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基 金 管 理 活 動 調 查 2015 年 7 月 1
目 錄 I. 調 查 摘 要 1 II. 近 期 發 展 及 行 業 前 景 9 III. 調 查 報 告 引 言 12 回 應 13 調 查 結 果 14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計 資 產 (176,820 億 元 ) 14 持 牌 法 團 註 冊 機 構 及 保 險 公 司 的 資 產 管 理 及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143,810 億 元 ) 16 持 牌 法 團 註 冊 機 構 及 保 險 公 司 的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127,700 億 元 ) 17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127,700 億 元 ) 按 資 金 來 源 劃 分 17 按 投 資 地 域 劃 分 18 按 管 理 地 區 劃 分 18 在 香 港 管 理 的 資 產 (68,560 億 元 ) 按 投 資 地 域 劃 分 19 持 牌 法 團 的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16,110 億 元 ) 20 其 他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30,950 億 元 ) 21 證 監 會 認 可 房 地 產 基 金 (2,060 億 元 ) 22 基 金 管 理 從 業 員 概 況 23 附 錄 主 要 總 體 數 據 24
I. 調 查 摘 要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進 行 了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香 港 基 金 管 理 活 動 調 查 ( 基 金 調 查 ) 調 查 涵 蓋 持 牌 法 團 1 註 冊 機 構 2 及 保 險 公 司 3 的 資 產 管 理 活 動 1. 2014 年 度 基 金 調 查 的 主 要 結 果 概 述 1.1 截 至 2014 年 底, 香 港 的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計 資 產 4 持 續 增 長, 上 升 至 176,820 億 元 * 的 歷 史 新 高 儘 管 去 年 的 環 球 市 場 波 動 及 投 資 環 境 面 對 重 大 挑 戰, 該 等 業 務 仍 按 年 上 升 10.5% 1.2 來 自 海 外 投 資 者 的 資 金 持 續 增 加, 在 2014 年 增 長 9% 這 些 資 金 仍 然 是 香 港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的 主 要 來 源, 佔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逾 70% 這 突 顯 了 香 港 通 過 提 供 大 量 及 多 元 化 的 投 資 機 遇, 得 以 保 持 其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樞 紐 的 吸 引 力 1.3 2014 年 有 明 顯 證 據 顥 示 香 港 管 理 的 資 產 錄 得 增 長 創 新 產 品 得 以 發 展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基 金 數 目 日 益 增 加 及 投 資 專 才 愈 趨 多 元 化 : (a) 香 港 憑 藉 其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的 領 先 地 位, 以 及 在 引 導 內 地 金 融 市 場 與 世 界 各 地 之 間 的 資 金 流 向 方 面 扮 演 了 中 介 人 的 角 色, 使 在 香 港 管 理 的 資 產 總 值 在 2014 年 增 長 近 18% 至 68,560 億 元 的 歷 史 高 位 (b) 在 人 民 幣 合 資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Renminbi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簡 稱 RQFII) 計 劃 下 推 出 的 產 品 數 目 增 長 迅 速, 以 致 人 民 幣 2,700 億 元 的 額 度 已 被 全 數 分 配 史 無 前 例 的 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試 點 計 劃 ( 滬 港 通 ) 於 2014 年 11 月 開 通, 不 單 令 投 資 者 可 直 接 投 資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亦 帶 來 了 大 量 的 新 產 品 和 投 資 (c) 截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證 監 會 認 可 基 金 數 目 按 年 上 升 26.7% 至 594 隻, 部 分 升 幅 受 市 場 憧 憬 推 出 內 地 與 香 港 基 金 互 認 安 排 所 帶 動 有 關 安 排 將 容 許 證 監 會 認 可 的 合 資 格 公 募 基 金 在 內 地 市 場 銷 售, 反 之 亦 然 (d) 2014 年, 獲 發 牌 提 供 資 產 管 理 服 務 的 法 團 數 目 增 加 8.5%, 超 越 了 所 有 獲 發 牌 從 事 其 他 類 別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法 團 數 目 同 期, 個 人 獲 發 牌 提 供 資 產 管 理 服 務 的 數 目 亦 有 所 上 升 尤 其 是 從 事 資 產 管 理 核 心 職 能 ( 包 括 資 產 管 理 研 究 及 買 賣 ) 的 專 才 人 數 增 長 超 越 了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的 人 數 增 長 1.4 香 港 正 致 力 於 發 展 成 為 領 先 的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而 隨 著 基 金 互 認 安 排 於 2015 年 7 月 正 式 推 出, 可 以 預 期 在 作 為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的 註 冊 地 投 資 管 理 及 分 銷 與 出 售 中 心 等 範 疇 上, 香 港 將 擔 當 更 重 要 的 角 色 證 監 會 將 繼 續 與 內 地 及 海 外 的 監 管 機 構 及 持 份 者 緊 密 合 作, 為 金 融 業 發 展 及 投 資 大 眾 提 供 具 效 率 及 與 時 並 進 的 監 管 架 構 * 除 非 另 有 說 明, 否 則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元 計 1
2. 截 至 2014 年 底, 香 港 的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計 資 產 達 176,820 億 元, 創 下 另 一 歷 史 新 高 18,000 16,007 (+27.2%) 17,682 (+10.5%) 16,000 14,000 12,587 (+39.3%) 12,000 10,000 10,091 9,038 (-10.4%) 8,000 6,000 4,000 2,000-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表 1: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計 資 產 ( 以 十 億 元 計 )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計 資 產 ( 以 十 億 元 計 ) 過 去 三 年 平 均 值 ( 以 十 億 元 計 )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計 資 產 的 組 成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計 資 產 176,820 億 元 非 房 地 產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174,760 億 元 房 地 產 基 金 的 市 值 2,060 億 元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127,700 億 元 註 冊 機 構 的 其 他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30,950 億 元 持 牌 法 團 的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16,110 億 元 持 牌 法 團 113,090 億 元 註 冊 機 構 10,090 億 元 保 險 公 司 ( 註 ) 4,520 億 元 說 明 : 房 地 產 基 金 :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註 : 保 險 公 司 所 管 理 的 資 產 並 不 包 括 分 判 或 轉 授 予 香 港 其 他 持 牌 法 團 或 註 冊 機 構 管 理 的 資 產 2
2.1 香 港 的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計 資 產 在 2014 年 持 續 向 上, 按 年 增 長 10.5% 過 去 三 年 來, 增 長 動 力 持 續,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計 資 產 在 過 去 三 年 的 平 均 總 值 上 升 23% 至 154,250 億 元 2.2 按 業 務 活 動 性 質 劃 分 : (a)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在 2014 年 管 理 的 資 產 總 值 為 127,700 億 元, 按 年 上 升 11.9% (b) 其 他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增 加 12.5% 至 30,950 億 元 (c)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下 跌 3% 至 16,110 億 元 2.3 按 市 場 參 與 者 性 質 劃 分 : (a) 持 牌 法 團 在 2014 年 的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及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所 涉 及 的 資 產 總 值 為 129,200 億 元, 按 年 上 升 9.6% (b) 註 冊 機 構 的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及 其 他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所 涉 及 的 資 產 總 值 為 41,040 億 元, 增 幅 為 11.6% (c) 保 險 公 司 呈 報 的 管 理 資 產 總 值 為 4,520 億 元, 上 升 24.2% 2.4 截 至 2014 年 底, 獲 發 牌 提 供 資 產 管 理 服 務 ( 即 第 9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 的 法 團 數 目, 由 去 年 同 期 的 950 家 增 加 8.5% 至 1,031 家, 超 越 了 所 有 獲 發 牌 從 事 其 他 類 別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法 團 數 目 同 期, 個 人 獲 發 牌 提 供 資 產 管 理 服 務 的 數 目 由 一 年 前 的 7,181 名 增 至 2014 年 底 的 7,729 名, 增 長 7.6% 截 至 2015 年 3 月 底, 獲 發 牌 提 供 資 產 管 理 服 務 的 法 團 及 個 人 的 數 目 分 別 進 一 步 增 至 1,059 家 和 7,911 名 3
3. 非 房 地 產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當 中 源 自 非 香 港 投 資 者 的 資 金 持 續 超 過 70%, 顯 示 香 港 繼 續 成 為 國 際 投 資 者 首 選 的 平 台 18,000 16,000 $15,830 $17,476 14,000 $12,413 12,000 10,000 $9,988 $8,914 71.9% 71.0% $12,404 8,000 64.6% 6,000 66.0% 63.3% 4,000 2,000 34.0% 36.7% 35.4% 28.1% 29.0% $5,072-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源 自 香 港 投 資 者 源 自 非 香 港 投 資 者 表 2: 非 房 地 產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按 資 金 來 源 劃 分 ( 以 十 億 元 計 ) 3.1 源 自 海 外 投 資 者 的 資 金 在 2014 年 增 長 9% 至 124,040 億 元, 顯 示 出 香 港 對 海 外 資 金 依 然 極 具 吸 引 力 內 地 與 香 港 的 相 關 部 門 透 過 緊 密 的 工 作 關 係, 共 同 制 訂 了 創 新 的 政 策 措 施, 令 香 港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的 長 遠 投 資 前 景 更 為 明 朗 流 入 本 地 市 場 的 海 外 資 金 持 續 發 揮 其 重 要 性, 鞏 固 了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4
12,000 4. 非 房 地 產 基 金 所 管 理 的 資 產 總 值 為 127,700 億 元, 當 中 有 53.7%( 即 68,560 億 元 ) 在 香 港 管 理 $11,417 10,000 14,000 8,000 12,000 $5,824 $6,841 $11,417 $5,762 $8,246 $12,770 30.8% 49.0% 10,000 6,000 8,000 4,000 6,000 2,000 4,000 2,000 - - 38.6% $6,841 $5,762 39.2% 33.2% 61.4% 39.2% $8,246 30.8% 69.2% 60.8% 66.8% 49.0% 33.2% 60.8% 66.8% 51.0%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5,914 46.3% 69.2% 51.0% 53.7% $6,856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Asset 在 香 港 management 管 理 的 資 產 管 理 業 business 務 managed in Hong Kong Asset 分 判 或 management 轉 授 予 海 外 其 他 辦 business 事 處 / 第 sub-contracted 三 者 管 理 的 資 產 管 理 or 業 delegated 務 to other offices / third parties overseas for management 表 3: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按 管 理 地 區 劃 分 ( 以 十 億 元 計 ) 4.1 香 港 作 為 區 內 從 事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地 點 的 受 歡 迎 程 度 與 日 俱 增 2014 年, 非 房 地 產 基 金 在 香 港 管 理 的 資 產 按 年 增 長 17.7% 至 68,560 億 元, 再 創 歷 史 新 高, 佔 非 房 地 產 基 金 所 管 理 的 整 體 資 產 的 53.7% 4.2 香 港 在 區 內 俱 備 強 勁 的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能 力, 再 加 上 新 的 投 資 機 遇 及 愈 趨 容 易 獲 得 資 金 的 渠 道, 均 有 助 營 造 有 利 本 地 和 國 際 機 構 建 立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的 環 境 再 者, 香 港 毗 鄰 內 地 及 其 作 為 領 先 的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的 地 位, 容 許 其 發 展 及 擴 大 離 岸 人 民 幣 投 資 產 品 的 範 圍, 以 應 付 不 斷 增 加 的 需 求 愈 來 愈 多 在 全 球 其 他 地 方 銷 售 的 離 岸 人 民 幣 產 品 是 在 香 港 管 理 的 4.3 香 港 持 續 發 展 為 國 際 基 金 經 理 所 選 擇 的 基 金 註 冊 地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證 監 會 認 可 基 金 數 目 去 年 顯 著 上 升 ; 截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有 關 數 目 由 一 年 前 的 469 隻 增 至 594 隻, 升 幅 為 26.7% 5
5. 2014 年,72.5% 在 香 港 管 理 的 資 產 投 資 於 亞 洲 $6,856 7,000 $5,707 $5,827 6,000 27.5% $1,882 5,000 $4,161 $3,851 20.0% 25.4% 4,000 20.3% 22.1% 3,000 2,000 79.7% 77.9% 80.0% 74.6% 72.5% $4,974 1,000-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投 資 於 亞 洲 投 資 於 亞 洲 以 外 地 區 表 4: 在 香 港 管 理 的 資 產 : 按 投 資 地 域 劃 分 ( 以 十 億 元 計 ) 5.1 大 部 分 在 香 港 管 理 的 資 產 繼 續 投 資 於 亞 洲 2014 年, 投 資 於 亞 洲 的 資 產 總 值 增 長 14.4% 至 49,740 億 元 與 過 往 幾 年 的 情 況 一 樣, 這 些 資 產 大 部 分 投 資 於 香 港 及 內 地 (35,030 億 元 ), 其 餘 則 投 資 於 日 本 (4,100 億 元 ) 及 亞 太 區 其 他 市 場 (10,610 億 元 ) 2014 年, 投 資 於 亞 洲 以 外 地 區 的 資 產 總 值 亦 增 長 27.2% 至 18,820 億 元 5.2 在 投 資 地 域 方 面 的 擴 展, 顯 示 香 港 對 本 地 內 地 及 國 際 市 場 的 專 業 知 識 正 不 斷 增 長 香 港 是 海 外 投 資 者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的 平 台, 亦 是 內 地 投 資 者 得 以 投 資 於 亞 洲 以 外 地 區 的 跳 板 未 能 提 供 香 港 與 內 地 更 詳 細 的 分 項 數 據 6
6. 香 港 作 為 卓 越 的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的 角 色 6.1 香 港 在 人 民 幣 轉 變 成 為 國 際 認 可 及 廣 泛 使 用 貨 幣 的 過 程 中 擔 當 了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2004 年, 香 港 率 先 開 拓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現 已 成 為 全 球 最 大 的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為 各 種 各 樣 的 人 民 幣 產 品 和 服 務 提 供 了 活 躍 的 市 場 內 地 以 外 最 大 的 人 民 幣 流 動 資 金 池 為 香 港 的 人 民 幣 活 動 提 供 支 持 6.2 根 據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金 管 局 ) 的 資 料, 截 至 2014 年 底, 人 民 幣 存 款 及 未 償 還 存 款 證 總 額 達 人 民 幣 11,000 億 元 該 龐 大 的 流 動 資 金 池 支 持 香 港 創 新 並 擴 闊 人 民 幣 產 品 的 深 度 及 寬 度 6.3 香 港 與 中 國 內 地 長 久 以 來 的 經 濟 融 合 都 是 獨 一 無 二 的, 這 令 香 港 成 為 內 地 推 出 多 項 金 融 改 革 的 平 台 滬 港 通 6.4 滬 港 通 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 開 通 這 項 開 創 先 河 的 計 劃 屬 雙 向 安 排, 讓 香 港 及 國 際 投 資 者 可 直 接 投 資 於 內 地 的 A 股 市 場, 而 內 地 投 資 者 亦 可 直 接 投 資 於 香 港 股 市 6.5 這 項 安 排 促 進 人 民 幣 資 金 於 在 岸 和 離 岸 市 場 之 間 的 雙 向 流 動, 亦 增 加 香 港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的 流 通 量, 繼 而 進 一 步 帶 動 創 新 產 品 的 發 展 以 人 民 幣 計 價 及 相 關 的 零 售 產 品 6.6 香 港 在 內 地 市 場 逐 步 開 放 的 進 程 中, 持 續 扮 演 關 鍵 的 角 色 2014 年,RQFII 計 劃 下 推 出 的 產 品 數 目 持 續 增 長 此 外, 繼 香 港 RQFII 額 度 獲 全 數 分 配 後, 人 民 幣 零 售 產 品 開 始 使 用 滬 港 通 作 為 投 資 於 內 地 A 股 市 場 的 另 一 途 徑 截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證 監 會 認 可 了 共 91 隻 RQFII/ 人 民 幣 滬 港 通 基 金 ^( 包 括 70 隻 非 上 市 基 金 及 21 隻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exchange-traded fund, 簡 稱 ETF)), 較 一 年 前 的 證 監 會 認 可 RQFII 零 售 基 金 數 目 多 出 三 分 之 二 截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這 些 基 金 ( 包 括 非 上 市 基 金 及 ETF) 的 管 理 資 產 總 值 達 人 民 幣 696 億 元, 較 一 年 前 的 人 民 幣 547 億 元 增 長 約 30% 6.7 在 人 民 幣 零 售 產 品 中,RQFII/ 人 民 幣 滬 港 通 ETF 的 需 求 很 大, 在 香 港 佔 龐 大 的 市 場 份 額 截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雖 然 RQFII/ 人 民 幣 滬 港 通 ETF 僅 佔 香 港 所 有 ETF 總 市 值 的 15%, 但 卻 佔 香 港 ETF 市 場 平 均 每 日 成 交 額 32% ^ 非 上 市 RQFII 人 民 幣 滬 港 通 基 金 和 RQFII 人 民 幣 滬 港 通 ETF 以 人 民 幣 計 價, 並 透 過 RQFII 額 度 滬 港 通 或 同 時 使 用 該 兩 個 渠 道 主 要 投 資 於 內 地 證 券 市 場 不 包 括 SPDR 金 ETF 7
6.8 截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止 的 12 個 月, 證 監 會 認 可 了 91 隻 可 以 人 民 幣 計 價 的 非 上 市 結 構 性 投 資 產 品 ( 包 括 黃 金 掛 鈎 存 款 ) 或 與 人 民 幣 計 價 的 參 考 資 產 掛 鈎 的 非 上 市 結 構 性 投 資 產 品 期 內, 獲 認 可 的 人 民 幣 相 關 結 構 性 產 品 的 數 目 增 長 57% 內 地 在 香 港 市 場 的 參 與 日 益 活 躍 6.9 除 對 人 民 幣 投 資 產 品 的 需 求 日 益 增 加 外, 與 內 地 相 關 的 公 司 在 香 港 資 產 管 理 業 的 參 與 程 度 亦 有 所 上 升 : (a) 2014 年, 來 自 內 地 相 關 持 牌 商 號 的 非 房 地 產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的 總 值 為 9,868 億 元 ( 或 佔 總 業 務 的 5.6%), 較 2013 年 的 5,434 億 元 大 幅 增 長 81.6% (b) 在 香 港 開 展 業 務 的 內 地 相 關 金 融 機 構 數 目 持 續 上 升 截 至 2015 年 5 月 底, 共 有 93 家 內 地 相 關 集 團 (2014 年 5 月 :82 家 ) 在 香 港 設 立 了 239 家 持 牌 法 團 或 註 冊 機 構 (2014 年 5 月 :222 家 ): - 25 家 內 地 證 券 公 司 設 立 了 合 共 97 家 持 牌 法 團 ; - 6 家 內 地 期 貨 公 司 設 立 了 合 共 10 家 持 牌 法 團 ; - 21 家 內 地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設 立 了 合 共 21 家 持 牌 法 團 ; - 10 家 內 地 保 險 公 司 設 立 了 合 共 13 家 持 牌 法 團 ; 及 - 其 餘 從 事 不 同 業 務 的 合 共 31 家 內 地 企 業 則 設 立 了 81 家 持 牌 法 團 及 17 家 註 冊 機 構 (c) 管 理 證 監 會 認 可 基 金 的 內 地 相 關 基 金 集 團 的 數 目, 由 2013 年 底 的 28 家 增 加 至 2014 年 底 的 34 家 由 內 地 相 關 基 金 集 團 管 理 的 證 監 會 認 可 基 金 的 數 目, 由 2013 年 底 的 194 隻 上 升 至 2014 年 底 的 253 隻, 總 資 產 淨 值 由 1,451 億 元 上 升 至 1,891 億 元 6.10 香 港 作 為 管 理 內 地 資 產 基 地 的 地 位 亦 日 趨 重 要 在 香 港 管 理 並 來 自 合 格 境 內 機 構 投 資 者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簡 稱 QDII) 的 內 地 資 產 於 2014 年 按 年 增 長 11.6% 至 1,250 億 元 這 些 QDII 資 產 當 中 有 超 過 一 半 投 資 於 亞 太 地 區 : 約 39% 投 資 於 香 港,17% 投 資 於 亞 太 區 其 他 市 場, 而 餘 下 的 44% 則 投 資 於 北 美 歐 洲 和 其 他 地 區 8
II. 近 期 發 展 及 行 業 前 景 2014 年, 證 監 會 與 業 界 以 及 本 地 和 海 外 的 監 管 機 構 緊 密 合 作, 將 香 港 推 廣 為 一 個 既 可 讓 市 場 參 與 者 繼 續 蓬 勃 發 展, 亦 能 確 保 投 資 者 保 障 不 會 被 削 弱 的 資 產 管 理 平 台 於 國 際 證 券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組 織 內, 證 監 會 在 維 持 國 際 標 準 方 面 擔 當 積 極 的 角 色, 亦 參 與 不 同 的 跨 司 法 管 轄 區 討 論, 以 促 進 聯 盟 及 加 強 認 可 證 監 會 透 過 與 公 眾 及 業 界 組 織 保 持 聯 繫, 定 期 檢 討 其 監 管 框 架 以 維 持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並 致 力 與 投 資 者 教 育 中 心 合 作, 以 提 升 公 眾 對 資 產 管 理 相 關 熱 門 課 題 的 認 識 及 理 解 1. 維 持 一 個 可 保 障 投 資 者 的 有 效 監 管 框 架 加 強 與 投 資 有 關 的 人 壽 保 險 計 劃 (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劃 ) 的 監 管 框 架 1.1 鑑 於 發 行 商 於 整 個 產 品 周 期 內 的 產 品 規 管 職 責 成 為 了 全 球 的 監 管 焦 點 所 在, 證 監 會 遂 於 2014 年 4 月 發 出 有 關 內 部 產 品 設 計 及 審 批 程 序 的 指 引 該 指 引 與 證 監 會 有 關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與 投 資 有 關 的 人 壽 保 險 計 劃 及 非 上 市 結 構 性 投 資 產 品 的 手 冊 內 現 有 的 原 則 貫 徹 一 致 在 該 指 引 以 及 保 險 業 監 督 於 2014 年 7 月 發 出 並 於 2015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的 承 保 類 別 C 業 務 指 引 推 出 後, 所 有 在 當 時 已 經 存 在 並 擬 繼 續 向 公 眾 發 售 的 證 監 會 認 可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劃 均 須 作 出 修 改, 以 符 合 新 的 監 管 規 定 兩 個 監 管 機 構 於 2014 年 共 同 就 改 革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劃 產 品 所 進 行 的 工 作, 大 大 加 強 了 對 目 前 正 在 向 公 眾 推 廣 的 新 的 證 監 會 認 可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劃 在 披 露 及 架 構 方 面 的 改 革 工 作 1.2 此 外, 適 用 於 證 監 會 認 可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劃 的 加 強 披 露 規 定 在 2013 年 落 實, 當 中 包 括 強 制 中 介 人 須 就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劃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所 支 付 的 總 費 用 及 收 費 在 其 總 保 費 供 款 中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作 出 披 露 ; 其 後, 證 監 會 於 2014 年 10 月 發 出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劃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的 經 修 訂 範 本, 加 強 中 介 人 酬 勞 方 面 的 披 露, 以 配 合 保 險 業 監 督 新 頒 布 在 銷 售 時 的 規 定 此 外, 根 據 由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提 出 並 在 2015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的 新 增 技 術 性 規 定, 其 中 包 括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劃 發 行 商 必 須 在 個 人 化 的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劃 的 退 保 說 明 文 件 內 顯 示 保 單 價 值 零 增 長 的 情 況, 藉 以 向 投 資 者 清 楚 顯 示 出 個 別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劃 的 費 用 及 收 費 如 何 直 接 影 響 身 故 賠 償 額 及 退 保 發 還 金 額 加 強 產 品 披 露 1.3 為 提 高 產 品 的 透 明 度, 證 監 會 於 2014 年 7 月 發 出 兩 份 通 函, 列 明 新 的 披 露 規 定 其 中 一 份 是 關 於 所 有 證 監 會 認 可 基 金 就 經 常 性 開 支 及 過 往 業 績 資 料 所 作 的 披 露, 而 另 一 份 則 關 於 證 監 會 認 可 ETF 及 非 上 市 指 數 基 金 就 跟 蹤 偏 離 度 及 跟 蹤 誤 差 所 作 的 披 露 投 資 者 教 育 中 心 是 證 監 會 的 全 資 附 屬 機 構, 專 責 向 公 眾 提 供 金 融 教 育 9
促 進 市 場 發 展 1.4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已 作 出 修 改, 為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進 行 物 業 發 展 活 動 及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資 引 入 更 大 的 靈 活 性 經 修 改 的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已 於 2014 年 8 月 29 日 生 效 1.5 證 監 會 注 意 到 資 訊 科 技 方 面 的 發 展 及 可 供 發 放 資 訊 的 途 徑 眾 多, 因 而 對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守 則 作 出 修 改, 讓 證 監 會 認 可 基 金 的 經 理 有 更 大 的 靈 活 性 去 決 定 以 何 種 方 式 對 外 公 開 基 金 發 售 及 贖 回 價 格 資 產 淨 值 及 發 布 暫 停 交 易 通 知 有 關 修 改 已 於 2015 年 1 月 30 日 生 效 投 資 者 教 育 1.6 證 監 會 年 內 一 直 與 投 資 者 教 育 中 心 就 刊 發 投 資 者 教 育 資 料 保 持 合 作 這 些 資 料 包 括 與 具 備 某 些 特 點 的 投 資 產 品 ( 例 如 期 貨 ETF 及 ETF 的 證 券 借 貸 活 動 ), 以 及 在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計 劃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內 的 總 費 用 及 收 費 披 露 數 字 有 關 的 資 料 及 說 明 2.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的 地 位 2.1 中 國 內 地 的 改 革 與 開 放 政 策 為 香 港 的 資 產 管 理 業 帶 來 重 大 機 遇 萬 眾 期 待 的 內 地 與 香 港 基 金 互 認 安 排 已 於 2015 年 7 月 1 日 正 式 展 開 這 項 破 天 荒 的 舉 措 預 期 將 進 一 步 推 動 香 港 作 為 基 金 管 理 樞 紐 及 基 金 註 冊 地 的 發 展, 並 且 預 期 能 為 香 港 證 監 會 及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攜 手 建 立 共 同 基 金 監 管 標 準 奠 定 基 礎 2.2 為 進 一 步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主 要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的 地 位, 證 監 會 正 與 業 界 緊 密 合 作, 以 鼓 勵 開 發 及 使 用 另 類 分 銷 平 台 預 計 香 港 的 分 銷 平 台 經 擴 大 後, 會 為 零 售 基 金 分 銷 鏈 帶 來 更 大 競 爭, 繼 而 令 收 費 更 具 競 爭 力, 以 及 為 投 資 者 帶 來 更 多 選 擇 2.3 證 監 會 致 力 制 訂 一 套 更 有 效 率 而 又 不 會 損 害 投 資 者 權 益 及 保 障 的 審 批 程 序 繼 2014 年 將 申 請 有 效 期 由 12 個 月 縮 短 至 六 個 月 後, 證 監 會 正 制 訂 一 些 優 化 措 施, 旨 在 進 一 步 縮 短 處 理 新 基 金 申 請 的 整 體 時 間 正 在 考 慮 中 的 新 措 施 包 括 引 入 處 理 申 請 的 雙 軌 模 式, 令 標 準 申 請 能 夠 加 快 獲 得 處 理 在 新 的 程 序 下, 證 監 會 的 目 標 是 在 一 至 兩 個 月 的 時 間 內 審 批 標 準 申 請, 以 及 希 望 可 以 將 非 標 準 申 請 的 處 理 時 間 縮 短 至 由 遞 交 申 請 日 期 起 計 約 兩 至 三 個 月 內 證 監 會 正 與 業 界 合 作, 讓 這 項 措 施 得 以 順 利 推 出, 並 暫 擬 於 2015 年 第 四 季 以 試 驗 安 排 的 形 式 進 行 10
2.4 穩 健 的 監 管 制 度 是 香 港 發 展 成 為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的 基 礎 香 港 的 監 管 制 度 必 須 與 國 際 標 準 及 最 佳 常 規 保 持 一 致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已 促 成 重 大 監 管 改 革, 並 對 資 產 管 理 業 造 成 深 遠 影 響, 例 如 在 系 統 性 風 險 流 通 性 及 風 險 管 理 加 強 托 管 規 定 證 券 借 貸 及 回 購 利 益 衝 突 以 及 產 品 設 計 等 方 面 證 監 會 正 密 切 研 究 當 中 某 些 課 題, 務 求 加 強 對 香 港 資 產 管 理 業 的 監 管 11
III. 調 查 報 告 引 言 1. 證 監 會 自 1999 年 起 每 年 進 行 這 項 基 金 調 查, 以 收 集 有 關 香 港 基 金 管 理 業 概 況 的 資 料 和 數 據 這 些 資 料 有 助 證 監 會 制 訂 政 策 及 進 行 工 作 規 劃 2. 調 查 涵 蓋 香 港 以 下 三 類 商 號 的 基 金 管 理 活 動 : (a) 獲 證 監 會 發 牌 從 事 資 產 管 理 和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的 法 團 ( 統 稱 持 牌 法 團 1 ); (b) 從 事 資 產 管 理 及 其 他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的 銀 行 ( 統 稱 註 冊 機 構 " 2 ), 其 基 金 管 理 活 動 與 持 牌 法 團 一 樣 須 受 相 同 的 監 管 制 度 ( 即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規 管 ; 及 (c)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註 冊 但 並 非 獲 證 監 會 發 牌 的 保 險 公 司 3 這 些 公 司 提 供 的 服 務 構 成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附 表 1 第 2 部 所 界 定 的 長 期 業 務, 並 從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賺 取 總 營 運 收 入 3. 我 們 向 持 牌 法 團 寄 發 基 金 調 查 問 卷 ( 調 查 問 卷 ), 並 在 金 管 局 和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的 協 助 下, 將 問 卷 分 別 發 給 註 冊 機 構 和 有 關 保 險 公 司, 查 詢 他 們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為 止 的 基 金 管 理 活 動 註 冊 機 構 和 保 險 公 司 的 調 查 問 卷 與 持 牌 法 團 的 問 卷 內 容 大 致 相 同, 當 中 只 涉 及 輕 微 改 動 以 反 映 問 卷 對 象 的 不 同 業 務 性 質 和 運 作 12
回 應 一 般 情 況 4. 參 與 問 卷 調 查 的 商 號 共 有 587 家, 包 括 519 家 持 牌 法 團 47 家 註 冊 機 構 及 21 家 保 險 公 司, 他 們 表 示 曾 在 調 查 期 內 從 事 資 產 管 理 基 金 顧 問 及 / 或 其 他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持 牌 法 團 5. 上 述 519 家 持 牌 法 團 從 事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及 / 或 曾 為 基 金 或 投 資 組 合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其 業 務 活 動 分 析 如 下 : 只 從 事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的 回 應 者 333 只 從 事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的 回 應 者 50 同 時 從 事 以 上 兩 類 業 務 的 回 應 者 136 519 註 冊 機 構 6. 至 於 47 家 從 事 資 產 管 理 及 / 或 其 他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的 註 冊 機 構, 其 業 務 活 動 分 析 如 下 : 只 從 事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的 回 應 者 5 只 從 事 其 他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的 回 應 者 21 同 時 從 事 以 上 兩 類 業 務 的 回 應 者 21 47 保 險 公 司 7. 是 次 調 查 共 有 21 家 保 險 公 司 參 與, 其 服 務 涵 蓋 財 富 管 理 人 壽 及 年 金, 以 及 退 休 計 劃 產 品 等 長 期 業 務 ; 這 些 公 司 並 非 由 證 監 會 發 牌 13
調 查 結 果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計 資 產 (176,820 億 元 ) 8. 香 港 的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的 合 計 資 產 在 2014 年 底 按 年 增 長 10.5% 至 176,820 億 元 18,000 16,007 (+27.2%) 17,682 (+10.5%) 16,000 14,000 12,587 (+39.3%) 12,000 10,000 10,091 9,038 (-10.4%) 8,000 6,000 4,000 2,000-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9.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計 資 產 的 分 析 如 下 : 表 5: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計 資 產 ( 以 十 億 元 計 ) ( 以 十 億 元 計 ) 持 牌 法 團 註 冊 機 構 保 險 公 司 總 計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11,309 1,009 452 12,770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1,611 - - 1,611 其 他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 3,095-3,095 非 房 地 產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12,920 4,104 452 17,476 證 監 會 認 可 房 地 產 基 金 206 - - 206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計 資 產 13,126 4,104 452 17,682 有 關 2014 年 基 金 調 查 的 主 要 總 體 數 據, 請 參 閱 第 24 頁 的 附 錄 14
10. 根 據 持 牌 法 團 呈 報 的 資 料, 截 至 2014 年 底, 其 非 房 地 產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總 額 按 年 增 長 9.6% 至 129,200 億 元 其 中,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增 長 11.7% 至 113,090 億 元, 而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則 下 跌 3% 至 16,110 億 元 回 應 者 呈 報,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增 長 主 要 是 因 為 錄 得 淨 資 金 流 入, 來 自 機 構 客 戶 的 新 授 權 範 圍, 內 地 相 關 業 務 ( 例 如 RQFII) 的 擴 充, 以 及 各 大 市 場 ( 尤 其 是 內 地 市 場 ) 表 現 理 想 所 帶 來 的 資 產 增 值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輕 微 下 跌, 主 要 是 由 於 一 些 回 應 者 重 組 其 業 務 運 作 及 拓 展 其 他 業 務 職 能 所 致 11. 根 據 註 冊 機 構 呈 報 的 資 料, 截 至 2014 年 底, 其 非 房 地 產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按 年 上 升 11.6% 至 41,040 億 元 許 多 回 應 者 呈 報, 他 們 在 2014 年 獲 得 新 的 客 戶 授 權 範 圍 及 錄 得 正 數 的 現 金 流 入 此 外 部 分 回 應 者 呈 報, 其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在 2014 年 迅 速 擴 展 12. 截 至 2014 年 底, 保 險 公 司 的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總 額 為 4,520 億 元, 按 年 上 升 24.2%, 其 主 要 原 因 是 保 險 公 司 的 一 般 傳 統 壽 險 業 務 在 年 內 錄 得 增 長 15
持 牌 法 團 註 冊 機 構 及 保 險 公 司 的 資 產 管 理 及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143,810 億 元 ) 其 他 基 金 $4,269,887 (29.7%) 政 府 基 金 $1,454,833 (10.1%) 退 休 基 金 $1,372,567 (9.5%) 強 積 金 $572,996 (4.0%) 機 構 性 基 金 $3,421,330 (23.8%) 證 監 會 認 可 零 售 基 金 $1,806,392 (12.6%) 私 人 客 戶 基 金 $1,483,508 (10.3%) 表 6A: 資 產 管 理 及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按 基 金 類 別 劃 分 ( 以 百 萬 元 計 ) 機 構 性 基 金 其 他 基 金 $3,421,330 (+11.4%) $3,070,649 $4,269,887 (+11.2%) $3,840,445 證 監 會 認 可 零 售 基 金 政 府 基 金 退 休 基 金 $1,806,392 (+7.2%) $1,684,347 $1,454,833 (-18.3%) $1,780,424 $1,372,567 (+6.3%) $1,291,793 2014 2013 私 人 客 戶 基 金 強 積 金 $893,820 $572,996 (+10.9%) $516,613 $1,483,508 (+66.0%) - 500,000 1,000,000 1,500,000 2,000,000 2,500,000 3,000,000 3,500,000 4,000,000 4,500,000 表 6B: 資 產 管 理 及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按 基 金 類 別 劃 分 2014 年 與 2013 年 比 較 ( 以 百 萬 元 計 ) 16
13. 與 去 年 的 情 況 相 似,2014 年 機 構 性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 主 要 包 括 海 外 零 售 基 金 對 沖 基 金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及 保 險 投 資 組 合 ) 合 共 佔 資 產 管 理 及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總 值 超 過 50%, 按 年 計 算 分 別 上 升 11.4% 及 11.2% 部 分 回 應 者 呈 報, 機 構 性 基 金 增 長 的 原 因 是 淨 現 金 流 入, 令 其 RQFII 業 務 的 拓 展 得 到 支 持, 而 其 他 基 金 的 增 長 主 要 是 由 於 某 些 回 應 者 在 香 港 發 掘 到 更 多 的 投 資 機 會, 故 將 其 對 沖 基 金 的 投 資 團 隊 遷 移 至 香 港 14. 與 證 監 會 認 可 零 售 基 金 有 關 的 資 產 管 理 及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的 總 值 在 2014 年 增 長 7.2% 根 據 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發 表 的 統 計 資 料, 向 香 港 投 資 者 銷 售 的 證 監 會 認 可 基 金 的 總 零 售 額 在 2014 年 錄 得 777 億 美 元 的 歷 史 新 高, 較 2013 年 的 711 億 美 元 上 升 9.3%, 而 淨 零 售 額 則 上 漲 21.4% 至 125 億 美 元, 是 有 史 以 來 的 第 二 最 高 水 平 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觀 察 到, 儘 管 在 2014 年 首 三 個 季 度 曾 錄 得 強 勁 的 資 金 流 入, 基 金 的 總 零 售 額 在 2014 年 底 有 所 放 緩 持 牌 法 團 註 冊 機 構 及 保 險 公 司 的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127,700 億 元 ) 15. 截 至 2014 年 底, 持 牌 法 團 註 冊 機 構 及 保 險 公 司 的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總 值 為 127,700 億 元, 較 2013 年 底 的 114,170 億 元 增 加 11.9% 全 部 三 個 界 別 的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均 錄 得 整 體 增 長, 當 中 持 牌 法 團 的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更 增 加 11,820 億 元 至 113,090 億 元 註 冊 機 構 的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按 年 上 升 830 億 元, 而 保 險 公 司 的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亦 按 年 增 長 880 億 元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127,700 億 元 ): 按 資 金 來 源 劃 分 ( 以 百 萬 元 計 ) 持 牌 法 團 註 冊 機 構 保 險 公 司 總 計 香 港 投 資 者 ( 佔 總 數 百 分 比 ) 2,862,058 (25.3%) 389,549 (38.6%) 385,488 (85.2%) 3,637,095 (28.5%) 非 香 港 投 資 者 ( 佔 總 數 百 分 比 ) 8,446,727 (74.7%) 619,517 (61.4%) 66,944 (14.8%) 9,133,188 (71.5%) 總 計 11,308,785 1,009,066 452,432 12,770,283 16.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方 面, 超 過 70% 的 資 金 源 自 非 香 港 投 資 者, 並 在 2014 年 上 升 9.3% 至 91,330 億 元 17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127,700 億 元 ): 按 投 資 地 域 劃 分 ( 以 百 萬 元 計 ) 持 牌 法 團 註 冊 機 構 保 險 公 司 總 計 投 資 於 香 港 ( 佔 總 數 百 分 比 ) 2,127,731 (18.8%) 385,585 (38.2%) 92,130 (20.4%) 2,605,446 (20.4%) 投 資 於 海 外 市 場 ( 佔 總 數 百 分 比 ) 9,181,054 (81.2%) 623,481 (61.8%) 360,302 (79.6%) 10,164,837 (79.6%) 總 計 11,308,785 1,009,066 452,432 12,770,283 17. 2014 年 投 資 於 香 港 的 資 產 佔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整 體 約 20% 按 總 值 計 算, 投 資 於 香 港 的 資 產 增 長 6.5% 至 年 底 的 26,050 億 元 鑑 於 其 他 市 場 ( 包 括 內 地 市 場 ) 的 表 現 相 對 較 好, 較 多 資 金 投 資 於 這 些 香 港 以 外 的 市 場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127,700 億 元 ): 按 管 理 地 區 劃 分 ( 以 百 萬 元 計 ) 持 牌 法 團 註 冊 機 構 保 險 公 司 總 計 在 香 港 管 理 ( 佔 總 數 百 分 比 ) ( 見 表 7A 及 7B) 6,062,482 (53.6%) 684,954 (67.9%) 108,276 (23.9%) 6,855,712 (53.7%) 於 海 外 管 理 5 ( 佔 總 數 百 分 比 ) 5,246,303 (46.4%) 324,112 (32.1%) 344,156 (76.1%) 5,914,571 (46.3%) 總 計 11,308,785 1,009,066 452,432 12,770,283 18. 2014 年, 在 香 港 管 理 的 資 產 佔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的 53.7% 按 總 值 計 算, 在 香 港 管 理 的 資 產 增 加 17.7% 至 68,560 億 元, 創 下 歷 史 新 高 18
在 香 港 管 理 的 資 產 (68,560 億 元 ): 按 投 資 地 域 劃 分 北 美 洲 ( 美 國 及 加 拿 大 ) $952,299 (13.9%) 英 國 及 歐 洲 $451,025 (6.6%) 其 他 地 區 $422,468 (6.2%) 未 能 識 別 $56,128 (0.8%) 其 他 亞 太 地 區 ( 包 括 澳 洲 及 新 西 蘭 ) $1,061,416 (15.4%) 日 本 $409,946 (6.0%) 香 港 及 內 地 $3,502,430 (51.1%) 表 7A: 在 香 港 管 理 的 資 產 按 投 資 地 域 劃 分 ( 以 百 萬 元 計 ) 香 港 及 內 地 其 他 亞 太 地 區 ( 包 括 澳 洲 及 新 西 蘭 ) $1,061,416 (+3.2%) $1,028,053 $2,912,207 $3,502,430 (+20.3%) 北 美 洲 ( 美 國 及 加 拿 大 ) 英 國 及 歐 洲 日 本 $952,299 (+23.2%) $772,690 $451,025 (+33.1%) $338,938 $409,946 (+0.5%) $408,048 2014 2013 其 他 地 區 $422,468 (+28.5%) $328,641 未 能 識 別 $56,128 (+44.4%) $38,883 0 500,000 1,000,000 1,500,000 2,000,000 2,500,000 3,000,000 3,500,000 4,000,000 表 7B: 在 香 港 管 理 的 資 產 按 投 資 地 域 劃 分 2014 年 與 2013 年 比 較 ( 以 百 萬 元 計 ) 19. 對 在 香 港 管 理 的 資 產 而 言, 主 要 的 投 資 地 區 仍 然 是 內 地 及 香 港, 而 於 2014 年, 這 兩 個 市 場 佔 在 香 港 管 理 的 資 產 的 51.1% 然 而,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的 管 理 公 司 亦 擴 大 其 在 全 球 的 投 資 配 置 19
持 牌 法 團 的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16,110 億 元 ) 1,800 1,600 $1,488 (+67.4%) $1,661 (+11.6%) $1,611 (-3.0%) 1,400 1,200 1,000 $917 $889 (-3.1%) 800 600 400 200-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表 8: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 以 十 億 元 計 ) 20. 2014 年,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輕 微 下 跌 3% 至 16,110 億 元 雖 然 有 部 分 回 應 者 ( 包 括 一 些 新 的 市 場 參 與 者 ) 的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因 新 的 客 戶 授 權 範 圍 及 淨 資 金 流 入 而 錄 得 增 長, 但 亦 有 一 些 回 應 者 的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因 業 務 運 作 重 組, 及 將 重 心 由 顧 問 業 務 轉 移 至 其 他 的 資 產 管 理 領 域 而 被 大 幅 縮 減 直 接 由 持 牌 法 團 在 香 港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的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佔 總 額 92.7%(2013 年 為 91.7%) 或 14,940 億 元, 其 餘 則 分 判 或 轉 授 予 其 他 辦 事 處 或 第 三 者 管 理 21.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中 源 自 海 外 市 場 的 資 產 比 例 在 2014 年 增 長 至 94.2%(2013 年 為 88.9%) 這 些 資 產 的 總 值 為 15,170 億 元, 較 2013 年 的 14,760 億 元 上 升 2.8% 20
其 他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30,950 億 元 ) 3,200 2,800 $2,230 $2,263 (+1.5%) $2,679 (+18.4%) $2,752 (+2.7%) $3,095 (+12.5%) 2,400 2,000 1,600 1,200 800 400-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表 9: 其 他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 以 十 億 元 計 ) 22. 其 他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亦 是 香 港 資 產 管 理 活 動 的 一 個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在 2014 年 增 長 12.5% 至 30,950 億 元 回 應 者 稱, 錄 得 增 長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的 進 一 步 擴 充, 源 自 現 有 及 新 客 戶 的 強 勁 資 金 流 入 和 市 場 表 現 理 想 創 新 的 產 品 資 金 的 自 由 流 動 和 市 場 深 度 均 有 助 這 方 面 的 增 長 鑑 於 香 港 的 基 金 管 理 業 即 將 出 現 新 的 景 象, 預 計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將 會 繼 續 蓬 勃 發 展 21
證 監 會 認 可 房 地 產 基 金 (2,060 億 元 ) 23. 2014 年, 香 港 的 房 地 產 基 金 市 場 繼 續 擴 大 所 有 證 監 會 認 可 房 地 產 基 金 的 總 市 值 由 2013 年 底 的 1,770 億 元 增 至 2014 年 底 的 2,060 億 元, 增 長 約 16.4% 24. 上 市 房 地 產 基 金 在 2014 年 進 行 多 項 重 大 收 購, 總 代 價 接 近 90 億 元 上 市 房 地 產 基 金 所 持 物 業 的 估 值 在 年 內 亦 普 遍 上 升 22
基 金 管 理 業 從 業 員 概 況 ( 總 數 :34,300 人 ) 企 業 策 劃 及 商 業 管 理 653 (1.9%) 買 賣 及 / 或 交 易 994 (2.9%) 研 究 / 分 析 1,334 (3.9%) 資 產 管 理 2,066 (6.0%) 其 他 2,209 (6.4%)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24,139 (70.4%) 基 金 行 政 2,905 (8.5%) 表 10A: 基 金 管 理 業 從 業 員 按 職 能 劃 分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22,632 24,139 (+6.7%) 基 金 行 政 2,905 (+11.6%) 2,603 其 他 2,209 (+13.5%) 1,946 資 產 管 理 2,066 (+10.0%) 1,879 研 究 / 分 析 買 賣 及 / 或 交 易 1,334 (+8.2%) 1,233 994 (+6.3%) 935 2014 2013 企 業 策 劃 及 商 業 管 理 653 (+7.8%) 606-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表 10B: 基 金 管 理 業 從 業 員 按 職 能 劃 分 2014 年 與 2013 年 比 較 25. 基 金 管 理 業 的 僱 員 總 數 由 2013 年 的 31,834 人 上 升 至 2014 年 的 34,300 人 保 險 公 司 ( 約 佔 基 金 管 理 業 僱 員 總 數 的 60%) 呈 報, 從 事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業 務 的 僱 員 人 數 在 2014 年 上 升 7.3% 而 持 牌 法 團 及 註 冊 機 構 內 的 金 融 專 才 繼 續 轉 投 資 產 管 理 核 心 業 務 ( 包 括 資 產 管 理 研 究 及 買 賣 ), 令 到 在 這 方 面 的 僱 員 總 數 於 2014 年 增 長 9% 儘 管 香 港 繼 續 是 區 內 一 個 主 要 的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基 地, 但 其 必 須 確 保 在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方 面 具 備 更 多 元 化 的 專 業 人 才 這 對 香 港 在 該 行 業 內 佔 更 高 位 置 及 進 一 步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全 球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至 關 重 要 23
主 要 總 體 數 據 附 錄 下 表 列 出 各 項 主 要 的 總 體 數 據 ( 以 百 萬 元 計 )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資 產 總 值 基 金 或 投 資 組 合 的 資 產 管 理 持 牌 法 團 註 冊 機 構 保 險 公 司 總 計 右 列 商 號 管 理 的 資 產 總 值 (A) = (B) + (C) 11,308,785 1,009,066 452,432 12,770,283 右 列 商 號 在 香 港 直 接 管 理 的 資 產 總 值 (B) 5,976,050 679,576 108,276 6,763,902 分 判 或 轉 授 予 其 他 辦 事 處 / 第 三 者 管 理 的 資 產 總 值 (C) = (D) + (E) 5,332,735 329,490 344,156 6,006,381 分 判 或 轉 授 予 香 港 其 他 辦 事 處 / 第 三 者 管 理 的 資 產 總 值 (D) 86,432 5,378-91,810 分 判 或 轉 授 予 海 外 辦 事 處 / 第 三 者 管 理 的 資 產 總 值 (E) 5,246,303 324,112 344,156 5,914,571 在 香 港 管 理 的 資 產 總 值 (F) = (B) + (D) 6,062,482 684,954 108,276 6,855,712 就 基 金 或 投 資 組 合 提 供 顧 問 意 見 右 列 商 號 的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所 涉 及 的 資 產 總 值 (H) = (I) + (J) 1,611,230 - - 1,611,230 由 右 列 商 號 在 香 港 直 接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的 資 產 (I) 1,493,593 - - 1,493,593 分 判 或 轉 授 予 其 他 辦 事 處 / 第 三 者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的 資 產 (J) = (K) + (L) 117,637 - - 117,637 分 判 或 轉 授 予 香 港 其 他 辦 事 處 / 第 三 者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的 資 產 (K) 802 - - 802 分 判 或 轉 授 予 海 外 辦 事 處 / 第 三 者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的 資 產 (L) 116,835 - - 116,835 在 香 港 獲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的 資 產 (M) = (I) + (K) 其 他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其 他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所 涉 及 的 資 產 總 值 1,494,395 - - 1,494,395-3,095,394-3,095,394 證 監 會 認 可 房 地 產 基 金 證 監 會 認 可 房 地 產 基 金 總 市 值 205,637 - - 205,637 24
註 釋 1 持 牌 法 團 指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16 或 117 條 獲 批 給 牌 照 可 以 在 香 港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法 團 2 註 冊 機 構 指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19 條 註 冊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指 銀 行 業 條 例 ( 第 155 章 ) 第 2(1) 條 所 界 定 的 認 可 機 構 3 保 險 公 司 指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第 41 章 ) 註 冊 而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屬 於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附 表 1 第 2 部 所 界 定 的 長 期 業 務 的 保 險 公 司 這 些 保 險 公 司 並 非 由 證 監 會 發 牌 至 於 同 時 獲 證 監 會 發 牌 的 保 險 公 司, 他 們 所 呈 報 的 管 理 資 產 被 納 入 持 牌 法 團 一 組 4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計 資 產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及 證 監 會 認 可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房 地 產 基 金 ) 管 理 業 務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包 括 資 產 管 理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及 其 他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資 產 管 理 指 : (i) 提 供 某 些 服 務, 而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構 成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附 表 5 所 界 定 的 由 持 牌 法 團 和 註 冊 機 構 進 行 第 9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 不 包 括 本 身 亦 獲 證 監 會 發 牌 或 註 冊 的 客 戶 的 資 產 ); 及 (ii) 因 提 供 屬 於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第 41 章 ) 附 表 1 第 2 部 所 界 定 的 長 期 業 務 的 服 務 而 進 行 的 財 務 資 產 管 理 ( 不 包 括 分 判 或 轉 授 予 香 港 其 他 持 牌 法 團 / 註 冊 機 構 管 理 的 資 產 ), 但 以 上 不 包 括 房 地 產 基 金 的 管 理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及 其 他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而 管 理 資 產 或 管 理 的 資 產 亦 須 以 相 同 方 式 解 釋 基 金 顧 問 業 務 指 純 粹 就 基 金 / 投 資 組 合 提 供 投 資 顧 問 服 務, 但 不 包 括 提 供 研 究 服 務 提 供 研 究 服 務 構 成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附 表 5 所 界 定 的 第 4 類 及 / 或 第 5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該 類 服 務 一 般 提 供 予 管 理 全 球 或 地 區 投 資 組 合, 並 需 要 香 港 的 基 金 經 理 或 其 代 表 就 有 關 全 球 或 地 區 投 資 組 合 的 香 港 部 分 或 特 定 地 域 部 分 提 供 專 家 意 見 的 海 外 基 金 經 理 其 他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指 註 冊 機 構 以 並 非 屬 於 第 9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方 式, 向 私 人 銀 行 客 戶 提 供 財 務 服 務, 當 中 包 括 完 全 因 為 進 行 第 1 類 及 / 或 第 2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而 附 帶 提 供 的 代 客 戶 管 理 證 券 及 / 或 期 貨 合 約 投 資 組 合 的 服 務 5 在 海 外 管 理 的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是 指 分 判 或 轉 授 予 海 外 其 他 辦 事 處 / 第 三 者 管 理 的 資 產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