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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事 項 此 產 品 乃 人 壽 保 險 計 劃, 並 非 銀 行 存 款 此 產 品 由 保 誠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英 國 保 誠 集 團 成 員 )( 保 誠 ) 承 保, 並 由 渣 打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渣 打 ) 負 責 分 銷 渣 打 為 保 誠 之 保 險 代 理 信 貸 風 險 保 證 現 金 價 值 ( 如 適 用 ) 及 保 險 賠 償 會 受 保 誠 信 貸 風 險 影 響, 而 且 並 非 由 渣 打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渣 打 銀 行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或 分 支 機 構 所 保 證 在 最 差 的 情 況 下 ( 如 : 承 保 人 破 產 ), 閣 下 會 蒙 受 全 部 損 失 退 保 / 提 早 提 取 保 單 價 值 / 流 動 性 風 險 保 險 計 劃 的 流 動 性 有 所 限 制 我 們 強 烈 建 議 閣 下 持 有 保 單 直 至 保 障 期 完 結, 並 預 留 足 夠 流 動 資 產 以 作 應 急 之 用 閣 下 於 保 單 生 效 初 期 退 保 或 提 早 提 取 保 單 價 值, 閣 下 可 能 會 招 致 嚴 重 虧 損, 或 會 損 失 全 部 已 繳 付 之 保 費 非 保 證 權 益 此 產 品 包 括 非 保 證 權 益 及 / 或 回 報, 在 銷 售 資 料 上 所 顯 示 之 價 值 並 非 保 證, 及 只 作 說 明 之 用 將 來 可 得 的 確 實 權 益 及 / 或 回 報 金 額 可 能 低 於 或 高 於 現 時 所 說 明 之 權 益 及 / 或 回 報 匯 率 及 貨 幣 風 險 外 幣 的 匯 率 可 升 亦 可 跌, 當 權 益 價 值 由 保 單 貨 幣 兌 換 至 本 地 貨 幣 時, 閣 下 可 能 會 蒙 受 大 幅 的 匯 率 損 失 此 外, 將 權 益 兌 換 至 其 他 貨 幣 時, 須 留 意 相 關 的 貨 幣 兌 換 安 排 取 決 於 派 發 權 益 時 相 關 貨 幣 兌 換 限 制 而 定 兌 換 外 幣 的 權 益 至 其 他 貨 幣 全 屬 於 客 戶 的 決 定 和 責 任, 保 誠 不 會 就 此 等 安 排 負 上 責 任 保 費 率 更 新 保 誠 保 留 絕 對 權 利 在 每 個 保 單 周 年 日 檢 討 及 更 改 保 單 保 費 率, 並 根 據 某 一 風 險 級 別 調 整 保 費 率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性 別 及 吸 煙 習 慣 ), 但 此 更 改 不 限 於 個 別 客 戶

危 疾 終 身 加 倍 保 結 合 多 次 賠 償 及 早 期 病 況 保 障 無 懼 危 疾 帶 來 的 經 濟 負 擔 隨 著 醫 療 科 技 發 展, 癌 症 心 臟 病 或 中 風 的 生 存 率 不 斷 提 高, 患 上 嚴 重 疾 病 只 是 愈 見 普 遍 而 並 非 末 路! 然 而 當 嚴 重 疾 病 到 臨, 足 夠 的 經 濟 支 援 雖 然 有 助 您 加 快 痊 癒, 但 您 更 需 要 一 個 在 賠 償 後 仍 然 提 供 保 障 的 計 劃 全 新 的 危 疾 終 身 加 倍 保 為 5 個 疾 病 組 別 的 病 況 提 供 保 障, 讓 您 終 身 ( 請 參 閱 以 下 的 重 要 提 示 ) 安 心 無 憂, 無 懼 嚴 重 疾 病 帶 來 的 經 濟 負 擔 危 疾 終 身 加 倍 保 比 傳 統 的 危 疾 保 障 計 劃 更 為 優 勝!. 多 次 賠 償 將 不 同 病 況 分 為 5 個 疾 病 組 別, 於 6 歲 4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前 提 供 多 次 賠 償 2. 早 期 病 況 保 障 當 嚴 重 病 況 仍 未 惡 化 時, 提 供 及 時 支 援 以 儘 快 接 受 治 療 危 疾 終 身 加 倍 保 5. 額 外 支 援 給 您 末 期 嚴 重 疾 病 額 外 保 障 免 費 0 年 危 疾 保 保 費 豁 免 人 壽 保 障 及 其 他 保 障 提 供 人 壽 及 嚴 重 疾 病 多 重 保 障, 並 設 有 不 同 供 款 年 期 的 2 定 額 保 費 終 身 計 劃 4. 索 償 後 仍 享 有 保 障. 00% 癌 症 支 援 4 癌 症 的 總 保 障 在 6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前 高 達 的 00% 終 身 照 顧 您 的 需 要 重 要 提 示 : 計 劃 的 保 障 項 目 受 保 單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所 限, 包 括 保 單 有 機 會 在 6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或 以 後 終 止 ; 保 費 並 非 保 證 2 ; 實 際 支 付 的 保 障 賠 償 金 額 可 能 就 過 往 的 賠 償 及 不 同 疾 病 組 別 的 保 障 限 額 而 作 出 調 整 ; 部 分 病 況 的 保 障 年 期 受 年 齡 所 限 ; 生 存 期 5 6 等 候 期 及 其 他 情 況 之 規 定 7 詳 情 請 參 閱 計 劃 摘 要 及 為 05 項 嚴 重 病 況 提 供 全 面 保 障 一 覽 表

. 多 次 賠 償 持 續 保 障 讓 您 從 容 面 對 危 疾 危 疾 終 身 加 倍 保 與 別 不 同 之 處 是 將 05 項 病 況 分 為 5 個 各 有 保 障 限 額 的 疾 病 組 別, 並 提 供 多 次 賠 償 此 等 疾 病 組 別 分 別 為 癌 症 心 臟 疾 病 神 經 系 統 主 要 器 官 及 功 能 及 其 他 嚴 重 疾 病 只 要 個 別 保 障 限 額 在 6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前 仍 未 耗 盡, 即 使 已 從 某 一 組 別 獲 取 賠 償, 其 他 組 別 的 保 障 並 不 會 受 到 影 響, 而 您 的 保 障 依 然 會 繼 續 倘 若 其 中 一 個 組 別 的 保 障 限 額 用 盡, 您 仍 可 享 有 保 障 直 至 用 罄 所 有 疾 病 組 別 的 保 障 限 額 5 個 各 有 保 障 限 額 的 疾 病 組 別 為 您 在 6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前 提 供 多 重 保 障 免 費 0 年 危 疾 保 i 於 首 0 個 給 您 一 次 性 的 5% 或 50% 額 外 保 障 00% 00% 00% 00% 00% ( 每 項 癌 症 賠 償 高 達 的 00%) 其 他 嚴 重 疾 病 主 要 器 官 及 功 能 神 經 系 統 心 臟 疾 病 癌 症 一 次 性 的 20% 額 外 保 障 5 個 疾 病 組 別 照 顧 您 的 需 要 : 基 本 保 障 - 癌 症 疾 病 組 別 的 保 障 總 額 為 的 00%, 而 每 項 癌 症 賠 償 高 達 的 00% - 其 餘 4 個 疾 病 組 別 每 個 的 保 障 為 的 00% 額 外 保 障 ( 一 次 性 賠 償 ) - 附 有 免 費 0 年 危 疾 保 i, 保 障 為 的 5% 或 50% - 末 期 嚴 重 病 況 的 保 障 為 的 20% 早 期 嚴 重 病 況 ( 的 20% 或 25%) 及 嚴 重 病 況 ( 的 00%) 末 期 嚴 重 病 況 ( 的 額 外 20%) 重 要 提 示 : 您 可 在 6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前 享 有 以 上 的 保 障, 惟 須 受 保 單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所 限, 包 括 生 存 期 5 6 7 等 候 期 及 其 他 情 況 之 規 定 在 此 日 期 後, 只 要 已 賠 償 總 額 少 於 的 00%, 您 的 保 障 將 會 繼 續 生 效 ; 倘 若 已 賠 償 總 額 在 6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或 之 後 達 到 或 超 過 的 00%, 計 劃 便 會 終 止 詳 情 請 參 閱 計 劃 摘 要 2. 早 期 病 況 保 障 i 愈 早 接 受 治 療, 痊 癒 的 機 會 便 愈 大 假 如 患 上 47 項 早 期 嚴 重 病 況 中 的 任 何 一 項, 危 疾 終 身 加 倍 保 會 提 供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讓 您 在 病 況 仍 然 受 控 時 儘 快 接 受 合 適 的 療 程, 加 速 復 原 您 可 就 每 項 早 期 嚴 重 病 況 獲 最 多 次 賠 償, 而 冠 狀 動 脈 血 管 9 0 成 形 術 及 原 位 癌 則 各 自 獲 最 多 2 次 賠 償, 並 須 符 合 計 劃 摘 要 及 備 註 第 (9) 及 (0) 項 的 要 求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不 會 因 一 次 索 償 而 終 止, 您 仍 可 提 出 索 償 直 至 所 有 疾 病 組 別 的 保 障 限 額 在 6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前 用 罄 當 出 現 早 期 嚴 重 病 況 : 以 下 為 常 見 的 病 況 :. 原 位 癌 2. 冠 狀 動 脈 血 管 成 形 術. 次 級 侵 害 性 惡 性 腫 瘤 4. 早 期 腦 退 化 症 ( 包 括 早 期 阿 耳 滋 海 默 氏 症 ) 5. 肝 炎 及 肝 硬 化 6. 糖 尿 病 視 網 膜 病 變 我 們 將 支 付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的 20% 或 25% ( 根 據 計 劃 摘 要 所 述 的 情 況 而 定 ) i. 免 費 0 年 危 疾 保 不 適 用 於 早 期 嚴 重 病 況, 而 保 障 額 則 視 乎 受 保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而 定 詳 情 請 參 閱 計 劃 摘 要

. 00% 癌 症 支 援 癌 症 是 香 港 常 見 的 嚴 重 疾 病 相 比 其 他 病 況, 治 療 癌 症 需 要 較 長 的 時 間 及 較 多 的 金 錢 綜 合 所 有 危 疾, 癌 症 佔 近 八 成 的 ii 賠 償 有 見 及 此, 危 疾 終 身 加 倍 保 特 別 就 癌 症 提 供 的 保 障 限 額 高 達 的 00%, 相 等 於 其 他 疾 病 組 別 的 保 障 額 的 倍, 讓 您 倍 添 安 心 倘 若 不 幸 患 上 原 位 癌 或 次 級 侵 害 性 惡 性 腫 瘤, 我 們 會 從 癌 症 疾 病 組 別 中 支 付 的 25% 作 為 賠 償, 讓 您 及 早 接 受 治 療 以 增 加 完 全 康 復 的 機 會 假 如 病 情 演 變 成 癌 症 嚴 重 病 況, 或 其 後 出 現 一 個 全 新 的 癌 症, 我 們 將 根 據 仍 可 享 有 之 保 障 限 額 支 付 的 00% 癌 症 疾 病 組 別 的 保 障 仍 會 繼 續 直 至 此 組 別 的 已 賠 償 總 額 在 6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前 達 到 的 00%; 倘 若 在 6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時 或 之 後 已 賠 償 總 額 達 到 或 超 過 的 00%, 計 劃 便 會 終 止 5 6 如 索 償 多 於 一 次, 則 需 要 符 合 生 存 期 及 等 候 期 的 要 求 詳 情 請 參 閱 計 劃 摘 要 及 備 註 受 保 人 : 張 先 生 年 齡 : 40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投 保 額 : 50,000 美 元 供 款 年 期 : 0 年 保 單 將 繼 續 生 效 直 到 6 歲 4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即 第 46 個 其 後, 當 保 單 已 賠 償 總 額 超 過 的 00%, 計 劃 便 會 終 止 保 單 年 度 第 9 個 第 2 個 ( 等 候 期 6 ) 第 個 診 斷 患 上 原 位 癌 ( 大 腸 ) 診 斷 患 上 嚴 重 病 況 ( 鼻 咽 癌 ) 診 斷 患 上 嚴 重 病 況 ( 鼻 咽 癌 復 發 iii ) 2,500 美 元 50,000 美 元 50,000 美 元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的 25%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的 v 00%, 及 非 保 證 特 別 獎 賞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的 00% iv v 賠 償 總 額 : 2,500 美 元 及 非 保 證 特 別 獎 賞 的 225% 重 要 提 示 : 在 支 付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後, 閣 下 可 於 既 定 的 等 候 期 後 就 另 一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提 出 索 償 詳 情 請 參 閱 備 註 第 (6) 項 4. 對 抗 危 疾 重 臨 一 次 索 償 後 仍 享 有 保 障 隨 著 治 癒 嚴 重 疾 病 後 的 生 存 率 不 斷 提 升, 部 分 傳 統 的 危 疾 計 劃 在 提 供 一 次 賠 償 便 終 止 保 障 是 絕 對 不 能 滿 足 您 的 需 要 危 疾 終 身 加 倍 保 所 提 供 的 支 援, 讓 您 可 接 受 先 進 的 治 療, 無 懼 如 癌 症 的 疾 病 重 臨 有 關 生 存 期 及 等 候 期 的 要 求, 請 參 閱 備 註 第 (5) 及 第 (6) 項 受 保 人 : 李 先 生 年 齡 : 50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投 保 額 : 0,000 美 元 由 於 已 賠 償 總 額 並 未 達 到 的 00%, 保 單 在 6 歲 4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後 ( 即 第 6 個 ) 繼 續 生 效 6 第 5 個 第 22 個 第 6 個 第 40 個 診 斷 患 上 原 位 癌 ( 大 腸 ) 7,500 美 元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當 時 保 額 的 25% 冠 狀 動 脈 血 管 成 形 術 7,500 美 元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當 時 保 額 的 25% 植 物 人 5,000 美 元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餘 下 v 的 50% 及 非 保 證 特 別 獎 賞 保 單 於 期 後 終 止 iv v 賠 償 總 額 : 0,000 美 元 及 非 保 證 特 別 獎 賞 ii. 英 國 保 誠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理 賠 報 告 (202 年 月 至 2 月 ) iii. 就 其 後 出 現 的 癌 症 而 言, 其 首 次 診 斷 日 期 與 最 近 獲 得 賠 償 的 癌 症 的 首 次 確 診 日 期 相 距 最 少 5 年 而 就 是 次 復 發 或 擴 散, 曾 獲 得 賠 償 之 癌 症 其 病 況 需 曾 經 完 全 緩 和 假 如 病 況 在 五 年 內 6 復 發, 則 不 會 獲 得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iv. 假 設 受 保 人 於 保 單 期 內 沒 有 申 請 保 單 貸 款 以 上 例 子 僅 供 說 明 之 用

受 保 人 : 陳 小 姐 年 齡 : 6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投 保 額 : 40,000 美 元 陳 小 姐 是 一 名 會 計 師 她 在 6 歲 生 日 前 投 保 危 疾 終 身 加 倍 保, 保 費 繳 付 期 為 20 年 此 計 劃 為 她 提 供 終 身 保 障, 以 應 付 在 人 生 不 同 階 段 有 機 會 出 現 的 不 同 嚴 重 疾 病 保 單 繼 續 生 效 直 到 6 歲 4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即 第 50 個 其 後, 當 保 單 已 賠 償 總 額 超 過 的 00%, 計 劃 便 會 終 止 保 單 年 度 第 個 第 6 個 ( 等 候 期 6 ) 第 0 個 ( 等 候 期 6 ) 第 個 陳 小 姐 發 現 患 上 原 位 癌 ( 乳 房 ) 0,000 美 元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保 障 為 的 25% 病 情 惡 化 至 嚴 重 病 況 ( 乳 癌 ) 54,000 美 元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保 障 為 當 時 保 額 的 00%, 即 40,000 美 元 免 費 0 年 危 疾 保, 保 障 為 當 時 保 額 的 5%, 即 4,000 美 元 v 及 可 獲 非 保 證 特 別 獎 賞 陳 小 姐 的 肝 臟 機 能 失 常, 需 要 緊 急 移 植 vi 肝 臟 以 維 持 生 命 40,000 美 元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保 障 為 的 00% 陳 小 姐 被 診 斷 患 有 心 臟 病, 病 情 在 一 個 月 內 惡 化 至 末 期 vi 病 況 4,000 美 元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保 障 為 當 時 保 額 的 00%, 即 40,000 美 元 末 期 嚴 重 疾 病 額 外 保 障, 保 障 為 額 外 的 20%, 即,000 美 元 在 支 付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後, 陳 小 姐 獲 豁 免 保 費, 而 保 障 仍 然 繼 續 生 效 陳 小 姐 的 保 單 仍 可 繼 續 直 至 所 有 疾 病 組 別 的 保 障 限 額 在 6 歲 4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前 被 用 罄, vii vii v 賠 償 總 額 : 52,000 美 元 及 非 保 證 特 別 獎 賞 重 要 提 示 : 在 支 付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後, 閣 下 可 於 既 定 的 等 候 期 後 就 另 一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提 出 索 償 詳 情 請 參 閱 備 註 第 (6) 項 5. 額 外 支 援 讓 保 障 更 全 面 危 疾 終 身 加 倍 保 更 給 您 多 元 化 的 額 外 保 障 : 末 期 嚴 重 疾 病 額 外 保 障 - 不 論 是 首 次 診 斷 為 末 期 嚴 重 病 況, 或 當 病 況 發 展 至 末 期 並 符 合 備 註 第 () 項 的 賠 償 時 間 限 制, 我 們 會 向 每 份 保 單 提 供 一 次 性 相 等 於 的 20% 之 額 外 金 額, 讓 您 安 心 接 受 合 適 的 治 療 免 費 0 年 危 疾 保 - 在 首 0 個, 我 們 會 就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或 身 故 保 障 提 供 一 次 性 的 額 外 賠 償, 金 額 為 的 5% 或 50% 此 保 障 會 於 賠 償 後 終 止 被 診 斷 患 上 末 期 嚴 重 病 況 並 符 合 保 單 註 明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會 額 外 提 供 一 次 性 的 賠 償, 金 額 為 此 保 障 的 20% 危 疾 保 費 豁 免 保 障 - 倘 若 已 賠 償 總 額 達 的 00%, 您 可 繼 續 享 有 保 障 直 到 6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而 毋 須 繳 付 基 本 計 劃 任 何 保 費, 惟 計 劃 會 於 緊 隨 受 保 人 6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的 保 單 周 年 日 之 後 終 止 其 他 保 障 - 計 劃 更 提 供 一 系 列 額 外 支 援, 包 括 不 同 供 款 年 期 定 額 保 費 2 2 具 有 現 金 價 值 以 及 自 選 附 加 保 障 v. 倘 若 在 第 5 個 保 單 周 年 日 前, 已 支 付 及 / 或 須 支 付 的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及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總 額 達 的 00%, 於 整 個 保 單 期 內 將 不 會 支 付 特 別 獎 賞, 詳 情 請 參 閱 計 劃 摘 要 vi. 兩 次 相 關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賠 償 的 首 次 診 斷 日 期 之 間 相 隔 最 少 年 以 心 臟 病 發 作 為 例, 末 期 嚴 重 疾 病 額 外 保 障 的 賠 償 會 於 以 下 情 況 支 付 (a) 病 況 在 首 次 診 斷 日 起 計 6 個 月 內 出 現 ; 及 (b) 病 況 符 合 保 單 條 款 的 要 求 vii. 假 設 陳 小 姐 於 保 單 期 內 沒 有 申 請 保 單 貸 款 以 上 例 子 僅 供 說 明 之 用 有 關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末 期 嚴 重 疾 病 額 外 保 障 免 費 0 年 危 疾 保 生 存 期 5 及 等 候 期 6 所 適 用 的 要 求 等 詳 情, 請 參 閱 計 劃 摘 要 及 備 註

危 疾 終 身 加 倍 保 ( 本 計 劃 ) 計 劃 摘 要 4 於 6 歲 前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在 為 05 項 嚴 重 病 況 提 供 全 面 保 障 一 覽 表 所 列 的 47 項 早 期 嚴 重 病 況 5,7 保 障 保 障 額 為 的 25% ( 適 用 於 冠 狀 動 脈 血 管 成 形 術 原 位 癌 及 次 級 侵 害 性 惡 性 腫 瘤 ) 或 20% ( 適 用 於 其 他 早 期 病 況 ), 另 加 特 別 獎 賞 之 面 值 ( 如 適 用, 並 須 參 照 特 別 獎 賞 一 項 所 述 的 條 款 ), 及 扣 減 未 償 還 之 貸 款 及 利 息 賠 償 亦 須 受 以 下 條 款 所 限 : (a) 相 關 疾 病 組 別 的 保 障 限 額 減 去 該 組 別 的 已 賠 償 總 額 ; 及 4 (b) 每 名 受 保 人 就 每 個 指 定 病 況 的 賠 償 為 0,000 美 元 /240,000 港 元 9 0 冠 狀 動 脈 血 管 成 形 術 及 原 位 癌 各 可 獲 最 多 兩 次 的 賠 償, 並 以 每 份 保 單 計 算 至 於 其 他 早 期 嚴 重 病 況, 每 個 病 況 則 只 可 獲 一 次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之 賠 償 不 論 疾 病 組 別,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賠 償 之 間, 或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與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賠 償 之 間 ( 反 之 亦 然 ), 皆 不 設 等 候 期 生 存 期 的 限 制 適 用 於 當 已 賠 償 總 額 達 的 00% 詳 情 請 參 閱 備 註 第 (5) 項 5,7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保 障 在 為 05 項 嚴 重 病 況 提 供 全 面 保 障 一 覽 表 所 列 的 52 項 嚴 重 病 況 保 障 為 的 00% 並 須 受 以 下 之 限 制 : - 相 關 疾 病 組 別 的 保 障 限 額 減 去 該 疾 病 組 別 的 已 賠 償 總 額 另 加 特 別 獎 賞 之 面 值 ( 如 適 用, 並 須 參 照 特 別 獎 賞 一 項 所 述 的 條 款 ) 及 扣 減 任 何 未 償 付 之 貸 款 及 利 息 如 索 償 多 於 一 次, 嚴 重 病 況 的 首 次 診 斷 日 期 與 緊 接 之 對 上 一 次 獲 得 賠 償 的 嚴 重 病 況 的 診 斷 日 期 相 距 最 少 年 或 5 年 6, 視 乎 兩 次 嚴 重 疾 病 所 屬 的 疾 病 組 別 而 定 生 存 期 的 限 制 適 用 於 當 已 賠 償 總 額 達 的 00% 詳 情 請 參 閱 備 註 第 (5) 項 末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在 為 05 項 嚴 重 病 況 提 供 全 面 保 障 一 覽 表 所 列 的 6 項 末 期 嚴 重 病 況 額 外 保 障 保 障 額 是 的 20%, 為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之 額 外 賠 償, 並 在 以 下 情 況 作 出 賠 償 : (a) 不 論 首 次 診 斷 為 癌 症 心 臟 病 發 作 或 中 風 達 至 註 明 的 嚴 重 程 度, 或 是 相 同 的 病 況 惡 化 至 末 期 病 況 ; 或 (b) 在 6 歲 或 之 前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診 斷 患 上 阿 耳 滋 海 默 氏 症 柏 金 遜 病 或 多 發 性 硬 化 症 本 保 障 不 會 被 計 算 在 計 劃 的 保 障 限 額 當 中, 惟 每 張 保 單 只 會 作 出 一 次 賠 償, 並 須 符 合 備 註 第 () 項 的 賠 償 時 間 限 制 5 免 費 0 年 危 疾 保 在 首 0 個 提 供 額 外 保 障 而 毋 須 繳 付 額 外 保 費 : (a) 投 保 年 齡 為 9 歲 或 以 上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危 疾 終 身 加 倍 保 的 5% (b) 投 保 年 齡 為 9 歲 以 下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危 疾 終 身 加 倍 保 的 50% 就 嚴 重 病 況 或 身 故 保 障 提 供 一 次 性 的 賠 償 倘 若 被 診 斷 患 上 末 期 嚴 重 病 況 並 符 合 保 單 註 明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會 額 外 提 供 一 次 性 的 賠 償, 金 額 為 此 保 障 的 20% 特 別 獎 賞 及 現 金 價 值 並 不 適 用 於 免 費 0 年 危 疾 保 6 可 轉 換 至 一 份 備 有 現 金 價 值 的 全 新 壽 險 計 劃 而 毋 須 提 供 可 保 證 明 危 疾 保 費 豁 免 保 障 適 用 於 已 賠 償 總 額 達 的 00%, 而 本 計 劃 在 保 障 索 償 後 仍 然 生 效 退 保 利 益 保 證 現 金 價 值 及 特 別 獎 賞 之 現 金 價 值 ( 如 適 用, 並 須 參 照 特 別 獎 賞 一 項 所 述 的 條 款 ), 並 扣 減 已 賠 償 總 額 及 未 償 還 之 貸 款 及 利 息 於 第 個 完 結 前 的 退 保 利 益 為 零 5 免 費 0 年 危 疾 保 不 設 退 保 利 益 特 別 獎 賞 特 別 獎 賞 為 一 次 性 的 獎 賞, 並 於 下 列 情 況 下 支 付, 以 最 先 者 為 準 : (a) 支 付 身 故 保 障 ; 或 (b) 支 付 之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及 / 或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的 已 賠 償 總 額 首 次 達 到 本 計 劃 的 00% 時 ; 或 (c) 保 單 終 止 惟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發 生 於 第 5 個 保 單 周 年 日 或 以 後 倘 若 在 第 5 個 保 單 周 年 日 前, 於 本 計 劃 下 已 支 付 及 / 或 須 支 付 的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及 嚴 重 疾 病 總 保 障 達 的 00%, 於 整 個 保 障 年 期 內 特 別 獎 賞 將 不 會 被 支 付 就 上 述 最 早 發 生 的 情 況, 特 別 獎 賞 之 面 值 會 於 支 付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或 身 故 保 障 時 被 支 付 ; 而 特 別 獎 賞 之 現 金 價 值 則 在 退 保 時 支 付 特 別 獎 賞 的 價 值 是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經 驗 以 及 現 時 預 期 的 退 保 價 值 及 紅 利 率 所 計 算, 相 關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索 償 續 保 率 及 投 資 等 方 面 的 假 設 而 釐 定 因 此, 此 數 值 並 非 保 證, 並 由 本 公 司 作 檢 討 及 全 權 酌 情 釐 定 請 注 意, 保 單 下 實 際 派 發 的 價 值 或 會 與 本 產 品 冊 子 內 之 例 子 的 價 值 有 顯 著 差 異 身 故 保 障 金 額 為 特 別 獎 賞 之 面 值 ( 如 適 用, 並 須 參 照 特 別 獎 賞 一 項 所 述 的 條 款 ) 加 的 00%, 減 去 所 有 疾 病 組 別 的 已 賠 償 總 額 以 及 任 何 未 償 付 之 貸 款 及 利 息 倘 若 已 賠 償 總 額 達 到 的 00%, 我 們 將 不 會 支 付 身 故 保 障 2 自 選 附 加 保 障 請 向 您 的 顧 問 查 詢 可 供 選 擇 的 自 選 附 加 保 障 投 保 年 齡 供 款 年 期 投 保 年 齡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0-65 5-60 20-55 25-50 保 障 年 期 終 身 2 保 費 結 構 定 額 保 費 但 非 保 證 最 低 投 保 額 5,000 美 元 /20,000 港 元 4 於 6 歲 或 以 後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4 當 受 保 人 6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倘 若 計 劃 的 已 賠 償 總 額 超 出 或 達 的 00%, 計 劃 會 被 即 時 終 止 倘 若 計 劃 在 上 述 日 期 或 之 後 仍 然 生 效, 每 個 疾 病 組 別 各 自 的 保 障 限 額 將 不 再 適 用 其 時 的 保 障 限 額 以 的 00% 為 上 限, 並 會 將 已 支 付 及 / 或 須 支 付 的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及 身 故 保 障 之 賠 償 總 金 額 累 積 計 算 當 賠 償 達 到 此 上 限, 計 劃 會 即 時 終 止 此 限 額 不 包 括 末 期 嚴 重 疾 病 額 外 保 障

為 05 項 嚴 重 病 況 提 供 全 面 保 障 早 期 嚴 重 病 況 嚴 重 病 況 末 期 嚴 重 病 況 每 項 病 況 為 的 20% 或 25% 每 項 病 況 為 的 00% 的 額 外 20% 疾 病 組 別 早 期 嚴 重 病 況 嚴 重 病 況 癌 症. A 原 位 癌. 癌 症 2. A 次 級 侵 害 性 惡 性 腫 瘤 2. 腦 腫 瘤 擴 散 與 心 臟 相 關 的 疾 病 與 神 經 系 統 相 關 的 疾 病 與 主 要 器 官 及 功 能 相 關 的 疾 病 其 他 嚴 重 疾 病. 主 動 脈 瘤. 心 肌 病 4. A 冠 狀 動 脈 血 管 成 形 術 4. 需 要 進 行 外 科 手 術 的 冠 狀 動 脈 病 5. 植 入 心 臟 除 纖 顫 器 5. 心 臟 病 發 作 6. 植 入 心 臟 起 搏 器 6. 心 瓣 及 結 構 性 手 術 7. 胰 島 素 依 賴 型 糖 尿 病 7. 感 染 性 心 內 膜 炎. 川 崎 病. 原 發 性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9. 次 級 嚴 重 心 肌 病 9. 大 動 脈 外 科 手 術 0. 次 級 嚴 重 感 染 性 心 內 膜 炎. 經 皮 穿 刺 心 瓣 膜 手 術 2. 心 包 切 除 手 術. 風 濕 熱 合 併 心 瓣 膜 損 害 4. 激 光 心 肌 血 運 重 建 術 5. 於 頸 動 脈 進 行 內 膜 切 除 手 術 及 血 管 成 形 術 及 植 入 支 架 6. 植 入 大 腦 內 分 流 器 2. 植 物 人 7. 早 期 腦 退 化 症 ( 包 括 早 期 阿 耳 滋 海 默 氏 症 ) 0. 阿 耳 滋 海 默 氏 症. 肌 萎 縮 性 脊 髓 側 索 硬 化. 細 菌 感 染 腦 膜 炎 4. 良 性 腦 腫 瘤. 腦 動 脈 瘤 之 血 管 介 入 治 療 5. 腦 部 外 科 手 術 9. 次 級 嚴 重 細 菌 感 染 腦 膜 炎 6. 昏 迷 20. 次 級 嚴 重 昏 迷 7. 克 雅 二 氏 症 2. 次 級 嚴 重 病 毒 性 腦 炎. 腦 炎 22. 硬 腦 膜 下 血 腫 手 術 9. 嚴 重 頭 部 創 傷 2. 第 一 型 兒 童 脊 髓 肌 萎 縮 20. 腦 膜 結 核 病 2. 運 動 神 經 元 病 22. 多 發 性 硬 化 症 2. 肌 營 養 不 良 24. 癱 瘓 25. 柏 金 遜 病 26. 脊 髓 灰 質 炎 ( 小 兒 麻 痺 症 ) 27. 進 行 性 延 髓 癱 瘓 2. 進 行 性 核 上 性 麻 痺 29. 嚴 重 重 症 肌 無 力 症 0. 中 風 24. 糖 尿 病 併 發 症 引 致 單 足 切 除. 慢 性 肝 病 25. 膽 道 重 建 手 術 2. 復 發 性 慢 性 胰 臟 炎 26. 慢 性 肺 病. 末 期 肺 病 27. 出 血 性 登 革 熱 4. 腎 衰 竭 2. 周 邊 動 脈 疾 病 之 血 管 介 入 治 療 5. 主 要 器 官 移 植 29. 肝 炎 及 肝 硬 化 6. 壞 死 性 筋 膜 炎 0. 植 入 靜 脈 過 濾 器 7. 肢 體 切 斷. 次 級 嚴 重 腎 病. 系 統 性 紅 斑 狼 瘡 而 併 發 狼 瘡 性 腎 炎 2. 次 級 嚴 重 系 統 性 紅 斑 狼 瘡. 肝 臟 手 術 4. 喪 失 單 肢 5. 植 入 人 工 耳 蝸 手 術 9. 因 輸 血 引 致 的 愛 滋 病 6. 糖 尿 病 視 網 膜 病 變 40. 障 礙 性 貧 血 7. 意 外 損 傷 及 燒 傷 進 行 面 部 重 建 手 術 4. 失 明. 意 外 導 致 身 體 次 級 嚴 重 燒 傷 42. 克 羅 恩 氏 病 9. 單 耳 失 聰 4. 失 聰 40. 單 眼 失 明 44. 伊 波 拉 4. 成 骨 不 全 症 45. 象 皮 病 D 42. 骨 質 疏 鬆 症 連 骨 折 46. 暴 發 性 病 毒 肝 炎 4. 嗜 鉻 細 胞 瘤 47. 喪 失 語 言 能 力 44. 嚴 重 哮 喘 4. 嚴 重 燒 傷 A 45. 嚴 重 腦 癇 症 49. 腎 髓 質 囊 腫 病 46. 嚴 重 血 友 病 50. 因 職 業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47. 系 統 性 兒 童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5. 嚴 重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52. 系 統 性 硬 皮 病 末 期 嚴 重 病 況. 癌 症 2. 心 臟 病 發 作 C. 阿 耳 滋 海 默 氏 症 C 4. 多 發 性 硬 化 症 C 5. 柏 金 遜 病 6. 中 風 A. 每 名 受 保 人 為 0,000 美 元 或 240,000 港 元, 並 受 計 劃 摘 要 內 所 述 的 情 況 所 限 B. 保 障 至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C. 該 病 況 需 在 6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或 之 前 被 診 斷 患 上 D. 保 障 至 70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重 要 提 示 : 倘 若 已 賠 償 總 額 在 受 保 人 6 歲 4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時 達 到 或 超 過 的 00%, 計 劃 便 會 終 止 我 們 會 根 據 保 單 條 款 而 決 定 是 否 提 供 多 次 賠 償 有 關 股 東 全 資 分 紅 計 劃 及 股 東 全 資 分 紅 保 單 業 務 基 金 運 作 的 更 多 資 訊, 請 參 閱 可 於 www.prudential.com.hk/shareholderpar 下 載 的 股 東 全 資 分 紅 計 劃 小 冊 子

備 註 緊 隨 受 保 人 6 歲 4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的 保 單 周 年 日 或 之 後, 倘 若 本 計 劃 已 支 付 及 / 或 須 支 付 的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及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之 賠 償 總 金 額 超 出 或 相 等 於 的 00%, 計 劃 便 會 即 時 終 止 2 保 費 率 並 非 保 證, 我 們 保 留 權 利 於 每 個 保 單 周 年 日 檢 討 保 費 率, 並 相 應 劃 一 調 整 特 定 風 險 級 別 的 保 費 率, 而 不 會 向 個 別 人 士 提 出 檢 討 保 費 率 特 定 風 險 級 別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年 齡 性 別 吸 煙 習 慣 供 款 年 期 國 籍 及 保 單 貨 幣 是 指 已 反 映 任 何 保 額 之 調 減 ( 如 適 用 ) 的 最 新 保 額 附 加 保 障 的 保 額 並 不 計 算 在 內 4 即 緊 隨 受 保 人 6 歲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的 保 單 周 年 日 5 就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及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索 償 而 言, 如 計 算 該 項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及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索 償 後, 本 計 劃 下 已 支 付 及 / 或 須 支 付 的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及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賠 償 總 額 超 出 本 計 劃 的 00%, 受 保 人 則 必 須 由 被 診 斷 患 上 該 病 況 的 日 期 起 計 存 活 最 少 0 日, 才 符 合 相 關 保 障 的 資 格 6 於 支 付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後, 閣 下 仍 可 於 本 計 劃 下 就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提 出 索 償, 惟 兩 個 相 關 索 償 的 首 次 診 斷 日 期 的 時 間 相 距 須 為 :(i) 最 少 年 ; 及 (ii) 最 少 5 年 ( 只 適 用 於 最 近 獲 接 納 之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賠 償 屬 於 癌 症 之 疾 病 組 別, 以 及 其 後 緊 接 的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索 償 屬 於 與 主 要 器 官 及 功 能 相 關 的 疾 病 之 疾 病 組 別 的 情 況 下 ); 及 (iii) 符 合 五 年 癌 症 等 候 期 ( 只 適 用 於 兩 次 索 償 同 屬 癌 症 之 疾 病 組 別 的 情 況 下 ) 五 年 癌 症 等 候 期 指 兩 次 相 關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索 償 的 首 次 診 斷 日 期 之 間 須 相 隔 最 少 五 年, 而 且 其 後 緊 接 的 嚴 重 病 況 必 須 為 :(i) 屬 不 同 的 病 理 學 及 組 織 學 類 型 ; 或 (ii) 最 近 獲 接 納 之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賠 償 的 嚴 重 病 況 復 發 或 擴 散, 並 且 該 病 況 曾 經 完 全 緩 和 7 若 在 於 同 一 事 件 中 確 診 超 過 一 項 病 況, 我 們 只 支 付 該 同 一 事 件 中 賠 償 金 額 最 高 的 一 項 病 況 已 賠 償 總 額 即 本 計 劃 已 支 付 及 / 或 須 支 付 的 早 期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及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之 賠 償 總 金 額 9 若 要 符 合 冠 狀 動 脈 血 管 成 形 術 第 二 次 索 償 的 資 格, 有 關 治 療 的 主 要 冠 狀 動 脈 的 收 窄 或 阻 塞 位 置 在 首 次 索 償 時 的 冠 狀 動 脈 造 影 顯 示, 其 狹 窄 程 度 為 不 多 於 60% 0 若 要 符 合 原 位 癌 第 二 次 索 償 的 資 格, 有 關 原 位 癌 必 須 位 於 保 單 所 指 定 的 其 中 一 個 器 官, 而 且 與 第 一 次 索 償 並 獲 支 付 賠 償 的 相 關 器 官 不 同 處 理 原 位 癌 保 障 時, 若 器 官 由 左 右 兩 部 分 所 構 成 ( 乳 房 輸 卵 管 肺 卵 巢 及 睪 丸 ), 則 左 右 兩 部 分 將 被 視 為 同 一 個 器 官 倘 若 受 保 人 被 診 斷 患 上 癌 症 心 臟 病 發 作 或 中 風 的 嚴 重 病 況, 無 論 本 計 劃 有 否 因 此 而 被 終 止, 該 相 同 嚴 重 病 況 之 病 情 只 要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惡 化 至 保 單 條 款 內 註 明 末 期 嚴 重 病 況 的 定 義, 將 可 獲 本 計 劃 的 末 期 嚴 重 疾 病 額 外 保 障 之 賠 償 :(i) 就 癌 症 而 言, 由 首 次 診 斷 日 起 計 24 個 月 內 ;(ii) 就 心 臟 病 發 作 及 中 風 而 言, 由 首 次 診 斷 日 起 計 6 個 月 內 2 若 申 請 附 加 其 他 額 外 保 障, 必 須 經 一 般 核 保 程 序 及 支 付 額 外 保 費 所 有 保 單 貸 款 均 會 被 收 取 利 息, 而 利 息 將 根 據 由 保 誠 全 權 不 時 釐 定 的 息 率 計 算 如 所 欠 之 貸 款 金 額 及 利 息 多 於 保 單 的 保 證 現 金 價 值 的 90% 減 去 已 賠 償 總 額 後 之 金 額, 保 單 亦 會 隨 即 終 止 4 此 保 障 限 額 適 用 於 指 定 的 早 期 嚴 重 病 況, 包 括 原 位 癌 冠 狀 動 脈 血 管 成 形 術 出 血 性 登 革 熱 胰 島 素 依 賴 型 糖 尿 病 川 崎 病 次 級 侵 害 性 惡 性 腫 瘤 成 骨 不 全 症 風 濕 熱 合 併 心 瓣 膜 損 害 嚴 重 哮 喘 嚴 重 腦 癇 症 嚴 重 血 友 病 系 統 性 兒 童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及 第 一 型 兒 童 脊 髓 肌 萎 縮, 並 需 扣 除 同 一 受 保 人 名 下 所 有 危 疾 終 身 加 倍 保 保 單, 就 此 項 早 期 嚴 重 病 況 該 項 所 屬 的 所 有 已 支 付 及 / 或 須 支 付 的 賠 償 5 特 別 獎 賞 及 現 金 價 值 並 不 適 用 於 免 費 0 年 危 疾 保 免 費 0 年 危 疾 保 會 於 以 下 情 況 終 止, 以 最 先 者 為 準 :(i) 本 計 劃 終 止 時 ;(ii) 已 支 付 或 須 支 付 身 故 保 障 或 嚴 重 疾 病 保 障 ; 或 (iii) 在 第 0 個 保 單 周 年 日 6 於 同 一 受 保 人 名 下 所 有 危 疾 終 身 加 倍 保 保 單 沒 有 任 何 已 支 付 或 須 支 付 的 保 障 賠 償 有 關 主 要 不 保 範 圍 及 本 計 劃 的 終 止 條 款, 請 參 閱 保 單 重 要 提 示 (a) 閣 下 的 投 資 會 受 保 誠 信 貸 風 險 所 影 響 (b) 假 如 閣 下 打 算 於 較 早 保 單 期 內 退 保, 則 不 應 投 保 本 計 劃 提 早 退 保 或 會 令 閣 下 取 回 的 金 額 遠 低 於 已 繳 付 的 金 額, 並 會 引 致 重 大 的 損 失 (c) 倘 若 已 賠 償 總 額 在 受 保 人 6 歲 4 ( 下 次 生 日 年 齡 ) 時 達 到 或 超 過 的 00%, 計 劃 便 會 終 止 (d) 我 們 會 根 據 保 單 條 款 而 決 定 是 否 提 供 多 次 賠 償 註 部 分 人 壽 保 險 計 劃 可 能 含 有 儲 蓄 成 分, 其 部 分 保 費 率 會 被 用 作 繳 付 保 險 及 有 關 費 用 購 買 人 壽 保 險 計 劃 的 客 戶 有 權 於 冷 靜 期 內 取 消 保 單, 並 可 獲 退 回 已 扣 除 任 何 曾 提 取 現 金 金 額 後 之 任 何 已 繳 付 保 費 只 要 保 單 未 曾 作 出 索 償, 客 戶 可 於 () 保 單 交 付 給 客 戶 或 (2) 發 出 有 關 通 知 書 以 說 明 保 單 已 經 備 妥 及 冷 靜 期 的 屆 滿 日 給 客 戶 / 其 代 表 後 起 計 的 2 日 內, 以 較 先 者 為 準, 以 書 面 通 知 保 誠 提 出 退 保 保 費 將 以 申 請 本 保 單 時 繳 付 保 費 之 貨 幣 為 單 位 退 回 如 繳 付 保 費 之 貨 幣 與 本 計 劃 之 保 單 貨 幣 不 同, 在 本 保 單 下 退 回 之 保 費 金 額 將 按 現 行 匯 率 兌 換 至 繳 付 保 費 之 貨 幣 支 付, 保 誠 擁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不 時 釐 定 有 關 匯 率 冷 靜 期 結 束 後, 若 客 戶 在 保 障 期 完 結 前 取 消 保 單, 實 際 之 現 金 價 值 可 能 大 幅 少 於 閣 下 已 繳 付 的 保 費 總 額 作 為 人 壽 保 險 計 劃 繕 發 人, 保 誠 會 負 責 處 理 一 切 關 於 保 障 及 賠 償 事 宜 保 誠 並 非 渣 打 之 聯 營 或 附 屬 機 構 此 單 張 乃 資 料 摘 要, 只 供 參 考 之 用, 並 不 構 成 任 何 保 險 合 約 有 關 計 劃 之 詳 細 條 款 及 細 則, 概 以 保 單 為 準 對 保 誠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或 任 何 有 關 該 公 司 保 單 條 文 之 歧 異 或 缺 漏 ; 及 對 閣 下 之 保 險 合 約, 渣 打 概 毋 須 負 責 此 單 張 僅 旨 在 香 港 派 發, 並 不 能 詮 釋 為 在 香 港 境 外 提 供 或 出 售 或 遊 說 購 買 任 何 保 險 產 品 如 在 香 港 境 外 之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下 提 供 或 出 售 任 何 保 險 產 品 屬 於 違 法, 保 誠 及 渣 打 不 會 在 該 司 法 管 轄 區 提 供 或 出 售 該 保 險 產 品 此 單 張 並 不 構 成 跟 任 何 人 之 保 單 合 約 或 任 何 提 議 邀 請 或 建 議 簽 訂 此 單 張 所 說 明 之 任 何 保 險 合 約 或 任 何 交 易 或 類 似 之 交 易 閣 下 投 保 與 否 乃 個 人 之 獨 立 決 定 有 關 保 誠 人 壽 保 險 計 劃 之 產 品 條 款 細 則 及 風 險 披 露, 請 參 閱 有 關 計 劃 之 產 品 冊 子 / 銷 售 文 件 及 保 單 樣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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