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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5 頁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1. 化 學 乾 粉 二 氧 化 碳 水 霧 泡 沫 2. 大 火 時, 建 議 使 用 泡 沫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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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 5 頁 眼 睛 接 觸 :1. 立 即 將 眼 皮 撐 開, 用 緩 和 流 動 的 溫 水 沖 洗 污 染 的 眼 睛 20~30 分 鐘 以 上 2. 若 可 能 則 使 用 中 性 食 鹽 水 沖 洗, 不 要 中 斷 沖 洗 3. 沖 洗 時 要 小 心, 不 要 讓 含 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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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患 者 吞 食 時, 考 慮 給 予 氧 氣 吞 食 時, 考 慮 洗 胃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之 滅 火 劑 : 化 學 乾 粉 二 氧 化 碳 泡 沫 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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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實業有限公司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若 吸 入 大 量 氣 體, 應 立 即 將 患 者 移 到 新 鮮 空 氣 處 2. 若 呼 吸 停 止, 施 行 人 工 呼 吸 3. 讓 患 者 保 持 溫 暖 並 休 息 4. 儘 速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1.

一、化學品與廠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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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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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自 身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已 的 安 全 2.. 移 除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移 至 空 氣 新 鮮 處 3. 若 已 停 止 呼 吸, 立 即 實 施 人

物理性及化學性危害 摩擦 受熱或污染可能會爆炸 容器受熱可能發生爆 炸 洩漏時會引起火災或爆炸 特殊危害 火場中會產生刺激性或/和毒性氣體 毒性燻煙或粉塵會聚 集於侷限空間 如地下室 儲槽 槽車等 三 成分辨識資料 純物質 中英文名稱 過氧化氫 Hydrogen Peroxide 同義名稱 雙氧水

貳 運 作 場 所 內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器 材 表 A.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B. 洩 漏 警 報 設 備 編 號 種 類 數 量 可 支 援 數 量 存 放 位 置 編 號 種 類 數 量 可 支 援 數 量 A01 滅 火 器 ( 支 ) 各 部 門 B01 氧 氣 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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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自 身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身 的 安 全 2. 移 除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者 移 至 新 鮮 空 氣 處 3. 立 即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1. 必 要 時 則 戴 防 滲 手 套

重 石 蠟 烴 基 礎 油 (Heavy Paraffinic Distillate) 柴 油 引 擎 機 油 添 加 劑 (Diesel Engine Oil Additive) ( 成 分 百 分 比 ) 85~ 95 無 (NFPA FIRE = 1) 5~ 15 無 (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自 身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身 的 安 全 2. 移 除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者 移 至 新 鮮 空 氣 處 3. 若 呼 吸 停 止, 立 即 由 受 訓 過 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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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 8 頁 戴 上 合 適 的 手 套 使 用 前 取 得 說 明 置 放 於 上 鎖 處 在 瞭 解 所 有 安 全 防 範 措 施 之 前 切 勿 處 置 只 能 使 用 於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勿 吸 入 氣 體 / 煙 氣 / 蒸 氣 / 霧 氣 使 用 時 勿 吃 喝

4. 最 好 在 醫 生 的 指 示 下,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員 供 給 氧 氣 5. 立 即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 1. 必 要 時 戴 防 護 手 套 以 避 免 與 此 化 學 品 接 觸 2. 移 除 污 染 源 並 且 以 溫 水 緩 和 沖 洗 受 污 染 的 部 位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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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5 頁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皮 膚 灼 傷 眼 睛 灼 傷 黏 膜 灼 傷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患 者 食 入 時, 考 慮 洗 胃, 給 予 去 鐵

China SDS V5

标 签 要 素 象 形 图 警 示 词 : 危 险! 危 险 可 燃 液 体 吞 咽 有 害 皮 肤 接 触 会 中 毒 引 起 严 重 的 皮 肤 灼 伤 和 眼 睛 损 伤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吸 入 致 死 对 水 生 生 物 毒 性 非 常 大 并 且 有 长 期 持

第一部分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警 示 词 : 警 告! 危 险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防 范 说 明 预 防 措 施 防 止 吸 入 粉 尘 / 烟 / 气 体 / 烟 雾 / 蒸 气 / 喷 雾 禁 止 将 污 染 的 工 作 服 带 出 作 业 场 所 戴 防 护 手 套 其 它 危 害 事 故 响 应

液 体 琥 珀 色, 非 常 轻 微 的 刺 激 气 味 吞 咽 可 能 有 害 引 起 严 重 的 皮 肤 灼 伤 和 眼 睛 损 伤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对 水 生 生 物 有 害 并 且 有 长 期 持 续 影 响 2.1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分 类 急 性 毒

(Dra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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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成 分 构 成 / 成 分 信 息 物 质 / 制 剂 混 合 物 其 他 标 识 手 段 美 国 化 学 文 摘 社 (CAS) 编 号 / 其 它 标 识 号 CAS 号 码 不 适 用 EC 号 混 合 物 产 品 代 码 组 分 名 称 % CAS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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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要 素 象 形 图 警 示 词 : 危 险! 危 险 吞 咽 可 能 有 害 皮 肤 接 触 会 中 毒 引 起 严 重 的 皮 肤 灼 伤 和 眼 睛 损 伤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可 能 损 害 生 育 力 或 胎 儿 对 水 生 生 物 有 害 并 且 有 长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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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EA 頁 數 2/7 第 四 部 分 急 救 措 施 皮 膚 接 觸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用 水 洗 淨 口 腔 若 有 假 牙, 請 拿 掉 將 患 者 轉 移 到 新 鮮 空 氣 處, 保 持 呼 吸 舒 適 的 體 位 休 息 如 物 質 遭 吞 下 但 受 感 染 人 仍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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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 施政綱領 - 第三章 扶貧及為弱勢社群提供支援

育 部 分 則 由 陳 淑 貞 委 員 及 李 兆 環 委 員 共 同 執 行, 在 此 先 感 謝 各 位 委 員 及 學 者 專 家 之 參 與 二 目 前 評 論 報 告 初 稿 之 架 構 區 分 為 對 政 府 機 關 回 應 意 見 之 觀 察 優 點 及 待 改 進 事 項, 以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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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初 中 组 一 等 奖 (31 个 ): 天 河 外 国 语 学 校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番 禺 区 大 石 富 丽 中 学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附 属 天 河 学 校 花 都 区 实 验 中 学 增 城 区 凤 凰 城 中 英 文 学 校 广 州 市 执 信 中 学 花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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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第 1 頁 /5 頁 物 品 名 稱 : 硝 酸 鐵 (Ferric nitrate) 其 他 名 稱 :- 建 議 用 途 及 限 制 使 用 : 染 料 分 析 化 學 韖 革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 氧 化 性 固 體 第 3 級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5 級 ( 吞 食 ) 腐 蝕 / 刺 激 皮 膚 物 質 第 3 級 嚴 重 損 傷 / 刺 激 眼 睛 物 質 第 2 級 特 定 標 的 器 官 系 統 毒 性 物 質 ~ 單 一 暴 露 第 3 級 標 示 內 容 : 象 徵 符 號 : 圓 圈 上 一 團 火 焰 驚 嘆 號 警 示 語 : 警 告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可 能 加 劇 燃 燒 ; 氧 化 劑 吞 食 可 能 有 害 造 成 輕 微 皮 膚 刺 激 造 成 眼 睛 刺 激 可 能 造 成 呼 吸 道 刺 激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遠 離 易 燃 品 勿 吸 入 粉 塵 衣 服 一 經 污 染, 立 即 脫 掉 戴 眼 罩 / 護 面 罩 其 他 危 害 :- 三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純 物 質 : 中 英 文 名 稱 : 硝 酸 鐵 (Ferric nitrate) 同 義 名 稱 :Nitric acid, iron(3+) salt Iron(III) nitrate Nitric acid, iron(iii) salt Iron trinitrate Iron nitrate Iron nitrate(fe(no 3 ) 3 )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10421-48-4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100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若 發 生 危 害 效 應 時, 應 將 患 者 移 到 空 氣 新 鮮 處 2. 若 無 呼 吸, 立 即 進 行 人 工 呼 吸 3. 立 即 送 醫 皮 膚 接 觸 :1. 將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和 靴 子 移 除, 用 水 和 肥 皂 清 洗 患 處 15 分 鐘 以 上 2. 立 即 就 醫 3. 受 污 染 衣 物 和 靴 子 於 再 次 使 用 前 須 徹 底 清 洗 和 乾 燥 眼 睛 接 觸 :1. 立 即 以 大 量 清 水 沖 洗 15 分 鐘 以 上 2. 立 即 就 醫 食 入 :1. 立 刻 與 地 方 毒 物 中 心 或 醫 師 聯 絡 2. 若 患 者 已 失 去 意 識, 不 可 催 吐 或 餵 食 任 何 流 體 3. 若 患 者 嘔 吐, 保 持 其 頭 部 低 於 臀 部 以 減 低 吸 入 危 險 4. 若 患 者 已 失 去 意 識, 將 頭 部 轉 至 側 邊 5. 立 即 就 醫

第 2 頁 /5 頁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皮 膚 灼 傷 眼 睛 灼 傷 黏 膜 灼 傷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患 者 食 入 時, 考 慮 洗 胃, 給 予 去 鐵 胺 (deferoxamine) 及 碳 酸 氫 鈉 (sodium bicarbonate) 解 毒 劑 : 靜 脈 注 射 去 鐵 胺 (deferoxamine)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1. 使 用 水 霧 滅 火 勿 用 化 學 亁 粉 二 氧 化 碳 或 鹵 化 物 滅 火 劑 2. 大 火 時, 建 議 在 受 保 護 的 地 點 或 自 安 全 距 離 大 量 噴 灑 水 霧 進 行 滅 火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 1. 火 災 危 害 極 輕 微 2. 此 物 為 氧 化 劑, 若 接 觸 可 燃 物 可 能 引 燃 或 爆 炸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 1. 安 全 情 況 下 將 容 器 搬 離 火 場 2. 以 水 霧 冷 卻 暴 露 火 場 的 貯 槽 或 容 器 直 到 火 熄 滅 3. 遠 離 貯 槽 兩 端 4. 若 貨 櫃 或 儲 區 起 火, 使 用 無 人 操 作 之 水 霧 控 制 架 或 自 動 播 灑 噴 嘴 冷 卻 暴 露 火 場 的 容 器 直 到 火 熄 滅 如 不 可 行, 則 遵 行 以 下 步 驟 : 驅 離 非 相 關 人 員, 隔 離 危 害 區 域 並 禁 止 非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允 許 火 燒 完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裝 備 : 配 戴 空 氣 呼 吸 器 及 防 護 手 套 消 防 衣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1. 隔 離 危 害 區 域, 並 禁 止 非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2. 人 員 需 待 在 上 風 處 並 遠 離 低 窪 地 區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 1. 避 免 熱 火 焰 火 星 和 其 他 引 火 源 2. 移 除 引 火 源 清 理 方 法 :1. 避 免 接 觸 可 燃 物 2. 不 要 碰 觸 外 洩 物 3. 洩 漏 至 土 壤 中 : 築 堤 造 窪 坑, 圍 堵 洩 漏 的 污 染 物, 並 用 塑 膠 布 覆 蓋 以 減 少 散 佈 及 避 免 與 水 接 觸 4. 洩 漏 至 水 中 : 加 入 鹼 性 物 質, 如 石 灰 碎 石 灰 石 碳 酸 氫 鈉 或 碳 酸 鈉 用 機 器 收 集 外 洩 物 質 5. 少 量 液 體 洩 漏 : 用 砂 或 其 他 不 燃 物 質 吸 附, 並 將 該 吸 附 之 物 質 放 置 於 適 當 之 容 器 內 作 廢 棄 處 置 6. 少 量 固 體 洩 漏, 將 容 器 搬 到 安 全 地 區 遠 離 洩 漏 區 7. 大 量 洩 漏 : 築 堤 圍 堵 後 廢 棄 處 置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處 置 :1. 避 免 接 觸 或 吸 入 產 生 的 粉 塵 霧 滴 或 蒸 氣 2. 維 持 良 好 的 通 風 3. 處 置 時 需 穿 戴 防 護 衣 物, 若 衣 服 上 沾 染 洩 漏 的 化 學 物 質, 應 隨 時 清 除 4. 遠 離 光 熱 易 燃 物 或 可 燃 物 5. 保 持 陰 涼 乾 燥, 並 遠 離 不 相 容 物 6. 避 免 容 器 物 理 性 損 壞 7. 使 用 時 只 要 取 足 量 即 可, 勿 將 未 用 完 的 部 分 重 新 包 裝 或 放 回 原 容 器 中 再 使 用 8. 受 污 染 可 能 引 起 激 烈 分 解 反 應, 產 生 強 烈 熱 和 火 9. 禁 止 飲 食 吸 煙 10. 使 用 後 務 必 用 肥 皂 及 水 洗 手 11. 工 作 地 區 維 持 良 好 的 衛 生 習 慣 儲 存 :1. 使 用 玻 璃 塑 膠 或 金 屬 容 器 2. 檢 查 容 器 是 否 有 清 楚 的 標 示 且 無 洩 漏 3. 避 免 接 觸 不 相 容 物, 包 括 鋁 氰 化 物 磷 乙 炔 氣 二 甲 亞 碸 還 原 劑 及 可 燃 性 有 機 物 4. 儲 存 於 原 容 器 中 5. 保 持 容 器 緊 閉 6. 儲 存 在 陰 涼 乾 燥 及 通 風 良 好 的 區 域 7. 保 持 乾 燥 8. 儲 區 宜 有 遮 蔽, 避 免 日 曬 9. 遠 離 易 燃 或 可 燃 物 垃 圾 及 廢 棄 物 若 接 觸 可 能 起 火 或 產 生 劇 烈 反 應 10. 勿 堆 積 於 木 質 地 板 或 貨 板 上 11. 避 免 容 器 物 理 性 損 壞 和 定 期 測 漏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第 3 頁 /5 頁 工 程 控 制 : 提 供 局 部 排 氣 通 風 系 統, 確 定 能 符 合 爆 炸 界 限 之 可 用 規 範 控 制 參 數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生 物 指 標 BEIs TWA STEL CEILING - - - -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呼 吸 防 護 :1. 若 是 有 經 常 性 的 使 用 或 會 暴 露 在 高 濃 度 下, 需 要 呼 吸 防 護 2. 呼 吸 防 護 依 最 小 至 最 大 的 暴 露 濃 度 而 有 所 不 同 3. 在 使 用 前, 須 確 認 警 告 注 意 事 項 4. 使 用 任 何 防 粉 塵 及 霧 滴 之 全 面 型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是 具 高 效 率 滤 材 之 全 面 型 空 氣 清 淨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是 具 高 效 率 滤 材 及 密 合 式 面 罩 之 動 力 型 空 氣 清 淨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5. 未 知 濃 度 或 立 即 危 害 生 命 健 康 的 濃 度 狀 況 下 : 正 壓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輔 以 逃 生 型 之 正 壓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手 部 防 護 :1. 化 學 防 護 手 套 眼 睛 防 護 :1. 防 濺 安 全 護 目 鏡 2. 面 罩 3. 提 供 緊 急 眼 睛 清 洗 裝 置 或 是 快 速 淋 浴 裝 置 等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1. 化 學 防 護 衣 衛 生 措 施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外 觀 : 固 體 氣 味 :- 嗅 覺 閾 值 :- 熔 點 :- ph 值 :/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 易 燃 性 ( 固 體, 氣 體 ):- 閃 火 點 :- 分 解 溫 度 :- 測 試 方 法 :- 自 燃 溫 度 :- 爆 炸 界 限 :- 蒸 氣 壓 :/ 蒸 氣 密 度 :/ 密 度 :- 溶 解 度 : 溶 於 水 辛 醇 / 水 分 配 係 數 (log Kow):- 揮 發 速 率 :/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常 溫 常 壓 下 穩 定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1. 可 燃 物 有 機 物 還 原 劑 : 可 能 增 加 燃 燒 速 率 或 引 燃, 其 小 顆 粒 可 能 引 燃 或 爆 炸 2. 鋁 氰 化 物 金 屬 次 磷 酸 二 氫 鈉 硫 : 不 相 容 3. 二 甲 亞 碸 : 形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4. 鋁 + 水 : 可 能 導 致 硝 化 金 屬 爆 炸 5. 檸 檬 酸 酯 還 原 劑 氯 化 錫 (II): 爆 炸 危 害 6. 磷 化 物 : 受 熱 可 能 爆 炸 7. 磷 : 可 能 起 爆 炸 反 應

第 4 頁 /5 頁 8. 六 硝 基 鈷 化 鉀 : 可 能 導 致 激 烈 爆 炸 反 應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1. 避 免 接 觸 可 燃 物 2. 與 可 燃 物 接 觸 可 能 引 燃 或 爆 炸 3. 遠 離 水 源 及 下 水 道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金 屬 可 燃 物 氰 化 物 還 原 劑 金 屬 鹽 酸 危 害 分 解 物 : 氮 氧 化 物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暴 露 途 徑 : 皮 膚 吸 入 食 入 眼 睛 症 狀 : 皮 膚 和 眼 睛 刺 激 性 灼 傷 頭 痛 暈 眩 困 倦 呼 吸 急 促 發 疳 心 跳 加 速 痙 攣 及 過 敏 急 毒 性 : 吸 入 :1. 可 能 引 起 刺 激 性 皮 膚 :1. 此 物 質 具 有 腐 蝕 性, 直 接 與 皮 膚 接 觸 可 能 造 成 嚴 重 刺 激 疼 痛, 甚 至 灼 傷 眼 睛 :1. 此 物 質 具 有 腐 蝕 性, 直 接 與 眼 睛 接 觸 可 能 造 成 嚴 重 刺 激 疼 痛, 甚 至 灼 傷, 傷 害 的 程 度 依 接 觸 的 濃 度 及 時 間 而 異 2. 其 傷 害 可 能 不 會 立 即 完 全 呈 現 食 入 :1. 無 機 硝 酸 鹽 可 能 由 存 在 消 化 道 的 硝 化 細 菌 還 原 成 亞 硝 酸 鹽, 進 而 造 成 變 性 血 紅 素 血 症 2. 長 期 或 反 覆 暴 露 於 硝 酸 鹽 可 能 造 成 貧 血 腎 臟 炎 及 變 性 血 紅 素 血 症 3. 此 物 具 有 腐 蝕 性, 食 入 可 能 立 即 引 發 疼 痛, 並 嚴 重 灼 傷 黏 膜, 可 能 使 組 織 變 色 4. 起 初 可 能 難 以 或 無 法 吞 嚥 及 言 語, 對 食 道 及 腸 胃 的 影 響 從 刺 激 性 至 嚴 重 的 腐 蝕, 程 度 不 一 可 能 引 發 會 厭 浮 腫 及 休 克 5. 食 入 過 量 的 可 溶 性 鐵 鹽 10 分 鐘 至 數 小 時 後, 可 能 造 成 嚴 重 的 胃 炎 或 腸 胃 炎, 伴 隨 腹 痛 噁 心 嘔 吐 吐 血, 及 因 胃 黏 膜 腐 蝕 造 成 的 水 便 或 排 便 不 良, 以 及 脫 水 白 血 球 增 多 發 燒 6. 也 可 能 產 生 金 屬 味 覺 坐 立 不 安 嗜 眠 肌 張 力 過 弱 昏 迷 蒼 白 發 疳 急 脈 或 虛 脈 低 血 壓 酸 中 毒 造 成 的 換 氣 過 度 休 克, 嚴 重 者 可 在 4-6 小 時 內 死 亡 7. 暴 露 12-72 小 時 後, 會 出 現 初 期 症 狀, 如 肺 炎 肺 水 腫 及 出 血, 也 可 能 引 發 痙 攣 的 症 狀 此 外, 亦 可 能 造 成 肝 功 能 不 良 及 黃 疸 血 糖 過 低 多 發 性 凝 血 障 礙 腎 損 傷 及 寡 尿 胰 臟 受 損 血 管 損 傷 血 容 積 過 少 血 液 濃 縮 深 度 休 克, 甚 至 脈 管 衰 竭 此 階 段, 可 能 由 於 休 克 肝 衰 竭 或 肺 水 腫 而 在 食 入 1-3 天 或 1 週 內 死 亡 8. 存 活 者 可 能 會 有 胃 結 疤 或 阻 塞 幽 門 阻 塞 或 狹 窄 輕 度 肝 硬 化, 也 有 神 經 官 能 後 遺 症 之 報 導 LD 50 (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3250 mg/kg( 大 鼠, 吞 食 ) LC 50 (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1. 依 接 觸 的 濃 度 及 時 間 而 異, 長 期 或 反 覆 與 皮 膚 或 眼 睛 接 觸, 可 能 造 成 皮 膚 炎 或 結 膜 炎 或 與 急 性 暴 露 相 同 的 症 狀 2. 長 期 或 反 覆 食 入, 依 濃 度 及 時 間 而 異, 可 能 造 成 與 急 性 暴 露 相 同 的 症 狀 3. 長 期 使 用 鐵 劑 治 療, 可 能 造 成 腸 胃 道 刺 激 性, 伴 隨 噁 心 嘔 吐 胃 灼 熱 厭 食 便 秘 及 腹 瀉 4. 長 期 服 用 過 量 鐵 劑 會 導 致 血 鐵 質 沉 著, 進 而 可 能 造 成 肝 臟 及 脾 臟 損 害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生 態 毒 性 :LC 50 ( 魚 類 ):- EC 50 ( 水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 生 物 濃 縮 係 數 (BCF):- 持 久 性 及 降 解 性 : 半 衰 期 ( 空 氣 ):- 半 衰 期 ( 水 表 面 ):- 半 衰 期 ( 地 下 水 ):-

第 5 頁 /5 頁 半 衰 期 ( 土 壤 ):- 生 物 蓄 積 性 :- 土 壤 中 之 流 動 性 :- 其 他 不 良 效 應 :-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1. 參 考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2. 儘 可 能 回 收 仍 可 能 存 在 特 殊 危 害, 可 能 需 特 別 提 醒 3. 洽 詢 製 造 商 進 行 回 收 或 地 方 環 保 單 位 進 行 廢 棄 4. 在 合 格 場 所 掩 埋 或 焚 化 廢 棄 物 5. 須 遵 照 容 器 所 標 示 之 防 護 措 施 進 行 空 容 器 除 污, 直 至 清 除 乾 淨 及 完 成 廢 棄 6. 將 空 容 器 戳 破 並 於 合 格 場 所 掩 埋, 以 避 免 再 次 使 用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聯 合 國 編 號 :1466 聯 合 國 運 輸 名 稱 : 硝 酸 鐵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5.1 包 裝 類 別 :Ⅲ 海 洋 污 染 物 ( 是 / 否 ): 否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2.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3.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4.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參 考 文 獻 製 表 者 單 位 1. RTECS 資 料 庫,TOMES CPS 光 碟,Vol.71,2007 2. ChemWatch 資 料 庫,2007-1 3. OHS MSDS 資 料 庫,2007 4. HSDB 資 料 庫,TOMES CPS 光 碟,Vol.71,2007 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 製 表 人 職 稱 :- 姓 名 ( 簽 章 ):- 製 表 日 期 96.12.1 備 註 上 述 資 料 中 符 號 - 代 表 目 前 查 無 相 關 資 料, 而 符 號 / 代 表 此 欄 位 對 該 物 質 並 不 適 用 上 述 資 料 由 勞 委 會 委 託 製 作, 各 項 數 據 與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使 用 者 請 依 應 用 需 求 判 斷 其 可 用 性, 尤 其 需 注 意 混 合 時 可 能 產 生 不 同 之 危 害, 並 依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提 供 勞 工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