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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Transcription: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擴 大 開 放 磋 商 紀 要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以 下 簡 稱 安 排 ) 2004 年 1 月 1 日 全 面 實 施 以 來, 進 展 順 利, 對 提 高 1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經 貿 交 流 與 合 作 的 水 平, 促 進 兩 地 經 濟 發 展 起 到 了 積 極 作 用 按 照 安 排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十 九 條 第 三 款 的 規 定,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於 2004 年 5 月 20 日 啟 動 了 安 排 框 架 下 進 一 步 擴 大 開 放 的 磋 商 通 過 多 次 充 份 交 流 和 磋 商, 在 2004 年 8 月 27 日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聯 合 指 導 委 員 會 高 層 會 議 上, 雙 方 就 內 地 對 第 二 批 原 產 香 港 的 貨 物 實 行 零 關 稅 和 對 香 港 服 務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開 放 和 進 一 步 放 寬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的 主 要 內 容 達 成 一 致, 現 紀 要 如 下 : 一 貨 物 貿 易 ( 一 )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內 地 對 第 二 批 713 種 ( 內 地 2004 年 稅 號, 下 同 ) 原 產 香 港 的 進 口 貨 物 實 行 零 關 稅 貨 物 名 稱 及 稅 號 詳 見 本 紀 要 附 件 1 加 上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已 經 實 行 零 關 稅 的 374 種 貨 物, 內 地 承 諾 共 對 1087 種 原 產 香 港 貨 物 實 行 零 關 稅 ( 二 ) 雙 方 將 在 2004 年 10 月 1 日 前 完 成 上 述 貨 物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磋 商 ( 三 ) 雙 方 將 按 照 安 排 規 定 的 程 序, 將 第 二 批 實 行 零 關 稅 的 原 產 香 港 貨 物 的 名 稱 稅 號 和 原 產 地 標 準, 補 充 列 入 安 排 附 件 1 表 1 內 地 對 原 產 香 港 的 進 口 貨 物 實 行 零 關 稅 的 產 品 清 單 和 附 件 2 表 1 享 受 貨 物 貿 易 優 惠 措 施 的 香 港 貨 物 原 產 地 標 準 表 1 安 排 中, 內 地 係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全 部 關 稅 領 土 1

二 服 務 貿 易 ( 一 ) 內 地 同 意, 在 2003 年 9 月 29 日 簽 署 的 安 排 附 件 4 關 於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的 具 體 承 諾 的 基 礎 上, 在 法 律 會 計 醫 療 視 聽 建 築 分 銷 銀 行 證 券 運 輸 貨 代 和 個 體 工 商 戶 等 11 個 領 域 對 香 港 服 務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進 一 步 放 寬 市 場 准 入 的 條 件 具 體 內 容 詳 見 本 紀 要 附 件 2 ( 二 ) 內 地 同 意, 在 專 利 代 理 商 標 代 理 機 場 服 務 文 化 娛 樂 信 息 技 術 職 業 介 紹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和 專 業 資 格 考 試 8 個 領 域 對 香 港 服 務 和 服 務 提 供 者 開 放 和 放 寬 市 場 准 入 的 條 件 具 體 內 容 詳 見 本 紀 要 附 件 2 ( 三 ) 本 紀 要 附 件 2 中 的 各 項 開 放 承 諾,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其 中 建 築 分 銷 領 域 的 部 分 承 諾 自 簽 署 翌 日 起 實 施 ( 四 ) 本 紀 要 附 件 2 中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除 附 件 2 另 有 規 定 外, 均 應 符 合 安 排 附 件 5 的 有 關 規 定 三 雙 方 將 於 2004 年 12 月 1 日 前 完 成 安 排 有 關 附 件 的 修 改 和 補 充, 並 簽 署 有 關 文 本 四 本 紀 要 以 中 文 書 就, 一 式 兩 份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商 務 部 副 部 長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財 政 司 司 長 二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於 北 京 2

附 件 2: 對 香 港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擴 大 開 放 的 具 體 內 容 一 法 律 服 務 香 港 律 師 因 個 案 接 受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請 求 提 供 業 務 協 助, 可 不 必 申 請 香 港 法 律 顧 問 證 二 會 計 審 計 和 簿 記 服 務 1 允 許 香 港 會 計 師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符 合 內 地 代 理 記 賬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規 定 的 諮 詢 公 司 從 事 代 理 記 賬 業 務 從 事 代 理 記 賬 業 務 的 香 港 會 計 師 應 取 得 內 地 會 計 從 業 資 格 證 書, 主 管 代 理 記 賬 業 務 的 負 責 人 應 當 具 有 內 地 會 計 師 以 上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 職 稱 ) 2 香 港 會 計 師 在 申 請 內 地 執 業 資 格 時, 已 在 香 港 取 得 的 審 計 工 作 經 驗 等 同 於 相 等 時 間 的 內 地 審 計 工 作 經 驗 三 醫 療 及 牙 醫 服 務 1 允 許 具 有 香 港 合 法 行 醫 權, 並 在 香 港 執 業 滿 5 年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取 得 內 地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 執 業 醫 師 ) 後 在 內 地 開 設 診 所 診 所 申 辦 和 登 記 註 冊 等 事 宜 按 內 地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2 允 許 取 得 合 法 行 醫 權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報 名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 不 含 中 醫 ) 3 允 許 取 得 香 港 大 學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和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中 醫 專 業 本 科 學 歷, 並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醫 權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內 地 三 級 中 醫 醫 院, 在 執 業 醫 師 指 導 下 不 間 斷 實 習 期 滿 1 年 並 考 核 合 格 後, 或 在 香 港 執 照 行 醫 1 年 以 上 後, 申 請 參 加 國 家 中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4 具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合 法 行 醫 權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內 地 短 期 執 業 前 不 需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四 信 息 技 術 服 務 3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按 照 內 地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規 章 的 規 定 參 加 計 算 機 信 息 系 統 集 成 資 質 認 證 五 視 聽 服 務 1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以 獨 資 形 式 新 建 改 建 電 影 院, 經 營 電 影 放 映 業 務 2. 允 許 內 地 與 香 港 的 合 拍 影 片 經 國 家 廣 電 總 局 批 准 後 在 內 地 以 外 的 地 方 沖 印 3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經 國 家 廣 電 總 局 批 准 後 在 內 地 試 點 設 立 獨 資 公 司, 發 行 國 產 影 片 4 內 地 與 香 港 合 拍 的 電 視 劇 經 內 地 主 管 部 門 審 查 通 過 可 視 為 國 產 電 視 劇 播 出 和 發 行 5 以 廣 東 為 試 點, 允 許 香 港 經 營 有 線 電 視 網 絡 的 公 司 經 內 地 主 管 部 門 批 准 後 在 內 地 提 供 有 線 電 視 網 絡 的 專 業 技 術 服 務 六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1 目 前 已 在 內 地 取 得 台 港 澳 投 資 企 業 批 准 證 書, 尚 未 取 得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證 書 的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2004 年 12 月 1 日 前, 可 以 依 據 其 簽 定 的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和 台 港 澳 企 業 承 包 工 程 資 質 證, 經 省 級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初 審 同 意 後, 由 建 設 部 為 其 辦 理 承 包 單 項 工 程 的 證 明 2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在 申 請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時, 可 以 申 報 其 在 內 地 以 外 的 工 程 承 包 業 績 3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中, 出 任 工 程 技 術 人 員 和 經 濟 管 理 人 員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內 地 的 居 留 時 間 不 受 限 制 4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其 經 資 質 管 理 部 門 認 可 的 項 目 經 理 人 數 中,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所 佔 比 例 可 不 受 限 制 5 以 上 關 於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的 承 諾 自 簽 署 翌 日 起 實 施 4

七 分 銷 服 務 1 零 售 : 自 簽 署 翌 日 起,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設 立 零 售 商 業 企 業, 經 營 圖 書 報 紙 雜 誌 藥 品 農 藥 農 膜 成 品 油 2 批 發 和 佣 金 代 理 : 自 簽 署 翌 日 起,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設 立 批 發 和 佣 金 代 理 商 業 企 業, 經 營 圖 書 報 紙 雜 誌 藥 品 農 藥 農 膜 3 汽 車 零 售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按 有 關 汽 車 分 銷 規 定 設 立 零 售 企 業 經 營 汽 車 零 售 取 消 對 於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申 請 設 立 上 述 企 業 的 資 格 要 求, 即 其 申 請 前 三 年 的 年 均 銷 售 額 不 得 低 於 1 億 美 元 ; 申 請 前 一 年 的 資 產 額 不 得 低 於 1000 萬 美 元 ;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汽 車 零 售 企 業 的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為 1000 萬 元 人 民 幣, 在 中 西 部 地 區 設 立 的 汽 車 零 售 企 業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為 600 萬 元 人 民 幣 八 銀 行 服 務 允 許 香 港 銀 行 內 地 分 行 經 批 准 從 事 代 理 保 險 業 務 九 證 券 期 貨 服 務 允 許 香 港 證 監 會 註 冊 的 符 合 中 國 證 監 會 規 定 條 件 的 中 介 機 構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的 期 貨 經 紀 公 司, 港 資 股 權 比 例 不 超 過 49% ( 含 關 聯 方 股 權 ), 合 資 期 貨 經 紀 公 司 營 業 範 圍 和 資 本 額 要 求 等 與 內 資 企 業 相 同 十 運 輸 服 務 1 允 許 香 港 經 營 專 營 巴 士 的 客 運 公 司 在 內 地 的 市 級 城 市 設 立 獨 資 或 合 資 企 業, 從 事 城 市 公 共 客 運 和 出 租 車 客 運 業 務 2 允 許 香 港 經 營 專 營 巴 士 的 客 運 公 司 和 經 營 非 專 營 巴 士 ( 粵 港 直 通 巴 士 ) 的 公 司 在 廣 東 廣 西 湖 南 海 南 褔 建 江 西 雲 南 貴 州 和 四 川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從 事 道 路 客 運 直 通 車 業 務 3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公 司, 為 其 母 公 司 擁 有 或 管 理 的 船 舶 提 供 除 燃 料 及 水 以 外 的 物 料 ( 如 零 部 件 或 食 品 等 ) 供 應 服 務 4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船 務 公 司, 為 其 母 公 5

司 擁 有 或 經 營 的 船 舶 提 供 船 舶 代 理 服 務, 包 括 報 關 和 報 檢 ; 使 用 商 業 通 用 的 提 單 或 多 式 聯 運 單 證, 開 展 多 式 聯 運 服 務 5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公 司, 經 營 港 口 貨 物 裝 卸 業 務 6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船 務 公 司, 為 其 經 營 香 港 與 內 地 開 放 港 口 之 間 的 駁 運 船 舶 提 供 攬 貨 簽 發 提 單 結 算 運 費 簽 定 服 務 合 同 等 日 常 業 務 十 一 貨 代 服 務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貨 代 企 業 在 繳 齊 全 部 註 冊 資 本 後 設 立 分 公 司 十 二 機 場 服 務 1 機 場 管 理 服 務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跨 境 交 付 合 營 或 獨 資 形 式 提 供 中 小 機 場 委 托 管 理 服 務, 合 同 有 效 期 不 超 過 20 年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跨 境 支 付 境 外 消 費 合 營 或 獨 資 形 式 提 供 機 場 管 理 培 訓 諮 詢 服 務 2 地 面 服 務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提 供 以 下 七 項 航 空 運 輸 地 面 服 務 : (1) 代 理 服 務 ; (2) 裝 卸 控 制 通 信 聯 絡 和 離 港 控 制 系 統 ; (3) 集 裝 設 備 管 理 ; (4) 旅 客 與 行 李 ; (5) 貨 物 與 郵 件 ; (6) 機 坪 服 務 ; (7) 飛 機 服 務 該 項 下 所 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香 港 從 事 實 質 性 商 業 經 營 的 業 務 性 質 範 圍 和 年 限 是 指 獲 得 香 港 有 關 牌 照, 專 門 從 事 航 空 地 面 服 務 業 務, 實 質 性 商 業 經 營 5 年 以 上 ( 含 5 年 ) 十 三 個 體 工 商 戶 允 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在 內 地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設 立 個 體 工 商 戶, 經 營 零 售 業 餐 飲 業 理 髮 美 容 沐 浴 日 用 品 修 理 業 務 6

十 四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香 港 居 民 參 加 內 地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中 的 註 冊 建 築 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土 木 工 程 師 ( 岩 土 ) 監 理 工 程 師 造 價 工 程 師 註 冊 城 市 規 劃 師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註 冊 安 全 工 程 師 註 冊 核 安 全 工 程 師 建 造 師 註 冊 公 用 設 備 工 程 師 註 冊 化 工 工 程 師 註 冊 土 木 工 程 師 ( 港 口 與 航 道 ) 註 冊 設 備 監 理 師 環 境 影 響 評 價 工 程 師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註 冊 電 氣 工 程 師 會 計 員 助 理 會 計 師 會 計 師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 職 稱 ) 註 冊 稅 務 師 註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假 肢 與 矯 形 器 製 作 師 礦 業 權 評 估 師 註 冊 諮 詢 工 程 師 國 際 商 務 師 土 地 登 記 代 理 人 珠 寶 玉 石 質 量 檢 驗 師 翻 譯 計 算 機 技 術 與 軟 件 等 30 項 資 格 考 試 十 五 文 化 娛 樂 1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獨 資 合 作 經 營 的 演 出 場 所 2 允 許 香 港 演 藝 經 紀 公 司 在 內 地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3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經 營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4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內 地 方 控 股 的 互 聯 網 文 化 經 營 單 位 和 互 聯 網 上 網 服 務 營 業 場 所 5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獨 資 合 作 經 營 的 畫 廊 畫 店 藝 術 品 展 覽 單 位 十 六 商 標 代 理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省 級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登 記 並 取 得 法 定 經 營 主 體 資 格 後, 在 內 地 從 事 商 標 代 理 業 務 十 七 職 業 介 紹 所 允 許 香 港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職 業 介 紹 所,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金 為 12.5 萬 美 元 十 八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最 低 7

註 冊 資 本 金 為 12.5 萬 美 元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擁 有 的 股 權 比 例 不 超 過 70%; 其 中 內 地 合 資 方 機 構 必 須 成 立 一 年 以 上 十 九 專 利 代 理 1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參 加 內 地 的 全 國 專 利 代 理 人 資 格 考 試 2 取 得 專 利 代 理 人 資 格 證 書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可 在 內 地 已 經 批 准 設 立 的 專 利 代 理 機 構 中 執 業,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可 以 成 為 在 內 地 已 經 批 准 設 立 的 專 利 代 理 機 構 的 合 伙 人 或 者 股 東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