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第 410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30 分 地 點 : 行 政 會 議 室 出 席 : 江 大 樹 教 務 長 吳 明 烈 學 務 長 劉 一 中 總 務 長 林 佑 昇 研 發 長 洪 政 欣 國 際 長 孫 同 文 主 任 秘 書 蔡 怡 君 館 長 俞 旭 昇 中 心 主 任 劉 一 中 中 心 主 任 黃 正 吉 主 任 趙 秀 真 主 任 黃 源 協 院 長 楊 振 昇 院 長 林 霖 院 長 鄭 淑 華 代 理 院 長 陳 彥 錚 中 心 主 任 孫 同 文 中 心 主 任 林 為 正 中 心 主 任 張 玉 茹 中 心 主 任 黃 淑 玲 中 心 主 任 容 邵 武 中 心 主 任 陳 啟 東 校 長 列 席 : 鄧 克 銘 主 任 林 為 正 主 任 林 木 筆 主 任 吳 若 予 主 任 ( 孫 同 文 教 授 代 ) 李 盈 慧 主 任 嚴 智 宏 所 長 容 邵 武 所 長 黃 源 協 兼 代 所 長 陳 怡 如 主 任 吳 京 玲 主 任 賴 弘 基 所 長 張 玉 茹 所 長 黃 淑 玲 所 長 施 信 佑 主 任 陳 江 明 主 任 王 育 民 主 任 柯 冠 成 主 任 楊 明 青 主 任 林 士 彥 主 任 楊 峻 權 主 任 蔡 勇 斌 主 任 林 容 杉 主 任 楊 德 芳 主 任 林 素 霞 主 任 李 信 副 總 幹 事 宋 守 中 專 門 委 員 主 席 : 蘇 玉 龍 校 長 記 錄 : 蕭 如 杏 小 姐 壹 確 認 第 40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貳 業 務 報 告 一 教 務 處 -------------------------------------------------------------------------------01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03 三 總 務 處 -------------------------------------------------------------------------------07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08 五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09 六 秘 書 室 -------------------------------------------------------------------------------09 七 圖 書 館 -------------------------------------------------------------------------------10 八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10 九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11 十 人 事 室 -------------------------------------------------------------------------------12 十 一 主 計 室 -----------------------------------------------------------------------------13 十 二 人 文 學 院 --------------------------------------------------------------------------14 十 三 教 育 學 院 --------------------------------------------------------------------------15 十 四 管 理 學 院 --------------------------------------------------------------------------16 十 五 科 技 學 院 --------------------------------------------------------------------------17 I
十 六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19 十 七 東 南 亞 研 究 中 心 -----------------------------------------------------------------19 十 八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19 十 九 家 庭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20 二 十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20 二 十 一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教 育 暨 生 計 發 展 中 心 ---------------------------------------21 二 十 二 前 瞻 性 高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21 二 十 三 暨 大 附 中 -----------------------------------------------------------------------21 參 討 論 事 項 一 擬 具 本 校 人 文 學 院 與 浙 江 工 業 大 學 政 治 與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協 議 書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22 二 擬 具 本 校 人 文 學 院 與 江 蘇 師 範 大 學 法 律 與 公 共 事 務 學 部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協 議 書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22 三 擬 具 本 校 與 韓 國 淑 明 女 子 大 學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及 交 換 學 生 合 約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23 四 擬 具 本 校 與 韓 國 仁 荷 大 學 簽 署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交 換 學 生 合 約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23 五 擬 具 本 校 與 韓 國 京 畿 大 學 簽 署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交 換 學 生 合 約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24 六 擬 具 本 校 與 南 投 縣 政 府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書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24 七 擬 具 本 校 與 中 華 民 國 紳 士 協 會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書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24 八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自 辦 招 生 考 試 經 費 支 給 標 準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25 九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25 十 有 關 本 校 在 職 專 班 及 教 育 學 程 收 費 方 式 案, 提 請 審 議 ---------------26 肆 臨 時 提 案 一 擬 具 本 校 管 理 學 院 與 青 島 理 工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訪 問 學 生 協 議 書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27 二 擬 具 本 校 管 理 學 院 與 福 州 大 學 陽 光 學 院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訪 問 學 生 協 議 書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27 伍 臨 時 動 議 II
陸 主 席 結 論 及 提 示 事 項 柒 散 會 III
壹 確 認 第 40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確 認 通 過 貳 業 務 報 告 教 務 處 一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共 計 錄 取 正 取 生 345 名, 備 取 生 356 名 錄 取 名 單 將 於 5 月 2 日 前 上 傳 至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各 正 備 取 生 須 於 5 月 5 日 至 5 月 6 日 向 甄 選 委 員 會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5 月 12 日 公 告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二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已 於 4 月 24 日 截 止, 擬 於 5 月 9 日 開 放 下 載 准 考 證, 各 系 所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詳 如 教 1-1 見 第 29 頁 三 103 學 年 度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研 究 所 報 名 書 面 表 件 已 送 請 系 所 審 查, 共 計 8 件 通 過 審 查 ( 公 行 系 碩 士 班 2 件 財 金 系 碩 士 班 1 件 國 比 系 碩 士 班 1 件 社 工 系 博 士 班 4 件 ), 陸 聯 會 將 於 5 月 9 日 公 告 預 分 發 結 果,5 月 19 日 至 21 日 受 理 參 加 正 式 分 發 網 路 登 記,5 月 23 日 公 告 正 式 分 發 結 果 四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僑 生 大 學 部 個 人 申 請 招 生 名 額 104 名, 分 發 人 數 共 計 89 名, 經 個 人 申 請 錄 取 者, 不 得 再 透 過 海 外 聯 招 會 聯 合 分 發, 招 生 組 已 將 錄 取 名 單 移 送 各 系, 為 提 高 僑 生 報 到 率, 請 各 系 加 強 聯 繫 新 生 五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僑 生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89 名, 分 發 人 數 共 計 5 名 ( 歷 史 系 東 南 亞 學 系 東 南 亞 學 系 人 類 學 碩 士 班 輔 諮 所 經 濟 系 各 1 名 ), 同 102 年 分 發 人 數,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8 名, 無 人 報 考 六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上 課 未 達 三 分 之 一 基 準 日 (3 月 31 日 ) 前, 辦 理 休 ( 退 ) 學 學 生, 依 規 定 應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之 學 雜 費 或 學 雜 費 基 數, 現 正 簽 請 核 准 退 費 中 七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考 試 無 口 試 暨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共 計 錄 取 正 取 生 分 別 為 233 名 及 120 名 ; 備 取 生 86 名 及 53 名 本 處 已 於 4 月 17 日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辦 理 正 取 生 報 到 事 宜, 報 到 情 形 如 教 2-1 至 2-2 見 第 30-31 頁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尚 有 缺 額 且 有 備 取 生 之 系 所, 業 將 相 關 備 取 資 料 送 達 各 系 所, 請 各 系 所 依 備 取 名 單 順 序, 以 書 面 通 知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八 為 辦 理 本 校 課 程 品 保 機 制 及 學 生 三 階 段 選 課 作 業,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將 系 所 排 課 提 前 至 前 一 學 期 開 始 作 業, 並 於 期 末 考 結 束 後 2 週 內, 完 成 次 學 期 開 課 建 檔 作 業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課 資 料 業 函 送 各 系 所, 敬 請 各 系 所 提 前 處 理 開 課 相 關 作 業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預 定 開 學 日 期 為 103 年 9 月 15 日 ) 1
九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任 課 教 師 上 網 輸 入 課 程 綱 要 截 止 日 為 本 學 期 第 17 週 (103 年 6 月 14 日 ) 請 各 開 課 單 位 於 開 課 作 業 開 始 後, 協 助 通 知 各 任 課 教 師 於 校 定 截 止 日 前 將 課 程 綱 要 輸 入 教 務 系 統, 俾 利 同 學 選 課 之 參 考 十 各 系 核 心 課 程 外 審 意 見 回 覆 表 目 前 已 陸 續 完 成 審 查 並 繳 回 課 務 組, 各 系 課 程 結 構 尚 需 院 及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預 計 於 5 月 28 日 召 開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進 行 審 查, 煩 請 尚 未 繳 交 之 系 所 於 5 月 初 前 完 成 相 關 作 業 並 繳 交 至 課 務 組 為 因 應 104 年 系 所 評 鑑 事 宜, 請 各 系 所 於 103 年 6 月 底 前 完 成 系 所 自 評 報 告 書 初 稿, 並 將 本 次 課 程 外 審 改 善 措 施 納 入 報 告 書 十 一 102 學 年 度 課 程 結 構 與 核 心 課 程 教 與 學 外 審 成 果, 在 課 程 結 構 方 面, 共 計 送 審 48 個 班 制, 全 校 送 審 各 系 所 課 程 結 構 各 題 項 平 均 分 數 介 於 4.43~4.65 間, 全 校 課 程 結 構 整 體 評 價 共 獲 得 88 個 優 等 44 個 佳 與 1 個 普 通 的 評 等 在 核 心 課 程 方 面, 共 計 送 出 282 門 課 程, 平 均 分 數 介 於 4.42~4.50 之 間, 整 體 評 價 共 獲 得 476 個 優 等 276 個 佳 36 個 普 通 與 5 個 待 改 進 的 評 等, 課 程 外 審 成 果 報 告 請 參 閱 教 3-1 至 3-17 見 第 32-48 頁 十 二 為 協 助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及 各 學 院 系 所 整 合 現 有 資 源, 結 合 相 關 師 資 設 備 與 課 程 等 開 設 各 項 學 程, 同 時 配 合 執 行 103 年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本 處 特 與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及 四 院 聯 合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開 設 學 程 介 紹 暨 聯 合 招 生 說 明 會, 本 項 活 動 擬 於 5 月 13 日 及 14 日 各 辦 理 1 場, 共 計 2 場 次 說 明 會, 敬 請 各 系 所 鼓 勵 對 修 習 學 程 有 興 趣 的 同 學 踴 躍 報 名 參 與 十 三 為 提 升 系 所 教 學 知 能,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本 處 特 於 5 月 28 日 邀 請 中 原 大 學 教 務 處 學 生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皮 世 明 主 任 蒞 臨 本 校 進 行 演 講, 分 享 中 原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針 對 學 生 學 習 面 向 各 項 促 進 學 生 學 習 的 計 畫 與 措 施, 期 望 能 藉 由 他 校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提 升 本 校 在 教 學 與 學 生 面 的 自 我 檢 核 與 改 善 之 相 關 知 能, 敬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踴 躍 派 員 參 加 十 四 本 校 業 於 4 月 23 日 在 人 文 學 院 118 會 議 室 辦 理 103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工 作 推 動 小 組 第 9 次 會 議, 由 本 處 教 發 中 心 同 仁 報 告 分 享 三 所 教 卓 標 竿 學 校 之 計 畫 特 色 及 相 關 作 法, 並 請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進 行 本 年 度 業 務 推 動 報 告 十 五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於 4 月 21 日 至 4 月 30 日 辦 理 102-2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TA) 期 中 考 核, 感 謝 各 單 位 協 助 十 六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於 4 月 30 日 完 成 102-2 學 期 課 業 輔 導 小 老 師 第 二 階 段 課 輔 申 請 作 業 十 七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於 4 月 30 日 完 成 102-2 學 期 傑 出 TA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2
推 舉 事 宜, 感 謝 各 院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協 助 學 生 事 務 處 一 本 處 諮 商 中 心 近 期 提 供 心 理 測 驗 / 諮 商 服 務 如 下 : ( 一 )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自 103 年 4 月 7 日 至 4 月 16 日 止, 提 供 個 別 諮 商 心 理 測 驗 及 面 談 諮 詢 之 服 務 共 計 59 人 次 ( 二 ) 為 提 升 本 處 諮 商 中 心 個 別 諮 商 輔 導 品 質, 強 化 心 理 輔 導 效 能, 特 邀 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賀 孝 銘 副 教 授 擔 任 本 中 心 團 體 督 導, 並 於 4 月 12 日 舉 辦 個 案 研 討 會 二 本 處 諮 商 中 心 資 源 教 室 近 期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服 務 如 下 : ( 一 ) 4 月 10 日 晚 上 6 點 至 8 點, 邀 請 資 源 教 室 考 取 國 家 考 試 之 畢 業 校 友 洪 智 凱 回 母 校 進 行 國 家 考 試 我 不 怕, 畢 業 學 長 考 試 經 驗 分 享 座 談 會 ( 二 ) 4 月 14 日 至 4 月 25 日 期 間, 辦 理 資 源 教 室 學 生 期 中 考 特 殊 考 試 ( 三 ) 4 月 16 日 上 午 11 點 召 開 本 學 期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共 同 商 討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輔 導 執 行 工 作,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發 揮 潛 能 並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 四 ) 4 月 28 日 辦 理 學 生 增 能 手 做 愛 玉 活 動 三 本 處 諮 商 中 心 近 期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如 下 : ( 一 ) 於 3 月 31 日 至 5 月 5 日 辦 理 生 涯 測 驗 月 活 動, 提 供 大 一 至 大 四 學 生 適 合 的 生 涯 測 驗 截 至 4 月 17 日 止, 目 前 已 有 94 位 學 生 報 名 參 加, 其 中 除 2 個 班 級 參 與 外, 餘 均 為 個 別 申 請 ( 二 ) 4 月 10 日 周 四 晚 上 7 點 至 9 點 於 男 生 宿 舍 交 誼 廳 舉 辦 愛! 無 所 畏 性 別 平 等 系 列 活 動 之 愛 情 All Pass 男 生 go~go~ 講 座, 共 計 25 名 師 生 參 與 ( 三 ) 截 至 4 月 17 日 止, 本 學 期 辦 理 各 類 型 主 題 之 班 級 座 談 活 動, 已 有 4 個 班 級 提 出 申 請 ( 四 ) 於 4 月 24 日 晚 上 6 點 至 8 點 半, 辦 理 樂 心 志 工 探 索 自 我, 從 玩 藝 術 開 始 第 2 次 增 能 活 動 ( 五 ) 辦 理 圓 夢 20 夢 想 徵 件 共 徵 得 20 組, 其 中 個 人 組 10 組, 團 體 組 16 組, 且 將 於 近 期 內 辦 理 初 審 並 於 5 月 21 日 辦 理 決 選 夢 想 發 表 PK 大 會 - 有 夢 大 聲 說, 評 選 出 個 人 組 4 件, 獎 助 3 萬 至 5 萬 元 ; 團 體 組 8 件, 獎 助 3 萬 至 6 萬 元 3
( 六 ) 4 月 30 日 週 三 下 午 三 點 至 四 點 半 於 人 文 異 想 沙 龍 辦 理 關 於 我, 與 那 些 我 所 在 乎 的 事 兒 - 自 我 及 生 涯 探 索 活 動 ( 七 ) 3 月 25 日 至 5 月 20 日 晚 上 六 點 半 至 八 點 半 邀 請 林 秀 玲 諮 商 心 理 師 帶 領 生 涯 探 索 團 體, 共 計 八 週, 共 計 有 11 名 學 生 參 與 四 103 年 1-3 月 意 外 事 件 統 計, 計 車 禍 10 件 疾 病 4 件 其 他 9 件, 受 傷 17 人, 死 亡 1 人 五 本 處 生 輔 組 於 4 月 17 日 完 成 教 育 部 103 年 第 2 次 各 級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重 大 災 害 模 擬 訓 練 通 報 回 報 作 業 六 本 處 生 輔 組 統 計 1-3 月 輔 導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成 果 如 下 ( 資 料 以 登 錄 於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系 統 為 參 考 依 據 ): ( 一 ) 獎 助 學 金 ( 人 數 ): 共 155 人 ( 二 ) 就 學 貸 款 ( 人 數 ): 共 720 人 ( 三 ) 急 難 救 助 ( 人 數 ): 共 7 人 ( 四 ) 學 雜 費 減 免 ( 人 數 ): 共 405 人 ( 五 ) 校 內 工 讀 金 ( 人 數 ): 共 494 人 ( 六 ) 學 產 基 金 ( 人 數 ): 共 7 人 七 103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社 團 評 選 暨 觀 摩 活 動 於 3 月 29 30 日 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舉 行, 本 校 遴 派 推 理 同 好 會 及 社 會 服 務 團 代 表 參 加, 經 評 審 後, 社 會 服 務 團 獲 選 為 優 等 社 團 八 本 校 學 生 會 為 了 發 掘 校 園 人 氣 王, 特 於 3 月 26 日 春 季 健 行 當 日 辦 理 第 三 屆 校 園 人 氣 王 Top3 活 動, 期 透 過 全 校 同 學 參 與 選 拔 活 動, 鑑 定 人 氣 王 們 的 實 力, 共 同 選 出 代 表 本 校 的 形 象 大 使 各 組 候 選 人 經 投 票 後 由 A 立 方 以 超 高 支 持 率 奪 冠, 范 書 綺 為 人 氣 亞 軍, 馬 來 貘 姊 妹 則 居 第 三 高 票, 前 開 各 組 優 勝 人 員 將 於 各 項 活 動 擔 任 本 校 形 象 大 使 九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學 生 會 正 副 會 長 選 舉 委 員 會 業 於 103 年 4 月 9 日 召 開, 依 據 學 生 自 治 會 正 副 會 長 選 舉 罷 免 辦 法 規 定 略 以 : 選 委 會 由 各 系 學 會 會 長 擔 任 委 員 組 成 之, 並 由 本 會 現 任 議 會 議 長 於 每 年 4 月 15 日 前 召 集 首 次 會 議 各 院 委 員 互 推 1 名 院 代 表, 共 計 4 名 ;4 名 院 代 表 再 自 行 推 選 1 名 為 主 席 該 會 議 經 18 名 系 學 會 會 長 推 舉 財 金 系 陳 怡 親 會 長 為 主 委, 後 續 將 依 期 程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第 九 屆 正 副 會 長 預 計 於 103 年 5 月 中 產 出 十 本 處 住 服 組 4 月 9 日 召 開 宿 舍 幹 部 會 議 討 論 幹 部 工 作 手 冊 之 擬 訂 十 一 本 處 住 服 組 為 檢 討 宿 舍 各 類 保 障 生 制 度,4 月 9 日 邀 請 國 際 處 及 管 理 學 院 相 關 同 仁 進 行 保 障 僑 陸 生 協 商 會 議 該 會 議 由 吳 明 烈 學 務 長 主 持, 出 席 4
人 員 為 林 霖 院 長 洪 政 欣 國 際 長 侯 東 成 簡 任 秘 書 李 信 組 長 及 曾 敏 組 長, 討 論 結 果 將 陳 核 校 長 後, 進 行 修 法 相 關 工 作 十 二 本 處 住 服 組 4 月 11 日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宿 舍 幹 部 甄 選 第 一 次 會 議, 討 論 甄 選 方 式 成 績 配 分 及 工 作 時 程 表 十 三 本 處 住 服 組 4 月 15 日 公 告 宿 舍 床 位 第 一 次 候 補 名 單 十 四 本 處 住 服 組 於 4 月 10 日 至 4 月 18 日 訪 視 校 外 4 個 租 屋 處, 並 請 所 轄 埔 里 地 區 警 察 分 局 消 防 分 隊 協 助 認 證 計 11 棟 校 外 賃 居 處 所, 共 107 個 房 間 完 成 認 證 工 作, 以 確 保 學 生 校 外 賃 居 安 全 十 五 資 管 系 謝 同 學 乙 案 經 檢 察 署 開 立 相 驗 屍 體 證 明 書, 死 亡 原 因 為 窒 息 ( 高 溫 濃 煙 吸 入 ), 遠 雄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已 於 3 月 27 日 將 100 萬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金 匯 入 家 屬 指 定 之 帳 戶 十 六 本 處 衛 保 組 於 4 月 24 日 上 午 10 時 至 下 午 4 時, 在 中 餐 廳 前 人 行 道 與 台 中 捐 血 中 心 合 辦 捐 血 公 益 活 動 十 七 本 處 衛 保 組 於 4 月 25 日 與 台 中 榮 總 埔 里 分 院 合 辦 高 度 近 視 視 網 膜 篩 檢, 對 於 視 網 膜 有 缺 失 者 轉 介 至 該 院 複 檢 治 療 十 八 為 使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辦 法 更 周 延, 經 103 年 2 月 19 日 405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討 論, 因 此 本 處 職 涯 暨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於 3 月 4 日 ( 二 ) 召 開 會 議, 並 於 4 月 28 日 ( 一 )12:10 再 次 召 開 制 定 本 校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先 期 協 調 會 議 十 九 為 提 升 本 校 學 生 及 校 友 之 就 業 競 爭 力, 積 極 執 行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分 項 計 畫 B-1 卓 越 哩 程 - 生 職 涯 輔 導 計 畫, 促 請 各 系 大 一 班 級 於 5 月 2 日 ( 五 ) 中 午 12 點 前 提 出 UCAN 職 能 檢 測 申 請 目 前 已 申 請 系 所 資 料 如 下, 並 請 尚 未 提 出 申 請 系 所 儘 速 洽 本 處 辦 理 ( 一 ) 102-1 學 期 教 政 系 ( 二 ) 102-2 學 期 目 前 已 提 出 申 請 有 10 系 : 土 木 系 (4/7 已 執 行 ) 外 文 系 中 文 系 應 光 系 餐 旅 系 社 工 系 經 濟 系 公 行 系 資 管 系 及 財 經 系 二 十 本 處 職 涯 暨 校 友 中 心 3 月 31 日 ( 一 ) 15 點 至 17 點 辦 理 102-2 學 期 教 政 系 一 年 級 班 級 職 涯 輔 導, 主 題 為 [UCAN 解 測 與 生 涯 價 值 觀 探 索 ], 共 計 服 務 48 人 二 十 一 本 處 職 涯 暨 校 友 中 心 目 前 已 截 止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傑 出 校 友 推 薦 表 的 收 件, 傑 出 校 友 候 選 人 共 計 34 人 其 中 校 友 總 會 推 薦 3 名 ; 人 文 學 院 ( 含 所 屬 系 所 ) 推 薦 7 名 ; 教 育 學 院 ( 含 所 屬 系 所 ) 推 薦 8 名, 其 中 一 名 與 校 友 總 會 推 薦 同 ; 管 理 學 院 ( 含 所 屬 系 所 ) 推 薦 11 名 ; 科 技 5
學 院 推 薦 2 名 ; 社 會 賢 達 五 人 聯 署 推 薦 2 名 ; 校 友 十 人 聯 署 推 薦 2 名 二 十 二 本 處 職 涯 暨 校 友 中 心 於 4 月 14 日 ( 一 ) 召 開 傑 出 校 友 遴 選 委 員 會 前 置 協 調 會 議, 邀 請 出 席 人 員 為 教 務 長 與 四 院 院 長, 研 擬 候 選 人 評 選 標 準 會 議 決 議 如 下 : ( 一 ) 請 各 院 根 據 所 屬 單 位 推 薦 之 傑 出 校 友 名 單, 另 行 召 開 會 議 進 行 排 序 ; 校 友 總 會 負 責 校 友 總 會 推 薦 3 名 社 會 賢 達 五 人 聯 署 2 名 及 校 友 十 人 聯 署 2 名 名 單 整 併 與 排 序 前 揭 排 序 後 之 推 薦 名 單, 請 於 四 月 底 前 併 同 會 議 記 錄 ( 電 子 檔 紙 本 各 一 份 ) 送 職 涯 發 展 暨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 二 ) 若 各 院 校 友 總 會 所 推 薦 候 選 人 名 單 重 複 出 現 者, 該 候 選 人 在 不 同 推 薦 單 位 的 排 序 次 序 別, 請 於 召 開 遴 選 委 員 會 時 在 會 議 資 料 中 註 記 標 示 ( 三 ) 本 次 優 秀 校 友 遴 選 作 業 總 名 額 建 議 共 十 名, 並 請 遴 選 委 員 評 選 時, 能 考 量 各 單 位 當 選 人 之 名 額 平 衡 性 ( 四 ) 另 可 視 實 際 情 況, 考 量 選 出 四 十 歲 以 下 傑 出 青 年 校 友 至 少 1 名, 以 期 畢 業 典 禮 表 揚 時 可 激 勵 年 輕 應 屆 畢 業 生 二 十 三 本 處 職 涯 暨 校 友 中 心 已 於 3 月 14 日 發 函 各 院 須 推 派 社 會 賢 達 共 四 名, 俾 利 召 開 傑 出 校 友 遴 選 委 員 會 目 前 與 各 遴 選 委 員 聯 繫 中, 預 計 於 5 月 召 開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傑 出 校 友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為 召 集 人 學 務 長 為 副 召 集 人, 成 員 有 教 務 長 總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各 院 推 薦 社 會 賢 達 4 人 校 友 總 會 理 事 長 及 校 友 總 會 推 薦 校 友 代 表 2 人, 合 計 15 人 組 成, 任 期 一 年 學 務 處 職 涯 發 展 暨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主 任 擔 任 執 行 秘 書, 學 生 會 會 長 得 應 邀 列 席 二 十 四 本 處 職 涯 暨 校 友 中 心 規 劃 之 2014 校 園 徵 才 博 覽 會 Fun 心 就 業 熱 力 職 涯 系 列 活 動 包 含 廠 商 徵 才 履 歷 健 診 職 涯 諮 詢 面 試 相 關 講 座 及 模 擬 面 試 活 動, 校 園 徵 才 博 覽 會 於 4 月 30 日 ( 三 ) 職 涯 講 座 2 場 次 於 4 月 30 日 及 5 月 21 日 辦 理 履 歷 自 傳 撰 寫 講 座 與 科 院 合 辦 於 4 月 30 日 辦 理 及 模 擬 面 試 體 驗 於 5 月 14 日 辦 理, 目 前 積 極 進 行 中, 目 前 已 收 到 27 家 廠 商 申 請, 離 40 家 目 標 還 有 空 間, 持 續 邀 請 各 院 及 系 所 協 助 邀 約 優 質 廠 商 或 提 供 廠 商 聯 繫 資 訊 中 廠 商 報 名 相 關 文 件 持 續 連 結 於 學 校 首 頁 刊 登 橫 幅 上 文 宣 公 告 及 旗 幟 安 插 已 從 4 月 11 日 ( 五 ) 起 進 行 二 十 五 2014 校 園 徵 才 博 覽 會 Fun 心 就 業 熱 力 職 涯 第 二 次 籌 備 會 議 已 於 3 月 31 日 召 開, 感 謝 各 院 及 系 所 主 任 及 助 理 參 與 及 提 供 寶 貴 的 建 議, 決 6
議 事 項 : ( 一 ) 請 各 系 所 至 少 能 邀 請 一 家 以 上 優 質 廠 商 參 與 ( 二 ) 校 園 徵 才 博 覽 會 活 動 時 間 為 10:00-16:00, 開 幕 時 間 為 中 午 12: 00, 敬 請 各 系 所 主 管 帶 領 所 屬 師 生 到 場 參 加 ( 三 ) 為 擴 大 學 生 參 與 面 及 對 學 生 影 響, 請 各 系 所 導 師 帶 領 同 學 至 現 場, 增 加 對 就 業 的 了 解 及 促 進 同 學 的 就 業 發 展 ( 四 ) 新 增 加 非 營 利 組 織 (NPO) 到 校 參 展 ( 邀 請 但 尚 未 確 認 回 覆 ) ( 五 ) 請 主 辦 單 位 及 各 院 系 所, 各 自 積 極 進 行 行 銷 活 動 ( 六 ) 校 園 徵 才 博 覽 會 網 路 服 務 提 供, 請 職 涯 校 友 中 心 與 計 網 中 心 研 商, 於 活 動 現 場 提 供 最 佳 的 網 路 服 務 品 質 ( 七 ) 為 激 發 團 體 榮 譽 感, 請 以 系 所 或 班 級 為 單 位 鼓 勵 參 與 本 活 動 總 務 處 一 本 校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案 由 禾 磊 設 計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獲 選 第 一, 本 案 作 品 彩 虹 及 候 車 站 作 品 切 片 已 完 成, 依 契 約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後 續 驗 收 事 項, 已 於 4 月 10 日 支 付 第 2 3 期 款 項, 計 457 萬 5000 元 ( 合 計 付 款 按 契 約 價 金 50%), 累 計 付 款 達 契 約 價 金 75%, 定 於 5 月 2 日 辦 理 工 程 驗 收 二 本 校 辦 理 校 園 空 調 照 明 系 統 改 善 專 案 計 畫 (102 年 度 節 能 績 效 保 證 專 案 示 範 推 廣 計 畫 ),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於 103 年 2 月 6 日 函 覆 核 准 該 修 正 計 畫 書 及 撥 付 第 1 期 補 助 款, 已 於 103 年 2 月 12 日 辦 理 現 況 量 測 ( 統 包 商 監 造 單 位 綠 基 會 第 三 公 正 單 位 等 ), 本 案 工 程 已 於 3 月 28 日 申 報 完 工, 目 前 辦 理 後 續 竣 工 查 驗 等 事 項 三 本 校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承 包 商 已 於 1 月 18 日 開 工, 進 行 學 生 宿 舍 區 及 其 周 邊 步 道 ( 高 低 差 ) 改 善 女 生 宿 舍 1 樓 無 障 礙 廁 所 (1 間 ) 改 善 及 管 理 學 院 前 6 處 步 道 改 善, 此 部 分 工 項 已 於 2 月 15 日 完 成,4 月 中 完 成 池 前 步 道 改 善, 工 程 進 度 達 50%, 目 前 辦 理 完 成 部 分 勘 驗 及 缺 失 改 善 四 行 政 大 樓 (4 樓 校 務 會 議 室 屋 頂 防 水 ) 及 學 生 宿 舍 頂 樓 斜 屋 頂 鋪 設 隔 熱 節 能 設 施 工 程 招 標, 預 算 金 額 45 萬 元 ( 教 育 部 補 助 ), 已 於 4 月 18 日 開 標 ( 第 2 次, 決 標 ), 預 計 4 月 23 日 開 工,5 月 中 完 成 五 103 年 3 月 份 派 車 支 援 活 動 40 人 座 大 巴 3 次 18 人 座 中 巴 5 次 六 本 校 近 期 園 藝 維 護 工 作 如 下.. ( 一 ) 4 月 18 日 已 於 完 成 校 園 大 草 地 第 三 次 割 草 作 業 7
( 二 ) 4 月 15 日 僱 用 挖 土 機 及 卡 車 清 除 校 園 枯 木 及 樹 頭, 與 清 理 棄 置 場 堆 放 之 樹 枝, 完 成 大 草 地 羊 蹄 甲 修 剪 樹 枝 及 施 肥 工 作 ( 三 ) 4 月 19 日 至 20 日 及 23 日 進 行 機 車 道 美 人 樹 主 環 道 台 灣 欒 樹 台 灣 五 葉 松 等 樹 木 修 剪 ( 四 ) 4 月 17 日 起 外 包 廠 商 進 行 第 二 次 景 觀 維 護 作 業 七 本 學 期 室 內 停 車 場 截 至 103 年 4 月 20 日 止, 人 文 學 院 室 內 停 車 場 已 出 租 37 個 車 位, 出 租 率 為 82%, 管 理 學 院 室 內 停 車 場 已 出 租 12 個 車 位, 出 租 率 為 35%, 兩 區 停 車 場 總 計 收 入 $120,500 元 八 本 校 加 入 台 灣 高 鐵 企 業 會 員 於 102 年 7 月 至 12 月 期 間, 累 計 搭 乘 高 鐵 對 號 座 金 額 共 715,245 元 整, 可 兌 換 3% 之 等 值 免 費 乘 車 兌 換 券, 經 兌 換 台 北 - 台 中 免 費 乘 車 兌 換 券 19 張 及 台 中 - 左 營 免 費 乘 車 兌 換 券 8 張, 該 乘 車 兌 換 券 處 理 方 式 於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接 獲 通 知 後, 儘 速 依 指 示 辦 理 研 究 發 展 處 一 近 期 計 畫 徵 求 : ( 一 ) 科 技 部 工 程 司 推 動 之 智 慧 聯 網 電 視 之 人 機 互 動 介 面 技 術 專 案 計 畫, 自 即 日 起 接 受 申 請, 申 請 人 須 於 103 年 6 月 4 日 下 午 6 時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 二 ) 科 技 部 工 程 司 推 動 之 設 計 銀 髮 族 專 屬 資 通 訊 設 備 專 案 計 畫, 自 即 日 起 接 受 申 請, 申 請 人 須 於 103 年 6 月 4 日 下 午 6 時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 三 ) 科 技 部 工 程 司 推 動 之 身 心 障 礙 輔 助 科 技 技 術 發 展 研 究 專 案 計 畫, 自 即 日 起 接 受 申 請, 申 請 人 須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下 午 6 時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二 科 技 部 104 年 度 ( 第 53 屆 ) 補 助 科 學 與 技 術 人 員 國 外 短 期 研 究 自 103 年 5 月 1 日 至 103 年 8 月 1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有 意 申 請 教 師, 請 先 依 本 校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及 國 內 外 研 究 進 修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經 校 內 申 請 程 序 核 可 後, 再 限 期 於 7 月 31 日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俾 本 處 於 8 月 1 日 前 完 成 線 上 彙 整 送 出, 相 關 作 業 要 點 表 格 請 至 科 技 部 / 科 教 發 展 及 國 際 合 作 司 ( 國 際 合 作 業 務 )/ 各 類 補 助 辦 法 及 各 類 申 請 表 格 查 詢 下 載 參 用 三 中 華 民 國 紳 士 協 會 於 103 年 4 月 15 日 蒞 校 拜 訪 本 校 蘇 校 長, 洽 談 合 作 辦 理 人 才 培 訓 及 在 職 進 修 事 宜, 由 吳 學 務 長 成 教 所 賴 所 長 社 工 系 林 主 任 及 本 處 林 研 發 長 陪 同 校 長 一 起 接 待 並 進 行 會 談 8
四 本 校 與 陸 軍 第 10 軍 團 於 103 年 4 月 24 日 簽 署 策 略 聯 盟 意 向 書, 合 作 範 圍 包 含 :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校 園 及 社 會 徵 才 在 職 進 修 防 災 訓 練 等 事 項 五 本 校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於 103 年 4 月 15 日 出 席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中 區 工 業 區 管 理 處 辦 理 之 彰 濱 工 業 區 - 產 學 合 作 交 流 座 談 會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一 本 處 洪 政 欣 國 際 長 及 李 芬 霞 助 理 於 103 年 4 月 14 日 ( 一 ) 至 18 日 ( 五 ) 赴 越 南 拜 訪 孫 德 勝 大 學 胡 志 明 師 範 大 學 臺 灣 學 校 及 臺 商 會, 討 論 與 臺 灣 教 育 中 心 合 作 辦 理 華 語 文 推 廣 活 動 臺 越 論 壇 及 越 南 教 育 展 等 活 動 事 宜 二 本 處 於 103 年 4 月 12 日 ( 六 ) 接 待 香 港 中 文 中 學 聯 會 21 所 中 學 35 位 師 長 蒞 校 參 訪, 由 江 大 樹 教 務 長 主 持, 本 處 李 信 組 長 海 外 聯 招 會 周 楷 嘉 幹 事 本 處 黃 彥 嵐 助 理 及 石 宇 廷 助 理 共 同 接 待 除 介 紹 本 校 特 色 外, 亦 由 公 行 系 四 年 級 宋 百 惠 及 一 年 級 徐 俊 明 同 學 分 享 來 臺 升 學 心 得, 另 邀 請 公 行 系 博 士 生 張 力 亞 先 生, 介 紹 本 校 人 文 創 新 與 社 會 實 踐 研 究 及 社 區 參 與 實 務 為 展 現 本 校 特 色 運 動 課 程, 會 後, 由 田 劉 從 國 老 師 率 領 射 箭 隊 及 社 團 同 學, 進 行 射 箭 體 驗, 參 訪 活 動 於 當 日 下 午 17 時 結 束 三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2014 年 秋 季 班 交 換 計 畫, 本 校 推 薦 國 比 系 三 年 級 郭 倢 安 同 學 及 外 文 系 三 年 級 黃 茵 因 同 學, 共 計 兩 名 秘 書 室 一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615 次 學 術 業 務 會 談 業 於 103 年 4 月 22 日 ( 二 ) 召 開 二 本 校 參 與 教 育 部 提 升 服 務 品 實 施 計 畫 業 於 4 月 18 日 ( 五 ) 召 開, 預 定 明 (104) 年 度, 本 校 擬 以 海 外 聯 招 服 務 名 義, 爭 取 服 務 規 劃 機 關 項 目 之 推 薦 參 賽 ; 後 (105) 年 再 考 量 由 本 校 申 請 第 一 線 服 務 機 關 推 薦 三 行 政 院 中 部 辦 公 室 文 教 組 長 官 一 行 人 業 於 4 月 24 日 由 至 本 校, 協 調 溝 通 教 育 部 蔣 部 長 擬 於 5 月 30 日 ( 五 ) 上 午 蒞 臨 本 校 演 講 與 視 察 等 相 關 事 宜 四 本 校 第 14 屆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業 於 4 月 17 日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本 校 102 年 度 校 務 基 金 附 屬 決 算 本 校 100 年 度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情 形 本 校 執 行 中 之 重 大 工 程 執 行 情 形 短 修 生 人 數 及 收 入 情 形 等 4 件 稽 核 事 項 ; 另 有 關 本 校 節 電 相 關 情 形 人 事 經 費 支 出 及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等 事 項, 則 請 業 管 單 位 再 提 送 相 關 資 料 送 委 員 會 下 次 會 議 討 論 五 本 校 103 年 度 推 薦 斐 陶 斐 榮 譽 新 會 員 人 數 統 計 表 及 名 冊 已 彙 送 中 華 民 國 斐 陶 斐 榮 譽 學 會, 各 學 院 推 薦 人 數 如 下.. 9
學 位 / 學 院 人 文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科 技 學 院 合 計 大 學 部 3 2 4 3 12 碩 士 班 9 7 6 8 30 博 士 班 4 3 2 3 12 合 計 16 12 12 14 54 圖 書 館 一 本 館 4 月 7 日 至 21 日 舉 辦 公 務 人 員 專 書 閱 讀 推 廣 活 動 書 展, 計 有 24 種 26 冊 圖 書 展 出, 為 方 便 行 政 大 樓 同 仁 就 近 翻 閱, 將 於 4 月 21 日 至 30 日 移 至 行 政 大 樓 展 出, 以 期 達 到 推 廣 閱 讀 的 效 果 二 本 館 4 月 21 日 舉 辦 研 究 報 告 寫 作 快 易 通 演 講, 由 華 梵 大 學 哲 學 系 / 人 文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副 教 授 王 惠 雯 老 師 講 授, 計 有 126 位 教 職 員 工 生 參 加 三 為 使 師 生 更 便 利 的 使 用 西 文 期 刊 文 獻 快 遞 服 務 (RapidILL), 本 館 已 將 該 服 務 整 合 至 既 有 系 統 中, 可 將 所 查 詢 之 書 目 資 料 自 動 帶 入 RapidILL 申 請 服 務, 免 除 讀 者 重 複 輸 入 之 不 便 四 為 提 振 學 生 準 備 期 中 考 的 精 神, 本 館 於 期 中 考 準 備 週,24 小 時 開 放 自 修 室, 期 間 並 供 應 飲 料, 有 百 香 果 汁 綠 茶 咖 啡 可 可 奶 茶 等, 頗 受 歡 迎 ; 本 館 停 車 場 照 明 亦 配 合 開 啟 至 凌 晨 5 時, 讓 學 生 回 宿 舍 的 路 光 明 又 安 全 五 為 協 助 畢 業 生 規 劃 未 來 發 展, 圖 書 館 開 始 籌 備 社 會 新 鮮 人 書 展, 目 前 已 整 理 出 書 單, 進 行 採 購 中, 將 於 五 月 份 展 出 六 本 館 於 4 月 8 日 為 土 木 系 大 一 國 文 課 舉 辦 利 用 教 育, 共 42 位 學 生 參 加 七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圖 書 館 於 4 月 16 日 贈 送 本 館 32 箱 中 西 文 圖 書 ; 本 館 採 購 主 題 書 展 用 書 60 種 60 冊, 已 於 4 月 17 日 到 館, 以 上 圖 書, 待 完 成 加 工 編 目 後 上 架, 提 供 讀 者 閱 覽 八 本 館 自 動 化 系 統 建 置 案 已 於 4 月 3 日 完 成 契 約 變 更 項 目, 廠 商 並 提 出 完 工 報 告, 預 計 4 月 22 日 將 可 順 利 完 成 最 後 階 段 之 驗 收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一 暨 大 LimeSurvey 問 卷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完 成, 目 前 LimeSurvey 系 統 的 問 卷 管 理 人 員 帳 號 及 密 碼 並 沒 有 整 合 校 務 系 統 帳 號 密 碼, 本 校 參 考 很 多 提 供 LimeSurvey 問 卷 服 務 的 國 外 大 學 服 務 架 構, 考 慮 方 便 系 統 管 理, 將 問 卷 管 理 人 員 帳 號 規 劃 成 兩 大 類, 分 別 為 : 10
( 一 ) 單 位 帳 號 : 本 校 各 一 二 單 位 以 單 位 名 義, 申 請 一 個 單 位 內 部 共 用 帳 號 ( 填 寫 書 面 申 請 表 單 ), 用 來 配 合 推 動 行 政 業 務 之 用, 並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管 理 帳 號 密 碼 及 保 護 個 資 安 全 事 項 ( 二 ) 教 師 帳 號 :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以 個 人 身 份, 申 請 一 個 帳 號 ( 填 寫 書 面 申 請 表 單 ), 可 用 在 個 人 教 學 研 究 或 計 畫 方 面, 教 師 可 以 將 帳 號 密 碼 交 予 研 究 生 或 研 究 助 理 共 同 使 用, 但 仍 由 教 師 個 人 負 責 相 關 保 護 個 資 安 全 事 項 ( 三 ) 暨 大 LimeSurvey 問 卷 管 理 系 統 正 式 網 站 : 1 暨 大 LimeSurvey 問 卷 系 統 ( 一 般 問 卷 作 答 者 入 口 網 址 ): https://survey.ncnu.edu.tw 2 暨 大 LimeSurvey 後 台 管 理 正 式 網 址 ( 後 台 管 理 者 入 口 網 址 ): https://survey.ncnu.edu.tw/admin 二 暨 大 學 習 歷 程 系 統 NCNU Mahara 配 合 系 統 功 能 及 安 全 性 問 題 更 新, 於 103 年 4 月 8 日 升 級 至 Mahra 1.8.2 版 三 本 中 心 系 統 組 近 期 協 助 其 他 單 位 工 作 如 下 : ( 一 ) 協 助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進 行 教 職 員 宿 舍 問 卷 調 查 ( 二 ) 協 助 國 際 處 產 生 外 籍 生 學 雜 費 收 費 資 料 ( 三 ) 協 助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整 理 正 式 人 員 與 臨 時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重 複 問 題 ( 四 ) 協 助 文 書 組 建 置 103 年 教 育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及 大 專 校 院 檔 案 管 理 主 管 研 習 班 報 名 系 統 ( 五 ) 協 助 住 服 組 學 生 宿 舍 申 請 抽 籤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四 科 三 409 實 驗 室 4 月 5 日 至 11 日 產 生 3 次 迴 圈 效 應 造 成 科 三 館 網 路 不 順, 除 立 即 斷 線 檢 測 外, 預 計 與 實 驗 學 生 討 論 網 路 實 驗 架 構 是 否 可 以 與 平 常 使 用 網 路 隔 離, 以 防 止 學 生 電 腦 被 入 侵 當 做 跳 板 對 外 攻 擊 導 致 學 校 網 路 發 生 異 常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一 為 加 強 實 驗 場 所 安 全 管 理, 以 杜 絕 災 害 事 故, 本 中 心 不 定 期 進 行 安 全 巡 查, 近 期 通 知 相 關 系 所 需 宣 導 之 事 件, 係 屬 學 生 於 進 行 實 驗 作 業 時 未 穿 戴 任 何 防 護 用 具 之 情 事, 為 維 護 個 人 安 全 並 依 法 作 業 時, 應 確 實 配 戴 防 護 具 之 規 定, 敬 請 系 所 轉 知 所 屬 師 生, 以 保 障 教 學 環 境 之 安 全 二 本 校 103 年 全 國 職 場 安 全 健 康 週 實 施 計 畫, 業 於 4 月 16 日 以 暨 校 環 字 第 1030004649 號 函, 檢 送 至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本 年 之 職 場 安 全 健 康 週 11
活 動 預 計 自 5 月 起 至 11 月 陸 續 舉 辦, 希 藉 透 過 職 災 預 防 之 宣 導 暨 演 練 活 動, 以 增 進 校 園 安 全 衛 生 理 念, 以 期 達 職 場 零 災 害 之 目 標 三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之 業 務 推 動, 本 中 心 自 4 月 份 起 陸 續 進 行 校 內 相 關 實 驗 場 所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之 稽 查, 另 將 於 4 月 底 前 上 線 更 新 本 校 各 實 驗 場 所 之 危 險 機 械 設 備 管 理 系 統 數 據 資 料, 俾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四 本 校 103 年 度 校 內 垃 圾 統 計 量 統 計 如 下 ( 重 量 單 位 : 公 斤 ).. 月 份 紙 類 總 重 塑 膠 類 總 重 鐵 類 總 重 玻 璃 類 總 重 資 源 回 收 總 計 一 般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率 (%) 變 賣 金 額 總 計 ( 元 ) 1 月 6,140 445 332 1,026 7,943 14,250 35.79 14,358 2 月 0 399 0 800 1,199 5,620 17.58 1,995 3 月 3,144 579 154 0 3,877 13,880 21.83 8,095 五 本 中 心 於 4 月 16 日 前, 依 契 約 內 容 完 成 本 月 份 各 棟 大 樓 飲 用 水 設 備 之 消 毒 噴 嘴 及 更 換 濾 心 等 保 養 事 宜, 請 大 家 安 心 使 用 六 為 稽 核 本 校 污 水 處 理 廠 代 操 作 水 質, 本 中 心 於 3 月 28 日 委 由 環 保 署 合 格 檢 測 廠 商 ( 上 準 環 境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至 本 校 污 水 處 理 廠 採 樣 原 廢 水 及 放 流 水, 其 檢 驗 報 告 於 4 月 10 日 產 出 檢 測 值 均 符 合 法 規 標 準 人 事 室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9 次 職 員 評 審 委 員 會 業 於 103 年 4 月 28 日 9 時 30 分 召 開, 審 議 職 員 外 補 案 及 獎 懲 案 二 為 提 升 本 校 公 文 處 理 效 率, 強 化 同 仁 公 文 製 作 能 力, 業 於 4 月 17 日 下 午 1 時 30 分 在 人 文 學 院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第 一 梯 次 公 文 寫 作 實 務 研 習, 共 計 有 67 人 與 會 三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院 於 文 官 e 學 苑 辦 理 103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活 動 包 含 檢 了 又 學, 又 來 了! 季 季 獎, 學 習 一 把 捉! 月 閱 越 有 禮! 學 習 英 雄 榜 等 四 項 學 習 活 動, 請 轉 知 所 屬 同 仁 踴 躍 參 加, 詳 細 活 動 內 容 公 告 於 文 官 e 學 苑 ( 網 址 :http://ecollege.nacs.gov.tw) 四 為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並 增 進 本 校 同 仁 瞭 解 與 環 境 的 相 互 依 存 關 係, 進 而 維 護 環 境 生 態 平 衡 尊 重 生 命, 以 達 永 續 發 展, 於 5 月 5 日 下 午 1 時 30 分 在 人 文 學 院 一 樓 116 會 議 室 辦 理 103 年 度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自 然 資 源 及 生 態 保 育 研 習, 請 轉 知 所 屬 同 仁 踴 躍 參 加 五 銓 敘 部 函 以 各 機 關 人 事 人 員 應 切 實 查 明 公 務 人 員 死 亡 事 實 經 過, 在 合 法 12
合 理 之 原 則 下, 協 助 遺 族 蒐 整 證 件 ( 事 實 ), 再 依 各 項 因 公 死 亡 情 事 之 認 定 標 準, 先 作 必 要 之 審 酌 各 機 關 出 具 因 公 死 亡 證 明 書 時, 應 就 事 實 詳 載, 並 覈 實 檢 具 足 資 證 明 亡 故 人 員 因 公 死 亡 事 實 經 過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核 若 服 務 機 關 及 承 辦 單 位 之 相 關 人 員 妄 加 描 述 與 事 實 不 符 之 情 節, 即 有 違 法 之 虞, 須 查 處 相 關 人 員 責 任 ( 銓 敘 部 103 年 3 月 25 日 部 退 四 字 第 1033803634 號 書 函 ) 六 轉 知 銓 敘 部 民 國 75 年 3 月 24 日 75 台 華 特 一 字 第 07130 號 函 所 定 公 務 人 員 被 選 派 參 加 非 政 府 機 關 所 舉 辦 之 各 項 運 動, 於 比 賽 期 間 因 猝 發 疾 病, 或 發 生 意 外, 以 致 死 亡, 准 依 規 定 予 以 因 公 死 亡 撫 卹 及 84 年 9 月 25 日 84 台 中 特 三 字 第 1196604 號 函 之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無 照 騎 機 車 送 公 文 往 返 途 中,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准 依 規 定 辦 理 因 公 死 亡 撫 卹, 均 與 現 行 撫 卹 法 之 規 定 不 符, 自 即 日 起 停 止 適 用 ( 銓 敘 部 102 年 12 月 19 日 部 退 四 字 第 1023687742 號 函 ) 七 轉 知 教 育 部 函 釋 因 公 差 遇 險 或 罹 病 以 致 死 亡, 係 學 校 教 職 員 撫 卹 條 例 與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法 所 規 定 因 公 死 亡 之 情 事, 爰 撫 卹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第 3 項 規 定 經 服 務 學 校 指 派, 執 行 一 定 之 任 務 包 含 代 表 機 關 參 加 活 動 ( 教 育 部 103 年 4 月 8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30042654A 號 函 ) 八 依 銓 敘 部 相 關 函 令 及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自 103 年 度 起,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無 論 占 缺 與 否, 其 訓 練 期 間 均 不 得 參 加 公 保, 且 不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復 依 銓 敘 部 103 年 3 月 19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1033819125 號 書 函 略 以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復 應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採 占 缺 方 式 實 施 訓 練 並 具 該 占 缺 受 訓 職 務 之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且 依 其 規 定 審 定 後, 該 段 占 缺 訓 練 期 間 應 依 規 定 參 加 公 保 及 退 撫 基 金, 並 得 採 計 為 公 保 及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103 年 3 月 27 日 公 訓 字 第 10300040671 號 函 ) 九 轉 知 自 103 年 度 起,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依 法 接 受 訓 練 期 間 不 論 是 否 為 佔 缺 訓 練 人 員 或 未 佔 缺 訓 練 人 員 皆 比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10 條 分 類 之 第 1 類 人 員 ( 政 府 機 關 公 私 立 學 校 之 專 任 有 給 人 員 或 公 職 人 員 )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案 陳 衛 生 福 利 部 103 年 4 月 7 日 衛 部 保 字 第 1031260163 號 函 ) 主 計 室 13
一 教 育 部 通 知, 為 應 立 法 委 員 問 政 需 要, 請 各 校 查 填 101 及 102 年 度 決 算 投 資 情 形 調 查 表, 本 校 101 及 102 年 度 決 算, 並 無 調 查 表 所 列 流 動 金 融 資 產 及 長 期 投 資, 已 於 4 月 7 日 中 午 前 回 覆 二 審 計 部 為 審 核 各 基 金 102 年 度 決 算, 請 各 校 提 供 下 列 資 料 及 調 查 表 : ( 一 ) 102 年 度 預 算 書 ( 二 ) 102 年 度 補 捐 助 國 內 民 間 團 體 概 況 調 查 表 以 上 資 料 已 依 限 提 供 三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教 育 部 為 確 認 102 年 度 決 算 資 料, 請 各 校 提 供 下 列 資 料 及 調 查 表 : ( 一 ) 核 對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收 支 餘 絀 決 算 彙 總 表 與 決 算 資 料 是 否 相 符 ( 二 ) 確 認 決 算 金 額 是 否 與 行 政 院 歲 計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中 一 致 ( 三 ) 查 填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102 年 度 決 算 核 對 確 認 表 上 述 資 料 已 核 對 無 誤, 並 已 依 限 回 覆 四 科 技 部 修 正 科 技 部 補 助 經 費 原 始 憑 證 就 地 查 核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並 自 本 (103) 年 4 月 15 日 起 生 效, 相 關 函 示 已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五 本 校 第 7 屆 第 4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本 (103) 年 4 月 10 日 召 開 完 畢, 會 中 決 議 同 意 通 過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104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概 算 案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經 常 門 預 算 分 配 作 業 原 則 修 正 草 案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績 優 行 政 人 員 選 拔 要 點 草 案 及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碩 士 學 士 在 職 專 班 經 費 收 支 編 列 原 則 等 四 項 討 論 提 案 人 文 學 院 一 本 院 中 文 系 於 103 年 4 月 23 日 ( 三 ) 舉 辦 第 十 三 屆 水 煙 紗 漣 文 學 獎 系 列 講 座 II, 邀 請 彭 明 輝 先 生 蒞 臨 本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時 事 評 論 : 作 為 一 種 技 藝 二 本 院 中 文 系 於 103 年 4 月 30 日 ( 三 ) 舉 辦 專 題 演 講, 邀 請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中 文 系 朱 曉 海 教 授 蒞 臨 本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論 沈 約 的 兩 首 車 中 作 三 本 院 外 文 系 林 為 正 主 任 於 103 年 5 月 5 日 ( 一 ) 邀 請 莊 承 穎 先 生 ( 知 名 音 樂 家, 英 國 伯 明 罕 音 樂 學 院 聲 樂 表 演 碩 士 ) 來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文 藝 復 興 時 期 之 歐 洲 音 樂 與 文 化 四 本 院 外 文 系 林 為 正 主 任 於 103 年 5 月 6 日 ( 二 ) 邀 請 Prof. Dennis Kennedy ( 愛 爾 蘭 都 柏 林 大 學 三 一 學 院 榮 譽 教 授 ) 來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Reading Shakespeare s Sonnets Out Loud 14
五 本 院 外 文 系 於 103 年 5 月 8 日 ( 四 ) 與 5 月 10 日 ( 六 ), 分 別 假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大 禮 堂 台 中 葫 蘆 墩 文 化 中 心 等 地, 舉 辦 第 15 屆 畢 業 公 演, 劇 名 為 不 可 兒 戲 (The Importance of Being Earnest) 六 本 院 華 文 所 於 103 年 4 月 11 日 ( 五 ) 舉 辦 名 人 講 座, 邀 請 北 京 大 學 語 言 學 專 家 陸 儉 明 教 授 及 馬 真 教 授 蒞 臨 本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如 何 走 出 華 語 把 字 句 教 學 的 困 境 談 語 言 研 究 的 樂 趣 教 育 學 院 一 本 院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師 講 座, 於 5 月 7 日 下 午 3 點 到 5 點, 邀 請 傅 爾 布 萊 特 研 究 學 者 : 加 州 拉 文 大 學 教 育 和 組 織 領 導 學 院 榮 譽 教 授 LAWRENCE ANTHONY MACHI 蒞 校 演 講, 主 題 為 Strategic Leadership and Organizational Development, 地 點 在 A106 會 議 室, 歡 迎 全 校 師 生 前 來 聆 聽 二 本 院 國 比 系 於 4 月 15 日 辦 理 第 二 外 語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第 一 次 大 師 講 座, 邀 請 輔 仁 大 學 張 善 禮 教 授 講 授 高 中 與 大 學 第 二 外 語 的 教 學 連 結, 參 與 成 員 為 本 系 教 師 及 東 南 亞 研 究 所 教 師 三 本 院 國 比 系 陳 怡 如 主 任 及 黃 文 定 助 理 教 授 於 4 月 23 日 帶 領 文 教 事 業 生 涯 劃 課 程 大 三 學 生 進 行 企 業 參 訪 活 動, 參 訪 地 點 為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繪 本 圖 書 館 及 台 中 市 大 千 廣 播 電 台 四 本 院 國 比 系 於 4 月 27 日 辦 理 國 際 合 作 與 教 育 援 助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共 計 200 人 報 名 參 加, 會 議 圓 滿 結 束 本 次 專 題 演 講 共 3 場, 主 講 者 為 韓 國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網 路 培 訓 中 心 主 任 金 榮 桓 教 授 日 本 早 稻 田 大 學 國 際 學 術 院 亞 太 研 究 所 黑 田 一 雄 教 授 及 財 團 法 人 國 際 合 作 發 展 基 金 會 李 柏 浡 副 秘 書 長, 論 文 發 表 共 39 篇 五 本 院 教 政 系 於 4 月 17 日 邀 請 校 友 永 樂 國 小 葉 兆 祺 校 長 所 授 教 育 家 圖 像 課 程, 邀 請 師 道 作 者 即 中 興 國 中 李 枝 桃 校 長 至 本 校 教 育 學 院 A105 教 室 演 講, 講 題 為 教 育 背 後 的 故 事 六 本 院 課 科 所 楊 洲 松 教 授 於 4 月 15 日 至 18 日 赴 印 尼 協 助 辦 理 海 外 聯 招 事 宜 七 本 院 課 科 所 黃 淑 玲 所 長 於 4 月 23 日 至 27 日 赴 韓 國 協 助 辦 理 海 外 聯 招 事 宜 八 本 院 課 科 所 於 4 月 21 日 舉 行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分 享, 由 謝 淑 敏 助 理 教 授 擔 任 分 享 人, 分 享 主 題 為 N-vivo10 在 質 性 研 究 之 運 用 九 本 院 成 教 所 於 4 月 22 日 邀 請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陽 昇 教 育 基 金 會 詹 明 娟 董 事 兼 執 行 長 蒞 臨 專 題 講 座 我 的 成 人 教 育 心 路 歷 程 15
十 本 院 成 人 教 所 於 4 月 29 日 邀 請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銀 髮 產 業 管 理 系 楊 國 德 教 授 蒞 臨 專 題 講 座 高 齡 學 習 的 發 展 與 趨 勢 管 理 學 院 一 本 院 國 企 系 於 103 年 4 月 9 日 由 黃 佑 安 老 師 邀 請 逢 甲 大 學 國 際 貿 易 學 系 曾 鼎 翔 助 理 教 授 演 講, 講 題 :Configural Algorithms of Patient Satisfaction, Participation in Diagnostics, and Treatment Decisions Influences on Hospital Loyalty 二 本 院 國 企 系 於 4 月 9 日 由 王 銘 杰 老 師 邀 請 渣 打 銀 行 吳 怡 貞 學 姐 演 講, 講 題 : 學 長 姐 返 校 分 享 - 渣 打 銀 行 三 本 院 國 企 系 於 4 月 9 日 由 王 銘 杰 老 師 邀 請 昶 暘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王 昶 勝 顧 問 演 講, 講 題 : 簡 報 技 巧 ( 二 ) 四 本 院 國 企 系 於 4 月 16 日 由 黃 佑 安 老 師 邀 請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劉 熒 潔 副 教 授 演 講, 講 題 :Configural Algorithms of Patient Satisfaction, Participation in Diagnostics, and Treatment Decisions Influences on Hospital Loyalty 五 本 院 國 企 系 於 4 月 16 日 由 胡 毓 彬 老 師 邀 請 高 雄 大 學 統 計 所 余 淑 惠 副 教 授 演 講, 講 題 :Some statistical applications on econometrics and high-tech wafer manufacturing processes in TSMC 六 本 院 國 企 系 於 4 月 17 日 (103 碩 士 班 考 試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 在 管 理 學 院 427 室, 辦 理 103 國 企 系 碩 士 班 新 生 迎 新 座 談 會, 由 本 系 系 主 任 教 師 與 學 長 姐 竭 誠 歡 迎 103 碩 士 班 新 生 成 為 本 系 大 家 庭 的 一 員, 並 由 學 長 姐 帶 領 更 進 一 步 的 了 解 學 校 與 碩 班 生 活 與 學 生 事 務 七 本 院 觀 光 系 於 4 月 8 日 上 午 由 吳 淑 玲 老 師 邀 請 中 華 美 食 交 流 協 會 林 俊 鴻 副 秘 書 長 演 講, 講 題 : 台 灣 美 食 特 色 與 行 銷 策 略 ; 下 午 則 邀 請 智 融 基 金 會 微 笑 品 牌 學 堂 陳 柏 憲 執 行 總 監 演 講, 講 題 : 全 員 品 牌 管 理 策 略 八 本 院 觀 光 系 於 4 月 11 日 葉 明 亮 老 師 休 閒 趨 勢 與 創 新 課 程, 邀 請 觀 光 局 2014 金 牌 導 遊 許 玉 音 導 遊 演 講, 講 題 : 小 鎮 文 化 觀 光 九 本 院 觀 光 系 於 103 年 4 月 7 日 至 11 日 在 暨 大 大 草 原 舉 辦 觀 光 週 系 列 活 動 - 世 界 大 觀 園 - 這 位 太 泰, 觀 光 週 是 每 年 觀 光 系 的 大 型 活 動, 每 年 不 同 的 國 家 主 題, 今 年 是 介 紹 泰 國, 透 過 表 演 宣 傳 食 物 美 宣 品, 展 現 了 觀 光 系 的 熱 情 和 創 作 能 力, 並 可 讓 暨 大 的 師 生 感 受 異 國 的 文 化, 就 算 沒 有 出 國 也 能 吃 到 異 國 美 食 和 欣 賞 表 演 16
十 本 院 觀 光 系 於 4 月 21 日 葉 明 亮 老 師 觀 光 心 理 學 課 程, 邀 請 富 丞 旅 行 社 鄭 育 麟 總 經 理 演 講, 講 題 : 旅 客 行 為 面 面 觀 十 一 本 院 觀 光 系 於 4 月 23 日 葉 明 亮 老 師 會 展 與 旅 遊 地 行 銷 課 程, 邀 請 展 智 創 意 策 略 設 計 有 限 公 司 林 忠 伸 總 經 理 演 講, 講 題 : 台 中 城 市 行 銷 案 例 分 享 十 二 本 院 財 金 系 於 5 月 2 日 ( 五 ), 由 系 學 會 主 辦 校 外 企 業 參 訪, 協 助 同 學 們 了 解 學 系 相 關 產 業 之 就 業 環 境, 提 早 做 好 就 業 準 備 及 生 涯 規 劃, 也 達 到 產 學 交 流 及 提 升 暨 南 大 學 整 體 形 象 十 三 本 院 資 管 系 戴 榮 賦 老 師 於 4 月 10 日 邀 請 職 靜 宜 大 學 資 管 系 副 教 授 顧 宜 錚 老 師 至 本 系 碩 士 班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Finding Reputable Reviewers in Opinion-sharing Communities. 十 四 本 院 資 管 系 簡 宏 宇 老 師 於 4 月 16 日 邀 請 漢 翔 科 技 陳 石 坤 經 理 至 本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RFID 與 網 路 安 全 演 講, 講 題 為 Splunk 應 用 分 享 十 五 本 院 經 濟 系 於 4 月 16 日 邀 請 畢 業 系 友 劉 騏 瑄 小 姐 回 校 演 講 我 在 玉 山 銀 行 的 日 子, 分 享 銀 行 工 作 情 形 與 心 得, 並 鼓 勵 學 弟 妹 提 早 準 備 各 項 證 照 考 試, 以 及 加 強 語 言 能 力 十 六 本 院 經 濟 系 將 於 4 月 30 日 邀 請 國 泰 金 控 蒞 校 辦 理 暑 期 實 習 說 明 會, 歡 迎 各 位 老 師 同 學 踴 躍 參 加 科 技 學 院 一 本 院 第 六 任 院 長 遴 選 共 計 二 人 遞 件, 已 於 4 月 11 日 召 開 第 六 任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會 議, 推 薦 成 為 院 長 候 選 人, 並 於 4 月 16 日 與 本 院 教 師 座 談, 說 明 對 本 院 未 來 之 發 展 理 念 經 4 月 21 日 第 五 次 會 議 投 票 結 果, 兩 位 候 選 人 皆 獲 推 薦, 並 簽 陳 校 長 圈 選 一 人 聘 兼 之 二 本 院 業 於 4 月 21 日 召 開 本 院 102 學 年 度 第 10 次 院 主 管 會 談, 主 要 議 程 為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討 論 及 本 院 所 屬 系 所 推 薦 優 良 校 友 排 序 三 本 院 業 於 4 月 22 日 召 開 本 院 102 學 年 度 第 5 次 教 評 會 議, 主 要 議 程 為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教 學 輔 導 及 服 務 成 績 案 ; 組 成 102 學 年 度 本 院 教 師 評 鑑 委 員 會 ; 本 院 所 屬 系 所 講 座 教 授 及 特 聘 教 授 推 薦 案 ;103 年 度 推 薦 科 技 部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案 四 本 院 資 工 系 兼 任 教 授 韓 永 祥 於 本 年 獲 得 2013 ACM CCS Test-of-Time Award, 獲 得 獎 項 之 論 文 為 2003 年 任 職 於 本 校 時 所 發 表, 該 獎 項 為 ACM 資 訊 安 全 17
領 域 的 年 度 最 佳 影 響 力 論 文 獎 ACM SIGSAC 每 年 從 十 年 前 發 表 於 其 旗 艦 研 討 會 CCS( 最 好 的 資 訊 安 全 國 際 會 議 ) 中 的 論 文 選 出 兩 篇 最 有 影 響 力 的 論 文 這 兩 篇 論 文 的 影 響 力 至 少 必 須 達 到 十 年 且 對 資 訊 安 全 領 域 有 重 大 影 響 五 依 美 國 新 聞 2014 年 美 國 百 大 最 佳 工 作, 軟 體 開 發 者 (software developer) 從 2013 年 的 第 六 名 躍 居 冠 軍,2022 年 前 電 腦 系 統 分 析 師 職 缺 將 成 長 24.5% 此 項 訊 息 可 望 提 昇 未 來 學 生 就 讀 資 工 系 之 意 願 六 本 院 資 工 系 於 4 月 9 日 舉 辦 年 度 學 士 班 專 題 說 明 會, 與 會 老 師 及 實 驗 室 團 隊 詳 盡 介 紹 研 究 方 向 及 專 題 成 果, 計 有 100 位 師 生 參 與 七 本 院 應 光 系 於 4 月 17 日 舉 辦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新 生 入 學 實 驗 室 簡 介 說 明 會, 藉 此 機 會 使 新 生 們 了 解 各 個 老 師 們 的 研 究 專 長 領 域, 以 俾 於 未 來 協 尋 指 導 教 授 八 鴻 海 精 密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4 月 22 日 至 本 院 辦 理 徵 才 說 明 會, 本 院 學 生 參 與 踴 躍, 藉 由 本 活 動 讓 即 將 畢 業 的 同 學 增 加 對 產 業 認 識 九 本 院 應 光 系 於 4 月 11 日 邀 請 逢 甲 大 學 自 動 控 制 工 程 學 系 劉 益 瑞 博 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 磁 振 造 影 在 醫 學 上 的 應 用 十 本 院 應 光 系 於 4 月 16 日 邀 請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貢 中 元 特 聘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 半 導 體 產 業 的 聯 想 十 一 本 院 資 工 系 於 4 月 18 日 邀 請 佳 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TO 王 佑 中 博 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Wukong - The open source distributed application framework for M2M applications 十 二 本 院 應 光 系 於 4 月 18 日 邀 請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光 電 科 技 研 究 所 蕭 輔 力 博 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 光 子 晶 體 與 聲 子 晶 體 元 件 十 三 本 院 土 木 系 於 4 月 24 日 邀 請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國 家 地 震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陳 沛 清 博 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 地 震 工 程 先 進 實 驗 技 術 之 研 發 與 應 用 十 四 本 院 電 機 系 於 4 月 24 日 舉 辦 名 人 實 務 講 座, 邀 請 逢 甲 大 學 通 識 中 心 李 建 成 助 理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 面 對 未 來 出 口 在 那 - 漫 談 電 子 教 職 與 導 演 路 十 五 本 院 土 木 系 於 4 月 25 日 邀 請 利 晉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羅 勝 元 副 總 經 理 邱 世 湞 經 理 與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劉 述 舜 教 授 蒞 校 專 題 演 講 暨 座 談 會 十 六 本 院 應 化 系 於 4 月 25 日 邀 請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化 學 系 王 志 偉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Hypervalent Iodine (III) Chemistry- Some New Aspect in C-H Activation Coupling and Oxidation Reactions 18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於 103 年 4 月 至 5 月, 舉 辦 陽 光 四 季 -2014 暨 大 音 樂 季, 共 有 五 場 系 列 活 動 第 二 場 活 動 為 陽 光 灑 落 我 身 上 暨 大 首 演 交 響 樂 團 音 樂 會, 邀 請 butterfly 室 內 樂 團 於 4 月 24 日 ( 四 ) 至 方 形 劇 場 演 出, 活 動 圓 滿 順 利, 感 謝 各 單 位 協 助 二 本 中 心 於 4 月 23 日 ( 三 ) 邀 請 社 會 評 論 家 彭 明 輝 於 方 形 劇 場 舉 辦 時 事 評 論 : 作 為 一 種 技 藝 通 識 講 座 三 本 (102-2) 學 期 公 益 服 務 課 程 第 二 次 教 學 助 理 團 體 督 導 會 議 將 於 4 月 22 日 ( 三 ) 中 午 12 點 在 管 院 427 會 議 室 召 開 四 有 關 本 校 申 辦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事 宜, 遴 選 小 組 委 員 業 於 103 年 4 月 14 日 至 本 校 實 地 訪 視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及 計 畫 書 之 書 面 審 查 五 103 學 年 度 體 育 運 動 績 優 生 單 獨 招 生 報 考 人 數 : 划 船 13 人 射 箭 18 人 : 空 手 道 2 人,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於 103 年 4 月 23 日 完 成, 術 科 考 試 於 103 年 4 月 26 日 舉 行 東 南 亞 研 究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洪 雯 柔 組 長 於 103 年 4 月 19 日 ( 六 ) 至 台 北 市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參 與 臺 灣 新 意 象 第 十 次 聯 席 會 議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一 本 學 期 英 文 一 及 英 文 二 期 中 考, 已 於 4 月 16 日 ( 三 ) 下 午 13 時 至 17 時 辦 理 完 畢 二 本 中 心 4 月 29 日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假 暨 大 附 中 小 型 劇 場 辦 理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化 計 劃 如 何 增 進 英 語 聽 力 能 力 講 座 活 動 三 為 增 加 本 校 教 職 員 生 對 多 益 測 驗 的 認 識, 於 4 月 30 日 13 時 至 14 時 30 分 在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A 棟 A207 階 梯 教 室, 舉 辦 多 益 測 驗 說 明 會, 邀 請 多 益 官 方 授 權 單 位 講 師 介 紹 測 驗 內 容 準 備 方 向 及 應 試 技 巧 等 資 訊 四 本 學 期 靜 宜 大 學 聯 合 舉 辦 國 際 化 教 育 系 列 講 座 視 訊 連 線 講 座, 五 月 份 共 辦 理 四 場 次 講 座, 連 線 教 室 於 圖 資 218 室, 講 座 資 訊 如 下 : 日 期 星 期 時 間 講 者 5 月 8 日 四 15:10-17:00 吳 惠 瑜 捷 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5 月 15 日 四 15:10-17:00 應 承 佑 識 途 教 育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特 聘 講 師 19
日 期 星 期 時 間 講 者 UKEAS 大 英 國 協 教 育 資 訊 中 心 5 月 22 日 四 15:10-17:00 林 欣 嵐 顧 問 5 月 29 日 四 15:10-17:00 羽 角 俊 之 中 華 民 國 職 能 協 會 講 師 五 本 中 心 於 5 月 7 日 ( 三 ) 在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2 樓 多 功 能 視 廳 室, 辦 理 英 語 戲 劇 比 賽 六 本 中 心 於 5 月 19 日 ( 一 ) 邀 請 靜 宜 大 學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趙 毓 銓 副 教 授 於 人 文 學 院 106 教 室 演 講, 演 講 主 題 為 e 世 代 數 位 英 語 教 學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執 行 102 年 教 育 部 委 託 之 102 年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專 線 及 推 動 建 構 最 需 要 關 懷 家 庭 輔 導 網 絡 功 能 實 施 計 畫 方 案, 近 期 工 作 事 項 如 下.. ( 一 ) 中 心 根 據 全 國 各 縣 市 提 報 之 系 統 操 作 意 見, 委 請 廠 商 修 改, 已 更 新 全 國 22 各 縣 市 家 庭 教 育 之 專 線 主 機, 並 持 續 測 試 改 版 系 統 之 穩 定 性 ( 二 ) 103 年 4 月 19 日, 輔 諮 所 沈 慶 鴻 老 師 至 金 門 縣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協 助 志 工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及 相 關 督 導 工 作 ( 三 ) 103 年 4 月, 中 心 已 完 成 全 國 22 縣 市 進 行 訪 視 工 作, 了 解 各 縣 市 之 方 案 執 行 成 效, 並 開 始 撰 寫 訪 視 總 報 告, 針 對 各 縣 之 專 案 執 行 現 況 與 提 問 給 予 回 饋 建 議 ( 四 ) 103 年 4 月, 中 心 將 針 對 此 專 案 著 手 撰 寫 下 年 度 之 計 畫 ( 五 ) 103 年 4 月, 中 心 開 始 規 劃 103 年 度 計 畫 之 全 國 培 訓 課 程 ( 六 ) 103 年 5 月 3 日, 中 心 組 長 趙 祥 和 將 至 今 金 門 縣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協 助 志 工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及 相 關 督 導 工 作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一 103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已 於 103 年 4 月 14 日 中 午 12 時 放 榜, 本 校 應 屆 考 生 及 格 率 為 100%, 全 國 平 均 及 格 率 為 61.5% 後 續 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教 師 證 書 核 發 事 宜 二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說 明 會 業 於 4 月 22 日 ( 二 ) 中 午 12 時 辦 理 未 來 將 於 4 月 28 日 至 5 月 9 日 辦 理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報 名 作 業, 並 訂 於 5 月 19 日 進 行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歡 迎 有 志 從 事 教 育 工 作 之 本 校 學 生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三 本 中 心 為 加 強 學 生 教 學 與 實 務 經 驗, 於 103 年 4 月 28 日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參 訪 活 動, 本 次 參 訪 地 點 為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20
四 本 中 心 黃 淑 玲 主 任 於 4 月 18 日 至 信 義 國 中 參 加 教 育 部 教 育 優 先 區 諮 詢 會 議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教 育 暨 生 計 發 展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與 本 校 原 青 社 合 辦 因 原 暨 會 :2014 暨 大 原 民 週 系 列 活 動, 經 費 補 助 申 請 書 已 送 至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南 投 縣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局 兩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二 自 3 月 5 日 起 至 5 月 28 日 止, 每 週 三 下 午, 輔 諮 所 碩 士 生 在 本 中 心 教 育 組 組 長 蕭 富 聰 老 師 指 導 下 至 南 投 縣 仁 愛 高 農 進 行 團 體 輔 導, 對 象 為 12 名 原 住 民 學 生, 主 題 : 自 我 探 索 三 自 4 月 8 日 至 6 月 10 日 止, 每 週 二 中 午, 輔 諮 所 碩 士 生 在 本 中 心 教 育 組 組 長 蕭 富 聰 老 師 指 導 下 至 台 中 市 青 年 高 中 進 行 團 體 輔 導, 對 象 為 10 名 原 住 民 學 生, 主 題 : 生 涯 規 劃 前 瞻 性 高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業 於 101 年 7 月 12 日 ( 臺 育 字 第 1013629211 號 ) 報 部 通 過, 設 立 旨 在 提 升 本 校 跨 領 域 之 教 學 研 究 水 準 促 進 與 產 學 之 合 作, 並 對 校 內 外 提 供 前 瞻 性 技 術 服 務, 以 因 應 高 科 技 未 來 多 元 發 展 之 需 求 目 前 研 究 中 心 所 屬 重 點 特 色 實 驗 室 計 5 間 : 通 訊 與 多 媒 體 實 驗 室 奈 米 科 技 與 先 進 材 料 實 驗 室 生 醫 技 術 與 分 析 實 驗 室 防 災 科 技 實 驗 室 及 有 機 光 電 材 料 及 元 件 實 驗 室 等 二 本 中 心 所 屬 有 機 光 電 材 料 及 元 件 實 驗 室 獲 得 102 年 度 重 點 特 色 補 助 計 畫 經 費 450 萬 元, 並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公 開 招 標 採 購 飛 秒 脈 衝 雷 射 壹 組 及 時 間 解 析 螢 光 及 拉 曼 光 譜 分 析 系 統 壹 組, 以 期 逐 步 完 成 實 驗 室 建 構 暨 大 附 中 一 103 年 4 月 11 日 召 開 本 校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會 中 總 共 討 論 六 個 提 案, 均 順 利 完 成 討 論 並 作 成 決 議 103 學 年 度 最 大 改 變 為, 高 二 社 會 組 多 一 門 2 學 分 的 學 程 選 修 課 程 ; 高 一 及 高 二 的 綜 合 活 動 全 校 均 為 3 小 時 學 務 處 及 各 單 位 提 早 安 排 各 項 活 動, 應 降 低 使 用 正 課 辦 理 活 動 之 次 數 二 為 補 強 本 校 交 通 安 全 措 施, 擬 於 校 門 坡 道 及 崎 下 等 處 設 置 號 誌 及 地 面 標 示, 然 去 函 南 投 縣 政 府 埔 里 鎮 公 所 埔 里 警 察 局 等 單 位, 均 不 得 回 應 目 前 已 商 請 家 長 會 協 助 徵 詢 主 管 機 關, 指 導 後 續 辦 理 方 式 三 關 於 暨 大 學 務 處 住 服 組, 協 調 本 校 女 生 C 棟 宿 舍 出 租 規 劃 案, 目 前 已 完 成 21
國 立 暨 大 附 中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相 關 細 節 擬 與 暨 大 住 服 組 曾 組 長 溝 通 後, 於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中 提 交 討 論 四 103 學 年 本 校 精 進 優 質 計 畫 已 於 4 月 21 日 寄 出 辦 理 項 目 為 : 行 政 管 理 課 程 教 學 學 務 輔 導 環 境 設 備 專 業 類 科 等 五 大 子 計 畫 計 畫 經 費 約 為 460 萬 元 參 討 論 事 項 案 號 : 第 1 案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案 由.. 擬 具 本 校 人 文 學 院 與 浙 江 工 業 大 學 政 治 與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協 議 書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人 文 學 院 103 年 3 月 25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4 次 院 務 會 議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103 年 4 月 24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4 次 處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二 本 案 如 獲 通 過, 擬 儘 速 向 教 育 部 陳 報 各 級 學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學 術 締 結 聯 盟 或 為 書 面 約 定 之 合 作 行 為 申 報 表, 如 獲 教 育 部 同 意, 即 刻 與 該 校 進 行 簽 約 三 檢 附 本 校 人 文 學 院 與 浙 江 工 業 大 學 政 治 與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 草 案 )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協 議 書 ( 草 案 ) 及 浙 江 工 業 大 學 政 治 與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簡 介, 詳 附 件 案 1-1 至 1-5 見 第 49-53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報 教 育 部 審 查 案 號 : 第 2 案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案 由.. 擬 具 本 校 人 文 學 院 與 江 蘇 師 範 大 學 法 律 與 公 共 事 務 學 部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協 議 書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人 文 學 院 103 年 3 月 25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4 次 院 務 會 議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103 年 4 月 24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4 次 處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二 本 案 如 獲 通 過, 擬 儘 速 向 教 育 部 陳 報 各 級 學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學 術 締 結 聯 盟 或 為 書 面 約 定 之 合 作 行 為 申 報 表, 如 獲 教 育 部 同 意, 即 刻 與 該 校 進 行 簽 約 三 檢 附 本 校 人 文 學 院 與 江 蘇 師 範 大 學 法 律 與 公 共 事 務 學 部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 草 案 ) 及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協 議 書 ( 草 案 ) 及 江 蘇 師 範 大 學 法 律 與 公 共 22
事 務 學 部 簡 介, 詳 附 件 案 2-1 至 2-5 見 第 54-58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報 教 育 部 審 查 案 號 : 第 3 案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案 由.. 擬 具 本 校 與 韓 國 淑 明 女 子 大 學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及 交 換 學 生 合 約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103 年 4 月 24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4 次 處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二 韓 國 淑 明 女 子 大 學 創 立 於 1906 年, 位 於 首 爾, 是 一 所 綜 合 型 私 立 大 學, 2013 年 該 校 在 QS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亞 洲 151-160 名 範 圍 內 三 本 案 源 自 本 校 國 際 處 參 與 2014 年 亞 洲 教 育 者 年 會 之 洽 談 結 果, 約 本 性 質 屬 於 校 層 級 合 約, 每 年 可 選 送 5 位 同 學 前 往 交 換 並 不 限 制 學 門 領 域 四 檢 附 本 校 與 韓 國 淑 明 女 子 大 學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與 交 換 學 生 合 約 ( 英 文 版 草 約 ) 韓 國 淑 明 女 子 大 學 簡 介, 詳 附 件 案 3-1 至 3-11 見 第 59-69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號 : 第 4 案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案 由.. 擬 具 本 校 與 韓 國 仁 荷 大 學 簽 署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交 換 學 生 合 約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103 年 4 月 24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4 次 處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二 韓 國 仁 荷 大 學 創 立 於 1954 年, 位 於 仁 川, 是 一 所 綜 合 型 私 立 大 學,2013 年 該 校 在 QS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亞 洲 85 名 三 本 案 源 自 本 校 國 際 處 參 與 2014 年 亞 洲 教 育 者 年 會 之 洽 談 結 果, 約 本 性 質 屬 於 校 層 級 合 約, 每 年 可 選 送 3 位 同 學 前 往 交 換 並 不 限 制 學 門 領 域 四 檢 附 本 校 與 韓 國 仁 荷 大 學 合 作 協 議 書 與 交 換 學 生 合 約 ( 英 文 版 草 案 ) 韓 國 仁 荷 大 學 簡 介, 詳 附 件 案 4-1 至 4-9 見 第 70-78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23
案 號 : 第 5 案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案 由.. 擬 具 本 校 與 韓 國 京 畿 大 學 簽 署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交 換 學 生 合 約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103 年 4 月 24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4 次 處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二 韓 國 京 畿 大 學 創 立 於 1947 年, 有 兩 個 校 園, 分 別 位 於 首 爾 及 水 原, 是 一 所 綜 合 型 私 立 大 學 三 本 案 源 自 本 校 國 際 處 參 與 2014 年 亞 洲 教 育 者 年 會 之 洽 談 結 果, 約 本 性 質 屬 於 校 層 級 合 約, 每 年 可 選 送 2 位 同 學 前 往 交 換 並 不 限 制 學 門 領 域 四 檢 附 本 校 與 韓 國 京 畿 大 學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與 交 換 學 生 合 約 ( 英 文 版 草 案 ) 韓 國 京 畿 大 學 簡 介, 詳 附 件 案 5-1 至 5-9 見 第 79-87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號 : 第 6 案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案 由.. 擬 具 本 校 與 南 投 縣 政 府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書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案 為 本 校 輔 諮 所 為 提 昇 南 投 縣 教 育 體 系 之 輔 導 與 諮 商 專 業 品 質, 並 促 進 雙 方 實 質 合 作 互 惠 之 目 標, 擬 與 南 投 縣 政 府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書 二 檢 附 本 校 與 南 投 縣 政 府 合 作 協 議 書 ( 草 案 ) ( 已 印 附 ), 請 卓 參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詳 附 件 案 6-1 見 第 88 頁 案 號 : 第 7 案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案 由.. 擬 具 本 校 與 中 華 民 國 紳 士 協 會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書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中 華 民 國 紳 士 協 會 ( 以 下 稱 該 協 會 ) 為 累 獲 內 政 部 與 教 育 部 肯 定, 以 終 身 學 習 及 志 願 服 務 為 兩 大 志 業 之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二 該 協 會 期 望 與 本 校 建 立 良 好 合 作 關 係, 一 方 面 提 昇 該 協 會 於 社 會 服 務 的 能 量 與 質 量, 一 方 面 擴 大 本 校 在 終 身 教 育 領 域 之 影 響 力, 以 達 互 利 互 惠 造 福 社 會 之 效 益, 故 透 過 本 校 成 人 與 繼 續 教 育 研 究 所 表 達 並 爭 取 與 本 校 洽 詢 簽 署 合 作 協 議 書 相 關 事 宜 三 該 協 會 黃 則 成 理 事 長 業 於 103 年 4 月 15 日 蒞 校 拜 訪 校 長, 並 提 出 策 略 聯 盟 企 劃 表 達 簽 署 合 作 協 議 書 之 意 願 24
四 檢 附 本 校 與 中 華 民 國 紳 士 協 會 合 作 協 議 書 ( 草 案 ) ( 已 印 附 ), 請 卓 參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詳 附 件 案 7-1 見 第 89 頁 案 號 : 第 8 案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自 辦 招 生 考 試 經 費 支 給 標 準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7 月 1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20087518 號 函 轉 知 行 政 院 核 定 修 正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配 合 修 正 本 校 自 辦 招 生 考 試 經 費 支 給 標 準 部 份 條 文 二 本 次 修 正 主 要 係 依 據 前 揭 要 點 修 正, 增 加 條 文 明 確 規 範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相 關 規 定, 以 取 代 原 支 給 標 準 附 註 說 明 三 同 時 配 合 前 揭 要 點 修 正 刪 除 撥 繳 校 務 基 金 之 結 餘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其 收 入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之 規 定, 並 增 加 各 校 應 將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所 需 之 直 接 及 間 接 成 本, 編 列 於 招 生 經 費 預 算, 爰 修 正 本 校 支 給 標 準 經 常 項 目, 其 餘 標 準 依 現 行 情 形 略 作 修 正 四 本 修 正 案 擬 經 本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五 檢 附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自 辦 招 生 考 試 經 費 支 給 標 準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前 全 文 修 正 後 全 文 教 育 部 來 函 及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 已 印 附 ), 請 卓 參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詳 附 件 案 8-1 至 8-16 見 第 90-105 頁 案 號 : 第 9 案 25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草 案 係 依 據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教 育 部 等 相 關 規 定, 同 時 參 考 各 校 訂 定 情 形, 並 會 請 本 校 一 級 學 術 及 行 政 單 位 就 其 所 管 提 供 重 要 行 事 內 容 彙 整 訂 定 二 各 項 重 要 行 事 悉 依 往 例 訂 定, 異 動 部 分 說 明 如 下 : ( 一 )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上 課 日 自 103 年 9 月 15( 星 期 一 ) 起 至 104 年 1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止 ( 二 )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上 課 開 始 日, 因 104 年 2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為 年 初 五, 故 開 始 日 擬 訂 為 104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至 於 上 課 截 止 日 擬 提 甲 乙 兩 案 如 下..
1 甲 案 : 經 參 考 他 校 上 課 起 迄 日 期, 上 課 截 止 日 大 多 訂 於 104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爰 本 校 擬 比 照 將 截 止 日 訂 於 104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2 乙 案 : 因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週 一 遇 一 次 補 假 (104 年 4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民 族 掃 墓 節 補 假 ), 若 上 課 截 止 日 訂 於 104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則 該 學 期 週 一 實 際 上 課 僅 16 次, 為 避 免 週 一 上 課 次 數 過 少 影 響 授 課 進 度, 擬 將 截 止 日 訂 於 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 三 ) 103 學 年 度 畢 業 典 禮 訂 於 104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三 本 草 案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報 部 備 查, 並 印 發 本 校 各 學 術 行 政 單 位 及 教 職 員 工 生 據 以 行 事, 且 在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週 知 四 檢 附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草 案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決 議 : 期 他 校 行 事 曆 規 劃 時 間 調 查 表 ( 已 印 附 ), 請 卓 參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上 課 截 止 日 採 乙 案 ; 另 請 確 認 祖 父 母 節 日 期 二 修 正 後 通 過, 詳 如 附 件 案 9-1 至 9-3 見 第 106-108 頁 案 號 : 第 10 案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有 關 本 校 在 職 專 班 及 教 育 學 程 收 費 方 式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目 前 本 校 針 對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跨 修 其 他 學 制 班 別 之 課 程, 僅 規 定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原 則 上 不 能 修 習 一 般 研 究 所 課 程, 但 若 確 需 修 習 則 仍 依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收 費 標 準 計 收 學 分 費 至 於 跨 修 學 士 班 教 育 學 程 及 其 他 在 職 專 班 之 課 程, 應 如 何 計 收 學 分 費, 並 未 有 明 確 之 規 範, 爰 提 案 擬 訂 相 關 收 費 方 式 二 本 案 在 職 專 班 及 教 育 學 程 收 費 方 式 係 經 教 務 長 召 集 研 發 處 師 培 中 心 計 網 中 心 及 主 計 室 等 相 關 單 位 研 商 之 共 識 三 擬 訂 說 明 如 下.. ( 一 ) 在 職 專 班 收 費 方 式.. 因 應 各 在 職 專 班 經 營 情 況 及 依 目 前 實 際 執 行 方 式 明 訂 相 關 規 範 ( 二 ) 教 育 學 程 收 費 方 式.. 本 校 近 期 開 始 有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為 避 免 學 生 在 學 分 費 計 收 上 產 生 疑 義, 爰 明 確 規 範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 不 包 含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 之 收 費 標 準 每 學 分 980 元, 適 用 於 各 學 制 班 26
別 學 生 四 檢 附 本 次 收 費 方 式 擬 訂 說 明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覽 表 ( 已 印 附 ), 請 卓 參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詳 如 附 件 案 10-1 至 10-4 見 第 109-112 頁 肆 臨 時 提 案 案 號 : 第 1 案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案 由.. 擬 具 本 校 管 理 學 院 與 青 島 理 工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訪 問 學 生 協 議 書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大 陸 青 島 理 工 大 學 校 長 等 8 位 師 長 於 103 年 3 月 13 日 蒞 校 拜 訪, 並 有 意 薦 送 該 校 管 理 學 院 學 生 申 請 本 校 2014 年 秋 季 班 訪 問 學 生 計 畫, 為 落 實 交 流 項 目, 兩 院 擬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與 訪 問 學 生 協 議 書 二 本 案 業 經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103 年 4 月 29 日 第 102 學 年 度 第 5 次 業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三 本 案 如 獲 通 過, 擬 儘 速 向 教 育 部 陳 報 各 級 學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學 術 締 結 聯 盟 或 為 書 面 約 定 之 合 作 行 為 申 報 表, 如 獲 教 育 部 同 意, 即 刻 與 該 校 進 行 簽 約 四 檢 附 本 校 管 理 學 院 與 青 島 理 工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 草 案 ) 訪 問 學 生 協 議 書 ( 草 案 ) 及 青 島 理 工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簡 介, 詳 附 件 臨 案 1-1 至 1-7 見 第 113-119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報 教 育 部 審 查 案 號 : 第 2 案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案 由.. 擬 具 本 校 管 理 學 院 與 福 州 大 學 陽 光 學 院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訪 問 學 生 協 議 書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管 理 學 院 與 福 州 大 學 陽 光 學 院 關 係 緊 密, 合 作 項 目 執 行 多 年, 為 更 密 切 進 行 相 關 交 流 活 動, 兩 院 擬 簽 訂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書 與 訪 問 學 生 協 議 書 二 本 案 業 經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103 年 4 月 29 日 第 102 學 年 度 第 5 次 業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三 本 案 如 獲 通 過, 擬 儘 速 向 教 育 部 陳 報 各 級 學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學 術 締 結 聯 盟 或 為 書 面 約 定 之 合 作 行 為 申 報 表, 如 獲 教 育 部 同 意, 即 刻 與 該 校 進 27
行 簽 約 四 檢 附 本 校 管 理 學 院 與 福 州 大 學 陽 光 學 院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 草 案 )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協 議 書 ( 草 案 ) 及 福 州 大 學 陽 光 學 院 簡 介, 詳 附 件 臨 案 2-1 至 2-6 見 第 120-125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報 教 育 部 審 查 伍 臨 時 動 議 ( 無 ) 陸 主 席 結 論 及 提 示 事 項 一 本 校 獲 臺 灣 高 鐵 回 饋 之 企 業 會 員 免 費 乘 車 兌 換 券, 援 例 依 教 師 比 例 分 配 至 各 學 院 二 請 各 位 主 管 提 醒 同 學 騎 乘 機 車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三 因 應 系 所 評 鑑, 近 期 將 由 各 院 協 調 安 排 相 關 系 所 教 師 與 本 人 會 談, 如 東 南 亞 學 系 及 觀 光 學 系 因 系 所 合 併, 若 干 事 務 需 協 調 處 理, 藉 此 會 談 討 論 提 升 系 所 評 鑑 與 整 體 學 校 發 展 的 結 合 度 四 本 校 將 於 5 月 13 14 日 辦 理 之 各 項 學 程 開 設 說 明 會, 結 合 各 學 院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之 跨 領 域 及 就 業 學 程, 請 各 系 所 主 管 於 系 務 會 議 或 相 關 活 動 時, 提 醒 教 師 於 課 堂 上 宣 導 同 學 踴 躍 參 加 說 明 會 五 招 生 放 榜 後 各 系 所 宜 提 高 服 務 精 神, 除 書 面 通 知 外, 另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電 話 等 方 式 積 極 連 繫, 展 現 本 校 的 親 切 與 關 懷, 以 提 高 報 到 率 六 下 週 是 母 親 節, 在 座 同 仁 可 安 排 與 母 親 餐 敘 以 表 感 謝 與 關 懷 之 意 柒 散 會 ( 下 午 11 時 20 分 ) 28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2-103 學 年 度 博 考 網 路 報 名 人 數 一 覽 表 年 度 別 102 學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系 所 名 稱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人 數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人 數 增 減 人 數 中 文 所 2 2 4 2 0 社 工 所 3 14 4 5-9 歷 史 所 3 5 3 4-1 公 行 所 2 18 2 10-8 東 南 亞 所 3 6 3 4-2 國 比 所 2 5 2 1-4 國 比 所 ( 在 職 生 ) 3 5 3 6 1 教 政 所 2 4 1 0-4 教 政 所 ( 在 職 生 ) 3 13 2 5-8 輔 諮 所 6 3 5 7 4 國 企 所 甲 組 1 1 - - - 國 企 所 乙 組 4 10 - - - 新 興 產 業 策 略 與 發 展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新 興 產 業 趨 勢 策 略 組 在 職 生 新 興 產 業 策 略 與 發 展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新 興 產 業 研 究 組 一 般 生 2 21 2 14-7 - - 2 7 7 資 工 所 2 3 1 2-1 資 工 所 ( 在 職 生 ) 2 2 1 2 0 電 機 所 電 2 0 1 3 3 電 機 所 電 ( 在 職 生 ) 1 2 0 0-2 電 機 所 系 2 0 1 0 0 電 機 所 系 ( 在 職 生 ) 1 0 0 0 0 電 機 通 訊 所 1 1 1 0-1 電 機 通 訊 所 ( 在 職 生 ) 1 0 0 0 0 土 木 所 4 4 2 1-3 土 木 所 ( 在 職 生 ) 2 1 2 0-1 應 化 所 2 0 2 0 0 應 化 所 ( 在 職 生 ) 1 0 1 0 0 總 計 57 120 45 73-47 29 教 1-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2.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無 口 試 暨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正 取 生 報 到 情 形 對 照 表 (1/2) 102 學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系 所 名 稱 身 份 別 錄 取 名 額 正 取 生 報 到 人 數 正 取 生 報 到 率 錄 取 名 額 正 取 生 報 到 人 數 正 取 生 報 到 率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文 學 與 翻 譯 組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8 8 100% 7 5 71% 在 職 生 - - - 2 2 100% 一 般 生 5 4 80% 4 3 75% 一 般 生 15 14 93% 15 7 47%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4 4 100% 3 0 0% - - - 2 2 100% 9 9 100% 7 2 29% 2 2 100% 3 2 67% 4 4 100% 1 1 100% 4 4 100% 2 1 50% 經 濟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15 11 73% 15 11 73%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一 般 生 15 15 100%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碩 士 班 乙 組 一 般 生 3 2 67% 16 9 56%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20 17 85% 21 17 81%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11 11 100% 16 10 63% 休 閒 學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1 1 100% 6 4 67% 30 教 2-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2.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無 口 試 暨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正 取 生 報 到 情 形 對 照 表 (2/2) 102 學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系 所 名 稱 身 份 別 錄 取 名 額 正 取 生 報 到 人 數 正 取 生 報 到 率 錄 取 名 額 正 取 生 報 到 人 數 正 取 生 報 到 率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26 19 73% 21 14 67% 應 用 材 料 及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大 地 水 利 及 防 災 組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環 工 與 運 工 組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結 構 與 應 力 組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電 子 組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系 統 組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通 訊 工 程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9 9 100% 8 6 75% 一 般 生 4 4 100% 2 1 50% 一 般 生 2 2 100% 3 2 67% 在 職 生 1 1 100% - - - 一 般 生 7 6 86% 3 2 67% 一 般 生 28 26 93% 29 20 69% 一 般 生 18 18 100% 13 13 100% 一 般 生 13 11 85% 7 5 71% 應 用 化 學 系 一 般 生 21 20 95% 22 12 55% 應 用 化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碩 士 班 無 口 試 合 計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碩 士 班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終 身 學 習 與 人 力 發 展 碩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管 理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光 電 科 技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在 職 專 班 合 計 全 部 合 計 一 般 生 5 4 80% 5 4 80% 250 226 90% 233 155 67% 在 職 專 班 20 18 90% 20 18 90% 在 職 專 班 23 23 100% 23 22 96% 在 職 專 班 15 13 87% 15 15 100% 在 職 專 班 47 44 94% 47 46 98% 在 職 專 班 20 20 100% 15 15 100% 125 118 94% 120 116 97% 375 344 92% 353 271 77% 31 教 2-2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課 程 結 構 與 核 心 課 程 教 與 學 外 審 成 果 報 告 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32 教 3-1
一 課 程 外 審 初 步 報 告 與 結 果 本 校 自 102 年 度 獲 得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為 強 化 課 程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輔 導 系 所 落 實 課 程 自 我 檢 核 納 入 外 部 專 業 意 見, 本 校 著 手 規 劃 首 次 課 程 外 審 計 畫 本 次 課 程 外 審 內 容 包 含 : 1. 系 所 整 體 課 程 結 構 2. 系 所 核 心 課 程, 除 促 使 本 校 各 教 學 單 位 重 新 檢 核 系 所 課 程 整 體 設 計 及 整 體 架 構 外, 並 使 各 教 學 單 位 核 心 課 程 授 課 老 師 檢 視 課 程 設 計 之 適 切 性 本 次 送 審 除 系 所 除 檢 視 整 體 課 程 結 構, 系 所 之 核 心 課 程 部 分, 大 學 部 需 提 出 8-10 門, 研 究 所 需 提 出 4-6 門 課 程 送 外 部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課 程 結 構 審 查 項 目 包 含 : (1) 系 ( 所 ) 訂 定 之 教 育 目 標 與 核 心 能 力 與 最 新 專 業 發 展 需 求 的 符 合 程 度 (2) 課 程 結 構 設 計 與 系 ( 所 ) 教 育 目 標 之 一 致 性 (3) 課 程 結 構 符 合 該 專 業 領 域 中 學 術 理 論 之 架 構 (4) 課 程 結 構 能 配 合 外 部 環 境 之 變 化, 有 效 因 應 國 際 化 資 訊 化 及 知 識 經 濟 衝 擊 的 程 度 (5) 相 對 於 教 育 目 標 與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必 選 修 學 分 數 分 配 之 適 當 性 (6) 每 學 年 各 學 期 課 程 之 銜 接 順 序 合 理 性 (7) 課 程 結 構 設 計 欲 培 育 學 生 達 成 系 ( 所 ) 之 核 心 能 力 的 檢 核 指 標 之 適 當 程 度 (8) 課 程 結 構 設 計 已 考 量 就 業 需 求 與 職 涯 進 路, 培 育 學 生 將 所 學 應 用 在 實 務 上 的 能 力 等 八 大 項 目 ; 核 心 課 程 審 查 項 目 包 含 : (1) 教 學 大 綱 清 楚 說 明 教 學 目 標 及 所 要 培 養 之 核 心 能 力 (2) 教 學 設 計 採 用 合 適 之 教 材 ( 含 自 編 教 材 ), 藉 以 達 成 所 欲 培 養 之 核 心 能 力 (3) 教 學 設 計 採 用 合 適 之 教 學 方 法, 藉 以 達 成 所 欲 培 養 之 核 心 能 力 (4) 教 學 設 計 採 用 合 適 之 學 習 進 度, 藉 以 達 成 所 欲 培 養 之 核 心 能 力 (5) 教 學 設 計 採 用 合 適 之 學 習 評 量, 藉 以 達 成 所 欲 培 養 之 核 心 能 力 (6) 教 學 設 計 課 程 教 材 與 授 課 內 容 符 合 學 用 合 一 等 六 大 項 目 由 各 受 審 單 位 提 出 6 位 學 術 代 表 及 3 位 業 界 代 表 審 查 委 員, 經 由 本 校 院 級 與 校 級 審 查 委 員 會 評 選 出 2 位 學 界 代 表 及 1 位 業 界 代 表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進 行 審 查, 期 望 能 納 入 學 界 專 家 與 業 界 專 家 之 審 查 意 見, 以 學 術 及 實 務 兩 種 角 度 檢 視 以 縮 小 學 用 落 差 本 次 課 程 外 審 全 校 計 有 25 個 系 所 送 出 49 個 班 別 課 程 外 審 報 告 書 及 282 門 核 心 課 程 教 與 學 報 告 書 ; 由 教 務 處 邀 請 50 位 學 術 專 家 代 表 及 27 位 業 界 專 家 代 表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參 與 本 次 各 系 所 之 課 程 審 查 作 業 二 全 校 課 程 結 構 各 題 項 平 均 結 果 本 次 課 程 結 構 之 題 目 如 下 : (1) 系 ( 所 ) 訂 定 之 教 育 目 標 與 核 心 能 力 與 最 新 專 業 發 展 需 求 的 符 合 程 度 (2) 課 程 結 構 設 計 與 系 ( 所 ) 教 育 目 標 之 一 致 性 (3) 課 程 結 構 符 合 該 專 業 領 域 中 學 術 理 論 之 架 構 (4) 課 程 結 構 能 配 合 外 部 環 境 之 變 化, 有 效 因 應 國 際 化 資 訊 化 及 知 識 經 濟 衝 擊 的 程 度 (5) 相 對 於 教 育 目 標 與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必 選 修 學 分 數 分 配 之 適 當 性 (6) 每 學 年 各 學 期 課 程 之 銜 接 順 序 合 理 性 33 教 3-2
(7) 課 程 結 構 設 計 欲 培 育 學 生 達 成 系 ( 所 ) 之 核 心 能 力 的 檢 核 指 標 之 適 當 程 度 (8) 課 程 結 構 設 計 已 考 量 就 業 需 求 與 職 涯 進 路, 培 育 學 生 將 所 學 應 用 在 實 務 上 的 各 題 目 之 審 查 標 準 分 為 五 項 : 1. 優 質 (5 分 );2. 符 合 (4 分 ) ;3. 較 弱 (3 分 );4. 更 弱 (2 分 );5. 未 符 合 (1 分 ) 下 表 為 各 單 位 課 程 結 構 各 題 項 獲 得 平 均 分 數, 平 均 分 數 低 於 4 分 以 紅 字 紅 底 表 示 單 位 題 目 一 題 目 二 題 目 三 題 目 四 題 目 五 題 目 六 題 目 七 題 目 八 人 文 學 院 4.60 4.49 4.43 4.36 4.34 4.57 4.57 4.49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5.00 4.67 4.33 4.33 4.00 4.33 4.67 5.00 碩 士 班 5.00 4.67 4.33 4.33 4.00 4.33 4.67 5.00 中 文 系 4.67 4.78 4.78 4.67 4.67 4.78 4.89 4.67 博 士 班 4.67 4.67 5.00 4.33 4.67 5.00 5.00 4.67 碩 士 班 4.67 4.67 4.67 4.67 4.67 4.67 4.67 4.67 學 士 班 4.67 5.00 4.67 5.00 4.67 4.67 5.00 4.67 公 行 系 4.63 4.38 4.13 4.75 4.25 4.25 4.13 4.38 博 士 班 4.50 4.50 4.50 4.50 4.00 4.50 4.00 4.50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4.50 4.00 4.00 4.50 4.50 4.50 4.00 4.50 碩 士 班 5.00 4.50 4.00 5.00 4.50 4.00 4.50 4.00 學 士 班 4.50 4.50 4.00 5.00 4.00 4.00 4.00 4.50 外 文 系 4.83 4.83 4.67 4.83 4.67 4.83 4.67 4.67 碩 士 班 4.67 4.67 4.67 4.67 4.67 4.67 4.67 4.67 學 士 班 5.00 5.00 4.67 5.00 4.67 5.00 4.67 4.67 東 南 亞 所 4.67 4.00 4.33 3.67 3.67 4.67 4.67 4.67 博 士 班 4.67 4.00 4.33 3.67 3.67 4.67 4.67 4.67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4.67 4.00 4.33 3.67 3.67 4.67 4.67 4.67 碩 士 班 4.67 4.00 4.33 3.67 3.67 4.67 4.67 4.67 華 語 文 研 究 所 4.33 4.00 4.00 4.67 4.67 4.00 4.67 4.00 碩 士 班 4.33 4.00 4.00 4.67 4.67 4.00 4.67 4.00 歷 史 系 4.22 4.67 4.44 4.00 4.56 4.67 4.44 4.11 博 士 班 4.00 4.67 5.00 4.00 4.67 4.67 4.33 4.67 碩 士 班 4.33 4.67 4.33 4.33 4.67 4.67 4.67 4.00 學 士 班 4.33 4.67 4.00 3.67 4.33 4.67 4.33 3.67 全 校 4.33 4.00 4.00 4.67 4.00 3.33 4.33 3.33 通 識 中 心 4.33 4.00 4.00 4.67 4.00 3.33 4.33 3.33 ( 空 白 ) 4.33 4.00 4.00 4.67 4.00 3.33 4.33 3.33 科 技 學 院 4.47 4.00 4.27 4.07 4.53 4.27 4.27 3.93 光 電 所 5.00 4.33 4.33 4.33 4.67 4.67 4.33 4.00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00 4.33 4.33 4.33 4.67 4.67 4.33 4.00 34 教 3-3
應 用 化 學 系 4.33 3.92 4.25 4.00 4.50 4.17 4.25 3.92 生 醫 所 4.33 3.67 4.33 4.00 4.67 4.00 4.33 4.00 博 士 班 4.33 4.00 4.33 4.33 4.33 4.33 4.33 4.00 碩 士 班 4.33 4.00 4.33 4.00 4.67 4.33 4.33 4.00 學 士 班 4.33 4.00 4.00 3.67 4.33 4.00 4.00 3.67 教 育 學 院 4.69 4.66 4.69 4.49 4.43 4.57 4.46 4.49 人 力 資 源 5.00 5.00 5.00 4.50 4.50 4.50 4.50 4.50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00 5.00 5.00 4.50 4.50 4.50 4.50 4.50 成 人 與 繼 續 教 育 所 4.50 4.50 4.50 4.50 4.00 4.00 4.00 4.00 碩 士 班 4.50 4.50 4.50 4.50 4.00 4.00 4.00 4.00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4.67 4.50 5.00 4.50 4.50 5.00 4.50 5.00 博 士 班 4.50 4.50 5.00 4.50 4.50 5.00 4.50 5.00 碩 士 班 4.50 4.00 5.00 4.50 4.50 5.00 4.50 5.00 學 士 班 5.00 5.00 5.00 4.50 4.50 5.00 4.50 5.00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5.00 5.00 5.00 5.00 4.89 4.89 5.00 4.89 博 士 班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碩 士 班 5.00 5.00 5.00 5.00 5.00 4.67 5.00 5.00 學 士 班 5.00 5.00 5.00 5.00 4.67 5.00 5.00 4.67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4.67 4.67 4.56 4.33 4.44 4.56 4.44 4.56 博 士 班 4.67 4.67 4.33 4.33 4.33 4.33 4.33 4.33 碩 士 班 4.67 4.67 4.67 4.33 4.33 4.67 4.67 4.67 學 士 班 4.67 4.67 4.67 4.33 4.67 4.67 4.33 4.67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4.50 5.00 4.50 4.25 4.00 4.25 4.25 3.75 博 士 班 4.50 5.00 4.50 5.00 4.00 4.50 4.50 4.00 碩 士 班 4.50 5.00 4.50 3.50 4.00 4.00 4.00 3.50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所 4.00 3.33 3.67 3.67 3.67 3.67 3.33 3.33 碩 士 班 4.00 3.33 3.67 3.67 3.67 3.67 3.33 3.33 管 理 學 院 4.82 4.67 4.79 4.61 4.58 4.70 4.70 4.67 休 閒 學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5.00 5.00 5.00 5.00 4.67 4.67 4.67 4.33 學 士 班 5.00 5.00 5.00 5.00 4.67 4.67 4.67 4.33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5.00 5.00 4.83 4.83 4.83 5.00 4.83 5.00 碩 士 班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學 士 班 5.00 5.00 4.67 4.67 4.67 5.00 4.67 5.00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4.67 4.50 35 教 3-4
博 士 班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碩 士 班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學 士 班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5.00 4.50 經 濟 學 系 4.67 4.33 5.00 4.17 4.33 4.50 4.50 4.50 碩 士 班 4.67 4.33 5.00 4.00 4.33 4.67 4.33 4.67 學 士 班 4.67 4.33 5.00 4.33 4.33 4.33 4.67 4.33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4.67 4.33 4.67 4.67 4.33 4.33 4.33 4.33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4.67 4.33 4.67 4.67 4.33 4.33 4.33 4.33 資 訊 管 理 系 5.00 4.83 5.00 4.67 4.67 5.00 5.00 5.00 碩 士 班 5.00 5.00 5.00 4.67 4.67 5.00 5.00 5.00 學 士 班 5.00 4.67 5.00 4.67 4.67 5.00 5.00 5.00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5.00 4.67 4.33 4.67 4.67 4.67 4.67 4.67 學 士 班 5.00 4.67 4.33 4.67 4.67 4.67 4.67 4.67 總 計 4.65 4.51 4.56 4.43 4.44 4.54 4.53 4.44 三 全 校 課 程 結 構 整 體 結 果 課 程 結 構 整 體 結 果 乃 本 次 審 查 委 員 針 對 系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對 各 系 所 各 班 別 針 對 授 評 單 位 整 體 課 程 結 構 之 評 價 結 果, 評 價 標 準 分 為 4 類 :1. 優 ( 獲 得 A);2. 佳 ( 獲 得 B);3. 普 通 ( 獲 得 C);4. 待 改 進 ( 獲 得 D) 下 表 為 本 次 課 程 外 審 各 教 學 單 位 各 班 別 評 鑑 統 計 結 果 單 位 名 稱 獲 得 A 獲 得 B 獲 得 C 總 計 人 文 學 院 34 13 47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2 1 3 碩 士 班 2 1 3 中 文 系 7 2 9 博 士 班 3 3 碩 士 班 2 1 3 學 士 班 2 1 3 公 行 系 8 8 博 士 班 2 2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 2 碩 士 班 2 2 學 士 班 2 2 外 文 系 5 1 6 碩 士 班 2 1 3 學 士 班 3 3 36 教 3-5
單 位 名 稱 獲 得 A 獲 得 B 獲 得 C 總 計 東 南 亞 所 6 3 9 博 士 班 2 1 3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 1 3 碩 士 班 2 1 3 華 語 文 研 究 所 1 2 3 碩 士 班 1 2 3 歷 史 系 5 4 9 博 士 班 2 1 3 碩 士 班 1 2 3 學 士 班 2 1 3 全 校 3 3 通 識 中 心 3 3 ( 空 白 ) 3 3 科 技 學 院 6 8 1 15 光 電 所 2 1 3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 1 3 應 用 化 學 系 4 7 1 12 生 醫 所 1 1 1 3 博 士 班 1 2 3 碩 士 班 1 2 3 學 士 班 1 2 3 教 育 學 院 22 13 35 人 力 資 源 2 2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 2 成 人 與 繼 續 教 育 所 1 1 2 碩 士 班 1 1 2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4 2 6 博 士 班 1 1 2 碩 士 班 1 1 2 學 士 班 2 2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9 9 博 士 班 3 3 碩 士 班 3 3 學 士 班 3 3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5 4 9 博 士 班 1 2 3 碩 士 班 2 1 3 37 教 3-6
單 位 名 稱 獲 得 A 獲 得 B 獲 得 C 總 計 學 士 班 2 1 3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1 3 4 博 士 班 1 1 2 碩 士 班 2 2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所 3 3 碩 士 班 3 3 管 理 學 院 26 7 33 休 閒 學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3 3 學 士 班 3 3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6 6 碩 士 班 3 3 學 士 班 3 3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4 2 6 博 士 班 1 1 2 碩 士 班 1 1 2 學 士 班 2 2 經 濟 學 系 4 2 6 碩 士 班 2 1 3 學 士 班 2 1 3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1 2 3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 2 3 資 訊 管 理 系 6 6 碩 士 班 3 3 學 士 班 3 3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2 1 3 學 士 班 2 1 3 總 計 88 44 1 133 四 全 校 核 心 課 程 各 題 項 平 均 結 果 本 次 課 程 外 審 核 心 課 程 審 查 題 目 如 下 : (1) 教 學 大 綱 清 楚 說 明 教 學 目 標 及 所 要 培 養 之 核 心 能 力 (2) 教 學 設 計 採 用 合 適 之 教 材 ( 含 自 編 教 材 ), 藉 以 達 成 所 欲 培 養 之 核 心 能 力 (3) 教 學 設 計 採 用 合 適 之 教 學 方 法, 藉 以 達 成 所 欲 培 養 之 核 心 能 力 (4) 教 學 設 計 採 用 合 適 之 學 習 進 度, 藉 以 達 成 所 欲 培 養 之 核 心 能 力 (5) 教 學 設 計 採 用 合 適 之 學 習 評 量, 藉 以 達 成 所 欲 培 養 之 核 心 能 力 (6) 教 學 設 計 課 程 教 材 與 授 課 內 容 符 合 學 用 合 一 各 題 項 之 審 查 標 準 分 為 五 項 : 38 教 3-7
1. 優 質 (5 分 );2. 符 合 (4 分 ) ;3. 較 弱 (3 分 );4. 更 弱 (2 分 );5. 未 符 合 (1 分 ) 下 表 為 各 單 位 課 程 結 構 各 題 項 獲 得 平 均 分 數, 平 均 分 數 低 於 4 分 以 紅 字 紅 底 表 示 單 位 名 稱 題 目 一 題 目 二 題 目 三 題 目 四 題 目 五 題 目 六 人 文 學 院 4.53 4.51 4.54 4.51 4.47 4.53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4.92 4.25 3.92 4.33 3.92 4.25 碩 士 班 4.92 4.25 3.92 4.33 3.92 4.25 中 文 系 4.78 4.72 4.82 4.65 4.77 4.72 博 士 班 5.00 5.00 5.00 4.87 4.93 4.93 碩 士 班 4.80 4.80 4.93 4.73 4.80 4.87 學 士 班 4.67 4.53 4.67 4.50 4.67 4.53 公 行 系 3.88 4.00 4.08 4.00 4.00 4.00 博 士 班 3.80 4.00 4.00 4.00 4.00 4.00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50 4.00 4.25 4.00 4.00 4.00 碩 士 班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學 士 班 4.00 4.00 4.09 4.00 4.00 4.00 外 文 系 4.72 4.89 4.81 4.67 4.69 4.78 碩 士 班 4.83 4.92 4.75 4.75 4.67 4.75 學 士 班 4.67 4.88 4.83 4.63 4.71 4.79 東 南 亞 研 究 所 4.38 4.22 4.36 4.31 4.27 4.33 博 士 班 4.40 4.33 4.33 4.33 4.27 4.40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4.27 4.07 4.40 4.20 4.20 4.27 碩 士 班 4.47 4.27 4.33 4.40 4.33 4.33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4.89 4.78 4.86 4.86 4.75 4.83 博 士 班 4.63 4.63 4.75 4.88 4.50 4.63 碩 士 班 5.00 5.00 5.00 5.00 4.75 5.00 學 士 班 4.95 4.75 4.85 4.80 4.85 4.85 華 語 文 研 究 所 4.73 4.60 4.20 4.67 4.27 4.67 碩 士 班 4.73 4.60 4.20 4.67 4.27 4.67 歷 史 系 4.46 4.59 4.63 4.65 4.56 4.63 博 士 班 4.27 5.00 4.53 4.80 4.60 4.73 碩 士 班 4.47 4.47 4.73 4.67 4.73 4.73 學 士 班 4.58 4.42 4.63 4.54 4.42 4.50 全 校 課 程 4.04 3.81 3.89 3.78 3.78 3.96 通 識 中 心 4.04 3.81 3.89 3.78 3.78 3.96 無 4.04 3.81 3.89 3.78 3.78 3.96 科 技 學 院 4.40 4.39 4.35 4.39 4.42 4.33 39 教 3-8
光 電 所 4.50 4.33 4.08 4.33 4.25 4.25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4.50 4.33 4.08 4.33 4.25 4.25 應 用 化 學 系 4.38 4.40 4.40 4.40 4.45 4.35 生 醫 所 4.33 4.33 4.33 4.42 4.50 4.33 博 士 班 4.33 4.42 4.33 4.42 4.42 4.33 碩 士 班 4.33 4.42 4.33 4.42 4.42 4.33 學 士 班 4.46 4.42 4.50 4.38 4.46 4.38 教 育 學 院 4.57 4.48 4.48 4.42 4.43 4.50 人 力 資 源 4.40 4.90 4.90 4.60 4.50 4.90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4.40 4.90 4.90 4.60 4.50 4.90 成 人 與 繼 續 教 育 所 4.36 4.73 4.82 4.91 4.27 4.73 碩 士 班 4.36 4.73 4.82 4.91 4.27 4.73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4.69 4.40 4.58 4.54 4.60 4.63 博 士 班 4.33 4.42 4.42 4.42 4.42 4.42 碩 士 班 4.50 4.42 4.58 4.58 4.58 4.58 學 士 班 4.96 4.38 4.67 4.58 4.71 4.75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4.86 4.80 4.57 4.53 4.49 4.61 博 士 班 4.92 4.83 4.58 4.50 4.58 4.58 碩 士 班 4.83 4.92 4.58 4.50 4.50 4.58 學 士 班 4.85 4.74 4.56 4.56 4.44 4.63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4.25 4.19 4.19 4.19 4.31 4.31 博 士 班 4.25 4.13 4.38 4.25 4.13 4.50 碩 士 班 4.25 4.25 4.00 4.13 4.50 4.13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所 4.19 4.00 4.09 3.94 4.16 4.03 碩 士 班 4.19 4.00 4.09 3.94 4.16 4.03 管 理 學 院 4.49 4.45 4.50 4.40 4.51 4.53 休 閒 學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4.38 4.04 4.21 4.00 4.25 4.17 學 士 班 4.38 4.04 4.21 4.00 4.25 4.17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4.89 4.83 4.86 4.92 4.81 4.92 碩 士 班 4.93 4.93 4.87 4.87 4.87 4.87 學 士 班 4.86 4.76 4.86 4.95 4.76 4.95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4.53 4.50 4.53 4.50 4.50 4.50 博 士 班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碩 士 班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學 士 班 4.56 4.50 4.56 4.50 4.50 4.50 40 教 3-9
經 濟 學 系 4.31 4.40 4.38 4.07 4.50 4.52 碩 士 班 4.28 4.56 4.39 3.89 4.44 4.33 學 士 班 4.33 4.29 4.38 4.21 4.54 4.67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4.67 4.33 4.50 4.28 4.28 4.39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4.67 4.33 4.50 4.28 4.28 4.39 資 訊 管 理 系 4.67 4.69 4.72 4.75 4.81 4.81 碩 士 班 4.83 4.83 4.92 4.83 5.00 4.92 學 士 班 4.58 4.63 4.63 4.71 4.71 4.75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3.83 4.04 4.04 3.96 4.08 4.08 學 士 班 3.83 4.04 4.04 3.96 4.08 4.08 總 計 4.50 4.45 4.48 4.42 4.44 4.49 五 全 校 核 心 課 程 整 體 結 果 核 心 課 程 教 與 學 整 體 結 果 乃 本 次 審 查 委 員 針 對 系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對 各 系 所 各 班 別 針 對 授 評 單 位 各 個 核 心 課 程 之 評 價 結 果, 評 價 標 準 分 為 4 類 :1. 優 ( 獲 得 A);2. 佳 ( 獲 得 B);3. 普 通 ( 獲 得 C);4. 待 改 進 ( 獲 得 D) 下 表 為 本 次 課 程 外 審 各 教 學 單 位 各 班 別 評 鑑 統 計 結 果 單 位 名 稱 獲 得 A 獲 得 B 獲 得 C 獲 得 D 總 計 人 文 學 院 221 74 11 306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1 11 12 碩 士 班 1 11 12 中 文 系 51 9 60 博 士 班 15 15 碩 士 班 14 1 15 學 士 班 22 8 30 公 行 系 40 8 48 博 士 班 8 2 10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4 4 8 碩 士 班 8 8 學 士 班 20 2 22 外 文 系 34 2 36 碩 士 班 11 1 12 學 士 班 23 1 24 東 南 亞 研 究 所 22 15 8 45 博 士 班 8 5 2 15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6 5 4 15 41 教 3-10
單 位 名 稱 獲 得 A 獲 得 B 獲 得 C 獲 得 D 總 計 碩 士 班 8 5 2 15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32 3 1 36 博 士 班 7 1 8 碩 士 班 8 8 學 士 班 17 3 20 華 語 文 研 究 所 6 7 2 15 碩 士 班 6 7 2 15 歷 史 系 35 19 54 博 士 班 10 5 15 碩 士 班 10 5 15 學 士 班 15 9 24 全 校 課 程 8 7 11 1 27 通 識 中 心 8 7 11 1 27 無 8 7 11 1 27 科 技 學 院 28 44 72 光 電 所 5 7 12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 7 12 應 用 化 學 系 23 37 60 生 醫 所 4 8 12 博 士 班 4 8 12 碩 士 班 4 8 12 學 士 班 11 13 24 教 育 學 院 88 74 5 1 168 人 力 資 源 9 1 10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9 1 10 成 人 與 繼 續 教 育 所 10 1 11 碩 士 班 10 1 11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29 17 1 1 48 博 士 班 7 4 1 12 碩 士 班 7 4 1 12 學 士 班 15 9 24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29 22 51 博 士 班 7 5 12 碩 士 班 7 5 12 學 士 班 15 12 27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7 7 2 16 博 士 班 4 3 1 8 42 教 3-11
單 位 名 稱 獲 得 A 獲 得 B 獲 得 C 獲 得 D 總 計 碩 士 班 3 4 1 8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所 4 26 2 32 碩 士 班 4 26 2 32 管 理 學 院 131 77 9 3 220 休 閒 學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11 11 1 1 24 學 士 班 11 11 1 1 24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30 6 36 碩 士 班 13 2 15 學 士 班 17 4 21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21 19 40 博 士 班 5 5 10 碩 士 班 6 6 12 學 士 班 10 8 18 經 濟 學 系 16 25 1 42 碩 士 班 7 10 1 18 學 士 班 9 15 24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6 9 3 18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6 9 3 18 資 訊 管 理 系 35 1 36 碩 士 班 12 12 學 士 班 23 1 24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12 6 4 2 24 學 士 班 12 6 4 2 24 總 計 476 276 36 5 793 六 全 校 課 程 結 構 獲 委 員 質 性 意 見 數 量 統 計 本 次 課 程 針 對 審 查 委 員 給 予 各 教 學 單 位 之 課 程 結 構 意 見 內 容, 統 計 岀 給 予 系 所 較 具 實 質 意 見 內 容 數, 下 表 為 各 單 位 獲 得 委 員 較 有 實 質 意 見 建 議 內 容 之 計 數 統 計 數 據 各 教 學 單 位 課 程 結 構 之 審 查 意 見 內 容 詳 情 請 查 閱 附 件 一 單 位 名 稱 獲 質 化 意 見 統 計 人 文 學 院 104 人 類 所 7 碩 士 班 7 中 文 系 4 博 士 班 2 碩 士 班 1 學 士 班 1 43 教 3-12
單 位 名 稱 獲 質 化 意 見 統 計 公 行 系 6 在 職 2 博 士 班 2 學 士 班 2 外 文 系 2 學 士 班 2 東 南 亞 所 26 在 職 3 博 士 班 1 碩 士 班 22 社 工 系 21 博 士 班 9 碩 士 班 6 學 士 班 6 華 語 文 研 究 所 13 碩 士 班 13 歷 史 系 25 博 士 班 9 碩 士 班 8 學 士 班 8 科 技 學 院 41 光 電 學 程 5 在 職 5 應 化 系 36 生 醫 碩 班 10 博 士 班 8 碩 士 班 8 學 士 班 10 教 育 學 院 65 成 教 所 11 碩 士 班 11 國 比 系 1 學 士 班 1 教 政 系 10 博 士 班 3 碩 士 班 4 學 士 班 3 44 教 3-13
單 位 名 稱 獲 質 化 意 見 統 計 終 身 與 人 力 所 6 在 職 6 輔 諮 所 20 博 士 班 12 碩 士 班 8 課 科 所 17 碩 士 班 17 通 識 中 心 21 通 識 中 心 21 ( 空 白 ) 21 管 理 學 院 50 EMBA 11 在 職 11 財 金 系 2 碩 士 班 1 學 士 班 1 國 企 系 5 碩 士 班 2 學 士 班 3 經 濟 系 14 碩 士 班 7 學 士 班 7 資 管 系 7 碩 士 班 3 學 士 班 4 餐 旅 系 5 學 士 班 5 觀 光 系 6 學 士 班 6 總 計 281 七 全 校 核 心 課 程 獲 委 員 質 性 意 見 數 量 統 計 本 次 課 程 外 審 針 對 審 查 委 員 給 予 各 教 學 單 位 之 核 心 課 程 意 見 內 容, 統 計 岀 給 予 系 所 較 具 實 質 意 見 內 容 數, 下 表 為 各 單 位 獲 得 委 員 較 有 實 質 意 見 建 議 內 容 之 計 數 統 計 數 據 各 教 學 單 位 核 心 課 程 之 審 查 意 見 內 容 詳 情 請 查 閱 附 件 一 45 教 3-14
單 位 名 稱 獲 質 化 意 見 統 計 人 文 學 院 294 人 類 所 26 碩 士 班 26 中 文 系 19 博 士 班 3 碩 士 班 8 學 士 班 8 公 行 系 14 在 職 6 博 士 班 2 碩 士 班 4 學 士 班 2 外 文 系 7 學 士 班 7 東 南 亞 所 96 在 職 33 博 士 班 28 碩 士 班 35 社 工 系 21 博 士 班 8 碩 士 班 4 學 士 班 9 華 語 文 研 究 所 40 碩 士 班 40 歷 史 系 71 博 士 班 24 碩 士 班 17 學 士 班 30 科 技 學 院 27 光 電 學 程 23 在 職 23 應 化 系 3 學 士 班 3 觀 光 系 1 學 士 班 1 教 育 學 院 237 成 教 所 25 46 教 3-15
單 位 名 稱 獲 質 化 意 見 統 計 碩 士 班 25 國 比 系 32 博 士 班 15 碩 士 班 10 學 士 班 7 教 政 系 29 博 士 班 6 碩 士 班 5 學 士 班 18 終 身 與 人 力 所 11 在 職 11 輔 諮 所 46 博 士 班 19 碩 士 班 27 課 科 所 94 碩 士 班 94 通 識 中 心 73 通 識 中 心 73 ( 空 白 ) 73 管 理 學 院 190 EMBA 49 在 職 49 財 金 系 5 碩 士 班 2 學 士 班 3 國 企 系 5 碩 士 班 2 學 士 班 3 經 濟 系 49 碩 士 班 19 學 士 班 30 資 管 系 37 碩 士 班 8 學 士 班 29 餐 旅 系 31 學 士 班 31 觀 光 系 14 47 教 3-16
單 位 名 稱 獲 質 化 意 見 統 計 學 士 班 14 總 計 821 48 教 3-17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與 浙 江 工 業 大 學 政 治 與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 草 案 ) 第 一 條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與 浙 江 工 業 大 學 政 治 與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同 意 在 學 術 研 究 領 域 推 動 下 列 之 交 流 合 作 事 項 : 一 在 雙 方 具 有 共 同 興 趣 的 領 域, 開 展 學 術 合 作 諮 詢 交 換 出 版 品 交 換 聯 合 舉 辦 學 術 會 議 合 作 進 行 研 究 或 學 術 成 果 出 版, 以 及 相 關 活 動 二 同 意 雙 方 人 員 進 行 交 流 及 互 訪, 包 括 雙 方 之 研 究 與 教 學 人 員, 以 及 正 式 註 冊 具 有 學 籍 之 學 生 第 二 條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與 計 畫, 雙 方 將 另 行 研 商 以 上 各 合 作 專 案 之 執 行 細 節, 雙 方 將 盡 力 提 供 必 要 支 援, 以 協 助 完 成 上 述 相 關 活 動 第 三 條 本 協 議 自 簽 約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限 五 年 除 非 任 一 方 於 期 滿 前 六 個 月 以 書 面 通 知 對 方 終 止, 否 則 本 協 議 將 自 每 次 到 期 日 期 自 動 延 長 五 年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院 長 黃 源 協 浙 江 工 業 大 學 政 治 與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鮑 健 强 簽 章 : 簽 章 : 日 期 : 日 期 : 49 案 1-1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政 治 与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协 议 书 ( 草 案 ) 第 一 条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政 治 与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同 意 在 学 术 研 究 领 域 推 动 下 列 之 交 流 合 作 事 项 : 一 在 双 方 具 有 共 同 兴 趣 的 领 域, 开 展 学 术 合 作 咨 询 交 换 出 版 品 交 换 联 合 举 办 学 术 会 议 合 作 进 行 研 究 或 学 术 成 果 出 版, 以 及 相 关 活 动 二 同 意 双 方 人 员 进 行 交 流 及 互 访, 包 括 双 方 之 研 究 与 教 学 人 员, 以 及 正 式 注 册 具 有 学 籍 之 学 生 第 二 条 针 对 特 定 议 题 与 计 划, 双 方 将 另 行 研 商 以 上 各 合 作 项 目 之 执 行 细 节, 双 方 将 尽 力 提 供 必 要 支 持, 以 协 助 完 成 上 述 相 关 活 动 第 三 条 本 协 议 自 签 约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限 五 年 除 非 任 一 方 于 期 满 前 六 个 月 以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终 止, 否 则 本 协 议 将 自 每 次 到 期 日 期 自 动 延 长 五 年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政 治 与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鲍 健 强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院 长 黄 源 协 签 章 : 签 章 : 日 期 : 日 期 : 案 1-2 50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與 浙 江 工 業 大 學 政 治 與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協 議 書 ( 草 案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與 浙 江 工 業 大 學 政 治 與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為 促 進 兩 校 進 一 步 的 合 作 與 交 流, 同 意 在 互 惠 原 則 下 進 行 以 下 大 學 部 學 生 和 研 究 生 交 流 計 畫 : 第 一 條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的 學 習 期 限 為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包 含 交 流 學 生 及 訪 問 學 生 兩 校 每 學 年 至 多 可 遴 選 交 流 學 生 2 名 及 訪 問 學 生 10 名 兩 校 二 年 內 之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總 數 以 對 等 平 衡 為 原 則 第 二 條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在 接 待 學 校 從 事 研 究 或 修 課, 不 授 予 學 位 第 三 條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須 根 據 下 列 條 件 由 原 屬 學 校 選 出 : 一 須 至 少 在 原 屬 學 校 修 業 滿 一 年 ; 二 須 經 原 屬 學 校 相 關 系 所 認 定 合 乎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者 ; 三 須 符 合 原 屬 學 校 及 接 待 學 校 的 入 學 要 求 及 其 他 規 定 第 四 條 原 屬 學 校 提 名 的 學 生 原 則 上 應 為 接 待 學 校 所 接 受, 但 接 待 學 校 保 留 審 查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研 修 的 最 後 決 定 權 接 待 學 校 須 提 供 研 修 許 可 及 其 它 許 可 文 件 以 便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順 利 抵 達 接 待 學 校 研 修 第 五 條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必 須 遵 守 接 待 學 校 的 規 定, 並 在 合 於 規 定 的 範 圍 內 享 有 與 該 校 其 他 學 生 相 同 的 待 遇 第 六 條 交 流 學 生 須 在 原 屬 學 校 註 冊 及 負 擔 原 屬 學 校 的 學 雜 費, 毋 須 繳 納 接 待 學 校 的 研 修 費 ; 惟 訪 問 學 生 尚 須 自 行 繳 納 接 待 學 校 之 研 修 費 第 七 條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均 應 自 行 負 擔 食 宿 費 旅 費 書 籍 費 交 通 費 證 件 費 簽 證 費 保 險 費 健 康 檢 查 費 及 其 它 個 人 支 出 費 用, 兩 校 須 盡 力 協 助 安 排 對 方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的 住 宿, 並 提 供 適 當 的 諮 詢 服 務 和 協 助 第 八 條 接 待 學 校 須 提 供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有 關 研 修 校 園 生 活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協 助 或 指 導 第 九 條 兩 校 將 核 發 依 法 申 辦 簽 證 所 需 的 文 件, 以 保 障 學 生 按 時 取 得 簽 證 第 十 條 兩 校 保 留 在 任 何 時 間 遣 退 在 學 業 上 或 個 人 操 守 上 違 反 規 定 的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的 權 利 遣 退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將 不 影 響 其 他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的 約 定 第 十 一 條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學 習 期 限 結 束 後, 必 須 返 回 原 屬 學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長 第 十 二 條 本 協 議 書 自 簽 約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間 為 二 年, 需 經 雙 方 書 面 同 意 修 訂 或 終 止 前 揭 協 議 書 雙 方 如 無 異 議, 有 效 期 則 自 動 延 長 二 年, 並 以 自 動 延 長 一 次 為 原 則 兩 校 若 中 止 協 議 書, 在 校 就 讀 的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可 繼 續 完 成 其 課 程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浙 江 工 業 大 學 政 治 與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黃 源 協 院 長 鮑 健 强 院 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1 案 1-3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政 治 与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协 议 书 ( 草 案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政 治 与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为 促 进 两 校 进 一 步 的 合 作 与 交 流, 同 意 在 互 惠 原 则 下 进 行 以 下 大 学 部 学 生 和 研 究 生 交 流 计 划 : 第 一 条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的 学 习 期 限 为 一 学 期 或 一 学 年, 包 含 交 流 学 生 及 访 问 学 生 两 校 每 学 年 至 多 可 遴 选 交 流 学 生 2 名 及 访 问 学 生 10 名 两 校 二 年 内 之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总 数 以 对 等 平 衡 为 原 则 第 二 条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在 接 待 学 校 从 事 研 究 或 修 课, 不 授 予 学 位 第 三 条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须 根 据 下 列 条 件 由 原 属 学 校 选 出 : 一 须 至 少 在 原 属 学 校 修 业 满 一 年 ; 二 须 经 原 属 学 校 相 关 系 所 认 定 合 乎 学 业 成 绩 优 良 者 ; 三 须 符 合 原 属 学 校 及 接 待 学 校 的 入 学 要 求 及 其 他 规 定 第 四 条 原 属 学 校 提 名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应 为 接 待 学 校 所 接 受, 但 接 待 学 校 保 留 审 查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研 修 的 最 后 决 定 权 接 待 学 校 须 提 供 研 修 许 可 及 其 它 许 可 文 件 以 便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顺 利 抵 达 接 待 学 校 研 修 第 五 条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必 须 遵 守 接 待 学 校 的 规 定, 并 在 合 于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享 有 与 该 校 其 他 学 生 相 同 的 待 遇 第 六 条 交 流 学 生 须 在 原 属 学 校 注 册 及 负 担 原 属 学 校 的 学 杂 费, 毋 须 缴 纳 接 待 学 校 的 研 修 费 ; 惟 访 问 学 生 尚 须 自 行 缴 纳 接 待 学 校 之 研 修 费 第 七 条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均 应 自 行 负 担 食 宿 费 旅 费 书 籍 费 交 通 费 证 件 费 签 证 费 保 险 费 健 康 检 查 费 及 其 它 个 人 支 出 费 用, 两 校 须 尽 力 协 助 安 排 对 方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的 住 宿, 并 提 供 适 当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协 助 第 八 条 接 待 学 校 须 提 供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有 关 研 修 校 园 生 活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协 助 或 指 导 第 九 条 两 校 将 核 发 依 法 申 办 签 证 所 需 的 文 件, 以 保 障 学 生 按 时 取 得 签 证 第 十 条 两 校 保 留 在 任 何 时 间 遣 退 在 学 业 上 或 个 人 操 守 上 违 反 规 定 的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的 权 利 遣 退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将 不 影 响 其 他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的 约 定 第 十 一 条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学 习 期 限 结 束 后, 必 须 返 回 原 属 学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长 第 十 二 条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约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需 经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修 订 或 终 止 前 揭 协 议 书 双 方 如 无 异 议, 有 效 期 则 自 动 延 长 二 年, 并 以 自 动 延 长 一 次 为 原 则 两 校 若 中 止 协 议 书, 在 校 就 读 的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可 继 续 完 成 其 课 程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政 治 与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鲍 健 强 院 长 黄 源 协 院 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2 案 1-4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簡 介 學 校 名 稱 辦 學 特 色 課 程 師 資 浙 江 工 業 大 學 政 治 與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浙 江 工 業 大 學 政 治 與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成 立 於 2003 年, 秉 持 以 政 厚 德, 為 公 健 行 的 院 訓, 發 揚 和 諧 大 氣, 博 學 鼎 新 的 學 院 精 神 學 院 設 有 教 育 經 濟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現 代 大 學 制 度 研 究 中 心 綠 色 低 碳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社 會 保 障 與 社 會 政 策 研 究 所 地 方 政 府 與 基 層 治 理 研 究 所 社 區 發 展 與 公 共 政 府 研 究 所 科 學 技 術 與 社 會 發 展 (STS) 研 究 中 心 區 域 發 展 研 究 所 終 身 教 育 研 究 所 等 9 個 研 究 機 構 近 年 來 學 院 本 科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一 直 保 持 92% 以 上, 為 社 會 輸 送 了 大 批 優 秀 的 公 共 事 業 管 理 和 行 政 管 理 人 才 學 院 現 設 有 公 共 管 理 和 行 政 管 理 2 個 本 科 專 業, 擁 有 公 共 管 理 一 級 學 科 碩 士 點, 下 設 教 育 經 濟 與 管 理 政 府 資 源 環 境 管 理 行 政 管 理 社 會 保 障 和 城 市 規 劃 與 區 域 發 展 管 理 等 5 個 二 級 學 科 碩 士 點, 目 前 共 有 在 校 學 生 540 餘 人, 其 中 研 究 生 113 人 學 院 十 分 重 視 學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質 專 業 知 識 和 實 踐 能 力 的 培 養, 堅 持 以 本 科 生 培 養 的 五 個 一 工 程 為 統 領, 鼓 勵 學 生 積 極 參 加 學 生 工 作 社 團 活 動 社 會 實 踐 創 新 立 項 知 識 競 賽 等 活 動, 努 力 提 高 學 生 的 綜 合 素 質, 實 現 為 社 會 輸 送 優 秀 的 公 共 事 業 管 理 和 行 政 管 理 人 才 的 教 育 目 標 學 院 現 有 教 職 工 62 人, 其 中 教 授 8 人 副 教 授 27 人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的 31 人 入 學 資 格 具 普 通 高 等 學 校 學 歷, 並 經 高 等 考 試 錄 取 者 入 學 方 式 透 過 高 等 學 校 招 生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修 業 期 限 修 業 期 限 為 4 年, 授 予 本 科 學 位 53 案 1-5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與 江 蘇 師 範 大 學 法 律 與 公 共 事 務 學 部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 草 案 ) 第 一 條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與 江 蘇 師 範 大 學 法 律 與 公 共 事 務 學 部 同 意 在 學 術 研 究 領 域 推 動 下 列 之 交 流 合 作 事 項 : 一 在 雙 方 具 有 共 同 興 趣 的 領 域, 開 展 學 術 合 作 諮 詢 交 換 出 版 品 交 換 聯 合 舉 辦 學 術 會 議 合 作 進 行 研 究 或 學 術 成 果 出 版, 以 及 相 關 活 動 二 同 意 雙 方 人 員 進 行 交 流 及 互 訪, 包 括 雙 方 之 研 究 與 教 學 人 員, 以 及 正 式 註 冊 具 有 學 籍 之 學 生 第 二 條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與 計 畫, 雙 方 將 另 行 研 商 以 上 各 合 作 專 案 之 執 行 細 節, 雙 方 將 盡 力 提 供 必 要 支 援, 以 協 助 完 成 上 述 相 關 活 動 第 三 條 本 協 議 自 簽 約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限 五 年 除 非 任 一 方 於 期 滿 前 六 個 月 以 書 面 通 知 對 方 終 止, 否 則 本 協 議 將 自 每 次 到 期 日 期 自 動 延 長 五 年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院 長 黃 源 協 江 蘇 師 範 大 學 法 律 與 公 共 事 務 學 部 主 任 岑 紅 簽 章 : 簽 章 : 日 期 : 日 期 : 54 案 2-1
江 苏 师 范 大 学 法 律 与 公 共 事 务 学 部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协 议 书 ( 草 案 ) 第 一 条 江 苏 师 范 大 学 法 律 与 公 共 事 务 学 部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同 意 在 学 术 研 究 领 域 推 动 下 列 之 交 流 合 作 事 项 : 一 在 双 方 具 有 共 同 兴 趣 的 领 域, 开 展 学 术 合 作 咨 询 交 换 出 版 品 交 换 联 合 举 办 学 术 会 议 合 作 进 行 研 究 或 学 术 成 果 出 版, 以 及 相 关 活 动 二 同 意 双 方 人 员 进 行 交 流 及 互 访, 包 括 双 方 之 研 究 与 教 学 人 员, 以 及 正 式 注 册 具 有 学 籍 之 学 生 第 二 条 针 对 特 定 议 题 与 计 划, 双 方 将 另 行 研 商 以 上 各 合 作 项 目 之 执 行 细 节, 双 方 将 尽 力 提 供 必 要 支 持, 以 协 助 完 成 上 述 相 关 活 动 第 三 条 本 协 议 自 签 约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限 五 年 除 非 任 一 方 于 期 满 前 六 个 月 以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终 止, 否 则 本 协 议 将 自 每 次 到 期 日 期 自 动 延 长 五 年 江 苏 师 范 大 学 法 律 与 公 共 事 务 学 部 主 任 岑 红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院 长 黄 源 协 签 章 : 签 章 : 日 期 : 日 期 : 55 案 2-2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與 江 蘇 師 範 大 學 法 律 與 公 共 事 務 學 部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協 議 書 ( 草 案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與 江 蘇 師 範 大 學 法 律 與 公 共 事 務 學 部 為 促 進 兩 校 進 一 步 的 合 作 與 交 流, 同 意 在 互 惠 原 則 下 進 行 以 下 大 學 部 學 生 和 研 究 生 交 流 計 畫 : 第 一 條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的 學 習 期 限 為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包 含 交 流 學 生 及 訪 問 學 生 兩 校 每 學 年 至 多 可 遴 選 交 流 學 生 2 名 及 訪 問 學 生 10 名 兩 校 二 年 內 之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總 數 以 對 等 平 衡 為 原 則 第 二 條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在 接 待 學 校 從 事 研 究 或 修 課, 不 授 予 學 位 第 三 條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須 根 據 下 列 條 件 由 原 屬 學 校 選 出 : 一 須 至 少 在 原 屬 學 校 修 業 滿 一 年 ; 二 須 經 原 屬 學 校 相 關 系 所 認 定 合 乎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者 ; 三 須 符 合 原 屬 學 校 及 接 待 學 校 的 入 學 要 求 及 其 他 規 定 第 四 條 原 屬 學 校 提 名 的 學 生 原 則 上 應 為 接 待 學 校 所 接 受, 但 接 待 學 校 保 留 審 查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研 修 的 最 後 決 定 權 接 待 學 校 須 提 供 研 修 許 可 及 其 它 許 可 文 件 以 便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順 利 抵 達 接 待 學 校 研 修 第 五 條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必 須 遵 守 接 待 學 校 的 規 定, 並 在 合 於 規 定 的 範 圍 內 享 有 與 該 校 其 他 學 生 相 同 的 待 遇 第 六 條 交 流 學 生 須 在 原 屬 學 校 註 冊 及 負 擔 原 屬 學 校 的 學 雜 費, 毋 須 繳 納 接 待 學 校 的 研 修 費 ; 惟 訪 問 學 生 尚 須 自 行 繳 納 接 待 學 校 之 研 修 費 第 七 條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均 應 自 行 負 擔 食 宿 費 旅 費 書 籍 費 交 通 費 證 件 費 簽 證 費 保 險 費 健 康 檢 查 費 及 其 它 個 人 支 出 費 用, 兩 校 須 盡 力 協 助 安 排 對 方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的 住 宿, 並 提 供 適 當 的 諮 詢 服 務 和 協 助 第 八 條 接 待 學 校 須 提 供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有 關 研 修 校 園 生 活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協 助 或 指 導 第 九 條 兩 校 將 核 發 依 法 申 辦 簽 證 所 需 的 文 件, 以 保 障 學 生 按 時 取 得 簽 證 第 十 條 兩 校 保 留 在 任 何 時 間 遣 退 在 學 業 上 或 個 人 操 守 上 違 反 規 定 的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的 權 利 遣 退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將 不 影 響 其 他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的 約 定 第 十 一 條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學 習 期 限 結 束 後, 必 須 返 回 原 屬 學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長 第 十 二 條 本 協 議 書 自 簽 約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間 為 二 年, 需 經 雙 方 書 面 同 意 修 訂 或 終 止 前 揭 協 議 書 雙 方 如 無 異 議, 有 效 期 則 自 動 延 長 二 年, 並 以 自 動 延 長 一 次 為 原 則 兩 校 若 中 止 協 議 書, 在 校 就 讀 的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可 繼 續 完 成 其 課 程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江 蘇 師 範 大 學 法 律 與 公 共 事 務 學 部 黃 源 協 院 長 岑 紅 主 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6 案 2-3
江 苏 师 范 大 学 法 律 与 公 共 事 务 学 部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协 议 书 ( 草 案 ) 江 苏 师 范 大 学 法 律 与 公 共 事 务 学 部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为 促 进 两 校 进 一 步 的 合 作 与 交 流, 同 意 在 互 惠 原 则 下 进 行 以 下 大 学 部 学 生 和 研 究 生 交 流 计 划 : 第 一 条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的 学 习 期 限 为 一 学 期 或 一 学 年, 包 含 交 流 学 生 及 访 问 学 生 两 校 每 学 年 至 多 可 遴 选 交 流 学 生 2 名 及 访 问 学 生 10 名 两 校 二 年 内 之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总 数 以 对 等 平 衡 为 原 则 第 二 条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在 接 待 学 校 从 事 研 究 或 修 课, 不 授 予 学 位 第 三 条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须 根 据 下 列 条 件 由 原 属 学 校 选 出 : 一 须 至 少 在 原 属 学 校 修 业 满 一 年 ; 二 须 经 原 属 学 校 相 关 系 所 认 定 合 乎 学 业 成 绩 优 良 者 ; 三 须 符 合 原 属 学 校 及 接 待 学 校 的 入 学 要 求 及 其 他 规 定 第 四 条 原 属 学 校 提 名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应 为 接 待 学 校 所 接 受, 但 接 待 学 校 保 留 审 查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研 修 的 最 后 决 定 权 接 待 学 校 须 提 供 研 修 许 可 及 其 它 许 可 文 件 以 便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顺 利 抵 达 接 待 学 校 研 修 第 五 条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必 须 遵 守 接 待 学 校 的 规 定, 并 在 合 于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享 有 与 该 校 其 他 学 生 相 同 的 待 遇 第 六 条 交 流 学 生 须 在 原 属 学 校 注 册 及 负 担 原 属 学 校 的 学 杂 费, 毋 须 缴 纳 接 待 学 校 的 研 修 费 ; 惟 访 问 学 生 尚 须 自 行 缴 纳 接 待 学 校 之 研 修 费 第 七 条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均 应 自 行 负 担 食 宿 费 旅 费 书 籍 费 交 通 费 证 件 费 签 证 费 保 险 费 健 康 检 查 费 及 其 它 个 人 支 出 费 用, 两 校 须 尽 力 协 助 安 排 对 方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的 住 宿, 并 提 供 适 当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协 助 第 八 条 接 待 学 校 须 提 供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有 关 研 修 校 园 生 活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协 助 或 指 导 第 九 条 两 校 将 核 发 依 法 申 办 签 证 所 需 的 文 件, 以 保 障 学 生 按 时 取 得 签 证 第 十 条 两 校 保 留 在 任 何 时 间 遣 退 在 学 业 上 或 个 人 操 守 上 违 反 规 定 的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的 权 利 遣 退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将 不 影 响 其 他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的 约 定 第 十 一 条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学 习 期 限 结 束 后, 必 须 返 回 原 属 学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长 第 十 二 条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约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需 经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修 订 或 终 止 前 揭 协 议 书 双 方 如 无 异 议, 有 效 期 则 自 动 延 长 二 年, 并 以 自 动 延 长 一 次 为 原 则 两 校 若 中 止 协 议 书, 在 校 就 读 的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可 继 续 完 成 其 课 程 江 苏 师 范 大 学 法 律 与 公 共 事 务 学 部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岑 紅 主 任 黄 源 协 院 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7 案 2-4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簡 介 學 校 名 稱 江 蘇 師 範 大 學 法 律 與 公 共 事 務 學 部 辦 學 特 色 課 程 江 蘇 師 範 大 學 法 律 與 公 共 事 務 學 部 是 學 校 為 整 合 辦 學 資 源, 加 強 學 科 內 涵 建 設, 發 揮 學 科 群 體 優 勢, 激 發 教 學 科 研 組 織 創 新 活 力, 提 高 人 才 培 養 品 質, 組 織 協 調 所 轄 學 院 ( 研 究 院 實 驗 中 心 ) 工 作 所 成 立 的 學 術 機 構 法 律 與 公 共 事 務 學 部 下 轄 公 共 事 務 研 究 院 法 律 政 治 學 院 馬 克 思 主 義 學 院 教 學 實 驗 中 心 等 法 律 與 公 共 事 務 學 部 擁 有 哲 學 馬 克 思 主 義 理 論 公 共 管 理 3 個 一 級 學 科 碩 士 點, 中 共 黨 史 學 科 教 學 (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方 向 )2 個 二 級 學 科 碩 士 點, 在 學 研 究 生 150 人 左 右 師 資 法 律 與 公 共 事 務 學 部 師 資 力 量 豐 富, 擁 有 教 職 員 工 120 餘 人, 其 中 教 授 副 教 授 70 餘 人, 碩 士 生 導 師 50 餘 人, 學 部 承 擔 了 多 項 國 家 社 科 基 金 專 案 省 部 級 課 題 以 及 省 ( 廳 ) 級 課 題, 具 備 較 強 的 科 研 活 動 的 組 織 與 實 施 能 力 入 學 資 格 具 普 通 高 等 學 校 學 歷, 並 經 高 等 考 試 錄 取 者 入 學 方 式 透 過 高 等 學 校 招 生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修 業 期 限 修 業 期 限 為 4 年, 授 予 本 科 學 位 58 案 2-5
Agreement on Academic Exchange Between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1st, University Road, Puli, Nantou, Taiwan, R.O.C. And Sookmyung Women s University Cheongpa-ro 47-gil 100, Yongsan-ku, Seoul, Korea In view of th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expected to be made by student and faculty exchange programs between highe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toward the progress of academic and cultural learning as well as the promotion of global leadership in today s high-tech and multi-cultured society, the following agreement between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represented by President Yuhlong Oliver Su and Sookmyung Women s University represented by President Sun Hye Hwang has been agreed upon : Article I Both institutions shall provide all possible opportunities available on their respective campuses for students from abroad as agreed to under this Agreement in both the undergraduate and graduate levels. This will include activities such as: 1. Exchange of regular students on a reciprocal basis 2. Exchange of visiting scholars in the joint mechanism of teaching and/or cooperative research 3. Collaborative research, lectures and symposiums Article II Implementation of cooperation in Article I shall be dealt with on a case-by-case basis. A specific plan should be proposed in written form and discussed between both institutions. The plan should ensure all appropriate arrangements for the payment of expenses involved. Article III In an effort to support student and faculty exchanges, research or projects, each institution will endeavor to provide logistic support, including required facilities and assistance that will allow exchange personnel to pursue their study, research or project interests. 59 案 3-1
Article IV In support of this Agreement and in an effort to obtain financial support from other sources to further develop mutually beneficial activities, each institution will work to develop project proposals for submission to funding agencies. In order to work toward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the two institutions will agree on a plan of action, including agreements of financial details. Article V This agree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when the signatories representing both institutions affix their signatures, and shall be effective for a term of five years. The agreement is to be automatically renewed at the end of each 5 year term, provided that neither institution which is a party to this agreement gives written notice of termination of this agreement to the other before the end of the term at least six months in advance. This agreement may be revised with the mutual consent of both parties. Yuhlong Oliver Su Ph.D. President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Sun Hye Hwang Ph.D. President Sookmyung Women s University Date: Date : 60 案 3-2
Agreement on Academic Exchange Between Sookmyung Women s University Cheongpa-ro 47-gil 100, Yongsan-ku, Seoul, Korea And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1st, University Road, Puli, Nantou, Taiwan, R.O.C. In view of th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expected to be made by student and faculty exchange programs between highe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toward the progress of academic and cultural learning as well as the promotion of global leadership in today s high-tech and multi-cultured society, the following agreement between Sookmyung Women s University represented by President Sun Hye Hwang and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represented by President Yuhlong Oliver Su has been agreed upon : Article I Both institutions shall provide all possible opportunities available on their respective campuses for students from abroad as agreed to under this Agreement in both the undergraduate and graduate levels. This will include activities such as: 1. Exchange of regular students on a reciprocal basis 2. Exchange of visiting scholars in the joint mechanism of teaching and/or cooperative research 3. Collaborative research, lectures and symposiums Article II Implementation of cooperation in Article I shall be dealt with on a case-by-case basis. A specific plan should be proposed in written form and discussed between both institutions. The plan should ensure all appropriate arrangements for the payment of expenses involved. Article III In an effort to support student and faculty exchanges, research or projects, each institution will endeavor to provide logistic support, including required facilities and assistance that will allow exchange personnel to pursue their study, research or project interests. 61 案 3-3
Article IV In support of this Agreement and in an effort to obtain financial support from other sources to further develop mutually beneficial activities, each institution will work to develop project proposals for submission to funding agencies. In order to work toward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the two institutions will agree on a plan of action, including agreements of financial details. Article V This agree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when the signatories representing both institutions affix their signatures, and shall be effective for a term of five years. The agreement is to be automatically renewed at the end of each 5 year term, provided that neither institution which is a party to this agreement gives written notice of termination of this agreement to the other before the end of the term at least six months in advance. This agreement may be revised with the mutual consent of both parties. Sun Hye Hwang Ph.D. President Sookmyung Women s University Date : Yuhlong Oliver Su Ph.D. President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Date: 62 案 3-4
Agreement for Student Exchange Between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1st, University Road, Puli, Nantou, Taiwan, R.O.C. And Sookmyung Women s University Cheongpa-ro 47-gil 100, Yongsan-ku, Seoul, Korea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and Sookmyung Women s University wish to establish a framework for student exchange programme which will support the promotion of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students, particularly in the areas of global outlook and cultural appreciation, and hereby agree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follows: 1. Number of Exchange Students: Each institution agrees to exchange a total of 5 student units (where each unit means one exchange student attending for an academic semester) per year for an academic exchange period from one semester up to one academic year. It is expected that an overall balance of student units can be achieved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Agreement. 2. Selection of Students: It is expected only students of good academic performance will be selected by the home institution. The host institution reserves the right of final approval on the admission of an exchange student. 3. Credit Transfer: The home institution shall consider and decide on whether credits earned by their exchange-out students at the host institutions will be transferred for inclusion in the students academic records at the home institution. 4. Financial Arrangements: Exchange students shall remain registered as full-time students throughout the exchange period and pay normal tuition fees to the home institution. They will be enrolled at the host institution without having to pay tuition fees. They are however responsible for the costs of living, travelling, accommodation, insurance and other incidental expenses. 5. Accommodation: The host institution will provide exchange students with all possible assistance in looking for suitable accommodation. 6. Immigration Formalities: Each institution will issue appropriate documents for visa purpos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urrent law, although it is ultimatel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dividual student to obtain a proper visa in a timely manner. 63 案 3-5
7. Insurance: Exchange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arrange their own insurance against illnesses and accidents covering the period of their stay in the country of the host institution. 8. Students Obligations and Entitlements: Exchange students will be subject to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host institution. They will be entitled major academic resources and support services generally available to full-time students at the host institution. 9. Arrival Arrangements: On arrival at the host country, the host institution will provide the exchange students with appropriate orientation on the host country and institution. 10. Period of Agreement: This Agreement will come into effect immediately upon signing. It will be in force for five years and may be revised and/or renewed upon mutual consent. 11. Termination of Agreement: Either party may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by serving a six-month prior written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Such termination shall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and continuity of any incompletely discharged obligation agreed upon by the two parties before termination. 12. Programme Administration: Th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nd Cross-Strait Affairs of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and th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of Sookmyung Women s University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is exchange programme while academic matters will be the direct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st departments of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and Sookmyung Women s University. Yuhlong Oliver Su, Ph.D. Sun Hye Hwang, Ph.D. President President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Sookmyung Women s University Date : Date : 64 案 3-6
Agreement for Student Exchange Between Sookmyung Women s University Cheongpa-ro 47-gil 100, Yongsan-ku, Seoul, Korea And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1st, University Road, Puli, Nantou, Taiwan, R.O.C. Sookmyung Women s University and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wish to establish a framework for student exchange programme which will support the promotion of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students, particularly in the areas of global outlook and cultural appreciation, and hereby agree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follows: 1. Number of Exchange Students: Each institution agrees to exchange a total of 5 student units (where each unit means one exchange student attending for an academic semester) per year for an academic exchange period from one semester up to one academic year. It is expected that an overall balance of student units can be achieved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Agreement. 2. Selection of Students: It is expected only students of good academic performance will be selected by the home institution. The host institution reserves the right of final approval on the admission of an exchange student. 3. Credit Transfer: The home institution shall consider and decide on whether credits earned by their exchange-out students at the host institutions will be transferred for inclusion in the students academic records at the home institution. 4. Financial Arrangements: Exchange students shall remain registered as full-time students throughout the exchange period and pay normal tuition fees to the home institution. They will be enrolled at the host institution without having to pay tuition fees. They are however responsible for the costs of living, travelling, accommodation, insurance and other incidental expenses. 5. Accommodation: The host institution will provide exchange students with all possible assistance in looking for suitable accommodation. 6. Immigration Formalities: Each institution will issue appropriate documents for visa purpos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urrent law, although it is ultimatel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dividual student to obtain a proper visa in a timely manner. 65 案 3-7
7. Insurance: Exchange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arrange their own insurance against illnesses and accidents covering the period of their stay in the country of the host institution. 8. Students Obligations and Entitlements: Exchange students will be subject to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host institution. They will be entitled major academic resources and support services generally available to full-time students at the host institution. 9. Arrival Arrangements: On arrival at the host country, the host institution will provide the exchange students with appropriate orientation on the host country and institution. 10. Period of Agreement: This Agreement will come into effect immediately upon signing. It will be in force for five years and may be revised and/or renewed upon mutual consent. 11. Termination of Agreement: Either party may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by serving a six-month prior written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Such termination shall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and continuity of any incompletely discharged obligation agreed upon by the two parties before termination. 12. Programme Administration: Th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nd Cross-Strait Affairs of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and th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of Sookmyung Women s University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is exchange programme while academic matters will be the direct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st departments of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and Sookmyung Women s University. Sun Hye Hwang, Ph.D. Yuhlong Oliver Su, Ph.D. President President Sookmyung Women s University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Date : Date : 66 案 3-8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推 薦 締 結 國 際 合 作 校 申 請 表 PROPOSAL FOR PROSPECTIVE 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本 表 在 於 提 供 本 校 於 推 動 國 際 合 作 關 係 建 立 之 資 料 提 供 與 落 實 根 據, 為 求 後 續 推 動 國 際 交 流 之 實 質 效 益, 請 申 請 人 詳 細 填 寫 資 料 並 連 同 受 薦 學 校 提 供 之 簽 約 範 本 及 相 關 資 訊 至 國 際 事 務 處 國 際 合 作 組 申 請 1. 基 本 資 料 General Information 受 薦 學 校 名 稱 Proposed Institute 國 家 / Country 行 政 區 /Admin 受 薦 學 校 網 址 Website 受 薦 學 校 聯 絡 人 Coordinator Sookmyung Women s University ( 外 文 ) South Korea Seoul http://e.sookmyung.ac.kr/ 職 稱 Title Program Coordinator 所 屬 單 位 Institut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淑 明 女 子 大 學 ( 中 文 ) 如 有 國 際 事 務 單 位 網 址 請 填 姓 名 Name Soo Young Song e-mail ssong@sookmyung.ac.kr 締 約 類 型 Type ( 可 複 選 ) 推 薦 原 因 Reason for Proposal 推 薦 人 資 料 Contact Person 合 作 備 忘 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合 作 協 議 書 Agreement of Cooperation 學 生 交 換 協 議 書 Student Exchange Agreement( 必 填 表 3) 教 職 員 交 換 協 議 書 Staff Exchange Agreement 其 他 ( 請 說 明 : ) 頂 尖 大 學 其 他 ( 請 於 下 方 說 明 ) 重 點 特 色 學 校 ( 請 於 背 景 資 料 中 敘 明 ) 既 有 關 係 提 昇 層 級 ( 原 為 院 層 級 系 所 層 級 ) 職 稱 Title 姓 名 Name 專 任 助 理 李 芬 霞 所 屬 單 位 Institute 電 話 TEL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3663 2. 背 景 資 料 Background Information 推 薦 人 / 單 位 與 受 薦 學 校 之 關 係 為 何? 請 敘 明 ( 例 : 於 XX 年 由 OO 與 ZZ 洽 談 共 同 出 版...) History of relationship with proposed institute? Please describe. 於 2014 年 由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李 芬 霞 專 任 助 理 於 亞 太 教 育 者 年 會 媒 合 提 供 背 景 資 料 了 解 及 會 談 67 案 3-9
學 校 成 立 時 間 Year of established 1906 學 校 類 型 ( 複 選 ) Institute Type 公 立 Public 私 立 Private 教 學 型 Teaching 研 究 型 Research 學 院 Faculty/ College 其 他 Others ( 說 明 : ) 提 供 學 位 Degree Offered 學 士 學 位 Undergraduate 碩 士 學 位 Master 博 士 學 位 PhD 學 科 領 域 Disciplines( 系 所 資 訊 請 以 附 件 形 式 呈 現 ) 學 生 人 數 Student Population 國 際 學 生 短 期 課 程 Short term Program 締 約 方 式 Estimated type 代 表 簽 約 人 Responsible for Signing 15,803 有 YES( 請 檢 附 課 程 名 稱 ) 通 訊 簽 約 Communication 職 稱 Title President 電 話 TEL 無 NO 姓 名 Name Sun Hye Hwang e-mail 預 期 效 益 Outcome 1. 啟 動 交 換 學 生 2. 啟 動 study tour 專 案 3. 學 生 交 換 資 訊 Students Exchange Information 國 際 學 生 交 換 專 責 人 員 Staff for Exchange Program 專 責 人 員 聯 絡 方 式 Contact Information 學 制 期 間 Semester / Trimester/ Quarter 學 分 轉 換 機 制 Credit Transfer 是 否 互 惠 雙 方 學 雜 費 Tuition Waiver 國 際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Mentor or buddy system 是 否 保 障 住 宿 Campus Accommodation 有 YES 無 NO Name: Soo Young Song e-mail: ssong@sookmyung.ac.kr Term 1 : to Term 2 : to Others () 有 YES 無 NO 有 YES 無 NO 有 YES 無 NO Title: Program Coordinator TEL: +82-2-710-9928 68 案 3-10
是 否 保 障 每 學 期 入 學 Enrollment Guaranteed 是 否 要 求 語 言 能 力 Language Proficiency 合 約 有 效 期 限 Valid time 有 YES 人 / 學 期 無 NO 有 YES () 無 NO / / ~ / / 69 案 3-11
General Agreement between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and Inha University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Inha University, the Republic of Korea, hereby agree to further promote mutual cooperation in higher education and research. 1. The following general forms of cooperation will be pursued within fields that are mutually acceptable: a. Exchange of undergraduate and graduate students b. Exchange of faculty members and researchers c. Joint research activities d. Exchange of scientific materials and information 2. Themes of joint activities and conditions for utilizing the results achieved as well as arrangement for scientific visits, exchanges and other forms of cooperation will be developed mutually for each specific case and are described in a separate agreement. 3. All financial arrangements will be negotiated for each specific case. The clauses of this agreement may be revised or changed only upon consent of both parties. The proposed alterations shall be presented by the parties and signed by the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universities. This agreement comes into force at the moment it is signed by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parties, and is valid until either party requests to cancel it. Dr. Yuhlong Oliver Su President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Dr. Choonbae Park President Inha University Date: Date: 70 案 4-1
General Agreement between Inha University and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Inha University, the Republic of Korea, and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the Republic of China, hereby agree to further promote mutual cooperation in higher education and research. 1. The following general forms of cooperation will be pursued within fields that are mutually acceptable: a. Exchange of undergraduate and graduate students b. Exchange of faculty members and researchers c. Joint research activities d. Exchange of scientific materials and information 2. Themes of joint activities and conditions for utilizing the results achieved as well as arrangement for scientific visits, exchanges and other forms of cooperation will be developed mutually for each specific case and are described in a separate agreement. 3. All financial arrangements will be negotiated for each specific case. The clauses of this agreement may be revised or changed only upon consent of both parties. The proposed alterations shall be presented by the parties and signed by the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universities. This agreement comes into force at the moment it is signed by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parties, and is valid until either party requests to cancel it. Dr. Choonbae Park President Inha University Dr. Yuhlong Oliver Su President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Date: Date: 71 案 4-2
Student Exchange Agreement between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and Inha University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Inha University, the Republic of Korea, hereby agree to further promote mutual cooperation in higher education and research. 1. Number of Students Each participating university will send students to the other institution for the purpose of studying and acquiring academic credits. The number of exchange students per year will not exceed three (3) for each university. Nevertheless, both universities agree to allow some flexibility in the number of exchange students upon mutual consent. 2. Study Students will register as full-time students in programmes that have been agreed upon by the student, the Home University and the Host University. The Host University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both the academic supervision and assessment of the student. A report of each student's results will be sent to the Home University after the study period. 3. Academic Standard The Home University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election of participant students, and for their academic and linguistic preparation. The Host University reserves the right to decline a student on academic grounds, or if other conditions within this agreement are not met. 4. Credit Transfer Credits awarded by the Host University will be transferred and recognised towards the student's degree at the Home University. The Host University will send university transcripts of the study results to the Home University after the student has completed the study at the Host University. 5. Tuition and Fees Exchange students will pay regular tuition and academic fees at their Home University. The Host University will waive tuition and academic fees for students that take part in the exchange program. Any student accepted outside this agreement will pay fees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f the Host University. 72 案 4-3
6. Health Insurance The student is fully responsible for acquiring appropriate accident and medical insurance,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f the Host University. 7. Accommodation Students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living costs, unless other arrangements have been agreed upon. The Host University will provide on-campus housing for pre-agreed number of students. 8. Other Arrangements Detailed procedures for implementing the exchange programs which are not prescribed in this Agreement will be discussed and decided upon by both universities at the appropriate time. Any disagreements or disputes arising while implementing the Agreement will be discussed and settled by representatives from both universities. 9. Revision The clauses of this agreement may be revised or changed only upon consent of both parties. The proposed alterations shall be presented by the parties and signed by the presidents of both universities. 10. Enforcement This agreement comes into force at the moment it is signed by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parties, and is valid until either party requests to cancel it. Dr. Yuhlong Oliver Su President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Dr. Choonbae Park President Inha University Date: Date: 73 案 4-4
Student Exchange Agreement between Inha University and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Inha University, the Republic of Korea, and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the Republic of China, hereby enter into the Student Exchange Agreement based on the General Agreement mutually signed. 1. Number of Students Each participating university will send students to the other institution for the purpose of studying and acquiring academic credits. The number of exchange students per year will not exceed three (3) for each university. Nevertheless, both universities agree to allow some flexibility in the number of exchange students upon mutual consent. 2. Study Students will register as full-time students in programmes that have been agreed upon by the student, the Home University and the Host University. The Host University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both the academic supervision and assessment of the student. A report of each student's results will be sent to the Home University after the study period. 3. Academic Standard The Home University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election of participant students, and for their academic and linguistic preparation. The Host University reserves the right to decline a student on academic grounds, or if other conditions within this agreement are not met. 4. Credit Transfer Credits awarded by the Host University will be transferred and recognised towards the student's degree at the Home University. The Host University will send university transcripts of the study results to the Home University after the student has completed the study at the Host University. 5. Tuition and Fees Exchange students will pay regular tuition and academic fees at their Home University. The Host University will waive tuition and academic fees for students that take part in the exchange program. Any student accepted outside this agreement will pay fees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f the Host University. 74 案 4-5
6. Health Insurance The student is fully responsible for acquiring appropriate accident and medical insurance,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f the Host University. 7. Accommodation Students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living costs, unless other arrangements have been agreed upon. The Host University will provide on-campus housing for pre-agreed number of students. 8. Other Arrangements Detailed procedures for implementing the exchange programs which are not prescribed in this Agreement will be discussed and decided upon by both universities at the appropriate time. Any disagreements or disputes arising while implementing the Agreement will be discussed and settled by representatives from both universities. 9. Revision The clauses of this agreement may be revised or changed only upon consent of both parties. The proposed alterations shall be presented by the parties and signed by the presidents of both universities. 10. Enforcement This agreement comes into force at the moment it is signed by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parties, and is valid until either party requests to cancel it. Dr. Choonbae Park President Inha University Dr. Yuhlong Oliver Su President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Date: Date: 75 案 4-6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推 薦 締 結 國 際 合 作 校 申 請 表 PROPOSAL FOR PROSPECTIVE 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本 表 在 於 提 供 本 校 於 推 動 國 際 合 作 關 係 建 立 之 資 料 提 供 與 落 實 根 據, 為 求 後 續 推 動 國 際 交 流 之 實 質 效 益, 請 申 請 人 詳 細 填 寫 資 料 並 連 同 受 薦 學 校 提 供 之 簽 約 範 本 及 相 關 資 訊 至 國 際 事 務 處 國 際 合 作 組 申 請 1. 基 本 資 料 General Information 受 薦 學 校 名 稱 Proposed Institute 國 家 / Country 行 政 區 /Admin 受 薦 學 校 網 址 Website Inha University ( 外 文 ) 仁 荷 大 學 ( 中 文 ) South Korea Incheon 如 有 國 際 事 務 單 位 網 址 請 填 http://eng.inha.ac.kr/ 受 薦 學 校 聯 絡 人 Coordinator 職 稱 Title Specialist 所 屬 單 位 Institute International Center 姓 名 Name Taek Weon Kam e-mail jerrykam@inha.ac.kr 締 約 類 型 Type ( 可 複 選 ) 推 薦 原 因 Reason for Proposal 推 薦 人 資 料 Contact Person 合 作 備 忘 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合 作 協 議 書 Agreement of Cooperation 學 生 交 換 協 議 書 Student Exchange Agreement( 必 填 表 3) 教 職 員 交 換 協 議 書 Staff Exchange Agreement 其 他 ( 請 說 明 : ) 頂 尖 大 學 其 他 ( 請 於 下 方 說 明 ) 重 點 特 色 學 校 ( 請 於 背 景 資 料 中 敘 明 ) 既 有 關 係 提 昇 層 級 ( 原 為 院 層 級 系 所 層 級 ) 職 稱 Title 姓 名 Name 專 任 助 理 李 芬 霞 所 屬 單 位 Institute 電 話 TEL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3663 2. 背 景 資 料 Background Information 推 薦 人 / 單 位 與 受 薦 學 校 之 關 係 為 何? 請 敘 明 ( 例 : 於 XX 年 由 OO 與 ZZ 洽 談 共 同 出 版...) History of relationship with proposed institute? Please describe. 於 2014 年 由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李 芬 霞 專 任 助 理 於 亞 太 教 育 者 年 會 媒 合 提 供 背 景 資 料 了 解 及 會 談 76 案 4-7
學 校 成 立 時 間 Year of established 1954 學 校 類 型 ( 複 選 ) Institute Type 公 立 Public 私 立 Private 教 學 型 Teaching 研 究 型 Research 學 院 Faculty/ College 其 他 Others ( 說 明 : ) 提 供 學 位 Degree Offered 學 士 學 位 Undergraduate 碩 士 學 位 Master 博 士 學 位 PhD 學 科 領 域 Disciplines( 系 所 資 訊 請 以 附 件 形 式 呈 現 ) College of Engineering/Colleg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Engineering College of Natural Sciences/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College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College of Education/College of Law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College of Humanities/College of Human Ecology College of Medicine 學 生 人 數 Student Population 21,980 國 際 學 生 短 期 課 程 Short term Program 有 YES( 請 檢 附 課 程 名 稱 ) 締 約 方 式 Estimated type 通 訊 簽 約 Communication 職 稱 Title 代 表 簽 約 人 President Responsible for Signing 電 話 TEL 無 NO 姓 名 Name Choonbae Park e-mail 預 期 效 益 Outcome 1. 啟 動 交 換 學 生 2. 啟 動 study tour 專 案 3. 學 生 交 換 資 訊 Students Exchange Information 國 際 學 生 交 換 專 責 人 員 Staff for Exchange Program 專 責 人 員 聯 絡 方 式 Contact Information 學 制 期 間 Semester / Trimester/ Quarter 學 分 轉 換 機 制 Credit Transfer 是 否 互 惠 雙 方 學 雜 費 Tuition Waiver 有 YES 無 NO Name: Taek Weon Kam e-mail: jerrykam@inha.ac.kr Term 1 : to Term 2 : to Others () 有 YES 無 NO Title: Specialist TEL: +82-32-860-7033 77 案 4-8
國 際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Mentor or buddy system 是 否 保 障 住 宿 Campus Accommodation 是 否 保 障 每 學 期 入 學 Enrollment Guaranteed 是 否 要 求 語 言 能 力 Language Proficiency 合 約 有 效 期 限 Valid time 有 YES 無 NO 有 YES 無 NO 有 YES 人 / 學 期 無 NO 有 YES () 無 NO / / ~ / / 78 案 4-9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AND KYONGGI UNIVERSITY In accordance with a mutual desire to promote further cooperation and understanding between Taiwan, R.O.C. and Korea to enhance the intellectual and experiential resources of two great institutions,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NCNU) and Kyonggi University (KGU) voluntarily join this agreement on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cooperation by establishing a sister-hood relationship. Both institutions agree to encourage a direct contact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ir faculty members, departments, institutes and other teaching and research centers. Both institutions will cooperate in fields of teaching and research to be agreed upon. Within these mutually designed fields of study both Institutions agree to the following general forms of cooperation: 1. Joint research activities and the exchange of faculty and staff members. 2.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f mutual interest. 3. The exchange of students in general programs. This Agree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s of the date of signature by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Institutions and shall continue for five(5) years, at which time the agreement shall be automatically renewed unless there is a written notice. This agreement may be modified, amended or supplemented in writing at anytime by the written initiative of either party, subject to acceptance by the other party.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Kyonggi University Yuhlong Oliver Su, Ph.D., President Kiun Kim, Ph.D., President Date:, 2014 Date:, 2014 79 案 5-1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KYONGGI UNIVERSITY AND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In accordance with a mutual desire to promote further cooperation and understanding between Taiwan, R.O.C. and Korea to enhance the intellectual and experiential resources of two great institutions, Kyonggi University (KGU) and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NCNU) voluntarily join this agreement on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cooperation by establishing a sister-hood relationship. Both institutions agree to encourage a direct contact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ir faculty members, departments, institutes and other teaching and research centers. Both institutions will cooperate in fields of teaching and research to be agreed upon. Within these mutually designed fields of study both Institutions agree to the following general forms of cooperation: 1. Joint research activities and the exchange of faculty and staff members. 2.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f mutual interest. 3. The exchange of students in general programs. This Agree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s of the date of signature by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Institutions and shall continue for five(5) years, at which time the agreement shall be automatically renewed unless there is a written notice. This agreement may be modified, amended or supplemented in writing at anytime by the written initiative of either party, subject to acceptance by the other party. Kyonggi University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Kiun Kim, Ph.D., President Yuhlong Oliver Su, Ph.D., President Date:, 2014 Date:, 2014 80 案 5-2
AGREEMENT ON EXCHANGE COOPERATION BETWEEN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AND KYONGGI UNIVERSITY In accordance with our mutual interests in academic exchanges, and for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mutually beneficial cooperation,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NCNU) and Kyonggi University (KGU) enter into the following agreement. Now, therefore,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promises and mutual obligations and covenants set forth herein NCNU and KGU do hereby agree as follows: Article 1 This Agreement is mainly to provide extensive opportunity for inter-institutional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NCNU and KGU. Both agree to promote education and research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two institutions on the basis of mutual respect for their autonomy, an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force in each country and institution, and within their available resources. Article 2 The two Institutions agree to encourage the following activities based on the spirit of reciprocal equality. 1. Exchange of faculty, staff members, and students for research, teaching and study. Students are expected to pay their tuition fee at their home institution, and receive a tuition waiver from their guest institution. Student exchanges are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that exchanges are matched one-for-one by each institution. 2. The institutions will exchange up to 2 students per academic year. This number may be varied by mutual agreement between both institutions. While every effort will be made to maintain an equal balance of exchange students per academic year, it is recognized that circumstances may preclude an even exchange of students and imbalances that occur will be subject to discussion and mutual agreement. 3. Exchange of academic publications and other information in areas of mutual interest, including library collections and services. Article 3 The duration of exchange visits will be determined by mutual consent. Article 4 The two Institutions acknowledge that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upon, all expenses concerning salaries, travels, living, and related costs will b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visitor s home institution or of the visitors. 81 案 5-3
Article 5 This Agreement may be modified, amended or supplemented in writing at any become effective from the date signed by both NCNU and KGU. time and Article 6 This Agree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s of the date of signature by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Institutions. Either party may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with written notification, signed by a designated official of the party initiating termination. Such notification must be given at least six months in advance of the effective date of termination. Any specific program then in progress will not be affected. Article 7 The Institutions agree to review this Agreement every five years in order to evaluate the progress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exchange. Article 8 This Agreement is made in English. Both Institutions have an authentic copy of it.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Kyonggi University Yuhlong Oliver Su, Ph.D., President Kiun Kim, Ph.D., President Date:, 2014 Date:, 2014 82 案 5-4
AGREEMENT ON EXCHANGE COOPERATION BETWEEN KYONGGI UNIVERSITY AND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In accordance with our mutual interests in academic exchanges, and for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mutually beneficial cooperation, Kyonggi University (KGU) and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NCNU) enter into the following agreement. Now, therefore,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promises and mutual obligations and covenants set forth herein KGU and NCNU do hereby agree as follows: Article 1 This Agreement is mainly to provide extensive opportunity for inter-institutional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KGU and NCNU. Both agree to promote education and research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two institutions on the basis of mutual respect for their autonomy, an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force in each country and institution, and within their available resources. Article 2 The two Institutions agree to encourage the following activities based on the spirit of reciprocal equality. 1. Exchange of faculty, staff members, and students for research, teaching and study. Students are expected to pay their tuition fee at their home institution, and receive a tuition waiver from their guest institution. Student exchanges are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that exchanges are matched one-for-one by each institution. 2. The institutions will exchange up to 2 students per academic year. This number may be varied by mutual agreement between both institutions. While every effort will be made to maintain an equal balance of exchange students per academic year, it is recognized that circumstances may preclude an even exchange of students and imbalances that occur will be subject to discussion and mutual agreement. 3. Exchange of academic publications and other information in areas of mutual interest, including library collections and services. Article 3 The duration of exchange visits will be determined by mutual consent. Article 4 The two Institutions acknowledge that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upon, all expenses concerning salaries, travels, living, and related costs will b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visitor s home institution or of the visitors. 83 案 5-5
Article 5 This Agreement may be modified, amended or supplemented in writing at any become effective from the date signed by both KGU and NCNU. time and Article 6 This Agree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s of the date of signature by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Institutions. Either party may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with written notification, signed by a designated official of the party initiating termination. Such notification must be given at least six months in advance of the effective date of termination. Any specific program then in progress will not be affected. Article 7 The Institutions agree to review this Agreement every five years in order to evaluate the progress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exchange. Article 8 This Agreement is made in English. Both Institutions have an authentic copy of it. Kyonggi University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Kiun Kim, Ph.D., President Yuhlong Oliver Su, Ph.D., President Date:, 2014 Date:, 2014 84 案 5-6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推 薦 締 結 國 際 合 作 校 申 請 表 PROPOSAL FOR PROSPECTIVE 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本 表 在 於 提 供 本 校 於 推 動 國 際 合 作 關 係 建 立 之 資 料 提 供 與 落 實 根 據, 為 求 後 續 推 動 國 際 交 流 之 實 質 效 益, 請 申 請 人 詳 細 填 寫 資 料 並 連 同 受 薦 學 校 提 供 之 簽 約 範 本 及 相 關 資 訊 至 國 際 事 務 處 國 際 合 作 組 申 請 1. 基 本 資 料 General Information 受 薦 學 校 名 稱 Proposed Institute 國 家 / Country 行 政 區 /Admin 受 薦 學 校 網 址 Website 受 薦 學 校 聯 絡 人 Coordinator 締 約 類 型 Type ( 可 複 選 ) 推 薦 原 因 Reason for Proposal 推 薦 人 資 料 Contact Person Kyonggi University ( 外 文 ) 京 畿 大 學 ( 中 文 ) South Korea Gyeonggi-do, Seoul 如 有 國 際 事 務 單 位 網 址 請 填 http://www.kyonggi.ac.kr/kyonggieng.kgu 職 稱 Title 姓 名 Name Coordinator Sae Jeong Kim 所 屬 單 位 Institute e-mail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katekim@kgu.ac.kr 合 作 備 忘 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合 作 協 議 書 Agreement of Cooperation 學 生 交 換 協 議 書 Student Exchange Agreement( 必 填 表 3) 教 職 員 交 換 協 議 書 Staff Exchange Agreement 其 他 ( 請 說 明 : ) 頂 尖 大 學 其 他 ( 請 於 下 方 說 明 ) 重 點 特 色 學 校 ( 請 於 背 景 資 料 中 敘 明 ) 既 有 關 係 提 昇 層 級 ( 原 為 院 層 級 系 所 層 級 ) 職 稱 Title 姓 名 Name 專 任 助 理 李 芬 霞 所 屬 單 位 Institute 電 話 TEL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3663 2. 背 景 資 料 Background Information 推 薦 人 / 單 位 與 受 薦 學 校 之 關 係 為 何? 請 敘 明 ( 例 : 於 XX 年 由 OO 與 ZZ 洽 談 共 同 出 版...) History of relationship with proposed institute? Please describe. 於 2014 年 由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李 芬 霞 專 任 助 理 於 亞 太 教 育 者 年 會 媒 合 提 供 背 景 資 料 了 解 及 會 談 85 案 5-7
學 校 成 立 時 間 Year of established 1947 學 校 類 型 ( 複 選 ) Institute Type 公 立 Public 私 立 Private 教 學 型 Teaching 研 究 型 Research 學 院 Faculty/ College 其 他 Others ( 說 明 : ) 提 供 學 位 Degree Offered 學 士 學 位 Undergraduate 碩 士 學 位 Master 博 士 學 位 PhD 學 科 領 域 Disciplines( 系 所 資 訊 請 以 附 件 形 式 呈 現 ) College of Humanities/College of Laws/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College of Economics & Business Administration/Colleg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College of Natural Sciences/College of Engineering/College of Arts College of Pysical Sciences 學 生 人 數 Student Population 15,000 國 際 學 生 短 期 課 程 Short term Program 有 YES( 請 檢 附 課 程 名 稱 ) 締 約 方 式 Estimated type 通 訊 簽 約 Communication 職 稱 Title 代 表 簽 約 人 President Responsible for Signing 電 話 TEL 無 NO 姓 名 Name Kiun Kim e-mail 預 期 效 益 Outcome 1. 啟 動 交 換 學 生 2. 啟 動 study tour 專 案 3. 學 生 交 換 資 訊 Students Exchange Information 國 際 學 生 交 換 專 責 人 員 Staff for Exchange Program 專 責 人 員 聯 絡 方 式 Contact Information 學 制 期 間 Semester / Trimester/ Quarter 學 分 轉 換 機 制 Credit Transfer 是 否 互 惠 雙 方 學 雜 費 Tuition Waiver 國 際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Mentor or buddy system 有 YES 無 NO Name: Sae Jeong Kim e-mail: katekim@kgu.ac.kr Term 1 : to Term 2 : to Others () 有 YES 無 NO 有 YES 無 NO 86 Title: Coordinator TEL: +82-31-249-8773 案 5-8
是 否 保 障 住 宿 Campus Accommodation 是 否 保 障 每 學 期 入 學 Enrollment Guaranteed 是 否 要 求 語 言 能 力 Language Proficiency 合 約 有 效 期 限 Valid time 有 YES 無 NO 有 YES 人 / 學 期 無 NO 有 YES () 無 NO / / ~ / / 案 5-9 87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南 投 縣 政 府 合 作 協 議 書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南 投 縣 政 府, 為 提 昇 南 投 縣 教 育 體 系 之 輔 導 與 諮 商 專 業 品 質, 以 達 雙 方 合 作 互 惠 之 目 標, 特 簽 訂 本 合 作 協 議 書 一 雙 方 合 作 事 項 : ( 一 ) 雙 方 逐 年 討 論 合 作 內 容, 包 括 輔 導 與 諮 商 專 業 知 能 規 劃 訓 練 督 導 與 研 究 等 ( 二 ) 研 究 成 果 內 容, 得 由 雙 方 參 與 相 關 研 究 人 員 依 學 術 倫 理 聯 名 發 表 於 學 術 期 刊 ( 三 ) 雙 方 得 於 合 作 期 間 安 排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之 討 論 會 議 二 本 協 議 書 執 行 細 節 或 未 盡 事 宜, 得 由 雙 方 協 商 討 論 另 訂 之 三 本 協 議 書 自 簽 署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間 為 5 年 在 雙 方 均 未 聲 明 終 止 情 況 下, 合 約 書 有 效 期 限 得 自 動 延 長 5 年 ; 如 一 方 欲 終 止 時, 應 於 終 止 前 6 個 月 內 或 協 議 書 終 止 期 限 之 1 年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對 方 四 本 協 議 書 一 式 4 份, 正 本 2 份 副 本 2 份, 雙 方 各 執 1 份 正 本 1 份 副 本 立 協 議 書 人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校 長 南 投 縣 政 府 代 理 縣 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日 88 案 6-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中 華 民 國 紳 士 協 會 合 作 協 議 書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中 華 民 國 紳 士 協 會, 為 有 效 推 動 教 育 多 元 發 展, 提 升 終 身 學 習 風 氣, 落 實 學 習 社 會 理 念, 特 訂 協 議 書 如 下 : 第 一 條 合 作 範 圍 一 共 同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二 不 定 期 舉 辦 交 流 活 動 三 各 項 知 識 技 能 訓 練 計 畫 之 規 劃 執 行 與 評 鑑 四 其 他 有 利 雙 方 辦 理 在 職 進 修 短 期 訓 練 相 關 計 畫 之 諮 詢 規 劃 與 執 行 五 其 他 經 雙 方 同 意 之 合 作 事 項 第 二 條 前 條 所 訂 合 作 範 圍 之 執 行 細 節, 由 雙 方 另 行 協 商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本 協 議 書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雙 方 得 以 備 忘 錄 換 文 方 式 為 有 關 細 節 之 補 充 第 四 條 本 協 議 書 自 簽 約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限 三 年, 期 滿 後 一 個 月 內, 雙 方 如 無 異 議, 則 自 動 展 延 期 三 年 任 一 方 擬 終 止 本 協 議 時, 應 於 二 個 月 前 通 知 對 方 第 五 條 本 協 議 書 一 式 六 份, 正 本 二 份, 雙 方 各 執 乙 份 ; 副 本 四 份, 由 雙 方 各 執 二 份 收 存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中 華 民 國 紳 士 協 會 代 表 人 : 蘇 玉 龍 代 表 人 : 黃 則 成 職 稱 : 校 長 職 稱 : 理 事 長 簽 章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月 日 89 案 7-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自 辦 招 生 考 試 經 費 支 給 標 準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據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酬 勞 支 給 基 準 臚 列 於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自 辦 招 生 考 試 經 費 支 給 標 準 表 前 項 標 準 表 為 最 高 支 付 標 準, 如 該 次 考 試 收 入 不 足 以 支 應 時, 應 自 行 向 下 調 整 標 準 表 內 未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考 試 試 務 工 作 人 員,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經 簽 准 後 比 照 相 關 之 酬 勞 項 目 支 付 酬 勞 2. 本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所 屬 各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訂 定, 為 最 高 支 給 標 準,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時, 應 由 試 務 組 統 籌 向 下 調 整 1. 本 標 準 未 規 定 事 項, 得 由 試 務 單 位 視 實 際 需 要,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增 列 或 補 列 之 2. 本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所 屬 各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訂 定, 為 最 高 支 給 標 準,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時, 應 由 試 務 組 統 籌 向 下 調 整 (1) 考 試 收 入 不 足 支 應 時 (2) 支 給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收 入 總 額 之 50% (3) 試 務 人 員 招 生 考 試 工 作 酬 勞 每 月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其 月 支 薪 給 總 額 之 20% 1. 由 原 標 準 附 註 第 2 點 前 段 移 列 2. 法 源 依 據 名 稱 教 育 部 已 有 修 正, 爰 配 合 修 正 1. 由 原 標 準 附 註 第 1 點 及 第 2 點 後 段 移 列 2. 明 訂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酬 勞 支 給 基 準 依 據 本 校 自 辦 招 生 考 試 經 費 支 給 標 準 表 且 為 最 高 支 給 標 準 第 三 條 本 校 每 次 招 生 考 試 收 入 之 運 用, 應 以 收 支 平 衡 為 原 則 ; 用 於 支 給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其 收 入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但 命 題 閱 卷 審 查 面 試 入 闈 及 2. 本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所 屬 各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訂 定, 為 最 高 支 給 標 準,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時, 應 由 試 務 組 統 籌 向 下 調 整 (1) 考 試 收 入 不 足 支 應 時 (2) 支 給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1. 由 原 標 準 附 註 第 2 點 第 2 項 移 列 2. 並 依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第 3 90 案 8-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監 考 酬 勞 之 支 給, 不 在 此 限 第 四 條 考 試 試 務 人 員 招 生 考 試 工 作 酬 勞 之 支 給, 每 月 支 給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其 月 支 薪 給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但 命 題 閱 卷 之 支 給, 得 不 列 入 上 開 支 給 總 額 計 算 前 項 月 支 薪 給 總 額, 指 本 薪 ( 年 功 薪 ) 及 專 業 加 給 ( 學 術 研 究 費 ) 二 項 合 計 數, 主 管 人 員 另 加 計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一 項 各 項 考 試 支 用 除 依 本 標 準 表 按 實 際 情 形 覈 實 支 給 外, 並 以 不 重 領, 不 兼 領 為 原 則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收 入 總 額 之 50% (3) 試 務 人 員 招 生 考 試 工 作 酬 勞 每 月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其 月 支 薪 給 總 額 之 20% 2. 本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所 屬 各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訂 定, 為 最 高 支 給 標 準,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時, 應 由 試 務 組 統 籌 向 下 調 整 (1) 考 試 收 入 不 足 支 應 時 (2) 支 給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收 入 總 額 之 50% (3) 試 務 人 員 招 生 考 試 工 作 酬 勞 每 月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其 月 支 薪 給 總 額 之 20% 點, 規 範 招 生 考 試 收 入 之 運 用 原 則 1. 由 原 標 準 附 註 第 2 點 第 3 項 移 列 2. 並 依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規 範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總 額 限 制 及 例 外 第 五 條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所 需 之 直 接 及 間 接 成 本, 應 編 列 於 招 生 經 費 預 算, 並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 各 項 招 生 支 給 決 算 表, 應 提 送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稽 核 3. 本 標 準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其 支 給 情 形, 應 提 送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稽 核 91 1. 由 原 標 準 附 註 第 3 點 後 段 移 列 2. 並 依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第 3 點 及 第 4 點 訂 定 招 生 經 費 案 8-2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第 六 條 本 標 準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3. 本 標 準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其 支 給 情 形, 應 提 送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稽 核 預 決 算 提 送 審 查 稽 核 單 位 1. 由 原 標 準 附 註 第 3 點 前 段 移 列 2. 明 訂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92 案 8-3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自 辦 招 生 考 試 經 費 支 給 標 準 表 修 正 後 標 準 現 行 標 準 說 明 經 常 項 目 : 行 政 支 援 費 標 準 : 提 列 收 入 15% 為 原 則 備 註 :1. 校 內 支 援 招 生 業 務 運 作 之 水 電 場 地 設 備 清 潔 維 護 等 必 要 支 出 2. 但 因 招 生 人 數 不 足, 致 招 生 收 入 不 敷 支 出 者, 不 在 此 限 報 名 項 目 : 發 售 簡 章 工 作 費 標 準 : 校 內 現 購 2 元 / 份, 校 外 代 售 5 元 / 份 經 常 項 目 : 撥 入 校 務 基 金 標 準 : 除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提 列 收 入 之 10% 外, 其 餘 各 項 考 試 提 列 收 入 之 20% 為 原 則 報 名 項 目 : 發 售 簡 章 工 作 費 標 準 : 校 內 現 購 2 元 / 份, 校 內 函 購 3 元 / 份, 校 外 代 售 5 元 / 份 配 合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刪 除 撥 入 校 務 基 金 20% 之 規 定, 並 增 列 支 援 招 生 業 務 運 作 水 電 場 地 設 備 及 清 潔 維 護 等 行 政 支 援 費 目 前 簡 章 多 以 網 路 免 費 方 式 下 載, 擬 刪 除 校 內 函 購 部 分 ( 刪 除 ) 報 名 項 目 :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校 對 標 準 :2 元 / 考 生 ( 刪 除 ) 報 名 項 目 : 寄 發 准 考 證 處 理 費 標 準 :3 元 / 考 生 現 行 試 務 工 作 改 由 電 腦 執 行 檢 查 工 作 目 前 以 改 由 考 生 自 行 下 載 准 考 證, 不 再 寄 發 閱 卷 項 目 : 閱 卷 費 標 準 :50 元 / 份, 基 數 10 份 備 註 : 缺 考 卷 不 計 閱 卷 項 目 : 閱 卷 工 作 費 標 準 : 平 日 :400 元 / 人 / 班, 晚 間 :800 元 / 人 / 班, 假 日 :800 元 / 人 / 班 閱 卷 項 目 : 閱 卷 費 標 準 :55 元 / 份, 基 數 20 份 備 註 : 缺 考 卷 不 計 閱 卷 項 目 : 閱 卷 工 作 費 標 準 : 平 日 :400 元 / 人 / 班, 晚 間 :800 元 / 人 / 班, 假 日 :1000 元 / 人 / 班 目 前 報 名 人 數 逐 年 遞 減, 各 考 科 應 考 人 數 亦 下 降, 調 整 基 數 減 為 10 份 現 行 假 日 與 晚 間 班 同 樣 標 準 支 付 ( 刪 除 ) 電 算 項 目 : 試 務 表 件 列 印 標 準 :2 元 / 考 生 目 前 試 務 並 未 再 支 付 該 項 目 經 費 93 案 8-4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自 辦 招 生 考 試 經 費 支 給 標 準 ( 修 正 前 ) 94 年 12 月 7 日 第 240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8 年 9 月 23 日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常 報 名 撥 入 校 務 基 金 招 生 委 員 出 席 費 發 售 簡 章 工 作 費 暨 大 除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提 列 收 入 之 10% 外, 其 餘 各 項 考 試 提 列 收 入 之 20% 為 原 則 1000 元 / 人 / 次 校 內 現 購 2 元 / 份, 校 內 函 購 3 元 / 份, 校 外 代 售 5 元 / 份 報 名 經 費 收 支 處 理 費 4 元 / 考 生 會 計 出 納 人 員 報 名 郵 件 收 發 處 理 費 2 元 / 考 生 收 發 人 員 審 查 報 名 資 料 費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校 對 寄 發 准 考 證 處 理 費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費 報 到 工 作 費 項 目 考 生 10 人 以 下 以 500 元 計, 每 增 1 人 加 5 元 2 元 / 考 生 3 元 / 考 生 學 士 班 :300 元 / 考 生, 碩 士 班 :450 元 / 考 生, 博 士 班 :660 元 / 考 生, 以 委 員 人 數 平 分 40 元 / 考 生 備 註 命 題 閱 卷 闈 場 電 算 命 題 費 命 題 委 員 致 聘 處 理 費 3500 元 / 科 ( 論 文 題 含 參 考 答 案 ),180 元 / 題 ( 測 驗 題 含 標 準 答 案 ), 測 驗 題 超 過 3500 元 以 3500 元 計 該 科 考 試 人 數 5 人 以 下 ( 含 5 人 ) 命 題 費 2000 元 計 70 元 / 科 閱 卷 費 55 元 / 份, 基 數 20 份 缺 考 卷 不 計 守 夜 人 員 工 作 費 閱 卷 工 作 費 閱 卷 前 置 作 業 工 作 費 及 核 銷 水 電 人 員 工 作 費 闈 內 總 校 闈 場 組 組 長 酬 勞 入 闈 酬 勞 警 衛 人 員 ( 分 三 班,AM8:00~PM4:00,PM4:00~12:00, AM0:00~AM8:00) 1500 元 / 人 / 夜 (PM9:00~AM8:00) 平 日 :400 元 / 人 / 班, 晚 間 :800 元 / 人 / 班, 假 日 :1000 元 / 人 / 班 閱 卷 表 格 及 通 知 表 單 製 作, 經 費 核 銷 及 閱 卷 委 員 聯 絡 事 宜 等 30 元 / 科, 閱 卷 場 地 佈 置 復 原 及 閱 卷 用 品 點 心 採 買 5000 元 1000 元 / 次, 遇 突 發 狀 況 增 加 不 超 過 2000 元 3600 元 / 人 / 日 3000 元 / 人 / 日 2500 元 / 人 / 日 800 元 / 日 班 ( 逢 假 日 同 夜 班 標 準 ),1200 元 / 夜 班, 每 班 1 人 每 科 ( 含 混 合 題 型 ) 最 高 3500 元 4 小 時 一 班 管 理 人 員 (AM8:00~PM10:00) 600 元 / 平 日, 假 日 1000 元 購 買 便 當 及 宵 夜 場 地 佈 置 及 復 原 工 作 人 員 平 日 1000 元, 假 日 1500 元 伙 食 津 貼 ( 闈 內 ) 500 元 / 人 / 日 核 實 報 支, 不 發 個 人 伙 食 津 貼 ( 闈 外 ) 水 電 人 員 工 作 費 試 務 表 件 列 印 開 拆 彌 封 及 登 算 核 計 成 績 ( 二 登 ) 成 績 計 算 成 績 總 冊 登 校 測 驗 式 答 案 卡 套 印 條 碼 及 驗 卡 工 作 測 驗 式 答 案 卡 掃 描 讀 卡 ( 二 讀 ) 計 分 及 人 工 檢 核 網 路 報 名 值 班 費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製 作 軟 體 設 計 費 ( 試 務 經 費 稽 核 系 統 ) 警 衛 人 員 :200 元 / 班 / 人 ( 不 分 日 夜 班 ), 管 理 人 員 :200 元 / 日 1000 元 / 次, 遇 突 發 狀 況 增 加 不 超 過 2000 元 2 元 / 考 生 6 元 / 考 生 3 元 / 考 生 3 元 / 考 生 2 元 / 考 生 2 元 / 考 生 上 班 時 間 100 元 / 小 時, 夜 間 200 元 / 小 時, 假 日 250 元 / 小 時, 以 實 際 工 作 時 數 報 支 10000 元 新 開 發 30000 元, 修 正 3000~15000 元, 測 試 3000~10000 元 核 實 報 支, 不 發 個 人 94 案 8-5
製 卷 工 作 酬 勞 3 元 / 卷 包 括 黏 貼 卷 袋 卷 本 裝 袋 ( 箱 ) 協 調 及 佈 置 試 場 工 作 酬 勞 筆 試 工 作 酬 勞 (1) 監 試 費 (2) 主 任 委 員 3600 元 / 人 / 日 (3) 考 區 試 務 督 導 3600 元 / 人 / 日 校 內 試 場 每 生 12 元, 試 場 檢 查 及 試 務 辦 公 室 佈 置 800 元 / 日, 校 外 試 場 以 他 校 支 給 標 準 計 考 試 時 間 90 分 鐘, 每 節 800 元, 考 試 時 間 60 分 鐘, 每 節 500 元 (4) 試 務 負 責 人 及 助 理 試 務 負 責 人 以 監 試 最 高 酬 勞 另 加 1000 元, 助 理 另 加 600 元 監 試 人 員 數 = 試 場 數 *2, 預 備 監 試 人 數 = 試 場 數 /20, 不 足 2 名 以 2 名 計 負 責 人 每 考 區 1 人, 協 助 人 數 = 試 場 數 /25, 不 足 2 人 以 2 人 計 (5) 管 卷 人 員 以 監 試 費 標 準 * 負 責 節 數 計 每 節 每 人 負 責 250 份 試 卷 為 原 則 試 務 (6) 任 務 編 組 人 員 校 內 以 監 試 費 滿 節 數 計, 校 外 司 機 及 工 友 *0.75 口 試 費 系 所 口 試 服 務 人 員 工 作 費 學 士 班 :300 元 / 考 生, 碩 士 班 :450 元 / 考 生, 博 士 班 :660 元 / 考 生, 以 委 員 人 數 平 均 考 生 10 人 以 下 1000 元 計, 每 增 1 人 加 30 元, 逢 假 日 *1.5 倍 事 務 人 員 每 考 區 2 人, 醫 護 人 員 每 考 區 1 人, 警 衛 人 員 50 試 場 以 下 1 人, 超 過 50 試 場 2 人, 工 友 人 數 = 試 場 數 /25, 不 足 2 人 以 2 人 計, 司 機 依 實 際 需 要 編 列 缺 考 考 生 扣 除 缺 考 考 生 扣 除 口 試 工 作 人 員 餐 飲 費 考 生 人 數 20 人 ( 含 ) 以 下, 工 作 人 員 至 多 2 人, 考 生 人 數 21~40 人 ( 含 ), 工 作 人 員 至 多 3 人, 考 生 人 數 41~60 人 ( 含 ), 工 作 人 員 至 多 4 人, 考 生 人 數 61 人 以 上, 工 作 人 員 至 多 5 人, 加 委 員 人 數, 每 人 150 元 計 術 科 評 審 委 員 工 作 費 放 榜 及 寄 發 成 績 單 複 查 工 作 酬 勞 試 務 講 習 出 席 費 試 務 經 費 稽 核 工 作 費 3000 元 / 人 3 元 / 考 生 20 元 / 科 200 元 / 人 1000~3000 元 1. 本 標 準 未 規 定 事 項, 得 由 試 務 單 位 視 實 際 需 要,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增 列 或 補 列 之 98.09.23 98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增 列 2. 本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所 屬 各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訂 定, 為 最 高 支 給 標 準,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時, 應 由 試 務 組 統 籌 向 下 調 整 (1) 考 試 收 入 不 足 支 應 時 (2) 支 給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收 入 總 額 之 50% (3) 試 務 人 員 招 生 考 試 工 作 酬 勞 每 月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其 月 支 薪 給 總 額 之 20% 3. 本 標 準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其 支 給 情 形, 應 提 送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稽 核 95 案 8-6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自 辦 招 生 考 試 經 費 支 給 標 準 94 年 12 月 7 日 第 240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8 年 9 月 23 日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4 月 30 日 第 410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據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酬 勞 支 給 基 準 臚 列 於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自 辦 招 生 考 試 經 費 支 給 標 準 表 前 項 標 準 表 為 最 高 支 付 標 準, 如 該 次 考 試 收 入 不 足 以 支 應 時, 應 自 行 向 下 調 整 標 準 表 內 未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考 試 試 務 工 作 人 員,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經 簽 准 後 比 照 相 關 之 酬 勞 項 目 支 付 酬 勞 第 三 條 本 校 每 次 招 生 考 試 收 入 之 運 用, 應 以 收 支 平 衡 為 原 則 ; 用 於 支 給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其 收 入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但 命 題 閱 卷 審 查 面 試 入 闈 及 監 考 酬 勞 之 支 給, 不 在 此 限 第 四 條 考 試 試 務 人 員 招 生 考 試 工 作 酬 勞 之 支 給, 每 月 支 給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其 月 支 薪 給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但 命 題 閱 卷 之 支 給, 得 不 列 入 上 開 支 給 總 額 計 算 前 項 月 支 薪 給 總 額, 指 本 薪 ( 年 功 薪 ) 及 專 業 加 給 ( 學 術 研 究 費 ) 二 項 合 計 數, 主 管 人 員 另 加 計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一 項 各 項 考 試 支 用 除 依 本 標 準 表 按 實 際 情 形 覈 實 支 給 外, 並 以 不 重 領, 不 兼 領 為 原 則 第 五 條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所 需 之 直 接 及 間 接 成 本, 應 編 列 於 招 生 經 費 預 算, 並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 各 項 招 生 支 給 決 算 表, 應 提 送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稽 核 第 六 條 本 標 準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96 案 8-7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自 辦 招 生 考 試 經 費 支 給 標 準 表 經 常 報 名 命 題 閱 卷 項 目 標 準 備 註 行 政 支 援 費 提 列 收 入 15% 為 原 則 1. 校 內 支 援 招 生 業 務 運 作 之 水 電 場 地 設 備 清 潔 維 護 等 必 要 支 出 2. 但 因 招 生 人 數 不 足, 致 招 生 收 入 不 敷 支 出 者, 不 在 此 限 招 生 委 員 出 席 費 1000 元 / 人 / 次 發 售 簡 章 工 作 費 校 內 現 購 2 元 / 份, 校 外 代 售 5 元 / 份 報 名 經 費 收 支 處 理 費 4 元 / 考 生 會 計 出 納 人 員 報 名 郵 件 收 發 處 理 費 2 元 / 考 生 收 發 人 員 審 查 報 名 資 料 費 考 生 10 人 以 下 以 500 元 計, 每 增 1 人 加 5 元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費 學 士 班 :300 元 / 考 生, 碩 士 班 :450 元 / 考 生, 博 士 班 :660 元 / 考 生, 以 委 員 人 數 平 分 報 到 工 作 費 40 元 / 考 生 命 題 費 3500 元 / 科 ( 論 文 題 含 參 考 答 每 科 ( 含 混 合 題 型 ) 最 高 案 ),180 元 / 題 ( 測 驗 題 含 標 準 3500 元 答 案 ), 測 驗 題 超 過 3500 元 以 3500 元 計 該 科 考 試 人 數 5 人 以 下 ( 含 5 人 ) 命 題 費 2000 元 計 命 題 委 員 致 聘 處 理 費 70 元 / 科 閱 卷 費 50 元 / 份, 基 數 10 份 缺 考 卷 不 計 守 夜 人 員 工 作 費 1500 元 / 人 / 夜 (PM9:00~AM8:00) 閱 卷 工 作 費 平 日 :400 元 / 人 / 班, 晚 間 :800 元 / 4 小 時 一 班 人 / 班, 假 日 :800 元 / 人 / 班 閱 卷 前 置 作 業 工 作 費 及 核 銷 水 電 人 員 工 作 費 閱 卷 表 格 及 通 知 表 單 製 作, 經 費 核 銷 及 閱 卷 委 員 聯 絡 事 宜 等 30 元 / 科, 閱 卷 場 地 佈 置 復 原 及 閱 卷 用 品 點 心 採 買 5000 元 1000 元 / 次, 遇 突 發 狀 況 增 加 不 超 過 2000 元 97 案 8-8
闈 場 電 算 試 務 項 目 標 準 備 註 闈 內 總 校 3600 元 / 人 / 日 闈 場 組 組 長 酬 勞 3000 元 / 人 / 日 入 闈 酬 勞 2500 元 / 人 / 日 警 衛 人 員 800 元 / 日 班 ( 逢 假 日 同 夜 班 標 ( 分 三 班,AM8:00~PM4:00, 準 ),1200 元 / 夜 班, 每 班 1 人 PM4:00~12:00, AM0:00~AM8:00) 管 理 人 員 (AM8:00~PM10:00) 600 元 / 平 日, 假 日 1000 元 購 買 便 當 及 宵 夜 場 地 佈 置 及 復 原 工 作 人 員 平 日 1000 元, 假 日 1500 元 伙 食 津 貼 ( 闈 內 ) 500 元 / 人 / 日 核 實 報 支, 不 發 個 人 伙 食 津 貼 ( 闈 外 ) 警 衛 人 員 :200 元 / 班 / 人 ( 不 分 日 核 實 報 支, 不 發 個 人 夜 班 ), 管 理 人 員 :200 元 / 日 水 電 人 員 工 作 費 1000 元 / 次, 遇 突 發 狀 況 增 加 不 超 過 2000 元 開 拆 彌 封 及 登 算 核 計 成 績 ( 二 6 元 / 考 生 登 ) 成 績 計 算 3 元 / 考 生 成 績 總 冊 登 校 3 元 / 考 生 測 驗 式 答 案 卡 套 印 條 碼 及 驗 2 元 / 考 生 卡 工 作 測 驗 式 答 案 卡 掃 描 讀 卡 ( 二 讀 ) 2 元 / 考 生 計 分 及 人 工 檢 核 網 路 報 名 值 班 費 上 班 時 間 100 元 / 小 時, 夜 間 200 元 / 小 時, 假 日 250 元 / 小 時, 以 實 際 工 作 時 數 報 支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製 作 10000 元 軟 體 設 計 費 ( 試 務 經 費 稽 核 系 統 ) 新 開 發 30000 元, 修 正 3000~15000 元, 測 試 3000~10000 元 製 卷 工 作 酬 勞 3 元 / 卷 包 括 黏 貼 卷 袋 卷 本 裝 袋 ( 箱 ) 協 調 及 佈 置 試 場 工 作 酬 勞 校 內 試 場 每 生 12 元, 試 場 檢 查 及 試 務 辦 公 室 佈 置 800 元 / 日, 校 外 試 場 以 他 校 支 給 標 準 計 筆 試 工 作 酬 勞 (1) 監 試 費 考 試 時 間 90 分 鐘, 每 節 800 監 試 人 員 數 = 試 場 數 *2, 預 元, 考 試 時 間 60 分 鐘, 每 節 備 監 試 人 數 = 試 場 數 /20, 不 98 案 8-9
項 目 標 準 備 註 500 元 足 2 名 以 2 名 計 (2) 主 任 委 員 3600 元 / 人 / 日 (3) 考 區 試 務 督 導 3600 元 / 人 / 日 (4) 試 務 負 責 人 及 助 理 試 務 負 責 人 以 監 試 最 高 酬 勞 另 加 1000 元, 助 理 另 加 600 元 負 責 人 每 考 區 1 人, 協 助 人 數 = 試 場 數 /25, 不 足 2 人 以 2 人 計 (5) 管 卷 人 員 以 監 試 費 標 準 * 負 責 節 數 計 每 節 每 人 負 責 250 份 試 卷 為 原 則 (6) 任 務 編 組 人 員 校 內 以 監 試 費 滿 節 數 計, 校 外 司 機 及 工 友 *0.75 事 務 人 員 每 考 區 2 人, 醫 護 人 員 每 考 區 1 人, 警 衛 人 員 50 試 場 以 下 1 人, 超 過 50 試 場 2 人, 工 友 人 數 = 試 場 數 /25, 不 足 2 人 以 2 人 計, 司 機 依 實 際 需 要 編 列 口 試 費 學 士 班 :300 元 / 考 生, 碩 士 缺 考 考 生 扣 除 班 :450 元 / 考 生, 博 士 班 :660 元 / 考 生, 以 委 員 人 數 平 均 系 所 口 試 服 務 人 員 工 作 費 考 生 10 人 以 下 1000 元 計, 每 缺 考 考 生 扣 除 增 1 人 加 30 元, 逢 假 日 *1.5 倍 口 試 工 作 人 員 餐 飲 費 考 生 人 數 20 人 ( 含 ) 以 下, 工 作 人 員 至 多 2 人, 考 生 人 數 21~40 人 ( 含 ), 工 作 人 員 至 多 3 人, 考 生 人 數 41~60 人 ( 含 ), 工 作 人 員 至 多 4 人, 考 生 人 數 61 人 以 上, 工 作 人 員 至 多 5 人, 加 委 員 人 數, 每 人 150 元 計 術 科 評 審 委 員 工 作 費 3000 元 / 人 98.09.23 98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增 列 放 榜 及 寄 發 成 績 單 3 元 / 考 生 複 查 工 作 酬 勞 20 元 / 科 試 務 講 習 出 席 費 200 元 / 人 試 務 經 費 稽 核 工 作 費 1000~3000 元 99 案 8-10
100 案 8-11
101 案 8-12
102 案 8-13
103 案 8-14
104 案 8-15
法 規 名 稱 :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 民 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修 正 ) 一 教 育 部 為 期 所 屬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 以 下 簡 稱 各 校 )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之 支 給 有 一 致 基 準,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各 校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時, 應 在 自 給 自 足 之 前 提 下, 依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內 容, 訂 定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項 目 及 基 準, 並 以 不 重 領 不 兼 領 為 原 則 但 個 人 執 行 招 生 業 務 若 屬 職 掌 工 作 時, 不 得 另 支 給 酬 勞 三 各 校 每 次 招 生 考 試 收 入 之 運 用, 應 以 收 支 平 衡 為 原 則 ; 其 用 於 支 給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其 收 入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但 命 題 閱 卷 審 查 面 試 入 闈 及 監 考 酬 勞 之 支 給, 不 在 此 限 各 校 試 務 人 員 招 生 考 試 工 作 酬 勞 之 支 給, 每 月 支 給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其 月 支 薪 給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但 命 題 閱 卷 酬 勞 之 支 給,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月 支 薪 給 總 額, 指 本 薪 ( 年 功 薪 ) 及 專 業 加 給 ( 學 術 研 究 費 ) 二 項 合 計 數, 主 管 人 員 另 加 計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一 項 各 校 應 將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所 需 之 直 接 及 間 接 成 本, 編 列 於 招 生 經 費 預 算 四 各 校 自 行 訂 定 之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之 支 給 項 目 及 基 準, 應 提 經 行 政 會 議 或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據 以 實 施 ; 其 支 給 情 形, 應 提 送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稽 核 五 各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之 支 給, 比 照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105 案 8-16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行 事 曆 ( 草 案 ) 年 103 年 104 年 週 次 月 曆 日 期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月 日 星 期 1 2 1 五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始 3 4 5 6 7 8 9 20 三 本 校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申 請 截 止 日 10 11 12 13 14 15 16 23 日 祖 父 母 節 8 重 要 行 事 17 18 19 20 21 22 23 25-27 一 - 三 第 一 階 段 選 課 :1. 學 士 班 學 生 網 路 選 填 通 識 課 程 志 願 序 (25 日 下 午 13:30 24 25 26 27 28 29 30 起 至 27 日 中 午 12:00 時 止 ) 31 28-1 四 - 一 2. 全 校 學 生 網 路 選 課 (28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9 月 1 日 中 午 12:00 時 止 ) 1 2 3 4 5 6 8 一 中 秋 節 ( 放 假 ) 7 8 9 10 11 12 13 9 二 新 生 學 雜 費 等 費 用 繳 費 截 止 日 1 14 15 16 17 18 19 20 9-12 二 - 五 新 生 生 活 體 驗 營 2 21 22 23 24 25 26 27 11-15 四 - 一 第 二 階 段 學 生 網 路 選 課 (11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15 日 中 午 12:00 時 止 ) 3 28 29 30 12 五 實 驗 場 所 教 育 訓 練 ( 科 技 學 院 ) 3 1 2 3 4 9 10 12-23 五 - 二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開 始 作 業 15 一 1. 開 始 上 課 2. 研 究 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開 始 ( 至 11 月 30 日 止 ) 3. 學 士 班 學 生 申 請 輔 系 雙 主 修 開 始 ( 至 9 月 26 日 止 ) 4. 舊 生 學 雜 費 等 費 用 繳 費 截 止 日 17 三 國 家 防 災 日 演 練 預 演 ( 暫 訂 ) 16-29 二 - 一 學 生 辦 理 課 程 加 退 選 (16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29 日 中 午 12:00 時 止 ) 22 一 教 師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成 績 更 正 案 送 教 務 處 截 止 日 24 三 1. 國 家 防 災 日 正 式 演 練 2. 教 育 部 獎 助 學 生 赴 國 外 研 修 申 請 開 始 ( 至 10 月 7 日 止 ) 25 四 國 科 會 補 助 舉 辦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校 內 申 請 截 止 日 ( 下 半 年 度 ) 26 五 各 系 ( 所 ) 審 查 抵 免 學 分 資 料 送 教 務 處 截 止 日 30 二 1. 專 任 教 師 出 席 大 陸 國 外 地 區 學 術 研 討 會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截 止 日 2. 博 士 生 申 請 校 內 經 費 補 助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截 止 日 1 三 全 校 導 師 會 議 ( 暫 訂 ) 4 5 6 7 8 9 10 11 3-9 五 - 四 校 慶 週 5 12 13 14 15 16 17 18 4 六 校 慶 活 動 日 6 19 20 21 22 23 24 25 10 五 國 慶 日 ( 放 假 ) 7 26 27 28 29 30 31 13 一 學 生 選 課 確 認 截 止 日 27 一 學 生 上 課 達 三 分 之 一 申 請 休 ( 退 ) 學 退 費 基 準 日 7 1 1 六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 第 一 次 ) 8 2 3 4 5 6 7 8 3-10 一 - 一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9 9 10 11 12 13 14 15 10-16 一 - 日 期 中 考 試 ( 隨 堂 考 試, 照 常 上 課 ) 11 10 16 17 18 19 20 21 22 24 一 各 系 審 查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學 生 資 料 送 教 務 處 截 止 日 11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日 研 究 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截 止 日 12 30 12 1 2 3 4 5 6 8 一 學 生 上 課 達 三 分 之 二 申 請 休 ( 退 ) 學 退 費 基 準 日 13 7 8 9 10 11 12 13 15 一 第 一 學 期 課 程 申 請 停 修 截 止 日 14 14 15 16 17 18 19 20 12 24 三 校 發 會 議 15 21 22 23 24 25 26 27 29 一 教 學 效 果 意 見 調 查 開 始 ( 至 104 年 1 月 11 日 止 ) 16 28 29 30 31 16 1 2 3 1 四 開 國 紀 念 日 放 假 17 4 5 6 7 8 9 10 7 三 校 務 會 議 18 11 12 13 14 15 16 17 9 五 學 生 申 請 本 學 期 休 ( 退 ) 學 截 止 日 18 19 20 21 22 23 24 10 六 任 課 教 師 上 網 輸 入 1032 學 期 課 綱 截 止 日 25 26 27 28 29 30 31 12-18 一 - 日 期 末 考 試 1 19 一 寒 假 開 始 23 五 本 學 期 學 生 學 期 考 試 請 假 補 考 截 止 日 19-21 一 - 三 第 一 階 段 選 課 :1. 學 士 班 學 生 網 路 選 填 通 識 課 程 志 願 序 (19 日 下 午 13:30 起 至 21 日 中 午 12:00 時 ) 22-26 四 - 一 2. 全 校 學 生 網 路 選 課 (22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26 日 中 午 12:00 時 ) 31 六 1.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及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繳 送 截 止 日 2.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結 束 106 案 9-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行 事 曆 ( 草 案 ) 年 104 年 週 次 月 曆 日 期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月 日 星 期 重 要 行 事 1 2 3 4 5 6 7 1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始 8 9 10 11 12 13 14 1-2 日 - 一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 預 定 ) 15 16 17 18 19 20 21 2 一 任 課 教 師 繳 送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成 績 截 止 日 1 22 23 24 25 26 27 28 3 二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 第 二 次 ) 6 五 寄 發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單 2 1 2 3 4 5 6 7 2 3 12-16 四 - 一 第 二 階 段 學 生 網 路 選 課 (12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16 日 中 午 12:00 時 止 ) 17 二 受 理 教 育 部 學 海 飛 颺 學 海 惜 珠 學 海 築 夢 申 請 開 始 18 三 除 夕 ( 放 假 ) 19-23 四 - 一 春 節 ( 實 際 春 節 假 期 日 數, 以 人 事 行 政 局 發 佈 資 料 為 準 ) 24 二 1. 開 始 上 課 2. 研 究 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開 始 ( 至 4 月 30 日 止 ) 3. 學 士 班 學 生 申 請 輔 系 雙 主 修 開 始 ( 至 3 月 6 日 止 ) 4. 學 雜 費 等 費 用 繳 費 截 止 日 24-9 二 - 一 學 生 辦 理 課 程 加 退 選 開 始 (24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3 月 9 日 中 午 12:00 時 止 ) 27 五 補 假 ( 和 平 紀 念 日 ) 28 六 和 平 紀 念 日 放 假 2 一 1. 資 賦 優 異 生 學 校 推 薦 生 提 出 轉 系 申 請 截 止 日 3 8 9 10 11 12 13 14 2. 教 師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成 績 更 正 案 送 教 務 處 截 止 日 4 15 16 17 18 19 20 21 5 四 教 育 部 學 海 飛 颺 學 海 惜 珠 學 海 築 夢 申 請 截 止 5 22 23 24 25 26 27 28 11 三 全 校 導 師 會 議 ( 暫 訂 ) 6 29 30 31 9-18 一 - 三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21-27 六 - 五 各 系 審 查 轉 系 6 1 2 3 4 4 23 一 學 生 選 課 確 認 截 止 日 25 三 1. 全 校 公 民 素 養 日 ( 健 行 活 動 ) 7 5 6 7 8 9 10 11 3 五 補 假 ( 兒 童 節 ) 2. 國 科 會 補 助 舉 辦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校 內 申 請 截 止 日 ( 上 半 年 度 ) 31 二 1. 專 任 教 師 出 席 大 陸 國 外 地 區 學 術 研 討 會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截 止 日 2. 博 士 生 申 請 校 內 經 費 補 助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截 止 日 1 三 轉 系 審 查 會 議 ( 暫 訂 ) 8 12 13 14 15 16 17 18 4-5 六 - 日 兒 童 節 民 族 掃 墓 節 放 假 9 19 20 21 22 23 24 25 6 一 補 假 ( 民 族 掃 墓 節 ) 10 26 27 28 29 30 7 二 學 生 上 課 達 三 分 之 一 申 請 休 ( 退 ) 學 退 費 基 準 日 13-20 一 - 一 學 生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20-26 一 - 日 期 中 考 試 ( 隨 堂 考 試, 照 常 上 課 ) 30 四 1. 研 究 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截 止 日 2.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截 止 日 10 1 2 1 五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開 始 ( 至 5 月 15 日 截 止 ) 11 3 4 5 6 7 8 9 4 一 各 系 審 核 提 前 畢 業 學 生 資 料 送 教 務 處 截 止 日 12 10 11 12 13 14 15 16 15 五 第 2 學 期 課 程 申 請 停 修 截 止 日 5 13 17 18 19 20 21 22 23 18 一 學 生 上 課 達 三 分 之 二 申 請 休 ( 退 ) 學 退 費 基 準 日 14 24 25 26 27 28 29 30 15 31 15 1 2 3 4 5 6 3 三 校 發 會 議 16 7 8 9 10 11 12 13 5-18 五 - 四 教 學 效 果 意 見 調 查 17 14 15 16 17 18 19 20 6 六 畢 業 典 禮 18 21 22 23 24 25 26 27 10 三 全 校 導 師 會 議 ( 暫 訂 ) 28 29 30 17 三 校 務 會 議 6 18 四 學 生 申 請 本 學 期 休 ( 退 ) 學 截 止 19 五 補 假 ( 端 午 節 ) 20 六 1. 端 午 節 2. 任 課 教 師 上 網 輸 入 1041 學 期 課 綱 截 止 日 23-29 二 - 一 期 末 考 試 30 二 暑 假 開 始 1 2 3 4 1-3 三 - 五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5 6 7 8 9 10 11 3 五 本 學 期 學 生 學 期 考 試 請 假 補 考 截 止 日 12 13 14 15 16 17 18 6 一 任 課 教 師 繳 送 畢 業 生 成 績 截 止 日 19 20 21 22 23 24 25 7 13 一 任 課 教 師 繳 送 本 學 期 成 績 截 止 日 26 27 28 29 30 31 16 四 寄 發 本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單 31 五 1.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及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繳 送 截 止 日 2.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結 束 107 案 9-2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他 校 行 事 曆 規 劃 上 課 時 間 調 查 表 學 校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日 第 二 學 期 結 束 日 政 治 大 學 104 年 2 月 24 日 104 年 6 月 29 日 止 清 華 大 學 104 年 2 月 24 日 104 年 6 月 28 日 止 交 通 大 學 104 年 2 月 24 日 104 年 6 月 28 日 止 中 央 大 學 104 年 2 月 24 日 104 年 6 月 28 日 止 陽 明 大 學 104 年 2 月 24 日 104 年 6 月 28 日 止 中 興 大 學 104 年 2 月 25 日 104 年 6 月 29 日 止 中 正 大 學 104 年 2 月 25 日 104 年 6 月 28 日 止 成 功 大 學 104 年 2 月 25 日 104 年 6 月 28 日 止 中 山 大 學 104 年 2 月 25 日 104 年 6 月 28 日 止 108 案 9-3
本 校 在 職 專 班 及 教 育 學 程 收 費 方 式 擬 訂 說 明 一 在 職 專 班 : 目 前 本 校 針 對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跨 修 其 他 學 制 班 別 之 課 程, 僅 規 定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原 則 上 不 能 修 習 一 般 研 究 所 課 程, 但 若 確 需 修 習 則 仍 依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收 費 標 準 計 收 學 分 費 ( 本 校 92.05.28 第 190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至 於 跨 修 學 士 班 及 其 他 在 職 專 班 之 課 程, 應 如 何 計 收 學 分 費, 並 未 有 明 確 之 規 範, 爰 擬 訂 在 職 專 班 收 費 方 式 如 下 : 項 目 擬 訂 內 容 說 明 在 職 專 班 收 費 方 式 1. 於 每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以 前 先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待 選 課 確 認 後 再 繳 交 學 分 費 2.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修 習 之 科 目 為 零 學 分 者, 按 其 每 週 上 課 時 數, 一 小 時 以 一 學 分 計 3.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原 則 上 不 能 修 習 一 般 學 士 班 課 程, 但 若 確 需 修 習 則 仍 依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收 費 標 準 計 收 學 分 費 4.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原 則 上 不 能 修 習 一 般 研 究 所 課 程, 但 若 確 需 修 習 則 仍 依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收 費 標 準 計 收 學 分 費 ; 若 需 修 習 一 般 學 士 班 課 程, 比 照 一 般 研 究 所 收 費 標 準 計 收 學 分 費 5. 各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如 需 修 習 其 他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所 修 習 課 程 之 學 分 費 收 費 標 準 依 學 分 費 較 高 之 收 費 標 準 計 收 學 分 費 1. 第 1 2 點, 依 本 校 原 有 之 收 費 方 式 辦 理 2. 第 3 4 5 點, 因 應 各 在 職 專 班 經 營 情 況 及 依 目 前 實 際 執 行 方 式 明 訂 相 關 規 範 二 教 育 學 程 : 有 關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學 制 班 別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 不 包 含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 之 學 分 費 計 收 方 式, 目 前 實 際 收 費 均 依 92 年 12 月 3 日 本 校 第 198 次 109 案 10-1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之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收 費 標 準 每 學 分 980 元 計 收, 惟 因 未 明 確 列 出 該 標 準 適 用 哪 些 學 制 班 別 學 生, 常 造 成 適 用 上 疑 義, 爰 擬 訂 教 育 學 程 收 費 方 式 如 下 : 項 目 擬 訂 內 容 說 明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 不 包 含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1. 加 註 說 明 教 育 學 收 費 方 式 學 分 ) 之 收 費 標 準 : 每 學 分 980 元, 適 用 程 學 分 費 每 學 分 於 各 學 制 班 別 學 生 980 元 之 規 定, 不 包 含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之 學 分, 以 避 免 學 生 誤 解 2. 本 校 近 期 開 始 有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為 避 免 學 生 在 學 分 費 計 收 上 產 生 疑 義, 爰 明 確 規 範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費 收 費 標 準 每 學 分 980 元, 適 用 於 各 學 制 班 別 學 生 110 案 10-2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覽 表 一 本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科 技 學 院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應 用 化 學 系 地 震 與 防 災 工 程 所 應 用 材 料 及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管 理 學 院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日 間 學 制 管 理 學 院 : 經 濟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休 閒 學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新 興 產 業 策 略 與 發 展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人 文 學 院 :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東 南 亞 研 究 所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教 育 學 院 :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成 人 與 繼 續 教 育 研 究 所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學 費 15,593 15,456 15,456 雜 費 9,954 6,731 6,395 總 計 25,547 22,187 21,851 學 分 費 1,596 1,386 1,365 學 雜 費 基 數 11,981 10,122 9,975 學 分 費 1,423 1,423 1,423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學 雜 費 基 數 學 分 費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5,000 4,000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5,000 4,000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5,000 4,000 ( 新 加 坡 )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0,000 6,000 東 南 亞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5,000 5,000 終 身 學 習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2,000 4,000 管 理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3,000 6,600 管 理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兩 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9,000 13,000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6,395 2,000 光 電 科 技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3,000 5,000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5,000 4,500 國 際 教 育 領 導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越 南 ) 15,000 4,000 二 外 國 學 生 及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100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111 案 10-3
日 間 學 制 (100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外 國 學 生 及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適 用 )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學 士 班 科 技 學 院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應 用 化 學 系 地 震 與 防 災 工 程 所 應 用 材 料 及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管 理 學 院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管 理 學 院 : 經 濟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休 閒 學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新 興 產 業 策 略 與 發 展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人 文 學 院 :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東 南 亞 研 究 所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教 育 學 院 :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成 人 與 繼 續 教 育 研 究 所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學 費 32,745 32,457 32,457 雜 費 19,923 13,634 13,234 總 計 52,668 46,091 45,691 學 分 費 3,291 2,880 2,855 學 雜 費 基 數 30,800 25,082 22,839 碩 士 班 學 分 費 3,699 3,699 3,699 學 雜 費 基 數 34,711 28,211 27,639 博 士 班 學 分 費 4,126 4,126 4,126 三 收 費 方 式 : ( 一 ) 學 士 班 : 1. 正 常 修 業 年 限 期 間 : 於 每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以 前 一 次 繳 交 學 費 及 雜 費 2.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期 間 : (1)97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學 生 :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九 學 分 以 下 者, 僅 繳 交 學 分 費 (2)98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學 生 :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九 學 分 以 上 者, 收 取 全 額 學 雜 費 ;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五 學 分 以 上 八 學 分 以 下 者, 收 取 二 分 之 一 學 雜 費 ;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四 學 分 以 下 者, 收 取 四 分 之 一 學 雜 費 (3) 以 上 學 分 之 計 算, 如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為 零 學 分 者, 則 按 其 每 週 上 課 時 數, 一 小 時 以 一 學 分 計 其 收 費 方 式 為 : 開 學 時 先 收 取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不 預 收 學 雜 費, 俟 加 退 選 確 定 後, 依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及 其 他 費 用 核 計 應 繳 費 用 (98.04.22 第 31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 二 ) 碩 博 士 班 : 1. 於 每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以 前 先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待 選 課 確 認 後 再 繳 交 學 分 費 2.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修 習 之 科 目 為 零 學 分 者, 按 其 每 週 上 課 時 數, 一 小 時 以 一 學 分 計 其 修 習 學 士 班 課 程 仍 依 所 屬 系 所 碩 博 士 班 學 分 費 收 費 標 準 計 收 (98.04.22 第 31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3. 一 般 研 究 生 原 則 上 不 能 修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但 若 確 需 修 習 則 依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收 費 標 準 計 收 學 分 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原 則 上 不 能 修 習 一 般 研 究 所 課 程, 但 若 確 需 修 習 則 仍 依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收 費 標 準 計 收 學 分 費 ( 本 校 92.05.28 第 190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四 其 他 : ( 一 )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7 月 15 日 臺 教 高 ( 一 ) 字 第 1020107110 號 函 及 102 年 8 月 19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121110P 號 函 辦 理 ( 二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比 照 科 技 學 院 標 準 計 收 (89.01.27 第 12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 三 ) 學 士 班 學 分 費 計 算 基 準 :( 每 學 分 )=( 學 費 + 雜 費 ) 8( 學 期 ) 128( 學 分 )(89.08.31 第 13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 四 )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之 收 費 規 定 : 每 學 分 980 元 (92.12.03 第 198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112 案 10-4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與 青 島 理 工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 草 案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與 青 島 理 工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為 促 進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關 係,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簽 訂 本 協 議 書 第 一 條 雙 方 同 意 在 共 同 關 切 之 學 術 領 域 中, 藉 由 如 下 適 宜 之 方 式, 推 動 兩 校 交 流 與 合 作 關 係 : ( 一 ) 教 師 與 研 究 人 員 之 互 訪 ( 二 ) 教 師 學 生 交 流, 以 促 進 雙 方 教 師 與 學 生 在 教 學 研 究 或 學 習 經 驗 之 分 享 ( 三 ) 教 學 與 研 究 成 果 資 訊 之 交 流 ( 四 )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之 推 動 ( 五 ) 交 換 圖 書 教 材 學 術 資 訊 及 教 學 研 究 等 方 面 論 文 ( 六 ) 其 他 促 進 雙 方 了 解 與 合 作 之 事 項 第 二 條 雙 方 同 意 協 商 有 關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及 學 生 相 互 交 流 之 可 行 性 具 體 學 術 交 流 所 涉 及 之 相 關 經 費, 例 如 來 回 機 票 膳 宿 費 學 費 及 保 險 事 宜 等, 應 由 雙 方 事 前 洽 訂 具 體 學 術 交 流 中, 接 待 學 校 將 提 供 與 該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同 等 之 學 習 與 研 究 權 利 交 流 人 員 將 根 據 其 研 究 計 畫 從 事 與 研 究 工 作, 如 需 安 排 特 殊 儀 器 設 備 實 驗 室 等, 雙 方 應 事 前 洽 訂 交 流 人 員 必 須 遵 守 接 待 方 之 法 律 及 接 待 學 校 之 各 項 規 定 第 三 條 雙 方 同 意 協 商 共 同 進 行 研 究 計 畫,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其 他 學 術 活 動 之 可 行 性 前 項 學 術 交 流 所 需 經 費 應 由 雙 方 事 前 洽 訂 第 四 條 本 協 議 書 自 簽 署 日 發 生 效 力, 其 有 效 期 間 為 五 年, 如 一 方 欲 終 止 本 協 議 時, 應 於 六 個 月 內 或 本 協 議 書 終 止 期 限 一 年 前 書 面 通 知 對 方, 在 雙 方 均 不 聲 明 作 廢 的 情 況 下, 有 效 期 得 自 動 延 長 五 年 第 五 條 本 協 議 書 任 一 規 定, 可 經 由 雙 方 協 商 同 意 後 修 訂 ; 另 未 規 定 之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事 項, 可 經 雙 方 同 意 後 決 定 第 六 條 雙 方 應 以 互 惠 原 則 為 基 礎, 履 行 本 協 議 書 規 定 之 事 項, 擬 訂 具 體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計 畫 書 第 七 條 雙 方 應 依 善 意 履 行 本 協 議 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本 協 議 書 正 本 一 式 兩 份,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林 霖 院 長 青 島 理 工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趙 金 先 院 長 ( 簽 名 處 ) ( 簽 名 處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113 臨 案 1-1
青 岛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协 议 书 ( 草 案 ) 青 岛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为 促 进 两 校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关 系, 基 于 平 等 互 惠 原 则, 签 订 本 协 议 书 第 一 条 双 方 同 意 在 共 同 关 切 之 学 术 领 域 中, 藉 由 如 下 适 宜 之 方 式, 推 动 两 校 交 流 与 合 作 关 系 : ( 一 ) 教 师 与 研 究 人 员 之 互 访 ( 二 ) 教 师 学 生 交 流, 以 促 进 双 方 教 师 与 学 生 在 教 学 研 究 或 学 习 经 验 之 分 享 ( 三 ) 教 学 与 研 究 成 果 信 息 之 交 流 ( 四 ) 学 术 研 究 计 画 之 推 动 ( 五 ) 交 换 图 书 教 材 学 术 信 息 及 教 学 研 究 等 方 面 论 文 ( 六 ) 其 他 促 进 双 方 了 解 与 合 作 之 事 项 第 二 条 双 方 同 意 协 商 有 关 教 师 研 究 人 员 及 学 生 相 互 交 流 之 可 行 性 具 体 学 术 交 流 所 涉 及 之 相 关 经 费, 例 如 来 回 机 票 膳 宿 费 学 费 及 保 险 事 宜 等, 应 由 双 方 事 前 洽 订 具 体 学 术 交 流 中, 接 待 学 校 将 提 供 与 该 校 教 职 员 工 生 同 等 之 学 习 与 研 究 权 利 交 流 人 员 将 根 据 其 研 究 计 划 从 事 与 研 究 工 作, 如 需 安 排 特 殊 仪 器 设 备 实 验 室 等, 双 方 应 事 前 洽 订 交 流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接 待 方 之 法 律 及 接 待 学 校 之 各 项 规 定 第 三 条 双 方 同 意 协 商 共 同 进 行 研 究 计 划, 举 办 学 术 研 讨 会 及 其 他 学 术 活 动 之 可 行 性 前 项 学 术 交 流 所 需 经 费 应 由 双 方 事 前 洽 订 第 四 条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日 发 生 效 力, 其 有 效 期 间 为 五 年, 如 一 方 欲 终 止 本 协 议 时, 应 于 六 个 月 内 或 本 协 议 书 终 止 期 限 一 年 前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在 双 方 均 不 声 明 作 废 的 情 况 下, 有 效 期 得 自 动 延 长 五 年 第 五 条 本 协 议 书 任 一 规 定, 可 经 由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后 修 订 ; 另 未 规 定 之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事 项, 可 经 双 方 同 意 后 决 定 第 六 条 双 方 应 以 互 惠 原 则 为 基 础, 履 行 本 协 议 书 规 定 之 事 项, 拟 订 具 体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计 划 书 第 七 条 双 方 应 依 善 意 履 行 本 协 议 书 之 规 定 第 八 条 本 协 议 书 正 本 一 式 两 份,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青 岛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赵 金 先 院 长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林 霖 院 长 ( 签 名 处 ) ( 签 名 处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114 臨 案 1-2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與 青 島 理 工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訪 問 學 生 協 議 書 ( 草 案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與 青 島 理 工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為 促 進 兩 校 進 一 步 的 合 作 與 交 流, 同 意 在 互 惠 原 則 下 進 行 以 下 大 學 部 學 生 和 研 究 生 交 流 計 畫 : 第 一 條 訪 問 學 生 的 學 習 期 限 為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第 二 條 訪 問 學 生 在 接 待 學 校 從 事 研 究 或 修 課, 不 授 予 學 位 第 三 條 訪 問 學 生 須 根 據 下 列 條 件 由 原 屬 學 校 選 出 : 一 須 至 少 在 原 屬 學 校 修 業 滿 一 年 ; 二 須 經 原 屬 學 校 相 關 系 所 認 定 合 乎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者 ; 三 須 符 合 原 屬 學 校 及 接 待 學 校 的 入 學 要 求 及 其 他 規 定 第 四 條 原 屬 學 校 提 名 的 學 生 原 則 上 應 為 接 待 學 校 所 接 受, 但 接 待 學 校 保 留 審 查 訪 問 學 生 研 修 的 最 後 決 定 權 接 待 學 校 須 提 供 研 修 許 可 及 其 它 許 可 文 件 以 便 訪 問 學 生 順 利 抵 達 接 待 學 校 研 修 第 五 條 訪 問 學 生 必 須 遵 守 接 待 學 校 的 規 定, 並 在 合 於 規 定 的 範 圍 內 享 有 與 該 校 其 他 學 生 相 同 的 待 遇 第 六 條 訪 問 學 生 均 應 自 行 負 擔 研 修 費 食 宿 費 旅 費 書 籍 費 交 通 費 證 件 費 簽 證 費 保 險 費 健 康 檢 查 費 及 其 它 個 人 支 出 費 用, 兩 校 須 盡 力 協 助 安 排 對 方 訪 問 學 生 的 住 宿, 並 提 供 適 當 的 諮 詢 服 務 和 協 助 第 七 條 接 待 學 校 須 提 供 訪 問 學 生 有 關 研 修 校 園 生 活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協 助 或 指 導 第 八 條 兩 校 將 核 發 依 法 申 辦 簽 證 所 需 的 文 件, 以 保 障 學 生 按 時 取 得 簽 證 第 九 條 兩 校 保 留 在 任 何 時 間 遣 退 在 學 業 上 或 個 人 操 守 上 違 反 規 定 的 訪 問 學 生 的 權 利 遣 退 訪 問 學 生 將 不 影 響 其 他 訪 問 學 生 的 約 定 第 十 條 訪 問 學 生 學 習 期 限 結 束 後, 必 須 返 回 原 屬 學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長 第 十 一 條 本 協 議 書 自 簽 約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間 為 二 年, 需 經 雙 方 書 面 同 意 修 訂 或 終 止 前 揭 協 議 書 雙 方 如 無 異 議, 有 效 期 則 自 動 延 長 二 年, 並 以 自 動 延 長 一 次 為 原 則 兩 校 若 中 止 協 議 書, 在 校 就 讀 的 訪 問 學 生 可 繼 續 完 成 其 課 程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青 島 理 工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代 表 簽 字 代 表 簽 字 林 霖 院 長 趙 金 先 院 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5 臨 案 1-3
青 岛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访 问 学 生 协 议 书 ( 草 案 ) 青 岛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为 促 进 两 校 进 一 步 的 合 作 与 交 流, 同 意 在 互 惠 原 则 下 进 行 以 下 大 学 部 学 生 和 研 究 生 交 流 计 划 : 第 一 条 访 问 学 生 的 学 习 期 限 为 一 学 期 或 一 学 年 第 二 条 访 问 学 生 在 接 待 学 校 从 事 研 究 或 修 课, 不 授 予 学 位 第 三 条 访 问 学 生 须 根 据 下 列 条 件 由 原 属 学 校 选 出 : 一 须 至 少 在 原 属 学 校 修 业 满 一 年 ; 二 须 经 原 属 学 校 相 关 系 所 认 定 合 乎 学 业 成 绩 优 良 者 ; 三 须 符 合 原 属 学 校 及 接 待 学 校 的 入 学 要 求 及 其 他 规 定 第 四 条 原 属 学 校 提 名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应 为 接 待 学 校 所 接 受, 但 接 待 学 校 保 留 审 查 访 问 学 生 研 修 的 最 后 决 定 权 接 待 学 校 须 提 供 研 修 许 可 及 其 它 许 可 文 件 以 便 访 问 学 生 顺 利 抵 达 接 待 学 校 研 修 第 五 条 访 问 学 生 必 须 遵 守 接 待 学 校 的 规 定, 并 在 合 于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享 有 与 该 校 其 他 学 生 相 同 的 待 遇 第 六 条 访 问 学 生 均 应 自 行 负 担 研 修 费 食 宿 费 旅 费 书 籍 费 交 通 费 证 件 费 签 证 费 保 险 费 健 康 检 查 费 及 其 它 个 人 支 出 费 用, 两 校 须 尽 力 协 助 安 排 对 方 访 问 学 生 的 住 宿, 并 提 供 适 当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协 助 第 七 条 接 待 学 校 须 提 供 访 问 学 生 有 关 研 修 校 园 生 活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协 助 或 指 导 第 八 条 两 校 将 核 发 依 法 申 办 签 证 所 需 的 文 件, 以 保 障 学 生 按 时 取 得 签 证 第 九 条 两 校 保 留 在 任 何 时 间 遣 退 在 学 业 上 或 个 人 操 守 上 违 反 规 定 的 访 问 学 生 的 权 利 遣 退 访 问 学 生 将 不 影 响 其 他 访 问 学 生 的 约 定 第 十 条 访 问 学 生 学 习 期 限 结 束 后, 必 须 返 回 原 属 学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长 第 十 一 条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约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需 经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修 订 或 终 止 前 揭 协 议 书 双 方 如 无 异 议, 有 效 期 则 自 动 延 长 二 年, 并 以 自 动 延 长 一 次 为 原 则 两 校 若 中 止 协 议 书, 在 校 就 读 的 访 问 学 生 可 继 续 完 成 其 课 程 青 岛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代 表 签 字 代 表 签 字 赵 金 先 院 长 林 霖 院 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6 臨 案 1-4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簡 介 學 校 名 稱 辦 學 特 色 青 島 理 工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青 島 理 工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的 前 身 是 青 島 建 築 工 程 學 院 管 理 系, 始 建 於 1985 年 1 月, 是 原 青 島 建 築 工 程 學 院 創 建 最 早 的 教 學 院 部 之 一, 已 有 近 30 年 的 發 展 歷 程 1995 年 6 月 原 青 島 冶 金 礦 山 職 工 大 學 成 建 制 併 入 青 島 建 築 工 程 學 院, 其 所 屬 建 工 系 更 名 為 建 工 二 系,96 年 礦 山 系 併 入 建 工 二 系,99 年 底 管 理 系 建 築 管 理 專 業 與 建 工 二 系 合 併 成 為 新 管 理 系,2005 年 1 月, 撤 系 建 院, 新 管 理 系 更 名 為 管 理 學 院 學 院 現 有 1 個 管 理 科 學 與 工 程 一 級 學 科 碩 士 點, 主 要 有 工 程 項 目 管 理 工 程 造 價 管 理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房 地 產 經 營 與 管 理 物 流 工 程 與 管 理 資 訊 管 理 與 資 訊 系 統 工 程 經 濟 與 管 理 投 資 決 策 理 論 與 方 法 8 個 研 究 方 向 ; 專 案 管 理 工 業 工 程 建 築 與 土 木 工 程 領 域 專 業 學 位 碩 士 授 權 點 和 工 程 碩 士 授 權 點 共 6 個 有 工 程 管 理 國 際 工 程 項 目 管 理 工 程 造 價 工 業 工 程 資 訊 管 理 與 資 訊 系 統 物 流 管 理 土 地 資 源 管 理 7 個 本 科 專 業 學 院 下 設 7 個 教 研 室,1 個 實 驗 中 心 學 院 共 有 教 師 69 人, 在 校 研 究 生 近 200 人, 本 科 生 1800 人 學 院 重 視 對 外 合 作 與 交 流, 與 美 國 英 國 德 國 和 香 港 地 區 的 高 校 交 流 合 作, 聯 合 培 養 碩 士 研 究 生, 定 期 派 出 教 師 交 流 訪 問, 定 期 聘 請 相 關 專 業 國 際 知 名 教 授 來 校 講 學 學 院 非 常 重 視 大 學 生 實 踐 能 力 培 養, 培 養 方 案 體 現 學 歷 教 育 與 未 來 國 家 執 業 資 格 教 育 有 機 結 合, 工 程 管 理 國 際 工 程 項 目 管 理 工 程 造 價 等 專 業 為 招 生 熱 門 專 業, 過 硬 的 人 才 培 養 品 質 得 到 了 社 會 的 充 分 肯 定,80 餘 家 國 字 型 大 小 企 業 每 年 到 我 院 招 聘 人 才, 連 續 五 年 學 院 本 科 生 一 次 性 平 均 就 業 率 達 95% 以 上, 位 居 學 校 前 列, 研 究 生 就 業 率 達 100%, 多 次 獲 得 學 校 的 就 業 表 彰 和 獎 勵 學 院 教 學 科 研 成 果 豐 碩 近 幾 年, 學 院 教 師 對 外 承 接 科 研 專 案 95 項, 國 家 基 金 等 縱 向 專 案 34 項, 其 中 國 家 級 專 案 4 項, 省 部 級 專 案 20 項, 經 費 合 計 439.9 萬 元 在 管 理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科 領 域 共 發 表 論 文 337 篇, 其 中 被 ISTP EI CSSCI 檢 索 收 錄 113 篇, 編 著 教 材 24 部, 獲 授 權 專 利 5 件, 獲 國 家 省 市 級 科 技 獎 勵 15 項 117 臨 案 1-5
近 幾 年, 學 院 立 項 建 成 校 級 精 品 課 程 9 門, 雙 語 教 學 示 範 課 程 6 門 學 院 先 後 被 授 予 青 島 理 工 大 學 創 新 創 業 實 驗 區 示 範 學 院 稱 號, 青 島 市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先 進 集 體, 山 東 省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先 進 集 體 ; 青 島 市 工 人 先 鋒 號 等 榮 譽 稱 號 管 理 學 院 精 品 課 程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負 責 人 課 程 類 別 管 理 學 原 理 張 立 新 專 業 基 礎 課 執 行 資 訊 系 統 程 灝 專 業 基 礎 課 工 程 項 目 管 理 張 立 新 專 業 課 技 術 經 濟 學 荀 志 遠 專 業 基 礎 課 房 地 產 經 營 與 管 理 郭 平 專 業 課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組 織 行 為 學 原 丕 業 專 業 基 礎 課 工 程 計 量 與 計 價 洪 文 霞 專 業 課 課 程 名 稱 ( 中 文 ) 國 際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國 際 工 程 項 目 融 資 國 際 物 流 與 貨 運 FIDIC 合 同 條 件 房 屋 建 築 學 申 建 紅 專 業 基 礎 課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韓 立 紅 專 業 課 管 理 學 院 雙 語 教 學 示 範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 英 文 ) Contract Administration for International Project International Project Financing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and Forwarding Agent 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課 程 負 責 人 韋 嘉 劉 豔 陳 豔 韋 嘉 課 程 類 別 專 業 課 專 業 課 專 業 課 專 業 課 工 程 索 賠 Project Claims 趙 輝 專 業 課 專 案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李 曉 冬 專 業 課 118 臨 案 1-6
師 資 學 院 師 資 隊 伍 中 教 授 10 人, 副 教 授 19 人, 博 士 23 人, 具 有 註 冊 一 級 建 造 師 註 冊 造 價 工 程 師 註 冊 土 木 工 程 師 註 冊 安 全 工 程 師 等 執 業 資 格 的 雙 師 型 教 師 2 0 人, 共 計 26 人 次 學 院 已 經 成 為 一 個 以 管 理 科 學 與 工 程 公 共 管 理 為 一 體 的 擁 有 工 學 與 管 理 學 兩 大 學 科 的 多 科 性 學 院 工 程 管 理 專 業 為 山 東 省 品 牌 專 業, 工 程 造 價 專 業 為 山 東 省 特 色 專 業 入 學 資 格 一 年 齡 不 超 過 26 足 歲 二 具 有 相 當 中 國 高 中 畢 業 以 上 學 歷, 參 加 高 考 ( 台 港 澳 聯 合 招 生 考 試 ) 或 申 請 ( 免 試 ) 入 學 經 教 育 部 審 查 合 格 錄 取 者 入 學 方 式 筆 試 ( 初 試 複 試 ) 修 業 期 限 本 校 大 學 學 士 學 位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119 臨 案 1-7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與 福 州 大 學 陽 光 學 院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 草 案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與 福 州 大 學 陽 光 學 院 為 促 進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關 係,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簽 訂 本 協 議 書 第 一 條 雙 方 同 意 在 共 同 關 切 之 學 術 領 域 中, 藉 由 如 下 適 宜 之 方 式, 推 動 兩 校 交 流 與 合 作 關 係 : ( 一 ) 教 師 與 研 究 人 員 之 互 訪 ( 二 ) 教 師 學 生 交 流, 以 促 進 雙 方 教 師 與 學 生 在 教 學 研 究 或 學 習 經 驗 之 分 享 ( 三 ) 教 學 與 研 究 成 果 資 訊 之 交 流 ( 四 )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之 推 動 ( 五 ) 交 換 圖 書 教 材 學 術 資 訊 及 教 學 研 究 等 方 面 論 文 ( 六 ) 其 他 促 進 雙 方 了 解 與 合 作 之 事 項 第 二 條 雙 方 同 意 協 商 有 關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及 學 生 相 互 交 流 之 可 行 性 具 體 學 術 交 流 所 涉 及 之 相 關 經 費, 例 如 來 回 機 票 膳 宿 費 學 費 及 保 險 事 宜 等, 應 由 雙 方 事 前 洽 訂 具 體 學 術 交 流 中, 接 待 學 校 將 提 供 與 該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同 等 之 學 習 與 研 究 權 利 交 流 人 員 將 根 據 其 研 究 計 畫 從 事 與 研 究 工 作, 如 需 安 排 特 殊 儀 器 設 備 實 驗 室 等, 雙 方 應 事 前 洽 訂 交 流 人 員 必 須 遵 守 接 待 方 之 法 律 及 接 待 學 校 之 各 項 規 定 第 三 條 雙 方 同 意 協 商 共 同 進 行 研 究 計 畫,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其 他 學 術 活 動 之 可 行 性 前 項 學 術 交 流 所 需 經 費 應 由 雙 方 事 前 洽 訂 第 四 條 本 協 議 書 自 簽 署 日 發 生 效 力, 其 有 效 期 間 為 五 年, 如 一 方 欲 終 止 本 協 議 時, 應 於 六 個 月 內 或 本 協 議 書 終 止 期 限 一 年 前 書 面 通 知 對 方, 在 雙 方 均 不 聲 明 作 廢 的 情 況 下, 有 效 期 得 自 動 延 長 五 年 第 五 條 本 協 議 書 任 一 規 定, 可 經 由 雙 方 協 商 同 意 後 修 訂 ; 另 未 規 定 之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事 項, 可 經 雙 方 同 意 後 決 定 第 六 條 雙 方 應 以 互 惠 原 則 為 基 礎, 履 行 本 協 議 書 規 定 之 事 項, 擬 訂 具 體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計 畫 書 第 七 條 雙 方 應 依 善 意 履 行 本 協 議 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本 協 議 書 正 本 一 式 兩 份,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林 霖 院 長 福 州 大 學 陽 光 學 院 張 燁 院 長 ( 簽 名 處 ) ( 簽 名 處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120 臨 案 2-1
福 州 大 学 阳 光 学 院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协 议 书 ( 草 案 ) 福 州 大 学 阳 光 学 院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为 促 进 两 校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关 系, 基 于 平 等 互 惠 原 则, 签 订 本 协 议 书 第 一 条 双 方 同 意 在 共 同 关 切 之 学 术 领 域 中, 藉 由 如 下 适 宜 之 方 式, 推 动 两 校 交 流 与 合 作 关 系 : ( 一 ) 教 师 与 研 究 人 员 之 互 访 ( 二 ) 教 师 学 生 交 流, 以 促 进 双 方 教 师 与 学 生 在 教 学 研 究 或 学 习 经 验 之 分 享 ( 三 ) 教 学 与 研 究 成 果 信 息 之 交 流 ( 四 ) 学 术 研 究 计 画 之 推 动 ( 五 ) 交 换 图 书 教 材 学 术 信 息 及 教 学 研 究 等 方 面 论 文 ( 六 ) 其 他 促 进 双 方 了 解 与 合 作 之 事 项 第 二 条 双 方 同 意 协 商 有 关 教 师 研 究 人 员 及 学 生 相 互 交 流 之 可 行 性 具 体 学 术 交 流 所 涉 及 之 相 关 经 费, 例 如 来 回 机 票 膳 宿 费 学 费 及 保 险 事 宜 等, 应 由 双 方 事 前 洽 订 具 体 学 术 交 流 中, 接 待 学 校 将 提 供 与 该 校 教 职 员 工 生 同 等 之 学 习 与 研 究 权 利 交 流 人 员 将 根 据 其 研 究 计 划 从 事 与 研 究 工 作, 如 需 安 排 特 殊 仪 器 设 备 实 验 室 等, 双 方 应 事 前 洽 订 交 流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接 待 方 之 法 律 及 接 待 学 校 之 各 项 规 定 第 三 条 双 方 同 意 协 商 共 同 进 行 研 究 计 划, 举 办 学 术 研 讨 会 及 其 他 学 术 活 动 之 可 行 性 前 项 学 术 交 流 所 需 经 费 应 由 双 方 事 前 洽 订 第 四 条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日 发 生 效 力, 其 有 效 期 间 为 五 年, 如 一 方 欲 终 止 本 协 议 时, 应 于 六 个 月 内 或 本 协 议 书 终 止 期 限 一 年 前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在 双 方 均 不 声 明 作 废 的 情 况 下, 有 效 期 得 自 动 延 长 五 年 第 五 条 本 协 议 书 任 一 规 定, 可 经 由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后 修 订 ; 另 未 规 定 之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事 项, 可 经 双 方 同 意 后 决 定 第 六 条 双 方 应 以 互 惠 原 则 为 基 础, 履 行 本 协 议 书 规 定 之 事 项, 拟 订 具 体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计 划 书 第 七 条 双 方 应 依 善 意 履 行 本 协 议 书 之 规 定 第 八 条 本 协 议 书 正 本 一 式 两 份,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福 州 大 学 阳 光 学 院 张 烨 院 长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林 霖 院 长 ( 签 名 处 ) ( 签 名 处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121 臨 案 2-2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與 福 州 大 學 陽 光 學 院 訪 問 學 生 協 議 書 ( 草 案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與 福 州 大 學 陽 光 學 院 為 促 進 兩 校 進 一 步 的 合 作 與 交 流, 同 意 在 互 惠 原 則 下 進 行 以 下 大 學 部 學 生 和 研 究 生 交 流 計 畫 : 第 一 條 訪 問 學 生 的 學 習 期 限 為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第 二 條 訪 問 學 生 在 接 待 學 校 從 事 研 究 或 修 課, 不 授 予 學 位 第 三 條 訪 問 學 生 須 根 據 下 列 條 件 由 原 屬 學 校 選 出 : 一 須 至 少 在 原 屬 學 校 修 業 滿 一 年 ; 二 須 經 原 屬 學 校 相 關 系 所 認 定 合 乎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者 ; 三 須 符 合 原 屬 學 校 及 接 待 學 校 的 入 學 要 求 及 其 他 規 定 第 四 條 原 屬 學 校 提 名 的 學 生 原 則 上 應 為 接 待 學 校 所 接 受, 但 接 待 學 校 保 留 審 查 訪 問 學 生 研 修 的 最 後 決 定 權 接 待 學 校 須 提 供 研 修 許 可 及 其 它 許 可 文 件 以 便 訪 問 學 生 順 利 抵 達 接 待 學 校 研 修 第 五 條 訪 問 學 生 必 須 遵 守 接 待 學 校 的 規 定, 並 在 合 於 規 定 的 範 圍 內 享 有 與 該 校 其 他 學 生 相 同 的 待 遇 第 六 條 訪 問 學 生 均 應 自 行 負 擔 研 修 費 食 宿 費 旅 費 書 籍 費 交 通 費 證 件 費 簽 證 費 保 險 費 健 康 檢 查 費 及 其 它 個 人 支 出 費 用, 兩 校 須 盡 力 協 助 安 排 對 方 訪 問 學 生 的 住 宿, 並 提 供 適 當 的 諮 詢 服 務 和 協 助 第 七 條 接 待 學 校 須 提 供 訪 問 學 生 有 關 研 修 校 園 生 活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協 助 或 指 導 第 八 條 兩 校 將 核 發 依 法 申 辦 簽 證 所 需 的 文 件, 以 保 障 學 生 按 時 取 得 簽 證 第 九 條 兩 校 保 留 在 任 何 時 間 遣 退 在 學 業 上 或 個 人 操 守 上 違 反 規 定 的 訪 問 學 生 的 權 利 遣 退 訪 問 學 生 將 不 影 響 其 他 訪 問 學 生 的 約 定 第 十 條 訪 問 學 生 學 習 期 限 結 束 後, 必 須 返 回 原 屬 學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長 第 十 一 條 本 協 議 書 自 簽 約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間 為 二 年, 需 經 雙 方 書 面 同 意 修 訂 或 終 止 前 揭 協 議 書 雙 方 如 無 異 議, 有 效 期 則 自 動 延 長 二 年, 並 以 自 動 延 長 一 次 為 原 則 兩 校 若 中 止 協 議 書, 在 校 就 讀 的 訪 問 學 生 可 繼 續 完 成 其 課 程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福 州 大 學 陽 光 學 院 代 表 簽 字 代 表 簽 字 林 霖 院 長 張 燁 院 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2 臨 案 2-3
福 州 大 学 阳 光 学 院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访 问 学 生 协 议 书 ( 草 案 ) 福 州 大 学 阳 光 学 院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为 促 进 两 校 进 一 步 的 合 作 与 交 流, 同 意 在 互 惠 原 则 下 进 行 以 下 大 学 部 学 生 和 研 究 生 交 流 计 划 : 第 一 条 访 问 学 生 的 学 习 期 限 为 一 学 期 或 一 学 年 第 二 条 访 问 学 生 在 接 待 学 校 从 事 研 究 或 修 课, 不 授 予 学 位 第 三 条 访 问 学 生 须 根 据 下 列 条 件 由 原 属 学 校 选 出 : 一 须 至 少 在 原 属 学 校 修 业 满 一 年 ; 二 须 经 原 属 学 校 相 关 系 所 认 定 合 乎 学 业 成 绩 优 良 者 ; 三 须 符 合 原 属 学 校 及 接 待 学 校 的 入 学 要 求 及 其 他 规 定 第 四 条 原 属 学 校 提 名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应 为 接 待 学 校 所 接 受, 但 接 待 学 校 保 留 审 查 访 问 学 生 研 修 的 最 后 决 定 权 接 待 学 校 须 提 供 研 修 许 可 及 其 它 许 可 文 件 以 便 访 问 学 生 顺 利 抵 达 接 待 学 校 研 修 第 五 条 访 问 学 生 必 须 遵 守 接 待 学 校 的 规 定, 并 在 合 于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享 有 与 该 校 其 他 学 生 相 同 的 待 遇 第 六 条 访 问 学 生 均 应 自 行 负 担 研 修 费 食 宿 费 旅 费 书 籍 费 交 通 费 证 件 费 签 证 费 保 险 费 健 康 检 查 费 及 其 它 个 人 支 出 费 用, 两 校 须 尽 力 协 助 安 排 对 方 访 问 学 生 的 住 宿, 并 提 供 适 当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协 助 第 七 条 接 待 学 校 须 提 供 访 问 学 生 有 关 研 修 校 园 生 活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协 助 或 指 导 第 八 条 两 校 将 核 发 依 法 申 办 签 证 所 需 的 文 件, 以 保 障 学 生 按 时 取 得 签 证 第 九 条 两 校 保 留 在 任 何 时 间 遣 退 在 学 业 上 或 个 人 操 守 上 违 反 规 定 的 访 问 学 生 的 权 利 遣 退 访 问 学 生 将 不 影 响 其 他 访 问 学 生 的 约 定 第 十 条 访 问 学 生 学 习 期 限 结 束 后, 必 须 返 回 原 属 学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长 第 十 一 条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约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需 经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修 订 或 终 止 前 揭 协 议 书 双 方 如 无 异 议, 有 效 期 则 自 动 延 长 二 年, 并 以 自 动 延 长 一 次 为 原 则 两 校 若 中 止 协 议 书, 在 校 就 读 的 访 问 学 生 可 继 续 完 成 其 课 程 福 州 大 学 阳 光 学 院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代 表 签 字 代 表 签 字 张 烨 院 长 林 霖 院 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3 臨 案 2-4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簡 介 學 校 名 稱 辦 學 特 色 福 州 大 學 陽 光 學 院 福 州 大 學 陽 光 學 院 創 辦 於 2001 年, 是 福 建 省 首 批 創 辦 的 獨 立 學 院, 並 於 2003 年 底 經 國 家 教 育 部 批 准 為 實 施 普 通 高 等 學 校 本 科 教 育 的 獨 立 學 院 學 院 實 行 董 事 會 領 導 下 的 院 長 負 責 制, 實 施 全 日 制 本 科 教 育, 頒 發 國 家 承 認 學 歷 的 普 通 高 等 學 校 畢 業 文 憑, 並 已 獲 得 學 士 學 位 授 予 權 近 年 來, 學 院 榮 獲 全 國 五 四 紅 旗 團 委 福 建 省 先 進 基 層 黨 組 織 福 建 省 平 安 校 園 等 榮 譽 稱 號 學 院 目 前 已 設 有 涵 蓋 理 工 經 管 文 法 藝 等 學 科 的 25 個 本 科 專 業, 擁 有 在 校 本 科 生 8000 多 人, 畢 業 生 平 均 就 業 率 保 持 在 96% 以 上 法 學 專 業, 為 省 級 特 色 專 業 和 省 級 本 科 高 校 專 業 綜 合 改 革 試 點 專 案, 有 四 門 課 程 被 評 為 省 級 精 品 課 程 該 專 業 引 入 診 所 式 法 律 教 育 實 踐 性 課 程, 將 案 件 剖 析 法 庭 設 計 與 畢 業 論 文 有 機 結 合, 提 高 學 生 的 法 律 素 養 和 職 業 能 力 畢 業 生 中 司 法 考 試 通 過 率 超 過 50%, 公 務 員 錄 取 率 達 到 30% 以 上 市 場 行 銷 專 業, 為 省 級 民 辦 高 校 應 用 型 人 才 培 養 模 式 創 新 試 點 和 省 級 本 科 高 校 專 業 綜 合 改 革 試 點 專 案 該 專 業 構 建 了 專 通 識 教 育 結 合 雙 課 堂 體 系 聯 動 的 人 才 培 養 模 式, 第 一 課 堂 體 系 強 化 應 用 型 教 學 環 節 和 拓 展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第 二 課 堂 體 系 打 造 商 務 嘉 年 華 體 驗 學 習 平 臺 與 社 會 實 踐 平 臺 該 專 業 的 社 會 實 踐 成 果 連 續 兩 年 獲 得 福 建 省 高 校 校 園 文 化 建 設 優 秀 成 果 二 等 獎 電 子 資 訊 工 程 專 業, 為 省 級 本 科 高 校 專 業 綜 合 改 革 試 點 專 案 該 專 業 建 設 拉 練 式 實 踐 平 臺 與 應 用 型 畢 業 設 計 體 系, 將 專 業 實 踐 與 電 子 設 計 大 賽 大 學 生 創 新 創 業 訓 練 計 畫 畢 業 設 計 緊 密 結 合, 培 養 學 生 專 業 動 手 能 力, 學 生 先 後 獲 得 全 國 大 學 生 電 子 設 計 競 賽 二 等 獎 和 福 建 省 大 學 生 電 子 設 計 競 賽 一 二 三 等 獎 文 化 產 業 管 理 專 業, 為 適 應 文 化 強 國 的 發 展 戰 略, 滿 足 經 濟 社 會 對 文 化 產 業 管 理 人 才 迅 速 增 加 的 需 求,2011 年, 我 院 開 設 了 有 特 色 的 文 化 產 業 管 理 專 業 該 專 業 建 設 有 攝 影 攝 像 實 驗 室 和 虛 擬 演 播 實 驗 室, 組 建 了 一 支 經 驗 豐 富 高 素 質 高 水 準, 並 具 有 多 學 科 背 景 的 專 家 團 隊 124 臨 案 2-5
會 計 學 系 : 會 計 學 專 業 財 務 管 理 專 業 計 算 機 工 程 系 : 計 算 機 科 學 與 技 術 專 業 網 絡 工 程 專 業 工 商 管 理 系 : 工 商 管 理 專 業 酒 店 管 理 專 業 課 程 師 資 入 學 資 格 商 學 系 : 市 場 營 銷 專 業 電 子 商 務 專 業 經 濟 系 : 金 融 學 專 業 國 際 經 濟 與 貿 易 專 業 法 律 系 : 法 學 專 業 外 語 系 : 英 語 專 業 日 語 專 業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系 : 行 政 管 理 專 業 應 用 心 理 學 專 業 文 化 傳 播 系 : 廣 告 學 專 業 文 化 產 業 管 理 專 業 電 子 信 息 工 程 系 : 電 子 信 息 工 程 專 業 通 信 工 程 專 業 物 聯 網 工 程 專 業 土 木 工 程 系 : 土 木 工 程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專 業 藝 術 系 : 音 樂 學 專 業 美 術 學 專 業 舞 蹈 學 專 業 學 院 始 終 將 師 資 隊 伍 建 設 作 為 一 號 工 程, 集 中 福 州 大 學 福 建 師 範 大 學 等 省 內 高 校 優 秀 教 師 資 源, 努 力 構 建 一 支 素 質 優 良 專 兼 結 合 充 滿 活 力 的 師 資 隊 伍 學 院 現 有 教 師 465 人, 具 有 碩 士 及 以 上 學 位 占 76.1%, 副 高 以 上 職 稱 占 42% 學 院 為 青 年 教 師 提 供 學 術 交 流 和 科 研 啟 動 基 金 專 項 經 費, 選 派 骨 幹 教 師 赴 海 內 外 脫 產 進 修 培 訓, 為 青 年 教 師 成 長 成 才 創 造 良 好 的 發 展 平 臺 學 院 不 斷 提 高 師 德 師 風 水 平, 宣 導 教 師 要 成 為 每 一 位 學 生 的 守 護 神, 在 夯 實 大 一 強 化 大 二 引 導 大 三 服 務 大 四 的 導 師 工 作 制 基 礎 上, 推 行 導 師 講 座 課, 為 大 三 大 四 學 生 配 備 講 座 導 師 或 導 師 組, 小 班 互 動 全 程 輔 導, 激 發 學 生 學 習 主 動 性 積 極 性 和 創 造 性 一 年 齡 不 超 過 26 足 歲 二 具 有 相 當 中 國 高 中 畢 業 以 上 學 歷, 參 加 高 考 ( 台 港 澳 聯 合 招 生 考 試 ) 或 申 請 ( 免 試 ) 入 學 經 教 育 部 審 查 合 格 錄 取 者 入 學 方 式 筆 試 ( 初 試 複 試 ) 修 業 期 限 本 校 大 學 學 士 學 位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125 臨 案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