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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2 頁 /5 頁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1. 化 學 乾 粉 二 氧 化 碳 水 霧 泡 沫 2. 大 火 時, 建 議 使 用 泡 沫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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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 2 頁 / 5 頁 眼 睛 接 觸 :1. 立 即 將 眼 皮 撐 開, 用 緩 和 流 動 的 溫 水 沖 洗 污 染 的 眼 睛 20~30 分 鐘 以 上 2. 若 可 能 則 使 用 中 性 食 鹽 水 沖 洗, 不 要 中 斷 沖 洗 3. 沖 洗 時 要 小 心, 不 要 讓 含 污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患 者 吞 食 時, 考 慮 給 予 氧 氣 吞 食 時, 考 慮 洗 胃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之 滅 火 劑 : 化 學 乾 粉 二 氧 化 碳 泡 沫 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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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實業有限公司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若 吸 入 大 量 氣 體, 應 立 即 將 患 者 移 到 新 鮮 空 氣 處 2. 若 呼 吸 停 止, 施 行 人 工 呼 吸 3. 讓 患 者 保 持 溫 暖 並 休 息 4. 儘 速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1.

一、化學品與廠商資料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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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運 作 場 所 內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器 材 表 A.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B. 洩 漏 警 報 設 備 編 號 種 類 數 量 可 支 援 數 量 存 放 位 置 編 號 種 類 數 量 可 支 援 數 量 A01 滅 火 器 ( 支 ) 各 部 門 B01 氧 氣 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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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自 身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已 的 安 全 2.. 移 除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移 至 空 氣 新 鮮 處 3. 若 已 停 止 呼 吸, 立 即 實 施 人

物理性及化學性危害 摩擦 受熱或污染可能會爆炸 容器受熱可能發生爆 炸 洩漏時會引起火災或爆炸 特殊危害 火場中會產生刺激性或/和毒性氣體 毒性燻煙或粉塵會聚 集於侷限空間 如地下室 儲槽 槽車等 三 成分辨識資料 純物質 中英文名稱 過氧化氫 Hydrogen Peroxide 同義名稱 雙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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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自 身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身 的 安 全 2. 移 除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者 移 至 新 鮮 空 氣 處 3. 立 即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1. 必 要 時 則 戴 防 滲 手 套

重 石 蠟 烴 基 礎 油 (Heavy Paraffinic Distillate) 柴 油 引 擎 機 油 添 加 劑 (Diesel Engine Oil Additive) ( 成 分 百 分 比 ) 85~ 95 無 (NFPA FIRE = 1) 5~ 15 無 (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自 身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身 的 安 全 2. 移 除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者 移 至 新 鮮 空 氣 處 3. 若 呼 吸 停 止, 立 即 由 受 訓 過 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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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2 頁 / 8 頁 戴 上 合 適 的 手 套 使 用 前 取 得 說 明 置 放 於 上 鎖 處 在 瞭 解 所 有 安 全 防 範 措 施 之 前 切 勿 處 置 只 能 使 用 於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勿 吸 入 氣 體 / 煙 氣 / 蒸 氣 / 霧 氣 使 用 時 勿 吃 喝

4. 最 好 在 醫 生 的 指 示 下,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員 供 給 氧 氣 5. 立 即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 1. 必 要 時 戴 防 護 手 套 以 避 免 與 此 化 學 品 接 觸 2. 移 除 污 染 源 並 且 以 溫 水 緩 和 沖 洗 受 污 染 的 部 位 直

标 签 要 素 象 形 图 警 示 词 : 危 险! 危 险 可 燃 液 体 吞 咽 有 害 皮 肤 接 触 会 中 毒 引 起 严 重 的 皮 肤 灼 伤 和 眼 睛 损 伤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吸 入 致 死 对 水 生 生 物 毒 性 非 常 大 并 且 有 长 期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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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示 词 : 警 告! 危 险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防 范 说 明 预 防 措 施 防 止 吸 入 粉 尘 / 烟 / 气 体 / 烟 雾 / 蒸 气 / 喷 雾 禁 止 将 污 染 的 工 作 服 带 出 作 业 场 所 戴 防 护 手 套 其 它 危 害 事 故 响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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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 体 琥 珀 色, 非 常 轻 微 的 刺 激 气 味 吞 咽 可 能 有 害 引 起 严 重 的 皮 肤 灼 伤 和 眼 睛 损 伤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对 水 生 生 物 有 害 并 且 有 长 期 持 续 影 响 2.1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分 类 急 性 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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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要 素 象 形 图 警 示 词 : 危 险! 危 险 吞 咽 可 能 有 害 皮 肤 接 触 会 中 毒 引 起 严 重 的 皮 肤 灼 伤 和 眼 睛 损 伤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可 能 损 害 生 育 力 或 胎 儿 对 水 生 生 物 有 害 并 且 有 长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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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節 - 危 險 性 鑑 定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的 分 級 化 學 品 全 球 分 類 及 標 示 調 和 制 度 [GHS] 呼 吸 道 致 敏 物 質 - 第 1 級 皮 膚 致 敏 物 質 - 第 1 級 尚 未 完 全 檢 驗 混 合 物 標 籤 元 素 CLP/GHS 危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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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ORANDUM

育 部 分 則 由 陳 淑 貞 委 員 及 李 兆 環 委 員 共 同 執 行, 在 此 先 感 謝 各 位 委 員 及 學 者 專 家 之 參 與 二 目 前 評 論 報 告 初 稿 之 架 構 區 分 為 對 政 府 機 關 回 應 意 見 之 觀 察 優 點 及 待 改 進 事 項, 以 及

附 : 初 中 组 一 等 奖 (31 个 ): 天 河 外 国 语 学 校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番 禺 区 大 石 富 丽 中 学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附 属 天 河 学 校 花 都 区 实 验 中 学 增 城 区 凤 凰 城 中 英 文 学 校 广 州 市 执 信 中 学 花 都

58, ,769 51,911 74,666 35, , , , ,

保 险 公 司 金 富 月 盈 两 产 全 品 保 名 险 称 ( 分 红 型 ) 产 分 品 红 类 型 缴 费 年 类 缴 型 缴 10 费 年 期 缴 限 保 险 期 限 ( 年 ) 聚 富 2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万 能 型 趸 缴 趸 缴 6 年 龙 享 安 康 重 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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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 施政綱領 - 第三章 扶貧及為弱勢社群提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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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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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第 1 頁 /6 頁 物 品 名 稱 : 苯 胂 酸 (Phenylarsonic acid) 其 他 名 稱 :- 建 議 用 途 及 限 制 使 用 : 用 作 分 析 試 劑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3 級 ( 吞 食 ) 水 環 境 之 危 害 物 質 ( 慢 毒 性 ) 第 1 級 標 示 內 容 : 象 徵 符 號 : 骷 髏 與 兩 根 交 叉 骨 環 境 警 示 語 : 危 險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吞 食 有 毒 對 水 生 生 物 毒 性 非 常 大 並 具 有 長 期 持 續 影 響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與 皮 膚 接 觸 之 後, 立 即 以 大 量 -( 由 製 造 者 指 明 ) 洗 滌 如 遇 意 外 或 覺 得 不 適, 立 即 洽 詢 醫 療 避 免 釋 放 至 環 境 中 其 他 危 害 :- 三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純 物 質 : 中 英 文 名 稱 : 苯 胂 酸 (Phenylarsonic acid) 同 義 名 稱 :Benzenearsonic acid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98-05-5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100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若 發 生 危 害 效 應 時, 應 將 患 者 移 到 新 鮮 空 氣 處 2. 若 無 呼 吸, 立 即 進 行 人 工 呼 吸 3. 若 呼 吸 困 難,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供 給 氧 氣 4. 立 即 送 醫 皮 膚 接 觸 :1. 將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和 鞋 子 移 除, 用 水 和 肥 皂 清 洗 患 處 15 分 鐘 以 上 2. 若 有 需 要, 立 即 就 醫 3.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和 鞋 子 於 再 次 使 用 前, 須 徹 底 清 洗 和 乾 燥 眼 睛 接 觸 :1. 立 即 以 大 量 清 水 沖 洗 眼 睛 15 分 鐘 以 上 2. 立 即 就 醫 食 入 :1. 若 吞 食, 給 予 大 量 的 水, 切 勿 催 吐 2. 立 即 就 醫 3. 只 有 在 合 格 醫 師 指 示 下, 才 可 進 行 催 吐 4. 若 患 者 已 失 去 意 識 或 痙 攣, 不 可 經 口 餵 食 任 何 東 西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吞 食 可 能 致 命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患 者 吸 入 時, 考 慮 給 予 氧 氣 食 入 時, 考 慮 洗 胃 解 毒 劑 為 二 硫 甘 油 ( 肌 肉 注 射 ) 青 黴 胺 ( 口 服 )

五 滅 火 措 施 第 2 頁 /6 頁 適 用 滅 火 劑 : 1. 化 學 乾 粉 二 氧 化 碳 水 霧 泡 沫 2. 大 火 時, 建 議 使 用 泡 沫 或 水 霧 噴 灑 進 行 滅 火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 1. 若 發 生 火 災, 則 屬 於 輕 微 火 災 危 害 2. 粉 塵 / 空 氣 混 合 物 可 能 引 燃 或 爆 炸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 1. 安 全 情 況 下 將 容 器 搬 離 火 場 2. 針 對 週 遭 火 災 選 擇 適 當 的 滅 火 劑 3. 避 免 吸 入 該 物 質 或 其 燃 燒 副 產 物 4. 人 員 需 停 留 在 上 風 處, 並 遠 離 低 窪 地 區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裝 備 : 配 戴 全 身 式 化 學 防 護 衣 及 空 氣 呼 吸 器 ( 必 要 時 外 加 抗 閃 火 鋁 質 被 覆 外 套 )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1. 隔 離 危 害 區 域, 並 禁 止 非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2. 人 員 需 待 在 上 風 處, 並 遠 離 低 窪 地 區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 清 理 方 法 :1. 不 要 碰 觸 外 洩 物 2. 在 安 全 許 可 下, 設 法 止 漏 3. 少 量 洩 漏 : 用 砂 或 其 他 不 燃 物 質 吸 附, 並 將 該 吸 附 之 物 質 放 置 於 適 當 之 容 器 內 作 廢 棄 處 置 4. 少 量 固 體 洩 漏 : 收 集 外 洩 物 放 置 於 適 當 容 器 內 作 廢 棄 處 置, 並 將 容 器 搬 到 安 全 地 區 遠 離 洩 漏 區 5. 大 量 洩 漏 : 築 堤 圍 堵 後 廢 棄 處 置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處 置 :1. 避 免 所 有 個 人 接 觸, 包 括 吸 入 2. 若 有 暴 露 風 險 時, 應 穿 戴 個 人 防 護 衣 3. 在 通 風 良 好 處 處 置 4. 避 免 物 質 蓄 積 在 窪 地 及 污 水 坑 5. 不 要 進 入 局 限 空 間 6. 避 免 該 物 質 接 觸 到 人 體 食 物 或 食 物 器 皿 7. 避 免 接 觸 不 相 容 物 質 8. 操 作 時 禁 止 飲 食 或 吸 煙 9. 容 器 不 使 用 時 需 緊 閉 10. 避 免 容 器 物 理 性 損 壞 11. 處 置 後 務 必 用 水 及 肥 皂 洗 手 12. 工 作 服 應 分 開 清 洗 13. 受 污 染 衣 物 於 再 次 使 用 前 須 徹 底 清 洗 14. 維 持 良 好 的 職 業 工 作 習 慣 15. 定 期 偵 測 空 氣 品 質, 確 保 維 持 工 作 環 境 之 安 全 儲 存 :1. 使 用 有 金 屬 內 襯 的 金 屬 容 器 塑 膠 桶 塑 膠 圓 桶 儲 存 2. 檢 查 容 器 是 否 有 清 楚 的 標 示 和 免 於 溢 漏 3. 用 來 儲 存 該 物 質 容 器 的 所 有 內 襯 及 底 部 包 裝 材 料 須 符 合 基 於 吸 入 毒 性 標 準 所 設 立 的 包 裝 類 別 I 或 II 之 規 定, 且 須 保 持 密 封 4. 與 酸 接 觸 會 產 生 毒 性 燻 煙 5. 在 有 活 性 金 屬 ( 如 鋅 鋁 鎂 鈉 鐵 等 ) 存 在 下, 該 物 質 與 酸 鹼 或 水 反 應 會 產 生 胂, 屬 於 劇 毒 性 ( 致 死 ) 之 蒜 味 氣 體 6. 避 免 與 強 酸 鹼 一 起 儲 存 7. 避 免 與 氧 化 劑 反 應 8. 貯 存 於 原 容 器 9. 保 持 容 器 緊 閉 10. 貯 存 於 陰 涼 乾 燥 及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11. 遠 離 不 相 容 物 質 及 糧 食 容 器 12. 避 免 容 器 物 理 性 損 壞 並 定 期 測 漏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1. 提 供 局 部 排 氣 或 製 程 密 閉 的 通 風 系 統 2. 若 物 質 濃 度 超 過 爆 炸 下 限 時, 通 風 設 備 必 須 為 防 爆 型 控 制 參 數

第 3 頁 /6 頁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最 高 容 許 生 物 指 標 容 許 濃 度 容 許 濃 度 濃 度 BEIs TWA STEL CEILING 0.5 mg/m 3 ( 砷 ) 1.5 mg/m 3 ( 砷 ) - -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呼 吸 防 護 :1. 若 是 有 經 常 性 的 使 用 或 會 暴 露 在 高 濃 度 下, 需 要 呼 吸 防 護 2. 呼 吸 防 護 依 最 小 至 最 大 的 暴 露 濃 度 而 有 所 不 同 3. 在 使 用 前, 須 確 認 警 告 注 意 事 項 4. 使 用 任 何 含 防 粉 塵 霧 滴 濾 材 及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之 化 學 濾 罐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是 任 何 含 高 效 率 微 粒 濾 材 及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之 化 學 濾 罐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是 任 何 含 防 粉 塵 霧 滴 燻 煙 濾 材 及 有 機 蒸 氣 濾 毒 罐 之 全 面 型 空 氣 清 淨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是 任 何 含 緊 密 式 面 罩 及 高 效 率 微 粒 濾 材 之 動 力 型 空 氣 清 淨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5. 未 知 濃 度 或 立 即 危 害 生 命 健 康 的 濃 度 狀 況 下 : 使 用 任 何 壓 力 需 求 式 或 其 他 正 壓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輔 以 逃 生 型 設 備 或 是 任 何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手 部 防 護 :1. 化 學 防 護 手 套 眼 睛 防 護 :1. 防 濺 安 全 護 目 鏡 2. 面 罩 3. 提 供 緊 急 眼 睛 清 洗 裝 置 或 是 快 速 淋 浴 裝 置 等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1. 化 學 防 護 衣 衛 生 措 施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外 觀 : 無 色 固 體 氣 味 :- 嗅 覺 閾 值 :- 熔 點 :- ph 值 :/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 易 燃 性 ( 固 體, 氣 體 ):- 閃 火 點 :- 分 解 溫 度 :160 測 試 方 法 :- 自 燃 溫 度 :- 爆 炸 界 限 :- 蒸 氣 壓 :/ 蒸 氣 密 度 :/ 密 度 :1.760( 水 =1) 溶 解 度 : 水 溶 解 度 為 2.5 %; 可 溶 於 醇 類 ; 不 溶 於 氯 仿 辛 醇 / 水 分 配 係 數 (log Kow):- 揮 發 速 率 :/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常 溫 常 壓 下 安 定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1. 避 免 熱 火 焰 火 星 和 其 他 引 火 源 2. 避 免 產 生 粉 塵 3. 遠 離 水 源 及 下 水 道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危 害 分 解 物 : 熱 分 解 會 產 生 砷 氧 化 物 碳 氧 化 物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暴 露 途 徑 : 吸 入 皮 膚 眼 睛 食 入

第 4 頁 /6 頁 症 狀 : 刺 激 咳 嗽 泡 沫 痰 胸 部 疼 痛 呼 吸 困 難 周 圍 神 經 變 性 病 減 低 運 動 傳 導 速 度 知 覺 神 經 作 用 異 常 軸 索 變 質 眼 瞼 痙 攣 吞 嚥 困 難 嚴 重 胃 痛 極 度 口 渴 噁 心 嘔 吐 多 水 或 帶 血 的 腹 瀉 發 疳 發 冷 皮 膚 濕 冷 低 血 壓 虛 弱 心 跳 快 速 休 克 妄 想 抽 搐 昏 迷 急 毒 性 : 吸 入 :1. 吸 入 砷 粉 塵 能 造 成 呼 吸 道 刺 激, 引 起 咳 嗽 泡 沫 痰 胸 部 疼 痛 呼 吸 困 難 及 肺 水 腫, 甚 至 可 能 造 成 如 急 性 食 入 所 敘 述 之 其 他 效 應 2. 延 遲 性 的 影 響 可 能 包 括 周 圍 神 經 變 性 病, 也 可 能 減 低 運 動 傳 導 速 度 知 覺 神 經 作 用 異 常 及 軸 索 變 質 ; 知 覺 症 狀 及 異 常 徵 兆 可 能 持 續 數 年 皮 膚 :1. 有 機 砷 化 合 物 可 能 造 成 刺 激 ; 某 些 可 能 是 過 敏 劑, 先 前 有 過 暴 露 經 驗 的 人 可 能 造 成 過 敏 性 皮 膚 炎 2. 若 吸 收 足 夠 量, 可 能 引 起 全 身 性 中 毒 眼 睛 :1. 有 機 砷 化 合 物 可 能 造 成 刺 激 及 眼 瞼 痙 攣 食 入 :1. 若 食 入 足 夠 量 的 有 機 砷 化 合 物, 可 能 引 起 急 性 砷 中 毒 症 狀, 包 括 吞 嚥 困 難 嚴 重 胃 痛 極 度 口 渴 噁 心 嘔 吐 多 水 或 帶 血 的 腹 瀉, 以 及 呼 氣 嘔 吐 物 和 糞 便 帶 有 大 蒜 味 頭 昏 眼 花 頭 痛 坐 立 不 安 肌 肉 痙 攣 及 寒 顫 2. 遲 發 症 狀 可 能 包 括 發 疳 發 冷 皮 膚 濕 冷 低 血 壓 虛 弱 心 跳 快 速 休 克 妄 想 抽 搐 及 昏 迷, 且 可 能 因 心 臟 衰 竭 或 循 環 衰 竭 而 造 成 死 亡 3. 若 急 性 中 毒 後 仍 存 活, 可 能 會 延 遲 發 生 後 遺 症, 包 括 皮 膚 損 傷 米 氏 線 ( 指 甲 或 趾 甲 上 出 現 白 色 橫 紋 ) 臉 和 眼 皮 水 腫 結 膜 炎 心 臟 併 發 症 腦 病 及 末 梢 神 經 變 性 病 ; 也 可 能 造 成 帶 有 蛋 白 尿 血 尿 糖 尿 少 尿 或 無 尿 的 黃 疸 及 腎 臟 損 傷 LD 50 (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270 μg/kg( 小 鼠, 吞 食 ) LC 50 (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1. 有 一 位 林 業 勞 工 暴 露 於 有 機 砷 除 草 劑 後, 其 尿 中 砷 濃 度 會 升 高, 並 抱 怨 會 造 成 厭 食 噁 心 及 腹 痛, 但 其 他 暴 露 相 似 化 合 物 的 一 群 林 業 勞 工 卻 未 發 生 任 何 毒 性 徵 兆 2. 若 重 複 暴 露 砷 化 合 物 且 導 致 顯 著 吸 收, 可 能 造 成 虛 弱 頭 痛 抑 鬱 疲 勞 輕 微 發 燒 嘔 吐 分 泌 唾 液 嘶 啞 聲 呼 氣 帶 有 大 蒜 味 口 腔 炎 3. 可 能 造 成 上 呼 吸 道 發 炎 和 出 水 結 膜 炎 及 多 種 皮 膚 損 害, 包 括 色 素 沉 著 白 斑 病 濕 疹 性 皮 膚 炎 手 掌 和 腳 底 皮 膚 角 化 過 度 及 剝 落 性 皮 膚 炎 4. 可 能 造 成 米 氏 線 ( 指 甲 或 趾 甲 上 出 現 白 色 橫 紋 ) 禿 頭 症 血 管 神 經 性 水 腫 及 局 部 水 腫 5. 可 能 造 成 帶 有 黃 疸 的 肝 臟 損 傷 帶 有 蛋 白 尿 的 腎 臟 損 傷 帶 有 高 血 壓 和 心 電 圖 (ECG) 變 化 的 心 臟 損 傷 6. 可 能 造 成 白 血 球 減 少 貧 血 再 生 不 良 性 貧 血 及 其 他 因 骨 髓 抑 制 引 起 的 血 液 病 變 7. 可 能 造 成 周 圍 神 經 變 性 病, 引 起 知 覺 障 礙 麻 醉 及 皮 膚 感 覺 異 常, 如 : 手 腳 和 腿 部 易 觸 痛 和 劇 痛 步 行 困 難 ; 也 可 能 造 成 視 神 經 萎 縮 及 腦 病 8. 研 究 指 出 砷 化 合 物 屬 於 人 類 肺 臟 致 癌 物 質 人 類 皮 膚 致 癌 物 質 9. 重 複 或 長 期 暴 露 砷 化 合 物 可 能 造 成 刺 激 性 和 過 敏 性 接 觸 皮 膚 炎 10. 可 能 造 成 毛 囊 炎, 引 起 繼 發 性 濃 皮 病 癤 病 及 手 掌 和 腳 底 皮 膚 角 化 過 度 11. 重 複 食 入 少 量 有 機 砷 化 合 物 會 造 成 肝 臟 脂 肪 浸 潤 中 央 壞 疽 及 硬 化, 以 及 帶 有 高 血 壓 的 輕 微 心 臟 損 傷 視 覺 範 圍 快 速 下 窄 的 視 神 經 炎 ( 通 常 會 發 展 成 中 央 視 覺 喪 失 及 視 神 經 萎 縮 ) 周 圍 神 經 炎 血 液 病 變 12. 研 究 顯 示 人 類 及 動 物 的 飲 用 水 中 含 砷 皆 具 有 致 癌 性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生 態 毒 性 :LC 50 ( 魚 類 ):420000 μg/l/48 H(Oryzias latipes) EC 50 ( 水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 生 物 濃 縮 係 數 (BCF):- 持 久 性 及 降 解 性 :

第 5 頁 /6 頁 半 衰 期 ( 空 氣 ):- 半 衰 期 ( 水 表 面 ):- 半 衰 期 ( 地 下 水 ):- 半 衰 期 ( 土 壤 ):- 生 物 蓄 積 性 :- 土 壤 中 之 流 動 性 :- 其 他 不 良 效 應 :-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1. 參 考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2. 儘 可 能 回 收 3. 若 無 適 當 處 置 或 廢 棄 能 力, 須 洽 詢 製 造 商 進 行 回 收 或 洽 詢 當 地 合 法 之 廢 棄 物 清 運 商 進 行 廢 棄 處 置 4. 廢 棄 方 式 可 掩 埋 在 合 格 掩 埋 場, 或 添 加 適 當 可 燃 性 物 質 經 混 合 後 在 合 格 設 施 中 進 行 焚 化 5. 須 遵 照 容 器 所 標 示 之 防 護 措 施 進 行 空 容 器 除 污, 直 至 清 除 乾 淨 及 完 成 廢 棄 6. 空 容 器 可 能 仍 具 有 化 學 危 害 / 危 險, 儘 可 能 回 收 或 洽 詢 製 造 商 進 行 回 收 7. 若 容 器 無 法 徹 底 清 除 乾 淨 或 無 法 確 定 容 器 內 是 否 還 有 殘 留 物, 而 且 容 器 無 法 再 儲 存 此 相 同 物 質, 應 破 壞 該 容 器 並 廢 棄 於 合 格 掩 埋 場, 以 避 免 再 次 使 用 8. 遵 行 產 品 所 有 注 意 事 項, 並 儘 可 能 保 留 其 警 告 標 示 及 MSDS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聯 合 國 編 號 :3465 聯 合 國 運 輸 名 稱 : 固 態 有 機 砷 化 合 物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6.1 包 裝 類 別 :I 海 洋 污 染 物 ( 是 / 否 ): 否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2.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3.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4.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5.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參 考 文 獻 製 表 者 單 位 1. RTECS 資 料 庫,TOMES CPS 光 碟,Vol.71,2007 2. ChemWatch 資 料 庫,2007-1 3. OHS MSDS 資 料 庫,2007 4. HSDB 資 料 庫,TOMES CPS 光 碟,Vol.71,2007 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

第 6 頁 /6 頁 製 表 人 職 稱 :- 姓 名 ( 簽 章 ):- 製 表 日 期 96.12.1 備 註 上 述 資 料 中 符 號 - 代 表 目 前 查 無 相 關 資 料, 而 符 號 / 代 表 此 欄 位 對 該 物 質 並 不 適 用 上 述 資 料 由 勞 委 會 委 託 製 作, 各 項 數 據 與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使 用 者 請 依 應 用 需 求 判 斷 其 可 用 性, 尤 其 需 注 意 混 合 時 可 能 產 生 不 同 之 危 害, 並 依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提 供 勞 工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