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8 23:37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53.1133.d.20140218.2337.277.html 作 者 简 介 : 陈 舒 雯 (1989.8- ), 女, 河 南 信 阳 人, 郑 州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2011 级 硕 士 研 究 生, 社 会 保 障 专 业, 研 究 方 向 : 社 会 福 利 与 救 助 取 消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重 新 定 位 政 府 角 色 基 于 福 利 三 角 理 论 的 分 析 陈 舒 雯 ( 郑 州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河 南 郑 州 450001) 摘 要 : 计 划 经 济 时 代 的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是 由 国 家 对 公 务 员 的 医 疗 费 用 予 以 全 部 买 单, 伴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深 入 和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暴 露 出 许 多 弊 端 国 务 院 于 1998 年 12 月 发 布 关 于 建 立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决 定 要 求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进 行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所 有 用 人 单 位 ( 包 括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及 其 职 工 要 全 部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公 务 员 公 费 医 疗 体 制 改 革 由 此 拉 开 了 序 幕 本 文 基 于 福 利 三 角 理 论 中 对 国 家 市 场 ( 经 济 ) 家 庭 三 者 在 福 利 提 供 中 的 不 同 作 用 及 互 动 关 系 的 分 析, 对 政 府 角 色 进 行 重 新 定 位, 以 明 确 政 府 职 责 关 键 词 : 公 费 医 疗 ; 政 府 角 色 ; 福 利 三 角 理 论 中 图 分 类 号 :R197.1 文 献 标 识 码 :A 随 着 医 疗 体 制 改 革 的 全 面 深 入,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逐 步 被 取 消, 公 务 员 看 病 不 花 钱 即 将 成 为 历 史 在 取 消 公 务 员 公 费 医 疗 并 入 医 疗 保 险 的 过 程 中, 政 府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也 发 生 了 变 化 本 文 结 合 福 利 三 角 理 论 对 国 家 市 场 ( 经 济 ) 家 庭 三 者 在 福 利 提 供 中 的 不 同 作 用 级 互 动 关 系 的 分 析, 重 新 定 位 政 府 角 色 明 确 政 府 职 责 一 福 利 三 角 理 论 罗 斯 (Rose) 于 1986 年 提 出 福 利 多 元 组 合 理 论, 他 认 为 社 会 中 的 福 利 来 源 于 三 个 部 门 : 家 庭 市 场 和 国 家 作 为 福 利 的 提 供 方, 这 三 者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对 于 其 他 两 方 都 有 所 贡 献, 将 三 方 提 供 的 福 利 整 合, 就 构 成 了 社 会 的 福 利 整 体 现 代 社 会 中, 福 利 的 总 量 等 于 家 庭 中 生 产 的 福 利 加 上 通 过 市 场 交 易 而 获 得 的 福 利, 再 加 上 国 家 提 供 的 福 利 罗 斯 的 福 利 多 元 组 合 理 论 着 重 强 调 国 家 以 外 的 其 它 社 会 部 门 在 福 利 领 域 的 作 用, 对 解 决 福 利 国 家 出 现 的 危 机 提 供 了 理 论 参 考
伊 瓦 斯 (Evers,1998) 在 借 鉴 罗 斯 多 元 福 利 组 合 理 论 的 基 础 上, 将 罗 斯 的 福 利 多 元 组 合 理 论 演 绎 为 家 庭 ( 市 场 ) 经 济 和 国 家 共 同 组 成 的 福 利 整 体, 伊 瓦 斯 将 其 称 为 福 利 三 角 伊 瓦 斯 将 福 利 三 角 中 的 三 方 具 体 化 为 对 应 的 组 织 价 值 和 社 会 成 员 关 系 在 伊 瓦 斯 的 福 利 三 角 理 论 中,( 市 场 ) 经 济 对 应 的 是 正 式 组 织, 它 所 体 现 的 价 值 是 选 择 与 自 主 作 为 行 动 者, 社 会 成 员 建 立 的 是 与 ( 市 场 ) 经 济 的 关 系 国 家 对 应 的 是 公 共 组 织, 它 所 体 现 的 是 平 等 与 保 障 的 价 值, 社 会 成 员 作 为 行 动 者 建 立 的 是 与 国 家 的 关 系 家 庭 作 为 非 正 式 组 织, 在 微 观 层 面 上 体 现 的 是 团 结 与 共 有 的 价 值, 社 会 成 员 建 立 的 是 与 社 会 的 关 系 福 利 三 角 表 明 了 三 方 的 互 动 关 系 :( 市 场 ) 经 济 提 供 着 就 业 福 利 ; 个 人 努 力 家 庭 保 障 和 小 区 的 互 助 是 非 正 规 福 利 的 核 心 ; 国 家 通 过 正 规 的 社 会 福 利 制 度 将 社 会 资 源 进 行 再 分 配 在 一 定 的 文 化 经 济 社 会 和 政 治 背 景 下, 国 家 提 供 的 社 会 福 利 和 家 庭 提 供 的 家 庭 福 利 都 可 以 分 担 社 会 成 员 在 遭 受 市 场 失 败 时 的 风 险 福 利 三 角 互 动 过 程 中 的 福 利 提 供 是 多 元 的, 福 利 提 供 的 份 额 也 是 互 相 影 响 的, 它 们 之 间 存 在 着 此 消 彼 长 的 关 系 福 利 三 角 理 论 告 诉 我 们 : 人 民 的 福 利 可 以 通 过 就 业 从 劳 动 力 市 场 上 获 得, 也 可 以 来 自 于 他 们 生 活 的 家 庭 中 的 非 正 规 福 利 因 此, 市 场 国 家 和 家 庭 这 三 者 互 为 补 充, 人 民 获 得 全 部 福 利 的 提 供 者 并 非 仅 仅 是 国 家 在 福 利 三 角 中, 国 家 与 市 场 家 庭 一 样, 是 人 民 获 得 福 利 的 部 分 提 供 者 福 利 三 角 理 论 认 为, 福 利 国 家 危 机 产 生 的 根 源 之 一 就 是 西 方 国 家 的 社 会 福 利 制 度 发 展 与 安 排 造 成 市 场 和 家 庭 的 失 效 因 此, 一 些 国 家 过 于 强 调 发 展 以 国 家 为 主 的 社 会 政 策, 必 然 会 加 重 国 家 的 负 担, 如 果 安 排 不 当 的 话 甚 至 还 会 减 弱 人 们 的 工 作 动 机, 以 及 降 低 人 们 对 家 庭 责 任 的 重 视 程 度 二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改 革 的 必 要 性 和 重 要 性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适 应 了 当 时 的 计 划 经 济 形 势, 保 证 了 职 工 的 健 康, 对 社 会 生 产 力 的 恢 复 社 会 的 稳 定 以 及 卫 生 事 业 的 发 展 发 挥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但 是,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深 入 和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依 托 单 位 制 而 存 在 的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的 弊 端 也 逐 渐 暴 露 出 来, 严 重 阻 碍 了 我 国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的 建 立 公 务 员 取 消 公 费 医 疗, 并 入 职 工 医 保 十 分 必 要, 而 且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 一 ) 公 务 员 取 消 公 费 医 疗, 并 入 职 工 医 保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减 少 医 疗 资 源 浪 费 的 现 象 公 费 医 疗 体 制 下, 公 务 员 的 医 疗 费 用 由 国 家 包 揽, 个 人 完 全 免 费 或 只 需 支 付 极 小 一 部 分, 造 成 了 一 人 得 病, 全 家 吃 药 小 病 大 看 等 过 度 消 费 医 疗 资 源 的 现 象, 而 且 增 添 了 国 家 的 财 政 负 担
( 二 ) 公 务 员 取 消 公 费 医 疗, 并 入 职 工 医 保 可 以 促 进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了 实 现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的 目 标 全 面 取 消 公 费 医 疗 是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在 制 度 层 面 的 一 大 进 步 医 保 制 度 并 轨 可 以 将 有 限 的 公 共 资 源 更 好 的 利 用 起 来, 本 着 平 等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将 社 会 利 益 最 大 化 让 利 于 民, 从 而 构 建 和 谐 的 医 疗 体 系 ( 三 ) 公 务 员 取 消 公 费 医 疗, 并 入 职 工 医 保 可 以 更 加 彰 显 社 会 公 平 同 是 纳 税 人 同 是 劳 动 者, 不 缴 费 的 公 务 员 群 体 最 后 得 利 多, 难 言 公 平 将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纳 入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体 系 之 后, 这 部 分 人 就 会 受 到 制 度 的 约 束, 生 病 后 只 能 是 与 普 通 公 众 使 用 同 样 的 药 品, 除 非 是 个 人 买 单 由 此, 破 除 医 疗 保 险 双 轨 制, 避 免 人 为 划 为 三 六 九 等, 有 助 于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并 改 变 少 数 公 职 人 员 的 特 权 观 念 三 基 于 福 利 三 角 理 论, 重 新 定 位 政 府 在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中 的 责 任 在 陆 续 取 消 公 务 员 公 费 医 疗 的 这 一 过 程, 政 府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也 发 生 了 变 化 基 于 福 利 三 角 理 论 中 对 于 国 家 的 分 析, 我 们 对 政 府 角 色 进 行 了 重 新 定 位 : ( 一 ) 政 府 扮 演 规 划 者 的 角 色 在 伊 瓦 斯 的 福 利 三 角 理 论 中, 国 家 ( 或 者 是 政 府 ) 所 对 应 的 是 公 共 组 织, 需 要 彰 显 的 主 要 是 平 等 和 保 障 的 价 值 目 前 在 我 国, 首 先 需 要 明 确 政 府 所 担 当 的 规 划 者 角 色, 也 就 是 说, 政 府 的 最 大 职 责 是 推 动 建 立 一 个 普 遍 覆 盖 的 完 善 的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鉴 于 我 国 目 前 的 情 况, 许 多 大 政 方 针 需 要 由 国 家 予 以 制 定 且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予 以 保 证 政 府 应 该 全 面 取 消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大 力 推 动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体 系 的 发 展 壮 大 及 完 善, 确 保 一 个 公 平 的 覆 盖 全 民 的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建 立 起 来 积 极 构 建 一 个 完 善 的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体 系, 将 原 本 隶 属 于 公 费 医 疗 体 制 内 的 公 务 员 纳 入 其 中, 不 单 单 可 以 推 进 社 会 公 平, 而 且 还 能 有 效 抑 制 医 疗 费 用 快 速 上 涨 的 趋 势 这 样 使 得 公 务 员 和 城 镇 中 的 普 通 职 工 在 同 一 体 制 内 公 平 地 享 受 医 疗 保 险, 政 府 的 职 能 也 得 以 有 效 发 挥 ( 二 ) 政 府 扮 演 资 源 配 置 者 的 角 色 1 政 府 应 优 化 医 疗 资 源 配 置 在 医 疗 资 源 配 置 的 问 题 上, 政 府 行 使 职 责 的 要 旨 在 于 弥 补 市 场 的 不 足 纠 正 市 场 失 灵 在 福 利 三 角 中, 市 场 国 家 与 家 庭 应 互 为 补 充, 国 家 跟 市 场 家 庭 一 样, 是 人 民 获 得 福 利 的 部 分 提 供 者 政 府 要 扮 演 好 资 源 配 置 者 的 角 色, 遵 循 抓 大 放 小 的 思 路, 把 有 限 的 资 源 更 多 地 配 置 到 真 正 需 要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人 群 身 上, 而 不 仅 仅 是 收 入 高 的 公 务 员 群 体 2 在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领 域 适 当 引 进 民 间 资 本 福 利 三 角 理 论 认 为 福 利 国 家 危 机 产 生 的 根 源 之 一 就 是 西 方 国 家 的 社 会 福 利 制 度 发 展 与 安 排 造 成 市 场 和 家 庭 的 失 效 也 就 是 说, 国
家 在 社 会 福 利 制 度 中 承 担 了 过 多 的 职 责, 甚 至 包 揽 了 本 应 由 市 场 和 家 庭 承 担 的 责 任 由 此, 在 完 善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体 系 的 过 程 中, 需 考 虑 到 国 家 资 源 以 及 政 府 能 力 的 有 限 性, 让 大 医 院 和 公 立 医 院 近 一 步 走 向 市 场, 通 过 吸 收 民 间 资 本 而 发 展 壮 大, 同 时 也 应 放 松 对 民 营 医 院 的 不 必 要 管 制 这 样 一 来,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体 系 就 能 够 在 公 平 的 基 础 上 有 效 率 地 运 行 ( 三 ) 政 府 扮 演 购 买 者 的 角 色 福 利 三 角 理 论 认 为, 过 分 强 调 发 展 以 国 家 为 主 的 社 会 政 策, 必 然 会 加 重 国 家 的 负 担, 安 排 不 当 的 话 甚 至 会 减 弱 人 们 的 工 作 动 机, 以 及 人 们 对 家 庭 责 任 的 重 视 而 我 国 依 附 于 计 划 经 济 的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由 国 家 大 包 大 揽, 对 于 公 务 员 的 医 疗 费 用 几 乎 是 全 额 报 销, 这 不 仅 加 重 了 财 政 负 担, 而 且 不 利 于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近 几 年 愈 演 愈 烈 的 公 务 员 热 很 大 一 个 原 因 就 在 于 公 务 员 的 高 福 利 待 遇 吸 引 众 多 人 报 考 但 是, 在 社 会 福 利 的 提 供 中, 政 府 的 购 买 者 角 色 不 能 过 于 夸 大, 否 则, 庞 大 开 支 将 会 重 蹈 福 利 国 家 覆 辙 政 府 与 市 场 家 庭 都 应 该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三 方 互 动, 才 有 构 筑 有 效 的 职 工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 四 ) 政 府 扮 演 监 管 者 的 角 色 1 明 确 监 管 对 象 论 及 政 府 的 监 管 职 责, 首 先 需 要 明 确 的 是 政 府 的 监 管 对 象 在 医 疗 保 障 领 域, 政 府 监 管 的 对 象 主 要 有 : 对 医 疗 服 务 市 场 进 入 和 退 出 的 控 制 ; 对 竞 争 行 为 的 控 制 ; 对 市 场 组 织 的 控 制 ; 对 就 业 人 员 待 遇 的 控 制 ; 对 医 疗 服 务 数 量 的 控 制 ; 对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以 及 标 准 的 控 制, 还 有 就 是 对 医 疗 服 务 安 全 性 的 控 制, 这 些 控 制 都 和 市 场 失 灵 有 关 公 务 员 取 消 公 费 医 疗 并 入 职 工 医 保, 并 且 逐 步 晚 上 职 工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需 要 政 府 加 大 对 管 理 对 象 的 监 管 力 度, 促 使 其 规 范 化 运 行 2 规 范 监 管 体 系 公 费 医 疗 体 制 下, 由 于 与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并 存, 政 府 对 医 疗 市 场 的 监 管 体 系 存 在 许 多 漏 洞, 要 么 政 府 对 一 些 该 管 的 事 情 没 有 管, 比 如 说 对 医 疗 服 务 数 量 的 控 制 ; 要 么 政 府 对 某 些 事 情 的 行 政 控 制 过 强, 比 如 说 对 于 市 场 进 入 缺 乏 明 确 的 客 观 标 准 新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进 入 取 决 于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许 可 等 同 时, 政 府 对 各 种 违 规 行 为 的 惩 罚 力 度 还 不 够, 使 得 违 规 成 本 大 大 小 于 违 规 收 益 所 以, 公 务 员 取 消 公 费 医 疗 并 入 职 工 医 保, 为 保 证 整 个 医 疗 保 险 体 系 能 够 充 分 发 挥 其 应 有 的 作 用, 必 须 完 善 监 管 体 系, 规 范 监 管 体 系, 使 得 在 政 府 监 管 范 围 内 的 各 监 管 目 标 依 法 运 转, 对 于 违 规 行 为, 予 以 严 厉 惩 处 参 考 文 献 :
[1] 景 天 魁, 彭 华 民. 西 方 社 会 福 利 理 论 前 沿 论 国 家 社 会 体 制 与 政 策 [M]. 中 国 社 会 出 版 社,2009 年. [2] 杜 乐 勋, 张 文 鸣. 中 国 医 疗 卫 生 发 展 报 告 (2009)[M]. 社 会 科 学 文 献 出 版 社,2009. [3] 顾 昕, 高 梦 滔, 姚 洋. 诊 断 与 处 方 : 直 面 中 国 医 疗 体 制 改 革 [M]. 社 会 科 学 文 献 出 版 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