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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瑞 岳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Zhongrui Yue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Co., Ltd. 电 话 :+86(10)88091188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A 座 8-9 层 Add:8-9 /F Block A Corporation Bldg.No.35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PRC Tel: +86(10)88091188 传 真 :+86(10)88091199 邮 政 编 码 :100140 Post Code:100140 Fax: +86(10)88091199 审 计 报 告 中 瑞 岳 华 审 字 [2010] 第 02407 号 新 兴 铸 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 我 们 审 计 了 后 附 的 新 兴 铸 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贵 公 司 )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2009 年 12 月 31 日 的 合 并 及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情 况 表,2009 年 度 的 合 并 及 公 司 的 利 润 表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以 及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一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责 任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是 贵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这 种 责 任 包 括 :(1) 设 计 实 施 和 维 护 与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以 使 财 务 报 表 不 存 在 由 于 舞 弊 或 错 误 而 导 致 的 重 大 错 报 ;(2) 选 择 和 运 用 恰 当 的 会 计 政 策 ;(3) 作 出 合 理 的 会 计 估 计 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责 任 我 们 的 责 任 是 在 实 施 审 计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对 财 务 报 表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我 们 按 照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执 行 了 审 计 工 作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要 求 我 们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计 划 和 实 施 审 计 工 作 以 对 财 务 报 表 是 否 不 存 在 重 大 错 报 获 取 合 理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涉 及 实 施 审 计 程 序, 以 获 取 有 关 财 务 报 表 金 额 和 披 露 的 审 计 证 据 选 择 的 审 计 程 序 取 决 于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判 断, 包 括 对 由 于 舞 弊 或 错 误 导 致 的 财 务 报 表 重 大 错 报 风 险 的 评 估 在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时, 我 们 考 虑 与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以 设 计 恰 当 的 审 计 程 序, 但 目 的 并 非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发 表 意 见 审 计 工 作 还 包 括 评 价 管 理 层 选 用 会 计 政 策 的 恰 当 性 和 作 出 会 计 估 计 的 合 理 性, 以 及 评 价 财 务 报 表 的 总 体 列 报 我 们 相 信, 我 们 获 取 的 审 计 证 据 是 充 分 适 当 的, 为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提 供 了 基 础 1

新 兴 铸 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一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新 兴 铸 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铸 管 集 团 或 集 团 公 司 ) 1997 年 1 月 成 立 并 取 得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核 发 的 1000001003611 营 业 执 照 公 司 为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直 接 控 制 人 为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2001 年 8 月,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中 央 军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军 队 保 障 性 企 业 交 接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00]27 号 ) 和 全 国 保 障 性 企 业 交 接 工 作 部 门 联 席 会 议 军 队 移 交 的 保 障 性 企 业 总 体 处 理 意 见 和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 国 联 席 [2001]4 号 ) 的 规 定, 铸 管 集 团 接 收 了 原 隶 属 于 原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总 后 勤 部 军 需 部 工 厂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原 总 后 工 厂 管 理 局 ) 的 41 家 后 勤 保 障 军 工 企 业 和 6 个 仓 库 3 个 财 务 结 算 中 心 以 及 学 校 科 研 单 位 等 15 家 事 业 单 位 铸 管 集 团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337,864 万 元, 住 址 为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明 忠 主 要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 经 营 国 务 院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国 有 资 产, 开 展 有 关 投 资 业 务 ; 对 所 投 资 公 司 和 直 属 企 业 资 产 的 经 营 管 理 ; 球 墨 铸 铁 管 钢 塑 复 合 管 管 件 及 配 件 产 品 铸 造 产 品 钢 铁 制 品 矿 产 品 工 程 机 械 油 料 器 材 水 暖 器 材 纺 织 服 装 制 革 制 鞋 橡 胶 制 品 的 生 产 销 售 ; 货 物 仓 储 ; 与 上 述 业 务 相 关 的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服 务 及 管 理 咨 询 ; 承 揽 境 内 外 冶 金 铸 造 行 业 工 程 及 境 内 国 际 招 标 工 程 ; 进 出 口 业 务 ; 房 地 产 开 发 铸 管 集 团 设 有 董 事 会, 对 重 大 决 策 和 日 常 工 作 实 施 管 理 和 控 制 集 团 内 设 战 略 投 资 部 资 产 财 务 部 审 计 风 险 部 等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6 个, 下 设 1 户 分 公 司, 下 属 2 级 子 公 司 11 户, 其 中 全 资 子 公 司 6 户, 控 股 子 公 司 5 户 目 前 集 团 公 司 业 务 主 要 划 分 为 管 业 和 钢 铁 轻 工 机 械 房 地 产 4 个 板 块, 分 别 由 新 兴 铸 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际 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兴 重 工 有 限 公 司 新 兴 铸 管 置 业 ( 投 资 )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统 驭 各 板 块 业 务 其 他 业 务 由 7 户 直 属 公 司 承 担, 分 别 为 : 新 兴 铸 管 ( 新 疆 )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新 疆 金 特 钢 铁 有 限 公 司 新 兴 际 华 投 资 公 司 新 兴 河 北 工 程 技 术 公 司 中 新 联 进 出 口 公 司 天 津 市 普 辰 机 电 技 术 工 程 公 司 北 京 三 鑫 福 达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1 本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以 持 续 经 营 假 设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财 政 部 2006 年 2 月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38 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其 后 颁 布 的 应 用 指 南 解 释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规 定 ( 统 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编 制 2 本 公 司 子 公 司 际 华 轻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于 本 年 度 完 成 股 份 制 改 建, 根 据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核 准, 该 公 司 假 定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全 面 执 行 财 政 部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制 此 后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表 17

3 本 公 司 子 公 司 际 华 轻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于 本 年 度 完 成 股 份 制 改 建, 该 公 司 经 批 准 补 充 履 行 了 有 关 改 制 程 序, 其 资 产 负 债 表 均 已 根 据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于 本 年 度 进 行 了 调 整 三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公 司 2009 年 度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2009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2009 年 度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信 息 四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的 说 明 1 会 计 年 度 本 公 司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2 记 账 本 位 币 本 公 司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3 记 账 基 础 和 计 价 原 则 ( 计 量 属 性 ) 本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记 账 基 础 本 公 司 对 会 计 要 素 进 行 计 量 时 一 般 采 用 历 史 成 本, 当 所 确 定 的 会 计 要 素 金 额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能 够 取 得 并 可 靠 计 量 时, 可 采 用 重 置 成 本 可 变 现 净 值 现 值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4 外 币 业 务 的 核 算 方 法 及 折 算 方 法 (1) 发 生 外 币 交 易 时 的 折 算 方 法 本 公 司 发 生 的 外 币 交 易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按 交 易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金 额, 但 公 司 发 生 的 外 币 兑 换 业 务 或 涉 及 外 币 兑 换 的 交 易 事 项, 按 照 实 际 采 用 的 汇 率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金 额 (2)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和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的 处 理 方 法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因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与 初 始 确 认 时 或 者 前 一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不 同 而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除 了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7 号 借 款 费 用 的 规 定, 与 购 建 或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相 关 的 外 币 借 款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予 以 资 本 化 外,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仍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不 改 变 其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折 算 后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与 原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的 差 额, 作 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含 汇 率 变 动 ) 处 理,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的 折 算 方 法 本 公 司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将 以 外 币 表 示 的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金 额 表 示 的 财 务 报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 所 有 者 权 益 类 项 目 除 未 分 配 利 润 项 目 外, 其 他 项 目 采 用 发 生 时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利 润 表 中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项 目,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18

按 照 上 述 方 法 折 算 产 生 的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下 单 独 列 示 以 外 币 表 示 的 现 金 流 量 表 采 用 现 金 流 量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的 影 响 额 作 为 调 节 项 目, 在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单 独 列 报 5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1) 现 金 为 本 公 司 库 存 现 金 以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 (2) 现 金 等 价 物 为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期 限 短 ( 一 般 为 从 购 买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到 期 )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的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6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核 算 方 法 (1) 金 融 工 具 的 确 认 依 据 金 融 工 具 的 确 认 依 据 为 : 公 司 已 经 成 为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的 一 方 (2)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分 类 按 照 投 资 目 的 和 经 济 实 质 将 本 公 司 拥 有 的 金 融 资 产 划 分 为 四 类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3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4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经 济 实 质 将 承 担 的 金 融 负 债 划 分 为 两 类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2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3)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计 量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或 金 融 负 债 取 得 时 以 公 允 价 值 ( 扣 除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相 关 的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持 有 期 间 将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期 末 将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处 置 时, 其 公 允 价 值 与 初 始 入 账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取 得 时 按 公 允 价 值 ( 扣 除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持 有 期 间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 如 实 际 利 率 与 票 面 利 率 差 别 较 小 的, 按 票 面 利 率 ) 计 算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实 际 利 率 在 取 得 时 确 定, 在 该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间 内 保 持 不 变 处 置 时, 将 所 取 得 价 款 与 该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3 应 收 款 项 本 公 司 对 外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债 权, 以 及 公 司 持 有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不 包 19

括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有 报 价 的 债 务 工 具 的 债 权,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应 收 票 据 其 他 应 收 款 长 期 应 收 款 等, 以 向 购 货 方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按 其 现 值 进 行 初 始 确 认 收 回 或 处 置 时,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应 收 款 项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取 得 时 按 公 允 价 值 ( 扣 除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持 有 期 间 将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期 末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将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 处 置 时,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金 融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损 益 ; 同 时,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对 应 处 置 部 分 的 金 额 转 出, 计 入 投 资 损 益 5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按 其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但 是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A. 与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按 照 成 本 计 量 B. 不 属 于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或 没 有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并 将 以 低 于 市 场 利 率 贷 款 的 贷 款 承 诺, 在 初 始 确 认 后 按 照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之 中 的 较 高 者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a.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3 号 或 有 事 项 确 定 的 金 额 b.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扣 除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 号 收 入 的 原 则 确 定 的 累 计 摊 销 额 后 的 余 额 (4)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本 公 司 发 生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时, 如 已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则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 如 保 留 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则 不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在 判 断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是 否 满 足 上 述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时, 采 用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公 司 将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区 分 为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和 部 分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1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2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 涉 及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形 ) 之 和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和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所 保 留 的 服 务 资 产 应 当 视 同 未 终 止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的 一 部 分 ) 之 间, 按 照 各 自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并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1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 20

2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中 对 应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金 额 ( 涉 及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形 ) 之 和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不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继 续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所 收 到 的 对 价 确 认 为 一 项 金 融 负 债 (5)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方 法 1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以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报 价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A.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公 司 已 持 有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拟 承 担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报 价, 为 市 场 中 的 现 行 出 价 ; 拟 购 入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已 承 担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报 价, 为 市 场 中 的 现 行 要 价 B.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没 有 现 行 出 价 或 要 价,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的 市 场 报 价 或 经 调 整 的 最 近 交 易 的 市 场 报 价, 除 非 存 在 明 确 的 证 据 表 明 该 市 场 报 价 不 是 公 允 价 值 2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公 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6)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1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发 生 减 值 时, 将 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现 值 ( 折 现 利 率 采 用 原 实 际 利 率 ),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时, 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 单 项 金 额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 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 对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 单 项 金 额 100 万 元 及 以 下 ) 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可 以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需 要 按 照 再 进 行 测 试 ; 已 单 项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不 再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2 应 收 款 项 (1) 本 集 团 公 司 的 坏 账 确 认 标 准 为 : 对 债 务 人 破 产 或 死 亡, 以 其 破 产 财 产 或 遗 产 清 偿 后, 仍 然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 或 因 债 务 人 逾 期 未 履 行 其 清 偿 责 任, 且 具 有 明 显 特 征 表 明 无 法 收 回 时 经 公 司 批 准 确 认 为 坏 账 (2) 本 集 团 公 司 采 用 备 抵 法 核 算 坏 账 损 失 坏 账 发 生 时, 冲 销 原 已 提 取 的 坏 账 准 备 坏 账 准 备 不 足 冲 销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单 项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应 收 款 项 关 联 方 往 来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已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对 单 金 额 不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一 般 不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将 其 包 括 在 其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但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时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对 单 项 金 额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单 项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但 经 单 独 测 试 后 未 计 提 过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以 账 龄 和 所 处 行 业 为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划 分 为 资 产 组, 并 以 其 实 际 损 失 率 为 基 础, 结 合 现 时 情 况 确 定 应 收 款 项 的 组 合 和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比 例, 单 独 确 认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不 包 括 在 资 产 组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和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比 例 如 下 : 21

账 龄 际 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铸 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兴 重 工 有 限 公 司 新 兴 置 业 ( 投 资 ) 发 展 有 限 其 他 企 业 1 年 以 内 0% 3% 0% 0% 0% 1-2 年 20% 20% 30% 20% 20% 2-3 年 50% 30% 50% 50% 50% 3-4 年 70% 50% 70% 70% 70% 4-5 年 80% 50% 80% 80% 80% 5 年 以 上 100% 50% 100% 100% 100% (4) 应 收 款 项 转 让 质 押 贴 现 等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以 应 收 债 权 为 质 押 取 得 借 款 时, 按 照 实 际 收 到 的 款 项, 借 记 银 行 存 款 科 目,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手 续 费, 借 记 财 务 费 用 科 目, 按 照 银 行 借 款 本 金 并 考 虑 借 款 期 限, 贷 记 短 期 借 款 等 科 目 将 应 收 债 权 出 售 给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不 附 有 追 索 权 的, 按 实 际 收 到 的 款 项, 借 记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按 照 预 计 将 发 生 的 销 售 退 回 和 销 售 折 让 ( 包 括 现 金 折 扣 ) 的 金 额, 借 记 其 他 应 收 款 科 目, 按 出 售 应 收 债 权 已 提 取 的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借 记 坏 账 准 备 科 目, 按 照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手 续 费 的 金 额, 借 记 财 务 费 用 科 目, 按 出 售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余 额, 贷 记 应 收 账 款 科 目, 差 额 借 记 营 业 外 支 出 科 目 等 ; 附 有 追 索 权 的, 按 照 以 应 收 债 权 为 质 押 取 得 借 款 的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进 行 处 理 应 收 债 权 贴 现, 比 照 应 收 债 权 出 售 的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进 行 处 理 8 存 货 本 集 团 存 货 主 要 包 括 原 材 料 包 装 物 低 值 易 耗 品 在 产 品 及 自 制 半 成 品 库 存 商 品 产 成 品 工 程 施 工 等 以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存 货 取 得 时 以 计 划 成 本 计 价 领 用 或 发 出 存 货 时, 各 单 位 根 据 自 身 生 产 管 理 核 算 的 特 点 和 要 求 分 别 采 用 个 别 计 价 法 先 进 先 出 法 加 权 平 均 法 移 动 平 均 法 确 定 其 实 际 成 本 按 照 计 划 成 本 核 算 的, 对 存 货 的 计 划 成 本 和 实 际 成 本 之 间 的 差 异, 在 材 料 成 本 差 异 科 目 核 算 ; 领 用 和 发 出 存 货 时, 按 期 结 转 发 出 材 料 应 负 担 的 成 本 差 异, 将 计 划 成 本 调 整 为 实 际 成 本 低 值 易 耗 品 和 包 装 物 的 摊 销 : 价 值 较 小 的, 在 领 用 时 采 用 一 次 摊 销 法 ; 价 值 较 大 的, 除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外 采 用 五 五 摊 销 法 存 货 的 盘 存 制 度 为 永 续 盘 存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集 团 存 货 按 照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量 在 对 存 货 进 行 全 面 盘 点 的 基 础 上, 对 于 存 货 因 已 霉 烂 变 质 市 场 价 格 持 续 下 跌 且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无 回 升 的 希 望 全 部 或 部 分 陈 旧 过 时, 产 品 更 新 换 代 等 原 因, 使 存 货 成 本 高 于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集 团 公 司 按 照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可 变 现 净 值 为 在 正 常 生 产 过 程 中, 以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以 及 相 关 税 金 后 的 金 额 22

9 长 期 投 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主 要 包 括 公 司 持 有 的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或 者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并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1)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计 量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取 得 方 式 不 同 分 别 采 用 如 下 方 式 确 认 : 1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取 得 的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收 购 成 本 与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2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交 易 日 所 涉 及 资 产 发 行 的 权 益 工 具 及 产 生 或 承 担 的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加 上 直 接 与 收 购 有 关 的 成 本 所 计 算 的 合 并 成 本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在 合 并 日 被 合 并 方 的 可 识 辨 资 产 及 其 所 承 担 的 负 债 ( 包 括 或 有 负 债 ), 全 部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而 不 考 虑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的 数 额 合 并 成 本 超 过 本 集 团 公 司 取 得 的 被 合 并 方 可 识 辨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数 额 记 录 为 商 誉, 低 于 合 并 方 可 识 辨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数 额 直 接 在 合 并 损 益 表 确 认 3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投 资 A. 以 支 付 现 金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购 买 价 款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B.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C.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D. 通 过 非 货 币 资 产 交 换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的,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换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不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的,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作 为 换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E. 通 过 债 务 重 组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后 续 计 量 及 投 资 收 益 确 认 方 法 1 对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计 价, 追 加 或 收 回 投 资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确 认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2 对 合 营 企 业 或 联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被 投 资 单 位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与 公 司 不 一 致 的, 按 照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并 据 以 确 认 投 资 损 益 对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以 外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其 他 变 动,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并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确 认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时, 首 先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利 润 进 行 调 整, 其 次 对 公 司 及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23

子 公 司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按 照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归 属 于 公 司 的 部 分 进 行 抵 销, 在 上 述 调 整 和 抵 销 的 基 础 上 确 认 投 资 损 益 如 被 投 资 单 位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无 法 可 靠 确 定 或 可 辨 认 资 产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差 异 较 小, 投 资 收 益 按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账 面 净 损 益 与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确 认 3 不 存 在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3)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的 确 认 标 准 和 计 提 方 法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如 果 由 于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被 投 资 单 位 经 营 状 况 恶 化 出 现 现 金 流 量 严 重 不 足 资 不 抵 债 等 减 值 迹 象 导 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按 单 项 长 期 投 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10 委 托 贷 款 本 集 团 公 司 的 委 托 贷 款 按 取 得 时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确 认, 并 按 期 计 提 利 息,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计 提 的 利 息 到 期 不 能 收 回 的, 停 止 计 提 利 息, 并 冲 回 原 已 计 提 的 金 额 年 末 对 委 托 贷 款 本 金 进 行 检 查, 并 按 委 托 贷 款 本 金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量,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委 托 贷 款 本 金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11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1)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确 认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才 能 确 认 : 1 与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2 该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2)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初 始 计 量 1 外 购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和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该 资 产 的 其 他 支 出 2 自 行 建 造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成 本, 由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构 成 3 以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成 本, 按 照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确 定 4 与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满 足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计 入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成 本 ; 不 满 足 确 认 条 件 的,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后 续 计 量 本 集 团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按 其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及 净 残 值 率 对 建 筑 物 和 土 地 使 用 权 计 提 折 旧 或 摊 销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净 残 值 率 及 年 折 旧 ( 摊 销 ) 率 列 示 如 下 : 资 产 类 别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年 折 旧 率 (%) 建 筑 物 0-5 6-60 年 16.67-1.58 土 地 0 土 地 证 规 定 年 限 在 使 用 年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24

(4)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转 换 公 司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房 地 产 用 途 发 生 改 变, 将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转 换 为 其 他 资 产, 或 将 其 他 资 产 转 换 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时, 以 房 地 产 转 换 前 的 账 面 价 值 作 为 转 换 后 的 入 账 价 值 (5)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减 值 准 备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其 减 值 准 备 的 确 认 标 准 和 计 提 方 法 参 见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的 规 定 12 固 定 资 产 (1) 固 定 资 产 的 确 认 标 准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且 单 位 价 值 2000 元 以 上 的 有 形 资 产 对 生 产 经 营 主 要 设 备 单 位 价 值 在 2000 元 以 下 的 也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才 能 予 以 确 认 : ( 一 )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 二 )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固 定 资 产 的 初 始 计 量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1 外 购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使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该 项 资 产 的 运 输 费 装 卸 费 安 装 费 和 专 业 人 员 服 务 费 等 购 买 固 定 资 产 的 价 款 超 过 正 常 信 用 条 件 延 期 支 付, 实 质 上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以 购 买 价 款 的 现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与 购 买 价 款 的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除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7 号 - 借 款 费 用 可 予 以 资 本 化 的 以 外, 在 信 用 期 间 内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自 行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由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构 成 3 投 资 者 投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确 定, 但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4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债 务 重 组 企 业 合 并 和 融 资 租 赁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分 别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7 号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2 号 - 债 务 重 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0 号 - 企 业 合 并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1 号 - 租 赁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3) 固 定 资 产 的 分 类 本 集 团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分 为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机 器 设 备 运 输 工 具 办 公 设 备 其 它 设 备 土 地 等 (4)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1 折 旧 方 法 及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和 年 折 旧 率 的 确 定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计 提 折 旧 按 固 定 资 产 的 类 别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确 定 的 年 折 旧 率 如 下 : 25

土 地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年 折 旧 率 (%) 房 屋 建 筑 物 3-5 20-45 年 2.11-4.85 机 器 设 备 3 10-15 年 6.47-9.70 运 输 工 具 0-3 6-10 年 9.70-16.67 其 他 0 4-5 年 20.00-25.00 已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计 提 方 法 : 已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原 价 扣 除 预 计 净 残 值 已 提 折 旧 及 减 值 准 备 后 的 金 额 和 剩 余 使 用 寿 命, 计 提 折 旧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估 计 价 值 确 定 其 成 本, 并 计 提 折 旧 ; 待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后, 再 按 实 际 成 本 调 整 原 来 的 暂 估 价 值, 但 不 需 要 调 整 原 已 计 提 的 折 旧 额 2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的 复 核 : 本 集 团 公 司 至 少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时,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发 现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数 与 原 先 估 计 数 有 差 异 的, 调 整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 预 计 净 残 值 的 预 计 数 与 原 先 估 计 数 有 差 异 的, 调 整 预 计 净 残 值 ; 与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预 期 实 现 方 式 有 重 大 改 变 的, 改 变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方 法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的 改 变 作 为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处 理 (5) 固 定 资 产 后 续 支 出 的 处 理 固 定 资 产 后 续 支 出 指 固 定 资 产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主 要 包 括 修 理 支 出 更 新 改 造 支 出 修 理 费 用 装 修 支 出 等 其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为 : 固 定 资 产 的 更 新 改 造 等 后 续 支 出, 满 足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如 有 被 替 换 的 部 分, 应 扣 除 其 账 面 价 值 ; 不 满 足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固 定 资 产 修 理 费 用 等,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固 定 资 产 装 修 费 用, 在 满 足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时, 在 固 定 资 产 内 单 设 明 细 科 目 核 算, 并 在 两 次 装 修 期 间 与 固 定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中 较 短 的 期 间 内,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单 独 计 提 折 旧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改 良 支 出 予 以 资 本 化, 作 为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合 理 进 行 摊 销 (6)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确 认 标 准 和 计 提 方 法 本 集 团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判 断 固 定 资 产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存 在 下 列 迹 象 的, 表 明 固 定 资 产 可 能 发 生 了 减 值 : 1 固 定 资 产 的 市 价 当 期 大 幅 度 下 跌, 其 跌 幅 明 显 高 于 因 时 间 的 推 移 或 者 正 常 使 用 而 预 计 的 下 跌 2 本 集 团 公 司 经 营 所 处 的 经 济 技 术 或 者 法 律 等 环 境 以 及 固 定 资 产 所 处 的 市 场 在 当 期 或 者 将 在 近 期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从 而 对 本 集 团 公 司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3 市 场 利 率 或 者 其 他 市 场 投 资 报 酬 率 在 当 期 已 经 提 高, 从 而 影 响 本 集 团 公 司 计 算 固 定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的 折 现 率,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大 幅 度 降 低 4 有 证 据 表 明 固 定 资 产 已 经 陈 旧 过 时 或 者 其 实 体 已 经 损 坏 26

5 固 定 资 产 已 经 或 者 将 被 闲 置 终 止 使 用 或 者 计 划 提 前 处 置 6 本 集 团 公 司 内 部 报 告 的 证 据 表 明 固 定 资 产 的 经 济 绩 效 已 经 低 于 或 者 将 低 于 预 期, 如 固 定 资 产 所 创 造 的 净 现 金 流 量 或 者 实 现 的 营 业 利 润 ( 或 者 亏 损 ) 远 远 低 于 ( 或 者 高 于 ) 预 计 金 额 等 7 其 他 表 明 固 定 资 产 可 能 已 经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固 定 资 产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本 集 团 公 司 一 般 以 单 项 固 定 资 产 为 基 础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可 收 回 金 额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固 定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计 量 结 果 表 明 固 定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将 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难 以 对 单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固 定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为 基 础 确 定 资 产 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并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8 号 - 资 产 减 值 有 关 规 定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能 转 回 13 在 建 工 程 (1) 本 集 团 公 司 的 在 建 工 程 按 工 程 项 目 分 别 核 算, 在 建 工 程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2) 在 建 工 程 结 转 为 固 定 资 产 的 时 点 在 建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按 工 程 实 际 成 本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对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手 续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估 计 价 值 记 账, 待 确 定 实 际 价 值 后, 再 进 行 调 整 (3)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的 确 认 标 准 和 计 提 方 法 本 集 团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判 断 在 建 工 程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存 在 下 列 迹 象 的, 表 明 在 建 工 程 可 能 发 生 了 减 值 : 1 在 建 工 程 的 市 价 当 期 大 幅 度 下 跌, 其 跌 幅 明 显 高 于 因 时 间 的 推 移 或 者 正 常 使 用 而 预 计 的 下 跌 2 本 集 团 公 司 经 营 所 处 的 经 济 技 术 或 者 法 律 等 环 境 以 及 在 建 工 程 所 处 的 市 场 在 当 期 或 者 将 在 近 期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从 而 对 本 集 团 公 司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3 市 场 利 率 或 者 其 他 市 场 投 资 报 酬 率 在 当 期 已 经 提 高, 从 而 影 响 本 集 团 公 司 计 算 在 建 工 程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的 折 现 率,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大 幅 度 降 低 4 有 证 据 表 明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陈 旧 过 时 或 者 其 实 体 已 经 损 坏 5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或 者 将 被 闲 置 终 止 使 用 或 者 计 划 提 前 处 置 6 本 集 团 公 司 内 部 报 告 的 证 据 表 明 在 建 工 程 的 经 济 绩 效 已 经 低 于 或 者 将 低 于 预 期, 如 在 建 工 程 所 创 造 的 净 现 金 流 量 或 者 实 现 的 营 业 利 润 ( 或 者 亏 损 ) 远 远 低 于 ( 或 者 高 于 ) 预 计 金 额 等 7 其 他 表 明 在 建 工 程 可 能 已 经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在 建 工 程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本 集 团 公 司 一 般 以 单 项 在 建 工 程 为 基 础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可 收 回 金 额 根 据 在 建 工 程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27

在 建 工 程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计 量 结 果 表 明 在 建 工 程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将 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难 以 对 单 项 在 建 工 程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在 建 工 程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为 基 础 确 定 资 产 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并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8 号 - 资 产 减 值 有 关 规 定 计 提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能 转 回 14 无 形 资 产 (1) 无 形 资 产 的 确 认 标 准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本 集 团 公 司 拥 有 或 者 控 制 的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可 辨 认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才 能 确 认 无 形 资 产 : 1 符 合 无 形 资 产 的 定 义 2 与 该 资 产 相 关 的 预 计 未 来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公 司 3 该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2) 无 形 资 产 的 初 始 计 量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实 际 成 本 按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1 外 购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直 接 归 属 于 使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购 买 无 形 资 产 的 价 款 超 过 正 常 信 用 条 件 延 期 支 付, 实 质 上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以 购 买 价 款 的 现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与 购 买 价 款 的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除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7 号 - 借 款 费 用 可 予 以 资 本 化 的 以 外, 在 信 用 期 间 内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投 资 者 投 入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确 定, 但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3 自 行 开 发 的 无 形 资 产 本 集 团 公 司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支 出, 区 分 研 究 阶 段 支 出 与 开 发 阶 段 支 出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研 究 阶 段 的 支 出,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产 : A.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以 使 其 能 够 使 用 或 出 售 在 技 术 上 具 有 可 行 性 B. 具 有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并 使 用 或 出 售 的 意 图 C. 无 形 资 产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方 式, 包 括 能 够 证 明 运 用 该 无 形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存 在 市 场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身 存 在 市 场, 无 形 资 产 将 在 内 部 使 用 的, 证 明 其 有 用 性 D.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支 持, 以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开 发, 并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该 无 形 资 产 E. 归 属 于 该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自 行 开 发 的 无 形 资 产, 其 成 本 包 括 自 满 足 无 形 资 产 确 认 规 定 后 至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前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总 额 以 前 期 间 已 经 费 用 化 的 支 出 不 再 调 整 4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债 务 重 组 政 府 补 助 和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分 28

别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7 号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2 号 - 债 务 重 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6 号 - 政 府 补 助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0 号 - 企 业 合 并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3) 无 形 资 产 的 后 续 计 量 本 集 团 公 司 于 取 得 无 形 资 产 时 分 析 判 断 其 使 用 寿 命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为 有 限 的, 估 计 该 使 用 寿 命 的 年 限 或 者 构 成 使 用 寿 命 的 产 量 等 类 似 计 量 单 位 数 量 ; 无 法 预 见 无 形 资 产 为 本 集 团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视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其 应 摊 销 金 额 在 使 用 寿 命 内 系 统 合 理 摊 销 本 集 团 公 司 采 用 直 线 法 摊 销 无 形 资 产 的 应 摊 销 金 额 为 其 成 本 扣 除 预 计 残 值 后 的 金 额 已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无 形 资 产, 还 应 扣 除 已 计 提 的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累 计 金 额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摊 销, 期 末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4)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确 认 标 准 和 计 提 方 法 本 集 团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判 断 无 形 资 产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存 在 下 列 迹 象 的, 表 明 无 形 资 产 可 能 发 生 了 减 值 : 1 无 形 资 产 的 市 价 当 期 大 幅 度 下 跌, 其 跌 幅 明 显 高 于 因 时 间 的 推 移 或 者 正 常 使 用 而 预 计 的 下 跌 2 本 集 团 公 司 经 营 所 处 的 经 济 技 术 或 者 法 律 等 环 境 以 及 无 形 资 产 所 处 的 市 场 在 当 期 或 者 将 在 近 期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从 而 对 本 集 团 公 司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3 市 场 利 率 或 者 其 他 市 场 投 资 报 酬 率 在 当 期 已 经 提 高, 从 而 影 响 本 集 团 公 司 计 算 无 形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的 折 现 率,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大 幅 度 降 低 4 无 形 资 产 已 经 或 者 将 被 闲 置 终 止 使 用 或 者 计 划 提 前 处 置 5 本 集 团 公 司 内 部 报 告 的 证 据 表 明 无 形 资 产 的 经 济 绩 效 已 经 低 于 或 者 将 低 于 预 期, 如 无 形 资 产 所 创 造 的 净 现 金 流 量 或 者 实 现 的 营 业 利 润 ( 或 者 亏 损 ) 远 远 低 于 ( 或 者 高 于 ) 预 计 金 额 等 6 其 他 表 明 无 形 资 产 可 能 已 经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无 形 资 产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本 集 团 公 司 一 般 以 单 项 无 形 资 产 为 基 础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可 收 回 金 额 根 据 无 形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无 形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计 量 结 果 表 明 无 形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将 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难 以 对 单 项 无 形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无 形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为 基 础 确 定 资 产 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并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8 号 - 资 产 减 值 有 关 规 定 计 提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能 转 回 15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是 指 公 司 已 经 发 生 但 应 由 本 期 和 以 后 各 期 分 担 的 分 摊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 不 含 一 年 ) 的 各 项 费 用 包 括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等,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29

按 实 际 支 出 入 账, 在 项 目 受 益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16 借 款 费 用 (1)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确 认 原 则 借 款 费 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才 能 开 始 资 本 化 : 1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2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3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2)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期 间 资 本 化 期 间, 是 指 从 借 款 费 用 开 始 资 本 化 时 点 到 停 止 资 本 化 时 点 的 期 间, 借 款 费 用 暂 停 资 本 化 的 期 间 不 包 括 在 内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在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非 正 常 中 断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的, 暂 停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在 中 断 期 间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确 认 为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直 至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重 新 开 始 如 果 中 断 是 所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必 要 的 程 序,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继 续 进 行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时, 借 款 费 用 停 止 资 本 化 在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之 后 所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的 利 息 ( 包 括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摊 销 ) 资 本 化 金 额,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 1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专 门 借 款 的, 以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减 去 将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2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占 用 了 一 般 借 款 的, 本 集 团 公 司 根 据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资 本 化 率, 计 算 确 定 一 般 借 款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金 额 资 本 化 率 根 据 一 般 借 款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借 款 存 在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的,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确 定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应 摊 销 的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金 额, 调 整 每 期 利 息 金 额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的 利 息 资 本 化 金 额, 不 超 过 当 期 相 关 借 款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金 额 专 门 借 款 发 生 的 辅 助 费 用, 在 所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之 前 发 生 的, 在 发 生 时 根 据 其 发 生 额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的 成 本 ; 在 所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之 后 发 生 的, 在 发 生 时 根 据 其 发 生 额 确 认 为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一 般 借 款 发 生 的 辅 助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根 据 其 发 生 额 确 认 为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0

17 职 工 薪 酬 本 公 司 职 工 薪 酬 主 要 包 括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职 工 福 利 费 社 会 保 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辞 退 福 利 内 退 补 偿 等 与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相 关 的 支 出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应 付 的 职 工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根 据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受 益 对 象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和 费 用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而 给 予 的 补 偿,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职 工 社 会 保 障 及 福 利 : 本 公 司 按 规 定 参 加 由 政 府 机 构 设 立 的 职 工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及 其 他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相 应 的 支 出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际 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于 经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批 准 的 截 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 三 类 人 员 范 围 内 人 员 之 设 定 受 益 退 休 福 利 计 划 将 在 各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进 行 精 算 估 值, 以 预 期 累 积 福 利 单 位 法 确 定 提 供 福 利 的 成 本 对 精 算 利 得 和 损 失 超 过 设 定 受 益 义 务 现 值 与 计 划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两 者 中 较 高 者 10% 的 部 分 立 即 予 以 确 认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上 确 认 的 退 休 福 利 义 务 为 设 定 受 益 义 务 的 现 值, 按 未 确 认 的 精 算 利 得 和 损 失 进 行 调 整, 并 减 去 计 划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18 预 计 负 债 (1) 预 计 负 债 的 确 认 原 则 当 与 对 外 担 保 未 决 诉 讼 或 仲 裁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裁 员 计 划 亏 损 合 同 重 组 义 务 固 定 资 产 弃 置 义 务 等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业 务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确 认 为 负 债 : 1 该 义 务 是 本 集 团 公 司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2 该 义 务 的 履 行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企 业 3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预 计 负 债 的 计 量 方 法 预 计 负 债 按 照 履 行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所 需 支 出 存 在 一 个 连 续 范 围, 且 该 范 围 内 各 种 结 果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相 同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该 范 围 的 中 间 值 确 定 ;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如 下 方 法 确 定 : 1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单 个 项 目 时,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最 可 能 发 生 金 额 确 定 2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多 个 项 目 时,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各 种 可 能 发 生 额 及 其 发 生 概 率 计 算 确 定 本 集 团 公 司 清 偿 预 计 负 债 所 需 支 出 全 部 或 部 分 预 期 由 第 三 方 或 其 他 方 补 偿 的, 则 补 偿 金 额 在 基 本 确 定 能 收 到 时, 作 为 资 产 单 独 确 认 确 认 的 补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所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19 递 延 收 益 递 延 收 益 指 本 集 团 公 司 确 认 的 应 在 以 后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政 府 补 助 公 司 收 到 或 应 收 的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在 相 关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分 配 递 延 收 益 公 司 收 到 或 应 收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其 中 用 于 补 偿 公 司 以 后 期 间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在 发 生 相 关 费 31

用 或 损 失 的 未 来 期 间, 按 应 补 偿 金 额 结 转 递 延 收 益 20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1)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 方 法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才 能 予 以 确 认 : 1 本 集 团 公 司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2 本 集 团 公 司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3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4 相 关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团 公 司 5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的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2)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的 确 认 方 法 本 集 团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按 照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本 集 团 公 司 按 照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占 估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确 定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本 集 团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1 已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应 按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按 相 同 金 额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2 已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不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将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不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3)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的 确 认 方 法 1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的 确 认 原 则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使 用 费 收 入 等, 在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才 能 予 以 确 认 : A.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公 司 B.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具 体 确 认 方 法 A. 利 息 收 入 金 额, 按 照 他 人 使 用 本 集 团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的 时 间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B. 使 用 费 收 入 金 额, 按 照 有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收 费 时 间 和 方 法 计 算 确 定 21 建 造 合 同 本 集 团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根 据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合 同 收 入 和 费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是 指 根 据 合 同 完 工 进 度 确 认 收 入 与 费 用 的 方 法 本 集 团 公 司 采 用 累 计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占 合 同 预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确 定 合 同 完 工 进 度 固 定 造 价 合 同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确 定 依 据 为 : 合 同 总 收 入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与 合 同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团 公 司 ;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能 够 清 楚 地 区 分 和 可 靠 地 计 量 ; 合 同 完 工 进 度 和 为 完 成 合 同 尚 需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32

成 本 加 成 合 同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确 定 依 据 为 :1 与 合 同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团 公 司 ;2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能 够 清 楚 地 区 分 和 可 靠 地 计 量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不 能 可 靠 估 计 的, 分 别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1 合 同 成 本 能 够 收 回 的, 合 同 收 入 根 据 能 够 收 回 的 实 际 合 同 成 本 予 以 确 认, 合 同 成 本 在 其 发 生 的 当 期 确 认 为 合 同 费 用 ;2 合 同 成 本 不 可 能 收 回 的, 在 发 生 时 立 即 确 认 为 合 同 费 用, 不 确 认 合 同 收 入 22 租 赁 (1) 租 赁 的 分 类 本 集 团 公 司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将 租 赁 分 为 融 资 租 赁 和 经 营 租 赁 (2) 融 资 租 赁 和 经 营 租 赁 的 认 定 标 准 符 合 下 列 一 项 或 数 项 标 准 的, 认 定 为 融 资 租 赁 : 1 在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租 赁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承 租 人 2 承 租 人 有 购 买 租 赁 资 产 的 选 择 权, 所 订 立 的 购 买 价 款 预 计 将 远 低 于 行 使 选 择 权 时 租 赁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因 而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就 可 以 合 理 确 定 本 集 团 公 司 将 会 行 使 这 种 选 择 权 3 即 使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不 转 让, 但 租 赁 期 占 租 赁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的 大 部 分 ( 一 般 指 75% 或 75% 以 上 ) 4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的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几 乎 相 当 于 ( 一 般 指 90% 或 90% 以 上, 下 同 )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 出 租 人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的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现 值, 几 乎 相 当 于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5 租 赁 资 产 性 质 特 殊, 如 果 不 作 较 大 改 造, 只 有 本 集 团 公 司 ( 或 承 租 人 ) 才 能 使 用 经 营 租 赁 指 除 融 资 租 赁 以 外 的 其 他 租 赁 (3) 融 资 租 赁 的 主 要 会 计 处 理 1 承 租 人 的 会 计 处 理 在 租 赁 期 开 始 日, 将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作 为 租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将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作 为 长 期 应 付 款 的 入 账 价 值, 其 差 额 作 为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在 租 赁 谈 判 和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租 赁 项 目 的 手 续 费 律 师 费 差 旅 费 印 花 税 等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 下 同 ), 计 入 租 入 资 产 价 值 在 计 算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的 现 值 时, 能 够 取 得 出 租 人 租 赁 内 含 利 率 的, 采 用 租 赁 内 含 利 率 作 为 折 现 率 ; 否 则, 采 用 租 赁 合 同 规 定 的 利 率 作 为 折 现 率 无 法 取 得 出 租 人 的 租 赁 内 含 利 率 且 租 赁 合 同 没 有 规 定 利 率 的, 采 用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作 为 折 现 率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确 认 当 期 的 融 资 费 用 本 集 团 公 司 采 用 与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相 一 致 的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租 赁 资 产 折 旧 能 够 合 理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取 得 租 赁 资 产 所 有 权 的, 在 租 赁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计 提 折 旧 无 法 合 理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能 够 取 得 租 赁 资 产 所 有 权 的, 在 租 赁 期 与 租 赁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两 者 中 较 短 的 期 间 内 计 提 折 旧 或 有 租 金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3

2 出 租 人 的 会 计 处 理 在 租 赁 期 开 始 日, 出 租 人 将 租 赁 开 始 日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与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的 入 账 价 值, 同 时 记 录 未 担 保 余 值 ; 将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及 未 担 保 余 值 之 和 与 其 现 值 之 和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确 认 当 期 的 融 资 收 入 或 有 租 金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经 营 租 赁 的 主 要 会 计 处 理 对 于 经 营 租 赁 的 租 金, 出 租 人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期 内 各 个 期 间 按 照 直 线 法 确 认 为 当 期 损 益 出 租 人 承 租 人 发 生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有 租 金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3 所 得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集 团 公 司 所 得 税 的 会 计 核 算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本 集 团 公 司 在 取 得 资 产 负 债 时, 确 定 其 计 税 基 础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存 在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8 号 - 所 得 税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认 所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本 集 团 公 司 所 得 税 分 季 预 缴,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具 体 核 定 在 年 终 汇 算 清 缴 时, 少 缴 的 所 得 税 税 额, 在 下 一 年 度 内 缴 纳 ; 多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税 额, 在 下 一 年 度 内 抵 缴 本 集 团 公 司 所 得 税 采 取 独 立 纳 税 方 式 缴 纳 五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及 重 大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及 其 他 事 项 调 整 的 说 明 期 初 报 表 项 目 调 整 情 况 汇 总 : 报 表 项 目 2008 年 年 报 审 定 数 合 并 范 围 变 清 产 核 资 调 整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公 司 制 改 建 计 提 三 类 人 员 费 用 调 整 重 大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其 他 2009 年 年 报 审 定 期 初 数 货 币 资 金 5,586,259,738.77 1,107,204.75 5,587,366,943.52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61,195.60 55,561,326.86 55,622,522.46 应 收 票 据 2,695,247,600.13-6,666,316.90 2,688,581,283.23 应 收 账 款 1,759,712,444.16 17,261,721.89 1,776,974,166.05 预 付 款 项 1,455,718,072.81-397,149.59 1,455,320,923.22 应 收 利 息 - 2,838,633.48 2,838,633.48 其 他 应 收 款 571,148,611.43 97,648,799.71 668,797,411.14 存 货 6,684,730,643.74-36,558,171.73 6,648,172,472.01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长 期 应 收 款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25,718.96 825,747.00 851,465.96 57,055,846.95-57,055,846.95 35,819,788.60 51,175.18 35,870,963.78 44,200,000.00 301,076,220.00 345,276,220.00 423,515,102.22-37,332,157.00 386,182,945.22 691,590,120.08-31,310,066.50 660,280,053.58 34

固 定 资 产 原 价 减 : 累 计 折 旧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减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固 定 资 产 净 额 14,509,003,649.34 28,080,960.34 14,537,084,609.68 5,765,048,871.20 8,056,028.76 5,773,104,899.96 8,743,954,778.14 20,024,931.58 8,763,979,709.72 37,518,777.70-6,967.57 37,511,810.13 8,706,436,000.44 20,031,899.15 8,726,467,899.59 在 建 工 程 700,073,973.71 55,166,006.94 755,239,980.65 工 程 物 资 13,883,374.88-13,883,374.88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5,898,245.64-5,500,417.46 397,828.18 无 形 资 产 1,371,067,197.14-42,834,290.21 1,328,232,906.93 商 誉 33,062,158.12-33,062,158.12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13,169,025.93 508,991.44 13,678,017.37 135,421,325.74 487,391,505.86 10,050,270.31-17,268,077.19 615,595,024.72 3,160,000.00-3,160,000.00 短 期 借 款 2,685,366,623.24-2,069,243.97 2,683,297,379.27 应 付 票 据 2,075,151,778.75-1,969,302.30 2,073,182,476.45 应 付 账 款 4,061,125,100.32 39,192,353.18 4,100,317,453.50 预 收 款 项 2,705,160,006.72-46,741,734.77 2,658,418,271.95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800,065,805.20 87,124,773.68-1,981,509.72 885,209,069.16 应 交 税 费 160,661,771.71 97,878,993.47 258,540,765.18 应 付 利 息 16,075,054.38-2,141,433.75 13,933,620.63 其 他 应 付 款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1,323,413,644.01 22,520,302.30 94,933,087.33 1,440,867,033.64 20,000,000.00 10,000,000.00 30,000,000.00 7,985,910.08 33,033.45 8,018,943.53 长 期 借 款 100,779,444.00-12,700,000.00 88,079,444.00 长 期 应 付 款 专 项 应 付 款 71,217,052.28-5,041,305.73 66,175,746.55 1,065,952,325.77-276,239,305.85 789,713,019.92 预 计 负 债 - 2,500,000.00 2,500,000.00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78,533,730.02-16,907,317.50 1,952,014,389.59-1,859,354,323.22 154,286,478.89 8,059,532.99 1,952,464,389.59 1,960,523,922.58 3,378,638,551.06-3,378,638,551.06 资 本 公 积 5,260,705,225.06-174,654,704.13-511,038,153.67-17,268,077.19 4,557,744,290.07 专 项 储 备 65,594,276.99-65,594,276.99 盈 余 公 积 549,811,488.01-53,030,269.42 496,781,218.59 未 分 配 利 润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3,019,005,489.88 139,984,058.24-1,574,267,959.71 984,785,974.69 2,569,507,563.10-3,065,453.93-3,065,453.93 3,599,547,651.57-14,016,313.60-4,886,368.06 3,580,644,969.91 营 业 收 入 37,363,078,600.57 24,699,698.98 37,387,778,299.55 35

营 业 成 本 33,329,920,290.90 13,468,155.61-16,825,147.93 33,326,563,298.58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154,589,954.38 260,876.21 154,850,830.59 销 售 费 用 1,134,718,804.58 761,037.63 1,135,479,842.21 管 理 费 用 1,308,138,197.48 59,616,867.48-66,452,930.60 1,301,302,134.36 财 务 费 用 117,056,354.80-78,080,177.70 154,039,994.22 193,016,171.32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71,883,359.05 8,297,013.56 80,180,372.61 投 资 收 益 43,091,253.32 1,489,170.67 44,580,423.99 营 业 外 收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所 得 税 费 用 304,810,472.68 168,782,529.98 473,593,002.66 65,211,869.80 506,270.47-28,951.08 65,689,189.19 204,361,747.14-12,516,076.75 43,236,138.16 235,081,808.55 (1)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A 本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新 兴 铸 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属 芜 湖 新 兴 铸 管 公 司 及 新 兴 际 华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所 属 朱 雀 热 力 公 司 以 前 年 度 计 提 安 全 生 产 费 按 照 原 准 则 核 算, 本 年 度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第 3 号 的 要 求 进 行 追 溯 调 整, 同 时 对 确 认 上 述 安 全 生 产 费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冲 回, 并 于 2009 年 补 提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初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16,907,317.50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专 项 储 备 项 目 65,594,276.99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14,016,313.60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34,670,645.89 元 B 本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际 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因 其 进 行 股 份 制 改 建 经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核 准 调 整 为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该 公 司 将 2007 年 度 原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中 的 债 务 重 组 收 益 调 整 至 营 业 外 收 入 中 核 算,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初 资 本 公 积 174,654,704.13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74,654,704.13 元 (2) 重 大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A 本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新 疆 金 特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 持 有 的 莫 托 萨 拉 铁 锰 矿 的 采 矿 许 可 证 艾 尔 宾 山 铁 矿 的 探 矿 许 可 证 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前 均 已 过 期, 本 年 度 对 2007 年 及 以 前 应 予 摊 销 的 采 矿 权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追 溯 调 整, 调 减 2009 年 初 无 形 资 产 42,000,000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2,600,000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29,400,000 元 补 计 以 前 年 度 律 师 代 理 费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初 其 他 应 收 款 2,000,000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600,000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1,400,000 元, 调 增 2008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2,000,000 元 补 提 以 前 年 度 土 地 使 用 税 由 此 调 增 2009 年 初 应 交 税 费 652,076.10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95,622.83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456,453.27 元, 调 增 2008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383,276.10 元, 调 减 2008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80,640 元, 调 减 2008 年 初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188,160 元 本 年 度 补 提 以 前 年 度 应 计 未 计 贷 款 利 息, 调 增 2009 年 初 应 收 利 息 267,888.18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80,366.45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187,521.73 元, 调 减 2009 年 度 财 务 费 用 267,888.18 元 补 计 以 前 年 度 销 售 收 入,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初 预 收 账 款 48,512,204.07 元, 调 增 2009 36

年 初 应 交 税 费 - 应 交 增 值 税 7,048,781.78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存 货 39,815,734.24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494,306.42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1,153,381.64 元, 调 增 2008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41,463,422.29 元, 调 增 2008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39,815,734.24 元 将 以 前 年 度 未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核 算 的 和 静 县 盛 源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巴 州 金 特 卡 德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并 进 行 追 溯 调 整,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992,250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814,752.28 元 B 本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际 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际 华 股 份 ) 之 重 大 会 计 差 错 调 整 : a 际 华 股 份 下 属 子 公 司 贵 州 际 华 三 五 三 五 服 装 有 限 公 司 将 2008 年 度 不 符 合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核 算 的 房 产 转 入 自 用 房 地 产 核 算,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初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净 额 3,220,589.77 元, 调 增 2008 年 初 固 定 资 产 净 额 3,220,589.77 元 由 于 以 前 年 度 存 货 暂 估 有 误, 本 年 度 对 此 进 行 更 正,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初 应 付 账 款 58,803.85 元 调 增 2008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58,803.85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58,803.85 元 由 于 2008 年 度 误 记 入 营 业 成 本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本 年 度 对 此 进 行 更 正, 由 此 调 增 2008 年 度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380,865.37 元, 调 减 2008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380,865.37 元 b 际 华 股 份 下 司 子 公 司 际 华 三 五 零 六 纺 织 服 装 有 限 公 司 以 前 年 度 未 对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计 提 利 息, 本 年 度 对 此 进 行 更 正 补 提 利 息 51,175.18 元 同 时 调 整 增 加 2008 年 度 投 资 收 益 51,175.18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51,175.18 元 由 于 补 计 以 前 年 度 土 地 转 让 收 入, 由 此 调 减 专 项 应 付 款 113,159,747.69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长 期 应 收 款 99,340,000.00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与 土 地 相 关 的 应 交 税 费 2,698,525.58 元, 调 增 2008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348,785.30 元, 调 增 2008 年 度 营 业 外 收 入 165,233,162.15 元 ; 对 上 述 土 地 转 让 事 项 形 成 的 税 收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由 此 调 增 2009 年 初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16,709,709.00 元, 同 时 对 待 清 算 的 土 地 转 让 收 益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调 增 2009 年 初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51,835,000.00 元, 调 增 2008 年 度 所 得 税 费 用 39,891,092.73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74,675,916.81 元, 调 增 2008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49,682,646.99 元 将 原 拆 迁 C 块 地 时, 地 上 固 定 资 产 转 出, 由 此 调 减 2009 初 年 C 块 地 房 屋 原 值 15,321,206.87 元 累 计 折 旧 13,816,559.44 元 调 减 净 值 1,504,647.43 元 ; 同 时 调 减 2008 年 度 营 业 外 收 入 1,562,002.55 元, 调 减 营 业 成 本 57,369.42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504,647.43 元 c 际 华 股 份 下 属 子 公 司 际 华 三 五 三 六 职 业 装 有 限 公 司 由 于 更 正 以 前 年 度 误 记 的 成 都 公 司 投 资 收 益, 调 增 其 他 应 收 款 42,129.00 元 ; 分 别 调 增 2009 年 初 2008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42,129.00 元 由 于 处 理 以 前 年 度 无 法 支 付 长 期 应 付 款 余 额,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初 长 期 应 付 款 3,011,893.53 元, 分 别 调 增 2009 年 初 2008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3,011,893.53 元 由 于 对 以 前 度 误 计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进 行 确 认, 调 增 2009 年 初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500,000.00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其 他 应 付 款 500,000.00 元 由 于 以 前 年 度 调 整 专 项 应 付 款 5.12 地 震 救 灾 款 37

余 额 入 当 期 损 益, 由 此 调 增 2008 年 度 营 业 外 支 出 2,921,835.05 元, 调 增 2008 年 度 营 业 外 收 入 2,921,835.05 元 由 于 对 以 前 年 度 专 项 应 付 款 技 改 款 余 额 调 整 至 当 期 损 益, 由 此 调 增 2008 年 度 营 业 外 收 入 26,395.01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专 项 应 付 款 26,395.01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分 配 利 润 26,395.01 元 由 于 对 所 属 基 建 公 司 长 期 应 付 款 进 行 重 分 类, 调 增 2009 年 初 其 他 应 付 款 1,260,861.51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长 期 应 付 款 1,260,861.51 元 d 际 华 股 份 下 属 子 公 司 南 京 际 华 三 五 零 三 服 装 有 限 公 司 由 于 调 整 前 期 销 售 采 购 差 额 81,853.17 元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初 应 收 帐 款 68,893.37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应 付 帐 款 12,959.40 元, 调 减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81,853.17 元 由 于 更 正 原 转 入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维 修 基 金 825,747.00 元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初 其 他 应 收 款 825,747.00 元, 调 增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825,747.00 元 由 于 将 关 联 单 位 借 款 2,384,000.00 元 在 短 期 借 款 列 支, 应 转 入 其 他 应 付 款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初 短 期 借 款 2,384,000.00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其 他 应 付 款 2,384,000.00 元 由 于 将 以 前 年 度 计 提 的 营 业 税 城 建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误 计 入 其 他 应 付 款, 由 此 调 增 2009 年 初 应 交 税 费 12,271,050.00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其 他 应 付 款 12,271,050.00 元 由 于 将 以 前 年 度 的 专 项 应 付 款 ( 土 地 开 发 补 偿 款 结 余 )11,112,600.00 元 转 入 其 他 应 付 款 - 托 管 基 金 中, 同 时 专 项 应 付 款 结 余 18,990,780.00 元 转 收 入, 本 年 对 以 上 事 项 调 整 调 减 2009 年 初 专 项 应 付 款 7,878,180.00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其 他 应 付 款 11,112,600.00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8,990,780.00 元 由 于 补 计 以 前 年 度 土 地 开 发 相 关 费 用,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初 专 项 应 付 款 4,341,114.99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其 他 应 付 款 4,341,114.99 元 由 于 调 整 以 前 年 度 的 其 他 应 付 款 - 托 管 基 金 结 余 10,729,733.23 元, 由 此 调 减 其 他 应 付 款 10,729,733.23 元, 调 减 2008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5,708,569.97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5,021,163.26 元 由 于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由 于 所 持 股 票 数 量 计 算 有 误, 按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进 行 调 整, 由 此 调 增 资 本 公 积 201,767.23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其 他 应 付 款 201,767.23 元 e 际 华 股 份 下 属 子 公 司 青 海 际 华 江 源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由 于 2008 年 误 入 固 定 资 产 矿 热 炉 价 值 356,047.41 元, 调 减 固 定 资 产 356,047.41 元, 由 此 调 减 2009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356,047.41 元, 调 减 2008 年 营 业 成 本 356,047.41 元 由 于 调 整 以 前 年 度 收 到 的 总 后 勤 拨 入 的 建 房 款 余 额 3,262,406.70 元,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初 专 项 应 付 款 3,262,406.70 元, 调 增 2008 年 管 理 费 费 用 201,837.24 元, 调 增 营 业 外 收 入 47,469.89 元 分 别 调 增 2009 年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3,262,406.70 元, 调 增 2008 年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3,416,774.05 元 由 于 2008 年 度 调 整 处 置 存 货 的 跌 价 准 备 41,294.41 元, 由 此 调 减 营 业 成 本 41,294.41 元, 调 增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41,294.41 元 由 于 调 整 以 前 年 度 往 来 款 多 计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29,271.50 元, 由 此 调 减 2008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5,779.13 元, 调 减 2008 年 所 得 税 费 用 35,050.63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29,271.50 元 f 际 华 股 份 下 属 子 公 司 沈 阳 际 华 三 五 四 七 特 种 装 具 有 限 公 司 由 于 补 计 以 前 年 度 土 地 转 让 收 入,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初 专 项 应 付 款 8,583,544.28 元, 同 时 调 增 2009 年 2008 38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8,583,544.28 元 由 于 2008 年 度 应 收 款 项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少 计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7,346.56 元,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少 计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11,602.38 元, 以 前 年 度 少 计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147,189.90 元 由 此 调 增 2008 年 初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147,189.90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166,138.84 元, 调 减 2008 年 度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用 18,948.94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66,138.84 元 由 于 更 正 以 前 年 度 多 计 坏 账 准 备 - 应 收 账 款 1,167.95 由 此 调 减 2008 年 度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1,167.95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167.95 元 由 于 2008 年 处 置 存 货 时 跌 价 准 备 转 销 处 理 有 误, 由 此 调 减 营 业 成 本 588,759.60 元, 调 增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588,759.60 元 g 际 华 股 份 下 属 子 公 司 天 津 华 津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由 于 以 前 年 度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和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有 误, 本 年 度 对 此 进 行 更 正 调 减 2009 年 初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934,916.97 元,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832,823.46 元, 调 增 2008 年 所 得 税 费 用 293,210.92 元, 调 减 2008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641,706.05 元 由 于 以 前 年 度 已 房 改 的 住 房 占 用 土 地 的 价 值 未 核 销, 本 年 度 对 此 进 行 更 正 由 此 调 减 2008 年 营 业 外 支 出 1,920,190.80 元, 调 减 2008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920,190.80 元 ; 由 于 调 整 2008 年 度 独 生 子 女 费 的 列 报 项 目, 调 减 营 业 外 支 出 5,035.00 元, 调 增 管 理 费 用 5,035.00 元 h 际 华 股 份 下 属 子 公 司 长 春 际 华 三 五 零 四 职 业 装 有 限 公 司 以 前 年 度 将 价 调 基 金 等 项 目 计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本 年 度 对 此 进 行 更 正 由 此 调 增 2008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39,745.69 元, 调 减 2008 年 度 营 业 外 支 出 39,745.69 元 由 于 以 前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费 用 处 理 跨 期, 本 年 度 对 此 进 行 更 正 由 此 调 增 2008 年 度 所 得 税 费 用 239,079.70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239,079.70 元 由 于 以 前 年 度 未 按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后 的 存 货 净 值 结 转 营 业 成 本, 本 年 度 对 此 进 行 更 正 由 此 调 增 2008 年 度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315,529.98 元, 调 减 2008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315,529.98 元 i 际 华 股 份 下 属 子 公 司 际 华 三 五 二 二 装 具 饰 品 有 限 公 司 以 前 年 度 销 售 对 账 差, 本 年 度 对 此 进 行 更 正 调 增 2009 年 初 预 收 账 款 18,859.19 元 ; 调 增 2009 年 初 应 收 账 款 18,859.19 元, 调 增 2009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23,365.00 元, 调 增 2009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18,209.24 元, 调 增 2008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29,999.99 元, 调 增 2008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24,844.23 元 由 于 调 整 往 来 款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调 减 2009 年 初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1,064,711.31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其 他 应 收 款 坏 账 准 备 1,512,398.07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447,686.76 元, 调 减 2008 年 度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820,468.63 元, 调 减 08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268,155.39 元 由 于 补 提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调 增 2009 年 初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155,404.59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55,404.59 元, 调 减 2008 年 度 所 得 税 费 用 1,065,352.27 元 调 增 2008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220,756.86 元 由 于 对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计 提 进 行 更 正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1,543,719.82 元 2, 调 增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1,543,719.82 元 由 于 将 归 属 于 其 他 应 收 款 性 质 的 预 付 账 款 进 行 更 正 调 减 2009 年 初 预 付 账 款 1,283,411.91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其 他 应 收 款 1,283,411.91 元 由 于 对 其 他 应 付 款 中 核 算 的 奖 励 进 行 更 正, 调 增 2009 年 初 应 付 职 工 薪 39

酬 167,014.05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其 他 应 付 款 167,014.05 元 由 于 以 前 年 度 处 理 天 津 市 河 北 区 中 山 北 路 7# 土 地 错 误, 本 年 度 对 此 进 行 更 正 由 此 分 别 调 减 2009 年 初 2008 年 初 资 本 公 积 38,268,402.80 元, 分 别 调 增 2009 年 初 2008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38,268,402.80 元 由 于 补 计 所 得 税 调 增 2009 年 初 应 交 税 费 852.69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852.69 元, 调 增 2008 年 度 所 得 税 费 用 852.69 元 j 际 华 股 份 下 属 子 公 司 际 华 三 五 二 三 特 种 装 备 有 限 公 司 冲 回 以 前 年 度 多 计 的 应 收 帐 款 坏 帐 准 备 423,756.52 元 其 他 应 收 款 坏 帐 准 备 394,372.24 元, 由 此 调 增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818,128.76 元, 调 减 2008 年 度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672,794.53 元, 调 增 2008 年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45,334.23 元 由 于 冲 回 以 前 年 度 多 计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903,467.83 元, 由 此 调 增 2009 年 初 未 配 利 润 903,467.83 元, 调 减 2008 年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1,054,002.15 元, 调 减 2008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50,534.32 元 由 于 冲 回 多 计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调 减 2009 年 初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241,767.99 元, 调 增 2008 年 所 得 税 费 用 216,058.21 元, 调 减 2008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2,579.78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241,767.99 元 由 于 冲 回 2008 年 度 多 计 的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损 失, 由 此 调 增 2009 年 初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107,289.55 元 累 计 折 旧 79,093.87 元, 调 减 2008 年 度 营 业 外 支 出 28,195.68 元, 调 增 2008 年 管 理 费 用 6,695.82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21,499.86 元 由 于 2008 年 度 误 将 政 府 科 技 拔 款 380,000.00 元 计 入 其 他 应 付 款 核 算, 本 年 度 予 以 更 正, 将 其 转 入 专 项 应 付 款 核 算 由 于 更 正 2008 年 度 住 房 公 积 金 及 儿 保 费 的 分 配, 由 此 调 减 2008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952,461.17 元 调 增 销 售 费 用 49,870.34 元 调 增 营 业 成 本 922,601.33 元 调 减 营 业 外 支 出 20,010.50 元 ; 更 正 2007 年 度 跨 期 费 用, 调 减 2008 年 度 销 售 费 用 27,100.00 元, 调 增 2008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27,100.00 元 k 际 华 股 份 下 属 子 公 司 际 华 三 五 零 二 职 业 装 有 限 公 司 2008 年 度 误 将 固 定 资 产 大 修 理 费 用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21,651.93 元, 本 年 度 对 此 进 行 了 更 正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初 固 定 资 产 21,651.93 元, 同 时 调 增 2008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21,651.93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21,651.93 元 由 于 2008 年 其 他 业 务 支 出 中 的 税 金 分 类 错 误, 由 此 调 减 营 业 成 本 94,340.75 元, 调 增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33,307.43, 调 增 管 理 费 用 61,033.32 元 l 际 华 股 份 下 属 子 公 司 际 华 三 五 零 九 纺 织 有 限 公 司 以 前 年 度 报 表 在 应 付 利 息 列 支 款 项 转 入 其 他 应 付 款 科 目 核 算, 调 增 2009 年 初 其 他 应 付 款 2,049,558.71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应 付 利 息 2,049,558.71 元 由 于 对 以 前 年 度 转 销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误 计 入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进 行 调 整, 调 增 2008 年 度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111,236.50 元, 调 减 2008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111, 236.50 元 由 于 将 以 前 年 度 在 营 业 外 支 出 中 列 支 的 劳 保 医 疗 费 用 及 独 生 子 女 费 用 调 整 至 管 理 费 用 中 核 算, 调 增 2008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125,394.03 元, 调 减 2008 年 度 营 业 外 支 出 科 目 125,394.03 元 m 际 华 股 份 下 属 子 公 司 际 华 三 五 三 九 制 鞋 有 限 公 司 以 前 年 度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业 务 未 及 时 处 理, 本 年 度 对 此 进 行 更 正 由 此 调 减 2009 初 年 专 项 应 付 款 654,956.43 元, 同 时 调 增 2008 年 度 营 业 外 收 入 654,956.43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654,956.43 元 由 于 以 前 年 度 误 将 部 分 收 益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本 年 度 对 此 进 行 更 正 由 此 分 别 调 减 2009 年 初 2008 40

年 初 资 本 公 积 42,247.67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2008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42,247.67 元 由 于 2008 年 度 所 得 税 费 用 计 算 错 误, 本 年 度 对 此 进 行 更 正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初 应 交 税 金 1,893,665.47 元, 调 减 2008 年 度 所 得 税 费 用 1,893,665.47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893,665.47 元 n 际 华 股 份 下 属 子 公 司 际 华 三 五 三 七 制 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由 于 补 计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由 此 调 增 2009 年 初 货 币 资 金 135,783.75 元, 调 减 2008 年 度 财 务 费 用 135,783.75 元 ; 将 以 个 人 名 义 开 立 的 账 外 银 行 卡 年 末 余 额 入 账 调 增 2009 年 初 货 币 资 金 189,746.66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其 他 应 付 款 10.00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预 收 账 款 189,668.00 元, 调 减 2008 年 度 财 务 费 用 68.66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应 交 税 费 - 所 得 税 20,367.56 元, 调 增 2008 年 度 所 得 税 费 用 20,367.56 元, 调 增 2009 年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15,484.85 元 由 于 将 在 其 他 应 收 款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双 重 挂 账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对 冲 调 减 其 他 应 收 款 5,000,000.00 元, 调 减 其 他 应 付 款 5,000,000.00 元 由 于 将 2008 年 度 不 符 合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核 算 的 房 产 转 入 自 用 房 地 产 核 算, 由 此 调 减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净 额 1,317,231.39 元, 调 增 固 定 资 产 净 额 1,317,231.39 元 由 于 更 正 2008 年 度 误 记 入 营 业 成 本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由 此 调 增 2008 年 度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741,742.92 元, 调 减 2008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741,742.92 元 由 于 以 前 年 度 少 计 累 计 折 旧, 本 年 度 对 此 进 行 更 正, 由 此 调 增 管 理 费 用 67,573.88 元, 调 增 2008 年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67,573.88 元, 此 事 项 对 2009 年 初 报 表 项 目 无 影 响 ; 由 于 更 正 以 前 年 度 收 到 的 政 府 补 助 款 项 的 核 算, 由 此 调 增 2008 年 度 营 业 外 收 入 502,500.00 元, 调 减 2008 年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502,500.00 元 o 际 华 股 份 下 属 子 公 司 际 华 三 五 三 四 制 衣 有 限 公 司 将 以 前 年 度 误 记 入 应 付 股 利 的 往 来 款 项 529,608.61 元 转 入 其 他 应 收 款 由 于 对 误 计 入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的 处 置 存 货 之 跌 价 准 备 转 出, 调 减 营 业 成 本 2,323,386.72 元, 调 增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2,323,386.72 元 由 于 补 提 以 前 年 度 土 地 使 用 税 277,536.36 元, 调 减 2008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277,536.36 元, 调 减 2008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277,536.36 元 由 于 补 提 以 前 年 度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调 增 2009 年 初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875,366.20 元, 调 增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875,366.20 元, 调 减 2008 年 度 所 得 税 费 用 875,366.20 元 p 际 华 股 份 下 属 子 公 司 际 华 三 五 四 二 纺 织 有 限 公 司 以 前 年 度 少 计 折 旧, 另 误 将 固 定 资 产 更 新 改 造 支 出 认 定 为 修 理 支 出, 本 年 度 对 此 进 行 更 正 由 此 调 增 2009 初 年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5,208,533.57 元, 调 增 累 计 折 旧 5,292,656.67 元, 合 计 调 减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84,123.10 元, 同 时 调 增 2008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84,123.10 元, 调 减 2009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84,123.10 元 由 于 以 前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费 用 处 理 跨 期, 本 年 度 对 此 进 行 更 正 由 此 调 增 2008 年 度 所 得 税 费 用 581,902.50 元, 调 增 2008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581,902.50 元 此 事 项 对 2009 年 初 报 表 项 目 无 影 响 由 于 以 前 年 度 对 转 销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误 计 入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冲 回, 调 增 2008 年 度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1,586,326.21 元, 调 减 2008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1,586,326.21 元 q 际 华 股 份 下 属 子 公 司 际 华 三 五 四 三 针 织 服 饰 有 限 公 司 更 正 以 前 年 度 与 际 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间 的 往 来, 由 此 调 减 2009 年 年 初 应 收 帐 款 160,501.03 元, 调 减 2009 年 年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