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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7 組 織 編 制 及 職 務 歸 系 公 務 人 員 之 調 任, 必 要 時 得 認 定 其 職 系 專 長, 並 得 依 其 職 系 專 長 調 任, 但 認 定 項 目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語 言 考 試 學 歷 訓 練 機 關 於 其 組 織 法 律 修 正 生 效 或 8 組 織 編 制 及 職 務 歸 系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經 考 試 院 核 備 後, 如 須 配 合 辦 理 職 務 歸 系 調 整 或 註 銷 者, 應 於 多 久 期 間 依 規 定 辦 理 職 務 歸 系 調 整 或 註 5 日 內 0 日 內 個 月 內 半 年 內 銷? 調 任 視 為 同 一 職 組 之 其 他 職 組 組 織 編 職 系 職 務 人 員, 於 任 該 職 組 職 9 制 及 職 系 職 務 滿 多 久 後, 始 得 認 為 具 個 月 個 月 6 個 月 年 務 歸 系 有 視 為 同 一 職 組 之 其 他 職 組 職 系 職 務 之 職 系 專 長? 0 組 織 編 制 及 職 務 歸 系 桃 園 市 政 府 得 委 任 所 屬 下 列 何 者 辦 理 職 務 歸 系? 一 級 機 關 二 級 機 關 學 校 以 上 皆 可 組 織 編 因 機 關 裁 撤 組 織 變 更 或 業 務 制 及 職 緊 縮 須 裁 減 人 員 時, 應 以 何 者 體 弱 多 病 者 考 績 較 差 者 未 經 考 試 及 格 者 年 資 較 淺 者 務 歸 系 優 先 裁 減?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辦 理 職 務 職 系 變 更 歸 系 案, 應 組 織 編 制 及 職 務 歸 系 依 規 定 以 書 面 及 網 路 報 送 二 種 方 式 併 行 函 送 主 管 機 關 轉 銓 敘 部 核 備, 其 紙 本 函 送 主 管 機 關 時, 應 送 職 系 註 銷 表 職 系 歸 公 務 人 員 動 態 登 記 書 職 務 說 明 書 擬 任 人 員 送 審 書 考 績 通 知 書 系 表 及 下 列 何 者? 所 稱 實 施 職 務 列 等 及 職 務 相 當 人 員 間 之 遷 調, 係 指? 職 務 列 等 相 同, 或 跨 列 二 個 職 等, 最 高 職 等 相 同, 最 低 職 等 不 同 及 同 為 主 管 副 主 管 非 主 管 職 務 職 務 列 等 不 同, 或 跨 列 二 個 職 等, 最 高 職 等 相 同, 最 低 職 等 不 同 及 同 為 主 管 副 主 管 非 主 管 職 務 職 務 列 等 相 同, 或 跨 列 二 個 職 等, 最 高 職 等 不 同, 最 低 職 等 不 同 及 同 為 主 管 副 主 管 非 主 管 職 務 職 務 列 等 不 同, 或 跨 列 二 個 職 等, 最 高 職 等 不 同, 最 低 職 等 不 同 及 同 為 主 管 副 主 管 非 主 管 職 務 各 機 關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規 定 組 織 甄 審 委 員 會, 但 委 員 每 滿 幾 人 應 有 人 由 本 機 關 人 員 票 選 產 生? 人 人 人 人 5 林 員 為 薦 任 第 7 職 等 幹 事, 自 願 降 調 書 記 職 務, 下 列 敘 述 何 種 正 確? 林 員 仍 以 第 7 職 等 任 用 林 員 以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任 用 林 員 以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任 用 林 員 以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任 用 各 機 關 職 務 出 缺, 尚 未 派 員 或 6 分 發 人 員 者, 其 代 理 期 間 有 無 無 限 制 原 則 以 年 為 限 原 則 以 6 個 月 為 限 原 則 以 年 為 限 限 制?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依 程 序 報 請 機 關 首 長 就 前 名 中 7 圈 定 陞 補 之 ; 如 陞 遷 人 以 上 倍 倍 倍 視 機 關 需 求 時, 就 陞 遷 人 數 之 幾 倍 人 數 中 圈 定? 8 用 人 機 關 應 於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報 到 幾 日 內, 將 報 到 情 形 送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並 副 知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7 日 0 日 0 日 0 日 9 各 機 關 長 官 對 於 下 列 那 些 人 不 得 在 本 機 關 任 用, 或 任 用 為 直 接 隸 屬 機 關 之 長 官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及 二 親 等 以 內 姻 親 配 偶 及 二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配 偶 及 四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公 務 員 接 奉 任 狀 ( 派 令 ) 後, 除 程 期 外, 應 於 個 月 內 就 職, 0 但 具 有 正 當 事 由, 經 主 管 高 級 個 月 5 日 內 個 月 個 月 長 官 特 許 者, 得 延 長 之 其 延 長 期 間 以 多 久 為 限?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除 正 取 名 額 外, 得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候 補 期 間 自 甄 選 結 果 確 定 之 翌 日 起 算 為 幾 個 月? 個 月 個 月 個 月 6 個 月 總 務 單 位 之 職 務 編 號 第 碼 為 何? 0 5 60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規 定, 各 機 關 職 缺 如 由 本 機 關 人 員 陞 遷 時, 應 依 陞 遷 序 列 表 逐 級 辦 理 陞 遷, 但 何 種 情 形 得 由 再 次 一 次 一 序 列 符 合 陞 任 資 格 者 未 滿 人 次 一 序 列 符 合 陞 任 資 格 者 未 滿 5 人 次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陞 任 均 未 滿 年 次 一 序 列 中 無 適 當 人 選 序 列 人 員 陞 任?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如 擬 外 補, 應 將 職 缺 之 機 關 名 稱 職 稱 職 系 職 等 辦 公 地 點 報 名 規 定 及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等 資 料 於 報 刊 或 網 路 至 日 以 上 日 以 上 7 日 以 上 0 日 以 上 少 公 告 幾 日 以 上? 5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除 正 取 名 額 外, 得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其 候 補 名 額 得 定 為 多 少? 至 多 為 職 缺 數 的 倍 至 少 為 職 缺 數 的 倍 若 干 名 機 關 本 權 責 自 行 決 定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6 定,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除 正 取 名 額 外, 得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候 補 期 間 定 為 多 長? 並 自 個 月 6 個 月 年 機 關 本 權 責 自 行 決 定 甄 選 結 果 確 定 之 翌 日 起 算 7 依 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下 列 有 關 陞 任 評 分 之 年 資 採 計 原 則, 何 者 為 非?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受 免 職 處 分 者, 如 經 再 任, 不 得 採 計 免 職 前 之 年 資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年 資 得 採 計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人 員, 試 用 期 間 年 資 得 採 計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月 採 計 第 5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依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任 辦 法 第 0 條 規 定, 依 第 條 規 定 調 任 視 為 同 一 職 組 之 其 他 職 組 職 系 職 務 人 員 及 依 第 5 條 至 第 8 條 規 8 定 取 得 現 任 職 務 之 職 系 專 長 人 個 月 6 個 月 9 個 月 年 員, 於 任 該 職 組 職 系 職 務 滿 多 少 時 間, 始 得 認 為 具 有 視 為 同 一 職 組 之 其 他 職 組 職 系 職 務 之 職 系 專 長 9 某 丁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 未 具 其 他 任 用 資 格 ), 應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三 級 錄 取,0 年 0 月 0 日 分 配 報 到 佔 科 員 職 缺, 現 佔 缺 機 關 0 年 月 0 日 0 年 8 月 9 日 0 年 8 月 0 日 05 年 月 0 日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股 長 職 務 出 缺, 請 問 某 丁 最 快 於 何 時 得 代 理 該 股 長 職 務? 0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並 經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得 予 報 總 統 府 主 管 院 或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規 定, 下 列 經 依 法 任 用 之 人 員 簡 任 第 職 等 以 上 調 任 之 機 關 及 職 系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核 有 關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任 之 敍 均 不 得 調 任 低 一 官 人 員, 在 各 職 系 之 職 等 範 圍, 依 各 該 考 准, 主 管 人 員 不 得 調 述, 何 者 錯 誤? 等 之 職 務 務 間 得 予 調 任 試 及 任 用 法 規 之 限 任 本 單 位 之 副 主 管 制 行 之 或 非 主 管 下 列 有 關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施 行 細 則 所 規 定 組 織 甄 審 委 員 會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應 置 委 員 五 人 至 二 十 五 人 行 政 機 關 各 單 位 主 管 人 員 皆 為 指 定 委 員 委 員 之 任 期 一 年, 期 滿 不 得 連 任 甄 審 委 員 會 應 有 全 體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第 6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的 規 定, 某 些 職 務 得 免 經 甄 審, 由 本 機 關 或 其 上 級 機 關 首 長 逕 行 核 定, 下 列 所 述 各 項 職 務 中, 機 關 首 長 副 首 長 機 關 內 部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職 務 機 關 內 部 較 一 級 業 務 單 位 主 管 職 務 列 等 為 高 之 職 務 機 關 內 部 二 級 單 位 主 管 職 務 那 一 項 職 務 並 不 涵 蓋 在 內? 非 現 職 人 員 應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或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分 配 占 缺 實 施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比 照 何 給 標 準 發 委 仼 五 等 本 俸 五 級 支 薪 薦 任 六 等 本 俸 一 級 支 薪 薦 任 六 等 本 俸 二 級 支 薪 薦 任 六 等 本 俸 三 級 支 薪 給 津 貼? 現 職 人 員 報 考 升 官 等 考 試 類 科 以 何 者 為 限? 現 任 職 系 之 類 科 現 任 或 曾 任 職 系 之 類 科 曾 任 職 系 之 類 科 沒 有 職 系 類 科 之 限 制 5 現 職 人 員 參 加 升 官 等 考 試, 是 採 最 近 幾 年 的 考 績? 年 年 5 年 6 年 某 甲 為 初 任 委 任 之 公 務 人 員, 6 其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合 格 後, 各 主 管 機 關 銓 敘 部 考 試 院 總 統 係 由 何 機 關 任 命 之? 某 中 央 機 關 A 科 員, 現 敘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年 功 俸 六 級 55 俸 五 職 等 年 功 俸 十 級 五 職 等 年 功 俸 十 級 三 職 等 年 功 俸 八 級 三 職 等 年 功 俸 八 級 7 點, 自 願 降 調 B 學 校 擔 任 委 任 50 俸 點, 照 支 55 50 俸 點, 改 支 50 5 俸 點, 照 支 55 5 俸 點, 改 支 5 第 一 至 三 職 等 書 記 的 職 務, 依 俸 點 俸 點 俸 點 俸 點 規 定 其 核 敘 俸 給 應 該 為 何? 第 7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8 各 機 關 辦 理 陞 遷 時, 如 同 一 序 列 中 人 數 眾 多, 下 列 何 項 標 準 不 是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所 訂 之 排 定 高 低 序 列 的 主 要 標 準? 職 等 官 等 官 階 學 歷 證 照 官 稱 官 階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規 定, 下 列 9 何 者 並 非 公 務 人 員 之 任 用 資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依 法 晉 級 合 格 依 法 銓 敘 合 格 依 法 升 等 合 格 格? 0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有 關 迴 避 任 用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對 於 本 機 關 各 級 主 管 長 官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得 在 其 主 管 單 位 中 任 用 應 迴 避 人 員, 在 各 該 長 官 接 任 以 後 任 用 者, 不 受 迴 避 之 限 制 機 關 長 官 得 將 配 偶 任 用 為 直 接 隸 屬 機 關 之 首 長 機 關 長 官 對 於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在 本 機 關 任 用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條 規 定,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最 近 幾 年 內 曾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受 減 俸 一 年 內 二 年 內 三 年 內 四 年 內 或 記 過 之 處 分 者, 不 得 辦 理 陞 任?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規 定, 公 務 員 接 奉 任 狀 後, 除 程 期 外,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就 職 但 具 有 正 當 事 由, 經 主 管 高 級 長 官 特 許 者, 得 延 長 之 其 延 長 期 間 以 多 久 0 日 0 日 個 月 個 月 為 限? 第 8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某 機 關 首 長 任 用 屬 員, 那 一 類 人 員 不 須 迴 避 之? 阿 姨 配 偶 姑 丈 指 導 學 生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試 用 人 員 於 試 用 期 間, 有 下 列 何 種 情 況 者, 其 試 用 成 績 不 及 格? 有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相 關 法 規 所 定 年 終 考 績 得 考 列 丙 等 情 形 之 一 者 曠 職 繼 續 達 二 日 或 累 積 達 三 日 者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互 相 抵 銷 後, 累 積 達 一 小 過 以 上 者 有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相 關 法 規 所 定 一 次 記 二 申 誡 以 上 者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除 正 取 5 名 額 外, 得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其 名 額 不 得 逾 職 缺 數 二 倍, 並 以 依 序 遞 補 原 公 開 甄 選 職 缺 或 職 務 列 等 相 同 性 質 相 近 之 職 缺 6 個 月 個 月 個 月 個 月 為 限, 其 候 補 期 間 為 : 各 機 關 任 用 公 務 人 員, 應 注 意 其 品 德 及 對 國 家 之 忠 誠, 其 學 6 職 才 能 經 驗 及 體 格, 應 與 行 政 責 任 考 績 標 準 領 導 能 力 學 位 文 憑 擬 任 職 務 之 種 類 職 責 相 當 如 係 主 管 職 務, 並 應 注 意 其 : 某 學 校 某 次 共 計 辦 理 人 陞 7 遷, 校 長 得 就 前 多 少 名 候 選 人 人 5 人 9 人 6 人 圈 定 陞 補? 8 有 關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辦 理 陞 任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最 近 年 內 曾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受 撤 職 休 職 或 降 級 之 處 分 者 最 近 年 內 曾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受 免 職 之 處 分 者 最 近 年 內 曾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受 減 俸 或 記 過 之 處 分 者 任 現 職 不 滿 年 者 第 9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9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為 職 組 之 意 涵? 包 括 工 作 性 質 相 近 之 職 系 職 責 程 度 及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之 區 分 分 配 同 一 職 稱 人 員 所 擔 任 之 工 作 及 責 任 包 括 工 作 性 質 及 所 需 學 識 相 似 之 職 務 50 學 校 遴 選 初 任 人 力 時,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必 然 要 遵 循 的 原 則? 遴 選 資 訊 公 開 使 用 多 種 遴 選 方 法 競 爭 擇 優 因 不 同 身 分 應 採 不 同 的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5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的 人 事 體 制 中, 一 個 職 務 最 多 跨 幾 個 職 等? 四 個 職 等 三 個 職 等 二 個 職 等 一 個 職 等 5 下 列 那 一 類 人 員, 其 身 分 屬 於 公 務 人 員? 桃 園 市 市 長 理 化 老 師 考 試 院 科 長 考 試 委 員 5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下 列 何 者 非 為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辦 理 陞 遷 之 原 則? 本 於 人 與 事 適 切 配 合 資 績 並 重 學 養 均 優 內 陞 與 外 補 兼 顧 5 出 缺 職 務 之 代 理 期 間, 無 特 殊 情 形 者, 以 多 久 為 限? 三 個 月 六 個 月 九 個 月 一 年 第 0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聘 用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和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辦 法 規 定, 55 各 機 關 學 校 於 約 聘 ( 僱 ) 人 員 一 個 月 二 個 月 三 個 月 六 個 月 到 職 多 久 內, 應 填 列 聘 用 ( 約 僱 ) 人 員 聘 ( 僱 ) 用 名 冊, 報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備 查? 各 機 關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規 定 組 織 甄 審 委 員 會, 應 置 委 員 5 56 人 至 人, 但 委 員 每 滿 幾 人 應 人 人 人 5 人 有 人 由 本 機 關 人 員 票 選 產 生? 公 務 人 員 以 書 面 提 出 辭 職, 機 57 關 長 官 應 於 多 久 時 間 核 准, 逾 0 日 一 個 月 二 個 月 三 個 月 期 未 核 准 者, 視 同 照 准?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總 人 數 在 人 58 以 上 者, 進 用 具 有 就 業 能 力 之 % % % %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不 得 低 於 員 工 總 人 數 百 分 之 幾? 59 下 列 那 一 類 人 員 不 得 辦 理 陞 任 : 當 年 度 考 績 乙 等 者 經 機 關 核 准 留 職 停 薪,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事 病 假 請 假 合 計 超 過 日 者 同 一 機 關 同 仁 均 未 得 陞 任 者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60 公 立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係 依 何 種 人 事 制 度 任 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試 用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自 機 關 首 6 長 核 定 之 日 起 解 職, 並 自 處 分 應 先 行 停 職 應 調 整 職 務 應 延 長 試 用 應 予 免 職 確 定 之 日 起 執 行, 未 確 定 前 : 6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取 得 薦 任 資 格 途 徑, 下 列 何 者 為 非? 參 加 薦 任 升 官 等 訓 練 參 加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參 加 高 考 或 地 方 特 考 三 等 考 試 參 加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6 甄 審 委 員 會 依 規 定 需 置 委 員 幾 人? 人 至 人 人 至 人 5 人 至 人 6 人 至 人 6 下 列 何 者 為 甄 審 委 員 會 之 當 然 委 員? 人 事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校 長 護 理 師 65 下 列 何 者 非 公 務 人 員 所 稱 之 官 等? 委 任 薦 任 簡 任 派 任 66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為 : 第 一 至 第 六 職 等 第 六 至 第 十 職 等 第 六 至 第 九 職 等 第 五 至 第 九 職 等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合 格 者, 以 67 擔 任 職 務 列 等 最 高 為 何 之 職 務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以 下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以 下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以 下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以 下 為 限?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參 加 公 職 選 舉 者, 自 68 選 舉 候 選 人 名 單 公 機 關 首 長 於 下 列 期 間, 不 得 任 自 案 核 定 之 日 自 免 職 或 調 職 令 發 告 之 日 起 至 離 職 日 用 或 遷 調 人 員 : 起 至 離 職 日 止 布 日 起 至 離 職 日 止 止 但 未 當 選 者, 至 當 選 人 名 單 公 告 之 日 止 以 上 皆 是 69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以 上 皆 是 70 甄 審 委 員 會 必 要 時 得 與 下 列 何 者 合 併 之?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考 績 委 員 會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以 上 皆 可 7 下 列 何 者 非 醫 事 人 員 之 級 別? 士 ( 生 級 ) 師 ( 四 ) 級 師 ( 三 ) 級 師 ( 二 ) 級 某 機 關 之 甄 審 委 員 人 數 有 5 7 人, 請 問 要 有 幾 個 委 員 出 席, 6 人 7 人 8 人 9 人 始 得 開 會? 銓 審 社 會 行 政 職 系 並 依 法 考 試 7 及 格 之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可 調 任 下 一 般 行 政 教 育 行 政 經 建 行 政 衛 生 行 政 列 何 職 系? 銓 審 一 般 民 政 職 系 並 依 法 考 試 7 及 格 之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調 任 一 般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教 育 行 政 社 會 行 政 下 列 何 職 系?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75 約 僱 人 員 不 適 用 下 列 法 規?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法 以 上 皆 是 76 某 學 校 員 工 總 人 數 為 5 人,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規 定, 應 進 用 具 有 就 業 能 力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為 : 人 5 人 6 人 7 人 77 依 照 約 僱 人 員 比 照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俸 點 支 給 報 酬 標 準 表, 約 僱 人 員 五 等 報 酬 薪 點 為 多 少? 90 0 50 80 78 依 照 約 僱 人 員 比 照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俸 點 支 給 報 酬 標 準 表, 約 僱 人 員 五 等 報 酬 薪 點 為 多 少? 90 0 50 80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派 令, 如 認 有 違 79 法 致 損 害 其 權 益 者, 得 依 何 法 訴 願 法 行 政 訴 訟 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規 提 起 救 濟? 80 各 機 關 擬 任 公 務 人 員, 經 依 職 權 規 定 先 派 代 理, 限 於 實 際 代 理 之 日 起 多 少 時 間 內 送 請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二 個 月 三 個 月 四 個 月 六 個 月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之 陞 遷, 8 應 依 規 定 造 列 名 冊, 並 檢 同 有 關 資 料, 報 請 機 關 首 長 交 付 甄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後, 依 程 序 報 請 機 關 首 長 就 前 幾 名 中 三 名 五 名 七 名 全 員 圈 定 陞 補 之? 各 機 關 職 缺 如 擬 外 補, 應 將 職 8 缺 之 機 關 名 稱 職 稱 職 系 職 等 辦 公 地 點 報 名 規 定 及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等 資 料 於 報 刊 或 網 路 公 告 幾 日 十 日 七 日 五 日 三 日 以 上? 聘 用 人 員 係 指 各 機 關 以 契 約 定 8 期 聘 用 之 專 業 或 技 術 人 員, 其 職 稱 員 額 期 限 及 報 酬, 應 詳 列 預 算, 並 列 冊 送 何 機 關 登 縣 ( 市 ) 政 府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銓 敘 部 考 試 院 記 備 查? 參 加 考 試 錄 取 分 配 8 現 任 公 務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其 服 務 ( 學 校 ) 人 事 人 員, 應 為 其 辦 理 卸 職 動 態 : 辭 職 依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留 職 停 薪 他 機 關 訓 練 學 習, 未 能 以 其 原 具 資 格 派 代 經 分 配 所 占 之 職 以 上 皆 是 缺 者 第 5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85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採 計 提 敘 相 關 規 定, 可 敘 至 年 功 俸 最 高 級 之 年 資, 下 列 何 者 有 誤 : 曾 任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年 資 曾 任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年 資 依 法 令 任 官 有 案 之 軍 職 人 員 年 資 曾 任 約 聘 僱 人 員 之 年 資 公 務 人 員 之 任 用, 下 列 何 項 資 86 格 非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9 條 所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依 法 銓 敘 合 格 依 法 檢 定 及 格 依 法 升 等 合 格 規 定? 初 任 各 官 等 人 員, 未 具 與 擬 任 87 職 務 職 責 程 度 相 當 或 低 一 職 等 之 經 驗 6 個 月 以 上 者, 應 予 試 用 6 個 月, 試 用 期 間 有 下 列 何 種 情 事 者, 應 為 試 用 成 績 不 及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互 相 抵 銷 後, 累 積 記 過 次 者 有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規 所 定 記 過 次 者 曠 職 繼 續 達 日 或 累 積 達 日 者 以 上 皆 是 格, 予 以 解 職? 88 李 員 為 某 縣 政 府 薦 任 科 員, 自 願 降 調 書 記 職 務, 下 列 敘 述 何 種 正 確? 仍 以 原 職 等 任 用 以 委 任 第 5 職 等 任 用 以 委 任 第 職 等 任 用 以 委 任 第 職 等 任 用 公 務 人 員 對 本 機 關 辦 理 之 陞 89 遷, 如 認 有 違 法 致 損 害 其 權 益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行 政 訴 訟 法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法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者, 得 依 何 法 規 提 起 救 濟? 90 依 行 政 院 規 定 00 年 度 下 半 年 起 各 機 關 聘 用 約 僱 人 員 酬 金 薪 點 折 合 率, 在 每 點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範 圍 內, 得 自 行 核 定 支 給 00. 元 0. 元. 元. 元 第 6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9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的 情 形?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身 體 衰 弱 者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各 機 關 下 列 何 種 人 員 無 公 務 人 9 員 陞 遷 法 第 條 不 得 辦 理 陞 任 之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且 具 有 陞 任 職 務 任 用 資 格, 得 經 甄 審 委 員 最 近 年 內 曾 獲 頒 專 業 獎 章 者 6 年 前 曾 獲 頒 勳 章 者 8 年 前 曾 當 選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者 會 同 意 優 先 陞 任? 某 專 員 現 職 銓 敘 薦 任 第 8 職 等 合 格 實 授, 經 權 責 機 關 核 派 代 理 委 任 第 5 職 等 至 薦 任 第 7 職 9 等 人 事 管 理 員 職 務, 連 續 達 委 任 第 5 職 等 薦 任 第 6 職 等 薦 任 第 7 職 等 薦 任 第 8 職 等 個 月,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加 給 給 與 辦 法 規 定, 其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應 支 給 :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並 經 人 員 之 調 任, 必 要 9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規 定, 下 列 有 關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任 之 敍 述, 何 者 錯 誤? 經 依 法 任 用 之 人 員 均 不 得 調 任 低 一 官 等 之 職 務 簡 任 第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在 各 職 系 之 職 務 間 得 予 調 任 報 總 統 府 主 管 院 或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核 准, 主 管 人 員 不 得 調 任 本 單 位 之 副 主 管 時 得 就 其 考 試 學 歷 經 歷 或 訓 練 等 認 定 其 職 系 專 長, 並 得 依 其 職 系 專 長 或 非 主 管 調 任 95 公 務 人 員 在 同 官 等 內 調 任 低 職 等 職 務, 仍 以 原 職 等 任 用, 並 敘 原 俸 級 人 員, 其 考 績 晉 級 俸 級 晉 敘, 得 如 何 辦 理? 在 現 任 之 職 務 職 等 俸 級 內 晉 敘 在 原 銓 敘 審 定 職 等 俸 級 內 晉 敘 在 現 任 之 職 務 職 等 最 高 級 俸 級 內 晉 敘 報 請 機 關 首 長 決 定 第 7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某 乙 經 丁 等 考 試 及 格, 五 專 畢 96 業, 年 終 考 績 最 近 年 內 甲, 並 已 晉 敘 至 委 任 第 5 職 等 本 俸 最 高 級, 需 任 合 格 實 授 委 任 第 5 職 等 職 務 滿 幾 年, 才 得 參 加 委 年 6 年 8 年 0 年 任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97 約 僱 人 員 不 適 用 下 列 法 規? 勞 動 基 準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公 務 人 員 法 以 上 皆 是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限 制 轉 調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試, 分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初 等 考 試 三 等 高 等 考 98 考 試 分 發 試 按 學 歷 分 為 一 二 三 級 及 格 人 員 於 服 務 年 內, 不 得 分 配 報 到 之 日 起 算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後 起 算 試 用 期 滿 後 起 算 隔 年 月 日 起 算 轉 調 原 分 發 任 用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學 校 任 職 所 稱 實 際 任 職 年 資 滿 年, 係 以 自 何 時 起 算? 99 考 試 分 發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配 後,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准 予 延 期 報 到 外, 應 於 幾 日 內 報 到? 0 日 5 日 6 日 0 日 第 8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用 人 機 關 職 缺 無 公 務 人 員 各 項 00 考 試 分 發 考 試 錄 取 及 申 請 補 訓 人 員 可 資 分 配 時, 應 報 經 何 機 關 同 意 後, 始 得 自 行 遴 用 具 任 用 資 格 考 選 部 原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分 發 機 關 保 訓 會 之 合 格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配 訓 練 0 考 試 分 發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何 機 關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由 原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依 規 定 派 銓 敘 部 考 選 部 原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保 訓 會 代, 完 成 分 發 程 序? 依 0 年 月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定, 公 務 人 0 考 試 分 發 員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於 服 務 多 長 期 限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分 發 任 用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6 個 月 內 年 內 年 個 月 年 內 機 關 學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學 校 任 職? 0 考 試 分 發 某 甲 係 考 試 分 發 至 機 關 服 務, 試 用 期 間,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試 用 成 績 不 及 格 人 員, 自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之 日 起 解 職 已 具 較 高 官 等 任 用 資 格 而 以 較 低 官 等 任 用 人 員, 免 予 試 用 機 關 首 長 非 常 賞 識 某 甲 才 華, 得 拔 擢 某 甲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曠 職 繼 續 達 日 或 累 積 達 日, 試 用 成 績 將 會 不 及 格 第 9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0 考 試 分 發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8 歲,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所 定 應 考 資 格 者, 得 應 本 法 之 考 試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以 下 何 者 為 非?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曾 有 重 大 經 濟 犯 罪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05 考 試 分 發 我 國 公 職 人 員 考 試, 須 年 滿 幾 歲, 始 得 應 考? 二 十 三 歲 二 十 歲 十 九 歲 十 八 歲 06 考 試 分 發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之 四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取 得 委 任 第 幾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第 一 職 等 第 三 職 等 第 四 職 等 第 五 職 等 某 甲 應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07 考 試 分 發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人 事 行 政 類 科 考 試 錄 取 某 甲 錄 取 後 必 須 接 受 那 些 訓 練, 始 能 發 給 考 試 基 礎 訓 練 和 實 務 訓 練 基 礎 訓 練 和 專 業 訓 練 實 務 訓 練 和 一 般 管 理 訓 練 專 業 訓 練 和 一 般 管 理 訓 練 及 格 證 書 並 分 發 任 用?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定, 我 國 08 考 試 分 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分 為 一 二 三 級, 其 區 分 考 試 等 級 之 年 齡 工 作 類 型 年 資 學 歷 最 主 要 因 素 為 : 第 0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09 練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考 試 取 資 格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分 發 父 母 病 危 子 女 重 症 或 其 他 不 年 年 年 5 年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幾 年? 0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所 稱 分 類 分 科 之 應 試 科 考 試 分 目, 如 有 新 增 類 科 或 應 試 科 目 發 減 列 者, 得 於 考 試 舉 行 前 多 久 二 個 月 三 個 月 四 個 月 六 個 月 公 告 之?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於 服 務 幾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分 發 考 試 任 用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機 分 發 關 學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學 校 任 職? 一 年 二 年 三 年 六 年 考 試 分 發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之 基 礎 訓 練, 由 那 個 機 關 辦 理?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考 試 分 發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定 有 候 用 名 冊 之 規 定,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之 人 員 為 何? 高 等 考 試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以 上 皆 是 考 試 分 發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配 後,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准 予 延 期 報 到 外, 應 於 幾 日 內 報 到? 五 日 七 日 十 日 十 五 日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小 英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並 獲 正 5 額 錄 取, 但 因 懷 孕 的 緣 故 申 請 考 試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試 問 若 其 申 請 分 發 獲 准, 其 可 保 留 年 限 最 長 為 多 久? 五 年 四 年 三 年 二 年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配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實 施 6 考 試 分 發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報 何 機 關 受 理 後 轉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銓 敘 部 考 選 部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書, 並 由 原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依 規 定 派 代, 完 成 分 發 程 序? 依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在 聘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有 7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七 款 第 十 款 至 第 十 二 款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校 長 人 事 室 主 任 及 第 十 四 款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其 聘 期 未 滿 三 個 月 者, 由 何 者 予 以 解 聘 之? 8 代 理 教 師 為 一 般 大 學 畢 業, 且 持 有 合 格 教 師 證, 其 敘 薪 依 以 下 何 者 起 敘? 70 元 80 元 90 元 00 元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9 有 關 職 前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採 計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為 正 確? 受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之 規 範 須 累 積 滿 一 年, 代 理 期 間 在 個 月 以 下 者 應 予 以 併 計 採 計 應 以 日 為 計 算 單 位, 且 同 一 月 份 得 重 覆 計 算 經 折 抵 為 教 育 實 習 年 資 者, 不 得 作 為 採 計 提 敘 之 用 0 王 師 碩 士 畢 業, 今 年 考 上 教 甄 分 發 至 本 市 立 國 中 任 職, 請 問 他 下 列 哪 段 職 前 年 資 得 以 採 計?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後 之 教 育 實 習 年 資 私 校 任 年 代 理 教 師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未 具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而 擔 任 專 任 教 師 之 年 資 義 務 役 預 備 軍 官 年 資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規 定, 具 碩 士 畢 業 學 位 者 可 敘 最 高 薪 額 為 以 下 何 者? 600 元 65 元 650 元 680 元 有 關 職 前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採 計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為 正 確? 受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之 規 範 須 累 積 滿 一 年, 代 理 期 間 在 個 月 以 下 者 應 予 以 併 計 採 計 應 以 日 為 計 算 單 位, 且 同 一 月 份 得 重 覆 計 算 經 折 抵 為 教 育 實 習 年 資 者, 不 得 作 為 採 計 提 敘 之 用 偏 遠 特 殊 偏 遠 或 離 下 列 有 關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任 辦 法 之 規 定, 何 者 錯 誤?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得 擔 任 導 師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得 一 次 公 告 分 次 招 考 方 式 辦 理 島 地 區 學 校 得 再 聘 不 具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藝 術 課 程 代 學 校 甄 選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時, 應 優 先 聘 任 具 出 缺 科 ( 類 ) 之 專 長 者 課 代 理 教 師 代 理 教 師 為 碩 士 畢 業, 持 有 合 格 教 師 證, 曾 於 他 校 擔 任 代 理 教 師 年, 其 敘 薪 依 本 市 規 定 90 元 00 元 5 元 60 元 應 由 以 下 何 者 起 敘?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5 有 關 不 適 任 教 師 之 處 理,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教 師 有 憂 鬱 症 屬 教 師 法 第 條 第 7 款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之 情 事 學 校 擬 聘 任 人 員 前, 如 當 事 人 已 明 確 表 示 無 教 師 法 第 條 不 得 聘 任 之 情 事, 則 無 須 再 依 規 定 辦 理 查 詢 學 校 教 評 會 作 成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之 決 議 後,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並 同 時 以 書 面 附 理 由 通 知 當 事 人 教 師 涉 性 侵 害 情 事,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予 以 停 聘 靜 候 調 查, 其 停 聘 期 間 應 發 給 半 數 本 薪 ( 年 功 薪 ) 8 依 不 適 任 教 育 人 員 之 通 報 與 資 訊 蒐 集 及 查 詢 辦 法 第 條, 所 稱 教 育 人 員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條 第 項 第 7 款 至 第 9 款 情 事, 或 有 教 師 法 第 6 條 第 項 第 7 款 第 8 款 第 0 款 第 款 情 事 者, 其 7 日 5 日 日 日 服 務 學 校 機 構 應 於 報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其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資 遣 或 免 職 後, 應 於 幾 日 內, 檢 附 資 料 向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通 報?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7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條 規 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幾 5 人 至 7 人 5 人 至 9 人 7 人 至 9 人 9 人 至 7 人 人?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8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7 條 規 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教 師 長 期 聘 任 事 項, 應 有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二 分 之 一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皆 非 多 少 出 席 並 通 過?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依 教 師 法 第 9 條 規 定 作 成 教 師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之 決 議 後, 學 校 應 自 決 議 作 成 之 日 起 幾 日 內 報 請 主 管 0 日 0 日 0 日 無 需 報 請 核 准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0 公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碩 士 畢 業 者, 其 本 薪 範 圍 為 何 : 70-50 90-50 5-55 0-65 中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年 功 薪 最 高 可 晉 級 為 : 級 薪 65 元 級 薪 650 元 級 薪 680 元 以 上 皆 非 下 列 有 關 學 校 教 師 敘 薪 原 則, 何 者 為 非? 現 職 教 師 如 有 未 經 採 計 提 敘 之 年 資, 其 低 於 目 前 所 敘 薪 級 者, 應 認 定 為 職 務 等 級 不 相 當, 不 得 辦 理 提 敘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其 年 資 之 計 算 應 受 學 歷 與 經 歷 牴 觸 者 擇 一 採 認 原 則 之 限 制 教 師 職 前 超 過 一 個 月 以 上 之 代 理 年 資, 均 得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申 請 改 敘 生 效 日, 不 得 在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日 期 之 前 下 列 有 關 公 教 員 工 依 法 應 徵 服 兵 役 之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於 退 伍 ( 役 ) 時, 應 自 復 職 報 到 之 日 起 支 薪 於 停 役 時, 應 自 復 職 報 到 之 日 起 支 薪 入 伍 當 月 按 實 際 在 職 日 數 發 給 薪 津 入 伍 當 月 仍 支 給 全 月 份 薪 津 第 5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應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屆 滿 前 幾 日 內, 向 服 務 機 關 申 請 復 職? 0 日 5 日 0 日 5 日 5 兼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經 核 准 留 職 停 薪 幾 個 月 以 上 者, 應 免 兼 行 政 職 務? 三 個 月 四 個 月 五 個 月 六 個 月 6 教 育 人 員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下 列 事 項 何 者 非 屬 服 務 學 校 不 得 拒 絕 之 情 事? 本 人 或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老 邁 或 重 大 傷 病 須 侍 奉 依 法 應 徵 服 兵 役 延 長 病 假 期 滿 仍 不 能 銷 假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7 處 理 原 則 第 5 點 規 定 教 師 兼 任 職 務 以 執 行 經 常 性 業 務 為 主 者, 其 兼 職 時 數 每 週 合 計 不 得 小 時 6 小 時 8 小 時 小 時 超 過 幾 小 時? 8 下 列 何 者 為 教 師 得 兼 職 之 範 圍? 行 政 法 人 律 師 私 立 學 校 董 事 長 會 計 師 9 教 師 職 務 等 級 表 訂 定 之 依 據, 是 規 定 在 那 一 個 法 規?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教 師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敍 薪 辦 法 0 下 列 何 種 教 師 職 前 職 務 職 級 相 當 年 資 不 得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年 資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年 資 公 營 事 業 年 資 教 師 因 補 繳 學 經 歷 或 取 得 新 資 格 申 請 改 敘 薪 級, 自 何 時 生 效? 立 即 生 效 審 定 改 敍 之 日 或 機 關 發 文 之 日 提 出 申 請 日 申 請 後 一 個 月 之 內 生 效 第 6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代 理 教 師 為 大 學 畢 業, 且 具 有 該 類 科 該 階 段 別 教 師 證, 其 學 術 研 究 費 如 核 支 給? 支 給 七 成 支 給 八 成 支 給 九 成 十 足 支 給 代 理 教 師 為 碩 士 畢 業, 僅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未 具 有 該 類 科 該 階 段 別 教 師 證, 其 學 術 研 究 費 如 支 給 七 成 支 給 八 成 支 給 九 成 十 足 支 給 核 支 給? 任 到 職 後, 按 其 所 具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之 規 定, 認 起 敘 提 敘 改 敘 職 務 等 級 相 關 定 其 起 支 薪 級 標 準 者 為 : 教 師 於 薪 級 核 定 之 後, 因 對 核 敘 之 薪 級 發 生 疑 義 取 得 新 資 5 格 ( 或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 等, 提 出 具 體 理 由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起 敘 提 敘 改 敘 職 務 等 級 相 關 經 權 責 機 關 ( 或 學 校 ) 重 新 審 核 後 另 行 核 定 其 薪 級 者 為 : 教 師 於 起 敘 薪 級 之 後, 具 有 曾 任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且 合 於 採 6 計 之 年 資, 或 在 職 期 間 因 核 准 參 加 進 修 取 得 相 關 學 分, 依 規 起 敘 提 敘 改 敘 職 務 等 級 相 關 定 於 現 支 薪 級 之 上 增 加 薪 級 者 為 : 第 7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7 代 理 期 一 次 達 多 久 以 上 者 須 辦 理 敘 薪? 九 個 月 六 個 月 四 個 月 三 個 月 某 教 師 有 輔 導 活 動 教 師 證 及 加 8 註 登 記 家 政 教 師 證, 現 佔 輔 導 缺 之 教 師, 其 具 有 私 校 家 政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可 提 敘, 應 檢 附 何 輔 導 活 動 教 師 證 家 政 教 師 證 兩 者 皆 須 檢 附 兩 者 皆 無 須 檢 附 張 教 師 證 才 可 辦 理 提 敘? 9 辦 理 代 理 教 師 敘 薪 時, 無 須 檢 附 下 列 何 項 證 件? 職 前 年 資 明 細 表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學 校 聘 書 錄 取 公 告 50 個 月 以 下 的 代 理 教 師 如 何 支 薪? 按 時 支 薪 按 日 支 薪 按 週 支 薪 按 月 支 薪 5 下 列 何 項 年 資 無 法 採 計 為 提 敘 薪 級 之 年 資? 公 務 人 員 年 資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約 僱 人 員 年 資 軍 職 年 資 聘 期 未 達 個 月 以 上 之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5 學 校 依 序 辦 理 第 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時, 除 具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者 外, 下 列 何 者 亦 符 合 聘 任 資 格? 具 有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者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者 具 有 修 畢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師 資 課 程, 尚 未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者 以 上 皆 可 5 下 列 何 種 教 師 職 前 職 務 職 級 相 當 年 資 不 得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年 資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年 資 公 營 事 業 年 資 教 育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期 限 不 得 逾 5 聘 約 有 效 期 間, 其 期 間 最 長 以 多 久 為 限?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一 一 年 二 年 三 年 四 年 年 第 8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教 育 人 員 因 專 長 所 授 課 程 相 55 關 或 業 務 特 殊 需 要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借 調 者, 借 調 總 年 數 合 計 二 年 四 年 六 年 八 年 不 得 超 過 幾 年? 56 下 列 何 者 非 得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之 事 由? 本 人 或 配 偶 之 兄 弟 姊 妹 重 大 傷 病 須 侍 奉 配 偶 或 子 女 重 大 傷 病 須 照 護 配 偶 因 公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或 進 修, 其 期 間 在 一 年 以 上 須 隨 同 前 往 依 法 應 徵 服 兵 役 57 下 列 何 者 非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當 然 委 員? 校 長 人 事 人 員 家 長 會 代 表 教 師 會 代 表 58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年 功 薪 最 高 可 晉 級 為 : 65 元 650 元 680 元 以 上 皆 非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會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作 成 教 師 解 59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之 決 議 後 應 自 決 議 作 成 幾 日 內, 報 請 主 管 7 日 0 日 0 日 0 日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並 同 時 以 書 面 附 具 理 由 通 知 當 事 人?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規 60 留 職 停 薪 定, 主 管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多 久,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先 調 任 為 非 主 管 個 月 6 個 月 9 個 月 年 以 上 者 職 務 第 9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6 留 職 停 薪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第 條 規 定, 具 有 下 列 何 種 情 事 應 予 留 職 停 薪 : 依 法 應 徵 服 兵 役 者 養 育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配 偶 或 子 女 重 大 傷 病 須 照 護 者 本 人 或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老 邁 或 重 大 傷 病 須 侍 奉 者 6 留 職 停 薪 公 務 人 員 如 係 基 於 下 列 原 因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各 機 關 不 得 拒 絕 :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本 人 之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老 邁 須 侍 奉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老 邁 須 侍 奉 者 配 偶 重 大 傷 病 須 照 護 者 請 病 假 已 滿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第 一 6 留 職 停 薪 教 育 人 員 有 下 列 何 種 情 事, 其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服 務 學 校 機 構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不 得 拒 絕 : 依 法 應 徵 服 兵 役 項 第 二 款 或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延 長 之 期 限, 或 請 公 假 已 滿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六 款 或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四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並 以 本 人 或 配 偶 之 一 方 申 請 為 限 申 請 人 之 配 偶 未 就 業 者, 除 有 正 當 理 由 外, 不 得 申 請 以 上 皆 是 條 第 五 款 之 期 限, 仍 不 能 銷 假 依 據 教 育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之 規 定,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服 務 之 學 校 機 構 應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6 留 職 停 薪 屆 滿 前 幾 日 預 為 通 知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應 於 留 0 日 ;0 日 0 日 ;0 日 0 日 ;0 日 0 日 ;0 日 職 停 薪 期 間 屆 滿 前 幾 日 內, 向 服 務 之 學 校 機 構 申 請 復 職 或 延 長 留 職 停 薪 第 0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配 偶 因 公 派 赴 國 外 本 人 或 配 偶 之 直 系 留 職 停 教 師 申 請 下 列 何 種 原 因 之 留 職 配 偶 或 子 女 重 大 傷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工 作 或 進 修, 其 期 65 血 親 尊 親 屬 老 邁 或 薪 停 薪, 學 校 不 得 拒 絕? 病 須 照 護 女 間 在 一 年 以 上 須 隨 重 大 傷 病 須 侍 奉 同 前 往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66 身 障 進 用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總 人 數 在 人 以 上 者, 進 用 具 有 就 業 能 力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不 得 低 於 員 工 % % % % 總 人 數 多 少 %? A 校 6 月 日 在 校 參 加 公 保 人 數 67 身 障 進 用 為 00 人 勞 保 人 數 為 99 人, 請 問 該 校 應 進 用 幾 名 身 障 人 6 名 7 名 8 名 9 名 員? 依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作 業 要 點, 未 足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68 身 障 進 用 之 機 關, 自 原 已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離 職 之 日 起, 逾 六 個 月 仍 該 機 關 人 事 主 管 該 機 關 首 長 該 機 關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該 機 關 首 長 及 人 事 主 管 未 進 用 者, 何 種 人 員 視 情 節 輕 重 應 核 予 申 誡? 某 市 某 公 立 學 校 員 工 總 人 數 為 69 身 障 進 用 5 人,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規 定, 應 進 用 具 有 就 業 人 人 人 5 人 能 力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為 :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依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70 第 條 進 用 原 住 民 比 例 原 則 之 其 他 不 須 具 公 務 人 原 住 民 規 定, 非 原 住 民 地 區 之 公 立 學 技 工 駕 駛 工 友 約 僱 人 員 員 任 用 資 格 之 非 技 進 用 校, 其 哪 些 人 員 之 總 額, 清 潔 工 術 性 工 級 職 務 每 滿 50 人 未 滿 00 人, 應 有 原 以 上 皆 是 住 民 人 7 法 律 概 關 於 法 律 生 效 日 期 的 一 般 規 定 念 見 諸 下 列 何 者? 行 政 程 序 法 立 法 院 組 織 法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憲 法 7 考 績 獎 懲 公 務 人 員 於 月 日 以 後 由 其 他 機 關 調 任 現 職 者, 其 當 年 度 之 年 終 考 績 由 何 機 關 辦 理? 由 新 任 職 機 關 以 原 職 務 辦 理 由 原 任 職 機 關 以 原 職 務 辦 理 由 新 任 職 機 關 以 新 職 務 辦 理 由 原 任 職 機 關 與 新 任 職 機 關 協 議 辦 理 7 考 績 獎 懲 考 績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5 人 至 人, 又 委 員 每 滿 幾 人 應 有 幾 人 由 本 機 關 受 考 人 票 選 產 生? 每 滿 人 應 有 人 每 滿 人 應 有 人 每 滿 人 應 有 人 每 滿 人 應 有 人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或 人 事 7 考 績 獎 懲 主 管 機 關 所 為 之 行 政 處 分, 認 為 違 法 或 顯 然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提 起 復 審, 下 列 何 者 係 有 關 考 績 事 件 之 撤 非 由 權 責 發 布 機 關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並 為 申 訴 函 復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紀 錄 欠 詳 實, 或 疏 漏 填 載 於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表 考 績 程 序 不 符 規 定 以 上 皆 是 銷 原 因? 75 考 績 獎 懲.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在 考 績 年 度 內 若 有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則 其 考 績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曾 受 民 事 判 決 者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抵 銷 後, 累 積 達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曠 職 半 日 或 累 積 達 一 日 者 事 病 假 合 計 0 日 者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第 條 規 76 考 績 獎 懲 定,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若 有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則 其 考 績 不 得 列 曾 記 大 功 曾 記 大 功 曾 記 功 次 曾 記 功 次 乙 等 以 下?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績, 除 機 關 首 長 77 考 績 獎 懲 由 上 級 機 關 長 官 考 績 外, 其 餘 人 員 應 以 何 者 為 考 績 之 比 較 範 同 官 等 同 職 等 同 職 務 同 職 系 圍? 下 列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與 78 考 績 獎 懲 考 績 評 定 之 相 關 規 定, 何 者 正 曾 記 大 功 人 員, 考 績 不 得 列 甲 等 以 下 曾 記 大 功 人 員, 考 績 不 得 列 乙 等 以 下 曾 記 大 功 人 員, 考 績 不 得 列 乙 等 以 下 曾 記 大 過 人 員, 考 績 不 得 列 乙 等 以 上 79 考 績 獎 懲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之 條 件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曾 受 刑 事 處 分 者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考 試, 經 扣 考 處 分 者 曠 職 日 或 累 積 達 日 者 全 年 事 病 假 合 計 未 達 5 日 者 80 考 績 獎 懲 公 務 人 員 在 考 績 年 度 內, 事 病 假 合 計 超 過 幾 日 者,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十 日 十 二 日 十 四 日 十 六 日 公 務 人 員 年 終 考 績, 確 有 特 殊 8 考 績 獎 懲 情 形 不 能 如 期 舉 行 者, 得 函 准 銓 敘 部 同 意 展 期 辦 理, 但 以 不 一 月 三 月 六 月 七 月 逾 次 年 幾 月 底 為 限?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8 考 績 獎 懲 A 人 員 於 月 5 日 由 甲 機 關 調 任 乙 機 關, 試 問 A 調 任 當 年 考 績 獎 金 應 由 何 機 關 發 給? 甲 機 關 乙 機 關 甲 乙 機 關 協 調 其 一 辦 理 由 上 機 關 指 定 公 務 人 員 在 同 官 等 內 調 任 低 職 8 考 績 獎 懲 等 職 務, 仍 以 原 職 等 任 用, 並 敘 原 俸 級 人 員, 其 考 績 晉 級 俸 在 現 任 之 職 務 職 等 俸 級 內 晉 敘 在 原 銓 敘 審 定 職 等 俸 級 內 晉 敘 在 現 任 之 職 務 職 等 最 高 級 俸 級 內 晉 敘 報 請 機 關 首 長 決 定 級 晉 敘, 得 如 何 辦 理? 8 考 績 獎 懲 非 主 管 之 公 務 人 員 於 考 績 年 度 內 多 次 連 續 代 理 主 管 職 務 達 0 個 工 作 日 以 上, 其 考 績 獎 金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無 須 納 入 計 算 得 以 其 實 際 代 理 主 管 職 務 合 計 月 數 按 比 例 計 算 發 給 以 其 實 際 代 理 主 管 職 務 合 計 日 數 發 給 前 述 所 稱 之 代 理 主 管 職 務, 與 公 務 人 員 加 給 給 與 辦 法 所 稱 之 代 理 職 務 無 關 85 考 績 獎 懲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辦 理 專 案 考 績 ㄧ 次 記 大 過? 曠 職 繼 續 達 日 年 累 積 曠 職 8 日 經 常 遲 到 早 退 未 參 加 終 身 學 習 考 績 年 列 甲 等 或 年 列 甲 等 年 列 乙 等 者, 皆 可 以 取 得 同 官 86 考 績 獎 懲 等 高 一 職 等 之 任 用 資 格, 若 某 甲 第 年 另 予 考 績 為 乙 等, 第 升 高 職 等 升 高 職 等 升 高 官 等 留 原 職 等 第 年 之 年 終 考 績, 分 別 為 乙 等 及 甲 等, 則 某 甲 :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之 規 定, 年 87 考 績 獎 懲 終 考 績 甲 等 者, 且 已 敘 年 功 俸 最 高 俸 級 者, 給 與 幾 個 月 之 俸 個 月 個 半 月 個 月 個 半 月 給 總 額 獎 金? 88 考 績 獎 懲 教 師 於 成 績 考 核 學 年 度 內, 有 刑 事 懲 戒 處 分 及 行 政 處 分, 可 否 功 過 相 抵? 以 上 皆 不 得 相 抵 以 上 皆 可 以 相 抵 刑 事 懲 戒 處 分 得 獎 懲 相 抵, 行 政 處 分 不 得 獎 懲 相 抵 刑 事 懲 戒 處 分 不 得 獎 懲 相 抵, 行 政 處 分 得 獎 懲 相 抵 某 甲 於 0 年 月 6 日 考 試 及 89 考 績 獎 懲 格 分 發 報 到, 於 四 個 月 後 實 務 訓 練 期 滿, 並 於 0 年 月 間 試 用 期 滿, 請 問 某 甲 今 (0) 没 有 考 績 年 終 考 績 另 予 考 績 專 案 考 績 年 度 為 何 種 考 績? 各 機 關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績, 90 考 績 獎 懲 應 由 主 管 人 員 就 考 績 表 項 目 評 擬, 遞 送 考 績 委 員 會 初 核, 由 主 管 人 員 考 績 委 員 會 機 關 長 官 主 管 機 關 何 者 擔 任 覆 核? 9 考 績 獎 懲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第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應 本 於 下 列 那 一 原 則 辦 理 之? 專 才 專 業, 適 才 適 所 綜 覈 名 實, 信 賞 必 罰 資 績 並 重, 內 陞 與 外 補 兼 顧 公 開 競 爭, 擇 優 調 升 9 考 績 獎 懲 A 人 員 於 月 5 日 由 甲 機 關 調 任 乙 機 關, 試 問 A 調 任 當 年 考 績 獎 金 應 由 何 機 關 發 給? 甲 機 關 乙 機 關 甲 乙 機 關 協 調 其 一 辦 理 由 上 機 關 指 定 第 5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規 定, 9 考 績 獎 懲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應 依 據 四 個 項 目 評 分, 下 列 各 組 合 選 項 何 工 作 操 性 學 識 才 能 工 作 操 性 潛 力 才 能 工 作 進 修 學 識 才 能 (D) 工 作 操 作 學 識 負 責 者 為 是? 9 考 績 獎 懲 某 公 務 員 甲, 年 度 內 受 獎 勵 記 一 大 功, 受 懲 處 記 二 次 申 戒, 則 其 年 終 考 績 總 分 應 加 幾 分? 5 分 7 分 9 分 分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相 關 規 95 考 績 獎 懲 定, 受 考 人 收 受 考 績 通 知 後, 如 有 不 服, 得 依 下 述 何 種 法 制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提 起 救 濟? 96 考 績 獎 懲 公 務 員 依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法 規 定, 受 記 過 一 次 處 分 者, 將 造 成 其 個 人 下 列 何 種 實 質 影 響? 自 記 過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不 能 升 職 本 記 過 處 分 併 入 個 人 年 終 考 績, 功 過 相 抵 計 算 分 數 依 現 職 之 俸 級 降 一 級 改 敘 停 止 任 用 97 考 績 獎 懲 下 列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評 定 的 主 要 程 序 之 各 項 敘 述, 何 者 為 是? 依 序 為 主 管 人 員 評 擬 機 關 長 官 初 核 考 績 委 員 會 覆 核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依 序 為 主 管 人 員 評 擬 考 績 委 員 會 初 核 機 關 長 官 覆 核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依 序 為 主 管 人 員 評 擬 考 績 委 員 會 初 核 主 管 機 關 覆 核 機 關 長 官 核 定 依 序 為 主 管 人 員 評 擬 主 管 機 關 初 核 機 關 長 官 覆 核 考 績 委 員 會 核 定 98 考 績 獎 懲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第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之 懲 處 分 為 那 幾 種? 撤 職 降 級 記 過 三 種 撤 職 休 職 降 級 減 俸 記 過 申 誡 警 告 申 誡 記 過 記 大 過 四 種 申 誡 記 過 記 大 過 三 種 第 6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99 考 績 獎 懲 另 予 考 績 人 員 之 獎 懲, 列 乙 等 者, 給 與 幾 個 月 俸 給 總 額 之 一 次 獎 金? 兩 個 月 一 個 半 月 一 個 月 半 個 月 00 考 績 獎 懲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委 員 會 應 有 全 體 委 員 多 少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二 分 之 一 三 分 之 一 三 分 之 二 過 半 數 0 考 績 獎 懲 下 列 何 者 之 獎 懲, 應 發 布 獎 懲 令, 並 於 人 事 資 料 內 註 記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人 員 離 職 人 員 以 上 皆 是 主 管 人 員 應 就 考 評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結 果, 提 出 對 受 考 人 表, 各 機 關 於 辦 理 年 至 少 每 半 年 密 陳 機 0 考 績 獎 懲 有 關 平 時 考 核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 培 訓 或 調 整 職 務 等 具 體 建 議, 並 將 考 核 終 ( 另 予 ) 考 績 時,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關 首 長 核 閱 一 次, 上 級 主 管 或 機 關 首 長 以 上 皆 正 確 結 果 有 待 改 進 者, 提 法 規 定 程 序 遞 送 考 並 得 隨 時 查 閱 醒 受 考 人 瞭 解 績 委 員 會 辦 理 0 考 績 獎 懲 下 列 所 述 何 者 不 是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的 項 目? 工 作 操 行 學 識 儀 態 公 務 人 員 各 官 等 人 員, 於 同 一 0 考 績 獎 懲 考 績 年 度 內, 任 職 不 滿 一 年, 而 連 續 任 職 己 逹 六 個 月, 所 辦 年 終 考 績 另 予 考 績 專 案 考 績 其 他 考 績 理 之 考 績, 謂 之 : 05 考 績 獎 懲 公 務 人 員 在 考 績 年 度 內, 事 病 假 合 計 超 過 幾 日 者,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十 日 十 二 日 十 四 日 十 六 日 06 考 績 獎 懲 公 務 人 員 專 案 考 績 ㄧ 次 記 大 過 應 予 免 職 人 員 自 次 年 月 起 執 行 自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日 起 執 行 自 確 定 之 日 起 執 行 自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之 日 起 執 行 第 7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下 列 何 者 非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施 考 績 獎 考 績 年 度 內 曾 受 刑 考 績 年 度 內 曠 職 一 考 績 年 度 內 事 病 假 考 績 年 度 內 曾 受 懲 07 行 細 則 規 定,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事 懲 事 處 分 者 日 合 計 超 過 十 日 者 戒 處 分 者 由?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第 條 規 08 考 績 獎 懲 定,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若 有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則 其 考 績 不 得 列 曾 記 大 功 曾 記 大 功 曾 記 功 次 曾 記 功 次 乙 等 以 下? 09 考 績 獎 懲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在 考 績 年 度 內 若 有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則 其 考 績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曾 受 民 事 判 決 者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抵 銷 後, 累 積 達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曠 職 半 日 或 累 積 達 一 日 者 事 病 假 合 計 0 日 者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績, 除 機 關 首 長 0 考 績 獎 懲 由 上 級 機 關 長 官 考 績 外, 其 餘 人 員 應 以 何 者 為 考 績 之 比 較 範 同 官 等 同 職 等 同 職 務 同 職 系 圍? 考 績 年 列 甲 等 或 年 列 甲 等 年 列 乙 等 者, 皆 可 以 取 得 同 官 考 績 獎 懲 等 高 一 職 等 之 任 用 資 格, 若 某 甲 第 年 另 予 考 績 為 乙 等, 第 升 高 職 等 升 高 職 等 升 高 官 等 留 原 職 等 第 年 之 年 終 考 績, 分 別 為 乙 等 及 甲 等, 則 某 甲 : 行 政 中 立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準 用 對 象? 公 立 學 校 校 長 公 立 學 校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技 工 工 友 各 機 關 及 公 立 學 校 依 法 聘 用 人 員 第 8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行 政 中 立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從 事 相 關 政 治 活 動 參 與 連 署 活 動 在 辦 公 場 所 穿 戴 公 職 候 選 人 之 服 飾 公 開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站 台 在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具 銜 或 具 名 廣 告 或 行 為, 下 列 何 者 為 非? 行 政 中 立 公 務 人 員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者, 自 候 選 人 名 單 公 告 之 日 起 至 投 票 日 止, 下 列 何 者 為 是? 依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第 條 規 定 請 假 時, 長 官 得 依 業 務 需 要 否 准 應 依 規 定 請 事 假 或 休 假 應 請 事 假 或 公 假 以 上 皆 是 5 保 障 6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或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所 為 之 行 政 處 分, 認 為 違 法 或 顯 然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下 列 何 種 救 濟?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所 為 下 列 那 一 項 之 處 置 認 為 不 當, 致 影 響 其 權 益,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提 請 申 訴 再 申 訴? 訴 願 申 訴 復 審 行 政 訴 訟 身 分 俸 給 官 職 等 級 工 作 條 件 7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涉 訟 或 遭 受 侵 害 時, 其 處 理 情 況 為? 一 律 自 行 聘 請 律 師, 以 維 護 自 身 之 權 益 其 服 務 機 關 應 報 請 上 級 機 關 決 定 如 何 協 助 其 服 務 機 關 應 延 聘 律 師 為 其 辯 護 由 司 法 院 提 供 公 設 辯 護 律 師 協 助 之 8 保 障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公 務 人 員 提 起 申 訴 應 向 下 列 何 者 為 之? 服 務 機 關 服 務 機 關 之 上 級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第 9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9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所 為 下 列 那 一 項 之 處 置 認 為 不 當, 致 影 響 其 權 益,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提 請 申 訴 再 申 訴? 身 分 俸 給 官 職 等 級 工 作 條 件 0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涉 訟 或 遭 受 侵 害 時, 其 處 理 情 況 為 : 一 律 自 行 聘 請 律 師, 以 維 護 自 身 之 權 益 其 服 務 機 關 應 報 請 上 級 機 關 決 定 如 何 協 助 其 服 務 機 關 應 延 聘 律 師 為 其 辯 護 由 司 法 院 提 供 公 設 辯 護 律 師 協 助 之 保 障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所 為 下 列 那 一 項 之 處 置 認 為 不 當, 致 影 響 其 權 益,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提 請 申 訴 再 申 訴? 離 職 公 務 員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 即 旋 轉 門 條 款 )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者, 處 幾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多 少 罰 金? 身 分 俸 給 官 職 等 級 工 作 條 件 年,50 萬 年,00 萬 年,50 萬 年,00 萬 差 假 勤 惰 下 列 何 者 假 別 規 定 之 日 數, 公 務 人 員 與 教 育 人 員 不 同? 婚 假 病 假 娩 假 事 假 差 假 勤 惰 下 列 何 者 假 別 規 定 之 日 數, 公 務 人 員 與 聘 僱 人 員 相 同? 婚 假 娩 假 病 假 延 長 病 假 5 差 假 勤 惰 下 列 何 者 假 別 規 定 之 日 數, 公 務 人 員 與 教 育 人 員 不 同? 婚 假 喪 假 娩 假 分 娩 前 先 申 請 部 分 娩 假 6 差 假 勤 惰 訂 定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之 法 源 為?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0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患 重 病 或 安 胎 經 醫 7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因 結 婚 者, 給 婚 假 十 請 娩 假 流 產 假 陪 診 斷 非 短 時 間 所 能 四 日 除 因 特 殊 事 本 規 則 所 規 定 假 期 產 假 日 以 上 之 病 治 癒 者, 經 學 校 核 准 由, 經 學 校 核 准 延 後 之 核 給, 扣 除 例 假 差 假 依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之 規 定, 下 列 假 及 骨 髓 捐 贈 或 器 得 延 長 之 其 延 長 期 給 假 或 於 結 婚 前 五 日 但 因 病 延 長 假 勤 惰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官 捐 贈 假, 應 檢 具 醫 間 自 第 次 請 延 長 病 日 內 提 前 給 假 者 期 者, 例 假 日 均 不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假 之 首 日 起 算, 學 外, 應 自 結 婚 登 記 之 予 扣 除 證 明 書 年 內 合 併 計 算 不 得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請 畢 超 過 年 8 差 假 勤 惰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所 定 婚 假,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婚 假 十 四 日 自 結 婚 登 記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畢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學 校 核 准 延 後 給 假 結 婚 前 十 日 內 提 前 給 假 9 差 假 勤 惰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所 定 何 假 得 以 時 計? 婚 假 陪 產 假 喪 假 產 前 假 0 差 假 勤 惰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聘 僱 人 員 慰 勞 假 日 數 應 於 當 年 度 休 畢, 未 修 畢 者, 視 為 放 棄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之 規 定, 配 偶 之 兄 弟 姐 妹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三 日 教 師 因 病 延 長 假 期 者, 例 假 日 均 不 予 扣 除 教 師 因 事 得 請 事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7 日 教 師 之 配 偶 懷 孕 多 久 以 上, 因 差 假 勤 惰 流 產 或 胎 兒 健 康 出 現 重 大 異 常 而 進 行 引 產 者, 均 屬 有 分 娩 事 個 月 個 月 5 個 月 6 個 月 實, 得 依 規 定 核 給 陪 產 假 公 務 員 甲 之 父 母 於 同 日 相 繼 死 差 假 勤 惰 亡, 請 問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之 規 定 其 機 關 應 核 予 甲 幾 天 之 0 天 5 天 0 天 0 天 喪 假?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差 假 勤 惰 公 務 人 員 因 事 得 請 事 假, 每 年 准 給 幾 日? 教 師 因 事 得 請 事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幾 日? 7 日 5 日 5 日 5 日 5 日 7 日 7 日 7 日 差 假 勤 惰 教 師 分 娩 前 已 請 畢 產 前 假 者, 必 要 時 得 於 分 娩 前 先 申 請 部 分 娩 假, 並 以 幾 日 為 限? 7 日 日 日 8 日 5 差 假 勤 惰 下 列 有 關 生 理 假 規 定 何 者 為 是? 每 個 月 得 請 日 其 他 月 份 未 請 生 理 假 者 得 合 併 給 假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以 上 皆 是 依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6 差 假 勤 惰 業 辦 法 問 與 答, 公 教 員 工 如 遇 颱 風 事 由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時, 人 事 單 位 對 渠 等 差 假 應 如 何 登 以 公 假 登 記 以 停 止 辦 公 登 記 以 颱 風 假 登 記 以 特 別 假 登 記 記? 7 差 假 勤 惰 公 務 人 員 0 年 5 月 0 日 到 職, 其 0 年 事 病 假 最 多 得 核 給 幾 日? 事 假 5 日 病 假 8 日 事 假 日 半 病 假 9 日 事 假 5 日 病 假 9 日 事 假 日 半 病 假 8 日 公 務 人 員 因 結 婚 者, 給 婚 假 十 8 差 假 勤 惰 四 日 除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機 關 長 官 核 准 延 後 給 假 者 外, 應 自 結 個 月 個 月 個 月 個 月 婚 之 日 起 幾 個 月 內 請 畢?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曾 任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9 關 核 備 有 案 之 公 私 差 假 教 師 兼 行 政 職 務, 其 教 師 有 哪 留 職 停 薪 入 伍 服 義 曾 任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立 中 小 學 代 課 ( 理 ) 以 上 皆 可 勤 惰 些 情 形 得 併 計 休 假 年 資? 務 役 後 復 職 年 資 教 師 年 資 教 師, 其 未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者 0 差 假 勤 惰 依 新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之 規 定, 因 配 偶 分 娩 者 : 給 陪 產 假 5 日, 並 得 分 次 申 請, 並 得 以 時 計 給 陪 產 假 5 日, 並 不 得 分 次 申 請 給 陪 產 假 5 日, 並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給 陪 產 假 8 日, 並 得 分 次 申 請, 並 得 以 時 計 差 假 勤 惰 教 師 配 偶 之 曾 祖 父 死 亡 者, 給 幾 日 之 喪 假? 日 5 日 7 日 以 上 皆 非 差 假 勤 惰 教 師 分 娩 前 已 請 畢 產 前 假 者, 必 要 時 得 於 分 娩 前 先 申 請 部 分 娩 假, 並 以 幾 日 為 限 7 日 日 日 8 日 教 師 請 延 長 病 假 首 日 起 算, 學 差 假 勤 惰 年 內 合 併 計 算 不 得 超 過 年, 但 銷 假 上 班 多 久, 得 重 行 起 個 月 6 個 月 9 個 月 年 以 上 算? 差 假 勤 惰 公 務 人 員 申 請 公 傷 假, 最 長 每 次 以 幾 個 月 為 限? 個 月 個 月 6 個 月 年 5 差 假 勤 惰 公 務 人 員 至 年 終 連 續 服 務 滿 九 年, 第 十 年 起 應 給 休 假 幾 日? (A) 日 (B) 日 (C)8 日 (D)0 日 6 差 假 勤 惰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所 定 何 假 得 以 時 計? 婚 假 休 假 喪 假 產 前 假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公 務 員 甲 之 父 母 於 同 日 相 繼 死 7 差 假 亡, 請 問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勤 惰 之 規 定 其 機 關 應 核 予 甲 幾 天 之 喪 假? 0 天 5 天 0 天 0 天 公 務 人 員 因 事 得 請 事 假, 每 年 8 差 假 勤 惰 准 給 幾 日? 教 師 因 事 得 請 事 假, 每 學 年 准 7 日 5 日 5 日 5 日 5 日 7 日 7 日 7 日 給 幾 日? 教 師 之 配 偶 懷 孕 多 久 以 上, 因 9 差 假 勤 惰 流 產 或 胎 兒 健 康 出 現 重 大 異 常 而 進 行 引 產 者, 均 屬 有 分 娩 事 個 月 個 月 5 個 月 6 個 月 實, 得 依 規 定 核 給 陪 產 假 自 97 年 月 日 起, 公 務 人 員 50 訓 練 進 修 每 人 每 年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提 高 至 幾 小 時, 其 中 數 位 學 習 時 數 不 0 小 時 ;5 小 時 0 小 時 ;6 小 時 0 小 時 ;6 小 時 50 小 時 ;5 小 時 得 低 於 幾 小 時? 5 訓 練 進 修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自 行 申 請 國 外 全 時 進 修 期 間, 何 者 為 非? 以 一 年 為 原 則 以 二 年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一 年 為 取 得 學 位 需 要 者, 得 再 延 長 一 年 第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教 師 每 週 8 小 時 公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假 進 修, 仍 不 足 時 在 不 影 響 教 學 及 行 不 得 以 進 修 或 其 他 利 用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不 得 以 事 假 或 休 假 政 業 務 前 提 下, 得 訓 練 進 有 關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進 修 規 事 由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之 教 師, 每 人 每 或 加 班 補 休 方 式 去 5 利 用 公 餘 時 間 進 修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至 國 內 外 大 學 進 行 週 公 假 時 數 最 高 進 修, 而 利 用 公 餘 時 修, 不 受 在 學 校 服 博 士 後 研 究 工 作 8 小 時 為 限 間 參 加 國 內 進 修, 則 務 滿 一 年 以 上 之 規 得 以 事 補 休 假 等 定 限 制 假 別 辦 理 進 修 5 訓 練 進 修 有 關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辦 理 學 歷 改 敘, 其 進 修 期 間 之 計 算,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教 師 考 取 0 學 年 度 核 定 班 別 之 碩 士 班, 提 前 於 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入 學, 其 在 職 進 修 期 間 應 包 含 0 學 年 度 教 師 考 取 0 學 年 度 核 定 班 別 之 碩 士 班, 提 前 於 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入 學, 其 在 職 進 修 期 間 應 自 0 學 年 度 起 算 教 師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申 請 改 敘, 不 得 以 不 同 學 年 度 學 期 之 休 學 年 資 併 計 年 提 敘 級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者,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法 定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寫 作 論 文 時 間, 雖 未 5 訓 練 進 修 有 關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辦 理 學 歷 改 敘, 其 進 修 期 間 之 認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利 用 日 間 進 修 課 程, 惟 仍 屬 進 修 期 間, 其 服 務 年 資 之 採 計, 仍 依 學 歷 與 經 歷 牴 觸 擇 一 採 認 之 規 定, 扣 除 其 在 職 進 修 寒 暑 假 期 間 出 國 進 修 取 得 學 位, 仍 應 依 學 歷 與 經 歷 牴 觸 擇 一 採 認 之 規 定, 扣 除 進 修 期 間 之 年 資 利 用 公 餘 時 間 進 修 取 得 學 位, 仍 應 依 學 歷 與 經 歷 牴 觸 擇 一 採 認 之 規 定, 扣 除 進 修 期 間 之 年 資 休 學 期 間 仍 須 計 入 進 修 期 間 期 間 第 5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教 師 進 修 期 間, 得 考 取 各 大 學 研 究 所 提 出 申 請 並 由 學 校 屬 正 式 生 及 一 般 在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視 實 際 需 要, 報 經 職 生, 在 不 超 過 各 校 在 不 影 響 教 學 及 行 本 府 核 准 變 更 進 修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申 請 在 職 進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每 學 年 編 制 教 師 員 訓 練 進 政 業 務 前 提 下, 得 利 方 式, 以 學 期 為 單 55 修 學 位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者 應 至 少 於 本 市 專 額 百 分 之 五 限 制 下 修 用 部 分 時 間 進 修, 不 位, 並 以 一 次 為 非? 職 任 教 滿 一 年 以 上 得 利 用 部 分 辦 公 時 受 在 學 校 服 務 滿 一 限 惟 變 更 一 次 以 間, 每 週 酌 予 公 假 一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限 制 上 進 修 方 式 為 公 餘 日 ( 或 兩 個 半 日 ) 前 時 間 進 修, 得 不 受 往 進 修 限 制 張 老 師 0 年 月 日 起 56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兼 教 學 組 長,0 年 8 月 日 起 擔 任 專 任 教 師 免 兼 行 政, 該 學 年 度 年 終 考 核 結 果 考 績 獎 以 考 核 年 度 最 後 一 個 月 所 支 主 管 加 給 分 之 6 發 給 以 考 核 年 度 最 後 一 個 月 所 支 主 管 加 給 發 給 以 次 學 年 度 第 一 個 月 薪 給 總 額 發 給 以 上 皆 非 金 主 管 加 給 應 發 給? 某 校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員 共 有 5 人, 今 要 審 議 某 教 師 申 誡 處 57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分 案 件, 請 問 應 有 幾 人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若 出 席 委 員 有 人, 8 人 6 人 6 人 6 人 8 人 8 人 7 人 5 人 請 問 要 幾 個 委 員 同 意, 方 得 為 決 議? 58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下 列 何 者 不 得 作 為 評 定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等 次 之 考 量 因 素? 依 法 令 規 定 日 數 所 核 給 之 家 庭 照 顧 假 依 法 令 規 定 給 予 之 哺 乳 時 間 因 安 胎 事 由 所 請 之 假 以 上 皆 是 第 6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59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某 校 教 師 考 核 會 委 員 共 有 5 人, 請 問 至 少 應 有 幾 名 未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委 員? 6 人 5 人 人 人 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60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條 規 定, 成 績 考 核 完 成 初 核 應 報 請 校 長 覆 核, 校 長 對 初 核 結 果 有 不 同 意 得 敘 明 理 由 交 回 復 議 應 敘 明 理 由 交 回 復 議 得 逕 予 變 更 之 得 註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變 更 之 見 時 6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教 師 對 於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不 服 時, 提 起 申 訴 之 救 濟 途 徑 為 何? 原 服 務 學 校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縣 教 師 會 縣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6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教 師 在 考 核 年 度 內 經 獎 懲 抵 銷 後, 尚 有 次 記 大 功 者, 不 得 考 列 下 列 何 者? 條 款 條 款 條 款 以 上 皆 非 6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教 師 在 考 核 年 度 內 獎 懲 經 抵 銷 後, 尚 有 次 記 大 過 者, 應 考 列 下 列 何 者? 條 款 條 款 條 款 以 上 皆 非 6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為 何? 教 務 主 任 校 長 指 定 委 員 互 推 人 事 主 任 65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由 委 員 九 人 至 十 七 人 組 成, 委 員 之 任 期 為 何? 自 當 年 七 月 一 日 至 次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自 當 年 八 月 一 日 至 次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自 當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次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未 明 文 規 定 66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校 長 覆 核 所 屬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案, 如 對 初 核 結 果 有 意 見 時? 交 單 位 主 管 重 予 考 核 應 敘 明 理 由 交 回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復 議 應 交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復 議 逕 行 改 核 第 7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67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教 務 法 第 9 條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非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委 學 生 事 務 總 務 員 會 當 然 委 員? 輔 導 68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依 據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9 條 規 定,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員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幾 分 之 幾 以 上 但 該 校 任 一 性 別 教 師 人 數 少 於 委 員 總 數 幾 分 之 幾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分 之 一 三 分 之 一 二 分 之 一 二 分 之 一 三 分 之 一 二 分 之 一 二 分 之 一 三 分 之 一 69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依 據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9 條 規 定,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員 之 總 額, 由 何 者 決 定? 行 政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家 長 會 決 議 校 長 決 定 70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審 議 教 師 年 終 考 核 時, 應 有 全 體 委 員 幾 分 之 幾 以 上 出 席? 二 分 之 一 三 分 之 一 三 分 之 二 四 分 之 三 7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審 議 教 師 年 終 考 核 時, 應 有 出 席 委 員 多 少 人 同 意 方 為 決 議?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過 半 數 三 分 之 二 四 分 之 三 7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為 何? 教 務 主 任 校 長 指 定 委 員 互 推 人 事 主 任 第 8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教 師 年 終 成 績 考 核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7 應 扣 除 經 醫 師 診 斷 款 第 六 目 因 病 已 達 辦 理 教 師 年 終 成 績 考 核, 有 關 教 師 成 應 扣 除 請 家 庭 照 顧 需 安 胎 休 養 者, 其 治 延 長 病 假 之 情 形, 事 病 假 併 計 日 數, 下 列 何 者 為 應 扣 除 生 理 假 績 考 核 假 療 照 護 或 休 養 期 間 含 經 醫 師 診 斷 需 安 非? 請 假 之 日 數 胎 休 養 者, 其 治 療 照 護 或 休 養 期 間 之 請 假 7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下 列 有 關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對 擬 考 列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或 申 誡 以 上 懲 處 之 教 師, 於 初 核 前 應 給 予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教 師 留 職 停 薪 借 調 期 滿 歸 建 時, 其 借 調 期 間 及 前 後 在 校 任 教 年 資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准 予 併 計 按 學 年 度 補 辦 成 績 考 核 但 不 發 給 考 核 獎 金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員 於 審 查 有 關 委 員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前 配 偶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或 曾 有 此 關 係 者 之 事 項 時, 應 自 行 迴 避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完 成 初 核, 應 報 請 校 長 覆 核, 校 長 對 初 核 結 果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應 敘 明 理 由 交 回 復 議, 對 復 議 結 果 仍 不 同 意 時, 得 變 更 之 75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受 考 人 員 對 於 考 核 考 列 結 果 如 有 異 議, 得 於 收 到 考 核 通 知 書 ( 翌 日 起 ) 幾 日 內 提 出 申 訴? 0 日 0 日 0 日 60 日 某 校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員 共 有 人, 今 要 審 議 某 教 師 申 誡 處 76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分 案 件, 請 問 應 有 幾 人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若 出 席 委 員 有 人, 6 人 6 人 7 人 6 人 8 人 8 人 9 人 8 人 請 問 要 幾 個 委 員 同 意, 方 得 為 決 議? 第 9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77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條 規 定, 成 教 師 成 得 敘 明 理 由 交 回 復 應 敘 明 理 由 交 回 復 得 註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績 考 核 完 成 初 核 應 報 請 校 長 覆 得 逕 予 變 更 之 績 考 核 議 議 變 更 之 核, 校 長 對 初 核 結 果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78 教 師 對 於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不 服 教 師 成 縣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時, 提 起 申 訴 之 救 濟 途 徑 為 原 服 務 學 校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縣 教 師 會 績 考 核 員 會 何? 79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石 老 師 於 99 年 月 日 依 法 服 兵 役, 其 學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下 列 敘 述 為 非? 合 於 參 加 成 績 考 核 之 規 定 者, 應 併 同 在 職 人 員 列 冊 辦 理 服 役 情 形 作 為 成 績 考 核 之 參 考 不 發 給 考 核 獎 金 考 列 四 條 一 款 或 四 條 二 款 者 發 給 考 核 獎 金 教 師 因 重 病 住 院 致 病 假 連 續 超 80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過 二 十 八 日 但 未 達 延 長 病 假 者, 並 依 照 規 定 補 課 或 請 人 代 四 條 一 款 四 條 二 款 四 條 三 款 以 上 皆 可 課, 其 成 績 考 核 得 考 列? 8 獎 章 條 例 對 突 發 重 大 事 故, 處 置 得 宜, 免 遭 嚴 重 損 害 者, 頒 給 : 功 績 獎 章 楷 模 獎 章 服 務 獎 章 專 業 獎 章 8 獎 章 條 例 公 務 人 員 連 續 任 滿 三 十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頒 給 幾 等 服 務 獎 章? 特 等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8 獎 章 條 例 公 教 人 員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於 何 時 頒 給 服 務 獎 章? 連 續 任 職 滿 0 年 連 續 任 職 滿 0 年 連 續 任 職 滿 0 年 ( 職 ) 資 遣 辭 職 或 死 亡 時 第 50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被 保 險 人 為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8 公 保 健 保 女 辦 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其 參 加 保 險 年 資 須 滿 多 久, 且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選 擇 繼 續 加 保, 始 6 個 月 年 年 6 個 月 年 可 請 領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請 領 85 公 保 健 保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其 給 付 標 準 之 計 算 係 按 被 保 險 人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當 月 起, 前 六 個 月 平 均 百 分 之 四 十 百 分 之 五 十 百 分 之 六 十 百 分 之 七 十 保 險 俸 ( 薪 ) 給 之 : 0 年 6 月 日 修 正 施 行 之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規 定, 被 保 險 人 合 86 公 保 健 保 於 養 老 年 金 請 領 條 件 者 得 選 擇 請 領 一 次 養 老 給 付 或 養 老 年 金 給 付, 現 行 得 依 上 開 規 定 選 擇 全 體 被 保 險 人 公 務 人 員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請 領 養 老 年 金 給 付 的 人 員 類 別 包 含? 87 公 保 健 保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規 定, 何 者 合 於 公 保 生 育 給 付 請 領 條 件? 公 保 被 保 險 人 繳 付 公 保 保 費 滿 80 日 後 分 娩 公 保 被 保 險 人 繳 付 公 保 保 費 未 滿 80 日 早 產 公 保 被 保 險 人 之 配 偶 繳 付 公 保 保 費 滿 80 日 後 分 娩 公 保 被 保 險 人 之 配 偶 繳 付 公 保 保 費 滿 8 日 後 早 產 第 5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0 年 6 月 日 修 正 施 行 之 公 教 88 公 保 健 保 人 員 保 險 法 規 定, 被 保 險 人 繳 付 公 保 保 費 幾 年 以 上, 得 免 繳 公 保 自 付 保 費, 由 各 級 政 府 或 0 年 5 年 0 年 無 免 繳 規 定 各 私 立 要 保 學 校 負 擔 89 公 保 健 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退 保 者, 應 以 死 亡 之 何 時 為 退 保 生 效 日 當 日 次 日 當 月 次 月 90 公 保 健 保 0 年 月 9 日 新 修 正 公 布 公 保 法, 增 訂 機 關 學 校 應 於 當 月 幾 日 前 彙 繳 保 險 費? 5 日 8 日 0 日 5 日 0 年 月 9 日 新 修 正 公 布 公 保 法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依 法 9 公 保 健 保 資 遣 或 年 滿 55 歲 且 保 險 年 資 5 年 以 上 而 離 職 退 保 者, 其 養 繳 費 滿 5 年 以 上 且 年 滿 65 歲 繳 費 滿 0 年 以 上 且 年 滿 60 歲 繳 費 滿 5 年 以 上 且 年 滿 60 歲 繳 費 滿 0 年 以 上 且 年 滿 55 歲 老 年 金 給 付 請 領 資 格 下 列 何 者 為 非? 0 年 月 9 日 新 修 正 公 布 公 養 老 給 付 : 以 發 生 保 死 亡 給 付 : 以 發 生 保 殘 廢 給 付 : 以 發 生 保 眷 屬 喪 葬 : 以 發 生 9 公 保 健 保 保 法 規 定, 被 保 險 人 請 領 現 金 給 付 金 額 之 計 算 基 準, 下 列 何 險 事 故 當 月 起, 前 0 年 平 均 保 俸 ( 額 ) 計 險 事 故 當 月 起, 前 0 年 平 均 保 俸 ( 額 ) 計 險 事 故 當 月 起, 前 6 年 平 均 保 俸 ( 額 ) 計 保 險 事 故 當 月 起, 前 6 個 月 平 均 保 俸 者 為 非? 算 算 算 ( 額 ) 計 算 9 公 保 健 保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現 行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醫 療 殘 廢 養 老 眷 屬 喪 葬 第 5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9 公 保 健 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何? 銓 敘 部 財 政 部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95 公 保 健 保 某 甲 於 7 月 0 日 調 任 他 機 關, 則 其 當 月 健 保 費 如 何 計 算? 按 日 計 算 全 月 在 原 機 關 彙 繳 全 月 在 新 機 關 彙 繳 由 兩 機 關 自 行 協 商 96 公 保 健 保 公 教 人 員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原 已 參 加 之 農 保 應 : 辦 理 退 保 得 繼 續 加 保 自 行 決 定 不 需 參 加 公 教 保 險 97 公 保 健 保 0 年 月 9 日 新 修 正 公 布 公 保 法 規 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之 給 付 項 目 為 何? 生 育 疾 病 傷 害 眷 屬 喪 葬 疾 病 傷 害 殘 廢 眷 屬 喪 葬 生 育 養 老 死 亡 眷 屬 喪 葬 殘 廢 養 老 死 亡 眷 屬 喪 葬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生 育 夫 妻 同 為 本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者, 在 不 同 98 公 保 健 保 下 列 有 關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規 定 之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被 保 險 人 依 法 徵 服 兵 役 保 留 原 職 時, 在 服 役 期 間 應 繼 續 加 保, 計 入 公 保 年 資 被 保 險 人 任 職 前 之 服 兵 役 年 資, 無 法 併 計 為 公 保 年 資 繳 納 保 險 費 屆 滿 0 年 人 員 於 留 職 停 薪 續 保 期 間 得 免 繳 自 付 部 分 之 保 險 費 時 間 分 別 辦 理 同 一 子 女 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並 選 擇 繼 續 加 保 時, 得 分 別 請 領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99 公 保 健 保 殘 廢 給 付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因 執 行 公 務 致 成 全 殘 廢 者, 給 付 0 個 月 之 保 險 俸 給 數 額 因 執 行 公 務 致 成 半 殘 廢 者, 給 付 5 個 月 之 保 險 俸 給 數 額 因 意 外 傷 害 致 成 部 份 殘 廢 者, 給 付 個 月 之 保 險 俸 給 數 額 因 執 行 公 務 致 成 部 份 殘 廢 者, 給 付 8 個 月 之 保 險 俸 給 數 額 00 公 保 健 保 公 保 死 亡 給 付 受 益 人 第 一 順 位 為 何?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寡 媳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配 偶 子 女 寡 媳 配 偶 子 女 第 5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0 公 保 健 保 下 列 何 種 人 員 發 生 死 亡 事 實, 公 教 人 員 不 得 據 以 請 領 眷 屬 喪 葬 補 助 父 母 岳 父 母 繼 父 母 養 父 母 0 公 保 健 保 公 務 人 員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得 申 請 生 活 津 貼 之 項 目 為 何? 結 婚 生 育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喪 葬 補 助 結 婚 生 育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生 育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喪 葬 補 助 結 婚 生 育 喪 葬 補 助 0 公 保 健 保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條 規 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之 給 付 項 目 為 何? 生 育 疾 病 傷 害 眷 屬 喪 葬 疾 病 傷 害 殘 廢 眷 屬 喪 葬 生 育 養 老 死 亡 眷 屬 喪 葬 殘 廢 養 老 死 亡 眷 屬 喪 葬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0 05 06 公 保 健 保 公 保 健 保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公 教 人 員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辦 理 退 保 得 繼 續 加 保 自 行 決 定 不 需 參 加 公 教 保 險 原 已 參 加 之 農 保 應 公 教 人 員 之 妻 已 領 公 教 員 工 如 分 娩 雙 已 辦 妥 收 養 登 記 之 懷 孕 已 滿 5 個 月 流 公 教 人 員 生 育 補 助, 下 列 何 者 勞 工 保 險 生 育 補 助 胞 胎, 得 請 領 個 子 女, 得 請 領 生 育 補 產 者, 得 請 領 生 育 補 為 非? 金, 仍 得 請 領 生 育 補 薪 俸 額 之 生 育 補 助 助 費 費 助 費 費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依 其 性 質 應 為? 機 關 法 人 單 位 任 務 編 組 07 待 遇 福 利 公 教 員 工 地 域 加 給 所 適 用 之 服 務 地 區 係 指? 偏 遠 地 區 高 山 地 區 離 島 地 區 以 上 皆 是 08 待 遇 福 利 公 教 員 工 地 域 加 給 之 年 資 加 成, 每 服 務 滿 年 按 俸 額 加 多 少 百 分 比 計 給? % % % % 第 5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09 待 遇 福 利 各 機 關 現 職 人 員 經 權 責 機 關 依 法 令 規 定 核 派 代 理 職 務 連 續 0 個 工 作 日 以 上 者, 其 加 給 之 給 與, 下 列 何 者 為 非? 在 不 重 領 不 兼 領 原 則 下, 自 實 際 代 理 之 日 起, 依 被 代 理 人 銓 敘 審 定 職 等 支 給 所 代 理 之 職 務 列 等 列 為 跨 等 者, 在 職 務 列 等 範 圍 內, 依 代 理 人 銓 敘 審 定 職 等 支 給 ; 超 過 被 代 理 之 職 務 最 高 職 等 者, 依 所 定 最 高 職 等 支 給 職 務 代 理 人 因 公 出 差 例 假 日 業 務 輪 值 出 勤 或 奉 派 加 班, 如 係 執 行 被 代 理 人 職 務 上 之 業 務, 得 併 計 工 作 日 職 務 代 理 人 奉 准 給 假 期 間 視 為 代 理 連 續, 但 不 予 計 入 工 作 日 公 教 人 員 申 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0 待 遇 福 利 時, 其 未 婚 子 女 如 繼 續 從 事 正 常 性 工 作, 且 前 幾 個 月 平 均 每 月 所 得 超 過 基 本 工 資 者, 以 有 個 月 6 個 月 個 月 個 月 職 業 論, 不 得 申 請 補 助? 某 專 員 現 職 銓 敘 薦 任 第 8 職 等 合 格 實 授, 經 權 責 機 關 核 派 代 待 遇 福 利 理 委 任 第 5 職 等 至 薦 任 第 7 職 等 人 事 管 理 員 職 務, 連 續 達 委 任 第 5 職 等 薦 任 第 6 職 等 薦 任 第 7 職 等 薦 任 第 8 職 等 個 月, 則 其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應 支 給 : 師 0 年 月 日 初 任 公 職, 待 遇 福 利 俟 於 0 年 月 日 起 辦 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並 選 擇 續 保, 嗣 於 同 年 9 月 日 產 下 第 胎, 則 是 否 可 同 時 請 領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否, 僅 得 請 領 生 育 給 付 個 月 否, 僅 得 請 領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是, 可 同 時 請 領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及 生 育 給 付 個 月 是, 可 同 時 請 領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及 生 育 給 付 個 月 津 貼 及 生 育 給 付? 第 55 頁, 共 7. 頁

序 號 命 題 者 答 案 題 目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選 項 待 遇 福 利 被 保 險 人 在 保 險 有 效 期 間, 發 生 殘 廢 養 老 死 亡 眷 屬 喪 葬 生 育 或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應 予 現 金 給 付 ; 其 給 付 金 額 之 計 算 標 準, 下 列 何 者 為 非? 養 老 給 付 及 死 亡 給 付 : 按 被 保 險 人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當 月 起, 前 十 年 投 保 年 資 之 實 際 保 險 俸 ( 薪 ) 額 平 均 計 算 ( 以 下 簡 稱 平 均 保 俸 額 )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 按 被 保 險 人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當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六 個 月 保 險 俸 ( 薪 ) 額 之 平 均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計 算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 按 被 保 險 人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當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六 個 月 保 險 俸 ( 薪 ) 額 之 平 均 數 百 分 之 六 十 計 算 殘 廢 給 付 生 育 給 付 及 眷 屬 喪 葬 津 貼 : 按 被 保 險 人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當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六 個 月 保 險 俸 ( 薪 ) 額 之 平 均 數 計 算 幹 事 現 職 銓 敘 薦 任 第 8 職 等 合 格 實 授, 經 權 責 機 關 核 派 代 待 遇 福 利 理 委 任 第 5 職 等 至 薦 任 第 7 職 等 組 長 職 務, 連 續 達 個 月, 委 任 第 5 職 等 薦 任 第 6 職 等 薦 任 第 7 職 等 薦 任 第 8 職 等 則 其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應 支 給 第 幾 職 等? 5 待 遇 福 利 公 教 員 工 地 域 加 給 之 年 資 加 成, 每 服 務 滿 年 按 俸 額 加 多 少 計 給, 達 最 高 比 例 為 限 % % % % 公 務 人 員 配 合 機 關 精 簡 整 6 待 遇 福 利 併 改 隸 改 制 或 裁 撤 等 組 織 調 整, 所 任 新 職 所 支 技 術 加 給 或 專 業 加 給 較 原 支 數 額 為 低 不 補 足 差 額 補 足 差 額 三 年 補 足 差 額, 其 差 額 並 隨 同 待 遇 調 整 而 併 銷 補 足 差 額, 其 差 額 不 隨 同 待 遇 調 整 而 併 銷 者 : 7 待 遇 福 利 公 務 人 員 失 蹤 ( 非 因 奉 派 執 行 職 務 失 蹤 ) 期 間, 在 未 確 定 死 亡 前, 應 發 給 全 數 之 : 本 俸 ( 年 功 俸 ) 本 俸 ( 年 功 俸 )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本 俸 ( 年 功 俸 )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職 務 加 給 本 俸 ( 年 功 俸 )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職 務 加 給 地 域 加 給 第 56 頁, 共 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