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強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宣 導 計 畫 壹 目 的 : 為 協 助 民 眾 遠 離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危 險, 由 各 機 關 本 於 權 責, 分 工 合 作 全 面 推 動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各 項 措 施, 並 持 續 辦 理 宣 導, 以 杜 絕 一 氧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簽 呈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1公告[1].rtf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4D F736F F 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T????????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一、 資格條件:


BSP 烤箱 - 封面-2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4D F736F F D D 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項次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參、計畫目標及內容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6-1-1極限的概念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Layout 1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3-4.tpf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貳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一 推 動 公 務 人 才 培 育 二 建 構 以 人 為 本 的 人 事 措 施 三 提 升 行 政 績 效 與 服 務 品 質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1 提 升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成 效 評 估 評 估 體 制 方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七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內 之 人 口, 其 排 列 次 序 如 下 : 一 戶 長 二 受 僱 人 三 學 生 四 收 容 人 五 其 他 成 員 六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戶 長 另 設 有 共 同 生 活 戶 或 單 獨 生 活 戶 者, 應 註 明 其 戶 籍 地 址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壹、總 則

教育實習問與答: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1234.pdf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目 錄 CONTENTS

七 經 費 預 估 : ( 一 ) 本 案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經 費 補 助 每 位 出 國 考 察 央 團 教 師 至 多 新 臺 幣 肆 萬 伍 仟 柒 佰 伍 拾 元 ( 含 機 票 ) ( 二 ) 不 足 款 項 由 參 與 人 員 自 行 負 擔 ( 三 )

03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BOT_BS_audited_96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Transcription:

受 文 者 :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函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23143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北 新 路 3 段 200 號 8 樓 ( 消 防 署 ) 聯 絡 人 : 陳 韋 仁 聯 絡 電 話 :02-89114119#9325 傳 真 :02-89114276 電 子 信 箱 :761136@nfa.gov.tw 裝 訂 線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發 文 字 號 : 內 授 消 字 第 1010825279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主 旨 (10108252790-1.doc, 共 1 個 電 子 檔 案 ) 主 旨 : 檢 送 加 強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宣 導 計 畫 1 份, 惠 請 依 宣 導 計 畫 規 劃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並 請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於 101 年 11 月 15 日 前 訂 定 細 部 執 行 計 畫 函 送 本 部 消 防 署 備 查,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相 關 文 號 : 本 部 99 年 2 月 3 日 台 內 消 字 第 0990820010 號 函 二 旨 揭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 每 年 度 12 月 1 日 起 至 翌 年 3 月 31 日 止 正 本 :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教 育 部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行 政 院 發 言 人 辦 公 室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社 會 司 本 部 營 建 署 警 政 署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各 台 灣 區 瓦 斯 器 材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副 本 : 本 部 消 防 署 (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組 ) 101/10/24 電 子 公 文 16:02:46 交 換 章 第 1 頁 共 1 頁

加 強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宣 導 計 畫 壹 目 的 : 為 協 助 民 眾 遠 離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危 險, 由 各 機 關 本 於 權 責, 分 工 合 作 全 面 推 動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各 項 措 施, 並 持 續 辦 理 宣 導, 以 杜 絕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案 件, 維 護 民 眾 生 命 安 全 貳 預 期 目 標 : 一 整 合 各 政 府 機 關 資 源, 全 面 加 強 辦 理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之 相 關 措 施 二 妥 適 運 用 各 學 校 民 間 公 司 團 體 之 宣 導 管 道, 協 請 多 方 配 合 加 強 辦 理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宣 導 三 有 效 提 升 民 眾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之 安 全 觀 念, 減 少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所 致 死 傷 案 件 參 辦 理 機 關 : 一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辦 理 機 關 : 經 濟 部 ( 能 源 局 標 準 檢 驗 局 )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發 言 人 辦 公 室 交 通 部 ( 中 央 氣 象 局 ) 衛 生 署 ( 國 民 健 康 局 ) 內 政 部 ( 營 建 署 社 會 司 警 政 署 (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 消 防 署 ) 及 各 肆 執 行 期 程 : 每 年 度 12 月 1 日 起 至 翌 年 3 月 底 止 伍 執 行 措 施 ( 表 列 如 附 件 1): 一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 ( 一 ) 定 期 整 合 本 計 畫 相 關 辦 理 機 關 之 執 行 情 形, 並 依 執 行 結 果 檢 討 修 訂 本 計 畫 ( 二 )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持 續 辦 理 燃 氣 熱 水 器 及 其 配 管 承 裝 業 複 訓 課 程 ( 三 ) 設 計 製 作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文 宣 資 料 ( 如 短 片 海 報 廣 播 插 播 帶 ), 透 過 媒 體 宣 導 民 眾 防 範 觀 念 1

( 四 ) 辦 理 燃 氣 熱 水 器 更 換 遷 移 補 助 案 之 計 畫 訂 定 各 縣 市 補 貼 額 度 分 配 廠 商 資 格 規 範 案 件 核 銷 績 效 評 核 及 獎 勵 等 相 關 事 宜 ( 五 ) 辦 理 各 ( 消 防 局 )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法 令 講 習 ( 六 ) 彙 整 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災 例 二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 針 對 使 用 天 然 氣 之 用 戶 辦 理 宣 導 : ( 一 ) 透 過 媒 體 宣 導 民 眾 注 意 天 然 氣 熱 水 器 及 爐 具 使 用 安 全 ( 二 ) 協 調 與 督 導 天 然 氣 公 司 執 行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宣 導 與 輔 導 協 助 用 戶 執 行 改 善 作 業 三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 落 實 熱 水 器 檢 驗 機 制 : ( 一 ) 落 實 燃 氣 器 具 安 全 檢 驗 機 制, 避 免 不 合 格 之 熱 水 器 危 害 民 眾 使 用 安 全 ( 二 ) 熱 水 器 製 造 出 廠 時, 於 正 面 貼 附 使 用 安 全 警 語, 提 醒 消 費 者 使 用 熱 水 器 時 注 意 保 持 通 風 以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四 教 育 部 : ( 一 ) 強 化 學 生 寄 宿 舍 之 安 全 : 1 加 強 檢 查 及 改 善 校 內 學 生 宿 舍 熱 水 器 設 備 及 建 築 通 風 環 境 2 協 請 當 地 消 防 單 位 共 同 訪 視 學 生 校 外 寄 宿 場 所, 如 有 發 現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潛 勢, 輔 導 改 善 3 協 請 當 地 消 防 單 位 共 同 宣 導 寄 宿 校 外 學 生 自 我 診 斷 危 險 因 子, 注 意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 二 ) 加 強 學 生 之 安 全 防 範 觀 念 : 1 建 請 將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防 範 觀 念 修 正 納 入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教 育 課 程 燃 燒 與 滅 火 或 天 然 災 害 與 防 治 等 相 關 課 程 中, 以 普 及 教 育 並 自 幼 紮 根 2 函 請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校 聯 絡 當 地 消 防 單 位, 提 供 防 範 2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宣 導 資 料, 於 寒 流 來 襲 時 提 醒 學 生 家 長 注 意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事 件 之 發 生 五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 一 ) 督 導 所 屬 落 實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發 揮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管 理 機 制, 自 主 診 斷 所 屬 住 戶 之 居 家 安 全 品 質, 透 過 管 理 組 織 的 自 治 管 理, 共 同 維 護 居 住 安 全, 減 低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危 害 事 件 發 生 ( 二 ) 協 調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營 造 業 室 內 設 計 公 司 等 機 構, 特 別 注 意 建 築 物 供 居 室 使 用 場 所 之 通 風 設 計 及 施 工 過 程 ( 三 ) 宣 導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集 合 住 宅 管 道 間 之 強 制 排 氣 設 備 或 逆 止 閥 門, 以 有 效 排 出 阻 絕 住 戶 處 所 產 生 之 一 氧 化 碳 或 污 濁 氣 體, 避 免 因 管 道 間 逆 風 倒 灌 自 然 通 風 作 用, 造 成 住 戶 二 次 施 工 堵 住 管 道 ( 為 避 免 浴 廁 間 流 通 異 味 ) 及 一 氧 化 碳 擴 散 危 險 ( 四 ) 加 強 宣 導 住 家 陽 台 加 蓋 對 於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意 外 發 生 之 影 響 性, 以 避 免 民 眾 因 住 家 環 境 通 風 不 良 而 造 成 中 毒 事 件 六 衛 生 署 ( 國 民 健 康 局 ): 透 過 當 地 衛 生 局 及 醫 療 衛 生 團 體 實 施 宣 導, 教 育 民 眾 瞭 解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症 狀 及 中 毒 病 患 緊 急 處 理 方 式 七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行 政 院 發 言 人 辦 公 室 交 通 部 ( 中 央 氣 象 局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 ( 一 ) 於 發 布 報 導 低 溫 特 報 時, 宣 導 民 眾 使 用 熱 水 器 及 瓦 斯 爐 等 爐 具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環 境 通 風 狀 況, 以 避 免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 二 ) 由 行 政 院 發 言 人 辦 公 室 運 用 公 益 媒 體 宣 導 通 路, 協 助 播 放 宣 導 短 片 廣 播 及 電 子 字 幕 機 共 同 實 施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安 全 宣 導 3

八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 運 用 關 懷 弱 勢 族 群 訪 視 及 慰 問 獨 居 老 人 之 時 機, 併 案 宣 導 居 家 安 全 訪 視 診 斷 九 : ( 一 ) 依 照 本 計 畫 內 容, 依 轄 區 特 性 訂 定 細 部 執 行 計 畫, 計 畫 施 行 期 間 為 每 年 12 月 1 日 起 至 翌 年 3 月 底 止, 並 於 每 年 11 月 15 日 前 函 報 內 政 部 ( 消 防 署 ) 備 查 ( 二 ) 聯 合 民 政 教 育 行 政 社 會 勞 工 公 所 等 政 府 公 部 門, 除 透 過 各 種 公 開 場 合 媒 體 通 路 加 強 宣 導 外, 並 協 請 各 縣 市 燃 氣 供 應 業 者 ( 如 天 然 氣 公 司 瓦 斯 行 ) 相 關 公 會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民 間 志 工 團 隊 學 校 及 社 會 團 體 民 間 公 司 等, 全 力 配 合 加 強 宣 導 ( 三 ) 印 製 相 關 宣 導 資 料, 廣 為 發 放 宣 導 ( 四 ) 辦 理 燃 氣 熱 水 器 更 換 遷 移 補 助 案 件 之 轄 區 宣 導 合 格 廠 商 清 冊 建 置 申 請 案 件 受 理 及 核 銷 裝 設 情 形 查 驗 及 統 計 報 表 陳 報 等 相 關 事 宜 ( 五 ) 針 對 轄 內 資 訊 不 足 或 偏 遠 社 區, 應 強 化 宣 導 作 為, 以 有 效 提 升 該 等 區 域 民 眾 之 安 全 觀 念 ( 六 ) 必 要 時 將 細 部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提 報 所 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首 長 主 持 之 公 共 安 全 會 報 或 治 安 會 報, 以 秉 持 政 府 一 體 之 精 神, 共 同 落 實 相 關 工 作 ( 七 ) 分 析 轄 內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災 例 發 生 原 因 地 域 性 及 氣 象 型 態 等 相 關 資 訊, 並 針 對 相 關 預 防 措 施 之 執 行 情 形 辦 理 檢 討, 於 4 月 15 日 前 函 報 內 政 部 ( 消 防 署 ) ( 八 ) 於 檢 討 轄 內 執 行 績 效 及 一 氧 化 碳 發 生 案 例 後,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一 次 法 規 及 宣 導 重 點 之 講 習 訓 練, 以 強 化 管 理 措 施 陸 注 意 事 項 : 一 於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間 (12 月 1 日 至 翌 年 3 月 31 日 ), 如 遇 4

連 續 假 期 ( 如 春 節 ) 或 發 布 低 溫 特 報, 請 各 辦 理 機 關 加 強 執 行 相 關 宣 導 措 施 二 於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間, 請 各 辦 理 機 關 本 諸 權 責 每 月 彙 整 當 月 份 執 行 成 果 並 填 寫 附 件 2 之 成 果 表 ( 具 體 填 寫 執 行 內 容 並 量 化 相 關 數 據 ), 於 翌 月 5 日 前 函 送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彙 整 三 有 關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之 宣 導 影 片 海 報 等, 公 布 於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防 災 知 識 網 之 下 載 專 區 內 ( 網 址 http://www.nfa.gov.tw/nfa_k/index.aspx), 請 各 辦 理 機 關 自 行 運 用 加 強 宣 導, 並 於 機 關 網 頁 設 置 該 頁 面 連 結 功 能, 以 提 供 民 眾 參 考 柒 經 費 : 由 各 辦 理 機 關 自 行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本 計 畫 相 關 事 宜 捌 督 導 考 評 及 獎 懲 : 一 由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擇 重 點 轄 區 辦 理 督 導 事 宜, 必 要 時 並 得 聯 合 其 他 辦 理 機 關 實 施 督 導 事 宜 二 由 各 辦 理 機 關 自 行 針 對 權 責 執 行 措 施 制 定 考 評 及 獎 懲 事 宜 三 各 應 針 對 細 部 執 行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辦 理 考 評, 並 評 定 轄 內 單 位 及 個 人 辦 理 之 優 劣 情 形, 辦 理 獎 懲 事 宜 玖 本 計 畫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補 充 或 修 正 之 5

加 強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宣 導 計 畫 辦 理 機 關 執 行 措 施 分 工 表 項 次 實 施 項 目 辦 理 機 關 計 畫 之 訂 定 與 檢 討 : 一 ( 一 ) 整 合 檢 討 與 修 訂 本 計 畫 ( 一 )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 二 )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轄 區 特 性 訂 定 函 ( 二 ) 報 檢 討 修 正 細 部 執 行 計 畫 二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持 續 辦 理 燃 氣 熱 水 器 及 其 配 管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承 裝 業 複 訓 課 程 三 設 計 製 作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文 宣 資 料 ( 如 短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片 海 報 廣 播 插 播 帶 ) 四 辦 理 燃 氣 熱 水 器 更 換 遷 移 補 助 案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五 六 七 八 九 附 件 1 針 對 所 屬 辦 理 一 氧 化 碳 相 關 法 規 宣 導 措 施 之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研 討 會 或 講 習 訓 練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案 例 之 彙 整 分 析 : ( 一 ) 彙 整 全 國 各 直 轄 市 縣 市 之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 一 )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案 例 ( 二 ) ( 二 ) 分 析 轄 內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災 例 相 關 資 訊 使 用 天 然 氣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防 範 措 施 : ( 一 ) 宣 導 民 眾 注 意 天 然 氣 熱 水 器 及 爐 具 使 用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安 全 ( 二 ) 協 調 與 督 導 天 然 氣 公 司 執 行 相 關 宣 導 並 輔 導 協 助 用 戶 執 行 改 善 作 業 落 實 熱 水 器 檢 驗 機 制 : ( 一 ) 落 實 燃 氣 器 具 安 全 檢 驗 機 制, 避 免 不 合 格 之 熱 水 器 危 害 民 眾 使 用 安 全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 二 ) 熱 水 器 製 造 出 廠 時, 於 正 面 貼 附 使 用 安 全 警 語, 提 醒 消 費 者 使 用 熱 水 器 時 注 意 保 持 通 風 強 化 學 生 寄 宿 舍 之 安 全 措 施 : ( 一 ) 加 強 檢 查 及 改 善 校 內 學 生 宿 舍 熱 水 器 設 教 育 部 備 及 建 築 通 風 環 境 ( 二 ) 協 請 當 地 消 防 單 位 共 同 訪 視 學 生 校 外 寄 宿 場 所, 如 有 發 現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潛 勢, 輔 6

十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導 改 善 ( 三 ) 協 請 當 地 消 防 單 位 共 同 宣 導 寄 宿 校 外 學 生 自 我 診 斷 危 險 因 子, 注 意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加 強 學 生 之 安 全 防 範 觀 念 : ( 一 ) 建 請 將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防 範 觀 念 修 正 納 入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教 育 課 程 燃 燒 與 滅 火 或 天 然 災 害 與 防 治 等 相 關 課 程 中, 教 育 部 以 普 及 教 育 並 自 幼 紮 根 ( 二 ) 函 請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校 聯 絡 當 地 消 防 單 位, 提 供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宣 導 資 料, 於 寒 流 來 襲 時 提 醒 學 生 家 長 注 意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事 件 之 發 生 建 築 物 通 風 安 全 管 理 : ( 一 ) 督 導 所 屬 落 實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發 揮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管 理 機 制, 自 主 診 斷 所 屬 住 戶 之 居 家 安 全 品 質 ( 二 ) 協 調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營 造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業 室 內 設 計 公 司 等 機 構, 特 別 注 意 建 築 物 供 居 室 使 用 場 所 之 通 風 設 計 及 施 工 過 程 ( 三 ) 督 導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集 合 住 宅 管 道 間 之 強 制 排 氣 設 備 或 逆 止 閥 門 ( 四 ) 加 強 宣 導 住 家 陽 台 加 蓋 對 於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意 外 發 生 之 影 響 性 透 過 當 地 衛 生 局 及 醫 療 衛 生 團 體 實 施 宣 導, 教 衛 生 署 ( 國 民 健 康 局 ) 育 民 眾 瞭 解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症 狀 及 中 毒 病 患 緊 急 處 理 方 式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建 立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預 警 機 制 : 行 政 院 發 言 人 辦 公 室 於 發 布 報 導 低 溫 特 報 時, 宣 導 民 眾 使 用 熱 水 器 交 通 部 ( 中 央 氣 象 局 ) 及 瓦 斯 爐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環 境 通 風 狀 況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 警 察 廣 播 電 台 ) 運 用 公 益 媒 體 宣 導 通 路, 協 助 播 放 宣 導 短 片 行 政 院 發 言 人 辦 公 室 廣 播 及 電 子 字 幕 機 以 實 施 宣 導 運 用 關 懷 弱 勢 族 群 訪 視 及 慰 問 獨 居 老 人 之 時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機, 併 案 宣 導 居 家 安 全 訪 視 診 斷 7

十 六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轄 區 特 性, 運 用 政 府 公 部 門 及 各 公 民 營 機 構 志 工 團 隊 等 力 量 辦 理 宣 導, 並 針 對 轄 內 資 訊 不 足 或 偏 遠 社 區 強 化 相 關 宣 導 作 為 8

附 件 2 ( 機 關 名 稱 ) 加 強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宣 導 執 行 成 果 表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宣 導 通 路 類 型 及 執 行 措 施 ( 範 例 ) 動 態 宣 導 活 動 : ( 一 ) 特 定 節 日 宣 導 : 如 119 消 防 節 ( 二 ) 召 開 記 者 會 報 紙 座 談 會 ( 三 ) 辦 理 防 災 宣 導 活 動 講 習 與 演 習 電 視 電 影 院 廣 播 等 媒 體 : ( 一 ) 於 各 有 ( 無 ) 線 電 電 視 頻 道 電 影 院 公 益 廣 告 時 段 廣 播 電 台 播 出 宣 導 短 片 節 目 廣 播 劇 等, 或 透 過 相 關 傳 播 媒 體 協 助 播 放 ( 二 ) 運 用 各 演 習 活 動 或 事 件 等, 透 過 電 視 現 場 轉 播 或 專 訪 予 以 宣 傳 報 導 平 面 媒 體 : 於 新 聞 報 紙 版 面 雜 誌 版 面 及 其 他 公 私 營 出 版 刊 物 等 刊 登 宣 導 海 報 或 消 息 稿 等 資 訊 戶 外 媒 體 : ( 一 ) 於 火 車 站 等 電 視 牆 播 出 宣 導 短 片 ( 二 ) 於 火 車 站 捷 運 站 等 戶 外 燈 箱 或 看 板 刊 登 海 報 ( 三 ) 運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車 廂 刊 登 廣 告 ( 四 ) 運 用 電 信 業 者 簡 訊 辦 理 宣 導 政 府 與 公 私 營 機 構 : ( 一 ) 利 用 各 政 府 機 關 ( 如 各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村 ( 里 ) 民 辦 公 室 ) 場 所 懸 掛 紅 布 條 或 海 報 ( 二 ) 由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燃 氣 供 應 業 者 民 間 志 工 團 體 等 人 員 辦 理 居 家 訪 視 ( 三 ) 學 校 加 強 學 生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網 際 網 路 :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宣 導 防 範 資 訊 其 他 : 上 述 未 列 舉 之 宣 導 作 為, 如 設 計 製 作 相 關 宣 導 文 宣 宣 導 品 等 執 行 成 果 年 月 份 ( 一 ) 辦 理 宣 導 記 者 會 場, 座 談 會 場 ( 二 )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場 ( 一 ) 於 各 有 ( 無 ) 線 電 電 視 頻 道 電 影 院 公 益 廣 告 時 段 廣 播 電 台 播 出 宣 導 短 片 次, 宣 導 時 間 共 秒 ( 二 ) 運 用 各 演 習 活 動 宣 導 次, 宣 導 時 間 共 分 鐘 ( 三 ) 運 用 電 視 電 視 現 場 轉 播 或 專 訪 宣 導 次, 宣 導 時 間 共 計 分 鐘 於 新 聞 報 紙 版 面 雜 誌 版 面 及 其 他 公 私 營 出 版 刊 物 等 刊 登 宣 導 海 報 或 消 息 稿 共 計 次 ( 一 ) 於 火 車 站 等 電 視 牆 播 出 宣 導 短 片 次, 宣 導 時 間 共 秒 ( 二 ) 於 火 車 站 捷 運 站 等 戶 外 燈 箱 或 看 板 刊 登 海 報 處, 刊 登 時 間 共 日 ( 三 ) 運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車 廂 刊 登 廣 告 共 日 ( 四 ) 運 用 電 信 業 者 簡 訊 辦 理 宣 導 次 ( 一 ) 利 用 各 政 府 機 關 懸 掛 紅 布 條 或 海 報 日 ( 二 ) 由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燃 氣 供 應 業 者 民 間 志 工 團 體 等 人 員 辦 理 居 家 訪 視 戶 ( 三 ) 學 校 加 強 學 生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次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宣 導 防 範 資 訊, 宣 導 期 間 共 計 日, 宣 導 網 址 為 : 製 作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相 關 宣 導 文 宣 張, 宣 導 品 件, 分 送 民 眾 加 強 豈 導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