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預 算 總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度 頁 次 一. 預 算 總 說 明 17 二. 主 要 表 1.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9 2.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10 三. 附 屬 表 1.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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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預 算 總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度 頁 次 一. 預 算 總 說 明 17 二. 主 要 表 1.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9 2.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10 三. 附 屬 表 1.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11 2.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1215 3.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16 4. 歲 出 一 級 用 途 別 科 目 分 析 表 1819 5. 資 本 支 出 分 析 表 2021 6. 人 事 費 分 析 表 23 7. 預 算 員 額 明 細 表 2425 8. 公 務 車 輛 明 細 表 27 9. 現 有 辦 公 房 舍 明 細 表 2829 10. 捐 助 經 費 分 析 表 3031 11. 歲 出 按 職 能 及 經 濟 性 綜 合 分 類 表 3233 12.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3443

預 算 總 說 明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度 一 現 行 法 定 職 掌 ( 一 ) 機 關 主 要 職 掌 : 本 局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之 擬 訂 規 劃 及 執 行 : 1. 金 融 檢 查 制 度 之 建 立 2. 金 融 機 構 及 其 海 外 分 支 機 構 之 檢 查 3.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報 表 之 稽 核 4. 金 融 機 構 內 部 稽 核 報 告 及 內 部 稽 核 相 關 事 項 之 處 理 5. 檢 查 報 告 之 追 蹤 考 核 6. 金 融 檢 查 資 料 之 蒐 集 及 分 析 ( 二 ) 內 部 分 層 業 務 : 本 局 設 七 組 五 室, 其 主 要 職 掌 如 下 : 檢 查 制 度 組 : 掌 理 金 融 檢 查 政 策 制 度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擬 與 規 劃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報 表 之 稽 核 分 析 等 事 項 金 控 公 司 組 : 掌 理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銀 行 子 公 司 之 檢 查 相 關 事 項 本 國 銀 行 組 : 掌 理 非 屬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本 國 銀 行 ( 含 外 國 銀 行 在 台 子 行 )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郵 政 機 構 郵 政 儲 金 匯 兌 業 務 之 檢 查 相 關 事 項 地 方 金 融 組 : 掌 理 信 用 合 作 社 改 制 之 商 業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及 中 華 民 國 信 用 合 作 社 聯 合 社 南 區 聯 合 資 訊 處 理 中 心 之 檢 查 相 關 事 項 證 券 票 券 組 : 掌 理 證 券 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證 券 金 融 公 司 期 貨 業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之 檢 查 相 關 事 項 保 險 外 銀 組 : 掌 理 外 國 銀 行 在 台 分 行 保 險 公 司 保 險 合 作 社 及 郵 政 機 構 簡 易 人 壽 保 險 業 務 之 檢 查 相 關 事 項 1

受 託 檢 查 組 : 受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委 託 辦 理 農 業 金 庫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其 電 腦 共 用 中 心 之 檢 查 相 關 事 項 資 訊 室 : 掌 理 金 融 檢 查 業 務 電 腦 稽 核 與 金 融 檢 查 作 業 資 訊 系 統 之 規 劃 建 置 及 維 護 等 事 宜 秘 書 室 : 掌 理 機 要 研 考 文 書 檔 案 印 信 出 納 庶 務 財 產 管 理 公 關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組 室 事 項 人 事 室 : 掌 理 人 事 事 項 會 計 室 : 掌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政 風 室 : 掌 理 政 風 事 項 ( 三 ) 組 織 系 統 圖 及 預 算 員 額 說 明 表 : 1. 組 織 系 統 圖 : 局 長 副 局 長 副 局 長 主 任 秘 書 檢 查 制 度 組 金 控 公 司 本 國 銀 行 地 方 金 融 證 券 票 券 保 險 外 銀 受 託 檢 查 組 組 組 組 組 組 資 訊 室 秘 書 室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政 風 室 2

2. 預 算 員 額 說 明 表 : 區 分 員 額 數 單 位 : 人 職 員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合 計 預 101 年 度 285 11 5 1 302 算 員 102 年 度 285 11 5 1 302 額 增 減 員 額 0 0 0 0 0 二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102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本 局 為 維 持 金 融 穩 定, 配 合 本 會 以 穩 定 與 前 瞻 為 金 融 監 理 基 本 理 念,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工 作, 以 期 建 立 一 個 公 平 健 全 以 及 有 效 率 的 金 融 發 展 環 境 本 局 依 據 行 政 院 102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配 合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及 核 定 預 算 額 度, 並 針 對 當 前 社 會 狀 況 及 本 局 未 來 發 展 需 要, 編 定 102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其 目 標 與 重 點 如 次 : ( 一 )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 強 化 金 融 監 理, 確 保 金 融 穩 定 提 升 金 融 檢 查 效 能 1. 落 實 差 異 化 檢 查 機 制, 有 效 運 用 檢 查 資 源 : (1) 持 續 實 施 本 國 銀 行 差 異 化 檢 查 機 制, 藉 由 金 融 檢 查 評 等 表 報 申 報 資 訊 及 法 規 遵 循 重 大 缺 失 等, 建 立 綜 合 評 等, 並 區 分 不 同 風 險 等 級, 據 以 決 定 檢 查 頻 率 及 檢 查 深 度, 達 到 檢 查 人 力 及 資 源 之 有 效 運 用 (2) 調 整 分 行 檢 查 方 式, 辦 理 分 行 檢 查, 著 重 分 行 管 理 之 有 效 性 內 控 執 行 情 形, 並 透 過 分 行 實 地 檢 查 驗 證 銀 行 內 稽 工 作 是 否 落 實, 以 導 正 其 缺 失, 強 化 業 者 之 自 律 功 能 (3) 針 對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較 高 之 業 務 項 目 及 社 會 關 注 之 議 題, 機 動 辦 理 專 案 檢 查, 強 化 查 核 深 度 2. 賡 續 強 化 本 國 銀 行 金 融 檢 查 機 制 : 持 續 對 本 國 銀 行 一 般 檢 查 時, 就 財 務 健 全 度 法 令 遵 循 消 費 者 保 護 及 風 險 管 理 等 面 向, 3

評 估 本 國 銀 行 營 運 狀 況, 掌 握 銀 行 經 營 管 理 應 加 強 處 ; 並 透 過 評 等 說 明 及 檢 查 意 見, 使 業 者 瞭 解 其 應 改 善 之 經 營 管 理 重 點, 以 達 風 險 聚 焦 之 檢 查 效 果 3. 檢 查 報 告 缺 失 改 善 追 蹤 控 管 機 制 : 透 過 差 異 化 管 理 追 蹤 考 核 方 式, 俾 將 有 限 人 力 專 注 在 缺 失 之 導 正, 督 促 受 檢 機 構 建 立 更 完 善 之 內 控 制 度 4. 強 化 金 融 機 構 內 部 稽 核 效 能 : (1) 適 時 檢 討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內 部 稽 核 計 畫 內 部 稽 核 查 核 結 果 及 相 關 資 訊 之 內 容, 督 促 業 者 落 實 風 險 導 向 之 稽 核 作 業 及 檢 討 制 度 面 缺 失 (2) 舉 辦 內 部 稽 核 座 談 會, 就 本 會 檢 查 發 現 之 常 見 缺 失 與 稽 核 單 位 進 行 溝 通, 以 有 效 提 升 金 融 機 構 內 部 稽 核 品 質 (3) 審 視 更 新 網 站 稽 核 專 區 所 揭 露 之 金 融 機 構 內 控 執 行 現 況 金 檢 重 要 資 訊 內 稽 應 遵 循 之 規 範 與 常 見 缺 失 等 訊 息, 強 化 與 金 融 機 構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之 聯 繫 與 交 流 5. 加 強 溝 通 聯 繫 機 制 : (1) 強 化 金 融 監 理 聯 繫 小 組 運 作 效 能,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與 中 央 銀 行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中 央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等 單 位 就 涉 及 重 大 金 融 制 度 與 政 策 金 融 機 構 經 營 危 機 之 處 理 與 穩 定 金 融 體 系 等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研 商 另 對 於 金 融 檢 查 發 現 缺 失 事 項, 與 各 業 務 監 理 單 位 就 相 關 疑 義 或 法 令 應 予 補 強 之 處, 加 強 溝 通 及 協 調 (2) 參 考 美 英 及 香 港 等 國 作 法 及 衡 酌 我 國 國 情, 強 化 與 會 計 師 之 溝 通 聯 繫, 並 建 立 主 管 機 關 與 金 融 機 構 內 外 部 稽 核 人 員 三 方 溝 通 之 機 制 4

(3) 定 期 與 金 融 機 構 舉 行 業 務 聯 繫 會 議, 瞭 解 金 融 機 構 經 營 狀 況 及 建 議, 並 清 楚 揭 示 本 會 監 理 政 策 及 重 點,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落 實 執 行 6. 強 化 金 融 檢 查 資 訊 公 開 : 於 本 局 網 站 公 布 檢 查 手 冊 檢 查 資 料 清 單 及 附 表 金 融 檢 查 重 點 主 要 檢 查 缺 失 及 金 融 檢 查 執 行 情 形, 除 定 期 審 視 更 新 相 關 資 訊 外, 並 適 時 檢 討 揭 露 內 容 及 呈 現 方 式, 以 促 進 金 融 檢 查 資 訊 之 透 明 化 7. 加 強 不 法 案 件 之 查 核, 以 維 護 金 融 秩 序 : (1) 強 化 疑 涉 金 融 不 法 案 件 事 證 之 蒐 集, 另 藉 由 法 務 部 派 駐 本 會 檢 察 官 及 檢 察 事 務 官 之 業 務 聯 繫 及 協 調 配 合 指 派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擔 任 法 院 諮 詢 委 員 派 員 常 駐 支 援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特 別 偵 查 組 等 機 制, 積 極 查 處 並 協 助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以 加 速 重 大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之 審 理 並 提 高 定 罪 率 (2) 透 過 與 法 務 部 共 同 成 立 定 期 舉 行 之 工 作 聯 繫 會 報 加 強 溝 通, 協 助 分 析 本 會 已 移 送 之 金 融 不 法 案 件, 適 時 提 供 金 融 專 業 協 助, 以 降 低 偵 查 作 為 對 金 融 市 場 所 造 成 之 衝 擊 (3) 強 化 本 會 金 融 犯 罪 處 理 機 制, 並 督 促 金 融 機 構 落 實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法 令 之 遵 循 及 對 於 疑 似 洗 錢 之 自 行 控 管 機 制, 並 藉 由 本 會 與 法 務 部 聯 繫 平 台, 取 得 國 際 間 最 新 洗 錢 防 制 措 施 及 國 際 組 織 建 置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提 升 洗 錢 防 制 作 業 之 查 處 效 能, 以 維 護 金 融 秩 序, 積 極 面 對 國 際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APG) 之 評 鑑 8. 賡 續 提 升 檢 查 專 業 技 能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辦 理 金 融 檢 查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及 檢 查 工 作 研 討 會, 就 金 融 市 場 發 展 趨 勢 與 現 況 實 務 檢 查 實 務 工 作 進 行 經 驗 分 享 與 交 流, 以 有 效 提 升 檢 查 人 員 金 融 專 業 知 識 與 查 核 技 能 5

( 二 )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評 估 體 制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評 估 方 式 衡 量 標 準 102 年 度 目 標 值 一 強 化 金 融 監 理, 確 保 金 融 穩 定 一 建 構 本 國 銀 行 檢 查 評 等 資 料 1 統 計 數 據 賡 續 辦 理 風 險 導 向 之 檢 查 作 業, 並 依 本 國 銀 行 檢 查 評 等 架 構, 對 本 國 銀 行 進 行 總 體 檢 : 102 年 預 計 完 成 14 家 本 國 銀 行 評 等 檢 ( 覆 ) 查 14 家 6

三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以 前 年 度 實 施 狀 況 及 成 果 概 述 ( 一 ) 前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及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維 持 金 融 穩 定 提 升 金 融 檢 查 效 能 建 構 金 融 機 構 表 報 稽 核 分 析 機 制 100% 1. 利 用 建 置 完 成 之 本 國 銀 行 外 國 銀 行 在 台 分 行 票 券 證 券 產 險 壽 險 及 信 合 社 申 報 資 料 評 等 系 統 子 系 統, 產 出 申 報 資 料 評 等 監 理 資 訊, 定 期 分 析 金 融 機 構 財 務 及 業 務 面 之 變 化, 瞭 解 其 經 營 良 窳, 提 供 實 地 檢 查 及 日 常 監 理 之 參 考 2.100 年 度 已 按 進 度 於 金 控 公 司 之 申 報 資 料 評 等 子 系 統, 匯 入 報 表 格 式 及 其 歷 史 資 料, 建 置 完 成 資 料 庫, 並 已 定 期 產 出 彙 整 性 監 理 資 訊 ( 二 )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施 政 績 效 及 達 成 情 形 :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維 持 金 融 穩 定 建 構 本 國 銀 行 檢 查 評 等 資 料 1. 為 落 實 風 險 導 向 之 檢 查 作 業 體 制, 依 本 國 銀 行 檢 查 評 等 架 構, 對 本 國 銀 行 進 行 總 體 檢 : 本 項 政 策 自 100 年 開 始 實 施, 已 完 成 14 家 本 國 銀 行 第 1 次 檢 查 評 等 2. 截 止 101 年 已 完 成 21 家 本 國 銀 行 檢 查 評 等 7

本 頁 空 白 8

主 要 表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經 資 門 併 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科 目 本 年 度 與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上 年 度 比 較 合 計 10 35 10 0700000000 4 財 產 收 入 10 9 10 0766400000 218 檢 查 局 10 9 10 0766400100 1 財 產 孳 息 10 9 10 0766400106 1 租 金 收 入 10 9 10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係 出 租 板 橋 車 站 辦 公 大 樓 電 信 機 房 之 租 金 收 入 1100000000 7 其 他 收 入 26 1166400000 207 檢 查 局 26 1166400900 1 雜 項 收 入 26 1 1166400909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26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係 收 回 99 年 度 首 長 兼 任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監 察 人 三 節 福 利 品 給 付 等 繳 庫 數 說 明 9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目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26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說 明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0066000000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348,882 356,770 7,888 0066400000 5 檢 查 局 348,882 356,770 7,888 4066400000 財 務 支 出 348,882 356,770 7,888 4066400100 1 一 般 行 政 342,356 349,971 7,615 1.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342,356 千 元, 包 括 人 事 費 323,355 千 元, 業 務 費 18,703 千 元, 設 備 及 投 資 166 千 元, 獎 補 助 費 132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人 員 維 持 費 323,355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員 工 上 下 班 交 通 費 及 退 休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4,327 千 元 (2)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費 19,00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大 樓 火 警 系 統 升 級 更 換 電 錶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及 文 康 活 動 費 等 3,330 千 元, 增 列 退 休 人 員 三 節 慰 問 金 42 千 元, 計 淨 減 3,288 千 元 4066400600 2 金 融 機 構 檢 查 5,155 5,428 273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5,155 千 元, 係 辦 理 金 融 機 構 檢 查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數 據 通 訊 費 等 273 千 元 4066409800 3 第 一 預 備 金 1,371 1,371 0 仍 照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編 列 10

附 屬 表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0766400100 0766400106 財 產 孳 息 租 金 收 入 預 算 金 額 10 承 辦 單 位 秘 書 室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 項 目 內 容 二 法 令 依 據 依 出 據 租 國 本 有 局 財 座 產 落 法 板 等 橋 相 車 關 站 規 辦 定 公 辦 大 理 樓 電 信 機 房 之 租 金 出 依 租 據 本 國 局 有 座 財 落 產 板 法 橋 等 車 相 站 關 辦 規 公 定 大 辦 樓 理 電 信 機 房 之 租 金 收 入 收 入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說 明 0700000000 4 財 產 收 入 10 0766400000 218 檢 查 局 10 0766400100 1 財 產 孳 息 10 0766400106 1 租 金 收 入 10 出 租 本 局 座 落 板 橋 車 站 辦 公 大 樓 電 信 機 房 部 分 空 間, 按 管 理 權 利 範 圍 持 分 比 例 收 取 之 租 金 收 入 ( 年 租 金 69,759 元 x 持 分 比 例 0.13644) 11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經 資 門 併 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4066400100 一 般 行 政 預 算 金 額 342,356 計 畫 內 容 : 預 期 成 果 : 協 助 內 部 業 務 單 位 推 動 施 政 要 項, 以 完 成 綜 合 性 之 行 對 各 業 務 單 位 之 行 政 支 援, 達 到 機 關 內 部 共 同 性 之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政 管 理 基 本 需 要 為 目 標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人 員 維 持 0100 人 事 費 0103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0105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0111 獎 金 0121 其 他 給 與 0131 加 班 值 班 費 0143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0151 保 險 02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0200 業 務 費 0202 水 電 費 0221 稅 捐 及 規 費 0231 保 險 費 0271 物 品 0279 一 般 事 務 費 0282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0283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0284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0299 特 別 費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0319 雜 項 設 備 費 0400 獎 補 助 費 0475 獎 勵 及 慰 問 323,355 人 事 室 秘 書 按 職 員 285 人 技 工 5 人 駕 駛 1 人 工 友 11 人, 室 合 共 302 人, 計 編 列 人 事 費 323,355 千 元 ( 含 退 休 323,355 離 職 儲 金 18,914 千 元 ; 員 工 參 加 公 保 勞 保 及 全 214,896 民 健 保 保 險 費 21,037 千 元 ) 6,492 47,316 4,430 10,270 18,914 21,037 19,001 秘 書 室 人 事 1. 業 務 費 19,001 千 元 : 室 (1) 辦 公 大 樓 水 電 費 4,377 千 元 (364,720 元 x12 18,703 月 ) 4,377 (2) 公 務 車 牌 照 稅 10 千 元 及 燃 料 使 用 費 等 7 千 元 17 167 (3) 公 務 車 輛 保 險 費 ( 含 第 三 責 任 險 )77 千 元 及 518 辦 公 室 房 屋 火 災 意 外 保 險 費 90 千 元 12,599 (4) 按 油 氣 雙 燃 料 車 1 輛, 編 列 油 料 38 千 元, 包 266 括 : 316 <1> 汽 油 21 千 元 : 按 每 輛 每 月 50 公 升, 全 年 共 需 600 公 升, 每 公 升 34.6 元 計 列 285 <2> 液 化 石 油 氣 17 千 元 : 按 每 輛 每 月 69 公 升, 全 年 共 需 828 公 升, 每 公 升 20.9 元 計 列 158 166 (5) 購 置 文 具 紙 張 清 潔 用 品 事 務 機 具 耗 材 166 節 水 閥 及 燈 管 等 消 耗 用 品 經 費 480 千 元 132 (6) 文 康 活 動 費 755 千 元 : 按 職 員 285 人 技 工 5 132 人 駕 駛 1 人 工 友 11 人, 合 共 302 人, 每 人 每 年 2,500 元, 計 需 755 千 元 (7) 四 十 歲 以 上 公 務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費 245 千 元 (3,500 元 x70 人 ) (8) 辦 公 大 樓 清 潔 費 864 千 元 保 全 費 3,432 千 元 及 管 理 費 5,988 千 元 (9) 辦 理 檔 案 整 理 及 編 目 工 作 委 外 僱 用 派 遣 人 員 3 名 等 經 費 1,093 千 元 (30,360 元 x3 人 x12 月 ) 12

經 資 門 併 計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度 4066400100 一 般 行 政 預 算 金 額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342,356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10) 辦 公 場 所 環 境 佈 置 及 綠 化 等 經 費 222 千 元 (11) 辦 公 房 屋 所 需 保 養 維 修 等 經 費 266 千 元 (12)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316 千 元, 包 括 : <1> 車 輛 養 護 費 51 千 元 : 按 汽 車 滿 6 年 以 上 1 輛 計 列 <2>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265 千 元 : 按 職 員 285 人, 每 人 每 年 930 元 計 列 (13) 飲 水 機 等 各 項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285 千 元 (14) 首 長 特 別 費 158 千 元 2. 設 備 及 投 資 166 千 元 : 係 購 置 碎 紙 機 投 影 機 等 雜 項 設 備 費 3. 獎 補 助 費 132 千 元 : 按 退 休 ( 職 ) 人 員 三 節 慰 問 金 22 人, 每 人 每 年 慰 問 金 6,000 元 計 列 13

經 資 門 併 計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度 4066400600 金 融 機 構 檢 查 預 算 金 額 計 畫 內 容 : 辦 理 金 融 機 構 之 檢 查 ( 包 括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本 國 銀 行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外 國 銀 行 在 台 分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證 券 公 司 保 險 公 司 及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 以 瞭 解 金 融 機 構 之 財 務 與 業 務, 及 其 缺 失 改 善 情 形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5,155 預 期 成 果 : 促 進 金 融 機 構 改 正 經 營 缺 失, 維 持 金 融 秩 序 之 安 定, 進 而 達 到 金 融 紀 律 化 之 目 標, 並 健 全 外 國 銀 行 在 台 分 行 之 經 營 管 理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金 融 機 構 檢 查 0200 業 務 費 0203 通 訊 費 0219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0271 物 品 0279 一 般 事 務 費 5,155 各 組 室 本 計 畫 係 辦 理 金 融 機 構 ( 包 括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本 5,155 國 銀 行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外 國 銀 行 在 台 分 行 信 285 用 合 作 社 證 券 公 司 保 險 公 司 及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633 等 ) 之 檢 查 及 所 報 內 部 稽 核 報 告 之 處 理 暨 金 檢 法 1,030 規 之 制 定 修 訂 等, 計 列 經 費 5,155 千 元, 其 內 容 3,207 如 下 : 1. 郵 寄 公 文 檢 查 報 告 及 相 關 資 料 等 費 用 165 千 元, 業 務 聯 繫 電 話 費 等 120 千 元 2. 影 印 機 設 備 等 租 金 633 千 元 3. 購 買 國 內 外 書 刊 雜 誌 與 訂 閱 報 紙 暨 各 項 資 料 蒐 集 等 所 需 經 費 502 千 元 4. 辦 理 檢 查 報 告 整 理 工 作 底 稿 等 所 需 文 具 紙 張 及 消 耗 性 物 品 等 經 費 408 千 元 5. 購 置 使 用 年 限 未 及 2 年 或 金 額 未 達 1 萬 元 之 非 消 耗 性 物 品 120 千 元 6. 修 訂 金 融 檢 查 制 度 法 規 相 關 宣 導 資 料 之 編 印 及 各 項 表 報 印 製 等 90 千 元 7. 收 發 及 一 般 庶 務 工 作 委 外 僱 用 派 遣 人 員 9 名 等 經 費 2,747 千 元 (25,435 元 x9 人 x12 月 ) 8. 召 開 各 項 會 議 及 其 他 雜 支 等 經 費 270 千 元 9. 辦 理 金 融 機 構 檢 查 執 行 效 能 等 問 卷 調 查 費 100 千 元 14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經 資 門 併 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4066409800 第 一 預 備 金 預 算 金 額 1,371 計 畫 內 容 : 預 期 成 果 : 依 預 算 法 第 22 條 規 定 設 置 之 預 備 金 設 置 預 備 金, 以 應 業 務 需 要, 促 進 行 政 效 率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第 一 預 備 金 0900 預 備 金 0901 第 一 預 備 金 1,371 會 計 室 依 預 算 法 第 22 條 規 定 設 置 之 預 備 金 1,371 1,371 15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第 一 二 級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066400100 4066400600 4066409800 一 般 行 政 金 融 機 構 檢 查 第 一 預 備 金 合 計 合 計 342,356 5,155 1,371 348,882 0100 人 事 費 323,355 323,355 0103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214,896 214,896 0105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6,492 6,492 0111 獎 金 47,316 47,316 0121 其 他 給 與 4,430 4,430 0131 加 班 值 班 費 10,270 10,270 0143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18,914 18,914 0151 保 險 21,037 21,037 0200 業 務 費 18,703 5,155 23,858 0202 水 電 費 4,377 4,377 0203 通 訊 費 285 285 0219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633 633 0221 稅 捐 及 規 費 17 17 0231 保 險 費 167 167 0271 物 品 518 1,030 1,548 0279 一 般 事 務 費 12,599 3,207 15,806 0282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266 266 0283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316 316 0284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285 285 0299 特 別 費 158 158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166 166 0319 雜 項 設 備 費 166 166 0400 獎 補 助 費 132 132 0475 獎 勵 及 慰 問 132 132 0900 預 備 金 1,371 1,371 0901 第 一 預 備 金 1,371 1,37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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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監 督 管 理 歲 出 一 級 用 途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獎 補 助 費 債 務 費 26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323,355 23,858 132 5 檢 查 局 323,355 23,858 132 財 務 支 出 323,355 23,858 132 1 一 般 行 政 323,355 18,703 132 2 金 融 機 構 檢 查 5,155 3 第 一 預 備 金 18

理 途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別 科 目 分 析 表 國 102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出 資 本 支 出 預 備 金 小 計 業 務 費 設 備 及 投 資 獎 補 助 費 預 備 金 小 計 合 計 1,371 348,716 166 166 348,882 1,371 348,716 166 166 348,882 1,371 348,716 166 166 348,882 342,190 166 166 342,356 5,155 5,155 1,371 1,371 1,371 19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資 本 支 出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土 地 房 屋 建 築 公 共 建 設 0066000000 26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0066400000 5 檢 查 局 4066400000 財 務 支 出 4066400100 1 一 般 行 政 20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分 析 表 102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機 械 設 備 運 輸 設 備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雜 項 設 備 權 利 投 資 及 其 他 合 計 166 166 166 166 166 166 166 166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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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人 事 費 分 析 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人 事 費 別 金 額 說 明 一 民 意 代 表 待 遇 二 政 務 人 員 待 遇 三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214,896 四 約 聘 僱 人 員 待 遇 五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6,492 六 獎 金 47,316 七 其 他 給 與 4,430 八 加 班 值 班 費 10,270 超 時 加 班 費 2,081 千 元, 未 超 過 行 政 院 99 年 6 月 29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0990015795 號 函 核 定 之 2,090 千 元 上 限 九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十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18,914 十 一 保 險 21,037 十 二 調 待 準 備 合 計 323,355 23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預 算 員 額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員 額 ( 單 位 :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衛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0066000000 26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285 285 11 11 5 5 1 1 主 管 0066400000 5 檢 查 局 285 285 11 11 5 5 1 1 4066400100 1 一 般 行 政 285 285 11 11 5 5 1 1 24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明 細 表 102 年 度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 外 雇 員 合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明 302 302 313,085 317,431 4,346 302 302 313,085 317,431 4,346 302 302 313,085 317,431 4,346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編 列 支 付 勞 力 外 包 公 司 之 派 遣 人 力 及 勞 務 承 攬 經 費 : 1. 派 遣 人 力 : (1) 辦 理 檔 案 整 理 及 編 目 工 作 委 外 僱 用 派 遣 人 員 3 名 經 費 1,0 93 千 元 (2) 辦 理 收 發 及 一 般 庶 務 工 作 委 外 僱 用 派 遣 人 員 9 名 經 費 2,7 47 千 元 2. 勞 務 承 攬 : (1) 辦 理 大 樓 清 潔 勞 務 委 外 編 列 3 名 經 費 864 千 元 (2) 辦 理 大 樓 保 全 勤 務 委 外 編 列 8 名 經 費 3,432 千 元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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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公 務 車 輛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車 輛 數 車 輛 種 類 乘 客 人 數 購 置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油 料 費 不 含 司 機 年 月 ( 立 方 公 分 ) 數 量 ( 公 升 ) 單 價 ( 元 ) 金 額 養 護 費 其 他 備 註 現 有 車 輛 : 1 次 於 部 會 首 長 座 車 4 93. 7 1,995 600 34.60 21 51 49 4173DW 828 20.90 17 合 計 1,428 38 51 49 27

預 算 員 額 : 職 員 285 人 技 工 5 人 警 察 0 人 駕 駛 1 人 法 警 0 人 聘 用 0 人 合 計 : 302 人 現 有 辦 公 房 駐 衛 警 0 人 約 僱 0 人 工 友 11 人 駐 外 雇 員 0 人 中 華 民 國 區 分 自 有 無 償 借 用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單 位 數 面 積 帳 面 價 值 年 需 修 繕 費 單 位 數 面 積 年 需 修 繕 費 一 辦 公 房 屋 1 13,485.74 479,823 266 二 機 關 宿 舍 1 首 長 宿 舍 2 單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3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三 其 他 合 計 13,485.74 479,823 266 28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舍 明 細 表 102 年 度 單 位 數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平 方 公 尺 有 償 租 用 或 借 用 合 計 面 積 押 金 租 金 年 需 修 繕 費 面 積 押 金 租 金 年 需 修 繕 費 13,485.74 266 13,485.74 266 29

捐 助 計 畫 合 計 1. 對 個 人 之 捐 助 0475 獎 勵 及 慰 問 (1)4066400100 一 般 行 政 [1] 退 休 ( 職 ) 人 員 三 節 慰 問 金 01 計 畫 起 訖 年 度 102102 捐 助 對 象 退 休 ( 職 ) 人 員 捐 助 內 容 退 休 ( 職 ) 人 員 三 節 慰 問 金 132 千 元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捐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捐 經 助 常 人 事 費 30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分 析 表 102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合 計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31

總 職 能 別 分 類 計 經 濟 性 分 類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歲 出 按 職 能 及 中 華 民 國 經 常 支 出 消 費 支 出 債 務 利 息 補 助 地 方 移 轉 民 間 小 計 348,584 132 348,716 13 其 他 經 濟 服 務 348,584 132 348,716 32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經 濟 性 綜 合 分 類 表 102 年 度 資 本 支 出 資 本 形 成 土 地 購 入 增 資 補 助 地 方 移 轉 民 間 小 計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總 計 166 166 348,882 166 166 348,882 33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一 通 案 決 議 部 分 : ( 一 ) 本 次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暫 行 條 例 與 國 民 年 金 法 之 修 正, 連 同 辦 理 老 農 離 農 津 貼, 以 及 其 他 6 項 無 須 修 正 法 律 的 福 利 津 貼 或 補 助,101 年 度 所 需 經 費 請 行 政 院 檢 討 就 立 法 院 審 議 101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歲 出 減 列 0.85 % 額 度 作 為 財 源, 如 仍 有 不 足, 則 由 中 央 特 別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支 應, 並 於 12 月 5 日 提 出 修 正 案 送 立 法 院 與 總 預 算 案 併 案 審 議 ( 二 ) 101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針 對 各 機 關 及 所 屬 統 刪 項 目 如 下 : 1. 人 事 費 : 除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立 法 院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中 央 研 究 院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0.5%, 其 中 主 計 處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檔 案 管 理 局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文 化 園 區 管 理 局 體 育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花 蓮 分 院 臺 灣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臺 灣 省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中 小 企 業 處 交 通 部 主 管 僑 務 委 員 會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主 管 林 務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環 境 保 護 署 主 管 福 建 省 政 府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2. 委 辦 費 : 除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辦 理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畜 禽 藥 物 殘 留 檢 測 及 檢 疫 偵 測 犬 業 務 之 委 辦 費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委 託 職 業 工 會 與 農 漁 會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健 保 業 務 勞 工 委 員 會 辦 理 危 險 機 械 及 設 備 檢 查 與 管 理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智 慧 財 產 局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調 查 局 矯 正 署 及 所 屬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10%, 其 中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計 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建 築 研 究 所 國 庫 署 廉 政 署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林 辦 理 情 形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業 依 決 議 編 製 本 局 101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34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業 試 驗 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3. 國 外 旅 費 及 出 國 教 育 訓 練 費 : 除 開 會 談 判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10%, 其 中 中 央 研 究 院 新 聞 局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文 化 園 區 管 理 局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監 察 院 審 計 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賦 稅 署 關 稅 總 局 及 所 屬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水 產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茶 業 改 良 場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苗 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花 蓮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東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環 境 檢 驗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臺 灣 省 政 府 福 建 省 政 府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4.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 除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法 務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10%, 其 中 新 聞 局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內 政 部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關 稅 總 局 及 所 屬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主 管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茶 業 改 良 場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福 建 省 政 府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5. 一 般 事 務 費 : 除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辦 理 情 形 35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調 查 局 矯 正 署 及 所 屬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檢 查 局 考 試 院 銓 敘 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監 察 院 審 計 部 審 計 部 新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國 庫 署 關 稅 總 局 及 所 屬 臺 北 市 國 稅 局 臺 灣 省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臺 灣 省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臺 灣 省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高 雄 市 國 稅 局 臺 北 區 支 付 處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財 稅 人 員 訓 練 所 廉 政 署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中 小 企 業 處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茶 業 改 良 場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環 境 保 護 署 主 管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福 建 省 政 府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6. 軍 事 裝 備 設 施 養 護 費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 除 立 法 院 主 管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法 務 部 主 管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保 險 局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考 試 院 銓 敘 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監 察 院 審 計 部 審 計 部 新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關 稅 總 局 及 所 屬 高 雄 市 國 稅 局 臺 北 區 支 付 處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中 小 企 業 處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茶 業 改 良 場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環 境 保 護 署 主 管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福 建 省 政 府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辦 理 情 形 36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7. 設 備 及 投 資 : 除 資 產 作 價 投 資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撥 充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營 舍 整 建 工 程 計 畫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增 撥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立 法 院 主 管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法 務 部 主 管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8%, 其 中 新 聞 局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考 試 院 銓 敘 部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國 庫 署 關 稅 總 局 及 所 屬 臺 北 區 支 付 處 中 小 企 業 處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環 境 保 護 署 主 管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福 建 省 政 府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8.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與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 除 法 律 義 務 支 出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對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與 國 家 同 步 輻 射 研 究 中 心 之 捐 助 衛 生 署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中 小 企 業 處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銓 敘 部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環 境 保 護 署 海 岸 巡 防 署 台 灣 省 政 府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9. 獎 勵 金 : 除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智 慧 財 產 局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10%, 其 中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國 庫 署 高 雄 市 國 稅 局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中 小 企 業 處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勞 工 委 員 會 環 境 保 護 署 海 岸 巡 防 署 福 建 省 政 府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0. 定 額 刪 減 項 目 : 國 防 部 主 管 統 刪 2 億 5,400 萬 元 外 交 部 主 管 統 刪 8,136 萬 6,000 元 教 育 部 主 管 統 刪 1 億 辦 理 情 形 37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5,400 萬 元 大 陸 委 員 會 統 刪 1,000 萬 元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統 刪 1,000 萬 元, 以 上 均 不 另 再 就 用 途 別 統 刪, 並 含 各 委 員 會 審 查 刪 減 數,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三 ) 101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歲 出 預 算, 除 訂 有 契 約 者 依 契 約 所 定 進 度 時 程 給 付 外, 均 應 依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分 配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 四 ) 立 法 院 審 議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時, 通 過 決 議 : 預 算 執 行 時 有 預 算 法 第 62 條 之 1 所 定 政 策 宣 導 之 廣 告 者, 應 由 各 該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按 月 將 預 算 動 支 情 形 ( 含 廣 告 之 主 要 內 容 刊 登 及 播 出 時 間 次 數 及 其 金 額 托 播 對 象 等 ) 予 以 彙 整,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予 以 公 開, 並 函 送 立 法 院 相 關 委 員 會, 惟 部 分 單 位 並 未 遵 照 辦 理 ; 為 利 國 會 及 社 會 大 眾 之 監 督, 自 101 年 度 起, 各 機 關 含 附 屬 單 位 及 依 預 算 法 第 62 條 之 1 所 定 財 團 法 人 於 平 面 媒 體 網 路 媒 體 廣 播 媒 體 及 電 視 媒 體 辦 理 政 策 宣 導 相 關 之 廣 告, 均 應 按 月 於 機 關 網 站 資 訊 公 開 區 中 單 獨 列 示 公 布, 並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按 季 彙 整 送 立 法 院 另 請 審 計 部 自 100 年 度 起, 專 案 查 核 各 機 關 單 位 辦 理 政 策 宣 導 廣 告 等 相 關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併 同 於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中 揭 露 ( 五 ) 立 法 院 審 議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通 過 決 議 自 101 年 度 起, 各 該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書 除 正 式 員 額 外, 亦 應 明 列 以 非 人 事 費 進 用 之 臨 時 人 員 勞 務 採 購 派 遣 人 力 承 攬 人 力 申 用 替 代 役 等 之 詳 細 資 料 ( 包 括 :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內 容 進 用 人 數 經 費 及 各 項 待 遇 獎 金 福 利 ), 以 完 整 表 達 政 府 人 力 運 用 之 配 置, 俾 利 立 法 院 審 議 監 督, 惟 查 各 機 關 預 算 書, 僅 列 示 臨 時 人 員 及 派 遣 人 力 之 簡 略 資 料, 替 代 役 及 承 攬 人 力 則 付 之 闕 如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資 料 顯 示 100 年 3 月 31 日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主 管 機 關 運 用 派 遣 勞 工 計 1 萬 2,582 人, 較 控 管 基 準 日 99 年 1 月 31 日, 減 少 2,932 人, 而 減 少 主 因 在 於 機 關 改 以 勞 務 承 攬 方 式 進 用 或 將 原 填 報 派 遣 勞 工 重 新 認 定 為 勞 務 承 攬 人 力 然 聘 用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及 臨 時 人 員 均 有 控 管 措 施, 唯 獨 承 攬 人 力 沒 有 勞 務 承 攬 與 勞 動 派 遣 實 務 上 區 分 有 模 糊 地 帶, 改 以 勞 務 承 攬 方 式 進 用, 恐 辦 理 情 形 謹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謹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謹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38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有 規 避 控 管 之 嫌 爰 為 利 瞭 解 勞 務 承 攬 人 數 之 消 長 情 形, 自 101 年 度 起, 於 年 度 決 算 向 監 察 院 提 出 時,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勞 務 承 攬 人 數 與 經 費 送 人 事 行 政 局 彙 整 後 公 開 於 網 站 上 ; 且 各 機 關 應 自 102 年 度 起 於 預 算 書 中 列 明 勞 務 承 攬 明 細 資 料 ( 包 括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內 容 預 算 額 度 ), 避 免 派 遣 勞 工 人 數 之 控 管 流 於 形 式 ( 六 ) 審 計 部 98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指 出,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進 用 派 遣 人 力 共 計 約 有 1.4 萬 多 人, 支 用 經 費 達 到 37 億 餘 元 根 據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在 99 年 1 月 調 查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主 管 機 關 ( 不 包 括 地 方 政 府 ) 運 用 派 遣 人 力 的 調 查 顯 示 共 有 15,514 人 ( 不 含 職 業 訓 練 局 2,000 人 ), 都 凸 顯 了 中 央 政 府 大 量 使 用 勞 動 派 遣 的 事 實, 反 映 出 執 政 者 一 味 沉 溺 在 員 額 精 簡 與 組 織 再 造 的 美 夢, 無 視 於 行 政 機 關 的 法 定 核 心 業 務 正 陸 續 由 派 遣 人 力 取 代 中 鄰 近 日 本 中 央 政 府 也 沒 有 使 用 任 何 派 遣 人 力, 目 前 中 央 政 府 使 用 大 量 派 遣 勞 工, 並 非 使 用 在 非 核 心 的 支 援 性 工 作, 有 許 多 是 該 行 政 機 關 的 法 定 核 心 業 務 例 如 : 職 業 訓 練 局 外 勞 組 負 責 審 核 人 員 就 服 中 心 負 責 失 業 登 記 與 認 定 人 員 雪 山 隧 道 的 待 命 消 防 人 員 台 北 捷 運 站 務 人 員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辦 理 水 處 理 廠 及 高 壓 變 電 站 設 施 運 轉 人 員 財 政 部 臺 北 市 國 稅 局 辦 理 國 稅 稽 查 人 員 等 ; 審 計 部 並 嚴 正 指 出, 派 遣 人 員 更 迭 頻 仍 不 諳 法 令, 且 欠 缺 相 關 職 前 教 育, 嚴 重 影 響 公 務 機 關 業 務 之 遂 行, 甚 而 造 成 民 眾 間 之 糾 紛, 並 將 損 及 政 府 形 象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應 按 季 全 面 清 查 各 行 政 機 關 運 用 派 遣 勞 工 有 無 此 情 形, 以 杜 爭 議 ( 七 ) 行 政 院 於 99 年 8 月 27 日 就 政 府 機 關 使 用 派 遣 亂 象 發 布 行 政 院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規 範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公 立 學 校 及 國 營 事 業 使 用 派 遣 人 力, 地 方 政 府 也 必 須 準 用 這 項 規 定 惟 查, 該 要 點 存 有 下 列 缺 失 : 1. 目 前 許 多 機 關 使 用 派 遣 的 範 圍 已 超 出 該 要 點 所 訂 之 5 項 可 使 用 派 遣 之 工 作 類 型, 就 是 以 派 遣 人 力 執 行 公 權 力 的 核 心 業 務, 公 然 違 反 該 項 規 定 該 注 意 事 項 非 但 沒 有 訂 出 落 日 條 款, 嚴 格 限 制 非 該 5 項 工 作 類 型 的 派 辦 理 情 形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39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遣, 在 契 約 期 滿 之 後 不 得 再 使 用, 反 而 還 訂 定 走 後 門 條 款, 建 議 可 以 改 用 勞 務 承 攬 臨 時 人 員 或 其 他 人 力 進 用 方 式 辦 理, 無 異 是 將 派 遣 淪 為 自 然 人 承 攬 的 惡 性 循 環 2. 缺 乏 對 派 遣 公 司 的 直 接 監 督, 僅 規 定 一 旦 發 生 違 法 事 項, 可 要 求 勞 動 檢 查 及 處 罰 鍰, 但 對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於 事 無 補 3. 缺 乏 派 遣 勞 工 的 申 訴 管 道 與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若 只 讓 派 遣 勞 工 向 要 派 單 位 申 訴, 以 公 務 機 關 的 保 守 性 格, 恐 缺 乏 第 三 者 之 監 督 機 制 爰 要 求 : 1.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應 會 同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於 3 個 月 內 清 查, 超 出 5 項 工 作 類 型 違 反 該 要 點 的 部 會, 並 於 半 年 內 改 正 之 2.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應 扮 演 更 積 極 的 角 色, 在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上 進 行 更 嚴 格 細 密 的 監 督 條 款, 一 旦 違 約 就 必 須 在 內 部 就 對 派 遣 公 司 進 行 懲 罰 性 罰 款 以 及 禁 止 後 續 招 標 資 格 的 條 款, 而 不 是 以 緩 不 濟 急 的 外 部 勞 動 檢 查 處 理 ( 八 ) 立 法 院 於 審 議 99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通 過 主 決 議, 要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須 對 中 央 各 機 關 勞 務 採 購 進 行 查 察 工 作, 以 確 保 廣 大 勞 工 權 益 惟 查 勞 工 委 員 會 於 99 年 1 月 針 對 各 部 會 派 遣 人 力 之 派 遣 事 業 單 位 所 進 行 的 勞 動 檢 查, 完 全 合 乎 勞 動 相 關 法 令 之 比 率 僅 達 21.66%, 換 句 話 說, 約 有 八 成 的 廠 商 涉 及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勞 工 委 員 會 不 僅 未 持 續 追 蹤 各 機 關 及 違 規 廠 商 改 善 情 形, 也 未 定 期 對 政 府 機 關 勞 務 採 購 進 行 專 案 勞 動 檢 查 鑑 於 公 部 門 派 遣 勞 工 勞 資 糾 紛 時 有 所 聞,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每 半 年 就 政 府 機 關 勞 務 採 購 專 案 勞 動 檢 查, 並 依 法 公 布 違 法 派 遣 事 業 單 位 名 單, 作 為 其 他 公 部 門 勞 務 採 購 之 資 格 要 件, 以 維 派 遣 勞 工 之 勞 動 權 益 ( 九 ) 2005 年 起 卡 債 風 暴 促 使 銀 行 拋 售 呆 帳, 將 債 權 轉 予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惟 債 務 催 收 業 務 之 執 行 良 莠 不 齊, 影 響 數 十 萬 債 務 人 權 益,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及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迄 今 未 能 就 該 行 業 之 管 理 提 出 具 體 辦 法 ;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法 務 部 等 單 辦 理 情 形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40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位, 應 於 3 個 月 內, 就 該 類 業 務 之 執 行 及 行 業 之 管 理 提 出 具 體 規 範, 送 立 法 院 相 關 委 員 會 審 查 ( 十 ) 針 對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為 處 理 不 良 債 權, 多 將 這 些 不 良 債 權 以 低 價 ( 約 為 債 務 金 額 的 二 ~ 三 成 ) 轉 賣 予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而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在 取 得 這 些 不 良 債 權 後, 則 以 各 種 方 式 向 債 務 人 催 收 債 款, 其 利 潤 為 收 回 債 款 與 買 進 債 權 的 價 差 但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為 謀 取 更 大 的 利 潤, 往 往 無 視 現 今 放 款 利 率 的 行 情, 仍 以 過 去 高 利 率 時 代 10% 以 上 的 利 率 標 準 計 算 債 款, 利 上 滾 利 的 結 果, 十 多 年 的 債 務 的 累 計 的 利 息 動 輒 高 於 本 金, 甚 至 倍 數 於 本 金, 沉 重 的 利 息 壓 力, 更 讓 債 務 人 不 得 翻 身 政 府 近 年 來 為 讓 諸 多 的 卡 奴 與 債 務 人 有 重 生 機 會, 透 過 債 務 協 商 機 制 的 建 立 與 債 清 條 例 的 制 定, 讓 債 務 人 在 合 情 合 理 的 狀 況 下 進 行 債 務 解 決, 但 是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以 此 種 不 合 理 的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墊 高 債 務 門 檻, 不 但 增 加 債 務 人 的 負 擔, 讓 還 款 難 度 增 加 ; 更 讓 政 府 救 濟 人 民 困 難 的 美 意 大 打 折 扣 建 議 行 政 院 責 成 主 管 機 關 應 在 3 個 月 內 針 對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催 收 債 款 的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進 行 全 面 的 調 查 與 了 解, 並 制 訂 一 套 合 理 的 利 息 計 算 之 管 理 機 制 供 遵 循 ( 十 一 ) 房 屋 是 家 庭 維 繫 之 根 基, 也 是 國 人 一 輩 子 努 力 的 目 標, 但 部 分 民 眾 或 一 時 財 務 管 理 不 當, 或 經 濟 不 景 氣 被 裁 員 失 業 突 遭 意 外 等 種 種 因 素, 以 致 暫 時 還 不 出 債 款 或 房 貸, 即 面 臨 房 屋 被 拍 賣 的 命 運 ; 但 多 數 民 眾 面 臨 債 務 並 非 不 想 解 決, 其 遭 遇 的 困 頓 可 能 也 是 一 時 的 周 轉 不 靈, 但 是 動 輒 以 拍 賣 房 屋 的 催 債 方 式, 不 僅 讓 債 務 人 長 年 的 努 力 付 諸 流 水, 家 庭 也 面 臨 分 崩 離 析, 尤 有 甚 者, 更 有 債 務 人 因 此 走 上 絕 路 基 於 政 府 應 保 障 人 民 的 基 本 的 居 住 權, 建 議 行 政 院 責 成 相 關 單 位 收 集 國 外 做 法, 如 日 本, 在 債 權 人 與 法 官 同 意 下, 債 務 人 於 更 生 期 間 可 以 僅 繳 房 貸 利 息, 至 更 生 期 間 結 束 後, 才 繼 續 平 均 償 還 本 金 與 利 息 等 等, 並 在 3 個 月 內 研 擬 一 套 合 乎 社 會 正 義 保 障 人 民 居 住 權 的 政 策 與 配 套 措 施, 讓 債 務 人 在 償 還 債 務 的 同 時, 仍 可 保 有 一 生 努 力 打 拼 的 安 身 之 所 ( 十 二 )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對 於 其 所 投 資 公 私 合 營 事 業 之 控 管 作 業, 主 要 藉 由 指 派 之 公 股 董 事 代 表 於 董 事 會 中 表 達 意 見 並 參 與 決 策 查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99 年 度 間 合 計 派 任 有 99 辦 理 情 形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本 局 尚 無 投 資 公 私 合 營 事 業 41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名 公 股 董 事 代 表, 惟 其 中 有 14 名 公 股 董 事 代 表 約 占 所 有 公 股 董 事 代 表 之 14%, 其 親 自 出 席 董 事 會 情 形 未 達 八 成, 更 有 6 名 公 股 董 事 代 表 其 親 自 出 席 董 事 會 情 形 甚 未 達 當 年 度 應 出 席 次 數 之 六 成 現 行 中 央 各 機 關 對 於 所 管 轄 之 公 股 董 事 代 表 親 自 出 席 董 事 會 情 形, 雖 訂 定 有 管 理 考 核 規 定, 如 財 政 部 對 於 一 般 董 事 代 表 要 求 約 67% 之 出 席 率, 交 通 部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則 要 求 50% 之 親 自 出 席 率, 但 標 準 過 於 寬 鬆, 未 盡 周 延 行 政 院 應 責 成 相 關 機 關 加 強 督 促 公 股 董 事 代 表 親 自 出 席 董 事 會, 並 落 實 對 公 股 代 表 之 監 督 考 核 ( 十 三 ) 立 法 院 審 查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通 過 決 議 當 前 都 會 區 房 價 高 漲 為 首 要 民 怨, 為 避 免 中 國 大 陸 及 外 國 資 金 不 當 炒 作 房 市 導 致 房 價 不 正 常 飆 漲, 影 響 我 國 國 民 取 得 自 用 住 宅, 內 政 部 應 即 檢 討 修 正 大 陸 及 外 國 取 得 我 國 不 動 產 之 相 關 法 令, 並 建 立 總 量 管 制 措 施, 於 第 7 屆 第 7 會 期 中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以 保 障 國 民 居 住 人 權 經 查 內 政 部 於 100 年 8 月 24 日 始 將 報 告 函 送 立 法 院, 未 符 合 決 議 要 求 時 間 又, 該 部 報 告 指 管 制 尚 屬 適 當, 亦 未 發 現 大 陸 資 金 有 不 當 炒 作 房 地 產 情 事, 是 以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取 得 設 定 或 移 轉 不 動 產 物 權 許 可 辦 法 目 前 尚 無 須 修 正 惟, 該 辦 法 僅 管 理 不 動 產 物 權 之 取 得 及 移 轉, 陸 資 購 買 炒 作 預 售 屋 係 屬 權 利 移 轉, 迄 今 無 法 可 管 爰 要 求 相 關 部 會 重 新 檢 討 相 關 法 令, 並 研 議 建 立 總 量 管 制 措 施, 按 季 統 計 並 公 布 大 陸 資 金 投 資 我 國 不 動 產 情 形, 以 防 杜 不 當 炒 作, 落 實 居 住 正 義 ( 十 四 ) 有 鑑 於 花 蓮 縣 公 有 土 地 占 百 分 之 八 十 六, 台 東 縣 則 高 達 百 分 之 九 十 一 點 三, 比 例 之 高 使 土 地 使 用 屢 受 限 制 行 政 院 近 期 討 論 國 土 復 育 策 略 方 案 中 指 出, 不 再 辦 理 公 地 放 領 政 策, 其 執 行 面 站 在 北 部 都 會 區 的 角 度, 並 不 符 合 花 東 地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對 於 自 日 據 時 期 即 開 始 耕 作 的 農 民 來 說, 等 於 被 迫 做 一 輩 子 的 佃 農, 始 終 無 法 擁 有 屬 於 自 己 的 土 地 所 有 權 且 現 行 花 東 公 有 土 地 使 用 問 題 錯 綜 複 雜, 政 府 對 於 公 有 土 地 的 管 理 使 用 愈 趨 嚴 格, 動 輒 採 取 強 硬 手 段, 強 制 移 除 農 民 地 上 作 物, 並 要 求 拆 屋 還 辦 理 情 形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42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地, 引 起 許 多 民 怨 爰 建 請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及 相 關 單 位 檢 討 現 行 公 有 土 地 劃 定 範 圍 及 使 用 限 制 合 理 性, 並 提 出 調 查 報 告 ; 行 政 院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花 東 公 有 土 地 放 領 辦 法, 以 維 花 東 民 眾 權 益 ( 十 五 ) 去 任 務 化 法 規 鬆 綁 減 少 政 府 干 預 等 為 國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政 策 推 動 之 重 要 考 量, 且 屬 政 府 對 參 與 民 營 化 投 資 者 應 有 之 信 賴 保 護, 惟 基 於 公 款 有 效 使 用, 行 政 院 應 要 求 各 主 管 機 關 對 公 股 持 股 低 於 50% 之 轉 投 資 事 業 確 實 依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 條 第 3 項 及 預 算 法 第 41 條 第 3 項 規 定 辦 理 另 外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係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成 立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其 公 股 持 有 比 率 未 達 50%, 爰 重 大 營 運 事 項 需 經 由 公 司 股 東 會 決 議, 至 該 公 司 預 算 書 擬 訂 屬 公 司 自 治 事 項, 若 強 行 要 求 將 其 預 算 書 送 交 立 法 院 審 議, 若 立 法 院 審 議 結 果 決 議 將 董 事 會 及 股 東 會 通 過 之 預 算 予 以 變 更, 恐 對 公 司 治 理 產 生 衝 擊, 並 涉 及 法 制 上 之 爭 議 辦 理 情 形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 十 二 ) 二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決 議 部 分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針 對 特 定 業 別 辦 理 專 案 檢 查, 執 行 較 深 入 之 檢 查 作 業 後, 應 將 金 檢 情 況 揭 露 清 楚, 如 此 才 能 督 促 業 者 積 極 改 正 錯 誤, 同 時 亦 可 使 民 眾 了 解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對 重 大 專 案 之 查 核 成 果 惟 99 年 度 執 行 授 信 及 逾 放 檢 查 10 家 次, 對 於 逾 放 檢 查 結 果 僅 以 逾 期 放 款 有 未 依 規 定 列 報 一 語 帶 過 ; 至 於 信 用 合 作 社 現 金 盤 點 及 查 庫 11 家 次 保 險 經 紀 人 代 理 人 公 司 12 家 次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6 家 次 均 未 揭 露, 揭 露 程 度 明 顯 不 足,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應 適 時 公 布 主 要 檢 查 缺 失, 以 落 實 檢 查 成 效 1. 檢 查 缺 失 之 導 正, 除 提 列 檢 查 意 見 促 請 改 善 外, 另 適 時 邀 集 金 融 機 構 總 稽 核 召 開 座 談 會, 及 透 過 公 會 舉 辦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向 業 者 宣 導 重 要 監 理 措 施 及 常 見 缺 失 態 樣, 促 請 業 者 提 升 內 部 控 制 ; 年 度 終 了 時 另 彙 整 當 年 度 主 要 檢 查 缺 失, 說 明 正 確 作 法 2. 本 會 公 布 100 年 度 主 要 檢 查 缺 失, 揭 露 範 圍 已 涵 蓋 一 般 及 專 案 檢 查, 篩 選 發 生 頻 率 較 高 或 性 質 較 特 殊 之 缺 失, 依 業 別 揭 露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