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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目 錄 作 者 / 出 處 頁 編 輯 室 報 告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1 會 務 報 導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2 法 規 專 論 - 我 國 民 法 關 於 人 民 權 利 之 行 使 有 那 些 限 制 蔣 龍 山 3 如 何 判 斷 農 地 可 否 興 建 農 舍 ( 下 ) 鄭 竹 祐 5 創 新 管 理 - 各 類 疾 病 之 菓 菜 食 療 方 法 ( 續 2) 蔣 龍 山 12 健 康 照 護 管 理 - 談 接 地 氣 : 赤 腳 與 大 地 連 線, 隨 時 隨 地 連 結 療 癒 之 源 介 紹 蔣 龍 山 16 發 行 : 彰 化 縣 地 政 士 公 會 理 事 長 黃 敏 烝 編 輯 :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 蔣 龍 山 副 主 任 委 員 : 黃 琦 洲 會 址 : 彰 化 縣 員 林 市 惠 明 街 278 號 電 話 :(04)835-2525 傳 真 :(04)833-7725 網 址 :http://www.chcland.org.tw - 0 -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第 會 刊 摘 要 : 本 法 規 專 論 ( 一 ), 我 國 民 法 關 於 人 民 權 利 之 行 使 有 那 些 限 制, 法 律 賦 予 人 民 之 權 利, 不 論 是 在 憲 法 中, 或 是 於 民 法 中, 都 有 詳 細 的 規 定 但 是 人 民 在 行 使 這 些 權 利 的 時 候, 應 該 有 些 什 麼 限 制 呢? 本 文 就 民 法 所 揭 櫫 的 三 個 條 文 來 加 以 討 論 : 一 民 法 第 72 條 規 定, 法 律 行 為, 有 背 於 公 序 良 俗 者, 無 效 譬 如 說 : 甲 與 乙 約 定, 如 果 乙 不 娶 丙 女, 則 甲 將 給 予 乙 房 屋 一 棟, 像 這 種 約 定 就 是 違 背 公 序 良 俗 的 一 種, 這 種 行 為, 在 法 律 上 根 本 就 是 無 效 的 這 即 是 行 使 權 利, 不 得 違 反 公 序 良 俗 之 典 型 例 子 二 民 法 第 148 條 規 定 : 權 利 之 行 使, 不 得 以 損 害 他 人 為 主 要 目 的 這 就 是 權 利 濫 用 之 禁 止, 此 條 文 就 是 規 定 關 於 權 利 行 使 的 限 制, 如 權 利 濫 用, 結 果 將 發 生 如 下 的 法 律 效 果 : ( 一 ) 濫 用 的 權 利 將 不 發 生 任 何 法 律 效 果 ( 二 ) 權 利 濫 用, 要 負 賠 償 責 任 ( 三 ) 濫 用 的 權 利 將 被 剝 奪 三 民 法 第 219 條 明 文 規 定 : 行 使 權 利, 履 行 義 務, 應 依 誠 實 信 用 方 法, 這 個 條 文 在 民 法 中 就 稱 之 為 誠 信 原 則, 違 反 誠 信 原 則, 也 是 權 利 濫 用 的 一 種, 且 如 果 因 此 而 侵 害 到 別 人 的 權 利, 尚 須 負 賠 償 責 任 法 規 專 論 ( 二 ): 如 何 判 斷 農 地 可 否 興 建 農 舍 ( 下 ), 是 繼 續 298 期 未 完 之 內 容, 地 政 士 同 業 請 繼 續 留 意, 以 提 昇 客 戶 之 服 務 品 質 創 新 管 理, 本 期 續 介 紹 各 類 疾 病 之 菓 菜 食 療 方 法 ( 續 2), 本 期 仍 然 談 述 有 關 日 常 生 活 經 常 碰 到 的 各 種 難 題, 祈 盼 能 以 平 常 菓 菜 食 療 的 方 式, 也 是 大 家 所 熟 悉 的, 可 以 很 容 易 找 得 到 的 東 西, 按 時 辰 去 進 食 服 用, 將 會 有 意 想 不 到 的 效 果, 這 是 老 祖 宗 給 我 們 留 下 的 所 謂 : 藥 食 同 源, 各 位 兄 姐 好 好 的 利 用 吧! 最 後, 健 康 照 護 篇 : 本 期 談 接 地 氣 : 打 著 赤 腳 走 路, 走 在 草 地 上, 走 在 海 灘 上, 可 以 隨 時 隨 地 連 結 大 地 之 療 癒 之 源, 無 形 之 中 可 以 讓 我 們 身 體 裡 的 電 位 平 衡 與 大 地 一 致, 可 以 讓 我 們 處 在 最 良 好 的 自 然 療 癒 機 制 中, 誠 心 的 祝 福 大 家, 康 健! 平 安! 彰 化 縣 地 政 士 公 會 主 任 委 員 蔣 龍 山 謹 識 105.4.26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 1 -

105/03/01 通 知 參 加 高 雄 市 大 高 雄 地 政 士 公 會 105 年 3 月 23 日 第 九 屆 第 二 次 會 員 大 會 ( 依 序 輪 由 卓 理 事 建 中 張 理 事 仲 銘 出 席 ) 105/03/01 通 知 參 加 屏 東 縣 地 政 士 公 會 105 年 3 月 25 日 第 八 屆 第 三 次 會 員 大 會 暨 聯 誼 晚 會 ( 依 序 輪 由 黃 理 事 長 敏 烝 莊 理 事 谷 中 出 席 ) 105/03/01 通 知 全 體 會 員 代 表 本 會 於 105 年 4 月 1 日 假 全 國 麗 園 大 飯 店 召 開 第 九 屆 第 二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105/03/01 通 知 104 年 度 會 員 及 直 系 親 屬 就 學 獎 勵 受 獎 人 申 請 會 員 在 職 就 學 獎 勵 或 會 員 子 女 就 學 獎 勵, 經 審 查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請 出 席 大 會 接 受 表 揚 105/03/01 行 文 彰 化 縣 政 府 ( 地 政 處 ) 暨 本 縣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彰 化 縣 地 方 稅 務 局 彰 化 縣 地 方 稅 務 局 員 林 分 局 彰 化 縣 地 方 稅 務 局 北 斗 分 局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彰 化 分 局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員 林 稽 徵 所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北 斗 稽 徵 所 本 會 為 增 進 會 員 代 表 間 以 及 與 業 務 單 位 間 之 互 動, 進 而 增 進 彼 此 情 感, 邀 請 出 席 於 105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假 全 國 麗 園 大 飯 店 舉 辦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會 後 聯 誼 餐 會 105/03/01 本 會 假 彰 化 縣 政 府 第 二 行 政 辦 公 大 樓 9 樓 會 議 室 與 彰 化 縣 政 府 舉 辦 土 地 登 記 同 一 性 研 討 教 育 訓 練 105/03/02 通 知 施 長 卿 等 8 人 代 表 本 會 參 加 2015 年 第 33 屆 地 政 盃 活 動 競 賽, 本 會 訂 於 第 九 屆 第 二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予 以 表 揚 以 茲 獎 勵 105/03/03 通 知 二 林 區 理 監 事 於 105 年 3 月 13 日 參 加 會 員 洪 諸 明 洪 允 勳 之 父 洪 公 慶 然 往 生 告 別 式 105/03/08 通 知 參 加 社 團 法 人 苗 栗 縣 地 政 士 公 會 105 年 3 月 30 日 第 九 屆 第 三 次 會 員 大 會 暨 聯 誼 餐 會 ( 依 序 輪 由 林 理 事 宗 偉 蔣 監 事 龍 山 出 席 ) 105/03/08 社 團 法 人 臺 東 縣 地 政 士 公 會 召 開 第 九 屆 第 二 次 會 員 大 會 暨 聯 誼 餐 會, 本 會 由 ( 黃 理 事 長 敏 烝 黃 理 事 琦 洲 柯 監 事 焜 耀 ) 出 席 105/03/11 臺 南 市 南 瀛 地 政 士 公 會 召 開 第 九 屆 第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本 會 由 ( 黃 理 事 長 敏 烝 謝 常 務 監 事 金 助 出 席 ) 105/03/13 會 員 洪 諸 明 洪 允 勳 之 父 往 生 告 別 式, 本 會 除 依 婚 喪 禮 儀 辦 法 致 奠 儀 金, 並 由 黃 理 事 長 敏 烝 卓 理 事 建 中 親 自 前 往 參 加 告 別 式 105/03/16 社 團 法 人 台 南 市 地 政 士 公 會 召 開 第 三 屆 第 三 次 會 員 大 會, 本 會 由 ( 黃 理 事 長 敏 烝 邱 常 務 理 事 銀 堆 陳 監 事 美 單 ) 出 席 105/03/17 通 知 員 林 區 理 監 事 於 105 年 3 月 27 日 參 加 會 員 吳 寶 貴 之 母 吳 媽 林 彩 雲 往 生 告 別 式 105/03/17 通 知 全 體 理 監 事 於 105 年 3 月 22 日 假 全 國 麗 園 大 飯 店 召 開 本 會 第 9 屆 第 1 次 臨 時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105/03/17 嘉 義 市 地 政 士 公 會 召 開 第 九 屆 第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暨 聯 誼 餐 會, 本 會 由 ( 黃 理 事 長 敏 烝 楊 常 務 理 事 鈿 浚 曹 理 事 芳 榮 ) 出 席 105/03/22 本 會 假 全 國 麗 園 大 飯 店 召 開 第 9 屆 第 1 次 臨 時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105/03/22 行 文 彰 化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地 政 士 賴 芳 瑜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N22268****) 業 自 105 年 3 月 22 日 加 入 本 會 為 會 員 105/03/23 高 雄 市 大 高 雄 地 政 士 公 會 召 開 第 九 屆 第 二 次 會 員 大 會, 本 會 由 ( 黃 理 事 長 敏 烝 ) 出 席 105/03/24 高 雄 市 地 政 士 公 會 召 開 第 五 屆 第 二 次 會 員 大 會, 本 會 由 ( 黃 理 事 長 敏 烝 潘 常 務 理 事 鐵 城 黃 理 事 炳 博 ) 出 席 105/03/25 屏 東 縣 地 政 士 公 會 召 開 第 八 屆 第 三 次 會 員 大 會 暨 聯 誼 晚 會, 本 會 由 ( 黃 理 事 長 敏 烝 ) 出 席 105/03/26 本 會 舉 辦 會 員 暨 眷 屬 新 春 聯 誼 活 動 105/03/27 會 員 吳 寶 貴 之 母 往 生 告 別 式, 本 會 除 依 婚 喪 禮 儀 辦 法 致 奠 儀 金, 並 由 黃 理 事 長 敏 烝 親 自 前 往 參 加 告 別 式 105/03/30 社 團 法 人 苗 栗 縣 地 政 士 公 會 召 開 第 九 屆 第 三 次 會 員 大 會 暨 聯 誼 餐 會, 本 會 由 ( 黃 理 事 長 敏 烝 蔣 監 事 龍 山 陳 監 事 美 單 ) 出 席 - 2 -

我 國 民 法 關 於 人 民 權 利 之 行 使 有 那 些 限 制 本 文 作 者 : 蔣 龍 山 本 會 第 八 屆 理 事 現 任 第 九 屆 監 事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商 學 士 研 究 所 法 律 學 碩 士 2009 年 獲 彰 化 縣 政 府 頒 發 績 優 地 政 士 2014 年 獲 全 國 地 政 士 公 會 聯 合 會 表 揚 推 動 會 務 績 優 楷 模 現 職 東 洋 推 拿 整 復 館 館 長 東 洋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所 長 法 律 賦 予 人 民 之 權 利, 不 論 是 在 憲 法 中, 或 是 於 民 法 中, 都 有 詳 細 的 規 定 但 是 人 民 在 行 使 這 些 權 利 的 時 候, 應 該 有 些 什 麼 限 制 呢? 例 如 說, 在 民 法 中 依 相 鄰 地 之 關 係, 當 A 在 B 地 旁 邊 營 造 建 築 物 時,B 應 該 許 可 A 使 用 其 地 為 堆 置 或 作 營 造 其 他 用 途, 但 如 果 A 藉 此 機 會, 故 意 破 壞 B 地, 雖 然 依 法 有 權 使 用, 但 A 這 種 故 意 的 破 壞, 仍 是 法 律 所 不 被 允 許 的 近 代 有 學 者 主 張 社 會 連 帶 關 係 學 說, 他 們 認 為 在 整 個 社 會 結 構 中, 人 與 人 的 關 係 密 切, 人 類 之 進 步, 貴 在 互 相 合 作, 因 此, 任 何 權 利 之 行 使, 都 非 絕 對 的 其 意 思 即 是 如 果 個 人 的 權 利 行 使, 如 果 將 是 會 危 害 社 會 大 眾 的 利 益, 將 不 會 被 允 許 故 我 國 民 法 特 別 規 定 權 利 行 使 之 限 制 關 於 此 點 之 條 文 在 民 法 有 許 多, 例 如 對 於 惡 意 之 第 三 人 不 予 保 護, 如 用 詐 欺 行 為 取 得 的 權 利 可 以 被 撤 銷 等 等, 這 些 都 是 屬 於 權 利 行 使 之 限 制 以 下 我 們 就 以 下 三 個 條 文 所 規 定 的 來 加 以 討 論 : 一 行 使 權 利, 不 得 違 反 公 序 良 俗 民 法 第 72 條 規 定, 法 律 行 為, 有 背 於 公 序 良 俗 者, 無 效 究 竟 什 麼 行 為 是 有 背 於 公 序 良 俗 呢? 比 如 說 : 甲 與 乙 約 定, 如 果 乙 不 娶 丙 女, 則 甲 將 給 予 乙 房 屋 一 棟 像 這 種 約 定 就 是 違 背 公 序 良 俗 的 一 種 這 種 法 律 行 為, 在 法 律 上 根 本 就 是 無 效 二 權 利 濫 用 之 禁 止 民 法 第 148 條 規 定 : 權 利 之 行 使, 不 得 以 損 害 他 人 為 主 要 目 的 這 個 條 文 就 是 規 定 關 於 權 利 行 使 的 限 制, 最 基 本 的 一 個 條 文 同 時 也 是 權 利 濫 用 的 一 個 抽 象 的 標 準 在 現 代 社 會 上, 競 爭 激 烈, 個 人 行 使 自 己 的 權 利, 而 侵 害 到 他 人 的 權 利, 有 時 候 在 所 難 免, 如 果 不 許 個 人 因 將 侵 害 到 他 人 而 行 使 權 利, 則 許 多 事 將 停 滯 不 前 但 是 個 人 行 使 權 利 而 不 慎 侵 害 到 他 人, 縱 可 原 諒, 若 專 為 侵 害 別 人 而 行 使 權 利, 則 不 可 原 諒 所 以 我 國 民 法 上 規 定, 權 利 行 使, 不 得 以 損 害 他 人 為 主 要 目 的 有 學 者 認 為 : 權 利 與 濫 用 二 詞, 根 本 是 互 相 矛 盾 的, 既 曰 濫 用, 何 來 權 利 如 果 行 使 的 是 權 利, 則 不 應 為 濫 用 所 以 我 們 可 以 看 出, 在 權 利 濫 用 的 時 候, 原 本 被 視 作 是 權 利 者, 已 經 剝 奪 了 權 利 的 意 義 當 在 發 生 權 利 濫 用 的 時 候, 權 利 已 不 被 視 為 作 權 利, 結 果 將 發 生 如 何 的 法 律 效 果 呢? ( 一 ) 濫 用 的 權 利 不 發 生 任 何 法 律 效 果, 等 於 白 做 工 而 已 權 利 的 行 使 本 來 應 該 生 效 的, 只 是 權 利 人 存 心 不 良, 以 侵 害 他 人 為 目 的, 結 果 連 原 本 權 利 的 行 為 也 被 視 為 是 無 效 了 比 如 說, 甲 未 得 乙 之 允 許, 而 在 乙 地 上 蓋 房 子, 乙 有 權 請 求 拆 除, 但 是 依 照 現 實 情 況 來 看, 如 果 甲 請 求 以 將 房 屋 買 下, 乙 本 來 也 可 以 得 相 同 之 利 益, 然 而 乙 為 了 使 甲 為 難, 非 要 求 甲 拆 除 房 屋 不 可, 使 甲 喪 失 房 屋 的 價 值, 這 是 乙 的 行 為 是 一 種 權 利 濫 用, 因 此 乙 原 有 的 這 種 權 利 應 不 被 保 障 乙 縱 使 行 使 之, 也 不 生 原 本 能 夠 發 生 的 效 力 所 以 害 人 之 心 不 可 有, 如 果 你 想 要 藉 著 行 使 權 利 來 侵 害 他 人, 最 後 恐 怕 是 白 做 工, 白 費 心 機 罷 了 ( 二 ) 權 利 濫 用 之 賠 償 責 任 權 利 濫 用 的 結 果, 不 但 其 行 為 無 效, 甚 至 很 可 能 因 為 侵 害 別 人 的 利 益, 反 而 應 向 對 方 為 - 3 -

損 害 賠 償 的 在 我 國 民 法 中, 例 如 相 鄰 地 關 係 中, 如 果 有 煤 煙 音 響 震 動 熱 源 瓦 斯 強 光 等 向 鄰 地 為 侵 害, 鄰 地 所 有 人 可 以 請 求 其 過 度 的 侵 入, 如 果 有 將 來 侵 入 過 度 之 慮 時, 尚 可 請 求 預 防 這 種 過 度 的 侵 害 本 來 二 地 相 鄰, 難 免 有 炊 煙 聲 響 的 相 侵, 輕 則 還 可 忍 受, 如 果 過 於 強 烈 或 者 毫 無 收 歛 之 意, 鄰 地 便 沒 有 容 忍 的 義 務 了, 這 時 他 可 以 請 求 你 除 去 侵 害, 正 如 同 法 院 判 決 築 煙 囪 的 人 除 去 他 的 煙 囪 一 樣 鄰 人 因 此 而 受 到 重 大 損 害, 他 就 可 以 根 據 有 關 侵 權 行 為 的 規 定, 來 要 求 你 賠 償, 因 為 你 的 行 為 已 經 不 被 視 為 權 利, 法 律 不 予 保 障, 自 然 就 是 侵 權 行 為 了, 別 人 因 此 受 侵 害, 自 得 請 求 賠 償 所 以 最 後 吃 虧 倒 楣 的 還 是 濫 用 權 利 的 那 個 人 本 身, 本 想 害 別 人, 最 後 結 果 反 而 害 了 自 己 ( 三 ) 濫 用 的 權 利 將 被 剝 奪 關 於 剝 奪 濫 用 的 權 利, 例 如 父 母 對 子 女 管 教 的 權 利 根 據 民 法 第 1090 條 的 規 定, 父 母 本 有 絕 對 的 管 教 子 女 的 權 利, 但 是 有 些 父 母, 因 為 自 己 的 人 格 不 健 全, 對 子 女 動 輒 有 打 罵 情 事 發 生, 輕 者 還 好, 重 者 將 妨 害 子 女 心 理 健 全 發 展, 亦 將 侵 害 子 女 的 身 體 自 由 權 所 以 法 律 給 予 最 近 親 屬 或 親 屬 會 議 一 個 權 利, 就 是 在 父 母 濫 用 他 們 的 管 教 權 時, 可 以 糾 正, 如 果 糾 正 不 聽, 就 可 以 請 求 法 院, 對 這 種 父 母 做 一 個 宣 告, 停 止 他 們 親 權 的 一 部 或 全 部 三 誠 信 原 則 民 法 第 219 條 明 文 規 定 : 行 使 權 利, 履 行 義 務, 應 依 誠 實 信 用 方 法 這 個 條 文 在 民 法 中 就 稱 為 誠 信 原 則 人 與 人 之 間 交 往 貴 在 誠 懇, 商 場 中 多 翻 雲 覆 雨, 但 是 真 正 能 做 成 功 的 事 業, 還 是 要 靠 著 信 譽 卓 著 甚 且 外 國 在 他 們 的 公 司 資 產 目 錄 中, 除 了 資 金 房 屋 債 權 之 外, 赫 然 有 一 項 是 所 謂 的 商 譽 (Goodwill), 在 轉 讓 公 司 的 時 候, 這 個 商 譽 也 還 值 得 若 干 錢 的 在 我 國, 自 古 就 講 究 百 年 老 店 童 叟 無 欺, 一 間 店 是 否 經 營 得 好, 就 完 全 在 於 它 的 招 牌 是 否 夠 好, 賣 出 的 貨 物 好, 價 錢 亦 公 道, 這 家 店 必 定 是 門 庭 若 市 當 今 工 商 社 會 中, 每 個 人 都 要 與 人 交 易, 如 果 必 須 在 交 易 中 提 心 吊 膽, 那 就 失 去 了 交 易 的 目 的 所 以 現 在 社 會 上 一 般 交 易 都 是 非 常 誠 實 的, 但 也 不 免 有 少 數 敗 類 份 子, 例 如 建 屋 偷 工 減 料, 賣 貨 規 格 不 齊, 如 果 有 這 類 情 形 時, 法 律 均 有 加 以 保 護 受 害 者 的 必 要, 為 了 揭 櫫 此 誠 實 信 用 的 原 則, 所 以 特 別 有 一 個 法 條 用 來 保 護 和 說 明 事 實 上 不 只 限 於 交 易 時 的 信 用, 如 果 有 巧 取 利 益 之 心 而 危 害 他 人 之 情 況, 法 院 亦 可 以 據 此 條 文, 作 一 個 衡 平 的 判 決 比 如 說, 甲 向 乙 定 作 一 件 物 品, 稍 有 瑕 疵, 甲 有 權 利 解 除 這 個 契 約, 然 而 乙 表 示 很 快 就 可 以 補 修 完 備, 而 且 將 不 會 影 響 這 件 物 品 的 價 值, 但 甲 卻 執 意 不 肯, 而 使 乙 因 解 除 契 約 而 蒙 受 了 很 大 的 損 失, 這 時 甲 的 行 為 就 算 是 有 背 於 誠 信 原 則 了 違 反 誠 信 原 則, 等 於 也 是 權 利 濫 用 的 一 種, 它 的 效 力 與 權 利 濫 用 是 一 樣 的 首 先, 它 不 生 原 本 權 利 行 使 所 應 生 的 效 力, 其 次 如 果 因 此 而 侵 害 到 別 人 的 權 利, 尚 須 予 以 賠 償 本 文 參 考 文 獻 1. 鄭 玉 波, 民 法 概 要, 台 北 : 復 興 書 局, 民 國 69 年 3 月 11 版 2. 呂 榮 海 喬 美 倫 牛 湄 湄 馬 路 銘 湯 德 宗 等, 現 代 生 活 法 律 顧 問 百 科 全 書, 台 北 : 龍 江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民 國 68 年 7 月 13 日 四 版 3. 鄭 淑 屏 尤 英 夫 張 志 興, 法 律 顧 問 百 科 全 書, 台 北 : 陽 明 書 局, 民 國 81 年 出 版 - 4 -

如 何 判 斷 農 地 可 否 興 建 農 舍 ( 下 ) 文 / 鄭 竹 祐 十 有 套 繪 管 制 者 須 解 除 套 繪 才 可 興 建 ( 一 ) 所 謂 套 繪 管 制, 係 指 建 管 單 位 將 已 興 建 農 舍 之 農 地 予 以 著 色 套 繪 管 制, 以 防 止 重 複 申 請 興 建 農 舍 之 措 施 而 言 ( 二 ) 套 繪 管 制 之 措 施, 尚 包 含 建 管 單 位 在 核 發 建 照 後, 應 製 作 清 冊 囑 託 地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註 記 管 制 事 宜, 格 式 如 下 : 姓 名 農 舍 起 造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市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農 舍 管 制 註 記 清 冊 農 舍 門 牌 農 舍 坐 落 地 號 鄉 鎮 市 區 / 段 / 小 段 / 地 號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提 供 興 建 之 地 號 鄉 鎮 市 區 面 / 段 / 積 小 段 ( 平 方 / 地 公 尺 ) 號 建 執 造 照 使 執 用 照 字 號 字 號 核 發 日 期 核 發 日 期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修 正 前 興 建 種 類 ( 後 ) 取 得 土 ( 請 勾 選 ) 地 ( 請 勾 選 ) 前 後 個 別 興 建 集 村 興 建 年 日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 辦 人 科 ( 課 ) 長 局 ( 處 ) 長 年 月 日 ( 三 ) 地 政 機 關 配 合 農 業 用 地 興 建 農 舍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註 記 整 理 表 ( 內 政 部 102/10/30 內 授 中 辦 地 字 第 1026652059 號 令 103/04/10 內 授 中 辦 地 字 第 1036650717 號 令 ) 取 得 時 點 標 示 部 代 碼 資 料 內 容 登 錄 內 容 未 經 解 除 套 繪 管 制 不 9P 基 地 坐 落 之 地 得 辦 理 分 割 i 號 已 興 建 農 舍, 使 用 執 照 AT 00 年 00 月 00 日 核 發 日 期 : 農 發 修 正 前 提 供 興 建 之 地 ii 號 9P AR AX 未 經 解 除 套 繪 管 制 不 得 辦 理 分 割 已 提 供 興 建 農 舍, 基 地 坐 落 : 已 提 供 興 建 集 村 農 舍, 基 地 坐 落 : - 5 - 鄉 ( 鎮 市 區 ) 段 ( 小 段 ) 地 號 鄉 ( 鎮 市 區 ) 段 ( 小 段 ) 地 號

農 發 修 正 後 基 地 坐 落 之 地 號 提 供 興 建 之 地 號 農 舍 之 建 號 9P AW 9L 9P AX 9L 未 經 解 除 套 繪 管 制 不 得 辦 理 分 割 已 興 建 農 舍, 建 照 執 照 核 發 日 期 :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民 國 89 年 修 正 後 取 得 農 地 興 建 農 舍, 使 用 執 照 核 發 日 期 : 未 經 解 除 套 繪 管 制 不 得 辦 理 分 割 已 提 供 興 建 集 村 農 舍, 基 地 坐 落 :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民 國 89 年 修 正 後 取 得 農 地 興 建 農 舍, 使 用 執 照 核 發 日 期 : 00 年 00 月 00 日 00 年 00 月 00 日 鄉 ( 鎮 市 區 ) 段 ( 小 段 ) 地 號 00 年 00 月 00 日 範 例 1 土 地 登 記 第 二 類 謄 本 ( 地 號 全 部 )---- 範 例 ( 農 發 修 正 前 之 坐 落 地 ) 溪 湖 鎮 大 竹 段 0100-0000 地 號 列 印 時 間 :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08 時 00 分 頁 次 :000001 溪 湖 地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000 本 案 係 依 照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承 辦 人 員 核 發 溪 謄 字 第 005709 號 列 印 人 員 :000 資 料 管 轄 機 關 : 彰 化 縣 溪 湖 地 政 事 務 所 謄 本 核 發 機 關 : 彰 化 縣 溪 湖 地 政 事 務 所 **************** 土 地 標 示 部 **************** 登 記 日 期 : 民 國 066 年 06 月 25 日 登 記 原 因 : 分 割 地 目 : 田 等 則 :05 面 積 :****2600.00 平 方 公 尺 使 用 分 區 : 特 定 農 業 區 使 用 地 類 別 : 農 牧 用 地 地 上 建 物 :768 建 號 民 國 100 年 01 月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1,200 元 / 平 方 公 尺 其 他 登 記 事 項 : 重 測 前 : 汴 頭 段 阿 狂 厝 小 段 84 號 因 分 割 增 加 :100-1 地 號 權 狀 註 記 事 項 : 大 竹 段 768 建 號 之 建 築 基 地, 地 號 為 大 竹 段 100 10 0-1 地 號 未 經 解 除 套 繪 不 得 分 割 已 興 建 農 舍 : 建 造 執 照 核 發 日 期 :69 年 8 月 3 日 範 例 2 土 地 登 記 第 二 類 謄 本 ( 地 號 全 部 )---- 範 例 ( 農 發 修 正 前 提 供 地 ) 溪 湖 鎮 大 竹 段 0100-0001 地 號 列 印 時 間 :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08 時 00 分 頁 次 :000001 溪 湖 地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000 本 案 係 依 照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承 辦 人 員 核 發 溪 謄 字 第 005709 號 列 印 人 員 :000 資 料 管 轄 機 關 : 彰 化 縣 溪 湖 地 政 事 務 所 謄 本 核 發 機 關 : 彰 化 縣 溪 湖 地 政 事 務 所 **************** 土 地 標 示 部 **************** 登 記 日 期 : 民 國 099 年 06 月 25 日 登 記 原 因 : 分 割 地 目 : 田 等 則 :05 面 積 :****2600.00 平 方 公 尺 - 6 -

使 用 分 區 : 特 定 農 業 區 使 用 地 類 別 : 農 牧 用 地 民 國 100 年 01 月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1,200 元 / 平 方 公 尺 其 他 登 記 事 項 : 分 割 自 :100 地 號 未 經 解 除 套 繪 不 得 辦 理 分 割 權 狀 註 記 事 項 : 大 竹 段 768 建 號 之 建 築 基 地, 地 號 為 大 竹 段 100 10 0-1 地 號 已 提 供 興 建 農 舍, 基 地 坐 落 : 大 竹 段 100 地 號 範 例 3 土 地 登 記 第 二 類 謄 本 ( 地 號 全 部 )---- 範 例 ( 農 發 修 正 後 取 得 興 建 之 坐 落 地 ) 溪 湖 鎮 大 竹 段 0100-0000 地 號 列 印 時 間 :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08 時 00 分 頁 次 :000001 溪 湖 地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000 本 案 係 依 照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承 辦 人 員 核 發 溪 謄 字 第 005709 號 列 印 人 員 :000 資 料 管 轄 機 關 : 彰 化 縣 溪 湖 地 政 事 務 所 謄 本 核 發 機 關 : 彰 化 縣 溪 湖 地 政 事 務 所 **************** 土 地 標 示 部 **************** 登 記 日 期 : 民 國 099 年 06 月 25 日 登 記 原 因 : 分 割 地 目 : 田 等 則 :05 面 積 :****2600.00 平 方 公 尺 使 用 分 區 : 特 定 農 業 區 使 用 地 類 別 : 農 牧 用 地 地 上 建 物 :768 建 號 民 國 100 年 01 月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1,200 元 / 平 方 公 尺 其 他 登 記 事 項 : 重 測 前 : 汴 頭 段 阿 狂 厝 小 段 84 號 因 分 割 增 加 :100-1 地 號 未 經 解 除 套 繪 不 得 分 割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民 國 89 年 修 正 後 取 得 農 地 興 建 農 舍, 使 照 核 發 日 期 :103 年 1 月 8 日 已 興 建 農 舍 : 建 造 執 照 核 發 日 期 :101 年 8 月 3 日 權 狀 註 記 事 項 : 大 竹 段 768 建 號 之 建 築 基 地, 地 號 為 大 竹 段 100 地 號 ( 三 ) 重 點 在 於, 有 管 制 註 記 者 代 表 有 提 供 興 建 農 舍, 原 則 上 不 得 重 複 興 建, 但 早 期 有 以 配 地 提 供 面 積 興 建 農 舍 者, 倘 符 合 規 定, 則 多 餘 之 配 地 可 申 請 解 除 套 繪, 即 可 再 興 建 農 舍, 因 此, 頗 有 研 究 之 價 值 十 一 農 舍 用 地 面 積 及 農 業 經 營 面 積 符 合 1:9 比 例 ( 一 ) 農 舍 用 地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農 業 用 地 面 積 百 分 之 十, 扣 除 後 之 百 分 之 九 十 為 農 業 經 營 用 地 面 積, 因 此 有 1:9 比 例 之 說 ( 二 ) 重 點 在 於, 該 百 分 之 九 十 之 農 業 經 營 用 地 面 積 必 須 為 完 整 之 坵 塊, 且 必 須 作 農 業 生 產, 因 此, 必 須 注 意 以 下 幾 點 : 1. 如 欲 興 建 圍 牆, 必 須 在 百 分 之 十 農 舍 用 地 面 積 內, 且 須 申 請 雜 項 工 作 物 2. 有 農 用 證 明 並 不 一 定 可 申 請 興 建 農 舍, 因 興 建 農 舍 時 之 農 業 經 營 用 地 面 積 部 分 必 須 作 農 業 生 產 使 用, 如 果 休 耕, 雖 有 農 用 證 明, 亦 僅 得 於 移 轉 時 不 課 徵 增 值 稅, 卻 不 可 興 建 農 舍 3. 假 山 假 水 並 非 農 用 4. 鋪 設 草 皮 並 非 農 用 5. 農 舍 進 出 通 路 必 須 在 農 舍 用 地 面 積 內 ( 三 ) 以 上 之 事 項, 於 農 業 生 產 經 營 計 畫 書 中 之 配 置 圖, 即 應 有 所 交 待 十 二 應 不 違 反 最 大 基 層 建 築 面 積 及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之 限 制 ( 一 ) 非 都 市 土 地 都 市 土 地 國 家 公 園 土 地 申 請 興 建 農 舍, 其 基 層 建 築 面 積 及 總 樓 地 板, 甚 至 樓 高 各 不 相 同, 興 建 時 應 予 注 意 ( 二 ) 茲 整 理 臚 列 如 下 : - 7 -

非 都 市 土 地 興 建 個 別 農 舍 規 定 最 大 基 層 建 築 面 積 ( 農 舍 用 地 面 積 ) 不 得 超 過 330 平 方 公 尺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樓 層 數 及 建 築 物 高 度 法 令 依 據 不 得 超 過 495 平 方 不 得 超 過 3 層 樓 並 不 得 超 實 施 區 域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管 理 辦 法 公 尺 過 10.5 公 尺 第 5 條 非 都 市 土 地 農 業 用 地 興 建 農 舍, 其 農 舍 用 地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該 農 業 用 地 面 積 10%, 且 不 得 超 過 最 大 基 層 建 築 面 積 330 平 方 公 尺 都 市 土 地 興 建 個 別 農 舍 規 定 區 位 最 大 基 層 建 築 面 積 樓 層 數 及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 農 舍 用 地 面 積 ) 建 築 物 高 度 法 令 依 據 省 轄 市 不 得 超 過 申 請 興 建 農 舍 之 該 不 得 超 過 660 不 得 超 過 4 層 或 14都 市 計 畫 法 臺 灣 省 施 行 細 則 第 29 縣 市 宗 農 業 用 地 面 積 10% 平 方 公 尺 公 尺 條 臺 北 市 建 蔽 率 不 得 超 過 10%, 且 不 10.5 公 尺 以 下 之 3 臺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自 治 條 得 超 過 165 平 方 公 尺 層 樓 例 第 72 條 新 北 市 不 得 超 過 申 請 興 建 農 舍 之 該 宗 農 業 用 地 面 積 10% 不 得 超 過 660 平 方 公 尺 不 得 超 過 4 層 樓 並 都 市 計 畫 法 新 北 市 施 行 細 則 第 30 不 得 超 過 14 公 尺 條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不 得 超 過 申 請 興 建 農 舍 之 該 宗 農 業 用 地 面 積 10% 不 得 超 過 660 平 方 公 尺 建 築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申 請 興 建 不 得 超 過 660 農 舍 之 該 宗 農 業 用 地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10% 最 大 基 層 建 築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165 平 方 公 尺 建 築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興 建 農 舍 不 得 超 過 660 之 該 宗 農 業 用 地 面 積 10% 平 方 公 尺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4 層 都 市 計 畫 法 臺 中 市 施 行 自 治 條 例 或 14 公 尺 第 37 條 農 舍 之 高 度 不 得 超 都 市 計 畫 法 臺 南 市 施 行 細 則 第 27 過 4 層 或 14 公 尺 條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3 層 都 市 計 畫 法 高 雄 市 施 行 細 則 第 18 10.5 公 尺 條 附 表 1 國 家 公 園 土 地 興 建 個 別 農 舍 規 定 區 位 最 大 基 層 建 築 面 積 ( 農 舍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用 地 面 積 ) 樓 層 數 及 建 築 物 高 度 法 令 依 據 墾 丁 最 大 基 層 建 築 面 積 不 得 超 不 得 超 過 495 平 方 不 得 超 過 3 層 樓 或 10.5 公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保 護 利 過 330 平 方 公 尺 公 尺 尺, 農 舍 申 請 建 築 地 下 一 層 用 管 制 原 則 第 29 點 樓, 地 上 層 建 築 不 得 超 過 2 層 樓 或 7 公 尺 玉 山 最 大 基 層 建 築 面 積 不 得 超 不 得 超 過 495 平 方 不 得 超 過 3 層 樓 或 簷 高 10 公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保 護 利 過 330 平 方 公 尺 公 尺 尺, 地 下 層 以 開 挖 1 層 或 4 公 尺 為 限 用 管 制 原 則 第 7 點 陽 明 山 最 大 基 層 建 築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165 平 方 公 尺 太 魯 閣 最 大 基 層 建 築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330 平 方 公 尺 不 得 超 過 495 平 方 不 得 超 過 3 層 樓 並 不 得 超 過 公 尺 10.5 公 尺 26 點 不 得 超 過 495 平 方 不 得 超 過 7 公 尺, 地 下 層 不 公 尺 得 超 過 4 公 尺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第 25 點 第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第 7 點 雪 霸 金 門 最 大 基 層 建 築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330 平 方 公 尺 最 大 基 層 建 築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165 平 方 公 尺 不 得 超 過 495 平 方 不 得 超 過 3 層 樓 或 簷 高 10 公 尺 公 尺 不 得 超 過 350 平 方 不 得 超 過 3 層 樓 或 簷 高 10.5 公 尺 公 尺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第 6 點 第 10 點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第 6 條 東 沙 台 江 壽 山 南 方 四 島 無 規 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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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類 疾 病 之 菓 菜 食 療 方 法 ( 續 2) 本 文 作 者 : 蔣 龍 山 本 會 第 八 屆 理 事 現 任 第 九 屆 監 事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商 學 士 研 究 所 法 律 學 碩 士 國 立 中 國 醫 藥 研 究 所 推 拿 氣 功 班 第 一 期 中 藥 班 第 六 期 結 業 2009 年 獲 彰 化 縣 績 優 地 政 士 2014 年 榮 獲 地 政 士 全 國 聯 合 會 薦 選 推 展 會 務 績 優 楷 模 2012 年 獲 頒 國 家 傑 出 整 復 師 曾 發 表 人 體 14 經 脈 與 推 拿 整 復 之 創 新 手 法 應 用 論 文 各 一 篇 專 攻 調 理 運 動 傷 害 及 各 種 痠 抽 脹 麻 等 痛 症 之 疑 難 雜 症 之 推 拿 整 復 與 保 健 累 積 計 有 三 十 年 以 上 經 驗 現 職 東 洋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東 洋 推 拿 整 復 館 館 長 一 消 化 不 良 菓 菜 奇 方 : 病 因 : 患 有 此 症 之 人 大 多 是 小 孩, 小 孩 不 能 控 制 飲 食, 常 常 吃 過 多 的 糖 果 餅 乾 青 果, 以 致 消 化 器 官 過 度 繁 忙, 而 致 消 化 不 良 此 症 良 方 吃 下 無 副 作 用 藥 方 :(1) 梅 子 茶 半 碗 ( 用 梅 子 裡 面 的 種 子 ) 在 下 午 二 點 喝 下 作 法 : 梅 干 三 十 粒 剝 去 外 皮, 再 將 梅 子 下 鍋 放 下 一 碗 半 水, 滾 十 分 鐘 就 好, 掺 下 些 白 糖 (2) 梅 干 一 粒, 梅 干 有 很 多 種, 有 甜 的, 有 摻 甘 草 的, 有 鹹 的, 吃 下 有 掺 甘 草 的 比 較 有 效, 其 次 是 鹹 的 在 晚 上 九 點 吃 下 說 明 : 以 上 二 方, 按 時 配 合 使 用 二 胃 潰 瘍 秘 方 : 病 因 : 患 有 此 症 的 人, 大 多 是 夏 天 時 喝 過 多 的 冰 水 涼 水 及 冰 涼 水 果 所 引 起 如 果 連 續 在 夏 天 吃 過 量 的 冷 凍 物 有 五 年 時, 胃 的 機 能 就 有 退 化 的 現 象, 以 致 血 氣 不 通, 淤 積 於 胃 部, 而 成 胃 潰 瘍 一 般 人 上 午 十 一 點 至 下 午 四 點 之 內, 吃 下 冰 涼 水 冷 凍 水 果, 在 適 當 的 分 量 下, 不 會 傷 到 身 體 各 部 門 若 是 在 血 氣 不 旺 的 時 辰 吃 下 冰 果, 則 百 害 無 益, 有 些 患 上 癌 症 之 人, 可 能 吃 到 冰 涼 之 物 所 造 成 治 療 胃 潰 瘍 第 一 步 必 須 先 找 醫 師 診 斷, 醫 師 確 定 是 胃 潰 瘍 時, 蔬 菓 祕 方 可 與 西 醫 配 合 治 療 藥 方 :(1) 木 瓜 八 分 之 一 粒 ( 即 一 粒 木 瓜 分 成 八 片, 吃 下 一 片 就 可 以 ) 在 上 午 十 點 吃 下 (2) 荔 枝 汁 三 湯 匙 左 右 ( 普 通 市 面 上 所 出 售 的 罐 頭 就 可 以 ), 在 下 午 二 點 吃 下 (3) 櫻 桃 一 粒 櫻 桃 汁 一 湯 匙 ( 罐 頭 裝 就 可 以 ), 在 晚 上 九 點 吃 下 說 明 : 以 上 三 方, 按 時 配 合 使 用, 連 續 服 用 十 天, 功 效 神 奇 三 十 二 指 腸 潰 瘍 秘 方 : 病 因 : 患 有 此 症 之 人 大 多 暴 飲 暴 食, 有 時 又 飢 餓 過 度, 以 致 傷 到 十 二 指 腸 壁, 此 症 醫 法 須 與 西 醫 合 作, 致 力 才 更 迅 速 以 下 三 種 秘 方 要 同 時 使 用 藥 方 :(1) 櫻 桃 一 粒 櫻 桃 汁 一 匙, 在 上 午 十 點 吃 下 (2) 木 瓜 八 分 之 一 粒 ( 一 粒 木 瓜 分 成 八 片, 吃 下 一 片 就 可 以 ) 在 下 午 二 點 吃 下 (3) 荔 枝 一 粒 荔 枝 汁 一 湯 匙 ( 可 用 罐 頭 裝 的 ) 在 晚 上 九 點 吃 下 說 明 : 以 上 三 方 按 時 配 合 使 用, 連 續 十 天, 功 效 靈 驗 四 常 坐 辦 公 室 人 員 的 胃 腸 病 方 : 病 因 : 人 們 每 天 坐 辦 公 室, 久 坐 之 人, 其 血 氣 常 會 累 積 於 腹 部, 故 長 患 有 胃 悶 胃 痛 消 化 不 良 便 秘 等 症 狀, 以 下 三 種 秘 方, 同 時 使 用 藥 方 :(1) 楊 桃 半 粒, 渣 不 可 吞 下, 在 上 午 十 點 吃 下 (2) 梅 干 二 粒, 在 下 午 二 點 吃 下 - 12 -

(3) 香 菇 三 朵, 以 花 生 油 炒 紅 蘿 蔔 半 條, 加 些 香 菜, 在 晚 上 九 點 吃 下 說 明 : 以 上 三 方 按 時 配 合 使 用, 連 續 服 用 五 天 此 方 常 坐 辦 公 桌 的 人 可 以 半 個 月 吃 一 次, 每 一 次 都 需 要 連 服 五 天, 這 是 保 胃 健 腸 之 良 方 五 一 般 有 損 害 胃 腸 之 青 菓 : 天 地 造 物, 養 群 生, 生 存 天 地 間 之 植 物, 物 質 繁 多, 品 質 各 異, 各 有 作 用, 有 些 酸 素 維 生 素 抗 生 素 過 多 之 青 果, 有 時 可 取 用 做 特 效 藥 方, 有 時 也 會 傷 到 體 內 細 胞 的 組 織, 所 以 吃 青 果 也 要 慎 重 選 擇 (1) 李 子 : 每 到 剛 上 市 之 李 子, 不 可 多 吃 要 吃 李 子, 需 注 意 不 可 在 下 午 三 點 以 後 吃, 否 則 會 傷 胃 腸, 胃 腸 壁 會 被 其 成 分 割 薄 若 是 用 在 中 午 則 可 當 消 炎 處 方 用 之 得 法, 則 百 益 無 害, 最 好 吃 李 子 加 上 蜂 蜜 才 無 副 作 用 (2) 檸 檬 : 檸 檬 不 宜 多 吃, 吃 下 過 多 的 檸 檬, 胃 腸 之 壁 會 日 漸 薄 弱, 以 致 引 起 胃 出 血, 十 二 指 腸 出 血 之 憂 檸 檬 治 療 肥 胖 之 症, 的 確 有 效, 可 是 每 個 星 期 只 可 用 一 次, 持 之 有 恆, 許 多 過 旁 的 人 都 苗 條 了 許 多, 皆 說 檸 檬 真 妙 六 慢 性 盲 腸 炎 秘 方 : 病 因 : 普 通 患 上 盲 腸 炎 之 症, 大 多 來 自 因 果, 重 的 必 須 開 刀, 輕 的 例 如 慢 性 盲 腸 炎, 可 以 不 開 刀, 用 藥 物 治 療, 其 發 病 期 間 必 須 發 願 行 善, 當 病 癒 以 後, 行 善 來 補 前 世 之 過, 這 樣 吃 下 秘 方 非 常 有 靈 驗 以 下 三 種 秘 方 同 時 使 用 藥 方 :(1) 梅 干 一 粒, 在 上 午 十 點 吃 下 (2) 楊 桃 半 粒, 沾 些 甘 草 粉, 渣 不 可 吞 下, 在 下 午 二 點 吃 下 (3) 甘 草 茶 半 碗, 在 晚 上 九 點 喝 下 作 法 : 甘 草 三 十 片, 下 鍋 放 下 一 碗 半 水, 煎 到 一 碗 左 右, 掺 些 鹽 白 糖 連 續 服 用 五 天 可 治 癒 七 成 人 上 吐 下 瀉 秘 方 : 藥 方 : 高 麗 菜 梅 子 ( 梅 子 內 種 子 ) 五 粒, 柑 皮 半 個 作 法 : 高 麗 菜 搗 碎 取 汁 約 半 碗 左 右, 然 後 放 下 梅 子 五 粒, 柑 皮 用 滾 熱 水 溫 熱, 一 服 見 效 此 方 吃 下 有 副 作 用, 可 能 傷 到 心 臟, 上 吐 下 瀉 之 病 好 之 後 會 感 覺 心 臟 無 力, 身 體 疲 倦 吃 下 此 方 五 個 鐘 頭 以 後, 須 再 服 用 人 參 十 片 龍 眼 干 二 十 粒, 放 在 杯 子 用 熱 水 沖 下, 五 分 鐘 以 後 可 以 服 用 八 治 下 痢 良 方 : 藥 方 :(1) 蕃 石 榴 二 個, 越 成 熟 越 好, 去 子, 然 後 加 一 些 冷 開 水, 用 果 汁 機 壓 汁 飲 用, 功 效 神 速 (2) 木 瓜 一 個, 切 成 四 片, 吃 一 片 就 可, 過 多 無 效, 治 下 痢 有 奇 效 但 老 年 人 不 可 以 用 九 膀 胱 發 炎 驗 方 : 藥 方 : 梅 干 五 粒, 檸 檬 半 個 切 片, 楊 桃 二 粒 切 片, 下 鍋 放 下 二 碗 半 水 煎 至 一 碗 左 右, 掺 些 白 糖 時 間 : 下 午 五 點 服 下, 連 續 服 用 五 天, 此 方 無 副 作 用, 其 功 效 神 奇 十 尿 道 發 炎 驗 方 : 藥 方 : 梅 干 二 粒, 在 下 午 五 點 先 含 一 粒, 其 次 再 含 一 粒, 連 續 服 用 三 天, 其 功 效 神 奇 靈 驗 十 一 胖 人 減 肥 良 方 : 病 因 : 大 部 分 肥 胖 的 人, 體 內 脂 肪 也 多, 過 多 的 脂 肪 會 阻 礙 血 液 之 通 行, 而 增 加 了 心 臟 的 壓 力, 故 而 過 份 肥 胖 的 人 常 患 有 心 臟 病 秘 方 : 用 檸 檬, 但 是 檸 檬 之 用 法 也 須 用 得 當 才 能 生 效 若 是 用 法 不 當, 也 會 傷 害 內 臟 檸 檬 如 掃 把, 可 掃 除 體 內 障 礙 物, 但 是 用 法 不 當 時, 會 傷 及 胃 腸, 十 二 指 腸, 最 近 經 常 看 到 胃 出 血, 十 二 指 腸 出 血, 可 能 常 吃 到 有 害 健 康 之 化 學 食 物, - 13 -

或 檸 檬 冰 所 造 成 藥 方 : 檸 檬 一 個, 切 片, 下 鍋 放 下 三 碗 水, 待 滾 後 十 分 鐘, 掺 下 白 糖 ( 檸 檬 子 不 可 拿 掉 ) 時 間 : 中 午 飯 後 喝 一 碗, 其 餘 時 間 不 可 以 應 用, 一 禮 拜 只 能 服 用 一 次, 如 果 體 胖 之 人, 每 禮 拜 服 用 一 次, 對 肥 胖 身 體 有 很 大 幫 助 十 二 貧 血 患 者 秘 方 : 病 因 : 普 通 人 每 日 操 勞, 若 是 不 注 意 飲 食, 營 養 失 調, 容 易 患 上 貧 血, 貧 血 之 人 容 易 招 百 病, 故 而 每 日 適 當 的 休 息, 營 養 的 調 劑 是 非 常 重 要 藥 方 :(1) 楊 桃 一 粒 沾 蜂 蜜, 在 下 午 四 點 左 右 吃 下 楊 桃 含 有 多 量 的 鐵 質, 故 而 此 時 吃 下 能 補 血 (2) 荔 枝 二 十 粒, 在 下 午 四 點 左 右 吃 下 渣 不 可 吞 下, 渣 不 吞 下 才 能 夠 補 血, 古 人 造 字 藏 真 機, 荔 字 細 看 兩 個 十 字, 三 個 力, 正 是 蒼 天 慈 悲, 製 造 出 此 種 精 華 品 真 有 力, 外 皮 是 紅 色, 青 紅 色 的 也 有, 也 是 代 表 力 壯 補 血 之 用 (3) 龍 眼 三 十 粒, 在 下 午 四 點 左 右 吃 下, 渣 不 可 吞 下 才 有 效 龍 眼 樹 站 在 山 上 觀 千 里, 故 而 龍 眼 進 入 體 中, 也 能 管 到 體 內 各 大 小 部 門 骨 旁 筋 傷 處 但 是 上 午 十 點 左 右 必 先 飲 下 龍 眼 種 子 茶 (4) 龍 眼 種 子 茶, 在 上 午 十 點 左 右 飲 下 作 法 : 龍 眼 種 子 三 十 粒, 加 兩 碗 水 置 於 鍋 內, 滾 後 五 分 鐘 就 好, 掺 些 白 糖, 服 下 可 清 肝 火 龍 眼 在 下 午 四 點 左 右 才 能 生 效, 又 無 副 作 用 許 多 人 不 知 吃 法, 往 往 吃 下 龍 眼 後 肝 火 上 升, 以 致 引 起 不 良 後 果 吃 素 色 的 人, 龍 眼 是 最 好 的 補 品 (5) 甘 蔗 一 尺 左 右, 在 下 午 四 點 左 右 吃 下, 可 以 補 血 但 是 補 血 的 部 份, 是 在 甘 蔗 頭 兩 尺 左 右 部 分 那 段 才 能 夠 補 血 之 用, 中 部 以 下 部 份, 不 能 生 效 以 上 五 種 菓 類 是 天 地 精 造 的 四 季 補 品, 平 時 常 用 也 能 解 除 疲 勞, 貧 血 的 人 可 連 續 服 用 十 天, 功 效 神 奇 十 三 手 腳 酸 痛 妙 方 : 病 因 : 人 們 每 日 靠 著 雙 手 操 勞, 過 份 疲 勞 積 病 因, 治 療 雙 手 之 藥 方 是 櫻 桃 藥 方 : 櫻 桃 五 粒 ( 櫻 桃 可 用 罐 頭 裝 的 ), 在 下 午 二 點 吃 下, 連 續 服 用 五 天 十 四 國 中 高 中 學 生 升 學, 課 業 繁 重, 常 感 筋 骨 酸 痛 之 菓 蔬 秘 方 : ( 一 ) 先 須 先 清 除 肝 火 : 常 用 功 至 深 夜, 日 積 月 累, 肝 火 上 升 上 午 十 點 吃 下 葡 萄 干 二 十 粒, 睡 前 吃 下 楊 桃 一 粒 沾 蜂 蜜, 葡 萄 干 與 楊 桃, 連 續 服 用 五 天, 肝 火 大 致 都 可 以 清 除 ( 二 ) 須 進 補 腦 之 食 品, 以 素 類 較 能 吸 收 補 腦 之 藥 方 : (1) 白 木 耳 煮 湯, 掺 些 白 糖 睡 前 吃 一 碗, 連 續 服 用 五 天, 可 以 彌 補 用 腦 過 度 (2) 皇 帝 豆 ( 又 名 菜 豆 ) 十 五 粒, 糙 米 半 碗, 兩 者 一 同 下 鍋 煮 成 粥, 掺 些 白 糖, 睡 前 吃 一 碗, 連 續 服 用 五 天, 對 於 補 腦 有 奇 特 之 效 ( 三 ) 直 接 治 療 筋 骨 酸 痛 藥 方 : 楊 桃 一 碗, 下 午 五 點 吃 下 一 碗, 晚 上 十 時 再 服 下 一 碗 作 法 : 楊 桃 三 粒, 切 橫 片, 下 鍋 放 下 三 碗 水, 煎 到 剩 下 二 碗 左 右, 此 時 先 服 用 一 碗, 晚 上 十 點 再 服 下 另 一 碗 ( 再 熱 後 再 喝 ), 連 續 服 用 十 天, 功 效 如 神 十 五 便 秘 良 方 : 藥 方 :(1) 蕃 薯 半 條 切 塊, 香 菇 三 朵 切 絲, 香 菜 二 十 棵, 用 花 生 油 炒 之, 可 加 鹽 味 素 此 方 可 口 又 靈 驗 時 間 : 定 在 早 晨 未 吃 飯 之 前 吃 下, 連 續 服 用 五 天 (2) 香 蕉 二 枚, 沾 些 甘 草 粉 時 間 : 定 在 下 午 兩 點 左 右 服 用, 連 續 服 用 五 天, 功 效 如 神 - 14 -

(3) 楊 桃 三 粒 切 片, 葡 萄 干 三 十 粒, 甘 草 三 十 片, 下 鍋 放 下 三 碗 水 左 右, 煎 至 一 碗 左 右, 加 些 白 糖 時 間 : 定 在 晚 上 十 點 服 用, 連 續 服 用 五 天, 其 功 效 如 神 注 意 : 三 種 藥 方 任 人 選 用, 但 不 可 在 一 天 之 內, 三 種 藥 方 同 時 使 用 十 六 外 痔 內 痔 奇 方 ( 兩 種 秘 方, 任 由 選 用 ): 藥 方 :(1) 割 鼻 草 洗 淨 切 碎, 用 花 生 油 炒 之, 用 文 火 炒 二 十 分 鐘 才 可 吃, 此 方 吃 下, 不 可 吃 任 何 東 西 用 法 : 飯 後 兩 點 才 可 服 用, 服 用 此 方 經 過 兩 點 鐘 才 可 以 吃 飯 注 意 : 割 鼻 草, 要 炒 花 生 油, 不 可 掺 鹽 及 任 何 東 西, 並 忌 吃 蔥 (2) 每 天 吃 葡 萄 干 三 十 粒, 還 要 多 運 動 時 間 : 定 在 下 午 四 點, 連 續 服 用 一 個 月 可 根 治 十 七 治 發 燒 良 方 ( 兩 種 秘 方, 任 由 選 用 ): 藥 方 :(1) 梨 子 一 個, 洗 淨 切 開, 不 可 去 皮, 切 成 薄 片, 慢 慢 吃, 與 皮 一 起 吃 下, 吃 越 慢 越 好 說 明 : 梨 子 大 都 出 產 在 寒 冷 地 方, 故 皮 是 涼 性 的, 有 退 燒 功 用 吃 梨 子 時 不 可 壓 汁, 壓 汁 無 效, 因 為 壓 汁 以 後, 梨 子 成 份 會 失 掉 (2) 水 筍 ( 筊 白 筍 ) 兩 條, 切 成 薄 片, 不 可 加 任 何 東 西, 一 片 一 片 慢 慢 吃, 此 方 功 效 神 速 說 明 : 水 筍 生 長 在 水 中, 水 中 出 產 之 物 可 退 燒 十 八 小 兒 腸 炎 秘 方 : 病 因 : 小 兒 患 上 胃 腸 炎, 其 因 大 都 感 冒 所 引 起, 因 胎 兒 在 母 體 中 時, 母 親 吃 下 過 量 的 柑 子 梨 子 鳳 梨, 此 三 種 青 菓 皆 能 間 接 傷 到 胎 兒 的 胃 腸, 以 致 孩 子 出 生 以 後, 胃 腸 較 無 抵 抗 力, 或 孩 子 吃 下 不 潔 之 物 也 會 引 起 腸 胃 炎 藥 方 :(1) 柑 子 ( 橘 子 的 種 子 三 十 粒 ), 下 鍋 放 下 一 碗 半 水, 煎 至 一 碗 左 右, 加 些 鹽 白 糖, 一 次 喝 下 二 匙, 半 點 鐘 服 用 一 次, 直 到 那 一 碗 柑 子 茶 喝 完 為 止, 其 功 效 神 奇 (2) 梨 子 外 皮, 普 通 大 小 梨 子 皆 可, 只 削 下 外 皮, 煎 茶 飲 就 可 以 作 法 : 梨 子 大 的 一 個, 小 的 三 個, 取 其 皮, 下 鍋 放 下 一 碗 半 的 水, 煎 到 一 碗 左 右, 加 些 鹽 白 糖, 一 次 喝 二 匙, 半 點 鐘 服 用 一 次, 一 碗 服 用 完 為 止, 功 效 神 速 (3) 蘋 果 一 個, 本 省 出 產 的 為 佳 蘋 果 一 個 切 成 四 塊, 裡 面 的 種 子 不 可 取 掉, 下 鍋 放 下 一 碗 半 的 水, 煎 剩 一 碗 左 右, 加 些 鹽 白 糖, 一 次 服 用 二 匙, 半 點 鐘 服 用 一 次, 用 完 為 止, 其 功 效 真 靈 驗 說 明 : 以 上 三 種 藥 方, 任 人 選 用 十 九 強 壯 小 孩 心 臟 秘 方 : 藥 方 : 櫻 桃 是 天 地 精 造 補 血 補 氣 之 藥 方, 世 人 不 知 採 用, 它 可 以 用 來 強 壯 心 臟 之 藥, 小 孩 服 用 消 化 不 良 之 藥 以 後, 必 須 要 服 用 櫻 桃 十 粒, 這 樣 身 體 才 能 健 壯 二 十 小 孩 上 吐 下 瀉 秘 方 : 藥 方 : 高 麗 菜 選 葉 子 較 厚 的 為 佳, 洗 淨 搗 碎 取 菜 汁, 大 約 半 碗 左 右, 加 些 鹽 白 糖, 一 服 見 效, 此 方 無 副 作 用 二 十 一 小 孩 腸 胃 消 化 不 良 秘 方 : 藥 方 : 楊 桃 三 粒 搗 碎, 取 下 楊 桃 汁, 楊 桃 汁 放 在 碗 中, 掺 下 三 粒 梅 子 ( 梅 干 內 種 子 ), 浸 泡 一 點 鐘 左 右, 就 可 以 服 用 此 方 非 常 靈 驗, 一 服 見 效, 只 可 用 一 次, 此 方 有 副 作 用, 故 不 可 多 用, 它 的 副 作 用 是 會 微 傷 到 心 臟, 用 後 三 點 鐘 後, 須 要 服 用 上 方 強 壯 心 臟 之 秘 方 本 文 參 考 文 獻 : 各 類 民 俗 傳 統 療 法 及 各 家 民 俗 技 藝 雜 誌 相 關 典 籍 記 載 - 15 -

談 接 地 氣 : 赤 腳 與 大 地 連 線, 隨 時 隨 地 連 結 療 癒 之 源 介 紹 本 文 作 者 : 蔣 龍 山 本 會 第 八 屆 理 事 現 任 第 九 屆 監 事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學 士 研 究 所 法 律 學 碩 士 國 立 中 國 醫 藥 研 究 所 推 拿 氣 功 班 第 一 期 中 藥 班 第 六 期 結 業 榮 獲 2009 年 彰 化 縣 績 優 地 政 士 2014 年 獲 地 政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薦 選 為 會 務 推 展 績 優 楷 模 2012 年 獲 頒 國 家 傑 出 整 復 師 曾 發 表 人 體 14 經 脈 與 推 拿 整 復 之 創 新 手 法 應 用 論 文 各 一 篇 專 攻 調 理 運 動 傷 害 及 各 種 痠 抽 脹 麻 等 痛 症 之 推 拿 整 復 累 積 計 有 三 十 年 以 上 之 經 驗 現 職 東 洋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所 長 東 洋 推 拿 整 復 館 館 長 自 從 人 類 穿 上 膠 底 鞋 子, 住 進 樓 房 水 泥 叢 林 中, 人 類 就 與 自 然 電 位 脫 鉤, 變 成 了 自 由 的 製 造 者 ; 接 地 氣 可 以 讓 人 類 身 體 裡 的 電 位 平 衡 與 大 地 一 致, 可 以 處 在 最 良 好 的 自 然 療 癒 機 制 中 接 地 氣, 可 以 消 除 自 由 基 : 大 地 即 是 最 佳 的 天 然 抗 氧 化 劑 大 地 是 天 然 的 消 炎 劑, 發 炎 與 氧 化 是 致 病 的 原 因, 而 慢 性 發 炎 是 動 脈 病 變 的 主 因, 會 導 致 血 流 受 阻, 妨 礙 養 份 與 氧 氣 輸 送 至 心 臟 與 大 腦, 導 致 心 臟 病 與 中 風 所 以 發 炎 與 抗 氧 化 劑 ( 消 除 自 由 基 ) 是 近 代 醫 學 常 想 要 去 克 服 的 問 題 我 們 為 了 解 決 以 上 的 問 題 並 尋 求 答 案, 即 是 地 球 本 身 就 是 這 個 星 球 上 最 大 的 電 子 捐 贈 者, 這 代 表 著 什 麼 意 義 呢? 我 們 只 要 想 像 一 下, 有 一 群 隱 形 強 大 的 游 離 電 子 部 隊, 從 地 球 表 面 騁 馳 而 來, 抵 達 你 體 內 各 處, 以 優 勢 武 力 將 那 些 導 致 發 炎 的 自 由 基 一 掃 而 空, 消 除 因 缺 乏 接 地 而 產 生 的 電 子 不 足 症 狀, 使 身 體 開 始 復 原 身 體 的 發 炎 病 痛, 都 只 是 缺 乏 電 子 的 徵 兆, 只 是 程 度 不 同 罷 了, 而 解 決 之 道 近 在 眼 前, 就 是 你 身 處 其 上 的 大 地 接 地 會 活 化 身 體 的 主 要 經 絡, 當 你 赤 腳 走 路 時, 足 跟 前 方 ( 最 靠 近 前 腳 掌 處 ) 會 與 大 地 相 接 在 傳 統 中 國 醫 學 中, 這 個 部 位 有 個 重 要 的 穴 道 ~ 湧 泉 穴 這 個 穴 道 是 吸 收 地 氣, 也 就 是 地 球 能 量 的 主 要 入 口, 而 且 還 往 上 連 接 至 身 體 的 足 太 陽 膀 胱 經 足 太 陽 膀 胱 經 是 連 接 體 內 許 多 重 要 器 官 及 部 位 的 通 道, 包 括 肝 臟 橫 隔 膜 心 臟 膀 胱 大 腦, 以 及 背 部 的 中 央 經 脈 穴 位 據 電 生 理 學 研 究 專 家 學 者 找 來 五 十 八 位 受 試 者, 分 別 做 接 地 與 未 接 地 時 監 控 他 們 的 生 理 狀 態 半 小 時 受 試 者 腳 底 湧 泉 穴 貼 有 電 極 貼 片, 以 模 擬 赤 腳 在 戶 外 走 路 的 狀 態 研 究 人 員 為 每 位 受 試 者 接 地, 然 後 測 量 他 們 身 上 二 十 幾 個 穴 位, 詳 細 記 錄 下 其 電 磁 變 化 發 現 接 地 後 的 數 據 顯 示, 受 試 者 體 內 發 炎 反 應 減 少, 內 臟 也 得 到 活 化 這 些 結 果 就 是 接 地 可 以 減 輕 發 炎 與 內 臟 的 壓 力, 還 能 促 進 副 交 感 神 經 的 活 動 ( 安 眠 ) 該 研 究 顯 示 地 球 電 子 可 以 透 過 高 速 公 路, 也 就 是 體 內 高 度 導 電, 負 責 調 節 水 分 的 經 脈 ( 包 括 腎 臟 與 膀 胱 ) 進 入 人 體 而 湧 泉 穴 ( 腎 臟 井 穴 ) 與 足 太 陽 膀 胱 經 這 條 幹 道 還 連 結 了 身 體 諸 多 部 位 與 器 官 爭 取 打 赤 腳 的 機 會, 脫 下 鞋 子, 在 天 氣 許 可 時, 赤 腳 走 進 後 院, 海 灘 公 園 草 坪, 甚 至 是 任 何 地 面 可 以 安 全 行 走 的 開 闊 空 間 要 給 自 己 接 地, 你 除 了 光 腳 走 路 外, 當 然 也 可 以 直 接 坐 在 地 上, 坐 在 草 坪 上, 或 是 坐 在 椅 子, 把 雙 腳 好 好 擺 在 地 上, 可 以 一 邊 看 書, 聽 音 樂, 或 單 純 放 空 自 己 你 的 雙 腳 若 是 有 毛 病 或 太 過 嬌 嫩, 可 找 張 舒 服 的 椅 子 坐 下 來, 讓 光 腳 直 接 接 觸 大 地 如 果 想 將 接 地 效 果 拉 到 最 高, 可 以 把 土 壤 或 草 地 噴 濕, 提 高 導 電 性 把 雙 腳 好 好 放 在 地 面 上, 在 原 地 坐 上 三 十 ~ 四 十 分 鐘 事 實 上, 不 只 是 腳, 只 要 你 身 上 的 任 何 部 位, 像 是 手 掌 手 臂 或 腿 部 接 觸 到 地 面, 都 能 接 收 到 來 自 腳 下 大 地 的 能 量 - 16 -

如 果 可 以 的 話, 最 好 每 天 接 地 二 ~ 三 次, 你 投 入 的 時 間 越 多, 得 到 的 好 處 就 越 大, 當 你 的 健 康 狀 況 越 是 不 理 想, 接 地 的 頻 率 與 時 間 就 越 應 該 增 加 就 算 只 花 半 個 小 時 左 右, 你 也 會 感 受 到 的 明 顯 的 身 體 變 化 在 海 水 中 行 走 或 游 泳 是 繼 休 閒 又 能 接 地 的 好 活 動 鹹 水 富 含 礦 物 質, 具 有 高 度 導 電 性, 導 電 比 淡 水 高 出 數 百 倍 導 電 性 強 弱 取 決 於 水 中 礦 物 質 的 濃 度, 所 以 湖 水 沒 有 海 水 那 麼 導 電, 游 泳 池 裡 的 水 又 比 湖 水 更 差 小 孩 子 玩 耍 用 的 塑 膠 泳 池 無 法 用 來 接 地, 因 為 絕 緣 的 塑 膠 隔 開 了 水 與 地 面 只 要 你 覺 得 那 裡 不 舒 服, 不 管 是 因 為 什 麼 理 由, 都 不 妨 脫 下 鞋 子 襪 子 接 觸 大 地 幾 分 鐘, 看 看 會 發 生 什 麼 事 當 然 了, 如 果 你 生 了 病, 就 該 去 看 醫 生, 但 如 果 是 一 般 的 疼 痛 消 化 呼 吸 系 統 不 適, 或 是 肌 肉 痠 痛 等 毛 病, 那 麼 接 地 是 收 效 最 快 速 的 方 法 當 你 接 觸 地 面 的 那 瞬 間, 你 真 的 可 以 感 覺 到 疼 痛 開 始 從 你 體 內 流 出 除 了 打 赤 腳, 接 地 氣, 還 可 以 從 多 種 室 內 接 地 系 統, 包 括 接 地 床 墊 接 地 床 單 接 地 睡 袋 接 地 貼 片 ( 類 似 電 極 貼 片 ), 作 為 在 戶 外 打 赤 腳 的 替 代 品, 供 那 些 聽 到 接 地 好 處 的 人 使 用 這 類 產 品 利 用 銅 製 導 線 連 接 到 插 入 地 面 的 接 地 棒 或 是 直 接 連 接 至 家 裡 的 接 地 插 座, 或 自 來 水 管 瓦 斯 管 上, 或 蒸 汽 暖 爐 管 上, 可 以 在 睡 眠 ( 床 上 ) 工 作 室 或 在 家 裡 放 鬆 時 使 用 以 上 這 類 產 品 本 身 不 具 療 效, 純 粹 只 是 傳 導 電 流, 讓 身 體 處 在 室 內 或 無 法 在 外 打 赤 腳 時 也 能 接 收 到 大 地 的 能 量 真 正 具 備 神 奇 療 效 的 是 大 地, 這 些 工 具 只 是 重 現 赤 腳 接 觸 地 面, 或 是 直 接 躺 在 地 上 睡 覺 的 效 果, 並 不 是 在 通 電 後 又 執 行 了 什 麼 特 殊 功 能 在 我 們 認 識 裡, 它 們 只 是 把 你 連 接 到 大 地 的 延 長 線 而 已 只 要 有 這 些 工 具 的 任 何 一 樣, 你 的 身 體 電 位 馬 上 就 能 降 臨 到 跟 地 球 電 位 一 致 本 文 參 考 文 獻 作 者 : 克 林 特 歐 伯 (Clinton Ober)/ 史 帝 夫 辛 納 屈 (Stephen T. Sinatra)/ 馬 丁 祖 克 (Martin Zucker) 譯 者 : 王 亦 穹, 接 地 氣 ~ 大 地 是 最 好 的 醫 生, 修 護 體 內 抗 氧 化 系 統, 對 抗 自 由 基, 台 北 : 地 平 線 文 化, 漫 遊 者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版, 大 雁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發 行, 2015 年 8 月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