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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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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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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大 綱 前 言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影 響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問 題 來 源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改 善 方 法 1

國 人 每 天 約 90% 的 時 間 處 於 室 內 環 境,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Indoor Air Quality, IAQ) 之 良 窳, 直 接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什 麼 是 室 內 環 境? 只 要 是 建 築 物 之 密 閉 或 半 密 閉 空 間 即 為 室 內 環 境, 例 如 政 府 機 關 辦 公 場 所 商 場 醫 院 學 校 教 室 及 圖 書 館 等 你 可 知 道 改 善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可 平 均 減 少 約 12% 疾 病 發 生 嗎? 將 可 大 幅 降 低 相 關 疾 病 的 健 保 醫 療 支 出, 達 37 億 ~40 億 之 間, 倘 包 含 其 他 照 護 成 本 工 時 損 失 生 產 力 等, 改 善 空 氣 品 質 可 獲 致 之 健 康 成 本 應 更 高 2

3

名 詞 定 義 : 1. 室 內 -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密 閉 或 半 密 閉 空 間 2.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物 - 常 態 逸 散, 經 長 期 性 暴 露 足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妨 害 健 康 或 生 活 環 境 之 物 質 主 管 機 關 : 中 央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直 轄 市 -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縣 ( 市 )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權 責 劃 分 : 1. 建 築 主 管 機 關 - 通 風 設 施 裝 修 管 理 及 建 材 管 理 2. 經 濟 主 管 機 關 - 裝 修 材 料 與 商 品 逸 散 污 染 物 標 準 3.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 傳 染 性 病 原 防 護 與 管 理 醫 療 機 構 空 調 標 準 4. 交 通 主 管 機 關 -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空 調 設 備 通 風 量 及 維 護 管 理 列 管 9 大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物 : CO 2 CO 甲 醛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細 菌 真 菌 PM 10 PM 2.5 O 3 ( 依 場 所 性 質 及 特 性, 將 逐 批 公 告 列 管 之 時 間 與 污 染 物 ) 4

逐 批 列 管 之 特 定 場 所 分 類 高 中 以 下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圖 書 館 博 物 館 美 術 館 補 習 班 醫 療 護 理 機 構 及 社 福 機 構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民 營 企 業 辦 公 場 所 鐵 路 航 空 捷 運 及 客 運 金 融 機 構 郵 局 及 電 信 事 業 供 體 育 運 動 或 健 身 場 所 教 室 圖 書 室 實 驗 室 表 演 廳 禮 堂 展 覽 室 會 議 廳 ( 室 ) 歌 劇 院 電 影 院 視 聽 歌 唱 業 資 訊 休 閒 業 旅 館 商 場 市 場 餐 飲 店 公 告 場 所 如 何 因 應 辦 理 撰 寫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 本 法 第 8 條 ) 設 置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 本 法 第 9 條 ) 辦 理 巡 檢 定 期 檢 測 結 果 公 佈 指 定 公 告 設 置 自 動 監 測 設 施 ( 本 法 第 10 條 ) 符 合 環 保 主 管 機 關 稽 查 ( 本 法 第 12 條 ) 5

行 政 罰 :( 第 13~18 條 ) 違 反 虛 偽 記 載 不 符 合 標 準 未 改 善 拒 絕 或 妨 礙 檢 查 未 設 置 專 責 人 員.. 等 罰 則 裁 罰 準 則 :( 第 19 條 ) 依 違 反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程 度 及 特 性 裁 處 期 限 延 長 :( 第 20 條 ) 改 善 期 間 以 90 日 為 限, 最 長 不 得 超 過 6 個 月 情 節 重 大 :( 第 21 條 ) 未 立 即 採 取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致 嚴 重 危 害 公 眾 健 康 之 虞 或 1 年 內 經 2 次 處 罰 本 法 著 重 於 輔 導 改 善 而 非 以 處 罰 為 目 的, 目 前 主 要 以 宣 導 為 執 行 方 向, 推 動 場 所 自 主 管 理 為 目 的 6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 經 奉 總 統 公 布, 自 公 布 後 1 年 施 行 (101 年 11 月 23 日 ) 我 國 是 世 界 上 繼 韓 國 第 2 個 立 法 推 動 的 國 家, 為 進 步 指 標 依 本 法 授 權, 已 研 訂 配 套 法 規 命 令 及 第 一 批 適 用 對 象 子 法 名 稱 發 布 日 法 源 依 據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施 行 細 則 101.11.23 本 法 第 23 條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101.11.23 本 法 第 7 條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101.11.23 本 法 第 9 條 第 3 項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檢 驗 測 定 管 理 辦 法 101.11.23 本 法 第 10 條 第 3 項 違 反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罰 鍰 額 度 裁 罰 準 則 101.11.23 本 法 第 19 條 第 2 項 應 符 合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之 第 一 批 公 告 場 所 103.01.23 本 法 第 6 條 7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推 動 期 程 第 一 年 第 三 年 公 部 門 法 規 宣 導 會 與 預 告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被 公 告 場 所 辦 理 法 規 宣 導 執 行 直 讀 式 巡 檢 稽 查, 篩 選 熱 點 辦 理 公 告 場 所 標 準 方 法 檢 測 辦 理 法 規 宣 導 會 專 家 學 者 現 場 輔 導 輔 導 場 所 設 置 專 責 人 員 撰 寫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書 辦 理 定 期 檢 測 未 來 配 合 環 保 署 辦 理 工 作 逐 批 公 告 輔 導 稽 查 檢 測 違 規 處 分 網 路 資 料 維 護 第 二 年 8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0.11.23 101.11.23 同 步 訂 定 發 布 5 項 子 法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施 行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公 布 符 合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之 第 一 批 公 告 場 所 ( 公 告 ) 103.01.23 103.06.26 室 內 空 品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書 文 件 及 撰 寫 指 引 103.07.01 104.06.30 第 一 批 公 告 場 所 正 式 生 效 完 成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完 成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104.12.31 完 成 第 一 次 定 期 實 施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檢 驗 測 定 105.06.30

本 辦 法 依 本 法 第 9 條 第 3 項 授 權 規 定, 共 計 19 條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規 定 ( 第 2 條 ) 場 所 經 公 告 列 管 後 一 年 內 完 成 設 置 各 公 告 場 所 設 置 專 責 人 員 1 人 以 上 有 共 同 設 置 專 責 人 員 之 機 制 規 定 專 責 人 員 之 學 經 歷 資 格 限 制 ( 第 3 條 ) 副 學 士 以 上 高 中 職 並 具 三 年 以 上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專 責 人 員 現 職 規 定 ( 第 12 條 ) 直 接 受 僱 於 公 告 場 所 之 現 職 員 工 不 得 重 複 設 置 為 他 公 告 場 所 之 專 責 人 員 專 責 人 員 應 執 行 業 務 ( 第 13 條 )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撤 銷 廢 止 規 定 ( 第 14 15 條 ) 9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檢 驗 測 定 管 理 辦 法 架 構 法 源 依 據 ( 第 1 條 ) 行 政 義 務 範 圍 及 名 詞 定 義 ( 第 2 3 條 ) 巡 查 檢 驗 時 間 巡 檢 點 數 目 ( 第 4 5 條 ) 定 期 檢 測 時 間 採 樣 點 數 目 ( 第 6~9 條 ) 定 期 檢 測 採 樣 頻 率 量 測 項 目 ( 第 10 11 條 ) 連 續 監 測 設 置 作 業 規 定 ( 第 12 條 ) 連 續 監 測 設 施 數 目 監 測 項 目 ( 第 13 14 條 ) 連 續 監 測 設 施 基 本 規 範 校 正 及 汰 換 ( 第 15~17 條 ) 定 期 檢 測 連 續 監 測 之 結 果 公 布 及 上 網 申 報 ( 第 18 條 )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檢 驗 測 定 分 為 2 種 : (1) 定 期 檢 測 (2) 連 續 監 測 連 續 監 測 設 施 規 範 及 相 關 事 項 授 權 另 定 ( 第 19 條 ) 施 行 日 期 ( 第 20 條 ) 10

本 辦 法 依 本 法 第 10 條 第 3 項 授 權 規 定, 共 計 20 條 巡 查 檢 驗 ( 巡 檢 ) 及 定 期 檢 測 ( 定 檢 ) 之 佈 點 原 則 規 定 依 室 內 樓 地 板 面 積 決 定 定 檢 點 數 目, 依 巡 檢 結 果 選 擇 定 檢 點 位 置 應 委 託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辦 理, 並 每 2 年 進 行 定 期 檢 測 一 次 依 公 告 類 別 所 列 進 行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物 項 目 檢 測 定 檢 報 告 書 製 作 於 營 業 出 入 口 明 顯 處 公 布 供 民 眾 閱 覽 及 上 網 申 報 供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經 中 央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場 所 應 設 置 自 動 監 測 設 施 之 規 定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核 准 後, 始 得 設 置 及 操 作 室 內 空 間 樓 地 板 面 積 每 2000 平 方 公 尺 設 置 1 台, 超 過 4000 平 方 公 尺 得 減 半 計 算, 但 至 少 需 2 台 以 上 設 施 之 測 定 最 新 結 果, 以 電 子 媒 體 顯 示 公 布 於 主 要 營 業 出 入 口 明 顯 處 連 續 監 測 結 果 紀 錄 報 告 書, 每 年 1 月 底 及 7 月 底 前,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上 網 申 報, 供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並 保 存 5 年 11

項 目 標 準 值 單 位 二 氧 化 碳 (CO 2 ) 8 小 時 值 1000 ppm( 體 積 濃 度 百 萬 分 之 一 ) 一 氧 化 碳 (CO) 8 小 時 值 9 ppm( 體 積 濃 度 百 萬 分 之 一 ) 甲 醛 (HCHO) 1 小 時 值 0.08 ppm( 體 積 濃 度 百 萬 分 之 一 )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TVOC, 包 含 : 十 二 種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之 總 和 ) 1 小 時 值 0.56 ppm( 體 積 濃 度 百 萬 分 之 一 ) 細 菌 (Bacteria) 最 高 值 1500 CFU/m 3 ( 菌 落 數 / 立 方 公 尺 ) 真 菌 (Fungi) 粒 徑 小 於 等 於 十 微 米 (μm) 之 懸 浮 微 粒 (PM 10 ) 粒 徑 小 於 等 於 二 五 微 米 (μm) 之 懸 浮 微 粒 (PM 2.5 ) 最 高 值 1000 但 真 菌 濃 度 室 內 外 比 值 小 於 等 於 1.3 者, 不 在 此 限 CFU/m 3 ( 菌 落 數 / 立 方 公 尺 ) 24 小 時 值 75 μg/m 3 ( 微 克 / 立 方 公 尺 ) 24 小 時 值 35 μg/m 3 ( 微 克 / 立 方 公 尺 ) 臭 氧 (O 3 ) 8 小 時 值 0.06 ppm( 體 積 濃 度 百 萬 分 之 一 ) 公 告 場 所 應 依 其 場 所 公 告 類 別 所 列 各 項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物 項 目 及 濃 度 測 值, 經 分 別 判 定 未 超 過 第 2 條 規 定 標 準 者, 始 認 定 符 合 本 標 準 12

巡 查 檢 驗 佈 點 原 則 室 內 樓 地 板 面 積 A (m 2 ) 巡 檢 點 數 目 N ( 點 次 ) A 2,000 至 少 5 點 2,000 < A 5,000 A 增 加 400,N 增 加 1 或 至 少 10 點 5,000 < A 15,000 A 增 加 500,N 增 加 1 或 至 少 25 點 15,000 < A 30,000 A 增 加 625,N 增 加 1, 且 N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25 點 或 至 少 40 點 A > 30,000 A 增 加 900,N 增 加 1, 且 N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40 點 定 期 檢 測 採 樣 點 數 目 規 定 室 內 樓 地 板 面 積 A (m 2 ) 採 樣 點 數 目 N ( 個 ) A 5,000 至 少 1 個 5,000 < A 15,000 至 少 2 個 15,000 < A 30,000 至 少 3 個 A > 30,000 至 少 4 個 巡 檢 之 污 染 物 項 目 為 二 氧 化 碳, 頻 率 為 定 期 檢 測 前 2 個 月 內 完 成 13

電 影 院 游 泳 池 健 身 房 KTV 補 習 班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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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2 CO 甲 醛 TVOC 細 菌 真 菌 PM 10 PM 2.5 臭 氧 一 二 氧 化 碳 簡 介 : 室 內 人 員 密 度 過 高 或 換 氣 效 率 不 佳 時, 容 易 造 成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累 積, 進 而 發 生 超 過 標 準 值 之 可 能 性 二 可 能 的 污 染 來 源 : 木 炭 柴 火 煤 油 瓦 斯 炒 菜 暖 氣 蚊 香 拜 香 蠟 燭 抽 菸 人 員 密 集 等 三 可 能 危 害 : 心 跳 增 加 頭 暈 失 去 方 向 感 視 覺 扭 曲 呼 吸 困 難 噁 心 嘔 吐 精 神 恍 惚 聽 力 喪 失 失 去 知 覺 痙 攣 16

CO 2 CO 甲 醛 TVOC 細 菌 真 菌 PM 10 PM 2.5 臭 氧 一 一 氧 化 碳 簡 介 : 一 氧 化 碳 是 含 碳 物 質 不 完 全 燃 燒 的 產 物 室 外 空 氣 污 染 中 的 一 氧 化 碳 主 要 來 自 於 機 動 車 輛 的 引 擎, 室 內 一 氧 化 碳 的 來 源 主 要 來 自 於 吸 菸 及 其 他 燃 燒 不 完 全 的 現 象 二 可 能 的 污 染 來 源 : 例 如 瓦 斯 香 菸 煤 炭 蚊 香 等 不 完 全 燃 燒 現 象 另 外, 外 氣 的 汽 車 排 放 進 入 室 內 也 是 重 要 的 污 染 來 源 三 可 能 危 害 : 頭 痛 頭 暈 噁 心 嘔 吐 疲 勞 虛 弱, 嚴 重 者 視 網 膜 出 血 損 害 心 臟 及 中 樞 系 統 胎 兒 畸 形 等 17

CO 2 CO 甲 醛 TVOC 細 菌 真 菌 PM 10 PM 2.5 臭 氧 一 甲 醛 簡 介 : 甲 醛 樹 脂 被 用 於 各 種 建 材, 甲 醛 樹 脂 會 持 續 放 出 甲 醛, 因 此 甲 醛 成 為 常 見 的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之 一 甲 醛 一 般 會 從 源 頭 慢 慢 釋 出, 新 製 產 品 在 最 初 數 月 內 所 釋 出 的 甲 醛 量 最 高 二 可 能 的 污 染 來 源 : 例 如 粉 刷 油 漆, 建 築 材 料 則 包 含 毛 毯 隔 熱 材 料 木 製 製 產 品 地 板 裝 修 和 裝 飾 材 料 三 可 能 危 害 : 對 皮 膚 及 黏 膜 有 刺 激 性 作 用, 比 如 咽 喉 和 眼 睛 鼻 腔 等, 造 成 這 些 位 置 水 腫, 發 炎 潰 爛 皮 膚 可 能 出 現 過 敏 現 象, 嚴 重 者 甚 至 會 導 致 肝 炎 肺 炎 及 腎 臟 損 害 18

CO 2 CO 甲 醛 TVOC 細 菌 真 菌 PM 10 PM 2.5 臭 氧 一 TVOC 簡 介 : 室 內 VOCs 以 甲 醛 苯 甲 苯 二 甲 苯 三 氯 甲 等 為 主, 少 數 VOCs 個 別 物 種 具 臭 味, 為 民 眾 陳 情 主 因 二 可 能 的 污 染 來 源 : 室 內 則 主 要 來 自 燃 煤 和 天 燃 氣 等 燃 燒 產 物 吸 煙 採 暖 和 烹 調 等 的 煙 霧, 建 築 和 裝 飾 材 料, 傢 俱, 家 用 電 器, 家 具 清 潔 劑 和 人 體 本 身 的 排 放 等 三 可 能 危 害 :TVOC 能 引 起 身 體 機 能 之 免 疫 水 準 失 調, 影 響 中 樞 神 精 系 統 功 能, 出 現 頭 暈 頭 痛 嗜 睡 無 力 胸 悶 等 自 覺 症 狀 19

CO 2 CO 甲 醛 TVOC 細 菌 真 菌 PM 10 PM 2.5 臭 氧 一 細 菌 簡 介 : 透 過 通 風 系 統 散 播, 存 在 於 空 氣 中, 在 潮 濕 及 通 風 差 的 地 方 滋 生 二 可 能 的 污 染 來 源 : 空 調 或 地 毯 等 經 震 動 而 飛 揚 的 細 菌 或 塵 螨 屬 空 氣 傳 染, 人 與 人 間 屬 飛 沫 傳 染, 大 多 數 是 危 害 呼 吸 道 為 主, 其 中 更 以 醫 院 最 為 嚴 重 另 外, 冷 氣 機 托 盤 的 積 水 及 冷 氣 機 隔 塵 網 的 塵 埃 均 是 細 菌 的 來 源 三 可 能 危 害 : 一 般 細 菌 成 為 病 原 體, 導 致 破 傷 風 傷 寒 肺 炎 梅 毒 霍 亂 肺 結 核 食 物 中 毒 20

CO 2 CO 甲 醛 TVOC 細 菌 真 菌 PM 10 PM 2.5 臭 氧 一 真 菌 簡 介 : 潮 濕 炎 熱 的 環 境 常 使 建 築 物 滋 生 不 同 的 真 菌, 過 去 研 究 發 現 室 內 滋 生 黴 菌 時 的 黴 菌 濃 度 可 能 高 於 室 外 十 倍 二 可 能 的 污 染 來 源 : 真 菌 在 室 內 常 附 著 在 物 體 表 面, 能 自 動 或 隨 人 的 活 動 而 擴 散 如 果 長 期 使 用 空 調 而 不 注 意 通 風, 可 引 起 室 內 真 菌 污 染 室 內 真 菌 可 在 衣 物 皮 革 家 具 儀 器 家 電 等 表 面 大 量 生 長 繁 殖 三 可 能 危 害 : 吸 呼 道 過 敏 症 狀, 輕 者 鼻 塞 流 涕 打 噴 嚔 重 者 呼 吸 困 難, 喘 息 不 止 患 者 一 旦 發 病 往 往 經 年 不 愈, 日 久 可 造 成 鼻 息 肉 肺 氣 腫 肺 心 病 等 21

CO 2 CO 甲 醛 TVOC 細 菌 真 菌 PM 10 PM 2.5 臭 氧 一 懸 浮 微 粒 簡 介 : 懸 浮 微 粒 有 的 本 身 就 是 有 害 物 質, 有 的 本 身 會 吸 附 溶 解 其 他 有 害 物 相 較 於 一 般 的 懸 浮 微 粒 (PM 10 ), 細 懸 浮 微 粒 (PM 2.5 ) 對 人 體 健 康 危 害 最 大 二 可 能 的 污 染 來 源 : 主 要 來 自 如 硫 酸 銨 鹽 硝 酸 鹽 等 氣 狀 污 染 物 及 機 動 車 輛 的 排 氣 等, 另 外, 印 表 機 碳 粉 也 是 污 染 源 三 可 能 危 害 : 對 呼 吸 道 產 生 危 害, 包 含 口 鼻 咽 喉 支 氣 管 區 與 肺 泡 區 會 發 生 呼 吸 短 促 胸 悶 發 炎 過 敏 等 症 狀, 導 致 疾 病 如 夕 肺 症 石 棉 肺 貧 血 不 孕 等 22

CO 2 CO 甲 醛 TVOC 細 菌 真 菌 PM 10 PM 2.5 臭 氧 一 臭 氧 簡 介 : 由 NOx 反 應 性 碳 氫 化 合 物 VOCs 照 射 日 光 後 產 生 之 二 次 污 染 物 都 市 最 主 要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二 可 能 的 污 染 來 源 : 空 氣 清 淨 機 影 印 機 傳 真 機 電 腦 等 三 可 能 危 害 : 刺 激 和 損 害 深 部 呼 吸 道, 並 可 損 害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對 眼 睛 有 輕 度 的 刺 激 作 用 臭 氧 還 能 阻 礙 血 液 輸 氧 功 能, 造 成 組 織 缺 氧 ; 使 甲 狀 腺 功 能 受 損 骨 骼 鈣 化, 還 可 引 起 潛 在 性 的 全 身 影 響, 如 誘 發 淋 巴 細 胞 染 色 體 畸 變 23

辦 公 區 24

住 家 25

出 回 風 口 過 於 靠 近 出 風 口 回 風 口 26

空 調 系 統 漏 水 或 建 築 物 滲 水 使 得 天 花 板 發 霉 27

影 印 機 缺 乏 局 部 通 風 系 統 且 緊 鄰 員 工 座 位 28

室 內 換 氣 量 不 足,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偏 高 29

室 內 垃 圾 太 接 近 空 調 系 統 回 風 口 造 成 場 所 空 間 中 異 味 逸 散 30

冷 卻 水 塔 設 計 與 維 護 上 的 缺 失 冷 卻 水 塔 位 於 室 外 空 氣 污 染 源 ( 如 其 他 排 氣 管 道 ) 之 下 風 處 冷 卻 水 塔 未 定 期 清 洗 投 藥 制 菌 冷 卻 水 塔 防 護 網 脫 落 水 刀 及 散 熱 鱗 片 生 鏽 冷 卻 水 塔 中 污 泥 未 清 除 冷 水 塔 地 板 積 水 長 清 苔 及 雜 草 31

冷 卻 水 塔 四 週 積 水 及 雜 草 叢 生 32

冷 卻 水 塔 未 定 期 清 洗 投 藥 及 制 菌 33

冷 卻 水 塔 防 護 網 脫 落 未 修 護 34

髒 亂 無 比 的 冷 卻 水 塔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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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 實 推 動 IAQ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IAQ 改 善 的 基 本 策 略 與 正 確 觀 念 良 好 的 建 築 空 間 格 局 與 平 面 規 劃 裝 修 參 照 綠 建 材 與 綠 建 築 的 標 準 IAQ 改 善 方 案 以 及 解 決 對 策 高 效 能 空 調 系 統 與 管 線 佈 置 型 態 定 期 進 行 空 調 系 統 管 線 清 潔 作 業 局 部 空 間 IAQ 清 淨 設 備 之 設 置 適 度 外 氣 自 然 或 強 制 引 入 的 設 計 IAQ 改 善 方 案 以 及 解 決 對 策 關 聯 圖 37

依優先順序為 1. 建築裝潢設計 2. 源頭減量管制 3. 加強通風換氣 4. 空氣清淨設施 5. 其他配合措施 設計 管理 矯正 源頭減量 治本 通風換氣 治標 空氣清淨設施 IAQ改善的基本策略與優先順位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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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好 的 建 築 空 間 格 局 與 平 面 規 劃 41

氣 狀 污 染 物 改 善 建 議 提 高 通 風 換 氣 率, 增 加 新 鮮 空 氣 進 氣 量 打 開 門 窗 ( 對 流 ) 讓 外 氣 引 入 置 換 室 內 空 氣, 但 需 留 意 中 午 時 段 臭 氧 光 化 反 應 而 影 響 室 內 之 問 題 設 置 局 部 通 風 設 備 ( 如 抽 排 風 扇 ) 影 印 機 ( 臭 氧 ) 隔 間 置 放, 或 利 用 電 風 扇 增 加 通 風 增 加 濾 網 更 換 頻 率 或 加 強 清 洗, 並 注 意 出 風 口 清 潔 使 用 綠 建 材 出 風 口 42

細 真 菌 改 善 建 議 增 加 通 風 換 氣 率 增 設 殺 菌 裝 置 ( 如 紫 外 燈 空 氣 清 靜 機 等 ) 增 加 環 境 清 潔 消 毒 頻 率 ( 使 用 漂 白 水 或 酒 精 ) 天 花 板 或 牆 壁 有 污 漬 或 油 漆 剝 落 應 重 新 粉 刷 增 加 垃 圾 清 除 頻 率 或 使 用 加 蓋 式 垃 圾 桶 避 免 室 內 有 漏 水 或 積 水 情 形, 保 持 乾 燥 適 度 擺 放 盆 栽 及 魚 缸 數 量, 避 免 潮 濕 43

粒 狀 污 染 物 (PM)/ 溫 度 改 善 建 議 增 加 室 內 清 掃 頻 率 空 調 濾 網 保 持 清 潔 彈 性 適 時 開 啟 空 調 系 統, 可 配 合 電 風 扇 來 調 整 室 內 溫 度 可 加 裝 溫 度 計 以 掌 控 室 內 溫 度, 隨 時 調 整 44

減 少 有 機 物 室 內 植 物 經 由 葉 片 吸 收 甲 醛 後, 經 由 體 內 酵 素 代 謝 作 用, 將 甲 醛 轉 為 胺 基 酸 醣 類 及 有 機 酸, 並 運 移 至 莖 或 根 部 貯 存 減 少 使 用 含 有 機 物 之 木 製 家 具, 並 於 初 期 使 用 時 打 開 門 窗 或 維 持 有 效 換 氣 量 建 議 植 物 : 火 鶴 白 鶴 芋 黃 金 葛 范 倫 鐵 諾 火 鶴 粉 冠 軍 火 鶴 香 格 里 拉 火 鶴 白 鶴 芋 45

減 少 二 氧 化 碳 植 物 透 過 葉 面 上 的 氣 孔, 從 大 氣 中 吸 收 二 氧 化 碳 植 物 的 根 由 土 壤 中 吸 收 水 分, 葉 子 裡 的 葉 綠 體 及 其 他 綠 色 組 織 會 吸 收 來 自 光 源 的 輻 射 能, 將 水 分 子 分 裂 成 氧 氣 因 此 室 內 多 種 植 適 當 之 植 物 可 有 效 減 少 室 內 二 氧 化 碳 累 積 量 建 議 植 物 : 聖 誕 紅 黃 金 葛 長 春 藤 等 黃 金 葛 聖 誕 紅 白 斑 常 春 藤 萊 姆 ( 陽 光 ) 黃 金 葛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