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招标投标咨询朊务公司



Similar documents
<4D F736F F D20312D3520BFADBFADBDF0B7FED6F7B0ECC8AFC9CCCDC6BCF6B1A8B8E631322E E646F63>

(3) (4) ( ) 6 ( ) (1) (2) 7 ( ) 71 ( ) ( ) ( ) 72 ( ) ( ) ( ) 102 (1) (2) (3) (4) ( ) (5) (6) 103 2

untitled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4D F736F F D20B9F0D5FEB0ECB7A2A3A A3A93835BAC52E646F63>

评估报告共四册




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公共服务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Modern Ideas of Government Reform ...

4 办 公 室 工 作 实 务 ( 第 3 版 ) 第 1 单 元 单 位 组 织 的 有 效 运 作 离 不 开 办 公 室 工 作 情 景 案 例 左 景 被 宏 达 商 业 集 团 公 司 录 用 为 秘 书, 试 用 期 间, 只 能 在 办 公 室 打 杂, 有 时 工 作 稍 有 差 错

(35 )

nbqw.PDF

nbqw.PDF

<4D F736F F D20C6FBB3B5B4ABB6AFD6E1D7DCB3C920CCA8BCDCCAD4D1E9B7BDB7A8BCB020BCBCCAF5CCF5BCFEB1E0D6C6CBB5C3F72E646F63>

里 再 说 吓 唬 了 孩 子, 肯 定 方 宁 不 忍 所 以 她 不 死 便 罢, 倘 若 死, 只 有 到 办 公 室 沈 若 鱼 冷 静 得 好 像 在 评 点 某 一 电 视 剧 中 的 女 主 角 你 说 她 是 怎 么 死 的? 先 生 又 感 惊 骇 吃 安 眠 药 沈 若 鱼 成

我眼中的好老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4D F736F F D20CAB7B5A4C0FBBBAFB7CA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B6C8B5DAD2BBC6DAD6D0C6DAC6B1BEDDC4BCBCAFCBB5C3F7CAE92E646F6378>

<4D F736F F D C4EABDA8C9E8B9A4B3CCCFEEC4BFB9DCC0EDC4A3C4E2CAD4CCE2A3A841A3A9>

游戏攻略大全(四).doc

会 刊

软 件 企 业 粤 R 省 工 程 中 心 贝 恩 医 疗 设 备 ( 广 州 ) 有 限 公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GF 省 工 程 中 心 比 音 勒 芬 服 饰 股 份 有 限 公 20 波 达

Microsoft Word - 关于公示江苏省2012年第4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正式稿929

Microsoft Word - 第5章.doc

一 推 荐 原 则 和 数 量 省 级 示 范 社 及 用 水 示 范 组 织, 严 格 按 照 山 东 省 农 民 合 作 社 省 级 示 范 社 评 定 及 监 测 暂 行 办 法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进 行 推 荐 推 荐 省 级 示 范 合 作 社 需 在 封 面 右 上 角 注 明 省

九江学院 2014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301swuser

A.3;78% B.3.5;78% C.4.5;89% D.5.5;92% 答 案 C 进 入 新 世 纪, 中 国 公 民 出 境 旅 游 人 数 增 速 迅 猛,2009 年 已 达 到 4766 万 人 次, 是 2000 年 的 4.5 倍, 其 中 因 私 出 境 已 达 到 出 境 总

附件3:

福 建 福 州 市 长 乐 市 电 视 机 影 音 及 配 件 产 品 小 家 电 产 品 长 乐 市 吴 航 洪 鸣 家 用 电 器 维 修 店 长 乐 市 西 洋 北 路 69 号 福 建 福 州 市 平 潭 县 电 视 机 影 音 及 配 件

AR b.DOC


2. 论 痘 疹 受 病 之 由 2.1. 夫 小 儿 在 胎 之 时. 乃 母 五 脏 之 液 所 养 成 形 也. 其 母 不 知 禁 戒. 纵 情 浓 味. 好 啖 辛 酸. 或 食 毒 物. 其 气 传 于 胞 胎 之 中. 此 毒 发 为 疮 疹. 名 曰 三 秽 液 毒. 一 五 脏 六

% 5 16 ISO

untitled

2014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仿真模拟题(4)

untitled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2 # # "" # 3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4D F736F F D20D5E3D6AAB7A2B9DCA1B A1B33432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 C4EACAA1D7A8C0FBCABEB7B6C6F3D2B5C9EAB1A8D3EBB8B4BACB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转 变 思 路, 迎 接 新 挑 战 2016 年 5 月 13 日 新 闻 综 合 第 2 版 努 力 付 出 收 获 在 过 去 的 2015 年, 泵 项 目 组 在 大 家 的 支 持 和 配 合 下, 用 户 业 绩 增 多 了, 我 们 的 能 力 提 高 了, 大 家 的 经 验 更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的签章页)

省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5号)

Microsoft Word 四技二專-國文試題

<4D F736F F D20BDF8B3F6BFDACDE6BEDFBCECD1E9BCE0B6BD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Chi_做HKEx記著要問CSAPP1A pdf.indb

公告编号:

<4D F736F F D20312D312020B9ABBFAAD7AAC8C3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A3A9>

三期.FIT)

Ch8.PDF

综 合 2 新 闻 热 线 : 投 稿 信 箱 下 雪 了 堵 车 了 封 道 了 我 们 过 年 回 不 去 了 守 望 相 助 风 雨 同 舟 大 雪 无 情 人 间 有 爱 宁 波 分 公 司 滞 留 民 工 欢 欢 喜 喜

Untitled

,,,,,,,,,UFI,,,,,,,

<4D F736F F D20312D3520D6F7B0ECC8AFC9CCCDC6BCF6B1A8B8E62E646F63>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设 工 程

!!"#$ " # " " " " " "$%%& " $%% " "!!

《世说新语》

报 告 摘 要 尽 管 近 期 发 布 的 一 些 经 济 数 据 显 示 产 业 经 济 开 始 企 稳, 我 们 基 于 更 大 样 本 与 更 深 入 调 查 的 结 果 似 乎 不 完 全 支 持 这 一 结 论 经 济 确 有 一 些 企 稳 迹 象 : 景 气 指 数 上 升 一 个 点

Baby output.indb

<4D F736F F D C4EAD6A4C8AFCAD0B3A1C6C0BCB6BDE1B9FBB7D6CEF6B1A8B8E62E646F6378>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特 殊 性, 国 际 上 也 有 将 其 作 为 独 立 行 业 管 理 的, 如 韩 国 等 欧 盟 美 国 等 虽 然 将 口 腔 用 品 列 入 了 化 妆 品, 但 对 口 腔 用 品 的 管 理 也 是 有 别 于 一 般 化 妆 品 的, 如 在 美 国, 防 龋, 抗 敏 感, 抗 牙

<4D F736F F D20312D3520D6F7B0ECC8AFC9CCCDC6BCF6B1A8B8E6C7A9D7D6D2B3C9A8C3E8>

*33*!!!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 ( ) 0 $.# ( ) 0 $ #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Microsoft Word 社ä¼ı责任æ−¥å‚−+大ä½fiï¼›.doc

( GB/T idt ISO ) B/0 QB/AHGD-2006

07HT2.mps

中国数字教育2020

工 序 的 是 ( ) A. 卷 筒 切 筒 装 药 造 粒 B. 搬 运 造 粒 切 引 装 药 C. 造 粒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D.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运 输 7. 甲 公 司 将 其 实 施 工 项 目 发 包 给 乙 公 司, 乙 公 司 将 其 中 部 分 业 务 分 包 给

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辅 导 工 作 进 展 报 告 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疆 交 建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拟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公

《民国演义》第一册

一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准 则 二 员 工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三 考 核 与 评 价 四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主 要 规 范 第 五 章 基 本 控 制 政 策 一 管 理 控 制 方 针 二 质 量 管 理 和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三 全 面 预 算 控 制 四 成 本 控

合 作 就 是 力 量 得 獎 者 : 張 毓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郁 棻 一 塊 香 甜 又 酥 脆 的 餅 乾 屑 掉 在 地 上, 首 先 出 來 偵 查 的 螞 蟻 並 不 自 己 獨 佔, 反 而 伸 伸 觸 角, 將 美 食 的 訊 息 告 知 其 他 螞 蟻, 不 久 螞 蟻

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浙江评审中心

untitled

广东省2010年“三下乡”活动和“千会服务千村”行动项目汇总表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 )


政府再造的基本精神:小而美或小而能?

2011年会计证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

<4D F736F F D20CEE4BABAC5A9C9D0BBB7BEB3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4B4D2B5B0E5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 C4EA3132D4C239C8D5B1A8CBCD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 F F31375F312D31B7A2D0D0B9C9B7DDBCB0D6A7B8B6CFD6BDF0B9BAC2F2D7CAB2FAB2A2C4BCBCAFC5E4CCD7D7CABDF0F4DFB9D8C1AABDBBD2D7B1A8B8E6CAE9A3A8B2DDB0B8A3A92E646F63>

教 案 ( 首 页 ) 课 课 编 号 结 构 力 学 总 计 :80 学 时 名 称 学 分 5 其 中 : 类 别 必 修 课 ( ) 选 修 课 ( ) 理 论 课 ( ) 实 验 课 ( 讲 课 :80 学 时 ) 实 验 : 学 时 任 课 教 师 曹 志 翔 职 称 副 教


股份公司1999年度报告_全_.PDF

思明区现代朊务业发展规划

筑 业 勘 察 设 计 的 行 业 发 展 战 略 中 长 期 规 划 改 革 方 案 产 业 政 策 规 章 制 度 并 监 督 执 行, 拟 订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行 为 的 规 章 制 度 并 监 督 执 行, 组 织 协 调 建 筑 企 业 参 与 国 际 工 程 承

連江縣議會第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第三會次會議記錄


《太平广记》第二册

临安监发〔2016〕34号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doc


吴窑镇—联心路—目录.doc

Transcription:

招 标 文 件 www.bbztb.cn 项 目 名 称 : 蚌 埠 豪 生 国 际 大 酒 店 建 筑 智 能 化 施 工 工 程 项 目 编 号 : 皖 C-2011-GC-Z-070 二 〇 一 一 年 八 月

蚌 埠 豪 生 国 际 大 酒 店 建 筑 智 能 化 施 工 工 程 招 标 时 间 安 排 表 序 号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1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2 招 标 文 件 出 售 施 工 图 纸 发 放 2011 年 5 月 13 日 至 2011 年 5 月 19 日 2011 年 8 月 10 日 至 2011 年 8 月 16 日 详 见 蚌 埠 市 招 标 采 购 交 易 中 心 网 : http://www.bbztb.cn 交 易 信 息 栏 目 下 的 招 标 信 息 栏 目 蚌 埠 市 招 标 采 购 交 易 中 心 一 楼 大 厅 一 号 窗 口 3 现 场 勘 察 自 行 踏 勘 蚌 埠 投 资 大 厦 西 侧 4 招 标 投 标 预 备 会 根 据 招 标 工 作 需 要 另 定 5 疑 问 提 交 2011 年 8 月 18 日 17:00 前 6 疑 问 答 复 2011 年 8 月 19 日 17:00 前 7 控 制 价 公 布 时 间 开 标 三 天 前 蚌 埠 市 招 标 采 购 交 易 中 心 一 楼 大 厅 一 号 窗 口 招 标 人 采 取 网 上 发 布 或 书 面 或 传 真 形 式 答 复 所 有 投 标 人 ; 详 见 蚌 埠 市 招 标 采 购 交 易 中 心 网 :http://www.bbztb.cn 交 易 信 息 栏 目 下 的 答 疑 信 息 栏 目 蚌 埠 市 招 标 采 购 交 易 中 心 网 发 布, 请 各 投 标 人 自 行 查 询, 招 标 人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8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日 期 及 递 交 地 点 2011 年 8 月 23 日 09:00 时 蚌 埠 市 招 标 采 购 交 易 中 心 二 楼 开 标 室 9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2011 年 8 月 23 日 09:00 时 蚌 埠 市 招 标 采 购 交 易 中 心 二 楼 开 标 室 10 其 它 招 标 单 位 如 果 决 定 推 迟 送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另 行 通 知 给 所 有 投 标 单 位 2

招 标 公 告 ( 二 次 ) 项 目 编 号 : 皖 C-2011-GC-Z-070 工 程 名 称 : 蚌 埠 豪 生 国 际 大 酒 店 建 筑 智 能 化 施 工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人 : 招 标 代 理 人 地 址 : 蚌 埠 市 胜 利 东 路 1525 号 工 程 地 点 : 蚌 埠 投 资 大 厦 西 侧 招 标 范 围 :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范 围 投 资 预 算 : 1300 万 元 ( 房 建 : 结 构 层 数 23 层 建 筑 面 积 合 计 55000 m 2 ) 批 准 文 号 : 蚌 新 区 [2002]150 号 招 标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投 标 要 求 : 1 投 标 人 同 时 具 有 建 筑 智 能 化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甲 级 ( 壹 级 ) 资 质 与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施 工 壹 级 资 质 或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壹 级 资 质 (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2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一 级 建 造 师 资 质, 且 自 2006 年 以 来 担 任 过 两 个 以 上 智 能 化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每 项 工 程 合 同 造 价 不 少 于 1200 万 元 ( 以 2006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或 合 同 原 件 为 准 ) 投 标 人 须 承 诺 中 标 后 该 项 目 经 理 在 本 工 程 主 持 施 工 说 明 : 中 标 候 选 人 如 为 外 地 企 业, 需 在 中 标 公 示 期 间 办 理 外 埠 建 筑 业 企 业 进 蚌 备 案 及 项 目 班 子 备 案 手 续, 工 作 办 理 机 构 为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建 管 局 窗 口, 联 系 电 话 :0552--4125182 有 关 办 理 程 序 申 报 材 料 等 请 登 陆 蚌 埠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查 询 报 名 时 间 :2011 年 5 月 13 日 至 2011 年 5 月 19 日 ( 上 午 8:00-12:00 时, 下 午 14:30-17:00 时, 节 假 日 不 接 受 报 名 ) 报 名 地 点 : 蚌 埠 市 招 标 采 购 交 易 中 心 一 楼 受 理 大 厅 联 系 人 : 査 全 瑾 电 话 :0552-2056150 传 真 : 0552-2072395 投 标 单 位 报 名 时 需 携 带 :1 授 权 委 托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 2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格 式 见 附 件 ); 3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及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留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本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安 徽 省 招 标 投 标 信 息 网 ( 网 站 ) 上 发 布 建 设 单 位 盖 章 : 3 2010 年 5 月 12 日

目 录 蚌 埠 豪 生 国 际 大 酒 店 建 筑 智 能 化 施 工 工 程 招 标 时 间 安 排 表... 2 招 标 公 告 ( 二 次 )... 3 目 录... 4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5 ( 一 ) 前 附 表... 5 ( 二 ) 总 则... 10 ( 三 ) 招 标 文 件... 11 (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2 ( 五 )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17 ( 六 ) 开 标... 18 ( 七 ) 评 标 定 标... 19 ( 八 ) 合 同 的 授 予... 25 第 二 章 合 同 条 款... 26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1999-0201 示 范 文 本 )... 26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34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一 览 表... 35 原 厂 设 备 承 诺 书... 36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37 第 三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9 ( 一 ) 商 务 标... 39 ( 二 ) 技 术 标... 49 第 四 章 技 术 规 格 说 明 书 ( 详 见 光 盘 )... 56 第 五 章 招 标 范 围 及 工 作 界 面... 56 第 六 章 系 统 品 牌 要 求 表... 57 第 七 章 招 标 清 单 ( 详 见 光 盘 )... 58 第 八 章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 详 见 光 盘 )... 58 第 九 章 招 标 文 件 的 补 遗 答 疑 澄 清 及 通 知 ( 另 附 )... 58 第 十 章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意 见 会 签 记 录 表... 59 4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 一 ) 前 附 表 前 附 表 1 序 号 序 列 名 称 序 列 1 工 程 名 称 蚌 埠 豪 生 国 际 大 酒 店 建 筑 智 能 化 施 工 工 程 2 建 设 地 点 蚌 埠 投 资 大 厦 西 侧 3 招 标 人 蚌 埠 豪 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4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霍 尼 韦 尔 ( 天 津 ) 有 限 公 司 5 工 程 概 况 框 架 23 层, 面 积 约 50000 平 方 米 6 招 标 范 围 图 纸 范 围 ( 详 见 第 五 章 招 标 范 围 及 工 作 界 面 ) 7 标 段 划 分 本 工 程 不 分 标 段 8 承 包 方 式 施 工 总 承 包 / 专 业 承 包 9 是 否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本 工 程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0 资 金 来 源 自 筹 11 计 价 方 式 采 用 清 单 计 价 报 价 法 12 工 程 工 期 合 同 工 期 :120 个 日 历 天 预 计 开 竣 工 日 期 :2011 年 8 月 25 日 至 年 月 日 ( 具 体 开 工 时 间 以 业 主 开 工 令 为 准 ) 13 质 量 标 准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14 评 标 定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估 法 -D 15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资 格 后 审 16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17 投 标 人 项 目 经 理 ( 注 册 建 造 师 ) 要 求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级 : 投 标 人 同 时 具 有 建 筑 智 能 化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甲 级 ( 壹 级 ) 资 质 与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施 工 壹 级 资 质 或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壹 级 资 质 (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 1 投 标 人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要 求 为 :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注 册 建 造 师 必 须 是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且 无 在 建 项 目 投 标 人 须 承 诺 中 标 后 该 项 目 经 理 在 本 工 程 主 持 施 工 否 则 招 标 人 可 以 取 消 该 投 标 人 中 标 资 格 2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项 目 机 构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的 企 业 用 工 合 同 身 份 证 及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人 社 部 门 出 具 的 养 老 保 险 凭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等 相 关 证 明 3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被 授 权 人 必 须 为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接 受 评 标 委 员 会 询 标 5

前 附 表 2 序 号 序 列 名 称 序 列 18 投 标 人 的 替 代 方 案 不 允 许 采 用 替 代 方 案 19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一 份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 技 术 标 一 份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20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60 天 内 有 效 21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1 保 证 金 支 付 方 式 和 数 额 : 1 外 地 投 标 单 位 一 律 采 用 电 汇 方 式 ; 2 本 地 ( 包 括 三 县 ) 投 标 单 位 采 用 电 汇 或 转 账 方 式 ; 3 保 证 金 数 额 :300 万 元 诚 信 保 证 金,20 万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共 计 320 万 元 ; 4 保 证 金 退 付 方 式 : 中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在 与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回 中 标 单 位 的 基 本 账 户 ; 其 他 未 中 标 单 位 在 中 标 公 示 结 束 后, 未 被 质 疑 或 投 诉 的, 即 可 无 息 退 回 投 标 单 位 基 本 账 户 5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本 单 位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 分 公 司 转 账 无 效 ), 在 2011 年 8 月 22 日 11:30 前 到 达 招 标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 投 标 人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后, 应 向 市 招 标 中 心 财 务 受 理 窗 口 提 交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和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及 银 行 受 理 凭 证, 在 2011 年 8 月 22 日 17:00 前 到 蚌 埠 市 招 标 采 购 交 易 中 心 一 楼 财 务 受 理 窗 口 换 取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到 账 确 认 函, 并 缴 纳 招 标 文 件 费 用 开 标 前 凭 投 标 保 证 金 到 账 确 认 函 和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收 据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不 接 受 其 投 标, 按 废 标 处 理 2 办 理 保 证 金 注 意 事 项 : 缴 纳 保 证 金 时 须 在 交 易 附 言 中 注 明 : 蚌 埠 豪 生 国 际 大 酒 店 建 筑 智 能 化 施 工 工 程 项 目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3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同 时 对 其 不 良 行 为 予 以 记 录 : 1 投 标 单 位 换 取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到 账 确 认 函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擅 自 退 出 投 标 的 ; 2 投 标 人 被 确 定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接 受 中 标 或 接 受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通 知 书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3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围 标 串 标 行 为, 经 查 情 况 属 实 的 ; 4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不 是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的 ; 5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拦 标 价 范 围 的 ; 6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其 他 情 形 的 ; 7 存 在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账 户 : 蚌 埠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账 号 :1280601021000081302 6

23 24 25 中 标 人 履 约 担 保 安 全 文 明 要 求 总 包 及 分 包 规 定 开 户 行 : 徽 商 银 行 蚌 埠 龙 湖 支 行 保 证 金 支 付 方 式 : 银 行 保 函 ( 见 索 即 付 ) 保 证 金 数 额 : 中 标 人 在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前 须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标 人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中 标 价 与 投 标 控 制 价 上 限 之 间 的 差 额, 且 不 低 于 中 标 价 的 10% 提 交 时 限 : 签 订 合 同 前 5 日 提 交 退 还 时 间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无 息 退 还 必 须 确 保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按 国 家 现 行 高 危 行 业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企 [2006]478 号 )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及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建 办 [2005]89 号 ) 和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使 用 管 理 的 通 知 ( 建 政 函 [2008]147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的 计 取 基 数 : 招 标 人 预 算 控 制 价 上 限 值 ; 计 取 比 率 :1%, 并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未 计 取 或 计 取 不 足 的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 并 列 入 工 程 造 价, 在 竞 标 时 不 得 删 减 严 格 执 行 蚌 埠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文 件 建 政 秘 (2010)262 号 关 于 在 全 市 建 筑 市 政 施 工 现 场 安 装 视 频 监 控 的 通 知 精 神 施 工 现 场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经 费 维 护 费 用 和 网 络 运 营 费 用, 由 施 工 企 业 从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专 项 账 户 中 列 支 投 标 人 不 得 在 中 标 后 将 工 程 转 包 给 其 它 施 工 单 位 如 需 专 业 分 包, 分 包 单 位 须 经 招 标 确 定 26 现 场 条 件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27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招 标 文 件 图 纸 及 其 他 资 料 28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及 开 标 时 间 招 标 文 件, 施 工 全 套 图 纸 ( 电 子 版 ), 招 标 答 疑 补 遗, 建 设 单 位 有 关 技 术 规 定 2011 年 8 月 23 日 09 时 00 分 29 开 标 地 点 蚌 埠 市 招 标 采 购 交 易 中 心 二 楼 开 标 室 30 31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注 意 事 项 开 标 注 意 事 项 1.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半 小 时 (8:30-9:00), 接 受 投 标 人 递 交 资 料 原 件 ( 详 见 前 附 表 第 31 条 ),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递 交 拒 收 2.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半 小 时 (8:30-9:00),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项 目 责 任 人 凭 蚌 埠 市 招 标 采 购 交 易 中 心 开 具 的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到 账 确 认 函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递 交 拒 收 3 所 有 原 件 在 开 标 现 场 递 交, 并 由 投 标 人 项 目 责 任 人 和 现 场 监 督 人 员 共 同 签 字 确 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递 交 原 件 无 效 1 投 标 人 参 加 开 标 大 会 时 须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原 件 备 查 : 具 备 年 审 合 格 的 企 业 有 效 资 质 证 书 ; 具 备 年 审 合 格 的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 具 备 年 审 合 格 的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 拟 任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拟 任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须 提 供 当 地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证 明 ( 有 效 期 30 天 ); 注 册 地 在 外 省 的 企 业 须 提 供 由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无 质 量 安 全 及 市 场 不 良 行 为 等 被 限 制 投 标 的 证 明 ( 有 效 期 30 天 ), 本 省 的 须 提 供 省 级 建 设 行 政 7

32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施 工 企 业 业 绩 信 用 手 册 ; 全 面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条 款 的 承 诺 ; 投 标 企 业 中 标 后 项 目 部 人 员 落 实 到 位, 无 挂 靠 转 包 现 象, 如 出 现 挂 靠 或 转 包 现 象, 愿 意 接 受 发 包 人 无 条 件 终 止 合 同 的 承 诺 ;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到 账 确 认 函 ;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机 构 其 他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的 企 业 用 工 合 同 身 份 证 ;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人 社 部 门 出 具 的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 拟 派 本 项 目 项 目 经 理 ( 注 册 建 造 师 )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 以 2006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或 施 工 合 同 原 件 为 准, 原 件 中 必 须 体 现 是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业 绩, 否 则 将 按 废 标 处 理 ) 各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所 有 原 件 须 在 开 标 前 半 小 时 内 凭 手 持 清 单 提 交,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所 有 原 件 的, 不 予 进 入 下 一 评 标 程 序 2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要 求 :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一 级 建 造 师 资 质, 且 自 2006 年 以 来 担 任 过 两 个 以 上 智 能 化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每 项 工 程 合 同 造 价 不 少 于 1200 万 元 ( 以 2006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或 合 同 原 件 为 准 ) 投 标 人 须 承 诺 中 标 后 该 项 目 经 理 在 本 工 程 主 持 施 工 注 册 建 造 师 必 须 是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且 无 在 建 项 目 3 所 有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放 入 技 术 标 中, 且 所 携 带 的 原 件 必 须 与 技 术 标 中 的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一 致 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应 在 骑 缝 位 置 盖 单 位 公 章 5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以 非 活 页 方 式 装 订 6 投 标 人 须 将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的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中 7 对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解 释 落 标 原 因,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8 各 投 标 人 须 在 开 标 前 一 次 性 提 交 所 有 原 件 资 料 ( 包 括 资 格 审 查 原 件 和 评 分 原 件 ),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后 方 可 进 入 技 术 标 和 商 务 标 评 审 评 分 环 节 1 中 标 候 选 人 若 为 外 地 进 蚌 企 业, 需 在 中 标 公 示 期 间 完 成 外 地 企 业 及 项 目 班 子 进 蚌 备 案 手 续, 且 备 案 的 项 目 班 子 所 有 人 员 必 须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一 致 不 能 按 要 求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的, 取 消 其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2 本 工 程 各 系 统 凡 需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行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分 进 行 专 项 申 请 备 案 的, 需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备 案 完 毕 ( 如 安 防 资 质 卫 星 地 面 接 收 设 备 施 工 资 质 等 ), 否 则, 视 为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3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控 股 参 股 等 利 益 关 系 的, 不 得 投 标 4 投 标 人 之 间 如 果 存 在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利 益 关 系,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33 备 注 本 招 标 文 件 由 负 责 解 释 8

前 附 表 3( 招 标 人 要 求 一 览 表 ) 序 号 序 列 名 称 序 列 内 容 34 人 员 到 岗 及 履 约 要 求 35 材 料 要 求 36 工 程 内 容 及 施 工 重 点 难 点 1 投 标 人 一 旦 中 标, 所 报 的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注 册 建 造 师 ) 施 工 现 场 技 术 负 责 人 各 专 业 负 责 工 程 师 及 施 工 机 械 等 在 整 个 项 目 施 工 期 内 必 须 在 位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中 标 人 不 得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 或 注 册 建 造 师 ) 施 工 现 场 技 术 负 责 人, 否 则 招 标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中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并 赔 偿 可 能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2 中 标 人 不 得 擅 自 更 换 资 格 审 查 和 投 标 时 所 报 项 目 经 理 ( 注 册 建 造 师 ) 及 项 目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确 需 更 换 时, 须 书 面 报 经 招 标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更 换 后 人 员 的 资 质 业 绩 和 技 术 水 平, 不 得 低 于 中 标 人 投 标 时 所 报 人 员 的 资 质 业 绩 和 技 术 水 平 未 经 同 意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须 按 中 标 价 2% 的 标 准 向 招 标 人 交 纳 违 约 金 项 目 班 子 人 员 每 更 换 一 人, 中 标 人 须 向 招 标 人 交 纳 五 万 元 违 约 金 3 投 标 人 一 旦 中 标, 所 报 的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注 册 建 造 师 ) 在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必 须 进 驻 施 工 现 场, 否 则, 招 标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中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4 中 标 人 未 能 按 照 承 诺 到 岗 尽 职 的, 招 标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其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给 予 警 告 并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如 仍 未 及 时 整 改, 招 标 人 有 权 责 令 其 停 工 整 改 直 至 终 止 合 同 重 新 通 过 招 标 选 择 新 的 承 包 商 招 标 人 还 将 停 止 支 付 工 程 款 项, 扣 留 任 何 未 付 的 工 程 进 度 款 项 补 偿 建 设 单 位 的 有 关 损 失 或 工 期 延 误 的 损 失, 并 就 此 向 承 包 单 位 索 赔 1 中 标 人 自 行 采 购 的 材 料 应 满 足 设 计 和 规 范 要 求 的 质 量 等 级, 并 须 按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对 材 料 质 量 进 行 检 验 中 标 人 选 定 的 材 料 供 应 厂 家 和 质 量 须 经 招 标 人 和 监 理 单 位 认 可 如 招 标 人 和 监 理 单 位 对 某 种 或 某 些 材 料 的 质 量 有 异 议, 有 权 提 出 停 止 使 用 的 要 求, 中 标 人 必 须 服 从 该 要 求 若 该 材 料 经 法 定 检 测 检 验 部 门 鉴 定 确 有 质 量 问 题, 由 此 而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与 工 期 延 误 由 中 标 人 自 负 2 因 中 标 人 自 行 采 购 的 材 料 质 量 引 起 的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且 所 有 中 标 人 自 行 采 购 的 物 料 及 配 件 的 质 保 期 均 不 得 与 国 家 规 定 的 工 程 质 保 期 对 抗 3 中 标 人 采 购 的 设 备 材 料 须 含 满 足 系 统 使 用 功 能 所 需 的 软 件, 软 件 为 合 法 正 版 软 件, 招 标 人 可 自 行 操 作 并 不 得 带 有 任 何 使 用 时 效 的 限 制, 软 件 价 格 应 含 在 设 备 报 价 中 4 中 标 人 采 购 的 设 备 材 料 须 在 施 工 完 成 后 对 招 标 人 指 定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直 至 能 熟 练 使 用 为 止, 该 培 训 费 用 已 含 在 报 价 中 详 见 施 工 图 纸 37 投 标 约 束 条 件 投 标 人 缴 纳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来 投 标 的, 记 不 良 记 录 1 次 扣 5 分 没 收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并 予 以 公 示 9

38 其 他 要 求 在 工 程 项 目 开 评 标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性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中 标 单 位 须 全 额 缴 纳 本 次 招 标 招 标 代 理 费 及 交 易 服 务 费 等 应 缴 费 用 注 : 1) 本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 与 本 招 标 文 件 其 他 文 字 内 容 相 互 矛 盾 时, 以 本 表 为 准 ;2 与 招 标 文 件 补 遗 答 疑 内 容 相 互 矛 盾 时, 以 网 上 最 终 的 招 标 文 件 补 遗 答 疑 内 容 为 准 2) 本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的 时 间 均 为 北 京 时 间 ( 二 ) 总 则 1 工 程 说 明 1.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说 明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 1.2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七 部 委 30 号 令 )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第 89 号 令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要 求,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选 定 承 包 人 2 招 标 范 围 承 包 方 式 2.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及 工 程 内 容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2.2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的 承 包 方 式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3 资 金 来 源 :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4.1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级 及 项 目 经 理 ( 注 册 建 造 师 ) 资 格 见 前 附 表 4.2 投 标 人 合 格 条 件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4.3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采 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述 的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确 定 合 格 投 标 人 4.4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近 三 年 内 (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 没 有 出 现 重 大 及 以 上 质 量 事 故 和 较 大 及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没 有 工 程 转 包 挂 靠 行 为 4.5 根 据 本 工 程 的 特 点, 投 标 人 必 须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写 投 标 文 件, 其 内 容 必 须 详 实 如 果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结 合 所 编 制 的 工 程 报 价 书 提 供 相 应 技 术 说 明 5 踏 勘 现 场 :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所 述, 自 行 对 工 程 现 场 土 方 填 挖 及 周 围 环 境 等 情 况 进 行 踏 勘 现 场 以 获 得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的 资 料 踏 勘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自 身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经 招 标 人 允 许, 投 标 人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招 标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但 投 标 人 不 得 因 此 使 招 标 人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6 招 标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数 据 和 资 料, 是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 料,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7 投 标 费 用 7.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等 投 标 过 程 中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承 担 10

( 三 ) 招 标 文 件 8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8.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8.1.1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8.1.2 本 工 程 投 标 预 备 会 ( 或 答 疑 会 ) 所 有 发 生 的 会 议 记 要, 网 上 答 疑 文 件 通 知 澄 清 8.2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如 有 残 缺 等 问 题 应 在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3 日 内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投 标 人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及 自 己 理 解 产 生 的 误 差, 或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并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该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9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问, 应 于 按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安 排 表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无 论 是 招 标 人 根 据 需 要 主 动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答 疑, 或 是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澄 清, 招 标 人 都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安 排 表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在 蚌 埠 市 招 标 采 购 交 易 中 心 网 上 (www.bbztb.cn) 予 以 澄 清 网 上 公 布 的 澄 清 或 答 疑 文 件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10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10.1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后, 在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安 排 表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招 标 人 可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改 10.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在 蚌 埠 市 招 标 采 购 交 易 中 心 网 上 (www.bbztb.cn) 予 以 公 告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10.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网 上 公 布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网 上 最 后 公 布 的 相 关 文 件 为 准 10.4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人 将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中 予 以 明 确 10.5 如 果 投 标 人 在 答 疑 截 止 前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条 款 提 出 质 疑, 视 为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一 旦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则 认 为 该 投 标 人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条 款 10.6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将 以 网 上 公 布 的 方 式 予 以 答 复, 答 复 仅 包 括 对 问 题 的 解 释, 但 不 说 明 问 题 的 来 源 10.7 答 复 补 充 通 知 或 答 疑 纪 要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安 排 表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在 蚌 埠 市 招 标 采 购 交 易 中 心 网 上 发 布 书 面 答 复 或 答 疑 纪 要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11

(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1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 11.1 投 标 文 件 和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 语 言 文 字 ) 投 标 人 随 投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和 印 刷 品 可 以 是 其 它 语 言, 但 必 须 附 有 经 权 威 翻 译 机 构 核 准 的 中 文 译 文 11.2 除 工 程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2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2.1 投 标 文 件 由 商 务 标 投 标 文 件 和 技 术 标 投 标 文 件 两 部 分 组 成 12.2 商 务 标 投 标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2.2.1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具 体 格 式 见 第 三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相 关 表 格 如 投 标 文 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不 要 求 此 项 内 容 ) 12.2.2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12.2.3 投 标 函 ( 具 体 格 式 见 第 三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相 关 表 格 ) 12.2.4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及 主 要 内 容 汇 总 表 ( 具 体 格 式 见 第 三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相 关 表 格 ) 蚌 埠 豪 生 国 际 大 酒 店 弱 电 施 工 工 程,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采 用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方 式 ( 工 程 量 清 单 见 第 七 章 ) 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总 额 应 是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也 应 是 完 成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项 目 和 现 场 踏 勘 后 的 现 状 的 全 部 费 用 包 括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它 项 目 费 规 费 和 税 金 综 合 单 价 包 括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一 个 规 定 计 量 单 位 项 目 所 需 的 人 工 材 料 费 机 械 使 用 费,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并 考 虑 市 场 风 险 和 国 家 政 策 性 风 险 投 标 报 价 还 应 包 括 完 成 上 述 内 容 所 必 须 的 附 属 工 程 临 时 工 程 材 料 劳 务 及 所 需 的 全 部 费 用 投 标 人 应 依 据 招 标 图 纸 对 招 标 人 所 列 清 单 内 容 工 作 量 进 行 复 核, 对 偏 差 之 处 考 虑 进 入 综 合 单 价, 并 不 得 改 动 招 标 人 所 列 清 单 工 作 量 投 标 报 价 包 括 达 到 工 完 场 清 交 工 验 收 竣 工 验 收 投 标 报 价 不 因 人 工 税 率 费 率 等 的 调 整 而 调 整 2.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是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编 制 的 如 投 标 单 位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存 有 异 议, 须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疑 问, 否 则, 投 标 人 则 被 认 为 同 意 该 工 程 量 清 单 完 全 反 映 了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工 程 量, 投 标 人 只 能 按 招 标 人 发 放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修 正 文 件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3. 除 非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修 改,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其 计 价 格 式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投 标 人 未 填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在 实 施 后,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以 支 付, 并 视 为 该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价 款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内 4. 投 标 人 可 先 到 工 地 踏 勘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装 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承 包 价 的 情 况, 并 已 考 虑 包 括 政 府 行 为 的 交 通 管 制 和 停 工 要 求, 以 及 停 电 停 水 二 次 驳 运 施 工 场 地 不 足 成 品 保 护 等 所 需 措 施 的 设 计 施 工 安 装 运 行 和 维 护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工 期, 并 已 考 虑 了 各 种 可 能 影 响 施 工 的 因 素 并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保 证 施 工 的 如 期 完 成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12

的 索 陪 或 工 期 延 长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5. 所 有 的 施 工 方 案 的 费 用 以 及 按 国 家 标 准 或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要 求 对 材 料 构 件 进 行 质 量 检 测 或 检 测 所 需 的 试 验 检 测 费 用 应 列 入 投 标 单 位 认 为 合 适 的 细 目 中,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分 析 中 反 映 出 来 工 程 量 清 单 分 析 中 未 列 细 目 的, 其 施 工 方 案 费 用 及 试 验 检 测 费 用 应 被 视 为 已 分 摊 在 投 标 单 位 认 为 合 适 的 细 目 报 价 中 6.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自 身 的 技 术 水 平 管 理 水 平 和 工 程 实 际, 自 主 报 价 投 标 人 的 单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7. 系 统 及 所 有 设 备 的 售 后 服 务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报 价 内, 售 后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系 统 及 设 备 维 护 人 员 培 训 故 障 排 除 定 期 检 修 保 养 等 7. 报 价 组 成 本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由 开 标 一 览 表 项 目 措 施 费 表 单 项 系 统 汇 总 报 价 表 单 项 系 统 报 价 表 组 成 ( 具 体 格 式 见 第 三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相 关 表 格 ) 12.2.5 物 料 生 产 厂 家 授 权 书 ( 具 体 格 式 见 第 三 章 相 关 表 格 ) 12.3 技 术 标 投 标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2.3.1 目 录 :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标 中 主 要 内 容 名 称 须 集 中 体 现 在 目 录 中, 并 标 明 页 码 12.3.2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项 目 经 理 ( 注 册 建 造 师 ) 资 格 证 书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项 目 机 构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的 企 业 用 工 合 同 及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人 社 部 门 出 具 的 养 老 保 险 凭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等 相 关 证 明 12.3.3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及 特 殊 说 明 资 料 ; (2) 项 目 经 理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复 印 件 个 人 简 历 表 业 绩 表 及 证 明 材 料 ; (3) 企 业 信 誉 和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4)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关 键 职 位 人 员 履 历 表 及 岗 位 证 书 ; 12.3.4 拟 分 包 情 况 表 ; 12.3.5 投 标 单 位 的 业 绩 材 料 和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12.3.6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投 标 人 编 制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采 用 文 字 并 结 合 图 表 形 式 进 行 说 明 ( 图 表 及 格 式 要 求 附 后 ), 必 须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 1 工 程 总 体 施 工 方 案 2 工 程 项 目 组 织 及 人 员 的 组 成 安 排 3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4 工 程 进 度 管 理 5 工 程 安 全 及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6 施 工 中 与 发 包 人 监 理 总 包 方 设 计 方 及 土 建 装 饰 水 电 电 梯 等 施 工 方 的 配 合 7 各 子 系 统 工 程 的 完 整 施 工 方 案 8 关 键 施 工 技 术 工 艺 及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的 重 点 难 点 和 解 决 方 案 9 工 程 投 入 的 主 要 物 资 ( 材 料 ) 情 况 描 述 及 进 场 计 划,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进 场 计 划 ( 附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 和 进 场 计 划 表, 主 要 物 料 清 单 及 进 场 计 划 表 ), 劳 动 力 安 排 计 划 及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10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半 成 品 及 成 品 的 保 护 方 案 11 管 路 桥 架 线 缆 敷 设 等 隐 蔽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案 13

12 安 装 调 试 ( 包 括 完 工 测 试 联 调 ) 方 案 13 系 统 试 运 行 方 案 14 系 统 验 收 方 案 15 系 统 培 训 计 划 16 系 统 售 后 服 务 计 划 17 有 必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13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3.1 投 标 人 须 分 别 编 制 技 术 标 商 务 标 13.2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本 须 知 第 12 条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格 式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但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14 投 标 报 价 14.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了 解 拟 投 标 合 同 段 的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招 标 文 件 所 确 定 的 招 标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的 价 格 体 现, 但 其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低 于 投 标 人 个 别 成 本 价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工 期 质 量 要 求 下, 完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所 列 招 标 工 程 范 围 的 全 部 工 作,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重 复 14.2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当 前 建 设 市 场 行 情,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及 本 单 位 的 施 工 方 法 材 料 来 源 渠 道 施 工 机 械 装 备 施 工 管 理 水 平 等, 对 投 标 费 用 进 行 分 析 测 算, 实 事 求 是 地 确 定 投 标 报 价 ( 不 得 低 于 成 本 价 ), 任 何 投 标 优 惠 都 体 现 在 报 价 内 14.3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本 须 知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即 清 单 计 价 报 价 该 报 价 包 括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管 理 费 利 润 规 费 税 金 和 施 工 期 内 的 风 险 费 用,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不 再 调 整 本 工 程 远 地 施 工 增 加 费 赶 工 措 施 费 夜 间 施 工 费 技 术 措 施 费 含 在 报 价 中, 定 额 以 外 的 其 它 施 工 增 加 直 接 和 间 接 费 用 不 再 计 取 工 程 相 关 试 验 费 检 测 费 的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支 付,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内 14.4 投 标 报 价 编 制 依 据 14.4.1 招 标 文 件 及 答 疑 ; 14.4.2 设 计 图 纸 ; 14.4.3 澄 清 补 充 文 件 修 改 纪 要 中 提 出 的 工 程 技 术 质 量 工 期 承 包 范 围 工 器 具 及 设 备 清 单 ; 14.4.4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及 施 工 方 案 ; 14.4.5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等 国 家 行 业 地 方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 14.4.6 按 国 家 现 行 高 危 行 业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企 2006 478 号 )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及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建 办 [2005]89 号 ) 和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使 用 管 理 的 通 知 ( 建 政 函 [2008]147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的 计 取 基 数 : 招 标 人 预 算 控 制 价 上 限 值 ; 计 取 比 率 :1%, 并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未 计 取 或 计 取 不 足 的 按 废 标 处 理 ), 并 列 入 工 程 造 价, 在 竞 标 时 不 得 删 减 严 格 执 行 蚌 埠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文 件 建 政 秘 (2010)262 号 关 于 在 全 市 建 筑 市 政 施 工 现 场 安 装 视 频 监 控 的 通 知 精 神 施 工 现 场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经 费 维 护 费 用 和 网 络 运 营 费 用, 由 施 工 企 业 从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专 项 账 户 中 列 支 14

14.4.7 施 工 期 间 的 风 险 因 素 14.5 工 程 材 料 14.5.1 材 料 供 应 方 式 : 本 工 程 使 用 的 材 料 均 由 承 包 方 采 购 供 应, 招 标 人 有 权 对 某 些 材 料 保 留 另 行 招 标 采 购 的 权 利 14.5.2 材 料 价 格 : 除 甲 方 供 材 和 实 行 暂 定 价 的 材 料 及 设 备 以 外,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采 购 的 材 料 确 定 投 标 报 价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等 市 场 风 险 因 素, 中 标 后 不 作 调 整, 投 标 报 价 中 的 材 料 费 应 包 括 材 料 运 杂 费 采 保 费 及 试 验 检 验 费 14.5.3 结 算 时 实 行 暂 定 价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价 差 仅 计 取 税 金, 不 再 计 取 其 他 费 用 实 行 暂 定 价 的 材 料 招 标 方 保 留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二 次 招 标 的 权 利 14.5.4 本 工 程 为 五 星 级 酒 店, 建 筑 智 能 化 设 备 品 牌 及 档 次 均 有 相 应 要 求, 该 等 要 求 须 并 已 获 得 酒 店 管 理 集 团 认 可, 投 标 人 须 在 招 标 人 要 求 的 品 牌 中 选 购 主 要 设 备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 品 牌 要 求 详 见 第 六 章 ) 14.6 本 招 标 工 程 的 施 工 地 点 为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述,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到 施 工 现 场 踏 勘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装 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它 足 以 影 响 投 标 报 价 的 情 况,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施 工 场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对 于 受 施 工 现 场 场 地 限 制, 如 需 要 另 外 寻 找 场 地 解 决 临 时 住 宿 材 料 及 设 备 堆 放, 由 此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应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范 围 内, 招 标 人 不 再 承 担 该 费 用 14.7 工 程 造 价 的 确 定 与 控 制 14.7.1 本 工 程 经 招 标 定 标 后, 工 程 总 造 价 在 招 标 范 围 内 包 定, 除 经 批 准 的 设 计 变 更 经 济 签 证 外, 其 它 工 程 造 价 增 减 均 不 予 签 证 计 价 14.7.2 工 程 报 价 优 惠 应 注 明 优 惠 内 容 及 优 惠 来 源 ; 且 优 惠 不 得 涉 及 工 程 量 工 程 项 目 甲 供 材 及 甲 方 暂 定 的 价 格 规 费 税 金 14.7.3 本 招 标 工 程 不 接 受 恶 意 不 平 衡 报 价, 不 保 证 最 低 价 中 标 15 商 务 标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函 以 及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及 主 要 内 容 汇 总 表 必 须 加 盖 造 价 专 业 人 员 执 业 章 16 投 标 货 币 : 本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17 投 标 有 效 期 17.1 投 标 有 效 期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期 限, 在 此 期 限 内, 凡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17.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对 此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招 标 人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被 没 收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但 是 对 拒 绝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单 位, 招 标 人 有 权 利 拒 绝 其 投 标 文 件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需 要 相 应 的 延 长 投 标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在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本 须 知 第 21 条 关 于 投 标 担 保 的 退 还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18 投 标 担 保 18.1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提 交 一 笔 不 少 于 前 附 表 规 定 数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诚 意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8.2 投 标 人 应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本 工 程 投 标 担 保 采 用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形 式,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或 电 汇 ; 接 受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的 银 行 帐 号 退 还 等 规 定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 任 何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人, 将 被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资 格 18.3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的 投 标, 招 标 人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15

18.4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担 保 将 在 前 附 表 规 定 时 间 内 予 以 退 还 ( 不 计 利 息 ) 18.5 如 投 标 人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8.5.1 投 标 单 位 换 取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到 账 确 认 函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擅 自 退 出 投 标 的 ; 18.5.2 投 标 人 被 确 定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接 受 中 标 或 接 受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通 知 书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18.5.3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围 标 串 标 行 为, 经 查 情 况 属 实 的 ; 18.5.4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不 是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的 ; 18.5.5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拦 标 价 范 围 内 的 ; 18.5.6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其 他 情 形 的 ; 18.5.7 存 在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19 投 标 替 代 方 案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方 案 应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除 非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允 许 投 标 人 提 交 替 代 方 案, 否 则 替 代 方 案 将 不 予 考 虑 20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签 署 20.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份 数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编 制 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20.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均 需 采 用 打 印 或 使 用 不 褪 色 的 蓝 黑 墨 水 笔 书 写, 字 迹 应 清 晰 易 于 辨 认, 并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的 右 上 角 清 楚 地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字 样 须 使 用 不 能 擦 去 的 黑 色 墨 迹 打 印 或 书 写, 若 有 修 改 应 在 修 改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章 20.3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投 标 函 投 标 报 价 及 主 要 内 容 汇 总 表,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并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印 章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盖 章 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同 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签 字 盖 章 及 内 容 均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无 效 20.4 投 标 人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20.3 条 款 规 定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相 关 内 容 签 署 盖 章 后, 其 投 标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均 视 为 确 认,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20.5 除 投 标 人 对 错 误 处 须 修 改 外,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或 行 间 插 字 和 增 删 如 有 修 改, 修 改 处 应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法 人 印 章 或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以 涂 改 及 行 间 插 字 方 式 进 行 修 改, 若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涂 改 及 行 间 插 字, 招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可 能 因 此 而 造 成 的 辨 识 错 误 20.6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应 在 骑 缝 位 置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6

( 五 )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21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21.1 投 标 人 应 将 商 务 标 投 标 文 件 和 技 术 标 投 标 文 件 分 别 密 封 装 订 并 标 明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所 有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在 右 上 角 显 著 位 置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21.2 密 封 袋 封 口 处 应 密 封, 并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开 标 现 场 由 投 标 人 推 选 两 名 代 表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性 情 况 进 行 查 验 ; 开 标 现 场 所 有 投 标 人 均 有 对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性 进 行 查 验 并 提 出 意 见 的 权 利 查 验 结 果 经 查 验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后 生 效 各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性 情 况 有 争 议 的, 将 提 交 评 审 委 员 会 进 行 一 次 性 评 定 开 标 现 场 投 标 人 无 异 议 的, 视 同 认 可, 开 标 结 束 后 针 对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性 的 任 何 异 议 和 质 疑 均 不 予 采 纳 21.3 商 务 标 投 标 文 件 和 技 术 标 投 标 文 件 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均 应 写 明 : 21.3.1 招 标 人 名 称 : 蚌 埠 豪 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21.3.2 招 标 编 号 : 皖 C-2011-GC-Z-070; 21.3.3 工 程 名 称 : 蚌 埠 豪 生 国 际 大 酒 店 建 筑 智 能 化 施 工 工 程 ; 21.3.4 2011 年 8 月 23 日 09 时 00 分 开 标, 此 时 间 以 前 不 得 开 封 ; 21.3.5 投 标 人 名 称 和 地 址 21.4 如 果 投 标 人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密 封 及 加 写 标 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误 投 和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对 由 此 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22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22.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时 间 安 排 表 中 规 定 的 地 点, 于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22.2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见 招 标 时 间 安 排 表 的 规 定 22.3 招 标 人 可 按 本 须 知 第 9 10 条 款 规 定 以 澄 清 或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投 标 人 受 制 约 的 截 止 时 间, 均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22.4 到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招 标 人 收 到 的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少 于 3( 不 含 3 个 ) 个 的,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的,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23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在 本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24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 24.1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4.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按 须 知 21 条 有 关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和 提 交,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清 楚 标 明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字 样 否 则,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无 效 24.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补 充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17

( 六 ) 开 标 25 开 标 25.1 招 标 人 按 招 标 时 间 安 排 表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必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并 分 别 出 示 法 人 授 权 书 ( 格 式 参 照 招 标 公 告 附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 身 份 证 原 件, 以 便 开 标 会 议 上 证 明 其 身 份, 以 上 不 能 出 示 者 视 同 投 标 人 未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评 审 25.2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的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封,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 按 本 须 知 第 26 条 规 定 确 定 为 无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送 交 评 审 25.3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其 标 书 中 所 有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若 发 现 投 标 人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中 标 无 效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由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并 记 入 不 良 记 录 25.4 开 标 由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主 持 人 并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25.4.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5.4.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点 名 确 认 投 标 人 是 否 派 人 到 场 ; 25.4.3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25.4.4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31 条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原 件 供 评 标 委 员 会 人 员 核 验 不 能 完 全 提 供 以 上 资 料 的 投 标 人, 不 能 进 入 下 一 评 审 程 序 25.4.5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由 投 标 人 推 选 的 代 表 在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表 上 签 字 ) 25.4.6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顺 序 ; 25.4.7 公 布 控 制 价 ( 拦 标 价 ) 范 围 ; 25.4.8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25.4.9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25.4.10 开 标 结 束, 转 入 评 标 25.5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开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 26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受 理 : (1)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 (2)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包 装 密 封 的 18

( 七 ) 评 标 定 标 27 评 标 委 员 会 与 评 标 27.1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依 法 组 建, 成 员 人 数 为 5 人 及 以 上 单 数 专 家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专 家 成 员 将 从 招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采 用 电 脑 随 机 抽 签 方 式 确 定, 评 标 活 动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开 标 前 1 小 时 内 组 建, 其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严 格 保 密, 与 投 标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该 项 目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27.2 开 标 结 束 后, 开 始 评 标, 评 标 采 用 保 密 方 式 进 行 27.3 本 工 程 评 标 定 标 程 序 标 准 方 法 详 见 本 须 知 第 34 条 规 定 28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28.1 开 标 后, 直 至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为 止, 凡 属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任 何 情 况 均 严 格 保 密 28.2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会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28.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不 对 未 中 标 人 就 评 标 过 程 以 及 未 能 中 标 原 因 作 出 任 何 解 释 未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索 问 评 标 过 程 的 情 况 和 材 料 29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9.1 为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投 标 人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澄 清 或 说 明, 但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31 条 规 定, 凡 属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中 发 现 的 计 算 错 误 进 行 核 实 的 修 改 不 在 此 列 29.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在 评 标 现 场 评 标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当 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 (1) 投 标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有 可 能 低 于 其 企 业 成 本 的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论 证,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低 于 其 企 业 成 本 的, 不 能 推 荐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中 标 人 30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程 序 30.1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审 查 并 逐 项 列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投 标 偏 差 30.2 投 标 偏 差 的 界 定 和 评 审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重 大 偏 差,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按 废 标 处 理 : 30.2.1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担 保 或 者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担 保 有 瑕 疵 的 ; 30.2.2 投 标 文 件 无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及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 或 者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人 没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委 托 书 原 件 的 ; 30.2.3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的 ; 30.2.4 明 显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范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的 ; 30.2.5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检 验 标 准 和 方 法 等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的 ; 30.2.6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的 ; 30.2.7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19

30.2.8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予 以 密 封 ;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份 数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30.2.9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不 全,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难 以 辨 认 或 未 按 规 定 格 式 填 写 的 ; 30.2.10 开 标 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未 按 时 到 场,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相 关 原 件 的, 或 未 及 时 提 交 齐 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原 件 的 ; 未 将 资 格 审 查 原 件 的 复 印 件 放 入 技 术 标 的 或 是 技 术 标 中 的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不 一 致 的 ; 30.2.11 投 标 人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投 标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份 有 效 的 ; 30.2.12 拟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非 投 标 单 位 人 员 的, 或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不 能 体 现 是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 30.2.13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采 取 的 技 术 措 施 经 评 委 会 判 定 不 可 行 的 ; 30.2.1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未 在 骑 缝 位 置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 30.2.15 投 标 文 件 以 活 页 方 式 装 订 的 ; 30.2.16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投 标 函 未 加 盖 造 价 从 业 人 员 执 业 章 的 ; 30.2.17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其 它 重 大 偏 差 ; ⑴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拦 标 价 范 围 内 的 ; ⑵ 低 于 企 业 成 本 价 投 标 报 价 ; ⑶ 投 标 人 拒 不 按 照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的, 或 评 标 委 员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计 算 错 误 进 行 修 正 后,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30.2.18 投 标 人 未 将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的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中 的 30.2.19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30.3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按 废 标 处 理 : 30.3.1 投 标 时 弄 虚 作 假 或 扰 乱 会 场 秩 序 经 劝 阻 仍 无 理 取 闹 的 ; 30.3.2 相 互 抄 取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中 出 现 多 处 明 显 雷 同 有 互 相 串 标 哄 抬 标 价 嫌 疑 的 ; 30.4 细 微 偏 差 的 认 定 : 细 微 偏 差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但 在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漏 项 或 者 提 供 了 不 完 整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数 据 等 情 况, 并 且 补 正 这 些 遗 漏 或 者 不 完 整 不 会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细 微 偏 差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30.5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投 标 文 件 需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的 ( 包 括 补 正 投 标 报 价 )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细 微 偏 差 需 要 补 正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或 确 认, 细 微 偏 差 的 修 正 将 由 评 委 进 行 评 审 解 释, 其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签 字 认 可 30.6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且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30.7 经 审 查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比 较 31 投 标 文 件 计 算 错 误 的 修 正 31.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或 表 达 上 的 细 微 偏 差, 细 微 偏 差 的 修 正 原 则 如 下 : 31.1.1 投 标 人 填 报 的 材 料 设 备 的 品 牌 数 量 单 位 规 格 型 号 产 地 技 术 参 数 ( 标 准 ) 等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不 一 致 的, 以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为 准 进 行 澄 清 修 正, 但 其 投 20

标 报 价 不 变 31.1.2 投 标 文 件 中 填 报 的 投 标 报 价 ( 以 大 写 报 价 为 准 ) 投 标 工 期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前 后 不 一 致 时, 以 投 标 函 填 报 的 为 准 31.1.3 投 标 文 件 中 填 写 的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结 构 建 筑 面 积 有 误 时, 以 招 标 工 程 的 实 际 内 容 为 准 31.2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同 意 后, 调 整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并 不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32 按 照 第 30.4 条 款 第 31 条 款 规 定 进 行 澄 清 补 正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经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确 认 后 即 为 该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一 旦 中 标, 此 报 价 即 为 中 标 价 33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比 较 和 否 决 33.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30 条 规 定, 仅 对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估 和 比 较 33.2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33.3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合 格 投 标 文 件 分 别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33.4 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依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现 行 法 规 确 定 中 标 人 33.5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后,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所 有 投 标 人 仍 被 否 决 的,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34 评 标 办 法 和 程 序 34.1 评 标 和 定 标 工 作 不 约 请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人 对 评 标 工 作 所 提 出 的 问 题 和 意 见,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作 答 复 34.2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D 21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估 法 -D 前 言 为 保 证 本 项 目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的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性, 使 评 标 工 作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提 高 评 标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招 标 人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国 家 计 委 等 六 部 委 第 12 号 令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并 结 合 本 工 程 的 实 际, 制 定 本 评 标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该 办 法 分 技 术 标 商 务 标 两 个 部 分, 先 开 评 技 术 标, 后 开 评 商 务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标 商 务 标 分 别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一 建 设 单 位 提 前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按 现 行 定 额 及 规 定 的 取 费 标 准 编 制 中 介 预 算 价 A 值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的 通 知 ( 蚌 政 [2010]39 号 文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中 介 预 算 价 A 值 下 浮 B1%( 不 含 B1%) 作 为 上 限 控 制 价 开 标 前 三 天 在 网 上 公 布 上 限 控 制 价 ( 网 址 :www.bbztb.cn) 二 开 标 时 将 所 有 投 标 单 位 有 效 报 价 Mn(n=1 2..n) 中, 去 掉 一 个 最 大 值 Mmax, 去 掉 一 个 最 小 值 Mmin, 其 余 的 取 其 算 术 平 均 值 Q( 不 足 7 家 直 接 取 其 算 术 平 均 值 ), 现 场 抽 取 下 浮 比 例 (B2%,B2=1~3) 确 定 下 限 控 制 价, 下 限 控 制 价 =Q*(1-B2%), 各 投 标 报 价 Ni(i=1 2 3...) 在 上 下 限 控 制 价 以 内 的 ( 含 下 限 ) 为 最 终 有 效 标, 超 出 上 述 范 围 的 按 废 标 处 理 三 本 评 标 办 法 设 总 分 为 100 分, 分 值 分 别 由 商 务 标 ( 投 标 报 价 )65 分 技 术 标 35 分 ( 其 中 : 工 程 工 期 1 分 工 程 质 量 1 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5 分 企 业 信 誉 和 业 绩 12 分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6 分 等 几 部 分 ) 组 成 开 标 时, 先 开 技 术 标, 后 开 商 务 标 商 务 标 评 审 满 分 65 分 1 投 标 报 价 : 满 分 65 分, 得 分 记 为 A1 ⑴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若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有 串 标 围 标 抬 标 嫌 疑 的, 将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竞 标, 其 标 书 将 作 废 标 处 理 ⑵ 评 分 办 法 : 1 所 有 投 标 单 位 最 终 有 效 报 价 Mn(n=1 2..n) 中, 去 掉 一 个 最 大 值 Mmax, 去 掉 一 个 最 小 值 Mmin, 其 余 的 取 其 算 术 平 均 值 Q1( 不 足 5 家 直 接 取 其 算 术 平 均 值 ) 2 根 据 下 式 计 算 出 各 投 标 单 位 ( 包 括 报 价 最 高 与 最 低 的 两 家 ) 的 商 务 标 得 分 ( 保 留 2 位 小 数 ): 当 Mn 大 于 或 等 于 Q1 时,A1=65-2*(Mn-Q1)/Q1*100; 当 Mn 小 于 Q1 时,A1=65-1*(Q1- Mn)/Q1*100 技 术 标 评 审 满 分 35 分 22

1 工 程 工 期 : 满 分 1 分, 得 分 记 为 A2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工 期 得 1 分, 低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做 作 废 标 处 理 2 工 程 质 量 : 满 分 1 分, 得 分 记 为 A3 自 报 质 量 等 级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得 1 分, 低 于 要 求 质 量 等 级 的 作 废 标 处 理 3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满 分 15 分, 得 分 记 为 A4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内 容 全 部 满 足 的 得 基 本 分 6 分 ; 但 必 须 有 质 量 工 期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保 证 措 施 ( 若 无, 则 视 为 废 标 ); 施 工 方 案 ( 若 无, 则 视 为 废 标 ); 劳 力 和 机 械 组 织 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制 订 的 科 学 合 理 详 细 具 体 操 作 性 强, 加 1-2 分 针 对 本 工 程 制 订 规 范 的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配 合 总 包 方 创 建 优 质 工 程, 加 1-2 分, 拟 订 灵 活 的 工 程 进 度 管 理 办 法, 提 前 完 成 总 包 方 下 达 的 工 程 进 度, 加 1-2 分, 对 设 计 方 案 提 出 合 理 优 化, 提 高 系 统 性 价 比, 加 1-3 分, 本 项 满 分 为 15 分 4 企 业 信 誉 和 业 绩 : 满 分 12 分, 得 分 记 为 A5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单 位 近 三 年 业 绩 打 分 : ⑴ 企 业 同 时 通 过 ISO9001:2008 质 量 管 理 认 证 ISO14001:2004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得 2 分, 在 以 上 基 础 上 获 得 GB/T28001-2001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的 得 1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分 3 分 ; ⑵ 企 业 近 三 年 连 续 3 年 获 得 市 级 重 质 量 守 信 用 企 业 荣 誉 称 号 的 得 1 分 ; 每 获 得 一 次 省 级 重 质 量 守 信 用 企 业 荣 誉 称 号 的 得 2 分 ; 每 获 得 一 次 全 国 重 质 量 守 信 用 企 业 荣 誉 称 号 的 得 3 分 投 标 人 如 为 世 界 五 百 强 企 业 或 其 在 中 国 的 分 公 司, 直 接 得 3 分 ( 世 界 五 百 强 企 业 是 指 美 国 财 富 杂 志 2010 年 评 选 出 的 世 界 五 百 强 企 业 ); 本 项 最 高 得 3 分 ; ⑶ 获 得 工 信 部 颁 发 的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二 级 的 得 1 分, 获 得 工 信 部 颁 发 的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一 级 的 得 2 分 ; 本 项 最 高 2 分 ⑷ 企 业 近 三 年 内 每 承 担 过 一 个 类 似 或 难 度 高 于 本 工 程 的 合 同 总 价 1300 万 元 以 上 的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并 提 供 合 同 原 件 的 加 2 分, 本 项 满 分 4 分 ; 5 项 目 经 理 : 满 分 6 分, 得 分 记 为 A6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拟 派 主 持 本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近 三 年 业 绩 打 分 : 项 目 经 理 每 承 担 过 一 个 合 同 总 价 1300 万 元 以 上 的 五 星 级 酒 店 或 难 度 高 于 本 工 程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并 提 供 合 同 原 件 的 得 2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6 分 注 : 近 三 年 指 2008 年 1 月 1 日 之 后 ; 以 上 企 业 信 誉 和 业 绩 与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不 重 复 认 23

定 ; 所 有 业 绩 信 誉 证 明 材 料 均 须 提 供 材 料 原 件, 并 将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放 入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标 中 未 提 供 原 件 或 者 复 印 件 未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复 印 件 未 加 入 到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标 中 的, 在 打 分 时 将 不 予 认 定 四 评 定 投 标 单 位 最 后 得 分 组 成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评 委 专 家 对 A2 A3 A4 A5 A6 分 别 进 行 独 立 打 分, 对 各 评 委 的 每 项 打 分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取 平 均 值 即 为 该 投 标 人 在 该 项 的 最 终 得 分 评 定 分 数 =A1+A2+A3+A4+A5+A6 五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按 得 分 高 低 ( 得 分 相 同 时 价 格 低 者 优 先 ) 推 荐 得 分 第 一 的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得 分 第 二 的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依 次 类 推, 推 荐 出 三 名 排 序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24

( 八 ) 合 同 的 授 予 35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本 招 标 工 程 的 施 工 合 同 将 授 予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报 告 所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36 招 标 人 拒 绝 投 标 的 权 力 招 标 人 不 承 诺 将 合 同 授 予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有 权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报 告 拒 绝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37 中 标 通 知 书 37.1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将 在 蚌 埠 市 招 标 采 购 交 易 中 心 网 上 公 示, 公 示 期 满 后, 未 发 现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38 签 订 合 同 38.1 中 标 人 的 中 标 价 即 为 合 同 价 款 38.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应 及 时 与 招 标 人 办 理 洽 谈 和 签 订 承 包 合 同 的 各 项 手 续 并 做 好 进 场 准 备 工 作 ( 含 临 时 设 施 施 工 水 电 接 引 ), 招 标 人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38.3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20 日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或 未 完 成 招 标 文 件 中 约 定 的 签 署 合 同 前 需 完 成 工 作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超 过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38.4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38.5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完 成 中 标 项 目 施 工, 不 得 将 中 标 项 目 施 工 转 让 ( 转 包 ) 给 他 人 39 履 约 担 保 39.1 合 同 协 议 书 签 署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须 使 用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中 提 供 的 格 式 39.2 若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须 知 相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招 标 人 将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不 与 其 签 定 合 同,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 诚 信 ) 保 证 金,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担 保 数 额 的,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40 履 约 担 保 返 还 时 限 : 按 前 附 表 规 定 执 行 41 支 付 担 保 : 本 工 程 不 实 行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25

第 二 章 合 同 条 款 使 用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1999 年 12 月 24 日 建 建 [1999]313 号 文 印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1999-0201 示 范 文 本 ) 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本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 蚌 埠 豪 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地 点 : 蚌 埠 投 资 大 厦 西 侧 工 程 内 容 : 见 施 工 图 纸 及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第 七 章 群 体 工 程 应 附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 附 件 1)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资 金 来 源 : 自 筹 二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承 包 范 围 : 招 标 文 件 ( 含 答 疑 补 遗 修 改 澄 清 文 件 ) 规 定 的 工 程 范 围 三 合 同 工 期 :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 以 开 工 令 为 准 )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天 四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五 合 同 价 款 ( 即 中 标 价 ) 金 额 ( 大 写 ): 元 ( 人 民 币 ) : 元 六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 :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26

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5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6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7 图 纸 8 工 程 量 清 单 9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 双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七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中 分 别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八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施 工 竣 工 并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九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及 其 他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十 合 同 生 效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合 同 订 立 地 点 : 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双 方 签 字 并 盖 章 后 生 效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住 所 :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表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一 词 语 定 义 及 合 同 文 件 1 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顺 序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 略 ) 第 三 部 分 27 专 用 条 款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及 解 释 顺 序 :(1)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施 工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4)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 含 图 纸 及 招 标 答 疑 );(5)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6) 施 工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7)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2 语 言 文 字 和 适 用 法 律 标 准 及 规 范 2.1 本 合 同 除 使 用 汉 语 外, 还 使 用 / 语 言 文 字 2.2 适 用 法 律 和 法 规 需 要 明 示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2.3 适 用 标 准 规 范

适 用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发 包 人 提 供 标 准 规 范 的 时 间 :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费 用 自 理 国 内 没 有 相 应 标 准 规 范 时 的 约 定 : 3 图 纸 3.1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日 期 和 套 数 : 提 供 6 套, 不 足 的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复 制, 费 用 自 理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全 部 图 纸 归 还 发 包 人 3.2 发 包 人 对 图 纸 的 保 密 要 求 : 未 经 发 包 人 许 可 不 得 将 图 纸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使 用 国 外 图 纸 的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 二 双 方 一 般 权 利 和 义 务 4 工 程 师 4.1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工 程 师 姓 名 : 职 务 :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职 权 : 执 行 监 理 合 同 需 要 取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才 能 行 使 的 职 权 : 4.2 发 包 人 派 驻 的 工 程 师 姓 名 : 职 务 : 职 权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4.3 不 实 行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的 职 权 : 不 采 用 5 项 目 经 理 ( 中 标 的 项 目 经 理 ) 姓 名 : 职 务 : 本 条 后 补 充 : 5.1 项 目 经 理 ( 包 括 施 工 现 场 技 术 负 责 人 ) 每 个 月 驻 工 地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22 天, 否 则 按 每 人 2000 元 / 天 支 付 违 约 金 6 发 包 人 工 作 6.1 发 包 人 应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1) 施 工 场 地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的 要 求 及 完 成 的 时 间 : 开 工 前 日 内 完 成 (2) 将 施 工 所 需 的 水 电 电 讯 线 路 接 至 施 工 场 地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供 应 要 求 :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费 用 自 理 ; 电 讯 线 路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费 用 自 理 (3) 施 工 场 地 与 公 共 道 路 的 通 道 开 通 时 间 和 要 求 : 已 开 通 (4) 工 程 地 质 和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的 提 供 时 间 : 28

(5) 由 发 包 人 办 理 的 施 工 所 需 证 件 批 件 的 名 称 和 完 成 时 间 : (6) 水 准 点 与 坐 标 控 制 点 交 验 要 求 : 发 包 人 在 开 工 前 3 日 内 进 行 书 面 移 交 并 进 行 现 场 交 验 ;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对 发 包 人 提 交 的 原 始 数 据 进 行 复 核 ; 若 承 包 人 未 尽 复 核 义 务 而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其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7)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时 间 : 开 工 前 7 日 内 完 成 (8)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发 包 人 负 责 协 调 相 关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因 处 理 或 保 护 而 发 生 的 措 施 费 用, 已 经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款 内 ; 因 保 护 处 理 影 响 工 期 5 日 以 内 的, 总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超 过 5 日 的, 经 发 包 人 签 证 后 可 以 顺 延 (9) 双 方 约 定 发 包 人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6.2 发 包 人 委 托 承 包 人 办 理 的 工 作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7 承 包 人 工 作 7.1 承 包 人 应 按 约 定 时 间 和 要 求,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1) 需 由 设 计 资 质 等 级 和 业 务 范 围 允 许 的 承 包 人 完 成 的 设 计 文 件 提 交 时 间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2) 应 提 供 计 划 报 表 的 名 称 及 完 成 时 间 : 每 月 25 日 提 交 本 月 工 程 报 表 和 下 月 工 程 计 划 表,( 报 表 和 计 划 表 应 包 括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投 资 材 料 计 划 等 内 容, 反 映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应 对 措 施 ; 一 式 叁 份 提 交 发 包 人 ) (3) 承 担 施 工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及 非 夜 间 施 工 照 明 的 责 任 和 要 求 : 承 包 人 负 责, 其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4)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办 公 和 生 活 房 屋 及 设 施 的 要 求 : 为 监 理 单 位 提 供 足 够 的 办 公 用 房 (5) 需 承 包 人 办 理 的 有 关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环 卫 和 施 工 噪 音 管 理 等 手 续 : 承 包 人 负 责 办 理, 其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6) 已 完 工 程 成 品 保 护 的 特 殊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7)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 承 包 人 负 责 施 工 场 地 及 周 围 地 上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其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8) 施 工 场 清 洁 卫 生 的 要 求 : 符 合 蚌 埠 市 对 施 工 场 地 文 明 施 工 和 清 洁 卫 生 的 有 关 要 求 (9) 双 方 约 定 承 包 人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29

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工 期 8 进 度 计 划 8.1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 和 进 度 计 划 的 时 间 : 开 工 前 7 日 内 提 供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总 进 度 计 划 ( 含 进 度 计 划 网 络 图 横 道 图 ) 工 程 师 确 认 的 时 间 : 收 到 后 7 日 内 进 行 确 认 和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8.2 群 体 工 程 中 有 关 进 度 计 划 的 要 求 : 乙 方 标 段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安 排 应 服 从 和 满 足 甲 方 对 于 整 个 项 目 群 体 工 程 总 体 进 度 计 划 的 安 排, 并 能 根 据 总 体 进 度 计 划 的 需 要 进 调 整 9 工 期 延 误 9.1 双 方 约 定 工 期 顺 延 的 其 他 情 况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 因 工 期 顺 延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在 风 险 费 中 考 虑, 不 予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四 质 量 与 验 收 10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验 收 10.1 双 方 约 定 中 间 验 收 部 位 : 按 国 家 现 行 的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国 家 现 行 的 各 专 业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的 规 定 执 行 11 工 程 试 车 五 安 全 施 工 11.1 试 车 费 用 的 承 担 : 工 程 开 工 前, 发 包 方 应 将 招 标 控 制 价 上 限 ( 或 拦 标 价 ) 的 1% 转 入 乙 方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专 项 账 户, 由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管 理 部 门 共 同 管 理 使 用, 具 体 按 照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及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建 办 [2005]89 号 ) 及 市 建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使 用 管 理 的 通 知 ( 建 政 函 [2008]147 号 ) 执 行 严 格 执 行 蚌 埠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文 件 建 政 秘 (2010)262 号 关 于 在 全 市 建 筑 市 政 施 工 现 场 安 装 视 频 监 控 的 通 知 精 神 施 工 现 场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经 费 维 护 费 用 和 网 络 运 营 费 用, 由 施 工 企 业 从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专 项 账 户 中 列 支 六 合 同 价 款 与 支 付 12 合 同 价 款 及 调 整 12.1 本 合 同 价 款 采 用 固 定 价 格 合 同 方 式 确 定 (1) 采 用 固 定 价 格 合 同, 合 同 价 款 中 包 括 的 风 险 范 围 : 人 工 材 料 机 械 费 用 的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 除 不 可 抗 力 以 外 的 其 它 风 险 ;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时 已 经 考 虑, 不 再 另 行 计 取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方 法 : 对 价 格 的 调 整 仅 限 于 设 备 暂 定 价 变 化 或 由 发 包 人 认 可 的 设 计 变 更 因 设 计 变 更 引 起 的 造 价 增 减 计 算 方 法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报 价 单 价 计 取, 原 设 计 中 没 有 的 项 目 可 参 考 报 价 中 类 似 项 目 确 定 价 格, 如 原 报 价 中 无 30

可 类 比 项 目, 双 方 可 根 据 市 场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2) 采 用 可 调 价 格 合 同,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方 法 : 不 采 用 (3) 采 用 成 本 加 酬 金 合 同, 有 关 成 本 和 酬 金 的 约 定 : 不 采 用 12.2 双 方 约 定 合 同 价 款 的 其 他 调 整 因 素 : 13 工 程 预 付 款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预 付 工 程 款 的 时 间 和 金 额 或 占 合 同 价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 扣 回 工 程 款 的 时 间 比 例 : 14 工 程 量 确 认 14.1 承 包 人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已 完 工 程 量 报 告 的 时 间 : 每 月 25 日 后 提 交 当 月 已 完 工 程 量 报 告 ; 工 程 师 在 7 日 内 审 核 完 毕 15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支 付 双 方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支 付 的 方 式 和 时 间 : 工 程 进 度 款 : 工 程 按 形 象 进 度 付 款, 管 线 桥 架 工 作 量 施 工 完 成, 经 过 隐 蔽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完 成 工 程 价 款 的 70%; 主 要 设 备 进 场 到 位 后, 经 业 主 和 监 理 验 收 后, 支 付 已 合 格 设 备 价 款 的 60%; 工 程 施 工 调 试 完 毕 经 业 主 监 理 及 酒 店 管 理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付 至 工 程 总 价 的 90%, 经 有 关 部 门 对 施 工 质 量 评 定 达 到 所 报 质 量 标 准, 并 办 理 完 工 程 结 算 审 计, 付 至 工 程 总 价 的 95%, 其 余 5% 待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期 满 后 30 日 内 一 次 付 清 ( 无 息 ) 系 统 在 未 交 验 前, 发 生 的 系 统 设 备 丢 失 损 毁,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16 发 包 人 供 应 16.1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设 备 与 一 览 表 不 符 时, 双 方 约 定 发 包 人 承 担 责 任 如 下 : (1) 材 料 设 备 单 价 与 一 览 表 不 符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2) 材 料 设 备 的 品 种 规 格 型 号 质 量 等 级 与 一 览 表 不 符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3) 承 包 人 可 代 为 调 剂 串 换 的 材 料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4) 到 货 地 点 与 一 览 表 不 符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5) 供 应 数 量 与 一 览 表 不 符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6) 到 货 时 间 与 一 览 表 不 符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但 保 管 费 用 不 予 调 整 16.2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的 结 算 方 法 : 17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17.1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的 约 定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发 包 人 对 材 料 设 备 品 牌 有 要 求 的, 承 包 人 应 按 发 包 人 的 规 定 采 购 八 工 程 变 更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包 人 有 权 就 工 程 内 容 提 出 变 更 承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对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进 行 变 更 九 竣 工 验 收 与 结 算 18 竣 工 验 收 31

18.1 承 包 人 提 供 竣 工 图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提 供 全 套 竣 工 图 2 套, 所 有 竣 工 图 应 为 新 图 纸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8.2 中 间 交 工 工 程 的 范 围 和 竣 工 时 间 : (1)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认 为 必 要 时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专 项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等 相 关 检 查 检 验 检 测 验 收 要 求 时, 承 包 人 应 按 要 求 做 好 相 关 准 备 工 作,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拖 延 或 拒 绝 并 要 积 极 配 合 完 成 工 作, 提 交 完 整 的 相 关 资 料, 及 时 将 验 收 工 程 完 整 完 好 交 付 发 包 人 试 运 行 和 使 用 (2) 验 收 三 天 前 由 承 包 人 报 竣 工 资 料, 发 包 人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十 违 约 索 赔 和 争 议 19 违 约 19.1 本 合 同 中 关 于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具 体 责 任 如 下 :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24 条 约 定 发 包 人 违 约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通 用 条 款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26.4 款 约 定 发 包 人 违 约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通 用 条 款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33.3 款 约 定 发 包 人 违 约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通 用 条 款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双 方 约 定 的 发 包 人 其 他 违 约 责 任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19.2 本 合 同 中 关 于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具 体 责 任 如 下 : 除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14.2 款 约 定 承 包 人 违 约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外, 还 包 括 : (1) 承 包 人 未 按 期 竣 工 的,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2000 元 / 天 的 违 约 金, 但 违 约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价 格 的 10% (2) 因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质 量 达 不 到 质 量 标 准, 每 有 一 项 达 不 到 质 量 标 准, 必 须 返 工 直 至 达 到 质 量 标 准, 同 时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5000 元, 但 违 约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价 格 的 10% 工 程 验 收 时 未 达 到 投 标 文 件 中 约 定 的 质 量 等 级, 承 包 人 应 当 负 责 返 修 达 到 质 量 等 级 标 准, 同 时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数 额 50% 的 违 约 金 (3) 承 包 人 每 出 现 一 次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的 情 况,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5000 元, 但 违 约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价 格 的 10% (4) 承 包 人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材 料, 经 监 理 人 确 认, 每 出 现 一 次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5000 元, 但 违 约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价 格 的 10% (5) 延 期 竣 工 56 日 以 上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追 究 连 带 损 失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相 关 条 款 约 定 承 包 人 违 约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应 无 条 件 修 复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无 法 维 修 的, 双 方 协 商 处 理 发 生 该 条 违 约 时, 发 包 人 有 权 停 止 支 付 所 有 工 程 款 项, 不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双 方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其 他 违 约 责 任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20 争 议 21.1 双 方 约 定,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产 生 争 议 时, 请 有 关 部 门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的, 按 照 以 下 第 1 种 方 式 解 决 : (1) 向 蚌 埠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请 仲 裁 ; (2)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十 一 其 他 32

22 工 程 分 包 22.1 本 工 程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分 包 的 工 程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发 生 时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分 包 施 工 单 位 为 : 发 生 时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23 不 可 抗 力 双 方 关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约 定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时,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采 取 措 施 减 小 损 失, 否 则 扩 大 的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4 保 险 24.1 本 工 程 双 方 约 定 投 保 内 容 如 下 : (1) 发 包 人 投 保 内 容 : 发 包 人 委 托 承 包 人 办 理 的 保 险 事 项 : (2) 承 包 人 投 保 内 容 : 25 担 保 25.1 本 工 程 双 方 约 定 担 保 事 项 如 下 :(3) (1)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担 保 方 式 为 : 担 保 合 同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2)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担 保 方 式 为 : 担 保 合 同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3)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担 保 事 项 :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银 行 履 约 保 证 金 为 合 同 价 的 10% ( 人 民 币 ),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26 合 同 份 数 26.1 双 方 约 定 合 同 副 本 份 数 : 正 本 肆 份, 双 方 各 执 贰 份, 副 本 捌 份, 双 方 各 执 肆 份 26.2 所 有 合 同 文 本 均 须 经 蚌 埠 市 招 标 采 购 管 理 局 审 查 备 案, 并 留 存 贰 份 归 档 27 补 充 条 款 发 包 人 根 据 确 认 的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价 款, 保 留 5% 的 质 量 保 证 ( 保 修 ) 金, 待 工 程 约 定 质 量 缺 陷 期 满 时 付 清 具 体 按 市 建 委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转 发 省 建 设 厅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转 发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 建 政 秘 [2005]23 号 ) 和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管 理 的 通 知 ( 建 政 秘 [2008]16 号 ) 文 件 执 行 附 件 1: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附 件 2: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一 览 表 附 件 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