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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校 址 :40852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嶺 東 路 一 號 網 址 :http://www.ltu.edu.tw 電 話 :(04)3706-5888 傳 真 :(04)23862928 編 印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105 學 年 度 第 1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1

重 要 日 程 表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安 排 簡 章 公 告 105 年 4 月 11 日 ( 週 一 ) 報 名 日 期 網 路 登 錄 105 年 5 月 13 日 ( 週 五 ) 中 午 12 時 起 至 105 年 7 月 11 日 ( 週 一 ) 下 午 3 時 止 送 件 日 期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郵 寄 送 件 105 年 5 月 13 日 ( 週 五 ) 至 7 月 11 日 ( 週 一 )( 郵 戳 為 憑 ) 現 場 送 件 105 年 5 月 13 日 ( 週 五 ) 至 7 月 11 日 ( 週 一 ) 下 午 5 時 止 6 月 9 日 起 國 定 假 日 及 週 六 日 不 受 理 現 場 收 件 105 年 7 月 14 日 ( 週 四 ) 中 午 12 時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7 月 15 日 ( 週 五 ) 上 午 9 時 至 中 午 12 時 止 榜 單 公 告 105 年 7 月 18 日 ( 週 一 ) 中 午 12 時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依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單 規 定 報 到 註 冊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日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會 正 式 通 知 為 準 嶺 東 金 鷹 就 業 即 讚 本 校 100-105 年 度 連 續 榮 獲 教 育 部 奬 勵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2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考 生 應 依 以 下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並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並 將 報 名 表 件 ( 含 報 名 費 ) 繳 ( 寄 ) 至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系 統 所 輸 資 料 須 與 書 面 報 名 表 資 料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或 錯 誤, 概 以 考 生 親 筆 簽 名 之 報 名 表 所 載 資 料 為 準 二 技 進 修 學 院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5 月 13 日 ( 週 五 ) 中 午 12 時 起 至 105 年 7 月 11 日 ( 週 一 ) 下 午 3 時 止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http://utc.ltu.edu.tw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不 同 意 報 名 作 業 說 明 網 路 報 名 所 輸 入 之 資 料 均 須 正 確, 錄 取 後 發 現 填 寫 資 料 與 證 明 相 關 文 件 不 符,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修 正 同 意 設 定 密 碼 並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1. 設 定 並 確 認 密 碼 ( 請 牢 記 密 碼, 以 作 為 日 後 成 績 查 詢 使 用 ) 2. 輸 入 報 考 系 別 學 歷 及 通 訊 等 資 料 必 須 正 確,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自 身 權 益 錯 誤 確 認 各 項 報 考 資 料 正 確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後, 於 簽 名 欄 處 親 筆 簽 名 1. 報 名 資 料 有 誤 者, 請 回 前 一 頁 修 正 2.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者, 請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後 即 可 列 印 表 件 1. 以 白 色 A4 紙 張 ( 直 式 ) 列 印 2. 考 生 須 於 簽 名 欄 處 親 自 簽 名 彙 整 報 名 資 料 表 及 報 名 費 用 ( 一 律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交 ) 1. 報 名 費 一 律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交 ( 受 款 人 :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 2. 低 收 入 戶 及 報 名 費 優 待 考 生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郵 寄 送 件 現 場 送 件 報 名 表 件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至 105 年 7 月 11 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郵 戳 為 憑 ) 報 名 表 件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至 105 年 7 月 11 日 送 達 本 校 指 定 收 件 單 位 ( 如 第 2 頁 )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系 別 學 制 及 名 額 學 制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備 註 二 年 制 企 業 管 理 系 30 名 假 日 班 附 註 : 1. 假 日 班 上 課 時 間 以 每 週 六 下 午 晚 上 及 週 日 上 午 下 午 及 晚 上 實 施 為 原 則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一 般 學 歷 : ( 一 )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二 ) 具 教 育 部 規 定 同 等 學 力 者, 報 考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條 件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二 本 校 辦 理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學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實 施 要 點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註 1.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3 條 第 9 款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須 於 105 年 6 月 16 日 ( 週 四 ) 前, 備 妥 以 下 資 料 : 1 高 中 ( 職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從 事 與 報 考 系 性 質 相 關 之 專 業 性 工 作 達 5 年 以 上, 具 有 特 殊 專 長 或 成 就 並 提 出 具 體 佐 證 者 並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如 職 業 技 能 證 照 專 業 證 書 獲 獎 證 明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著 作 作 品 及 其 他 可 供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始 得 報 名 2.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及 第 7 條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 以 教 育 部 訂 頒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錄 二 ) 第 6 條 及 第 7 條 所 定 資 格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於 105 年 6 月 16 日 前 ( 週 四 ) 填 具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曾 於 大 學 ( 專 ) 校 院 或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或 教 師 者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表 附 表 九 並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始 得 報 名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 網 址 http:utc.ltu.edu.tw), 並 繳 寄 ( 交 ) 報 名 表 件 二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 自 105 年 5 月 13 日 ( 週 五 ) 中 午 12 時 起 至 105 年 7 月 11 日 ( 週 一 ) 下 午 3 時 止 三 報 名 表 件 繳 交 ( 以 下 方 式 擇 一 辦 理 ): ( 一 ) 郵 寄 送 件 : 自 105 年 5 月 13 日 ( 週 五 ) 起 至 105 年 7 月 11 日 ( 週 一 ) 止,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地 址 : 40852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嶺 東 路 1 號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組 ) 郵 戳 為 憑, 逾 1

期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還 ( 二 ) 現 場 送 件 截 止 日 :105 年 7 月 11 日 ( 週 一 ) 下 午 5 時 止 ( 三 ) 現 場 送 件 資 料 繳 交 地 點 : 1.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公 室 ( 行 政 大 樓 2 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2.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辦 公 室 ( 行 政 大 樓 1 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4 時 至 晚 上 9 時 3. 進 修 學 院 辦 公 室 ( 行 政 大 樓 1 樓 ): 週 六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晚 上 8 時 週 日 上 午 9 時 至 晚 上 6 時 6 月 9 日 起 國 定 假 日 及 週 六 日 不 受 理 現 場 收 件 注 意 事 項 ( 一 ) 依 教 育 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僑 生 不 得 報 考 進 修 學 院 ( 二 ) 依 據 教 育 部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港 澳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就 讀 進 修 學 院 ( 三 ) 依 據 教 育 部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外 國 人 士 不 得 報 考 進 修 學 院 2

肆 報 名 辦 理 項 目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辦 理 項 目 如 下 表 所 示 : 項 次 辦 理 項 目 內 容 ( 一 )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交 報 名 費 1. 考 生 一 律 上 網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 請 參 閱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2. 報 名 費 一 律 以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併 同 報 名 表 件 繳 交 3. 低 收 入 戶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4. 未 在 網 路 登 錄 期 限 內 完 成 上 網 登 錄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二 ) 報 名 表 件 整 理 1. 報 名 費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將 下 列 各 項 表 件 依 序 2. 報 名 表 : 於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上 傳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並 確 定 送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並 出 後 自 行 列 印,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務 必 於 簽 名 夾 妥, 平 整 裝 入 B4 規 格 信 封 ( 信 封 請 考 生 自 欄 位 親 自 簽 名 備, 並 由 報 名 網 站 下 載 列 印 封 面,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信 封 封 面 ) 並 彌 封 : 1. 報 名 費 ( 郵 政 匯 票 ) 3.(1)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 副 學 士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浮 貼 於 資 格 文 件 黏 貼 表 附 表 一 (2) 服 務 證 明 書 : 用 以 認 定 在 職 身 份 及 工 作 年 資 附 表 二 (3)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應 繳 交 核 准 進 修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2. 報 名 表 A. 義 務 役 人 員 : 服 役 部 隊 出 具 105 年 9 月 30 日 前 可 以 退 3. 資 格 文 件 黏 貼 表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服 務 證 明 書 5. 備 審 書 面 資 料 B. 志 願 役 人 員 : 出 具 軍 事 機 關 核 准 升 學 之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備 審 書 面 資 料 及 其 他 繳 驗 資 料, 請 依 本 簡 章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之 規 定 繳 交 附 表 三 附 表 四 ( 以 A4 大 小 裝 訂, 依 序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袋 ) ( 三 )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方 式 1. 郵 寄 送 件 :105 年 7 月 11 日 ( 週 一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還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地 址 :40852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嶺 東 路 1 號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組 2. 現 場 送 件 截 止 日 :105 年 7 月 11 日 ( 週 一 ) 下 午 5 時 止 3. 現 場 送 件 資 料 繳 交 地 點 : (1)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公 室 ( 行 政 大 樓 2 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2)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辦 公 室 ( 行 政 大 樓 1 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4 時 至 晚 上 9 時 (3) 進 修 學 院 辦 公 室 ( 行 政 大 樓 1 樓 ): 週 六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晚 上 8 時 週 日 上 午 9 時 至 晚 上 6 時 6 月 9 日 起 國 定 假 日 及 週 六 日 不 受 理 現 場 收 件 3

二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之 電 話 號 碼 及 通 訊 地 址 務 必 清 楚 正 確, 若 填 寫 不 實 以 致 延 誤 連 絡 或 寄 達 而 權 益 受 損, 由 考 生 自 負 責 任 ( 二 )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完 成 報 名 費 及 報 名 表 件 繳 交, 報 名 手 續 一 旦 完 成, 恕 不 辦 理 退 費 及 退 件 已 購 買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後 1 週 內, 備 妥 (1) 未 完 成 報 名 考 生 退 費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2)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收 據 及 (3) 退 費 撥 付 之 金 融 機 構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1 份 等 資 料, 來 函 申 請 退 費 ( 須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250 元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三 ) 所 繳 報 名 資 料, 經 審 核 後 若 因 資 格 不 符 未 繳 報 名 費 或 表 件 不 實 或 不 齊 全 而 影 響 應 考 資 格 或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考 生 送 件 須 檢 查 並 確 認 所 附 表 件 是 否 正 確 齊 全, 一 旦 寄 ( 交 ) 本 校, 不 受 理 補 件 報 名 繳 交 之 資 料 及 作 品, 經 本 校 審 核 後,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 四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報 考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五 ) 現 役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須 另 持 有 國 防 部 當 年 發 給 之 准 考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且 其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義 務 役 之 現 役 軍 人 如 於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日 前 退 伍, 應 取 得 各 部 隊 長 出 具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正 本 或 准 予 報 名 證 明 書 正 本, 且 證 明 文 件 中 須 註 明 退 伍 日 期, 始 得 報 名 現 服 志 願 役 官 士 兵, 須 先 經 服 務 單 位 權 責 主 官 核 定 後,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進 修, 並 須 繳 交 准 予 報 名 證 明 書 正 本, 核 定 權 責 如 下 : (1) 少 校 級 ( 含 ) 以 下 官 士 兵 : 由 上 校 或 少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2) 中 上 校 級 軍 官 : 由 中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3) 將 級 軍 官 : 由 上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 六 )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須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1)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原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2)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3) 內 政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出 入 境 記 錄 各 1 份, 以 供 查 驗 ( 七 ) 本 會 蒐 集 之 報 名 考 生 資 料, 因 考 試 相 關 招 生 各 項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之 目 的 所 需, 於 報 名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後, 即 同 意 本 會 及 本 校 所 屬 各 教 學 單 位 及 行 政 單 位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4

伍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一 報 名 費 ( 一 ) 一 般 考 生 : 個 人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800 元 ;5 人 以 上 團 體 報 名 每 人 新 台 幣 500 元 ( 二 ) 凡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係 屬 各 縣 市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台 中 市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市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應 繳 交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註 註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填 具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及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申 請,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併 繳 交, 報 名 費 得 暫 免 繳, 經 審 查 合 於 規 定 者, 報 名 費 即 予 全 免 優 待 ; 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優 待, 本 會 將 另 行 通 知 補 繳 報 名 費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完 成 補 繳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二 採 5 人 以 上 團 體 報 名 者, 個 別 考 生 之 報 名 資 料 袋 應 分 別 製 作, 之 後 再 將 所 有 考 生 之 報 名 資 料 袋 連 同 附 表 六 團 體 報 名 考 生 名 單 裝 入 印 有 團 體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之 報 名 資 料 袋 合 併 寄 交 三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費 限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 併 同 報 名 表 件 繳 交 5

陸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評 分 標 準 一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總 成 績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 各 項 加 權 計 分 請 參 閱 附 錄 三 ~ 四 規 定 說 明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與 配 分 : 資 料 類 別 配 分 原 始 總 分 工 作 經 驗 專 業 知 能 及 成 就 1.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2.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3.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1) 個 人 職 務 及 表 現 (2) 獲 獎 紀 錄 (3)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4) 其 他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50 分 100 分 學 習 及 發 展 潛 能 1. 自 傳 與 學 習 計 畫 2. 服 務 單 位 或 師 長 之 推 薦 函 3.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資 料 50 分 三 各 項 加 權 計 分 項 目 : 1. 特 種 身 分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2. 年 齡 年 資 及 專 業 證 照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四 四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2) 工 作 經 驗 專 業 知 能 及 成 就 成 績 之 順 序 比 序 柒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一 成 績 查 詢 105 年 7 月 14 日 ( 週 四 ) 中 午 12 時 起 開 放 考 生 上 網 查 詢 成 績 (http://utc.ltu.edu.tw), 本 會 不 另 寄 紙 本 成 績 通 知 單 二 成 績 複 查 ( 一 ) 複 查 方 式 : 一 律 以 傳 真 申 請 (FAX:04-23862928) ( 二 ) 複 查 期 限 :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請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週 五 ) 上 午 9 時 至 中 午 12 時 填 具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附 表 八 傳 真 申 請,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逾 時 不 受 理 成 績 複 查 ( 三 ) 複 查 費 用 : 複 查 費 用 每 一 項 目 新 台 幣 50 元 整, 請 依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附 註 說 明 辦 理 6

( 四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書 審 評 分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要 求 調 閱 影 印 書 審 資 料,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 五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或 錄 取 情 形 有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捌 錄 取 原 則 一 各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各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均 不 予 錄 取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考 生 成 績 排 序 及 招 生 名 額 決 定 正 取 生, 並 得 列 備 取 生 本 校 得 視 情 況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但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錄 取 名 單 經 本 會 確 認 後 予 以 公 告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登 記 遞 補 至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2) 工 作 經 驗 專 業 知 能 及 成 就 成 績 之 順 序 比 序 四 各 系 錄 取 學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及 同 分 比 序 均 相 同, 或 備 取 生 總 成 績 分 數 及 同 分 比 序 均 相 同 遞 補 缺 額, 得 增 額 錄 取 或 遞 補 為 正 取 生 五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需 增 額 錄 取 者, 應 提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並 將 會 議 紀 錄 連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新 生 註 冊 入 學 前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玖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一 榜 單 公 告 日 期 :105 年 7 月 18 日 ( 週 一 ) 中 午 12 時 二 公 告 方 式 : ( 一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http://www.ltu.edu.tw) 學 生 發 展 處 招 生 事 務 中 心 進 修 學 院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 二 )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於 105 年 7 月 18 日 ( 週 一 ) 以 限 時 信 函 郵 寄 考 生 應 自 行 注 意 本 校 放 榜 訊 息, 正 取 生 如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報 到 註 冊 通 知 單 要 求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拾 報 到 註 冊 一 正 取 生 錄 取 後, 依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之 規 定,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相 關 表 件 及 規 定 事 項 到 校 辦 理 錄 取 報 到 及 註 冊,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二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須 於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指 定 日 期 及 時 間 內, 依 規 定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三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期 為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日 四 註 冊 日 期 : 依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指 定 之 日 期 及 時 間 辦 理 註 冊 7

拾 壹 申 訴 處 理 一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本 校 成 績 開 放 查 詢 之 次 日 起 15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別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逾 申 訴 期 限 者 四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組 成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五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經 錄 取 學 生,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件 ( 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 二 考 生 入 學 註 冊 以 後, 凡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其 退 費 標 準, 依 照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凡 經 本 會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再 錄 取 為 具 相 同 學 制 及 上 課 時 間 衝 突 之 其 他 學 校 之 新 生, 否 則 將 註 銷 其 報 到 資 格 並 取 消 其 註 冊 入 學 資 格, 故 請 慎 重 考 慮 抉 擇 入 學 四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可 依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緩 徵 或 儘 後 召 集 事 宜 五 本 簡 章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以 相 關 法 令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8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50006004B 號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 略 ) 第 2 條 ( 略 )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9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九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十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4 條 ( 略 ) 第 5 條 ( 略 ) 第 6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8 條 ( 略 ) 第 9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10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10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1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2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1

附 錄 二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實 施 要 點 104 年 10 月 13 日 105 學 年 度 第 3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104 年 10 月 16 日 校 長 核 定 一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鼓 勵 在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得 以 報 名 本 校 各 項 入 學 考 試, 依 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在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須 符 合 下 列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其 中 一 款, 始 得 報 考 本 校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一 ) 曾 從 事 與 報 考 系 ( 所 ) 性 質 相 關 之 專 業 性 工 作 達 4 年 以 上, 具 有 特 殊 專 長 或 成 就 並 提 出 具 體 佐 證 者 ( 如 著 作 專 書 國 內 外 著 名 獎 項 論 文 著 作 特 殊 實 務 經 驗 及 相 關 事 項 等 ) ( 二 ) 在 專 業 領 域 有 傑 出 表 現 且 曾 獲 邀 國 際 級 或 國 家 級 以 上 個 人 展 演 者 ( 三 ) 擔 任 競 賽 或 專 業 領 域 評 審 達 5 年 ( 含 ) 以 上 資 歷 者 ( 四 ) 曾 參 與 全 國 性 大 型 競 賽 獲 前 3 名 者 ( 五 ) 曾 參 與 國 際 型 競 賽 成 績 表 現 優 異 者, 所 稱 國 際 型 競 賽 指 該 競 賽 有 3 個 國 家 以 上 人 員 參 賽 ( 六 ) 其 他 技 藝 能 產 業 實 務 學 術 等 方 面 具 有 卓 越 成 就 且 具 特 定 專 長 者 ( 七 )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 八 ) 曾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 九 ) 曾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三 曾 從 事 與 報 考 系 組 性 質 相 關 之 專 業 性 工 作 達 2 年 以 上, 具 有 特 殊 專 長 或 成 就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校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曾 從 事 與 報 考 系 組 性 質 相 關 之 專 業 性 工 作 達 3 年 以 上, 具 有 特 殊 專 長 或 成 就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校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四 以 本 要 點 訂 定 之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依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及 事 項 提 出 申 請,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始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旨 揭 各 學 制 每 1 系 ( 所 ) 至 多 招 收 1 名, 同 一 學 制 內 各 系 ( 所 ) 名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五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本 要 點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2

附 錄 三 身 分 類 別 原 住 民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繳 驗 證 件 一 覽 表 應 收 繳 證 件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中 央 原 住 民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蒙 藏 生 1.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教 育 部 委 託 大 學 組 成 之 蒙 藏 語 甄 試 委 員 會 出 具 蒙 語 藏 語 等 語 文 甄 試 合 格 證 明 ( 蒙 藏 語 甄 試 每 年 以 辦 理 一 次 為 原 則, 甄 試 合 格 成 績 有 效 期 限 二 年 )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1. 外 交 部 出 具 之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之 公 函 或 派 令 影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2. 護 照 影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出 境 記 錄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1. 申 請 子 女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2. 申 請 人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團 體 之 聘 函 影 本 或 在 職 證 明 書 3. 申 請 人 及 其 子 女 護 照 影 本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備 註 : 1. 各 類 特 種 身 分 證 件 均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影 印 本, 影 印 本 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黏 貼 於 附 表 一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合 於 規 定 者, 均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2.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若 審 查 結 果 不 符 合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將 改 列 一 般 生 身 分 13

一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各 項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代 碼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權 計 分 比 例 1 退 伍 軍 人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5% 2 退 伍 軍 人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0% 3 退 伍 軍 人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4 退 伍 軍 人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5 退 伍 軍 人 ( 五 ) 6 退 伍 軍 人 ( 六 ) 7 退 伍 軍 人 ( 七 ) 8 退 伍 軍 人 ( 八 ) 9 退 伍 軍 人 ( 九 ) 10 退 伍 軍 人 ( 十 ) 11 退 伍 軍 人 ( 十 一 ) 12 退 伍 軍 人 ( 十 二 ) 在 營 服 志 願 士 兵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0% 年 者 在 營 服 志 願 士 兵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在 營 服 志 願 士 兵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在 營 服 志 願 士 兵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在 營 服 志 願 士 兵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年 者 在 營 服 志 願 士 兵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在 營 服 志 願 士 兵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在 營 服 志 願 士 兵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3%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13 退 伍 軍 人 ( 十 三 ) 在 營 服 滿 法 定 役 期 ( 含 替 代 役 ), 其 役 期 未 滿 三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14 退 伍 軍 人 ( 十 四 ) 在 營 服 役 ( 含 替 代 役 )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5% 15 退 伍 軍 人 ( 十 五 ) 在 營 服 役 ( 含 替 代 役 )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16 台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籍 身 分 ( 一 ) 原 住 民 學 生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5% 17 台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籍 身 分 ( 二 ) 原 住 民 學 生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35% 18 蒙 藏 生 身 分 蒙 藏 生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5% 19 20 21 22 23 24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身 分 ( 一 )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身 分 ( 二 )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身 分 ( 三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一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二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三 )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5%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學 年 以 下 者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學 年 以 下 者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讀 未 滿 一 學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5%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二 學 年 者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讀 二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三 學 年 者 14

附 錄 四 年 齡 年 資 及 職 業 證 照 加 權 計 分 優 待 規 定 一 年 齡 年 資 加 權 計 分 規 定 鼓 勵 資 深 在 職 人 員 參 與 進 修, 凡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年 滿 21 歲 ( 含 ) 以 上 者, 依 年 齢 於 原 始 總 分 分 級 加 權 計 分, 依 據 身 分 證 之 出 生 年 起 算 年 齢 年 次 原 始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比 例 21 歲 -25 歲 民 國 84 年 次 - 民 國 80 年 次 5% 26 歲 -30 歲 民 國 79 年 次 - 民 國 75 年 次 10% 31 歲 -35 歲 民 國 74 年 次 - 民 國 70 年 次 15% 36 歲 -40 歲 民 國 69 年 次 - 民 國 65 年 次 20% 41 歲 -45 歲 民 國 64 年 次 - 民 國 60 年 次 25% 46 歲 -50 歲 民 國 59 年 次 - 民 國 55 年 次 30% 51 歲 以 上 民 國 54 年 次 之 前 35% 二 持 有 考 試 院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之 技 師 證 書 或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 或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 核 發 之 甲 級 ( 或 相 當 甲 級 ) 技 術 士 乙 級 ( 或 相 當 乙 級 ) 技 術 士 證 照 者, 必 須 報 考 與 證 照 相 關 系 組, 始 可 以 申 請 以 證 照 享 有 加 權 計 分 優 待, 但 應 於 報 名 表 中 確 實 勾 選 所 持 有 職 業 證 照 種 類, 並 繳 交 該 證 照 正 本 及 正 反 面 影 本, 影 本 請 黏 貼 在 資 格 文 件 黏 貼 表 附 表 一 上, 正 本 驗 訖 發 還 ; 非 報 考 相 關 系 別 者 不 予 加 權 計 分, 技 術 證 照 職 類 之 採 認, 依 據 技 術 證 照 職 類 採 認 對 照 表 附 錄 四 辦 理 持 有 政 府 單 位 頒 發 職 業 證 照 計 分 方 式 : 考 試 類 別 相 關 職 業 證 照 等 級 原 始 總 分 加 權 計 分 比 例 備 註 專 技 高 考 技 師 20% (1) 具 多 項 職 業 證 照 者, 應 限 擇 一 使 用 並 限 定 報 名 時 繳 驗, 且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甲 級 技 術 士 20% (2) 技 術 證 照 職 類 採 認 對 照 表, 請 參 閱 附 錄 四 乙 級 技 術 士 10% 一 符 合 上 述 二 項 加 權 計 分 之 考 生, 如 同 時 具 備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資 格 時, 得 重 複 享 有 優 待 ; 以 職 業 證 照 為 報 考 資 格 之 考 生 ( 如 本 簡 章 之 報 考 資 格 第 二 款 第 ( 一 ) ( 二 ) 項 ), 不 得 再 以 該 項 證 照 申 請 加 權 計 分 優 待 15

附 錄 五 技 術 證 照 職 類 採 認 對 照 表 報 考 系 別 適 用 甲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企 業 管 理 系 商 業 類 各 職 類 會 計 師 商 業 計 算 會 計 事 務 所 持 競 賽 獎 項 ( 名 次 ) 或 技 術 士 證 職 種, 為 本 表 未 列 者, 其 是 否 適 用 及 適 合 報 考 類 別, 悉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定,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6

附 表 一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資 格 文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報 考 系 別 : 企 業 管 理 系 考 生 姓 名 : 浮 貼 處 (1) ( 請 勿 超 出 此 單 左 右 緣 ) 浮 貼 處 (2) ( 請 勿 超 出 此 單 左 右 緣 ) 浮 貼 處 (3) ( 請 勿 超 出 此 單 左 右 緣 ) 浮 貼 處 (4) ( 請 勿 超 出 此 單 左 右 緣 ) 浮 貼 處 (5) ( 請 勿 超 出 此 單 左 右 緣 ) 一 雙 面 影 印 正 面 朝 上, 若 超 過 A4 寬 度, 請 將 右 上 緣 對 齊 本 單 右 緣, 浮 貼 於 浮 貼 處, 左 邊 對 折 切 齊 左 緣 二 請 依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2) 職 業 證 照 影 本 (3) 服 務 證 明 書 (4) 核 准 進 修 證 明 文 件 ( 如 軍 事 機 關 人 員 ) 正 本 (5) 其 他 ( 如 特 種 身 份 考 生 證 明 文 件 ), 依 順 序 由 上 往 下 浮 貼 三 本 表 附 於 報 名 表 後,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核 驗 17

附 表 二 服 務 證 明 書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服 務 部 門 任 職 起 訖 日 職 稱 擔 任 工 作 內 容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服 務 期 間 共 計 滿 年 個 月 性 別 現 仍 在 職 現 已 離 職 用 途 限 報 考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用 備 註 推 薦 機 構 ( 全 銜 ): 負 責 人 或 推 薦 人 ( 含 職 稱 ): 聯 絡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機 構 登 記 或 立 案 字 號 : (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營 機 構 免 填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 請 加 蓋 關 防 或 企 業 戳 章, 如 有 不 實 證 明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 18

附 表 三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工 作 經 驗 專 業 知 能 及 成 就 自 述 書 一 本 自 述 書 可 包 含 下 列 各 內 容 : 1. 個 人 職 務 及 表 現 ( 含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2. 獲 獎 紀 錄 ( 附 影 本 資 料 佐 證 ) 共 ˍˍˍˍ 件 3. 創 作 專 利 發 現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附 影 本 資 料 佐 證 ) 共 ˍˍˍˍ 件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共 ˍˍˍˍ 件 5.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二 本 自 述 書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並 請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 含 各 項 佐 證 資 料 )( 每 頁 皆 請 親 筆 簽 名 ) 考 生 親 筆 簽 名 ˍˍˍˍˍˍˍ ˍˍˍˍ 年 ˍˍˍ 月 ˍˍˍ 日 第 頁 ( 不 足 請 自 行 影 印 ) 19

附 表 四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學 習 及 發 展 潛 能 自 述 書 一 本 自 述 書 可 包 含 下 列 各 內 容 1. 自 傳 與 學 習 計 畫 2. 服 務 單 位 或 師 長 之 推 薦 函 3.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資 料 二 本 自 述 書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並 請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 含 各 項 佐 證 資 料 )( 每 頁 皆 請 親 筆 簽 名 ) 考 生 親 筆 簽 名 ˍˍˍˍˍˍˍ ˍˍˍˍ 年 ˍˍˍ 月 ˍˍˍ 日 第 頁 ( 不 足 請 自 行 影 印 ) 18

附 表 五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未 完 成 報 名 考 生 退 費 申 請 表 一 本 人 報 名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考 試, 因 屬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之 考 生, 依 簡 章 規 定 檢 附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及 金 融 機 構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乙 份 申 請 退 費, 敬 請 核 辦 二 申 請 退 費 原 因 : 已 繳 費, 但 未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三 同 意 將 退 費 金 額 新 台 幣 料 : 佰 元 整 ( 依 規 定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250 元 ) 撥 入 下 列 存 款 帳 戶 資 戶 名 : 聯 絡 電 話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金 融 機 構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郵 局 郵 局 支 局 局 號 帳 號 上 述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如 有 誤 漏 而 造 成 無 法 退 費 時, 概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此 致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19 申 請 人 姓 名 : 連 絡 地 址 : 電 話 ( 手 機 ): 申 請 日 期 :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附 表 六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團 體 報 名 考 生 名 單 編 號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科 系 編 號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科 系 1 企 業 管 理 系 11 企 業 管 理 系 2 企 業 管 理 系 12 企 業 管 理 系 3 企 業 管 理 系 13 企 業 管 理 系 4 企 業 管 理 系 14 企 業 管 理 系 5 企 業 管 理 系 15 企 業 管 理 系 6 企 業 管 理 系 16 企 業 管 理 系 7 企 業 管 理 系 17 企 業 管 理 系 8 企 業 管 理 系 18 企 業 管 理 系 9 企 業 管 理 系 19 企 業 管 理 系 10 企 業 管 理 系 20 企 業 管 理 系 報 名 人 數 合 計 名 報 名 表 件 寄 件 人 簽 章 : 本 表 ( 團 體 報 名 考 生 名 單 ) 須 連 同 該 團 體 報 名 考 生 之 所 有 報 名 資 料 袋 一 併 裝 入 團 體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 封 面 印 有 團 體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送 件 20

附 表 七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字 號 報 考 系 別 企 業 管 理 系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1.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正 本 應 附 證 件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 不 予 退 還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 考 生 免 填 ) 不 通 過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戳 : 日 期 :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備 註 1. 具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得 提 出 申 請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 證 明 文 件 須 於 報 名 期 間 仍 屬 有 效 ), 經 審 查 合 於 規 定 者, 報 名 費 即 予 全 數 退 還 2.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填 妥 本 表 並 備 妥 應 附 證 件 ( 低 收 入 證 明 正 本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平 整 裝 入 B4 規 格 信 封 彌 封, 掛 號 郵 寄 至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地 址 :40852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嶺 東 路 1 號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組 ) 3.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者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優 待 報 名 費 另 行 通 知 補 繳, 未 於 期 限 完 成 補 繳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4.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TEL:04-23892088 分 機 2702-2704 查 詢 21

附 表 八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查 詢 編 號 :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考 生 姓 名 系 別 企 業 管 理 系 傳 真 號 碼 ( 接 收 複 查 結 果 ) 聯 絡 電 話 項 次 複 查 項 目 請 勾 選 查 覆 分 數 ( 考 生 勿 填 ) 1 書 面 審 查 工 作 經 驗 專 業 知 能 及 成 就 自 述 書 2 書 面 審 查 學 習 及 發 展 潛 能 自 述 書 3 年 齡 年 資 加 分 百 分 比 4 職 業 證 照 加 分 百 分 比 5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百 分 比 申 請 複 查 項, 每 項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計 新 台 幣 元 整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考 生 勿 填 ) 附 註 一 複 查 期 限 : 請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週 五 ) 上 午 9 時 至 中 午 12 時 前 完 成 傳 真 申 請,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FAX: 04-23862928) 二 申 請 者 須 填 寫 姓 名 可 接 收 複 查 結 果 之 傳 真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查 詢 編 號 及 查 覆 分 數, 不 必 填 寫 三 請 填 寫 並 勾 選 欲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複 查 費 用 每 項 新 台 幣 50 元 整,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收 款 人 :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 四 傳 真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本 表 成 績 單 及 複 查 費 用 影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五 複 查 費 用 (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 請 併 同 本 表 郵 寄 至 40852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嶺 東 路 1 號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組 收 六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或 錄 取 情 形 有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22

附 表 九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曾 於 大 學 ( 專 ) 校 院 或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或 教 師 者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表 報 考 系 ( 所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考 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曾 從 事 與 報 考 系 ( 所 ) 性 質 相 關 之 專 業 性 工 作 達 4 年 以 上, 具 有 特 殊 專 長 或 成 就 並 提 出 具 體 佐 證 者 ( 如 著 作 專 書 國 內 外 著 名 獎 項 論 文 著 作 特 殊 實 務 經 驗 及 相 關 事 項 等 ) 在 專 業 領 域 有 傑 出 表 現 且 曾 獲 邀 國 際 級 或 國 家 級 以 上 個 人 展 演 者 擔 任 競 賽 或 專 業 領 域 評 審 達 5 年 ( 含 ) 以 上 資 歷 者 資 格 條 件 ( 請 勾 選 ) 切 結 事 項 系 ( 所 ) 資 格 認 定 招 生 委 員 會 曾 參 與 全 國 性 大 型 競 賽 獲 前 3 名 者 曾 參 與 國 際 型 競 賽 成 績 表 現 優 異 者, 所 稱 國 際 型 競 賽 指 該 競 賽 有 3 個 國 家 以 上 人 員 參 賽 其 他 技 藝 能 產 業 實 務 學 術 等 方 面 具 有 卓 越 成 就 且 具 特 定 專 長 者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曾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曾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註 : 考 生 應 就 所 選 擇 項 目 檢 具 相 關 書 面 佐 證 資 料, 夾 妥 成 1 份 繳 交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本 人 報 考 條 件, 若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資 格 條 件 或 未 經 貴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意 見 : 立 書 人 簽 章 : ( 考 生 務 必 簽 章 ) 105 年 月 日 符 合 資 格 未 符 合 資 格 系 ( 所 ) 主 任 簽 章 : 經 年 月 日 學 年 度 第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核 結 果 資 格 認 定 符 合 資 格 未 符 合 資 格 備 註 23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嶺 東 路 1 號 (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組 ) 電 話 : ( 04 ) 2 3 8 9 2 0 8 8 轉 2 7 0 2 或 2 7 0 3 傳 真 : ( 04 ) 2 3 8 6 2 9 2 8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掛 號 貼 郵 票 處 團 體 報 名 寄 件 人 : 連 絡 地 址 : 電 話 : ( ) 手 機 : 注 意 事 項 團 體 報 名 專 用 附 表 十 5 人 以 上 團 體 報 名 時, 每 一 名 考 生 各 自 裝 入 個 別 報 名 信 封 後 再 請 依 左 列 編 號 表 件 順 序 合 併 裝 入 團 體 報 名 信 封 袋 合 寄 一 團 體 報 名 考 生 名 單 一 份 ( 附 表 六 ) 二 每 一 名 考 生 報 名 信 封 袋 4 0 8 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