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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本 系 二 四 技 學 生 修 習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課 程 科 目 對 照 表 二 技 課 程 名 稱 - 共 學 分 四 技 課 程 名 稱 - 共 學 分 兒 童 發 展 與 輔 導 ( 必 )(/) 一 上 嬰 幼 兒 行 為 觀 察 ( 必 )(/) 一 上 嬰 幼 兒 特 殊 教 育 概 論 ( 必 )(/) 二 上 幼 兒 教 育 概 論 ( 選 ) (/) 一 下 嬰 幼 兒 發 展 與 學 習 評 量 ( 選 )(/) 一 下 幼 兒 園 課 程 設 計 ( 必 )(/) 一 下 嬰 幼 兒 保 育 ( 必 )(/) 一 上 親 職 教 育 ( 必 )(/) 二 上 嬰 幼 兒 教 保 實 習 ( 必 ) 二 下 幼 兒 園 班 級 經 營 ( 選 )(/) 二 上 幼 兒 園 教 材 教 法 Ⅰ( 選 ) (/) 一 下 幼 兒 園 教 材 教 法 Ⅱ( 選 ) (/) 二 上 嬰 幼 兒 教 保 專 業 倫 理 ( 必 ) (/) 一 上 共 計 學 分 兒 童 發 展 ( 必 )(/) 二 上 兒 童 行 為 觀 察 與 紀 錄 ( 必 ) (/) 二 下 嬰 幼 兒 特 殊 教 育 概 論 ( 必 )(/) 三 上 幼 兒 教 育 概 論 ( 必 ) (/) 一 下 嬰 幼 兒 發 展 與 學 習 評 量 ( 必 )(/) 二 下 幼 兒 園 課 程 設 計 ( 必 )(/) 二 上 嬰 幼 兒 保 育 ( 必 )(/) 一 上 親 職 教 育 ( 必 ) (/) 三 下 嬰 幼 兒 教 保 實 習 ( 必 ) 四 上 幼 兒 園 班 級 經 營 ( 必 )(/) 三 下 幼 兒 園 教 材 教 法 Ⅰ( 必 ) (/) 三 上 幼 兒 園 教 材 教 法 Ⅱ( 必 ) (/) 三 下 嬰 幼 兒 教 保 專 業 倫 理 ( 必 ) (/) 三 上 共 計 學 分

表 6-1: 幼 保 系 10 學 年 度 擬 修 訂 二 技 之 必 修 及 選 修 科 目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調 整 對 照 表 序 號 原 科 目 名 稱 ( 學 分 / 時 數 ) 10 學 年 度 嬰 幼 兒 保 育 系 - 二 技 ( 必 修 ) 科 目 表 修 正 對 照 表 調 整 後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說 明 1 親 職 教 育 (/) 親 職 教 育 (/) 幼 兒 園 課 程 設 計 (/) 幼 兒 園 課 程 設 計 (/) 教 保 機 構 行 政 管 理 與 實 務 (/) 幼 兒 園 行 政 管 理 與 實 務 (/) 教 保 學 程, 原 為 一 下, 調 整 至 二 上 教 保 學 程, 原 為 學 分, 調 整 至 學 分 原 為 一 下, 調 整 至 二 上, 配 合 幼 托 整 合 調 整 名 稱 4 嬰 幼 兒 保 育 概 論 (/) 嬰 幼 兒 保 育 (/) 教 保 學 程, 調 整 名 稱 5 嬰 幼 兒 發 展 與 行 為 觀 教 保 學 程, 調 整 為 嬰 幼 兒 嬰 幼 兒 行 為 觀 察 (/) 察 (/) 行 為 觀 察 學 分 6 幼 兒 行 為 輔 導 (/) 兒 童 發 展 與 輔 導 (/) 教 保 學 程, 調 整 為 嬰 幼 兒 發 展 與 輔 導 一 上 學 分 7 嬰 幼 兒 教 保 實 習 一 嬰 幼 兒 教 保 實 習 4 教 保 學 程, 調 整 名 稱, 二 下 8 嬰 幼 兒 教 保 實 習 二 教 保 專 業 實 習 4 調 整 名 稱, 二 下 9 嬰 幼 兒 教 保 政 策 與 法 規 (/) 嬰 幼 兒 教 保 政 策 與 法 規 (/) 原 為 二 上 調 整 為 一 上 10 嬰 幼 兒 教 保 專 題 研 討 (/) 嬰 幼 兒 教 保 專 題 研 討 (/) 調 整 為 二 上 學 分 11 特 殊 嬰 幼 兒 保 育 嬰 幼 兒 特 殊 教 育 概 論 (/) 教 保 學 程, 選 修 改 必 修 10 學 年 度 嬰 幼 兒 保 育 系 - 二 技 科 目 表 修 正 對 照 表 ( 選 修 ) 序 號 原 科 目 名 稱 ( 學 分 / 時 數 ) 調 整 後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說 明 1 嬰 幼 兒 餐 點 與 營 養 調 整 選 修 別, 原 為 必 修, 調 嬰 幼 兒 餐 點 與 營 養 (/) (/) 整 為 選 修 興 趣 選 項 實 習 (/4) 調 整 名 稱, 並 可 抵 免 住 院 嬰 幼 兒 教 保 興 趣 選 項 實 習 嬰 幼 兒 觀 察 與 實 習 (1 學 分 ) (/4) 課 程, 擬 自 101 下 學 期 起 適 用 無 嬰 幼 兒 教 保 興 趣 選 項 海 外 實 擬 新 開, 擬 自 101 下 學 期 起 習 (/4) 適 用 教 保 學 程, 原 為 幼 兒 教 材 4 幼 兒 教 材 教 法 (/) 幼 兒 園 教 材 教 法 Ⅰ(/) 教 法, 調 整 為 幼 兒 教 材 教 法 I 5 無 幼 兒 園 教 材 教 法 Ⅱ(/) 教 保 學 程, 新 增 6 班 級 經 營 (/) 幼 兒 園 班 級 經 營 (/) 教 保 學 程, 調 整 名 稱 7 嬰 幼 兒 發 展 評 量 (/) 嬰 幼 兒 發 展 與 學 習 評 量 (/) 教 保 學 程, 調 整 名 稱 8 幼 兒 美 語 (/) 兒 童 美 語 (/) 調 整 授 課 名 稱 4

表 7-1: 本 院 幼 保 系 10 學 年 度 四 技 必 修 及 選 修 科 目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修 訂 前 後 對 照 表 10 學 年 度 嬰 幼 兒 保 育 系 - 四 技 科 目 表 修 正 對 照 表 ( 必 修 ) 序 原 科 目 名 稱 調 整 後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調 整 項 目 號 ( 學 分 / 時 數 ) 1 環 境 教 育 (/) 環 境 教 育 (/) 原 四 上, 調 整 為 一 下 幼 兒 教 材 教 法 (/) 幼 兒 園 教 材 教 法 Ⅰ 教 保 學 程, 原 為 二 下, 調 整 為 幼 兒 (/) 教 材 教 法 I 三 上 無 幼 兒 園 教 材 教 法 Ⅱ (/) 教 保 學 程, 新 增 4 小 兒 疾 病 概 論 (/) 小 兒 疾 病 概 論 (/) 原 三 下, 調 整 為 二 下 5 嬰 幼 兒 身 體 評 估 (/) 嬰 幼 兒 身 體 評 估 (/) 原 三 上, 調 整 為 二 上 6 嬰 幼 兒 保 育 概 論 (/) 嬰 幼 兒 保 育 (/) 教 保 學 程, 調 整 為 嬰 幼 兒 保 育 7 幼 兒 園 課 程 設 計 (/) 幼 兒 園 課 程 設 計 (/) 教 保 學 程, 原 學 分, 調 整 為 學 分 8 嬰 幼 兒 發 展 評 量 (/) 嬰 幼 兒 發 展 與 學 習 教 保 學 程, 調 整 為 嬰 幼 兒 發 展 與 學 評 量 (/) 習 評 量 9 幼 兒 行 為 輔 導 (/) 幼 兒 行 為 輔 導 (/) 原 三 下, 調 整 為 二 下 10 嬰 幼 兒 特 殊 教 育 概 論 嬰 幼 兒 特 殊 教 育 概 (/) 論 (/) 教 保 學 程, 原 為 四 上, 調 整 為 三 上 11 嬰 幼 兒 教 保 專 業 倫 理 嬰 幼 兒 教 保 專 業 倫 (/) 理 (/) 教 保 學 程, 原 為 四 上, 調 整 為 三 上 1 班 級 經 營 (/) 幼 兒 園 班 級 經 營 教 保 學 程, 原 為 三 上, 調 整 為 幼 兒 (/) 園 班 級 經 營 三 下 1 嬰 幼 兒 教 保 實 習 一 嬰 幼 兒 教 保 實 習 教 保 學 程, 原 為 三 上, 調 整 為 嬰 幼 4 兒 教 保 實 習 四 上 14 嬰 幼 兒 教 保 實 習 二 原 為 三 下, 調 整 為 教 保 專 業 實 習 教 保 專 業 實 習 4 四 上 15 嬰 幼 兒 教 保 模 式 教 保 課 程 模 式 (/) 原 為 四 下, 調 整 為 教 保 課 程 模 式 三 下 16 嬰 幼 兒 教 保 政 策 與 法 嬰 幼 兒 教 保 政 策 與 規 (/) 法 規 (/) 原 四 下, 調 整 為 一 下 10 學 年 度 嬰 幼 兒 保 育 系 - 四 技 科 目 表 修 正 對 照 表 ( 選 修 ) 序 號 原 科 目 名 稱 調 整 後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調 整 項 目 1 嬰 幼 兒 餐 點 與 營 養 嬰 幼 兒 餐 點 與 營 養 (/) (/) 調 整 選 修 別, 原 為 必 修, 調 整 為 選 修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 調 整 選 修 別, 原 為 必 修, 調 整 為 選 修 幼 兒 美 語 (/) 兒 童 美 語 (/) 調 整 授 課 名 稱 5

表 8-1: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前 後 對 照 表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原 課 程 名 稱 必 / 選 修 健 康 社 會 學 社 會 學 必 修 生 死 關 懷 教 學 原 理 生 死 關 懷 教 學 設 計 必 修 殯 葬 倫 理 禮 儀 師 專 業 涵 養 與 倫 理 選 修 生 死 關 懷 服 務 實 習 生 死 管 理 與 禮 儀 服 務 實 務 實 習 選 修 個 案 評 估 與 研 究 個 案 診 斷 評 估 與 研 究 選 修 危 機 處 理 危 機 處 理 與 介 入 選 修 情 緒 管 理 情 緒 心 理 學 與 情 緒 管 理 選 修 表 10-1: 生 死 諮 商 系 生 死 關 懷 事 業 學 程 0 學 分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本 系 必 / 選 修 新 內 政 部 認 可 學 分 數 累 計 殯 葬 倫 理 選 修 新 增 加 課 程 殯 葬 規 劃 與 設 計 選 修 新 增 加 課 程 4 殯 葬 文 書 與 司 儀 選 修 新 增 加 課 程 6 殯 葬 服 務 與 管 理 選 修 新 增 加 課 程 8 宗 教 與 生 死 關 懷 選 修 二 擇 一 多 元 文 化 生 死 學 選 修 10 生 死 學 概 論 必 修 1 臨 終 與 後 續 關 懷 必 修 安 寧 療 護 與 臨 終 陪 伴 必 修 三 擇 一 臨 終 照 護 選 修 14 殯 葬 政 策 與 法 規 選 修 16 悲 傷 輔 導 概 論 必 修 二 擇 一 悲 傷 輔 導 實 務 與 技 術 必 修 悲 傷 輔 導 實 務 工 作 必 修 喪 親 家 庭 與 悲 傷 輔 導 選 修 二 擇 一 18 0 6

表 14-1: 運 保 系 模 組 課 程 規 畫 及 開 課 學 期 模 組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學 期 球 類 運 動 指 導 Ⅰ 二 上 瑜 珈 運 動 指 導 Ⅰ 三 上 運 動 保 健 指 導 模 組 有 氧 運 動 指 導 Ⅰ 二 下 游 泳 運 動 指 導 法 二 上 太 極 拳 三 上 筋 絡 按 摩 治 療 學 三 上 足 部 反 射 療 法 I 三 上 紓 壓 理 療 指 導 模 組 芳 香 療 法 與 應 用 Ⅰ 二 下 運 動 按 摩 二 上 徒 手 操 作 治 療 學 二 上 表 19-1: 本 校 開 課 成 本 分 析 表 平 均 每 學 分 費 收 入 加 上 教 育 部 補 教 師 薪 資 佔 全 收 入 ( 學 費 + 雜 費 收 入 ) 助 總 計 佔 全 支 出 百 分 比 研 究 所,67 ( 元 ) 7.5 (%) 6,040 元 51.8 (%) 大 學 部 1,47 ( 元 ) 7.5 (%),600 元 51.8 (%) 校 務 基 金 中 用 於 教 師 薪 資 每 學 分, 每 學 生 為 6,040 ( 元 ) x51.8 (%) =,098 ( 元 ),600 ( 元 ) x51.8 (%) =1,86 ( 元 ) 表 19-: 本 校 開 課 成 本 分 析 表 以 專 任 教 師 任 課 一 學 分, 每 學 期 授 課 薪 資 總 數,000 元 / 人 / 小 時 研 究 所,000( 元 )x18( 週 )=6,000 ( 元 ) 大 學 部,000( 元 )x18( 週 )=6,000 ( 元 ) 最 低 上 課 人 數 6,000 ( 元 ) /,098 ( 元 ) =11.6 ( 人 ) 6,000 ( 元 ) / 1,86 ( 元 ) =19.6 ( 人 ) 表 19-: 本 學 期 未 達 開 課 人 數 但 仍 開 設 之 課 程 成 本 如 下 表 19-:[ 以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鐘 點 費 ( 以 000 元 / 小 時 ) 核 計 ] 科 目 名 稱 班 級 名 稱 上 課 人 數 學 分 數 每 學 分 實 際 收 入 支 出 與 收 入 預 估 差 額 當 代 藝 術 導 論 婦 女 健 康 照 護 一 嬰 幼 兒 發 展 專 論 健 康 照 護 策 略 管 理 後 實 習 壹 ( 護 理 系 四 技 ) 婦 女 I ( 護 研 所 ) 幼 保 研 一 ( 幼 保 所 ) 健 四 1 ( 健 管 系 四 技 ) 5 5*186*=1860 元 1860-7000=-5640 元 4 4*098*=7176 元 7176-108000=-676 元 4 4*098*=7176 元 7176-108000=-676 元 8 8*186*=976 元 976-7000=-464 元 總 計 -149016 7

表 19-4: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辦 法 修 改 前 後 對 照 表 修 改 後 修 改 前 開 課 科 目 無 論 是 必 修 或 選 修 課, 在 加 退 選 後, 大 開 課 科 目 無 論 是 必 修 或 選 修 課, 在 加 退 選 後, 大 學 部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十 五 人, 碩 士 班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學 部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十 五 人, 碩 士 班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五 人, 博 士 班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三 人 ; 所 有 先 修 課 皆 五 人, 博 士 班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三 人 ; 所 有 先 修 課 皆 為 十 五 人 學 程 及 就 業 學 程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依 本 為 十 五 人 學 程 及 就 業 學 程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依 本 校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訂 定 英 語 測 驗 分 析 與 實 作 開 校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訂 定 英 語 測 驗 分 析 與 實 作 開 課 人 數 至 少 三 十 人 為 原 則 專 任 教 師 不 論 基 本 鐘 課 人 數 至 少 三 十 人 為 原 則 專 任 教 師 超 支 鐘 點 部 點 或 超 支 鐘 點, 未 達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仍 需 者 另 簽 案 份, 未 達 開 課 人 數 仍 需 開 課 者 另 簽 案 處 理, 開 課 處 理, 唯 開 課 鐘 點 依 實 際 修 課 人 數 除 以 最 低 開 課 鐘 點 依 上 課 人 數 比 例 核 算, 基 本 鐘 點 部 份 則 不 受 人 數 之 比 例 核 計 ; 兼 任 教 師 亦 同 但 因 加 退 選 後 此 限 ; 兼 任 教 師 開 課 鐘 點 亦 不 受 此 限 但 因 加 退 未 開 成 的 課, 其 鐘 點 費 依 實 際 上 課 週 數 核 算 選 後 未 開 成 的 課, 其 鐘 點 費 依 實 際 上 課 鐘 點 核 算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