 林 民 動 作, 發 現 其 身 體 一 側 開 始 無 物 卡 各 法 施 力, 走 路 偏 斜, 嘴 角 亦 有 些 許 口 水 流 出, 懷 疑 係 輕 微 中 風 前 兆, 遂 通 報 救 護 車 將 林 民 送 醫 檢 查, 並 通 知 家 屬 前 往 醫 院 家 屬 至 醫 院 關 心 林 民 病 情 後, 再 至 該 所 感 謝 員 警 之 熱 忱 服 務, 使 林 民 及 時 就 醫, 免 於 產 生 更 嚴 重 的 病 情 ( 本 案 經 該 分 局 督 察 組 查 證 屬 實 ) 14

27 28 查 處 案 件 態 度 認 真 積 極 助 照 護 洽 公 民 眾 幼 童 15 104 年 11 月 16 日 中 壢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中 壢 分 局 自 強 派 出 所 巡 佐 欉 志 輝 警 員 巫 俊 杰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16 日 20 時 30 分 許, 獲 報 中 壢 區 榮 安 一 街 O 號 14 樓 稱 遭 人 侵 入 住 宅 員 警 前 往 處 理 發 現 該 址 為 民 眾 賈 麗 出 租 給 他 人 使 用 之 房 屋, 目 前 係 無 人 居 住 之 空 屋, 且 門 窗 均 未 遭 人 破 壞 員 警 經 驗 判 斷 應 為 熟 識 之 人 或 前 房 客 所 為, 向 賈 民 說 明 並 詢 問 前 房 客 資 料, 同 時 提 醒 賈 民 立 即 將 門 鎖 更 換 避 免 再 次 遭 人 侵 入 復 經 積 極 調 閱 監 視 器 偵 辦 後, 循 線 查 獲 前 房 客 女 友 鄭 嫌 到 案 賈 民 對 於 受 理 員 警 認 真 積 極 偵 辦 之 態 度 深 表 感 激, 遂 透 過 局 長 信 箱 建 議 加 以 表 揚 ( 本 案 經 該 分 局 督 察 組 查 證 屬 實 ) 104 年 11 月 22 日 中 壢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中 壢 分 局 普 仁 派 出 所 警 員 吳 紘 宜, 於 104 年 11 月 22 日 14 時 30 分, 看 見 所 內 同 仁 正 在 處 理 一 起 車 禍 事 故, 當 事 人 因 搭 載 幼 童 出 門 時, 發 生 擦 撞 事 故 而 在 所 製 作 筆 錄 過 程 中 小 女 孩 不 斷 哭 鬧, 爸 爸 安 撫 也 不 見 效, 遂 在 所 內 大 聲 斥 責, 致 小 女 孩 反 而 哭 得 更 大 聲 此 時 吳 員 因 自 幼 幫 忙 親 戚 照 顧 小 孩, 深 知 安 撫 幼 童 訣 竅, 看 到 這 個 情 形, 立 刻 向 幼 童 的 爸 爸 表 示 可 以 暫 時 代 為 照 顧 讓 其 專 心 將 車 禍 筆 錄 製 作 完 成 吳 員 準 備 了 玩 具 吸 引 幼 童 目 光, 並 指 導 完 成 作 品, 讓 女 童 玩 的 不 亦 樂 乎, 其 父 亦 順 利 完 成 筆 錄 並 獲 報 載 肯 定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自 電 子 報 刊 載 ) 中 壢 分 局 自 強 派 出 所 巡 佐 欉 志 輝 警 員 巫 俊 杰 幀 禮 物 卡 各 中 壢 分 局 普 仁 派 出 所 警 員 吳 紘 宜, 榮 譽 狀 1 幀 禮 物 卡

29 30 助 失 聰 老 嫗 返 及 時 排 除 受 困 鐵 道 人 車 脫 險 104 年 10 月 26 日 平 鎮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平 鎮 分 局 龍 岡 派 出 所 警 員 鄭 人 豪, 於 104 年 10 月 26 日 12 時 30 分 許, 巡 經 平 鎮 區 貿 一 路 61 號 時, 發 現 8 旬 來 臺 依 親 老 嫗 ( 閻 慶 ) 迷 途 街 頭 鄭 員 上 前 關 心 並 詢 問 老 嫗, 老 嫗 言 語 中 夾 帶 濃 重 大 陸 鄉 音 難 以 溝 通, 經 比 對 人 臉 辨 識 系 統 及 協 請 鄰 近 里 長 辨 識, 均 無 法 得 知 其 年 籍 與 住 處, 鄭 員 為 了 不 讓 老 婦 在 外 流 浪 街 頭, 隨 即 攙 扶 老 婦 返 所 休 息, 俟 恢 復 精 神 後 再 返 回 尋 獲 地 訪 查, 終 於 查 知 老 嫗 來 臺 依 親 住 處, 順 利 護 送 返 老 嫗 家 屬 感 謝 警 察 及 時 發 現 安 置 並 提 供 膳 食 給 予 食 用, 深 表 感 謝 與 敬 意 ( 本 案 經 該 分 局 督 察 組 查 證 屬 實 ) 104 年 11 月 14 日 楊 梅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楊 梅 分 局 上 湖 派 出 所 警 員 黃 致 傑, 於 104 年 11 月 14 日 18 時 30 分 獲 報 楊 梅 區 民 富 路 三 段 瑞 原 國 小 旁, 有 車 輛 卡 在 鐵 路 平 交 道 上, 所 長 潘 睿 穎 獲 悉 隨 即 調 度 警 員 謝 惠 程 黃 致 傑 趕 赴 現 場, 到 達 後 發 現 古 鐘 駕 駛 一 部 自 小 貨 車 受 困 於 鐵 軌 間 砂 石 區, 員 警 立 即 按 下 鐵 道 緊 急 通 知 按 鈕, 另 通 報 鄰 近 火 車 站 協 調 停 止 發 ( 通 ) 車, 經 確 認 火 車 已 在 車 站 停 候, 再 召 募 現 場 熱 心 民 眾, 合 力 將 該 車 拉 抬 推 出 鐵 道, 幸 經 指 揮 調 度 得 宜, 無 人 員 傷 亡 及 財 損 經 了 解 係 古 姓 民 眾 行 經 該 處, 因 燈 光 昏 暗 視 線 不 佳, 將 鐵 道 誤 認 為 道 路, 而 陷 入 鐵 軌 間 砂 石 區, 無 法 動 彈, 幸 有 員 警 及 時 到 達, 迅 速 機 敏 處 置, 深 獲 當 事 人 及 附 近 民 眾 讚 賞 及 肯 定 ( 本 案 經 該 分 局 督 察 組 查 證 屬 實 ) 平 鎮 分 局 龍 岡 派 出 所 警 員 鄭 人 豪, 榮 譽 狀 1 幀 禮 物 卡 楊 梅 分 局 上 湖 派 出 所 所 長 潘 睿 穎 警 員 黃 致 傑 警 員 謝 惠 程 幀 禮 物 卡 各 1,000 元 16

104 年 11 月 25 日 大 園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大 園 分 局 大 園 派 出 所 警 員 許 育 方 曹 智 瑋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25 日 1 時 20 分 許, 巡 經 大 園 分 局 和 平 西 路 一 段 與 聖 德 北 路 口 時, 發 現 一 名 男 大 園 派 出 所 助 身 障 子 徒 步 走 在 馬 路 中 央, 時 值 天 色 昏 暗 視 線 警 員 許 育 方 不 佳, 路 上 時 有 車 輛 高 速 經 過, 險 象 環 生 31 男 子 返 警 員 曹 智 瑋 員 警 上 前 了 解 該 名 男 子 叫 田 明 (69 年 次,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獨 自 一 人 從 平 鎮 徒 步 走 到 大 園, 卻 找 不 到 回 家 的 路 員 警 將 田 民 帶 回 幀 禮 物 卡 各 所 內 安 置 並 查 證 身 分, 復 提 供 熱 食 後, 再 護 送 回 平 鎮 家 中, 家 屬 十 分 感 謝 員 警 的 熱 心 服 務 ( 本 案 經 104 年 12 月 4 日 青 年 日 報 13 版 刊 載 ) 32 助 精 障 婦 人 返 104 年 12 月 6 日 龜 山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績 優 案 龜 山 分 局 大 華 派 出 所 警 員 劉 文 進 警 員 許 冠 禹 2 人, 於 104 年 12 月 6 日 15 時 許, 巡 經 龜 山 區 復 興 三 路 247 巷 口 時, 見 有 一 名 女 子, 雨 天 站 在 路 旁 向 員 警 招 手, 遂 趨 前 關 心 發 現 該 女 言 語 反 覆 答 非 所 問, 似 有 精 神 疾 病, 僅 表 示 迷 路 想 回 經 員 警 查 詢 該 女 並 確 認 為 通 報 失 蹤 人 口 ( 蔡 O 菁 ) 後, 先 將 其 帶 返 所 內 安 置 經 通 知 其 胞 弟 蔡 O 穆 至 所 接 回, 家 屬 對 於 警 方 能 主 動 於 執 行 勤 務 時 尋 獲 其 姊 姊, 而 免 於 發 生 意 外 深 表 感 謝 之 意 ( 本 案 經 104 年 12 月 9 日 自 時 報 B4 版 刊 載 ) 龜 山 分 局 大 華 派 出 所 警 員 劉 文 進 警 員 許 冠 禹 幀 禮 物 卡 各 17

104 年 11 月 16 日 八 德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八 德 分 局 廣 興 派 出 所 巡 佐 江 敏 雄 警 員 楊 其 文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16 日 10 時 許, 巡 經 八 德 區 新 生 路 100 巷 內, 發 現 一 名 疑 為 迷 途 助 行 動 且 坐 在 輪 椅 上 之 老 嫗 停 於 路 中, 遂 上 前 關 心, 了 解 該 老 嫗 係 住 在 中 壢, 欲 前 往 八 德 大 33 不 便 老 湳 尋 友, 惟 因 迷 路 且 體 力 耗 盡, 該 地 又 位 處 嫗 尋 友 34 及 時 搶 救 自 殺 女 子 送 醫 偏 僻 難 以 招 呼 計 程 車, 束 手 無 策 之 下 僅 能 停 於 該 處 休 息 員 警 遂 先 提 供 飲 水 解 渴, 同 時 聯 繫 計 程 車 行 派 車 並 跟 隨 護 送 抵 達 大 湳, 待 老 嫗 與 其 友 人 會 合 後 始 離 去, 老 嫗 與 其 友 人 均 對 於 員 警 助 表 達 感 激 之 意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16 日 青 年 日 報 13 版 刊 載 ) 104 年 10 月 9 日 龍 潭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績 優 案 龍 潭 分 局 龍 潭 派 出 所 警 員 林 郁 生 羅 安 邦 2 人, 於 104 年 10 月 9 日 16 時 46 分 許, 獲 報 龍 潭 區 南 天 宮 大 池 有 人 跳 水 自 殺, 員 警 迅 速 趕 往 發 現 一 婦 人 在 大 池 水 面 上 載 浮 載 沈, 立 即 通 知 消 防 隊 到 場 支 援, 同 時 將 救 生 圈 拋 向 婦 人, 惟 婦 人 已 無 反 應, 員 警 遂 與 池 邊 數 名 外 勞 合 力 下 水 將 婦 人 拉 上 岸, 接 續 救 護 人 員 實 施 CPR, 終 使 婦 人 恢 復 心 跳 清 醒, 經 送 醫 診 治 後 已 無 生 命 危 險 員 警 查 知 該 婦 ( 陳 O 雲 ) 患 有 精 神 分 裂 症, 被 家 人 安 置 在 龍 潭 區 康 護 之 家, 因 久 病 厭 世 輕 生, 復 通 知 該 處 社 工 到 院 照 護, 社 工 感 謝 警 方 即 時 積 極 救 援 ( 本 案 經 該 分 局 督 察 組 查 證 屬 實 ) 八 德 分 局 廣 興 派 出 所 巡 佐 江 敏 雄 警 員 楊 其 文 幀 禮 物 卡 各 龍 潭 分 局 龍 潭 派 出 所 警 員 林 郁 生 警 員 羅 安 邦 幀 禮 物 卡 各 1,000 元 18

35 36 及 時 攔 阻 民 眾 受 詐 騙 助 迷 途 老 翁 返 104 年 10 月 20 日 蘆 竹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蘆 竹 分 局 南 崁 派 出 所 警 員 謝 承 翰, 於 104 年 10 月 20 日 10 時 許, 見 劉 姓 民 眾 神 情 緊 張 至 所 內 報 案 稱, 渠 接 獲 一 通 未 顯 示 號 碼 的 電 話, 對 方 表 示 其 子 因 替 人 擔 保, 現 在 人 在 其 手 上, 並 在 電 話 中 聽 到 其 子 哭 泣 求 救 的 聲 音, 且 要 求 新 臺 幣 80 萬 才 會 放 人, 劉 民 肯 定 表 示 求 救 聲 確 屬 其 子 經 員 警 初 步 了 解, 研 判 是 詐 騙 集 團 慣 用 之 手 法, 隨 即 安 撫 劉 民 情 緒, 同 時 電 話 聯 絡 在 中 部 就 讀 某 大 學 之 子, 待 與 其 子 電 話 聯 繫 上 並 確 認 安 全 無 虞 後, 劉 民 終 於 穩 定 心 情 並 慶 幸 保 住 積 蓄, 感 謝 員 警 熱 誠 積 極 的 服 務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7 日 青 年 日 報 13 版 刊 載 ) 104 年 11 月 15 日 蘆 竹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蘆 竹 分 局 大 竹 派 出 所 警 員 涂 煒 彬 警 員 黃 鴻 翔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15 日 9 時 許, 在 大 竹 路 ( 國 道 1 號 路 橋 ) 見 一 老 翁 獨 自 行 走, 神 情 緊 張, 員 警 上 前 關 心 惟 該 老 翁 口 齒 不 清 且 拒 絕 關 懷 並 欲 離 去, 員 警 擔 心 老 翁 獨 行 於 車 道 上 恐 會 發 生 危 險, 遂 先 將 其 載 返 所, 備 勤 警 員 李 亭 儀 判 斷 該 老 人 應 有 輕 微 失 智 現 象, 便 以 人 臉 辨 識 系 統 比 對, 始 得 知 該 老 翁 年 籍 ( 蘇 O 龍 ), 員 警 立 即 通 知 其 家 屬 前 來 接 回, 家 屬 並 感 謝 警 方 即 時 協 助 並 細 心 照 料 ( 本 案 經 該 分 局 督 察 組 查 證 屬 實 ) 蘆 竹 分 局 南 崁 派 出 所 警 員 謝 承 翰, 榮 譽 狀 1 幀 禮 物 卡 蘆 竹 分 局 大 竹 派 出 所 警 員 涂 煒 彬 警 員 李 亭 儀 警 員 黃 鴻 翔 幀 禮 物 卡 各 1,000 元 19

37 38 主 動 積 極 搶 救 生 命 垂 危 男 童 104 年 12 月 18 日 龍 潭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龍 潭 分 局 高 平 派 出 所 警 員 陳 長 城, 於 104 年 12 月 17 日 19 時 30 分, 獲 報 龍 潭 區 中 豐 路 高 平 段 與 高 原 路 口, 有 一 名 8 歲 男 童 遭 汽 車 撞 飛, 員 警 立 刻 趕 赴 現 場, 發 現 男 童 躺 臥 路 中, 經 初 步 檢 查 已 無 呼 吸 心 跳 員 警 除 通 知 救 護 外, 並 立 即 持 續 為 男 童 施 以 心 肺 復 甦 術 (CPR) 做 初 步 救 護, 終 使 男 童 恢 復 呼 吸 心 跳, 經 送 醫 檢 查 身 體 有 多 處 骨 折, 但 無 生 命 危 險 並 留 院 觀 察 中 家 屬 感 激 員 警 適 時 施 以 援 手, 將 男 童 生 死 關 卡 搶 救 生 還 ( 本 案 經 104 年 12 月 18 日 蘋 果 即 時 新 聞 刊 載 ) 104 年 12 月 4 日 中 壢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績 優 案 中 壢 分 局 偵 查 隊 警 員 劉 書 齊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警 員 林 政 彥 2 人, 共 同 擔 服 ATM 埋 伏 勤 務, 於 104 年 12 月 4 日 21 時 許, 發 現 一 男 子 於 低 溫 18 度 仍 著 短 褲 神 色 慌 張 至 提 款 機 警 攔 機 前 等 待, 俟 接 聽 電 話 後 將 提 款 卡 插 入 機 阻 詐 騙 器 操 作, 員 警 見 狀 先 至 男 子 後 方 觀 察, 確 認 為 典 型 受 詐 騙 行 為 後, 立 即 阻 止 該 男 繼 續 操 作 男 子 表 示 渠 在 家 中 接 獲 自 稱 中 華 郵 政 人 員 電 話, 稱 其 日 前 網 購 設 定 錯 誤, 必 須 解 除 以 免 持 續 付 款, 所 幸 遇 見 警 察 攔 阻, 始 免 於 損 失 受 害 ( 本 案 經 104 年 12 月 7 日 自 時 報 B4 版 刊 載 ) 龍 潭 分 局 高 平 派 出 所 警 員 陳 長 城 幀 禮 物 卡 各 1,000 元 中 壢 分 局 偵 查 隊 警 員 劉 書 齊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警 員 林 政 彥 幀 禮 物 卡 各 20

104 年 11 月 3 日 平 鎮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績 優 案 平 鎮 分 局 北 勢 派 出 所 巡 佐 歐 建 宗 警 員 簡 靖 晏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3 日 20 時 許, 獲 報 平 鎮 分 局 平 鎮 區 中 豐 路 與 新 富 四 街 地 下 道 內 有 老 翁 迷 北 勢 派 出 所 助 失 智 途 受 困 經 前 往 發 現 7 旬 老 翁 獨 自 穿 梭 在 該 巡 佐 歐 建 宗 處 快 車 道 上, 險 象 環 生, 員 警 見 狀 隨 即 以 警 39 老 翁 返 警 員 簡 靖 晏 車 阻 絕 後 方 來 車, 避 免 老 翁 遭 衝 撞 危 及 生 命 40 助 精 障 男 子 返 安 全, 同 時 迅 速 將 老 翁 攙 扶 上 警 車 安 置 休 息, 帶 返 所 後 經 比 對 人 臉 辨 識 系 統 及 戶 役 政 系 統 資 料, 查 知 該 失 智 老 翁 之 年 籍 與 住 處 後 護 送 返 渠 妻 表 示 丈 夫 罹 患 失 智 病 症, 經 常 在 離 家 後 迷 途 街 頭, 感 謝 警 察 及 時 發 現 安 置 照 顧 ( 本 案 經 該 分 局 督 察 組 查 證 屬 實 ) 104 年 11 月 26 日 楊 梅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楊 梅 分 局 上 湖 派 出 所 警 員 謝 惠 程, 於 104 年 11 月 26 日 13 時 20 分, 獲 報 楊 梅 區 楊 湖 路 2 段 1 巷 弄 號 前 有 疑 似 精 神 障 礙 男 子 迷 路, 員 警 到 場 發 現 該 男 口 中 唸 唸 有 詞, 卻 對 員 警 詢 問 不 予 回 應, 從 其 衣 服 穿 著 看 來 並 非 街 友, 惟 渠 穿 著 短 褲, 且 衣 衫 單 薄, 當 時 氣 溫 驟 降, 為 免 其 失 溫, 遂 將 其 帶 返 所 安 置, 再 經 言 談 中 拼 湊 出 該 男 名 為 陳 鋒, 有 精 神 障 礙, 家 住 幼 獅 工 業 區 青 年 路 二 段, 曾 被 通 報 過 4 次 失 蹤 紀 錄 經 聯 繫 渠 父 到 所 表 示, 其 子 今 日 不 知 何 時 離 家, 正 準 備 要 去 報 案 協 尋 時, 就 接 獲 警 方 尋 獲 消 息, 對 員 警 熱 心 服 務 感 激 萬 分 ( 本 案 經 該 分 局 督 察 組 查 證 屬 實 ) 21 幀 禮 物 卡 各 1,000 元 楊 梅 分 局 上 湖 派 出 所 警 員 謝 惠 程, 榮 譽 狀 1 幀 禮 物 卡

104 年 11 月 26 日 大 園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大 園 分 局 竹 圍 派 出 所 警 員 陳 冠 龍 陳 昌 崴 大 園 分 局 蔡 能 瑋 3 人, 於 104 年 11 月 26 日 11 時 許, 竹 圍 派 出 所 及 時 攔 獲 報 在 大 園 區 竹 圍 漁 港 有 女 子 意 圖 輕 生 員 警 員 陳 冠 龍 警 隨 即 前 往 竹 圍 漁 港 展 開 地 毯 式 搜 尋, 隨 後 阻 女 子 警 員 陳 昌 崴 41 在 竹 圍 漁 港 南 堤 沙 灘 上, 發 現 一 名 酒 醉 情 緒 輕 生 警 員 蔡 能 瑋 激 動 意 圖 輕 生 之 女 子 ( 楊 芬 ) 經 了 解 楊 女 因 家 庭 問 題 一 時 想 不 開, 員 警 再 三 予 以 安 撫 楊 女 之 情 緒 後, 始 將 其 帶 返 所 安 置, 同 時 通 幀 禮 物 卡 各 知 親 友 前 來 將 楊 女 接 回, 家 屬 十 分 讚 許 員 警 積 極 服 務 的 態 度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28 日 中 國 時 報 即 時 新 新 聞 刊 載 ) 42 熱 心 援 救 迷 途 登 山 老 翁 104 年 11 月 27 日 大 溪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大 溪 分 局 三 層 派 出 所 副 所 長 孫 明 輝 巡 佐 潘 文 進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 19 時 許, 獲 報 范 姓 老 翁 (83 歲 ) 詹 姓 女 子 (63 歲 )2 人 於 攀 登 白 石 山 後 因 入 夜 迷 失 方 向, 請 求 救 援 員 警 隨 即 會 同 消 防 分 隊, 整 裝 趕 赴 山 中 執 行 搜 救 任 務 於 登 山 步 道 夜 間 視 線 不 良, 多 處 懸 崖 峭 壁, 且 因 山 區 通 訊 不 良,GPS 無 法 定 位, 相 關 人 員 僅 攜 帶 簡 易 照 明 設 備, 沿 著 陡 峭 山 路 叫 喊 盼 獲 老 翁 回 應, 終 在 深 夜 23 時 許, 始 順 利 尋 獲 2 人 經 查 范 民 2 人 於 白 天 進 入 百 吉 隧 道 林 蔭 步 道 轉 往 白 石 山, 原 訂 入 夜 前 下 山, 卻 因 迷 路 而 體 力 耗 盡, 乾 糧 及 飲 水 也 都 用 罄, 眼 見 天 色 昏 暗, 才 決 定 打 電 話 報 警 求 援, 順 利 為 警 消 援 救 下 山, 深 表 感 激 與 讚 揚 ( 案 經 104 年 11 月 28 日 中 國 時 報 電 子 報 刊 載 ) 大 溪 分 局 三 層 派 出 所 副 所 長 孫 明 輝 巡 佐 潘 文 進 幀 禮 物 卡 各 22

43 44 助 精 障 男 子 返 助 傷 重 小 貓 就 醫 104 年 11 月 30 日 大 溪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大 溪 分 局 三 層 派 出 所 所 長 林 衍 輝 警 員 陳 永 斌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30 日 19 時 許, 巡 經 復 興 路 一 段 1190 號 旁, 發 現 一 名 男 子 穿 著 單 薄 上 衣 蹲 坐 地 上, 遂 上 前 關 心, 發 現 該 男 口 中 喃 喃 自 語 不 知 所 云, 身 上 也 無 證 明 文 件, 員 警 遂 先 將 該 男 子 帶 返 所 安 置, 並 提 供 飲 食 充 饑 經 員 警 以 該 民 下 巴 特 徵 有 一 顆 痣, 比 對 查 詢 為 新 北 市 李 姓 男 子 協 尋 人 口 後 通 知 家 屬 接 回 經 查 李 男 患 有 重 度 智 障, 於 本 年 11 月 初 就 醫 時 離 家, 失 蹤 期 間 過 著 餐 風 露 宿 沿 街 乞 討 的 日 子, 家 人 見 他 瘦 了 一 大 圈, 相 當 不 捨, 並 對 警 方 積 極 協 助 並 提 供 膳 食 之 舉, 深 表 感 激 與 讚 揚 ( 本 案 經 104 年 12 月 1 日 自 時 報 電 子 報 刊 載 ) 104 年 10 月 31 日 龜 山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龜 山 分 局 大 林 派 出 所 警 員 陳 瑩 珍 蔡 建 生 2 人, 於 104 年 10 月 31 日 8 至 10 時 許, 發 現 1 隻 鼻 子 流 血 奄 奄 一 息 的 小 貓 出 現 在 機 車 旁, 頓 時 同 情 心 油 然 而 生, 共 同 將 受 重 傷 的 小 貓 送 至 動 物 醫 院 救 治 經 獸 醫 診 斷, 小 貓 應 係 受 車 輛 撞 擊 有 腦 震 盪 的 情 形, 情 況 並 不 樂 觀, 惟 員 警 仍 請 獸 醫 盡 力 救 治, 並 表 示 願 意 負 擔 診 療 費 員 警 在 小 貓 住 院 治 療 期 間, 每 天 皆 前 往 探 視, 終 在 住 院 八 天 後 可 以 自 行 進 食 移 動 並 且 健 康 的 出 院 員 警 發 揮 愛 心 積 極 協 助 受 重 傷 貓 仔 就 醫, 有 助 提 升 警 察 正 面 形 象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24 日 聯 合 電 子 新 聞 網 刊 載 ) 大 溪 分 局 三 層 派 出 所 所 長 林 衍 輝 警 員 陳 永 斌 幀 禮 物 卡 各 龜 山 分 局 大 林 派 出 所 警 員 陳 瑩 珍 警 員 蔡 建 生 幀 禮 物 卡 各 23

104 年 11 月 17 日 八 德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八 德 分 局 大 安 派 出 所 所 長 鄧 津 貴 警 員 宋 孟 彥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17 日 12 時 許, 獲 報 八 德 區 興 隆 街 公 園 內, 有 一 疑 似 迷 途 老 翁 在 助 來 臺 該 處 徘 徊, 經 到 場 了 解 該 周 姓 老 翁 係 於 近 日 來 臺 探 親, 暫 住 於 女 兒 家 中, 是 日 清 晨 獨 自 45 探 親 老 步 行 前 往 八 德 埤 塘 公 園 運 動, 因 路 況 不 熟 而 翁 返 46 助 迷 途 老 嫗 返 忘 記 返 程 道 路, 僅 能 依 稀 記 得 住 處 位 於 高 速 公 路 橋 下 及 周 圍 景 色 員 警 知 悉 後 沿 高 速 公 路 橋 下 尋 找, 經 比 對 符 合 老 翁 描 述 之 住 處 後, 順 利 將 老 翁 載 返 住 處, 親 友 們 皆 對 警 方 助 表 達 感 激 之 意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29 日 青 年 日 報 13 版 刊 載 ) 104 年 11 月 2 日 龍 潭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績 優 案 龍 潭 分 局 龍 潭 派 出 所 警 員 林 郁 生 林 彥 志 2 人, 於 104 年 11 月 2 日 3 時 6 分 許, 獲 報 龍 潭 區 金 龍 路 40 巷 口 處 有 迷 途 老 嫗, 員 警 赴 現 場 見 一 名 年 約 8 旬 老 嫗, 身 穿 著 短 袖 與 七 分 褲, 時 值 深 夜 低 溫, 老 嫗 身 體 微 微 顫 抖 直 打 哆 嗦, 員 警 見 狀 立 刻 脫 下 警 用 外 套 披 在 其 身 上 保 暖, 老 嫗 陳 述 自 己 從 嘉 義 北 上 到 龍 潭 區 兒 子 家 暫 住, 晚 上 想 抽 菸 怕 影 響 家 人, 遂 出 門 散 步 順 便 抽 菸, 等 到 菸 抽 完 後 卻 已 迷 失 方 向 找 不 到 路, 員 警 了 解 後 查 詢 老 嫗 身 分, 發 現 其 子 陳 O 芳 戶 籍 仍 設 在 嘉 義, 並 未 顯 示 龍 潭 住 所, 遂 帶 老 嫗 在 附 近 搜 尋 並 順 利 查 得 老 嫗 住 處 護 送 返 家, 老 嫗 兒 子 正 憂 心 母 親 安 危, 見 警 將 母 親 平 安 送 回, 激 動 的 頻 頻 致 謝 (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22 日 青 年 日 報 13 版 刊 載 ) 八 德 分 局 大 安 派 出 所 所 長 鄧 津 貴 警 員 宋 孟 彥 幀 禮 物 卡 各 龍 潭 分 局 龍 潭 派 出 所 警 員 林 郁 生 警 員 林 彥 志 幀 禮 物 卡 各 24

47 助 視 障 男 子 返 104 年 11 月 18 日 蘆 竹 分 局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表 現 蘆 竹 分 局 外 社 派 出 所 巡 佐 涂 博 文 警 員 吳 偉 政 及 林 思 賢 3 人,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17 時 10 分 許, 在 蘆 竹 區 濱 海 路 一 段 199 號 萊 爾 富 超 商 前, 發 現 一 男 子 曾 O 生 手 持 拐 杖 行 走 於 路 旁, 因 路 上 車 水 馬 龍 致 險 象 環 生, 員 警 立 即 下 車 將 曾 男 扶 至 安 全 處 所, 詢 問 得 知 其 因 雙 眼 黃 斑 部 病 變, 天 色 一 暗 便 幾 近 全 盲, 曾 男 本 在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住 院 準 備 翌 日 開 刀, 因 與 家 人 吵 架 負 氣 離 開 醫 院, 本 欲 使 用 公 用 電 話 尋 親, 惟 因 看 不 清 楚 且 無 人 幫 忙, 員 警 隨 即 協 助 聯 絡 其 妹 曾 O 芳 到 場 接 回, 並 對 警 方 即 時 協 助 並 細 心 照 料 不 斷 稱 謝 ( 本 案 經 該 分 局 督 察 組 查 證 屬 實 ) 蘆 竹 分 局 外 社 派 出 所 巡 佐 涂 博 文 警 員 吳 偉 政 警 員 林 思 賢 幀 禮 物 卡 各 1,000 元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