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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之 後 需 每 經 疾 一 病 個 保 單 年 度 始 加 算 一 歲 述 三 十 天 觀 察 期 之 限 制 三 疾 病 續 保 者 不 受 傷 意 害 外 傷 害 事 故 係 指 於 非 由 疾 病 有 引 起 期 之 間 外 內 來 突, 發 遭 事 受 故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因 而 蒙 受 之 傷 害 且 病 本 有 附 移 約 轉 所 特 稱 性 癌 之 症 惡 性 係 腫 指 瘤 被 或 保 惡 險 性 人 白 自 血 本 球 附 過 約 多 生 症 效, 日 經 起 病 第 理 九 檢 十 驗 一 確 日 定 ( 符 含 合 ) 行 以 政 後 院 所 衛 發 生 生 署 之 最 組 近 織 刊 細 印 胞 之 異 常 增 生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歸 屬 於 惡 性 腫 瘤 之 疾 病, 但 下 述 除 外 : 國 際 疾 一 二 第 一 期 何 杰 金 氏 ( 四 三 ) 慢 原 位 淋 癌 巴 症 性 白 血 病 惡 性 黑 色 素 瘤 以 外 之 皮 膚 癌 在 續 保 者 住 不 院 受 前 係 項 指 九 被 十 保 天 險 觀 人 察 經 期 醫 之 師 限 診 制 斷 醫 院 接 受 診 每 次 者 住 院 期 間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其 本 疾 附 病 約 或 有 傷 效 害 期 必 間 須, 因 入 同 住 一 醫 傷 院, 害 且 或 正 疾 式 病, 或 因 住 此 院 引 手 起 續 之 並 併 確 發 實 症 出 於 必 院 本 須 後 附 住 十 約 院 四 有 治 日 效 療 內 期 時 於 間, 同 屆 自 一 滿 住 醫 後 院 出 日 再 院 起 次 者 至 住, 出 院 本 院 時 公 日, 司 其 止 就 各 之 再 種 期 次 保 間 住 ; 險 院 但 金 部 如 給 分 因 付 不 同 合 負 一 計 保 傷 額 險 害, 責 視 或 任 為 疾 一 病 次, 或 住 因 院 此 辦 引 理 起 倘 之 被 併 保 發 險 症 人, 係 於 醫 院 師 係 指 依 領 照 有 醫 療 師 法 執 規 照 定 並 領 合 有 法 開 執 業 執 之 照 醫 並 師 設, 有 且 病 非 房 被 收 保 治 險 病 人 人 或 之 要 公 保 人 私 本 立 人 及 者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有 本 專 附 科 約 醫 所 師 稱 證 完 專 書 全 科 殘 醫, 廢 師 且 非 係 被 指 保 被 經 險 保 醫 人 險 師 或 人 考 要 於 試 保 本 及 人 附 格 本 約 完 人 有 成 效 專 期 科 間 醫 內 師, 訓 因 練 疾, 病 並 或 經 意 中 外 央 傷 衛 害 生 事 主 故 管 致 機 成 關 下 甄 列 審 定 合 義 格 之, 殘 領 廢 一 二 者 : 三 雙 兩 均 明 者 ( 缺 失 註 者 一 ) 四 一 目 上 失 肢 明 腕 及 關 一 節 及 上 一 肢 下 腕 肢 關 兩 足 節 下 缺 踝 肢 關 失 者 足 節 缺 踝 一 關 失 目 者 節 失 缺 明 失 及 一 五 六 四 永 久 肢 喪 機 失 能 永 咀 久 嚼 完 ( 註 全 二 喪 ) 或 失 者 言 ( 語 ( 註 四 三 )) 之 機 能 者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註 七 : 中 需 一 樞 醫 神 療 失 經 護 明 系 理 的 統 或 認 機 專 定 能 人 : 遺 周 存 密 極 照 度 護 障 者 害 ( 或 註 胸 五 )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經 常 ( 一 二 三 ) 視 失 以 明 力 自 係 的 傷 指 測 害 視 定 之, 力 日 依 永 起 久 據 經 萬 在 過 國 萬 六 式 國 個 視 式 月 視 力 的 表 力 治, 表 療 兩 零 為 眼 點 判 個 零 定 二 別 原 以 依 則 下 矯, 而 正 但 視 言 眼 力 球 測 摘 定 出 之 等 二 咀 在 嚼 此 限 因 器 質 障 害 或 機 能 障 害,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運 動, 明 除 顯 流 無 質 法 食 復 物 原 外 之, 情 不 況, 攝 不 三 喪 者 失 言 語 之 機 係 指 後 列 構 成 語 言 口 唇 音 齒 舌 音 口 蓋 音 喉 頭 音 等 之 四 種 語 音 機 能 中 取 四 有 所 三 謂 種 機 以 能 上 永 不 久 能 完 構 全 音 喪 者 失 係 指 經 六 個 月 以 後 其 機 能 仍 完 喪 失 者, 五 因 重 度 神 經 障 害,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全 須 他 人 扶 助 者 前 述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DUHI -2/12-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脫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第 三 條 契 與 主 契 約 同 時 承 保 時, 本 公 司 對 本 附 約 應 負 的 責 任, 自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且 要 保 人 交 付 第 一 期 主 本 約 基 本 保 險 費 時 開 始, 本 公 司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附 時, 約 開 為 始, 中 但 途 如 加 附 保 加 者 當, 時 本 為 公 主 司 契 對 約 本 第 附 一 約 保 應 單 負 年 的 度 責 且 任, 免 自 收 本 取 公 保 司 險 同 成 意 本 承 者, 則, 自 且 本 主 公 契 司 約 同 保 意 單 帳 承 戶 保 本 扣 附 除 約 保 時 險 開 成 始 本 要 保 人 在 公 本 司 公 並 司 應 簽 發 發 給 保 險 單 前 作, 為 且 承 符 保 合 的 前 憑 兩 證 項 情 形 而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四 條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附 約 附 約 撤 銷 權 要 本 附 公 人 約 司 依 自 不 前 始 負 項 保 無 規 險 效 定, 責 本 行 任 公 使 司 但 本 附 將 約 無 息 撤 退 銷 還 生 權 要 效 者, 保 前 撤, 人 銷 若 已 的 發 扣 效 生 除 力 保 之 應 險 保 自 事 險 要 故 成 保 者 本, 人 ; 視 本 書 為 附 面 未 約 之 撤 意 銷 思, 生 表 本 效 示 公 後 到 司 所 達 仍 發 翌 應 生 日 依 的 零 本 保 時 附 險 起 約 事 生 規 故 效 定, 負 責 任 五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住 院 診 療 時, 本 公 司 依 附 約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六 本 險 公 人 司 的 每 性 月 別 根 據 體 況 保 險, 年 計 齡 算 後 保 併 險 同 金 主 額 契 及 當 之 時 保 已 險 報 成 經 本 主 收 管 取 機 之 關 核 可 之 每 單 位 保 險 成 本 及 訂 立 本 附 約 時 被 保 第 七 條 主 為 契 零, 約 且 保 於 單 前 帳 述 戶 保 價 單 值 帳 不 戶 足 價 以 值 支 為 零 本 時 附, 約 本 當 公 月 司 保 應 險 寄 成 發 本 催 者 告, 本 通 公 知 司 予 按 要 日 保 數 人 比, 例 自 扣 催 除 告 至 到 主 達 契 翌 約 日 保 起 單 三 帳 十 戶 日 價 內 值 事 寬 故 限 時 期, 間, 本 逾 公 寬 司 限 仍 期 負 間 保 仍 險 未 責 交 任 付 者, 本 附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為 第 八 條 本 滿 附 後 約 不 得 停 申 止 請 效 力 復 後 效, 要 保 人 得 在 停 內 日 起 前 二 項 年 復 內 效, 申 併 請 同, 並 主 經 契 要 約 保 向 人 本 清 公 償 司 停 申 效 請 前 復 應 效 繳 而 但 未 主 繳 契 之 約 保 險 成 期 本 間 後 屆, 要 之 自 人 翌 於 日 上 停 午 止 效 零 時 力 起 之, 日 開 起 始 六 個 恢 月 復 後 其 提 效 出 力 第 明 日 起 五 日 內 要 求 提 供 被 保 險 人 之 一 可 項 之 證 明 復 效 要 申 保 請 人 者 如, 未 本 於 公 十 司 日 得 內 於 要 交 保 齊 人 本 之 公 司 復 要 效 求 申 提 請 供 送 之 達 本 可 公 保 司 被 者, 險 本 人 公 之 司 危 得 險 退 程 回 度 有 該 次 重 大 變 之 更 申 已 請 達 拒 絕 承 保 程 度 者 本 公 司 得 拒 絕 其 復 效 證 本 為 要 公 同 保 司 意 人 未 依 復 於 第 效 第, 三 並 三 項 經 提 項 要 出 約 保 申 定 人 請 期 限 清 復 內 償 效 要 者 第, 求 二 除 要 項 有 保 所 同 人 約 項 提 定 後 供 之 段 金 可 或 額 保 第 後 證 四, 明 項, 自 或 之 翌 於 情 日 收 形 上 齊 外 午 可, 零 於 保 時 交 證 起 齊 明, 可 後 開 保 十 始 證 五 恢 明 日 復, 內 其 並 不 效 清 為 力 償 拒 第 絕 二 者 項, 所 視 保 險 範 圍 保 險 成 本 的 收 取 方 式 寬 限 期 間 及 附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本 附 約 效 力 的 恢 復 DUHI -3/12-

約 第 定 一 之 項 金 額 定 後 期, 限 自 屆 滿 翌 時 日, 上 午 零 時 效 起 力 開 即 始 行 終 恢 復 止 其 效 力 第 九 條 或 要 還 因 保 本 過 人 附 失 或 約 被 所 遺 保 收 漏 險 或 取 人 為 之 在 不 保 實 險 訂 的 成 立 本 說, 附 明 其, 約 足 保 時 以 險, 變 事 對 更 故 本 或 發 公 減 生 司 少 後 要 本 保 亦 公 書 同 司 書 但 對 面 危 於 詢 險 危 問 的 險 發 的 告 生 估 知 未 計 事 基 者 項, 於 應 本 其 據 公 說 實 司 明 說 得 或 明 解 未, 除 如 說 有 明 附 故 的 約 意 事 且 實 隱 不 時 匿 退, 前 在 項 此 解 限 除 項 不 通 行 知 使 送 而 達 消 附 滅 約 受 益 權 本, 人 自 公 本 司 公 通 司 知 知 解 有 除 解 附 除 約 之 時, 原 如 因 要 後 保, 經 人 過 死 一 亡 個 居 月 住 不 所 行 不 使 明 而, 消 通 滅 知 ; 不 或 能 自 送 附 達 約 時 訂, 立 本 後 公, 司 經 得 過 二 將 年 該 第 十 條 要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附 約 之 保 人 險 附 依 成 約 第 本 之 一 給 項 要 約 保, 定 人 自 本 終 公 止 司 收 到 時 要, 保 倘 人 終 書 止 面 後 通 有 知 未 時 到, 開 之 始 保 生 險 效 成 本 者, 公 司 應 按 日 數 比 例 退 還 未 到 期 附 約 的 終 止 主 前 院 契 項 主 因 契 故 約 效 終 止 力 契 終 約 止 者 如, 係 本 因 附 主 約 契 效 約 之 力 被 持 保 續 險 至 人 本 完 附 全 約 殘 該 廢 期 而 已 致 繳 成 之, 保 且 險 本 成 附 本 約 期 之 滿 被 後 保 終 險 止 人 診 療 時, 被 附 保 約 險 人 繼 續 身 有 故 效 時, 至 效 其 力 該 即 次 行 出 終 院 止 ; 倘 終 止 後 有 未 到 期 之 保 險 成 本 者, 本 公 司 應 符 按 合 日 第 數 五 條 比 約 例 定 退 住 未 每 到 被 期 保 之 險 保 人 險 於 成 本 附 給 約 要 有 保 效 人 間 內, 包 括 依 保 證 續 保 條 款 而 使 本 附 約 繼 續 有 效 之 期 間, 本 公 司 累 積 給 還 保 險 金 效 總 額 力 每 終 千 止 元 時 如 保 需 險 金 返 額 還 達 未 新 到 台 期 幣 保 險 二 成 百 本 萬, 元 本 時 公, 司 本 應 附 於 約 效 力 終 即 止 行 後 終 一 止 個 月 內 返 還,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按 年 付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但 逾 期 事 由 可 歸 責 於 要 保 人 者, 本 公 司 得 不 負 擔 利 息 第 十 一 條 本 成 附 本, 約 以 保 逐 險 年 期 使 間 本 為 附 一 約 年 繼, 本 續 公 有 司 效, 經 除 要 本 保 附 人 約 同 之 意 被, 於 保 險 人 期 為 間 屆 契 滿 約 時 之, 被 本 保 公 險 司 人 依 子 第 女 六, 條 其 約 續 定 保 收 年 齡 取 超 續 過 保 二 保 十 險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保 三 前 當 足 項 及 時 歲 所 者 外, 公 司 不 得 拒 絕 續 保 年 稱 之 續 保 保 險 成 本, 按 本 附 約 續 保 生 效 當 時 已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可 之 每 單 位 保 險 成 本 被 保 險 人 續 證 齡 及 續 之 始 日 自 本 附 約 續 保 保 險 期 前 間 承 滿 保 期 之 日 條 之 件 重 翌 新 日 計 上 算 午 零 時 成 起 本 算, 但 不 得 針 對 個 別 被 保 險 人 身 體 狀 況 調 整 之 第 十 二 條 要 檢 本 保 具 公 人 司 所 應 需 被 文 保 收 件 險 向 齊 人 前 本 或 公 項 受 司 文 益 申 件 人 請 後 應 十 於 五 知 保 日 悉 險 內 本 金 給 公 付 司 應 但 負 因 保 可 險 歸 責 責 任 於 之 本 事 公 故 司 後 之 十 事 日 由 內 致 通 未 知 在 本 前 公 述 司 約, 定 並 期 於 限 通 內 知 為 後 給 儘 付 速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第 十 三 條 被 者 住 保 院, 險 日 本 人 額 公 於 醫 司 本 療 按 附 保 其 約 險 個 有 金 人 效 投 期 保 間 本 內 附, 約 因 之 第 保 五 險 條 金 之 額 約 及 定 住 而 院 住 日 院 數 診 ( 療 含 或 始 於 日 醫 及 院 終 門 日 診 ), 持 依 續 附 治 表 療 二 達 所 六 列 小 金 時 額 (, 含 給 ) 付 以 上 住 院 日 額 醫 療 金 及 申 領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附 約 的 解 除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DUHI -4/12-

前 一 項 於 醫 單 院 或 門 其 住 診 院 持 謄 日 續 本 額 治 醫 療 療 達 保 六 險 小 金 時 ( 含,) 應 以 上 檢 具 者, 下 不 列 得 文 申 件 領 :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十 九 條 之 保 險 金 二 三 受 益 保 醫 人 險 師 申 金 出 領 申 保 具 請 險 之 書 金 醫 時 療, 診 本 斷 公 書 司 ( 於 註 必 明 要 入 時 得 出 經 院 其 日 同 期 意 )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第 十 四 條 ( 被 保 含 險 始 人 日 於 與 本 終 附 日 約 ), 有 效 公 期 司 間 按 內 其, 個 因 人 第 投 五 保 條 本 之 附 約 定 之 而 保 住 險 院 金 且 額 須 及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日 治 數 療 ( 時 含, 始 於 日 加 及 護 終 病 日 房 治 ) 療 依 期 附 間 所 列 金 額 另 加 行 給 護 付 病 房 加 保 險 護 金 病 房 時 保, 險 應 金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表 一 二 三 保 醫 險 師 單 金 出 或 申 具 其 請 之 書 醫 謄 療 本 診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本 斷 公 書 司 ( 於 註 必 明 要 入 時 得 出 經 加 其 護 同 病 意 房 調 日 閱 期 被 ) 保 險 人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第 十 五 條 保 被 本 保 附 險 約 人 之 於 保 本 險 附 金 約 額 有 及 效 住 期 院 間 日 內, 數 經 ( 專 含 科 始 醫 日 師 及 診 終 斷 日 符 ) 依 合 附 第 表 二 二 條 所 約 列 定 金 之 額 癌, 症 另 因 行 而 給 住 付 院 者 癌, 本 症 公 住 司 院 按 醫 其 療 個 保 人 險 投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金 一 二 三 保 專 險 科 單 金 醫 或 申 師 其 請 出 書 謄 具 本 之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醫 本 療 公 診 司 斷 於 書 必 ( 註 要 明 時 入 得 經 出 其 院 同 日 意 期 調 ) 閱 及 被 病 保 理 險 切 人 片 之 檢 就 驗 醫 報 相 告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第 十 六 條 投 被 保 險 本 人 附 於 約 本 之 附 保 約 險 有 金 效 額 期 及 間 住 內 院, 日 因 數 第 ( 五 含 條 始 之 日 約 及 定 終 而 日 住 ) 院 依 診 附 療 表, 二 其 所 出 列 院 金 後 額 在, 家 給 療 付 養 期 居 間 家, 療 本 養 公 看 司 護 按 保 其 險 個 金 人 居 家 養 看 護 保 險 金,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二 三 保 醫 險 師 單 金 出 或 申 具 其 請 之 書 醫 謄 療 本 診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本 斷 公 書 司 ( 於 註 必 明 要 入 時 得 出 經 院 其 日 同 期 意 )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第 十 七 條 保 被 保 險 險 金 人 額 於 及 本 附 附 表 約 二 有 所 效 列 期 金 間 額 內,, 乘 因 以 第 五 手 條 術 之 名 約 稱 定 及 而 費 住 用 院 表 接 ( 受 如 手 附 術 表 治 三 療 ) 時 所, 載 本 比 公 率 司 給 按 付 其 個 住 人 投 院 保 手 本 術 附 保 約 險 之 金 加 護 病 房 保 險 金 及 其 申 領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及 其 申 領 居 家 療 養 看 護 保 險 金 及 其 申 領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及 其 申 領 DUHI -5/12-

前 項 非 因 於 當 每 次 次 住 住 院 院 事 期 故 間 治 接 療 受 之 兩 目 項 的 以 所 進 上 行 手 之 術 牙 時, 科 其 個 人, 投 則 保 不 本 予 附 給 約 付 之 各 項 手 術 費 保 用 險 保 金 險 本 但 於 每 次 住 院 期 間 同 一 部 位 接 受 兩 次 ( 含 ) 以 上 手 術 時, 或 同 一 手 術, 手 術 兩 項 ( 含 ) 以 金 應 上 分 之 別 器 官 計 算 時 和 公, 司 最 高 僅 給 以 付 附 表 手 二 術 名 住 稱 院 及 手 費 術 用 保 表 險 金 中 所 載 列 百 金 分 額 率 之 最 三 高 倍 一 為 項 限 但 每 次 住 院 期 間 各 項 手 術 費 用 金 之 總, 被 比 保 照 險 該 人 表 所 內 接 程 受 住 度 的 院 相 手 當 的 術, 手 保 若 險 術 不 金 項 在 目 附 時 給 表, 付 三 應 比 率 檢 手 具, 術 核 下 名 列 算 稱 文 給 及 付 件 費 金 : 用 額 表 所 載 項 目 內 時, 由 本 公 司 與 被 保 險 人 協 議 一 二 三 保 醫 險 師 單 金 出 或 申 具 其 請 之 書 醫 謄 療 本 診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本 斷 公 書 司 ( 於 須 必 註 要 明 時 手 得 術 經 名 其 稱 同 )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第 十 八 條 門 際 被 保 診 接 險 醫 受 人 療 門, 於 診 其 本 治 原 附 療 因 約 之 係 有 日 因 效 數 該 期 ( 次 間 不 住 內 論 院, 其 因 之 每 第 同 日 一 五 門 疾 條 診 病 之 次 或 約 數 傷 定 為 害 而 一 所 住 次 致 院 或 者 診 多, 療 次 本 時, 公 均 司 於 以 按 每 一 其 次 日 個 住 計 人 院 ), 投 前 保 依 七 本 附 日 附 表 及 約 二 出 之 所 院 保 列 後 險 金 十 金 額 四 額, 日 及 給 內 實 付 之 一 住 院 前 後 門 住 診 院 保 險 前 金 後 門 二 保 險 單 金 或 申 其 請 書 謄 本 診 保 險 金,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三 受 益 醫 人 師 申 出 領 保 具 險 之 金 醫 時 療, 診 本 斷 公 書 司 ( 於 註 必 明 要 入 時 得 出 經 院 其 與 同 門 意 診 調 日 閱 期 被 )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第 十 九 條 住 前 被 院 保 項 日 險 數 人 住 ( 於 院 本 醫 含 附 療 始 約 日 雜 有 及 費 效 終 保 期 險 日 間 金 ), 內 依, 每 附 因 次 表 第 住 二 五 院 所 條 期 列 之 間 金 約 給 額 定 付, 而 最 給 住 高 付 院 以 診 二 住 療 十 院, 五 醫 本 日 療 公 ( 雜 司 含 費 按 ) 保 其 為 險 個 限 金 人 投 保 本 附 約 之 保 險 金 額 及 一 二 保 險 單 金 或 申 其 請 住 書 院 謄 醫 本 療 雜 費 保 險 金,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三 受 益 醫 師 申 出 領 保 具 險 之 金 醫 時 療, 診 本 斷 公 書 司 ( 於 註 必 明 要 入 時 得 出 經 院 其 日 同 期 意 )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廿 要 金 額 人, 在 其 本 減 附 少 約 部 有 份 效 依 期 第 間 十 內 條, 附 得 約 申 終 請 止 減 之 少 約 保 定 險 處 金 理 額, 但 是 減 額 後 的 保 險 金 額, 不 得 低 於 本 保 險 最 低 承 保 第 廿 一 條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保 險 金 及 其 申 領 住 院 醫 療 雜 費 保 險 金 及 其 申 領 保 險 金 額 之 減 少 除 外 責 任 DUHI -6/12-

被 保 險 人 非 故 法 犯 意 罪 施 行 用 為 防 ( 制 毒 包 括 品 自 相 殺 關 法 及 自 令 殺 所 稱 未 之 遂 毒 ) 被 一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品 各 二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項 必 保 要 險 整 金 型 的, 責 不 任 在 三 外 健 康 觀 可 檢 見 查 之 療 天 養 生 畸 形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此 病 限 人 四 ( 一 ) 懷 孕 懷 孕 流 相 產 關 疾 或 病 分 :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為 目 的 者 1. 2. 3. 葡 子 前 萄 宮 置 胎 外 盤 孕 4. 5. 胎 盤 早 期 6. 產 後 癲 大 前 出 症 剝 血 離 7. 8. 萎 子 縮 癇 症 性 ( 二 ) 因 9. 胎 兒 染 色 胚 胎 體 1.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異 要 常 流 手 產 術, 2. 患 有 礙 優 包 生 含 之 : 3.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遺 傳 血 親 性 患 傳 有 染 礙 優 性 疾 生 病 之 或 遺 精 傳 神 性 疾 病 4.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5. 有 因 醫 被 學 強 上 制 性 理 交 由, 足 誘 以 姦 認 或 定 與 胎 依 兒 法 不 有 得 畸 型 結 發 婚 育 相 虞 姦 而 受 孕 者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 三 ) 醫 1. 療 產 小 行 程 為 遲 必 滯 要 : 之 已 剖 進 腹 行 產 充, 足 並 引 符 產 合, 下 但 列 第 情 一 況 產 者 程 : 無 時 下 ), 降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之 時 潛 仍 伏 無 期 進 過 一 長 步 ( 擴 經 張 產, 婦 或 超 第 過 二 14 產 小 程 時 超 過 初 2 產 小 婦 時 超 過 頭 仍 20 2. a. 兒 在 窘 子 迫 宮, 無 係 收 指 縮 下 情 列 況 情, 形 胎 之 心 一 音 者 圖 : b. 跳 低 於 頭 基 皮 礎 酸 心 鹼 跳 度 每 檢 分 查 鐘 PH 30 值 次 少 且 於 持 7.20 顯 續 示 60 者 每 秒 分 以 鐘 上 大 者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3. 胎 a. b. 頭 胎 骨 兒 頭 盆 過 超 不 大 音 對 ( 波 稱 胎 檢 係 兒 查 指 頭 顯 下 示 圍 列 巨 37 情 嬰 公 形 分 ( 以 胎 一 兒 上 者 體 ): c. d. 骨 盆 腔 變 腫 形 瘤 ( 狹 包 窄 括 ( 子 骨 宮 盆 下 內 段 口 之 10 腫 公 瘤 分, 重 以 子 下 4000 宮 或 頸 中 公 之 克 骨 腫 以 盆 瘤 上 9.5 及 ) 公 會 分 引 以 起 下 產 ) 道 並 壓 經 迫 骨 阻 盆 塞 腔 之 攝 骨 影 盆 確 腔 定 腫 者 瘤 4. 胎 影 位 響 不 生 正 產 者 ) 致 5. 6. 7. 多 子 胞 宮 胎 頸 8. 兩 分 次 ( 未 含 全 ) 開 以 而 上 有 的 臍 死 帶 產 脫 ( 落 懷 孕 時 a. 娩 前 相 置 關 胎 疾 盤 病 :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DUHI -7/12-

e. c. d. 胎 早 盤 期 早 破 水 期 剝 超 離 過 (a) 母 體 心 律 疾 不 病 整 : 24, 小 並 時 附 合 心 併 臟 感 科 染 專 現 科 象 醫 (b) (c) 經 嚴 心 重 臟 肺 氣 科 腫 採 用, 之 並 附 心 肺 胸 功 腔 能 科 專 分 科 級 醫 認 師 定 診 師 為 斷 診 第 證 斷 三 明 證 或 明 第 或 四 心 級 電 心 圖 臟 檢 病, 查 並 認 附 定 診 須 斷 剖 證 腹 明 產 者 五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第 廿 二 條 要 未 被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出 年 月 日 在 要 保 書 填 明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以 足 歲 計 算, 但 一 滿 保 一 歲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發 險 及 生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錯 險 多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多 收 取 部 份 的 保 險 成 本 但 在 誤 事 故 處 後 始 理 發 二 因 例 投 提 高 年 保 齡 險 的 金 錯 額 誤, 而 而 不 覺 致 且 退 本 其 還 公 錯 溢 司 誤 繳 少 部 發 收 分 生 取 的 在 保 本 險 公 成 司 本 者, 者 本, 公 應 司 補 按 足 原 其 差 額 但 在 發 生 與 保 應 險 收 事 取 故 保 後 險 始 成 發 本 的 覺 比 其 錯 誤 並 非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本 公 司 得 按 原 收 取 保 險 成 本 與 應 收 取 保 險 成 本 的 比 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且 前 項 而 第 不 一 得 款 請 前 求 段 補 情 足 形 差, 其 額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成 本, 其 利 息 按 給 付 當 時 本 公, 司 訂 定 之 保 險 單 借 款 利 率 與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兩 者 取 大 之 值 計 算 第 廿 三 條 之 本 被 附 保 約 險 各 項 身 保 故 險 時, 金 如 之 本 受 附 益 約 人 保 為 險 被 金 保 尚 險 未 人 給 本 付 人 或, 未 本 完 公 全 司 給 不 付 受, 理 則 其 以 指 被 定 保 或 險 變 人 更 之 前 受 項 法 益 定 人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得 保 險 金 之 比 例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該 部 份 保 險 金 四 要 保 人 的 不 住 為 所 前 有 項 變 通 更 知 時 者, 應 本 公 即 司 以 之 書 各 面 項 通 知 通 知 本 公, 司 得 以 本 附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五 由 本 附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過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六 給 本 批 附 註 約 書 內 容 的 變 更,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同 意,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第 廿 七 條 因 時 訟, 本 法 以 附 第 本 約 四 公 涉 百 司 訟 三 總 者 十 公, 六 同 司 條 意 所 之 以 在 九 要 地 小 保 地 額 人 方 訴 住 法 訟 所 院 管 所 為 轄 在 第 法 一 地 院 審 地 之 管 方 適 法 轄 用 院 法 為 院 第 但 一 不 審 得 管 排 轄 除 法 消 院 費, 要 者 保 人 護 的 法 住 第 所 四 在 十 中 七 華 條 民 及 國 民 境 事 外 訴 受 益 人 變 更 住 所 時 效 批 註 管 轄 法 院 DUHI -8/12-

單 位 : 每 千 元 保 險 金 額 之 每 月 保 險 成 本 保 險 成 本 表 ( 元 ) 年 0 齡 男 84 性 女 78 性 年 33 齡 男 223 性 女 190 性 年 66 齡 男 678 性 女 566 性 附 表 一 保 險 成 本 表 123 87 89 80 82 34 35 230 237 195 201 67 68 703 730 588 4 92 94 84 86 36 37 244 252 208 214 69 70 757 786 633 610 56 97 88 38 260 221 71 816 657 7 100 103 90 93 39 40 269 278 227 235 72 73 847 880 709 737 682 10 89 106 109 95 98 41 42 287 296 242 250 74 75 913 948 766 11 112 115 100 103 43 44 306 316 258 266 76 77 1023 985 861 828 796 12 13 14 119 122 106 108 45 46 327 338 275 284 78 79 1063 1105 896 15 126 111 47 349 293 80 1149 933 16 129 133 114 118 48 49 361 373 302 312 81 82 1195 1243 1011 1053 971 17 18 19 137 141 121 124 50 51 386 399 323 333 83 84 1293 1345 1098 20 145 128 52 413 345 85 1400 1144 21 150 131 53 428 357 86 1450 1193 22 154 135 54 443 369 87 1500 1237 23 159 138 55 458 382 88 1551 1281 24 164 142 56 475 396 89 1601 1326 25 169 146 57 492 410 90 1651 1370 26 174 151 58 509 424 91 1701 1414 27 179 155 59 527 439 92 1751 1459 28 185 159 60 546 454 93 1801 1503 29 191 164 61 565 471 94 1852 1547 30 197 169 62 585 488 95 1902 1591 31 203 174 63 607 506 96 1952 1636 32 209 216 179 184 64 65 630 653 525 545 97 98 2002 2052 1680 1724 1769 DUHI -9/12-

給 付 項 目 給 付 金 額 附 表 二 保 險 金 日 ( 額 每 醫 日 療 ) 第 住 31 院 日 30 超 起 過 至 ( 30 含 90 ) 日 以,( 下 加 癌 護 病 房 日 住 院 超 過 90 日, 第 91 含 日 ) 居 症 家 住 療 院 養 醫 看 療 護 起 住 院 手 前 醫 術 後 療 保 門 雜 險 診 費 金 保 險 ( 金 每 次 ( 每 ) 住 日 院 ) 前 1 週 後 2 週 )( 每 日 ) 每 1,000 元 保 險 金 額 幣 之 值 給 單 付 位 金.. 額 新 台 幣 元 1,000 1,500 2,000 1,000 500 10,000 元 / 次 手 術 項 目 給 250 200 付 元 比 / 率 日 DUHI -10/12-

手 術 名 附 表 三 一 1. 2. 3. 結 腹 剖 部 腸 膜 腹 和 探 消 查 化 引 系 流 統 4. 5. 6. 膿 瘍 切 開 術 7. 闌 總 尾 膽 管 切 開 引 造 流 口 8. 膽 囊 切 開 除 術 或 膽 囊 術 10. 9. 內 肛 視 門 鏡, 合 併 組 織 切 片 開 引 流 術 11. 12. 13. 14. 胃 食 鏡 道, 及 合 胃 併 鏡 組 織 合 切 併 片 15. 乙 經 狀 皮 結 下 腸 穿 刺, 合 併 組 組 織 織 切 切 片 片 16. 17. 單 純 外 傷, 性 伴 胰 管 肝 空 臟 腸 傷 造 口 口 縫 術 之 合 病 理 檢 查 18. 19. 20. 21. 胰 扁 切 桃 除 腺,Whipple 切 除, 合 併 氏 增 殖 22. 23. 內 外 痔 外 痔 瘻 痔 脫 肛 全 部 手 腺 術 切 除 術 24. 25. 26. 27. 肛 裂 腸 直 腸 28. 迷 走 神 肛 經 門 切 斷 除 29. 剖 全 腸 腹 胃 吻 探 切 合 查 術, 合 伴 併 小 和 胃 腸 幽 造 移 門 口 殖 整 修 型 復, 併 有 無 胃 二 1. 2. 3. 截 手 掌 肢 指 和 關 蹠 節 骨 切 斷 4. 5. 腳 踝 腕 趾 關 部 節 截 除 術 跗 骨 截 除 術 6. 7. 前 小 臂 腿 10. 8. 9. 股 關 節 切 11. 肘 股 12. 肩 股 脊 或 椎 膝 關 關 節 節 作 切 關 除 節 術 13. 肱 骨 或 骨 盤 成 截 腹 形 除 部 術 術 間 截 除 術 固 定 截 除 稱 給 付 比 率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123% 比 48% 率 163% 187% 193% 153% 130% 20% 153% 123% 147% 12% 18% 13% 7.5% 17% 137% 150% 5.5% 157% 97% 4% 62% 107% 22% 100% 78% 15% 2% 50% 手 術 名 65% 稱 及 費 用 表 68% 三 大 腦 神 經 系 統 45% 58% 80% 82% 4. 1. 2. 3. 顱 骨 鑽 孔 顱 內 膿 瘍 或 囊 腫 引 流 74% 5. 探 查 術, 併 有 無 顱 骨 整 復 23% 27% 6. 開 顱 術, 合 併 小 腦 天 幕 上 或 天 幕 下 探 7. 查 8. 天 頸 脊 幕 椎 上 下 或 橫 腦 或 胸 突 瘤 後 起 切 顱 除 窩 板 術 的 切 腦 開 瘤 合 切 併 除 脊 術 管 探 查 術 107% 22% 127% 92% 9% 10. 9. 椎 板 平 切 開 術 11. 180% 單 頸 25% 17.5% 20% 四 12. 因 雙 側 腰 椎 椎 間 盤 突 出 壓 迫 神 經 根 而 1. 行 137% 92% 2. 3. 脫 臼 4. 踝 5. 肘 6. 指 頸 膝 胸 蓋 下 骨 鎖 掌 頷 關 復 節 位 復 術 位 術 167% 78% 五 7. 8. 趾 骨 蹠 骨 跗 骨 復 位 術 25% 1. 腕 關 節 復 位 術 45% 2. 耳 針 部 刺 式 骨 膜 穿 刺 術 乳 突 切 除 20% 73% 53% 60% 六 3. 4. 鼓 室 整 形 術 合 併 三 個 小 聽 骨 重 建 術 80% 1. 割 除 耳 息 肉 87% 2. 內 分 泌 系 舌 統 切 咽 除 部 術 囊 腫 切 開 和 引 流 18% 38% 253% 75% 七 3. 術 甲 部 狀 腺 全 或 次 全 切 除 術 合 併 頸 部 根 除 80% 1. 2. 3. 4. 一 因 眼 白 眶 內 眼 青 光 障 內 外 眼 容 肌 物 倒 而 性 行 全 口 修 白 割 復 內 造 障, 後 合 水 術 併 晶 及 義 體 虹 眼 摘 膜 植 切 除 入 除 7. 6. 5. 視 結 抽 膜 吸 網 膜 式 剝 角 水 離 晶 膜 體 摘 鞏 膜 除 術 異 物 去 除 術 9. 8. 麥 翼 粒 狀 贅 腫 肉 或 去 霰 粒 除 腫 瞼 板 腺 囊 腫 DUHI -11/12-

八 1. 2. 骨 指 掌 折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比 率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比 率 3. 4. 5. 蹠 跗 橈 11% 6. 7. 尺 16% 15% 10. 8. 9. 腓 脛 和 脛 橈 骨 13% 29% 27% 三 7. 8. 氣 管 膚 和 鏡, 支 合 氣 併 管 組 織 切 造 片 口 術 31% 1. 表 皮 膿 袍 癤 子 切 開 4% 11. 12. 13. 14. 肱 股 鎖 肩 25% 15. 膝 蓋 40% 16. 肋 58% 17. 一 個 胛 骨 骨 或 33% 四 2. 膿 瘍 需 要 住 院 治 療 53% 1. 3. 自 體 部 單 移 植 皮 膚 手 術 100% 13% 5% 18% 2. 乳 房 雙 側 切 除 九 生 男 殖 系 統 多 個 脊 椎 壓 迫 性 骨 折 19% 27% 10% 38% 十 五 3. 織 單 泌 側, 尿 或 胸 系 雙 肌 統 側 及 乳 腋 房 窩 根 下 除 淋 術 巴, 節 含 摘 乳 除 房 組 113% 50% 60% 3. 1. 2. 女 子 睪 複 性 宮 丸 雜 頸 切 切 除 攝 開 術 4. 診 斷 性 護 腺 內 切 膜 除 搔 刮 截 膿 除 瘍 外 部 引 流 術 4. 1. 周 圍 或 腎 膿 瘍 引 流 80% 5. 3. 2. 切 膀 腎 胱 固 取 切 定 腎 除 術 石 含 部 或 造 輸 份 口 尿 管 伴 切 石 除 電 燒 膀 胱 療 石 法 110% 5. 6. 8. 7. 單 腹 側 或 腔 雙 子 單 側 宮 一 或 全 輸 部 卵 體 多 個 管 份 截 子 術 巢 切 除 術 斷 宮 全 肌 部 瘤 輸 卵 摘 除 管 術 35% 27% 8. 6. 7. 尿 道 內 狹 切 窄 燒 開 灼 切 手 法 開 術 手 或 術 鏡 檢 法 取 出 100% 92% 83% 10. 9. 以 經 擴 由 張 腹 和 腔 刮 行 除 子 術 宮 移 切 除 開 葡 移 萄 除 胎 葡 萄 胎 卵 100% 9. 完 全 切 開 法 摘 除 攝 護 腺 30% 87% 10. 內 窺 鏡 檢 法 45% 56% 11. 上 項 由 其 它 方 法 切 除 23% 80% 71% 六 疝 氣 25% 11. 血 進 輸 液 卵 管 淋 性 巴 子 系 宮 統 外 孕, 由 腹 腔 或 陰 道 切 1. 單 疝 氣 50% 37% 2. 83% 3. 之 根 二 癒 治 側 合 手 性 疝 包 氣 括 注 射 治 療 單 純 性 疝 氣 37.5% 25% 七 十 一 1. 脾 心 臟 臟 和 開 循 2. 3. 心 肌 梗 切 塞 除 術 後 環 和 造 系 成 異 統 4. 單 一 物 心 移 室 除 100% 1. 2. 3. 腹 胸 耳 穿 鼓 腔 刺 之 或 術 囊 穿 膀 腫 刺 胱 關 ( 導 節 尿 或 不 脊 計 椎 ) 12.5% 50% 5. 6. 二 三 個 瓣 膜 置 換 術 中 隔 缺 損 修 補 術 167% 200% 十 八 腫 7.5% 233% 1. 227% 十 二 1. 2. 胸 肺 氣 呼 切 壁 胸 吸 除 系, 統 253% 2. 3. 一 或 多 個 伴 鼻 胸 息 廓 肉 整 形 術, 或 切 除 重 建 300% 3. 或 惡 粘 潛 皮 性 液 毛 下 瘤 竇 膜 組 之 或 織 外 皮 囊 科 腫 膚 惡 切 之 和 除 切 皮, 開 下 但 除 術 組 粘 外 織 液 之 膜 惡 性 皮 瘤 膚 50% 5. 4. 腱 睪 鞘 丸 囊 或 腫 乳 房 之 良 性 瘤 切 除 153% 6. 個 除 良 另 性 有 瘤 規 定 外 須 住 院 治 療 一 個 多 25% 20% 4. 5. 6. 部 鼻 聲 竇 帶 份 切 或 開 除 完 術 全 鼻 甲 切 除 10% 13% 26% 7% 十 上 九 素 述 等 腫 放 瘤 射 比 手 線 例 術 治 包 療 括 X 光 線 鐳 錠 與 同 位 13% 4% 103% 2. 1. 射 靜 治 脈 療 曲 之 張 一 全 兩 部 腿 操 之 作 靜 脈 切 開 手 手 術 術 或 或 注 注 20% 30% DUHI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