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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 人 社 2016 35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县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各 成 员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福 建 省 就 业 工 作 厅 际 联 席 会 议 关 于 印 发 福 建 省 促 进 就 业 目 标 责 任 制 督 查 考 核 办 法 > 的 通 知 ( 泉 就 办 2016 1 号 ) 福 建 省 就 业 工 作 厅 际 联 席 会 议 关 于 印 发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十 五 条 措 施 的 通 知 >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方 案 ( 闽 人 社 文 2015 352 号 ) 和 惠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泉 政 文 2016 58 号 ), 充 分 履 行 促 进 就 业 创 业 职 责,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时 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根 据 县 政 府 领 导 批 示 精 神,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扎 实 推 进 实 施 意 见 的 贯 彻 落 实 各 部 门 要 在 认 真 领 会 惠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1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精 神 的 基 础 上, 把 贯 彻 落 实 实 施 意 见 精 神 作 为 当 前 就 业 创 业 的 重 点 工 作, 结 合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实 施, 推 动 政 府 把 促 进 就 业 创 业 摆 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优 先 位 置, 并 列 为 本 单 位 年 度 绩 效 评 估 工 作 方 案 的 重 要 考 核 指 标, 推 动 实 施 意 见 落 实 到 位 ( 一 ) 着 力 抓 好 实 施 意 见 重 点 任 务 的 分 工 协 作 就 业 创 业 是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需 要 各 部 门 协 同 协 作, 聚 焦 发 力 为 更 好 地 落 实 实 施 意 见, 县 人 社 局 牵 头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拟 定 了 < 实 施 意 见 >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方 案 ( 见 附 件 ) 请 各 部 门 按 照 任 务 分 工 时 限 要 求, 加 快 推 进 相 关 工 作 任 务 落 实, 确 保 各 项 就 业 指 标 任 务 的 完 成 ( 二 ) 切 实 纳 入 绩 效 考 核 目 标 按 照 实 施 意 见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请 县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各 成 员 单 位 对 照 < 实 施 意 见 >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方 案 的 任 务 要 求, 进 一 步 分 解 细 化 涉 及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抓 紧 制 定 具 体 措 施, 纳 入 年 度 绩 效 评 估 的 重 点 工 作 目 标, 细 化 目 标 任 务 政 策 落 实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资 金 投 入 工 作 措 施 群 众 满 意 度 等 指 标, 提 高 权 重, 并 逐 项 推 进 落 实 同 一 项 工 作 涉 及 多 个 部 门 的, 牵 头 单 位 ( 即 列 第 一 位 者 ) 要 加 强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要 密 切 合 作 于 6 月 30 日 前 将 具 体 方 案 和 上 半 年 相 关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通 过 政 务 网 报 送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9 月 底 和 12 月 底 两 个 时 间 节 点 报 送 阶 段 落 实 情 况, 并 同 步 做 好 内 页 资 料 和 归 类 整 档, 以 便 迎 接 省 市 专 项 督 察 二 深 入 开 展 政 策 宣 传 实 施 意 见 政 策 面 广 含 金 量 较 高, 各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持 续 开 展 宣 传 活 动, 充 分 利 用 报 纸 电 视 广 播 网 络 微 信 等 各 类 传 播 平 台, 采 用 灵 活 多 样 的 宣 传 形 式, 让 政 策 下 企 业 下 学 2

校 下 机 构 下 基 层, 提 高 政 策 知 晓 度 有 关 部 门 要 注 重 政 策 宣 传 与 就 业 服 务 活 动 协 同 开 展 结 合 春 风 行 动 春 潮 行 动 就 业 援 助 月 民 营 企 业 招 聘 周 退 役 士 兵 服 务 月 等 活 动 的 开 展, 不 断 提 高 政 策 宣 传 实 效 同 时, 要 注 重 挖 掘 促 进 就 业 创 业 经 验, 推 广 就 业 创 业 典 型 事 迹,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氛 围 三 强 化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组 织 领 导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切 实 履 行 职 能, 并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及 时 交 流 情 况, 解 决 问 题 同 时, 要 进 一 步 发 挥 各 人 民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的 作 用, 充 分 调 动 社 会 各 界 促 进 就 业 创 业 的 积 极 性 附 件 : < 实 施 意 见 >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方 案 惠 安 县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组 办 公 室 ( 惠 安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代 章 ) 办 公 室 2016 年 5 月 19 日 3

附 件 序 号 工 作 任 务 责 任 单 位 ( 列 第 一 位 者 为 牵 头 单 位, 下 同 ) 时 间 进 度 备 注 1 2 3 4 5 6 把 稳 定 和 扩 大 就 业 作 为 经 济 运 行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宏 观 调 控 的 重 要 指 标,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及 年 度 计 划 大 力 发 展 先 进 制 造 业 和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保 持 第 二 产 业 就 业 份 额 稳 中 有 升 全 面 落 实 扶 持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政 策 措 施,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暂 免 小 微 企 业 管 理 类 登 记 类 和 证 照 类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对 小 微 企 业 亟 需 获 得 授 权 的 核 心 技 术 申 请 优 先 审 查 对 小 微 企 业 吸 纳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就 业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可 申 请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小 微 企 业 当 年 新 招 用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达 到 企 业 职 工 总 数 30% 以 上 的, 可 申 请 总 额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贴 息 贷 款 初 创 三 年 内 的 小 微 企 业 ( 不 含 个 体 工 商 户 ) 吸 纳 就 业 (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的, 可 按 其 吸 纳 就 业 人 数 给 予 1000 元 / 人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 的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补 贴 支 持 创 业 创 新 企 业 在 新 三 板 和 海 峡 股 权 泉 州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交 易, 对 挂 牌 交 易 企 业 按 已 出 台 的 惠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推 动 非 上 市 企 业 进 入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挂 牌 融 资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惠 政 文 2015 113 号 ) 文 件 执 行 实 施 企 业 用 工 调 剂 计 划, 并 纳 入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补 贴 范 围 鼓 励 社 区 基 层 就 业 服 务 平 台 开 展 用 工 调 剂,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评 选 各 级 充 分 就 业 社 区 发 改 局 人 社 局 统 计 局,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发 改 局 经 信 局 人 社 局,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科 技 和 知 识 产 权 局 人 社 局 财 政 局,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金 融 办,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人 社 局,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2016 年 6 月 底 前 出 台 配 套 文 件, 并 详 见 实 施 意 见 第 一 条 ( 下 同 ) 第 一 条 第 二 条 第 二 条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4

7 落 实 企 业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和 集 体 合 同, 实 施 劳 动 用 工 信 息 申 报 管 理, 建 立 企 业 工 资 正 常 增 长 机 制 和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制 度 人 社 局,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第 三 条 8 落 实 调 整 失 业 保 险 费 率 政 策, 落 实 泉 州 市 失 业 保 险 支 持 企 业 稳 定 岗 位 实 施 意 见 ( 泉 人 社 2015 137 号 ) 妥 善 处 理 裁 员 企 业 劳 动 关 系 和 社 会 保 险 接 续 人 社 局 财 政 局 地 税 局 第 四 条 9 落 实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实 施 三 证 合 一 一 照 一 码 登 记 制 度, 放 宽 经 营 范 围 登 记 管 制 和 住 所 登 记 限 制 精 简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与 核 准 相 关 的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按 照 工 商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的 通 知 ( 工 商 企 注 字 2015 199 号 ) 执 行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第 五 条 10 推 动 惠 安 县 城 南 工 业 区 电 商 创 业 园 (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 建 设, 在 创 业 园 试 行 集 群 注 册, 允 许 科 技 人 员 大 学 生 等 创 业 群 体 借 助 已 注 册 企 业 或 政 府 批 文 成 立 的 电 商 创 业 服 务 中 心 地 址 托 管 申 办 营 业 执 照 商 务 局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城 南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第 五 条 11 将 高 校 毕 业 生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等 重 点 群 体 创 办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依 法 纳 入 享 受 税 收 减 免 政 策 范 围 企 业 吸 纳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的 人 员 范 围 调 整 为 失 业 半 年 以 上 人 员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创 业 就 业 人 员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在 3 年 内 按 每 户 每 年 9600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 对 商 贸 企 业 服 务 型 企 业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企 业 中 的 加 工 型 企 业 和 社 区 具 有 加 工 性 质 的 小 型 实 体 企 业, 符 合 条 件 ( 当 年 新 招 用 持 就 业 创 业 证 且 失 业 半 年 以 上 人 员,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且 交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的, 在 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 落 实 符 合 条 件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享 受 其 投 资 额 的 70% 抵 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第 六 条 5

12 13 14 15 16 17 大 中 专 院 校 ( 含 技 工 院 校 ) 在 校 生 及 毕 业 5 年 内 毕 业 生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军 人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以 及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租 用 经 营 场 地 的, 可 享 受 最 长 2 年 不 超 过 租 金 50% 每 年 最 高 3000 元 的 创 业 资 助 毕 业 5 年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在 泉 自 主 创 业, 本 人 及 其 招 收 的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规 定 实 际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的 80% 给 予 补 贴 符 合 条 件 的 城 乡 劳 动 者,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取 得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给 予 不 超 过 1000 元 / 人 标 准 的 补 贴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创 业 项 目, 可 给 予 3 万 -10 万 元 的 资 金 扶 持 每 年 资 助 一 批 具 有 发 展 潜 力 和 带 头 示 范 作 用 突 出 的 初 创 企 业 经 营 者, 选 派 参 加 EMBA MBA 企 业 管 理 培 训 等 高 层 次 进 修 学 习, 按 不 超 过 实 际 费 用 50% 且 每 人 不 超 过 l 万 元 标 准 给 予 补 助 对 推 荐 或 辅 导 台 湾 青 年 来 闽 创 业 作 出 实 效 的 示 范 团 队, 可 申 请 省 级 财 政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奖 励 加 强 网 络 创 业 的 指 导 和 服 务, 将 现 行 的 就 业 政 策 措 施 延 伸 到 网 络 创 业 就 业 领 域 经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网 络 创 业 人 员, 同 等 享 受 各 项 就 业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 未 进 行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可 认 定 为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享 受 相 应 扶 持 政 策 对 新 创 业 失 败 人 员, 生 活 陷 入 困 境 的 给 予 社 会 救 助, 符 合 条 件 的 纳 入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加 大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创 业 启 动 扶 持 力 度 落 实 惠 安 县 引 进 和 培 养 高 层 次 创 业 创 新 人 才 暂 行 规 定 等 高 端 人 才 聚 集 计 划, 对 经 评 选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创 业 创 新 人 才, 给 以 5 万 30 万 元 补 助 资 金, 享 受 住 房 补 助 落 户 家 属 随 迁 子 女 就 学 等 方 面 优 惠 政 策 支 持 社 会 经 济 组 织 合 规 发 展 众 筹 融 资 模 式, 引 导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针 对 小 微 企 业 经 营 特 点 和 融 资 需 求 特 征, 创 新 产 品 和 服 务 发 挥 省 新 兴 产 业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作 用, 带 动 社 会 资 本 加 大 对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创 新 的 投 入 人 社 局,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第 六 条 人 社 局 经 信 局 第 六 条 台 办 人 社 局 第 六 条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民 政 局 人 社 局 财 政 局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公 安 局 民 政 局 财 政 局 第 六 条 第 六 条 金 融 办 第 七 条 6

18 19 20 21 22 贯 彻 执 行 泉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泉 州 市 中 心 支 行 转 发 关 于 加 强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管 理 的 通 知 ( 泉 人 社 2014 143 号 ), 落 实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对 象 的 财 政 贴 息 工 作 针 对 有 创 业 要 求 具 备 一 定 创 业 条 件 但 缺 乏 创 业 资 金 的 就 业 重 点 群 体 和 困 难 人 员, 要 提 高 其 金 融 服 务 可 获 得 性 大 力 发 展 技 术 转 移 转 化 科 技 金 融 认 证 认 可 检 验 检 测 等 科 技 服 务 业 加 快 发 展 众 创 空 间, 为 创 业 者 提 供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打 造 一 批 创 业 孵 化 示 范 基 地,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民 营 高 校 和 农 村 互 联 网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给 予 补 助 对 累 计 引 进 100 家 台 湾 青 年 创 业 企 业 吸 引 200 名 以 上 台 湾 青 年 持 续 经 营 满 1 年 以 上 的 示 范 基 地, 可 申 请 省 级 财 政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 奖 励 鼓 励 科 研 机 构 和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从 事 技 术 研 发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科 研 人 员 离 岗 创 业 完 善 科 技 人 员 创 业 股 权 激 励 政 策, 放 宽 股 权 奖 励 股 权 出 售 的 企 业 设 立 年 限 和 盈 利 水 平 限 制 鼓 励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研 机 构 普 通 高 校 职 业 院 校, 通 过 合 作 实 施 转 让 许 可 和 投 资 等 方 式, 向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设 的 小 微 企 业 优 先 转 移 科 技 成 果 在 大 中 专 院 校 ( 含 技 工 院 校 ) 全 面 推 行 创 业 教 育, 实 施 弹 性 学 制, 放 宽 学 生 修 业 年 限, 允 许 在 校 生 保 留 学 籍 休 学 自 主 创 业 将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范 围 逐 步 延 伸 至 大 中 专 院 校 ( 含 技 工 院 校 ) 在 校 生, 以 及 在 国 外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留 学 回 国 毕 业 生 深 入 实 施 大 学 生 创 业 引 领 计 划,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回 乡 创 业, 扩 大 大 学 生 创 业 培 训 规 模, 到 2020 年, 当 年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的 人 数 不 低 于 本 县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总 人 数 5% 发 展 农 民 合 作 社 家 庭 农 场 等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落 实 定 向 减 税 和 普 遍 性 降 费 政 策 继 续 建 设 农 民 创 业 园 和 农 民 创 业 示 范 基 地, 按 照 规 定 给 予 专 项 资 金 补 助 加 快 台 湾 农 民 创 业 园 建 设, 每 年 安 排 一 定 的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资 金 用 于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支 持 农 民 网 上 创 业, 鼓 励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服 务 一 村 一 品 人 社 局 财 政 局 人 行 惠 安 支 行 科 技 和 知 识 产 权 局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财 政 局 商 务 局 人 社 局 台 办 团 县 委 科 技 和 知 识 产 权 局 教 育 局 财 政 局 人 社 局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教 育 局 人 社 局 第 十 条 农 林 局 商 务 局 人 社 局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台 湾 农 民 创 业 园 管 委 会 第 十 条 7

23 24 25 26 27 培 育 创 业 文 化, 开 展 创 新 成 果 和 创 业 项 目 展 示 推 介 会, 对 于 在 各 级 互 联 网 +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大 赛 海 峡 两 岸 信 息 服 务 创 业 大 赛 等 优 胜 项 目, 优 先 给 予 经 费 支 持 对 于 创 业 型 社 区 创 建 工 作, 可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扶 持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创 业 培 训, 通 过 聘 请 知 名 企 业 家 企 业 中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咨 询 师 律 师 专 业 人 士 志 愿 担 任 创 业 导 师, 为 创 业 者 提 供 经 管 技 术 顾 问 ; 由 各 行 业 协 会 工 商 服 务 机 构 等 为 创 业 者 提 供 工 商 金 融 法 律 等 企 业 经 营 所 需 的 信 息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乡 镇 特 别 是 困 难 乡 镇 工 作, 健 全 服 务 保 障 机 制 落 实 大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有 关 国 家 资 助 考 试 升 学 就 业 等 政 策 国 有 企 业 招 聘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除 涉 密 等 特 殊 岗 位 外, 应 当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做 到 信 息 公 开 过 程 公 开 结 果 公 开 每 年 组 织 150 名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活 动, 对 毕 业 生 见 习 期 满 留 用 率 达 到 50% 以 上 的 单 位, 适 当 提 高 见 习 补 贴 标 准 将 求 职 补 贴 调 整 为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对 象 扩 展 到 已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技 工 院 校 高 级 工 班 预 备 技 师 班 毕 业 生 和 特 殊 教 育 院 校 职 业 教 育 类 毕 业 生 可 参 照 高 校 毕 业 生 享 受 相 关 就 业 补 贴 政 策 实 施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促 进 计 划, 做 好 求 职 服 务 就 业 指 导 就 业 见 习 困 难 援 助, 推 进 各 项 扶 持 政 策 落 实 到 位 贯 彻 落 实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加 快 发 展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若 干 意 见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闽 政 办 2015 129 号 ), 至 少 办 好 一 所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启 动 实 施 服 务 产 业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工 程, 及 时 调 减 就 业 率 持 续 较 低 的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使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相 适 应 与 就 业 对 接 深 化 产 教 融 合 校 企 合 作, 切 实 增 强 毕 业 生 岗 位 适 应 能 力 与 就 业 竞 争 力 各 职 业 ( 技 工 ) 院 校 要 及 时 跟 踪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建 立 就 业 状 况 与 招 生 计 划 经 费 拨 款 专 业 调 整 等 联 动 机 制 全 面 实 行 学 历 证 书 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双 证 书 制 度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第 十 条 人 社 局 商 务 局 经 信 局 第 十 条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民 政 局 财 政 局,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民 政 局 财 政 局,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一 条 教 育 局 人 社 局 第 十 一 条 8

28 29 30 加 快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实 名 制 动 态 管 理 的 制 度 建 设 并 落 实 帮 扶, 坚 持 市 场 导 向, 引 导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到 企 业 实 现 再 就 业 自 主 创 业 或 灵 活 就 业 对 灵 活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提 高 社 保 补 贴 标 准 至 最 高 不 超 过 其 实 际 缴 费 额 的 2/3 健 全 完 善 零 就 业 家 庭 申 报 认 定 的 动 态 管 理 和 即 时 援 助 的 长 效 工 作 机 制, 及 时 兑 现 扶 持 待 遇 依 法 推 进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和 稳 定 发 展 残 疾 人 集 中 就 业, 建 立 用 人 单 位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公 示 制 度, 实 施 用 人 单 位 超 比 例 安 置 残 疾 人 残 疾 人 灵 活 就 业 补 贴 政 策 扶 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创 业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在 公 务 员 和 事 业 单 位 招 录 ( 聘 ) 时, 同 等 条 件 下 予 以 优 先 允 许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有 劳 动 能 力 有 就 业 要 求 处 于 无 业 状 态 的 城 镇 常 住 人 员 在 常 住 地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持 就 业 创 业 证 享 受 与 城 镇 居 民 同 等 的 免 费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做 好 被 征 地 农 民 再 就 业 工 作, 在 制 定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时, 明 确 促 进 就 业 具 体 措 施 和 经 费 保 障 31 完 善 海 域 使 用 补 偿 办 法, 支 持 海 域 退 养 渔 民 转 产 就 业 32 33 34 实 施 精 准 就 业 扶 贫, 继 续 加 强 与 各 输 出 地 的 人 力 资 源 协 作, 兑 现 奖 励 成 批 输 入 劳 动 力 政 策 措 施, 开 展 校 企 对 接 等 多 层 次 合 作, 为 企 业 发 展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促 进 教 育 住 房 医 疗 卫 生 社 保 等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大 力 推 动 农 村 转 移 人 口 市 民 化 落 实 培 训 补 贴 政 策, 开 展 城 乡 劳 动 者 岗 前 培 训 职 业 技 能 提 升 培 训 失 业 人 员 转 业 转 岗 培 训 等 各 类 针 对 性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利 用 各 类 创 业 培 训 资 源, 开 发 针 对 不 同 创 业 群 体 创 业 活 动 不 同 阶 段 特 点 的 创 业 培 训 项 目, 把 创 新 课 程 纳 入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尊 重 劳 动 者 培 训 意 愿, 引 导 劳 动 者 自 主 选 择 培 训 项 目 培 训 方 式 和 培 训 机 构 支 持 企 业 依 法 提 取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1.5%-2.5%, 用 于 职 工 培 训 教 育, 并 准 予 纳 税 年 度 按 规 定 扣 除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民 政 局 财 政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农 林 局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残 联,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第 十 二 条 人 社 局 第 十 二 条 人 社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农 林 局,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人 社 局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财 政 局,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卫 计 局 住 建 局 公 安 局,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财 政 局,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9

35 36 37 38 对 获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大 中 专 院 校 ( 含 技 工 院 校 ) 毕 业 学 年 学 生, 按 规 定 给 予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加 快 发 展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开 展 工 学 一 体 课 程 教 学 改 革, 推 动 现 代 学 徒 制 培 训 制 定 高 技 能 人 才 享 受 住 房 户 籍 子 女 入 学 津 贴 等 待 遇 的 激 励 政 策, 落 实 完 善 高 级 技 师 直 接 参 评 高 级 工 程 师 的 业 务 程 序 推 进 职 业 资 格 管 理 改 革, 推 动 形 成 劳 动 技 能 等 要 素 按 贡 献 参 与 分 配 的 机 制 指 导 建 立 统 一 的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综 合 性 机 构, 强 化 创 业 服 务 功 能, 支 持 建 立 乡 镇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切 实 将 县 级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和 县 级 以 下 ( 不 含 县 级 ) 基 层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并 根 据 其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实 绩, 给 予 基 层 能 力 建 设 和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奖 补 加 快 公 共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逐 步 实 现 就 业 管 理 和 就 业 服 务 工 作 全 程 信 息 化, 建 设 资 金 从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给 予 补 助 统 筹 建 立 统 一 的 人 力 资 源 招 聘 网 站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采 用 购 买 服 务 或 引 入 第 三 方 机 构, 利 用 3 年 的 时 间, 力 争 实 现 城 乡 就 业 信 息 化 率 达 到 90% 以 上 创 新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方 式, 实 现 就 业 信 息 统 一 发 布, 为 网 站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日 常 运 行 建 立 绩 效 奖 惩 长 效 机 制 教 育 局 人 社 局 财 政 局 第 十 三 条 人 社 局 县 人 才 办 各 成 员 单 位 第 十 三 条 人 社 局 财 政 局,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人 社 局 发 改 局,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四 条 39 提 高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确 保 经 费 保 障 人 社 局 财 政 局 第 十 四 条 40 规 范 发 展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人 社 局 第 十 四 条 41 42 加 强 就 业 形 势 分 析, 按 国 家 部 署 调 查 失 业 率 和 薪 酬 水 平, 为 实 现 失 业 监 测 失 业 预 警 失 业 调 控 一 体 化 机 制 提 供 基 层 保 障 将 城 镇 新 增 就 业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率 和 农 村 富 余 劳 动 力 转 移 培 训 作 为 重 要 指 标, 纳 入 年 度 发 展 计 划 健 全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强 化 促 进 就 业 创 业 目 标 责 任 制 将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纳 入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细 化 目 标 任 务 政 策 落 实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资 金 投 入 群 众 满 意 度 等 指 标, 提 高 权 重, 并 层 层 分 解, 督 促 落 实 10 人 社 局 统 计 局 惠 安 调 查 队 第 十 四 条 人 社 局 县 直 有 关 部 门,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第 十 五 条

43 依 据 福 建 省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闽 财 社 2015 4 号 ) 和 泉 州 市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泉 财 社 2015 320 号 ) 规 定, 结 合 实 际 提 出 具 体 补 助 管 理 办 法, 及 时 解 决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存 量 过 多 和 基 层 需 求 紧 迫 的 矛 盾 现 状 财 政 局 人 社 局 2016 年 6 月 前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并 第 十 六 条 11

抄 送 : 县 委 办, 县 人 大 办, 县 政 协 办, 县 法 院 检 察 院 惠 安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办 公 室 2016 年 5 月 19 日 印 发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