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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102 年 度 員 工 旅 遊 行 程 採 購 投 標 須 知 一 埔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福 委 會 或 甲 方 ) 為 委 請 廠 商 ( 乙 方 ) 提 供 有 關 員 工 旅 遊 服 務, 特 訂 定 本 說 明 二 招 標 標 的 名 稱 : 埔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102 年 度 員 工 旅 遊 招 標 案 三 實 施 日 期 : 民 國 102 年 01 月 01 日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四 主 要 活 動 行 程 : 範 圍 以 台 灣 地 區 + 離 島 + 港 澳 為 主, 內 容 以 輕 鬆 休 閒 性 質, 可 親 子 同 遊, 且 適 合 員 工 前 往 ( 住 宿 三 星 級 以 上 有 特 色 之 飯 店 ) ( 一 ) 一 日 遊 : 四 梯 次 1. 指 定 其 中 兩 梯 次 : 劍 湖 山 南 庄 各 一 梯 2. 其 餘 兩 梯 次 請 旅 行 社 提 出 特 色 行 程 ( 二 ) 二 日 遊 ( 假 日 ): 四 梯 次 1. 指 定 夏 都 <4 人 房 入 住 馬 貝 雅 館 一 樓 面 海 房 2 人 房 入 住 普 羅 館 一 樓 面 海 房 > 悠 活 各 一 梯 2. 其 餘 兩 梯 次 請 旅 行 社 提 出 特 色 行 程 ( 三 ) 二 日 遊 ( 平 日 ): 一 梯 次 ( 四 ) 三 日 遊 : 三 梯 次 1. 指 定 台 東 澎 湖 和 香 港 各 一 梯 五 參 加 總 人 數 : 全 院 約 700 人, 採 員 工 自 由 報 名 其 中 一 梯 次, 各 梯 次 依 實 際 參 加 人 數 為 準 六 報 價 金 額 : ( 一 ) 投 標 廠 商 應 詳 列 報 價 內 容, 並 納 入 評 選 : 1. 以 每 一 團 員 估 價, 並 以 新 台 幣 為 估 價 單 位 ( 一 日 遊 2000 元 / 人, 二 日 遊 三 日 遊 依 行 程 內 容 而 估 ) 2. 估 價 費 用 應 含 : 去 回 程 車 資 ( 含 高 鐵 票 遊 覽 車 車 資 ) 食 宿 費 行 程 中 全 部 參 觀 及 旅 遊 門 票 服 務 費 ( 含 領 隊 駕 駛 員 導 遊 飯 店 等 全 部 服 務 費 用 及 小 費 ) 各 項 稅 金 全 體 團 員 保 險 等 費 用 3. 估 價 金 額 請 將 各 梯 次 依 成 行 人 數 20 人 30 人 40 人 ( 含 12 歲 以 上 成 人 ) 報 價, 並 另 加 兒 童 與 嬰 幼 兒 報 價 ( 詳 列 各 年 齡 範 圍 ) ( 二 ) 報 價 請 考 慮 : 每 名 員 工 每 年 度 旅 遊 補 助 為 2000 元 / 人, 家 屬 沒 有 補 助, 超 出 差 額 和 家 屬 需 員 工 自 費 ; 員 工 屬 自 由 報 名, 實 際 參 與 人 數 受 行 程 內 容 與 價 錢 影 響 ( 三 ) 價 格 為 得 協 商 更 改 之 項 目, 並 得 於 評 定 最 有 利 標 前, 與 廠 商 進 行 協 商 程 序 時 洽 減 之 ( 四 ) 最 有 利 標 廠 商 之 報 價 或 評 選 階 段 協 商 減 價 結 果 為 決 標 價 七 評 定 最 有 利 標 之 方 式 : 採 序 位 法, 序 位 數 最 低 者, 即 為 序 位 第 一 之 廠 商, 且 經 評 選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決 定 者 為 最 有 利 標 八 給 付 勞 務 採 購 金 額 方 式 : 當 團 費 用 全 依 報 價 表 ( 附 件 ) 計 算, 由 甲 方 收 齊 後 於 當 團 出 發 前 一 日 交 付 總 團 費 百 分 之 九 十, 餘 款 於 當 團 結 算 後 一 次 付 清, 乙 方 除 旅 行 本 合 約 條 款 規 定 並 有 向 甲 方 結 算 及 報 價 之 義 務 ( 乙 方 須 於 當 團 出 團 後 五 日 內 結 清 並 交 付 相 關 明 細 由 得 標 廠 商 檢 附 各 項 發 票 收 據 完 整 送 達 予 甲 方 ) 九 公 告 投 標 須 知 ( 含 上 網 公 告 ) 下 載 ( 購 ) 招 標 表 件 招 標 文 件 截 止 收 件 資 格 審 查 ( 合 格 者, 始 可 參 與 後 續 階 段 之 評 選 ) 企 劃 說 明 ( 每 一 合 格 廠 商 時 間 為 15 分 鐘 Q&A 10 分 鐘, 指 派 公 司 現 職 人 員 出 席 企 劃 說 明 會 須 出 具 身 份 證 明 ) 評 選 開 ( 決 ) 標 簽 約 十 企 劃 書 : ( 一 ) 內 容 應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1. 擬 安 排 行 程 2. 擬 提 供 旅 館 之 等 級 個 別 房 間 之 住 宿 人 數 間 數 及 旅 館 房 間 之 簡 介 3. 擬 提 供 餐 飲 之 簡 介 ( 含 餐 廳 地 點 餐 標 ) 4. 擬 提 供 車 輛 ( 車 型 車 齡 等 ) 5. 廠 商 公 司 狀 況 ( 含 組 織 財 務 狀 況 人 力 簡 介 業 務 範 圍 經 歷 特 色 等 ) 6. 報 價 單 ( 含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餐 膳 費 門 票 費 保 險 小 費 雜 項 ) 7. 結 論 與 建 議 8. 其 他 9. 附 件 ( 二 ) 格 式 : 1. 應 以 A4 之 紙 張 繕 打 2. 應 加 封 面 目 錄 頁 碼, 並 裝 訂 成 冊 3. 不 含 封 面 目 錄 及 附 件 應 不 超 過 30 頁 4. 印 製 13 份 ( 含 投 標 文 件 附 1 份 企 劃 說 明 會 12 份 ) 十 一 廠 商 資 格 : ( 一 ) 交 通 部 頒 發 之 旅 行 業 執 照 影 本 ( 綜 合 或 甲 種 旅 行 社 ) ( 二 )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之 影 本 ( 三 ) 中 華 民 國 旅 行 業 品 質 保 障 協 會 會 員 證 影 本 十 二 投 標 文 件 : ( 一 ) 投 標 文 件 包 括 資 格 文 件 企 劃 書 ( 二 ) 投 標 廠 商 遞 送 投 標 企 劃 書 份 數 應 為 每 一 式 十 二 份 ( 三 ) 投 標 文 件 應 使 用 中 文 書 寫 十 三 投 標 文 件 審 查 : ( 一 ) 投 標 廠 商 之 資 格 文 件 如 經 福 委 會 依 本 採 購 案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參 與 後 續 階 段 之 評 選, 投 標 文 件 亦 不 返 還 十 四 評 選 項 目 (%)

( 一 ) 行 程 規 劃 內 容 (35%) ( 二 ) 住 宿 膳 食 (20%) ( 三 ) 交 通 (5%) ( 四 ) 服 務 人 員 素 質 及 服 務 內 容 (10%) ( 五 ) 安 全 及 應 變 措 施 (5%) ( 六 ) 報 價 合 理 性 (25%) 十 五 評 選 作 業 : ( 一 ) 資 格 及 規 範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者, 始 納 入 評 選 ( 二 ) 本 案 之 評 選 標 準 詳 如 附 件 ( 三 ) 不 得 利 用 簡 報 更 改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廠 商 另 外 提 出 變 更 或 補 充 資 料 者, 該 資 料 不 納 入 評 選, 投 標 廠 商 未 出 席 簡 報 及 現 場 詢 答 者, 將 影 響 其 投 標 文 件 之 有 效 性 ( 四 ) 最 有 利 標 係 採 序 位 法, 且 經 由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過 半 數 之 決 定 者 為 最 有 利 標 ( 五 ) 簡 報 資 料 : 1. 請 準 備 12 份 企 劃 書 2. 以 PowerPoint 方 式 簡 報 為 主 3. 簡 報 時 間 15 分 鐘 4. Q&A 10 分 鐘 十 六 協 商 : ( 一 ) 評 選 結 果 無 法 評 定 最 有 利 標 時, 依 招 標 文 件 已 標 示 得 更 改 項 目 之 內 容, 採 行 協 商 措 施 ( 二 ) 參 與 協 商 之 廠 商 應 依 據 協 商 結 果, 就 協 商 項 目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修 改 該 部 份 之 投 標 文 件 重 行 遞 送 ( 三 ) 參 與 協 商 之 廠 商 依 據 協 商 結 果 重 行 遞 送 之 投 標 文 件, 其 有 與 協 商 無 關 或 不 受 影 響 之 項 目 者, 該 項 目 不 予 評 選, 並 以 重 行 遞 送 前 之 內 容 為 準 十 七 決 標 方 式 : 本 案 採 最 有 利 標 序 位 法 十 八 得 標 廠 商 應 配 合 事 項 : ( 一 ) 交 通 部 份 : 1. 甲 方 於 該 團 成 行 30 日 前 確 定 出 團 者, 則 乙 方 須 提 供 5 年 內 之 車 輛 乙 方 提 供 車 輛 應 為 國 內 定 期 檢 查 合 格 且 車 況 良 好 (3-5 年 ) 之 45 人 座 營 業 大 客 車 乙 方 提 供 之 車 輛 應 依 法 令 投 保 各 項 保 險, 且 出 具 車 籍 資 料 及 相 關 查 驗 資 料 2. 乙 方 指 派 之 駕 駛 員 須 持 有 交 通 監 理 單 位 核 發 之 營 業 大 客 車 駕 駛 執 照, 未 曾 有 重 大 過 失 或 違 規 紀 錄, 且 品 德 優 良 情 緒 穩 定 者 活 動 期 間, 不 得 有 酗 酒 公 共 場 所 吸 煙 或 其 它 不 良 之 行 為 ( 須 出 具 合 格 駕 照 ) 3. 旅 遊 途 中 如 遇 車 輛 故 障 或 其 他 事 故, 在 壹 小 時 內 無 法 修 復 時, 乙 方 應 於 貳 小 時 內 另 行 僱 用 同 等 級 且 車 況 良 好 之 營 業 大 客 車, 繼 續 原 排 定 行 程 因 而 產 生 之 損 失 或 費 用, 由 乙 方 負 責 4. 乙 方 調 派 大 客 車 上 應 準 備 急 救 藥 箱

( 二 ) 住 宿 部 分 : 1. 住 宿 飯 店 建 議 為 三 星 級 以 上 有 特 色 之 飯 店 2. 乙 方 提 供 住 宿 飯 店 應 政 府 檢 驗 合 格, 並 領 有 政 府 核 發 營 業 執 照 之 飯 店 3. 乙 方 提 供 住 宿 飯 店 應 為 企 劃 書 或 行 程 表 內 乙 方 所 註 明 之 飯 店 未 經 甲 方 之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任 意 更 換 飯 店 4. 乙 方 提 供 甲 方 住 宿 飯 店, 每 壹 房 間 住 宿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4 人 為 原 則 飯 店 環 境 應 安 全 潔 淨, 住 宿 房 間 應 設 備 舒 適 齊 全 ( 三 ) 膳 食 部 分 : 1. 乙 方 提 供 全 程 一 日 遊 2 餐 ( 含 一 午 餐 一 晚 餐 ) 二 日 遊 5 餐 ( 含 一 早 餐 二 午 餐 二 晚 餐 ) 三 日 遊 8 餐 ( 含 - 二 早 餐 三 午 餐 三 晚 餐 ) 各 餐, 午 晚 餐 以 中 式 餐 每 桌 10 人 為 原 則 另 經 甲 方 領 隊 同 意, 可 安 排 當 地 風 味 餐 ( 由 甲 方 決 定 ) 2. 乙 方 須 另 依 甲 方 之 需 要, 提 供 素 食 服 務 3. 乙 方 提 供 之 餐 點 應 新 鮮 可 口 安 全 衛 生 及 足 夠 份 量 若 可 證 明 因 乙 方 提 供 飲 食 不 新 鮮 而 致 食 物 中 毒 等 事 件, 乙 方 應 付 完 全 ( 刑 事 民 事 ) 責 任 ( 四 ) 保 險 部 份 : 乙 方 應 投 保 履 約 責 任 險 200+5 ( 五 ) 其 他 事 項 : 1. 乙 方 應 指 定 專 人 擔 任 乙 方 隨 團 總 領 隊, 接 受 甲 方 總 領 隊 之 指 揮, 負 責 全 程 安 排 食 宿 交 通 旅 遊 及 乙 方 國 內 駕 駛 員 導 遊 之 協 調 管 理 工 作 2. 未 經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行 程, 或 安 排 採 購 物 品 公 路 或 國 道 部 份 以 不 停 靠 私 人 休 息 站 為 原 則, 如 因 路 線 規 劃 之 需 要 必 需 安 排 私 人 休 息 站, 請 於 簡 報 中 說 明 其 原 因, 列 入 委 員 評 選 之 參 考 3. 乙 方 服 務 人 員 不 得 於 車 上 飯 店 中 播 放 色 情 錄 音 錄 影 帶, 及 不 得 兜 售 物 品 4. 甲 方 於 活 動 開 始 前 因 故 無 法 成 行 時, 得 解 除 本 合 約, 乙 方 應 無 息 退 還 甲 方 已 預 付 之 款 項, 惟 乙 方 已 代 繳 之 訂 金 或 履 行 本 合 約 已 支 付 之 合 理 必 要 費 用, 應 由 甲 方 付 擔 甲 方 因 不 可 抗 拒 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致 本 合 約 之 全 部 或 部 份 無 法 履 行 時, 甲 方 得 解 除 合 約 之 全 部 或 部 份, 不 負 違 約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乙 方 應 無 息 退 還 甲 方 已 預 付 之 款 項 惟 乙 方 已 代 繳 之 規 費 得 依 收 據 核 實 扣 除 5. 旅 遊 途 中 因 不 可 抗 拒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之 事 由, 致 無 法 依 合 約 書 之 約 定 履 行 時, 為 維 護 甲 方 權 益, 乙 方 應 依 實 際 需 要, 經 甲 方 之 同 意 變 更 行 程 參 觀 項 目 食 宿 地 點, 如 因 而 增 加 之 費 用, 由 乙 方 負 擔 ; 因 而 節 省 之 費 用, 應 核 實 退 還 甲 方 6. 應 提 供 團 員 每 日 每 人 礦 泉 水 至 少 一 瓶 ( 每 瓶 約 600ml) 7. 應 提 供 團 員 旅 遊 行 程 及 景 點 資 料 ( 六 ) 付 款 方 式 : 1. 預 付 款 : 出 發 前 一 日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預 付 款 活 動 總 經 費 90% ( 由 甲 方 匯 款 支 付, 乙 方 亦 應 開 立 正 式 收 據 為 憑 ) 2. 尾 款 : 尾 款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由 乙 方 檢 附 各 項 發 票 收 據 ( 或 乙 方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 完 整 送 達 甲 方 後, 甲 方 隨 即 檢 閱, 確 認 乙 方 是 否 依 企 劃 書 及 合 約 內 容 提 供 服 務 及 有 無 違 約 情 事 後, 於 確 定 無 違 約 事 件 或 依 違 約 規 定 繳 清 罰 款 ( 或 由 尾 款 扣 抵 ) 後, 五 日 內 壹 次 付 清 尾 款 ( 七 ) 罰 責 : 1. 乙 方 與 甲 方 簽 訂 合 約 後, 將 函 請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旅 行 業 品 質 保 證 協 會 依 法 處 理 2. 乙 方 提 供 之 服 務, 未 依 合 約 之 規 定 履 行, 致 旅 遊 品 質 低 落, 經 甲 方 通 知 仍 未 改 善 時, 由 甲 方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後, 依 下 列 方 式 罰 款 : (1) 乙 方 不 遵 守 甲 方 領 隊 之 指 揮, 任 意 變 更 行 程 行 車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罰 款 該 團 總 承 包 價 款 百 分 之 五 (2) 乙 方 違 反 ( 交 通 部 份 ) 之 規 定, 罰 款 該 團 總 承 包 價 款 百 分 之 五 (3) 乙 方 違 反 ( 交 通 部 份 ) 之 規 定, 每 一 事 件 罰 款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整 (4) 乙 方 違 反 ( 住 宿 部 份 ) 之 規 定, 每 一 事 件 罰 款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整 (5) 乙 方 違 反 ( 膳 食 部 份 ) 各 款 之 規 定, 每 一 事 件 罰 款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整 (6) 乙 方 違 反 ( 保 險 部 份 ) 之 規 定, 罰 款 新 台 幣 壹 拾 萬 元 整 十 九 訂 約 : ( 一 ) 得 標 廠 商 應 於 接 獲 福 委 會 之 得 標 通 知 起, 三 日 內 ( 末 日 為 例 假 日 者 順 延 一 日 ), 將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送 達 本 中 心 查 驗 ( 二 ) 得 標 廠 商 應 於 決 標 日 起 五 日 內 ( 末 日 為 例 假 日 者 順 延 一 日 ), 攜 帶 登 記 印 鑑 相 符 之 印 章, 至 福 委 會 辦 理 簽 訂 契 約 手 續 ( 三 ) 未 經 福 委 會 同 意 而 逾 期 不 辦 理 簽 約 時, 視 為 放 棄 得 標, 並 依 採 購 法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未 如 期 開 標 之 處 理 : ( 一 ) 本 招 標 案 開 標 前 二 日 內 因 故 停 止 上 班 時, 福 委 會 得 於 原 訂 開 標 時 段 地 點 宣 ( 公 ) 告 順 延 投 標 文 件 截 止 收 件 及 開 標 作 業 之 時 程, 不 另 行 通 知 參 與 投 標 廠 商 ( 二 ) 福 委 會 於 本 招 標 案 開 標 日 因 故 停 止 上 班 時, 投 標 文 件 截 止 收 件 時 間 及 開 標 作 業 順 延 至 恢 復 上 班 當 日 原 時 段 場 地 辦 理, 不 另 行 通 知 參 與 投 標 廠 商 二 十 一 投 標 廠 商 履 行 勞 務 契 約 不 得 轉 包 之 規 定 者, 福 委 會 得 解 除 契 約 終 止 契 約 或 沒 收 履 約 保 證 金, 並 得 要 求 損 害 賠 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