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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有 機 化 學 及 儀 器 分 析 實 驗 室 安 全 守 則 ㄧ 基 本 守 則 1. 在 實 驗 室 要 聽 從 老 師 指 導, 並 應 先 熟 讀 實 驗 原 理 與 方 法 2. 學 生 應 穿 著 實 驗 衣 以 保 護 皮 膚 與 衣 服 3. 使 用 儀 器 時 應 小 心, 安 裝 後 由 老 師 檢 查 4. 使 用 藥 品 時 不 可 將 過 剩 之 藥 品 傾 回 藥 瓶, 並 不 可 用 同 支 滴 管 吸 取 二 種 以 上 的 試 藥 5. 公 用 的 儀 器 及 藥 品, 使 用 後 放 回 原 處 6. 勿 將 火 柴 梗 紙 張 或 其 他 固 體 物 傾 入 水 槽 內 應 將 此 等 物 放 入 指 定 位 置 7. 實 驗 進 行 中 應 仔 細 觀 察 所 發 生 的 現 象, 以 期 對 該 化 學 變 化 有 一 清 晰 之 認 識 8. 實 驗 進 行 時, 不 可 垂 視 試 管 及 燒 杯, 正 加 熱 時 亦 不 可 將 開 口 朝 向 他 人 9. 試 管 應 以 試 管 夾 持 取 加 熱, 不 可 用 手 執, 以 免 燙 傷 10. 易 蒸 發 及 燃 燒 的 液 體, 如 乙 醚 酒 精 苯 丙 酮 等 須 遠 離 火 源 11. 多 種 液 體 具 有 不 快 之 氣 味 或 毒 性, 嗅 時 不 可 靠 近 鼻 端, 僅 可 以 手 輕 攬 其 蒸 氣 送 到 鼻 端 嗅 察 之 12. 不 可 以 直 接 加 熱 燒 瓶 或 燒 杯, 應 依 被 加 熱 物 質 的 性 質, 而 使 用 鐵 絲 網 石 棉 網 水 浴 油 浴 或 沙 浴 13. 試 管 燒 瓶 等 之 頂 端 塞 有 軟 木 塞 或 橡 皮 塞 時 不 可 加 熱 之 14. 非 經 指 定, 不 可 嘗 試 任 何 藥 品 15. 如 有 物 品 須 留 至 下 次 實 驗 時, 應 貼 上 標 籤, 不 可 憑 記 憶 16. 應 依 課 本 所 述 之 數 量 取 用 藥 品, 不 可 多 拿, 以 免 浪 費 17. 蒸 餾 或 產 生 易 燃 物 質, 在 拆 卸 儀 器 時, 應 先 熄 火 18. 實 驗 如 發 生 意 外, 不 可 慌 亂, 應 立 即 報 告 處 理 19. 實 驗 完 畢 後, 須 將 儀 器 洗 擦 清 淨, 放 置 原 處 20. 當 實 驗 完 畢, 應 清 理 台 面 水 槽 及 地 面, 並 且 於 離 開 實 驗 室 前 須 將 水 電 源 煤 氣 關 掉 21. 實 驗 報 告 應 按 規 定 紀 錄 書 寫, 並 按 期 呈 繳 -1-

二 使 用 儀 器 藥 品 應 注 意 事 項 1. 遵 照 規 定 小 心 安 裝 儀 器, 使 用 前 應 請 老 師 檢 查 2. 儀 器 如 有 破 損 裂 痕 應 立 即 移 去, 換 新 使 用 3. 經 常 保 持 儀 器 之 清 潔 許 多 膠 狀 物 在 硬 化 前 較 易 清 除, 許 多 不 溶 於 水 的 有 機 物 及 膠 可 以 用 刷 子 清 潔 劑 熱 水 很 快 去 除, 必 要 時, 可 加 入 少 量 (10~20 ml) 丙 酮 或 苯, 放 置 5~10 分 鐘, 再 倒 入 蘇 打 粉 加 以 清 洗 4. 如 需 乾 燥 之 器 皿, 可 倒 入 少 量 酒 精 迴 轉 之 倒 出 酒 精, 並 倒 入 少 量 乙 醚, 再 迴 轉 之 倒 出 乙 醚, 直 立 放 置 令 乙 醚 揮 發, 即 可 使 用 5. 分 液 漏 斗 之 活 塞 塗 以 凡 士 林, 使 運 轉 靈 活, 使 用 完 畢 後 立 即 清 洗, 應 將 瓶 塞 及 活 塞 拔 出, 用 細 繩 繫 於 分 液 漏 斗 上, 不 必 蓋 上, 以 免 日 後 難 以 打 開 6. 溫 度 計 應 徐 徐 放 冷, 不 可 驟 然 插 入 冷 水 中 7. 欲 將 玻 璃 管 及 安 全 漏 斗 溫 度 計 插 入 橡 皮 塞 ( 或 軟 木 塞 ) 時, 應 先 以 一 些 水 或 甘 油 潤 滑 橡 皮 塞 ( 或 軟 木 塞 ), 然 後 兩 手 墊 上 棉 布, 握 玻 璃 管 一 方 的 手 盡 量 靠 近 橡 皮 塞 ( 或 軟 木 塞 ) 並 前 後 扭 轉 以 插 入 之 絕 不 可 強 行 壓 入, 以 免 折 斷 而 受 割 傷 拔 出 時, 亦 按 同 方 法 操 作 如 下 圖 所 示 8. 攪 拌 宜 用 尖 端 燒 圓 之 玻 棒, 不 可 用 玻 璃 管 藥 匙 或 溫 度 計 9. 稀 釋 濃 硫 酸 時, 應 將 濃 硫 酸 徐 徐 沿 器 壁 流 入 水 中 並 攪 拌 之, 並 置 於 冷 水 浴 中 10. 試 藥 應 在 試 藥 架 旁 取 用, 不 可 將 其 持 返 己 桌, 並 應 隨 時 用 過 馬 上 加 蓋 11. 乙 醚 用 後 應 立 刻 加 蓋, 否 則 暴 露 於 空 氣 中 形 成 過 氧 化 物, 易 爆 炸 12. 使 用 化 學 藥 品 時, 須 仔 細 認 明 標 籤, 正 確 認 識 藥 品 種 類 及 其 濃 度 13. 金 屬 鈉 用 量 不 許 過 多, 更 不 許 與 水 接 觸, 否 則 有 強 烈 爆 炸 與 著 火 發 生, 用 剩 之 金 屬 鈉 須 交 回 安 全 容 器 中 ( 內 裝 惰 性 液 體 ), 萬 不 可 倒 入 水 槽 中 14. 盛 裝 NaOH 溶 液 之 瓶, 應 用 橡 皮 塞, 不 可 用 玻 璃 塞, 15. KOH 與 NaOH 均 具 腐 蝕 性, 不 可 以 手 觸 之 -2-

16. 具 有 腐 蝕 性 之 液 體, 傾 入 水 槽 後, 立 即 加 水 沖 洗, 否 則 將 侵 蝕 水 管 17. 有 機 化 學 實 驗 室 的 藥 品 大 部 分 具 有 皮 膚 滲 透 性 及 毒 性, 如 非 教 師 指 示, 切 勿 隨 意 嘗 試 須 以 藥 匙 或 滴 管, 取 用 固 體 或 液 體 試 藥 三 意 外 事 件 之 處 理 意 外 事 件 應 儘 快 通 知 教 師, 聽 ( 或 按 照 ) 教 師 指 示 處 理 1. 火 災 (1) 試 劑 之 燃 燒 : 立 即 熄 滅 附 近 之 本 生 燈 或 酒 精 燈 使 用 實 驗 室 中 備 用 之 CO 2 滅 火 器, 將 氣 體 噴 向 火 焰 燒 杯 或 燒 瓶 中 之 火, 儘 快 用 濕 布 覆 蓋 杯 ( 或 瓶 ) 口 熄 滅 之 對 燃 燒 中 之 油 料, 可 使 用 碳 酸 氫 鈉 之 固 體 粉 末 (2) 衣 服 之 燃 燒 : 在 地 上 滾 並 以 濕 毛 巾 濕 實 驗 衣 或 防 火 衣 覆 蓋, 或 用 水 淋 洗, 必 要 時 使 用 二 氧 化 碳 滅 火 器 ; 切 勿 跑 動, 因 跑 動 會 使 燃 燒 更 為 激 烈 (3) 火 灼 傷 之 處 理 : 小 灼 傷 時, 塗 些 軟 膏 ( 或 凡 士 林 ), 用 消 毒 紗 布 覆 裹 傷 處, 並 紮 以 繃 帶 ; 大 灼 傷 時, 使 用 以 碳 酸 氫 鈉 稀 溶 液 濕 潤 過 之 棉 紗 蓋 上 灼 傷 部 分, 並 立 即 送 醫 治 療, 如 皮 膚 已 焦 爛, 則 不 可 浸 水, 應 即 以 50% 酒 精 溶 液 清 洗, 再 塗 以 卡 隆 油 並 立 即 送 醫 2. 化 學 灼 傷 及 傷 害 (1) 入 眼 中 之 試 劑 : 立 即 以 大 量 之 水 洗 滌 ; 如 鹼 類 則 用 飽 和 硼 酸 溶 液, 酸 類 則 用 碳 酸 氫 鈉 稀 溶 液 使 用 通 常 之 水 管, 洗 眼 器 或 洗 眼 瓶 徹 底 洗 滌 ( 注 意 不 可 揉 眼 睛 ) 如 經 過 上 述 處 理 後, 仍 感 不 適 則 應 請 眼 科 醫 師 治 療 (2) 皮 膚 上 之 試 劑 : 如 係 屬 於 酸 類 立 即 以 大 量 之 水 洗 滌, 在 以 稀 碳 酸 氫 鈉 溶 液 最 後 再 以 水 洗 滌 之 ; 鹼 類 亦 先 以 大 量 之 水 洗 滌, 次 以 稀 醋 酸 溶 液 (1%) 而 最 後 再 以 水 洗 滌 之 ; 溴 則 立 即 用 硫 代 硫 酸 鈉 稀 溶 液 洗 滌 3. 割 傷 如 手 指 被 玻 璃 儀 器 之 玻 片 割 傷, 先 讓 它 流 出 部 分 之 血 液, 之 後 在 另 手 之 拇 指 押 住 傷 口 上 方 之 動 脈, 以 藥 棉 蘸 3% 之 H 2 O 2 或 75% 酒 精 擦 傷 口, 並 須 檢 查 是 否 有 細 微 之 破 片 遺 留 在 傷 口 之 肌 肉 上, 如 有 則 須 清 除 最 後 塗 以 紅 汞 水, 加 以 包 紮 如 傷 害 嚴 重, 則 須 就 醫 -3-

附 件 二 普 化 及 分 析 化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守 則 ㄧ 基 本 守 則 1. 實 驗 中, 應 保 持 肅 靜, 嚴 守 秩 序, 不 得 大 聲 喧 嘩 嬉 戲 2. 不 得 任 意 動 用 實 驗 室 中 所 陳 列 之 儀 器 與 藥 品, 俟 聽 候 講 解 後, 再 開 始 操 作 3. 實 驗 時 應 按 編 組 別 指 定 座 號 對 號 入 座,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桌 次 4. 在 每 一 實 驗 進 度 前, 應 將 實 驗 內 容, 包 括 : 實 驗 目 的 相 關 知 識 儀 器 及 藥 品 實 驗 步 驟 及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和 問 題 等, 事 先 詳 加 研 讀 瞭 解 實 驗 的 內 容, 以 免 臨 時 冒 昧 從 事, 發 生 操 作 錯 誤 之 危 險 實 驗 時 應 絕 對 理 智 的 按 照 實 驗 步 驟 進 行, 遇 有 任 何 差 錯, 應 迅 速 向 教 師 報 告 之 ( 教 師 可 要 求 學 生 於 實 驗 前 預 交 實 驗 計 劃, 包 括 重 要 操 作 步 驟 簡 介 及 貴 重 儀 器 操 作 要 點 ) 5. 各 種 藥 品 之 取 用 量, 概 以 書 上 所 載 規 定 分 量 為 準, 確 不 可 超 量, 以 免 因 化 學 反 應 過 劇 而 導 致 災 害, 並 養 成 節 省 藥 品 的 工 作 習 慣 6. 置 於 規 定 位 置 的 藥 品, 不 得 任 意 挪 移 在 取 用 時, 應 認 明 標 籤 上 名 稱 與 濃 度, 是 否 與 所 需 者 相 符 為 使 正 確 起 見, 應 把 標 籤 讀 兩 遍 後, 在 取 用 之 7. 啟 開 試 藥 瓶 後, 其 瓶 蓋 不 可 任 意 放 置, 必 須 隨 即 蓋 上, 更 不 可 將 剩 餘 的 藥 品 倒 回 原 瓶 中, 以 免 污 損 藥 品 ( 經 教 師 說 明 可 倒 回 者 除 外 ) 8. 凡 棄 置 之 碎 玻 璃 片 玻 璃 管, 應 拋 入 指 定 之 玻 璃 桶 中 火 柴 桿 紙 片 濾 紙 及 試 紙 等, 應 傾 入 指 定 的 廢 藥 液 收 集 槽 中, 得 以 集 中 處 理 切 勿 倒 入 化 驗 盆 水 槽 中, 以 免 堵 塞 水 管 或 造 成 排 水 溝 污 染,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或 公 害 9. 非 經 實 驗 指 定, 切 勿 用 手 觸 摸 化 學 藥 品 或 溶 液 以 免 藥 品 經 由 皮 膚 接 觸 引 起 的 灼 傷 或 中 毒 10. 未 經 許 可 的 實 驗, 絕 對 禁 止 擅 自 操 作 11. 實 驗 中, 若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如 著 火 灼 傷 爆 炸 割 傷 等 意 外 事 故 時, 切 勿 驚 慌, 應 鎮 靜 處 理, 迅 速 報 告 教 師 處 理 之 12. 試 管 燒 瓶 或 燒 杯 等 玻 璃 器 皿, 洗 靜 後 不 得 置 火 焰 上 直 接 加 熱 烤 乾, 以 免 受 熱 不 均 破 損 13. 實 驗 時 應 換 穿 實 驗 衣 及 配 戴 化 學 護 目 鏡, 藉 以 防 護 身 體 及 眼 睛 免 受 化 學 藥 -4-

品 的 侵 蝕 14. 儀 器 與 桌 面 應 經 常 保 持 乾 淨, 儘 量 避 免 物 品 灑 濺 實 驗 桌 面, 若 不 慎 灑 出, 應 立 即 擦 拭 乾 淨 15. 若 有 酸 類 或 其 他 腐 蝕 性 的 化 學 藥 品 流 出 瓶 外, 應 立 即 用 水 加 以 沖 洗 乾 淨 16. 切 勿 在 實 驗 室 中 吃 食 物 或 喝 飲 料, 以 維 護 個 人 衛 生 及 安 全 17. 實 驗 完 畢 後, 將 儀 器 用 具 清 潔 後 放 歸 原 處, 熄 滅 燈 火, 關 閉 自 來 水 煤 氣 與 電 源 開 關, 整 理 實 驗 桌 後, 報 告 教 師 經 允 准 後, 始 得 離 開 實 驗 室 18. 每 次 實 驗 室 完 畢, 由 服 務 股 長 分 派 值 日 小 組 清 掃 實 驗 室 並 倒 垃 圾 二 實 驗 室 安 全 常 識 實 驗 室 安 全 包 括 人 身 安 全 及 實 驗 室 儀 器 設 備 的 安 全 分 析 化 學 實 驗 室 主 要 應 預 防 化 學 藥 品 中 毒, 操 作 過 程 中 的 燙 燒 割 傷 腐 蝕 等 人 身 安 全 和 燃 氣 高 壓 氣 體 高 壓 電 源 易 燃 易 爆 化 學 品 可 能 產 生 的 火 災 爆 炸 事 故 及 進 水 等 事 故 1. 實 驗 室 內 禁 止 飲 食 吸 煙, 切 勿 以 實 驗 用 容 器 代 替 水 杯 餐 具 使 用, 防 止 化 學 試 劑 入 口, 實 驗 結 束 後 要 洗 手 2. 使 用 KCN As 2 O 3 HgCl 2 等 劇 毒 品 時 要 特 別 小 心, 用 過 的 廢 物 廢 液 不 可 亂 扔 亂 倒, 要 回 收 或 加 以 特 殊 處 理 3. 使 用 濃 酸 濃 鹼 及 其 他 具 有 強 烈 腐 蝕 性 的 試 劑 時, 操 作 要 小 心, 防 止 濺 傷 和 腐 蝕 皮 膚 衣 物 等 易 揮 發 的 有 毒 或 有 強 烈 腐 蝕 性 的 液 體 和 氣 體, 要 在 通 風 櫃 中 操 作 ( 尤 其 是 用 它 們 熱 分 解 試 樣 時 ) 濃 酸 濃 鹼 如 果 濺 到 身 上 應 立 即 用 水 沖 洗, 濺 到 實 驗 台 上 或 地 面 上 時 要 用 水 稀 釋 後 擦 掉 4. 要 特 別 注 意 天 然 氣 的 正 確 使 用, 嚴 防 洩 漏! 在 使 用 天 然 氣 燈 加 熱 過 程 中, 火 源 要 與 其 他 物 品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人 不 可 長 時 間 離 開, 防 止 熄 火 漏 氣, 用 後 要 切 實 關 閉 燃 氣 管 道 上 的 小 閥 門, 離 開 實 驗 室 前 還 要 再 查 看 一 遍 5. 使 用 可 燃 性 有 機 試 劑 時, 要 遠 離 火 焰 及 其 他 熱 源, 敞 口 操 作 並 有 揮 發 時 應 在 通 風 櫃 中 進 行 用 後 蓋 緊 瓶 塞, 置 陰 涼 處 存 放 低 沸 點 低 燃 點 的 有 機 溶 劑 不 得 放 在 火 源 或 電 爐 上 直 接 加 熱, 而 應 在 水 浴 或 加 熱 包 中 加 熱 6. 使 用 高 壓 氣 體 鋼 瓶 時, 要 嚴 格 按 操 作 規 程 進 行 操 作 例 如 在 原 子 吸 收 光 譜 -5-

實 驗 室 中 所 用 的 各 種 的 火 焰, 其 點 燃 與 熄 滅 的 原 則 是 : 先 開 助 燃 氣, 再 開 燃 氣 ; 先 關 燃 氣, 再 關 助 燃 氣 ( 即 燃 氣 按 遲 到 早 退 原 則 開 啟 ) 乙 炔 鋼 瓶 應 存 放 在 遠 離 火 源, 通 風 良 好, 溫 度 低 於 35 的 地 方 鋼 瓶 在 更 換 前 仍 應 保 持 一 部 份 壓 力 7. 在 儀 器 分 析 實 驗 中, 要 在 閱 讀 操 作 規 程 後 或 經 教 師 講 解 後 再 動 手 操 作 不 要 隨 便 撥 弄 儀 器, 以 免 損 壞 或 發 生 其 他 事 故 8. 使 用 自 來 水 後 要 及 時 關 閉 截 門, 遇 停 水 時 要 立 即 關 閉 截 門, 以 防 來 水 後 發 生 進 水, 離 開 實 驗 室 之 前 應 再 檢 查 自 來 水 截 是 否 完 全 關 閉 ( 使 用 冷 凝 器 時 較 易 忘 記 關 閉 冷 卻 水 ) 9. 如 果 發 生 燙 燒 或 割 傷, 可 利 用 實 驗 室 的 小 藥 箱 進 行 簡 單 處 理, 然 後 儘 快 送 去 醫 院 醫 治 10. 實 驗 過 程 中 萬 一 發 生 著 火, 不 要 驚 慌, 應 盡 快 切 斷 電 源 或 燃 氣 源, 用 石 綿 或 濕 抹 布 熄 滅 ( 蓋 住 ) 火 焰 密 度 小 於 水 的 非 水 溶 性 有 機 溶 劑 著 火 時, 不 可 用 水 澆, 以 防 止 火 勢 蔓 延 電 器 著 火 時, 不 可 用 水 沖, 以 防 觸 電, 應 使 用 乾 冰 或 乾 粉 滅 火 器 著 火 範 圍 較 大 時, 應 立 即 用 滅 火 器 滅 火, 並 根 據 火 情 決 定 是 否 要 報 告 消 防 部 門 11. 使 用 汞 時 應 避 免 潑 灑 在 實 驗 台 上 或 地 面 上 使 用 後 的 汞 應 收 集 在 專 用 的 回 收 容 器 中, 切 不 可 倒 入 下 水 道 或 污 物 箱 內 萬 一 發 生 少 量 汞 灑 落, 應 儘 量 收 集 乾 淨, 然 後 在 可 能 灑 落 的 地 區 灑 一 些 硫 黃 粉, 最 後 清 掃 乾 淨, 並 集 中 作 固 體 廢 物 處 理 (1) 欲 判 別 氣 味 的, 必 須 離 開 容 器, 用 手 揮 引 其 氣 體 嗅 之 -6-

(2) 將 玻 璃 管 溫 度 計 或 漏 斗 插 入 軟 木 塞 或 橡 皮 塞 等 時, 宜 先 用 水 濕 潤 塞 子 和 玻 管, 再 以 手 巾 包 裹 玻 管, 徐 徐 旋 轉 插 入, 以 免 玻 管 折 斷 傷 手 (3) 當 試 管 內 之 物 質 加 熱 時, 切 勿 將 管 口 對 著 自 己 或 他 人, 以 免 管 內 物 質 沸 騰 濺 出 傷 人 (4) 加 熱 後 之 器 材 未 冷 卻 前, 不 可 用 手 觸 摸, 以 防 灼 傷 (5) 與 實 驗 無 關 之 動 作, 未 經 任 課 教 師 允 許, 不 得 自 行 為 之 (6) 滴 管 不 可 當 水 槍 玩, 管 內 液 體 可 能 就 是 腐 蝕 性 藥 液 (7) 蒸 發 溶 液 時, 絕 不 得 離 去 而 怠 加 注 意 (8) 不 可 用 口 吸 取 強 酸 強 鹼 或 有 毒 物 品, 如 氰 化 物 (9) 量 筒 量 杯 不 可 直 接 加 熱, 因 易 爆 破 (10) 應 注 意 服 裝, 衣 袋 中 應 準 備 手 帕 ( 或 毛 巾 ) 及 手 套 -7-

(a) 應 穿 著 整 潔 的 實 驗 衣 (b) 頭 髮 太 長 時 ( 尤 其 是 女 性 ) 應 預 先 紮 好 (11) 各 種 觀 察 所 得 務 必 記 入 實 驗 簿, 實 驗 報 告 時 務 必 自 實 驗 簿 轉 錄 (12) 應 確 實 體 會 實 驗 的 基 本 操 作 : 防 止 事 故 的 發 生, 首 要 確 實 學 會 基 本 操 作 ( 如 熱 源 的 使 用 試 藥 瓶 拿 法 藥 品 之 取 出 放 入 與 秤 量 及 試 管 的 用 法 等 ) (13) 應 先 做 預 備 實 驗 : 不 論 以 往 有 無 經 驗, 務 必 進 行 預 備 實 驗, 尤 需 確 定 實 驗 的 安 全 性 (14) 實 驗 中, 勿 做 無 意 義 的 舉 動 三 使 用 儀 器 的 注 意 事 項 1. 遵 照 實 驗 室 守 則, 小 心 安 裝 儀 器, 經 老 師 仔 細 確 認 無 誤 後, 開 始 進 行 實 驗 2. 切 勿 加 熱 量 筒 或 盛 藥 品 之 瓶 子, 以 免 造 成 破 裂 而 發 生 意 外 -8-

3. 玻 璃 器 材 應 洗 淨, 否 則 易 造 成 實 驗 錯 誤 之 結 果 欲 判 定 玻 璃 器 材 是 否 洗 淨, 可 觀 其 表 面 使 否 有 附 有 水 珠 ( 參 閱 圖 b) 4. 玻 璃 器 材 未 乾 燥 前, 切 忌 用 火 加 熱 以 免 破 裂, 可 放 置 烘 箱 內 乾 燥 之 但 磨 砂 口 的 玻 璃 器 材 及 附 有 刻 度 之 量 筒 量 瓶 器 烘 箱 中 乾 燥 ( 因 玻 璃 油 不 均 勻 非 晶 體 混 合 物 所 組 成, 若 受 高 溫 膨 脹 再 冷 至 室 溫 時, 各 部 分 收 縮 率 不 同 而 造 成 刻 度 或 口 徑 的 變 化 ), 可 置 於 乾 燥 架 或 電 熱 乾 燥 架 上 乾 燥 之 ( 參 與 圖 (C)) (a) 勿 加 熱 量 筒 (b) 玻 璃 面 髒 時 易 附 著 水 珠 (c) 乾 燥 架 5. 切 勿 使 用 溫 度 計 玻 管 滴 管 或 藥 匙 等 作 攪 拌 之 用, 應 使 用 玻 璃 攪 拌 棒 6. 分 液 漏 斗 之 蓋 與 塞 應 小 繩 繫 之 7. 切 勿 直 接 將 藥 品 放 置 天 平 秤 盤 上 稱 量, 必 須 用 稱 量 紙 或 稱 量 瓶 來 稱 量, 而 揮 發 性 試 液 必 須 置 於 附 有 蓋 之 稱 量 瓶 中, 蓋 緊 後 再 稱 量 之 8. 在 烘 箱 加 熱 乾 燥 之 試 藥 或 玻 璃 器 材, 欲 稱 量 時, 必 須 冷 至 室 溫 才 可 放 入 天 平 中 稱 量 9. 試 管 或 燒 杯 加 熱 後, 切 勿 直 接 放 入 冷 水 中, 以 免 破 裂 必 須 冷 卻 後 才 可 放 入 冷 水 中 10. 切 勿 將 溫 度 計 直 接 在 火 焰 上 加 熱, 以 免 破 裂 發 生 危 險 -9-

四 附 圖 1. 實 驗 室 是 上 課 學 習 的 場 所 ; 嚴 禁 嬉 戲 玩 鬧 2. 當 然 任 何 飲 料 食 品 及 抽 煙 在 實 驗 室 內 都 是 絕 對 禁 止 的 3. 你 必 須 有 足 夠 的 裝 備 才 能 抵 擋 一 切 化 學 物 質 所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4. 安 全 眼 鏡 及 實 驗 衣 是 每 次 實 驗 所 必 備 的 安 全 防 護 裝 備 -10-

5. 絕 對 不 可 穿 涼 鞋 或 拖 鞋 ; 而 防 毒 面 具 及 手 套 在 特 殊 實 驗 上 也 能 提 供 絕 佳 的 安 全 防 護 6. 知 己 知 彼, 百 戰 百 勝 : 詳 細 了 解 化 學 物 質 的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1) 沸 點 及 熔 點 : 幫 助 你 防 範 在 狀 態 改 變 時 的 突 發 危 險 ; 例 如 從 液 態 變 為 氣 態 時 不 自 覺 的 吸 入 (2) 蒸 氣 壓 及 蒸 發 速 率 : 可 防 止 你 可 能 吸 入 的 易 燃 性 及 有 毒 性 的 氣 體 或 蒸 氣 (3) 對 水 的 溶 解 度 及 比 重 : 你 可 以 知 道 化 學 物 質 是 否 溶 於 水 或 浮 在 水 面 (4) 正 常 的 外 觀 及 氣 味 : 可 幫 助 你 判 斷 任 何 異 常 現 象 及 可 能 的 危 險 -11-

7. 一 但 接 觸 過 量 化 學 物 質 而 造 成 傷 害 時, 該 如 何 作 第 一 步 緊 急 處 理? (1) 眼 睛 : 睜 大 眼 睛 沖 水 至 少 十 五 分 鐘 (2) 攝 入 : 喝 入 大 量 牛 奶 (3) 皮 膚 接 觸 : 在 緊 急 淋 浴 設 備 下 沖 水 並 迅 速 除 去 皮 膚 上 的 衣 服 (4) 吸 入 : 迅 速 至 戶 外 呼 吸 新 鮮 空 氣 (5) 不 論 何 種 傷 害 均 應 迅 速 送 醫 急 救 8. 在 實 驗 室 內 隨 時 小 心 留 意 各 種 物 品 正 確 放 置 位 置, 並 確 實 歸 回 原 位 -12-

9. 留 意 各 種 電 器 及 加 熱 裝 置 的 使 用, 並 熟 悉 滅 火 器 的 放 置 位 置 及 使 用 方 法! 10. 化 學 實 驗 產 物 及 廢 棄 物 都 須 妥 善 分 類 收 集, 不 可 隨 意 倒 棄 以 免 造 成 污 染! 11. 絕 不 可 隨 意 混 合 不 同 的 化 學 物 品 或 實 驗 廢 棄 物 ; 可 能 會 有 爆 炸 的 危 險! 12. 注 意 個 人 衛 生, 隨 時 洗 手 保 持 清 沐 潔 ; 實 驗 完 畢 後 須 整 理 實 驗 室 並 儘 快 浴 並 換 洗 衣 物! -13-

13. 各 種 實 驗 防 護 設 備 雖 然 無 法 和 最 新 的 流 行 服 飾 相 比, 但 它 卻 是 保 護 你 個 人 安 全 的 不 二 法 寶! 14. 其 實, 洗 手 人 人 都 會 ; 可 是 你 知 道 該 如 何 洗 才 洗 得 乾 淨 嗎? -14-

附 件 三 生 物 與 生 理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管 理 規 則 1. 進 入 實 驗 室 或 實 驗 進 行 中, 必 須 隨 時 注 意 自 身 及 他 人 安 全, 嚴 格 禁 止 因 個 人 疏 忽 導 致 危 險 2. 安 全 瞭 解 並 遵 守 實 驗 室 規 則 (1) 進 入 實 驗 室 及 操 作 實 驗 時 應 穿 著 實 驗 衣, 並 扣 好 衣 扣 (2) 進 入 實 驗 室 嚴 禁 攜 帶 飲 料 或 食 物 及 危 險 物 品 (3) 實 驗 進 行 中, 應 小 心 操 作 器 械 與 儀 器, 特 別 是 解 剖 器 材, 注 意 個 人 安 全 防 止 意 外 傷 害 發 生, 並 預 防 誤 傷 他 人 (4) 實 驗 雖 為 分 組 進 行, 各 組 員 宜 分 工 合 作, 並 親 自 操 作 親 身 體 驗, 勿 只 旁 觀 不 動 手 (5) 若 實 驗 需 用 實 驗 動 物, 需 小 心 操 作, 勿 虐 待 動 物 (6) 若 實 驗 需 飼 養 觀 察 實 驗 動 物, 需 按 時 照 顧, 並 有 愛 心 耐 心, 善 盡 職 責 (7) 各 實 驗 小 組 領 用 器 械 及 儀 器, 應 於 實 驗 前 確 實 瞭 解 操 作 方 法, 方 可 操 作, 實 驗 後, 自 行 清 理 乾 淨, 原 物 歸 還, 若 有 損 壞, 應 據 實 報 告 老 師 3. 實 驗 時 應 按 組 別 對 號 入 座, 不 可 任 意 變 更 座 位 在 實 驗 室 中 不 可 飲 食 抽 煙, 上 課 時 應 保 持 安 靜, 不 可 喧 嘩 嬉 戲 4. 未 經 許 可 不 得 動 用 實 驗 室 中 之 儀 器 與 藥 品, 必 須 經 教 師 講 解 後 才 可 以 操 作 5. 不 得 私 自 進 行 未 經 教 師 許 可 之 實 驗 6. 凡 各 種 廢 棄 物 應 按 規 定 方 式 丟 棄, 實 驗 後 之 藥 品 溶 液 應 倒 入 指 定 之 容 器 中 以 便 集 中 處 理, 不 可 任 意 倒 入 水 槽 中 以 免 造 成 污 染 7. 在 實 驗 中 應 穿 著 實 驗 衣 以 避 免 受 到 藥 品 侵 蝕 或 其 他 污 染 8. 實 驗 完 畢 後 將 儀 器 歸 回 原 位, 器 械 清 洗 乾 淨 熄 滅 燈 火, 關 閉 自 來 水, 桌 面 清 理 乾 淨, 經 教 師 允 許 後 始 可 離 開 教 室 9. 許 多 實 驗 試 用 藥 品 會 對 身 體 造 成 傷 害, 因 此 應 避 免 身 體 肌 膚 直 接 和 藥 品 接 觸, 盡 量 避 免 吸 入 揮 發 性 氣 體, 實 驗 完 畢 要 確 實 洗 手 10. 酒 精 燈 在 添 加 酒 精 時 應 先 將 火 焰 熄 滅, 酒 精 添 加 切 勿 過 滿 ( 八 分 滿 即 可 ) 引 燃 酒 精 燈 時 應 用 火 柴, 不 可 直 接 將 酒 精 燈 拿 到 另 一 個 已 點 燃 的 酒 精 燈 引 -15-

火, 以 免 酒 精 洩 出 造 成 火 災 11. 玻 璃 器 皿 的 破 碎 常 造 成 割 傷, 因 此 打 破 的 玻 璃 不 要 以 手 撿 取, 應 以 鑷 子 夾 取, 清 洗 玻 璃 器 皿 時 務 必 戴 上 專 用 手 套 12. 儀 器 與 桌 面 應 保 持 清 潔, 若 有 強 酸 或 其 他 腐 蝕 性 藥 品 流 出 應 立 即 用 水 加 以 清 洗 乾 淨 13. 取 用 藥 品 時 務 必 注 意 藥 品 的 名 稱 濃 度 是 否 符 合 實 驗 所 需, 以 免 誤 用 造 成 實 驗 失 誤 或 產 生 危 險 -16-

ㄧ 基 本 守 則 附 件 四 電 工 實 驗 室 安 全 管 理 規 則 1. 為 求 實 驗 室 設 備 機 具 之 正 常 運 作, 保 障 操 作 人 員 安 全, 發 揮 器 材 最 高 效 能, 特 定 本 規 章 2. 本 實 驗 室 之 使 用 與 維 修 管 理 操 作 安 全, 由 任 課 教 師 及 上 課 班 級 同 學 共 同 負 責 3. 實 驗 室 之 使 用 除 排 課 班 級 和 教 師 指 定 實 驗 時 間 外, 其 餘 時 間 需 由 任 課 教 師 同 意 後 始 得 使 用 4. 使 用 本 實 驗 室 之 班 級 應 隨 時 注 意 清 潔, 工 具 儀 器 歸 定 位, 做 好 工 安 5S 即 整 理 整 頓 清 掃 清 潔 教 養 5. 實 驗 室 內 禁 止 抽 煙 或 大 聲 喧 嘩, 跑 動 嬉 戲, 以 免 造 成 意 外 及 危 險 6. 電 學 實 驗 或 配 線 實 作 欲 上 電 試 驗, 需 仔 細 檢 驗 電 路 之 正 確 性 ; 未 經 指 導 人 員 之 許 可 不 得 擅 動, 以 免 招 致 危 險 或 毀 損 7. 借 用 儀 表 工 具 及 參 考 資 料, 應 由 任 課 老 師 許 可, 向 器 材 室 登 記 借 用, 下 課 前 清 點 確 定 後, 依 序 放 回, 如 有 損 壞 視 情 況 負 責 賠 償 8. 實 驗 課 後 應 依 清 掃 輪 值 表 分 工 合 作 各 司 其 責, 以 維 護 實 驗 室 之 整 潔 9. 課 後 由 教 師 及 班 長 確 定 電 源 開 關 及 門 窗 之 上 鎖 以 確 保 實 驗 室 之 安 全 二 送 電 試 驗 操 作 安 全 守 則 1. 仔 細 檢 驗 電 路 之 正 確 性, 再 靜 態 測 試 經 指 導 人 員 之 許 可, 才 可 送 電 操 作 2. 上 電 操 作 時 如 有 錯 誤 動 作 或 異 常, 立 即 關 閉 電 源 3. 如 有 燒 毀 異 常 接 地, 甚 至 短 路 火 花 不 要 恐 慌, 在 電 源 關 閉 後, 立 即 修 護 線 路, 並 更 換 保 險 絲 4. 不 得 擅 動 和 實 習 本 身 無 關 之 機 具 設 備, 以 免 招 致 危 險 或 損 毀 -17-

附 件 五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實 驗 室 安 全 管 理 規 則 一 實 驗 前 準 備 1. 實 驗 進 行 之 前 應 先 預 習 實 驗 內 容, 熟 讀 實 驗 原 理 與 步 驟 並 瞭 解 實 驗 中 使 用 之 儀 器 設 備 與 試 劑 2. 實 驗 時 各 組 組 長 應 分 配 每 一 位 組 員 工 作, 並 於 時 間 內 完 成 二 實 驗 中 注 意 事 項 1. 未 經 老 師 許 可 不 得 開 啟 儀 器 及 藥 品 2. 進 入 實 驗 室 時 應 穿 實 驗 衣 ( 長 及 膝 蓋 下 ), 不 可 穿 涼 鞋 拖 鞋 或 露 趾 鞋 3. 實 驗 室 應 保 持 一 定 清 潔, 實 驗 前 應 先 將 實 驗 室 桌 面 與 操 作 台 清 理 乾 淨, 不 要 將 書 本 或 雜 物 堆 滿 桌 面 4. 實 驗 室 之 所 有 器 材 未 經 老 師 或 助 教 許 可 嚴 禁 攜 出 實 驗 室 外 5. 僅 可 做 教 師 所 指 定 或 認 可 之 實 驗, 未 經 許 可 之 實 驗, 嚴 加 禁 止 每 人 預 備 實 習 衣 一 件, 以 備 實 驗 時 穿 著 6. 取 用 藥 品, 不 宜 超 過 書 上 所 載 之 量, 若 有 剩 餘, 切 勿 傾 還 原 瓶 酸 液 或 腐 蝕 性 藥 品 沾 衣 物, 須 迅 速 以 清 水 洗 滌 7. 實 驗 室 絕 對 禁 止 飲 食 吸 煙 喧 嘩 嬉 鬧 及 追 逐 等 行 為, 以 避 免 危 險 三 實 驗 後 處 理 1. 實 驗 結 束 後, 應 關 閉 所 有 不 用 之 電 源 2. 離 開 實 驗 室 前 請 徹 底 洗 淨 雙 手 3. 隔 天 觀 察 結 果 務 必 親 自 出 席, 仔 細 觀 察 其 結 果 並 確 實 紀 錄, 不 可 抄 襲 別 組 之 數 據 四 值 日 組 職 責 1. 實 驗 前 檢 查 實 驗 器 材 與 儀 器 是 否 能 正 常 使 用 2. 離 開 實 驗 室 時 水 電 之 總 檢 查 3. 負 責 歸 還 設 備 與 器 材 4. 實 驗 室 之 清 潔 及 垃 圾 之 清 除 -18-

附 件 六 工 業 安 全 實 習 室 安 全 管 理 規 則 1. 依 照 前 述 實 驗 室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2. 未 經 老 師 許 可 不 得 啟 動 任 何 電 源 附 件 七 物 理 實 驗 安 全 管 理 規 則 1. 為 使 同 學 們 明 瞭 實 驗 的 目 的, 先 對 實 驗 的 現 象 獲 得 概 念, 於 每 一 位 實 驗 前 有 三 十 分 鐘 的 各 組 預 習 時 間, 去 瞭 解 實 驗 步 驟 使 用 原 理, 嚴 禁 在 實 驗 室 進 食 飲 料 食 品 2. 實 驗 進 行 時, 各 組 必 須 維 持 實 驗 室 秩 序, 不 要 大 聲 喧 嘩 到 處 走 動, 並 請 愛 惜 實 驗 設 備, 使 用 後 完 後 整 潔 有 序 地 歸 位 3. 不 可 拿 實 驗 儀 器, 嬉 戲 敲 打, 蒸 汽 噴 嘴 不 要 對 向 同 學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