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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健 保 審 字 第 1020035120 號 主 旨 : 預 告 訂 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公 開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機 關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二 訂 定 依 據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七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公 開 辦 法 草 案 如 附 件 本 案 另 載 於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nhi.gov.tw) 之 公 告 網 頁 四 對 於 本 公 告 內 容 有 任 何 意 見 或 修 正 建 議 者, 請 於 本 公 告 刊 登 公 報 次 日 起 7 日 內 陳 述 意 見 或 洽 詢 : ( 一 ) 承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醫 審 及 藥 材 組 ( 二 )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140 號 10 樓 ( 三 ) 電 話 :(02)27065866 轉 2664 ( 四 ) 傳 真 :(02)27849253 ( 五 ) 電 子 信 箱 :a110691@nhi.gov.tw 局 長 黃 三 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公 開 辦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公 開 辦 法 草 案 係 依 據 一 百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公 布 修 正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七 十 四 條, 保 險 人 及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定 期 公 開 與 本 保 險 有 關 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前 項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之 範 圍 內 容 公 開 方 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保 險 人 擬 訂, 提 健 保 會 討 論 後,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發 布 本 局 經 多 次 邀 請 消 基 會 醫 改 會 醫 院 協 會 西 中 牙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腎 臟 醫 學 會 及 署 內 相 關 單 位 召 開 會 議, 共 同 討 論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公 開 之 範 圍 內 容 公 開 方 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再 參 照 報 署 初 核 意 見, 爰 擬 具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公 開 辦 法 ( 草 案 ), 並 提 於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召 開 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第 一 屆 一 二 年 第 三 次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達 共 識, 爰 配 合 預 告 本 草 案 後, 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核 定 公 告 條 文 要 點 如 下 : 一 規 範 保 險 人 及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定 期 公 開 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範 圍 及 項 目 ( 草 案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 二 規 範 應 公 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之 評 選 或 檢 討 方 式 ( 草 案 第 四 條 ) 三 規 範 應 公 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之 公 開 方 式 ( 草 案 第 五 條 ) 四 規 範 應 公 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應 使 民 眾 易 於 瞭 解 及 避 免 爭 議 ( 草 案 第 六 條 ) 14333

五 規 範 應 公 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之 公 開 期 程, 得 視 公 開 項 目 之 性 質 及 資 料 產 製 所 須 作 期 程 安 排 ( 草 案 第 七 條 ) 六 說 明 應 公 開 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得 由 各 總 額 部 門 之 代 表 醫 事 團 體 或 相 關 醫 學 會 彙 整 提 供 ( 草 案 第 八 條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公 開 辦 法 草 案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 以 下 稱 本 本 辦 法 訂 定 依 據 法 ) 第 七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保 險 人 應 定 期 公 開 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規 範 保 險 人 應 定 期 公 開 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 以 下 稱 本 保 險 ) 有 關 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如 下 : 一 依 本 法 第 六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每 月 公 布 各 特 約 醫 院 之 保 險 病 房 設 置 比 率 二 整 體 性 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 如 附 表 一 ) 三 機 構 別 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 如 附 表 二 ) 四 其 他 由 保 險 人 擬 訂, 提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 以 下 稱 健 保 會 ) 討 論 後,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發 布 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前 項 定 期 公 開 之 資 訊,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 以 下 稱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 核 備 登 錄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資 料 及 第 八 條 相 關 資 料 所 能 產 製 者 為 限 第 三 條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定 期 公 開 與 本 保 險 有 關 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如 下 : 一 依 本 法 第 六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每 日 公 布 保 險 病 床 使 用 情 形 二 訂 有 給 付 上 限 之 自 付 差 額 特 殊 材 料 品 項 廠 牌 產 品 性 質 ( 含 副 作 用 禁 忌 症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 及 收 費 標 準 等 相 關 資 訊 三 其 他 由 保 險 人 擬 訂, 提 健 保 會 討 論 後,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發 布 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規 範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定 期 公 開 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14334

第 四 條 保 險 人 為 增 訂 或 修 正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規 範 應 公 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之 評 選 或 檢 討 方 式 所 訂 項 目, 得 邀 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提 供 者 學 者 專 家 及 被 保 險 人 代 表, 就 資 訊 公 開 之 目 的 成 本 效 益 可 行 性 及 實 證 醫 學 進 行 評 選 或 檢 討 前 項 資 訊 公 開 之 項 目 及 內 容 不 得 違 反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第 五 條 依 本 辦 法 公 開 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除 法 規 範 應 公 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之 公 開 方 式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保 險 人 醫 學 中 心 及 區 域 醫 院 應 採 電 信 網 路 傳 送 供 公 眾 線 上 查 詢 為 主 要 公 開 途 徑 ; 其 他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得 選 擇 下 列 適 當 方 式 為 之 : 一 利 用 電 信 網 路 傳 送 或 其 他 方 式 供 公 眾 線 上 查 詢 二 張 貼 於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內 明 顯 易 見 處 三 舉 行 記 者 會 說 明 會 四 其 他 足 以 使 公 眾 得 知 之 方 式 第 六 條 依 本 辦 法 公 開 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應 使 規 範 應 公 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應 使 民 眾 易 於 瞭 解 及 民 眾 易 於 瞭 解 及 避 免 爭 議, 並 得 請 相 關 團 體 避 免 爭 議 或 人 員 對 有 關 資 訊 之 資 料 來 源 定 義 意 義 及 使 用 限 制 作 說 明 第 七 條 依 本 辦 法 公 開 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得 依 規 範 應 公 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之 公 開 期 程, 得 視 公 公 開 項 目 之 性 質 及 資 訊 產 製 所 須 之 時 程, 採 開 項 目 之 性 質 及 資 料 產 製 所 須 作 期 程 安 排 日 月 季 半 年 或 年 公 開 及 更 新 第 八 條 保 險 人 為 辦 理 本 辦 法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公 規 範 公 開 之 資 訊 得 由 各 總 額 部 門 之 代 表 醫 事 團 開 作 業, 須 由 各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部 門 之 代 體 或 相 關 醫 學 會 彙 整 提 供 表 或 相 關 醫 學 會 蒐 集 彙 整 提 供 資 料 時, 其 不 ( 參 考 目 前 部 分 院 所 別 公 開 資 訊 之 情 形, 例 如 得 拒 絕 牙 醫 總 額 提 供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之 牙 醫 院 所 名 單 係 由 牙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提 供 ; 透 析 治 療 之 品 質 資 訊 係 由 台 灣 腎 臟 醫 學 會 提 供 )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施 行 日 14335

附 表 一 整 體 性 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總 額 部 門 別 / 服 務 別 一 醫 院 總 額 二 西 醫 基 層 總 額 項 目 名 稱 1. 門 診 注 射 劑 使 用 率 2. 門 診 抗 生 素 使 用 率 3. 同 ( 跨 ) 院 所 門 診 同 藥 理 用 藥 日 數 重 疊 率 - 降 血 壓 ( 口 服 ) 降 血 脂 ( 口 服 ) 降 血 糖 抗 精 神 分 裂 症 抗 憂 鬱 症 安 眠 鎮 靜 4. 慢 性 病 開 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百 分 比 5. 平 均 每 張 處 方 箋 開 藥 品 項 數 6. 十 八 歲 以 下 氣 喘 急 診 率 7. 糖 尿 病 病 患 醣 化 血 紅 素 (HbA1c) 執 行 率 8. 同 院 同 日 ( 同 疾 病 ) 再 次 就 診 率 9. 門 診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病 人 七 日 內 再 次 就 診 率 10. 急 性 病 床 三 十 日 以 上 住 院 率 11. 非 計 畫 性 住 院 案 件 出 院 後 十 四 日 內 再 住 院 率 12. 住 院 案 件 出 院 後 三 日 內 急 診 率 13. 剖 腹 產 率 - 整 體 自 行 要 求 具 適 應 症 初 次 具 適 應 症 14. 清 淨 手 術 抗 生 素 大 於 三 日 使 用 率 15.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病 人 平 均 利 用 次 數 16. 子 宮 肌 瘤 術 後 十 四 日 日 內 因 手 術 相 關 診 斷 再 住 院 率 17. 人 工 膝 關 節 置 換 手 術 置 換 物 深 部 感 染 率 1. 門 診 注 射 劑 使 用 率 2. 門 診 抗 生 素 使 用 率 3. 同 ( 跨 ) 院 所 門 診 同 藥 理 用 藥 日 數 重 疊 率 - 降 血 壓 ( 口 服 ) 降 血 脂 ( 口 服 ) 降 血 糖 抗 精 神 分 裂 症 抗 憂 鬱 症 安 眠 鎮 靜 4. 慢 性 病 開 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百 分 比 5. 平 均 每 張 處 方 箋 開 藥 品 項 數 6. 平 均 每 張 慢 性 病 處 方 箋 每 月 開 藥 天 數 -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高 血 脂 7. 糖 尿 病 病 患 醣 化 血 紅 素 (HbA1c) 執 行 率 8. 同 院 同 日 再 次 就 診 率 9. 門 診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病 人 七 日 內 再 次 就 診 率 10. 剖 腹 產 率 - 整 體 自 行 要 求 具 適 應 症 14336

三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1. 牙 體 復 形 同 牙 位 再 補 率 - 一 年 二 年 2. 保 險 對 象 牙 齒 填 補 保 存 率 - 一 年 二 年 恆 牙 二 年 乳 牙 一 年 半 3. 同 院 所 九 十 日 內 根 管 治 療 完 成 率 4. 恆 牙 根 管 治 療 半 年 內 保 存 率 5. 十 三 歲 以 上 全 口 牙 結 石 清 除 率 6. 五 歲 以 下 兒 童 牙 齒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人 數 比 率 7. 院 所 感 染 控 制 申 報 率 8.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執 行 率 四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1. 中 醫 病 人 平 均 就 醫 次 數 2. 同 日 再 次 就 診 率 3. 隔 日 再 次 就 診 率 4. 七 日 內 再 次 就 醫 處 方 之 用 藥 日 數 重 疊 二 日 以 上 比 率 5. 針 傷 科 處 置 次 數 每 月 大 於 十 五 次 占 率 6. 各 區 中 醫 癌 症 病 患 同 時 利 用 西 醫 人 數 比 率 五 門 診 透 析 血 液 透 析 腹 膜 透 析 1. 營 養 狀 態 V V 2. 尿 素 氮 透 析 效 率 V V 3. 貧 血 檢 查 V V 4. 住 院 率 V V 5. 死 亡 率 V V 6. 瘻 管 重 建 率 V 7. 腹 膜 炎 發 生 率 V 8. 脫 離 率 V V 9.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轉 陽 率 V V 10. C 型 肝 炎 抗 體 (anti-hcv) 轉 陽 率 V V 11. 五 十 五 歲 以 下 透 析 病 患 移 植 登 錄 率 V V 14337

附 表 二 機 構 別 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總 額 部 門 別 / 服 務 別 / 疾 病 別 一 醫 院 總 額 項 目 名 稱 1. 同 ( 跨 ) 院 所 門 診 同 藥 理 用 藥 日 數 重 疊 率 - 降 血 壓 ( 口 服 ) 降 血 脂 ( 口 服 ) 降 血 糖 抗 精 神 分 裂 症 抗 憂 鬱 症 安 眠 鎮 靜 2. 門 診 慢 性 病 開 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百 分 比 3. 同 院 同 日 ( 同 疾 病 ) 再 次 就 診 率 4. 糖 尿 病 病 患 血 清 肌 酸 酐 檢 查 執 行 率 5. 具 高 鉀 血 症 病 史 之 高 血 壓 病 患 使 用 Potassium-sparing diuretics 或 Aldosterone antagonist 之 比 率 6. 門 診 手 術 ( 含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 後 二 日 內 急 診 或 住 院 率 7. 急 診 轉 住 院 暫 留 急 診 二 日 以 上 案 件 比 率 8. 保 險 病 房 設 置 比 率 9. 急 性 病 床 三 十 日 以 上 住 院 率 10. 同 院 所 精 神 病 人 出 院 三 十 日 內 門 診 追 蹤 率 11. 同 院 所 生 產 案 件 十 四 日 內 非 計 畫 性 再 住 院 率 12. 清 淨 手 術 抗 生 素 大 於 三 日 使 用 率 13. 住 院 案 件 出 院 後 三 日 內 同 院 所 再 急 診 率 14. 同 院 所 同 日 急 診 返 診 比 率 15.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AMI) 案 件 出 院 後 三 日 內 因 主 診 斷 為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AMI) 或 相 關 病 情 之 急 診 返 診 比 率 16.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AMI) 案 件 出 院 後 十 四 日 內 因 主 診 斷 為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AMI) 或 相 關 病 情 之 非 計 畫 性 再 住 院 比 率 17. 主 要 器 官 移 植 植 入 手 術 個 案 數 與 存 活 率 14338

二 西 醫 基 層 總 額 三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1. 注 射 劑 使 用 率 2. 抗 生 素 使 用 率 3. 同 ( 跨 ) 院 所 門 診 同 藥 理 用 藥 日 數 重 疊 率 - 降 血 壓 ( 口 服 ) 降 血 脂 ( 口 服 ) 降 血 糖 抗 精 神 分 裂 症 抗 憂 鬱 症 安 眠 鎮 靜 4. 健 康 檢 查 普 及 率 - 小 兒 成 人 5. 糖 尿 病 病 患 醣 化 血 紅 素 (HbA1c) 執 行 率 6. 糖 尿 病 病 患 空 腹 血 脂 檢 查 執 行 率 7. 糖 尿 病 病 患 血 清 肌 酸 酐 檢 查 執 行 率 8. 具 高 鉀 血 症 病 史 之 高 血 壓 病 患 使 用 Potassium-sparing diuretics 或 Aldosterone antagonist 之 比 率 9. 具 二 度 或 三 度 心 臟 傳 導 隔 斷 病 史 之 高 血 壓 病 患 使 用 β-blocker 比 率 10. 同 院 同 日 再 次 就 診 率 11. 消 化 性 潰 瘍 新 病 患 執 行 幽 門 桿 菌 清 除 治 療 比 率 12. 門 診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病 人 七 日 內 再 次 就 診 率 13.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氣 喘 住 院 率 1. 牙 齒 填 補 保 存 率 - 二 年 乳 牙 一 年 半 2. 恆 牙 二 年 自 家 再 補 率 3. 院 所 執 行 根 管 難 症 特 別 處 理 數 量 4. 根 管 治 療 一 年 內 完 成 率 5. 根 管 治 療 保 存 率 - 半 年 乳 牙 三 個 月 ( 九 十 天 ) 恆 牙 半 年 ( 一 百 八 十 天 ) 6. 執 行 牙 周 病 基 礎 治 療 之 人 數 7. 牙 周 疾 病 控 制 基 本 處 置 執 行 率 8. 十 三 歲 以 上 全 口 牙 結 石 清 除 率 9. 五 歲 以 下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利 用 率 10. 執 行 口 腔 癌 篩 檢 之 案 件 數 11. 執 行 單 純 齒 切 除 之 數 量 12. 簡 單 性 拔 牙 後 三 十 天 內 不 需 要 術 後 特 別 處 理 的 比 率 13. 提 供 牙 醫 院 所 名 單 - 特 殊 服 務 醫 療 項 目 試 辦 計 畫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14. 牙 周 病 案 件 比 率 14339

四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1. 中 醫 同 日 再 次 就 診 率 2. 同 院 所 七 日 內 再 次 就 醫 處 方 之 用 藥 日 數 重 疊 二 日 以 上 比 率 3. 中 醫 同 院 同 一 患 者 同 月 就 診 次 數 達 八 次 以 上 比 率 4. 中 醫 院 所 藥 品 標 示 ( 藥 袋 標 示 ) 情 形 5.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特 定 疾 病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參 與 院 所 名 冊 6.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試 辦 計 畫 參 與 院 所 名 冊 7.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改 善 方 案 院 所 名 冊 五 門 診 透 析 血 液 透 析 腹 膜 透 析 1. 營 養 狀 態 V V 2. 貧 血 檢 查 V V 3. 尿 素 氮 透 析 效 率 V V 4. 脫 離 率 V V 5. 腹 膜 透 析 腹 膜 炎 發 生 率 V 6. 瘻 管 重 建 率 V 7.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轉 陽 率 V V 8. C 型 肝 炎 抗 體 轉 陽 率 V V 9. B 肝 C 肝 是 否 設 立 透 析 專 屬 機 器 V 10. 各 院 所 新 增 透 析 病 人 之 腹 膜 透 析 人 數 及 占 率 V 六 糖 尿 病 1. 糖 尿 病 病 患 檢 查 率 - 醣 化 血 紅 素 (HbA1c) 空 腹 血 脂 眼 底 檢 查 或 眼 底 彩 色 攝 影 尿 液 蛋 白 質 檢 查 2. 糖 尿 病 病 患 加 入 照 護 方 案 比 率 七 人 工 膝 關 節 手 術 1. 人 工 膝 關 節 置 換 手 術 傷 口 感 染 率 ( 表 層 感 染 ) 2. 人 工 膝 關 節 置 換 手 術 置 換 物 感 染 率 ( 深 部 感 染 ) 3. 實 施 人 工 膝 關 節 置 換 術 出 院 三 十 日 內 因 相 關 問 題 再 住 院 率 八 子 宮 肌 瘤 手 術 1. 子 宮 肌 瘤 手 術 當 次 住 院 日 數 大 於 七 日 比 率 2. 子 宮 肌 瘤 手 術 後 十 四 日 內 有 相 關 器 官 之 損 傷 發 生 率 3. 子 宮 肌 瘤 手 術 後 十 四 日 內 有 相 關 器 官 之 癥 候 發 生 率 4. 子 宮 肌 瘤 手 術 後 十 四 日 內 因 該 手 術 相 關 診 斷 再 住 院 率 九 消 化 性 潰 瘍 疾 病 1. 消 化 性 潰 瘍 病 患 接 受 除 菌 藥 物 治 療 比 率 2. 消 化 性 潰 瘍 病 患 開 始 治 療 一 年 內 有 用 口 服 抗 發 炎 劑 比 率 十 氣 喘 疾 病 1. 氣 喘 病 人 加 入 照 護 計 畫 比 率 2. 氣 喘 病 人 出 院 後 十 四 日 內 再 入 院 比 率 3. 氣 喘 病 人 開 立 類 固 醇 藥 物 吸 入 劑 比 率 14340

十 一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疾 病 1.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AMI) 案 件 於 住 院 期 間 執 行 血 脂 LDL 檢 查 比 率 2.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AMI) 案 件 住 院 期 間 給 予 比 率 -Aspirin Clopidogrel β-blocker ACE inhibitor 或 ARB 3.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AMI) 案 件 出 院 後 三 個 月 / 六 個 月 / 九 個 月 內 使 用 比 率 -Aspirin Clopidogrel β-blocker ACE inhibitor 或 ARB 4.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AMI) 案 件 出 院 後 三 日 內 因 主 診 斷 為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AMI) 或 相 關 病 情 之 急 診 返 診 比 率 5.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AMI) 案 件 出 院 十 四 日 內 因 主 診 斷 為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AMI) 或 相 關 病 情 之 非 計 畫 性 再 住 院 比 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勞 職 管 字 第 1021600994C 號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如 附 表 所 列 就 業 服 務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事 件 處 分 函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七 十 八 條 第 八 十 條 及 第 八 十 一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附 表 所 列 之 應 受 送 達 人, 因 就 業 服 務 法 事 件, 業 經 本 會 依 本 法 第 七 十 三 條 第 四 款 規 定 廢 止 其 聘 僱 許 可, 惟 應 受 送 達 人 業 已 出 國, 無 法 送 達, 爰 依 法 以 公 告 代 替 送 達 二 依 據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八 十 一 條 規 定, 以 公 示 送 達 方 式 於 刊 登 公 報 之 日 起 經 60 日 發 生 效 力 三 本 案 應 送 達 之 處 分 函 正 本 暫 由 本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組 ) 自 公 告 日 起 保 管 1 年, 應 受 送 達 人 得 於 保 管 期 間 隨 時 領 取 主 任 委 員 潘 世 偉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職 業 訓 練 局 局 長 決 行 附 表 應 受 送 達 人 國 籍 護 照 號 碼 應 送 達 處 所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OSHIN PUTRI YANI 君 印 尼 籍 AS20**** 預 知 境 外 送 達 不 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勞 職 管 字 第 1021600994C 號 14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