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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於 人 事 室 1.1 簽 ( 範 例 ) 主 旨 : 為 本 局 科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A000000 員 職 缺 遴 補 一 案,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本 局 科 員, 將 於 年 月 日 調 任 縣 政 府 局 服 務, 謹 予 陳 明 二 查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略 以, 各 機 關 職 務 出 缺 時, 除 依 法 申 請 分 發 考 試 及 格 或 依 本 法 得 免 經 甄 審 ( 選 ) 之 職 缺 外, 應 就 具 有 該 職 務 任 用 資 格 之 人 員, 本 功 績 原 則 評 定 陞 遷 如 由 本 機 關 人 員 陞 遷 時, 應 辦 理 甄 審 如 由 本 機 關 以 外 人 員 遞 補 時, 除 下 列 人 員 外, 應 公 開 甄 選 三 檢 陳 外 補 徵 才 公 告 稿 及 本 具 有 旨 揭 職 務 任 用 資 格 人 員 陞 任 人 員 評 分 名 冊 陞 任 評 分 表 各 一 份 擬 辦 : 奉 核 後, 據 以 辦 理 陳 第 一 層 決 行 承 辦 單 位 : 人 事 室 敬 會 : 科 決 行 : 2

徵 才 機 關 人 員 區 分 一 般 人 員 1.2 公 告 稿 ( 範 例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事 求 人 - 機 關 徵 才 項 目 明 細 官 職 等 任 第 職 等 至 第 職 等 職 稱 職 系 職 系 名 額 1 性 別 不 拘 工 作 地 點 - 有 效 期 間 103/03/06~103/03/11 資 格 條 件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已 合 格 實 授 任 第 職 等 2 年 以 上, 且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條 件 者 : ( 一 )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 法 律 政 治 或 公 共 行 政 系 所 尤 佳 ) ( 二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曾 辦 理 之 業 務, 並 曾 銓 敘 審 定 職 系 有 案 者 ( 三 ) 最 近 4 年 年 終 考 績 3 年 列 甲 等 1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工 作 項 目 業 務 工 作 地 址 號 電 子 地 圖 聯 絡 E-Mail ( 一 ) 請 檢 具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 附 照 片 ) 暨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現 職 審 定 函 現 職 派 令 等 相 關 資 料 影 本, 於 103 年 3 月 11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信 封 請 註 明 : 應 徵 ), 逕 寄 號 人 事 室 小 姐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聯 絡 電 話 :( 0* )* * * * 6813, 聯 絡 方 式 並 請 至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gov.tw) 之 項 下 下 載 應 ( 含 檢 具 文 件 ) 徵 人 員 簡 歷 表 填 寫, 並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至 本 初 審 合 格 者, 擇 優 通 知 甄 試, 不 合 格 者 或 未 獲 錄 取 者,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所 送 資 料 不 予 退 還 ; 如 需 返 還 書 面 應 徵 資 料, 可 附 回 郵 信 封 俾 利 郵 寄 ( 二 ) 本 職 缺 得 視 需 要 增 列 候 補 人 員 2 名, 候 補 期 間 自 甄 選 結 果 確 定 之 翌 日 起 3 個 月 內 3

1.3 陞 任 人 員 積 分 名 冊 ( 範 例 ) 編 號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本 具 陞 任 科 職 系 職 務 人 員 績 分 名 冊 共 同 選 項 個 別 選 項 學 歷 考 試 年 資 考 績 獎 懲 職 務 歷 練 訓 練 進 修 發 展 潛 能 語 言 能 力 工 作 品 質 領 導 能 力 ( 主 管 ) 綜 合 考 評 給 分 小 計 備 註 註 : 上 列 人 員 績 分, 係 由 本 室 就 檔 存 資 料 計 分, 如 奉 核 示 本 職 務 由 本 機 關 人 員 陞 遷, 再 會 請 檢 證 核 對, 並 分 別 評 定 工 作 品 質 領 導 能 力 及 綜 合 考 評 分 數 4

1.4 陞 任 評 分 表 ( 範 例 ) 5

注 意 事 項 2 一 應 將 職 缺 之 機 關 名 稱 職 稱 職 系 職 等 辦 公 地 點 報 名 規 定 及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等 資 料 於 報 刊 或 網 路 公 告 3 日 以 上 二 除 正 取 名 額 外, 若 欲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者, 不 得 逾 職 缺 數 2 倍, 名 額 及 期 間 應 同 時 於 公 告 內 載 明 候 補 期 間 為 3 個 月, 並 自 甄 選 結 果 確 定 翌 日 起 算 三 除 尚 有 考 試 錄 取 及 申 請 補 訓 人 員 待 分 配,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辦 法 第 9 條 但 書 規 定 管 制 期 間 外, 不 宜 限 定 現 職 人 員 為 參 加 甄 選 之 要 件, 另 亦 不 宜 限 制 應 徵 者 之 年 齡 性 別 6

3.1 簽 ( 辦 理 面 試 範 例 ) 簽 於 人 事 室 主 旨 : 為 本 局 科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A000000 員 外 補 職 缺, 辦 理 面 試 乙 案,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旨 揭 職 缺, 於 年 月 日, 簽 奉 鈞 長 核 可 由 本 府 以 外 人 員 遞 補 在 案 ( 如 附 件 1) 二 本 案 經 於 本 (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於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事 求 人 網 站 公 告 徵 才 訊 息 ( 如 附 件 2), 計 有 等 員 報 名 且 符 合 甄 選 資 格, 訂 於 本 ( ) 年 月 日 下 午 時 在 本 局 第 會 議 室 由 本 甄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面 試 三 檢 陳 符 合 甄 選 資 格 人 員 名 冊 一 份 擬 辦 : 奉 核 後, 據 以 辦 理 陳 第 一 層 決 行 承 辦 單 位 : 人 事 室 決 行 : 7

3.2 符 合 甄 選 資 格 人 員 名 冊 ( 範 例 ) 姓 名 性 別 本 職 缺 外 補 徵 才 報 名 符 合 甄 選 資 格 人 員 名 冊 出 生 年 月 日 考 試 學 歷 現 職 俸 級 最 近 3 年 考 績 獎 懲 經 歷 備 註 8

3.3 開 會 通 知 單 ( 範 例 ) 宜 蘭 縣 政 府 局 開 會 通 知 單 一 開 會 事 由 : 召 開 本 公 務 人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103 年 度 第 次 會 議 二 開 會 時 間 :103 年 月 日 ( 星 期 ) 午 時 三 開 會 地 點 : 本 第 會 議 室 四 主 席 : 五 聯 絡 人 及 電 話 : 人 事 室 (03)9****101 分 機 1** 六 出 席 者 :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說 明 : 一 本 次 甄 審 會 係 辦 理 本 職 缺 外 補 面 試 評 分 二 本 開 會 通 知 單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9

3.4 外 補 面 試 評 分 表 ( 範 例 ) 本 職 系 職 務 外 補 面 試 評 分 表 編 號 姓 名 表 達 能 力 (30 分 ) 專 業 知 識 (50 分 ) 工 作 態 度 (10 分 ) 學 習 潛 能 (10 分 ) 總 分 註 : 面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採 各 委 員 總 分 統 計 人 事 室 戳 章 : 10

3.5 外 補 面 試 評 分 統 計 表 ( 範 例 ) 本 職 系 職 務 外 補 面 試 評 分 統 計 表 年 月 日 姓 名 委 員 1 委 員 2 委 員 3 委 員 4 總 分 平 均 名 次 註 : 面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採 各 委 員 總 分 統 計 製 表 人 : 11

3.6 簽 ( 面 試 結 果 ) ( 範 例 ) 簽 於 人 事 室 主 旨 : 本 局 科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A000000 員 職 缺, 經 辦 理 公 開 徵 才 面 試 完 竣, 擬 將 面 試 結 果 移 請 公 務 人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本 局 科 委 任 第 5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A000000 稅 務 員 將 調 任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股, 其 遺 缺 並 簽 奉 鈞 長 核 可 由 本 府 以 外 人 員 遞 補 在 案 ( 如 附 件 1) 二 本 案 經 於 本 (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於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事 求 人 網 站 公 告 徵 才 訊 息 ( 如 附 件 2), 計 有 等 員 報 名 且 符 合 甄 選 資 格 ( 渠 等 簡 歷 如 附 件 3), 嗣 於 本 ( ) 年 月 日 下 午 時 在 本 局 第 會 議 室 辦 理 面 試 完 竣, 評 定 積 分 為 :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三 檢 陳 委 員 評 分 表 及 統 計 表 ( 如 附 件 4 5) 各 一 份 擬 辦 : 奉 核 後, 據 以 辦 理 陳 第 一 層 決 行 承 辦 單 位 : 人 事 室 決 行 : 12

4.1 開 會 通 知 單 ( 範 例 ) 宜 蘭 縣 政 府 局 開 會 通 知 單 一 開 會 事 由 : 召 開 本 公 務 人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103 年 度 第 次 會 議 二 開 會 時 間 :103 年 月 日 ( 星 期 ) 下 午 時 分 整 開 會 地 點 : 本 第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聯 絡 人 及 電 話 : 人 事 室 03-93***** 分 機 *** 出 席 者 :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副 本 : 本 說 明 : 一 審 議 本 職 系 員 1 名 職 缺 外 補 案 二 查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16 條 規 定 略 以, 各 機 關 辦 理 陞 遷 業 務 人 員 不 得 洩 漏 秘 密, 其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之 甄 審 案, 應 行 迴 避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5 條 規 定 略 以, 辦 理 陞 遷 業 務 人 員, 包 括 甄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與 會 人 員 及 其 他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爰 本 次 會 議 與 會 人 員 如 有 符 合 上 開 要 件 者, 均 應 自 行 迴 避 三 請 各 甄 審 委 員 遵 守 上 述 規 定 四 開 會 資 料 於 會 議 時 發 給 五 本 開 會 通 知 單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13

案 號 : 第 1 案 4.2 甄 審 會 提 案 表 ( 範 例 ) 本 局 公 務 人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103 年 度 第 次 會 議 提 案 表 案 由 : 為 本 職 系 員 1 名 職 缺 外 補 案,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於 本 ( ) 年 月 日 下 午 時 在 本 局 第 會 議 室 辦 理 面 試 完 竣 二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9 條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0 規 定, 各 機 關 辦 理 本 機 關 以 外 人 員 公 開 甄 選 時, 依 符 合 公 開 甄 選 人 員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或 積 分 高 低 造 列 名 冊 前 項 名 冊 由 人 事 單 位 報 請 機 關 首 長 交 付 甄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 甄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後, 提 出 候 選 人 員 名 次 或 遴 用 順 序, 依 程 序 報 請 機 關 首 長 就 前 三 名 中 圈 定 陞 補 之 ; 如 陞 遷 二 人 以 上 時, 就 陞 遷 人 數 之 二 倍 中 圈 定 陞 補 之 三 檢 附 符 合 甄 選 資 格 人 員 名 冊 及 面 試 評 分 統 計 表 各 一 份 決 議 : 14

簽 於 人 事 室 4.3 簽 ( 會 議 紀 錄 )( 範 例 ) 主 旨 : 為 本 科 第 職 等 或 任 第 職 等 至 第 職 等 A000000 員 職 缺 甄 選 案,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本 案 經 於 本 ( ) 年 月 日 下 午 時 在 本 局 第 會 議 室 召 開 公 務 人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決 議 : 陳 請 鈞 長 就 前 三 名 中 圈 定 遴 補 三 檢 陳 會 議 紀 錄 及 積 分 排 序 圈 定 遴 補 表 各 一 份 擬 辦 : 奉 核 後, 據 以 辦 理 陳 第 一 層 決 行 承 辦 單 位 : 人 事 室 決 行 : 15

4.4 會 議 紀 錄 ( 範 例 ) 本 公 務 人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103 年 度 第 次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二 ) 午 時 分 二 地 點 : 第 會 議 室 三 主 席 : 紀 錄 : 四 出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表 五 討 論 事 項 : 案 由 : 為 本 職 系 員 1 名 職 缺 外 補 案, 請 審 議 決 議 : 陳 請 鈞 長 就 前 三 名 中 圈 定 遴 補 六 臨 時 動 議 : 無 七 散 會 :16 時 30 分 16

4.5 圈 定 遴 補 表 ( 範 例 ) 本 職 系 員 外 補 甄 選 人 員 積 分 圈 定 遴 補 表 姓 名 委 員 1 委 員 2 委 員 3 委 員 4 總 分 平 均 名 次 圈 定 遴 補 正 取 後 補 不 錄 取 長 核 章 : 17

注 意 事 項 5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略 以, 機 關 首 長 對 前 項 甄 審 委 員 會 報 請 圈 定 陞 遷 之 人 選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得 退 回 重 行 依 本 法 相 關 規 定 改 依 其 他 甄 選 方 式 辦 理 陞 遷 事 宜 18

注 意 事 項 6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略 以, 各 機 關 不 得 任 用 其 他 機 關 人 員 如 業 務 需 要 時, 得 指 名 商 調 之 但 指 名 商 調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時, 仍 應 受 第 十 三 條 第 五 項 及 第 十 八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復 依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略 以, 本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所 稱 如 業 務 需 要 時, 得 指 名 商 調 之, 指 各 機 關 職 務 出 缺, 如 因 業 務 需 要, 需 任 用 其 他 機 關 人 員 時, 應 經 該 機 關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規 定 辦 理 後, 詳 細 敘 明 擬 調 人 員 之 職 稱 姓 名 及 擬 任 之 職 務, 函 商 原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始 得 調 用 二 非 現 職 人 員 應 先 行 查 詢 該 職 缺 適 用 之 相 關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有 無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之 補 訓 人 員 可 資 分 發 或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待 遴 用 ( 可 至 考 試 職 缺 填 報 及 人 員 分 發 系 統 查 詢 ), 再 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同 意, 同 意 自 行 遴 用 之 期 間 自 受 文 日 起 3 個 月 內 遴 用, 逾 期 應 重 新 提 出, 並 應 俟 分 發 機 關 同 意 後 始 得 通 知 當 事 人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80703 局 力 字 第 0980063156 號 函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90319 局 力 字 第 0990005358 號 函 ) 三 依 宜 蘭 縣 政 府 與 鄉 鎮 巿 公 所 代 表 會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上 下 級 機 關 權 責 劃 分 表 (99 年 4 月 20 日 府 人 組 字 第 0990054938 號 函 修 頒 ) 之 權 責 劃 分 辦 理 商 調 及 發 布 人 事 命 令 19

受 文 者 : 如 行 文 單 位 7.1 宜 蘭 縣 政 府 00 局 令 ( 範 例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普 通 附 件 : 主 旨 : 核 定 1 員 派 ( 免 ) 如 下 : (G1*****789) 一 異 動 類 別 : 調 派 代 (1101), 民 國 年 月 日 生 效 二 原 職 : 空 白 三 新 職 : 機 關 名 稱 ( 機 關 代 碼 ), 職 稱 ( 代 碼 ), 委 任 第 5 職 等 (P05) 或 薦 任 第 6 職 等 至 第 7 職 等 (P06-P07), 職 務 編 號 (A ), 職 系 ( 代 碼 ), 暫 支 任 第 職 等 本 ( 年 功 ) 俸 級, 俸 點 四 其 他 事 項 : 補 缺 說 明 : 一 員 原 任 機 關, 業 經 本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商 調 在 案, 並 經 本 公 務 人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年 度 第 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二 就 職 日 期 請 填 單 報 核, 並 請 檢 證 辦 理 動 態 登 記 三 台 端 如 有 不 服 本 派 代 令,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相 關 規 定, 得 於 收 受 本 派 代 令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向 本 提 起 復 審 正 本 : 君 副 本 :( 商 調 機 關 ) 宜 蘭 縣 政 府 本 科 ( 業 務 單 位 ) 本 人 事 室 20

注 意 事 項 7 有 關 各 機 關 學 校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之 派 免 遷 調 權 責, 請 參 閱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鄉 鎮 市 公 所 代 表 會 上 下 級 機 關 權 責 劃 分 表 - 人 事 處 主 管 業 務 部 份 - 三 任 免 遷 調 : 一 所 屬 機 關 首 長 副 首 長 職 務 之 任 免 遷 調 核 定 發 布 ( 一 ) 所 屬 機 關 包 含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一 二 級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 二 ) 商 調 案 由 宜 蘭 縣 政 府 發 函 商 調 ( 三 ) 他 機 關 來 函 向 服 務 機 關 商 調, 服 務 機 關 應 將 同 意 與 否 之 意 見 陳 報 宜 蘭 縣 政 府, 由 宜 蘭 縣 政 府 府 函 復 ; 或 他 機 關 來 函 向 宜 蘭 縣 政 府 商 調, 則 由 宜 蘭 縣 政 府 審 酌 後 函 復 二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最 高 列 等 為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以 上 職 務 ( 首 長 除 外 ) 之 任 免 遷 調 核 定 發 布 ( 一 ) 職 務 出 缺, 簽 奉 宜 蘭 縣 政 府 核 定 內 陞 或 外 補, 再 行 辦 理 甄 選 ; 商 調 案 由 本 府 發 函 商 調 ( 二 ) 他 機 關 來 函 向 服 務 機 關 商 調, 服 務 機 關 應 將 同 意 與 否 之 意 見 陳 報 宜 蘭 縣 政 府, 由 宜 蘭 縣 政 府 函 復 ; 或 他 機 關 來 函 向 宜 蘭 縣 政 府 商 調, 則 由 宜 蘭 縣 政 府 審 酌 後 函 復 三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最 高 列 等 為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以 下 職 務 之 任 免 遷 調 核 定 發 布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自 行 辦 理 商 調 及 派 免 程 序 四 宜 蘭 羅 東 地 政 事 務 所 課 長 以 上 職 務 之 任 免 遷 調 核 定 發 布 ( 一 ) 職 務 出 缺, 簽 奉 宜 蘭 縣 政 府 核 定 內 陞 或 外 補, 再 行 辦 理 甄 選 ; 商 調 案 由 宜 蘭 縣 政 府 發 函 商 調 ( 二 ) 他 機 關 來 函 向 服 務 機 關 商 調, 服 務 機 關 應 將 同 意 與 否 之 意 見 陳 報 宜 蘭 縣 政 府, 由 宜 蘭 縣 政 府 函 復 ; 或 他 機 關 來 函 向 宜 蘭 縣 政 府 商 調, 則 由 宜 蘭 縣 政 府 審 酌 後 函 復 ( 三 ) 其 餘 職 務 自 行 辦 理 陞 遷 商 調 派 令 五 所 屬 二 級 機 關 職 員 之 任 免 遷 調 核 定 ( 一 ) 主 管 ( 或 幕 僚 長 ) 以 上 職 務 出 缺, 簽 奉 宜 蘭 縣 政 府 核 定 內 陞 或 外 21

補, 再 行 辦 理 甄 選 ; 商 調 案 由 宜 蘭 縣 政 府 發 函 商 調 ( 二 ) 其 餘 職 務 自 行 辦 理 陞 遷 商 調 程 序 後 擬 報 派 免 建 議 函 六 宜 蘭 縣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縣 立 體 育 場 縣 史 館 大 同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南 澳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三 星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職 員 內 陞 案 件 ( 一 ) 上 列 機 關 係 編 制 員 額 較 少 之 機 關, 由 宜 蘭 縣 政 府 統 籌 辦 理 ( 二 ) 職 務 出 缺, 簽 奉 宜 蘭 縣 政 府 核 定 內 陞 自 行 辦 理 甄 審 簽 報 宜 蘭 縣 政 府 提 甄 審 會 宜 蘭 縣 政 府 核 定 發 布 七 宜 蘭 縣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縣 立 體 育 場 縣 史 館 大 同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南 澳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三 星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職 員 外 補 案 件 ( 一 ) 上 列 機 關 係 編 制 員 額 較 少 之 機 關, 由 宜 蘭 縣 政 府 統 籌 辦 理 ( 二 ) 職 務 出 缺, 簽 奉 宜 蘭 縣 政 府 核 定 外 補 自 行 辦 理 外 補 程 序 簽 報 宜 蘭 縣 政 府 提 甄 審 會 由 宜 蘭 縣 政 府 辦 理 商 調 宜 蘭 縣 政 府 核 定 發 布 八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職 員 任 免 遷 調 核 定 發 布 自 行 辦 理 陞 遷 商 調 程 序 擬 報 派 免 建 議 函 報 宜 蘭 縣 政 府 宜 蘭 縣 政 府 核 定 發 布 九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代 表 會 職 員 任 免 案 件, 由 各 機 關 自 行 核 定, 副 知 宜 蘭 縣 政 府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