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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依 據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99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 一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 二 ) 臺 北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 三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99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進 用 要 點 二 甄 選 員 額 正 式 教 師 : 國 文 科 2 名 英 文 科 1 名 數 學 科 1 名 物 理 科 1 名 化 學 科 1 名 地 球 科 學 科 1 名 歷 史 科 1 名 地 理 科 1 名 美 術 科 1 名 ( 需 兼 有 藝 術 生 活 科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 特 教 科 1 名 ( 具 有 資 優 專 長 ), 共 11 名 三 聘 期 : 初 聘 自 99 年 8 月 1 日 至 100 年 7 月 31 日 四 甄 選 報 名 資 格 ( 一 ) 未 具 雙 重 國 籍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 二 ) 符 合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13 條 各 款 之 一, 且 具 有 中 等 學 校 各 該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三 )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倘 於 報 名 時 未 發 現, 於 聘 用 後 仍 應 予 以 解 聘 ) 五 簡 章 公 告 時 間 及 方 式 ( 一 ) 時 間 :99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6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 二 ) 方 式 : 公 告 於 下 列 網 站 1.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2.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網 站 3. 本 校 網 站 教 職 網 : 六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件 : 請 自 行 於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列 印 ( 各 項 表 格 文 件 內 容 均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並 請 使 用 A4 白 色 紙 張 列 印 ) 七 報 名 時 間 及 地 點 ( 一 ) 時 間 :99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6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下 午 2 時 至 5 時 ( 二 ) 地 點 : 本 校 莊 敬 四 樓 會 議 室 (10066 臺 北 市 南 海 路 56 號, 電 話 : 分 機 701~703) 八 報 名 手 續 ( 一 ) 親 自 或 委 託 ( 需 附 委 託 書 ) 辦 理 ( 二 ) 繳 交 表 件 : 1. 報 名 表 ( 附 件 1)1 份 及 最 近 半 年 內 2 吋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2 張 (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並 分 別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 2. 切 結 書 ( 附 件 2) 3. 自 傳 ( 附 件 3) 4. 資 格 證 件 :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分 別 以 A4 格 式 影 印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影 本 留 存 本 校 (1) 國 民 身 分 證 ( 正 反 面 ) (2)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3) 畢 業 證 書

2 (4) 最 近 5 年 考 核 通 知 書 (5) 兵 役 證 件 (6)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7) 原 住 民 族 身 份 證 明 (8)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5. 報 名 費 :500 元 ( 三 ) 領 取 准 考 證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不 實 者, 除 取 消 甄 選 及 錄 取 資 格 外, 如 涉 及 刑 責 由 應 試 者 自 行 負 責 九 甄 選 方 式 : 分 初 選 複 選 二 階 段 進 行 ( 一 ) 初 選 1. 時 間 :99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7 時 至 9 時 2. 方 式 : 筆 試 ( 化 學 科 物 理 科 及 地 球 科 學 科 可 攜 帶 計 算 機, 型 號 不 拘 ) 3. 初 選 錄 取 人 數 : 擇 優 錄 取 甄 選 該 科 缺 額 至 多 六 倍 人 員 ( 亦 得 從 缺 ) 參 加 複 選 ; 若 報 名 人 數 不 超 過 甄 選 該 科 缺 額 之 三 倍 者, 不 舉 行 筆 試, 直 接 進 行 複 選 4. 初 選 結 果 公 告 :99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前,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 二 ) 複 選 1. 時 間 :99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 時 起 2. 方 式 : 面 試 ( 請 自 備 教 具 ) 國 文 科 英 文 科 數 學 科 物 理 科 化 學 科 地 球 科 學 科 歷 史 科 地 理 科 美 術 科 : (1) 試 教 :60% (2) 口 試 :40% 特 教 科 : 口 試 :100% 3. 複 選 結 果 : 依 面 試 成 績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面 試 成 績 若 同 分 時, 則 依 下 列 順 序 優 先 錄 取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2) 原 住 民 族 (3) 修 習 特 教 三 學 分 以 上 或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研 習 五 十 四 小 時 以 上 (4) 曾 任 選 手 並 得 到 市 級 全 國 級 世 界 級 獎 牌 4. 複 選 結 果 公 告 : (1)99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網 站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錄 取 者 個 別 通 知 報 到 (2) 成 績 查 詢 網 址 : 5. 應 試 者 複 選 成 績 若 未 達 八 十 分, 則 不 予 錄 取 十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或 影 印 答 案 卷 及 評 分 表 ( 一 ) 初 選 成 績 複 查 : 應 於 6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前, 親 自 持 申 請 書 並 附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二 ) 複 選 成 績 複 查 : 應 於 6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申 請 書 並 附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一 申 訴 專 線 : #701 申 訴 信 箱 :cooped@ck.tp.edu.tw 十 二 錄 取 報 到 規 定 ( 一 ) 經 甄 選 錄 取 者, 應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胸 部 X 光 透 視 ); 未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表 者, 予 以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3 ( 二 ) 甄 選 錄 取 者 應 於 99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前 報 到 並 繳 交 調 校 同 意 書 及 完 成 簽 約 應 聘 手 續,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報 到 視 同 放 棄 十 三 本 簡 章 經 本 校 98 學 年 度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之, 修 訂 亦 同 ;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或 由 本 校 隨 時 網 路 公 告 補 充 之 附 則 : 一 應 屆 實 習 期 滿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之 公 費 教 師, 若 有 意 參 加 甄 選, 應 主 動 切 結 於 錄 取 後 賠 償 公 費, 並 放 棄 原 縣 市 ( 校 ) 分 發, 於 99 年 8 月 10 日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償 還 公 費 並 取 得 證 明, 始 予 聘 任 二 為 兼 顧 應 試 者 於 申 辦 教 師 證 書 期 間 報 名 參 加 各 校 教 師 甄 選 之 需 要, 對 當 年 度 實 習 教 師, 應 檢 附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成 績 單 ) 或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及 99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舊 制 實 習 教 師 能 於 99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之 切 結 書, 始 得 同 意 報 名 三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經 公 告 錄 取, 因 服 法 定 役 無 法 報 到 者, 應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四 繳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者, 取 消 甄 選 及 錄 取 資 格, 法 律 責 任 由 應 試 者 自 行 負 責 五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應 考 人 於 放 榜 後 申 辦 教 師 證 書 期 間 報 名 參 加 各 校 教 師 甄 選, 得 檢 附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成 績 單 )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如 中 等 學 校 階 段 加 附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切 結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4 附 件 1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99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表 報 考 科 目 : 編 號 :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現 職 學 校 及 職 稱 貼 通 訊 處 聯 絡 電 話 相 電 子 郵 址 行 動 電 話 片 教 師 證 書 科 目 字 號 高 / 國 中 科 教 中 登 字 第 號 處 學 歷 高 中 大 學 在 職 進 修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就 讀 學 校 大 學 日 / 夜 間 部 系 大 學 研 究 所 大 學 研 究 所 大 學 研 究 所 起 迄 年 月 資 訊 能 力 外 語 能 力 經 歷 ( 每 一 年 任 教 之 學 校 年 級 類 組 科 目 職 稱 等, 務 請 詳 盡 ) 本 欄 不 敷 使 用 請 浮 貼 續 寫 職 稱 ( 代 課 代 理 專 任 教 師, 兼 導 師 起 迄 年 月 年 資 學 校 年 級 類 組 科 目 兼 學 科 召 集 人 兼 行 政 工 作 及 其 他 等 ) 最 近 5 年 成 績 考 核 考 列 條 款 :93 學 年 : 款 94 學 年 : 款 95 學 年 : 款 96 學 年 : 款 97 學 年 : 款 資 訊 能 力 及 外 語 能 力 請 具 體 簡 述 ( 如 :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等 )

5 附 件 2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報 考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99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科,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發 生 時, 無 條 件 自 到 職 日 起 自 動 解 職, 本 人 無 異 議,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暨 放 棄 先 訴 抗 辯 權 及 要 求 任 何 補 償 一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33 條 規 定 之 情 事 二 報 到 時 無 法 繳 交 原 服 務 學 校 調 校 同 意 書 或 起 聘 日 無 法 繳 交 原 服 務 學 校 離 職 證 明 書 三 具 有 雙 重 國 籍 者 四 所 提 有 關 證 件 資 料 有 不 實 情 事 五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聘 用, 如 經 教 育 部 查 證 不 予 認 定 時 六 參 加 99 年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者, 無 法 於 99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該 類 科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舊 制 實 習 教 師 無 法 於 99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該 類 科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七 依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登 記 及 查 閱 辦 法 查 證 登 記 為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者 此 致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名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通 訊 處 :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6 月 日

6 附 件 3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自 傳 甄 選 科 目 姓 名 現 職 服 務 學 校 自 我 介 紹 學 習 經 歷 工 作 經 歷 ( 含 擔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經 驗 ) 擔 任 行 政 工 作 之 意 願 ( 請 依 1,2,3 意 願 序 填 寫 ) 教 學 組 長 註 冊 組 長 設 備 組 長 特 教 組 長 實 驗 研 究 組 長 學 生 活 動 組 長 課 外 活 動 組 長 資 訊 組 長 衛 生 組 長 體 育 組 長 服 務 推 廣 組 長 其 他

7 附 件 3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99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自 傳 內 容 一 自 我 介 紹 1. 興 趣 嗜 好 專 長 2. 個 性 及 優 缺 點 3. 人 生 觀 另 請 列 出 您 心 目 中 好 老 師 的 條 件 至 少 5 項, 您 符 合 幾 項? 請 舉 具 體 實 例 說 明 之 4. 社 交 及 休 閒 活 動 5. 想 進 建 中 最 重 要 的 理 由 6. 進 建 中 後 對 自 己 的 期 許 抱 負 等 ( 請 說 明 是 否 願 意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 二 學 習 經 歷 1. 簡 述 大 學 研 究 所 時 期 的 學 習 情 況 及 表 現 2. 畢 業 後 的 學 習 情 況 3. 具 體 說 明 使 用 電 腦 的 資 訊 能 力 ( 如 : 製 作 flash 使 用 Dreamweaver 建 置 網 頁 等 ), 以 及 外 語 ( 包 括 英 語 及 其 他 第 二 外 語 等 ) 聽 說 讀 寫 的 能 力 ( 如 :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 三 工 作 經 歷 1. 在 任 教 生 涯 中 每 一 階 段 的 收 穫 與 心 得 ( 提 昇 了 什 麼 能 力 )? 師 生 關 係 與 同 僚 相 處 與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的 互 動? 2. 本 身 是 否 曾 參 加 與 學 科 相 關 之 競 賽, 或 曾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競 賽 科 展 等 活 動? 成 果 及 經 驗? ( 請 體 育 教 師 說 明 是 否 具 備 專 長 科 目 之 教 練 資 格?) 3. 在 任 教 生 涯 中 受 影 響 最 深 的 是? 印 象 最 深 刻 的 是? 最 得 意 最 失 意 最 遺 憾 最 後 悔 最 難 忘 最 快 樂 最 痛 苦 最 難 過 最? 四 擔 任 行 政 工 作 之 意 願 五 其 他 請 依 照 上 述 內 容 逐 項 書 寫, 請 勿 遺 漏 任 何 一 項

8 附 件 4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99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師 甄 選 准 考 證 請 貼 照 片 項 目 報 到 時 間 考 試 時 間 初 選 複 選 99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6 時 30 分 至 6 時 50 分 99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7 時 至 9 時 99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8 時 50 分 99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 時 起 報 到 地 點 臺 北 市 南 海 路 56 號 本 校 教 務 處 電 話 : #201~203 科 別 : 姓 名 : 編 號 : 備 註 1. 請 應 考 教 師 於 報 到 時 間 內 親 自 報 到 2. 考 試 時 間 逾 時 30 分 鐘 ( 含 ) 以 上 者, 不 得 應 試 3. 考 試 時 間 內 務 必 將 手 機 及 所 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關 機

9 附 件 五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99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師 甄 選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99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科 目 項 目 複 查 結 果 ο 初 選 ο 複 選 ( 一 ) 初 選 成 績 複 查 : 應 於 6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前, 親 自 持 申 請 書 並 附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二 ) 複 選 成 績 複 查 : 應 於 6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申 請 書 並 附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10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99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手 續 紀 錄 表 姓 名 : 報 考 科 目 : 科 以 下 各 欄 應 試 者 請 勿 填 寫 1. 報 名 表 ( 附 照 片 ) 8. 兵 役 證 件 2. 切 結 書 9.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3. 自 傳 10. 原 住 民 族 證 明 4. 身 分 證 影 本 11.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5.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12. 報 名 費 500 元 6. 畢 業 證 書 13. 領 取 准 考 證 7. 最 近 5 年 考 核 通 知 書 備 註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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