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檢定的 改善與新作為 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視察 吳杏瓶 前言 技 術士技能檢定自 62 年 7 月 30 日公告第一個職類 冷凍空調裝修 規範以來 迄今已逾 30 餘年 所開辦職類業達 165 職類 報檢人數每年更逾 50 萬人次 附表 1 而截至 97 年 5 月底止 計已 核發 390 萬 6,622 張技術士證 其中甲級 1 萬 1,484 張 乙級 40 萬 4,991 張 丙級 345 萬 9,889 張 單 一級 3 萬 0,258 張 附表 2 3 影響所及者眾 又近年 歷經產業轉型 九二一地震等重大變動 使 國家經濟政策 產經環境 就業市場需求等 產生極大變化 復以近年國內景氣低迷 失業率創新高 就業之門檻提高 各界對證照之重視尤甚以往 遂使專業技能及職業證照之理念加深 民眾對技術士技 能檢定之期待 尤為殷切 技術士技能檢定近年之改善與創新作法 技術士技能檢定業務現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辦理 屬國家檢定考試 其辦理目的依據職 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係為提高技能水準 建立證照制度 又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 依其技能範圍及 專精程度 分甲 乙 丙三級 不宜為三級者 定為單一級 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 二種測 試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 檢定合格者稱為技術士 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技能檢定隨開辦 職類增加 報檢人士亦隨之增加 業務量更不斷擴 大 雖主管機關常有人力不足之歎 然外界所關注 者仍然是檢定品質是否提升 有無證照效用等 因 此 針對民眾之期待 主管機關已無喘息或休息時 間 惟有加緊腳步迎合民意而已 所幸 近 5 年來 主管機關在技能檢定方面進行多項關鍵性之改變與 創新作為 該等改善措施直接或間接增進應檢人權 益並提升技能檢定之公正 公平及公信力 而改變 了外界對技能檢定之觀感 99
表1 近三年技能檢定報檢人數統計表 年度 報檢人數 應檢人數 發證人數 94 541,119 459,347 260,907 95 529,490 454,213 267,297 96 573,163 489,782 298,736 備註 資料來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圖1 97年截至5月底止合格數 依職類別 印刷 製版類 2266 2.78% 美容及美髮 4289 5.26% 電子 儀表類 2368 2.90% 化工類 1520 1.86% 焊接 配管類 2387 2.93% 電機 電匠類 2528 3.10% 廣告設計 1147 1.41% 紡織 服飾類 272 0.33% 會計事務 194 0.24% 營建 土木類 2653 3.25% 電腦軟體應用及硬體裝修 29827 36.56% 金屬 機械加工類 8465 10.38% 其他類 12404 15.20% 中餐烹調及烘焙食品 11259 13.80% 圖2 歷年合格數 依級別 3,459,889張 (88.56%) 3,500,000 3,000,000 2,500,000 2,000,000 1,500,000 1,000,000 500,000 0 100 404,991張 11,484張 (10.37%) 30,259張 (0.29%) 甲 (88.56%) 乙 丙 單一 (級別) 資料時間 自 63 年至 97 年 5 月止 資料來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一 整理各項職權命令 民國 92 年之前 技術士技能檢定辦理依循之法 規分別為 職業訓練法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 法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技術士技能 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 術科試題命製規則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 規則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監場及術科測試監 評規則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 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 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技能檢定試題題庫設置管理辦法 等 其中屬職權命令者過於繁雜且分散 又訂定時日已久 部分規定已難符時代需求 於是民國 92 年作全面性之整合與修正 建立完整之技能 檢定行政法規 一 訂定發布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整合修正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技術 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 技術士技能檢 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監場及術科測試監評規則 等五種職權命令 同時檢討法令之適當性 加以修正刪除贅詞並補充原不足 於 92 年 12 月 31 日訂定發布實施 制定完成之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依職類開發 規範製訂 試題命製與閱卷 測試 作業程序 學科監場 術科監評及試場須知等配合作業程序排列 清楚明確 利於業務執行及依 循 二 修正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依原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為主要架構區分章節 並將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 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技能檢定試題題庫設置管理辦法 等三種職權命令整合修正納 入 其章節依序脈落訂定 簡明扼要 符合實務所需 三 94 年 12 月 30 日再次修正前開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及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 法 其中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為提升業界參與技能檢定基準建立 遂增定資深 業界代表且具職類相關工作專業ㄧ定年資者 得參與技能檢定規範製訂 又明訂學科採電腦系統 線上方式測試 採電腦系統線上閱卷 同時就天 災 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 致不能進行測試時 規 定辦理單位應另擇期安排測試 報檢人不願參加測 試時 由主管機關予以退費 等等 均對提升檢定 品質及應檢人權益 有明顯助益 至 技術士技能 檢定及發證辦法 則針對術科測試監評人員之甄 選 由原單位推薦增加自我推薦管道 廣開徵才之 門 並據以建立人才庫 修正參加監評研討者需全 程參與並經測試合格 方得繼續擔任監評工作 以 101
提升監評素質 又增訂監評人員提供資格證明文件不實之規定 等 另為掌握因應各部會法規異動提升題庫命製品質 增列中 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推薦代表擔任題庫命製 人員 同時為擴大外界參與 限制每人僅能擔任一職類題庫命 製人員 而參與命製題庫使用期間 不得參加檢定等等 直接 促進技能檢定制度建立及公信力提升 二 強力執行職類開發與調整之原則 外界針對技能檢定常詬病者為技能檢定與產業脫節 無 法符合產業技能要求等 該等詬病無異是對技能檢定之嚴重否認 因此 經研議分析 認為無法規效用 為職類與產業脫節之最大主因 過去曾以開發職類數作為績效評量之基準見解 並無法根本提升技能檢 定公信力 反亦造成與市場機制脫節之職類產生 因此 近年來技能檢定職類開發之原則 秉持以依法 令規定需僱用技術士者 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者優先辦理 至應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者 依 法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者 知識與技術尚缺乏客觀評量標準者 則不予辦理職類開發 該原則 之堅持 雖可能與部分利益團體目標衝突 卻可在新職類開發上落實證照制度之實施 並基此原則再針 對現行已開辦之職類進行檢討 對無法規效用且報檢人數稀少或屬夕陽產業者 定期討論隔年辦理或停 辦 而對產業技術升級 變革者 則研議進行職類整? 或規範修正 以進行現行技能檢定職類之整理 並符產業發展 三 學科測試全面改採選擇題方式辦理 技能檢定學科測試自 97 年度起 全面改以選擇題 80 題測試方式辦理 每題 1.25 分 答錯不扣 分 取代原來選擇 是非各 50 題之測試方式 每題 1 分 是非答錯 1 題 倒扣 0.5 分 而測試時間均 維持 100 分鐘 該項測試方式之改變 係為改善外界反應之丙級或單ㄧ級應檢人背題問題 有助提升技 能檢定品質 又改變後之測試方式與絕大多數種類之其他國家考試方式一致 加以該改變方式之實施 主管機關早已於實施前ㄧ年進行公告及宣導 外界有足夠時間準備因應 因此 該案之實施並無反對聲 浪 且推動順利 附表 2 表2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方式修正對照表 年度 測試內容 實施至 96 年 12 月 31 日止 修正前 至 97 年 1 月 1 日以後實施 修正後 測試方式 是非題 選擇題各半 選擇題 測試題數 100 題 是非題 選擇題各 50 題 80 題 選擇題 80 題 採 4 選 15 之作答方式 計分方式 是非題 選擇題每題 1 分 是非題部份 採到扣計分方式 答錯一題 倒扣 0.5 分 選擇題答錯不扣分 每題 1.25 分 答錯不扣分 測試時間 100 分鐘 100 分鐘 試題難易度比例 未定比例 60% 40% 102
四 創新於學科試題標示難易度 96 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自辦學術 科題庫命製工作 為順利因應 97 年度學科測試全 面改選擇題方式辦理 即進行學科題庫全面檢視 並為維持每次測試試題難易度之穩定性 達測試之 公平性 創新於學科題庫試題標示難易度 且為使 及格水準至少具備對 20 以上難度試題之瞭解 訂 定測試試題難易度比率為 60 40 其中所謂難 易度之認定 係由技能檢定職類專家 學者涵蓋產 官 學 訓界代表以專業認知共同研議所作判定 該難易度之認定並無跨越不同級別 其判定範圍係 於同級試題內作比較判別 五 建立術科測試合格場地效期制 原技能檢定術科場地並無效期限制 致有萬年場地之詬病 92 年修正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 法 時 增訂術科場地有效期限為 5 年 場地租借期間少於 5 年者 有效期限與場地租約或使用同意書 終止日期相同 並訂定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證書未定有效期限者 至本辦法 92 年 12 月 31 日發布時 發證已逾 3 年者 自發布日起 2 年內有效 發證未滿 3 年者 自發證日起 5 年內有效 逾期失效 使技能檢定場地效期制建立 六 建立監評人員標準作業程序 自 94 年起 主管機關實施平時訪查計畫 於無預警下直接到術科測試現場 俾瞭解掌握技能檢定 實際測試之真實面 結果發現許多現場弊病 其中尤以監評問題較多 包括測試期間喝茶聊天 未在測 試現場 評分表先行蓋章簽名 遲到或未請假等 遂訂定 監評人員違失處理原則 設置 技能檢定違 失審議小組 針對監評人員違失案件進行處理 該制度之實施 引發部分職類監評之抱怨與反彈 然術 科測試辦理單位卻認為有立竿見影之效 監評人員之執行職務態度有大幅度改善 繼而訂定 監評人員 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包括請假 協調會之工作事項 抽題注意事項 成品及工件之繳回 成 績紀錄表之登載 監評長之任務等鉅細靡遺均予規範 作為監評依循準則 使監評過程更客觀 公正 接續於 96 年實施 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培訓 研討課程及測試評量作業標準 統一培訓 研討課程及測試方式 維持監評人員ㄧ定水準 另主管機關為促進其與監評人員之溝通 於其網站設置 監評園地作為雙方溝通橋樑 亦為監評相關訊息公告及監評意見反應之專區 七 實施多項便民措施 一 開辦技能檢定免試學術科測試合併發證業務 自 92 年度起開辦統一窗口受理分別持有技能檢定學 術科成績及格通知單申請合併發證業務 採隨到隨辦方式 快速辦理發證作業 二 開放應檢人查詢學 術科測試考場及測試成績 自 93 年度起為方便民眾應檢 於網站開放應檢人 事先查詢學科測試應檢考場 電話語音查詢專線 方便應檢人查詢成績 自 95 年度起開放應檢人 上網查詢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預定日期 術科成績公告時間與術科成績 103
三 提供便捷報名 繳費服務 1. 有別以往各縣市僅設一報名點與學科試場 97 年度起增加至分別於全國 不含北高兩市 按各 縣市人口數多寡 設立 34 個報名點及學科測試試場 各現場報名點於每梯次報名最後一天收件 時間並延長至晚上 8 點為止 2. 原本侷限於報名地點現場販售簡章 96 年開始擴增至委託全國統一超商 7-11 約 4,000 個點代為 販售報名書表 又報檢資格審查後 亦可至全國超商繳交報名費 7-11 全家 萊爾富 OK 3. 甲 乙級持有3年內及格成績單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與丙 單一 級所有職類改革可採現場或 通信報名方式 另金門縣 連江縣及澎湖縣離島地區採全面 甲 乙 丙與單一級 通信報 名 每梯次報名遇假日 星期六 日 2 天 設現場報名點 四 針對身心障礙者參加技能檢定之各項無障礙服務措施 1. 96 年起凡具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應檢人 均可申請延長學術科測試時間百分之 20 另提供放大試 題 製作錄音帶口述試題 大國字或點字板試題 直接書寫於試題上等協助服務 表 3 2. 97 年起為方便視障者 將按摩職類乙 丙級合併同一天辦理學術科測試 五 改善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作法 原規定報名參加技能檢定者 於報名之日起一年內 或自繳納技術士證照費日起三個月內 得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委會申請學 術科測試費或證照費之 補助 自 96 年起其補助方式改採申請人免繳學 術科測試費方式辦理 申請人於報名參加技能檢 定時 得檢具相關文件向受理單位提出免繳費申請 96 年補助之人數達 2 萬 3732 人 補助經額達 3 千 4 百餘萬元 表3 技能檢定全國檢定便民服務 項目 原有措施 創新措施 報名作業 1. 報檢資格證件均繳驗正本 2. 侷限於報名地點販售簡章 3. 採現場報名 1. 報檢資格證件繳交影本 2. 全省統一超商販售簡章 3. 丙 單一 級採現場及通信同時受理方式報名 4. 97 年另於金門縣 連江縣及澎湖縣離島地區採全 面 甲 乙 丙與單一級 通信報名 術科測試 測試 2 週前寄發通知與應檢須知 開放應檢人上網查詢術測預定日期與成績公告時間 成績單寄發 未收到成績單申請補發 主動寄發有無收到成績單之明信片確認通知 身心障礙 外籍配偶 年長者特殊服務 1. 申請直接於試題作答 104 2. 放大試題 3. 製作錄音帶口唸試題 4. 延長測試時間
八 與時間競賽創新建立 即測即評即發證 制度 94 年起建置應檢人 報名 測試 發證 單一窗口 全功能之快速同步服務機制 使得應檢人能 於最短時間 最低經濟成本取得技術士證 即當日測試當日發證 徹底改變學科 術科不同日測試 檢 定與發證時間落差之認知 大幅縮短技能檢定作業時間 至 97 年 5 月底止 計有 2 萬 8,510 人報檢 97 年度賡續擴大推動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 目前已建置 43 個 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術士技能檢 定試務中心 共計辦理 59 個丙 單一 級職類 表 4 表4 即測即評即發證便民服務 項目 原有措施 即測即評即發證措施 增加參檢次數 集中於每年 3 梯次 1 6 9 月份 報名 各區域設置即測即評即發證測試單位 每月受理報 名測試 改進學科測試方式 學科實施紙筆測試 需入闈 印製 運送試卷 電腦讀卡評分等 電腦系統派題 立即評分 1. 學科測試後再安排術測場地 2. 報名至發證約 147 天 1. 建置應檢人 報名 測試 現場發證 單一窗口 2. 報名至發證約 45 天 3. 當日測試當日發證 學 術科測試 結語 技術士技能檢定辦理之目的 係為提高技能水準 建立證照制度 在技能水準提升部分 所關鍵者 必須檢定與產業結合 而發揮證照效用部分 則必須由各職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從業法規訂定僱 用一定比率技術士 方可達成 因此 技術士技能檢定未來之走向 宜朝二方面努力 一 於基準建立方面 應秉持職類開發原則 加速職類調整腳步 其中職類開發部分 應持針對具法規 效用及與公共安全有關者進行開發 俾於開發中結合從業人員法規 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從業技能標準 從而建立與產業連結網絡 促進檢定技能符合產業及市場需求 至職類調整部分 則加速無法規效用 報檢人數稀少 技術升級變革之職類檢討 而擬定停辦 隔年辦 整併 甚至 考量輔導專業團體辦理之可行性 以早日落實技能檢定各職類具證照效用之目標 二 於試務方面 主管機關必須不斷接受民意考驗 適應外界各種嚴格要求 而制訂更高標準之執行目 標 且爭取更高時效 以即測即評即發證之建置與實施為例 固然是由主管機關與辦理單位克服無 數困難並下定極大決心所完成 卻完全符合民意潮流所趨 便民之改革深獲肯定 故即測即評即發 證之擴大實施 在時間即金錢的今日 已勢在必行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