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Series 1[x] (Released on [xx January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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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問 問 題 系 列 17(2011 年 12 月 19 日 公 布 /2015 年 4 月 1 日 修 訂 ) 檢 討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相 關 上 市 規 則 常 問 問 題 下 列 常 問 問 題 為 協 助 發 行 人 了 解 及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而 設, 尤 其 是 關 於 上 市 規 則 沒 有 明 確 說 明 或 最 好 進 一 步 說 明 的 部 分 常 問 問 題 的 使 用 者 應 查 閱 上 市 規 則, 如 有 需 要, 並 應 尋 求 合 資 格 的 專 業 意 見 常 問 問 題 不 能 代 替 上 市 規 則 如 常 問 問 題 與 上 市 規 則 之 間 有 任 何 差 異, 概 以 上 市 規 則 為 準 我 們 提 供 答 案 時, 或 已 假 定 背 後 有 若 干 情 況, 或 從 上 市 規 則 中 作 出 選 擇 性 的 摘 錄, 又 或 集 中 回 答 問 題 的 某 一 方 面 我 們 的 答 案 沒 有 決 定 性 作 用, 也 不 是 所 有 驟 看 似 是 相 類 的 情 況 都 適 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必 須 考 慮 到 所 有 有 關 的 資 料 及 情 況 諮 詢 上 市 科 可 以 保 密 方 式 進 行 如 有 問 題, 請 盡 早 與 上 市 科 聯 絡 編 號 主 板 規 則 創 業 板 規 則 問 題 回 應 實 施 日 期 1. ( 常 問 問 題 於 2015 年 4 月 1 日 撤 回 ) 2. 3.29 5.15 若 一 名 人 士 曾 於 1990 年 至 2009 年 期 間 擔 任 甲 發 行 人 的 公 司 秘 書, 再 於 2010 年 出 任 乙 發 行 人 的 公 司 秘 書, 其 須 於 何 時 遵 守 15 小 時 的 培 訓 規 定? 3. ( 常 問 問 題 於 2015 年 4 月 1 日 撤 回 ) 該 名 人 士 應 於 2017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財 政 年 度 遵 守 此 新 規 定, 因 為 其 於 甲 發 行 人 擔 任 公 司 秘 書 的 資 歷 應 計 算 在 內 1

4. ( 常 問 問 題 於 2015 年 4 月 1 日 撤 回 ) 5. ( 常 問 問 題 於 2015 年 4 月 1 日 撤 回 ) 6. ( 常 問 問 題 於 2015 年 4 月 1 日 撤 回 ) 7. ( 常 問 問 題 於 2015 年 4 月 1 日 撤 回 ) 行 政 總 裁 8. 第 1.01 條 第 1.01 條 這 些 規 則 中 的 行 政 總 裁 是 指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或 是 指 財 務 總 監 營 運 總 監 等? 授 權 代 表 9. 第 3.06 條 第 5.25 條 授 權 代 表 須 向 聯 交 所 提 供 電 郵 這 項 規 定 是 否 適 用 於 現 任 的 授 權 代 表? 董 事 職 責 10. 第 3.08 條 的 附 註 第 5.01 條 的 附 註 若 發 行 人 沒 有 遵 循 附 註 所 指 的 指 引 ( 公 司 註 冊 處 的 董 事 責 任 指 引 及 香 港 董 事 學 會 的 董 事 指 引 和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指 南 ), 其 是 否 違 反 了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 11. 第 3.08 條 第 5.01 條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或 非 執 行 董 事 一 般 毋 須 參 與 發 行 人 的 管 理, 董 事 會 如 何 評 估 他 們 對 發 行 人 事 務 所 付 出 時 間 是 否 足 夠 ( 特 上 市 規 則 中 載 列 的 行 政 總 裁 的 界 定 為 : 指 一 名 單 獨 或 聯 同 另 外 一 人 或 多 人 獲 董 事 會 直 接 授 權 負 責 上 市 發 行 人 業 務 的 人 士 是 這 項 規 定 適 用 於 現 任 的 授 權 代 表 不 是 這 些 指 引 只 是 建 議 參 考 資 料, 給 擬 就 本 身 對 發 行 人 的 職 責 尋 求 進 一 步 指 引 的 董 事 參 照 守 則 認 同 不 同 董 事 對 同 一 發 行 人 而 言 有 不 同 的 角 色 及 職 能 董 事 須 付 出 的 時 間 因 公 司 而 異, 另 每 年 也 不 盡 相 同, 視 乎 公 司 營 運 而 定 非 執 行 董 事 對 發 行 人 付 出 的 時 間 很 可 能 少 於 執 行 董 事, 2

董 事 會 轄 下 的 委 員 會 別 是 業 務 或 集 團 結 構 變 動 不 多 的 較 小 型 發 行 人 )? 12. 第 3.25 條 第 5.34 條 若 薪 酬 委 員 會 由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出 任 主 席 及 大 部 分 成 員 均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可 否 委 任 發 行 人 的 僱 員 及 執 行 董 事 為 委 員 會 成 員? 公 司 秘 書 培 訓 13. 第 3.29 條 第 5.15 條 聯 交 所 有 否 就 此 規 則 認 證 任 何 培 訓 課 程? 13A. 第 3.29 條 第 5.15 條 擔 任 發 行 人 公 司 秘 書 的 會 計 師 或 律 師 參 加 有 關 訴 訟 及 會 計 準 則 等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課 程 是 否 符 合 每 年 參 加 相 關 專 業 培 訓 的 規 定? 13B. 第 3.29 條 第 5.15 條 若 發 行 人 同 時 在 香 港 及 上 海 兩 地 的 交 易 所 上 市, 其 公 司 秘 書 參 加 有 關 中 國 上 市 規 定 及 法 規 的 培 訓 課 程 ( 以 符 合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規 定 ) 是 否 計 入 15 小 時 的 培 訓 規 定? 因 為 非 執 行 董 事 並 無 參 與 日 常 業 務 營 運 根 據 經 修 訂 的 守 則, 發 行 人 應 釐 定 各 董 事 所 需 付 出 的 時 間, 並 檢 討 有 關 董 事 是 否 符 合 發 行 人 的 要 求 可 以 上 市 規 則 並 無 限 制 發 行 人 委 任 其 僱 員 或 執 行 董 事 擔 任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只 規 定 薪 酬 委 員 會 大 部 分 成 員 須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並 由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出 任 主 席 沒 有 公 司 秘 書 應 報 讀 他 們 認 為 適 當 又 與 其 職 責 相 關 的 培 訓 香 港 特 許 秘 書 公 會 為 公 司 秘 書 提 供 的 ECPD 課 程 可 符 合 此 規 則 的 規 定 我 們 屬 意 讓 培 訓 內 容 較 為 廣 泛 而 非 過 於 規 限 倘 法 律 及 會 計 課 程 與 公 司 秘 書 的 角 色 及 職 責 有 關, 應 可 計 入 15 小 時 培 訓 規 定 內 作 為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的 公 司 秘 書, 該 人 士 亦 應 參 加 有 關 香 港 規 則 及 法 規 的 培 訓 然 而, 聯 交 所 並 不 規 範 公 司 秘 書 應 參 加 的 特 定 課 程 類 別, 只 要 與 其 專 業 職 務 有 關 即 可 若 有 關 培 訓 課 程 為 普 通 性 質 ( 譬 如 有 關 企 業 管 治 的 課 程 ), 而 非 特 別 討 論 任 何 中 國 規 則 及 法 規, 則 可 計 入 15 小 時 的 培 訓 規 定 3

13C. 第 3.29 條 守 則 條 文 A.6.5 條 及 第 I(i) 段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14. 第 13.39(4) 條 的 附 註 第 5.15 條 守 則 條 文 A.6.5 條 及 第 I(i) 段 第 17.47(4) 條 的 附 註 取 消 董 事 可 就 其 佔 有 權 益 的 決 議 進 行 表 決 的 5% 權 益 界 線 15. 第 13.44 條 及 附 錄 三 註 1 第 17.48A 條 及 附 錄 三 註 5 聯 交 所 舉 辦 的 研 討 會 是 否 視 為 董 事 及 公 司 秘 書 的 認 可 培 訓? 是, 這 些 研 討 會 一 般 可 計 入 董 事 及 公 司 秘 書 的 培 訓 可 否 就 程 序 及 行 政 事 宜 舉 例? 程 序 及 行 政 事 宜 的 例 子 包 括 暫 停 會 議 : (a) 以 確 保 會 議 有 序 進 行 ; 如 : 出 席 股 東 人 數 眾 多, 會 議 設 施 不 足 ; 或 (b) 以 維 持 會 議 秩 序 ; 如 : 無 法 獲 得 股 東 意 見 ; 或 股 東 破 壞 秩 序 或 威 脅 要 破 壞 秩 序, 又 或 股 東 或 不 請 自 來 的 公 眾 人 士 在 會 議 中 生 事 ; 或 (c) 以 應 付 緊 急 情 況 ; 如 : 會 議 進 行 期 間 發 生 火 警 嚴 重 意 外 或 懸 掛 8 號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訊 號 等 ; 或 (d) 以 結 束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以 待 宣 布 結 果 若 某 董 事 亦 是 發 行 人 股 東, 董 事 會 考 慮 派 息 時, 該 董 事 是 否 需 要 放 棄 參 與 有 關 表 決? 不 需 要 若 該 董 事 的 權 益 如 其 他 股 東 一 樣 ( 譬 如 批 准 派 息 ), 其 毋 須 放 棄 參 與 表 決 15A. 第 13.44 條 及 附 錄 三 註 1 第 17.48A 條 及 附 錄 三 註 5 若 某 董 事 在 通 過 涉 及 另 一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決 議 中 佔 有 重 大 權 益, 但 於 該 公 司 卻 沒 有 實 益 擁 有 權, 該 董 事 是 否 需 要 放 棄 參 與 有 關 決 議 的 表 決? 15B. 第 13.44 條 第 17.48A 條 發 行 人 可 否 只 遵 守 這 項 新 規 定, 而 不 修 改 其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細 則 ( 取 消 董 事 可 就 其 佔 有 是 只 要 該 董 事 在 有 關 交 易 中 佔 有 重 大 權 益, 即 使 其 在 該 另 一 公 司 沒 有 實 益 擁 有 權, 其 亦 應 放 棄 參 與 有 關 表 決 可 以 發 行 人 毋 須 由 於 此 規 則 修 訂 而 修 改 其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4

少 於 5% 權 益 的 決 議 進 行 表 決 的 豁 免 ), 直 至 文 件 須 作 大 幅 修 訂 方 一 併 修 改? 董 事 / 監 事 / 行 政 總 裁 的 資 料 16. 第 13.51 條 第 17.50 條 當 董 事 監 事 或 行 政 總 裁 辭 職 退 休 或 被 罷 免 時, 發 行 人 是 否 亦 須 根 據 主 板 規 則 第 13.51(2) 條 / 創 業 板 規 則 第 17.50(2) 條 所 載 (a) 至 (x) 項 作 出 披 露? 不 是 我 們 不 擬 要 求 發 行 人 就 董 事 監 事 或 行 政 總 裁 的 辭 職 退 休 或 罷 免 而 在 公 告 中 載 述 主 板 規 則 第 13.51(2) 條 / 創 業 板 規 則 第 17.50(2) 條 (a) 至 (x) 項 所 載 項 目 登 載 董 事 選 任 程 序 17. 第 13.51D 條 第 17.50C 條 發 行 人 可 否 以 單 一 語 文 ( 即 只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 在 其 網 站 登 載 董 事 選 任 程 序? 不 可 以, 有 關 資 料 必 須 以 中 英 文 版 登 載 股 東 批 准 委 任 及 罷 免 核 數 師 18. 第 13.88 條 第 17.100 條 若 現 任 核 數 師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辭 任, 發 行 人 是 否 須 就 委 任 新 核 數 師 尋 求 股 東 批 准? 於 網 站 登 載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19. 第 13.90 條 第 17.102 條 發 行 人 可 否 以 單 一 語 文 ( 即 只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 登 載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19A. 第 13.90 條 第 17.102 條 若 我 們 將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翻 譯, 是 否 兩 個 語 文 版 本 均 具 同 等 效 力? 委 任 核 數 師 以 填 補 年 內 臨 時 空 缺 毋 須 獲 股 東 批 准 然 而, 發 行 人 必 須 於 下 一 屆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就 正 式 委 任 核 數 師 尋 求 股 東 批 准 不 可 以,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必 須 以 中 英 文 版 登 載 有 關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的 翻 譯, 你 應 指 明 中 英 文 版 如 有 出 入 或 不 一 致 時, 應 以 哪 一 版 本 為 準 19B. 第 13.90 條 第 17.102 條 發 行 人 是 否 須 以 公 告 形 式 登 載 發 行 人 毋 須 以 公 告 形 式 登 載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而 在 5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應 用 哪 一 項 公 告 標 題? 19C. 第 13.90 條 第 17.102 條 若 發 行 人 自 註 冊 成 立 起 多 年 來 曾 多 次 修 改 其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細 則 章 程 細 則 或 其 他 具 同 等 效 力 的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 是 否 須 在 聯 交 所 網 站 登 載 包 括 所 有 先 前 修 訂 的 文 件? 19D. 第 13.90 條 第 17.102 條 本 公 司 為 百 慕 達 公 司, 若 要 刊 發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的 綜 合 版, 須 取 得 股 東 及 法 院 批 准 並 向 百 慕 達 公 司 註 冊 處 登 記 綜 合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披 露 易 網 站 登 載 文 件 時 可 選 擇 現 時 的 第 一 類 標 題 類 別 憲 章 文 件 發 行 人 須 登 載 包 括 所 有 變 更 的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的 綜 合 版, 但 可 以 是 未 經 股 東 大 會 正 式 採 納 的 調 整 版 或 綜 合 版 然 而, 如 發 行 人 登 載 調 整 版 或 綜 合 版, 其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首 頁 應 包 括 一 項 聲 明, 說 明 文 件 是 未 經 股 東 大 會 正 式 採 納 的 調 整 版 或 綜 合 版 見 上 文 問 題 19C 的 回 應 經 修 訂 的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及 發 行 人 網 站 登 載 不 同 文 件 20. 守 則 條 文 A.3.2 條 守 則 條 文 A.3.2 條 經 修 訂 的 守 則 條 文 A.3.2 條 規 定 須 登 載 最 新 董 事 名 單, 並 載 列 各 人 的 角 色 及 職 能 請 闡 明 這 董 事 名 單 應 披 露 的 資 料 20A. ( 常 問 問 題 於 2015 年 4 月 1 日 撤 回 ) 發 行 人 應 說 明 各 董 事 是 執 行 董 事 非 執 行 董 事 或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以 及 ( 如 適 用 ) 其 於 公 司 的 角 色 ( 譬 如 董 事 會 主 席 行 政 總 裁 財 務 總 監 審 核 / 提 名 / 薪 酬 / 其 他 董 事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主 席 等 ) 20B. 守 則 條 文 A.3.2 C.3.4 守 則 條 文 A.3.2 C.3.4 發 行 人 可 否 以 單 一 語 文 ( 只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 登 載 董 事 會 轄 下 各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及 董 事 名 單? 不 可 以, 這 些 文 件 必 須 以 中 英 文 版 登 載 6

20C. 守 則 條 文 A.3.2 C.3.4 條 20D. 守 則 條 文 A.3.2 C.3.4 條 任 職 達 九 年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守 則 條 文 A.3.2 C.3.4 條 守 則 條 文 A.3.2 C.3.4 條 發 行 人 是 否 須 以 公 告 形 式 登 載 董 事 會 轄 下 各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及 董 事 名 單? 若 發 行 人 不 時 修 改 董 事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及 / 或 修 改 董 事 名 單 : (a) (b) 預 期 發 行 人 應 在 何 時 將 最 新 文 件 登 載 至 披 露 易 網 站 及 本 身 網 站? 若 發 行 人 於 2 月 22 日 公 布 將 於 4 月 25 日 起 委 任 新 董 事, 應 在 較 早 或 較 後 日 期 上 載 最 新 董 事 名 單? 21. 守 則 條 文 A.4.3 條 守 則 條 文 A.4.3 條 若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任 職 發 行 人 九 年 或 以 上, 是 否 必 須 每 年 在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上 ( 以 獨 立 決 議 案 表 決 ) 接 受 重 選, 又 或 可 繼 續 以 一 般 輪 席 方 式 重 選 ( 譬 如 每 兩 年 )? 董 事 培 訓 不 是, 職 權 範 圍 毋 須 以 公 告 形 式 發 布 發 行 人 應 選 擇 現 時 第 一 類 標 題 類 別 的 公 告 及 通 告, 此 項 將 會 新 增 以 下 標 題 類 別 : (a) 董 事 名 單 及 其 角 色 和 職 能 (b) 審 核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c) 薪 酬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d) 提 名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a) 預 期 發 行 人 應 在 有 關 變 更 生 效 後 於 合 理 時 間 內 盡 快 登 載 最 新 文 件 (b) 在 這 個 案 中, 發 行 人 可 於 4 月 25 日 或 之 前 將 最 新 董 事 名 單 上 載 至 本 身 及 披 露 易 網 站 不 是, 發 行 人 毋 須 每 年 重 選 任 職 超 過 九 年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發 行 人 應 繼 續 按 一 般 輪 席 方 式 重 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22. 守 則 條 文 A.6.5 守 則 條 文 A.6.5 聯 交 所 有 否 就 此 守 則 條 文 認 證 沒 有 董 事 應 報 讀 他 們 認 為 適 當 又 與 他 們 職 責 相 任 何 培 訓 課 程? 關 的 培 訓 22A. 守 則 條 文 A.6.5 條 及 守 則 條 文 A.6.5 條 及 董 事 培 訓 是 否 有 任 何 特 定 形 有 關 人 士 可 通 過 多 個 方 式 符 合 有 關 董 事 培 訓 的 守 7

第 I(i) 段 第 I(i) 段 式? 適 當 的 董 事 培 訓 是 否 局 限 於 課 堂 或 研 討 會? 22B. 守 則 條 文 A.6.5 條 及 第 I(i) 段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23. 守 則 條 文 A.7.2 B.1.2 B.1.5 B.1.8 C.3.3 D.3.1 條 及 第 Q 段 每 月 管 理 層 最 新 資 料 守 則 條 文 A.6.5 條 及 第 I(i) 段 守 則 條 文 A.7.2 B.1.2 B.1.5 B.1.8 C.3.3 D.3.1 條 及 第 Q 段 若 一 名 人 士 出 任 多 家 發 行 人 的 董 事, 可 否 向 各 發 行 人 提 供 同 一 培 訓 紀 錄 以 符 合 這 條 守 則 條 文 及 披 露 規 定? 界 定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是 否 有 任 何 特 定 條 件? 24. 守 則 條 文 C.1.2 條 守 則 條 文 C.1.2 條 若 董 事 已 閱 覽 每 月 管 理 層 賬 目, 董 事 買 賣 發 行 人 股 份 的 禁 制 期 會 否 有 任 何 變 更? 則 條 文, 如 參 加 內 部 簡 介 會 發 表 演 說 參 加 律 師 所 提 供 與 發 行 人 業 務 有 關 的 培 訓 以 至 閱 讀 有 關 董 事 職 務 及 責 任 的 材 料 可 以, 這 名 董 事 可 向 所 有 相 關 發 行 人 提 供 同 一 培 訓 紀 錄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是 指 發 行 人 年 報 內 提 及 的 同 一 類 別 的 人 士 1 不 會 每 月 管 理 層 賬 目 未 必 載 列 內 幕 消 息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若 發 行 人 的 表 現 符 合 發 行 人 先 前 披 露 所 衍 生 的 市 場 預 期, 董 事 不 會 純 粹 由 於 接 獲 管 理 層 的 每 月 賬 目 而 不 得 買 賣 發 行 人 的 證 券 然 而, 1 若 每 月 管 理 層 賬 目 顯 示 內 幕 消 息, 則 董 事 不 得 買 賣 發 行 人 的 證 券, 直 至 有 關 資 料 對 市 場 發 布 註 : 1. 已 根 據 2013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的 發 行 人 持 續 披 露 內 幕 消 息 的 責 任 賦 予 法 定 效 力 後 的 相 應 上 市 規 則 修 訂 作 出 修 改 ( 本 註 於 2013 年 1 月 增 補 ) 24A. 守 則 條 文 C.1.2 條 守 則 條 文 C.1.2 條 發 行 人 是 否 應 在 月 終 後 60 日 每 月 最 新 資 料 應 於 月 終 後 盡 快 提 供 予 董 事 雖 然 8

向 董 事 發 出 每 月 管 理 層 賬 目 / 管 理 層 最 新 資 料? 是 否 有 期 限? 守 則 條 文 沒 有 訂 明 期 限, 但 若 董 事 於 月 終 後 兩 個 月 方 收 到 資 料, 則 作 用 不 大 除 非 有 關 資 料 及 時 發 送, 否 則 董 事 難 以 監 察 發 行 人 的 財 務 狀 況 及 內 1 幕 消 息 的 披 露 情 況 註 : 1. 已 根 據 2013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的 發 行 人 持 續 披 露 內 幕 消 息 的 責 任 賦 予 法 定 效 力 後 的 相 應 上 市 規 則 修 訂 作 出 修 改 ( 本 註 於 2013 年 1 月 增 補 ) 董 事 委 任 書 25. 守 則 條 文 D.1.4 條 守 則 條 文 D.1.4 條 新 守 則 條 文 是 否 適 用 於 委 任 新 董 事 及 現 任 董 事? 委 任 書 內 須 加 入 哪 些 主 要 條 款 細 則? 是 現 任 及 新 董 事 均 須 有 委 任 書 我 們 不 會 規 範 委 任 書 的 條 款 細 則, 留 待 發 行 人 自 行 決 定 捆 紮 決 議 案 26. 守 則 條 文 E.1.1 條 守 則 條 文 E.1.1 條 請 舉 出 捆 紮 決 議 案 的 例 子 將 多 項 細 則 修 訂 列 入 單 一 特 別 決 議 案 是 否 屬 於 捆 紮? 公 司 秘 書 27. 守 則 條 文 F.1.1 條 守 則 條 文 F.1.1 條 若 一 名 人 士 任 職 集 團 內 多 家 發 行 人 的 公 司 秘 書, 但 只 是 其 中 一 家 發 行 人 的 僱 員, 會 否 視 為 偏 離 守 則 條 文? 28. 守 則 條 文 F.1.3 條 守 則 條 文 F.1.3 條 這 項 新 守 則 條 文 訂 明, 公 司 秘 書 應 向 主 席 及 / 或 行 政 總 裁 匯 報 這 項 規 定 是 否 適 用 於 外 聘 若 發 行 人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的 個 別 修 訂 可 能 甚 具 爭 議 性, 則 不 應 將 有 關 修 訂 與 爭 議 性 較 低 的 決 議 案 捆 紮 在 一 起, 即 使 那 些 決 議 案 與 該 具 爭 議 性 的 決 議 案 有 關 亦 然 不 會, 這 不 屬 於 偏 離 守 則 條 文 守 則 條 文 原 意 並 不 要 求 外 聘 服 務 供 應 商 向 主 席 及 / 或 行 政 總 裁 匯 報 9

作 為 公 司 秘 書 的 服 務 供 應 商? 29. 附 錄 十 四 第 L(c) 段 附 錄 十 五 第 L(c) 段 關 於 披 露 董 事 出 席 董 事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會 議 方 面, 聯 交 所 是 否 預 期 有 關 披 露 應 涵 蓋 董 事 於 所 有 董 事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的 出 席 情 況 ( 而 不 單 是 上 市 規 則 提 及 的 審 核 提 名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 不 是, 此 規 則 強 制 披 露 董 事 出 席 董 事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規 定 只 涉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提 名 委 員 會 審 核 委 員 會 及 董 事 會 的 企 業 管 治 職 能 ( 或 董 事 會 指 派 負 責 企 業 管 治 事 宜 的 委 員 會 ) 守 則 條 文 的 附 註 30. 守 則 條 文 的 附 註 守 則 條 文 的 附 註 不 遵 守 須 解 釋 的 規 定 是 否 適 用 於 守 則 條 文 的 附 註? 不 適 用 附 註 的 作 用 通 常 在 於 將 意 思 澄 清, 或 說 明 守 則 條 文 的 實 際 應 用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