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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05 年 4 月 27 日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校 址 :22301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1 號 電 話 : 轉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傳 真 : 網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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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下 載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自 即 日 起 105 年 6 月 20 日 至 105 年 7 月 15 日 止 考 生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截 止 105 年 7 月 15 日 ( 郵 戳 為 憑 ) 放 榜 寄 發 成 績 單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預 定 105 年 7 月 27 日 預 定 105 年 7 月 27 日 105 年 8 月 2 日 前 本 校 網 址 : 詢 問 專 線 : 分 機 2230~2232(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各 招 生 學 系 分 機 及 網 址 : 學 系 別 分 機 號 碼 網 址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哲 學 系 建 築 學 系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美 術 與 文 創 學 系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學 系 佛 教 學 系

4 目 錄 一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1 二 招 生 系 別 年 級 暫 訂 招 生 名 額... 2 三 考 試 項 目... 3 四 報 名... 4 五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6 六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8 七 計 分 錄 取 原 則... 8 八 放 榜... 8 九 報 到... 9 十 成 績 複 查... 9 十 一 注 意 事 項... 9 附 錄 附 錄 一 華 梵 大 學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附 錄 二 華 梵 大 學 轉 學 考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附 錄 三 華 梵 大 學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04 學 年 度 ) 附 錄 四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附 錄 五 華 梵 大 學 交 通 資 訊 附 錄 六 華 梵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圖... 18

5 一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 一 ) 凡 在 本 校 或 其 他 已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 含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學 士 班 )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肄 業,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 含 ) 以 上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 含 ) 以 上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三 年 級 或 二 年 級 ( 二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三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 四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8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五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36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滿 72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報 考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之 本 校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 二 )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 三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其 就 讀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方 可 報 名 報 名 時 可 繳 交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惟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以 利 查 證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一 份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3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影 本 一 份 4 其 他 報 到 通 知 上 說 明 之 應 繳 資 料 錄 取 生 如 所 繳 資 料 不 實 或 不 符 教 育 部 認 可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1

6 二 招 生 系 別 年 級 暫 訂 招 生 名 額 二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學 院 招 生 系 ( 組 ) 別 暫 訂 名 額 工 程 暨 管 理 學 院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5 1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10 1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20 1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15 1 考 試 科 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備 註 就 讀 志 願 序 : 考 生 依 工 程 暨 管 理 學 院 內 之 學 系 填 選 就 讀 志 願 序 文 學 院 中 國 文 學 系 10 1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20 1 哲 學 系 15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就 讀 志 願 序 : 考 生 依 文 學 院 內 之 學 系 填 選 就 讀 志 願 序 建 築 學 系 10 1 藝 術 設 計 學 院 佛 教 學 院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產 品 設 計 組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交 通 工 具 設 計 組 美 術 與 文 創 學 系 美 術 創 作 組 美 術 與 文 創 學 系 文 創 設 計 組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學 系 環 境 防 災 組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學 系 環 境 設 計 組 佛 教 學 系 8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就 讀 志 願 序 : 考 生 依 藝 術 設 計 學 院 內 之 系 ( 組 ) 填 選 就 讀 志 願 序 2

7 三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學 院 招 生 系 ( 組 ) 別 暫 訂 名 額 工 程 暨 管 理 學 院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0 1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5 1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10 1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10 1 考 試 方 式 ( 佔 分 比 例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備 註 就 讀 志 願 序 : 考 生 依 工 程 暨 管 理 學 院 內 之 學 系 填 選 就 讀 志 願 序 文 學 院 中 國 文 學 系 5 1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10 1 哲 學 系 10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就 讀 志 願 序 : 考 生 依 文 學 院 內 之 學 系 填 選 就 讀 志 願 序 建 築 學 系 10 1 藝 術 設 計 學 院 佛 教 學 院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產 品 設 計 組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交 通 工 具 設 計 組 美 術 與 文 創 學 系 美 術 創 作 組 美 術 與 文 創 學 系 文 創 設 計 組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學 系 環 境 防 災 組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學 系 環 境 設 計 組 佛 教 學 系 5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就 讀 志 願 序 : 考 生 依 藝 術 設 計 學 院 內 之 系 ( 組 ) 填 選 就 讀 志 願 序 各 學 系 各 年 級 最 後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考 試 舉 行 當 日 之 各 學 系 轉 系 人 數 ( 含 轉 出 及 轉 入 ) 及 退 學 缺 額 為 準 三 考 試 項 目 考 試 項 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綜 合 評 估 配 分 比 例 100% 評 分 參 考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正 本 自 傳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證 明 重 要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社 團 表 現 等 資 料 ) 3

8 四 報 名 ( 一 ) 報 名 方 式 :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本 考 試 採 先 資 料 審 查, 報 到 時 再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考 生 應 自 行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請 勿 報 考, 報 到 後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二 )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24 時 止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後,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前 連 同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以 掛 號 寄 至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1 號 華 梵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 三 ) 報 名 費 用 : 新 台 幣 捌 佰 元 整 (800 元 ) 郵 政 匯 票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請 任 選 一 種 方 式 繳 費, 參 考 附 錄 二 之 詳 細 說 明 若 以 郵 政 匯 票 併 同 報 名 表 繳 寄, 匯 票 抬 頭 : 華 梵 大 學 以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者, 請 依 報 名 表 上 顯 示 銷 帳 編 號 進 行 轉 帳, 受 款 行 :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代 碼 006 若 持 有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本 校 免 收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符 合 資 格 者 敬 請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並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登 錄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 四 ) 報 名 手 續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說 明 (1) 請 於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至 本 校 首 頁 中 105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報 名 前 敬 請 詳 閱 簡 章 之 報 名 流 程 圖 ( 附 錄 一 ) 及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上 之 操 作 說 明 (2)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5 年 6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7 月 15 日 24 時 止,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若 有 問 題 需 詢 問, 請 於 報 名 時 間 內 之 上 班 時 間 來 電 洽 詢 (3) 僅 限 報 考 一 個 學 院 別 報 考 之 學 院 別 與 選 填 志 願 序 一 經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亦 不 接 受 退 費 申 請, 報 名 前 請 詳 閱 相 關 規 定, 務 請 審 慎 (4) 網 路 資 料 登 錄 時 請 詳 細 檢 查 各 項 資 料 填 寫 是 否 正 確 相 關 通 訊 資 料 請 填 寫 完 整, 若 因 考 生 填 寫 不 完 全 或 錯 誤 致 各 項 資 料 不 能 寄 達 或 無 法 聯 絡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請 務 必 將 所 有 資 料 表 格 列 印 出 來, 並 於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 考 生 確 認 欄 位 中 親 自 簽 名 確 認 後, 連 同 匯 票 及 簡 章 中 規 定 之 相 關 審 查 資 料, 置 入 貼 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網 路 列 印 ) 之 資 料 袋 (B4 尺 寸 大 小 ), 以 掛 號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前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郵 戳 為 憑 欲 親 自 送 件 者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之 上 班 時 間, 將 報 名 及 審 查 資 料 送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五 明 樓 二 樓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6) 請 確 認 下 列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準 備 齊 全 :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800 元 之 匯 票 或 已 完 成 自 動 提 款 機 轉 帳 ( 收 據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以 備 查 詢 ) 若 持 有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符 合 免 收 報 名 費 資 格 者, 請 將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於 由 系 統 列 印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收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 附 件 三 ) 由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影 本 需 清 晰 ) 及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二 吋 一 張, 並 親 自 簽 名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 姓 名 或 地 址 中 含 有 特 殊 文 字 需 造 字 者, 請 輸 入 英 文 大 寫 X 代 替, 並 於 列 印 後 以 紅 筆 填 上 正 確 文 字 以 供 本 校 辨 識 ) 由 系 統 列 印 資 格 文 件 表 ( 附 件 二 ), 浮 貼 報 考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 在 學 學 生 持 學 生 證 影 本, 需 註 冊 章 清 晰, 若 學 生 證 為 IC 卡 ( 無 註 冊 章 ) 者, 可 申 請 在 學 證 明, 或 將 學 生 證 影 本 由 原 學 校 教 務 處 蓋 章 並 加 註 當 學 期 已 註 冊 ) 及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二 吋 一 張 ( 需 與 附 件 一 照 片 相 同, 並 在 背 後 書 寫 姓 名 及 報 考 學 4

9 院 ) 若 以 特 殊 身 份 報 考 ( 如 退 伍 軍 人 等 ), 亦 請 一 併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於 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正 本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證 明 重 要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社 團 表 現 等 資 料 請 由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並 黏 貼 於 B4 尺 寸 大 小 之 資 料 袋 以 利 裝 寄 資 料 (7)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前 請 確 認 符 合 下 列 資 訊 設 備 : 網 路 : 可 連 接 internet 之 網 路 連 線 硬 體 :pentium 以 上 等 級 之 PC 軟 體 :Microsoft IE 7.0 以 上 版 本 之 瀏 覽 器 工 具 : 可 列 印 A4 紙 張 之 印 表 機 ( 五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依 各 類 報 考 資 格,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詳 如 下 表 : 報 考 資 格 退 學 學 生 現 在 學 學 生 大 學 畢 業 生 專 科 畢 業 生 休 學 學 生 應 繳 證 件 影 本 學 生 證 轉 學 證 明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 需 註 冊 章 清 晰, 或 由 教 務 處 蓋 章 ) 錄 取 後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5 休 學 證 明 歷 年 成 績 單 服 役 退 伍 證 書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份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退 伍 令 影 本 一 份 ( 男 生 ) 一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得 以 臨 時 證 明 書 或 學 生 證 替 代, 錄 取 後 再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備 註 二 學 生 證 影 本, 需 註 冊 章 清 晰, 或 由 教 務 處 蓋 章 三 考 生 錄 取 報 到 時, 肄 業 生 應 繳 交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 畢 業 生 應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2 報 名 表 件 須 由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證 實 所 提 供 資 料 真 實 無 誤, 一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若 表 件 不 全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且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所 繳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用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因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考 生, 得 申 請 退 費 3 各 類 表 件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係 由 本 校 編 號,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4 考 生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請 確 實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若 考 生 提 供 錯 誤 致 無 法 聯 絡 或 資 料 無 法 寄 達 者, 其 後 果 概 由 考 生 自 負 5 凡 以 特 種 身 份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份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份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6 僑 生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經 錄 取 後 報 到 註 冊 時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檔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份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份 登 記 7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員 警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8 轉 學 生 經 考 試 錄 取 入 學 後 實 際 抵 免 學 分 由 各 學 系 及 通 識 教 學 單 位 等 分 別 審 核 認 定, 若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概 依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異 議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10 五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 一 ) 退 伍 軍 人 : 依 據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辦 理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報 考,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 1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2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計 算 4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5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 (1)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因 病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6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準 用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第 五 目 規 定 辦 理 7 退 伍 軍 人 應 於 報 考 時 檢 送 下 列 之 一 證 件 接 受 審 查 ( 若 報 名 時 尚 未 退 伍,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優 待 ) (1)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二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證 件 已 繳 送 另 一 招 生 單 位 報 名 尚 未 退 還 時, 得 以 該 收 據 送 驗 但 仍 應 補 送 原 證 件 6

11 注 意 事 項 : 報 名 時 未 提 證 件 申 請 優 待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補 辦 依 辦 法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已 使 用 過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者, 請 勿 提 出 申 請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優 待 加 分 錄 取 之 特 種 考 生 外 加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以 當 學 年 度 各 系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並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退 伍 軍 人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外 加 名 額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得 與 一 般 生 不 同, 並 得 列 備 取 生 ( 二 ) 僑 生 :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檔,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合 格 後, 准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但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如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其 學 籍 以 僑 生 學 籍 規 定 處 理 ( 三 )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1 依 據 102 年 8 月 22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2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其 報 考 轉 學 或 插 班 考 試 時,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由 各 招 收 轉 學 或 插 班 生 之 學 校 按 規 定 參 照 各 考 生 之 有 關 資 料, 逕 行 審 查 辦 理 : (1)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2)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之 一 (3)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4)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3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八 條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有 關 甄 審 輔 導 升 學 轉 學 或 插 班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三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4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七 條 第 十 四 條 第 三 款 或 第 四 款 有 關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轉 學 或 插 班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二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5 申 請 輔 導 升 學 以 錄 取 一 次 為 限 但 經 分 發 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獲 得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時, 得 依 規 定 再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6 以 上 述 身 分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及 原 校 成 績 單 各 一 份 ( 四 )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必 須 將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粘 貼 於 資 格 文 件 表 ( 附 件 二 ) 上, 經 報 名 審 查 符 合 優 待 資 格 者, 始 可 依 各 項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未 附 繳 有 關 證 明 及 經 審 查 不 符 合 優 待 資 格 者,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處 理, 不 予 優 待,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逾 報 名 期 限 再 補 繳 者, 依 普 通 身 分 處 理 )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種 類 及 加 分 百 分 比 簡 表 退 伍 軍 特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25%) 特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20%) 特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15%) 7

12 人 特 五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10%) 特 六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20%) 特 七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15%) 特 八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10%) 特 九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5%) 特 十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15%) 特 十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10%) 特 十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5%) 特 十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3%) 特 十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3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5%) 特 十 五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25%) 特 十 六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5%) 六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一 )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正 本 報 考 二 年 級 之 大 學 一 年 級 學 生, 於 報 名 時 可 先 檢 附 至 大 一 上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報 考 三 年 級 之 大 學 二 年 級 學 生, 於 報 名 時 可 先 檢 附 至 大 二 上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 二 ) 自 傳 :A4 格 式, 內 容 含 個 人 學 經 歷 及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說 明 等 ( 三 ) 選 繳 資 料 :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證 明 重 要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社 團 表 現 等 資 料 ( 四 ) 報 名 時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請 務 必 將 所 有 資 料 表 格 列 印 出 來, 並 於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 考 生 確 認 欄 位 中 親 自 簽 名 確 認 後, 連 同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 繳 費 方 式 若 以 郵 政 匯 票 請 一 併 附 上 ), 置 入 貼 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網 路 列 印 ) 之 資 料 袋 (B4 尺 寸 大 小 ), 以 掛 號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前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歉 難 受 理 七 計 分 錄 取 原 則 ( 一 ) 計 分 方 式 : 本 招 生 考 試 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為 考 試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 二 )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僅 優 待 其 原 始 總 分 ( 三 ) 考 試 後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各 學 院 之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依 考 生 總 成 績 先 後 順 序 依 其 選 填 就 讀 志 願 序 分 發, 在 各 系 招 生 名 額 內 者 為 正 取, 其 餘 在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以 上 者 為 備 取 ( 四 ) 考 試 總 成 績 未 達 各 學 院 各 年 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錄 取 其 最 低 標 準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 另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者 或 未 選 填 之 系 ( 組 ) 別, 雖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正 取 生 報 到 完 畢 後, 如 有 缺 額 時, 備 取 生 得 依 次 遞 補 未 依 規 定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於 事 後 要 求 補 錄 取 八 放 榜 預 定 105 年 7 月 27 日 在 本 校 網 頁 ( 公 告 外, 並 專 函 通 知 報 到 8

13 九 報 到 ( 一 ) 錄 取 生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書 上 說 明,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則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 二 ) 考 生 錄 取 後 須 於 當 年 度 入 學,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其 入 學 學 分 抵 免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辦 理 ( 三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請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以 利 本 校 辦 理 學 歷 查 證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一 份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3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影 本 一 份 4 其 他 錄 取 通 知 上 說 明 之 應 繳 資 料 十 成 績 複 查 ( 一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並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交 ( 受 款 人 : 華 梵 大 學 ) ( 二 )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請 自 行 於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 連 同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填 妥 姓 名 住 址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寄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1 號 華 梵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三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書 面 審 查 分 數 或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及 影 印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十 一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時 必 須 按 報 考 資 格 備 齊 證 件,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二 ) 役 男 參 加 本 項 考 試, 可 向 本 校 申 請 證 明 至 役 政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或 已 服 兵 役 者 可 向 地 區 團 管 部 申 請 儘 後 召 集 准 予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至 學 校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三 ) 依 88 年 05 月 25 日 台 (88)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通 知 役 男 遞 補 備 取 生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一 律 至 當 年 度 行 事 曆 所 定 開 始 上 課 日 為 止 逾 時 且 已 徵 召 入 營 者, 一 律 不 准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 四 ) 經 錄 取 學 生 須 依 規 定 如 期 辦 理 報 到, 並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繳 交 轉 學 或 修 業 ( 畢 業 ) 證 明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可 否 辦 理 轉 系, 由 原 學 系 決 定 ( 五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現 役 軍 人 員 警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請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六 ) 教 育 部 84 年 12 月 28 日 台 (84) 體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 七 )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其 所 繳 資 料 證 件, 如 有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不 實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 八 ) 考 生 如 對 本 項 考 試 認 為 有 損 及 權 益 時, 得 須 於 複 查 成 績 截 止 後 二 週 內,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請 ( 考 生 申 訴 書 請 自 行 於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 本 校 依 權 責 處 理 或 視 情 況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裁 決 逾 期 申 訴 案 件,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 九 )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載 明 之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之 9

14 ( 十 ) 本 校 主 辦 本 招 生,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受 理 招 生 事 務 報 名 單 位 (3) 本 校 各 招 生 學 院 系 (4)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 十 一 ) 為 方 便 查 詢 各 項 資 料, 請 保 留 本 簡 章 至 入 學 止 10

15 附 錄 一 華 梵 大 學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華 梵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轉 學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7 月 15 日 24 時 止 ) 開 始 點 選 轉 學 考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請 先 備 妥 以 下 資 料 以 便 登 錄 : 報 名 費 800 元 之 繳 費 單 據 ( 登 錄 選 項 ) 學 歷 ( 力 ) 名 稱 代 碼 ( 可 在 報 名 過 程 中 查 詢 ) 兵 役 文 件 資 料 ( 退 伍 令, 特 種 生 使 用 ) No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閱 讀 並 確 認 Yes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請 確 認 報 名 表 中 所 有 欄 位 之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每 份 報 名 表 只 限 報 名 一 個 學 院, 並 在 該 學 院 系 組 別 選 填 志 願 序,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若 有 需 要 造 字 之 文 字,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輸 入 英 文 大 寫 X 代 替, 並 於 報 表 列 印 後 以 紅 筆 填 上 正 確 文 字 以 供 本 校 辨 識 已 輸 入 完 之 資 料 在 此 可 先 行 試 印 出 來 檢 查 輸 入 內 容 是 否 正 確 本 階 段 報 名 尚 未 完 成 若 資 料 有 誤 可 回 輸 入 資 料 視 窗 更 正 資 料, 若 正 確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送 出 傳 送 資 料 No 確 認 送 出 Yes 一 經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按 鈕 後 即 無 法 更 改 資 料, 若 發 現 有 誤, 請 於 印 出 報 名 表 後, 以 紅 筆 直 接 更 正 產 生 回 覆 訊 息 網 路 報 名 序 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輸 入 作 業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二 三 )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105 年 7 月 15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及 應 繳 資 料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請 立 刻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印 出, 以 免 發 生 報 名 系 統 關 閉 無 法 列 印 之 情 況 備 妥 簡 章 所 訂 之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繳 費 單 據 網 路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至 三 )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等 購 買 B4 尺 寸 之 信 封 袋, 貼 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網 路 列 印 ), 將 報 名 資 料 全 部 依 序 置 入 務 必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華 梵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結 束 考 試 當 天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或 有 照 片 之 證 件 正 本 應 試 即 可 11

16 附 錄 二 華 梵 大 學 轉 學 考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非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或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擇 一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800 元 ( 一 ) 郵 政 匯 票 繳 交 報 名 費 800 元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流 程 : 請 至 全 國 各 郵 局 向 儲 匯 窗 口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步 驟 如 下 : (1) 填 寫 郵 政 國 內 匯 款 單, 填 寫 內 容 : 1. 受 款 人 : 華 梵 大 學 地 址 :22301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1 號 電 話 : 金 額 ( 大 寫 ): 捌 佰 元 3. 匯 款 人 : 地 址 : 電 話 : ( 請 寫 匯 款 人 資 料 ) 4. 匯 款 種 類 : 請 勾 選 匯 票 (2) 支 付 800 元 匯 款 及 手 續 費 30 元 給 郵 局, 領 取 郵 政 匯 票 及 郵 政 國 內 匯 款 收 執 後, 將 郵 政 匯 票 連 同 其 他 資 料 寄 回 華 梵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執 聯 自 己 留 存 以 利 查 詢 備 註 : 下 列 圖 示 僅 為 樣 本, 匯 票 金 額 請 購 買 800 元 12

17 ( 二 )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800 元 (1) 持 金 融 卡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須 另 扣 手 續 費 ) (2)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上, 選 擇 以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系 統 即 自 動 產 生 個 人 專 屬 銷 帳 編 號 該 編 號 僅 供 考 生 個 人 報 名 本 次 考 試 使 用, 請 小 心 輸 入 1.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輸 入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代 碼 輸 入 報 名 表 文 件 上 顯 示 的 個 人 專 屬 銷 帳 編 號 3.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800 元 ( 報 名 費 )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記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繳 費 二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請 繳 交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收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若 考 生 持 有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本 校 免 收 報 名 費 用, 請 符 合 資 格 者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將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於 由 系 統 列 印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收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一 併 繳 交 本 校 13

18 附 錄 三 華 梵 大 學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04 學 年 度 ) 一 文 學 院 : 東 方 人 文 思 想 研 究 所 中 國 文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哲 學 系 ( 以 上 皆 含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二 藝 術 設 計 學 院 : 美 術 與 文 創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三 佛 教 學 院 : 佛 教 學 系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學 費 雜 費 電 腦 及 網 路 使 用 費 語 言 教 學 實 習 費 37,330 7, 僅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需 繳 交 代 辦 費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費 合 計 學 分 費 ,660 1,300 一 工 程 暨 管 理 學 院 :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以 上 皆 含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二 藝 術 設 計 學 院 : 建 築 學 系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學 系 ( 以 上 皆 含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學 費 雜 費 電 腦 及 網 路 使 用 費 語 言 教 學 實 習 費 39,050 13, 僅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需 繳 交 代 辦 費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費 合 計 學 分 費 ,170 1,400 說 明 : 一 本 表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等 收 費 標 準 分 別 業 經 104 年 4 月 15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 一 ) 語 言 教 學 實 習 費 750 元 僅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須 繳 交 ( 二 ) 學 分 費 : 文 學 院 各 系 所 及 藝 術 設 計 學 院 美 術 與 文 創 學 系 佛 教 學 院 佛 教 學 系 每 學 分 計 收 1,300 元 ; 工 程 暨 管 理 學 院 及 藝 術 設 計 學 院 各 系 所 每 學 分 計 收 1,400 元 ( 三 ) 學 生 學 分 費 繳 費 辦 法 ( 詳 見 教 務 處 網 站 ) 二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 學 雜 費 比 照 大 學 部 標 準 收 費 ; 依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前 三 年 繳 交 學 雜 費, 第 四 五 六 七 年 每 學 期 修 習 9 學 分 以 下 僅 收 學 分 費,10 學 分 以 上 收 取 全 額 學 雜 費, 如 已 修 畢 學 分 而 未 完 成 論 文 者 每 學 期 以 3 學 分 收 費 三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學 雜 費 比 照 大 學 部 標 準 收 費 ; 依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前 二 年 繳 交 學 雜 費, 第 三 四 年 每 學 期 修 習 9 學 分 以 下 僅 收 學 分 費,10 學 分 以 上 收 取 全 額 學 雜 費, 如 已 修 畢 學 分 而 未 完 成 論 文 者 每 學 期 以 2 學 分 收 費 四 大 學 部 學 生 依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前 四 年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第 5 6 學 年 單 學 期 9 學 分 ( 含 ) 以 下 僅 收 學 分 費,9 學 分 以 上 收 全 額 學 雜 費 五 依 86 年 10 月 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零 學 分 課 程, 係 依 其 上 課 時 數 計 收 學 分 費 六 全 學 年 度 團 體 保 險 費 為 680 元, 分 上 下 學 期 繳 交 ( 每 學 期 為 340 元 ) 14

19 附 錄 四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民 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 修 定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四 項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退 伍 軍 人, 指 下 列 人 員 : 一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者 二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第 3 條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回 流 教 育 中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不 予 優 待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一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分 比 率, 準 用 第 二 款 各 目 規 定 二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或 大 學 之 登 記 ( 考 試 ) 分 發 入 學 或 轉 學 考 試 者, 其 考 試 成 績 優 待 如 下 :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者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計 算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五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 1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因 病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三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由 各 校 酌 予 考 量 優 待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者,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準 用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第 五 目 規 定 辦 理 15

20 第 4 條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技 術 校 院 進 修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夜 間 部 之 班 別, 其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比 率, 得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並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符 合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二 條 規 定 資 格 之 退 除 役 官 兵, 得 參 加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四 年 制 技 術 系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及 大 學 學 士 班 之 甄 試 入 學 前 項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 甄 試 入 學 報 考 資 格 甄 試 方 式 等 事 項, 由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甄 試 經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取 消 該 甄 試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第 5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除 依 招 生 一 般 規 定 外,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一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二 除 役 令 三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二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證 件 已 繳 送 另 一 招 生 單 位 報 名 尚 未 退 還 時, 得 以 該 收 據 送 驗 但 仍 應 補 送 原 證 件 第 6 條 第 7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未 送 繳 前 條 規 定 之 證 件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亦 不 得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優 待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各 招 生 單 位 於 考 試 放 榜 後, 應 將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及 錄 取 人 數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8 條 ( 刪 除 ) 第 8 條 之 1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三 條 規 定, 適 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學 生 第 9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16

21 附 錄 五 華 梵 大 學 交 通 資 訊 一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之 交 通 資 訊, 參 考 欣 欣 客 運 666 公 車 假 日 路 線 及 時 間, 並 付 費 搭 乘 二 自 行 開 車 : 可 參 考 華 梵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 一 ) 由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汐 止 系 統 交 流 道 轉 北 二 高 石 碇 交 流 道 出 口 ( 國 道 5 號 ) 左 轉 106 乙 線 道 路 石 碇 市 區 ( 萊 爾 富 超 商 左 邊 ) 華 梵 大 學 ( 二 ) 由 北 二 高 轉 五 號 國 道 ( 石 碇 交 流 道 ) 石 碇 交 流 道 出 口 左 轉 106 乙 線 道 路 石 碇 市 區 ( 萊 爾 富 超 商 左 邊 ) 華 梵 大 學 ( 三 ) 由 辛 亥 路 上 北 二 高 聯 外 道 ( 國 3 甲 ), 請 由 深 坑 交 流 道 出 口 深 坑 石 碇 外 環 道 106 乙 線 道 路 石 碇 市 區 ( 萊 爾 富 超 商 左 邊 ) 華 梵 大 學 ( 四 ) 由 台 北 市 東 區 信 義 聯 絡 道 轉 北 二 高 聯 外 道 深 坑 交 流 道 出 口 深 坑 石 碇 外 環 道 106 乙 線 道 路 石 碇 市 區 ( 萊 爾 富 超 商 左 邊 ) 華 梵 大 學 ( 五 ) 由 宜 蘭 花 東 國 道 五 號 往 台 北 方 向 ( 行 經 雪 山 隧 道 ) 下 石 碇 交 流 道 右 轉 106 乙 線 道 路 石 碇 市 區 ( 萊 爾 富 超 商 左 邊 ) 華 梵 大 學 本 校 交 通 業 務 單 位 :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分 機

22 附 錄 六 華 梵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圖 18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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