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十 六 年 道 交 通 安 全 與 執 法 研 討 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設 置 網 狀 線 之 邏 輯 與 準 則 1 吳 宗 修 摘 要 2 周 東 石 網 狀 線 之 功 能 係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禁 止 在 設 置 本 標 線 之 範 圍 內 臨 時 停 車, 防 止 交 通 阻 塞, 維 持 交 通 順 暢 在 一 般, 網 狀 線 設 置 之 邏 輯 主 要 是 保 持 淨 空, 維 持 交 通 順 暢, 亦 即 追 求 效 率 ; 在 接 近 平 面 交 叉 之 鐵 平 交 道, 網 狀 線 之 設 置 邏 輯 則 以 保 護 駕 駛 人 安 全 為 主 要 目 標 惟 因 各 地 方 劃 設 浮 濫 而 一 度 令 民 眾 有 消 預 算 浪 費 公 帑 之 說 法, 甚 或 因 設 置 不 當 而 造 成 機 車 駕 駛 人 雨 天 打 滑 而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增 加 社 會 不 必 要 的 成 本 本 文 針 對 現 行 道 交 通 標 標 線 設 置 規 則 第 173 條 網 狀 線 之 設 置 規 定 進 行 探 討, 先 由 設 置 規 則 法 規 之 歷 史 沿 革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再 回 顧 網 狀 線 之 創 始 國 家 ~ 英 國 之 相 關 法 規 手 冊 瞭 解 網 狀 線 設 置 之 緣 由, 最 後 從 交 通 工 程 角 度 分 析 不 同 型 交 通 車 流 量 車 道 數 之 交 叉, 提 出 設 置 網 狀 線 之 邏 輯 與 準 則, 以 作 為 交 通 工 程 單 位 劃 設 網 狀 線 之 參 考 依 據, 讓 網 狀 線 之 設 置 規 定 更 加 明 確, 以 發 揮 網 狀 線 應 有 之 功 能 壹 前 言 網 狀 線 為 輔 助 標 線, 屬 於 禁 制 標 線 依 道 標 標 線 設 置 規 則 第 173 條 之 規 定 : 網 狀 線,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禁 止 在 設 置 本 標 線 之 範 圍 內 臨 時 停 車, 防 止 交 通 阻 塞 在 一 般, 網 狀 線 設 置 之 主 要 目 的 是 保 持 淨 空, 維 持 交 通 順 暢 ; 在 接 近 平 面 交 叉 之 鐵 平 交 道, 網 狀 線 之 設 置 則 以 保 護 駕 駛 人 安 全 為 主 要 目 標 民 國 92 年, 交 通 部 考 量 設 有 行 車 管 制 之 交 岔 應 保 持 淨 空 之 規 定, 已 有 道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五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之 適 用, 爰 統 一 規 定 設 有 行 車 管 交 通 大 學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研 究 中 心 執 行 長 交 通 大 學 運 輸 科 技 與 管 理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中 華 大 學 運 輸 科 技 與 物 流 管 理 學 系 專 任 講 師 1 2 A-29
制 之 原 則 不 予 劃 設 網 狀 線, 以 淨 交 岔 標 線 ; 另 為 提 升 鐵 平 交 道 之 行 車 安 全, 增 加 其 安 全 淨 距, 爰 規 定 於 接 近 鐵 平 交 道 前 原 則 均 應 劃 設 網 狀 線 惟 環 顧 國 內 市 區 道 之 標 線, 網 狀 線 似 乎 處 處 皆 可 看 見, 未 盡 符 合 道 標 標 線 設 置 規 則 中 關 於 網 狀 線 之 設 置 宗 旨, 網 狀 線 設 置 浮 濫 不 但 可 能 造 成 民 眾 對 網 狀 線 或 面 標 線 之 功 能 存 疑, 亦 令 民 眾 有 消 預 算 浪 費 公 帑 之 感 覺, 甚 或 因 設 置 不 當 而 造 成 機 車 駕 駛 人 雨 天 打 滑 而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增 加 社 會 不 必 要 的 成 本 因 此, 本 文 先 對 道 標 標 線 設 置 規 則 中 有 關 網 狀 線 法 規 之 歷 史 沿 革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再 回 顧 網 狀 線 創 始 國 家 英 國 之 網 狀 線 設 置 規 則, 最 後 從 交 通 工 程 角 度 分 析 不 同 型 交 通 車 流 量 車 道 數 之 交 叉, 提 出 設 置 網 狀 線 之 邏 輯 與 準 則, 以 作 為 交 通 工 程 單 位 劃 設 網 狀 線 之 參 考 依 據, 讓 網 狀 線 之 設 置 規 定 更 加 明 確, 以 期 發 揮 網 狀 線 設 置 應 有 之 功 能 貳 網 狀 線 之 定 義 及 相 關 法 規 以 下 根 據 維 基 百 科 道 標 標 線 設 置 規 則 與 英 國 的 網 狀 線, 說 明 網 狀 線 之 定 義 及 相 關 規 定 一 維 基 百 科 [5] 依 照 維 基 百 科 對 於 網 狀 (box junction) 之 定 義 為 : 用 以 預 防 繁 忙 發 生 交 通 阻 塞 之 交 通 控 制 方 法 (A box junction is a traffic control measure designed to prevent gridlock at busy road junctions.) 網 狀 線 目 前 使 用 於 發 明 地 的 英 國 美 國 紐 約 州 科 羅 拉 多 州 的 部 分 地 區 香 港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愛 爾 蘭 共 和 國 馬 爾 他 葡 萄 牙 南 非 巴 西 與 加 拿 大 的 主 要 城 市 在 澳 洲, 道 規 則 是 每 一 個 交 叉 為 淨 空 區 (Box), 因 此 網 狀 線 僅 在 一 些 擁 擠 的 交 叉 繪 製 以 提 醒 駕 駛 人 避 免 發 生 嚴 重 的 事 故 在 美 國 的 大 多 數 州, 如 同 澳 洲 保 持 淨 空 之 規 定, 因 此 沒 有 網 狀 線 之 設 置 規 定, 但 是 部 分 地 區 在 有 阻 塞 問 題 的 設 置 別 阻 塞 (o Not Block Intersection) 之 標 提 醒 駕 駛 人 二 道 標 標 線 設 置 規 則 [1] 我 國 道 標 標 線 設 置 規 則 中 對 於 網 狀 線 之 規 定 歷 經 民 國 83 年 A-30
92 年 與 95 年 三 個 階 段 的 修 訂 其 中 92 年 與 95 年 之 主 要 修 正 為 圖 例 由 十 字 改 為 丁 字 表 一 為 民 國 83 年 與 95 年 之 道 標 標 線 設 置 規 則 第 173 條 之 比 較 表 95 年 之 道 標 標 線 設 置 規 則 已 明 確 規 定 網 狀 線 不 可 設 置 於 設 有 行 車 管 制 之, 網 狀 線 應 設 置 於 接 近 鐵 平 交 道 處, 網 狀 線 得 視 需 要 設 於 未 設 行 車, 或 常 受 交 通 管 制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限 制 不 得 臨 時 停 車 之 地 點 網 狀 線 之 圖 例 已 由 車 道 數 (4*4) 之 十 字 改 為 車 道 數 (4*2) 之 丁 字, 以 避 免 讓 人 有 劃 設 網 狀 線 於 十 字 之 誤 解, 但 是 其 丁 字 車 道 數 仍 多, 易 令 人 產 生 丁 字 可 設 置 網 狀 線 之 誤 解 再 者, 若 以 道 標 標 線 設 置 規 則 第 173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常 受 交 通 管 制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限 制 不 得 臨 時 停 車 之 地 點, 視 需 要 劃 設 防 止 交 通 阻 塞 之 規 定 來 看, 網 狀 線 之 圖 例 並 不 能 只 以 單 一 之 圖 形 做 適 切 的 表 達, 而 須 加 以 納 入 鄰 近 段 之 交 通 管 制 情 形 或 相 鄰 交 通 管 制 之 間 距, 例 如 : 鄰 近 20 公 尺 之 段 有 無 行 人 觸 動? 與 相 鄰 交 通 管 制 之 間 距 是 否 過 短? 因 此, 網 狀 線 之 圖 例 可 考 慮 加 入 鄰 近 段 之 交 通 管 制 情 形 ( 如 行 人 穿 越 道 ) 或 相 鄰 交 通 管 制 之, 讓 使 用 設 置 規 則 的 相 關 人 員, 更 易 於 理 解 法 規 之 意 涵, 避 免 因 設 置 疏 失 浮 濫, 甚 或 因 設 置 不 當 而 造 成 機 車 駕 駛 人 因 打 滑 ( 特 別 是 雨 天 ) 而 發 生 不 必 要 的 交 通 事 故 網 狀 線 之 斜 線 間 隔 由 3-5 公 尺 改 為 1-5 公 尺, 若 採 間 隔 1 公 尺, 則 其 繪 製 成 本 將 大 幅 增 加, 間 隔 之 範 圍 變 大, 更 使 各 地 區 之 設 置 方 式 不 易 統 一, 實 令 人 無 法 理 解, 更 密 的 間 隔, 對 機 車 駕 駛 人 無 疑 是 重 重 的 考 驗 汽 車 行 駛 至 交 岔, 其 行 進 轉 彎, 依 照 道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3] 第 102 條 第 二 款 之 規 定 : 行 至 無 或 故 障 而 無 交 通 指 揮 人 員 指 揮 之 交 岔, 支 線 道 車 應 暫 停 讓 幹 線 道 車 先 行 未 設 標 標 線 或 劃 分 幹 支 線 道 者, 少 線 道 車 應 暫 停 讓 多 線 道 先 行 ; 車 道 數 相 同 時, 轉 彎 車 應 暫 停 讓 直 行 車 先 行 ; 同 為 直 行 車 或 轉 彎 車 者, 左 方 車 應 暫 停 讓 右 方 車 先 行 但 在 交 通 壅 塞 時, 應 於 停 止 線 前 暫 停 與 他 方 雙 向 車 輛 互 為 禮 讓, 交 互 輪 流 行 駛 第 十 一 款 : 交 岔 因 特 殊 需 要 另 設 有 標 標 線 者, 並 應 依 其 指 示 行 車 第 十 三 款 : 行 至 有 之 交 岔, 遇 有 前 行 或 轉 彎 之 車 道 交 通 擁 塞 時, 應 在 停 止 線 前 暫 停, 不 得 逕 行 駛 入 交 岔 內, 致 轉 換 後, 仍 未 能 通 過 妨 礙 其 他 車 輛 通 行 因 此, 不 管 有 無 行 車 管 制, 本 身 即 應 當 保 持 淨 空, 除 非 有 常 受 交 通 管 制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限 制 不 得 臨 時 停 車 之 原 因, 否 則 並 無 需 劃 設 網 狀 線 對 於 行 至 有 之 交 岔 未 保 持 淨 空 之 汽 車 駕 駛 人, 依 據 道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2] 第 五 十 八 條 : 汽 車 駕 駛 人, 駕 駛 汽 車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六 百 元 以 上 A-31
一 千 二 百 元 以 下 罰 鍰 : 一 不 依 規 定 保 持 前 後 車 距 離 二 行 至 有 之 交 岔, 遇 紅 燈 不 依 車 道 連 貫 暫 停 而 逕 行 插 入 車 道 間, 致 交 通 壅 塞, 妨 礙 其 他 車 輛 通 行 三 行 至 有 之 交 岔, 遇 有 前 行 或 轉 彎 之 車 道 交 通 壅 塞 而 逕 行 駛 入 交 岔 內, 致 轉 換 後 仍 未 能 通 過, 妨 礙 其 他 車 輛 通 行 因 此, 設 有 行 車 管 制 已 具 有 管 制 車 輛 行 止 及 轉 向 之 詳 細 規 範, 無 需 加 設 網 狀 線 表 一 民 國 83 年 與 95 年 版 之 道 標 標 線 設 置 規 則 第 173 條 比 較 表 83 年 標 標 線 設 置 規 則 95 年 標 標 線 設 置 規 則 網 狀 線,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禁 網 狀 線,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禁 止 在 設 置 本 標 止 在 設 置 本 標 線 之 交 岔 內 臨 線 之 範 圍 內 臨 時 停 車, 防 止 交 通 阻 塞 其 劃 設 時 停 車, 防 止 交 通 阻 塞 視 需 要 規 定 如 下 : 劃 設 於 接 近 鐵 平 交 道 或 因 常 受 一 設 有 行 車 管 制 不 予 劃 設 交 通 管 制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易 發 生 臨 二 未 設 有 行 車 管 制, 視 需 要 劃 設 時 停 車 之 交 岔 三 接 近 鐵 平 交 道 應 予 劃 設, 但 無 劃 設 空 間 本 標 線 線 為 黃 色 外 圍 線 寬 20 公 者 不 在 此 限 分, 內 線 依 行 車 方 向 成 45 度 傾 四 常 受 交 通 管 制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限 制 不 得 臨 時 斜, 線 寬 10 公 分, 斜 線 間 隔 3 停 車 之 地 點, 視 需 要 劃 設 至 5 公 尺 ( 圖 例 為 十 字, 外 本 標 線 為 黃 色 外 圍 線 寬 20 公 分, 內 線 依 行 車 圍 線 與 行 人 穿 越 道 線 距 離 至 少 一 方 向 成 四 五 度 傾 斜, 線 寬 10 公 分, 斜 線 間 隔 1~5 公 尺 ) 公 尺 ( 圖 例 為 丁 字, 外 圍 線 與 行 人 穿 越 道 線 距 離 至 少 1 公 尺 ) A-32
三 英 國 [6],[7],[8] 圖 一 為 英 國 一 般 網 狀 線 (Yellow Box Road Markings) 之 設 置 實 例 ( 英 國 車 輛 為 靠 左 行 駛 ), 左 圖 之 黃 網 線 左 側 設 有 行 人 穿 越 道, 其 距 離 次 要 道 進 入 主 要 道 之 出 非 常 近, 極 易 在 短 暫 的 行 人 管 制 期 間 內 產 生 回 堵 至 ( 網 狀 線 範 圍 ) 之 情 形, 以 致 影 響 左 側 次 要 街 道 之 通 行, 因 此 符 合 網 狀 線 得 設 於 未 設 行 車 及 常 受 交 通 管 制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限 制 不 得 臨 時 停 車 之 地 點 之 條 件, 得 設 置 網 狀 線 網 狀 線 設 置 於 儲 車 空 間 不 足 之 交 通 管 制 上 游 次 要 街 道 的 出 ( 入 ) 處, 可 以 避 免 發 生 阻 塞, 避 免 妨 礙 主 要 道 車 流 順 暢 與 次 要 道 經 進 入 主 要 道 之 機 會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照 片 右 邊 之 車 流 量 非 常 的 大, 但 是 並 未 繪 製 網 狀 線, 其 因 乃 是 其 下 游 並 無 交 通 管 制, 無 須 繪 製 網 狀 線, 以 避 免 因 設 置 網 狀 線 而 導 致 主 要 車 流 之 延 滯 增 加 圖 一 英 國 網 狀 線 (Yellow Box Road Markings) 實 例 圖 二 為 英 國 交 叉 之 雙 網 線 劃 設 規 定 及 示 意 圖, 與 我 國 之 設 置 規 則 設 有 行 車 管 制 不 予 劃 設 之 規 定 似 有 不 符, 但 卻 符 合 第 四 款 之 常 受 交 通 管 制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限 制 不 得 臨 時 停 車 之 地 點, 視 需 要 劃 設 之 規 定 依 據 英 國 之 實 施 經 驗, 網 狀 線 對 穿 越 性 車 流 常 因 受 阻 塞 而 產 生 延 滯 的 有 效 ; 交 叉 綠 燈 時 相 結 束 後 排 隊 長 度 明 顯 的 降 低, 而 且 傷 亡 的 事 故, 特 別 是 行 人 事 故 明 顯 地 減 少 依 據 英 國 之 網 狀 線 設 置 規 定, 網 狀 線 可 設 置 於 緊 急 救 護 車 輛 必 須 通 過 之 連 接 主 要 道, 如 警 察 局 之 警 車 出 入 消 防 局 之 救 火 車 救 護 車 出 入 醫 院 連 接 主 要 道 之 出 入 A-33
因 此, 除 非 交 叉 之 事 故 數 量 或 因 等 候 隊 伍 所 產 生 的 延 滯 無 法 透 過 設 計 或 執 法 等 方 式 有 效 的 降 低, 如 交 叉 的 間 距 長 度 不 足 以 存 儲 下 游 交 通 管 制 時 間 內 抵 達 管 制 地 點 之 車 輛 數 時, 方 須 輔 以 網 狀 線 禁 制 臨 時 停 車 所 導 致 的 延 滯 及 所 衍 生 的 事 故 設 置 於 私 人 土 地 車 庫 外 的 網 狀 線 並 不 合 法, 提 供 不 合 法 的 網 狀 線 會 產 生 更 多 不 合 法 網 狀 線 的 要 求, 網 狀 線 設 置 不 當 會 影 響 尖 峰 時 段 的 服 務 水 準 及 增 加 壅 塞 網 狀 線 得 設 置 於 會 經 常 發 生 阻 塞 之 交 叉, 設 置 網 狀 線 應 審 慎 考 慮, 只 有 在 必 要 的 情 況 下, 才 需 考 慮 設 置 網 狀 線 150: Box junctions. These have criss-cross yellow lines painted on the road. You MUST NOT enter the box until your exit road or lane is clear. However, you may enter the box and wait when you want to turn right, and are only stopped from doing so by oncoming traffic, or by other vehicles waiting to turn right. At signalled roundabouts you MUST NOT enter the box unless you can cross over it completely without stopping. Law TSRG regs 10(1) & 29(2) 圖 二 英 國 十 字 之 網 狀 線 規 定 及 示 意 圖 叁 網 狀 線 之 設 置 準 則 綜 合 以 上 說 明, 網 狀 線 設 置 之 主 要 目 的 包 括 效 率 ( 一 般 ) 與 安 全 ( 鐵 平 交 道 一 般 ), 其 思 考 邏 輯 為 維 持 淨 空, 避 免 阻 塞, 維 持 交 通 順 暢, 避 免 緊 急 救 護 車 輛 出 入 ( ) 受 到 阻 塞 以 下 依 據 型 交 通 車 流 車 道 數 說 明 網 狀 線 設 置 之 準 則 : 一 型 態 以 下 以 非 之 十 字 丁 字 分 別 繪 圖 加 以 說 明 型 態 對 網 狀 線 設 置 之 影 響 A-34
( 一 ) 十 字 : 交 叉 的 間 距 不 足 以 存 儲 等 候 車 輛 ( 如 與 上 下 游 之 交 叉 非 常 靠 近 ), 以 致 時 常 發 生 阻 塞 時, 可 設 置 矩 形 之 網 狀 線, 其 大 小 ( 全 或 半 ) 應 視 常 受 下 游 交 通 管 制 而 回 堵 的 方 向 而 定 1. 半 網 狀 線 : 以 圖 三 為 例, 間 距 長 度 ( ) 甚 短, 一 旦 下 游 ( 西 側 ) 實 施 交 通 管 制 時, 將 因 儲 車 空 間 不 足 而 回 堵 至 本, 致 使 由 西 左 轉 往 北 ( 西 來 - 北 去 向 ) 由 北 左 轉 往 東 ( 北 來 - 東 去 向 ) 由 南 直 行 往 北 與 北 直 行 往 南 之 車 流 動 線 受 到 阻 塞 此 時, 可 考 慮 於 北 半 側 ( 之 上 游 ) 劃 設 半 網 狀 線 2. 全 網 狀 線 : 以 圖 四 為 例, 與 東 西 兩 側 之 之 間 距 長 度 ( ) 皆 不 足 以 存 儲 因 東 西 兩 側 交 通 管 制 而 回 堵 之 車 輛, 可 能 造 成 由 西 左 轉 往 北 ( 西 來 - 北 去 向 ) 由 北 左 轉 往 東 ( 北 來 - 東 去 向 ) 由 東 左 轉 往 南 ( 東 來 - 南 去 向 ) 由 南 左 轉 往 西 ( 南 來 - 西 去 向 ) 由 南 直 行 往 北 與 北 直 行 往 南 之 車 流 動 線 受 到 阻 塞 此 時, 若 南 北 方 向 有 一 定 之 交 通 需 求 量 時, 可 考 慮 於 本 設 置 全 網 狀 線 ( 二 ) 丁 字 : 丁 字 設 置 網 狀 線 之 原 則 與 十 字 類 似, 即 網 狀 線 劃 設 與 否 與 其 大 小 ( 無 須 劃 設 或 僅 劃 設 半 ) 應 視 常 受 下 游 交 通 管 制 而 回 堵 的 方 向 而 定, 但 應 增 加 考 量 主 要 幹 道 是 否 有 標 繪 禁 止 跨 越 之 分 向 限 制 標 線, 若 有 分 向 限 制 標 線, 因 無 車 流 交 織, 則 不 必 設 置 網 狀 線 以 下 舉 例 說 明 之 1. 半 網 狀 線 : 以 圖 五 為 例, 與 東 側 之 間 距 長 度 ( ) 不 足 以 存 儲 因 東 側 交 通 管 制 而 回 堵 之 車 輛, 可 能 造 成 由 東 左 轉 往 南 ( 東 來 - 南 去 向 ) 由 南 左 轉 往 西 ( 南 來 - 西 去 向 ) 之 車 輛 受 到 東 側 ( 下 游 ) 之 車 輛 阻 塞, 此 時, 可 於 靠 近 丁 字 之 南 側 ( 上 游 ) 劃 設 半 網 狀 線 依 據 上 述 車 流 動 線 的 思 考 方 式, 可 進 一 步 歸 納 得 知, 若 丁 字 東 西 兩 側 皆 為, 且 其 間 距 長 度 ( ) 皆 不 足 以 存 儲 因 東 西 兩 側 交 通 管 制 而 回 堵 之 車 輛, 由 於 該 並 無 往 北 分 支 ( 北 來 向 北 去 向 ), 僅 可 能 會 造 成 由 東 左 轉 往 南 ( 東 來 - 南 去 向 ) 由 南 左 轉 往 西 ( 南 來 - 西 去 向 ) 之 車 輛 受 到 東 側 ( 下 游 ) 之 車 輛 阻 塞, 此 時, 無 須 如 十 字 劃 設 全 網 狀 線, 僅 需 同 前 段 東 側 有 之 作 法, 於 靠 近 丁 字 之 南 側 劃 設 半 網 狀 線, 如 圖 六 所 示 A-35
N 網 狀 線 圖 三 十 字 半 網 狀 線 設 置 示 意 圖 N 網 狀 線 圖 四 十 字 全 網 狀 線 設 置 示 意 圖 N 網 狀 線 圖 五 丁 字 半 網 狀 線 設 置 示 意 圖 (1) 2. 無 須 劃 設 網 狀 線 : 依 前 兩 段 之 車 流 動 線 觀 念, 若 圖 五 之 位 於 西 側, 則 此 丁 字 因 南 側 ( 往 東 ) 無 回 堵 車 流, 而 不 須 劃 設 網 狀 線, 如 圖 七 所 示 ; 在 往 西 車 流 回 堵 的 情 況 下, 易 誤 引 由 南 左 轉 往 西 ( 南 來 - 西 去 向 ) 之 車 輛 暫 停 於 網 狀 線 區 而 違 規, 並 無 消 除 堵 車 實 益 此 外, 若 主 要 幹 道 設 有 分 向 限 制 標 線, 即 使 其 間 距 長 度 ( ) 皆 不 足 以 存 儲 因 東 西 兩 側 交 通 管 制 而 回 堵 之 車 輛, 則 因 上 述 車 流 交 織 現 象 已 不 復 存 在, 因 此, 亦 無 須 劃 設 網 狀 線, 如 圖 八 所 示 A-36
N 網 狀 線 圖 六 丁 字 半 網 狀 線 設 置 示 意 圖 (2) N 圖 七 丁 字 無 須 劃 設 網 狀 線 狀 況 圖 (1) N 圖 八 丁 字 無 須 劃 設 網 狀 線 狀 況 圖 (2) ( 三 ) 特 殊 : 當 車 流 動 線 於 段 中 有 可 能 會 產 生 交 叉 時, 則 該 段 亦 可 視 為 一 實 質, 此 為 本 文 所 指 之 特 殊 以 下 舉 兩 例 說 明 : 1. 新 竹 市 公 道 五 與 國 道 一 高 速 公 立 體 交 叉 之 北 上 匝 道 入 : 圖 九 為 此 之 網 狀 線 設 置 示 意 圖 此 段 為 單 方 向 三 車 道 : 慢 車 道 *1 快 車 道 *2, 其 中 快 車 道 可 允 許 右 轉 入 北 上 匝 道, 而 下 游 則 設 有 行 車 管 制, 段 開 與 下 游 之 間 距 長 度 ( ) 甚 短 因 此, 下 班 尖 峰 時 段 一 旦 慢 車 道 之 車 輛 受 交 通 管 制 而 回 堵, 易 阻 塞 到 此 段 缺 ( 段 ), 而 致 妨 礙 到 外 側 快 車 道 小 客 車 轉 入 北 上 匝 道 之 通 行 動 線, 故 可 劃 設 涵 蓋 慢 車 道 與 外 側 快 車 道 之 網 狀 線 A-37
2. 段 中 之 緊 急 出 入 : 英 國 之 網 狀 線 可 設 置 於 緊 急 救 護 車 輛 必 須 通 過 之 連 接 主 要 道 出, 如 警 察 局 之 警 車 出 入 消 防 車 救 護 車 出 入 醫 院 出 入 等 此 類 緊 急 出 入 如 圖 十 所 示, 可 視 同 為 一 丁 字 因 此, 其 網 狀 線 之 設 置 可 比 照 前 述 丁 字 之 網 狀 線 設 置 準 則 辦 理 中 山 高 北 上 匝 道 機 車 優 先 道 網 狀 線 慢 車 道 新 竹 市 公 道 五 圖 九 特 殊 網 狀 線 設 置 示 意 圖 N N 網 狀 線 緊 急 救 護 單 位 圖 十 特 殊 半 網 狀 線 設 置 示 意 圖 經 由 以 上 分 析 可 知, 網 狀 線 之 設 置 應 考 慮 車 流 動 線, 當 車 流 動 線 有 交 織 且 常 發 生 阻 塞 狀 況 時, 此 時, 可 考 慮 於 該 交 叉 衝 突 區 劃 設 網 狀 線, 以 避 免 妨 礙 其 他 車 輛 通 行, 維 持 車 流 順 暢 國 內 目 前 網 狀 線 之 設 置 常 見 全 網 狀 線, 其 多 因 為 交 通 工 程 人 員 未 能 以 車 輛 流 動 之 角 度, 詳 加 以 剖 析, 以 致 於 網 狀 線 之 設 置 未 達 預 期 功 能, 造 成 資 源 之 錯 置 與 浪 費, 更 甚 者, 因 而 導 致 機 車 騎 士 滑 倒 受 傷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交 通 工 程 從 業 人 員 平 日 為 安 全 而 努 力, 攸 關 芸 芸 眾 生, 豈 不 慎 哉! 二 交 通 量 依 據 道 標 標 線 設 置 規 則 第 226 條 規 定 : 幹 支 道 交 通 流 量 達 設 置 行 車 管 制 之 條 件 者, 可 設 置 行 車 管 制 因 此, 若 之 交 通 量 未 達 到 設 置 行 車 管 制 之 條 件, 但 因 其 與 下 游 之 間 距 長 度 ( 前 段 所 述 之 或 A-38
, 儲 車 空 間 ) 不 足 以 容 納 因 下 游 之 交 通 管 制 ( 紅 燈 ) 時 間 所 累 積 的 車 隊 長 度, 以 致 常 發 生 阻 塞 者, 得 考 慮 設 置 網 狀 線 以 下 依 據 等 候 理 論 說 明 其 關 係 式 : 假 設 與 下 游 之 間 距 長 度 為 公 尺, 紅 燈 時 間 為 t 秒, 汽 車 每 秒 鐘 之 到 達 率 為 λ ( 輛 / 秒 ) 車 輛 長 度 為 L 公 尺, 則 當 儲 車 空 間 < λ t L, 或 紅 燈 時 間 t > 時, 表 示 上 游 汽 車 的 等 候 需 求 長 度 會 大 於 本 與 下 游 λ L 之 間 可 容 納 的 等 候 空 間 長 度 此 時 若 無 劃 設 網 狀 線, 支 道 的 車 輛 欲 通 過 時, 會 因 阻 塞 而 無 法 通 行 因 此 利 用 紅 燈 時 間 t > 或 間 距 λ L 長 度 < λ t L, 可 以 作 為 是 否 會 產 生 阻 塞 之 判 斷 條 件 此 時, 若 支 道 有 一 定 的 車 輛 通 行 需 求 量, 但 未 能 達 到 設 置 之 條 件 時, 可 以 考 慮 設 置 網 狀 線 以 下 舉 兩 簡 例 說 明 : ( 一 ) 例 一 : 假 設 車 輛 長 度 L = 5. 5m, 間 距 長 度 = 33m, 車 輛 每 秒 鐘 之 到 達 率 λ = 0. 2 ( 即 平 均 每 五 秒 抵 達 一 部 車 ), 則 當 下 游 紅 燈 時 間 長 度 33 t > = = 30 秒 時, 儲 車 空 間 (33 m ) 將 不 敷 所 需, 此 時 可 考 慮 設 置 網 狀 λ L (0.2)(5.5) 線 ( 二 ) 例 二 : 假 設 車 輛 長 度 為 L = 5. 5m, 紅 燈 時 間 t = 30sec., 車 輛 每 秒 鐘 之 到 達 率 為 λ = 0. 2, 當 間 距 < λ t L = (0.2)(30)(5. 5) = 33( m) 時, 可 考 慮 設 置 網 狀 線 三 車 道 數 車 道 數 愈 多, 相 對 代 表 是 道 幅 較 寬, 其 車 輛 可 能 發 生 衝 突 的 範 圍 相 對 變 大,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之 風 險 也 相 對 增 加, 此 時 亦 容 易 達 到 之 設 置 要 求 條 件 因 此, 車 道 數 愈 多, 愈 不 應 該 有 網 狀 線 的 設 置 問 題, 而 應 考 慮 以 其 他 方 式 來 降 低 事 故 風 險 以 下 分 別 以 十 字 丁 字 說 明 車 道 數 與 網 狀 線 設 置 之 關 係 ( 一 ) 十 字 : 當 單 方 向 超 過 2 車 道 數, 且 與 鄰 近 交 通 管 制 之 間 距 不 足 以 容 納 等 候 車 隊 長 度 時, 此 時 宜 依 據 道 標 標 線 設 置 規 則 第 226 條 第 七 款 之 幹 道 連 鎖 規 定 : 市 區 幹 道 交 岔 間 距 超 過 200 公 尺, 其 中 間 之 交 岔 有 必 要 設 置 以 配 合 相 鄰 運 轉 而 構 成 連 鎖 系 統 者 設 置 連 鎖 當 單 方 向 超 過 2 車 道 數, 且 與 鄰 近 交 通 管 制 之 間 距 長 度 足 以 儲 存 因 交 通 管 制 而 回 堵 之 車 輛 時, 依 前 述 之 分 析, 並 無 劃 設 網 狀 線 之 必 要 ( 二 ) 丁 字 : 參 考 圖 八 之 丁 字 無 須 劃 設 網 狀 線 示 意 圖, 當 車 道 數 愈 多, 道 幅 愈 寬, 車 輛 發 生 衝 突 事 故 的 機 率 愈 大 此 時, 應 考 A-39
量 於 主 要 幹 道 設 置 禁 止 跨 越 之 分 向 限 制 標 線 分 隔 島, 封 閉 道 缺 以 排 除 左 轉 車 流 交 織 機 會, 因 此, 不 必 設 置 網 狀 線 由 以 上 之 說 明, 車 道 數 愈 多 時, 為 降 低 車 輛 發 生 衝 突 的 機 會, 理 應 採 取 引 導 或 封 閉 道 缺 阻 卻 等 有 效 隔 離 車 流 衝 突 方 式 來 處 理 是 以, 單 方 向 多 車 道 之, 理 應 無 劃 設 網 狀 線 之 必 要 性 經 由 以 上 之 討 論 可 知, 設 置 網 狀 線 之 準 則 應 就 型 式 交 通 車 流 與 車 道 數 等 因 素 加 以 探 討, 並 與 其 他 標 標 線 之 設 置 相 互 配 合, 以 確 保 用 人 之 行 車 效 率 與 安 全 肆 結 論 與 建 議 在 澳 洲, 道 規 則 是 交 叉 皆 為 淨 空 區, 網 狀 線 僅 在 擁 擠 的 交 叉 繪 製 以 提 醒 駕 駛 人 避 免 發 生 嚴 重 的 事 故 依 照 道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102 條 之 規 定, 不 管 有 無 行 車 管 制, 本 身 即 應 當 保 持 淨 空 道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58 條 對 於 行 至 有 之 交 岔 未 保 持 淨 空 之 汽 車 駕 駛 人 更 訂 有 相 關 罰 則 因 此, 除 非 有 常 受 交 通 管 制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限 制 不 得 臨 時 停 車 之 原 因, 否 則 並 無 需 劃 設 網 狀 線 網 狀 線 之 設 置 應 考 慮 車 流 動 線, 當 車 流 之 動 線 彼 此 交 織 且 常 發 生 阻 塞 狀 況, 此 時, 可 考 慮 於 該 交 織 衝 突 區 劃 設 網 狀 線, 以 避 免 妨 礙 其 他 車 輛 通 行, 維 持 車 流 順 暢 設 置 網 狀 線 之 基 本 思 考 邏 輯, 應 先 以 之 車 輛 流 動 方 向 為 出 發 點 ( 是 否 有 交 織?), 再 輔 以 交 通 量 ( 是 否 會 阻 塞?) 車 道 數 ( 是 否 有 功 效?) 等 加 以 判 斷 是 否 應 以 或 其 他 軟 硬 體 替 代 方 式 來 解 決 交 通 阻 塞 問 題 國 內 目 前 網 狀 線 之 設 置 常 見 全 網 狀 線, 以 致 於 網 狀 線 之 設 置 未 達 預 期 功 能, 造 成 資 源 之 錯 置 與 浪 費 此 外, 設 置 於 私 人 土 地 車 庫 外 的 網 狀 線 並 不 合 乎 法 規 之 邏 輯 條 件, 提 供 此 種 不 合 法 理 的 網 狀 線, 也 將 會 衍 生 更 多 不 合 法 網 狀 線 的 要 求 因 此 有 必 要 對 現 有 已 劃 設 的 網 狀 線 重 新 調 查 檢 視 是 否 合 乎 邏 輯 與 準 則 之 條 件, 將 不 必 要 劃 設 的 既 有 網 狀 線 去 除 ; 未 來 交 通 工 程 人 員 亦 應 更 加 謹 慎 處 理 網 狀 線 之 設 計 與 劃 設, 以 期 淨 交 岔 之 面 標 線 維 持 交 通 之 順 暢 與 安 全 A-40
參 考 文 獻 1. 道 交 通 標 標 線 設 置 規 則,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2007/08/18) 2. 道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2007/08/18) 3. 道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2007/08/18) 4. 吳 宗 修 胡 友 維, 以 線 道 數 劃 分 權 順 序 之 探 討, 道 交 通 安 全 與 執 法 研 討 會, 頁 419-430, 民 國 95 年 5. Wikipedia, Box junction, http://en.wikipedia.org/wiki/box_junction.(2007/08/18) 6. Box junctions, http://www.highwaycode.gov.uk/16.htm.(2007/08/18) 7. Yellow Box Road Markings, http://www.stratford-dc.gov.uk/web/corporate/pages.nsf/links/9baf1ef76b6baa 0A80256FF005A8E98. (2007/08/18) 8. epartment for Transport, Traffic Signs Manual 2004, London TSO 2004. A-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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