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自 身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身 的 安 全 2. 移 除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者 移 至 新 鮮 空 氣 處 3. 立 即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1. 必 要 時 則 戴 防 滲 手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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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若 吸 入 大 量 氣 體, 應 立 即 將 患 者 移 到 新 鮮 空 氣 處 2. 若 呼 吸 停 止, 施 行 人 工 呼 吸 3. 讓 患 者 保 持 溫 暖 並 休 息 4. 儘 速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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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要 素 象 形 图 警 示 词 : 危 险! 危 险 可 燃 液 体 吞 咽 有 害 皮 肤 接 触 会 中 毒 引 起 严 重 的 皮 肤 灼 伤 和 眼 睛 损 伤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吸 入 致 死 对 水 生 生 物 毒 性 非 常 大 并 且 有 长 期 持

第 2 頁 / 8 頁 戴 上 合 適 的 手 套 使 用 前 取 得 說 明 置 放 於 上 鎖 處 在 瞭 解 所 有 安 全 防 範 措 施 之 前 切 勿 處 置 只 能 使 用 於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勿 吸 入 氣 體 / 煙 氣 / 蒸 氣 / 霧 氣 使 用 時 勿 吃 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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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 体 琥 珀 色, 非 常 轻 微 的 刺 激 气 味 吞 咽 可 能 有 害 引 起 严 重 的 皮 肤 灼 伤 和 眼 睛 损 伤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对 水 生 生 物 有 害 并 且 有 长 期 持 续 影 响 2.1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分 类 急 性 毒

MEMORANDUM

第 2 部 分 : 危 险 性 概 述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危 害 性 分 类 化 学 品 分 类 和 标 记 的 全 球 协 调 系 统 (GHS) 紧 急 情 况 概 述 危 险 形 状 : 液 体 物 态 : 液 体 颜 色 : 黄 色 气 味 : 轻 微 的 难 闻 气 味 危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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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要 素 象 形 图 警 示 词 : 危 险! 危 险 吞 咽 可 能 有 害 皮 肤 接 触 会 中 毒 引 起 严 重 的 皮 肤 灼 伤 和 眼 睛 损 伤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可 能 损 害 生 育 力 或 胎 儿 对 水 生 生 物 有 害 并 且 有 长 期

MSDS-540

警 示 词 : 警 告! 危 险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防 范 说 明 预 防 措 施 防 止 吸 入 粉 尘 / 烟 / 气 体 / 烟 雾 / 蒸 气 / 喷 雾 禁 止 将 污 染 的 工 作 服 带 出 作 业 场 所 戴 防 护 手 套 其 它 危 害 事 故 响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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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 项 目 由 来 2006 年, 由 东 莞 市 新 动 力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兴 建 的 樟 木 头 成 品 油 油 库, 在 东 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取 得 立 项 同 年 11 月, 东 莞 市 新 动 力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广 东 省 环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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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年, 她 曾 是 中 国 首 位 利 用 互 联 网 向 全 球 寻 求 拯 救 的 病 人 发 病 50 天 以 后 才 确 诊, 采 用 普 鲁 士 蓝 化 学 剂 透 析 的 方 法 治 疗 现 状 :100% 伤 残 全 身 瘫 痪 双 目 近 乎 失 明 大 脑 迟 钝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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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化 學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化 學 品 名 稱 : 丙 烯 醯 胺 其 他 名 稱 : Fluka 01696 (Acrylamide) 建 議 用 途 及 限 制 使 用 : 合 成 染 料 等 ; 交 聯 劑 ; 膠 帶 ; 紙 及 紡 織 品 之 膠 水 ; 土 壤 改 良 劑 ; 凝 聚 劑 ; 污 水 及 廢 水 處 理 ; 選 礦 ; 永 久 印 刷 纖 維 製 造 者 輸 入 者 或 供 應 者 名 稱 : 友 和 貿 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製 造 者 輸 入 者 或 供 應 者 地 址 :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文 化 一 路 一 段 93 號 3 樓 之 2 製 造 者 輸 入 者 或 供 應 者 電 話 : (02) 2600-0611 製 造 者 輸 入 者 或 供 應 者 傳 真 : (02) 2600-0799 緊 急 連 絡 電 話 :(02) 2600-0611 緊 急 連 絡 傳 真 :(02) 2600-0799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 化 學 品 危 害 分 類 : 1.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3 級 ( 吞 食 ) 2.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3 級 ( 吸 入 ) 3. 腐 蝕 / 刺 激 皮 膚 物 質 第 2 級 4. 嚴 重 損 傷 / 刺 激 眼 睛 物 質 第 2A 級 5. 致 癌 物 質 第 1 級 6. 生 殖 毒 性 物 質 第 2 級 7. 特 定 標 的 器 官 系 統 毒 性 物 質 - 重 複 暴 露 第 1 級 8. 生 殖 細 胞 致 突 變 性 物 質 第 1 級 標 示 內 容 : 象 徵 符 號 : 骷 髏 與 兩 根 交 叉 骨 健 康 危 害 警 示 語 : 危 險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第 二 類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 化 學 物 質 有 致 腫 瘤 生 育 能 力 受 損 畸 胎 遺 傳 因 子 突 變 或 其 他 慢 性 疾 病 等 作 用 者 第 三 類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 化 學 物 質 經 暴 露, 將 立 即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或 生 物 生 命 者 1. 吞 食 有 毒 2. 吸 入 有 毒 3. 造 成 皮 膚 刺 激 4. 造 成 嚴 重 眼 睛 刺 激 5. 可 能 致 癌 6. 懷 疑 對 生 育 能 力 或 對 胎 兒 造 成 傷 害 7. 長 期 或 重 複 暴 露 會 對 器 官 造 成 傷 害 8. 可 能 造 成 遺 傳 性 缺 陷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1. 緊 蓋 容 器 2. 若 與 眼 睛 接 觸, 立 刻 以 大 量 的 水 洗 滌 後 洽 詢 醫 療 3. 若 覺 得 不 適, 則 洽 詢 醫 療 ( 出 示 醫 療 人 員 此 標 籤 ) 其 他 危 害 :-- 三 成 份 辨 識 資 料 純 物 質 : 中 英 文 名 稱 : 丙 烯 醯 胺 Acrylamide 同 義 名 稱 : 亞 克 力 醯 胺 2-Propenamide Acrylic amide Ethylenecarboxamide Propenamide Vinyl amide Propenoic acid amide Acrylc mide monomer Acrylic aud amide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79-06-1 危 害 成 份 ( 成 份 百 分 比 ) :95%~100% 混 合 物 : 化 學 性 質 :-- 危 害 成 分 之 中 英 文 名 稱 濃 度 或 濃 度 範 圍 ( 成 分 百 分 比 ) -- -- 四 急 救 措 施 第 1 頁 / 共 6 頁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自 身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身 的 安 全 2. 移 除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者 移 至 新 鮮 空 氣 處 3. 立 即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1. 必 要 時 則 戴 防 滲 手 套 以 避 免 觸 及 該 化 學 品 2. 以 溫 水 緩 和 沖 洗 受 污 染 部 位 5 分 鐘 或 直 到 污 染 物 去 除 3. 如 果 刺 激 感 持 續, 反 覆 沖 洗 4. 沖 水 中 脫 掉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鞋 子 和 皮 飾 品 5. 立 即 就 醫 6. 需 將 污 染 的 衣 服 鞋 子 以 及 皮 飾 品 須 完 全 洗 淨 除 污 後 方 可 再 用 或 丟 棄 眼 睛 接 觸 :1. 必 要 時 則 戴 防 滲 手 套 以 避 免 觸 及 該 化 學 品 2. 禁 止 患 者 揉 眼 睛 3. 讓 患 者 眼 睛 上 下 左 右 移 動, 自 然 流 下 淚 水 數 分 鐘, 若 仍 無 法 使 污 染 物 除 去, 用 溫 水 緩 和 沖 洗 眼 睛 10 分 鐘 或 直 到 污 染 物 除 4. 熱 刺 激 感 持 續, 立 即 就 醫 5. 禁 止 用 手 去 移 除 眼 睛 內 的 異 物 食 入 :1. 若 患 者 即 將 喪 失 意 識 已 失 去 意 識 或 痙 孿, 不 可 經 口 餵 食 任 何 東 西 2. 若 患 者 意 識 清 楚, 讓 其 用 水 徹 底 漱 口 3. 切 勿 催 吐 4. 給 患 者 喝 下 240~300 毫 升 的 水, 以 稀 釋 胃 中 的 物 質 5. 若 患 者 自 發 性 嘔 吐, 讓 其 漱 口 及 反 覆 給 水 6. 立 即 就 醫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1. 粉 塵 及 溶 液 會 導 致 輕 度 至 中 度 刺 激 及 組 織 損 傷 2. 急 性 中 毒 症 狀 :(1) 急 性 高 劑 量 曝 露 會 延 遲 幾 小 時 才 發 生 症 狀, 包 括 嗜 睡 精 神 混 亂 幻 覺 定 向 力 障 礙 共 濟 失 調 顫 抖 可 能 抽 筋, 腦 病 變 週 邊 神 經 病 變 及 心 血 管 崩 潰 (2) 高 濃 度 皮 膚 接 觸 會 造 成 皮 膚 刺 激 刺 痛 水 泡 及 皮 膚 脫 落 (3) 眼 睛 接 觸 會 造 成 眼 部 刺 激 (4) 吸 入 會 產 生 咳 嗽 喉 嚨 痛 (5) 急 性 中 毒 也 有 肝 腎 毒 性 血 小 板 下 降 及 淤 青 等 報 告 3. 危 害 效 應 : 單 一 或 累 積 劑 量 致 50-100mg/kg 即 可 造 成 神 經 系 統 方 面 的 問 題, 大 於 300 mg/kg 則 可 造 成 急 性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及 心 血 管 系 統 的 影 響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吞 食 時, 考 慮 洗 胃 活 性 碳 食 入 性 暴 露 :1. 洗 胃 : 可 能 會 導 致 吸 入 性 肺 炎 故 洗 胃 前 應 先 採 取 垂 頭 仰 臥 式 (Trendelenburg) 與 左 側 臥 來 保 護 氣 道, 或 予 與 氣 管 插 管 a. 在 抽 搐 控 制 後, 可 以 施 予 洗 胃 b. 禁 忌 : 意 識 不 清 或 失 去 呼 吸 道 保 護 反 射 而 未 插 管 的 病 人, 食 入 腐 蝕 性 物 質 碳 氫 化 合 物 的 病 人, 或 有 胃 腸 道 出 血 穿 孔 危 險 的 病 人 或 攝 入 輕 微 或 無 毒 性 物 質 的 病 人 2. 活 性 碳 : 每 30 克 的 活 性 碳 以 240 毫 升 的 稀 釋 液 稀 釋 通 常 成 人 劑 量 約 25-100 克, 兒 童 劑 量 為 25-50 克 ( 嬰 兒 劑 量 給 法 是 每 公 斤 體 重 給 予 1 克 ) 3.Pyridoxine: 曾 在 食 入 丙 烯 醯 胺 的 人 使 用 過, 效 果 未 被 證 實 在 高 劑 量 的 暴 露 或 有 症 狀 的 病 人 上, 可 考 慮 使 用 4. 抽 搐 : 以 Diazepam IV ( 成 人 最 初 5-10 mg, 如 需 要 則 每 10-15 min 注 射 一 次 ; 兒 童 最 初 0.2-0.5mg/kg, 如 需 要 則 每 5 min 注 射 一 次 ) 或 Lorazepam IV ( 成 人 2-4mg; 兒 童 0.05-0.1mg/kg) 來 控 制 抽 搐 現 象 對 於 無 法 控 制 的 抽 搐 或 抽 搐 在 成 人 已 給 予 30 毫 克 diazepam 或 兒 童 (>5 歲 ) 已 給 予 10 毫 克 diazepam 者, 可 考 慮 給 予 phenobarbital 5. 低 血 壓 : 應 使 用 靜 脈 注 射 的 方 式 給 予 液 體, 並 將 病 人 保 持 垂 頭 仰 臥 (Trendelenburg) 的 姿 勢 如 果 上 述 方 法 無 效, 可 給 予 多 巴 胺 (dopamine,5-20 微 克 / 每 公 斤 / 每 分 鐘, 此 乃 首 選 用 藥 ) 或 正 腎 上 腺 素 (norepinephrine,0.5-1 微 克 / 每 分 鐘 ) 吸 入 性 暴 露 : 如 果 有 咳 嗽 或 呼 吸 困 難 發 生, 評 估 呼 吸 道 刺 激 支 氣 管 炎 或 肺 炎 情 形 必 要 時 使 用 呼 吸 器 給 予 氧 氣 支 持 治 療 氣 管 痙 攣 用 beta2agonist 或 corticosteroids 眼 睛 之 暴 露 : 若 還 是 有 刺 激 感 痛 腫 脹 流 淚 畏 光 等 情 形, 則 病 人 應 該 繼 續 在 醫 院 接 受 觀 察 皮 膚 之 接 觸 :1. 如 洗 後 患 處 仍 有 刺 激 感 覺, 立 即 檢 查 2. 必 要 時, 參 考 食 入 性 中 毒 解 救 法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一 般 : 噴 水 霧 二 氧 化 碳 化 學 粉 末 抗 酒 精 型 泡 沫 聚 合 泡 沫 小 火 : 化 學 乾 粉 二 氧 化 碳 灑 水 大 火 : 化 學 乾 粉 二 氧 化 碳 乾 砂 抗 酒 精 型 泡 沫 灑 水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1.85 以 上 可 能 會 分 解 / 聚 合, 而 釋 放 氨 氣 和 易 燃 性 的 氫 氣, 火 場 中 可 能 發 生 爆 炸 性 的 分 解 使 密 閉 容 器 破 裂, 火 場 中 產 生 刺 激 性 和 毒 性 氣 體 第 2 頁 / 共 6 頁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1. 撤 退 並 自 安 全 距 離 或 受 保 護 的 地 點 滅 火 2. 位 於 上 風 處 以 避 免 危 險 的 蒸 氣 和 有 毒 的 分 解 物 3. 隔 離 未 著 火 物 質 且 保 護 人 員 4. 安 全 情 況 下 將 容 器 搬 離 火 場 5. 儘 可 能 自 遠 處 施 大 量 水 霧 以 冷 卻 暴 露 火 場 的 容 器 或 使 用 無 人 操 作 之 監 控 器 和 水 霧 控 制 架 施 予 水 流 冷 卻 暴 露 之 貯 槽 或 容 器 直 到 滅 火 結 束 6. 可 噴 水 以 減 少 蒸 氣 7. 遠 離 貯 槽 8. 貯 槽 安 全 閥 已 響 起 或 因 著 火 而 變 色 時 立 即 撤 離 9. 未 著 特 殊 防 護 設 備 的 人 員 不 可 進 入 10. 暴 露 火 場 的 貯 槽 必 須 等 完 全 冷 卻 後 才 可 接 近 11. 必 須 等 丙 烯 醯 胺 完 全 冷 卻 後 才 可 進 行 灌 洗 或 回 收 之 操 作 大 火 : 1. 大 區 域 之 大 型 火 災, 使 用 無 人 操 作 之 水 霧 控 制 架 或 自 動 搖 擺 消 防 水 瞄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裝 備 :1. 全 身 式 化 學 防 護 衣 2. 空 氣 呼 吸 器 ( 必 要 時 外 加 抗 閃 火 鋁 質 被 覆 外 套 )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1. 在 污 染 區 尚 未 完 全 清 理 乾 淨 前, 限 制 人 員 接 近 該 區 2. 確 定 清 理 工 作 是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員 負 責 3. 穿 戴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1. 對 該 區 域 進 行 通 風 換 氣 2. 撲 滅 或 除 去 所 有 發 火 源 3. 通 知 政 府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保 相 關 單 位 清 理 方 法 :1. 不 要 碰 觸 外 洩 物 2. 避 免 外 洩 物 進 入 下 水 道 或 密 閉 的 空 間 內 3. 在 安 全 許 可 的 情 形 下, 設 法 阻 止 或 減 少 溢 漏 小 量 :1. 避 免 產 生 粉 塵 2. 將 外 洩 物 剷 入 乾 燥 乾 淨 且 標 示 的 容 器 並 蓋 好 3. 用 水 沖 洗 溢 漏 區 域 大 量 :1. 連 絡 消 防 緊 急 處 理 單 位 及 供 應 商 以 尋 求 諮 詢 協 助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處 置 :1. 此 物 質 非 常 毒 ( 致 癌 物 基 因 突 變 繁 殖 毒 性 及 慢 性 毒 性 ), 需 要 工 程 控 制 及 防 護 設 備, 工 作 人 員 應 適 當 受 訓 並 告 知 此 物 質 之 危 險 性 和 安 全 使 用 方 法 2. 熟 知 中 毒 的 徵 兆 及 症 狀, 若 有 不 適 立 即 通 報 3. 若 此 物 質 釋 放 應 立 刻 戴 上 呼 吸 防 護 具 且 離 開, 直 到 確 定 釋 放 的 嚴 重 性 4. 溢 漏 或 通 風 不 良 立 即 通 報 5. 於 實 驗 室 入 口, 貯 存 區 和 高 污 染 物 所 使 用 之 特 定 裝 置 貼 上 警 告 標 誌 6. 儘 可 能 使 用 密 閉 系 統 操 作 7. 在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區 以 最 小 操 作 量 使 用 8. 使 用 此 物 質 時, 保 持 門 關 閉 9. 操 作 前 檢 查 容 器 是 否 溢 漏 10. 小 心 搬 運 11. 使 用 使 當 的 工 具 開 啟 容 器, 開 啟 時 應 注 意 避 免 引 起 眼 睛 刺 激 而 流 淚 易 導 致 洩 漏 12. 不 要 將 受 污 染 的 物 質 倒 回 原 貯 存 容 器 13. 避 免 產 生 粉 塵 並 防 止 粉 塵 進 入 工 作 區 的 空 氣 中 和 粉 塵 堆 積 14. 以 相 容 抗 化 性 且 可 丟 棄 的 物 質 覆 蓋 工 作 表 面 以 便 除 污 和 清 洗 洩 漏 15. 未 著 防 護 設 備 的 人 員 避 免 與 此 化 學 品 或 受 污 染 的 受 備 接 觸 16. 不 要 與 不 相 容 物 一 起 使 用 17. 維 持 良 好 的 內 務 管 理, 最 重 要 的 是 保 持 工 作 區 整 潔 18. 考 慮 安 裝 雙 重 鎖 的 淋 浴 設 備 19. 需 備 隨 時 可 用 於 滅 火 及 處 理 洩 漏 的 緊 急 應 變 設 備 儲 存 :1. 貯 存 在 乾 燥 通 風 良 好 及 陽 光 無 法 直 接 照 射 的 地 方, 遠 離 熱 引 燃 源 和 不 相 容 物 2. 限 量 貯 存 3. 貯 存 區 應 標 示 清 楚, 無 障 礙 物 並 允 許 委 任 或 受 過 訓 的 人 員 進 入 4. 貯 存 區 應 與 工 作 區 飲 食 區 和 防 護 設 備 貯 存 區 分 開 5. 於 適 當 處 張 貼 警 告 標 示 6. 定 期 檢 查 容 器 是 否 溢 漏 或 破 損 7. 檢 查 新 進 容 器 / 鋼 瓶, 以 確 定 適 當 標 示 和 無 受 損 8. 貯 存 於 堅 固 沒 有 破 裂 且 貼 有 標 示 的 容 器, 不 使 用 或 空 桶 時, 保 持 容 器 密 閉 並 避 免 受 損 9. 容 器 置 於 適 當 高 度 以 便 於 操 作 10. 空 桶 應 與 貯 存 區 分 開 11. 空 的 容 器 可 能 仍 有 具 危 險 性 的 殘 留 物, 保 持 密 閉 12. 使 用 耐 燃 物 質 製 程 的 貯 存 設 施 13. 貯 存 區 應 有 足 夠 且 可 用 的 火 災 溢 漏 等 緊 急 處 理 設 備 14. 依 化 學 品 製 造 商 / 供 應 商 建 議 的 溫 度 貯 存 15. 門 口 應 設 斜 坡 門 檻 或 築 溝 渠 以 圍 堵 或 流 到 安 全 的 地 方 16. 貯 存 區 經 常 清 掃 和 使 用 適 當 建 構 中 以 避 免 粉 塵 堆 積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1. 單 獨 使 用 不 產 生 火 花 接 地 的 通 風 系 統 2. 排 氣 口 直 接 通 到 室 外, 並 採 取 保 護 環 境 的 重 要 措 施 3. 大 量 使 用 此 物 質 時, 可 能 需 要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和 製 程 密 閉 4. 供 給 充 份 新 鮮 空 氣 以 補 充 排 氣 系 統 抽 出 的 空 氣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TWA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容 許 濃 度 STEL 控 制 參 數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CEILING 生 物 指 標 0.03mg/m3( 皮 ) 0.09mg/m3( 皮 ) -- -- BEIs 第 3 頁 / 共 6 頁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 呼 吸 防 護 : 任 何 可 偵 測 到 的 濃 度 :1. 正 壓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正 壓 式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輔 以 正 壓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逃 生 :1.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之 氣 體 面 罩 逃 生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手 部 防 護 :1. 防 滲 手 套, 材 質 以 丁 基 橡 膠 最 佳 Viton 4H 次 之 眼 睛 防 護 :1. 化 學 安 全 護 目 鏡 2. 護 面 罩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1. 連 身 式 防 護 衣 工 作 靴 衛 生 措 施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外 觀 ( 物 質 狀 態 顏 色 等 ): 固 體 氣 味 : 沒 有 味 道 嗅 覺 閾 值 :-- 熔 點 :83-87 C ph 值 :5,2-6 at 500 g/l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125 C at 33 hpa - lit. 易 燃 性 ( 固 體, 氣 體 ):-- 閃 火 點 : 138 C 分 解 溫 度 :-- 測 試 方 法 ( 開 杯 或 閉 杯 ): 閉 杯 自 燃 溫 度 :240 C 爆 炸 界 限 :-- 蒸 氣 壓 :2,1 hpa at 84,50 C;0,04 hpa at 40 C;0,0900 hpa at 25 C 蒸 氣 密 度 :2,45 - (Air = 1.0) 密 度 :1.12(30 )( 水 =1) 溶 解 度 :200 g/l at 20 C 辛 醇 / 水 分 配 係 數 (log Kow):-0.67 揮 發 速 率 :-- 十 安 全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全 性 : 正 常 狀 況 下 安 定 特 殊 狀 況 下 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1. 酸 或 鹼 : 可 分 解 產 生 銨 鹽 和 酸 類 2. 強 氧 化 劑 ( 如 過 氧 化 物 ): 可 能 激 烈 反 應 或 聚 合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 熱 陽 光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酸 鹼 強 氧 化 劑 危 害 分 解 物 : 當 加 熱 至 分 解 時 會 釋 出 刺 鼻 的 毒 氣 及 NOx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暴 露 途 徑 : 皮 膚 接 觸 吸 入 食 入 眼 睛 接 觸 症 狀 :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麻 痹 刺 激 感 咳 嗽 流 鼻 水 暈 眩 想 睡 記 性 差 幻 覺 手 腳 麻 木 體 重 減 輕 言 語 不 清 急 毒 性 : 皮 膚 :1. 能 迅 速 經 由 皮 膚 吸 收, 為 主 要 的 職 業 暴 露 途 徑 2. 其 粉 塵 及 溶 液 可 能 引 起 輕 度 的 刺 激, 其 徵 狀 可 能 延 遲 數 天 或 數 週 出 現, 依 濃 度 與 時 間 而 定 吸 入 :1. 其 粉 塵 和 霧 滴 可 能 刺 激 鼻 和 咽 喉 2. 高 濃 度 粉 塵 可 能 引 起 咳 嗽 及 噴 嚏 食 入 :1. 曾 有 報 導 飲 下 約 200mg/kg 丙 烯 醯 胺 的 污 水 會 引 起 神 經 系 統 不 良 作 用 初 期 徵 狀 ( 數 日 內 ): 咳 嗽 流 鼻 水 暈 眩 想 睡 記 性 差 幻 覺 2~3 週 後 徵 狀 包 括 手 腳 麻 木 及 手 指 刺 痛 感, 逐 漸 康 復 需 2 個 月 眼 睛 :1. 其 粉 塵 及 溶 液 導 致 輕 度 及 中 度 刺 激 及 組 織 損 傷, 依 暴 露 濃 度 及 時 間 不 同 而 定 2. 由 動 物 實 驗 得 知 輕 微 眼 組 織 損 傷 可 能 迅 速 康 復 LD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124 mg/kg( 大 鼠, 吞 食 );252mg/kg( 兔 子, 皮 膚 ) LC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 第 4 頁 / 共 6 頁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1. 重 覆 暴 露 在 低 濃 度 粉 塵 霧 滴 或 溶 液 導 致 神 經 中 毒 2. 主 要 之 職 業 暴 露 途 徑 是 皮 膚 吸 收, 但 吸 入 和 食 入 也 有 3. 低 濃 度 暴 露 的 症 狀 可 能 延 遲 2 個 月 出 現 4. 症 狀 : 疲 勞 手 腳 虛 弱 發 抖 頭 暈 肌 肉 不 協 調 ( 運 動 失 調 ) 昏 睡 記 憶 差 紊 亂 言 語 不 清 行 為 不 正 常 視 覺 變 化, 排 尿 系 統 變 化 體 重 減 輕 5. 毒 性 效 應 恢 復 情 況 良 好, 但 須 數 月 到 數 年 時 間 6. 重 覆 暴 露 於 粉 塵 或 溶 液, 可 使 皮 膚 發 紅 起 水 泡 和 脫 皮 尤 其 在 手 和 腳 上 7.IARC:Group 2A - 疑 似 人 體 致 癌 8.ACGIH:A3 - 動 物 致 癌 200mg/kg( 懷 孕 7-16 天 雌 鼠, 吞 食 ) 影 響 新 生 動 物 的 新 陳 代 謝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生 態 毒 性 : LC50( 魚 類 ):8300-40000mg/l/96H EC50( 水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105mg/l/48H( 水 蚤 ) 生 物 濃 縮 係 數 (BCF):0.86-1.12 持 久 性 及 降 解 性 :1. 由 於 丙 烯 醯 胺 的 蒸 氣 壓 很 低, 不 太 可 能 大 量 存 在 或 散 佈 在 空 氣 中 2. 在 水 溶 液 的 環 境 下 丙 烯 醯 胺 有 高 流 動 性, 故 很 容 易 由 土 壤 中 流 出 半 衰 期 ( 空 氣 ):6.6 小 時 半 衰 期 ( 水 表 面 ):92~288 小 時 半 衰 期 ( 地 下 水 ):0.05~1 小 時 半 衰 期 ( 土 壤 ):-- 生 物 蓄 積 性 : 在 體 內 的 丙 烯 醯 胺 在 一 天 內 會 很 快 速 的 分 解, 剩 餘 的 丙 烯 醯 胺 會 慢 慢 地 排 出 ( 半 生 期 為 10 天 ), 故 丙 烯 醯 胺 在 體 內 會 暫 時 性 蓄 積 土 壤 中 之 流 動 性 : 在 土 壤 中 6 天, 大 約 有 60% 會 分 解 成 二 氧 化 碳 其 他 不 良 效 應 :--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1. 參 考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處 理 2. 依 照 貯 存 注 意 事 項 貯 存 待 處 理 的 廢 棄 物 3. 可 採 用 控 制 的 焚 化 法 處 理 4. 參 考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辦 理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聯 合 國 編 號 :2074 聯 合 國 運 輸 名 稱 : 丙 烯 醯 胺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 第 6.1 類 毒 性 物 質 包 裝 類 別 :Ⅲ 海 洋 污 染 物 ( 是 / 否 ): 否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送 管 理 辦 法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2.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3.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4. 勞 工 作 業 場 所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5.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6.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7.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8.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設 置 標 準 暨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9.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標 示 及 安 全 資 料 表 管 理 辦 法 10.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實 施 辦 法 11.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第 5 頁 / 共 6 頁

參 考 文 獻 安 全 資 料 表 1. 行 政 院 衛 福 部, 中 美 合 作 計 畫 中 文 毒 理 清 冊, 中 華 民 國 86 年 3 月 2.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中 文 毒 理 資 理 3.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手 冊,103 年 11 月 4.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光 碟 資 料 5.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化 學 品 全 球 調 和 制 度 [GHS] 介 紹 網 站 6.Handbook of Toxic and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Carcinogens7.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CNS15030 化 學 品 分 類 及 標 示 8.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CNS6864 危 險 物 運 輸 標 示 9.UN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odel Regulations. Rev.16(2009)10.HSDB 資 料 庫,TOMES PLUS 網 頁 版,2015 11.ChemWatch 資 料 庫,2015 12. 緊 急 應 變 指 南 2012 年 版 13.IARC WEB 14.Aldrich Sigma Fluka 之 SDS 英 文 版 (Version 5.4 Revision Date 23.07.2014) 製 表 單 位 名 稱 : 友 和 貿 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文 化 一 路 一 段 93 號 3 樓 電 話 : (02) 2600-0611 製 表 人 職 稱 : 經 理 姓 名 ( 簽 章 ) : 張 淑 杏 製 表 日 期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備 註 上 述 資 料 中 符 號 "-" 代 表 目 前 查 無 此 資 料, 而 "/" 則 代 表 此 欄 位 對 該 物 質 並 不 適 用 第 6 頁 / 共 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