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第 二 季 艺 术 品 拍 卖 会 怀 古 论 今 叁 重 要 明 清 杂 项 及 工 艺 品 专 场 2012 第 二 季 艺 术 品 拍 卖 会 怀 古 论 今 叁 本 场 拍 卖 会 预 展 拍 卖 场 地 交 通 线 路 图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光 华 路 15 号 北 京 伯 豪 瑞 廷 酒 店 五 层 宴 会 厅 公 交 :639 640 太 平 洋 国 际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9 号 中 青 大 厦 23 层 电 话 :(010)65061506 65066181 传 真 :(010)65066102 邮 编 :100020 网 址 :WWW.PIAC.COM.CN E-mail: piac@piac.com.cn 太 平 洋 国 际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拍 卖 时 间 2012 年 6 月 16 日 上 午 9:30 预 展 时 间 2012 年 6 月 14 日 -15 日 预 展 地 点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光 华 路 15 号 北 京 伯 豪 瑞 廷 酒 店 五 层 会 议 厅 拍 卖 地 点 北 京 伯 豪 瑞 廷 酒 店 五 层 会 议 厅
2012 第 二 季 艺 术 品 拍 卖 会 拍 卖 时 间 : 中 国 书 画 专 场 6 月 16 日 上 午 9:30 五 层 会 议 厅 朝 花 夕 拾 - 朝 鲜 艺 术 精 品 专 场 6 月 16 日 时 间 顺 延 五 层 会 议 厅 怀 古 论 今 叁 - 重 要 明 清 杂 项 及 工 艺 品 专 场 6 月 16 日 上 午 9:30 至 10:30 五 层 会 议 厅 德 艺 传 承 发 展 - 第 六 届 中 国 工 艺 美 术 大 师 参 评 者 作 品 专 场 6 月 16 日 上 午 10:30 至 11:30 五 层 会 议 厅 瓷 器 杂 项 工 艺 品 专 场 6 月 16 日 时 间 顺 延 五 层 会 议 厅 预 展 时 间 : 中 国 书 画 朝 鲜 艺 术 精 品 6 月 14 日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8:00 6 月 15 日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6:00 瓷 玉 珍 玩 工 艺 美 术 大 师 作 品 6 月 14 日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8:00 6 月 15 日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6:00 拍 卖 地 点 : 北 京 伯 豪 瑞 廷 酒 店 五 层 会 议 厅 预 展 地 点 : 北 京 伯 豪 瑞 廷 酒 店 五 层 宴 会 厅 : 中 国 书 画 朝 鲜 艺 术 精 品 会 议 厅 : 瓷 玉 珍 玩 工 艺 美 术 大 师 作 品 现 场 委 托 电 话 : 010-85885575 瓷 玉 部 15801262201 杜 先 生 13810066443 西 先 生 太 平 洋 国 际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9 号 中 青 大 厦 23 层 电 话 :010-65061506,010-65066181 传 真 :010-65066102 邮 编 :100020 网 址 :www.piac.com.cn E-mail: piac@piac.com.cn 本 图 录 封 面 为 570 号 拍 品 封 二 为 522 号 拍 品 封 三 为 563 号 拍 品 封 底 为 598 号 拍 品 图 录 工 本 费 人 民 币 200 元
网 上 预 展 : 雅 昌 艺 术 网 www.artron.net 博 宝 艺 术 网 www.artxun.com 9 9 艺 术 网 www.99ys.com 盛 世 收 藏 网 www.sssc.cn 竞 友 网 www.bidpal.cn 易 胜 拍 卖 网 www.n21ce.com 太 平 洋 拍 卖 官 网 www.piac.com.cn 业 务 联 系 中 国 书 画 :(010)65066181-52 瓷 玉 珍 玩 :(010)65066181-56 资 产 物 资 :(010)65066181-29 宣 传 出 版 :(010)65066181-17 财 务 结 算 :(010)65066181-58 客 户 服 务 :(010)65066181-65 咨 询 电 话 :(010)65061506 传 真 :(010)65066102 网 址 :www.piac.com.cn E-mail: piac@piac.com.cn 特 别 声 明 : 本 公 司 对 拍 卖 标 的 真 伪 及 / 或 品 质 不 承 担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本 公 司 郑 重 建 议, 竞 买 人 须 在 预 展 时, 以 鉴 定 或 其 他 方 式 亲 自 审 看 拟 竞 买 的 拍 卖 标 的 原 物, 自 行 判 断 该 拍 卖 标 的 是 否 符 合 其 描 述, 而 不 应 该 依 赖 本 公 司 图 录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宣 传 资 料 的 表 述 作 出 竞 买 决 定 参 加 本 场 拍 卖 会 的 竞 买 人 在 办 理 竞 买 手 续 时, 需 交 付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50,000 元 ; 竞 买 人 竞 买 成 功, 应 支 付 本 公 司 该 拍 卖 标 的 成 交 价 15% 的 佣 金, 及 支 付 其 他 应 计 费 用 ; 本 拍 卖 图 录 所 有 资 料 力 求 详 实, 但 仅 供 竞 买 人 作 参 考 之 用, 一 切 均 以 实 物 为 准 ; 本 拍 卖 图 录 版 权 属 于 太 平 洋 国 际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未 经 本 公 司 许 可,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复 制 传 播 ; 本 公 司 常 年 征 集 各 类 艺 术 品 和 收 藏 品, 欢 迎 海 内 外 各 界 人 士 提 供 拍 品
500 500 清 白 玉 缠 枝 莲 纹 炉 RMB: 12,000 说 明 : 此 器 为 白 玉 制, 色 纯 质 润, 玉 炉 由 整 料 制 成, 形 制 规 整, 立 体 圆 雕, 碾 磨 光 滑, 琢 刻 精 细 炉 身 开 光 处 刻 吉 祥 如 意 四 字, 余 处 周 身 以 缠 枝 莲 为 装 饰 整 器 庄 重, 比 例 和 谐, 线 条 优 美 俊 巧, 技 艺 精 湛, 具 有 浓 重 的 宫 廷 气 息, 符 合 清 代 玉 器 风 格
501 501 清 白 玉 花 卉 花 插 H 20.5 cm RMB: 8,000 说 明 : 此 件 花 插 白 玉 为 材, 玉 色 青 冽, 玉 质 温 润 莹 泽, 手 感 舒 适 立 体 圆 雕, 线 条 流 畅, 精 巧 之 中 透 出 灵 秀 花 插 作 成 玉 兰 花 形, 花 瓣 翻 卷, 茎 叶 缠 作 为 依 托 以 玉 兰 花 形 作 为 花 插 为 常 见 题 材, 玉 兰 花 气 质 清 丽 优 雅, 象 征 纯 洁 美 好 和 富 贵, 用 玉 器 来 表 现 可 谓 相 得 益 彰 此 件 作 品 雕 琢 工 艺 精 湛, 纹 饰 利 落, 视 觉 效 果 卓 然, 极 富 美 感, 为 清 代 玉 雕 佳 品
502 502 白 玉 雕 童 子 佩 L 6.4 cm RMB: 18,000 503 白 玉 雕 人 物 诗 文 佩 一 对 L 5.3 cm RMB: 18,000 说 明 : 白 玉, 鲜 活 如 荔, 质 纯 无 杂 形 同 一 轮 明 月, 皓 皓 灿 灿 正 面 以 双 草 龙 纹 饰 边, 中 开 光, 设 一 亭, 两 位 高 士 前 后 相 随, 闲 读 于 树 荫 之 下, 清 风 徐 来, 衣 袖 舒 卷 背 面 以 草 书 法 阳 刻 诗 文 十 四 字, 落 子 冈 款 文 人 雅 士 之 至 爱 503
504 504 清 白 玉 苍 龙 教 子 带 钩 L 14 cm RMB: 3,000 说 明 : 白 玉 制, 玉 质 温 润, 莹 亮 剔 透 带 钩 龙 首, 弯 曲, 下 端 带 圆 饼 形 钮 带 钩, 是 古 代 贵 族 和 文 人 武 士 所 系 腰 带 的 挂 钩, 多 用 青 铜 铸 造, 也 有 用 黄 金 白 银 铁 玉 等 制 成, 此 件 带 钩 龙 嘴 的 口 部 上 下 微 倾 斜, 钩 面 光 素 无 纹 饰, 但 地 子 打 磨 平 整 呈 现 玻 璃 光, 工 艺 精 湛 505 白 玉 童 子 闹 春 佩 一 对 附 鉴 定 证 书 L 6 cm RMB: 40,000 505
506 506 清 白 玉 镂 雕 松 鹤 延 年 如 意 L 50 cm RMB: 180,000 说 明 : 玉 色 润 白, 质 性 肥 莹 杆 执 曲 线 弓 形, 整 体 镂 雕 参 天 松 树, 云 鹤 飞 舞 其 中, 制 作 精 良, 形 制 规 矩 大 气, 起 线 挺 括 端 俊, 刻 工 熟 练 老 到, 纹 饰 疏 密 有 致
507 507 白 玉 双 耳 三 足 炉 D 9 cm RMB: 60,000
508 508 清 青 白 玉 雕 卧 羊 L 18 cm RMB: 15,000 说 明 : 青 玉 质 地, 圆 雕 卧 羊, 昂 首 挺 胸, 胡 须 下 垂, 双 目 直 视 前 方, 双 角 后 弯, 四 蹄 收 于 腹 下, 短 尾 自 然 上 翘, 躯 体 丰 满 肥 硕, 造 型 刻 画 生 动 写 实, 栩 栩 如 生, 羊 祥 谐 音, 寓 意 吉 祥
509 509 清 青 白 玉 刻 诗 文 砚 L 18.5 cm RMB: 20,000 说 明 : 白 玉 玉 质 光 洁 温 润 玉 砚 下 方 规 矩 的 麻 将 块 造 型, 上 方 诗 文, 砚 身 光 素 无 纹, 四 周 刻 几 何 纹, 简 洁 大 方, 更 突 出 玉 质 之 佳 510 清 青 白 玉 兽 钮 印 章 一 套 三 件 原 盒 尺 寸 不 一 RMB: 6,000 510
511 511 清 青 玉 雕 花 卉 纹 双 耳 炉 L 12.8 cm RMB: 15,000
512 仿 古 玉 璧 座 屏 大 明 万 历 年 制 款 H57.5 cm RMB: 35,000 512
513 513 白 玉 雕 西 番 莲 纹 双 耳 盖 炉 D11 cm RMB: 65,000 说 明 : 白 玉 质 地, 玉 质 莹 润, 细 润 光 滑, 鼓 腹 圆 体 盖 顶 平 有 圆 雕 蚰 耳 钮, 盖 上 满 是 浮 雕 莲 瓣 和 西 番 莲 花 纹 炉 盖 与 炉 身 子 母 口, 球 弧 腹, 圈 足 炉 体 两 侧 肩 部 饰 双 耳, 装 饰 菊 花 卷 草 缚 于 炉 身 之 上 通 体 饰 西 番 莲 纹, 减 地 平 雕 整 器 造 型 凝 练 沉 稳, 纹 饰 繁 缛 细 密, 雕 工 娴 熟 雕 琢 精 细, 打 磨 精 良, 作 工 规 矩, 布 局 得 体, 器 形 大 气 是 同 类 作 品 中 的 上 乘 之 作, 具 有 乾 隆 工 玉 器 的 风 范 气 度
514 514 清 碧 玉 雕 龙 纹 大 缸 RMB: 150,000 说 明 : 九 龙 系 于 一 缸, 集 高 浮 浅 浮 透 雕 缕 空 雕 圆 雕 阴 刻 线 等 的 雕 琢 工 艺 于 一 身, 随 九 条 龙 的 腾 跃 缠 飞 在 蟠 云 和 底 缸 环 雕 的 浪 涛 中 生 动 地 展 现, 线 条 流 畅 多 而 不 乱, 纹 饰 繁 而 不 碎, 浑 厚 中 见 玲 珑, 刚 健 中 见 圆 润, 动 感 强, 真 可 谓 匠 心 独 具, 鬼 斧 神 工!
515 515 清 碧 玉 描 金 亭 台 楼 阁 笔 筒 H 16.5 cm RMB: 30,000 说 明 : 直 壁, 筒 形, 为 整 块 碧 玉 掏 挖 而 成, 玉 质 莹 润 采 用 填 金 浅 刻 技 法, 在 外 壁 环 刻 峰 岭 起 伏, 峭 壁 如 障, 岩 壁 之 下, 江 面 微 波 荡 漾 山 中 云 雾 缭 绕, 矮 树 丛 生, 秋 风 习 习, 山 环 水 抱, 景 色 幽 逸 阴 刻 线 描 的 方 式 类 似 墨 笔 白 描, 很 适 合 表 现 中 国 山 水 画 的 情 致 与 风 貌 雕 刻 者 以 刀 作 笔, 在 利 用 阴 刻 线 表 现 景 物 的 主 次 远 近 浓 淡 疏 密 方 面 有 自 己 独 到 之 处, 常 常 利 用 线 条 的 粗 细 断 续 变 化, 甚 至 留 白 处 理, 使 画 面 更 加 传 神, 而 填 金 的 处 理 也 增 强 了 这 些 线 条 的 表 现 力 其 构 图 笔 法 与 清 代 宫 廷 木 刻 山 水 版 画 大 有 相 通 之 处, 而 玉 质 本 身 的 纹 路 变 化 和 色 彩 的 浓 淡 更 意 外 地 形 成 了 一 种 迷 蒙 效 果, 甚 至 给 画 面 的 远 水 遥 岑 形 成 了 雾 霭 云 烟 的 背 景
516 516 清 碧 玉 雕 山 水 人 物 插 屏 H 46 cm RMB: 40,000 说 明 : 此 插 屏 为 碧 玉 制, 玉 色 深 绿, 略 有 透 明 感, 间 有 色 泽 温 润 的 黑 色 斑 点 雕 流 云 环 绕 山 间, 山 势 重 叠 悠 远, 树 荫 错 落 有 致, 雕 刻 刀 法 纯 熟, 纹 饰 线 条 自 然
517 517 清 碧 玉 雕 兽 面 纹 双 耳 盖 瓶 H 26 cm RMB: 12,000 说 明 : 碧 玉 质, 玉 料 呈 色 浓 郁 鲜 绿 瓶 小 口, 宝 珠 钮 盖 子, 短 颈, 溜 肩, 颈 部 有 双 瑞 兽 吐 水 耳, 腹 部 硕 大, 胫 部 内 敛, 底 小 圈 足 此 瓶 纹 饰 颇 为 精 彩, 总 计 雕 有 回 纹 蕉 叶 纹 连 珠 纹 饕 餮 纹 等
518 518 民 国 碧 玉 松 下 高 仕 笔 筒 乾 隆 年 制 款 H 16.5 cm RMB: 15,000 说 明 : 笔 筒 直 壁, 筒 形, 为 整 块 碧 玉 掏 挖 而 成, 玉 质 莹 润 采 用 浅 浮 雕 技 法, 在 外 壁 环 刻 峰 岭 起 伏, 峭 壁 如 障, 山 中 云 雾 缭 绕, 矮 树 丛 生, 秋 风 习 习, 景 色 幽 逸, 高 士 隐 逸 于 这 山 水 之 间 此 器 造 型 规 整, 纹 饰 疏 密 有 致
519 519 清 沉 香 木 手 串 原 盒 尺 寸 不 一 RMB: 2,000 520 清 沉 香 朝 珠 尺 寸 不 一 RMB: 3,000 520
521 521 清 早 期 沉 香 木 花 形 杯 H 7 cm RMB: 22,000
522 522 清 沉 香 木 雕 云 龙 纹 笔 筒 H 18 cm RMB: 40,000 说 明 : 此 件 笔 筒 色 泽 深 沉, 包 浆 莹 润, 采 大 料 整 挖 而 成, 口 底 相 若, 胫 部 微 敛 采 用 高 浮 雕 技 法 而 就, 因 材 而 制, 顺 势 镌 琢 云 龙 隐 现 构 图 错 落 有 致, 层 次 分 明, 刀 法 犀 利 洒 脱, 雕 刻 娴 熟 稳 健, 展 现 了 制 器 艺 人 极 为 高 超 的 掌 控 能 力, 此 笔 筒 器 形 硕 大, 堪 足 珍 罕, 已 属 难 得
523 523 清 纯 金 嵌 宝 桃 形 水 丞 L 11 cm RMB: 150,000 说 明 : 金 器 在 古 代 是 皇 家 贵 族 使 用 的 奢 侈 品, 其 材 料 本 身 非 常 的 昂 贵, 又 因 传 世 实 物 不 多, 市 场 很 少 见, 因 而 具 有 很 高 的 收 藏 价 值 和 艺 术 价 值 此 件 明 代 金 嵌 宝 石 桃 形 洗, 其 造 型 制 作 工 艺 等 风 格 与 首 都 博 物 馆 所 藏 在 北 京 市 永 定 门 外 南 苑 明 墓 出 土 的 金 嵌 宝 石 桃 形 杯 如 出 一 辙, 应 为 同 时 期 产 物 不 同 之 处 在 于 此 件 拍 品 的 洗 心 及 洗 沿 的 饰 物 上 镶 嵌 宝 石, 而 形 状 为 桃 形, 在 古 代 桃 在 民 俗 中 与 寿 相 联, 称 寿 桃, 以 表 示 长 寿, 为 延 年 益 寿 之 佳 果 而 喜 鹊 是 自 古 以 来 深 受 人 们 喜 爱 的 鸟 类, 是 好 运 与 福 气 的 象 征, 此 洗 沿 枝 头 站 立 的 两 只 喜 鹊 即 双 喜 之 意, 借 喜 鹊 登 在 枝 头, 寓 意 双 喜 临 门 喜 报 春 先 因 此 是 一 件 难 得 的 宝 物, 收 藏 价 值 极 高
524 鸡 血 石 刻 山 水 诗 文 章 料 陈 衡 恪 款 H 36 cm RMB: 100,000 524
525 525 民 国 端 石 浮 雕 龙 纹 砚 L 70 cm RMB: 65,000
526 526 清 海 兽 纹 端 砚 余 甸 款 L 25.5 cm RMB: 4,000
527 527 清 掐 丝 珐 琅 嵌 碧 玉 喜 字 烛 台 一 对 乾 隆 年 制 款 H 30 cm RMB: 35,000 说 明 : 青 玉 制, 色 均 匀 烛 台 较 高, 上 中 部 各 有 一 盘, 顶 部 为 铜 钎, 烛 台 下 有 铜 镀 金 圆 座, 座 上 带 有 长 钎, 钎 顶 有 云 纹 月 牙 式 托, 托 上 有 铜 胎 掐 丝 珐 琅 风 挡 风 挡 上 有 大 红 囍 字 并 缠 枝 莲 花 纹 此 烛 台 以 玉 质 优 良 取 胜, 造 型 简 洁, 风 档 配 有 囍 字, 应 为 大 婚 所 用
528 清 珐 琅 座 绿 松 石 山 子 H 75 cm RMB: 60,000 528
529 529 清 红 玛 瑙 寿 字 金 口 碗 D10.5 cm RMB: 无 底 价 530 清 红 玛 瑙 寿 字 金 口 碗 D12.5 cm RMB: 无 底 价 530
531 531 K 金 镶 嵌 翡 翠 戒 指 带 证 书 L 2 cm RMB: 70,000 532 翡 翠 水 滴 挂 坠 L 5 cm RMB: 18,000 532
533 533 K 金 镶 嵌 珊 瑚 手 链 带 证 书 L 16 cm RMB: 25,000 534 翡 翠 镶 钻 吊 坠 L 5 cm RMB: 35,000 534
535 535 翡 翠 八 宝 寿 字 花 佩 附 鉴 定 证 书 D5.5 cm RMB: 15,000 536 翡 翠 瑞 兽 挂 件 L 3.5 cm RMB: 55,000 536
537 537 翡 翠 雕 花 蝶 山 子 附 鉴 定 证 书 H 13.5 cm RMB: 60,000 538 翡 翠 雕 龙 吐 珠 带 钩 附 鉴 定 证 书 L 13 cm RMB: 50,000 说 明 : 仿 古 代 带 钩 形 制, 雕 刻 苍 龙 教 子 纹 饰, 寓 意 望 子 成 龙 538
539 539 翡 翠 佛 经 筒 式 挂 坠 附 鉴 定 证 书 L 4 cm RMB: 50,000
540 540 清 翡 翠 雕 八 仙 双 耳 盖 瓶 一 对 H 21 cm RMB: 45,000 说 明 : 本 器 以 整 块 翡 翠 精 雕 制 成, 质 地 莹 润, 温 和 通 透 瓶 颈 与 肩 部 以 左 右 羊 首 耳 相 接, 双 耳 形 态 彪 悍, 更 添 全 器 的 雅 致 韵 味 整 个 画 面 雕 刻 极 为 精 细, 布 局 虚 实 分 明, 工 艺 用 料 可 谓 上 乘, 做 工 之 精, 翡 翠 之 美, 无 不 让 人 赞 叹 清 代 与 吉 庆 装 饰 题 材 的 运 用 已 臻 化 境, 达 到 图 必 有 意, 意 必 吉 祥 的 程 度 腹 部 所 画 为 八 仙 前 往 仙 岛 为 王 母 贺 寿 的 故 事, 群 仙 毕 至, 同 贺 万 寿, 吉 庆 非 常 施 艺 者 的 巧 思 将 佳 好 材 质 与 吉 祥 寓 意 做 了 充 分 的 融 合, 瓶 与 平 谐 音, 寓 意 平 安, 是 清 代 流 行 的 喜 庆 吉 祥 题 材 而 且 在 同 一 块 翡 翠 原 料 中 白 绿 紫 三 色 并 存 被 称 为 福 禄 寿, 甚 为 少 见, 弥 足 珍 贵 雕 工 精 湛 细 腻, 工 整 流 畅, 绰 约 生 姿, 匠 心 独 运, 布 局 简 洁 大 方, 疏 朗 明 快, 当 为 清 代 翡 翠 工 艺 品 代 表 之 作
541 541 清 翡 翠 链 瓶 一 套 三 件 尺 寸 不 一 RMB: 8,000
542 542 清 翡 翠 雕 龙 凤 插 屏 附 鉴 定 证 书 H 39 cm RMB: 65,000 说 明 : 此 插 屏 为 双 面 刻, 两 面 雕 山 石, 云 气 氤 氲, 花 草 丛 生, 若 人 之 境, 各 雕 一 龙 与 凤 此 插 屏 刀 法 深 峻 圆 润, 细 腻 流 畅, 布 局 景 物 如 画, 质 料 均 佳, 包 浆 润 泽, 实 为 隽 品 且 有 木 座 相 辅, 若 置 于 书 斋, 可 鉴 诗 意 之 美, 亦 得 清 赏 之 乐
543 543 清 翡 翠 雕 仕 女 纹 站 像 带 托 H 7.5 cm RMB: 45,000
544 544 清 蓝 料 描 金 御 题 诗 烟 壶 乾 隆 年 制 款 H 6 cm RMB: 8,000 说 明 : 壶 呈 扁 圆 形, 直 口, 椭 圆 形 圈 足, 造 型 浑 圆 饱 满 通 体 宝 石 蓝 色 半 透 明 玻 璃 料, 辅 以 描 金 汇 御 题 诗, 有 层 次 感, 光 华 莹 润, 厚 重 大 气 此 壶 用 料 考 究, 制 作 工 艺 精 细, 极 为 难 得 545 清 海 蓝 宝 石 手 串 尺 寸 不 一 RMB: 8,000 545
546 546 素 面 鼻 烟 壶 H 7.2 cm RMB: 15,000 547 山 字 纹 铺 首 鼻 烟 壶 H 6.8 cm RMB: 15,000 547
548 548 龙 凤 挂 饰 L 6.6 cm RMB: 12,000 549 弥 勒 挂 饰 L 6.2 cm RMB: 8,000 549
550 550 佛 手 摆 件 H 6.7 cm RMB: 15,000 551 观 音 脸 挂 饰 L 6.5 cm RMB: 15,000 551
552 552 清 松 下 对 奕 图 摆 件 L 9 cm RMB: 18,000 553 清 松 下 人 物 挂 件 镶 18K 金 L 6.5 cm RMB: 15,000 553
712 554 554 清 骨 雕 人 物 摆 件 原 盒 L 18 cm RMB: 60,000
555 555 清 铜 洒 金 胡 人 双 耳 三 足 炉 乾 隆 年 制 款 H 30 cm RMB: 28,000 说 明 : 熏 炉 为 铜 质, 深 褐 色, 局 部 洒 金 金 炉 盖 顶 穹 窿 镂 空 螭 龙 纹, 一 条 金 龙 盘 伏 于 其 上 中 心 位 置, 炉 身 三 足 各 为 一 个 胡 人 贴 炉 而 立, 双 手 抓 住 炉 身 底 部 作 抬 炉 状, 胡 人 深 目 高 鼻, 络 腮 胡 须, 身 穿 胡 服, 戴 头 箍 手 镯 臂 钏 和 脚 环, 造 型 丰 满, 铸 造 精 细, 金 铜 两 色 相 得 益 彰, 美 不 胜 收
556 556 民 国 铜 雕 狮 子 摆 件 一 对 H 74 cm RMB: 15,000 说 明 : 此 对 铜 狮 为 铸 造, 与 底 座 分 铸 狮 子 通 常 立 在 官 府 衙 门 甚 至 大 户 豪 宅 门 口 雄 狮 立 于 大 门 的 右 侧, 母 狮 则 立 于 左 侧, 公 母 二 狮 隔 互 相 对 望 公 母 二 狮 即 代 表 太 师 少 师, 太 师 少 师 位 居 三 公 ( 太 师 太 傅 太 保 ); 三 孤 ( 少 师 少 傅 少 保 ) 之 首 席, 寓 意 位 居 高 官, 看 铜 狮 的 大 小 应 为 案 头 陈 设 品, 其 做 工 精 制, 包 浆 纯 厚, 手 头 沉 重, 铸 造 之 精 品
557 557 清 掐 丝 珐 琅 花 卉 双 象 耳 瓶 H 45 cm RMB: 无 底 价 说 明 : 瓶 喇 叭 形 口, 细 长 颈, 腹 部 呈 椭 圆 形, 足 际 外 撇, 整 体 造 型 修 长 挺 拔, 俊 秀 而 不 失 气 势 瓶 通 体 以 天 蓝 色 珐 琅 釉 为 地, 上 以 铜 丝 满 掐 缠 枝 莲 花 纹 样, 其 中 花 叶 主 体 部 分 填 以 宝 蓝 色 釉 料, 花 瓣 边 缘 及 枝 干 点 缀 浅 藕 荷 色 整 器 色 调 以 蓝 色 系 为 主, 却 丝 毫 不 显 单 调, 花 朵 造 型 更 为 饱 满, 花 枝 粗 壮 有 力, 掐 丝 手 法 粗 犷 大 气
558 558 清 掐 丝 珐 琅 灵 芝 盆 景 一 对 乾 隆 年 制 款 H 53 cm RMB: 无 底 价 说 明 : 器 物 造 型 仿 灵 芝, 以 铜 为 胎 外 部 鎏 金, 錾 刻 白 云 纹, 垂 云 式 底 足, 灵 芝 头 以 掐 丝 珐 琅 施 透 明 釉, 整 件 器 物 工 艺 技 法 上 采 用 了 掐 丝 珐 琅, 充 分 表 现 出 清 代 时 期 珐 琅 工 艺 的 特 点
559 559 民 国 掐 丝 珐 琅 嵌 白 玉 如 意 乾 隆 年 制 款 L 44 cm RMB: 15,000 说 明 : 景 泰 蓝 嵌 玉 三 镶 如 意, 如 意 首 腹 尾 嵌 白 玉, 白 玉 雕 花 卉 纹 饰, 如 意 柄 以 景 泰 蓝 工 艺 雕 作 而 成, 制 式 传 统, 工 艺 考 究
560 560 清 掐 丝 珐 琅 嵌 青 白 玉 题 诗 壁 瓶 带 盒 H 19 cm RMB: 8,000 说 明 : 壁 瓶 半 圆 口, 短 颈, 丰 肩, 长 腹, 高 足 整 体 采 用 铜 胎 掐 丝 珐 琅 工 艺, 颈 部 绘 蕉 叶 纹, 肩 部 和 近 底 足 处 绘 俯 仰 莲 瓣 纹 腹 部 缠 枝 花 卉 开 光 内 嵌 白 玉 刻 御 题 诗 文 该 壁 瓶 制 作 精 细 色 泽 华 丽, 御 题 诗 刻 写 工 整, 保 存 完 好 至 今, 十 万 难 得 壁 瓶 与 其 它 花 器 不 同, 源 于 其 摆 放 位 置 的 特 殊
561 561 清 掐 丝 珐 琅 兽 面 提 梁 卣 乾 隆 年 制 款 H 33 cm RMB: 50,000 说 明 : 器 盖 顶 端 为 盔 形 钮 盖 面 两 侧 起 脊 器 身 直 口, 鼓 腹, 腹 横 截 面 为 椭 圆 形 肩 上 有 一 提 梁 圜 底, 下 有 圈 足 通 体 以 蓝 色 为 地 盖 面 与 腹 部 主 体 纹 饰 为 对 称 兽 面 纹 颈 部 肩 部 以 及 圈 足 则 饰 长 尾 凤 鸟 纹 兽 面 纹 又 称 饕 餮 纹, 是 商 代 至 西 周 时 期 青 铜 器 上 的 主 体 纹 饰 据 吕 氏 春 秋 记 载, 古 代 有 神 兽 名 为 饕 餮, 有 首 无 身, 食 人 未 厌 凤 鸟 纹 也 是 商 代 晚 期 开 始 出 现, 西 周 时 期 成 为 重 要 纹 饰 此 件 铜 胎 珐 琅 提 梁 卣, 模 仿 商 周 时 期 同 类 青 铜 酒 器 造 型 以 及 纹 饰, 作 为 装 饰 品 清 代 研 究 三 代 古 物 的 金 石 学 发 达, 乾 隆 朝 官 修 金 石 学 著 作 就 有 西 清 古 鉴 西 清 续 鉴 等, 金 石 之 学 成 为 学 术 界 的 显 学 因 此 宫 廷 仿 造 商 周 青 铜 器 成 为 风 尚 这 种 仿 造 古 物 不 仅 限 于 铜 胎 掐 丝 珐 琅 器, 还 有 瓷 器 玉 器 等
562 562 民 国 青 金 石 雕 山 水 人 物 纹 山 子 带 座 H 23 cm RMB: 15,000 说 明 : 此 山 子 以 青 金 石 雕 成, 青 金 石 在 古 代 是 一 種 較 為 罕 有 的 寶 石, 其 石 色 如 藍 天, 金 含 其 內, 光 輝 燦 燦, 若 眾 星 之 麗 於 天
563 清 剔红雕芙蓉花纹瓶 大清乾隆年制 款 H 51.5 cm RMB: 100,000 说明 剔红 雕漆品种之一 又名 雕红漆 或 红雕漆 此技法成熟于宋元时期 发展于明清两代 明黄成 髹饰录 坤集 雕镂第十 剔红 中写道 剔红 即雕红漆也 宋元之制 藏锋清楚 隐起圆滑 纤细精 致 其法常以木灰 金属为胎 在胎骨上层层髹红漆 少则八九十层 多达一二百层 至相当的厚度 待半干 时描上画稿 然后再雕刻花纹 漆器艺术以较高的经济价值和历史价值备受收藏者的青睐 剔红以北京为制作中心 繁缛的工艺流程使其身价倍增 瓶乃陈设之器 此瓶外壁水纹地上满雕枝繁叶茂 花朵 盛开的芙蓉花 并衬以含苞欲放的小花蕾 足外墙刻锦纹地 雕秋葵 石榴 茶花 牡丹等花卉纹一周 此瓶髹 漆肥厚润泽 漆色纯正 雕漆工艺制作精良 为难的精品 瓶内及瓶底均髹黑漆 底中央有刀刻填金 大清乾隆 年制 楷书款 与之同类型相似者 可比较北京故宫博物院藏 清乾隆 剔红芙蓉花大瓶 参阅 收藏故宫 雕漆 故宫博物院编 226页 图152 紫禁城出版社 563
564 564 清 早 期 楠 木 嵌 铁 画 宫 灯 有 伤 汤 鹏 款 H 24.5 cm RMB: 15,000 说 明 : 铁 画 作 者 汤 鹏, 字 天 池, 明 末 清 初 人, 原 籍 江 苏 溧 水, 客 寓 安 徽 芜 湖, 以 铁 工 为 业, 冶 铸 技 艺 高 超, 善 锻 铁 作 画 梁 山 舟 铁 画 歌 序 说 他 : 兰 竹 草 虫, 无 不 入 妙, 尤 工 山 水 大 幅, 积 岁 月 乃 成 作 品 主 要 有 山 水 竹 石 花 卉 书 法 等, 可 惜 流 传 下 来 的 不 多 这 件 器 物 流 传 至 今 殊 为 难 得 565 清 黄 杨 木 雕 罗 汉 摆 件 有 小 裂 带 座 L 14.5 cm RMB: 22,000 565
566 清 大 漆 描 金 绶 带 大 吉 葫 芦 挂 屏 H 92 cm RMB: 15,000 566
567 567 清 花 梨 木 嵌 百 宝 花 鸟 笔 筒 H 16 cm RMB: 4,000 说 明 : 属 文 房 用 具 笔 筒 出 现 于 明 代 中 晚 期, 主 要 是 放 置 手 卷 之 用 本 品 为 黄 花 梨 木 整 挖, 用 料 讲 究 鬼 脸 儿 木 纹 明 显, 深 受 晚 明 文 人 所 推 崇 筒 身 镶 嵌 花 鸟 梅 竹, 赭 色 寿 山 石 为 梅 干, 枯 枝 蜿 蜒, 浅 色 寿 山 石 雕 梅 花, 暗 影 飘 香 螺 钿 磨 制 绶 带 鸟, 长 寿 吉 祥 此 笔 筒 包 浆 老 旧, 百 宝 嵌 均 为 原 配, 难 能 可 贵 568 民 国 红 木 嵌 瘿 木 小 案 几 L 70 cm RMB: 4,000 说 明 : 案 几 选 红 木 制 就, 长 形 几 面, 攒 框 嵌 瘿 木 板 心, 面 沿 起 阳 线 一 圈, 高 束 腰 打 洼 两 边 翘 头 足 外 翻 雕 卷 草 纹, 下 踩 圆 珠, 整 器 古 拙 雅 致, 稳 重 大 方 568
569 569 清 紫 檀 佛 龛 H 63 cm RMB: 20,000 说 明 : 此 佛 塔 通 体 由 紫 檀 制 成, 工 艺 精 湛, 色 泽 沈 稳 佛 塔 下 部 为 方 形 须 弥 座, 座 上 饰 卷 草 花 卉 纹, 腰 上 承 五 屏 式 护 栏 ; 塔 基 座 为 圆 形 三 层 坛, 其 上 覆 钵 形 塔 身, 正 中 一 眼 为 光 门, 内 置 鎏 金 铜 佛, 圆 坛 及 塔 身 满 雕 缠 枝 西 番 莲 纹 ; 塔 身 之 上 十 三 相 轮, 两 侧 附 对 称 垂 塔 耳, 塔 剎 为 莲 瓣 纹 宝 珠 佛 塔 是 藏 传 佛 教 所 供 奉 的 三 所 依 圣 物 之 一, 为 法 身 和 意 的 所 依 此 塔 造 型 规 整, 工 艺 严 谨, 宜 于 品 评
570 570 清 中 期 紫 檀 嵌 云 石 三 镶 如 意 有 伤 带 原 盒 阮 元 款 L 38 cm RMB: 80,000 说 明 : 此 如 意 由 紫 檀 木 制 成 三 镶 如 意 式, 分 于 首 腹 尾 三 处 镶 以 大 理 石 为 饰, 其 馀 地 方 兼 作 流 线 纹 与 卷 云 纹 装 饰 如 意 整 体 造 型 雍 容 端 庄, 雕 工 细 腻, 形 制 曲 线 辗 转 流 畅, 如 行 云 流 水, 一 气 呵 成 紫 檀 木 色 沉 郁 静 穆, 配 以 大 理 石, 而 添 其 温 润 柔 美 之 感 二 者 结 构 和 谐, 相 得 益 彰, 于 典 雅 幽 静 中 彰 显 华 贵 气 息 如 意 顶 部 题 为 龙 马 精 神, 即 指 此 如 意 在 予 人 吉 祥 如 意 同 时, 亦 祝 福 持 主 精 神 焕 发, 龙 马 精 神 三 镶 如 意 的 形 制 具 有 富 丽 精 湛 的 艺 术 风 格, 呈 现 出 鲜 明 的 兵 家 美 术 特 色, 以 此 成 为 清 代 中 后 期 如 意 形 制 的 典 范 如 意 顶 部 大 理 石 上 题 阮 元 款, 阮 元 字 伯 元, 号 云 台 雷 塘 庵 主, 晚 号 怡 性 老 人, 扬 州 仪 征 人 他 学 问 渊 博, 在 经 学 方 志 金 石 学 及 诗 词 方 面 都 有 很 高 造 诣, 尤 以 音 韵 训 诂 之 学 为 长 值 乾 嘉 文 化 鼎 盛 之 时, 阮 元 标 领 文 坛 数 十 年, 海 内 尊 之 为 学 界 泰 斗 而 此 刻 有 阮 元 题 辞 如 意, 更 以 此 体 现 其 珍 藏 价 值
571 571 清 铜 鎏 金 财 宝 天 王 H 22 cm RMB: 18,000
572 572 清 铜 鎏 金 金 刚 萨 陲 大 明 永 乐 年 制 款 H 25 cm RMB: 120,000 说 明 : 又 名 执 金 刚, 持 金 刚, 金 刚 手, 金 刚 手 秘 密 主, 金 刚 萨 埵, 金 刚 手 菩 萨 摩 诃 萨, 金 刚 手 萨 埵 摩 诃 萨 埵 等 萨 埵 者 有 情 之 义, 勇 猛 之 义, 总 言 勇 猛 之 大 士 真 言 宗 八 祖 中 之 第 二 祖, 大 日 如 来 为 第 一, 此 金 刚 萨 埵 菩 萨 为 第 二 是 佛 教 密 宗 极 为 推 崇 的 圣 尊
573 573 清 铜 鎏 金 长 寿 佛 H 21 cm RMB: 10,000
574 574 清 铜 鎏 金 大 威 德 像 H 17 cm RMB: 5,000 说 明 : 在 藏 传 佛 教 中, 大 威 德 金 刚, 又 称 牛 头 明 王, 是 文 殊 菩 萨 的 化 身, 是 西 藏 密 宗 佛 教 中 八 大 护 法 之 一 此 尊 佛 像 青 铜 质 地, 通 体 鎏 金, 头 戴 五 骷 髅 冠, 中 间, 上 面 各 有 一 头 如 来 像, 象 征 他 是 阿 弥 陀 佛 化 身 而 来 九 头 分 三 层 排 列, 最 下 面 是 七 头, 头 顶 鬃 发 上 仰, 象 征 愤 怒 主 二 臂 抱 明 妃, 其 余 手 伸 向 两 边, 有 十 六 条 腿, 俱 以 作 站 立 姿 态, 左 右 脚 分 别 分 别 踩 八 种 人, 兽, 禽, 上 身 饰 缨 络, 下 身 配 有 紧 密 得 腰 络, 制 作 精 细, 飘 逸 流 畅, 外 伸 三 十 二 臂, 各 持 一 枚 法 器, 各 有 寓 意
575 575 清 铜 鎏 金 度 母 像 H 18 cm RMB: 6,000
576 576 清 铜 鎏 金 佛 像 H 15 cm RMB: 3,000 577 民 国 铜 鎏 金 佛 座 像 H 69 cm RMB: 4,000 577
578 578 清 铜 鎏 金 佛 祖 像 H 25 cm RMB: 15,000
579 579 清 铜 鎏 金 佛 座 像 H 16.5 cm RMB: 4,000 580 清 铜 鎏 金 绿 度 母 像 H 16 cm RMB: 5,000 580
581 581 清 铜 鎏 金 吉 祥 天 母 像 缺 配 件 H 58 cm RMB: 180,000
582 582 清 铜 鎏 金 绿 度 母 座 像 大 明 宣 德 年 制 款 H 29 cm RMB: 100,000 说 明 : 此 像 头 戴 五 花 冠, 顶 上 葫 芦 状 高 发 髻 耳 侧 缯 带 上 扬, 耳 下 垂 圆 环, 面 形 圆 润, 神 态 慈 和, 半 跏 坐 姿, 左 腿 横 盘, 右 脚 下 垂, 左 手 当 胸 结 说 法 印, 右 手 结 施 与 印 两 手 心 各 执 莲 茎, 莲 座 为 高 束 腰 形 式, 金 色 亮 艳, 品 相 完 好, 十 分 难 得
583 583 清 铜 鎏 金 菩 萨 像 H 22 cm RMB: 15,000
584 584 清 铜 鎏 金 菩 萨 座 像 H 58 cm RMB: 60,000
585 585 清 铜 鎏 金 释 迦 像 H 21 cm RMB: 15,000
586 586 清 铜 泥 金 胜 乐 金 刚 站 像 H 48 cm RMB: 45,000 说 明 : 胜 乐 金 刚 是 藏 密 无 上 瑜 伽 修 法 中 尊 奉 的 五 大 本 尊 之 一, 为 亿 万 空 行 总 主 此 尊 佛 像 呈 立 姿, 足 踏 俯 卧 之 魔, 下 为 莲 花 座, 表 示 出 离 尘 世 金 刚 有 八 面, 十 六 手 头 戴 人 骨 头 冠, 佩 环 珰, 怒 目 圆 睁, 威 震 四 方 腰 围 虎 皮 裙, 手 托 法 器 及 神 兽 双 手 于 胸 前 拥 抱 金 刚 亥 母, 有 三 腿, 双 手 持 金 刚 月 形 刀 及 摇 铃 ; 一 腿 与 主 尊 并 齐, 另 一 腿 盘 于 本 尊 腰 间 胜 乐 金 刚 造 像, 造 型 复 杂, 工 艺 精 致, 为 藏 传 佛 教 中 供 奉 的 高 位 尊 者, 极 富 收 藏 价 值
587 587 清 大 漆 描 金 龙 纹 半 圆 桌 H 100 cm RMB: 6,000 说 明 : 半 圆 桌 既 可 合 并 使 用 又 可 分 开 陈 放 这 对 半 圆 桌 通 体 遍 髹 黑 漆, 推 光 打 磨, 桌 面 描 金 绘 安 居 乐 业 图, 牙 板 和 桌 腿 描 金 书 写 百 种 寿 字, 轧 锦 地, 并 饰 以 夔 龙 花 卉 纹 从 装 饰 风 格 上 看, 这 对 半 圆 桌 造 型 规 整, 以 富 贵 长 寿 为 主 题, 色 彩 雍 容 华 贵, 书 法 绘 画 功 力 老 道, 尤 其 是 几 百 个 寿 字, 各 不 相 同, 而 且 是 用 金 漆 直 接 书 写, 更 显 制 作 者 深 厚 的 文 化 内 涵 和 艺 术 功 底 参 阅 : 中 国 漆 器 全 集 6, 福 建 美 术 出 版 社 明 清 家 具 7, 紫 禁 城 出 版 社
588 588 清 雕 填 漆 龙 纹 条 案 L 180 cm RMB: 15,000 说 明 : 紫 红 漆 翘 头 草 龙 条 案 比 例 清 秀, 腿 牙 板 雕 有 龙 纹 做 工 简 明 工 整, 是 清 中 期 典 型 的 家 俱 形 式
589 589 清 雕 填 漆 云 龙 纹 香 几 大 明 万 历 年 制 款 H 88 cm RMB: 35,000
590 590 黄 花 梨 八 仙 桌 H 86 cm RMB: 无 底 价 说 明 : 此 类 八 仙 桌 又 叫 一 腿 三 牙 八 仙 桌 体 积 硕 大, 观 感 厚 重 称 一 腿 三 牙, 是 因 为 每 足 与 左 右 两 根 牙 条 与 转 角 的 一 块 角 牙 相 交 而 得 名 方 桌 侧 脚 显 著, 桌 面 喷 出 部 位 大, 角 牙 也 大, 而 桌 面 底 面 边 缘 又 加 木 条 称 垛 边, 令 冰 盘 看 面 加 大, 感 觉 敦 厚 淳 朴
591 591 黄 花 梨 禅 椅 H 85.5 cm RMB: 无 底 价 说 明 : 基 本 是 玫 瑰 椅 式, 坐 面 宽 大, 阔 而 深, 成 正 方 形, 可 供 人 盘 足 结 跏 趺 坐 椅 盘 下 安 罗 锅 榫 加 矮 老, 腿 足 间 用 步 步 高 赶 枨 唯 独 靠 背 椅 框 内 与 扶 手 下 的 空 间, 均 不 安 任 何 构 件, 令 禅 椅 感 觉 空 灵, 颇 能 辅 助 坐 者 结 跏 趺 坐 禅 椅 沉 思 入 定
592 592 黄 花 梨 大 画 案 L 173 cm RMB: 无 底 价 说 明 : 此 类 器 物 大 多 为 标 准 的 桌 子 造 型 变 化 后 而 形 成 的 感 官 大 变 一 类 器 物 罗 锅 枨 上 申 紧 贴 牙 条 不 留 空 间, 这 造 法 增 大 了 桌 面 与 地 面 的 实 用 空 间, 更 适 合 人 坐 在 椅 或 凳 上 与 桌 同 时 使 用 此 类 器 近 代 统 称 画 桌 或 画 案, 其 实 古 代 有 相 当 宽 度 的 桌 案, 用 途 至 广, 也 被 当 做 食 桌 供 桌 用
593 593 黄 花 梨 官 帽 椅 一 对 H 123 cm RMB: 无 底 价 说 明 : 此 类 椅 子 靠 背 特 别 高, 是 四 出 头 官 帽 椅 最 高 的 一 系 列, 椅 盘 下 券 口 牙 子 壶 门 式 轮 廓, 两 旁 直 牙 上 部 锼 出 有 没 圆 尖 型, 是 少 部 分 明 代 椅 具 牙 子 的 做 法, 也 见 于 圈 椅, 令 基 本 式 造 型 增 添 趣 味
594 594 黄 花 梨 圈 椅 一 套 H 100 cm RMB: 无 底 价 说 明 : 椅 背 形 状 圆 如 圈, 以 楔 钉 榫 五 接 或 三 接 而 成, 扶 手 出 头, 椅 盘 下 设 劝 口 牙 子, 腿 足 外 圆 内 方, 是 圈 椅 的 基 本 形 式 此 椅 三 接, 圈 背 抛 出 大 圆 形, 扶 手 弧 弯 度 也 特 大, 靠 背 板 浮 雕 如 意 头 型 花 纹 一 朵, 由 生 动 卷 尾 双 螭 组 合 而 成, 上 端 两 侧 有 与 靠 背 板 连 做 的 托 角 牙 子 椅 盘 下 券 口 牙 子, 曲 线 圆 劲 有 力, 浮 雕 卷 草 纹 圈 椅 后 背 和 扶 手 连 接 斜 形 一 顺 而 下, 令 坐 者 不 仅 肘 部 有 所 依 托, 腋 下 一 段 臂 膀 也 能 得 到 支 撑, 这 是 圈 椅 的 一 大 特 点
595 595 黄 花 梨 三 层 围 子 带 屉 大 架 格 H 186 cm RMB: 无 底 价 说 明 : 每 层 两 侧 与 后 背 的 栏 杆, 以 罗 锅 枨 及 宽 阔 压 板 组 成, 后 栏 杆 加 矮 老 两 个 牙 板 两 端 向 下 曲, 与 罗 锅 枨 形 象 相 呼 应, 也 让 层 板 与 牙 子 中 留 出 窄 长 的 空 间, 不 会 给 人 密 封 累 赘 的 感 觉 上 层 下 安 三 具 抽 屉, 高 度 约 当 人 胸 际, 便 于 开 关 此 架 格 基 本 全 素, 只 在 栏 杆 的 曲 型 牙 子 上 端 施 宽 阔 扁 平 的 皮 条 线, 而 最 下 层 牙 条 两 端 则 锼 出 几 个 弧 弯 形, 增 添 意 趣 证 件 内 外 通 体 黄 花 梨 木 做, 十 分 讲 究
596 596 民 国 鸡 翅 木 雕 云 福 宝 座 90 106 cm RMB: 5,000
597 597 清 紫 檀 长 方 桌 160 49 cm RMB: 120,000
598 598 清 中 期 檀 木 雕 龙 纹 顶 箱 大 柜 一 对 H 236 cm RMB: 50,000 说 明 : 此 对 顶 箱 柜 由 檀 木 精 制 而 成, 柜 门 和 顶 箱 柜 门 板 均 满 雕 云 龙 纹, 气 势 宏 伟, 雕 琢 流 畅 顶 箱 柜 的 门 正 面 打 槽 装 板, 落 堂 踩 鼓 上 下 门 心 板 对 称 雕 云 龙 纹 柜 门 下 有 闷 仓, 俗 称 柜 肚 边 框 安 铜 合 页 及 面 页, 上 雕 龙 纹, 精 巧 美 观 柜 体 之 大, 用 料 之 硕, 雕 工 之 精, 不 可 多 得
艺 术 品 拍 卖 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规 则 制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凡 参 加 本 公 司 组 织 的 文 物 艺 术 品 拍 卖 活 动 的 委 托 人 竞 买 人 买 受 人 和 其 它 当 事 人 均 应 遵 守 本 规 则, 并 对 自 己 参 加 拍 卖 活 动 的 行 为 负 责 如 因 未 仔 细 阅 读 本 规 则 而 引 发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责 任 均 由 行 为 人 自 行 承 担 第 三 条 瑕 疵 担 保 本 公 司 对 拍 品 的 真 伪 及 / 或 质 量 不 承 担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竞 买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有 责 任 自 行 了 解 拍 品 的 实 际 状 况 并 对 自 己 的 竞 投 行 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条 特 别 提 示 在 拍 卖 活 动 中, 拍 卖 成 交 即 表 明 该 拍 品 的 委 托 人 与 该 竞 买 人 之 间 关 于 该 拍 品 的 买 卖 合 同 关 系 已 合 法 生 效, 该 竞 买 人 即 成 为 该 拍 品 的 买 受 人, 因 此 产 生 之 法 律 后 果, 由 委 托 人 与 买 受 人 各 自 承 担 本 公 司 对 委 托 人 或 买 受 人 的 任 何 违 约 行 为 不 承 担 责 任, 但 本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自 己 的 判 断 或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协 助 守 约 方 通 过 合 法 途 径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第 五 条 争 议 解 决 凡 因 依 照 本 规 则 参 加 本 公 司 拍 卖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争 议, 相 关 各 方 均 应 向 北 京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请 仲 裁 或 向 本 公 司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二 章 与 委 托 有 关 的 条 款 第 六 条 委 托 程 序 委 托 人 委 托 本 公 司 拍 卖 其 物 品 时, 必 须 提 供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在 与 本 公 司 签 署 委 托 拍 卖 合 同 时, 即 自 动 授 权 本 公 司 对 该 物 品 自 行 制 作 照 片 图 示 图 录 或 其 它 形 式 的 宣 传 品, 用 于 与 拍 卖 有 关 的 一 切 活 动 第 七 条 委 托 人 保 证 委 托 人 不 可 撤 销 地 向 本 公 司 及 买 受 人 保 证 : 其 对 所 委 托 拍 品 拥 有 所 有 权 及 / 或 享 有 处 分 权, 对 该 拍 品 的 拍 卖 不 会 侵 害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亦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其 已 尽 其 所 知, 就 该 拍 品 的 来 源 和 瑕 疵 向 本 公 司 进 行 了 全 面 详 尽 的 披 露 和 说 明, 不 存 在 任 何 隐 瞒 或 虚 构 之 处 ; 如 其 违 反 上 述 保 证, 致 使 本 公 司 及 买 受 人 蒙 受 损 失 时, 委 托 人 将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八 条 本 公 司 决 定 权 本 公 司 对 下 列 事 宜 拥 有 完 全 的 决 定 权 : 通 过 拍 品 图 录 新 闻 媒 体 其 它 载 体 对 拍 品 作 出 说 明 及 评 价 ; 是 否 对 拍 品 实 施 鉴 定 或 征 询 任 何 专 家 意 见 ; 拍 品 在 图 录 中 的 先 后 次 序 位 置 版 面 大 小 等 安 排 以 及 收 费 标 准 ; 拍 品 的 展 览 / 展 示 方 式 及 其 过 程 中 的 各 项 安 排 ; 拍 卖 地 点 拍 卖 日 期 拍 卖 条 件 及 拍 卖 方 式 等 第 九 条 未 上 拍 委 托 人 与 本 公 司 签 署 委 托 拍 卖 合 同 且 将 拍 品 交 付 本 公 司 后, 若 因 任 何 原 因 致 使 本 公 司 认 为 某 拍 品 不 适 合 由 本 公 司 拍 卖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委 托 拍 卖 合 同 第 十 条 拍 卖 中 止 如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本 公 司 有 权 中 止 某 拍 品 的 拍 卖 : 本 公 司 对 拍 品 的 归 属 或 真 实 性 持 有 异 议 ; 对 委 托 人 所 作 的 说 明 或 对 本 规 则 第 七 条 所 述 委 托 人 保 证 的 准 确 性 持 有 异 议 ; 有 证 据 表 明 委 托 人 已 经 违 反 或 将 要 违 反 本 规 则 的 任 何 条 款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理 由 第 十 一 条 委 托 人 撤 回 拍 品 委 托 人 在 拍 卖 日 前 任 何 时 间, 向 本 公 司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并 说 明 理 由 后, 可 撤 回 其 拍 品 但 撤 回 拍 品 时, 若 该 拍 品 已 列 入 的 图 录 或 其 它 宣 传 品 已 开 始 印 刷, 则 应 支 付 相 当 于 该 拍 品 保 留 价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款 项 和 其 它 各 项 费 用 ; 若 图 录 或 其 它 宣 传 品 尚 未 印 刷, 也 需 支 付 相 当 于 该 拍 品 保 留 价 百 分 之 十 的 款 项 和 其 它 各 项 费 用 第 十 二 条 保 管 及 保 险 在 委 托 人 与 本 公 司 签 署 委 托 拍 卖 合 同 并 将 拍 品 交 付 本 公 司 后, 拍 品 由 本 公 司 负 责 保 管 除 本 规 则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在 保 管 期 间 出 现 拍 品 毁 损 灭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以 保 留 价 为 限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如 双 方 另 行 书 面 约 定 对 拍 品 进 行 投 保 时, 保 险 费 用 由 委 托 人 支 付, 发 生 保 险 承 保 范 围 内 的 事 件 或 灾 害 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保 险 的 法 律 和 规 定 处 理, 本 公 司 在 向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理 赔 并 获 得 保 险 赔 偿 后, 将 保 险 赔 款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的 余 款 支 付 给 委 托 人 第 十 三 条 保 管 免 责 因 自 然 磨 损 固 有 瑕 疵 内 在 或 潜 在 缺 陷 物 质 本 身 变 化 自 燃 自 热 氧 化 腐 蚀 渗 漏 鼠 咬 虫 蛀 大 气 ( 气 候 或 气 温 ) 变 化 湿 度 或 温 度 转 变 正 常 水 位 变 化 或 其 它 渐 变 原 因 以 及 因 地 震 海 啸 战 争 类 似 战 争 行 为 敌 对 行 为 武 装 冲 突 恐 怖 活 动 谋 反 政 变 罢 工 暴 动 民 众 骚 乱 及 核 裂 变 核 聚 变 核 武 器 核 材 料 核 辐 射 以 及 放 射 性 污 染 对 拍 品 造 成 的 任 何 毁 损 灭 失, 以 及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框 架 或 玻 璃 囊 匣 底 垫 支 架 装 裱 插 册 轴 头 或 类 似 附 属 物 的 毁 损 灭 失, 本 公 司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竞 投 禁 止 委 托 人 不 得 竞 投 自 己 委 托 的 拍 品, 也 不 得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竞 投 否 则, 委 托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并 赔 偿 因 此 给 本 公 司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第 十 五 条 佣 金 及 费 用 除 委 托 人 与 本 公 司 另 有 约 定 外, 委 托 人 授 权 本 公 司 按 落 槌 价 百 分 之 十 扣 除 佣 金 并 同 时 扣 除 其 它 各 项 费 用 第 十 六 条 未 成 交 手 续 费 如 拍 品 未 能 成 交, 则 委 托 人 授 权 本 公 司 向 其 收 取 按 保 留 价 百 分 之 三 计 算 的 未 拍 出 手 续 费 并 同 时 收 取 其 它 各 项 费 用 第 十 七 条 出 售 收 益 支 付 如 买 受 人 已 按 本 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向 本 公 司 付 清 全 部 购 买 价 款, 则 本 公 司 应 自 拍 卖 成 交 日 起 35 天 后 将 出 售 收 益 扣 除 本 规 则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之 税 费 后 支 付 委 托 人 第 十 八 条 延 迟 付 款 如 本 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付 款 期 限 届 满, 本 公 司 仍 未 收 到 买 受 人 的 全 部 购 买 价 款, 则 本 公 司 将 在 实 际 收 到 买 受 人 支 付 的 全 部 购 买 价 款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但 该 时 限 亦 应 在 拍 卖 成 交 日 起 35 天 后 ) 将 出 售 收 益 扣 除 本 规 则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之 税 费 后 支 付 委 托 人 第 十 九 条 请 求 撤 消 交 易 拍 卖 成 交 日 起 60 天 后, 如 买 受 人 仍 未 向 本 公 司 付 清 全 部 购 买 价 款, 委 托 人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形 式 请 求 撤 销 交 易, 本 公 司 将 在 做 出 同 意 委 托 人 撤 销 交 易 的 决 定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买 受 人 发 出 撤 销 交 易 的 通 知 如 委 托 人 的 请 求 撤 销 交 易 通 知 送 达 本 公 司 前, 买 受 人 已 经 付 清 全 部 购 买 价 款, 委 托 人 撤 销 交 易 的 请 求 将 自 动 废 止, 相 关 交 易 应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十 八 条 等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委 托 人 应 予 以 配 合 并 不 得 就 此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第 二 十 条 税 项 委 托 人 所 得 的 出 售 收 益 应 向 政 府 纳 税 如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本 公 司 有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的, 本 公 司 将 依 照 规 定 执 行, 委 托 人 应 予 以 配 合 第 二 十 一 条 协 助 收 取 拖 欠 款 项 如 买 受 人 在 拍 卖 成 交 日 起 7 天 内 未 向 本 公 司 付 清 全 部 购 买 价 款, 本 公 司 除 有 权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四 十 六 条 之 规 定 向 买 受 人 追 索 外, 也 有 权 根 据 委 托 人 的 要 求, 采 取 适 当 可 行 措 施 协 助 委 托 人 向 买 受 人 收 取 拖 欠 的 款 项 本 公 司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应 因 买 受 人 未 能 支 付 购 买 价 款 而 向 委 托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拍 品 退 回 因 未 上 拍 未 成 交 撤 消 交 易 等 原 因 需 要 退 回 拍 品 时, 委 托 人 应 自 收 到 本 公 司 发 出 的 拍 品 领 取 通 知 之 日 起 30 天 内 自 费 取 回, 并 结 清 各 项 费 用 逾 期 不 取 回 的, 除 委 托 人 应 对 期 后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风 险 和 费 用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外, 本 公 司 有 权 以 公 开 拍 卖 或 其 它 合 适 的 方 式 处 置 该 拍 品, 处 置 所 得 在 扣 除 委 托 人 应 支 付 的 各 项 费 用 后, 若 有 余 款, 则 由 委 托 人 自 行 取 回 第 二 十 三 条 邮 运 风 险 如 委 托 人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求 协 助 以 邮 寄 快 递 或 运 输 方 式 退 回 其 应 该 取 回 的 拍 品, 一 旦 本 公 司 将 拍 品 交 付 邮 运 部 门 或 其 雇 员, 则 视 为 本 公 司 已 退 回 该 拍 品, 同 时 应 视 为 委 托 人 已 按 正 常 程 序 取 回 该 拍 品, 此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和 费 用 由 委 托 人 承 担 第 三 章 与 竞 投 及 成 交 有 关 的 条 款 第 二 十 四 条 拍 品 图 录 本 公 司 所 制 作 的 拍 品 图 录 中 的 文 字 参 考 价 图 片 以 及 其 它 形 式 的 宣 传 品, 仅 供 竞 买 人 参 考, 并 可 于 拍 卖 前 修 订, 不 表 明 本 公 司 对 拍 品 的 真 实 性 价 值 色 调 质 地 有 无 缺 陷 等 所 作 的 担 保 第 二 十 五 条 图 片 之 不 确 定 性 因 印 刷 或 摄 影 等 技 术 原 因 造 成 拍 品 在 图 录 或 其 它 任 何 形 式 的 宣 传 品 中 的 色 调 颜 色 层 次 形 态 等 与 原 物 存 在 误 差 时, 以 原 物 为 准 本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任 何 拍 品 用 任 何 方 式 ( 包 括 证 书 图 录 幻 灯 投 影 新 闻 载 体 网 络 媒 体 等 ) 所 作 的 介 绍 及 评 价, 均 为 参 考 性 意 见, 不 构 成 对 拍 品 的 任 何 担 保 第 二 十 六 条 审 看 责 任 本 公 司 郑 重 建 议, 竞 买 人 在 拍 卖 前 应 亲 自 审 看 拟 竞 投 拍 品 原 物, 自 行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其 购 买 意 愿, 而 不 应 依 赖 拍 品 图 录 或 其 它 形 式 的 宣 传 品 之 表 述 做 出 决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竞 买 人 登 记 竞 买 人 应 在 拍 卖 开 始 前, 凭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签 署 竞 买 登 记 文 件, 并 领 取 竞 投 号 牌, 否 则 不 被 视 为 正 式 竞 买 人 第 二 十 八 条 保 证 金 竞 买 人 参 加 本 公 司 拍 卖 活 动, 应 在 领 取 竞 投 号 牌 前 交 纳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的 具 体 数 额 由 本 公 司 在 拍 卖 日 前 公 布 对 所 交 保 证 金, 若 竞 买 人 未 能 购 得 拍 品, 则 本 公 司 在 拍 卖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全 额 无 息 返 还 ; 若 竞 买 人 购 得 拍 品, 则 抵 作 购 买 价 款 的 一 部 分, 若 有 余 额, 则 于 买 受 人 领 取 拍 品 时 一 并 返 还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公 司 之 选 择 权 本 公 司 有 权 酌 情 拒 绝 任 何 人 参 加 本 公 司 举 办 的 拍 卖 活 动 或 进 入 拍 卖 现 场, 有 权 在 拍 卖 会 现 场 进 行 拍 照 录 音 摄 像 等 活 动 第 三 十 条 以 当 事 人 身 份 竞 投 竞 买 人 应 保 管 好 自 己 的 竞 投 号 牌, 谨 防 丢 失 ; 也 不 得 将 自 己 的 竞 投 号 牌 出 借 他 人 使 用 否 则, 竞 买 人 需 对 他 人 使 用 其 竞 投 号 牌 竞 投 拍 品 的 行 为 承 担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委 托 竞 投 竞 买 人 应 亲 自 出 席 拍 卖 会 如 不 能 出 席, 可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委 托 本 公 司 代 理 竞 投 需 要 委 托 竞 投 的 竞 买 人, 应 不 迟 于 拍 卖 开 始 前 两 小 时 向 本 公 司 出 具 书 面 委 托 竞 投 授 权 书, 并 应 根 据 本 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之 规 定 交 纳 保 证 金 ; 如 需 取 消 委 托 授 权, 也 应 不 迟 于 拍 卖 开 始 前 两 小 时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第 三 十 二 条 委 托 在 先 原 则 若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竞 买 人 以 相 同 委 托 限 价 对 同 一 拍 品 委 托 本 公 司 代 理 竞 投 时, 则 本 公 司 最 先 收 到 的 委 托 竞 投 授 权 书 为 该 拍 品 的 有 效 委 托 第 三 十 三 条 委 托 竞 投 之 免 责 因 代 理 竞 投 系 本 公 司 为 竞 买 人 提 供 的 免 费 服 务, 本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竞 投 未 成 功 或 代 理 竞 投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疏 忽 过 失 等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第 三 十 四 条 影 像 显 示 板 本 公 司 在 拍 卖 中 所 使 用 的 影 像 投 射 或 其 它 形 式 的 显 示 板, 其 内 容 仅 供 参 考 无 论 影 像 投 射 或 其 它 形 式 的 显 示 板 所 示 之 数 额 拍 品 编 号 拍 品 图 片 或 参 考 外 汇 金 额 等 均 有 可 能 出 现 误 差, 本 公 司 对 因 此 误 差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拍 卖 师 决 定 权 拍 卖 师 有 权 代 表 本 公 司 提 高 或 降 低 竞 价 阶 梯 拒 绝 任 何 竞 投 ; 在 出 现 争 议 时, 拍 卖 师 有 权 将 拍 品 重 新 拍 卖 第 三 十 六 条 拍 卖 成 交 竞 买 人 的 最 高 应 价 经 拍 卖 师 落 槌 或 者 以 其 它 公 开 表 示 买 定 的 方 式 确 认 时, 即 表 明 该 竞 买 人 与 委 托 人 之 间 达 成 了 关 于 该 拍 品 的 买 卖 合 同 第 三 十 七 条 拍 卖 记 录 本 公 司 进 行 拍 卖 时 可 将 拍 卖 笔 录 与 成 交 确 认 书 一 并 制 作, 并 由 拍 卖 师 记 录 人 签 名 当 拍 卖 成 交 后, 买 受 人 也 应 在 成 交 确 认 书 / 拍 卖 笔 录 上 签 名 第 三 十 八 条 酬 金 及 费 用 竞 买 人 竞 投 成 功 后, 即 成 为 该 拍 品 的 买 受 人 买 受 人 应 支 付 本 公 司 相 当 于 落 槌 价 百 分 之 十 五 的 酬 金, 同 时 应 支 付 其 它 各 项 费 用 第 三 十 九 条 付 款 时 间 拍 卖 成 交 后, 买 受 人 应 自 拍 卖 成 交 日 起 7 天 内 向 本 公 司 一 次 付 清 购 买 价 款 并 领 取 拍 品 ( 包 装 及 搬 运 等 费 用 自 负 ), 否 则 除 应 承 担 拍 品 风 险 外, 还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第 四 十 条 支 付 币 种 所 有 购 买 价 款 应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如 买 受 人 以 其 它 货 币 支 付, 应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买 受 人 付 款 日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汇 价 折 算 本 公 司 为 将 买 受 人 所 支 付 之 外 币 兑 换 成 人 民 币 所 产 生 的 银 行 手 续 费 佣 金 或 其 它 费 用, 均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第 四 十 一 条 所 有 权 转 移 买 受 人 全 额 支 付 购 买 价 款 后, 即 可 获 得 拍 品 的 所 有 权 第 四 十 二 条 领 取 拍 品 买 受 人 须 在 付 清 购 买 价 款 当 日 内 领 取 所 购 拍 品 否 则, 因 逾 期 造 成 对 该 拍 品 的 搬 运 储 存 及 保 管 等 费 用 均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且 买 受 人 还 应 承 担 该 拍 品 损 毁 灭 失 的 风 险, 即 使 该 拍 品 仍 由 本 公 司 或 其 它 代 理 人 代 为 保 存, 本 公 司 或 其 代 理 人 对 任 何 原 因 所 致 的 该 拍 品 的 毁 损 灭 失,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第 四 十 三 条 包 装 及 搬 运 本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应 买 受 人 要 求 代 为 包 装 及 搬 运 购 买 的 拍 品, 仅 应 视 为 本 公 司 对 买 受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若 因 此 发 生 任 何 风 险 及 损 失 均 由 买 受 人 自 行 承 担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对 因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玻 璃 或 框 架 囊 匣 底 垫 支 架 装 裱 插 册 轴 头 或 类 似 附 属 物 的 损 坏 不 负 责 任 第 四 十 四 条 邮 运 风 险 如 买 受 人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求 协 助 以 邮 寄 快 递 或 运 输 方 式 领 取 其 所 购 拍 品, 一 旦 本 公 司 将 拍 品 交 付 邮 运 部 门 或 其 雇 员, 则 视 为 本 公 司 已 交 付 该 拍 品, 同 时 应 视 为 买 受 人 已 按 正 常 程 序 领 取 该 拍 品, 此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和 费 用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第 四 十 五 条 拍 品 出 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及 其 它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限 制 出 境 的 拍 品, 本 公 司 将 在 拍 品 图 录 或 拍 卖 会 现 场 予 以 说 明 ; 允 许 出 境 的 拍 品, 买 受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自 行 办 理 出 境 手 续 第 四 十 六 条 未 付 款 之 补 救 若 买 受 人 未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之 规 定 足 额 付 款, 本 公 司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各 种 措 施 : 买 受 人 的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同 时 有 权 追 究 其 违 约 责 任 ; 自 拍 卖 成 交 日 后 第 8 日 起 就 买 受 人 未 付 款 部 分 按 照 日 息 万 分 之 三 计 收 利 息 ; 对 买 受 人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赔 偿 因 其 违 约 对 本 公 司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 留 置 本 公 司 拍 卖 中 向 该 买 受 人 售 出 的 任 何 拍 品, 以 及 因 任 何 原 因 由 本 公 司 占 有 该 买 受 人 的 任 何 其 它 财 产 或 财 产 权 利, 留 置 期 间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风 险 均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若 买 受 人 未 能 在 本 公 司 指 定 时 间 内 履 行 其 全 部 相 关 义 务, 则 本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分 留 置 物 处 分 留 置 物 所 得 不 足 抵 偿 买 受 人 应 付 本 公 司 全 部 款 项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另 行 追 索 ; 在 拍 卖 成 交 日 起 60 天 后, 如 买 受 人 仍 未 付 清 全 部 购 买 价 款, 本 公 司 有 权 视 情 况 撤 销 或 同 意 委 托 人 撤 销 在 本 公 司 拍 卖 中 向 该 买 受 人 售 出 的 任 何 拍 品 的 交 易, 并 保 留 追 索 因 撤 销 交 易 致 使 本 公 司 所 蒙 受 全 部 损 失 的 权 利 ; 经 征 得 委 托 人 同 意, 本 公 司 可 再 行 拍 卖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出 售 该 拍 品 原 买 受 人 除 应 支 付 第 一 次 拍 卖 中 买 受 人 及 委 托 人 应 当 支 付 的 酬 金 / 佣 金 及 其 它 各 项 费 用 并 承 担 再 行 拍 卖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出 售 该 拍 品 所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外, 若 再 行 拍 卖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出 售 该 拍 品 所 得 的 价 款 低 于 原 拍 卖 价 款 的, 不 足 部 分 本 公 司 有 权 另 行 追 索 第 四 十 七 条 延 期 领 取 拍 品 之 补 救 若 买 受 人 未 能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时 间 领 取 拍 品, 则 本 公 司 有 权 视 情 况 对 该 拍 品 行 使 留 置 权 若 买 受 人 延 迟 领 取 该 拍 品 超 过 30 天 时, 本 公 司 有 权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分 该 拍 品, 并 以 处 分 所 得 抵 偿 本 公 司 垫 付 的 储 存 费 保 管 费 保 险 费 搬 运 费 公 证 费 公 告 费 及 因 处 分 该 拍 品 而 产 生 之 全 部 费 用, 若 有 余 款, 由 买 受 人 自 行 取 回 第 四 章 当 事 人 应 知 的 其 它 条 款 第 四 十 八 条 重 要 信 息 竞 买 人 委 托 人 均 应 将 其 准 确 有 效 的 通 讯 地 址 和 联 络 方 式 ( 包 括 手 机 号 码 ) 告 知 本 公 司 ; 为 便 于 支 付 出 售 收 益, 委 托 人 还 应 当 将 其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信 息 留 存 于 本 公 司 若 有 改 变, 应 立 即 通 知 本 公 司 第 四 十 九 条 通 知 方 式 本 规 则 中 所 提 及 之 通 知, 是 指 以 信 函 传 真 或 短 信 方 式 发 出 的 可 核 查 通 知 如 以 信 函 方 式 发 出, 一 旦 本 公 司 将 通 知 交 付 邮 递 部 门, 则 视 为 本 公 司 已 发 出 该 通 知, 同 时 应 视 为 收 件 人 已 按 正 常 邮 递 程 序 收 到 该 通 知 ; 如 以 传 真 或 短 信 方 式 发 出, 则 发 送 成 功 即 视 为 收 件 人 已 收 到 该 通 知 第 五 十 条 授 权 代 理 委 托 人 竞 买 人 买 受 人 无 法 亲 自 到 本 公 司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时, 可 以 通 过 书 面 委 托 授 权 书 的 形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办 理, 其 中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代 理 事 项 代 理 权 限 和 有 效 期 以 及 授 权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等 第 五 十 一 条 可 分 割 性 如 本 规 则 之 任 何 条 款 或 部 分 因 任 何 理 由 被 有 权 机 关 认 定 为 无 效 不 合 法 或 不 可 强 制 执 行, 本 规 则 其 它 条 款 或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当 事 人 必 须 遵 守 和 执 行 第 五 十 二 条 术 语 释 义 本 规 则 各 条 款 内,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本 公 司 指 太 平 洋 国 际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 竞 买 人 指 在 本 公 司 举 办 的 拍 卖 活 动 中, 办 理 了 必 要 手 续, 参 加 竞 购 拍 品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它 组 织 ; 买 受 人 指 拍 卖 师 以 落 槌 或 其 它 公 开 表 示 买 定 的 方 式 确 认 的 最 高 应 价 的 竞 买 人 ; 委 托 人 指 委 托 本 公 司 拍 卖 其 拍 品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它 组 织 ; 身 份 证 明 包 括 自 然 人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或 政 府 认 可 的 其 他 身 份 证 件 ; 也 包 括 法 人 或 其 它 组 织 的 注 册 登 记 文 件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或 合 法 的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 也 包 括 代 理 人 的 被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委 托 人 代 理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拍 品 指 委 托 人 委 托 本 公 司 以 拍 卖 方 式 出 售 的 其 所 有 或 依 法 可 以 处 分 的 物 品 ; 保 留 价 指 委 托 人 提 出 并 与 本 公 司 协 商 后 明 确 在 委 托 拍 卖 合 同 中 的 拍 品 最 低 售 价, 无 保 留 价 时 涉 及 的 保 管 赔 偿 费 用 收 取 按 委 托 拍 卖 合 同 中 特 别 约 定 的 价 值 计 算 ; 落 槌 价 指 拍 卖 师 以 落 槌 或 其 它 公 开 表 示 买 定 的 方 式 确 认 将 拍 品 售 出 的 价 格 ; 出 售 收 益 指 支 付 委 托 人 的 款 项 净 额, 该 净 额 为 落 槌 价 减 去 按 比 率 计 算 的 佣 金 各 项 费 用 及 委 托 人 应 支 付 本 公 司 的 其 它 款 项 后 的 余 额 ; 购 买 价 款 指 买 受 人 应 支 付 的 包 括 落 槌 价 酬 金 应 由 买 受 人 支 付 的 其 它 各 项 费 用 及 因 买 受 人 不 履 行 义 务 而 应 支 付 的 所 有 费 用 的 总 和 ; 各 项 费 用 指 本 公 司 对 拍 品 制 作 图 录 宣 传 包 装 运 输 保 管 以 及 逾 期 储 存 等 所 应 收 取 的 费 用 及 依 据 相 关 法 规 和 本 规 则 而 应 收 取 的 其 它 费 用, 其 中 逾 期 储 存 费 用 每 天 按 保 留 价 ( 对 委 托 人 )/ 落 槌 价 ( 对 买 受 人 ) 的 千 分 之 一 收 取 第 五 十 三 条 施 行 本 规 则 于 2012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如 需 修 改,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采 取 本 公 司 认 为 合 适 的 方 式 公 示, 请 相 关 当 事 人 自 行 注 意, 本 公 司 有 权 不 予 另 行 单 独 通 知 第 五 十 四 条 解 释 权 本 规 则 由 太 平 洋 国 际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委 托 竞 投 授 权 书 太 平 洋 国 际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第 二 季 艺 术 品 拍 卖 会 瓷 玉 珍 玩 专 场 2012 年 6 月 16 日 请 邮 寄 或 传 真 至 : 太 平 洋 国 际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9 号 中 青 大 厦 23 层 邮 编 :100020 电 话 :010-65061506 传 真 :010-65066102 人 民 币 帐 户 : 开 户 名 称 : 太 平 洋 国 际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帐 号 :083505120100304204806 开 户 行 : 光 大 银 行 建 国 门 支 行 敬 请 注 意 : 1. 本 图 录 中 带 有 * 标 记 及 拍 卖 前 宣 布 增 加 的 禁 止 出 境 的 拍 品, 本 公 司 恕 不 协 助 办 理 该 拍 品 之 出 境 手 续 2. 填 写 此 授 权 书 时, 须 清 晰 填 写 相 关 项 目 如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委 托 人 以 相 同 委 托 限 价 对 同 一 拍 品 分 别 出 具 委 托 竞 投 授 权 书 时, 则 本 公 司 最 先 收 到 的 竞 投 委 托 授 权 书 为 该 拍 品 的 有 效 授 权 3. 本 公 司 恕 不 接 受 书 面 形 式 以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传 送 的 委 托 竞 投 授 权 书 4. 本 公 司 本 着 从 客 户 利 益 出 发 的 原 则, 以 尽 可 能 低 的 价 格 为 委 托 人 代 为 竞 投, 成 交 价 格 不 得 高 于 表 列 委 托 出 价 请 仔 细 检 查 所 填 写 内 容 委 托 人 姓 名 身 份 证 / 护 照 号 码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委 托 人 签 字 日 期 兹 申 请 并 委 托 太 平 洋 国 际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就 下 列 编 号 拍 品 按 表 列 委 托 出 价 进 行 竞 投, 并 同 意 如 下 条 款 : 一 若 竞 投 成 功, 委 托 人 须 自 拍 卖 成 交 日 起 7 天 内 向 太 平 洋 国 际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一 次 性 支 付 落 槌 价 及 相 当 于 落 槌 价 15% 的 酬 金 及 其 他 各 项 费 用, 并 领 取 所 购 拍 品 ( 包 装 及 搬 运 费 用 运 输 保 险 费 用 出 境 鉴 定 费 用 自 理 ); 二 委 托 人 知 悉 太 平 洋 国 际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对 拍 品 的 真 伪 及 / 或 品 质 不 承 担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 三 太 平 洋 国 际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艺 术 品 拍 卖 规 则 中 委 托 竞 投 之 免 责 条 款 为 不 可 争 议 条 款 委 托 人 不 追 究 该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竞 投 未 成 功 代 理 竞 投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疏 忽 过 失 等 的 相 关 责 任 ; 四 委 托 人 须 于 拍 卖 日 两 小 时 前 向 太 平 洋 国 际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本 委 托 竞 投 授 权 书, 并 同 时 交 纳 保 证 金 5 万 元 除 非 特 别 约 定, 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拍 卖 人 未 收 到 委 托 人 交 纳 的 保 证 金, 则 本 委 托 无 效 ; 五 委 托 人 承 诺 已 仔 细 阅 读 刊 印 于 本 图 录 上 的 艺 术 品 拍 卖 规 则, 并 同 意 遵 守 该 拍 卖 规 则 的 一 切 条 款 图 录 号 拍 品 名 称 出 价 ( 人 民 币 元 ) 此 表 可 复 印 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