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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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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蓝皮书 32 扬州和谐社区管理新思路研究 基于住宅小区环境整治和全面推行物业管理的调查研究 平志明 任彬彬 杨 健 摘 要: 城市住宅小区整治出新卓有成效, 而长效管理效果不佳, 重要 原因之一是未摆正两者的关系 本文在全面调研扬州住宅小区及物业管理现 状的基础上, 分析了住宅小区整治出新和长效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提出 加快住宅小区环境整治和全面推行物业管理要在推进小区整治及管理重心下 移, 明确区 街道的主体责任, 创新住宅小区管理新机制, 构建保障性物业体 系, 推进物业管理全覆盖, 建立老小区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下工夫, 着力突破 行业发展困境, 加强物业行业管理, 促进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规范和提 升 关键词: 社区管理 环境整治 物业管理 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空间单元, 是公民自治的基础 草根民主的 溯源 加快推进老小区综合整治和环境专项整治, 全面推行及规范物业管理, 建 立长效机制, 是创建和谐社区的必由之路, 是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 让百姓居住 得更舒心更有尊严 建设幸福扬州的根基所在 笔者在全面梳理扬州市住宅小区 及物业管理现状的基础上, 赴南京 苏州 宁波三地考察学习, 形成了加快推进 老小区整治以及全面提升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水平的初步建议 一 扬州住宅小区及物业管理现状 1 住宅小区新旧共存 截至 2009 年底, 扬州市区共有成套住宅约 2500 万平方米, 有商品房开发小 322

扬 州 和 谐 社 区 管 理 新 思 路 研 究 区 安 置 小 区 城 中 村 和 分 散 楼 幢 四 种 类 型 其 中, 2000 年 以 后 建 成 的 小 区 约 1200 万 平 方 米, 基 本 符 合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硬 件 配 套 设 施 较 为 完 善, 物 业 管 理 相 对 规 范 ; 2000 年 以 前 建 成 的 小 区, 由 于 建 设 时 间 较 长, 产 权 结 构 复 杂, 缺 乏 有 效 管 理, 存 在 问 题 较 多 特 别 是 1996 年 以 前 建 设 的 老 住 宅 区 城 中 村 和 分 散 楼 幢, 基 本 处 于 无 人 管 理 状 态 由 于 受 历 史 条 件 的 局 限, 这 些 小 区 设 计 建 设 标 准 低, 道 路 破 损 严 重 污 水 管 道 不 畅 基 本 公 共 设 施 ( 路 灯 楼 道 灯 等 ) 缺 失, 机 动 车 停 车 难 垃 圾 处 理 不 及 时 乱 搭 乱 建 等 问 题 突 出, 严 重 影 响 到 居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2. 老 小 区 整 治 初 见 成 效 扬 州 市 委 市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老 小 区 整 治 工 作, 连 续 几 年 将 其 作 为 为 民 办 实 事 的 重 点 工 作 加 以 推 进 2009 年, 扬 州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转 发 了 关 于 加 强 市 区 老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的 实 施 意 见, 提 出 5 年 内 完 成 市 区 老 小 区 的 集 中 整 治 整 治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清 理 和 拆 除 违 章 建 筑 修 整 完 善 基 础 设 施 整 治 内 部 环 境 清 理 补 建 公 建 配 套 设 施 和 房 屋 本 体 维 修 五 个 方 面 2008 ~ 2009 年, 扬 州 市 区 已 累 计 投 入 7600 万 元, 完 成 16 个 老 小 区 ( 计 517 幢 110 万 平 方 米 ) 的 整 治, 直 接 受 益 居 民 达 5. 4 万 人 3.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逐 步 推 行 目 前, 扬 州 全 市 推 行 物 业 管 理 的 住 宅 小 区 296 个, 管 理 面 积 约 1800 万 平 方 米, 覆 盖 率 达 72% 主 要 有 三 种 模 式 : 一 是 市 场 化 专 业 化 管 理 此 类 小 区 有 189 个, 建 筑 面 积 约 1680 万 平 方 米 二 是 准 物 业 管 理 此 类 小 区 有 36 个, 建 筑 面 积 约 100 万 平 方 米 这 类 小 区 主 要 是 老 小 区, 每 月 向 社 区 每 户 收 取 10 元 左 右 的 管 理 费 用, 提 供 保 洁 秩 序 维 护 等 基 本 物 业 服 务 三 是 业 主 自 治 管 理 此 类 小 区 有 71 个, 建 筑 面 积 约 20 万 平 方 米 此 外, 市 区 尚 有 约 700 万 平 方 米 住 宅 区 无 物 业 管 理 二 当 前 小 区 整 治 及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从 扬 州 实 践 看, 尽 管 老 小 区 整 治 及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取 得 了 一 定 成 效, 但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还 有 一 些 老 小 区 未 能 列 入 整 治 计 划, 部 分 整 治 完 成 的 小 区 仍 未 建 立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一 些 新 建 小 区 由 于 物 业 管 理 跟 不 上, 也 面 临 新 小 区 变 老 小 区 323

扬 州 蓝 皮 书 的 困 境, 总 体 呈 现 出 一 种 亚 社 区 的 表 现, 与 建 成 完 全 型 社 区 还 有 很 大 的 距 离 1. 各 类 矛 盾 协 调 困 难 导 致 老 小 区 整 治 难 度 加 大 主 要 体 现 为 三 难 : 一 是 部 门 之 间 难 协 调 目 前, 扬 州 老 小 区 整 治 由 市 房 管 部 门 牵 头 协 调, 区 级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在 推 进 过 程 中, 供 水 供 电 供 气 电 信 有 线 电 视 等 职 能 部 门 在 时 序 经 费 等 方 面 都 有 自 己 的 计 划, 协 调 难 度 较 大 二 是 群 众 意 愿 难 统 一 老 小 区 整 治 的 对 象 是 由 区 级 政 府 确 定, 并 列 入 政 府 为 民 办 实 事 项 目 向 社 会 公 示, 导 致 部 分 群 众 片 面 地 认 为 整 治 完 全 是 政 府 的 责 任, 群 众 自 身 的 整 治 意 愿 未 能 被 充 分 激 发 部 分 群 众 在 小 区 拆 除 违 章 建 筑 建 设 化 粪 池 调 整 绿 化 增 设 停 车 位 等 问 题 上 意 见 不 一, 甚 至 借 机 提 不 适 当 的 要 求 ( 如 提 出 给 每 户 增 建 单 独 车 库 等 ), 人 为 制 造 阻 力 三 是 整 治 资 金 难 筹 集 2009 年, 扬 州 老 小 区 整 治 市 级 财 政 资 金 缺 口 约 500 万 元 2010 年, 整 治 预 算 资 金 为 9200 万 元, 按 市 级 财 政 承 担 50% 计, 市 级 财 政 预 算 应 为 4600 万 元, 但 初 步 预 算 仅 安 排 2000 万 元 加 之 老 小 区 普 遍 没 有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部 分 居 民 认 为 政 府 管 房 养 房 天 经 地 义, 不 愿 承 担 改 造 经 费, 所 以 除 政 府 投 入 外, 老 小 区 整 治 几 乎 没 有 其 他 资 金 来 源 随 着 近 年 来 整 治 标 准 不 断 提 高 范 围 不 断 扩 大 内 容 不 断 增 加, 以 及 材 料 人 工 价 格 大 幅 上 扬, 老 小 区 整 治 资 金 压 力 日 益 增 大 2. 物 业 管 理 行 业 的 生 存 困 境 导 致 物 业 服 务 水 平 整 体 不 高 目 前, 扬 州 市 区 有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149 家 ( 其 中 外 地 来 扬 企 业 20 家 ), 物 业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近 2 万 人 本 地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中, 一 级 资 质 1 家, 二 级 资 质 5 家, 三 级 资 质 83 家, 暂 时 三 级 资 质 40 家 2009 年, 市 区 住 宅 类 物 业 服 务 营 业 总 收 入 约 为 6000 万 元, 实 现 税 收 380 万 元, 其 中 住 宅 物 业 服 务 项 目 亏 损 面 达 90%, 物 业 公 司 主 要 依 靠 开 发 商 贴 补 或 非 住 宅 项 目 赢 利 补 贴 造 成 这 种 情 况 的 原 因 如 下 一 是 物 业 收 费 标 准 未 能 随 用 工 成 本 的 提 高 而 提 高 提 高 物 业 费 需 经 建 筑 面 积 过 半 数 的 业 主 且 总 人 数 过 半 数 的 业 主 同 意, 程 序 复 杂 且 困 难 重 重, 近 年 来 仅 极 个 别 小 区 成 功 提 价 物 业 公 司 是 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人 工 成 本 占 物 业 公 司 总 成 本 的 50% 以 上, 扬 州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已 从 2002 年 的 370 元 / 月 上 涨 至 2009 年 的 790 元 / 月, 而 物 业 费 标 准 却 一 直 未 能 上 调, 很 多 小 区 目 前 仍 然 执 行 2005 年 甚 至 是 2002 年 的 指 导 价 物 业 管 理 较 好 的 小 区, 物 业 公 司 均 是 依 靠 开 发 商 的 补 贴 生 存 二 是 物 业 费 收 缴 率 较 低 目 前, 扬 州 高 档 小 区 的 物 业 费 收 缴 率 在 80% 以 上, 324

扬 州 和 谐 社 区 管 理 新 思 路 研 究 一 般 住 宅 小 区 在 60% ~ 70%, 老 小 区 甚 至 不 足 30% 由 于 物 业 公 司 缺 乏 有 效 的 催 缴 手 段, 观 望 拖 欠 物 业 费 的 问 题 十 分 突 出, 甚 至 出 现 从 老 小 区 安 置 小 区 向 新 小 区 高 档 小 区 延 伸, 从 低 收 入 人 群 拆 迁 居 民 向 高 收 入 人 群 蔓 延 的 趋 势 其 结 果 是, 物 业 公 司 服 务 质 量 降 低, 业 主 则 更 不 愿 意 缴 费, 陷 入 恶 性 循 环 三 是 开 发 建 设 遗 留 问 题 较 多 目 前, 房 地 产 开 发 进 入 门 槛 不 高, 特 别 是 一 些 外 地 规 模 较 小 的 开 发 商, 没 有 在 扬 州 长 期 发 展 的 计 划, 缺 乏 应 有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开 发 的 住 房 质 量 问 题 较 多 这 些 问 题 又 都 转 嫁 给 物 业 公 司, 为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带 来 诸 多 后 遗 症, 引 发 业 主 与 物 业 公 司 之 间 的 矛 盾 和 纠 纷 四 是 物 业 服 务 行 业 有 待 规 范 一 些 物 业 公 司 服 务 意 识 淡 薄,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不 高, 服 务 标 准 不 规 范, 经 费 收 支 不 公 开, 导 致 业 主 与 物 业 公 司 关 系 紧 张 对 于 管 理 混 乱 投 诉 较 多 居 民 满 意 度 低 的 物 管 公 司, 尚 无 有 效 的 约 束 机 制 和 退 出 机 制, 影 响 了 物 业 行 业 发 展 和 小 区 管 理 水 平 的 提 升 3. 物 业 管 理 代 替 社 区 管 理 导 致 物 业 管 理 不 堪 重 负 调 研 中 我 们 发 现, 物 业 管 理 是 个 筐, 什 么 都 能 往 里 装 很 多 人 把 物 业 管 理 与 小 区 综 合 管 理 混 淆, 认 为 凡 是 小 区 内 的 事 都 是 物 业 的 事 小 区 管 理 包 括 物 业 服 务 社 会 治 安 社 会 保 障 公 用 事 业 开 发 建 设 遗 留 问 题 的 处 理 等 方 面, 涉 及 物 业 公 司 街 道 社 区 市 和 区 两 级 政 府 的 多 个 职 能 部 门, 单 靠 物 业 公 司 甚 至 某 个 部 门, 是 不 能 解 决 这 些 复 杂 问 题 的 如 在 处 理 小 区 违 章 停 车 私 搭 乱 建 野 蛮 装 修 狗 患 癣 患 等 问 题 时, 物 业 公 司 只 能 宣 传 劝 导, 没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强 制 手 段 而 政 府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管 理 未 能 进 入 社 区, 物 业 公 司 承 担 了 无 限 责 任, 导 致 物 业 企 业 与 业 主 矛 盾 加 剧, 这 是 造 成 住 宅 小 区 不 好 管 管 不 好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4. 居 民 家 园 意 识 不 强, 居 民 自 我 管 理 水 平 有 待 提 高 小 区 环 境 应 该 人 人 珍 惜 人 人 爱 护, 小 区 管 理 应 该 人 人 参 与 人 人 得 益 但 从 调 研 情 况 看, 居 民 自 身 素 质 和 自 我 管 理 水 平 都 有 待 提 高 部 分 居 民 对 自 家 门 内 小 环 境 非 常 珍 惜, 而 对 门 外 小 区 大 环 境 则 事 不 关 己 高 高 挂 起, 有 的 甚 至 为 满 足 个 人 需 求 侵 犯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小 区 违 章 建 筑 泛 滥 占 道 经 营 突 出 车 辆 乱 停 乱 放 等 一 系 列 矛 盾 居 民 花 钱 买 服 务 的 意 识 普 遍 缺 乏, 物 管 费 收 缴 难 成 为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难 以 为 继 水 平 难 以 提 高 的 重 要 症 结 居 民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参 与 意 识 不 强, 市 区 成 立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小 区 仅 占 20%, 其 中 有 的 还 不 作 为 或 没 有 发 挥 应 有 作 用, 形 同 虚 设 325

扬 州 蓝 皮 书 三 和 谐 社 区 管 理 中 应 处 理 好 的 四 个 关 系 借 鉴 外 地 先 进 经 验, 结 合 扬 州 实 际, 本 文 认 为, 推 动 和 谐 社 区 管 理, 加 强 住 宅 小 区 环 境 整 治 和 全 面 推 行 物 业 管 理, 应 在 全 面 加 快 老 小 区 改 造 和 小 区 环 境 专 项 整 治 的 同 时, 构 建 保 障 性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体 系, 提 升 市 场 化 物 业 管 理 水 平 和 业 主 自 我 管 理 水 平, 推 进 市 区 住 宅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全 覆 盖, 促 进 居 民 生 活 环 境 和 城 市 管 理 水 平 的 整 体 提 升 在 此 过 程 中, 要 处 理 好 以 下 四 对 关 系 一 是 处 理 好 政 府 主 导 与 调 动 各 方 积 极 性 的 关 系 由 于 历 史 原 因, 老 小 区 的 维 修 和 管 理 缺 乏 资 金 保 障, 并 且 住 在 老 小 区 的 基 本 是 中 低 收 入 人 群, 居 民 也 无 力 完 全 承 担 整 治 费 用 改 造 和 提 升 老 小 区 环 境, 让 城 市 建 设 和 发 展 的 成 果 普 惠 于 民, 是 政 府 的 责 任, 同 时, 居 民 作 为 小 区 的 生 活 主 体, 理 应 也 是 小 区 的 建 设 主 体 因 此, 政 府 既 要 发 挥 主 导 作 用, 又 要 充 分 调 动 各 方 特 别 是 居 民 的 积 极 性, 形 成 过 程 居 民 参 与 成 果 居 民 享 受 管 理 共 同 维 护 的 环 境 和 氛 围 二 是 处 理 好 全 面 整 治 与 长 效 管 理 的 关 系 老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是 推 行 物 业 管 理 的 前 提, 落 实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则 是 小 区 长 治 久 安 的 根 本 在 操 作 过 程 中, 应 防 止 整 治 和 管 理 脱 节, 防 止 整 治 改 造 与 物 业 管 理 两 张 皮 现 象 应 该 统 筹 规 划 两 项 工 作, 统 一 要 求, 协 调 推 进, 在 确 定 小 区 整 治 方 案 时 就 要 着 眼 长 远, 努 力 为 今 后 实 现 长 效 管 理 创 造 条 件 打 下 基 础 三 是 处 理 好 物 业 管 理 与 小 区 管 理 的 关 系 物 业 管 理 是 一 种 具 有 委 托 代 理 性 质 的 企 业 行 为, 小 区 管 理 则 是 具 有 综 合 协 调 性 质 需 要 政 府 参 与 的 治 理 行 为, 物 业 管 理 和 小 区 管 理 不 可 替 代 但 又 联 系 密 切 要 防 止 以 物 业 管 理 替 代 小 区 管 理, 以 单 一 管 理 替 代 综 合 管 理, 以 行 业 管 理 替 代 社 会 管 理 的 倾 向, 明 确 区 及 街 道 社 区 的 属 地 责 任 和 主 体 责 任, 推 动 市 级 相 关 部 门 管 理 服 务 进 社 区, 使 物 业 服 务 和 社 会 管 理 分 工 明 确 各 行 其 职 互 为 补 充, 实 现 行 业 管 理 与 属 地 管 理 相 统 一, 物 业 管 理 与 社 区 管 理 相 协 调 四 是 处 理 好 小 区 公 共 利 益 与 群 众 个 体 利 益 的 关 系 群 众 满 意 是 我 们 一 切 工 作 的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在 小 区 环 境 整 治 和 推 行 物 业 管 理 过 程 中, 既 要 充 分 维 护 小 区 公 共 利 益, 坚 决 杜 绝 违 章 搭 建 破 墙 开 店 等 侵 占 公 共 利 益 的 现 象, 又 要 充 分 考 虑 群 众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照 顾 居 民 的 实 际 困 难 ; 既 要 严 格 按 照 法 定 326

扬 州 和 谐 社 区 管 理 新 思 路 研 究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规 办 事, 又 要 根 据 居 民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客 观 要 求, 合 理 合 法 地 予 以 处 理 四 对 扬 州 住 宅 小 区 环 境 整 治 和 全 面 推 行 物 业 管 理 的 建 议 1. 推 进 小 区 整 治 及 管 理 重 心 下 移 社 区 在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过 程 中, 由 于 行 政 职 能 的 剥 离 上 交, 使 得 城 市 管 理 中 的 许 多 权 力 经 费 和 资 源 被 政 府 也 一 并 收 回, 社 区 服 务 工 作 面 临 着 资 源 匮 乏 资 金 短 缺 的 尴 尬 局 面 因 此 要 创 新 住 宅 小 区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将 住 宅 小 区 的 管 理 纳 入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体 系 加 以 谋 划 和 推 进 一 是 建 立 小 区 整 治 及 管 理 综 合 协 调 新 机 制 分 别 在 市 区 街 道 和 社 区 建 立 推 进 小 区 环 境 整 治 及 规 范 物 业 管 理 的 组 织 领 导 新 体 系 由 分 管 市 领 导 牵 头 成 立 加 强 住 宅 小 区 环 境 专 项 整 治 和 规 范 提 升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制 定 政 策 规 划, 分 解 目 标 任 务, 进 行 督 察 考 核, 研 究 解 决 难 题 各 区 街 道 和 社 区 都 要 成 立 相 应 的 联 席 会 议, 协 调 解 决 本 辖 区 范 围 内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共 性 问 题 和 突 出 矛 盾 二 是 明 确 区 街 道 的 属 地 责 任 和 主 体 责 任 在 目 前 两 级 政 府 三 级 管 理 的 工 作 体 制 下, 建 议 将 住 宅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纳 入 街 道 办 事 处 工 作 范 畴, 强 化 街 道 的 主 体 责 任, 明 确 街 道 分 管 领 导 和 责 任 科 室, 并 根 据 辖 区 规 模 和 工 作 量, 落 实 相 应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作 经 费 市 区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权 责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尽 可 能 下 放 相 关 管 理 职 权, 积 极 为 小 区 街 道 综 合 管 理 协 调 创 造 条 件 三 是 推 动 公 安 交 巡 警 城 管 工 商 等 部 门 进 社 区 按 照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负 责 条 保 块 管 综 合 协 调 的 原 则, 明 确 各 级 各 部 门 的 联 动 责 任, 将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向 社 区 延 伸 特 别 是 要 推 动 公 安 交 巡 警 城 管 工 商 等 部 门 管 理 职 能 向 小 区 延 伸, 将 小 区 管 理 纳 入 全 市 大 城 管 平 台 统 一 领 导 统 一 检 查 统 一 考 核 2. 因 地 制 宜 推 进 小 区 改 造 整 治 和 环 境 提 升 一 是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各 方 参 与 始 终 坚 持 公 开 透 明 运 作, 科 学 确 定 整 治 方 案, 广 泛 听 取 居 民 意 见, 赢 得 更 多 住 户 的 理 解 支 持 和 参 与 对 老 小 区 实 施 综 合 整 治 时, 政 府 应 于 年 初 公 布 当 年 的 综 合 整 治 计 划 及 符 合 条 件 的 老 小 区 范 围, 由 各 327

扬 州 蓝 皮 书 区 组 织 老 小 区 自 主 申 报, 切 实 变 现 行 的 要 我 整 为 我 要 整 二 是 注 重 完 善 造 血 机 制, 为 实 现 长 效 管 理 创 造 条 件 如 规 划 部 门 提 前 介 入, 因 地 制 宜 改 建 补 建 腾 退 调 整 必 要 的 公 共 用 房, 保 证 按 不 低 于 小 区 建 筑 面 积 6 (4 为 物 业 用 房, 2 为 社 区 用 房 ) 的 标 准 配 置, 不 足 部 分 由 街 道 办 事 处 从 其 他 配 套 用 房 中 调 剂 到 位 在 不 影 响 消 防 通 道 和 绿 化 率 的 前 提 下 适 当 增 加 停 车 位, 所 收 停 车 费 用 用 于 补 充 小 区 长 效 管 理 运 行 费 用 对 于 规 模 较 小 的 老 小 区 和 散 落 的 老 住 宅 楼, 本 着 就 近 归 并 原 则, 能 归 并 的 尽 量 归 并, 能 封 闭 的 尽 量 封 闭, 整 合 扩 大 小 区 范 围, 为 长 效 管 理 创 造 条 件 今 后, 新 建 商 品 房 住 宅 小 区 应 按 照 7 的 标 准 配 备 物 业 服 务 用 房, 其 中 应 有 5 为 经 营 性 用 房 新 建 保 障 性 住 宅 小 区 再 提 供 1% 的 配 套 经 营 性 用 房 ( 产 权 归 政 府 所 有 ), 经 营 收 入 用 于 补 贴 小 区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三 是 多 方 筹 集 整 治 资 金 尤 其 是 按 照 全 国 文 明 城 市 创 建 要 求 进 行 环 境 专 项 整 治 的 小 区, 建 议 以 2000 年 为 时 间 节 点, 2000 年 以 前 的 小 区, 在 政 府 主 导 下, 分 阶 段 分 批 次 进 行 改 造 和 整 治, 资 金 可 以 采 取 政 府 贴 一 点 业 主 筹 一 点 各 方 支 持 一 点 的 方 法 筹 集 ; 2000 年 后 有 维 修 基 金 的 小 区 可 以 经 一 定 程 序 动 用 维 修 基 金 对 公 共 设 施 进 行 维 修 住 宅 的 所 有 者 和 原 产 权 单 位 也 应 对 小 区 改 造 提 供 一 定 支 持 至 于 政 府 产 权 人 单 位 居 民 三 方 出 资 的 比 例, 可 以 根 据 小 区 的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测 算 3. 构 建 保 障 性 物 业 体 系 对 于 不 具 备 实 施 市 场 化 物 业 管 理 的 小 区, 在 鼓 励 实 行 业 主 自 治 的 同 时, 由 政 府 构 建 保 障 性 物 业 体 系, 结 合 社 区 管 理 城 市 管 理 对 小 区 实 行 综 合 管 理 一 是 建 议 在 市 区 每 个 街 道 设 立 民 办 非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各 社 区 成 立 分 中 心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按 照 低 收 费 广 覆 盖 有 补 贴 的 原 则, 负 责 接 管 不 具 备 实 行 市 场 化 物 业 的 老 小 区 分 散 楼 幢, 为 它 们 提 供 有 偿 的 保 障 性 物 业 服 务 配 套 成 立 街 道 物 业 应 急 维 修 站, 可 以 单 独 设 立, 也 可 以 挂 靠 相 关 专 业 机 构, 设 置 报 修 专 用 电 话 热 线, 以 微 利 为 原 则, 明 确 服 务 项 目 和 相 关 收 费 标 准, 为 辖 区 内 未 实 施 物 业 管 理 的 住 户 提 供 房 屋 维 修 下 水 管 理 道 疏 通 水 电 故 障 排 除 等 应 急 维 修 服 务 针 对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矛 盾 增 多 且 难 调 停 的 特 点, 与 街 道 人 民 调 解 中 心 相 结 合, 设 立 物 业 矛 盾 调 解 工 作 站, 街 道 明 确 分 管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受 理 调 解 本 街 道 物 业 管 理 方 面 的 投 诉 328

扬 州 和 谐 社 区 管 理 新 思 路 研 究 二 是 明 确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的 资 金 来 源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和 物 业 管 理 矛 盾 调 解 工 作 站 的 开 办 经 费 由 各 区 财 政 负 责 安 排, 其 中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办 公 用 房 由 街 道 负 责 落 实, 市 房 管 部 门 在 对 各 街 道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验 收 和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给 予 适 当 的 资 金 奖 励 服 务 中 心 向 居 民 收 取 的 公 共 服 务 费 ( 低 保 家 庭 可 享 受 减 免 优 惠 ) 停 车 管 理 服 务 费, 以 及 所 托 管 小 区 的 物 业 用 房 经 营 收 入, 共 同 构 成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运 营 经 费 来 源 考 虑 到 老 小 区 的 低 收 费 标 准, 由 市 区 两 级 按 照 所 服 务 的 小 区 面 积, 在 对 小 区 服 务 质 量 等 进 行 专 项 考 核 后, 每 年 对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采 用 以 奖 代 补 的 形 式 给 予 适 当 财 政 补 贴 由 街 道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的 小 区, 其 原 有 的 道 路 给 排 水 设 施 路 灯 公 共 卫 生 设 施 生 活 垃 圾 清 运 等 原 管 理 职 责 管 理 范 围 经 费 渠 道 不 变 三 是 加 强 对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的 运 营 管 理 街 道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接 受 所 在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和 区 房 管 部 门 的 监 管 与 指 导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应 加 强 服 务 创 新, 探 索 实 行 差 别 化 服 务, 由 小 区 业 主 委 员 会 或 楼 幢 长 与 中 心 签 订 服 务 合 同, 明 确 服 务 内 容 和 标 准, 并 对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进 行 考 核 在 制 订 政 府 补 助 经 费 划 拨 办 法 时, 将 政 府 的 奖 励 经 费 划 拨 与 管 理 业 绩 相 结 合, 做 到 管 理 业 绩 越 好 补 助 经 费 越 多 4. 促 进 物 业 管 理 水 平 的 规 范 和 提 升 一 是 加 强 对 房 屋 建 设 质 量 的 监 管 从 住 宅 工 程 项 目 立 项 规 划 开 始, 物 业 管 理 部 门 就 要 同 步 介 入, 对 房 屋 的 布 局 管 网 水 电 暖 绿 地 等 相 关 物 业 设 施 建 设 提 出 合 理 建 议, 纳 入 项 目 设 计 详 细 规 划 方 案 评 审 及 竣 工 验 收 时 应 邀 请 物 业 管 理 等 相 关 部 门 参 与 听 取 意 见, 物 业 配 套 设 施 设 备 不 到 位, 建 设 规 划 部 门 不 得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为 后 期 的 物 业 管 理 打 好 基 础 不 留 隐 患 二 是 促 进 物 业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加 强 对 物 业 公 司 运 作 规 范 化 的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物 业 服 务 招 投 标 的 程 序 形 式, 建 立 前 期 物 业 管 理 招 投 标 有 形 市 场, 不 断 完 善 住 宅 小 区 物 业 招 投 标 运 作 机 制 以 及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机 制, 确 保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的 交 替 有 序 进 行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定 期 公 布 物 业 管 理 收 费 标 准 和 服 务 标 准, 自 觉 接 受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监 督 组 织 开 展 物 业 项 目 经 理 岗 位 培 训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成 员 培 训,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的 服 务 技 能 及 业 主 委 员 会 依 法 自 治 能 力 在 做 大 做 强 一 批 本 地 物 业 企 业 的 同 时, 大 力 引 进 高 水 平 物 业 公 司 进 驻 扬 州 继 续 开 展 物 业 公 司 创 优 评 比 双 评 双 考 活 动, 建 立 物 业 公 司 和 项 目 经 理 个 人 诚 信 档 案, 健 全 投 诉 处 理 机 制, 提 高 行 业 的 诚 信 度 和 服 务 质 量, 提 升 扬 州 物 业 管 理 的 整 体 水 平 329

扬 州 蓝 皮 书 三 是 积 极 破 解 物 业 费 收 缴 和 调 整 的 难 题 一 方 面, 建 立 物 业 服 务 基 准 价 格 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联 动 机 制, 物 价 部 门 应 根 据 政 府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调 整, 及 时 调 整 物 业 服 务 基 准 价 格 及 其 浮 动 幅 度, 既 要 让 业 主 承 受 得 了, 又 不 让 物 业 公 司 亏 本 经 营, 积 极 化 解 物 业 服 务 费 提 价 难 题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履 行 相 关 听 证 程 序 后, 普 通 住 宅 小 区 按 照 原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物 业 服 务 标 准, 对 照 政 府 指 导 价 调 整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 高 档 住 宅 小 区 放 开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形 成 以 质 论 价 质 价 相 符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费 体 系 ; 条 件 允 许 的 小 区, 可 尝 试 改 变 目 前 包 干 制 ( 业 主 按 单 位 面 积 缴 费, 盈 亏 不 管 ) 的 收 费 制 度, 推 广 使 用 酬 金 制 ( 业 主 按 管 理 成 本 和 企 业 协 定 利 润 缴 费, 多 退 少 补 ), 公 开 物 管 成 本, 让 管 理 收 费 与 物 业 定 位 匹 配, 透 明 收 费 建 议 在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中, 明 确 有 关 物 业 费 收 缴 的 内 容 在 物 业 费 收 缴 上, 可 以 探 索 实 行 物 业 费 随 水 费 代 缴 机 制 和 由 业 主 所 在 单 位 代 为 催 缴 扣 缴 机 制, 并 由 市 仲 裁 委 和 各 区 法 院 探 索 建 立 物 业 费 收 缴 争 议 快 速 处 理 机 制, 法 院 在 小 区 现 场 开 庭 和 宣 判,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收 缴 物 业 服 务 费 参 考 文 献 [1]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关 于 在 全 国 推 进 城 市 社 区 建 设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2] 徐 永 祥 : 社 区 发 展 论, 上 海 华 东 理 工 大 学 出 版 社, 2000 [3] 汪 波 :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体 制 创 新 探 索 行 政 统 筹 自 治 之 三 元 复 合 体 制, 新 视 野 2010 年 第 2 期 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