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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政 府 100 年 度 第 1 次 廉 政 會 報 資 料 目 錄 ㄧ 臺 南 市 政 府 100 年 第 1 次 廉 政 會 報 程 序 表 二 臺 南 市 政 府 100 年 第 1 次 廉 政 會 報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1 三 廉 政 專 案 報 告 ( 一 ) 秘 書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1~16 ( 二 ) 臺 南 市 AC 道 路 工 程 品 質 專 案 稽 核 報 告 17~32 ( 三 ) 本 府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報 告 33~44 ( 四 ) 本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報 告 45~66 四 討 論 提 案 67~70 五 附 錄 71

臺 南 市 政 府 100 年 第 1 次 廉 政 會 報 會 議 程 序 表 時 間 :100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3 時 地 點 : 本 府 6 樓 會 議 室 使 會 議 程 序 起 訖 時 間 時 壹 本 府 廉 政 會 報 外 聘 委 員 頒 發 聘 書 典 禮 用 間 主 持 ( 報 告 ) 人 15:00~15:10 10 分 鐘 賴 市 長 清 德 貳 主 席 致 詞 15:10~15:15 5 分 鐘 賴 市 長 清 德 參 報 告 事 項 一 秘 書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備 註 二 臺 南 市 AC 道 路 工 程 品 質 專 案 稽 核 報 告 三 本 府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報 告 四 本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報 告 15:15~15:55 40 分 鐘 政 風 處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 工 務 局 )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 秘 書 處 ) 肆 討 論 提 案 15:55~16:10 15 分 鐘 賴 市 長 清 德 伍 臨 時 動 議 16:10~16:20 10 分 鐘 賴 市 長 清 德 陸 主 席 裁 示 16:20~16:30 10 分 鐘 賴 市 長 清 德 柒 散 會 16:30~

臺 南 市 政 府 廉 政 會 報 外 聘 委 員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機 關 學 歷 專 長 王 全 祿 前 考 試 委 員 前 考 試 院 考 試 委 員 及 台 南 縣 政 府 主 任 政 治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法 學 研 究 所 秘 書 楊 永 年 教 授 所 長 成 功 大 學 政 治 經 濟 美 國 南 加 州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學 院 博 士 學 研 究 所 所 長 政 治 組 織 行 為 組 織 發 展 組 織 理 論 學 系 系 主 任 兼 臺 灣 環 境 政 策 透 明 組 織 理 事 顧 忠 華 教 授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社 會 德 國 海 德 堡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博 士 系 專 任 教 授 郭 書 琴 副 教 授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法 律 美 國 西 北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學 系 副 教 授

秘 書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工 作 報 告 目 錄 壹 成 立 本 府 廉 政 會 報 的 功 能 定 位 及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成 立 與 組 織 介 紹 摘 要 報 告 貳 100 年 1 月 至 100 年 5 月 廉 政 工 作 執 行 概 況 參 策 進 作 為 肆 協 請 各 單 位 配 合 事 項 伍 結 語

秘 書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單 位 : 政 風 處 壹 成 立 本 府 廉 政 會 報 的 功 能 定 位 及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成 立 與 組 織 介 紹 摘 要 報 告 : ㄧ 前 言 市 長 自 上 任 後 即 秉 持 清 廉 勤 政 傳 承 創 新 的 施 政 理 念 積 極 推 動 本 府 各 項 業 務, 此 與 中 央 政 府 推 動 乾 淨 政 府 廉 能 政 策 係 屬 一 貫 且 相 輔 相 成, 據 此, 本 府 籌 組 廉 政 會 報, 期 有 效 結 合 本 府 各 單 位 共 同 加 強 肅 貪 防 貪 之 能 量, 以 發 揮 統 籌 整 合 之 功 能, 決 定 本 府 重 大 廉 政 政 策 之 方 向, 以 符 合 民 眾 對 清 廉 執 政 之 期 待 以 下 分 別 論 述 本 會 報 成 立 過 程 功 能 及 定 位, 並 就 今 年 4 月 1 日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的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作 ㄧ 簡 要 之 報 告 二 臺 南 市 政 府 廉 政 會 報 成 立 過 程 及 委 員 組 成 本 市 業 於 99 年 12 月 25 日 正 式 合 併 為 直 轄 市, 原 臺 南 縣 政 府 廉 政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及 原 臺 南 市 政 府 廉 政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均 停 止 適 用, 而 為 定 期 審 視 各 機 關 風 紀 狀 況, 提 升 廉 潔 共 識, 並 推 動 相 關 廉 政 措 施, 策 劃 廉 政 工 作 有 一 整 合 性 平 台, 以 廣 納 各 界 建 言, 多 面 向 推 動 反 貪 防 貪 肅 貪 及 廉 政 社 會 參 與 工 作, 爰 本 處 簽 奉 市 長 核 定 發 佈 臺 南 市 政 府 廉 政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據 以 成 立 本 府 廉 政 會 報, 並 於 100 年 5 月 10 日 函 頒 實 行, 本 會 報 由 市 長 親 自 擔 任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二 人 分 別 由 副 市 長 兼 任 ; 其 餘 委 員 由 本 府 秘 書 長 副 秘 書 長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首 長 及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兼 任, 在 外 聘 委 員 的 部 份, 則 敦 聘 具 法 律 及 公 共 事 務 為 專 長 之 專 家 學 者, 成 功 大 學 楊 永 年 教 授 前 考 試 委 員 王 全 祿 委 員 政 治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顧 忠 華 教 授 及 成 功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郭 書 琴 副 教 授 等 4 人, 原 則 上 每 6 個 月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1 次, 但 得 視 情 形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三 臺 南 市 政 府 廉 政 會 報 的 定 位 功 能 及 運 作 方 式 本 會 報 之 設 置 宗 旨 除 落 實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之 各 項 任 務 並 展 現 市 府 根 除 積 弊 清 廉 執 政 的 決 心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將 市 長 清 廉 - 1 -

勤 政 傳 承 創 新 的 施 政 理 念 具 體 化 與 實 踐 化 而 推 動 相 關 廉 政 措 施, 或 者 策 畫 廉 政 工 作 亟 需 本 府 各 部 門 之 推 動 參 與, 從 而 本 會 報 的 設 置 定 位 即 是 統 籌 整 合 各 項 廉 政 議 題 規 劃 督 導 本 府 各 項 廉 政 措 施 及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本 會 報 應 具 備 下 列 功 能 : ( 一 ) 本 府 廉 政 計 畫 之 規 劃 事 項 ( 二 ) 本 府 廉 政 工 作 之 諮 詢 事 項 ( 三 ) 本 府 廉 政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之 督 導 及 考 核 事 項 ( 四 ) 其 他 有 關 端 正 風 紀 及 促 進 廉 能 政 治 事 項 本 會 報 運 作 方 式 係 透 過 議 題 諮 詢 審 議 及 督 導 考 核 之 機 制 有 效 集 思 廣 益, 並 針 對 肅 貪 防 貪 落 實 公 務 倫 理 推 動 企 業 誠 信 擴 大 教 育 宣 導 提 升 效 能 透 明 公 開 政 府 採 購 促 進 公 平 參 政 參 與 國 際 合 作 等 廉 政 面 向 提 出 具 體 對 策 本 會 報 秘 書 作 業 將 由 政 風 處 負 責, 協 助 辦 理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各 機 關 辦 理 情 形 及 追 蹤 列 管 事 宜 四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組 織 介 紹 馬 總 統 基 於 回 應 人 民 的 期 待, 順 應 國 際 潮 流, 更 為 讓 預 防 及 執 法 工 作 能 更 有 效 結 合, 乃 於 去 年 7 月 20 日 宣 佈 設 立 廉 政 署, 而 在 今 年 4 月 1 日 立 法 院 也 審 議 通 過 了 廉 政 署 組 織 法 及 法 務 部 組 織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法 務 部 儘 速 完 成 相 關 籌 備 作 業, 俾 能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開 始 正 式 掛 牌 作 業, 未 來 各 機 關 政 風 單 位 依 據 政 風 機 構 設 置 條 例 將 由 廉 政 署 依 法 督 導 考 核 廉 政 署 具 有 國 家 廉 政 政 策 規 劃 推 動, 執 行 反 貪 防 貪 肅 貪 等 四 項 職 能, 其 目 的 在 於 降 低 貪 污 犯 罪 率 提 升 貪 污 定 罪 率 及 確 實 保 障 人 權 要 達 成 這 三 項 目 標, 必 須 落 實 標 本 兼 治 及 擴 大 治 理 兩 項 原 則, 所 以 未 來 廉 政 署 的 運 作 除 將 精 緻 偵 查 貪 瀆 案 件 及 協 助 政 府 機 關 完 備 內 控 機 制 外, 並 注 重 反 腐 敗 措 施 及 社 會 參 與 的 推 動, 建 立 民 眾 的 反 貪 意 識, 這 也 符 合 世 界 各 國 際 組 織 的 看 法 和 廉 政 先 進 國 家 地 區 的 經 驗 廉 政 署 組 織 設 置 綜 合 規 劃 組 防 貪 組 肅 貪 組 政 風 業 務 組 及 北 中 南 等 3 個 地 區 調 查 組, 合 計 7 個 業 務 單 位 而 - 2 -

基 於 廉 政 署 組 織 人 力 甚 為 精 簡, 除 將 統 籌 運 用 人 力 辦 理 肅 貪 業 務 外, 有 關 廉 政 社 區 關 係 事 項 納 入 貪 瀆 防 制 組 業 務, 全 國 各 政 風 機 構 擔 任 廉 政 署 之 社 區 關 係 據 點, 提 供 社 區 聯 繫 平 台, 以 推 動 防 貪 之 社 會 參 與 工 作 未 來 本 府 將 與 廉 政 署 合 作 推 動 公 部 門 以 外 的 個 人 和 團 體 積 極 參 與 預 防 和 打 擊 腐 敗, 並 提 高 公 眾 對 貪 腐 的 存 在 根 源 嚴 重 性 及 其 威 脅 的 認 識, 至 於 廉 政 署 如 在 偵 查 本 府 貪 瀆 案 件 過 程 中, 本 府 政 風 處 也 會 適 時 掌 握 案 情 進 展, 對 於 涉 訟 之 同 仁 也 會 確 保 其 權 益 五 結 語 : 本 府 設 置 廉 政 會 報, 目 的 在 有 效 結 合 本 府 各 單 位 共 同 加 強 肅 貪 防 貪 之 能 量, 以 發 揮 統 籌 整 合 之 功 能, 並 決 定 本 府 重 大 廉 政 政 策 之 方 向, 而 依 據 中 央 廉 政 會 報 會 議 中 吳 院 長 裁 示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成 立 後, 應 檢 視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的 功 能 定 位 及 如 何 與 廉 政 署 連 結, 發 揮 整 體 廉 政 效 能, 故 而 我 們 希 望 市 府 廉 政 會 報 能 夠 做 為 與 廉 政 署 連 結 的 平 台 並 能 達 到 以 下 的 目 標 : ( 一 ) 整 合 跨 局 處 力 量, 提 升 市 府 廉 政 政 策 決 策 層 級 ( 二 ) 充 分 發 揮 統 合 市 政 廉 政 網 絡 及 政 策 規 劃 功 能 ( 三 ) 全 方 位 掌 握 廉 政 議 題, 強 化 廉 政 督 導 功 能 ( 四 ) 提 升 廉 政 會 報 廉 政 政 策 引 導 功 能, 深 化 本 府 各 級 公 務 人 員 的 廉 政 意 識 - 3 -

貳 100 年 1 月 至 100 年 5 月 廉 政 工 作 執 行 概 況 一 落 實 公 務 倫 理, 辦 理 防 貪 登 錄 獎 勵 廉 能 ( 一 ) 本 府 100 年 1 至 5 月 辦 理 防 貪 登 錄 事 件 總 共 478 件, 其 中 受 贈 財 物 為 278 件 所 佔 比 例 58.2%, 飲 宴 應 酬 為 129 件 所 佔 比 例 27.0%, 請 託 關 說 為 70 件 所 佔 比 例 14.6%, 其 他 為 1 件 所 佔 比 例 0.2%( 如 圖 一 ), 登 錄 統 計 如 下 請 託 關 說 12% 登 錄 事 由 所 佔 比 例 其 他 2% 受 贈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請 託 關 說 其 他 飲 宴 應 酬 26% 受 贈 財 物 60% ( 圖 一 ) 登 錄 事 由 所 佔 比 例 - 4 -

臺 南 市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各 區 公 所 100 年 01 月 至 05 月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登 錄 統 計 表 受 贈 飲 宴 請 託 財 物 應 酬 關 說 其 他 總 計 市 長 室 47 0 0 0 47 警 察 局 199 109 56 0 364 環 保 局 0 7 13 0 20 消 防 局 9 0 0 0 9 安 定 區 公 所 3 6 0 0 9 農 業 局 0 6 1 0 7 民 政 局 3 0 0 1 4 都 市 發 展 局 3 0 0 0 3 教 育 局 2 0 0 0 2 衛 生 局 1 1 0 0 2 仁 德 區 公 所 2 0 0 0 2 東 山 區 公 所 2 0 0 0 2 新 化 區 公 所 2 0 0 0 2 消 保 官 辦 公 室 1 0 0 0 1 財 政 處 1 0 0 0 1 水 利 局 1 0 0 0 1 文 化 局 1 0 0 0 1 關 廟 區 公 所 1 0 0 0 0 主 計 處 0 0 0 0 0 人 事 處 0 0 0 0 0 秘 書 處 0 0 0 0 0 法 制 處 0 0 0 0 0 新 聞 處 0 0 0 0 0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0 0 0 0 0-5 -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0 0 0 0 0 工 務 局 0 0 0 0 0 勞 工 局 0 0 0 0 0 地 政 局 0 0 0 0 0 社 會 局 0 0 0 0 0 交 通 局 0 0 0 0 0 稅 務 局 0 0 0 0 0 經 濟 發 展 局 0 0 0 0 0 觀 光 旅 遊 局 0 0 0 0 0 東 區 區 公 所 0 0 0 0 0 南 區 區 公 所 0 0 0 0 0 北 區 區 公 所 0 0 0 0 0 安 平 區 公 所 0 0 0 0 0 安 南 區 公 所 0 0 0 0 0 中 西 區 公 所 0 0 0 0 0 新 營 區 公 所 0 0 0 0 0 永 康 區 公 所 0 0 0 0 0 鹽 水 區 公 所 0 0 0 0 0 白 河 區 公 所 0 0 0 0 0 柳 營 區 公 所 0 0 0 0 0 後 壁 區 公 所 0 0 0 0 0 麻 豆 區 公 所 0 0 0 0 0 下 營 區 公 所 0 0 0 0 0 六 甲 區 公 所 0 0 0 0 0 官 田 區 公 所 0 0 0 0 0 大 內 區 公 所 0 0 0 0 0 佳 里 區 公 所 0 0 0 0 0 學 甲 區 公 所 0 0 0 0 0-6 -

西 港 區 公 所 0 0 0 0 0 七 股 區 公 所 0 0 0 0 0 將 軍 區 公 所 0 0 0 0 0 北 門 區 公 所 0 0 0 0 0 新 化 區 公 所 0 0 0 0 0 善 化 區 公 所 0 0 0 0 0 新 市 區 公 所 0 0 0 0 0 山 上 區 公 所 0 0 0 0 0 玉 井 區 公 所 0 0 0 0 0 楠 西 區 公 所 0 0 0 0 0 南 化 區 公 所 0 0 0 0 0 左 鎮 區 公 所 0 0 0 0 0 歸 仁 區 公 所 0 0 0 0 0 龍 崎 區 公 所 0 0 0 0 0 合 計 278 129 70 1 478 ( 二 ) 本 府 100 年 1 至 5 月 辦 理 獎 勵 廉 能 事 件 統 計 分 析 : 本 府 100 年 1 至 5 月 全 辦 理 獎 勵 廉 能 18 件 表 揚 廉 潔 人 員 26 件, 總 計 44 件 ( 三 ) 辦 理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講 習 訓 練 : 為 落 實 市 長 勉 勵 同 仁 應 操 守 清 廉 杜 絕 關 說 生 活 簡 單 不 參 加 無 謂 應 酬 之 原 則, 持 續 推 動 廉 政 教 育 訓 練, 辦 理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講 習,100 年 1 至 5 月 本 處 督 同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共 計 辦 理 16 場 次, 參 加 同 仁 925 人 本 處 亦 於 5 月 12 日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假 本 市 永 康 區 社 教 中 心 2 樓 演 藝 廳, 針 對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及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計 有 市 府 機 關 學 校 同 仁 362 人 參 加, 俾 使 同 仁 遵 行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遇 有 利 益 衝 突 知 所 迴 避, 打 造 清 廉 市 政 空 間 - 7 -

二 辦 理 專 案 稽 核, 落 實 機 關 內 控 機 制 ( 一 ) 辦 理 AC 道 路 工 程 品 質 暨 道 路 申 挖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 為 瞭 解 本 市 道 路 鋪 設 品 質 暨 對 於 管 線 單 位 道 路 挖 掘 修 復 回 鋪 等 作 業 是 否 確 依 規 定 執 行, 以 提 升 道 路 工 程 品 質, 提 供 市 民 優 質 用 路 環 境, 爰 由 本 府 政 風 處 結 合 工 務 局 辦 理 本 市 100 年 度 道 路 工 程 品 質 暨 道 路 申 挖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執 行 期 間 自 3 月 1 日 起 迄 今, 初 步 結 果 顯 示 AC 道 路 鋪 設 品 質 經 2 年 連 續 稽 核 已 發 揮 效 能, 多 數 施 工 單 位 已 知 所 警 惕, 較 能 依 契 約 設 計 厚 度 施 作 ; 惟 管 線 單 位 申 請 挖 掘 AC 道 路 回 鋪, 經 初 步 稽 核 結 果 發 現 疑 似 有 部 份 申 挖 回 鋪 底 層 未 鋪 設 CLSM 之 案 件,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未 臻 完 善 等 情 事 ( 詳 專 案 報 告 ) ( 二 ) 辦 理 國 中 小 學 校 舍 興 建 工 程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 為 協 助 本 市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已 完 工 及 興 建 中 校 舍 工 程 建 立 透 明 化 與 標 準 化 之 作 業 程 序, 並 針 對 作 業 程 序 容 易 發 生 弊 端 之 癥 結, 訂 ( 修 ) 定 周 延 之 防 弊 措 施 及 健 全 採 購 制 度, 由 本 府 政 風 處 工 務 局 及 教 育 局 任 務 編 組 進 行 稽 核, 自 100 年 3 月 28 日 起 抽 查 20 所 國 中 小 學 進 行 書 面 及 實 地 稽 核, 俟 綜 整 全 案 報 告, 簽 陳 鈞 長 核 示 後, 函 請 本 府 教 育 局 及 相 關 學 校 參 酌 缺 失 情 形 與 要 求 改 進, 並 持 續 追 蹤 辦 理 情 形 ( 三 ) 辦 理 觀 光 行 銷 採 購 效 率 暨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及 管 理 站 設 立 管 理 效 益 專 案 稽 核 : 為 強 化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及 管 理 站 最 佳 附 加 價 值, 希 以 最 少 經 費 達 成 有 效 行 銷 以 最 精 簡 之 時 間 依 法 辦 理 行 銷 採 購 及 有 效 運 用 經 費, 爰 簽 奉 鈞 長 核 可 後, 自 100 年 4 月 18 日 起 實 施 專 案 稽 核, 由 本 府 政 風 處 及 觀 光 旅 遊 局 共 同 辦 理, 期 提 昇 施 政 效 能 與 機 關 形 象, 並 就 稽 核 所 見 違 ( 缺 ) 施 因 素, 研 擬 具 體 改 進 措 施, 以 強 化 是 項 業 務 內 控 作 為, 協 助 興 利 策 進 ( 四 ) 辦 理 文 化 建 設 工 程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 為 瞭 解 本 府 文 化 建 設 工 程 是 否 確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工 程 契 約 規 - 8 -

定 辦 理, 有 無 不 實 或 不 當 之 情 事, 以 期 確 保 本 府 辦 理 之 文 化 建 設 工 程 施 設 品 質, 進 而 達 到 工 程 施 設 之 初 衷, 爰 於 100 年 5 月 2 日 起 會 同 本 府 文 化 局 辦 理 本 項 稽 核, 期 藉 多 方 溝 通, 以 及 早 發 現 業 務 缺 失, 綜 整 所 見 狀 況, 研 提 興 革 建 議, 俾 供 業 管 單 位 參 採 改 正, 落 實 依 法 行 政, 有 效 提 昇 機 關 清 廉 形 象 ( 五 ) 辦 理 水 閘 門 操 作 與 維 護 管 理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 汛 期 已 至, 鑑 於 以 往 本 市 沿 海 地 區 可 能 因 水 閘 門 未 能 及 時 發 揮 功 能 導 致 水 患, 造 成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重 大 損 失, 為 使 水 閘 門 之 操 作 維 護 與 管 理 能 夠 落 實, 在 颱 風 期 間 發 揮 最 大 功 效, 本 府 政 風 處 自 100 年 5 月 9 日 起 辦 理 專 案 稽 核, 俟 綜 整 全 案 報 告, 簽 陳 鈞 長 核 示 後, 移 請 權 責 單 位 檢 討 改 進, 並 持 續 追 蹤 改 善, 期 在 汛 期 期 間 完 整 發 揮 水 閘 門 機 組 功 效 ( 六 ) 辦 理 外 勞 管 理 專 案 業 務 稽 核 暨 政 風 訪 查 興 革 專 案 : 為 落 實 市 長 樂 業 大 臺 南 政 見, 維 護 廠 商 及 外 勞 之 權 益, 確 保 臺 南 市 政 府 有 關 外 勞 各 項 業 務 能 順 利 推 展, 並 貫 徹 執 行 各 項 防 弊 措 施, 特 藉 由 業 務 稽 核 機 制 之 啟 動, 以 發 掘 現 行 作 業 缺 失, 並 檢 討 改 進, 俾 利 提 升 業 務 品 質, 先 期 預 防 相 關 弊 端 發 生 ( 七 ) 辦 理 臺 南 安 平 舊 聚 落 民 居 整 建 維 護 更 新 專 案 稽 核 及 興 革 建 議 專 案 : 為 瞭 解 本 更 新 案 進 行 過 程 是 否 確 依 中 央 政 府 地 方 政 府 等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爰 辦 理 本 專 案 稽 核, 歸 納 分 析 本 更 新 案 業 務 推 動 執 行 情 形, 以 發 掘 隱 藏 問 題, 期 從 中 檢 討 尚 需 改 進 之 處 ( 八 ) 辦 理 警 察 機 關 收 受 經 費 及 財 產 補 ( 捐 ) 助 運 用 專 案 稽 核 及 業 務 興 革 建 議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0 年 1 月 13 日 以 警 署 政 字 第 1000066167 號 函 重 申 : 對 於 各 地 區 警 友 會 與 警 察 機 關 互 動 方 式, 應 就 可 能 引 發 之 爭 端, 事 先 預 防, 以 免 造 成 社 會 觀 感 不 佳, 影 響 警 察 機 關 形 象 是 以, 爲 落 實 各 項 預 防 作 為, 發 掘 可 能 潛 存 問 題, 本 計 畫 以 警 友 會 透 過 經 費 及 財 產 補 ( 捐 ) 助 予 本 府 警 察 局 - 9 -

建 議 及 業 務 改 善 面 向, 協 助 機 關 建 立 完 善 內 部 控 制 程 序 三 宣 導 防 貪 觀 念, 傳 達 廉 政 普 世 價 值 ( 一 ) 發 行 樂 活 人 生 電 子 報 : 本 處 編 撰 樂 活 人 生 電 子 報 月 刊,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之 方 式, 期 使 公 務 同 仁 及 市 民 大 眾 能 充 分 了 解 本 府 各 項 廉 能 政 策 並 藉 此 行 銷 市 政 成 果, 內 容 包 含 人 物 專 訪 廉 政 櫥 窗 政 風 業 務 宣 導 旅 遊 景 點 介 紹 等 篇 幅, 本 報 於 100 年 4 月 15 日 創 刊, 初 期 發 送 對 象 以 本 府 員 工 為 主, 未 來 希 望 能 擴 及 學 校 社 團 及 一 般 民 眾 ( 二 ) 辦 理 政 風 心. 關 懷 情 系 列 專 題 演 講 : 為 深 化 公 務 同 仁 依 法 行 政 操 守 廉 潔 之 觀 念,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提 昇 行 政 效 能, 進 而 共 創 廉 能 市 府 本 處 特 於 4 月 7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假 市 府 永 華 市 政 中 心 10 樓 大 禮 堂 辦 理 政 風 心. 關 懷 情 系 列 專 題 演 講 行 政 程 序 與 廉 政, 由 金 石 國 際 法 律 事 務 所 所 長 林 石 猛 律 師 主 講 計 有 市 府 機 關 學 校 同 仁 357 人 參 加, 以 增 進 對 於 行 政 程 序 與 廉 政 之 間 關 係 的 瞭 解, 主 管 同 仁 咸 認 獲 益 良 多 ( 三 ) 廉 政 誠 信 向 下 紮 根 推 動 融 入 式 教 育 學 程 為 落 實 本 市 國 小 學 生 品 德 教 育 及 民 主 政 治 核 心 價 值, 涵 養 學 生 正 確 的 人 生 觀 與 實 踐 廉 政 誠 信 的 行 動 能 力, 本 處 與 教 育 局 結 合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臺 灣 透 明 組 織 成 功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暨 政 治 經 濟 研 究 所, 跨 域 合 作 推 動 本 市 各 國 小 公 民 廉 政 教 育 課 程, 鼓 勵 學 校 教 師 創 新 品 德 民 主 法 治 教 育 教 學 方 法, 引 導 學 生 瞭 解 負 責 盡 責 誠 實 信 用 團 隊 合 作 廉 政 反 貪 反 賄 選 等 各 項 核 心 價 值, 落 實 於 常 態 教 學 向 下 扎 根 民 主 法 治 基 礎 工 作 ( 四 ) 辦 理 臺 南 市 政 府 廉 政 志 工 服 務 團 隊 : 為 落 實 市 長 志 工 大 台 南 政 見, 建 構 各 領 域 的 志 工 網 絡, 本 處 簽 奉 核 准 成 立 廉 政 志 工 服 務 團 隊, 期 透 過 廉 政 志 工 深 入 社 區, 以 強 化 各 項 廉 能 措 施 及 深 化 反 貪 作 為, 協 助 辦 理 相 關 社 - 10 -

會 參 與 活 動, 以 帶 動 廉 政 風 潮 及 宣 導 廉 政 效 果, 預 計 招 募 60 名, 俟 完 成 召 募 後, 恭 請 市 長 於 本 府 二 樓 中 庭 廣 場 舉 辦 志 工 授 證 授 旗 及 宣 誓 儀 式, 正 式 成 立 本 府 廉 政 志 工 服 務 團 隊 ( 五 ) 為 將 市 長 清 廉 勤 政 的 施 政 理 念 及 廉 政 觀 念 深 植 於 社 區, 並 激 發 民 眾 支 持 清 廉 政 風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本 期 共 辦 理 5 場 社 會 參 與 活 動, 民 眾 反 應 熱 烈, 成 效 良 好 1 100 年 3 月 12 日 結 合 歸 仁 區 公 所 100 年 度 植 樹 節 植 樹 活 動, 張 貼 宣 導 海 報 分 發 摺 頁 懸 掛 旗 幟 及 實 施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2 100 年 3 月 19 日 結 合 文 化 局 歸 仁 文 化 中 心 臺 南 市 七 甲 花 卉 藝 術 節 活 動, 設 置 廉 政 攤 位 及 佈 置 宣 導 布 條, 辦 理 廉 政 宣 導 及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3 100 年 4 月 2 日 結 合 文 化 局 臺 南 市 文 化 中 心 愛 + 玩 創 意 市 集 活 動, 設 置 廉 政 攤 位 及 佈 置 宣 導 布 條, 辦 理 廉 政 宣 導 及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4 100 年 5 月 28 結 合 民 政 局 辦 理 百 廉 樹 能 - 民 眾 參 與 活 動, 於 臺 南 市 官 田 區 慈 聖 宮 結 合 廟 會 以 布 袋 戲 方 式 進 行 廉 政 宣 導 及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共 計 100 餘 人 次 參 加 5 100 年 5 月 29 日 結 合 勞 工 局, 假 臺 南 市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第 一 會 議 室 辦 理 社 會 參 與 - 企 業 誠 信 與 倫 理 系 列 專 題 演 講, 邀 請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黃 裕 堯 檢 察 官 主 講 : 企 業 誠 信 與 倫 理 計 有 臺 南 市 服 飾 設 計 暨 鎖 匙 業 職 業 工 會 等 相 關 團 體 200 餘 位 會 員 參 加, 現 場 反 映 熱 烈 ( 六 ) 預 定 於 7 月 3 日 辦 理 2011 做 工 安 保 平 安 新 廉 心 作 伙 走 健 走 廉 政 宣 導 活 動 為 展 現 推 動 清 廉 市 政 決 心, 行 銷 廉 能 施 政 理 念, 本 處 跨 域 結 合 勞 工 局 預 定 於 100 年 7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勞 工 休 閒 健 走 活 動 辦 理 廉 政 宣 導 活 動, 將 市 府 清 廉 勤 政 的 施 政 理 念 及 廉 政 觀 念 深 植 民 心, 以 增 進 民 眾 廉 潔 的 觀 念 與 認 知, 建 立 全 民 廉 能 意 識, 並 獲 得 民 眾 對 政 府 廉 能 成 果 之 回 - 11 -

饋, 共 同 營 造 ㄧ 個 乾 淨 透 明 清 廉 健 康 的 生 活 環 境 四 強 化 財 產 申 報 審 查, 防 止 利 益 輸 送 本 府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實 質 審 查 抽 籤 作 業, 業 於 100 年 1 月 26 日 在 市 政 會 議 中 由 市 長 主 持 公 開 抽 籤 作 業, 共 抽 出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共 227 人, 中 籤 人 員 依 據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資 料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目 前 已 函 發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調 閱 相 關 資 料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作 業, 以 落 實 陽 光 法 案 之 精 神 五 發 掘 獎 勵 廉 能 事 蹟 人 員, 以 為 機 關 同 仁 表 率 為 選 拔 具 有 優 良 廉 能 事 蹟, 行 為 品 操 足 資 楷 模 之 員 工, 予 以 公 開 表 揚, 以 激 濁 揚 清, 樹 立 公 務 員 優 良 典 範, 本 處 於 簽 奉 鈞 長 核 可 後 訂 定 臺 南 市 政 府 表 揚 優 良 廉 能 事 蹟 人 員 作 業 要 點, 並 於 100 年 4 月 28 日 函 頒 下 達, 據 以 辦 理 本 府 100 年 度 表 揚 廉 能 事 蹟 優 良 人 員 選 拔 活 動 六 督 同 所 屬 召 開 廉 政 會 報 加 強 肅 貪 防 貪 之 能 量 針 對 各 機 關 廉 政 工 作 上 之 相 關 措 施 提 案 討 論 及 檢 討, 藉 由 廉 政 會 報 舉 行 對 於 擴 大 倡 廉 落 實 防 腐 及 建 構 廉 能 機 制, 助 益 頗 大, 本 期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計 辦 理 5 案 七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會 同 監 辦 落 實 採 購 法 令 執 行 本 處 依 據 機 關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規 定, 會 同 監 辦 本 府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案 之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程 序 工 作, 並 適 時 提 供 採 購 法 令 或 決 策 建 言, 協 助 機 關 推 動 採 購 興 利 作 為, 本 期 計 辦 理 142 案, 對 健 全 公 平 公 正 之 採 購 程 序 與 環 境, 容 有 一 定 助 益 八 受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追 究 行 政 違 失 責 任 ( 一 ) 妥 適 處 理 陳 情 檢 舉 事 項 100 年 1 至 5 月 本 處 暨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受 理 首 長 上 級 交 查 暨 民 眾 陳 情 檢 舉 政 風 案 件 計 187 案, 其 中 市 民 服 務 中 心 交 辦 案 件 佔 13 案 ; 歸 納 統 計 檢 舉 內 容 主 要 前 三 項 為 營 繕 工 程 53 件 勤 惰 操 守 36 件 及 其 他 採 購 26 件, 其 中 該 等 案 - 12 -

件 來 源 係 由 民 眾 ( 含 廠 商 ) 所 陳 情 檢 舉 案 件 數 為 營 繕 工 程 28 件 勤 惰 操 守 10 件 及 其 他 採 購 9 件, 顯 示 民 眾 ( 含 廠 商 ) 首 要 關 注 於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是 否 誠 實 清 廉 或 謹 慎 勤 勉, 並 對 政 府 採 購 是 否 公 平 或 符 合 效 益 事 項 而 勇 於 提 出 建 議 或 舉 發 本 處 將 賡 續 結 合 此 股 公 民 意 識 潮 流, 積 極 協 助 機 關 推 動 廉 能 政 風 ( 二 ) 追 究 行 政 違 失 責 任 100 年 1 至 5 月 本 處 暨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因 涉 及 行 政 疏 失 而 追 究 相 關 行 政 疏 失 責 任 計 12 案, 謹 摘 列 如 下 : 1 麻 豆 區 公 所 技 士 未 核 實 辦 理 驗 收 作 業 2 南 區 區 公 所 里 幹 事 恣 意 提 告 該 所 同 仁 偽 造 文 書 案 3 前 臺 南 市 警 察 局 98 年 度 充 實 民 防 團 隊 裝 備 器 材 採 購 案 經 調 查 單 位 查 涉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違 失 情 節 4 前 臺 南 縣 環 保 局 員 工 不 當 使 用 廠 商 提 供 之 公 務 車 輛 致 生 交 通 事 故 車 體 受 損 而 未 理 賠 案 5 前 臺 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承 辦 人 部 分 案 件 應 收 差 額 地 價 未 積 極 追 繳 6 環 保 局 廢 棄 物 處 理 科 廚 餘 班 人 員 性 騷 擾 7 歸 仁 地 政 事 務 所 竄 改 不 實 會 議 紀 錄 8 警 察 局 偵 察 隊 員 勤 務 中 於 民 宅 賭 博 9 前 玉 井 區 公 所 人 員 未 提 出 申 設 手 續, 逕 將 路 燈 私 接 電 路 使 用 10 前 臺 南 市 衛 生 局 人 員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違 反 會 計 程 序 11 勞 工 局 同 仁 延 宕 辦 理 訴 願 答 辯 公 文 12 東 區 區 公 所 里 幹 事 洽 辦 業 務 時 言 詞 不 當 參 策 進 作 為 : 一 為 確 保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各 項 業 務 能 順 利 推 展, 並 貫 徹 執 行 各 項 防 弊 措 施, 持 續 就 本 府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執 行 專 案 業 務 稽 核, 期 - 13 -

以 發 掘 本 府 各 項 業 務 可 能 缺 失 或 不 合 時 宜 之 法 令 規 章, 俾 便 提 供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參 考 改 進, 即 時 因 應 調 整, 以 提 升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業 務 品 質, 防 範 弊 端 發 生 二 督 同 所 屬 針 對 機 關 重 要 措 施 作 業 流 程 等 缺 失, 適 時 研 提 興 革 建 議 ( 改 進 ) 意 見, 協 調 業 務 單 位 謀 求 解 決, 有 效 化 解 民 怨 三 政 風 機 構 對 於 機 關 員 工 因 公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時, 主 動 提 供 應 訊 中 相 關 權 益 等 諮 詢 服 務, 並 與 檢 調 機 關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瞭 解 案 情 發 展 後 適 時 陳 報 機 關 長 官 四 依 據 法 務 部 頒 定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第 肆 點 具 體 作 為 第 7 項 具 體 策 略 -- 貫 徹 行 政 肅 貪, 健 全 機 關 風 紀, 加 強 行 政 肅 貪, 及 時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對 未 構 成 貪 瀆 犯 罪 而 涉 有 行 政 疏 失 或 違 反 法 規, 敘 明 事 實 函 請 公 務 員 所 屬 機 關 追 究 懲 戒 或 懲 處 責 任 五 以 跨 域 整 合 方 式, 協 同 各 機 關 相 關 部 門 民 間 團 體, 加 強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培 養 全 民 廉 潔 意 識, 倡 導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凝 聚 企 業 與 私 部 門 反 貪 共 識 肆 協 請 各 單 位 配 合 事 項 ㄧ 推 動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落 實 知 會 報 備 登 錄 程 序 加 強 宣 導 公 務 員 廉 政 行 為 規 定, 有 效 規 範 並 落 實 飲 宴 應 酬 請 託 關 說 贈 受 財 物 登 錄 報 備 及 知 會 制 度, 以 保 障 本 府 公 務 同 仁 應 有 之 權 益, 對 於 遇 涉 與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不 當 餽 贈 邀 宴 或 關 說 情 事 時, 請 參 據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婉 予 說 明 立 場, 當 場 予 以 退 還 餽 贈 品, 並 於 3 日 內 主 動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及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完 成 報 備 登 錄 程 序, 以 樹 立 公 務 員 優 良 典 範, 並 能 保 障 本 身 權 益, 進 而 維 護 本 府 廉 能 清 新 形 象 二 推 動 企 業 誠 信, 強 化 社 會 責 任 結 合 機 關 資 源 力 量, 藉 由 對 所 轄 工 商 企 業 及 相 關 產 業 公 會 團 體 之 管 理 輔 導 或 監 督 時 機, 宣 導 企 業 誠 信 及 企 業 倫 理 觀 念, - 14 -

以 凝 聚 企 業 與 私 部 門 廉 能 共 識 三 擴 大 廉 政 教 育 宣 導, 促 進 民 眾 參 與 於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時 納 入 廉 政 宣 導 項 目, 以 寓 教 於 樂 之 方 式 提 升 民 眾 廉 能 意 識, 向 下 扎 根, 形 塑 清 廉 誠 信 之 社 會 風 氣, 建 構 國 家 廉 政 體 系 之 根 基 伍 結 語 : 以 上 謹 就 本 府 推 動 政 風 業 務 概 況 簡 要 報 告 未 來, 仍 將 秉 持 預 防 重 於 查 處 興 利 優 於 防 弊 服 務 代 替 干 預 之 原 則, 從 而 建 立 具 有 內 控 與 外 控 雙 重 機 能 的 廉 政 組 織 運 作 機 制, 持 續 推 動 企 業 誠 信, 強 化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並 擴 大 教 育 宣 導, 持 續 建 構 全 民 廉 能 觀 念, 使 廉 政 體 系 的 構 築 更 加 全 面 而 完 整, 以 興 利 服 務 的 態 度 推 動 廉 政 工 作, 使 整 體 市 政 更 能 回 應 社 會 大 眾 的 期 待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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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政 府 辦 理 AC 道 路 工 程 品 質 暨 道 路 申 挖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報 告 ㄧ 稽 核 目 的 工 作 報 告 目 錄 二 稽 核 項 目 三 稽 核 編 組 四 稽 核 期 程 五 稽 核 方 式 六 稽 核 結 果 七 改 善 作 為 暨 建 議 事 項

臺 南 市 政 府 辦 理 AC 道 路 工 程 品 質 暨 道 路 申 挖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報 告 一 稽 核 目 的 : 為 瞭 解 本 府 道 路 鋪 設 品 質 暨 對 於 管 線 單 位 道 路 挖 掘 修 復 回 鋪 等 作 業 是 否 確 依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以 落 實 鈞 長 路 平 政 策, 提 升 本 府 道 路 工 程 品 質, 提 供 市 民 優 質 用 路 環 境 及 行 的 安 全, 爰 辦 理 本 次 專 案 稽 核 二 稽 核 項 目 : ( 一 ) 本 府 辦 理 之 99 年 7 月 至 100 年 3 月 已 驗 收 瀝 青 道 路 工 程 ( 二 ) 本 府 99 年 下 半 年 度 受 理 管 線 單 位 道 路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三 稽 核 編 組 : 由 本 府 政 風 處 督 同 所 屬 各 政 風 機 構 會 同 工 務 局 專 業 工 程 人 員 共 同 辦 理 四 稽 核 期 程 : 自 100 年 4 月 至 6 月 五 稽 核 方 式 : ( 一 ) 選 定 每 一 區 公 所 各 3 件 AC 道 路 工 程 案 件, 依 編 組 排 定 時 程, 於 驗 收 時 鑽 心 點 附 近 進 行 鑽 心 並 丈 量 AC 試 體 厚 度 ( 二 ) 選 定 每 一 區 公 所 各 3 件 管 線 單 位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先 由 各 公 所 政 風 人 員 就 修 復 不 平 整 或 其 他 影 響 工 程 品 質 事 項 進 行 拍 照 取 證 ( 三 ) 再 由 各 公 所 政 風 人 員 會 同 工 務 局 管 線 單 位 人 員 等, 就 修 復 不 平 整 或 隨 機 選 定 路 段 進 行 鑽 挖, 以 瞭 解 道 路 底 層 是 否 符 合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規 範 六 稽 核 結 果 : ( 一 ) 各 區 公 所 鋪 設 之 AC 道 路 部 分 : 已 完 成 鑽 心 工 作, 總 計 鑽 挖 237 個 試 體, 不 合 格 數 計 29 個 ( 契 約 設 計 5cm), 不 合 格 比 例 為 12.22% 與 去 (99) 年 比 較, 不 合 格 比 例 雖 僅 減 少 2.16%(99 年 不 合 格 比 例 為 14.38%), 惟 因 今 - 17 -

年 不 合 格 試 體 多 集 中 於 4.51 cm ~4.99 cm 之 間, 去 年 則 集 中 於 3.51 cm ~4.5 cm 之 間, 顯 示 2 年 連 續 稽 核 已 發 揮 效 能, 多 數 施 工 單 位 已 知 所 警 惕, 較 能 依 契 約 設 計 厚 度 施 作 ( 如 附 件 1) AC 道 路 鑽 心 100 年 與 99 年 不 合 格 率 比 較 圖 不 合 格 率 15% 14% 13% 12% 11% 100 年 99 年 不 合 格 率 12.22% 14.38% ( 二 ) 管 線 單 位 申 請 挖 掘 AC 道 路 回 鋪 鑽 心 部 分 : 經 各 區 公 所 政 風 人 員 現 場 勘 查 發 現 計 有 68 個 地 點 疑 似 有 回 鋪 後 路 面 明 顯 不 平 整 龜 裂 滾 壓 不 實 顆 粒 裸 露 等 缺 失, 並 均 已 照 相 存 證 ( 如 附 件 2) 1 至 100 年 6 月 2 日 為 止 計 啟 動 3 波 抽 驗 鑽 心 行 動, 抽 驗 鑽 心 52 點 ( 如 附 件 3) 2 經 實 地 抽 驗 鑽 挖, 部 分 試 體 未 成 形 或 鑽 孔 出 一 堆 泥 土, 及 疑 有 - 18 -

回 鋪 底 層 未 鋪 設 CLSM( 低 強 度 混 凝 土 ) 等 情 事, 共 計 10 案 ( 如 附 件 4) 3 另 因 管 線 單 位 拒 絕 提 供 工 程 規 範 及 竣 工 圖 說, 且 鑽 心 廠 商 鑽 心 機 具 僅 具 淺 鑽 功 能 或 僅 鑽 AC 層, 致 未 能 判 定 回 鋪 底 層 材 料 是 否 有 偷 工 減 料 弊 端 ( 如 附 件 5) 七 改 善 作 為 暨 建 議 事 項 : ( 一 ) 持 續 針 對 管 線 申 挖 案 件 及 對 已 鑽 心 卻 未 鑽 入 底 層 之 地 點, 再 次 進 行 抽 驗 鑽 心 作 業, 並 要 求 鑽 心 前 備 妥 竣 工 圖 及 深 挖 鑽 心 機 具, 俾 查 明 有 無 回 填 不 實 等 情 事 ( 二 ) 現 行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有 關 挖 掘 回 填 AC 面 層 雖 有 規 定 厚 度, 惟 壓 實 度 並 未 規 範, 致 本 次 鑽 心 AC 試 體 無 法 檢 驗, 建 議 規 範 且 訂 定 罰 責 並 落 實 執 行 ( 南 縣 29 南 市 21) ( 三 ) 現 行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雖 有 規 範 管 線 單 位 事 後 應 檢 具 相 關 工 程 資 料 報 告 送 請 路 權 管 理 機 關 備 查, 惟 倘 若 未 送 備 查 或 拒 絕 提 供, 尚 無 處 罰 規 定, 建 請 納 入 規 範 並 落 實 執 行 ( 南 縣 29 南 市 28) ( 四 ) 現 行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有 關 挖 掘 回 填 材 料 方 面 尚 無 強 制 規 範 有 助 於 工 程 品 質 提 昇 之 高 性 能 低 強 度 CLSM 或 MRC 回 填 料, 建 議 規 範 且 訂 定 罰 責 並 落 實 執 行 ( 南 縣 25 27 南 市 18 ) 附 件 1: 臺 南 市 各 區 公 所 100 年 度 AC 道 路 鑽 心 不 合 格 情 形 一 覽 表 ( 契 約 AC 厚 度 5cm)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度 AC 道 路 實 地 鑽 心 試 體 厚 度 不 合 格 件 數 一 覽 表 圖 ( 契 約 5cm)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與 99 年 度 各 公 所 AC 道 路 鑽 心 結 果 一 覽 表 圖 ( 契 約 5cm) 附 件 2: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度 管 線 公 司 申 挖 AC 路 面 回 鋪 不 平 整 一 覽 表 附 件 3-19 -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度 管 線 公 司 申 挖 回 鋪 案 件 鑽 心 結 果 一 覽 表 附 件 4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度 管 線 公 司 申 挖 回 鋪 鑽 心 疑 有 異 常 案 件 一 覽 表 附 件 5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度 管 線 公 司 申 挖 回 鋪 鑽 心 未 鑽 入 底 層 案 件 一 覽 表 - 20 -

臺 南 市 政 府 AC 道 路 工 程 品 質 暨 道 路 申 挖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報 告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6 月 20 日 1 壹 前 言 簡 報 內 容 貳 專 案 稽 核 目 的 參 專 案 稽 核 方 式 肆 專 案 稽 核 結 果 伍 後 續 改 善 暨 建 議 事 項 2-21 -

壹 前 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近 年 民 調 路 面 重 新 加 鋪 後 平 整 度 47.7% 不 滿 意 挖 掘 回 填 品 質 孔 蓋 與 路 面 銜 接 處 平 整 性 58.5% 不 滿 意 61.7% 不 滿 意 減 少 孔 蓋 數 量 路 面 施 工 挖 掘 88.5% 認 對 道 路 平 整 度 有 幫 助 68.5% 認 相 當 頻 繁 顯 示 道 路 品 質 不 佳 影 響 人 民 對 政 府 滿 意 度! 3 貳 專 案 稽 核 目 的 專 案 稽 核 目 的 落 實 路 平 政 策 提 升 道 路 工 程 品 質 維 護 市 民 行 的 安 全 4-22 -

參 專 案 稽 核 方 式 一 稽 核 標 的 : 本 府 辦 理 之 99 年 7 月 至 100 年 3 月 已 驗 收 瀝 青 道 路 工 程 本 府 99 年 下 半 年 度 受 理 管 線 單 位 道 請 挖 掘 案 件 5 參 專 案 稽 核 方 式 二 稽 核 編 組 : 由 本 府 政 風 處 督 同 所 屬 各 政 風 機 構 會 同 工 務 局 專 業 工 程 人 員 共 同 辦 理 三 稽 核 期 程 : 自 100 年 4 月 至 6 月 6-23 -

參 專 案 稽 核 方 式 四 稽 核 方 式 : 公 所 鋪 築 道 路 部 分 : 管 線 單 位 申 請 挖 掘 回 鋪 部 分 : 選 定 每 一 公 所 各 3 件 AC 道 路 案 件 依 編 組 排 定 時 程 於 驗 收 時 鑽 心 點 附 近 進 行 鑽 心 丈 量 AC 試 體 厚 度 選 定 每 一 公 所 各 3 件 管 線 單 位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先 由 各 公 所 政 風 人 員 就 修 復 不 平 整 情 形 拍 照 再 由 各 公 所 政 風 人 員 會 同 工 務 局 管 線 單 位 人 員 等, 就 修 復 不 平 整 或 隨 機 選 定 路 段 進 行 鑽 挖, 以 瞭 解 道 路 底 層 是 否 符 合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規 範 7 肆 專 案 稽 核 結 果 一 各 區 公 所 鋪 設 之 AC 道 路 部 分 ( 附 件 1) 100 年 與 99 年 不 合 格 率 比 較 圖 15% 不 合 格 率 14% 13% 12% 11% 100 年 99 年 不 合 格 率 12.22% 14.38% 8-24 -

肆 專 案 稽 核 結 果 一 各 區 公 所 鋪 設 之 AC 道 路 部 分 ( 附 件 1) AC 道 路 鑽 心 結 果 不 合 格 件 數 及 比 例 統 計 9 肆 專 案 稽 核 結 果 一 各 區 公 所 鋪 設 之 AC 道 路 部 分 : 抽 驗 公 所 鋪 設 之 AC 道 路 鑽 心 情 形 白 河 區 昇 安 重 劃 區 東 十 六 路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新 營 區 三 仙 里 三 興 街 及 正 街 等 巷 道 路 面 改 善 工 程 10-25 -

肆 專 案 稽 核 結 果 一 各 區 公 所 鋪 設 之 AC 道 路 部 分 : 抽 驗 公 所 鋪 設 之 AC 道 路 鑽 心 情 形 學 甲 區 宅 港 里 德 安 寮 部 落 北 側 魚 塭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龍 崎 區 龍 船 村 後 壁 溪 及 石 嘈 村 刺 仔 崙 路 面 改 善 工 程 11 肆 專 案 稽 核 結 果 二 管 線 單 位 申 請 挖 掘 AC 道 路 回 鋪 鑽 心 部 分 : 經 各 區 公 所 政 風 人 員 現 場 勘 查 發 現 計 有 68 個 地 點 疑 似 有 回 鋪 後 路 面 明 顯 不 平 整 龜 裂 滾 壓 不 實 顆 粒 裸 露 等 缺 失, 並 均 已 照 相 存 證 ( 附 件 2) 12-26 -

肆 專 案 稽 核 結 果 管 線 單 位 申 挖 回 鋪 不 平 整 情 形 南 區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2 弄 弄 口 南 區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公 園 前 南 區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公 園 前 (W1-20602 電 桶 前 ) 南 區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12 弄 弄 口 13 肆 專 案 稽 核 結 果 管 線 單 位 申 挖 回 鋪 不 平 整 情 形 安 定 區 港 口 22-11 號 東 山 區 東 山 里 北 馬 9-19 號 安 定 區 港 口 59-2 號 下 營 區 南 63 線 茅 港 尾 觀 音 寺 旁 14-27 -

肆 專 案 稽 核 結 果 管 線 單 位 申 挖 回 鋪 不 平 整 情 形 東 山 區 東 中 里 福 安 街 28 號 南 98 線 往 白 河 水 庫 仙 草 里 大 內 區 二 溪 里 226-1 號 前 ( 南 182 線 上 ) 西 港 區 八 份 段 1382 號 15 肆 專 案 稽 核 結 果 二 管 線 單 位 申 請 挖 掘 AC 道 路 回 鋪 鑽 心 部 分 : 至 100 年 6 月 2 日 為 止 計 啟 動 3 波 驗 鑽 挖 行 動, 抽 驗 鑽 挖 52 點 ( 附 件 3) 經 實 地 抽 驗 鑽 挖, 部 分 試 體 未 成 形 或 鑽 孔 出 一 堆 泥 土, 及 疑 有 回 鋪 底 層 未 鋪 設 CLSM( 低 強 度 混 凝 土 ) 等 情 事, 共 計 10 案 ( 附 件 4) 另 因 管 線 單 位 拒 絕 提 供 工 程 規 範 及 竣 工 圖 說, 且 鑽 心 廠 商 鑽 心 機 具 僅 具 淺 鑽 功 能 或 僅 鑽 AC 層, 致 未 能 判 定 回 鋪 底 層 材 料 是 否 有 偷 工 減 料 弊 端 ( 附 件 5) 16-28 -

肆 專 案 稽 核 結 果 二 管 線 單 位 申 請 挖 掘 AC 道 路 回 鋪 鑽 心 部 分 : 抽 驗 鑽 心 管 線 單 位 申 挖 回 鋪 案 件 情 形 南 區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2 弄 弄 口 南 區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公 園 前 (W1-20602 電 桶 前 ) 17 肆 專 案 稽 核 結 果 二 管 線 單 位 申 請 挖 掘 AC 道 路 回 鋪 鑽 心 部 分 : 抽 驗 鑽 心 管 線 單 位 申 挖 回 鋪 案 件 情 形 後 壁 區 菁 寮 里 菁 寮 85-2 號 後 壁 區 後 壁 里 後 壁 280 號 18-29 -

肆 專 案 稽 核 結 果 二 管 線 單 位 申 請 挖 掘 AC 道 路 回 鋪 鑽 心 部 分 : 抽 驗 鑽 心 管 線 單 位 申 挖 回 鋪 案 件 情 形 鹽 水 區 福 得 里 後 厝 段 371-3 號 永 康 區 東 橋 十 二 街 19 伍 改 善 作 為 暨 建 議 事 項 一. 持 續 針 對 管 線 申 挖 案 件 及 對 已 鑽 心 卻 未 鑽 入 底 層 之 地 點, 再 次 進 行 抽 驗 鑽 心 作 業, 並 要 求 鑽 心 前 備 妥 竣 工 圖 及 深 挖 鑽 心 機 具, 俾 查 明 有 無 回 填 不 實 等 情 事 二. 現 行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有 關 挖 掘 回 填 AC 面 層 雖 有 規 定 厚 度, 惟 壓 實 度 並 未 規 範, 致 本 次 鑽 心 AC 試 體 無 法 檢 驗, 建 議 規 範 且 訂 定 罰 責 並 落 實 執 行 ( 南 縣 29 南 市 21) 20-30 -

伍 改 善 作 為 暨 建 議 事 項 三. 現 行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雖 有 規 範 管 線 單 位 事 後 應 檢 具 相 關 工 程 資 料 報 告 送 請 路 權 管 理 機 關 備 查, 惟 倘 若 未 送 備 查 或 拒 絕 提 供, 尚 無 處 罰 規 定, 建 請 納 入 規 範 並 落 實 執 行 ( 南 縣 29 南 市 28) 四. 現 行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有 關 挖 掘 回 填 材 料 方 面 尚 無 強 制 規 範 有 助 於 工 程 品 質 提 昇 之 高 性 能 低 強 度 CLSM 或 MRC 回 填 料, 建 議 規 範 且 訂 定 罰 責 並 落 實 執 行 ( 南 縣 25 27 南 市 18 ) 21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2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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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政 府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報 告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100 年 第 1 次 廉 政 會 報 業 務 報 告 報 告 單 位 :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一 本 府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70 條 成 立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查 核 小 組 ), 辦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各 區 公 所 各 項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二 依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規 定 至 少 每 年 度 需 查 核 55 件, 查 核 小 組 100 年 度 計 畫 預 計 查 核 件 數 計 85 件, 查 核 標 案 工 程 資 訊 係 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取 得, 迄 100.5.24 止 本 年 度 查 核 標 案 共 計 29 件, 選 取 原 則 情 形 統 計 如 下 表 : 編 號 查 核 標 案 選 取 原 則 查 核 件 數 說 明 1 標 比 偏 低 案 件 2 決 標 金 額 低 於 底 價 80% 2 結 合 全 民 督 工 通 報 案 件 2 年 度 查 核 件 數 不 得 低 於 全 民 督 工 通 報 案 件 或 年 度 查 核 件 數 ( 不 含 複 查 ) 之 10% 3 99 年 5 月 7 月 豪 雨 風 災 9 月 凡 99 年 度 歷 次 風 災 公 共 設 施 災 後 5 那 比 10 月 梅 姬 (0127 工 程 技 字 第 復 建 工 程 10000039480 號 函 ) 4 本 市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7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生 活 圈 道 路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國 中 小 老 舊 校 舍 設 備 補 強 整 建 計 畫 改 善 國 民 運 動 環 境 等 5 標 案 系 統 進 度 未 填 或 異 常 3 0729 工 程 管 字 第 09800336240 號 函 6 歷 年 被 查 核 比 例 偏 低 廠 商 2 0426 工 程 管 字 第 10000152790 號 函 7 路 平 專 案 - 加 強 中 小 型 道 路 工 程 查 核 2 確 保 道 路 工 程 品 質 改 進 行 動 方 案 8 其 他 以 隨 機 選 取 6 合 計 29 迄 100.05.24 止 統 計 結 果 - 33 -

三 100 年 自 100.01.01 至 100.05.24 累 計 查 核 工 程 標 案 共 計 29 件 ( 附 件 1), 查 核 結 果 如 下 : 1. 各 級 距 查 核 件 數 統 計 如 下 ( 如 圖 1): A. 查 核 金 額 5000 萬 元 以 上 工 程 :5 件 B. 1000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工 程 :13 件 C.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未 達 1000 萬 元 工 程 :11 件 D. 其 中 複 查 工 程 :0 件 2. 評 列 甲 等 6 件 (21%), 乙 等 22 件 (76%), 丙 等 1 件 (3%), 不 計 分 0 件 ( 成 績 統 計 如 圖 2 圖 3) 3. 通 知 方 式 採 預 先 通 知 6 件 (21%), 不 預 先 通 知 23 件 (79%) 4. 查 核 結 果 建 議 處 置 情 形 ( 如 表 1) 對 監 造 單 位 扣 款 計 22 件, 對 施 工 廠 商 扣 款 計 22 件 廠 商 撤 換 品 管 人 員 計 1 件, 監 造 單 位 撤 換 監 造 人 員 計 1 件 主 辦 機 關 函 復 改 善 情 形 不 良, 要 求 修 正 計 有 15 件 5. 迄 100.05.24 查 核 施 工 品 質 主 要 常 見 缺 失 統 計 ( 如 表 2) 15 13 查 10 核 件 數 5 5 11 0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未 達 一 千 萬 元 數 列 1 5 13 11 圖 1. 本 年 度 迄 05.24 止 查 核 案 件 依 標 案 金 額 統 計 - 34 -

100 年 度 查 核 成 績 分 布 統 計 ( 迄 05.24 共 29 件 ) 件 數 10 8 6 4 2 0 5 4 4 3 3 2 2 1 1 1 1 1 1 0 0 0 0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查 核 分 數 圖 2. 本 年 度 迄 05.24 止 查 核 案 件 查 核 成 績 分 布 統 計 臺 南 市 政 府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查 核 結 果 統 計 ( 迄 100.05.24 共 29 件 ) 乙 等, 22, 76% 丙 等, 1, 3% 甲 等, 6, 21% 甲 等 乙 等 丙 等 圖 3. 本 年 度 迄 05.24 止 查 核 案 件 查 核 成 績 評 等 統 計 - 35 -

表 1. 100 年 度 查 核 結 果 建 議 處 置 情 形 統 計 查 核 期 間 : 自 100 年 01 月 01 日 至 100 年 05 月 24 日 查 核 總 件 數 29 件 項 次 查 核 結 果 處 置 查 核 小 組 建 議 件 數 1 對 主 辦 機 關 人 員 獎 勵 0 2 對 主 辦 機 關 人 員 懲 處 0 3 通 知 上 級 機 關 另 為 適 當 之 處 置 並 副 知 審 計 單 位 0 4 函 送 監 察 院 0 5 對 廠 商,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至 第 103 條 規 定 辦 理 0 6 廠 商 撤 換 工 地 負 責 人 0 7 廠 商 撤 換 品 管 人 員 1 8 廠 商 撤 換 安 衛 人 員 0 9 檢 討 廠 商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責 任 0 10 缺 失 嚴 重 部 分 拆 除 重 做 0 11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22 12 檢 討 工 地 主 任 責 任 0 13 檢 討 建 築 師 責 任 0 14 檢 討 技 師 責 任 0 15 委 辦 監 造 撤 換 監 工 人 員 1 16 自 辦 監 造 懲 處 監 工 人 員 0 17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22 18 對 PCM 辦 理 扣 款 0 19 主 辦 機 關 函 復 改 善 情 形 不 良, 要 求 修 正 15-36 -

表 2.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缺 失 一 覽 表 ( 列 表 日 期 : 100 年 05 月 25 日 ) 查 核 期 間 : 自 100 年 01 月 01 日 至 100 年 05 月 24 日 查 核 總 件 數 29 件 項 次 缺 失 編 號 缺 失 內 容 件 數 比 例 嚴 重 中 等 輕 微 未 填 1 4.03.04 2 4.02.03.04 品 管 自 主 檢 查 表 未 落 實 執 行 或 檢 查 標 準 未 訂 量 化? 26 89.66% 0 7 19 0 有 無 抽 查 施 工 作 業 及 抽 驗 材 料 設 備, 並 填 具 抽 查 ( 驗 ) 紀 錄 表 或 材 料 / 設 備 管 制 總 表, 或 22 75.86% 2 8 12 0 判 讀 認 可, 或 落 實 執 行 3 4.01.04 無 品 質 督 導 及 查 核 查 驗 紀 錄 或 內 容 不 實 18 62.07% 2 3 13 0 4 4.03.03 施 工 日 誌 未 落 實 執 行 或 未 依 規 定 制 定 格 式 18 62.07% 0 1 17 0 5 4.01.99 其 他 主 辦 機 關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缺 失 18 62.07% 1 0 17 0 6 5.01.04 混 凝 土 表 面 殘 留 雜 物 ( 如 鐵 絲 鐵 件 模 板 ) 14 48.28% 0 2 12 0 7 4.02.03.05 發 現 缺 失 時, 有 無 即 通 知 廠 限 期 改 善, 並 確 認 其 改 善 成 果 有 無 督 導 施 工 廠 商 執 行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交 通 維 持 及 境 保 護 等 工 作 14 48.28% 0 4 10 0 8 未 訂 定 各 材 料 / 設 備 及 施 工 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4.02.01.05 或 ( ) 未 符 合 需 求 13 44.83% 0 5 8 0 9 4.02.99 其 他 監 造 單 位 缺 失 13 44.83% 0 2 11 0 10 4.02.03.08 有 無 填 報 監 造 報 表 或 未 落 實 紀 載 12 41.38% 0 3 9 0 對 材 料 檢 ( 試 ) 驗 報 告 未 予 審 查, 或 無 材 料 11 4.03.05 檢 ( 試 ) 驗 審 查 紀 錄 或 無 材 料 / 設 備 管 制 總 12 41.38% 0 6 6 0 表, 或 ( ) 未 符 合 工 程 需 求 12 4.03.11.06 有 無 填 具 督 察 紀 錄 表 ( 作 業 要 點 -7)... 12 41.38% 0 3 9 0 環 境 保 護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等 履 約 事 項 無 缺 13 4.03.06 失 矯 正 預 防, 或 缺 失 未 追 蹤 改 善, 或 ( ) 未 落 12 41.38% 0 2 10 0 實 執 行 14 5.01.01 混 凝 土 澆 置 搗 實 不 合 規 範, 有 冷 縫 蜂 窩 或 孔 洞 產 生 11 37.93% 0 0 11 0 15 5.10.99 其 他 材 料 檢 驗 審 查 紀 錄 缺 失 11 37.93% 0 3 8 0 16 4.01.06 監 造 計 畫 無 核 定 紀 錄 10 34.48% 0 1 9 0 17 5.08.08.01 混 凝 土 完 成 面 施 工 外 觀 平 整 度 不 佳 9 31.03% 0 1 8 0 未 訂 定 各 材 料 / 設 備 及 施 工 之 檢 驗 停 留 點 或 18 4.02.01.06 ( ) 未 符 合 需 求 9 31.03% 0 2 7 0-37 -

四 查 核 機 制 落 實 於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事 項 1. 查 核 小 組 依 據 工 程 會 99.12.31 工 程 管 字 第 0990050510 號 函 示, 加 強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作 業, 賡 續 針 對 100 年 1 2 月 陸 續 完 成 鋪 築 瀝 青 混 凝 土 道 路 工 程 就 含 油 量 壓 實 度 厚 度 辦 理 抽 查 並 完 成 取 樣 送 驗 ( 附 件 2) 2. 查 核 小 組 依 據 工 程 會 100.01.27 工 程 技 字 第 10000039480 號 函 100.02.8 工 程 管 字 第 10000047710 號 及 100.02.18 工 程 管 字 第 10000062950 號 等 函 示, 賡 續 針 對 99 年 度 歷 次 風 災 公 共 設 施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工 程 及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所 屬 工 程 專 案 加 強 查 核, 迄 100.05.24 止 共 計 專 案 查 核 7 件 ( 24.14%), 以 確 保 相 關 災 後 重 建 工 程 品 質 及 工 程 汛 期 減 災 工 作 準 備 情 形 3. 查 核 小 組 依 據 工 程 會 100.04.26 工 程 管 字 第 10000152790 號 函 示, 加 強 查 核 承 攬 廠 商 查 核 比 低 於 10% 之 在 建 工 程, 俾 利 有 效 提 昇 工 程 品 質 4. 為 精 進 施 工 查 核 作 業 執 行 效 益, 以 期 能 更 貼 切 反 映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實 況, 查 核 小 組 提 升 今 年 度 不 預 先 通 知 查 核 比 例, 由 去 年 42.16% 提 升 至 目 前 約 79% 5. 為 提 升 查 核 缺 失 改 善 成 效,100.5.20 針 對 查 核 評 列 丙 等 之 麻 豆 鎮 港 尾 里 客 子 寮 聚 落 保 護 措 施 案 件, 召 開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缺 失 改 善 結 果 檢 討 會, 以 追 蹤 後 續 改 善 措 施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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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報 告 工 作 報 告 目 錄 壹 前 言 貳 業 務 概 述 參 執 行 成 果 肆 實 施 稽 核 訓 練 伍 結 語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壹 前 言 本 小 組 係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8 條 第 1 項 :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應 成 立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稽 核 採 購 監 督 事 宜 規 定 成 立 期 藉 由 稽 核 監 督 之 手 段, 促 使 機 關 確 實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採 購, 俾 建 構 公 開 公 平 之 採 購 環 境 稽 核 重 點 係 監 督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有 無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稽 核 程 序 乃 運 用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公 告 系 統 資 料 庫 民 眾 檢 舉 以 及 媒 體 報 導 等 管 道, 就 有 異 常 之 採 購 案 件 予 以 書 面 稽 核 監 督, 或 視 案 情 需 要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予 以 專 案 稽 核 監 督 ; 遇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涉 有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者, 函 知 採 行 改 正 措 施, 並 副 知 其 上 級 機 關 及 審 計 機 關 ;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另 通 知 機 關 追 究 相 關 人 員 責 任, 並 就 上 述 執 行 情 形 予 以 追 蹤 管 制, 遇 廠 商 涉 及 陪 標 圍 標 或 機 關 人 員 涉 及 貪 瀆 洩 密 圖 利 等 不 法 情 事 之 嫌 者, 即 移 送 該 管 司 法 機 關 處 理 貳 業 務 概 述 一 法 源 依 據 ( 一 )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8 條 ( 二 )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組 織 準 則 ( 三 )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作 業 規 則 ( 四 )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 五 )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作 業 應 注 意 事 項 ( 六 )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稽 核 作 業 程 序 二 組 織 編 制 採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 ( 一 ) 置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本 府 副 秘 書 長 兼 任 - 45 -

( 二 ) 置 副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本 府 秘 書 處 處 長 兼 任 ( 三 )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本 府 秘 書 處 採 購 企 劃 管 理 科 長 兼 任, 並 為 稽 核 委 員 ( 四 ) 置 稽 核 委 員 31 人 ; 稽 查 人 員 32 人 ( 五 ) 置 幹 事 二 人 由 本 府 秘 書 處 採 購 企 劃 管 理 科 指 派 人 員 專 任 並 為 稽 查 人 員 三 量 化 目 標 ( 一 ) 加 強 稽 核 中 小 型 工 程 件 數 : 依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加 強 中 小 型 工 程 採 購 稽 核 監 督 推 動 計 畫, 今 (100) 年 全 國 各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稽 核 監 督 中 小 型 工 程 ( 預 算 金 額 1000 萬 元 以 下 ) 件 數 需 達 全 年 度 中 小 型 工 程 決 標 件 數 之 5.13%; 以 去 (99) 年 舊 臺 南 縣 市 中 小 型 工 程 決 標 件 數 4712 件 為 計 算 基 準, 今 (100) 年 中 小 型 稽 核 件 數 應 達 257 件 ( 二 ) 年 度 稽 核 目 標 值 業 奉 核 准 : 本 小 組 今 (100) 年 度 量 化 考 核 指 標 目 標 值 ( 如 附 表 ), 業 奉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100 年 4 月 27 日 工 程 稽 字 第 10000156000 號 函 核 准, 預 計 年 度 總 稽 核 案 件 數 計 360 件, 預 算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15 億 元, 其 中 專 案 稽 核 與 書 面 稽 核 均 等 配 當 四 作 業 流 程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稽 核 作 業 程 序 ( 如 附 圖 1), 其 運 作 現 況 分 述 如 下 : ( 一 ) 案 件 來 源 1. 本 市 各 機 關 每 月 決 標 之 採 購 案 件 2. 民 眾 或 廠 商 檢 舉 之 異 常 採 購 案 件 3. 民 意 關 切 之 異 常 採 購 案 件 - 46 -

4. 媒 體 報 導 之 異 常 採 購 案 件 5. 監 審 檢 調 機 關 移 送 案 件 6. 主 管 機 關 移 送 案 件 7. 主 動 自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公 告 系 統 或 查 核 系 統 資 料 庫 勾 稽 篩 選 之 異 常 採 購 案 件 8. 其 他 異 常 採 購 案 件 9.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或 本 府 政 策 辦 理 稽 核 ( 二 ) 稽 核 案 件 之 選 案 程 序 : 每 月 由 本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自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建 置 之 採 購 招 標 及 決 標 查 詢 系 統, 下 載 已 刊 登 於 決 標 公 告 之 採 購 案 件, 再 由 秘 書 單 位 依 上 述 案 件 來 源 及 主 管 機 關 或 本 府 政 策 先 行 選 案 列 表, 簽 請 召 集 人 圈 選 稽 核 案 件 ( 三 ) 稽 核 通 知 : 稽 核 案 件 經 分 派 委 員 後, 稽 核 小 組 應 即 以 本 府 名 義 行 文 受 稽 核 機 關 及 受 派 之 委 員, 並 決 定 稽 核 期 日 及 時 間 稽 核 期 日 以 通 知 日 起 十 五 日 ( 不 含 例 假 日, 下 同 ) 內 為 原 則 但 委 員 有 特 殊 情 形 需 展 延 辦 理 稽 核 日 期 者,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稽 核 小 組 ( 四 ) 導 正 缺 失 及 追 蹤 管 制 1. 稽 核 監 督 報 告 經 核 定 後, 稽 核 小 組 應 於 二 日 內 函 送 受 稽 核 機 關, 受 稽 核 機 關 並 應 於 文 到 十 日 內, 將 改 善 情 形 函 報 稽 核 小 組 2. 稽 核 小 組 對 未 於 期 限 內 函 復 缺 失 改 善 情 形 之 受 稽 核 機 關, 應 於 期 限 屆 滿 次 日 以 電 話 催 辦, 並 作 成 電 話 紀 錄 ; 逾 期 三 日 仍 未 答 覆 者, 應 即 發 函 催 辦, 直 至 結 案 為 止 函 文 稽 催 超 過 二 次 以 上 者, 稽 核 小 組 應 即 簽 報 召 集 人 或 其 授 權 人 - 47 -

員, 追 究 受 稽 核 機 關 相 關 人 員 之 責 任, 並 彙 整 稽 催 結 果 3. 受 稽 核 機 關 回 復 稽 核 缺 失 改 善 情 形, 經 稽 核 小 組 要 求 再 行 檢 討 者, 辦 理 時 程 及 追 蹤 管 制 同 前 二 款 規 定 4. 受 稽 核 機 關 同 一 缺 失 重 複 發 生 達 三 次 者, 稽 核 小 組 得 簽 請 提 報 市 政 會 議, 並 要 求 研 提 策 進 方 案, 倘 缺 失 仍 一 再 發 生 且 情 形 嚴 重 者, 得 要 求 受 稽 核 機 關 依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檢 討 機 關 相 關 人 員 責 任, 受 稽 核 機 關 並 應 予 適 當 之 懲 處 5. 受 稽 核 案 件 經 稽 核 結 果, 無 違 反 採 購 法 規 且 無 延 宕 採 購 效 率 採 購 效 率 及 品 質 有 顯 著 進 步 或 有 特 殊 績 效 並 經 委 員 認 為 應 予 獎 勵 者, 稽 核 小 組 得 建 議 機 關 辦 理 相 關 人 員 敘 獎 事 宜 五 稽 核 重 點 1. 採 購 之 必 要 性 有 無 分 批 辦 理 2. 有 無 規 劃 設 計 錯 誤 監 造 不 實 或 管 理 不 善 情 形 3. 資 格 規 格 有 無 限 制 性 競 爭 4. 招 標 審 標 ( 評 選 評 審 ) 決 標 程 序 有 無 合 乎 當 時 法 令 規 定 5. 標 價 偏 低 遇 流 ( 廢 ) 標, 有 無 檢 討 妥 適 處 理 6. 施 工 品 質 有 無 不 良 進 度 有 無 落 後 契 約 變 更 之 必 要 性 適 法 性 及 妥 適 性 7. 驗 收 程 序 之 適 法 性 材 料 送 驗 是 否 依 約 辦 理 參 執 行 成 果 經 統 計 100 年 3 月 至 5 月 稽 核 案 件 共 計 102 案, 預 算 金 額 累 計 約 新 台 幣 7 億 元, 篩 案 分 布 情 形, 列 表 如 次 : 一 以 單 位 區 分 - 48 -

稽 核 機 關 稽 核 件 數 機 關 公 所 學 校 合 計 14 62 26 102 比 例 13.73% 60.78% 25.49% - 表 1 受 稽 核 機 關 分 布 統 計 表 由 表 1 得 知, 以 區 公 所 之 採 購 案 件 為 稽 核 標 的 之 比 例 最 高, 為 佔 總 採 購 案 件 之 2/3, 未 來 除 配 合 工 程 會 政 策 外 將 由 全 市 37 個 區 公 所 各 級 機 關 以 及 各 級 學 校 輪 流 篩 案 稽 核, 以 求 其 稽 核 範 圍 之 廣 泛 及 衡 平 性 並 可 適 時 導 正 本 府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採 購 作 業 時 之 疏 漏 二 以 性 質 區 分 案 件 工 程 財 物 勞 務 合 計 性 質 稽 核 件 數 預 算 金 額 ( 千 元 ) 75 11 16 102 544,349 51,873 134,492 730,714 表 2 稽 核 案 件 性 質 分 布 統 計 表 由 表 2 可 知, 受 稽 核 案 件 之 性 質 以 工 程 案 件 最 多, 勞 務 及 財 物 案 件 則 相 對 較 少, 主 因 係 配 合 工 程 會 加 強 中 小 型 工 程 採 購 稽 核 監 督 動 計 畫 及 道 路 工 程 品 質 改 進 行 動 方 案 辦 理 且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採 購 類 型 大 多 以 基 礎 建 設 最 多 所 致, 其 預 算 金 額 亦 較 大 本 (100) 年 3 至 5 月 累 計 稽 核 中 小 型 工 程 計 67 件, 稽 核 道 路 AC 鋪 面 工 程 計 37 件 - 49 -

三 缺 失 態 樣 3 月 份 稽 核 監 督 報 告, 業 經 稽 核 委 員 及 稽 查 人 員 全 數 撰 擬 完 成, 嗣 經 本 小 組 綜 研 監 督 報 告 內 容, 彙 整 提 出 共 同 性 缺 失 及 一 般 性 缺 失 在 案, 臚 列 於 下 表 序 號 缺 失 態 樣 法 令 依 據 壹 共 同 性 缺 失 一 二 三 採 後 續 擴 充 未 敘 明 期 間 金 額 數 量 : 於 招 標 公 告 刊 載 保 留 未 來 增 購 權 利, 惟 未 敘 明 擴 充 之 期 間 金 額 或 數 量 例 : 僅 敘 明 在 本 案 預 算 結 餘 款 範 圍 內, 將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規 定 辦 理 採 購 金 額 未 加 計 後 續 擴 充 金 額 : 招 標 公 告 已 載 明 後 續 擴 充 情 形, 計 算 採 購 金 額 時, 未 將 預 估 後 續 擴 充 項 目 所 需 金 額 計 入, 或 招 標 公 告 預 算 金 額 誤 以 採 購 金 額 登 載 底 價 訂 定 過 程 未 盡 嚴 謹 : 機 關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且 非 屬 重 複 性 之 採 購, 依 規 定 提 出 預 估 金 額 及 建 議 底 價, 惟 未 見 相 關 分 析 資 料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第 26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第 3 款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3 條 貳 一 般 性 缺 失 一 二 疏 未 配 合 法 令 增 修 即 時 更 新 招 標 文 件 : 例 : 廠 商 納 稅 證 明 或 信 用 證 明 規 定, 疏 未 留 意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與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認 定 標 準 第 3 條 第 5 項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修 正 情 形 ;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亦 經 99 年 4 月 30 日 酌 修 資 格 規 格 條 件 訂 定 不 當 : 非 屬 必 要 卻 限 不 同 組 件 須 由 相 同 廠 牌 所 組 成 ; 限 取 得 正 字 標 記 而 未 允 許 同 等 品 競 標, 或 以 ISO9000 系 列 驗 證 證 書 作 為 產 品 規 範 98.11.11 工 程 企 字 第 09800493785 號 函 99.4.30 工 程 企 字 第 09900172440 號 函 本 法 第 26 條, 90.11.9 工 程 企 字 第 90043793 號 令 88.9.14 工 程 企 字 第 8814260 號 函 88.10.27 工 程 企 字 第 8816968 號 - 50 -

序 號 缺 失 態 樣 法 令 依 據 三 四 投 標 文 件 審 查 結 果 疏 未 通 知 投 標 廠 商 : 機 關 審 查 投 標 文 件 之 結 果 應 通 知 投 標 廠 商, 對 不 合 格 之 廠 商, 並 應 敘 明 其 原 因, 並 注 意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1 條 應 於 審 查 結 果 完 成 後 儘 速 通 知, 最 遲 不 得 逾 決 標 或 廢 標 日 十 日 之 規 定 開 標 紀 錄 記 載 內 容 有 欠 周 延 : 開 / 流 / 決 標 紀 錄 表 抬 頭 未 註 明 屬 性 未 達 法 定 家 數 流 標 漏 未 登 載 投 標 廠 商 名 稱 表 內 有 無 廠 商 異 議 欄 空 白 等 本 法 第 51 條 第 2 項 及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1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8 條 五 六 七 八 事 前 未 依 規 定 派 員 監 辦 :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之 開 標 決 標 作 業, 開 決 標 紀 錄 表 僅 有 1 人 監 辦, 另 無 有 關 單 位 簽 名, 查 亦 未 有 簽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得 不 派 員 監 辦 之 特 殊 情 形 委 員 名 單 保 密 措 施 未 臻 周 延 : 機 關 辦 理 評 選, 其 發 函 派 兼 或 聘 兼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時, 如 委 員 名 單 尚 於 保 密 階 段, 應 以 密 件 發 函, 並 對 各 委 員 分 繕 發 文 決 標 公 告 內 容 登 載 不 詳 :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決 標 公 告 未 登 載 最 有 利 標 之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及 總 評 分 或 序 位 評 比 結 果 ; 採 單 價 決 標, 其 底 價 及 決 標 金 額 未 將 單 價 乘 以 預 估 需 求 數 量 契 約 變 更 未 依 規 定 公 告 彙 送 :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其 決 標 金 額 依 本 法 第 61 條 或 第 62 條 規 定 傳 輸 至 工 程 會 資 料 庫 後, 如 有 契 約 變 更 或 加 減 價 之 情 形, 致 原 決 標 金 額 增 加, 該 增 加 之 金 額, 亦 應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彙 送 本 法 第 13 條 機 關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第 5 6 條 97.8.5 工 程 企 字 第 09700319460 號 函 頒 之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單 保 密 措 施 一 覽 表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辦 法 第 20 條 第 1 項 ; 公 報 辦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本 法 第 61,62 條 91.3.29 工 程 企 字 第 91012359 號 修 頒 採 購 契 約 變 更 或 加 減 價 核 准 監 辦 備 查 規 定 一 覽 表 - 51 -

序 號 缺 失 態 樣 法 令 依 據 九 十 未 詳 列 疑 義 異 議 及 檢 舉 單 位 : 招 標 公 告 漏 列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所 轄 稽 核 小 組 連 絡 電 話 傳 真 及 地 址 與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及 機 關 所 在 地 之 調 查 站 處 ( 站 組 ) 檢 舉 電 話 及 信 箱 等 聯 絡 方 式 增 列 法 令 所 無 之 規 定 : 部 分 機 關 招 標 文 件 仍 載 有 諸 如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字 樣, 牴 觸 本 法 第 75 條 及 第 102 條 所 定 廠 商 得 提 出 異 議 之 情 形 90.11.27 工 程 稽 字 第 90046660 號 函 本 法 第 75 條 92.6.5 工 程 企 字 第 09200229070 號 令 修 頒 政 府 採 購 錯 誤 行 為 態 樣 序 號 一 之 ( 四 ) 四 導 正 措 施 前 揭 彙 整 之 共 同 缺 失 業 已 函 請 本 府 暨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學 校 查 照 並 轉 知 所 屬, 以 避 免 重 複 發 生 類 似 錯 誤 情 形, 其 已 犯 且 可 改 正 者, 應 即 改 正 肆 實 施 稽 核 訓 練 為 本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新 組 織 成 員 對 稽 核 報 告 範 例 撰 寫 的 認 識 與 了 解, 俾 共 同 健 全 採 購 程 序 提 升 稽 核 效 能, 於 今 (100) 年 4 月 20 日 邀 請 前 法 務 部 林 編 審 姿 琰 擔 任 講 師, 以 採 購 稽 核 及 報 告 撰 寫 技 巧 為 題 之 講 習 會, 探 討 執 行 稽 核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經 驗 分 享, 增 加 採 購 稽 核 撰 寫 知 能, 提 升 本 府 採 購 稽 核 報 告 品 質 伍 結 語 為 加 強 個 案 稽 核 品 質, 本 小 組 稽 核 委 員 及 稽 查 人 員 均 具 有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以 有 效 維 持 本 項 業 務 的 質 與 量, 並 做 好 應 有 之 監 督 角 色, 適 時 導 正 市 轄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採 購 作 業 時 之 疏 漏, 亦 同 時 提 供 相 關 參 考 改 進 建 議, 使 其 採 購 作 業 臻 於 完 善 建 立 政 府 採 購 制 度, 依 公 平 公 開 之 採 購 程 序, 提 升 採 購 效 率 與 功 能, 確 保 採 購 品 - 52 -

質 希 望 透 過 稽 核 監 督 作 業, 督 促 機 關 審 慎 擇 定 採 購 方 式, 依 法 辦 理 採 購 作 業, 建 構 公 平 公 開 公 正 及 清 廉 的 採 購 環 境, 並 對 於 嗣 後 辦 理 之 採 購 達 到 預 防 違 失 之 效 果, 以 符 合 市 長 清 廉 政 策 之 要 求 - 53 -

報 告 人 :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執 行 秘 書 林 志 忠 簡 報 大 綱 壹 前 言 貳 業 務 概 述 參 執 行 成 果 肆 實 施 稽 核 訓 練 伍 結 語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 54 -

壹 前 言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係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8 條 及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規 定, 於 100 年 3 月 16 日 所 成 立 之 臨 編 組 織, 業 務 歸 由 本 府 秘 書 處 業 管 並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訂 頒 本 府 採 購 稽 核 相 關 辦 法, 以 作 為 稽 核 監 督 本 市 各 機 關 及 公 立 學 校 執 行 採 購 作 業 及 程 序 有 無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之 依 循 希 望 透 過 稽 核 監 督 作 業, 督 促 機 關 審 慎 擇 定 採 購 方 式, 依 法 辦 理 採 購 作 業, 建 構 公 平 公 開 公 正 及 清 廉 的 採 購 環 境, 並 對 於 嗣 後 辦 理 之 採 購 達 到 預 防 違 失 之 效 果, 以 符 合 市 長 清 廉 政 策 之 要 求 貳 業 務 概 述 -- 法 源 依 據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8 條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組 織 準 則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作 業 規 則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府 秘 採 字 第 1000076606 號 函 訂 定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作 業 應 注 意 事 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府 秘 採 字 第 1000076606 號 函 訂 定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稽 核 作 業 程 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府 秘 採 字 第 1000229902 號 函 訂 定 - 55 -

貳 業 務 概 述 組 織 編 制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採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 職 稱 兼 派 任 員 額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本 府 副 秘 書 長 兼 任 副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本 府 秘 書 處 處 長 兼 任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本 府 秘 書 處 採 購 企 劃 管 理 科 長 兼 任, 並 為 稽 核 委 員 稽 核 委 員 稽 查 人 員 31 人, 由 市 長 自 本 府 各 機 關 中 具 有 採 購 相 關 專 門 知 識 之 人 員 派 兼 之 32 人, 由 副 召 集 人 遴 選 具 有 採 購 相 關 專 門 知 識 之 人 員 報 府 核 派 兼 任 之 幹 事 二 人, 由 本 府 秘 書 處 採 購 企 劃 管 理 科 指 派 人 員 專 任 並 為 稽 查 人 員 貳 業 務 概 述 -- 量 化 目 標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加 強 稽 核 中 小 型 工 程 件 數 中 小 型 工 程 稽 核 件 數 需 達 全 年 度 決 標 件 數 之 5.13% -- 依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加 強 中 小 型 工 程 採 購 稽 核 監 督 推 動 計 畫 預 估 本 年 度 中 小 型 工 程 需 稽 核 件 數 為 257 件 ( 註 : 中 小 型 工 程 係 指 1000 萬 元 以 下 工 程 ) 年 度 稽 核 目 標 值 100 年 度 應 稽 核 案 件 總 數 計 360 件 預 算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15 億 元 專 案 稽 核 與 書 面 稽 核 均 等 配 當 - 56 -

貳 業 務 概 述 -- 作 業 流 程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稽 核 作 業 流 程 圖 採 購 稽 核 監 督 作 業 簽 請 召 集 人 選 案 並 指 派 稽 核 委 員 秘 書 單 位 / 召 集 人 通 知 受 稽 核 機 關 5 日 內 備 妥 文 件 資 料 秘 書 單 位 / 受 稽 核 機 關 函 請 稽 核 委 員 進 行 稽 核 監 督 (15 日 內 稽 核 為 原 則 ) 秘 書 單 位 是 否 專 案 稽 核 否 是 洽 稽 核 委 員 確 定 稽 核 日 期 秘 書 單 位 一 般 稽 核 書 面 資 料 送 稽 查 人 員 受 稽 核 機 關 採 購 單 位 15 日 內 完 成 稽 核 監 督 報 告 稽 核 委 員 / 稽 查 人 員 報 告 修 正 稽 核 委 員 稽 核 監 督 報 告 送 秘 書 單 位 稽 核 委 員 / 稽 查 人 員 否 召 集 人 核 定 稽 核 監 督 報 告 是 接 下 頁 貳 業 務 概 述 -- 作 業 流 程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稽 核 作 業 流 程 圖 接 上 頁 是 稽 核 監 督 報 告 函 送 受 稽 核 機 關 秘 書 單 位 有 無 缺 失 有 適 時 稽 催 受 稽 核 機 關 10 日 內 提 報 缺 失 改 善 辦 理 情 形 無 秘 書 單 位 受 稽 核 機 關 針 對 機 關 改 善 措 施 不 足 及 說 明 不 清 部 分, 繕 具 意 見 請 機 關 再 進 行 說 明 與 改 善 秘 書 單 位 缺 失 改 善 措 施 是 否 可 行 稽 核 委 員 否 是 稽 核 案 件 建 檔 備 查 秘 書 單 位 - 57 -

貳 業 務 概 述 -- 作 業 流 程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案 件 來 源 1. 每 月 決 標 之 採 購 案 件 2. 民 眾 或 廠 商 檢 舉 之 異 常 採 購 案 件 3. 民 意 關 切 之 異 常 採 購 案 件 4. 媒 體 報 導 之 異 常 採 購 案 件 5. 監 審 檢 調 機 關 移 送 案 件 6. 主 管 機 關 移 送 案 件 7. 自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公 告 系 統 或 查 核 系 統 資 料 庫 勾 稽 篩 選 之 異 常 採 購 案 件 8. 其 他 異 常 採 購 案 件 9.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或 本 府 政 策 辦 理 稽 核 貳 業 務 概 述 -- 作 業 流 程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選 案 程 序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自 採 購 招 標 及 決 標 查 詢 系 統, 下 載 已 刊 登 於 決 標 公 告 之 採 購 案 件 秘 書 單 位 依 上 述 案 件 來 源 先 行 選 案 列 表, 簽 請 召 集 人 圈 選 稽 核 案 件 - 58 -

貳 業 務 概 述 -- 作 業 流 程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稽 核 通 知 稽 核 小 組 行 受 稽 核 機 關 及 受 派 之 委 員, 並 決 定 稽 核 期 日 及 時 間 稽 核 期 日 以 通 知 日 起 十 五 日 ( 不 含 例 假 日 ) 內 為 原 則 但 委 員 有 特 殊 情 形 需 展 延 辦 理 稽 核 日 期 者,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稽 核 小 組 貳 業 務 概 述 -- 作 業 流 程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導 正 缺 失 及 追 蹤 管 制 召 集 人 核 定 稽 核 監 督 報 告 是 稽 核 監 督 報 告 函 送 受 稽 核 機 關 秘 書 單 位 有 無 缺 失 有 適 時 稽 催 受 稽 核 機 關 10 日 內 提 報 缺 失 改 善 辦 理 情 形 無 秘 書 單 位 受 稽 核 機 關 針 對 機 關 改 善 措 施 不 足 及 說 明 不 清 部 分, 繕 具 意 見 請 機 關 再 進 行 說 明 與 改 善 秘 書 單 位 缺 失 改 善 措 施 是 否 可 行 稽 核 委 員 否 是 稽 核 案 件 建 檔 備 查 秘 書 單 位 - 59 -

貳 業 務 概 述 -- 作 業 流 程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導 正 缺 失 及 追 蹤 管 制 報 告 經 核 定 後, 稽 核 小 組 應 於 二 日 內 函 送 受 稽 核 機 關, 受 稽 核 機 關 並 應 於 文 到 十 日 內, 將 改 善 情 形 函 報 稽 核 小 組 逾 期 三 日 仍 未 答 覆 者, 應 即 發 函 催 辦 ; 函 文 稽 催 超 過 二 次 以 上 者, 稽 核 小 組 應 即 簽 報 召 集 人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受 稽 核 機 關 同 一 缺 失 重 複 發 生 達 三 次 者, 稽 核 小 組 得 簽 請 提 報 市 政 會 議, 並 要 求 研 提 策 進 方 案 稽 核 結 果, 無 違 反 採 購 法 規 且 無 延 宕 採 購 效 率 採 購 效 率 及 品 質 有 顯 著 進 步 或 有 特 殊 績 效 並 經 委 員 認 為 應 予 獎 勵 者, 稽 核 小 組 得 建 議 機 關 辦 理 相 關 人 員 敘 獎 事 宜 貳 業 務 概 述 稽 核 重 點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採 購 之 必 要 性 有 無 分 批 辦 理 有 無 規 劃 設 計 錯 誤 監 造 不 實 或 管 理 不 善 情 形 資 格 規 格 有 無 限 制 性 競 爭 招 標 審 標 ( 評 選 評 審 ) 決 標 程 序 有 無 合 乎 當 時 法 令 規 定 標 價 偏 低 遇 流 ( 廢 ) 標, 有 無 檢 討 妥 適 處 理 施 工 品 質 有 無 不 良 進 度 有 無 落 後 契 約 變 更 之 必 要 性 適 法 性 及 妥 適 性 驗 收 程 序 之 適 法 性 材 料 送 驗 是 否 依 約 辦 理 - 60 -

參 執 行 成 果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篩 案 分 布 情 形, 列 表 如 次 : 1 以 月 份 區 分 月 份 3 月 4 月 5 月 合 計 稽 核 件 數 30 32 40 102 比 例 29.41% 31.37% 39.21% - 2 以 單 位 區 分 稽 核 機 關 稽 核 件 數 機 關 公 所 學 校 合 計 14 62 26 102 比 例 13.73% 60.78% 25.49% - 參 執 行 成 果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篩 案 分 布 情 形, 列 表 如 次 : 3 以 性 質 區 分 案 件 性 質 稽 核 件 數 預 算 金 額 ( 千 元 ) 工 程 財 物 勞 務 合 計 75 11 16 102 544,349 51,873 134,492 730,714-61 -

參 執 行 成 果 缺 失 態 樣 1 共 同 性 缺 失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序 號 缺 失 態 樣 法 令 依 據 一 採 後 續 擴 充 未 敘 明 期 間 金 額 數 量 : 於 招 標 公 告 刊 載 保 留 未 來 增 購 權 利, 惟 未 敘 明 擴 充 之 期 間 金 額 或 數 量 例 : 僅 敘 明 在 本 案 預 算 結 餘 款 範 圍 內, 將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規 定 辦 理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第 26 條 二 三 採 購 金 額 未 加 計 後 續 擴 充 金 額 : 招 標 公 告 已 載 明 後 續 擴 充 情 形, 計 算 採 購 金 額 時, 未 將 預 估 後 續 擴 充 項 目 所 需 金 額 計 入, 或 招 標 公 告 預 算 金 額 誤 以 採 購 金 額 登 載 底 價 訂 定 過 程 未 盡 嚴 謹 : 機 關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且 非 屬 重 複 性 之 採 購, 依 規 定 提 出 預 估 金 額 及 建 議 底 價, 惟 未 見 相 關 分 析 資 料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第 3 款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3 條 參 執 行 成 果 缺 失 態 樣 2 一 般 性 缺 失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序 號 缺 失 態 樣 法 令 依 據 一 二 疏 未 配 合 法 令 增 修 即 時 更 新 招 標 文 件 : 例 : 廠 商 納 稅 證 明 或 信 用 證 明 規 定, 疏 未 留 意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與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認 定 標 準 第 3 條 第 5 項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修 正 情 形 ;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亦 經 99 年 4 月 30 日 酌 修 資 格 規 格 條 件 訂 定 不 當 : 非 屬 必 要 卻 限 不 同 組 件 須 由 相 同 廠 牌 所 組 成 ; 限 取 得 正 字 標 記 而 未 允 許 同 等 品 競 標, 或 以 ISO9000 系 列 驗 證 證 書 作 為 產 品 規 範 98.11.11 工 程 企 字 第 09800493785 號 函 99.4.30 工 程 企 字 第 09900172440 號 函 本 法 第 26 條,90.11.9 工 程 企 字 第 90043793 號 令 88.9.14 工 程 企 字 第 8814260 號 函 88.10.27 工 程 企 字 第 8816968 號 三 四 投 標 文 件 審 查 結 果 疏 未 通 知 投 標 廠 商 : 機 關 審 查 投 標 文 件 之 結 果 應 通 知 投 標 廠 商, 對 不 合 格 之 廠 商, 並 應 敘 明 其 原 因, 並 注 意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1 條 應 於 審 查 結 果 完 成 後 儘 速 通 知, 最 遲 不 得 逾 決 標 或 廢 標 日 十 日 之 規 定 開 標 紀 錄 記 載 內 容 有 欠 周 延 : 開 / 流 / 決 標 紀 錄 表 抬 頭 未 註 明 屬 性 未 達 法 定 家 數 流 標 漏 未 登 載 投 標 廠 商 名 稱 表 內 有 無 廠 商 異 議 欄 空 白 等 本 法 第 51 條 第 2 項 及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1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8 條 - 62 -

參 執 行 成 果 缺 失 態 樣 2 一 般 性 缺 失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序 號 缺 失 態 樣 法 令 依 據 五 六 七 八 事 前 未 依 規 定 派 員 監 辦 :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之 開 標 決 標 作 業, 開 決 標 紀 錄 表 僅 有 1 人 監 辦, 另 無 有 關 單 位 簽 名, 查 亦 未 有 簽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得 不 派 員 監 辦 之 特 殊 情 形 委 員 名 單 保 密 措 施 未 臻 周 延 : 機 關 辦 理 評 選, 其 發 函 派 兼 或 聘 兼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時, 如 委 員 名 單 尚 於 保 密 階 段, 應 以 密 件 發 函, 並 對 各 委 員 分 繕 發 文 決 標 公 告 內 容 登 載 不 詳 :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決 標 公 告 未 登 載 最 有 利 標 之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及 總 評 分 或 序 位 評 比 結 果 ; 採 單 價 決 標, 其 底 價 及 決 標 金 額 未 將 單 價 乘 以 預 估 需 求 數 量 契 約 變 更 未 依 規 定 公 告 彙 送 :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其 決 標 金 額 依 本 法 第 61 條 或 第 62 條 規 定 傳 輸 至 工 程 會 資 料 庫 後, 如 有 契 約 變 更 或 加 減 價 之 情 形, 致 原 決 標 金 額 增 加, 該 增 加 之 金 額, 亦 應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彙 送 本 法 第 13 條 機 關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第 5 6 條 97.8.5 工 程 企 字 第 09700319460 號 函 頒 之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單 保 密 措 施 一 覽 表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辦 法 第 20 條 第 1 項 ; 公 報 辦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本 法 第 61,62 條 91.3.29 工 程 企 字 第 91012359 號 修 頒 採 購 契 約 變 更 或 加 減 價 核 准 監 辦 備 查 規 定 一 覽 表 參 執 行 成 果 缺 失 態 樣 2 一 般 性 缺 失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序 號 缺 失 態 樣 法 令 依 據 九 未 詳 列 疑 義 異 議 及 檢 舉 單 位 : 招 標 公 告 漏 列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所 轄 稽 核 小 組 連 絡 電 話 傳 真 及 地 址 與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及 機 關 所 在 地 之 調 查 站 處 ( 站 組 ) 檢 舉 電 話 及 信 箱 等 聯 絡 方 式 90.11.27 工 程 稽 字 第 90046660 號 函 十 增 列 法 令 所 無 之 規 定 : 部 分 機 關 招 標 文 件 仍 載 有 諸 如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字 樣, 牴 觸 本 法 第 75 條 及 第 102 條 所 定 廠 商 得 提 出 異 議 之 情 形 本 法 第 75 條 92.6.5 工 程 企 字 第 09200229070 號 令 修 頒 政 府 採 購 錯 誤 行 為 態 樣 序 號 一 之 ( 四 ) - 63 -

參 執 行 成 果 導 正 措 施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涉 有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者, 函 知 該 機 關 採 行 改 正 措 施, 並 副 知 其 上 級 機 關 及 審 計 機 關 ;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另 通 知 機 關 追 究 相 關 人 員 責 任, 並 應 就 上 述 執 行 情 形 予 以 追 蹤 管 制 彙 整 之 共 同 缺 失 函 請 本 市 各 級 機 關 及 公 立 學 校 查 照 並 轉 知 所 屬, 以 避 免 重 複 發 生 類 似 錯 誤 情 形, 其 已 犯 且 可 改 正 者, 應 即 改 正 遇 廠 商 涉 及 陪 標 圍 標 或 機 關 人 員 涉 及 貪 瀆 洩 密 圖 利 等 不 法 情 事 之 嫌 者, 應 即 移 送 本 府 政 風 處, 以 防 杜 犯 罪 肆 實 施 稽 核 訓 練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為 使 本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新 組 織 成 員 對 稽 核 報 告 範 例 撰 寫 的 認 識 與 了 解, 俾 共 同 健 全 採 購 程 序 提 升 稽 核 效 能, 於 今 (100) 年 4 月 20 日 邀 請 前 法 務 部 林 編 審 姿 琰 擔 任 講 師, 以 採 購 稽 核 及 報 告 撰 寫 技 巧 為 題 之 講 習 會, 探 討 執 行 稽 核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經 驗 分 享, 增 加 採 購 稽 核 撰 寫 知 能, 提 升 本 府 採 購 稽 核 報 告 品 質 為 促 進 各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間 經 驗 交 流, 提 升 其 專 業 素 養, 強 化 採 購 稽 核 功 能,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訂 於 100 年 7 月 至 9 月 間 舉 辦 5 場 次 之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業 務 研 習 會, 本 小 組 秘 書 單 位 已 函 知 各 稽 核 委 員 及 稽 查 人 員 報 名 參 加 - 64 -

伍 結 語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稽 核 係 重 在 矯 正, 但 如 何 預 防 採 購 錯 誤 發 生, 才 是 應 努 力 的 目 標 黃 副 秘 書 長 指 示 秘 書 處 建 構 之 臺 南 市 政 府 採 購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已 完 成 架 構, 預 定 於 七 月 一 日 起 分 次 邀 請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研 討, 共 同 研 擬 本 府 採 購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 另 秘 書 處 除 辦 理 各 種 採 購 講 習 外, 預 訂 於 議 會 完 成 開 議 後 辦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主 管 級 以 上 之 採 購 講 習, 期 籍 由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及 各 種 採 購 講 習, 將 同 仁 辦 理 採 購 之 疏 漏 及 錯 誤 降 至 最 低 簡 報 完 畢 恭 請 指 正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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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討 論 提 案 討 論 目 錄 一 建 請 由 本 府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分 別 於 本 府 廉 政 會 報 會 議 中, 針 對 主 管 業 務 如 何 內 控 管 理 推 動 廉 政 作 為 及 業 務 創 新 作 法 提 出 報 告, 請 審 議 二 為 樹 立 本 府 清 廉 形 象, 建 請 各 機 關 ( 單 位 ) 確 實 登 錄 受 贈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請 託 關 說 及 其 他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情 形, 並 於 每 月 底 前 將 登 錄 表 函 報 本 府 政 風 處 彙 整, 推 動 登 錄 成 效 良 好 機 關 ( 單 位 ), 每 半 年 擇 優 獎 勵, 請 審 議 三 為 確 保 具 申 報 財 產 身 分 之 公 職 人 員 於 身 分 異 動 時, 能 於 法 定 時 間 內 向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財 產 申 報, 避 免 逾 期 申 報 有 違 當 事 人 權 益 情 事, 請 有 關 單 位 確 實 辦 理 異 動 通 知,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討 論 臺 南 市 政 府 100 年 度 廉 政 會 報 會 議 提 案 表 案 號 第 1 案 提 案 單 位 政 風 處 案 由 說 明 建 請 由 本 府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分 別 於 本 府 廉 政 會 報 會 議 中, 針 對 主 管 業 務 如 何 內 控 管 理 推 動 廉 政 作 為 及 業 務 創 新 作 法 提 出 報 告 請 審 議 一 由 各 機 關 於 本 府 年 度 召 開 之 廉 政 會 報 會 議 中, 就 各 單 位 主 管 業 務 如 何 內 控 管 理 有 何 防 弊 措 施 及 廉 政 作 為 以 及 業 務 上 有 何 創 新 作 法 等, 提 出 詳 實 之 說 明 報 告, 此 作 為 可 提 供 各 單 位 在 業 務 上 之 經 驗 分 享 與 工 作 上 之 檢 討 策 進, 並 期 能 藉 此 報 告 研 討 方 式 相 互 砥 礪 以 精 進 服 務 品 質, 進 而 落 實 市 長 清 廉 勤 政 傳 承 創 新 之 施 政 目 標 二 依 警 察 民 政 教 育 環 保 農 業 經 濟 發 展 消 防 稅 務 工 務 觀 光 旅 遊 水 利 社 會 衛 生 勞 工 地 政 都 市 發 展 文 化 交 通 等 順 序, 每 次 擇 定 3 個 單 位 於 會 議 中 提 出 報 告 辦 法 本 100 年 度 第 2 次 召 開 之 本 府 廉 政 會 報 開 始 實 施 決 議 - 67 -

臺 南 市 政 府 100 年 度 第 1 次 廉 政 會 報 會 議 提 案 表 案 號 第 2 案 提 案 單 位 政 風 處 案 由 為 樹 立 本 府 清 廉 形 象, 建 請 各 機 關 ( 單 位 ) 確 實 登 錄 受 贈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請 託 關 說 及 其 他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情 形, 並 於 每 月 底 前 將 登 錄 表 函 報 本 府 政 風 處 彙 整, 推 動 登 錄 成 效 良 好 機 關 ( 單 位 ), 每 半 年 擇 優 獎 勵, 請 審 議 一 為 落 實 本 府 第 16 次 市 政 會 議 市 長 提 示 勉 勵 本 府 公 務 員 應 身 體 力 行, 遵 行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之 規 定 爰 請 各 機 關 首 長 以 身 作 則 並 加 強 宣 導, 督 促 同 仁 落 實 知 會 報 備 登 錄 程 序, 並 說 明 每 月 將 登 錄 表 函 報 本 府 政 風 處 彙 整 二 又 為 勗 勉 本 府 各 機 關 ( 單 位 ) 推 動 落 實 受 贈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請 託 關 說 及 其 他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登 錄 作 業 承 辦 人 員 工 作 辛 勞, 擬 規 劃 每 半 年 擇 優 獎 勵 一 由 受 請 託 者 或 受 贈 物 者 赴 宴 者 自 行 填 具 登 錄 表 或 以 口 頭 向 政 辦 法 風 單 位 (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人 員 ) 報 備 後 協 助 填 寫 二 對 於 拒 受 賄 賂 餽 贈 飲 宴 等 主 動 簽 報 政 風 單 位 (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人 員 ) 踐 行 廉 政 行 為 者, 建 請 各 機 關 ( 單 位 ) 予 以 適 當 獎 勵, 蔚 為 機 關 廉 潔 風 氣 三 針 對 各 機 關 ( 單 位 ) 函 報 資 料, 本 處 規 劃 每 半 年 檢 討 相 關 執 行 成 效, 除 提 報 本 府 廉 政 會 報 外, 並 擇 優 獎 勵 決 議 - 68 -

臺 南 市 政 府 受 贈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請 託 關 說 及 其 他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登 錄 表 服 務 機 關 公 務 員 ( 構 )/ 單 職 稱 姓 名 位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姓 名 ( 構 ) 相 關 人 聯 絡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有 有 無 業 務 往 來 指 揮 監 督 或 費 用 補 ( 獎 ) 助 等 關 係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正 在 尋 求 進 行 或 已 訂 立 承 攬 買 賣 或 其 他 契 約 關 係 其 他 因 本 機 關 ( 構 ) 業 務 之 決 定 執 行 或 不 執 行, 將 遭 受 有 利 或 不 利 之 影 響 無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事 由 受 贈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請 託 關 說 其 他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事 件 內 容 大 要 處 理 情 形 與 建 議 備 註 政 風 機 構 會 辦 單 位 核 閱 簽 報 程 序 - 69 -

臺 南 市 政 府 100 年 度 第 1 次 廉 政 會 報 會 議 提 案 表 案 號 第 3 案 提 案 單 位 政 風 處 案 由 說 明 為 確 保 具 申 報 財 產 身 分 之 公 職 人 員 於 身 分 異 動 時, 能 於 法 定 時 間 內 向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財 產 申 報, 避 免 逾 期 申 報 有 違 當 事 人 權 益 情 事, 請 有 關 單 位 確 實 辦 理 異 動 通 知, 請 審 議 ㄧ 按 應 申 報 財 產 之 公 職 人 員 應 於 就 ( 到 ) 職 三 個 月 內 申 報 財 產, 每 年 並 定 期 申 報 一 次 於 喪 失 所 定 應 申 報 財 產 之 身 分 起 二 個 月 內, 應 將 卸 ( 離 ) 職 或 解 除 代 理 當 日 之 財 產 情 形, 向 原 受 理 財 產 申 報 機 關 ( 構 ) 申 報,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第 2 條 第 3 條 分 別 訂 有 明 文 二 為 確 實 掌 握 下 列 申 報 義 務 人 之 異 動 狀 況, 請 相 關 單 位 將 派 令 或 異 動 資 料 通 知 ( 副 知 ) 政 風 處 或 各 局 處 政 風 室 : (ㄧ) 本 府 各 處 及 交 通 局 相 關 業 務 主 管 之 派 令 或 異 動 資 料 請 人 事 處 主 計 處 通 知 ( 副 知 ) 本 府 政 風 處 ( 二 ) 學 校 校 長 學 校 總 務 主 任 事 ( 庶 ) 務 組 長 設 備 組 長 ( 管 理 組 長 ) 之 派 令 或 異 動 資 料 請 教 育 局 通 知 ( 副 知 ) 教 育 局 政 風 室 ( 三 ) 學 校 會 計 之 派 令 或 異 動 資 料 通 知 ( 副 知 ) 教 育 局 政 風 室 ( 四 ) 本 府 各 一 級 ( 含 二 級 ) 機 關 已 有 設 置 政 風 室, 請 人 事 處 主 計 處 將 相 關 業 務 主 管 之 派 令 或 異 動 資 料 通 知 ( 副 知 ) 該 政 風 室 ( 如 : 民 政 局 已 設 有 政 風 室, 其 應 申 報 人 員 直 接 向 該 政 風 室 申 報 財 產 ; 另 二 級 機 關 戶 政 主 管, 亦 直 接 向 該 政 風 室 申 報 財 產 ) 辦 法 本 案 擬 審 議 通 過 後, 函 發 本 府 人 事 處 本 府 主 計 處 及 本 府 教 育 局 據 以 辦 理 決 議 - 70 -

附 錄 目 錄 ㄧ 臺 南 市 各 區 公 所 100 年 度 AC 道 路 鑽 心 不 合 格 情 形 一 覽 表 ( 契 約 AC 厚 度 5cm) 二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度 AC 道 路 實 地 鑽 心 試 體 厚 度 不 合 格 件 數 一 覽 表 圖 ( 契 約 5cm) 三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度 管 線 公 司 申 挖 AC 路 面 回 鋪 品 質 不 佳 一 覽 表 四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度 管 線 公 司 申 挖 回 鋪 案 件 鑽 心 結 果 一 覽 表 五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度 管 線 公 司 申 挖 回 鋪 鑽 心 疑 有 異 常 案 件 一 覽 表 六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度 管 線 公 司 申 挖 回 鋪 鑽 心 未 鑽 入 底 層 案 件 一 覽 表 七 臺 南 縣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八 臺 南 市 管 線 工 程 使 用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九 查 核 督 導 狀 況 一 覽 表 ( 依 查 核 日 期 順 序 ) (100 萬 元 以 上 ) 十 臺 南 市 政 府 查 核 取 樣 及 試 驗 之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臺 南 市 各 區 公 所 100 年 度 AC 道 路 鑽 心 不 合 格 情 形 一 覽 表 ( 契 約 AC 厚 度 5cm) 編 號 工 程 名 稱 勘 驗 所 得 (cm 備 註 1 白 河 昇 安 重 劃 區 東 十 六 路 工 程 0k+400m 中, 平 均 3.8cm 照 片 3 張 2 白 河 昇 安 重 劃 區 北 幹 九 路 工 程 3 白 河 昇 安 重 劃 區 北 幹 九 路 工 程 0k+160m 左, 平 均 4.775cm 0k+260m 右 中, 平 均 4.8cm 照 片 3 張 照 片 3 張 4 西 港 ( 五 )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東 西 三 路 等 三 件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東 西 六 路 0k+290m 右, 平 均 4.2cm 5 西 港 ( 五 )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東 西 三 路 等 三 件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東 西 六 路 0+391km 左, 平 均 3.8cm 6 西 港 ( 五 )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東 西 三 路 等 三 件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東 西 六 路 0k+391m 中, 平 均 4.6cm 7 西 港 ( 五 )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東 西 三 路 等 三 件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東 西 六 路 0k+391m 右, 平 均 4.6cm 照 片 3 張 8 西 港 ( 五 )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東 西 三 路 等 三 件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東 西 六 路 0k+450m 左, 平 均 4.1cm 9 仁 德 成 功 十 三 甲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1K+320m, 平 均 4.67cm 照 片 2 張 10 仁 德 仁 義 及 新 田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11 仁 德 仁 義 及 新 田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工 區 一 1 線 0K+110m, 平 均 4.5cm 工 區 一 1 線 0K+510m, 平 均 4.2cm 照 片 2 張 照 片 2 張 12 佳 里 農 地 重 劃 區 N14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0K+60m, 平 均 3.7cm 13 佳 里 農 地 重 劃 區 N14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0K+130m 中, 平 均 3.625cm 14 佳 里 農 地 重 劃 區 N14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0K+130m 右, 平 均 4.65cm 15 佳 里 農 地 重 劃 區 N14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16 佳 里 大 安 農 地 重 劃 區 E4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17 佳 里 大 安 農 地 重 劃 區 E4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0K+310m 中, 平 均 4.425 cm 0K+160m 右, 平 均 4.625cm 0K+230m 右, 平 均 4.925 cm 照 片 2 張 照 片 2 張

18 麻 豆 安 西 里 中 興 里 巷 口 里 與 謝 安 里 中 民 里 道 路 修 復 工 程 0K+232m, 平 均 4.7cm 照 片 3 張 19 99 年 度 南 化 鄉 道 養 護 工 程 20 大 內 鄉 內 道 路 路 面 改 善 工 程 二 工 區 A 段 85m 左, 平 均 4.975cm 0K+100m, 平 均 4.925 cm 照 片 3 張 21 大 內 鄉 內 道 路 路 面 改 善 工 程 0K+200m, 平 均 4.4 cm 22 東 山 鄉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23 99 六 甲 農 地 重 劃 區 第 三 工 區 V2 路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0k+150m 右, 平 均 4.91cm 照 片 3 張 0k+060m 右, 平 均 4.21cm 照 片 3 張 24 98 年 度 賀 建 ( 三 ) 東 西 四 路 五 路 路 面 改 善 工 程 -- 六 甲 2 線 0k+200m 左, 平 均 4.92cm 照 片 3 張 25 將 軍 仁 和 村 巷 口 北 農 路 路 面 改 善 工 程 0k+150m, 平 均 4.93cm 照 片 3 張 26 龍 崎 鄉 龍 船 村 後 壁 溪 及 石 嘈 村 刺 仔 崙 路 面 改 善 工 程 工 區 Ⅱ 0k+092( 右 側 0.7m), 平 均 4.7cm 27 歸 仁 民 權 南 路 等 路 面 改 善 工 程 28 歸 仁 南 丁 路 路 面 工 程 民 權 南 路 0k+080m 右, 平 均 4.55cm 0k+200m 左, 平 均 4.25cm 照 片 3 張 29 左 鎮 菜 寮 溪 整 治 工 程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 縣 道 南 168 道 路 段 ) 1K+306m 右 2.15m, 平 均 4.9cm 照 片 2 張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度 AC 道 路 實 地 鑽 心 試 體 厚 度 不 合 格 件 數 一 覽 表 ( 契 約 5cm) 試 體 厚 度 (cm) 1.5 以 下 1.51-2 2.01-2.5 2.51-3 3.01-3.5 3.51-4 4.01-4.5 4.51-4.99 合 計 件 數 ( 試 體 數 ) 0 0 0 0 0 4 7 18 29 佔 不 合 格 數 百 分 比 0% 0% 0% 0% 0% 13.79% 24.14% 62.07% 100% 佔 總 鑽 心 試 體 數 (237) 百 分 比 0% 0% 0% 0% 0% 1.68% 2.95% 7.59% 12.22% 合 計 4.51-4.99 4.01-4.5 3.51-4 3.01-3.5 2.51-3 2.01-2.5 1.51-2 1.5 以 下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度 AC 道 路 實 地 鑽 心 試 體 厚 度 不 合 格 件 數 一 覽 表 ( 契 約 5cm) 12.22% 29 7.59% 100% 18 2.95% 7 24.14% 62.07% 1.68% 4 13.79% 0% 0 0% 0 0% 0 0% 0 0% 0 0% 試 體 厚 度 0% 0% 0% 0% 件 數 及 百 分 比 佔 總 鑽 心 試 體 數 (237) 百 分 比 佔 不 合 格 數 百 分 比 件 數 ( 試 體 數 )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與 99 年 度 各 公 所 AC 道 路 鑽 心 結 果 一 覽 表 ( 契 約 5cm) 試 體 厚 度 (cm) 1.5 以 下 1.51-2 99 年 不 合 格 試 體 數 100 年 不 合 格 試 體 數 2.01-2.5 2.51-3 3.01-3.5 3.51-4 4.01-4.5 4.51-4.99 0 2 1 4 10 21 32 12 82 0 0 0 0 0 4 7 18 29 合 計 99 年 佔 不 合 格 數 百 分 比 0% 2.44% 1.22% 4.88% 12.20% 25.61% 39.02% 14.63% 100% 100 年 佔 不 合 格 數 百 分 比 0% 0% 0% 0% 0% 13.79% 24.14% 62.07% 100% 99 年 佔 總 鑽 心 試 體 數 (569) 百 分 比 0% 0.35% 0.17% 0.70% 1.75% 3.69% 5.62% 2.10% 14.38% 100 年 佔 總 鑽 心 試 體 數 (237) 百 分 比 0% 0% 0% 0% 0% 1.68% 2.95% 7.59% 12.22%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與 99 年 度 各 公 所 AC 道 路 鑽 心 結 果 一 覽 表 82 32 21 10 2 4 0 0 1 0 0 0 4 7 29 18 12 0 1.51-2 2.51-3 3.51-4 4.51-4.99 AC 厚 度 99 年 不 合 格 試 體 數 100 年 不 合 格 試 體 數 99 年 佔 不 合 格 數 百 分 比 100 年 佔 不 合 格 數 百 分 比 99 年 佔 總 鑽 心 試 體 數 (569) 百 分 比 100 年 佔 總 鑽 心 試 體 數 (237) 百 分 比

編 號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度 管 線 公 司 申 挖 AC 路 面 回 鋪 不 平 整 一 覽 表 工 程 名 稱 或 施 工 路 段 管 線 公 司 名 稱 回 鋪 品 質 不 佳 地 點 異 常 情 形 備 註 1 下 營 區 ( 南 69 線 ) 等 一 帶 ( 台 電 改 良 工 程 ) 台 電 新 營 區 營 運 處 火 燒 珠 橋 旁 路 面 不 平 整 相 片 2 張 2 下 營 區 公 園 路 及 仁 里 街 等 13 處 ( 台 電 改 良 工 程 ) 台 電 新 營 區 營 運 處 公 園 路 1( 中 山 路 二 段 至 仁 里 街 之 間 ) 路 面 不 平 整 相 片 2 張 3 下 營 區 南 63 線 ( 賀 建 村 茅 港 尾 ) 台 電 改 良 工 程 台 電 新 營 區 營 運 處 茅 港 尾 觀 音 寺 旁 路 面 不 平 整 相 片 2 張 4 學 甲 區 自 強 路 等 3 處 埋 設 管 線 工 程 台 電 新 營 區 營 運 處 自 強 路 華 宗 公 園 前 路 面 不 平 整 相 片 2 張 5 學 甲 區 新 生 路 埋 設 管 線 工 程 中 華 電 信 台 南 營 運 處 新 生 路 與 中 正 路 交 叉 口 路 面 不 平 整 相 片 2 張 6 學 甲 區 民 族 路 83-6( 王 文 田 ) 號 埋 設 管 線 工 程 台 電 新 營 區 營 運 處 民 族 路 83-6 號 前 路 面 不 平 整 相 片 1 張 7 安 平 區 漁 光 路 39 號 及 158-1 號 中 華 電 信 近 漁 光 橋 之 漁 光 路 路 段 路 面 凹 凸 不 平 相 片 2 張 8 安 平 區 安 北 路 438 號 及 安 北 路 與 州 平 二 街 自 來 水 公 司 台 南 服 務 所 安 北 路 438 號 前 面 道 路 凹 凸 不 平 相 片 2 張 9 安 平 區 健 康 路 三 段 與 漁 光 路 台 電 健 康 路 三 段 近 漁 光 橋 路 段 道 路 回 填 突 起 不 平 相 片 2 張 10 西 港 區 八 份 段 1382 號 台 電 西 港 區 八 份 段 1382 號 AC 回 填 鋪 設 不 整 相 片 2 張 11 西 港 區 八 份 段 1456 號 台 電 西 港 區 八 份 段 1456 號 AC 回 填 鋪 設 不 整 相 片 2 張 12 西 港 區 八 份 段 1457 號 台 電 西 港 八 份 段 1457 號 AC 回 填 鋪 設 不 整 相 片 2 張

13 七 股 區 義 合 里 槺 榔 段 1490 地 號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6 區 管 理 處 佳 里 服 務 所 七 股 區 義 合 里 槺 榔 段 1490 地 號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塌 陷 相 片 2 張 14 大 內 區 自 來 水 管 線 工 程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新 市 服 務 所 大 內 區 二 溪 里 226-1 號 前 ( 南 182 線 上 ) 瀝 青 脫 落 相 片 2 張 15 大 內 區 電 力 工 程 台 電 新 營 營 業 處 新 營 工 務 段 大 內 區 環 湖 里 走 馬 瀨 農 場 入 口 ( 南 182 之 1 線 上 ) 瀝 青 脫 落 相 片 2 張 16 大 內 區 電 信 工 程 ( 有 2 案 ) 中 華 電 信 台 南 營 運 處 大 內 區 南 182 線 與 南 184 線 交 叉 口 修 復 疑 似 不 平 整, 路 面 龜 裂 相 片 2 張 17 山 上 區 網 路 工 程 永 安 有 線 電 視 山 上 區 明 和 里 33-1 號 修 復 疑 似 不 平 整 相 片 2 張 18 山 上 區 網 路 工 程 永 安 有 線 電 視 山 上 區 明 和 里 59 號 旁 路 面 龜 裂 相 片 2 張 19 山 上 區 網 路 工 程 永 安 有 線 電 視 山 上 區 明 和 里 59 號 旁 路 面 龜 裂 照 片 2 張 20 山 上 區 網 路 工 程 永 安 有 線 電 視 山 上 區 明 和 里 59 號 旁 路 面 龜 裂 照 片 2 張 21 山 上 區 電 信 工 程 中 華 電 信 台 南 營 運 處 山 上 區 明 和 里 75 號 之 15 前 修 復 疑 似 不 平 整 照 片 2 張 22 安 定 區 六 嘉 局 南 133 縣 ( 港 南 村 路 段 )s 設 配 管 中 華 電 信 台 南 營 運 處 安 定 區 港 口 22-11 號 路 面 明 顯 高 凸 照 片 2 張 23 安 定 區 六 嘉 局 南 133 縣 ( 港 南 村 路 段 )s 設 配 管 中 華 電 信 台 南 營 運 處 安 定 區 港 口 59-2 號 路 面 有 坑 洞 照 片 2 張 24 安 南 區 開 安 一 街 6 32 號 及 開 安 二 街 中 華 電 信 安 南 開 安 一 街 6 號 回 填 路 面 有 縫 隙 缺 口 照 片 1 張

25 安 南 區 開 安 一 街 6 32 號 及 開 安 二 街 中 華 電 信 安 南 開 安 一 街 32 號 回 填 路 面 有 縫 隙 缺 口 照 片 1 張 26 安 南 區 開 安 一 街 6 32 號 及 開 安 二 街 中 華 電 信 安 南 開 安 二 街 回 填 路 面 有 縫 隙 缺 口 照 片 1 張 27 28 29 安 南 區 怡 安 路 二 段 462 號 安 南 區 海 環 街 281 巷 96 號 東 山 區 自 來 水 公 司 給 水 新 裝 工 程 台 電 自 來 水 公 司 台 南 服 務 所 自 來 水 公 司 怡 安 路 二 段 462 號 海 環 街 281 巷 96 號 東 山 區 東 山 里 北 馬 9-19 號 回 填 路 面 有 縫 隙 缺 口 回 填 路 面 有 縫 隙 缺 口 回 補 處 凸 起 約 5 公 分, 造 成 路 面 跳 動 照 片 3 張 照 片 2 張 照 片 2 張 30 東 山 區 自 來 水 公 司 給 水 新 裝 工 程 自 來 水 公 司 東 山 區 東 中 里 福 安 街 28 號 疑 含 油 量 不 足 造 成 沙 石 裸 露 照 片 2 張 31 六 甲 區 珊 瑚 路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烏 山 頭 給 水 廠 六 甲 區 珊 瑚 路 回 填 後 路 面 鋪 設 不 平 整 照 片 2 張 32 六 甲 區 民 族 街 16 巷 內 ( 台 電 改 良 工 程 ) 台 電 六 甲 區 民 族 街 16 巷 內 路 面 銜 接 處 表 面 有 微 量 粒 料 分 離 照 片 2 張 33 將 軍 區 長 榮 村 漚 汪 段 620-621 地 號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佳 里 服 務 所 長 榮 村 漚 汪 段 620-621 地 號 平 整 度 不 佳 照 片 2 張 34 將 軍 區 忠 興 村 忠 興 32-7 號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佳 里 服 務 所 忠 興 村 忠 興 32-7 號 平 整 度 不 佳 照 片 2 張 35 將 軍 區 忠 興 村 157-60 號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佳 里 服 務 所 忠 興 村 157-60 號 平 整 度 不 佳 照 片 2 張 36 新 營 區 自 來 水 新 裝 埋 設 工 程 自 來 水 公 司 六 管 處 新 營 所 新 營 區 太 北 里 太 子 宮 17 號 前 稍 有 下 陷 不 平 整 現 象 照 片 2 張

37 新 營 區 新 設 用 電 工 程 台 電 公 司 新 營 區 營 業 處 新 營 區 建 業 路 191 號 有 凹 陷 不 平 整 現 象 照 片 2 張 38 鹽 水 區 橋 南 公 18 公 園 用 電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鹽 水 區 行 昌 路 切 割 處 略 為 下 陷 照 片 2 張 39 鹽 水 區 福 得 里 後 厝 段 371-3 地 號 自 來 水 公 司 鹽 水 區 行 昌 路 凹 凸 不 平 下 陷 照 片 2 張 40 41 鹽 水 區 後 厝 69-24 號 ( 用 電 工 程 ) 歸 仁 區 長 榮 路 二 段 (196 巷 至 高 鐵 橋 下 ) 台 電 公 司 鹽 水 區 行 昌 路 凹 凸 不 平 下 陷 照 片 2 張 中 華 電 信 歸 仁 區 長 榮 路 二 段 (196 巷 至 高 鐵 橋 下 ) 回 填 瀝 青 似 有 含 油 量 不 足 情 形 照 片 2 張 42 歸 仁 區 大 潭 一 街 2-100 號 中 華 電 信 歸 仁 區 大 潭 一 街 2-100 號 回 填 AC 凹 凸 不 平, 施 工 品 質 不 佳 照 片 2 張 43 歸 仁 區 大 德 路 等 配 管 工 程 中 華 電 信 歸 仁 區 大 德 路 520 號 回 填 AC 凹 凸 不 平, 施 工 品 質 不 佳 照 片 2 張 44 南 區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中 華 電 信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公 園 前 (W1-20602 電 桶 前 ) 滾 壓 不 實, 石 粒 裸 露 路 面 破 碎 照 片 2 張 45 南 區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南 市 污 水 自 來 水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2 弄 弄 口 路 面 凹 凸 不 平 照 片 2 張 46 南 區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南 市 污 水 自 來 水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12 弄 弄 口 滾 壓 不 實, 路 面 凹 凸 不 平 照 片 2 張 47 南 區 灣 裡 路 263 巷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中 華 電 信 灣 裡 路 263 巷 32 號 前 (263 巷 67 弄 口 拐 灣 處 ) 滾 壓 不 實, 蝕 脫 裸 露, 凹 凸 不 平 照 片 2 張 48 南 區 灣 裡 路 263 巷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中 華 電 信 灣 裡 路 263 巷 28 號 門 前 滾 壓 不 實, 顆 粒 裸 露 照 片 2 張 49 南 區 灣 裡 路 263 巷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中 華 電 信 灣 裡 路 263 巷 26 號 之 1 門 前 滾 壓 不 實, 顆 粒 裸 露 照 片 2 張

50 南 區 灣 裡 路 263 巷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中 華 電 信 灣 裡 路 263 巷 24 號 至 16 號 滾 壓 不 實, 顆 粒 裸 露 照 片 2 張 51 南 區 灣 裡 路 263 巷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中 華 電 信 灣 裡 路 263 巷 24 號 門 口 滾 壓 不 實, 顆 粒 裸 露 照 片 2 張 52 南 區 灣 裡 路 263 巷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中 華 電 信 灣 裡 路 263 巷 20 號 門 口 滾 壓 不 實, 顆 粒 裸 露, 凹 凸 不 平 照 片 2 張 53 南 區 灣 裡 路 263 巷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中 華 電 信 灣 裡 路 263 巷 14 號 之 2 門 口 滾 壓 不 實, 顆 粒 裸 露 照 片 2 張 54 中 西 區 中 華 西 路 二 段 600 號 台 電 中 西 區 中 華 西 路 二 段 600 號 AC 填 補 後 與 路 面 不 平 整 照 片 2 張 55 北 區 大 武 街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台 電 面 對 大 武 街 542 巷 1 號 左 側 路 面 回 填, 滾 壓 不 實 照 片 2 張 56 北 區 大 武 街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自 來 水 公 司 大 武 街 401 巷 口 前 蝕 坑 脫 落, 輕 撥 見 土 照 片 2 張 57 永 康 區 東 橋 三 路 450 號 中 華 電 信 東 橋 三 路 450 號 回 填 不 實 與 路 面 不 平 整 照 片 2 張 58 永 康 區 東 橋 12 街 2 號 自 來 水 公 司 東 橋 12 街 16 號 回 填 不 實 與 路 面 不 平 整 照 片 2 張 59 永 康 區 富 強 路 一 段 與 信 義 街 口 自 來 水 公 司 信 義 街 口 回 填 不 實 路 面 凹 陷 照 片 2 張 60 玉 井 區 南 185 線 0k+ 355-815 路 段 中 華 電 信 玉 井 區 南 185 線 0k +355 路 段 回 填 不 實 與 路 面 不 平 整 照 片 2 張 61 玉 井 區 望 明 里 112-8 號 至 155 號 前 路 段 中 華 電 信 玉 井 區 望 明 里 112-8 號 前 路 段 回 填 不 實 與 路 面 不 平 整 照 片 2 張 62 玉 井 區 南 182-1 線 ( 豐 里 89-8 號 至 93 號 ) 前 路 段 中 華 電 信 玉 井 區 南 182-1 線 ( 豐 里 89-8 號 至 93 號 ) 前 路 段 回 填 不 實 與 路 面 不 平 整 照 片 2 張 63 後 壁 區 菁 寮 里 菁 寮 85-2 號 給 水 新 裝 工 程 自 來 水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白 河 營 運 所 菁 寮 里 疑 碎 石 級 配 未 夯 實, 造 成 路 面 下 陷 照 片 2 張

64 後 壁 區 墨 林 里 346 號 ( 後 壁 區 農 會 菁 寮 辦 事 處 ) 遷 移 工 程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營 區 營 業 處 新 營 工 務 段 後 壁 農 會 菁 寮 辦 事 處 前 孔 蓋 周 圍 AC 龜 裂 照 片 2 張 65 後 壁 區 後 壁 280 號 給 水 新 裝 工 程 自 來 水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白 河 營 運 所 後 壁 里 疑 碎 石 級 配 未 夯 實, 造 成 路 面 下 陷 照 片 2 張 66 白 河 區 新 興 路 526 號 前 (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新 設 用 電 工 程 台 電 全 家 便 利 店 前 路 面 不 平 整 照 片 2 張 67 南 98 線 往 白 河 水 庫 --- 白 河 區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南 營 運 處 仙 草 里 路 面 不 平 整 照 片 2 張 68 南 97 線 0k+00--- 白 河 區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南 營 運 處 南 97 線 0k+00 路 面 不 平 整 照 片 2 張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度 辦 理 本 市 各 管 線 公 司 近 期 申 請 挖 掘 回 鋪 AC 路 面 品 質 稽 核, 經 現 場 勘 查 發 現 計 有 68 個 地 點 疑 似 有 回 鋪 後 路 面 明 顯 不 平 整 龜 裂 滾 壓 不 實 顆 粒 裸 露 等 缺 失, 並 均 已 照 相 存 證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度 管 線 公 司 申 挖 回 鋪 案 件 鑽 心 結 果 一 覽 表 編 號 工 程 名 稱 或 施 工 路 段 管 線 公 司 名 稱 回 鋪 品 質 不 佳 地 點 異 常 情 形 實 地 鑽 心 結 果 備 註 1 下 營 區 ( 南 69 線 ) 等 一 帶 ( 台 電 改 良 工 程 ) 台 電 新 營 區 營 運 處 火 燒 珠 橋 旁 路 面 不 平 整 AC 層 :16.0cm( 原 設 計 厚 度 15cm), 可 見 CLSM 層,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相 片 4 張 2 下 營 區 公 園 路 及 仁 里 街 等 13 處 ( 台 電 改 良 工 程 ) 台 電 新 營 區 營 運 處 公 園 路 1 ( 中 山 路 二 段 至 仁 里 街 之 間 ) 路 面 不 平 整 AC 層 :17.5cm( 原 設 計 厚 度 15cm), 可 見 CLSM 層,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相 片 4 張 3 下 營 區 南 63 線 ( 賀 建 村 茅 港 尾 ) 台 電 改 良 工 程 台 電 新 營 區 營 運 處 茅 港 尾 觀 音 寺 旁 路 面 不 平 整 AC 層 :15.0cm( 原 設 計 厚 度 15cm), 可 見 CLSM 層,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相 片 4 張 4 安 平 區 漁 光 路 39 號 及 158-1 號 中 華 電 信 近 漁 光 橋 之 漁 光 路 路 段 路 面 凹 凸 不 平 可 見 CLSM 層,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相 片 3 張 5 安 平 區 安 北 路 438 號 及 安 北 路 與 州 平 二 街 自 來 水 公 司 台 南 服 務 所 安 北 路 438 號 前 面 道 路 凹 凸 不 平 可 見 CLSM 層,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相 片 2 張 6 安 平 區 健 康 路 三 段 與 漁 光 路 台 電 健 康 路 三 段 近 漁 光 橋 路 段 道 路 回 填 突 起 不 平 可 見 CLSM 層,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相 片 2 張 七 股 區 義 合 里 槺 榔 段 1490 地 號 大 內 區 自 來 水 管 線 工 程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6 區 管 理 處 佳 里 服 務 所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新 市 服 務 所 七 股 區 義 合 里 槺 榔 段 1490 地 號 大 內 區 二 溪 里 226-1 號 前 ( 南 182 線 上 )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塌 陷 瀝 青 脫 落

大 內 區 電 力 工 程 大 內 區 電 信 工 程 ( 有 2 案 ) 台 電 新 營 營 業 處 新 營 工 務 段 中 華 電 信 台 南 營 運 處 大 內 區 環 湖 里 走 馬 瀨 農 場 入 口 ( 南 182 之 1 線 上 ) 大 內 區 南 182 線 與 南 184 線 交 叉 口 瀝 青 脫 落 修 復 疑 似 不 平 整, 路 面 龜 裂 山 上 區 網 路 工 程 永 安 有 線 電 視 山 上 區 明 和 里 33-1 號 修 復 疑 似 不 平 整 山 上 區 網 路 工 程 永 安 有 線 電 視 山 上 區 明 和 里 59 號 旁 路 面 龜 裂 山 上 區 網 路 工 程 永 安 有 線 電 視 山 上 區 明 和 里 59 號 旁 路 面 龜 裂 山 上 區 網 路 工 程 永 安 有 線 電 視 山 上 區 明 和 里 59 號 旁 路 面 龜 裂 山 上 區 電 信 工 程 中 華 電 信 台 南 營 運 處 山 上 區 明 和 里 75 號 之 15 前 修 復 疑 似 不 平 整 安 定 區 六 嘉 局 南 133 縣 ( 港 南 村 路 段 )s 設 配 管 中 華 電 信 台 南 營 運 處 安 定 區 港 口 22-11 號 路 面 明 顯 高 凸 安 定 區 六 嘉 局 南 133 縣 ( 港 南 村 路 段 )s 設 配 管 中 華 電 信 台 南 營 運 處 安 定 區 港 口 59-2 號 路 面 有 坑 洞 7 安 南 區 開 安 一 街 6 32 號 中 華 電 信 及 開 安 二 街 安 南 開 安 一 街 6 號 回 填 路 面 有 縫 隙 缺 口 鑽 心 可 見 CLSM 層,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1 張

8 安 南 區 開 安 一 街 6 32 號 中 華 電 信 及 開 安 二 街 安 南 開 安 一 街 32 號 回 填 路 面 有 縫 隙 缺 口 鑽 心 可 見 CLSM 層,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1 張 9 安 南 區 開 安 一 街 6 32 號 中 華 電 信 及 開 安 二 街 安 南 開 安 二 街 回 填 路 面 有 縫 隙 缺 口 鑽 心 可 見 CLSM 層,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1 張 10 安 南 區 怡 安 台 電 路 二 段 462 號 怡 安 路 二 段 462 號 回 填 路 面 有 縫 隙 缺 口 鑽 心 可 見 CLSM 層,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3 張 11 自 來 水 公 安 南 區 海 環 司 台 南 服 街 281 巷 96 號 務 所 海 環 街 281 巷 96 號 回 填 路 面 有 縫 隙 缺 口 鑽 心 可 見 CLSM 層,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5 張 東 山 區 自 來 水 公 司 給 水 新 裝 工 程 自 來 水 公 司 東 山 區 東 山 里 北 馬 9-19 號 回 補 處 凸 起 約 5 公 分, 造 成 路 面 跳 動 東 山 區 自 來 水 公 司 給 水 新 裝 工 程 自 來 水 公 司 東 山 區 東 中 里 福 安 街 28 號 疑 含 油 量 不 足 造 成 沙 石 裸 露 12 六 甲 區 珊 瑚 路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烏 山 頭 給 水 廠 六 甲 區 珊 瑚 路 回 填 後 路 面 鋪 設 不 平 整 AC 層 :16.93cm( 原 設 計 厚 度 15cm), 鑽 心 可 見 CLSM 層,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2 張 13 六 甲 區 民 族 街 16 巷 內 ( 台 台 電 電 改 良 工 程 ) 六 甲 區 民 族 街 16 巷 內 路 面 銜 接 處 表 面 有 微 量 粒 料 分 離 AC 層 :16.93cm( 原 設 計 厚 度 15cm), 鑽 心 可 見 CLSM 層,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2 張 將 軍 區 長 榮 村 漚 汪 段 620-621 地 號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佳 里 服 務 所 長 榮 村 漚 汪 段 620-621 地 號 平 整 度 不 佳

將 軍 區 忠 興 村 忠 興 32-7 號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佳 里 服 務 所 忠 興 村 忠 興 32-7 號 平 整 度 不 佳 將 軍 區 忠 興 村 157-60 號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佳 里 服 務 所 忠 興 村 157-60 號 平 整 度 不 佳 新 營 區 自 來 水 新 裝 埋 設 工 程 自 來 水 公 司 六 管 處 新 營 所 新 營 區 太 北 里 太 子 宮 17 號 前 稍 有 下 陷 不 平 整 現 象 新 營 區 新 設 用 電 工 程 台 電 公 司 新 營 區 營 業 處 新 營 區 建 業 路 191 號 有 凹 陷 不 平 整 現 象 14 鹽 水 區 橋 南 公 18 公 園 用 電 台 電 公 司 新 營 區 營 業 處 鹽 水 區 行 昌 路 切 割 處 略 為 下 陷 AC 層 :17.5cm( 原 設 計 厚 度 15cm), 鑽 心 未 能 確 認 是 否 可 見 CLSM 層 照 片 4 張 15 鹽 水 區 福 得 里 後 厝 段 371-3 地 號 自 來 水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新 營 營 運 所 鹽 水 區 行 昌 路 凹 凸 不 平 下 陷 設 計 3 包 料 瀝 青 ( 無 設 計 厚 度 ), 申 挖 結 果 瀝 青 厚 度 3cm 照 片 4 張 16 鹽 水 區 後 厝 69-24 號 ( 用 電 工 程 ) 台 電 公 司 新 營 區 營 業 處 鹽 水 區 行 昌 路 凹 凸 不 平 下 陷 AC 層 :16.5cm( 原 設 計 厚 度 15cm), 鑽 心 未 能 確 認 是 否 可 見 CLSM 層 照 片 5 張 17 歸 仁 區 長 榮 路 二 段 (196 巷 至 高 鐵 橋 下 ) 中 華 電 信 歸 仁 區 長 榮 路 二 段 (196 巷 至 高 鐵 橋 下 ) 回 填 瀝 青 似 有 含 油 量 不 足 情 形 鑽 心 未 能 確 認 是 否 可 見 CLSM 層 照 片 2 張 18 歸 仁 區 大 潭 中 華 電 信 一 街 2-100 號 歸 仁 區 大 潭 一 街 2-100 號 回 填 AC 凹 凸 不 平, 施 工 品 質 不 佳 鑽 心 未 能 確 認 是 否 可 見 CLSM 層 照 片 2 張

19 歸 仁 區 大 德 路 等 配 管 工 程 中 華 電 信 歸 仁 區 大 德 路 520 號 回 填 AC 凹 凸 不 平, 施 工 品 質 不 佳 鑽 心 未 能 確 認 是 否 可 見 CLSM 層 照 片 2 張 20 21 南 區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中 華 電 信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南 區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南 市 污 水 自 來 水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公 園 前 (W1-20602 電 桶 前 )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2 弄 弄 口 滾 壓 不 實, 石 粒 裸 露 路 面 破 碎 路 面 凹 凸 不 平 本 室 現 場 查 核 作 業 時 原 AC 路 面 鑽 孔 出 一 堆 泥 土, 無 任 何 及 碎 石 級 配, 也 無 瀝 青 混 凝 土, 嚴 重 回 填 不 實 即 是 目 前 表 面 只 有 AC 厚 度 為 4cm, 以 下 全 是 泥 土 鑚 孔 厚 度 10cm, 可 見 CLSM 層 照 片 5 張 照 片 5 張 22 南 區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南 市 污 水 自 來 水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12 弄 弄 口 滾 壓 不 實, 路 面 凹 凸 不 平 鑚 孔 厚 度 15cm 14.5cm, 可 見 CLSM 層,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5 張 23 24 南 區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台 電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南 區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中 華 電 信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249 巷 32 弄 68 號 至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24 號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公 園 前 鑚 孔 厚 度 10cm, 可 見 CLSM 層,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本 室 現 場 查 核 作 業 時 原 AC 路 面 鑽 孔 之 厚 度 為 10cm; 現 場 鑽 心 作 業 時 新 鋪 AC 路 面 鑽 孔 之 厚 度 為 3.5cm, 未 能 確 定 是 否 有 CLSM 層 照 片 5 張 照 片 5 張 25 南 區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台 電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南 區 灣 裡 路 263 巷 申 請 挖 中 華 電 信 掘 案 件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口 灣 裡 路 263 巷 32 號 前 ( 263 巷 67 弄 口 拐 灣 處 ) 滾 壓 不 實, 蝕 脫 裸 露, 凹 凸 不 平 鑚 孔 厚 度 14cm, 可 見 CLSM 層,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未 鑽 心 照 片 4 張

南 區 灣 裡 路 263 巷 申 請 挖 中 華 電 信 掘 案 件 南 區 灣 裡 路 263 巷 申 請 挖 中 華 電 信 掘 案 件 南 區 灣 裡 路 263 巷 申 請 挖 中 華 電 信 掘 案 件 灣 裡 路 263 巷 28 號 門 前 灣 裡 路 263 巷 26 號 之 1 門 前 灣 裡 路 263 巷 24 號 至 16 號 滾 壓 不 實, 顆 粒 裸 露 滾 壓 不 實, 顆 粒 裸 露 滾 壓 不 實, 顆 粒 裸 露 未 鑽 心 未 鑽 心 未 鑽 心 南 區 灣 裡 路 263 巷 申 請 挖 中 華 電 信 掘 案 件 灣 裡 路 263 巷 24 號 門 口 滾 壓 不 實, 顆 粒 裸 露 未 鑽 心 南 區 灣 裡 路 263 巷 申 請 挖 中 華 電 信 掘 案 件 南 區 灣 裡 路 263 巷 申 請 挖 中 華 電 信 掘 案 件 灣 裡 路 263 巷 20 號 門 口 灣 裡 路 263 巷 14 號 之 2 門 口 滾 壓 不 實, 顆 粒 裸 露, 凹 凸 不 平 滾 壓 不 實, 顆 粒 裸 露 未 鑽 心 未 鑽 心 中 西 區 中 華 西 路 二 段 600 台 電 號 中 西 區 中 華 西 路 二 段 600 號 AC 填 補 後 與 路 面 不 平 整 未 鑽 心 北 區 大 武 街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台 電 面 對 大 武 街 542 巷 1 號 左 側 路 面 回 填, 滾 壓 不 實 未 鑽 心 26 北 區 大 武 街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自 來 水 公 司 大 武 街 401 巷 口 前 蝕 坑 脫 落, 輕 撥 見 土 AC 層 :7cm( 原 設 計 厚 度 5cm), 可 見 CLSM 層 照 片 6 張 27 永 康 區 東 橋 三 路 450 號 中 華 電 信 東 橋 三 街 回 填 不 實 與 路 面 不 平 整 鑽 心 取 樣 試 體 厚 度 8cm, 底 部 係 泥 土 層 並 未 鋪 設 級 配 或 CLSM( 劣 質 混 凝 土 ) 照 片 2 張

28 永 康 區 東 橋 十 街 台 電 永 康 區 東 橋 十 街 鑽 心 取 樣 試 體 厚 度 15 公 分, 底 部 係 泥 土 層 並 未 鋪 設 級 配 或 CLSM( 劣 質 混 凝 土 ) 照 片 2 張 29 30 永 康 區 東 橋 十 二 街 永 康 區 東 橋 12 街 2 號 自 來 水 公 司 自 來 水 公 司 永 康 區 東 橋 十 二 街 東 橋 12 街 16 號 回 填 不 實 與 路 面 不 平 整 鑽 心 取 樣 試 體 厚 度 4 公 分, 底 部 有 鋪 設 CLSM,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鑽 心 取 樣 試 體 厚 度 3 公 分, 底 部 有 鋪 設 CLSM,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2 張 照 片 2 張 31 永 康 區 富 強 路 一 段 與 信 義 街 口 自 來 水 公 司 信 義 街 口 回 填 不 實 路 面 凹 陷 鑽 心 取 樣 試 體 厚 度 6 公 分, 底 部 沒 有 鋪 設 CLSM( 劣 質 混 凝 土 ) 照 片 3 張 玉 井 區 南 185 線 0k+355-815 路 段 中 華 電 信 玉 井 區 望 明 里 112-8 號 至 中 華 電 信 155 號 前 路 段 玉 井 區 南 185 線 0k +355 路 段 玉 井 區 望 明 里 112-8 號 前 路 段 回 填 不 實 與 路 面 不 平 整 回 填 不 實 與 路 面 不 平 整 玉 井 區 南 182-1 線 ( 豐 里 89-8 號 至 中 華 電 信 93 號 ) 前 路 段 玉 井 區 南 182-1 線 ( 豐 里 89-8 號 至 93 號 ) 前 路 段 回 填 不 實 與 路 面 不 平 整 32 後 壁 區 菁 寮 里 菁 寮 85-2 號 給 水 新 裝 工 程 自 來 水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白 河 營 運 所 菁 寮 里 疑 碎 石 級 配 未 夯 實, 造 成 路 面 下 陷 試 體 無 法 成 形, 且 未 鑽 至 底 層, 未 能 確 定 是 否 有 CLSM 層 照 片 4 張 33 後 壁 區 墨 林 里 346 號 ( 後 壁 區 農 會 菁 寮 辦 事 處 ) 遷 移 工 程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營 區 營 業 處 新 營 工 務 段 後 壁 農 會 菁 寮 辦 事 處 前 孔 蓋 周 圍 AC 龜 裂 AC 層 :15cm( 原 設 計 厚 度 15cm), 底 部 有 鋪 設 CLSM,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4 張

34 自 來 水 第 後 壁 區 後 壁 六 區 管 理 280 號 給 水 新 處 白 河 營 裝 工 程 運 所 後 壁 里 疑 碎 石 級 配 未 夯 實, 造 成 路 面 下 陷 試 體 無 法 成 形, 且 未 鑽 至 底 層, 未 能 確 定 是 否 有 CLSM 層 照 片 3 張 35 白 河 區 新 興 路 526 號 前 ( 全 家 便 利 商 台 電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新 設 用 電 工 程 全 家 便 利 店 前 路 面 不 平 整 未 鑽 至 底 層, 未 能 確 定 是 否 有 CLSM 層 照 片 2 張 36 中 華 電 信 南 98 線 往 白 股 份 有 限 河 水 庫 --- 白 公 司 台 南 河 區 營 運 處 仙 草 里 路 面 不 平 整 AC 層 :6cm, 底 部 有 鋪 設 CLSM,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5 張 37 南 97 線 0k+00--- 白 河 區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南 營 運 處 南 97 線 0k+00 路 面 不 平 整 AC 層 :8cm, 底 部 有 鋪 設 CLSM,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5 張 38 善 化 區 建 國 路 53 號 邊 挖 掘 ( 編 號 1 號 ) 臺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新 市 服 務 所 善 化 區 建 國 路 53 號 邊 尚 無 路 面 不 平 整 AC 層 :4cm; 底 層 疑 似 僅 有 泥 土, 尚 無 發 現 回 填 CLSM 照 片 6 張 39 善 化 區 建 國 路 53 號 邊 挖 掘 ( 編 號 2 號 ) 臺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新 市 服 務 所 善 化 區 建 國 路 53 號 邊 尚 無 路 面 不 平 整 AC 層 :8cm; 下 層 CLSM 澆 灌 深 至 最 底 部, 鑽 心 無 法 取 出 ( 未 發 現 異 常 ) 照 片 6 張 40 善 化 區 建 國 路 53 號 邊 挖 掘 ( 編 號 3 號 ) 臺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新 市 服 務 所 善 化 區 建 國 路 53 號 邊 尚 無 路 面 不 平 整 AC 層 :10cm; 底 層 疑 似 僅 有 級 配, 尚 無 發 現 回 填 CLSM 照 片 5 張

41 給 水 新 裝 工 程 自 來 水 公 司 東 山 區 東 山 里 北 馬 9-19 號 回 補 處 凸 起 約 5 公 分, 造 成 路 面 跳 動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AC 路 面 鑽 孔 之 厚 度 為 16.9cm( 原 設 計 厚 度 5cm), 未 能 確 定 是 否 有 CLSM 層 照 片 3 張 42 給 水 新 裝 工 程 自 來 水 公 司 東 山 區 東 中 里 福 安 街 28 號 疑 含 油 量 不 足 造 成 沙 石 裸 露, 容 易 使 機 車 駕 駛 產 生 危 害 經 鑽 心 後 試 體 無 法 成 型, 並 斷 裂 成 兩 層, 經 量 測 最 上 層 之 試 體 厚 度 為 2cm( 原 設 計 厚 度 5cm) 底 部 係 泥 土 層 並 未 鋪 設 級 配 或 CLSM( 劣 質 混 凝 土 ) 照 片 3 張 43 自 強 路 等 3 處 埋 設 管 線 工 程 電 力 公 司 新 營 區 營 運 處 學 甲 區 自 強 路 華 宗 公 園 前 路 面 不 平 整 底 層 鋪 設 CLSM,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3 張 44 自 強 路 等 3 處 埋 設 管 線 工 程 電 力 公 司 新 營 區 營 運 處 學 甲 區 自 強 路 華 宗 公 園 前 路 面 不 平 整 底 層 鋪 設 CLSM,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3 張 45 民 族 路 83-6( 王 文 田 ) 號 埋 設 管 線 工 程 電 力 公 司 新 營 區 營 運 處 學 甲 區 民 族 路 83-6 號 前 路 面 不 平 整 底 層 鋪 設 CLSM,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3 張 46 民 族 路 83-6( 王 文 田 ) 號 埋 設 管 線 工 程 電 力 公 司 新 營 區 營 運 處 學 甲 區 民 族 路 83-6 號 前 路 面 不 平 整 底 層 鋪 設 CLSM,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3 張 47 新 生 路 埋 設 管 線 工 程 中 華 電 信 台 南 營 運 處 學 甲 區 新 生 路 與 中 正 路 交 叉 口 路 面 不 平 整 底 層 鋪 設 CLSM,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3 張 48 西 港 鄉 八 份 段 1382 號 電 力 公 司 新 營 區 營 運 處 西 港 區 八 份 段 1382 號 路 面 不 平 整 底 層 鋪 設 CLSM,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3 張 49 西 港 鄉 八 份 段 1382 號 電 力 公 司 新 營 區 營 運 處 西 港 區 八 份 段 1382 號 路 面 不 平 整 底 層 鋪 設 CLSM,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3 張

50 西 港 鄉 八 份 段 1457 號 電 力 公 司 新 營 區 營 運 處 西 港 鄉 八 份 段 1457 號 路 面 不 平 整 底 層 鋪 設 CLSM,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3 張 51 左 鎮 區 澄 山 幹 #48~ 澄 山 幹 #90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左 鎮 區 澄 山 幹 #48~ 澄 山 幹 #90 路 面 不 平 整 底 層 鋪 設 CLSM,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2 張 52 左 鎮 光 和 村 配 管 自 來 水 公 司 左 鎮 光 和 村 配 管 路 面 不 平 整 底 層 鋪 設 CLSM, 未 發 現 異 常 照 片 2 張 不 以 現 場 勘 查 68 個 疑 似 回 鋪 不 實 地 點 從 中 抽 查 鑽 心 為 必 要, 至 100 年 6 月 2 日 為 止 計 鑽 心 52 點, 發 現 10 處 疑 有 回 填 不 實 需 檢 視 契 約 規 範 圖 說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度 管 線 公 司 申 挖 回 鋪 鑽 心 疑 有 異 常 案 件 一 覽 表 編 號 工 程 名 稱 或 施 工 路 段 管 線 公 司 名 稱 回 鋪 品 質 不 佳 地 點 異 常 情 形 實 地 鑽 心 結 果 備 註 1 鹽 水 區 福 得 里 後 厝 段 371-3 地 號 自 來 水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新 營 營 運 所 鹽 水 區 行 昌 路 凹 凸 不 平 下 陷 設 計 3 包 料 瀝 青 ( 無 設 計 厚 度 ), 申 挖 結 果 瀝 青 厚 度 3cm 照 片 4 張 2 南 區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中 華 電 信 巷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公 園 前 (W1-20602 電 桶 前 ) 滾 壓 不 實, 石 粒 裸 露 路 面 破 碎 本 室 現 場 查 核 作 業 時 原 AC 路 面 鑽 孔 出 一 堆 泥 土, 無 任 何 及 碎 石 級 配, 也 無 瀝 青 混 凝 土, 嚴 重 回 填 不 實 即 是 目 前 表 面 只 有 AC 厚 度 為 4cm, 以 下 全 是 泥 土 照 片 5 張 3 永 康 區 東 橋 三 路 450 號 中 華 電 信 東 橋 三 街 回 填 不 實 與 路 面 不 平 整 鑽 心 取 樣 試 體 厚 度 8cm, 底 部 係 泥 土 層 並 未 鋪 設 級 配 或 CLSM( 劣 質 混 凝 土 ) 照 片 2 張 4 永 康 區 東 橋 十 街 台 電 永 康 區 東 橋 十 街 鑽 心 取 樣 試 體 厚 度 15 公 分, 底 部 係 泥 土 層 並 未 鋪 設 級 配 或 CLSM ( 劣 質 混 凝 土 ) 照 片 2 張 5 永 康 區 富 強 自 來 水 公 路 一 段 與 信 司 義 街 口 信 義 街 口 回 填 不 實 路 面 凹 陷 鑽 心 取 樣 試 體 厚 度 6 公 分, 底 部 沒 有 鋪 設 CLSM( 劣 質 混 凝 土 ) 照 片 3 張 6 後 壁 區 菁 寮 里 菁 寮 85-2 號 給 水 新 裝 工 程 自 來 水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白 河 營 運 所 菁 寮 里 疑 碎 石 級 配 未 夯 實, 造 成 路 面 下 陷 試 體 無 法 成 形, 且 未 鑽 至 底 層, 未 能 確 定 是 否 有 CLSM 層 照 片 4 張 7 後 壁 區 後 壁 280 號 給 水 新 裝 工 程 自 來 水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白 河 營 運 所 後 壁 里 疑 碎 石 級 配 未 夯 實, 造 成 路 面 下 陷 試 體 無 法 成 形, 且 未 鑽 至 底 層, 未 能 確 定 是 否 有 CLSM 層 照 片 3 張

8 善 化 區 建 國 路 53 號 邊 挖 掘 ( 編 號 1 號 ) 臺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新 市 服 務 所 善 化 區 建 國 路 53 號 邊 尚 無 路 面 不 平 整 AC 層 :4cm; 底 層 疑 似 僅 有 泥 土, 尚 無 發 現 回 填 CLSM 照 片 6 張 9 善 化 區 建 國 路 53 號 邊 挖 掘 ( 編 號 3 號 ) 臺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新 市 服 務 所 善 化 區 建 國 路 53 號 邊 尚 無 路 面 不 平 整 AC 層 :10cm; 底 層 疑 似 僅 有 級 配, 尚 無 發 現 回 填 CLSM 照 片 5 張 10 給 水 新 裝 工 程 自 來 水 公 司 東 山 區 東 中 里 福 安 街 28 號 疑 含 油 量 不 足 造 成 沙 石 裸 露, 容 易 使 機 車 駕 駛 產 生 危 害 經 鑽 心 後 試 體 無 法 成 型, 並 斷 裂 成 兩 層, 經 量 測 最 上 層 之 試 體 厚 度 為 2cm( 原 設 計 厚 度 5cm) 底 部 係 泥 土 層 並 未 鋪 設 級 配 或 CLSM( 劣 質 混 凝 土 ) 照 片 3 張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100 年 度 管 線 公 司 申 挖 回 鋪 鑽 心 未 鑽 入 底 層 案 件 一 覽 表 編 號 工 程 名 稱 或 施 工 路 管 線 公 司 名 稱 回 鋪 品 質 不 佳 地 點 異 常 情 形 實 地 鑽 心 結 果 備 註 1 鹽 水 區 橋 南 公 18 公 園 用 電 台 電 公 司 新 營 區 營 業 處 鹽 水 區 行 昌 路 切 割 處 略 為 下 陷 AC 層 :17.5cm( 原 設 計 厚 度 15cm), 鑽 心 未 能 確 認 是 否 可 見 CLSM 層 照 片 4 張 2 鹽 水 區 後 厝 69-24 號 ( 用 電 工 程 ) 台 電 公 司 新 營 區 營 業 處 鹽 水 區 行 昌 路 凹 凸 不 平 下 陷 AC 層 :16.5cm( 原 設 計 厚 度 15cm), 鑽 心 未 能 確 認 是 否 可 見 CLSM 層 照 片 5 張 3 歸 仁 區 長 榮 路 二 段 (196 巷 至 高 鐵 橋 下 ) 中 華 電 信 歸 仁 區 長 榮 路 二 段 (196 巷 至 高 鐵 橋 下 ) 回 填 瀝 青 似 有 含 油 量 不 足 情 形 鑽 心 未 能 確 認 是 否 可 見 CLSM 層 照 片 2 張 4 歸 仁 區 大 潭 一 街 2-100 號 中 華 電 信 歸 仁 區 大 潭 一 街 2-100 號 回 填 AC 凹 凸 不 平, 施 工 品 質 不 佳 鑽 心 未 能 確 認 是 否 可 見 CLSM 層 照 片 2 張 5 歸 仁 區 大 德 路 等 配 管 工 程 中 華 電 信 歸 仁 區 大 德 路 520 號 回 填 AC 凹 凸 不 平, 施 工 品 質 不 佳 鑽 心 未 能 確 認 是 否 可 見 CLSM 層 照 片 2 張 6 南 區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申 請 挖 掘 案 件 中 華 電 信 中 華 南 路 二 段 315 巷 公 園 前 本 室 現 場 查 核 作 業 時 原 AC 路 面 鑽 孔 之 厚 度 為 10cm; 現 場 鑽 心 作 業 時 新 鋪 AC 照 片 5 張 路 面 鑽 孔 之 厚 度 為 3.5cm, 未 能 確 定 是 否 有 CLSM 層

7 白 河 區 新 興 路 526 號 前 (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新 設 用 電 工 程 台 電 全 家 便 利 店 前 路 面 不 平 整 未 鑽 至 底 層, 未 能 確 定 是 否 有 CLSM 層 照 片 2 張 8 給 水 新 裝 工 程 自 來 水 公 司 東 山 區 東 山 里 北 馬 9-19 號 回 補 處 凸 起 約 5 公 分, 造 成 路 面 跳 動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AC 路 面 鑽 孔 之 厚 度 為 16.9cm( 原 設 計 照 片 3 張 厚 度 5cm), 未 能 確 定 是 否 有 CLSM 層

臺 南 縣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臺 南 縣 政 府 98 年 4 月 12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0980093410 號 函 公 布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臺 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為 有 效 管 理 轄 管 道 路, 特 制 定 本 自 治 條 例 本 縣 轄 管 道 路 管 理 事 宜, 除 依 公 路 法 市 區 道 路 條 例 臺 南 縣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或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依 本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所 稱 之 道 路, 指 本 縣 轄 內 之 縣 道 鄉 道 市 區 道 路 專 用 公 路 村 里 道 路 現 有 巷 道, 及 其 必 要 附 屬 設 施 前 項 縣 道 如 委 託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管 理 者, 不 適 用 本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第 三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專 用 公 路 : 係 指 各 公 私 事 業 機 構 所 興 建, 專 供 所 營 事 業 本 身 運 輸 之 道 路 二 村 里 道 路 : 都 市 計 畫 區 外 供 公 眾 通 行 之 道 路 但 不 包 括 公 路 法 規 定 之 道 路 防 汛 道 路 農 路 及 產 業 道 路 三 現 有 巷 道 : 本 縣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四 條 所 稱 現 有 巷 道 四 路 基 : 指 承 受 路 面 之 土 壤 部 分, 其 幅 度 包 括 路 基 有 效 寬 度 及 為 使 路 基 穩 定 所 形 成 填 挖 土 之 邊 坡 五 路 面 : 指 承 受 車 輛 行 駛 部 分, 在 路 基 上 以 各 種 材 料 鋪 築 之 承 受 層 六 路 肩 : 指 路 基 有 效 寬 減 除 車 道 寬 及 行 車 分 隔 設 施 寬 所 餘 兩 側 之 路 基 面 七 人 行 道 : 指 為 專 供 行 人 通 行 及 劃 設 供 行 人 行 走 之 路 面 人 行 陸 橋 及 人 行 地 下 道 等 八 管 線 機 構 : 指 電 力 電 信 ( 含 軍 警 專 用 電 信 ) 寬 頻 管 道 自 來 水 排 水 污 水 輸 油 輸 氣 社 區 共 同 天 線 電 視 設 備 有 線 電 視 等 需 要 利 用 管 道 或 管 線 之 事 業 機 構 九 道 路 挖 掘 : 指 在 本 縣 轄 內 之 道 路 巷 弄 廣 場 或 其 他 供 公 眾 通 行 的 地 方, 因 管 ( 纜 ) 線 豎 桿 人 ( 手 ) 孔 閥 箱 等 之 新 設 拆 遷 換 修 擴 充 或 其 他 用 途 而 挖 掘 道 路 者 第 二 章 道 路 管 理 權 責 第 四 條 縣 道 鄉 道 及 市 區 道 路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臺 南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村 里 道 路 及 現 有 巷 道 之 主 管 及 管 理 機 關 為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縣 道 得 委 託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代 為 管 理, 鄉 道 得 委 託 各 該 鄉 ( 鎮 市 ) 公 所 管 理 ; 市 區 道 路 由 各 該 鄉 ( 鎮 市 ) 公 所 管 理 道 路 之 管 理, 必 要 時 得 委 由 其 他 公 私 立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第 五 條 主 管 機 關 與 管 理 機 關 之 權 責 劃 分 如 下 :

一 縣 道 鄉 道 及 市 區 道 路 之 主 管 機 關 : ( 一 ) 有 關 本 縣 道 路 規 章 之 擬 定 事 項 ( 二 ) 有 關 中 央 補 助 及 縣 預 算 辦 理 縣 轄 道 路 之 修 築 改 善 及 養 護 計 畫 之 審 議 與 其 他 事 項 ( 三 ) 有 關 本 縣 道 路 管 理 之 監 督 及 輔 導 二 縣 道 鄉 道 及 市 區 道 路 之 管 理 機 關 : ( 一 ) 有 關 轄 區 內 道 路 管 理 法 規 之 擬 訂 事 項 ( 二 ) 有 關 轄 區 內 道 路 之 修 築 改 善 及 養 護 計 畫 之 擬 訂 與 執 行 事 項 ( 三 ) 有 關 轄 區 內 道 路 之 管 理 與 其 他 事 項 ( 四 ) 受 本 府 委 辦 事 項 三 村 里 道 路 及 現 有 巷 道 之 主 管 及 管 理 機 關 : ( 一 ) 有 關 轄 區 內 道 路 管 理 法 規 之 擬 定 事 項 ( 二 ) 有 關 轄 區 內 道 路 之 修 築 改 善 及 養 護 計 畫 之 擬 訂 與 執 行 事 項 ( 三 ) 有 關 轄 區 內 道 路 之 管 理 與 其 他 事 項 ( 四 ) 受 本 府 委 辦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人 民 或 團 體 興 建 道 路 時, 應 明 定 其 管 理 權 責 第 六 條 管 理 機 關 應 於 年 度 開 始 前, 依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道 路 及 附 屬 設 施 之 修 築 改 善 及 養 護 計 畫,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前 項 修 築 或 改 善 計 畫 應 設 簿 登 記 道 路 及 附 屬 工 程 路 面 路 肩 上 下 公 共 設 施 之 有 關 資 料 第 七 條 修 築 改 善 或 養 護 道 路, 應 儘 量 利 用 夜 間 或 非 交 通 頻 繁 時 段 分 段 施 工, 施 工 路 段 並 應 依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規 則, 設 置 交 通 安 全 管 制 設 施, 以 維 護 道 路 施 工 期 間 交 通 秩 序, 確 保 施 工 作 業 安 全 與 順 利 通 行 改 善 道 路 仍 需 維 持 行 車 者, 應 明 顯 標 示 維 持 行 車 之 車 道, 並 設 置 警 告 標 誌 第 八 條 人 民 或 團 體 自 行 修 築 道 路 供 公 眾 通 行, 應 出 具 土 地 供 公 眾 通 行 同 意 使 用 切 結 書 及 相 關 設 計 資 料 向 管 理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並 負 施 工 品 質 及 安 全 責 任, 並 於 完 工 驗 收 時 通 知 管 理 機 關 會 驗 並 接 管 第 九 條 村 里 道 路 之 改 道 或 廢 止, 準 用 本 縣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六 條 規 定 第 十 條 管 理 機 關 對 轄 區 道 路 應 經 常 養 護, 並 維 持 各 項 設 施 之 完 整, 遇 有 災 害 應 迅 速 修 復, 以 維 道 路 暢 通 為 加 強 道 路 之 通 行 及 安 全, 如 遇 有 緊 急 災 害 致 道 路 之 交 通 中 斷, 得 由 鄉 鎮 市 公 所 依 規 定 就 近 辦 理 緊 急 搶 修 第 十 一 條 道 路 闢 建 或 整 修 時,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應 通 知 管 線 機 構 配 合 改 善 人 ( 手 ) 孔 水 閥 等 設 施, 使 其 頂 面 與 路 面 齊 平, 如 有 未 齊 平 部 份 致 發 生 事 故 者, 管 線 機 構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前 項 情 形, 管 理 機 關 得 限 期 令 管 線 機 構 改 善 或 代 為 改 善, 其 所 需 之 費 用 由 管 線 機 構 負 擔 第 十 二 條 主 管 機 關 及 管 理 機 關 於 新 建 橋 樑 涵 洞 隧 道 或 地 下 道 時, 應 先 協 調 有

關 管 線 機 構, 共 同 協 議 設 施 之 預 留 位 置 及 必 要 之 結 構 計 算 書 第 十 三 條 管 線 需 要 通 過 隧 道 者, 應 自 其 地 下 通 過 但 事 先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不 影 響 隧 道 之 安 全 通 風 照 明 淨 空 及 觀 瞻 者, 得 附 設 於 隧 道 壁 面 第 三 章 道 路 挖 掘 許 可 及 施 工 管 理 第 十 四 條 因 施 作 工 程 有 挖 掘 道 路 之 必 要 者, 其 工 程 起 造 人 應 向 該 管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並 經 發 給 道 路 挖 掘 許 可 證 ( 以 下 簡 稱 許 可 證 ) 後 始 可 挖 掘 但 配 合 管 理 機 關 辦 理 工 程 而 於 施 工 範 圍 內 挖 掘 者 及 本 府 施 作 之 工 程, 得 免 申 請 申 請 人 如 有 下 列 事 項 者, 管 理 機 關 得 駁 回 其 申 請 : 一 違 反 本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經 管 理 機 關 限 期 改 善 仍 未 改 善, 達 二 次 以 上 者 二 未 依 本 自 治 條 例 繳 納 各 項 費 用 及 罰 鍰 者 三 未 依 本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負 擔 賠 償 責 任 者 四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有 重 大 違 法 事 項 者 第 十 五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道 路 挖 掘 應 具 備 下 列 文 件 : 一 申 請 書 ( 含 預 定 開 竣 工 日 期 ) 二 施 工 計 畫 書 ( 應 含 工 期 管 線 類 型 規 格 數 量 機 具 設 備 施 工 方 法 施 工 管 理 品 管 作 業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 三 施 工 範 圍 位 置 圖 四 管 線 埋 設 平 面 圖 及 標 準 斷 面 圖 五 人 ( 手 ) 孔 及 閥 箱 位 置 圖 前 項 申 請 挖 掘 面 積 在 五 十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者, 應 備 書 圖 內 容 得 予 以 簡 化 挖 掘 道 路, 於 縣 道 施 工 期 間 達 七 日 以 上 鄉 道 及 市 區 道 路 施 工 期 間 達 十 四 日 以 上 者, 第 一 項 之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應 經 本 府 核 准 第 十 六 條 管 理 機 關 受 理 道 路 挖 掘 申 請 後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完 成 審 查 ;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應 敘 明 理 由 通 知 申 請 人 於 期 限 內 一 次 補 正 ; 逾 期 未 補 正 或 補 正 後 複 審 仍 不 合 格 者, 管 理 機 關 應 駁 回 其 申 請 經 審 查 合 格 者, 由 管 理 機 關 核 定 應 繳 納 之 道 路 挖 掘 許 可 費 及 修 復 費,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一 次 繳 納, 於 繳 納 完 畢 後 核 發 許 可 證 ; 經 管 理 機 關 專 案 核 准 自 行 修 復 者, 免 繳 納 修 復 費, 申 請 人 應 於 完 成 修 復 路 面 後, 報 請 管 理 機 關 查 驗, 並 負 保 固 責 任 管 理 機 關 應 於 每 年 十 二 月 底 前 將 該 年 度 核 准 之 道 路 挖 掘 申 請 及 執 行 路 面 修 復 等 相 關 資 料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管 理 機 關 核 發 之 許 可 證, 僅 為 道 路 挖 掘 之 許 可, 申 請 人 如 有 侵 害 他 人 生 命 身 體 或 財 產 者, 應 依 法 負 其 責 任 第 十 七 條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辦 理 道 路 工 程 時, 認 為 與 管 線 工 程 有 關 者, 得 於 計 畫 預 算 成 立 後, 將 擬 辦 之 各 該 工 程 實 施 地 點 工 程 概 要 等 資 料 分 送 各 管 線 機 構,

以 利 管 線 機 構 配 合 施 工, 計 畫 變 更 時 亦 同 道 路 新 築 拓 寬 完 成 三 年 內 或 整 修 改 善 完 成 後 一 年 內 或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重 要 道 路 禁 挖 期 間, 不 得 挖 掘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與 國 家 重 要 建 設 有 關 之 管 線 工 程 二 既 有 管 線 之 修 理 工 程 三 重 大 軍 事 管 線 工 程 四 沿 該 道 路 橫 向 或 直 向 至 人 ( 手 ) 孔 之 用 戶 聯 接 管 線 工 程 及 其 附 帶 直 向 人 行 道 聯 接 管 線 工 程 五 道 路 交 通 號 誌 之 有 關 管 線 工 程 六 為 完 成 區 域 性 之 管 線 系 統 所 必 須 辦 理 之 管 線 工 程 七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經 管 理 機 關 核 准 者 第 十 八 條 道 路 挖 掘 許 可 費 修 復 費 之 收 費 標 準 如 附 表 管 理 機 關 應 善 盡 道 路 管 理 責 任, 依 前 項 規 定 收 取 之 道 路 修 復 費 應 運 用 於 該 挖 掘 路 段 之 修 復 第 十 九 條 多 項 管 線 工 程 須 在 同 一 路 段 挖 掘 埋 設 時, 管 理 機 關 應 協 調 各 相 關 管 線 機 構 同 時 辦 理 完 成 管 線 機 構 未 同 時 配 合 埋 設 而 須 於 道 路 挖 掘 竣 工 一 年 內 申 請 埋 設 管 線 時, 管 理 機 關 除 依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另 加 收 二 倍 許 可 費 第 二 十 條 申 請 道 路 挖 掘 應 全 線 一 次 申 請, 分 段 限 制 長 度 施 工 交 通 繁 忙 地 段 最 長 以 二 百 公 尺 為 原 則, 其 他 地 段 最 長 以 五 百 公 尺 為 原 則, 同 一 路 段 兩 側 不 得 同 時 進 行 挖 掘, 每 挖 掘 一 段 後 必 須 恢 復 原 狀 或 確 實 回 填 後, 方 可 繼 續 挖 掘 次 一 路 段 於 重 要 路 段 施 工 前, 道 路 主 管 機 關 或 管 理 機 關 得 要 求 管 線 機 構 辦 理 公 開 說 明 會 第 二 十 一 條 申 請 人 因 工 程 施 工 需 變 更 增 加 挖 掘 面 積 者, 應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管 理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申 請 人 無 法 於 期 限 內 完 工 者, 應 於 期 限 屆 滿 前,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管 理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申 請 人 未 在 許 可 期 限 內 竣 工, 除 已 依 前 項 規 定 申 請 延 期 獲 准 外, 該 許 可 證 即 失 效 第 二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因 管 線 ( 溝 ) 損 壞 故 障 或 因 重 大 災 害 及 其 他 緊 急 事 件, 須 緊 急 搶 修 時, 應 通 知 管 理 機 關 及 轄 區 警 察 單 位 備 案 後 施 工, 並 於 翌 日 下 班 前 向 管 理 機 關 補 辦 申 請 道 路 挖 掘 許 可 證 緊 急 搶 修 之 管 線 ( 溝 ) 工 程, 應 於 竣 工 後 三 日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與 搶 修 前 中 及 竣 工 後 之 照 片 向 管 理 機 關 報 備 第 二 十 三 條 道 路 挖 掘 施 工 前, 申 請 人 應 通 知 管 理 機 關 與 有 關 單 位, 並 預 先 蒐 集 有 關 資 料, 必 要 時 須 自 行 查 看 地 下 埋 設 物 種 類 位 置 及 深 度 第 二 十 四 條 市 區 道 路 挖 掘 管 溝 寬 度 不 得 少 於 夯 壓 機 具 最 小 寬 度 加 十 公 分 道 路 挖 掘

施 工 時, 應 使 用 切 割 機 按 原 標 定 線 平 直 全 厚 度 切 割, 並 不 得 損 毀 其 他 管 線 及 管 溝 範 圍 外 之 路 面 施 工 材 料 應 妥 為 放 置, 施 工 現 場 應 設 置 告 示 牌, 標 明 工 程 名 稱 承 包 廠 商 工 程 概 要 申 請 人 服 務 及 檢 舉 電 話 開 工 及 預 定 完 工 日 期 等 內 容 第 二 十 五 條 道 路 挖 掘, 管 理 機 關 發 現 下 列 違 規 事 項, 除 得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及 依 本 自 治 條 例 處 罰 外, 並 得 通 知 相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處 理 : 一 未 依 核 准 之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容 執 行 者 二 未 依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規 則 之 規 定 設 置 交 通 安 全 管 制 設 施 者 三 施 工 時 任 由 排 水 漫 流 或 造 成 污 染 者 四 任 由 廢 棄 土 方 污 染 路 面 者 五 施 工 路 段 任 由 塵 土 飛 揚 污 染 空 氣 者 六 未 依 規 定 覆 蓋 止 滑 蓋 板 ( 含 覆 土 板 ) 或 未 舖 設 臨 時 瀝 青 混 凝 土 面 層 有 礙 交 通 者 七 收 工 時 未 將 殘 方 施 工 設 備 機 具 剩 餘 材 料 等 運 離 現 場 並 打 掃 乾 淨 者 八 挖 掘 部 分 未 依 規 定 以 粗 砂 或 碎 石 級 配 料 或 其 他 經 管 理 機 關 同 意 之 材 料 回 填 者 九 回 填 材 料 夯 實 不 確 實 或 舖 設 瀝 青 混 凝 土 面 層 未 與 原 路 面 高 程 齊 平 者 十 施 工 導 致 周 邊 路 面 有 下 陷 變 形 等 情 形 者 十 一 人 孔 及 手 孔 蓋 高 程 未 能 配 合 道 路 調 整 或 施 工 品 質 不 良 十 二 未 依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執 行 十 三 其 他 確 有 違 法 事 證 者 第 二 十 六 條 道 路 挖 掘 採 地 下 開 挖 工 法 ( 如 潛 盾 工 法 等 ) 施 工 時, 於 施 工 期 間 及 驗 收 合 格 後 一 年 內, 路 面 如 有 龜 裂 下 陷 變 形 等 情 形 者, 管 理 機 關 得 會 同 申 請 人 辦 理 檢 測, 經 查 明 可 歸 責 於 申 請 人 之 事 由 者, 申 請 人 應 於 管 理 機 關 所 定 期 限 前 完 成 修 復 第 二 十 七 條 道 路 挖 掘 未 完 全 隔 離 施 工 者, 在 非 施 工 時 段, 應 將 已 挖 掘 未 回 填 部 分, 加 蓋 止 滑 蓋 板 及 採 取 必 要 之 安 全 警 示 措 施, 加 蓋 止 滑 蓋 板 時, 應 於 板 底 舖 設 柔 性 材 料, 避 免 滑 動 並 與 路 面 保 持 平 順 後 開 放 通 行 為 確 保 道 路 工 程 品 質 並 避 免 道 路 挖 掘 處 發 生 沉 陷, 管 理 機 關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指 定 管 線 機 構 使 用 有 助 於 工 程 品 質 提 昇 之 回 填 材 料, 如 高 性 能 低 強 度 回 填 料 (CLSM) 等, 管 線 機 構 應 依 照 指 示 辦 理 第 二 十 八 條 申 請 人 於 道 路 設 置 人 ( 手 ) 孔 閥 箱 及 中 心 樁 ( 含 基 座 ) 等 構 造 物 延 伸 至 路 面 之 蓋 板 時, 其 強 度 最 低 以 能 負 荷 HS20( 公 路 橋 樑 設 計 規 範 ) 載 重 車 輛 之 通 行 為 準, 其 頂 面 應 固 定 與 路 面 齊 平 管 理 機 關 辦 理 路 面 養 護 致 前 項 之 道 路 構 造 物 與 銜 接 路 面 產 生 高 低 差

時, 構 造 物 所 有 人 應 配 合 辦 理 改 善, 使 路 面 齊 平 但 涉 及 道 路 結 構 改 變 時, 應 依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二 十 九 條 管 線 工 程 竣 工, 申 請 人 應 檢 具 開 挖 回 填 部 分 驗 收 紀 錄 及 現 場 取 樣 製 作 相 關 試 驗 報 告, 送 管 理 機 關 備 查 道 路 挖 掘 驗 收 合 格 後 一 年 內, 因 道 路 挖 掘 未 夯 實 而 導 致 路 面 下 陷 者, 管 理 機 關 應 命 申 請 人 重 新 施 作 第 一 項 試 驗 項 目 應 由 符 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 規 定 之 實 驗 室 出 具 試 驗 報 告, 路 基 壓 實 度 依 AASHTO T180 T191 T224 試 驗 方 法 應 達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以 上 工 地 密 度 試 驗 孔 點 應 均 勻 分 布 於 挖 掘 長 度 內, 每 一 百 公 尺 長 試 驗 ㄧ 孔, 每 一 申 請 案 至 少 ㄧ 孔 但 挖 掘 長 度 超 過 ㄧ 公 里 時, 管 理 機 關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規 定 試 驗 孔 數 第 三 十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管 理 機 關 得 指 定 路 線 或 區 域, 管 制 道 路 挖 掘 : 一 國 家 慶 典 節 日 二 重 大 國 際 性 會 議 選 舉 期 間 三 預 定 或 已 實 施 多 種 管 線 同 時 埋 設 之 道 路 四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或 其 他 交 通 上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前 項 管 制 挖 掘 事 項, 不 含 緊 急 搶 修 檢 修 及 用 戶 聯 接 管 線 工 程 第 三 十 一 條 既 成 道 路 如 因 管 線 新 設 拆 遷 換 修 或 其 他 需 要 臨 時 使 用 需 挖 掘 路 面 時, 應 先 向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如 有 破 壞 應 負 責 修 復 道 路 挖 掘 施 工 時, 如 涉 及 私 有 土 地 產 權 問 題, 應 停 止 挖 掘, 由 申 請 人 負 責 協 調 解 決 後 再 行 施 工, 不 得 以 管 理 機 關 已 核 准 為 由 而 繼 續 施 工 第 四 章 罰 則 第 三 十 二 條 未 經 申 請 許 可 擅 自 修 築 或 挖 掘 道 路 或 違 反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市 區 道 路 條 例 及 公 路 法 所 未 規 定 者, 得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命 其 限 期 提 出 申 請, 屆 期 未 申 請 者,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第 三 十 三 條 違 反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十 四 條 或 第 二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或 未 依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於 管 理 機 關 規 定 期 限 前 完 成 修 復, 市 區 道 路 條 例 及 公 路 法 所 未 規 定 者, 得 處 新 臺 幣 九 千 元 以 上 一 萬 六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經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而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第 三 十 四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之 罰 鍰, 由 道 路 主 管 機 關 處 罰 之 ; 依 本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或 受 本 府 委 託 之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亦 得 為 之, 但 應 副 知 本 府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應 作 為 而 未 作 為 時, 得 由 道 路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三 十 五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臺 南 市 管 線 工 程 使 用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九 月 五 日 南 市 法 行 字 第 九 二 九 五 八 五 三 - 制 定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南 市 行 法 字 第 09726562580 號 修 正 公 布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臺 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規 範 管 線 工 程 及 使 用 道 路 挖 掘 措 施, 提 昇 道 路 品 質, 維 護 道 路 暢 通 及 人 車 安 全, 特 依 據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六 款 第 四 目 及 第 十 款 第 一 目 之 規 定, 制 定 本 自 治 條 例 第 二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之 定 義 如 下 : 一 道 路 挖 掘 : 指 使 用 道 路 進 行 管 ( 纜 ) 線 豎 桿 人 ( 手 ) 孔 閥 箱 等 之 新 設 拆 遷 換 修 擴 充 試 探 地 下 管 物 或 其 他 用 途 等 工 程 ( 以 下 簡 稱 管 線 工 程 ) 之 行 為 二 管 線 機 構 : 指 使 用 道 路 進 行 管 線 工 程 者 三 設 施 物 : 指 使 用 道 路 設 置 豎 桿 人 ( 手 ) 孔 閥 箱 變 電 箱 開 關 箱 交 接 箱 基 座 箱 電 話 亭 售 票 亭 候 車 亭 送 電 塔 管 路 ( 道 ) 洞 道 電 纜 線 及 其 他 經 本 府 核 准 之 設 施 物 四 電 訊 管 線 : 指 電 信 固 網 行 動 電 話 及 有 線 電 視 等 管 線 五 同 性 質 管 道 : 指 同 一 種 幹 支 管 道 管 線 第 三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本 府 ; 管 理 單 位 為 公 共 工 程 處 ( 以 下 簡 稱 本 處 ) 第 二 章 挖 掘 申 請 第 四 條 供 公 共 通 行 之 道 路, 不 得 變 更 現 狀 或 破 壞 因 管 線 新 設 拆 遷 換 修 試 探 地 下 管 物 或 其 他 使 用 需 挖 掘 路 面 時, 除 緊 急 搶 修 外, 應 先 向 本 處 申 請 許 可 第 五 條 申 請 道 路 挖 掘 許 可 應 提 出 下 列 文 件, 向 本 處 申 領 道 路 挖 掘 許 可 證 : 一 申 請 書 其 格 式 由 本 府 另 定 之 二 施 工 計 畫 書 三 施 工 範 圍 位 置 圖 四 管 線 埋 設 平 面 圖 及 內 政 部 指 定 之 管 位 或 本 府 協 調 分 配 之 管 位 ( 或 標 準 ) 橫 斷 面 圖 五 縱 橫 斷 面 詳 細 圖 說 但 各 種 支 管 申 請 埋 設 管 線 情 形 單 純, 經 向 本 處 協 商 同 意 後 得 免 附 送 六 其 他 附 屬 工 程

前 項 第 四 款 平 面 圖 及 埋 管 位 置 圖 應 包 括 : 申 請 挖 掘 施 工 位 置 及 有 關 施 工 環 境, 並 應 套 繪 本 府 完 成 之 數 值 航 測 地 形 圖 之 計 畫 道 路 與 編 號 街 廓 道 路 名 稱 巷 弄 別 門 牌 號 碼 挖 掘 地 點 相 關 之 地 標 地 物 第 一 項 管 線 埋 設 平 面 管 位 縱 橫 斷 面 詳 細 圖 說 應 包 括 : 一 道 路 形 態 現 有 道 路 狀 況 等 各 項 設 施 之 資 料 二 人 手 孔 及 管 道 管 徑 等 之 詳 細 位 置 及 鄰 旁 之 管 線 位 置 三 人 手 孔 長 短 邊 之 寬 度 人 手 孔 中 心 長 短 邊 線 或 相 關 控 制 點 等 與 建 築 線 現 有 路 邊 線 間 距 離 四 埋 管 管 頂 覆 土 深 度 ( 簡 稱 : 管 頂 深 度 ) 管 底 或 人 手 孔 底 距 路 面 之 深 度 人 孔 頸 部 淨 深 數 申 請 人 於 同 一 路 段 配 置 電 訊 管 線 時, 應 自 行 協 調 並 選 定 其 中 一 人 代 表 提 出 申 請 第 六 條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包 括 下 列 內 容 : 一 概 要 ( 工 期 工 程 類 型 規 格 數 量 ) 二 機 具 設 備 三 施 工 方 法 或 施 工 方 式 四 施 工 材 料 五 工 作 量 分 析 六 施 工 管 理 七 品 管 作 業 八 預 定 開 竣 工 日 期 及 工 程 進 度 表 九 交 通 安 全 管 制 設 施 道 路 挖 掘 長 度 逾 二 百 公 尺 者, 前 項 第 五 款 工 作 量 分 析, 須 檢 附 分 期 分 段 施 工 表 併 案 送 審 ; 第 七 款 品 管 作 業 內 容, 須 包 括 品 管 組 織 施 工 要 領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材 料 及 施 工 檢 驗 程 序 自 主 檢 查 表 等 項 目 第 七 條 管 線 機 構 埋 設 於 道 路 之 地 下 管 線, 應 依 照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指 定 之 管 位 深 度 佈 設, 其 因 需 變 更 地 下 管 線 位 置 深 度 者 亦 應 經 協 調 指 定 後 辦 理 前 項 地 下 管 線 協 調 指 定 位 置 深 度 後, 公 共 設 施 事 業 機 構 應 依 規 定 套 繪 埋 設 管 線 設 計 圖, 並 於 施 工 前 向 本 處 申 請 核 備 圖 或 核 發 挖 路 許 可 證 第 八 條 申 請 道 路 挖 掘 達 一 定 規 模 者, 應 檢 附 經 本 府 核 備 之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書 前 項 所 稱 達 一 定 規 模, 其 範 圍 由 本 府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處 受 理 申 請 挖 掘 道 路 路 寬 為 六 公 尺 以 下 者, 於 決 定 前 應 先 邀 請 區 公 所 表 示 意 見 第 十 條 申 請 人 因 管 線 臨 時 損 壞 或 故 障, 須 緊 急 搶 修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本 處 及 轄 區 警 察 派 出 所 備 案 後 施 工, 並 應 於 三 日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與 搶 修 前 後 照 片, 向 本 處 申 請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者, 視 為 擅 自 挖 掘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人 應 於 領 取 許 可 證 後, 依 許 可 期 限 位 置 深 度 面 積 及 方 法 施 工, 違 者, 視 為 擅 自 挖 掘 因 緊 急 需 要, 須 於 核 准 施 工 日 前 施 工 者, 應 檢 附 原 許 可 證 提 出 申 請, 提 前 開 工 未 能 於 期 限 內 開 工 或 完 工 者, 應 於 期 限 屆 滿 前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申 請 延 期 申 請 人 中 止 施 工 或 變 更 者, 應 於 三 日 內 檢 附 原 許 可 證 向 本 處 提 出 申 請 核 准, 並 於 三 十 日 內 申 請 發 還 未 施 工 部 分 之 修 復 費 及 使 用 費 取 消 挖 掘 者, 亦 同 提 前 開 工 延 期 或 中 止 施 工 均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但 有 特 殊 理 由 者, 得 再 延 長, 以 一 次 為 限 開 工 或 完 工 期 限 內, 無 正 當 理 由 申 請 延 期 或 中 止 施 工 致 逾 期 者, 許 可 證 作 廢, 並 不 得 要 求 發 還 未 施 工 部 分 之 相 關 費 用 第 三 章 施 工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道 路 挖 掘 許 可 後 施 工 前, 申 請 人 應 預 先 蒐 集 有 關 資 料, 必 要 時, 並 應 先 查 勘 或 試 探 地 下 埋 設 物 位 置 及 深 度 第 十 三 條 道 路 挖 掘 作 業, 應 依 道 路 交 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境 保 護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道 路 挖 掘 時, 施 工 材 料 應 妥 為 放 置, 施 工 現 場 應 設 置 告 示 牌, 標 明 工 程 名 稱 主 辦 單 位 承 包 廠 商 工 程 概 要 服 務 及 申 訴 電 話 開 工 及 預 定 完 工 日 期 挖 路 許 可 證 字 號 等 內 容 第 十 五 條 道 路 挖 掘 時, 應 將 預 定 施 工 地 點 準 確 量 測, 標 定 管 溝 位 置 及 寬 度, 使 用 切 割 機 按 原 標 定 線, 平 直 全 厚 度 切 割, 並 不 得 損 及 其 他 管 線 及 管 溝 範 圍 外 之 路 面 第 十 六 條 道 路 挖 掘 管 溝 寬 度 不 得 少 於 夯 壓 機 具 最 小 寬 度 加 十 公 分, 每 單 元 挖 掘 範 圍 除 另 有 特 殊 原 因 並 經 核 准 者 外, 應 於 單 一 街 廓 為 之, 且 長 度 不 得 超 過 五 十 公 尺 道 路 挖 掘 工 程 長 度 超 過 五 十 公 尺 者, 應 先 將 已 挖 掘 道 路 回 填 夯 實 並 舖 設 瀝 青 混 凝 土 面 層 ( 或 修 補 簡 易 瀝 青 面 層 ) 至 與 原 路 面 高 程 平 齊 後, 始 得 繼 續 挖 掘 ; 同 一 道 路 二 側, 不 得 同 時 進 行 挖 掘 第 十 七 條 道 路 挖 掘 之 廢 土 廢 棄 物, 應 隨 即 運 離, 並 依 本 市 營 建 工 程 剩 餘 土 石 方 管 制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不 得 堆 放 於 管 溝 邊 或 道 路 上 第 十 八 條 道 路 挖 掘 後 之 回 填, 應 先 抽 乾 積 水, 再 以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材 料 分 層 回 填 : 一 上 層 應 為 碎 石 級 配 料

二 下 層 為 粗 砂, 需 提 出 篩 分 析, 本 府 得 派 員 赴 產 地 取 樣 確 認 後, 始 可 做 為 下 層 回 填 料 三 下 層 回 填 料 包 裹 管 線 管 道 上 方 或 週 邊 之 厚 度, 以 三 十 公 分 為 限, 且 不 得 任 意 增 加 其 回 填 厚 度 前 項 分 層 回 填 每 層 以 三 十 公 分 厚 度 整 平, 並 壓 實 至 改 良 式 夯 壓 試 驗 最 大 乾 密 度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 如 管 溝 挖 掘 超 過 三 十 公 尺 以 上 時, 須 附 密 度 試 驗 報 告 報 核, 於 完 工 後 報 本 處 審 核 通 過 始 同 意 接 管, 每 超 過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者, 應 會 同 本 府 取 樣 進 行 密 度 試 驗 第 一 項 回 填 部 分 應 於 二 日 內 修 補 簡 易 瀝 青 路 面 夯 實 至 與 路 面 齊 平, 並 依 規 定 維 持 道 路 交 通 警 告 標 誌 標 線 及 安 全 措 施 至 本 處 接 管 為 止 但 於 本 市 主 要 道 路 或 交 通 頻 繁 或 觀 光 地 區 之 次 要 道 路 其 穿 越 部 分, 應 於 當 天 回 填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粗 砂 之 標 準, 由 本 府 另 定 之 第 十 九 條 道 路 挖 掘 未 完 全 隔 離 通 行 者, 非 施 工 時 間 應 將 已 挖 掘 範 圍, 舖 設 止 滑 蓋 板 並 採 取 必 要 之 安 全 警 示 措 施 鋪 設 止 滑 蓋 板 時, 應 於 板 底 鋪 墊 柔 性 材 料, 避 免 滑 動 並 與 路 面 保 持 平 順 第 二 十 條 道 路 修 復 作 業 完 成 後, 應 做 平 坦 度 試 驗, 其 平 坦 度 應 以 直 規 量 測, 與 管 溝 二 側 原 有 路 面 之 連 線 高 低 差, 不 得 超 過 一 公 分 第 二 十 一 條 瀝 青 混 凝 土 面 層 修 復 作 業 規 定 如 下 : 一 均 勻 舖 灑 透 層 瀝 青 於 已 夯 實 完 成 之 底 層 上 二 應 於 原 有 道 路 面 層 切 割 縱 面 塗 粘 層 瀝 青 三 簡 易 柏 油 路 面 之 暫 時 修 復, 厚 度 不 得 少 於 三 公 分 四 配 合 本 府 計 畫 性 工 程 核 准 自 行 修 復 厚 度, 不 得 小 於 原 有 路 面 厚 度 五 遇 有 切 割 無 效 之 路 面 層 時, 得 免 第 二 次 切 割, 並 應 由 申 請 人 派 員 於 施 工 前 洽 本 處 會 勘 確 認 修 復 厚 度, 以 原 有 路 面 厚 度 為 原 則 但 道 路 寬 度 九 公 尺 以 上 者,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公 分, 未 達 九 公 尺 者 不 得 少 於 十 公 分 ; 產 業 道 路, 不 得 少 於 八 公 分 ; 分 層 均 勻 舖 築 壓 實, 每 層 厚 度 不 得 大 於 五 公 分 第 二 十 二 條 經 建 築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建 造 執 照 後, 因 連 接 管 線 需 要, 應 向 水 電 電 話 瓦 斯 有 線 電 視 等 有 關 機 構 申 請 裝 設 外 線 工 程 市 區 道 路 因 申 請 道 路 挖 掘 埋 設 管 線 案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受 配 合 施 工 之 限 制 : 一 挖 掘 道 路 達 五 處 以 上 之 管 線 埋 設 工 程 二 穿 越 現 有 路 寬 九 公 尺 以 上 之 管 線 埋 設 工 程 三 各 該 道 路 第 一 次 申 請 沿 路 直 向 幹 支 管 線 埋 設 或 申 埋 之 該 種 管 線 未 曾 在 該 道 路 申 請 協 調 核 准 管 線 埋 設 位 置 深 度 者 四 前 款 以 外 既 設 管 線 申 設 沿 路 直 向 之 幹 支 管 線 埋 設 工 程, 其 長 度 達 三 十 公 尺 以 上 者

依 前 項 協 調 配 合 施 工 作 業 程 序 之 各 種 計 劃 性 管 線 完 埋 後 一 至 三 年, 或 同 一 用 戶 管 線 完 埋 後 半 年 內, 不 得 再 行 開 挖 但 依 前 項 各 款 再 申 請 道 路 挖 掘 者, 經 協 商 後 仍 需 挖 掘 並 經 本 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二 十 三 條 道 路 挖 掘 之 施 工 時 間, 由 本 處 核 定 之 除 因 災 害 及 其 他 緊 急 事 件 外, 不 得 於 前 項 規 定 之 時 間 外 施 工 第 四 章 維 護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管 線 機 構 於 道 路 設 置 人 ( 手 ) 孔 閥 箱 及 中 心 樁 ( 含 基 座 ) 等 構 造 物 延 伸 至 路 面 之 蓋 板 時, 其 強 度 以 能 負 荷 公 路 設 計 標 準 H 20 以 上 載 重 車 輛 之 通 行 為 準 其 頂 面 應 以 止 滑 蓋 版 固 定 與 路 面 齊 平 密 合 保 持 平 順, 並 能 開 啟 調 整 提 升 人 ( 手 ) 孔 水 閥 等 附 屬 設 備 之 頂 蓋 得 於 道 路 修 築 改 善 於 路 面 加 封 時 一 併 委 由 本 府 道 路 施 工 單 位 代 辦, 所 需 費 用 由 管 線 單 位 負 擔 第 二 十 五 條 道 路 面 層 之 修 復, 由 本 處 統 一 代 辦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修 復 : 一 標 誌 號 誌 及 交 通 安 全 設 施 或 公 用 路 燈 等 之 地 下 管 線 工 程 二 申 請 挖 掘 水 泥 地 磚 連 鎖 磚 或 土 石 路 面 者 三 配 合 道 路 修 築 改 善 路 面 加 封 工 程, 須 先 行 申 請 挖 掘 並 維 持 道 路 交 通, 以 加 強 式 之 簡 易 瀝 青 混 凝 土 舖 設, 並 經 道 路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同 意 者 前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其 修 復 範 圍, 由 本 府 定 之 申 請 人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完 竣 並 報 本 處 勘 查 合 格 後 接 管 之 第 二 十 六 條 申 請 人 應 自 行 辦 理 之 事 項, 其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經 本 府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逾 期 仍 未 改 善 者, 得 令 其 停 止 挖 掘 或 停 止 受 理 其 挖 路 申 請 案 件 至 其 完 成 改 善 為 止 前 項 情 形, 其 情 節 重 大 或 有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之 虞 者, 本 府 得 令 其 即 時 停 止 挖 掘 必 要 時, 本 府 得 自 行 或 委 由 第 三 人 代 為 改 善, 所 需 費 用 由 申 請 人 負 擔 第 二 十 七 條 道 路 挖 掘 後 之 修 復 範 圍, 由 本 府 核 定 之 第 二 十 八 條 申 請 人 應 依 核 定 之 施 工 計 畫 施 工 施 工 期 間, 本 府 得 隨 時 抽 檢, 抽 檢 不 合 格 者, 應 即 停 止 施 工, 並 改 善 缺 失 至 符 合 規 定 為 止 申 請 人 應 修 復 路 面 應 於 核 准 道 路 挖 掘 期 限 內 完 成,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送 本 處 申 請 查 驗 合 格 後 完 成 接 管 手 續 必 要 時, 本 府 得 通 知 管 轄 區 公 所 或 相 關 單 位 會 勘 其 屬 六 公 尺 以 下 道 路 者, 本 府 並 應 副 知 管 轄 區 公 所 第 二 十 九 條 依 前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申 請 完 工 接 管 後 一 年 內, 其 材 料 回 填 不 實 造 成 路 面 下 陷 破 損 龜 裂, 本 府 應 通 知 申 請 人 於 限 期 內 改 善 完 成 逾 期 仍 未 改 善 者, 本 府 得 自 行 或 委 由 第 三 人 代 為 改 善, 所 需 費 用 由 申 請 人 負 擔

協 辦 機 關 發 現 有 前 項 規 定 情 形 者, 應 即 通 報 本 府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條 依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申 請 完 工 接 管 後 三 年 內, 管 溝 發 生 與 二 側 路 面 不 對 等 之 結 構 性 破 壞 時, 本 府 得 會 同 申 請 人 辦 理 勘 測, 其 確 屬 可 歸 責 於 申 請 人 時, 經 限 期 修 復, 逾 期 仍 未 改 善 者, 本 府 得 自 行 或 委 由 第 三 人 代 為 改 善, 所 需 費 用 由 申 請 人 負 擔 第 三 十 一 條 道 路 挖 掘 採 推 進 工 法 或 潛 盾 工 法 施 工 者, 申 請 道 路 挖 掘 許 可 時, 應 檢 附 施 工 路 段 之 路 面 縱 橫 斷 面 高 程 資 料, 至 少 每 二 十 公 尺 設 一 測 點 但 採 潛 鑽 工 法 施 工 者, 高 程 資 料 至 少 每 五 十 公 尺 設 一 測 點 竣 工 後 五 年 內, 路 面 有 龜 裂 下 陷 變 形 等 情 形 者, 本 府 得 會 同 申 請 人 辦 理 檢 測, 其 確 屬 可 歸 責 於 申 請 人 時, 經 限 期 修 復, 逾 期 仍 未 改 善 者, 本 府 得 自 行 或 修 委 由 第 三 人 代 為 改 善, 所 需 費 用 由 申 請 人 負 擔 第 三 十 二 條 本 市 主 辦 道 路 工 程 機 關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主 辦 單 位 ) 辦 理 道 路 工 程 時 須 配 合 拆 遷 新 設 管 線 時, 挖 掘 道 路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主 辦 單 位 應 於 年 度 開 始 前 二 個 月 內 將 應 辦 工 程 計 畫 項 目 及 現 況 平 面 圖, 分 送 各 管 線 機 構, 做 為 拆 遷 計 畫 及 籌 編 經 費 工 作 之 參 考 二 各 管 線 機 構 應 就 各 該 工 程 計 畫 範 圍 內, 既 設 或 擬 計 畫 新 設 管 線 之 有 關 圖 說 資 料, 檢 送 主 辦 工 程 單 位 作 為 詳 細 設 計 參 辦 或 協 調 之 依 據 三 主 辦 單 位 應 綜 合 所 有 圖 表 資 料, 配 合 工 程 計 畫, 定 期 通 知 各 管 線 單 位 召 開 工 程 設 計 前 之 管 線 協 調 會 議, 分 別 決 定 各 管 線 埋 設 或 拆 遷 位 置 深 度 及 拆 遷 範 圍 計 畫 拆 除 期 限, 管 線 機 構 並 應 依 協 調 期 限 及 規 定 格 式 檢 送 管 線 工 程 設 計 圖 向 本 處 辦 理 核 備 手 續 後 始 可 進 場 施 工 管 線 新 設 或 拆 遷 工 程 有 關 土 木 部 份, 得 委 託 主 辦 工 程 單 位 統 一 代 辦 四 管 線 機 構 逾 協 調 期 限 未 完 成 核 備 圖 手 續 者, 得 經 本 處 之 同 意 配 合 工 程 進 度 進 場 施 工 五 各 管 線 位 置 深 度 協 調 決 定 後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如 因 橫 越 交 錯 關 係, 得 由 主 辦 單 位 視 實 際 需 要 酌 予 核 准 變 更, 昇 降 埋 設 深 度 其 情 形 特 殊 者, 酌 以 專 案 辦 理 協 調, 但 管 線 單 位 仍 應 於 施 工 五 日 內, 依 規 定 格 式 辦 理 深 度 變 更 手 續 六 主 辦 單 位 依 第 三 款 協 調 統 一 代 辦 挖 掘 道 路 管 線 施 工 須 維 持 交 通 者 應 向 本 府 申 領 許 可 證 或 管 線 工 程 設 計 核 備 圖 違 反 前 項 各 款 規 定 可 歸 責 於 管 線 機 構 者, 本 府 得 依 其 情 節 予 拒 絕 進 場 施 工 停 止 施 工 第 三 十 三 條 道 路 新 築 拓 寬 完 成 後 六 年 內 翻 修 改 善 完 工 後 三 年 內 或 已 實 施 多 種 管 線 同 時 埋 設 之 道 路 三 年 內, 不 得 申 請 挖 掘 道 路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與 國 家 重 要 建 設 或 本 府 重 大 施 政 有 關 之 管 線 工 程 二 既 有 管 線 之 修 理 工 程 三 軍 用 管 線 工 程

四 沿 該 道 路 橫 向 或 直 向 至 人 ( 手 ) 孔 之 用 戶 聯 接 管 線 工 程 及 其 附 帶 直 向 人 行 道 聯 接 管 線 工 程 五 道 路 交 通 號 誌 之 有 關 管 線 工 程 六 為 完 成 區 段 性 之 管 線 系 統 所 必 須 辦 理 之 管 線 工 程 本 市 路 寬 十 五 公 尺 以 上 之 重 要 道 路 或 交 通 頻 繁 觀 光 地 區 之 次 要 道 路 以 外, 其 他 道 路 翻 修 改 善 路 面 加 封 完 工 後 已 屆 滿 一 年 之 路 段 七 本 府 為 辦 理 道 路 翻 修 改 善 路 面 加 封 等 緊 急 或 搶 修 工 程 完 工 後 已 屆 滿 一 年 之 路 段 申 請 許 可 裝 設 用 戶 管 線 挖 埋 後 半 年 內, 須 再 申 裝 同 一 用 戶 之 他 種 管 線 有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受 禁 挖 路 面 之 限 制 第 三 十 四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處 得 指 定 路 線 或 區 域 時 程, 限 制 道 路 挖 掘 : 一 國 家 慶 典 節 日 二 重 大 國 際 性 會 議 選 舉 期 間 三 預 定 實 施 多 種 管 線 同 時 埋 設 之 道 路 四 公 共 安 全 或 其 他 交 通 上 認 有 必 要 者 五 因 雨 季 颱 風 期 間 不 適 合 道 路 挖 掘 者 第 三 十 五 條 道 路 修 築 改 善 加 封 路 面 等 工 程 計 畫 定 案 後, 除 依 第 三 十 二 條 辦 理 外, 主 辦 單 位 應 於 預 定 施 工 日 期 前 二 個 月, 通 知 有 關 管 線 機 構 配 合 埋 設 地 下 管 線, 並 副 知 本 處 第 三 十 六 條 同 一 管 道 管 線 位 置 配 置 有 複 數 之 管 線 機 構, 各 業 者 相 互 間 應 密 切 連 繫 整 合 一 次 挖 埋, 並 指 派 專 人 與 本 府 聯 繫, 參 加 本 市 挖 路 協 調 小 組 會 議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受 道 路 禁 挖 規 定 之 限 制 : 一 確 定 配 合 但 無 正 當 理 由 拒 簽 整 合 協 議 書 者, 禁 挖 道 路 一 個 月 二 連 續 二 次 未 指 派 專 人 參 加 本 市 挖 路 協 調 小 組 會 議, 禁 挖 道 路 一 個 月 第 三 十 七 條 同 一 管 位 或 電 訊 管 線 業 者, 急 需 配 合 本 府 或 轄 區 主 辦 單 位 所 辦 道 路 工 程 埋 設 管 線, 而 有 前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情 形 者, 本 府 得 就 申 請 人 已 整 合 之 協 議 書, 採 臨 時 管 性 質 申 請 完 成 核 備 圖 手 續 或 核 發 挖 路 證 後 挖 埋 施 工 但 申 請 人 應 負 責 預 埋 適 量 適 當 管 徑, 明 示 規 格 材 質, 於 申 請 道 路 挖 掘 時 並 應 切 結 同 意 以 供 其 他 業 者 日 後 協 議 租 用 或 釋 出 管 位 前 項 臨 時 管 位, 日 後 得 與 各 相 關 管 線 機 構 補 行 整 合 取 具 協 議 書, 後 向 本 府 申 請 改 為 正 式 管 位 第 三 十 八 條 同 一 工 程 內 有 二 個 以 上 管 線 機 構 拆 遷 管 線 時, 其 有 關 拆 遷 工 程 之 管 溝 挖 掘 回 填, 及 一 般 土 木 構 造 物 結 構 體 之 佈 設 或 埋 入 等 工 作, 由 主 辦 單 位 與 各 管 線 機 構 協 調 決 定 管 位 及 進 度 有 關 事 項 向 本 府 申 請 後 核 准 施 工

前 項 特 殊 構 造 物 結 構 體 纜 線 及 管 線 之 佈 設 或 埋 入, 由 各 管 線 機 構 配 合 主 辦 單 位 之 進 度 辦 理 前 二 項 以 代 辦 方 式 統 一 施 工 者, 其 所 需 費 用 由 各 管 線 機 構 逕 撥 主 辦 單 位 辦 理, 各 管 線 機 構 應 於 工 程 決 標 後, 按 工 程 進 度 將 代 辦 費 用 撥 交 主 辦 單 位 第 三 十 九 條 配 合 道 路 施 工 之 舊 有 管 線 需 拆 遷 或 汰 換 者, 除 挖 掘 回 填 工 作 得 併 入 代 辦 工 程 辦 理 外, 應 由 各 管 線 機 構 配 合 工 程 進 度 自 行 辦 理 其 有 埋 設 過 淺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妨 礙 施 工 時, 主 辦 單 位 應 會 同 管 線 機 構 處 理 之 非 配 合 道 路 施 工 之 舊 有 管 線 需 拆 遷 或 汰 換 者, 應 與 本 府 會 同 協 調 解 決, 並 辦 理 管 位 變 更 許 可 及 核 備 手 續, 始 可 動 工 第 四 十 條 代 辦 工 程 施 工 期 中, 遭 遇 特 殊 困 難 時, 除 情 節 重 大 應 與 管 線 機 構 協 調 者 外, 主 辦 單 位 得 自 行 決 定 應 採 措 施, 其 因 而 變 更 設 計 或 改 變 施 工 方 法 所 增 加 之 費 用, 由 管 線 機 構 負 擔 第 四 十 一 條 各 管 線 機 構 應 將 所 屬 管 線 埋 設 資 料, 依 本 府 規 定 之 年 限 及 指 定 之 座 標 系 統 數 值 資 料 檔 格 式 及 圖 面, 傳 送 本 府 建 立 公 共 管 線 資 料 庫 前 項 資 料 傳 送 及 資 料 庫 管 理 之 規 定, 由 本 府 另 定 之 第 四 十 二 條 挖 掘 道 路 在 接 近 地 下 管 線 時, 管 線 機 構 應 派 員 駐 場 輔 導 道 路 挖 掘 挖 損 管 線, 應 即 通 知 原 管 線 機 構 前 往 修 復, 不 得 私 自 裝 接 第 六 章 收 費 第 四 十 三 條 道 路 挖 掘 經 審 查 合 格 者, 由 本 局 核 定 應 繳 納 之 道 路 挖 掘 許 可 規 費 ( 以 下 簡 稱 許 可 規 費 ) 道 路 使 用 費 ( 以 下 簡 稱 使 用 費 ) 及 道 路 修 復 代 辦 費 後, 通 知 申 請 人 繳 納, 並 核 發 道 路 挖 掘 許 可 證 ( 以 下 簡 稱 許 可 證 ); 不 合 格 者, 應 敘 明 理 由 一 次 通 知 補 正 前 項 許 可 規 費, 每 件 以 新 臺 幣 八 十 元 計 收, 變 更 者 亦 同 前 項 使 用 費 及 道 路 修 復 代 辦 費 之 收 費 基 準, 由 本 府 定 之 申 請 人 申 請 核 准 使 用 道 路 核 發 挖 路 證 前 應 與 本 府 簽 訂 契 約, 確 定 責 任 歸 屬 並 按 年 繳 交 使 用 費 道 路 挖 掘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之 徵 收, 應 由 申 請 人 依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另 向 環 境 保 護 局 申 報 繳 納 之 第 四 十 四 條 使 用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者, 應 檢 附 申 請 書 及 使 用 計 畫 等 書 表 向 本 府 提 出 申 請, 經 本 府 核 准 並 繳 費 後, 始 得 設 置 使 用 第 四 十 五 條 已 設 置 於 道 路 之 設 施 物, 其 所 有 人 應 於 本 自 治 條 例 施 行 後 六 個 月 內 清 查 向 本 府 申 報 設 置 確 認, 並 自 施 行 日 起 二 年 內 免 收 使 用 費 第 四 十 六 條

未 依 期 限 繳 納 使 用 費 者, 每 逾 二 日 加 收 百 分 之 一 滯 納 金 至 百 分 之 十 五 止 前 項 使 用 費 經 本 府 通 知 繳 納, 逾 期 仍 不 繳 納 者, 得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並 廢 止 原 處 分 及 依 法 強 制 拆 除 設 施 物 第 七 章 罰 則 第 四 十 七 條 違 反 第 七 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視 為 擅 自 挖 掘, 處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並 令 其 限 期 補 辦 手 續, 逾 期 未 補 辦 或 無 法 補 辦 而 未 於 限 期 內 自 行 拆 除 者, 得 連 續 處 罰,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得 於 一 年 內 停 止 核 准 該 管 線 機 構 及 所 屬 分 支 機 構 道 路 使 用 許 可 申 請 挖 掘 許 可 經 駁 回 或 令 其 停 止 挖 掘 仍 擅 自 挖 掘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第 四 十 八 條 違 反 第 十 四 條 至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八 條 及 第 三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未 立 即 修 復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逾 期 仍 未 改 善 者, 並 得 連 續 處 罰,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得 於 一 年 內 停 止 核 准 該 管 線 機 構 及 所 屬 分 支 機 構 道 路 使 用 許 可 第 四 十 九 條 施 工 品 質 不 良 造 成 路 面 損 壞 下 陷 未 即 修 復, 或 施 工 期 間 未 做 好 安 全 措 施 及 交 通 疏 導, 影 響 市 民 行 之 安 全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五 十 條 管 線 機 構 未 履 行 本 自 治 條 例 所 定 繳 交 相 關 費 用 罰 鍰 或 其 他 各 項 義 務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五 十 一 條 擅 自 挖 掘 產 業 道 路 者, 本 處 除 通 知 其 限 期 完 成 路 面 修 復 外, 並 得 按 情 節 輕 重, 依 市 區 道 路 條 例 都 市 計 畫 法 水 土 保 持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移 送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處 罰 之 經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逾 期 仍 不 改 善 者, 亦 同 第 五 十 二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所 需 書 表 格 式, 由 本 府 定 之 第 五 十 三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查 核 督 導 狀 況 一 覽 表 ( 依 查 核 日 期 順 序 ) (100 萬 元 以 上 ) 序 號 工 程 名 稱 標 案 編 號 主 辦 單 位 實 際 決 標 日 發 包 預 算 契 約 金 額 查 核 日 期 查 核 小 組 通 知 方 式 領 隊 內 聘 委 員 外 聘 委 員 參 與 人 員 評 分 廠 商 扣 點 監 造 扣 點 PCM 扣 點 環 境 安 全 強 度 美 觀 功 能 改 善 結 果 發 文 日 期 文 號 1 臺 南 縣 新 市 鄉 新 市 國 小 活 動 中 心 整 修 工 程 2 台 南 市 肉 品 市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繫 留 場 欄 杆 及 地 面 第 一 期 整 修 工 程 3 台 南 市 環 保 局 堆 肥 場 設 備 改 善 及 建 物 興 建 工 程 4 99 年 度 大 內 國 中 東 側 棟 教 室 暨 西 側 棟 教 室 結 構 耐 震 補 強 工 程 5 新 田 村 社 區 活 動 廣 場 整 修 工 程 6 99 年 西 六 甲 中 排 二 排 水 路 復 建 工 程 7 七 股 鄉 後 港 中 排 一 護 岸 復 健 工 程 8 虎 頭 溪 排 水 佛 顓 橋 改 建 工 程 099FED00005 07 臺 南 市 新 市 區 新 市 國 民 小 學 1970807 臺 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9911116 臺 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099FED00005 87 臺 南 市 立 大 內 國 民 中 學 99-121-A 臺 南 市 仁 德 區 公 所 99139 臺 南 市 六 甲 區 公 所 99234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公 所 99072801A 臺 南 市 新 化 區 公 所 099.11.30 9,120 8,735 100.03.07 臺 南 市 政 府 預 先 謝 俊 霆 ( 代 ) 097.08.26 7,451 7,060 100.03.08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謝 俊 霆 ( 代 ) 099.12.15 2,757 2,580 100.03.09 臺 南 市 政 府 預 先 詹 國 明 ( 代 ) 099.12.30 8,726 8,726 100.03.11 臺 南 市 政 府 預 先 謝 俊 霆 ( 代 ) 林 志 忠 顏 士 哲 謝 俊 霆 77 5 2 77 77 79 77 77 改 善 中 100.3.11 郭 吉 良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18540 張 清 池 吳 岱 蓂 謝 俊 霆 71 5 6 71 87 74 71 71 改 善 中 100.3.14 郭 吉 良 吳 俊 旻 陳 景 文 詹 國 明 謝 俊 霆 張 德 平 陳 純 森 謝 俊 霆 郭 吉 良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18835 78 2 78 79 78 78 78 改 善 中 100.3.15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19292 4 號 函 81 81 79 79 81 81 陳 核 中 100.3.18 099.12.31 3,365 3,080 100.03.15 臺 南 市 政 府 預 先 詹 國 明 張 皇 森 單 明 陽 謝 俊 霆 77 77 88 73 77 77 改 善 中 100.3.22 099.12.30 1,565 1,510 100.03.17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詹 國 明 ( 代 ) 郎 勝 富 周 良 勳 曾 國 鴻 099.12.22 2,152 2,000 100.03.18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黃 基 偉 黃 一 峰 陳 昭 旭 萬 宏 猷 099.08.19 15,296 14,980 100.03.21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謝 俊 霆 林 士 群 陳 清 田 賴 進 華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19892 8 號 函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21265 2 號 函 郭 吉 良 76 5 4 76 78 77 76 76 改 善 中 100.3.24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21927 號 函 謝 俊 霆 72 72 70 70 72 72 改 善 中 100.3.25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21969 4 號 函 郭 吉 良 77 3 3 77 74 76 77 77 改 善 中 100.3.30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22614 7 號 函 9 麻 豆 鎮 港 尾 里 客 子 寮 聚 落 保 護 措 施 990415 臺 南 市 麻 豆 區 公 所 099.05.11 37,595 33,360 100.03.23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謝 俊 霆 張 皇 森 李 宗 霖 萬 宏 猷 郭 吉 良 69 2 2 76 67 77 76 76 改 善 中 100.4.1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23349 0 號 函 10 臺 南 縣 綜 合 體 育 場 游 泳 池 練 習 池 改 溫 水 游 泳 池 工 程 099D0D00138 28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099.11.16 20,099 20,050 100.03.24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謝 俊 霆 吳 俊 旻 陳 建 富 湯 慶 松 郭 吉 良 75 6 6 75 79 77 75 75 改 善 中 100.4.1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23693 3 號 函 11 南 化 鄉 南 179 線 4K+800( 北 關 高 分 212) 關 山 村 道 路 復 建 工 程 等 四 件 12 大 內 鄉 石 仔 瀨 排 水 簡 易 抽 水 站 工 程 0990A164 臺 南 市 南 化 區 公 所 99035 臺 南 市 大 內 區 公 所 100.02.08 4,788 4,398 100.03.28 臺 南 市 政 府 預 先 謝 俊 霆 林 志 忠 李 德 河 彭 俊 翔 099.05.27 17,113 15,368 100.03.29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謝 俊 霆 張 清 池 陳 文 俊 陳 鴻 益 郭 吉 良 75 2 2 75 78 76 75 75 改 善 中 100.4.6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24367 5 號 函 郭 吉 良 72 3 3 72 75 72 72 72 改 善 中 100.4.8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24557 5 號 函 13 忠 孝 段 4 號 綠 化 美 化 簡 易 球 場 工 程 9901083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公 所 099.07.06 17,431 15,160 100.03.30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謝 俊 霆 林 士 群 張 益 三 溫 清 光 郭 吉 良 74 2 2 74 76 75 74 74 改 善 中 100.4.11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25003 2 號 函 回 文 日 期 文 號 100.4.11 環 處 字 第 100005818 3 號 函 改 善 結 果 100.4.15 校 中 總 字 第 100000114 4 號 函 改 善 100.4.22 所 建 字 第 100000646 3 號 函 改 善 結 果 100.4.22 所 建 字 第 100000454 3 號 函 改 善 結 果 100.4.22 所 建 字 第 100000579 3 號 函 改 善 結 果 100.4.27 麻 所 建 字 第 100000577 8 號 函 改 善 100.5.2 南 市 教 體 ( 一 ) 字 第 100029306 8 號 函 改 善 結 果 100.5.4 所 建 字 第 100000306 7 號 函 改 善 結 果 100.5.9 所 工 務 字 第 100001393 1 號 函 改 善 結 果 查 核 建 議 處 置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機 關 實 際 處 置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備 註 工 程 類 別 歸 屬 計 畫 查 核 傳 統 建 築 修 復 工 程 99048 查 核 裝 ( 整 ) 修 工 程 1960706 查 核 裝 ( 整 ) 修 工 程 查 核 維 護 工 程 加 速 國 中 小 老 舊 校 舍 及 相 關 設 備 補 強 整 建 計 畫 查 核 其 他 工 程 查 核 排 水 工 程 99139( 本 案 屬 99 年 7 月 豪 雨 復 建 工 程 ) 查 核 排 水 工 程 ( 本 案 屬 99 年 7 月 豪 雨 復 建 工 程 ) 查 核 橋 樑 工 程 河 川 排 水 及 事 業 海 堤 改 善 ( 本 案 屬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 查 核 排 水 工 程 查 核 建 築 工 程 改 善 國 民 運 動 環 境 計 畫 查 核 道 路 工 程 本 案 屬 99 年 9 月 凡 那 比 復 建 工 程 查 核 排 水 工 程 990015 查 核 景 觀 綠 化 工 程

序 號 工 程 名 稱 標 案 編 號 主 辦 單 位 實 際 決 標 日 發 包 預 算 契 約 金 額 查 核 日 期 查 核 小 組 通 知 方 式 領 隊 內 聘 委 員 外 聘 委 員 參 與 人 員 評 分 廠 商 扣 點 監 造 扣 點 PCM 扣 點 環 境 安 全 強 度 美 觀 功 能 改 善 結 果 發 文 日 期 文 號 14 台 南 縣 官 田 鄉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 第 一 期 ) 巷 道 連 接 管 及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15 永 康 市 B 幹 線 ( 正 強 街 )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990000284 臺 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9901085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公 所 099.05.27 202,820 167,800 100.03.31 臺 南 市 政 府 預 先 黃 永 泰 ( 副 召 集 人 ) 蔡 鴻 文 周 志 儒 許 泰 文 郭 萬 隆 099.07.06 12,180 10,450 100.04.15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詹 國 明 黃 一 峰 陳 茂 修 彭 生 富 工 作 小 組 -- 詹 國 明 郭 吉 良 ; 臺 南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 譚 賢 中 顏 84 2 3 84 83 82 84 84 改 善 中 100.4.13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25045 3 號 函 郭 吉 良 74 6 8 75 70 75 75 75 改 善 中 100.4.26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29585 0 號 函 16 臺 南 縣 楠 西 鄉 C 幹 線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17 台 南 市 安 南 區 3-75- 20M 18 新 營 生 活 圈 道 路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 後 廍 外 環 道 新 闢 工 程 19 新 市 鄉 烏 鬼 厝 溪 崩 塌 復 建 工 程 20 臺 南 市 B C H 污 水 分 區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第 二 期 第 四 標 運 河 金 華 路 永 華 路 健 康 路 一 帶 21 佳 里 鎮 佳 里 國 小 幼 稚 22 23 24 25 26 班 教 室 新 建 工 程 白 沙 屯 農 地 重 劃 區 長 H4 路 改 善 工 程 西 港 鄉 下 宅 子 中 排 1 之 1 護 堤 災 修 工 程 白 河 鎮 關 子 嶺 關 嶺 分 校 至 仙 祖 廟 道 路 開 闢 工 程 安 定 鄉 鄉 道 暨 大 同 安 定 新 吉 及 港 口 村 等 道 路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將 軍 溪 排 水 舊 河 道 護 岸 防 護 工 程 27 99 年 度 安 定 國 小 老 舊 校 舍 拆 除 重 建 工 程 9902016 臺 南 市 楠 西 區 公 所 1990334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公 共 工 程 處 新 建 工 程 一 科 098F5D00044 85 ( 原 ) 臺 南 縣 政 府 工 務 處 99121302 臺 南 市 新 市 區 公 所 1980631 臺 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099FED00006 07 9960515 100-001 099F5D00030 09 99089 0990531AA 099FED00004 19 臺 南 市 佳 里 區 佳 里 國 民 小 學 臺 南 市 後 壁 區 公 所 臺 南 市 西 港 區 公 所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公 共 工 程 處 養 護 工 程 二 科 臺 南 市 安 定 區 公 所 臺 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臺 南 市 安 定 區 安 定 國 民 小 學 099.08.24 17,051 16,780 100.04.19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謝 俊 霆 林 志 忠 周 志 儒 簡 仲 和 099.04.06 12,788 9,420 100.04.20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謝 俊 霆 郎 勝 富 陳 景 文 湯 慶 松 098.12.29 92,407 69,060 100.04.22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詹 國 明 張 皇 森 陳 福 元 鄭 蘩 100.03.24 2,342 2,167 100.04.26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謝 俊 霆 盧 亮 洲 吳 岱 蓂 陳 昭 旭 098.07.30 120,050 102,040 100.04.28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詹 國 明 蔡 鴻 文 曾 國 鴻 溫 清 光 郭 吉 良 72 17 18 73 77 73 73 73 郭 吉 良 79 3 79 77 79 79 79 郭 吉 良 81 1 1 81 87 80 81 81 郭 吉 良 76 3 76 79 77 76 76 郭 吉 良 81 3 2 81 78 79 81 81 099.12.21 17,088 15,750 100.04.29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謝 俊 霆 許 永 聖 周 俊 良 郭 吉 良 76 3 2 76 75 73 76 76 099.12.28 7,544 15,750 100.05.05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謝 俊 霆 張 德 平 100.03.18 2,246 1,860 100.05.06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詹 國 明 吳 俊 旻 099.08.31 13,732 10,360 100.05.12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謝 俊 霆 張 皇 森 099.12.22 18,172 17,870 100.05.13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謝 俊 霆 黃 信 銓 099.06.24 41,735 34,560 100.05.17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謝 俊 霆 黃 一 峰 099.10.28 38,420 36,100 100.05.19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謝 俊 霆 郎 勝 富 周 立 德 郭 萬 隆 單 明 陽 彭 俊 翔 郭 萬 隆 簡 仲 和 陳 清 田 萬 宏 猷 李 宗 霖 陳 文 俊 張 益 三 陳 鴻 益 改 善 中 改 善 中 改 善 中 改 善 中 改 善 中 改 善 中 郭 吉 良 78 1 1 78 78 75 78 78 改 善 中 謝 俊 霆 78 78 76 81 79 79 改 善 中 郭 吉 良 77 4 5 77 84 76 77 77 改 善 中 郭 吉 良 78 1 78 78 76 78 78 改 善 中 郭 吉 良 77 2 2 77 73 74 77 77 改 善 中 郭 吉 良 81 81 79 81 81 81 改 善 中 100.4.28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30278 4 號 函 100.4.28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30670 5 號 函 100.5.3 府 工 採 字 100030954 1 號 函 100.5.3 府 工 採 字 100032034 6 號 函 100.5.9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32213 5 號 函 100.5.10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33785 9 號 函 100.5.5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35678 3 號 函 100.5.13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35052 9 號 函 100.5.20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36925 7 號 函 100.5.24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37663 5 號 函 100.5.26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38102 1 號 函 100.5.27 府 工 採 字 第 100038904 6 號 函 回 文 日 期 文 號 100.05.10 南 市 水 污 字 第 100033416 6 號 函 改 善 結 果 100.5.16 所 工 務 字 第 100001425 2 號 函 改 善 結 果 查 核 建 議 處 置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機 關 實 際 處 置 對 廠 商 辦 理 扣 款 對 監 造 辦 理 扣 款 備 註 工 程 類 別 歸 屬 計 畫 查 核 污 水 工 程 查 核 下 水 道 工 程 查 核 下 水 道 工 程 查 核 道 路 工 程 查 核 道 路 工 程 生 活 圈 道 路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查 核 搶 災 搶 險 工 程 本 案 屬 99 年 7 月 豪 雨 復 建 工 程 查 核 污 水 工 程 1980631-1 查 核 建 築 工 程 查 核 道 路 工 程 查 核 排 水 工 程 查 核 道 路 工 程 查 核 排 水 工 程 查 核 排 水 工 程 本 案 屬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查 核 建 築 工 程

序 號 工 程 名 稱 標 案 編 號 主 辦 單 位 實 際 決 標 日 發 包 預 算 契 約 金 額 查 核 日 期 查 核 小 組 通 知 方 式 領 隊 內 聘 委 員 外 聘 委 員 參 與 人 員 評 分 廠 商 扣 點 監 造 扣 點 PCM 扣 點 環 境 安 全 強 度 美 觀 功 能 改 善 結 果 發 文 日 期 文 號 回 文 日 期 文 號 查 核 建 議 處 置 機 關 實 際 處 置 備 註 工 程 類 別 歸 屬 計 畫 28 港 尾 溝 溪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OK+513~1K+813) 第 二 期 99-092-A 臺 南 市 仁 德 區 公 所 099.12.23 120,720 89,980 100.05.20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詹 國 明 張 皇 森 陳 昭 旭 萬 宏 猷 郭 吉 良 73 8 6 73 78 74 73 73 改 善 中 查 核 排 水 工 程 29 台 南 市 大 光 國 小 南 棟 教 室 拆 除 重 建 工 程 - 建 築 工 程 1990625 臺 南 市 北 區 大 光 國 民 小 學 099.08.12 65,699 57,800 100.05.24 臺 南 市 政 府 不 預 先 黃 永 泰 ( 副 召 集 人 ) 張 德 平 湯 慶 松 李 榮 裕 詹 國 明 謝 俊 霆 郭 吉 良 82 2 2 82 80 82 82 82 改 善 中 查 核 建 築 工 程

臺 南 市 政 府 查 核 取 樣 及 試 驗 之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執 行 機 關 標 案 名 稱 決 標 金 額 ( 千 元 ) 預 定 完 工 日 期 進 度 (%) 預 定 查 核 取 樣 日 期 預 定 報 告 完 成 日 期 聯 絡 人 職 稱 電 話 1 臺 南 市 麻 豆 區 公 所 港 尾 新 建 麻 口 北 勢 里 等 柏 油 封 面 改 善 工 程 4,200 100.02.04 100 100.03.15 100.04.04 葉 先 生 技 士 065713507 2 臺 南 市 楠 西 區 公 所 楠 西 鄉 東 勢 村 村 里 道 路 巷 道 改 善 工 程 2,363 100.03.09 80 100.03.17 100.04.02 許 信 享 技 士 065751605 3 臺 南 市 仁 德 區 公 所 台 南 縣 仁 德 鄉 文 華 路 三 段 及 民 安 路 一 段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8,760 100.02.12 100 100.03.18 100.04.01 潘 先 生 技 士 06-2700701 4 臺 南 市 六 甲 區 公 所 六 甲 重 劃 區 第 四 工 區 南 二 H-5 農 水 路 改 善 工 程 等 2 件 6,800 100.03.10 50 100.04.6 100.04.19 吳 先 生 技 士 066982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