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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一 條 依 據 : 本 規 程 依 據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宗 旨 : 為 發 展 我 國 大 專 校 院 競 技 運 動 風 氣, 提 高 運 動 技 術 水 準, 發 掘 優 秀 運 動 員, 特 舉 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全 大 運 ) 第 三 條 主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第 四 條 承 辦 學 校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第 五 條 協 辦 機 關 及 單 位 : 宜 蘭 縣 政 府 淡 江 大 學 佛 光 大 學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宜 蘭 縣 體 育 會 第 六 條 日 期 與 地 點 :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至 5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計 5 天, 於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舉 行 ( 韻 律 體 操 網 球 及 跆 拳 道 ( 品 勢 ) 提 前 舉 行, 暨 會 前 賽 或 資 格 賽 之 比 賽 日 期 與 地 點 悉 依 各 競 賽 種 類 技 術 手 冊 規 定 ) 第 七 條 參 加 學 校 : 中 華 民 國 各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為 組 隊 單 位 第 八 條 競 賽 種 類 及 分 組 : 一 競 賽 種 類 : ( 一 ) 應 辦 種 類 : 1. 田 徑 2. 游 泳 3. 體 操 4. 桌 球 5. 羽 球 6. 網 球 7. 跆 拳 道 8. 柔 道 9. 擊 劍 10. 射 箭 ( 二 ) 選 辦 種 類 : 1. 空 手 道 2. 鐵 人 三 項 ( 三 ) 示 範 種 類 : 木 球 二 競 賽 分 組 : ( 一 ) 公 開 男 生 組 ( 二 ) 公 開 女 生 組 ( 三 ) 一 般 男 生 組 ( 四 ) 一 般 女 生 組 第 九 條 各 競 賽 種 類 之 各 組 科 目 項 目 及 人 ( 隊 組 ) 數 限 制, 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種 類 各 組 科 目 項 目 及 人 ( 隊 組 ) 數 表 ( 如 附 件 二 )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內 容 詳 如 技 術 手 冊 第 十 條 參 賽 資 格 : 一 參 加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以 各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正 式 註 冊 在 學 之 學 生 (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正 式 學 制 者, 選 讀 生 先 修 生 補 習 生 空 中 補 校 僑 生 專 修 班 及 各 種 短 期 訓 練 班 學 生 不 得 參 加 ) 軍 警 校 院 以 正 期 生 及 專 科 部 學 生 為 限, 空 中 大 學 之 運 動 員 必 須 是 101 學 年 度 正 式 註 冊 選 課 之 學 生 始 得 參 賽 ( 需 檢 附 參 賽 運 動 員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繳 費 證 明 及 選 課 單 影 本 ) 二 身 體 狀 況 : 身 體 健 康 及 性 別, 由 參 加 各 校 自 行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及 性 別 認 定, 可 以 參 加 劇 烈 運 動 者, 並 由 運 動 員 於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 如 附 件 三 ) 中 具 結, 始 能 報 名 參 加 三 運 動 員 登 記 : 所 有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大 運 之 運 動 員, 必 須 向 教 育 部 委 託 之 1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 以 下 簡 稱 大 專 體 總 ) 辦 理 運 動 員 登 記 ; 未 辦 理 登 記 之 各 校 運 動 員 將 無 法 參 加 全 大 運 各 項 比 賽 運 動 員 登 記 規 定 由 教 育 部 委 託 之 大 專 體 總 另 行 訂 定 公 告 辦 理 四 凡 經 教 育 部 或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同 意 核 備 判 處 停 止 比 賽 權 之 運 動 員 及 相 關 職 隊 員, 至 全 大 運 正 式 比 賽 ( 含 資 格 賽 ) 前 1 日 尚 未 恢 復 其 權 利 者, 不 予 註 冊 五 全 大 運 各 競 賽 種 類 一 般 組 各 項 目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種 類 各 組 科 目 項 目 及 人 ( 隊 組 ) 數 表 ( 如 附 件 二 ) 規 定 參 賽 名 額 之 隊 ( 人 ) 數 限 制 時, 由 教 育 部 委 託 大 專 體 總 辦 理 資 格 賽 或 資 格 審 定, 公 開 組 不 辦 理 資 格 賽, 資 格 賽 統 一 訂 定 名 稱 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 運 動 種 類 ) 區 錦 標 賽 資 格 賽 或 資 格 審 定 規 定 由 教 育 部 委 託 之 大 專 體 總 另 行 訂 定 公 告 辦 理 六 參 賽 分 組 限 制 : ( 一 ) 公 開 男 生 組 : 凡 符 合 本 條 第 一 至 三 款 參 賽 資 格 且 無 第 四 款 情 事 之 各 組 隊 單 位 男 生 運 動 員 皆 可 參 加 本 組 ( 二 ) 公 開 女 生 組 : 凡 符 合 本 條 第 一 至 三 款 參 賽 資 格 且 無 第 四 款 情 事 之 各 組 隊 單 位 女 生 運 動 員 皆 可 參 加 本 組 ( 三 ) 一 般 男 生 組 : 凡 符 合 本 條 第 一 至 三 款 參 賽 資 格 且 無 第 四 款 情 事, 及 未 受 第 七 款 限 制 之 各 組 隊 單 位 男 生 運 動 員 才 可 參 加 本 組 ( 四 ) 一 般 女 生 組 : 凡 符 合 本 條 第 一 至 三 款 參 賽 資 格 且 無 第 四 款 情 事, 及 未 受 第 七 款 限 制 之 各 組 隊 單 位 女 生 運 動 員 才 可 參 加 本 組 七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參 加 公 開 組 : ( 一 ) 具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系 所 之 學 生 ( 二 ) 以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進 入 大 專 校 院 之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高 中 職 ) 學 生 及 國 民 中 學 升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 以 下 簡 稱 五 專 ) 之 入 學 學 生, 含 甄 審 甄 試 單 獨 招 生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明 列 採 計 運 動 項 目 表 現 或 加 分 者 轉 學 ( 插 班 ) 考 試 加 分 等 ( 經 轉 學 插 班 考 試 者, 如 原 參 賽 組 別 為 一 般 組 或 乙 組 者, 不 在 此 限 ) ( 三 ) 以 入 學 管 道 採 計 運 動 技 能 測 驗 或 成 就 者 ( 四 ) 曾 具 社 會 甲 組 或 職 業 運 動 員 資 格 者 ( 如 附 件 六 ) ( 五 ) 高 中 職 時 期 獲 得 全 中 運 或 教 育 部 升 學 輔 導 指 定 盃 賽 ( 與 全 大 運 相 同 競 賽 種 類 ) 前 八 名 運 動 員 ( 六 ) 高 中 職 及 五 專 以 上 曾 入 選 各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家 ( 地 區 ) 代 表 隊 運 動 員, 參 加 國 際 運 動 總 會 舉 辦 之 正 式 錦 標 賽 者 ( 含 世 界 盃 世 界 錦 標 賽 世 青 世 青 少 亞 洲 盃 亞 洲 錦 標 賽 亞 青 亞 青 少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 惟 身 心 障 礙 比 賽 之 國 家 代 表 隊, 不 涉 及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第 七 款 一 至 四 目 者, 得 參 加 一 般 組 2

符 合 本 條 第 七 款 第 一 目 大 專 校 院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系 所 係 指 下 列 系 所 : 編 號 單 位 ( 學 系 ) 名 稱 編 號 單 位 ( 學 系 ) 名 稱 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0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2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1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運 動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3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2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4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體 育 與 健 康 休 閒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13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5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4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6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 體 育 學 系 ( 體 育 與 健 康 學 系 ) 陸 上 運 動 學 系 水 上 運 動 學 系 球 類 運 動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學 系 競 技 運 動 訓 練 研 究 所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學 系 ( 含 碩 士 15 班 ) 16 輔 仁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7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陸 上 運 動 技 術 學 系 球 類 運 動 技 術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技 術 學 系 競 技 運 動 訓 練 研 究 所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運 動 教 練 碩 士 17 班 ) 國 術 學 系 18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8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 體 育 學 系 競 技 運 動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學 系 球 類 運 動 學 系 體 育 研 究 所 19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9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20 長 榮 大 學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 所 ) 八 田 徑 游 泳 由 各 校 自 行 選 拔 合 乎 參 賽 標 準 ( 詳 田 徑 游 泳 技 術 手 冊 ) 之 運 動 員, 依 田 徑 游 泳 技 術 手 冊 規 定 報 名 ; 於 全 大 運 所 有 參 賽 項 目 均 未 晉 級 或 未 達 標 準 之 學 校, 得 由 田 徑 游 泳 各 組 報 選 一 名 運 動 員 參 賽 全 大 運 第 十 一 條 競 賽 秩 序 : 一 各 競 賽 種 類 秩 序, 由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執 委 會 ) 競 賽 組 公 開 抽 籤 或 按 各 競 賽 種 類 運 動 規 則 規 定 編 排 之 二 凡 賽 程 種 類 項 目 時 間 衝 突, 不 得 請 求 變 更 或 調 整 第 十 二 條 登 記 報 名 單 位 報 到 及 會 議 : 一 全 大 運 職 隊 員 註 冊 報 名, 採 電 腦 網 路 一 次 作 業 完 成 方 式 辦 理 二 參 加 學 校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大 專 體 總 辦 理 運 動 員 登 記 報 名, 完 成 手 續 後, 不 得 更 改 名 單 及 種 類 項 目 3

三 登 記 報 名 規 定 : 從 大 專 體 總 網 站 http://www.ctusf.org.tw 進 行 註 冊 報 名 工 作, 各 項 規 定 如 下 ( 一 ) 登 記 報 名 日 期 : 1. 登 記 :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2 年 2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17 時 止,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 報 名 :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2 年 2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17 時 止,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二 ) 各 參 加 學 校 應 依 據 大 專 體 總 網 站 之 全 大 運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規 範 辦 理 註 冊 報 名 作 業 ( 三 ) 大 專 體 總 編 製 並 函 送 各 參 加 學 校 帳 號 密 碼, 各 參 加 學 校 應 由 承 辦 人 負 責 辦 理 完 成 登 記 報 名 作 業 ( 四 ) 各 參 加 學 校 完 成 登 記 報 名 手 續 後, 必 須 將 登 記 報 名 表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及 報 名 費 繳 交 憑 證, 於 102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五 )17 時 前 送 ( 寄 ) 達 大 專 體 總,(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朱 崙 街 20 號 13 樓,TEL:02-27710300,FAX:02-27710305), 俾 利 辦 理 資 料 查 核 作 業 ( 五 ) 各 參 加 學 校 職 隊 員 註 冊 報 名 時, 應 上 傳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數 位 人 像 照 片 (2 吋 白 底 脫 帽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 俾 利 大 專 體 總 及 執 委 會 製 發 運 動 員 證 及 職 員 證, 未 上 傳 照 片 者 不 得 登 記 報 名 四 抽 籤 :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跆 拳 道 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假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朱 崙 街 20 號 13 樓 ) 舉 行, 其 他 各 競 賽 種 類 依 技 術 手 冊 規 定 辦 理 五 報 到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至 12 時, 於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1 號 ) 辦 理 六 報 名 費 : ( 一 ) 田 徑 游 泳 體 操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跆 拳 道 柔 道 擊 劍 射 箭 空 手 道 木 球 鐵 人 三 項 等 團 體 種 類, 依 本 規 程 第 七 條 之 分 組 計 算, 每 一 參 加 學 校 每 一 競 賽 種 類 報 名 參 賽 運 動 員 5 位 ( 含 ) 以 下 者, 每 人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800 元 整, 超 過 5 位 者, 每 校 每 隊 為 新 台 幣 4,000 元 整 ( 二 ) 個 人 賽 (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擊 劍 射 箭 木 球 鐵 人 三 項 及 每 一 競 賽 分 組 僅 報 名 參 加 一 人 之 競 賽 種 類 ) 之 運 動 員, 每 人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800 元 整 惟 參 加 雙 打 項 目 每 組 報 名 費 為 新 台 幣 1,500 元 整 ( 三 ) 上 列 報 名 參 加 資 格 賽 之 運 動 種 類, 晉 級 會 內 賽 之 運 動 員 不 再 繳 交 報 名 費 ( 四 ) 報 名 費 支 付 方 式 如 下 : 1. 支 票 : 開 立 受 款 人 為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之 支 票 2. 電 匯 : 電 匯 至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台 北 分 行 帳 號 0540-717-155224 之 電 匯 單 4

3. 郵 政 匯 票 : 購 買 受 款 人 為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之 郵 政 匯 票 七 總 領 隊 會 議 :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整, 於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1 號 ) 召 開, 請 參 賽 單 位 總 領 隊 出 席 八 各 競 賽 種 類 技 術 會 議 : 依 據 各 競 賽 種 類 技 術 手 冊 時 間 地 點 舉 行 ( 不 另 發 通 知 ) 九 開 閉 幕 典 禮 : 請 參 加 學 校 之 職 隊 員 提 前 1 小 時 至 會 場 指 定 位 置 集 合 ( 一 ) 開 幕 典 禮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5 時, 於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田 徑 場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1 號 ) 舉 行 ( 二 ) 閉 幕 典 禮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 時, 於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體 育 館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1 號 ) 舉 行 * 附 註 : 一 報 名 一 經 確 認 後, 不 得 增 減 職 員 及 運 動 員 人 數, 參 加 學 校 事 先 務 必 審 慎 辦 理 報 名 費 寄 達 後 一 律 不 予 退 費 二 參 賽 運 動 員 必 須 攜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運 動 員 證 以 備 查 驗, 否 則 不 得 參 賽 運 動 員 證 遺 失, 得 於 比 賽 前 兩 小 時 備 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學 生 證 及 照 片 (2 吋 白 底 脫 帽 彩 色 半 身 ) 一 張 至 大 會 競 賽 組 補 辦, 號 碼 布 遺 失 得 於 賽 前 兩 小 時 前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至 大 會 競 賽 組 補 發, 申 請 此 兩 項 補 辦 ( 發 ) 業 務 時, 每 人 各 需 繳 交 費 用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三 各 校 團 本 部 得 置 總 領 隊 1 人 總 教 練 1 人 總 管 理 1 人 及 幹 事 若 干 人 代 表 隊 得 設 領 隊 1 人 教 練 及 管 理 若 干 人 四 運 動 員 證 照 片 應 清 晰 明 確, 若 與 本 人 不 符 或 引 發 懷 疑, 致 影 響 比 賽 權 利, 責 任 自 負 五 單 位 旗 : 請 準 備 6 號 單 位 旗 (96 144 CM)3 面 (2 面 大 會 懸 掛,1 面 開 幕 典 禮 繞 場 用, 旗 竿 由 大 會 準 備 ), 單 位 旗 請 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前 送 ( 寄 ) 大 會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1 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收 ) 第 十 三 條 申 訴 : 一 有 關 競 賽 爭 議 申 訴 案 件, 應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各 單 項 運 動 協 ( 總 ) 會 規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若 規 則 無 明 文 規 定 者, 得 先 以 口 頭 提 出 申 訴, 並 於 比 賽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向 各 該 競 賽 種 類 之 技 術 委 員 ( 審 判 委 員 ) 或 裁 判 長 提 出 書 面 ( 如 附 件 四 ) 申 訴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出 者, 不 予 受 理 書 面 申 訴 應 由 該 代 表 隊 領 隊 或 教 練 簽 名 二 有 關 參 賽 運 動 員 資 格 不 符 或 冒 名 參 賽 之 申 訴, 得 先 以 口 頭 提 出 申 訴, 並 於 比 賽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向 裁 判 長 提 出 書 面 ( 如 附 件 五 ) 申 訴,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出 者, 不 予 受 理 書 面 申 訴 應 由 該 代 表 隊 領 隊 或 教 練 簽 名 方 予 受 理, 裁 判 長 受 理 申 訴 後 應 立 即 將 申 訴 案 送 請 全 大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組 委 會 )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審 議, 其 判 決 為 最 後 終 結 5

三 任 何 申 訴 均 須 繳 交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5,000 元, 如 經 裁 定 不 受 理 申 訴 時, 退 還 其 保 證 金 四 競 賽 爭 議 申 訴 案 件, 由 各 該 競 賽 種 類 之 技 術 ( 審 判 ) 委 員 會 裁 定 ; 運 動 員 資 格 爭 議 申 訴 案 件, 由 組 委 會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判 定 如 經 裁 定 其 申 訴 事 實 不 成 立 時, 沒 收 其 保 證 金 並 列 入 承 辦 學 校 經 費 收 入 第 十 四 條 對 運 動 競 賽 有 爭 議 者,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 各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際 競 賽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規 則 ) 有 明 文 規 定 者, 以 裁 判 之 判 決 為 終 決 一 規 則 無 明 文 規 定 者, 由 各 該 單 項 競 賽 種 類 之 審 判 委 員 會 ( 技 術 或 仲 裁 委 員 ) 判 決, 以 其 判 決 為 終 決 二 規 則 無 明 文 規 定, 且 各 該 單 項 競 賽 種 類 之 審 判 委 員 會 ( 技 術 或 仲 裁 委 員 ) 無 法 判 決 或 運 動 員 資 格 之 疑 義, 由 組 委 會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判 決 之, 其 判 決 為 終 決 第 十 五 條 全 大 運 優 勝 組 隊 單 位 運 動 員 之 獎 勵, 分 獎 盃 獎 牌 及 獎 狀 三 種 其 頒 給 原 則 如 下 : 一 錦 標 獎 盃 ( 獎 牌 ): 頒 給 獲 錄 取 各 組 各 競 賽 種 類 前 六 名 者, 並 頒 發 組 隊 教 練 獎 狀, 其 設 有 團 體 項 目 者, 以 團 體 成 績 為 團 體 錦 標 成 績 錄 取 名 額 依 實 際 參 賽 隊 ( 人 ) 數 核 計 二 金 銀 銅 獎 牌 及 獎 狀 : 頒 給 獲 錄 取 各 競 賽 項 目 前 三 名 之 運 動 員 三 競 賽 項 目 獎 狀 : 頒 給 獲 錄 取 各 競 賽 項 目 第 四 名 至 第 八 名 之 運 動 員 四 運 動 精 神 獎 狀 : 頒 給 競 賽 期 間 對 運 動 員 生 活 教 育 運 動 品 德 及 運 動 精 神 表 現 優 異 者 ; 其 實 施 計 劃, 由 執 委 會 定 之 前 項 第 一 款 各 組 各 競 賽 種 類 前 六 名, 依 各 組 組 隊 單 位 所 獲 各 組 各 項 金 銀 銅 牌 數, 換 算 積 分 四 分 二 分 及 一 分, 加 總 後 依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 分 數 相 同 者, 以 金 牌 數 計, 次 以 銀 牌 數 計, 餘 依 此 類 推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競 賽 項 目 前 三 名 及 第 三 款 競 賽 項 目 第 四 名 至 第 八 名, 依 實 際 參 賽 隊 ( 人 ) 數, 按 下 列 名 額 錄 取 : ( 一 ) 三 隊 ( 人 ) 以 下 者, 各 錄 取 一 名 ( 二 ) 四 隊 ( 人 ) 或 五 隊 ( 人 ) 者, 各 錄 取 二 名 ( 三 ) 六 隊 ( 人 ) 或 七 隊 ( 人 ) 者, 各 錄 取 三 名 ( 四 ) 八 隊 ( 人 ) 或 九 隊 ( 人 ) 者, 各 錄 取 四 名 ( 五 ) 十 隊 ( 人 ) 或 十 一 隊 ( 人 ) 者, 各 錄 取 五 名 ( 六 ) 十 二 隊 ( 人 ) 或 十 三 隊 ( 人 ) 者, 各 錄 取 六 名 ( 七 ) 十 四 隊 ( 人 ) 或 十 五 隊 ( 人 ) 者, 各 錄 取 七 名 ( 八 ) 十 六 隊 ( 人 ) 以 上 者, 各 錄 取 八 名 前 項 各 款 參 賽 隊 ( 人 ) 數 之 計 算, 以 參 加 資 格 審 定 或 選 拔 賽 之 隊 ( 人 ) 數 為 準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6

( 一 ) 未 辦 理 選 拔 賽 之 項 目, 以 報 名 後 經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人 數 為 準 ( 二 ) 以 體 位 分 級 之 競 賽 項 目, 以 磅 重 後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為 準 ( 三 ) 田 徑 游 泳 之 接 力 項 目, 以 參 加 決 賽 運 動 員 人 數 為 準 運 動 員 於 參 賽 項 目 之 全 部 賽 程 均 未 出 賽 者, 不 予 獎 勵 五 資 格 賽 之 獎 勵 名 額 參 照 本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其 餘 明 訂 於 分 區 錦 標 賽 技 術 手 冊 中 六 參 加 資 格 賽 具 績 效 之 教 師 教 練 與 運 動 員, 所 屬 學 校 應 訂 辦 法 獎 勵 之 第 十 六 條 罰 則 : 一 參 賽 運 動 員 如 有 資 格 不 實 或 冒 名 參 賽,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依 下 列 罰 則 處 分 之 : ( 一 ) 如 係 參 加 個 人 項 目, 取 消 其 繼 續 參 賽 資 格 及 已 賽 成 績 名 次, 並 收 回 已 發 給 之 獎 牌 獎 狀 ( 二 ) 如 係 參 加 團 體 項 目, 取 消 該 隊 繼 續 參 賽 資 格 及 已 賽 成 績 名 次, 並 收 回 已 發 給 之 獎 牌 獎 狀 二 參 加 學 校 之 職 員 運 動 員 於 比 賽 期 間, 倘 有 違 背 運 動 精 神 之 行 為, 如 : 對 裁 判 員 有 不 正 當 行 為 延 誤 比 賽 妨 礙 比 賽 等 情 事, 依 下 列 罰 則 處 分 之 : ( 一 ) 運 動 員 毆 打 裁 判 員 : 1. 個 人 項 目 : 取 消 該 運 動 員 繼 續 參 賽 之 資 格, 及 該 運 動 員 參 加 103 年 全 大 運 任 何 種 類 之 比 賽 權 利 2. 團 隊 項 目 : 取 消 該 隊 繼 續 參 賽 之 資 格, 及 該 校 參 加 103 年 全 大 運 該 種 類 比 賽 權 利 同 時, 該 運 動 員 亦 按 個 人 項 目 之 罰 則 處 理 3. 除 以 上 罰 則 外, 另 由 組 委 會 函 請 全 國 各 相 關 運 動 協 會 及 各 該 主 管 行 政 機 關 議 處 ( 二 ) 職 員 毆 打 裁 判 員 : 1. 取 消 該 職 員 繼 續 行 使 職 權 之 資 格, 並 終 生 禁 止 該 職 員 擔 任 全 大 運 任 何 種 類 職 員 之 權 利 2. 情 節 嚴 重 者, 經 由 該 種 類 技 術 委 員 ( 審 判 委 員 ) 會 議 決 後, 得 報 請 教 育 部 取 消 該 校 參 加 103 年 全 大 運 該 種 類 之 比 賽 權 利 ( 三 ) 運 動 員 職 員 故 意 妨 礙 延 誤 比 賽 或 擾 亂 會 場 : 1. 經 裁 判 員 或 審 判 委 員 當 場 勸 導 無 效,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恢 復 比 賽 時, 取 消 該 隊 該 場 繼 續 參 賽 之 資 格 ( 如 技 術 手 冊 規 定 ) 2. 情 節 嚴 重 者, 經 由 該 種 類 技 術 委 員 ( 審 判 委 員 ) 會 議 決 後, 除 取 消 102 年 全 大 運 繼 續 參 賽 資 格 外, 得 報 請 教 育 部 取 消 該 單 位 參 加 103 年 全 大 運 該 種 類 之 比 賽 權 利 三 違 反 本 條 第 一 至 二 款 規 定 者, 得 由 該 種 類 裁 判 長 逕 行 裁 定 停 賽 後 送 交 組 委 會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審 議, 除 由 組 委 會 函 請 相 關 單 位 議 處 所 屬 學 校 相 關 人 員 外, 得 取 消 該 校 參 加 103 年 全 大 運 該 種 類 之 比 賽 權 利 7

四 裁 判 員 毆 打 職 員 或 運 動 員, 立 即 取 消 該 裁 判 員 繼 續 行 使 職 權 之 資 格, 除 終 生 禁 止 該 裁 判 員 擔 任 全 大 運 會 任 何 種 類 裁 判 員 之 權 利, 另 函 請 全 國 各 相 關 運 動 協 會 處 分 之 五 運 動 員 證 照 片 與 本 人 不 符 者, 應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六 運 動 員 無 故 棄 權, 除 取 消 該 種 類 繼 續 參 賽 資 格 外, 並 得 取 消 102 年 全 大 運 後 續 各 種 類 項 目 之 比 賽 權 利 七 各 學 校 運 動 員 參 加 比 賽, 必 須 穿 著 規 則 規 定 之 服 裝, 否 則 不 准 參 賽 八 職 員 不 得 兼 任 本 單 位 以 外 學 校 之 職 員, 運 動 員 亦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學 校 之 職 員, 否 則 取 消 其 職 員 資 格 九 技 術 委 員 ( 審 判 委 員 ) 裁 判 長 裁 判 員 ( 含 記 錄 計 時 報 告 員 ) 等 不 得 兼 任 各 組 團 單 位 及 組 隊 單 位 職 員, 否 則 取 消 其 裁 判 ( 含 記 錄 計 時 報 告 員 ) 資 格 第 十 七 條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全 大 運 舉 辦 期 間, 參 賽 運 動 員 有 接 受 運 動 禁 藥 檢 測 之 義 務, 拒 絕 接 受 檢 測 或 經 檢 測 證 實 違 規 用 藥 者, 除 依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外, 取 消 其 參 賽 成 績 及 所 得 之 獎 勵 全 大 運 賽 會 期 間 之 運 動 員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依 中 華 奧 會 違 規 使 用 運 動 禁 藥 之 處 理 及 處 罰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尿 液 檢 測 依 中 華 奧 會 運 動 禁 藥 採 樣 程 序 與 方 法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參 賽 運 動 員 如 須 使 用 禁 用 清 單 所 列 藥 物 作 為 治 療 用 途 者, 依 中 華 奧 會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治 療 用 途 豁 免 申 請 及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第 十 八 條 保 險 : 承 辦 學 校 在 賽 會 期 間 應 辦 理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 含 意 外 傷 害 險 與 醫 療 險 ) 第 十 九 條 本 規 程 經 組 委 會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並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資 格 賽 時 間 地 點 預 定 表 附 件 二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種 類 各 組 科 目 項 目 及 人 ( 隊 組 ) 數 限 制 表 附 件 三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附 件 四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事 項 申 訴 書 附 件 五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運 動 員 資 格 申 訴 書 附 件 六 : 各 單 項 協 會 解 釋 社 會 甲 組 之 定 義 表 8

附 件 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種 類 資 格 賽 時 間 地 點 預 定 表 競 賽 種 類 分 區 比 賽 時 間 比 賽 地 點 地 址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北 區 102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2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區 102 年 3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2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南 區 102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2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北 區 102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區 102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2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南 區 102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2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北 區 102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至 102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區 102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淡 江 大 學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蘭 潭 校 區 )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臺 北 市 彩 虹 河 濱 公 園 彰 化 縣 員 林 運 動 公 園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嘉 義 市 鹿 寮 里 學 府 路 300 號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工 專 路 84 號 苗 栗 市 恭 敬 里 聯 大 一 號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蓮 海 路 70 號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堤 頂 大 道 一 段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林 厝 里 員 南 路 17 號 南 區 102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澄 和 路 高 雄 市 立 陽 明 網 球 中 心 至 102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269 號 9

一 競 賽 項 目 及 分 組 ( 一 般 組 ): ( 一 ) 團 體 賽 : 1 男 生 組 團 體 賽 2 女 生 組 團 體 賽 ( 二 ) 個 人 賽 : 1 單 打 賽 2 雙 打 賽 3 混 合 雙 打 賽 桌 球 二 報 名 人 數 及 參 賽 分 區 規 定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一 般 女 生 組 運 動 員 以 10 人 為 限 ( 含 團 體 賽 ); 報 名 一 般 男 生 組 運 動 員 以 11 人 為 限 ( 含 團 體 賽 ) 2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以 1 項 為 限 3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男 女 生 單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3 人 ; 男 女 生 雙 打 賽 及 混 合 雙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2 組 4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團 體 賽 男 女 生 各 組 以 1 隊 為 限 北 區 :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桃 園 縣 金 門 縣 比 賽 分 區 中 區 :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南 區 :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分 區 規 定 各 校 一 般 組 所 有 參 賽 運 動 員 不 得 跨 區 參 賽 10

一 競 賽 項 目 及 分 組 ( 一 般 組 ): ( 一 ) 團 體 賽 : 1 男 生 組 團 體 賽 2 女 生 組 團 體 賽 ( 二 ) 個 人 賽 : 1 單 打 賽 2 雙 打 賽 3 混 合 雙 打 賽 羽 球 二 報 名 人 數 及 參 賽 分 區 規 定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1 個 人 賽 : 各 組 個 人 賽 最 多 報 名 9 人 2 每 一 運 動 員 最 多 可 報 名 2 項 3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男 女 單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3 人 ; 男 女 雙 打 賽 及 混 合 雙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2 組 4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不 得 報 名 團 體 賽 5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團 體 賽, 各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1 隊, 每 隊 最 多 12 人 北 區 :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桃 園 縣 金 門 縣 比 賽 分 區 中 區 :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南 區 :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分 區 規 定 各 校 一 般 組 所 有 參 賽 運 動 員 不 得 跨 區 參 賽 11

網 球 一 競 賽 項 目 及 分 組 ( 一 般 組 ): ( 一 ) 團 體 賽 : 1 男 生 組 團 體 賽 2 女 生 組 團 體 賽 ( 二 ) 個 人 賽 : 1 單 打 賽 2 雙 打 賽 3 混 合 雙 打 賽 二 報 名 人 數 及 參 賽 分 區 規 定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1 個 人 賽 : 各 組 個 人 賽 最 多 報 名 9 人 2 每 一 運 動 員 最 多 可 報 名 2 項 3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男 女 單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3 人 ; 男 女 雙 打 賽 及 混 合 雙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2 組 4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不 得 報 名 團 體 賽 5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一 般 女 生 組 團 體 賽, 各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1 隊, 每 隊 最 多 7 人 ; 報 名 一 般 男 生 組 團 體 賽, 各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1 隊, 每 隊 最 多 10 人 北 區 :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桃 園 縣 金 門 縣 比 賽 分 區 中 區 :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南 區 :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分 區 規 定 各 校 一 般 組 所 有 參 賽 運 動 員 不 得 跨 區 參 賽 12

種 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種 類 各 組 科 目 項 目 及 人 ( 隊 組 ) 數 表 參 賽 名 額 田 徑 游 泳 體 操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跆 拳 道 柔 道 各 學 校 參 賽 名 額 參 賽 資 格 審 定 備 註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3 人 ( 各 項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2 人 ( 各 項 ) 接 力 項 目 :1 隊 ( 各 組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3 人 ( 各 項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2 人 ( 各 項 ) 接 力 項 目 :1 隊 ( 各 組 ) 一 競 技 體 操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6 人 ( 各 隊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6 人 ( 各 隊 ) 二 韻 律 體 操 公 開 女 生 組 :10 人 ( 各 隊 ) 公 開 男 生 組 :10 人 公 開 女 生 組 :10 人 一 般 男 生 組 :11 人 一 般 女 生 組 :10 人 公 開 男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12 人 ( 團 體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12 人 ( 團 體 賽 ) 一 般 男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一 般 男 生 組 :12 人 ( 團 體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12 人 ( 團 體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7 人 ( 團 體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7 人 ( 團 體 賽 ) 一 般 男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一 般 男 生 組 :10 人 ( 團 體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7 人 ( 團 體 賽 ) 一 對 打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8 人 ( 各 隊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8 人 ( 各 隊 ) 二 品 勢 公 開 男 生 組 :3 人 ( 個 人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3 人 ( 個 人 賽 ) 一 般 男 生 組 :3 人 ( 個 人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3 人 ( 個 人 賽 ) 團 體 組 雙 人 組 :1 隊 ( 各 組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8 人 ( 各 隊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8 人 ( 各 隊 ) 訂 定 參 賽 標 準 訂 定 參 賽 標 準 以 參 賽 成 績 報 名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辦 理 資 格 賽 以 比 賽 成 績 錄 取 名 額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辦 理 資 格 賽 以 比 賽 成 績 錄 取 名 額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辦 理 資 格 賽 以 比 賽 成 績 錄 取 名 額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具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核 發 之 段 証 證 明 以 上 者 3. 對 打 項 目 每 組 每 量 級 限 報 1 人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公 開 組 須 具 柔 道 初 段 以 上 證 書 ( 達 晉 段 標 準 業 經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列 冊 公 告 者, 視 同 晉 升 初 段 ) 3. 每 組 全 部 量 級 限 報 8 人 附 件 二 依 田 徑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依 游 泳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依 體 操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依 桌 球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依 羽 球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依 網 球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依 跆 拳 道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依 柔 道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13

種 類 參 賽 名 額 擊 劍 各 學 校 參 賽 名 額 參 賽 資 格 審 定 備 註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4 人 ( 各 項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4 人 ( 各 項 )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團 體 每 組 每 項 限 報 4 人 依 擊 劍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射 箭 空 手 道 木 球 鐵 人 三 項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4 人 ( 各 隊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4 人 ( 各 隊 ) 公 開 一 般 男 生 組 :6 人 ( 各 隊 ) 公 開 一 般 女 生 組 :6 人 ( 各 隊 ) 一 桿 數 賽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6 人 ( 各 隊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6 人 ( 各 隊 ) 二 球 道 賽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2 人 ( 各 隊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2 人 ( 各 隊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4 人 ( 各 隊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4 人 ( 各 隊 )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每 組 每 隊 限 報 4 人 3. 以 參 賽 成 績 報 名 審 定 錄 取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公 開 組 須 具 備 初 段 以 上 證 書, 一 般 組 須 具 備 參 級 以 上 證 書 3. 每 組 每 量 級 限 報 1 人 4. 個 人 型 每 校 每 組 限 報 1 人 依 射 箭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依 空 手 道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桿 數 賽 每 組 每 隊 限 報 6 人 3. 以 參 賽 成 績 總 桿 數 84 桿 為 依 木 球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合 格 標 準 4. 球 道 賽 每 組 限 報 2 人 訂 定 參 賽 標 準 依 鐵 人 三 項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14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附 件 三 本 人 確 實 符 合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 含 資 格 賽 ) 運 動 員 參 賽 資 格 (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 且 身 體 狀 況 適 宜 參 加 劇 烈 運 動 競 賽, 特 此 具 結 保 證 姓 名 : ( 加 蓋 學 校 單 位 印 信 ) 性 別 : 出 生 年 月 日 : 身 分 證 字 號 : 學 校 : 參 賽 種 類 : 參 賽 項 目 : 本 人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 一 填 寫 保 證 書 時, 請 事 先 詳 閱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參 賽 資 格 規 定 二 保 證 書 各 項 資 料 必 須 正 確 詳 填, 如 資 料 不 全, 得 依 規 定 取 消 資 格 三 保 證 書 必 須 由 運 動 員 親 自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未 滿 18 歲 者, 必 須 由 監 護 人 簽 字 同 意 四 請 各 參 加 學 校 依 照 註 冊 運 動 員 名 單 及 各 項 證 明 資 料 分 別 裝 訂 成 冊 15

附 件 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事 項 申 訴 書 申 訴 事 由 糾 紛 發 生 時 間 及 地 點 申 訴 事 實 證 件 或 證 人 單 位 領 隊 ( 簽 名 ) 單 位 教 練 ( 簽 名 ) 年 月 日 時 裁 判 長 意 見 技 術 ( 審 判 ) 委 員 判 決 技 術 ( 審 判 )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 簽 名 ) 附 註 :1. 凡 未 按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申 訴 者 概 不 受 理 2. 學 校 領 隊 簽 名 權, 可 由 領 隊 本 人 或 教 練 簽 名 辦 理 16

附 件 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運 動 員 資 格 申 訴 書 被 申 訴 者 姓 名 學 校 參 加 項 目 申 訴 事 項 證 件 或 證 人 聯 名 簽 署 單 位 領 隊 或 教 練 ( 簽 名 ) 申 訴 單 位 領 隊 或 教 練 ( 簽 名 )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裁 定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召 集 人 ( 簽 名 ) 附 註 :1. 凡 未 按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申 訴 者 概 不 受 理 2. 學 校 領 隊 簽 名 權, 可 由 領 隊 本 人 或 教 練 簽 名 辦 理 17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第 七 款 第 四 目 曾 具 社 會 甲 組 或 職 業 球 員 資 格 者 附 件 六 一 各 單 項 協 會 對 社 會 甲 組 之 定 義 : 運 動 種 類 定 義 備 註 田 徑 無 特 別 規 範 (100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田 威 競 字 第 100033 號 ) 游 泳 無 特 別 規 範 體 操 有 關 社 會 甲 組 之 認 定 : 凡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及 全 國 體 操 錦 標 賽 ( 包 含 國 中 以 上 ) 競 技 體 操 項 目, 全 能 單 項 成 績 獲 得 前 八 名, 不 得 報 名 一 般 組 (100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國 操 遠 字 第 1000000009 號 ) 桌 球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 含 台 灣 區 運 動 會 ) 已 由 縣 市 政 府 報 名 註 冊 者 以 主 辦 單 位 之 桌 球 技 術 手 冊 為 憑 (100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中 桌 協 字 第 1000000047 號 ) 羽 球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 規 範 之 甲 組 運 動 員 (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 辦 理 之 乙 組 全 國 排 名 賽 單 打 前 4 名 雙 打 前 2 名, 且 經 協 會 理 事 會 審 查 通 過, 均 可 晉 升 為 甲 組 羽 球 運 動 員, 同 時 也 具 有 資 格 報 名 參 加 協 會 主 辦 有 爭 取 比 賽 獎 金 之 年 度 甲 組 排 名 賽, 協 會 相 關 網 站 均 列 有 球 員 名 單 供 各 方 參 查 ) (100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 100 羽 協 琅 字 第 0215001 號 ) 網 球 無 特 別 規 範 跆 拳 道 柔 道 擊 劍 射 箭 空 手 道 木 球 無 特 別 規 範 初 段 以 上 無 特 別 規 範 (100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擊 劍 協 會 100 劍 協 禎 字 第 1000000034 號 ) 無 特 別 規 範 無 特 別 規 範 (100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空 手 道 協 會 ( 一 百 ) 華 體 空 協 字 第 026 號 ) 無 特 別 規 範 二 職 業 運 動 員 之 解 釋 : 曾 參 加 國 內 外 之 職 業 球 隊 或 職 業 團 體 之 運 動 員 18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田 徑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至 5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二 比 賽 地 點 : 宜 蘭 運 動 公 園 田 徑 場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中 山 路 一 段 755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男 生 田 徑 項 目 19 女 生 田 徑 項 目 1 跳 高 12 800 公 尺 1 跳 高 12 800 公 尺 2 撐 竿 跳 高 13 1500 公 尺 2 撐 竿 跳 高 13 1500 公 尺 3 跳 遠 14 5000 公 尺 3 跳 遠 14 5000 公 尺 4 三 級 跳 遠 15 10000 公 尺 4 三 級 跳 遠 15 10000 公 尺 5 鉛 球 16 110 公 尺 跨 欄 5 鉛 球 16 100 公 尺 跨 欄 6 鐵 餅 17 400 公 尺 跨 欄 6 鐵 餅 17 400 公 尺 跨 欄 7 鏈 球 18 3000 公 尺 障 礙 7 鏈 球 18 3000 公 尺 障 礙 ( 限 公 開 女 ) 8 標 槍 19 4 100 公 尺 接 力 8 標 槍 19 4 100 公 尺 接 力 9 100 公 尺 20 4 400 公 尺 接 力 9 100 公 尺 20 4 400 公 尺 接 力 10 200 公 尺 21 十 項 混 合 運 動 10 200 公 尺 21 七 項 混 合 運 動 11 400 公 尺 22 10000 公 尺 競 走 ( 限 公 開 男 ) 四 參 賽 標 準 11 400 公 尺 22 10000 公 尺 競 走 ( 限 公 開 女 ) 項 目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跳 高 1.80 1.45 1.65 1.30 跳 遠 6.50 4.85 5.80 4.00 撐 竿 跳 高 4.20 2.60 3.00 2.00 三 級 跳 遠 13.60 10.50 12.00 9.00 鉛 球 12.80 9.50 10.00 7.00 鐵 餅 40.00 35.00 26.00 22.00 標 槍 55.00 38.00 42.00 25.00 鏈 球 45.00 36.00 25.00 20.00 100 公 尺 11.34 13.14 12.04 15.04 200 公 尺 23.04 26.84 24.54 30.54 400 公 尺 51.54 01:02.54 56.54 01:12.54 800 公 尺 02:04.00 02:30.00 02:15.00 03:00.00

項 目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1500 公 尺 04:18.00 05:10.00 04:40.00 06:30.00 5000 公 尺 16:30.00 21:00.00 18:00.00 25:00.00 10000 公 尺 36:00.00 43:00.00 41:30.00 53:00.00 100 公 尺 跨 欄 16.24 20.54 110 公 尺 跨 欄 15.84 19.24 400 公 尺 跨 欄 57.54 68.14 65.54 82.54 3000 公 尺 障 礙 賽 10:40.00 14:00.00 13:00.00 10000 公 尺 競 走 01:30:00 01:40:00 混 合 項 目 5200 3369 3500 1800 4 100M 接 力 46.27 55.12 47.00 59.05 4 400M 接 力 03:39.70 04:25.10 03:47.20 05:13.90 五 競 賽 預 定 賽 程 表 : 4 月 28 日 上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101 公 開 男 混 和 跳 遠 (2) 決 賽 102 一 般 男 跳 高 決 賽 103 一 般 女 撐 竿 跳 高 決 賽 104 公 開 男 混 和 鉛 球 (3) 決 賽 105 一 般 女 標 槍 決 賽 106 一 般 男 鐵 餅 決 賽 107 公 開 男 混 合 100 公 尺 (1) 決 賽 108 一 般 男 10000 公 尺 決 賽 109 一 般 女 400 公 尺 預 賽 110 公 開 女 400 公 尺 預 賽 111 一 般 男 400 公 尺 預 賽 112 公 開 男 400 公 尺 預 賽 113 一 般 女 100 公 尺 預 賽 114 公 開 女 100 公 尺 預 賽 115 一 般 男 100 公 尺 預 賽 116 公 開 男 100 公 尺 預 賽 20

4 月 28 日 下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117 公 開 男 混 合 跳 高 (4) 決 賽 118 一 般 男 三 級 跳 遠 決 賽 119 公 開 男 三 級 跳 遠 決 賽 120 公 開 女 撐 竿 跳 高 決 賽 121 公 開 女 標 槍 決 賽 122 一 般 男 鉛 球 決 賽 123 一 般 女 鐵 餅 決 賽 124 公 開 男 鐵 餅 決 賽 125 一 般 女 10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126 公 開 女 10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127 一 般 男 11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128 公 開 男 11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129 一 般 女 1500 公 尺 預 賽 130 公 開 女 1500 公 尺 預 賽 131 一 般 男 1500 公 尺 預 賽 132 公 開 男 1500 公 尺 預 賽 133 一 般 女 100 公 尺 準 決 賽 134 公 開 女 100 公 尺 準 決 賽 135 一 般 男 100 公 尺 準 決 賽 136 公 開 男 100 公 尺 準 決 賽 137 公 開 男 10000 公 尺 決 賽 138 公 開 男 混 合 400 公 尺 (5) 決 賽 139 一 般 女 4x1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140 公 開 女 4x1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141 一 般 男 4x1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142 公 開 男 4x1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21

4 月 29 日 上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201 一 般 女 混 合 跳 高 (2) 決 賽 202 一 般 男 混 和 跳 遠 (2) 決 賽 203 一 般 男 混 和 鉛 球 (3) 決 賽 204 公 開 男 混 合 鐵 餅 (7) 決 賽 205 公 開 男 混 合 撐 竿 跳 高 (8) 決 賽 206 公 開 男 跳 遠 合 格 賽 207 公 開 男 鏈 球 決 賽 208 公 開 男 混 合 110 公 尺 跨 欄 (6) 決 賽 209 一 般 女 混 合 100 公 尺 跨 欄 (1) 決 賽 210 一 般 男 混 合 100 公 尺 (1) 決 賽 211 一 般 女 10000 公 尺 決 賽 212 一 般 女 400 公 尺 準 決 賽 213 公 開 女 400 公 尺 準 決 賽 214 一 般 男 400 公 尺 準 決 賽 215 公 開 男 400 公 尺 準 決 賽 216 一 般 女 10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217 公 開 女 10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218 一 般 男 11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219 公 開 男 11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22

4 月 29 日 下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220 一 般 男 混 合 跳 高 (4) 決 賽 221 公 開 男 混 和 標 槍 (9) 決 賽 222 一 般 女 混 和 鉛 球 (3) 決 賽 223 一 般 女 三 級 跳 遠 決 賽 224 公 開 女 三 級 跳 遠 決 賽 225 一 般 男 撐 竿 跳 高 決 賽 226 公 開 男 鉛 球 決 賽 227 一 般 女 鏈 球 決 賽 228 公 開 女 鏈 球 決 賽 229 一 般 女 100 公 尺 決 賽 230 公 開 女 100 公 尺 決 賽 231 一 般 男 100 公 尺 決 賽 232 公 開 男 100 公 尺 決 賽 233 一 般 女 400 公 尺 決 賽 234 公 開 女 400 公 尺 決 賽 235 一 般 男 400 公 尺 決 賽 236 公 開 男 400 公 尺 決 賽 237 一 般 女 1500 公 尺 決 賽 238 公 開 女 1500 公 尺 決 賽 239 一 般 男 1500 公 尺 決 賽 240 公 開 男 1500 公 尺 決 賽 241 一 般 女 10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242 公 開 女 10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243 一 般 男 11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244 公 開 男 11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245 公 開 女 10000 公 尺 決 賽 246 一 般 女 混 合 200 公 尺 (4) 決 賽 247 一 般 男 混 合 400 公 尺 (5) 決 賽 248 公 開 男 混 合 1500 公 尺 (10) 決 賽 249 一 般 女 4x1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250 公 開 女 4x1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251 一 般 男 4x1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252 公 開 男 4x1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23

4 月 30 日 上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301 一 般 女 混 和 跳 遠 (5) 決 賽 302 一 般 女 混 和 標 槍 (6) 決 賽 303 公 開 女 混 合 跳 高 (2) 決 賽 304 一 般 男 混 合 鐵 餅 (7) 決 賽 305 一 般 男 混 合 撐 竿 跳 高 (8) 決 賽 306 一 般 男 跳 遠 合 格 賽 307 一 般 男 混 合 110 公 尺 跨 欄 (6) 決 賽 308 公 開 女 混 合 100 公 尺 跨 欄 (1) 決 賽 309 一 般 男 5000 公 尺 決 賽 310 公 開 男 5000 公 尺 決 賽 311 公 開 女 3000 公 尺 障 礙 決 賽 312 一 般 女 800 公 尺 預 賽 313 公 開 女 800 公 尺 預 賽 314 一 般 男 800 公 尺 預 賽 315 公 開 男 800 公 尺 預 賽 316 一 般 女 40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317 公 開 女 40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318 一 般 男 40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319 公 開 男 40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24

4 月 30 日 下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320 公 開 女 混 和 鉛 球 (3) 決 賽 321 一 般 男 混 和 標 槍 (9) 決 賽 322 一 般 女 跳 遠 決 賽 323 公 開 男 跳 遠 決 賽 324 公 開 女 跳 高 決 賽 325 公 開 男 撐 竿 跳 高 決 賽 326 一 般 男 鏈 球 決 賽 327 公 開 女 鐵 餅 決 賽 328 一 般 女 200 公 尺 預 賽 329 公 開 女 200 公 尺 預 賽 330 一 般 男 200 公 尺 預 賽 331 公 開 男 200 公 尺 預 賽 332 一 般 女 800 公 尺 準 決 賽 333 公 開 女 800 公 尺 準 決 賽 334 一 般 男 800 公 尺 準 決 賽 335 公 開 男 800 公 尺 準 決 賽 336 一 般 女 40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337 公 開 女 40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338 一 般 男 40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339 公 開 男 40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340 公 開 女 混 合 200 公 尺 (4) 決 賽 341 一 般 女 混 合 800 公 尺 (7) 決 賽 342 一 般 男 混 合 1500 公 尺 (10) 決 賽 343 一 般 女 4x4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344 公 開 女 4x4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345 一 般 男 4x4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346 公 開 男 4x4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347 公 開 女 10000 公 尺 競 走 決 賽 348 公 開 男 10000 公 尺 競 走 決 賽 25

5 月 1 日 上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401 公 開 女 混 和 跳 遠 (5) 決 賽 402 公 開 女 混 和 標 槍 (6) 決 賽 403 公 開 女 跳 遠 決 賽 404 一 般 女 跳 高 決 賽 405 一 般 女 鉛 球 決 賽 406 一 般 男 標 槍 決 賽 407 一 般 女 5000 公 尺 決 賽 408 公 開 女 5000 公 尺 決 賽 409 一 般 女 200 公 尺 準 決 賽 410 公 開 女 200 公 尺 準 決 賽 411 一 般 男 200 公 尺 準 決 賽 412 公 開 男 200 公 尺 準 決 賽 413 一 般 女 800 公 尺 決 賽 414 公 開 女 800 公 尺 決 賽 415 一 般 男 800 公 尺 決 賽 416 公 開 男 800 公 尺 決 賽 417 一 般 女 40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418 公 開 女 40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419 一 般 男 40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420 公 開 男 40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26

5 月 1 日 下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421 一 般 男 跳 遠 決 賽 422 公 開 男 跳 高 決 賽 423 公 開 女 鉛 球 決 賽 424 公 開 男 標 槍 決 賽 425 一 般 女 200 公 尺 決 賽 426 公 開 女 200 公 尺 決 賽 427 一 般 男 200 公 尺 決 賽 428 公 開 男 200 公 尺 決 賽 429 公 開 女 混 合 800 公 尺 (7) 決 賽 430 一 般 男 3000 公 尺 障 礙 決 賽 431 公 開 男 3000 公 尺 障 礙 決 賽 432 一 般 女 4x4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433 公 開 女 4x4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434 一 般 男 4x4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435 公 開 男 4x4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註 :1. 預 定 賽 程 會 盡 可 能 不 變 動, 但 須 等 報 名 結 束 後, 視 實 際 報 名 人 數 並 配 合 大 會 需 求 做 賽 程 之 微 調, 並 於 三 月 底 前 正 式 公 佈 2. 秩 序 冊 所 印 比 賽 資 料, 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7 日 技 術 會 議, 依 各 校 提 出 不 出 賽 名 單 後 決 定 最 公 平 的 分 組 與 錄 取 方 法 六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 一 ) 登 記 報 名 : 各 校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每 項 比 賽,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3 人,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最 多 報 名 2 人, 接 力 各 組 均 以 1 隊 為 限 2. 每 一 運 動 員 最 多 報 名 參 賽 2 項 ( 含 混 合 運 動 ), 接 力 不 在 此 限 七 比 賽 規 定 : ( 一 ) 競 賽 制 度 : 依 據 田 徑 規 則 及 技 術 手 冊 中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比 賽 細 則 : 1. 號 碼 布 不 按 規 定 縫 妥 佩 掛 或 無 號 碼 布 者, 不 准 參 加 比 賽 2. 參 加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於 比 賽 全 程 中 均 需 穿 著 各 單 位 之 團 體 運 動 服 裝, 且 運 動 上 衣 胸 前 號 碼 布 上 方 須 印 有 2 字 以 上 之 單 位 名 稱 或 簡 稱, 每 字 規 格 至 少 5 5 公 分 以 上, 字 體 與 上 衣 顏 色 應 明 顯 區 別 ( 運 動 員 之 運 動 上 衣 前 後 顏 色 須 一 致 ) 另 參 加 接 力 比 賽 運 動 員 之 單 位 服 裝 式 樣 顏 色 必 須 相 同 27

3. 不 出 賽 運 動 員, 應 在 技 術 會 議 結 束 前 或 比 賽 前 一 天 下 午 3 時 前 提 交 競 賽 組 辦 理 ( 第 一 天 比 賽 項 目 請 於 技 術 會 議 結 束 前 提 出 ) 4. 確 認 出 賽 之 後, 運 動 員 若 仍 未 出 賽 ( 含 準 決 賽 決 賽 ) 視 同 棄 權, 取 消 其 後 續 項 目 ( 含 接 力 ) 的 比 賽 資 格 5. 運 動 員 比 賽 當 天 如 身 體 不 適 或 賽 前 受 傷, 經 大 會 醫 師 證 明 者, 得 向 競 賽 組 辦 理 請 假, 但 請 假 當 天 運 動 員 不 得 再 出 場 比 賽 6. 田 賽 高 度 晉 升 表 由 技 術 委 員 另 行 訂 定 於 技 術 會 議 公 布 7. 接 力 棒 次 表, 應 於 該 項 次 第 一 組 比 賽 表 定 時 間 前 90 分 鐘, 繳 交 至 競 賽 組 ; 並 須 經 該 單 位 領 隊 或 教 練 簽 名 確 認 8. 點 名 時 間 : 徑 賽 項 目 於 賽 前 30 分 鐘 ; 撐 竿 跳 高 於 賽 前 80 分 鐘 ; 其 他 田 賽 項 目 於 賽 前 60 分 鐘 至 檢 錄 處 點 名 混 合 運 動 於 每 天 第 一 項 目 按 該 項 目 點 名 時 間 至 檢 錄 處 點 名, 其 他 混 合 運 動 項 目 於 賽 前 30 分 鐘 逕 至 比 賽 場 地 點 名 9. 5000 公 尺 10000 公 尺 及 10000 公 尺 競 走 各 組 比 賽 成 績 若 超 出 參 賽 標 準, 大 會 有 權 終 止 其 未 完 成 之 比 賽 八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審 定 公 布 之 2012~2013 田 徑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由 田 徑 仲 裁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九 器 材 檢 定 : ( 一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須 符 合 國 際 田 徑 總 會 規 則 之 規 定 ( 二 ) 器 材 檢 定 時 間 : 除 撐 竿 跳 之 撐 竿 應 於 秩 序 冊 規 定 比 賽 時 間 前 50 分 鐘 在 比 賽 場 地 檢 定 外, 其 他 項 目 之 器 材 檢 定 請 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7 日 16:00 前 送 至 大 會 器 材 室 檢 定 ( 限 大 會 未 準 備 之 廠 牌 規 格 型 號 ) 十 醫 務 管 制 : ( 一 ) 運 動 禁 藥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性 別 檢 查 : 必 要 時 在 大 會 期 間 得 進 行 性 別 檢 查 十 一 管 理 資 訊 ( 一 ) 競 賽 管 理 : 在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組 織 委 員 會 指 導 下, 由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田 徑 協 會 ) 負 責 田 徑 競 賽 各 項 技 術 工 作 ( 二 ) 技 術 人 員 : 1. 仲 裁 委 員 : 仲 裁 委 員 共 5 人, 召 集 人 及 委 員 由 田 徑 協 會 與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校 院 體 育 總 會 ( 以 下 簡 稱 大 專 體 總 ) 會 商 共 同 擬 具 推 薦 名 單, 報 由 102 年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執 委 會 ) 自 名 單 中 遴 聘 之, 其 中 必 須 包 括 102 年 全 大 運 承 辦 單 位 及 大 專 體 總 推 薦 代 表 各 1 人 28

2. 裁 判 人 員 : 裁 判 長 及 裁 判 員 由 田 徑 協 會 與 大 專 體 總 會 商 共 同 擬 具 推 薦 名 單, 報 由 102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自 名 單 中 遴 聘 之, 其 中 裁 判 長 應 聘 請 資 深 國 家 A 級 以 上 裁 判 擔 任, 裁 判 員 為 各 縣 市 具 國 家 A 級 裁 判 資 格 且 最 近 3 年 內 有 擔 任 執 行 裁 判 者 中 遴 聘, 並 得 聘 主 辦 單 位 縣 市 B 級 裁 判 為 助 理 裁 判 十 二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審 訂 之 2012~2013 田 徑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獎 勵 :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個 人 項 目 決 賽 後 立 即 頒 獎, 受 獎 者 必 須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團 體 錦 標 於 閉 幕 典 禮 時 頒 發 十 四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 時, 於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1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2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29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游 泳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至 5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二 比 賽 地 點 : 羅 東 運 動 公 園 游 泳 池 (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公 正 路 666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男 生 游 泳 項 目 女 生 游 泳 項 目 1 50 公 尺 自 由 式 11 200 公 尺 仰 式 1 50 公 尺 自 由 式 11 200 公 尺 仰 式 2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12 50 公 尺 蝶 式 2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12 50 公 尺 蝶 式 3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13 100 公 尺 蝶 式 3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13 100 公 尺 蝶 式 4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14 200 公 尺 蝶 式 4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14 200 公 尺 蝶 式 5 1500 公 尺 自 由 式 15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5 800 公 尺 自 由 式 15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6 50 公 尺 蛙 式 16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6 50 公 尺 蛙 式 16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7 100 公 尺 蛙 式 17 4 100 公 尺 4 100 公 尺 7 100 公 尺 蛙 式 17 自 由 式 接 力 自 由 式 接 力 8 200 公 尺 蛙 式 18 4 200 公 尺 4 200 公 尺 8 200 公 尺 蛙 式 18 自 由 式 接 力 自 由 式 接 力 9 50 公 尺 仰 式 19 4 100 公 尺 4 100 公 尺 9 50 公 尺 仰 式 19 混 合 式 接 力 混 合 式 接 力 10 100 公 尺 仰 式 10 100 公 尺 仰 式 四 參 賽 標 準 組 別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00:27.50 00:32.00 00:30.00 00:36.00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01:02.00 01:12.00 01:08.00 01:20.00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02:25.00 02:40.00 02:35.00 03:10.00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05:10.00 05:50.00 05:45.00 06:25.00 800 公 尺 自 由 式 - 12:20.00-13:00.00 1500 公 尺 自 由 式 21:30.00-23:00.00-50 公 尺 蛙 式 00:36.00 00:43.00 00:40.00 00:50.00 100 公 尺 蛙 式 01:20.00 01:40.00 01:30.00 01:50.00 200 公 尺 蛙 式 03:00.00 03:20.00 03:15.00 04:00.00 50 公 尺 仰 式 00:33.00 00:40.00 00:38.00 00:50.00 100 公 尺 仰 式 01:16.00 01:25.00 01:23.00 01:50.00 200 公 尺 仰 式 02:45.00 03:10.00 03:05.00 03:55.00 50 公 尺 蝶 式 00:30.00 00:36.00 00:34.00 00:45.00 100 公 尺 蝶 式 01:10.00 01:26.00 01:20.00 02:00.00 200 公 尺 蝶 式 02:40.00 03:20.00 03:10.00 04:10.00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02:42.00 03:10.00 03:08.00 03:40.00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05:40.00 06.40.00 06:30.00 07:40.00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04:21.47 04:59.75 04:40.12 05:19.63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09:51.78 10:58.93 10:54.28 13:00.38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04:56.66 05:49.38 05:03.21 06:15.68 30

五 競 賽 預 訂 賽 程 表 : 4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08:15 檢 錄 08:30 開 始 比 賽 場 次 組 別 項 目 場 次 組 別 項 目 1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8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2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9 一 般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3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10 公 開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4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11 一 般 女 生 組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預 賽 5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12 一 般 男 生 組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預 賽 6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13 公 開 女 生 組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預 賽 7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14 公 開 男 生 組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預 賽 4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3:15 檢 錄 13:30 開 始 比 賽 15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22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16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23 一 般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17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24 公 開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18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25 一 般 女 生 組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決 賽 19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26 一 般 男 生 組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決 賽 20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27 公 開 女 生 組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決 賽 21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28 公 開 男 生 組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決 賽 4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08:15 檢 錄 08:30 開 始 比 賽 29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36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30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37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31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38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32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39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33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40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34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41 一 般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35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42 公 開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4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14:15 檢 錄 14:30 開 始 比 賽 43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50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44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51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45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52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46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53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47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54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48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55 一 般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49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56 公 開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31

4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08:15 檢 錄 08:30 開 始 比 賽 場 次 組 別 項 目 場 次 組 別 項 目 57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65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58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66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59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67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60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68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61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69 一 般 女 生 組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預 賽 62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70 一 般 男 生 組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預 賽 63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71 公 開 女 生 組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預 賽 64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72 公 開 男 生 組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預 賽 4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4:15 檢 錄 14:30 開 始 比 賽 73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81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74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82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75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83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76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84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77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85 一 般 女 生 組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決 賽 78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86 一 般 男 生 組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決 賽 79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87 公 開 女 生 組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決 賽 80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88 公 開 男 生 組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決 賽 4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08:15 檢 錄 08:30 開 始 比 賽 89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96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90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97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91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98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92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99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93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100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94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101 一 般 女 生 組 8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95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102 公 開 女 生 組 8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4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4:15 檢 錄 14:30 開 始 比 賽 103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10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104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11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105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12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106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13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107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114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108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115 一 般 男 生 組 15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109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116 公 開 男 生 組 15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32

六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 一 ) 登 記 報 名 : 各 校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每 項 比 賽,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3 人,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2 人, 接 力 各 組 均 以 1 隊 為 限 2. 每 一 運 動 員 最 多 報 名 參 賽 3 項 3. 依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第 八 款 : 未 達 參 賽 標 準 之 學 校, 可 提 報 各 組 一 名 選 手 參 賽 ; 報 名 項 目 限 100 公 尺 ( 含 ) 以 內, 報 名 項 目 每 名 限 三 項 4. 凡 參 加 各 單 項 競 賽, 每 隊 有 4 人 以 上 得 須 於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參 加 接 力 項 目 七 比 賽 規 定 : ( 一 ) 除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800 公 尺 自 由 式 1500 公 尺 自 由 式 等 項 目, 均 直 接 計 時 決 賽 外 ; 其 他 項 目 則 從 預 賽 中 成 績 最 優 者 錄 取 前 8 名 參 加 決 賽 決 賽 逾 時 檢 錄 者, 由 第 九 名 依 序 遞 補 ( 二 ) 運 動 員 經 完 成 報 名 後 如 無 故 棄 權, 則 不 得 參 加 以 後 各 項 比 賽 ( 包 括 接 力 賽 ) ( 三 ) 若 無 法 參 加 比 賽 時, 需 於 檢 錄 前 30 分 鐘 持 據 提 出 申 請, 經 裁 判 長 同 意 請 假 之 參 賽 者, 該 請 假 賽 次 以 後 之 當 天 各 賽 程 均 不 得 出 賽 ( 包 括 接 力 賽 ), 餘 次 日 賽 程 方 可 再 行 出 賽 不 接 受 賽 後 補 請 假 5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8:15 檢 錄 08:30 開 始 比 賽 場 次 組 別 項 目 場 次 組 別 項 目 117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123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預 賽 118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124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預 賽 119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125 一 般 女 生 組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預 賽 120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126 一 般 男 生 組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預 賽 121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預 賽 127 公 開 女 生 組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預 賽 122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預 賽 128 公 開 男 生 組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預 賽 5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3:15 檢 錄 13:30 開 始 比 賽 129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135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決 賽 130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136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決 賽 131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137 一 般 女 生 組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決 賽 132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138 一 般 男 生 組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決 賽 133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決 賽 139 公 開 女 生 組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決 賽 134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決 賽 140 公 開 男 生 組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決 賽 ( 四 ) 各 組 比 賽 成 績 若 超 出 參 賽 標 準, 大 會 有 權 終 止 其 未 完 成 之 比 賽 八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游 泳 協 會 審 定 公 布 之 最 新 游 泳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由 技 術 委 員 會 裁 決 之 九 器 材 檢 定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須 符 合 游 泳 規 則 之 規 定 十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33

十 一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中 華 民 國 游 泳 協 會 審 訂 之 最 新 比 賽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獎 勵 :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個 人 及 接 力 項 目 決 賽 後 立 即 頒 獎, 團 體 錦 標 於 閉 幕 典 禮 時 頒 發 受 獎 者 必 須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親 自 受 獎 未 符 合 受 獎 規 定 者, 獎 項 當 場 不 予 頒 發, 將 逕 移 大 會 獎 品 組 處 理 十 三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於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1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2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34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體 操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 一 ) 競 技 體 操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至 5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 二 ) 韻 律 體 操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至 4 月 7 日 ( 星 期 日 ) 二 比 賽 地 點 : ( 一 ) 競 技 體 操 : 宜 蘭 縣 立 體 操 館 (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中 華 路 99 號 ) ( 二 ) 韻 律 體 操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體 育 館 2 樓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1 號 ) 三 練 習 地 點 : ( 一 ) 競 技 體 操 : 宜 蘭 縣 立 體 操 館 (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中 華 路 99 號 ) ( 二 ) 韻 律 體 操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體 育 館 2 樓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1 號 ) 四 競 賽 項 目 及 分 組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 一 ) 競 賽 分 組 1. 公 開 男 生 組 2. 公 開 女 生 組 3. 一 般 男 生 組 4. 一 般 女 生 組 ( 二 ) 競 賽 項 目 1. 競 技 體 操 (1) 成 隊 競 賽 公 開 一 般 男 生 組 :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公 開 一 般 女 生 組 : 跳 馬 高 低 槓 平 衡 木 地 板 (2)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公 開 一 般 男 生 組 :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公 開 一 般 女 生 組 : 跳 馬 高 低 槓 平 衡 木 地 板 (3)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公 開 一 般 男 生 組 :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公 開 一 般 女 生 組 : 跳 馬 高 低 槓 平 衡 木 地 板 2. 韻 律 體 操 (1) 團 隊 全 能 競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5 棒 3 球 +2 帶 (2)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 環 球 棒 帶 (3)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 環 球 棒 帶 五 報 名 規 定 ( 一 ) 登 記 報 名 : 各 校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35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1. 競 技 體 操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成 隊 人 數, 各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6 人 ( 公 開 組 採 6.5.3 制 一 般 組 採 6.6.3 制 ) (2) 報 名 不 足 3 人 之 學 校, 不 計 成 隊 競 賽 成 績, 以 個 人 單 項 及 全 能 競 賽 成 績 計 算 2. 韻 律 體 操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運 動 員 各 以 10 人 為 限 ( 含 團 隊 競 賽 ) (2)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可 報 名 團 隊 競 賽 六 預 定 賽 程 ( 一 ) 競 技 體 操 日 期 項 目 上 午 下 午 4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技 術 會 議. 賽 前 練 習 4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成 隊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8:00 公 開 女 生 組 11:00 一 般 女 生 組 9:00-13:00 公 開 女 生 組 13:00 公 開 男 生 組 16:00 一 般 男 生 組 13:30-17:30 公 開 男 生 組 4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成 隊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公 開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第 二 競 賽 ) 4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一 般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5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公 開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 二 ) 韻 律 體 操 日 期 項 目 上 午 下 午 4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報 到. 賽 前 練 習. 技 術 會 議 - - 4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團 隊 全 能 競 賽 第 一 競 賽 4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第 二 競 賽 ( 單 項 資 格 賽 ) 9:00-12:00 練 習 練 習 14:00-18:00 公 開 組 公 開 組 4 月 7 日 ( 星 期 日 )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第 三 競 賽 練 習 公 開 組 七 比 賽 規 則 ( 一 ) 競 技 體 操 1. 公 開 男 生 組 : 採 用 最 新 2013-2016 年 F.I.G. 國 際 男 子 競 技 體 操 評 分 規 則 評 分 並 依 據 最 新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競 技 體 操 規 則 之 規 定 實 施 36

2. 公 開 女 生 組 : 採 用 最 新 2013-2016 年 F.I.G. 國 際 女 子 競 技 體 操 評 分 規 則 評 分, 並 依 據 最 新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競 技 體 操 規 則 之 規 定 實 施 3. 一 般 男 生 組 : 採 用 最 新 2013-2016 年 F.I.G. 國 際 男 子 競 技 體 操 評 分 規 則 評 分 並 依 據 最 新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競 技 體 操 規 則 及 最 新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競 技 體 操 高 級 規 定 動 作 之 規 定 實 施 4. 一 般 女 生 組 : 採 用 最 新 2013-2016 年 F.I.G. 國 際 女 子 競 技 體 操 評 分 規 則 評 分 並 依 據 最 新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競 技 體 操 規 則 之 規 定 實 施 ( 二 ) 韻 律 體 操 ( 公 開 女 生 組 ): 採 用 最 新 國 際 體 操 總 會 (FIG)2013 至 2016 年 韻 律 體 操 評 分 規 則 評 分, 並 依 據 最 新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競 技 體 操 規 則 之 規 定 實 施 八 比 賽 制 度 ( 一 ) 競 技 體 操 1. 成 隊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含 公 開 組 與 一 般 組 ) 採 第 一 競 賽 的 成 績 計 算 ; 各 校 各 組 各 種 項 目 ( 男 生 六 項 女 生 四 項 ) 成 績 較 優 前 三 名 之 得 分 合 計, 為 該 成 隊 競 賽 之 成 績 分 數 最 多 者 為 第 一 名, 其 次 為 第 二 名 ; 餘 依 此 類 推 一 般 組 由 第 一 競 賽 各 項 目 成 績, 同 時 產 生 男 生 六 項 女 生 四 項, 個 人 全 能 成 績 第 一 競 賽 賽 程 表 4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09:00~12:50 公 開 女 生 組 ( ) ( ) ( ) ( ) ( ) ( ) ( ) ( ) 項 目 順 序 時 間 跳 馬 高 低 槓 平 衡 木 地 板 09:00-09:25 1 2 3 4 09:25-09:50 4 1 2 3 09:50-10:15 3 4 1 2 10:15-10:40 2 3 4 1 10:40-11:10 練 習 11:10-11:35 5 6 7 8 11:35-12:00 8 5 6 7 12:00-12:25 7 8 5 6 12:25-12:50 6 7 8 5 37

第 一 競 賽 賽 程 表 4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13:30~17:30 公 開 男 生 組 ( ) ( ) ( ) ( ) ( ) ( ) ( ) ( ) 項 目 地 鞍 吊 輪 跳 順 序 時 間 板 馬 環 空 馬 雙 單 輪 槓 槓 空 13:30-14:00 1 2 3 4 5 6 7 8 14:00-14:30 8 1 2 3 4 5 6 7 14:30-15:00 7 8 1 2 3 4 5 6 15:00-15:30 6 7 8 1 2 3 4 5 15:30-16:00 5 6 7 8 1 2 3 4 16:00-16:30 4 5 6 7 8 1 2 3 16:30-17:00 3 4 5 6 7 8 1 2 17:00-17:30 2 3 4 5 6 7 8 1 第 一 競 賽 賽 程 表 4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00~12:50 一 般 女 生 組 ( ) ( ) ( ) ( ) ( ) ( ) ( ) ( ) 項 目 順 序 時 間 跳 馬 高 低 槓 平 衡 木 地 板 09:00-09:25 1 2 3 4 09:25-09:50 4 1 2 3 09:50-10:15 3 4 1 2 10:15-10:40 2 3 4 1 10:40-11:10 練 習 11:10-11:35 5 6 7 8 11:35-12:00 8 5 6 7 12:00-12:25 7 8 5 6 12:25-12:50 6 7 8 5 詳 細 競 賽 分 組 及 時 間 因 報 名 隊 數 多 寡 會 略 做 調 整 38

第 一 競 賽 賽 程 表 4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3:30~17:30 一 般 男 生 組 ( ) ( ) ( ) ( ) ( ) ( ) ( ) ( ) 項 目 地 鞍 吊 輪 跳 順 序 時 間 板 馬 環 空 馬 雙 單 輪 槓 槓 空 13:30-14:00 1 2 3 4 5 6 7 8 14:00-14:30 8 1 2 3 4 5 6 7 14:30-15:00 7 8 1 2 3 4 5 6 15:00-15:30 6 7 8 1 2 3 4 5 15:30-16:00 5 6 7 8 1 2 3 4 16:00-16:30 4 5 6 7 8 1 2 3 16:30-17:00 3 4 5 6 7 8 1 2 17:00-17:30 2 3 4 5 6 7 8 1 詳 細 競 賽 分 組 及 時 間 因 報 名 隊 數 多 寡 會 略 做 調 整 2.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第 二 競 賽 ):( 公 開 組 ) 第 一 競 賽 取 得 男 生 6 項 總 分 前 12 名 和 女 生 4 項 總 分 前 12 名 的 運 動 員, 將 參 加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各 校 男 女 運 動 員 最 多 各 參 加 3 名, 依 名 次 決 定 分 組 各 組 出 場 順 序 由 抽 籤 決 定 男 子 : 共 分 3 組, 每 組 4 人 女 子 : 共 分 2 組, 每 組 6 人 第 二 競 賽 賽 程 表 (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4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09:00~12:30 項 目 名 次 組 別 時 間 跳 馬 高 低 槓 平 衡 木 地 板 1-6 1 09:00-09:35 1 2 7-12 2 09:35-10:10 2 1 10:20-10:55 1 2 10:55-11:30 2 1 39

第 二 競 賽 賽 程 表 (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4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09:00~12:30 項 目 名 次 組 別 1-4 1 時 間 組 別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5-8 2 09:00-09:25 1 2 3 9-12 3 09:25-09:50 3 1 2 09:50-10:15 2 3 1 10:15-10:35 1 2 3 10:35-11:00 3 1 2 11:00-11:25 2 3 1 3. 男 生 女 生 組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 一 般 組 ) 第 一 競 賽 男 女 各 項 錄 取 8 名 運 動 員 參 加 單 項 競 賽, 每 單 位 以 1 名 為 限 以 參 加 第 三 競 賽 惟 單 項 成 績 前 3 名 之 單 位 可 參 加 2 名,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之 出 場 順 序, 係 依 運 動 員 在 資 格 競 賽 獲 該 項 目 得 分 的 前 8 名, 決 定 如 下 : 男 女 各 項 按 6 8 4 5 3 7 2 1 名 之 順 序 進 行 ( 公 開 組 ) 第 一 競 賽 男 女 各 項 錄 取 8 名 運 動 員 參 加 單 項 競 賽, 各 校 男 女 最 多 各 參 加 2 名 男 女 各 單 項 均 安 排 第 9 10 名 為 替 補 運 動 員, 須 做 好 一 切 比 賽 準 備, 直 至 該 項 第 1 位 運 動 員 開 始 比 賽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之 出 場 順 序, 係 依 運 動 員 在 資 格 競 賽 獲 該 項 目 得 分 的 前 8 名, 決 定 如 下 : 男 女 各 項 按 6 8 4 5 3 7 2 1 名 之 順 序 進 行 各 隊 替 換 運 動 員 須 在 比 賽 前 一 日 提 出 申 請 第 三 競 賽 賽 程 表 (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一 般 男 生 女 生 組 :4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4:30~17:30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14:30 15:00 15:30 16:00 16:30 17:00 一 般 男 生 組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一 般 女 生 組 跳 馬 高 低 槓 平 衡 木 地 板 40

第 三 競 賽 賽 程 表 (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公 開 男 生 女 生 組 :5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9:00~11:30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09:00 09:30 10:00 10:30 11:00 11:30 公 開 男 生 組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公 開 女 生 組 跳 馬 高 低 槓 平 衡 木 地 板 ( 二 ) 韻 律 體 操 1. 團 隊 全 能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採 第 一 競 賽 的 成 績 計 算, 每 隊 由 5-6 名 運 動 員 組 成,5 名 正 式 1 名 後 補 或 是 另 1 套 的 正 式 運 動 員 完 成 5 棒 3 球 +2 帶, 各 1 套 動 作, 共 計 2 套 成 績, 分 數 最 多 者 為 第 一 名, 其 次 為 第 二 名 ; 餘 依 此 類 推 2.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第 二 競 賽 ): 每 人 必 須 參 加 完 成 四 項 ( 環 球 棒 帶 ), 四 項 單 項 得 分 相 加 之 總 分 為 個 人 全 能 成 績, 每 單 位 最 多 錄 取 1 名, 分 數 最 多 者 為 第 一 名, 其 次 為 第 二 名 ; 餘 依 此 類 推 若 要 參 加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無 論 參 加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與 否, 均 需 須 參 加 第 二 競 賽 以 取 得 第 三 競 賽 之 資 格 3. 公 開 組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第 二 競 賽 各 項 錄 取 前 8 名 者 ( 具 體 人 數 25 人 以 上 取 12 名,17 人 至 24 人 取 10 名,16 人 以 下 取 8 名 ), 參 加 單 項 競 賽, 每 單 位 最 多 錄 取 1 名 ( 三 ) 成 績 計 分 及 名 次 判 定 方 式 1. 競 技 體 操 (1) 成 隊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含 公 開 組 與 一 般 組 ) 以 第 一 競 賽 成 績 決 定 之 ; 各 校 在 參 賽 運 動 員 中, 取 各 項 3 名 最 高 分 相 加 後 之 總 分 來 決 定 成 隊 名 次 ( 男 女 分 別 計 算 ) 分 數 最 多 者 為 第 1 名, 餘 依 此 類 推, 獎 勵 部 份 依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得 分 相 同 時, 比 較 該 競 賽 相 關 單 位 的 運 動 員 個 人 全 能 成 績, 個 人 較 高 者 之 單 位, 名 次 列 前, 相 同 時, 依 此 類 推 41

(2)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第 二 競 賽 ) : 公 開 組 : 由 資 格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中 取 得 男 子 6 項 總 分 前 12 名 和 女 子 4 項 總 分 前 12 名 運 動 員, 每 單 位 以 3 名 為 限, 再 參 加 第 二 競 賽 之 自 選 動 作 其 得 分 相 加, 為 該 運 動 員 全 能 競 賽 之 成 績 ( 男 女 分 別 計 算 ) 分 數 最 多 者 為 第 1 名, 餘 依 此 類 推, 錄 取 前 8 名 得 分 相 同 時, 以 單 項 最 高 分 者 名 次 列 前 再 相 同 時, 比 較 次 高 單 項 得 分, 較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依 此 類 推, 再 相 同 時, 並 列 一 般 組 : 由 第 一 競 賽 各 項 目 成 績, 同 時 產 生 男 生 六 項 女 生 四 項, 個 人 全 能 成 績 (3)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公 開 組 : 由 第 一 競 賽 男 女 各 項 目, 錄 取 8 名 運 動 員 參 加 單 項 競 賽, 每 單 位 以 2 名 為 限 以 參 加 第 三 競 賽, 單 項 競 賽 之 自 選 動 作 得 分 為 該 競 技 項 目 之 成 績 ( 男 女 分 別 計 算 ), 分 數 最 高 者 為 第 1 名, 餘 依 此 類 推, 錄 取 前 八 名 得 分 相 同 時, 以 起 評 分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相 同 時, 以 起 評 分 加 六 位 E 裁 判 分 相 加 後 之 平 均 分 比 較, 再 相 同 時, 則 並 列 一 般 組 : 由 第 一 競 賽 男 女 各 項 目, 錄 取 8 名 運 動 員 參 加 單 項 競 賽, 每 單 位 以 1 名 為 限 以 參 加 第 三 競 賽 惟 單 項 成 績 前 3 名 之 單 位 可 參 加 2 名, ( 男 女 分 別 計 算 ), 分 數 最 高 者 為 第 1 名, 餘 依 此 類 推, 錄 取 前 八 名 得 分 相 同 時, 以 起 評 分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相 同 時, 以 起 評 分 加 六 位 E 裁 判 分 相 加 後 之 平 均 分 比 較 再 相 同 時, 則 並 列 2. 韻 律 體 操 (1) 團 隊 全 能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每 隊 實 施 2 套 (5 棒 3 球 +2 帶 ) 動 作, 以 2 套 動 作 總 分 計 全 能 成 績 分 數 最 多 者 為 第 1 名, 餘 依 此 類 推, 獎 勵 部 份 依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得 分 相 同 時, 先 比 較 5 棒 成 績, 再 相 同 時 比 較 3 球 +2 帶, 依 此 類 推 分 數 多 者 名 次 列 前, 頒 發 獎 狀, 獎 牌 (2)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第 二 競 賽 ): 各 組 各 單 位 最 多 錄 取 1 名, 分 數 多 者 名 次 列 前, 得 分 相 同 時, 以 單 項 最 高 分 者 名 次 列 前 再 相 同 時, 比 較 次 高 單 項 得 分, 較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依 此 類 推, 再 相 同 時, 並 列 (3)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各 組 各 單 位 最 多 錄 取 1 名, 各 組 運 動 員 各 項 目 之 得 分 最 高 者 為 第 一 名, 次 之 者 為 第 二 名, 餘 此 類 推, 得 分 相 同 時, 以 實 施 (E) 得 分 較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錄 取 前 八 名 42

九 獎 勵 :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項 目 決 賽 後 立 即 頒 獎, 受 獎 者 必 須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 三 ) 團 體 錦 標 以 男 子 競 技 女 子 競 技 與 韻 律 體 操 金 牌 累 計 多 者, 相 同 時, 再 計 銀 牌 數, 十 器 材 設 備 : 再 相 同 時, 計 銅 牌 數 ( 一 ) 依 據 2013 年 -2016 年 最 新 F.I.G. 器 材 規 格 設 置 ( 二 ) 比 賽 用 之 各 項 器 械 設 備, 除 自 選 動 作 伴 奏 用 之 音 樂 帶 或 CD 自 備 外, 其 他 均 由 大 會 設 置 十 一 場 地 器 材 規 格 : ( 一 ) 男 生 競 技 體 操 : 依 據 2013 年 -2016 年 最 新 F.I.G. 之 器 材 設 置 規 定 設 置 ( 二 ) 女 生 競 技 體 操 : 依 據 2013 年 -2016 年 最 新 F.I.G. 之 器 材 設 置 規 定 設 置 F.I.G. 為 國 際 體 操 總 會 落 地 墊 : 除 了 地 板 以 外 之 其 他 項 目 均 設 置 標 準 落 地 墊, 高 度 為 20cm 註 : 男 生 地 板 對 角 線 跳 馬 吊 環 雙 槓 單 槓, 女 生 地 板 對 角 線 跳 馬 平 衡 木 高 低 槓 可 放 置 300cm 長 200cm 寬 5cm 或 10cm 高 的 落 地 安 全 墊 ( 三 ) 韻 律 體 操 : 依 據 2013 年 -2016 年 最 新 F.I.G. 之 器 材 設 置 規 定 設 置 十 二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相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競 技 體 操 職 隊 員 須 知 : 行 為 違 規 違 反 著 裝 規 定 ( 第 2.2 條 d) 處 罰 行 為 方 面 的 違 規 從 最 後 得 分 扣 0.3 ( 每 項 違 規 ) 由 高 級 裁 判 組 主 席 執 行 成 套 動 作 開 始 前 或 完 成 後 沒 有 向 單 項 裁 判 組 負 責 人 示 意 每 次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3 超 過 30 秒 開 始 做 動 作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3 掉 下 器 械 超 過 30 秒 再 上 器 械 成 套 動 作 在 失 敗 時 終 止 完 成 動 作 後, 再 次 登 上 賽 台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3 在 完 成 動 作 過 程 中, 教 練 與 運 動 員 講 話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3 其 他 不 遵 守 紀 律 或 者 辱 駡 行 為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3 43

器 械 方 面 的 違 規 未 經 允 許 進 入 現 場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5 用 碳 酸 鎂 粉 標 記 或 損 壞 器 械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5 不 正 當 使 用 輔 助 墊 或 需 要 用 時 沒 有 使 用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5 在 運 動 員 做 動 作 時, 教 練 移 動 輔 助 墊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5 沒 有 得 到 允 許 改 變 器 械 高 度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5 其 他 個 人 違 規 沒 有 得 到 允 許 離 開 比 賽 區 不 參 加 頒 獎 儀 式 沒 有 出 示 信 號 或 綠 燈 沒 亮 就 開 始 做 動 作 取 消 餘 下 的 比 賽 資 格 ( 由 高 級 裁 判 組 主 席 執 行 ) 取 消 團 體 和 個 人 所 有 成 績 ( 由 高 級 裁 判 組 執 行 ) 最 後 得 分 為 0 分 全 隊 違 規 團 體 賽 中 某 項 比 賽 出 場 順 序 錯 誤 團 體 賽 中 違 反 著 裝 規 定 從 該 項 的 團 體 總 分 中 扣 1.0 ( 由 高 級 裁 判 組 主 席 執 行 ) 從 團 體 總 分 中 扣 1.0 ( 每 項 違 規 ) 由 高 級 裁 判 組 主 席 執 行 教 練 行 為 由 裁 判 長 執 行 ( 與 審 判 委 員 會 協 商 ) 國 際 體 操 總 會 官 方 賽 事 及 註 冊 賽 事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沒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教 練 行 為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沒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違 背 體 育 精 神 的 行 為 ( 比 賽 期 間 所 有 場 合 均 有 效 )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沒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其 他 惡 劣 的 不 遵 守 紀 律 的 以 及 辱 駡 的 行 為 ( 比 賽 期 間 所 有 場 合 均 有 效 ) 第 一 次 : 向 教 練 出 示 黃 牌 ( 警 告 ) 第 二 次 : 向 教 練 出 示 紅 牌 ; 並 將 教 練 逐 出 比 賽 場 地 * 立 即 向 教 練 出 示 紅 牌, 並 將 教 練 逐 出 比 賽 場 地 *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教 練 行 為 44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違 背 體 育 精 神 的 行 為 ( 對 比 賽 有 效 ), 比 如 : 未 經 允 許 的 遲 到 中 斷 比 賽 或 在 比 賽 中 與 正 在 執 法 的 裁 判 講 話 ( 只 有 在 質 疑 時 才 允 許 與 D1 裁 判 講 話 ), 等 等 第 一 次 : 如 果 教 練 與 執 法 裁 判 講 話, 則 扣 0.5 分 ( 從 該 項 的 運 動 員 / 團 體 分 數 中 扣 除 ), 並 向 教 練 出 示 黃 牌 ( 黃 牌 ) 第 一 次 : 如 果 教 練 與 執 法 裁 判 挑 釁 性 地 講 話, 則 扣 1.00 分 ( 從 該 項 的 運 動 員 / 團 體 分 數 中 扣 除 ), 並 向 教 練 出 示 黃 牌 ( 警 告 ) 第 二 次 : 扣 1.00 分 ( 從 該 項 運 動 員 / 團 體 分 數 中 扣 除 ), 向 教 練 出 示 紅 牌, 並 將 教 練 逐 出 比 賽 場 地 *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其 扣 1.00 分 ( 從 該 項 運 動 員 / 團 體 分 數 中 扣 除 ), 並 立 即 他 惡 劣 的 不 遵 守 紀 律 的 以 及 辱 駡 的 行 向 教 練 出 示 紅 牌, 並 將 教 練 逐 出 比 賽 場 地 * 為 比 如 : 在 比 賽 時 錯 誤 地 出 現 在 指 定 人 員 ( 內 部 核 心 層 ) 所 在 的 區 域 1. 各 單 位 應 在 競 技 體 操 技 術 會 議 後 1 小 時 內, 提 出 運 動 員 出 賽 名 單 及 各 項 比 賽 出 場 順 序 表, 送 至 紀 錄 組, 逾 時 提 出 之 單 位 將 被 扣 減 該 單 位 之 成 隊 總 分 1 分 2. 韻 律 體 操 運 動 員 符 號 表 請 於 技 術 會 議 結 束 前 繳 交, 每 人 每 項 必 須 交 10 份 影 印, 符 號 表 請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單 位 運 動 員 姓 名 和 項 目 FIG 填 表 之 各 項 規 定 以 及 教 練 確 認 簽 名 等, 繳 交 後 不 得 更 改, 未 能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交 符 號 表 以 棄 權 論 3. 韻 律 體 操 ( 個 人 全 能 及 團 隊 ) 運 動 員 出 場 序 於 技 術 會 議 抽 籤 決 定, 第 三 競 賽 ( 個 人 單 項 ) 視 決 賽 人 數 以 名 次 抽 籤 決 定 出 場 順 序 4. 未 能 參 加 技 術 會 議 之 單 位, 會 議 議 決 宣 告 事 宜, 不 得 異 議 5. 練 習 時 間 表 請 各 單 位 按 照 排 定 時 間 練 習, 並 須 配 合 大 會 所 安 排 之 場 檢 或 休 館 時 間 6. 為 維 持 比 賽 的 品 質, 請 各 單 位 其 他 隊 職 員 在 貴 賓 席 觀 看, 比 賽 場 只 允 許 比 賽 運 動 員 及 教 練 進 出, 比 賽 進 行 中 請 勿 使 用 閃 光 燈 拍 照, 裁 判 場 上 亦 請 勿 飲 食, 並 著 大 會 發 放 之 裁 判 服, 以 維 持 裁 判 專 業 形 象 7.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皆 遵 守 大 會 審 判 委 員 之 訂 定 而 判 決 十 五 技 術 會 議 : 1. 競 技 體 操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 時, 於 於 宜 蘭 縣 立 體 操 館 (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中 華 路 99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2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2. 韻 律 體 操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 時, 於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體 育 館 2 樓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1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2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