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1 ( 二 ) 实 施 机 构 1 ( 三 ) 申 请 主 体 1 ( 四 ) 受 理 地 点 1 ( 五 ) 办 理 依 据 1 ( 六 ) 办 理 条 件 2 ( 七 ) 申 请 材 料 12 ( 八 ) 办 理 时 限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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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000101104 行 政 许 可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核 发 服 务 指 南 潍 坊 市 公 安 局 发 布 2015-07-20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1 ( 二 ) 实 施 机 构 1 ( 三 ) 申 请 主 体 1 ( 四 ) 受 理 地 点 1 ( 五 ) 办 理 依 据 1 ( 六 ) 办 理 条 件 2 ( 七 ) 申 请 材 料 12 ( 八 ) 办 理 时 限 15 ( 九 ) 收 费 标 准 16 ( 十 ) 咨 询 服 务 16 二 办 理 流 程 17 ( 一 ) 申 请 17 ( 二 ) 受 理 17 ( 三 ) 办 理 进 度 查 询 18 ( 四 ) 获 取 牌 证 18 ( 五 ) 流 程 图 18 三 法 律 救 济 18 ( 一 ) 投 诉 18 ( 二 ) 行 政 复 议 及 诉 讼 19 四 表 单 填 写 20 五 有 关 说 明 20 1

附 件 1 21 附 件 1 29 2

一 办 理 要 素 办 理 要 素 包 括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实 施 机 构 申 请 主 体 受 理 地 点 办 理 依 据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材 料 办 理 时 限 收 费 标 准 与 依 据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咨 询 服 务 等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事 项 名 称 :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核 发 编 码 :3707000101104 ( 二 ) 实 施 机 构 潍 坊 市 车 管 所 ( 三 ) 申 请 主 体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及 初 次 申 领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或 增 加 准 驾 车 型 的 公 民 ( 四 ) 受 理 地 点 潍 坊 市 车 管 所 业 务 大 厅 ( 五 ) 办 理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主 席 令 第 47 号,2011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405 号 令,2004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二 十 七 条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 公 安 部 第 123 号 令,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十 六 条 第 四 十 八 条 第 四 十 九 条 第 五 十 条 第 五 十 一 条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五 十 八 条 第 六 十 条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六 十 四 条 第 六 十 七 条 第 六 十 八 条 第 六 十 九 条 1

( 六 ) 办 理 条 件 1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初 次 申 领 (1) 年 龄 条 件 : 1 申 请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残 疾 人 专 用 小 型 自 动 挡 载 客 汽 车 轻 便 摩 托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在 18 周 岁 以 上 70 周 岁 以 下 ; 2 申 请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三 轮 汽 车 普 通 三 轮 摩 托 车 普 通 二 轮 摩 托 车 或 者 轮 式 自 行 机 械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在 18 周 岁 以 上,60 周 岁 以 下 ; 3 申 请 城 市 公 交 车 大 型 货 车 无 轨 电 车 或 者 有 轨 电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在 20 周 岁 以 上,50 周 岁 以 下 ; 4 申 请 中 型 客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在 21 周 岁 以 上,50 周 岁 以 下 ; 5 申 请 牵 引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在 24 周 岁 以 上,50 周 岁 以 下 ; 6 申 请 大 型 客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在 26 周 岁 以 上,50 周 岁 以 下 (2) 身 体 条 件 : 1 身 高 : 申 请 大 型 客 车 牵 引 车 城 市 公 交 车 大 型 货 车 无 轨 电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身 高 为 155 厘 米 以 上 申 请 中 型 客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身 高 为 150 厘 米 以 上 ; 2 视 力 : 申 请 大 型 客 车 牵 引 车 城 市 公 交 车 中 型 客 车 大 型 货 车 无 轨 电 车 或 者 有 轨 电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两 眼 裸 视 力 或 者 矫 正 视 力 达 到 对 数 视 力 表 5.0 以 上 申 请 其 他 准 驾 车 型 的, 两 眼 裸 视 力 或 者 矫 正 视 力 达 到 对 数 视 力 表 4.9 以 上 ; 3 辨 色 力 : 无 红 绿 色 盲 ; 4 听 力 : 两 耳 分 别 距 音 叉 50 厘 米 能 辨 别 声 源 方 向 有 听 力 障 碍 但 佩 戴 助 听 设 备 能 够 达 到 以 上 条 件 的, 可 以 申 请 小 型 汽 车 小 2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5 上 肢 : 双 手 拇 指 健 全, 每 只 手 其 他 手 指 必 须 有 三 指 健 全, 肢 体 和 手 指 运 动 功 能 正 常 但 手 指 末 节 残 缺 或 者 右 手 拇 指 缺 失 的, 可 以 申 请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三 轮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6 下 肢 : 双 下 肢 健 全 且 运 动 功 能 正 常, 不 等 长 度 不 得 大 于 5 厘 米 但 左 下 肢 缺 失 或 者 丧 失 运 动 功 能 的, 可 以 申 请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右 下 肢 双 下 肢 缺 失 或 者 丧 失 运 动 功 能 但 能 够 自 主 坐 立 的, 可 以 申 请 残 疾 人 专 用 小 型 自 动 挡 载 客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7 躯 干 颈 部 : 无 运 动 功 能 障 碍 (3) 不 得 申 请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的 情 形 : 1 有 器 质 性 心 脏 病 癫 痫 病 美 尼 尔 氏 症 眩 晕 症 癔 病 震 颤 麻 痹 精 神 病 痴 呆 以 及 影 响 肢 体 活 动 的 神 经 系 统 疾 病 等 妨 碍 安 全 驾 驶 疾 病 的 ; 2 三 年 内 有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行 为 或 者 解 除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措 施 未 满 三 年, 或 者 长 期 服 用 依 赖 性 精 神 药 品 成 瘾 尚 未 戒 除 的 ; 3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后 逃 逸 构 成 犯 罪 的 ; 4 饮 酒 后 或 者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 发 生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构 成 犯 罪 的 ; 5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 或 者 饮 酒 后 驾 驶 营 运 机 动 车 依 法 被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未 满 五 年 的 ; 6 醉 酒 驾 驶 营 运 机 动 车 依 法 被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未 满 十 年 的 ; 3

7 因 其 他 情 形 依 法 被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未 满 二 年 的 ; 8 驾 驶 许 可 依 法 被 撤 销 未 满 三 年 的 ; 9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增 驾 (1) 申 请 增 加 中 型 客 车 牵 引 车 大 型 客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申 请 增 加 中 型 客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已 取 得 驾 驶 城 市 公 交 车 大 型 货 车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或 者 三 轮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资 格 三 年 以 上, 并 在 申 请 前 最 近 连 续 三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没 有 记 满 12 分 记 录 ; 2 申 请 增 加 牵 引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已 取 得 驾 驶 中 型 客 车 或 者 大 型 货 车 准 驾 车 型 资 格 三 年 以 上, 或 者 取 得 驾 驶 大 型 客 车 准 驾 车 型 资 格 一 年 以 上, 并 在 申 请 前 最 近 连 续 三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没 有 记 满 12 分 记 录 ; 3 申 请 增 加 大 型 客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已 取 得 驾 驶 中 型 客 车 或 者 大 型 货 车 准 驾 车 型 资 格 五 年 以 上, 或 者 取 得 驾 驶 牵 引 车 准 驾 车 型 资 格 二 年 以 上, 并 在 申 请 前 最 近 连 续 五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没 有 记 满 12 分 记 录 在 暂 住 地 可 以 申 请 增 加 的 准 驾 车 型 为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三 轮 汽 车 普 通 三 轮 摩 托 车 普 通 二 轮 摩 托 车 轻 便 摩 托 车 (2) 不 得 申 请 大 型 客 车 牵 引 车 中 型 客 车 大 型 货 车 准 驾 车 型 : 1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承 担 同 等 以 上 责 任 的 ; 4

2 醉 酒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 3 被 吊 销 或 者 撤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未 满 十 年 的 3 驾 驶 证 转 入 换 证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户 籍 迁 出 原 车 辆 管 理 所 管 辖 区 的, 应 当 向 迁 入 地 车 辆 管 理 所 申 请 换 证 4 外 籍 换 证 符 合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的 人,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年 龄 条 件 : 1 申 请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残 疾 人 专 用 小 型 自 动 挡 载 客 汽 车 轻 便 摩 托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在 18 周 岁 以 上 70 周 岁 以 下 ; 2 申 请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三 轮 汽 车 普 通 三 轮 摩 托 车 普 通 二 轮 摩 托 车 或 者 轮 式 自 行 机 械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在 18 周 岁 以 上,60 周 岁 以 下 ; 3 申 请 城 市 公 交 车 大 型 货 车 无 轨 电 车 或 者 有 轨 电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在 20 周 岁 以 上,50 周 岁 以 下 ; 4 申 请 中 型 客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在 21 周 岁 以 上,50 周 岁 以 下 ; 5 申 请 牵 引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在 24 周 岁 以 上,50 周 岁 以 下 ; 6 申 请 大 型 客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在 26 周 岁 以 上,50 周 岁 以 下 (2) 身 体 条 件 : 1 身 高 : 申 请 大 型 客 车 牵 引 车 城 市 公 交 车 大 型 货 车 无 轨 电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身 高 为 155 厘 米 以 上 申 请 中 型 客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身 高 为 150 厘 米 以 上 ; 2 视 力 : 申 请 大 型 客 车 牵 引 车 城 市 公 交 车 中 型 客 车 5

大 型 货 车 无 轨 电 车 或 者 有 轨 电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两 眼 裸 视 力 或 者 矫 正 视 力 达 到 对 数 视 力 表 5.0 以 上 申 请 其 他 准 驾 车 型 的, 两 眼 裸 视 力 或 者 矫 正 视 力 达 到 对 数 视 力 表 4.9 以 上 ; 3 辨 色 力 : 无 红 绿 色 盲 ; 4 听 力 : 两 耳 分 别 距 音 叉 50 厘 米 能 辨 别 声 源 方 向 有 听 力 障 碍 但 佩 戴 助 听 设 备 能 够 达 到 以 上 条 件 的, 可 以 申 请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5 上 肢 : 双 手 拇 指 健 全, 每 只 手 其 他 手 指 必 须 有 三 指 健 全, 肢 体 和 手 指 运 动 功 能 正 常 但 手 指 末 节 残 缺 或 者 右 手 拇 指 缺 失 的, 可 以 申 请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三 轮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6 下 肢 : 双 下 肢 健 全 且 运 动 功 能 正 常, 不 等 长 度 不 得 大 于 5 厘 米 但 左 下 肢 缺 失 或 者 丧 失 运 动 功 能 的, 可 以 申 请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右 下 肢 双 下 肢 缺 失 或 者 丧 失 运 动 功 能 但 能 够 自 主 坐 立 的, 可 以 申 请 残 疾 人 专 用 小 型 自 动 挡 载 客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7 躯 干 颈 部 : 无 运 动 功 能 障 碍 (3) 不 得 申 请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的 情 形 : 1 有 器 质 性 心 脏 病 癫 痫 病 美 尼 尔 氏 症 眩 晕 症 癔 病 震 颤 麻 痹 精 神 病 痴 呆 以 及 影 响 肢 体 活 动 的 神 经 系 统 疾 病 等 妨 碍 安 全 驾 驶 疾 病 的 ; 2 三 年 内 有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行 为 或 者 解 除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措 施 未 满 三 年, 或 者 长 期 服 用 依 赖 性 精 神 药 品 成 瘾 尚 未 戒 除 的 ; 3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后 逃 逸 构 成 犯 罪 的 ; 6

4 饮 酒 后 或 者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 发 生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构 成 犯 罪 的 ; 5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 或 者 饮 酒 后 驾 驶 营 运 机 动 车 依 法 被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未 满 五 年 的 ; 6 醉 酒 驾 驶 营 运 机 动 车 依 法 被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未 满 十 年 的 ; 7 因 其 他 情 形 依 法 被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未 满 二 年 的 ; 8 驾 驶 许 可 依 法 被 撤 销 未 满 三 年 的 ; 9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在 暂 住 地 可 以 申 请 增 加 的 准 驾 车 型 为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三 轮 汽 车 普 通 三 轮 摩 托 车 普 通 二 轮 摩 托 车 轻 便 摩 托 车 (4) 不 得 申 请 大 型 客 车 牵 引 车 中 型 客 车 大 型 货 车 准 驾 车 型 : 1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承 担 同 等 以 上 责 任 的 ; 2 醉 酒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 3 被 吊 销 或 者 撤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未 满 十 年 的 5 驾 驶 证 补 证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遗 失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应 当 向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核 发 地 车 辆 管 理 所 申 请 补 发 6 驾 驶 证 恢 复 驾 驶 资 格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第 六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第 七 项 第 八 项 情 形 之 一 ( 超 过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有 效 期 一 年 以 上 未 换 证 的 年 龄 在 60 周 岁 以 上, 在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结 束 后 一 年 内 未 提 交 身 体 条 7

件 证 明 的 ; 或 者 持 有 残 疾 人 专 用 小 型 自 动 挡 载 客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在 三 个 记 分 周 期 结 束 后 一 年 内 未 提 交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的 ;) 被 注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未 超 过 二 年, 且 符 合 允 许 驾 驶 原 准 架 车 型 的 年 龄 条 件 身 体 条 件 7 驾 驶 证 换 证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第 48 条 50 条 51 条 52 条 规 定 情 形 8 军 警 换 证 符 合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的 人,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年 龄 条 件 : 1 申 请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残 疾 人 专 用 小 型 自 动 挡 载 客 汽 车 轻 便 摩 托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在 18 周 岁 以 上 70 周 岁 以 下 ; 2 申 请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三 轮 汽 车 普 通 三 轮 摩 托 车 普 通 二 轮 摩 托 车 或 者 轮 式 自 行 机 械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在 18 周 岁 以 上,60 周 岁 以 下 ; 3 申 请 城 市 公 交 车 大 型 货 车 无 轨 电 车 或 者 有 轨 电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在 20 周 岁 以 上,50 周 岁 以 下 ; 4 申 请 中 型 客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在 21 周 岁 以 上,50 周 岁 以 下 ; 5 申 请 牵 引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在 24 周 岁 以 上,50 周 岁 以 下 ; 6 申 请 大 型 客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在 26 周 岁 以 上,50 周 岁 以 下 (2) 身 体 条 件 : 1 身 高 : 申 请 大 型 客 车 牵 引 车 城 市 公 交 车 大 型 货 车 无 轨 电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身 高 为 155 厘 米 以 上 申 请 中 型 客 车 准 驾 8

车 型 的, 身 高 为 150 厘 米 以 上 ; 2 视 力 : 申 请 大 型 客 车 牵 引 车 城 市 公 交 车 中 型 客 车 大 型 货 车 无 轨 电 车 或 者 有 轨 电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两 眼 裸 视 力 或 者 矫 正 视 力 达 到 对 数 视 力 表 5.0 以 上 申 请 其 他 准 驾 车 型 的, 两 眼 裸 视 力 或 者 矫 正 视 力 达 到 对 数 视 力 表 4.9 以 上 ; 3 辨 色 力 : 无 红 绿 色 盲 ; 4 听 力 : 两 耳 分 别 距 音 叉 50 厘 米 能 辨 别 声 源 方 向 有 听 力 障 碍 但 佩 戴 助 听 设 备 能 够 达 到 以 上 条 件 的, 可 以 申 请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5 上 肢 : 双 手 拇 指 健 全, 每 只 手 其 他 手 指 必 须 有 三 指 健 全, 肢 体 和 手 指 运 动 功 能 正 常 但 手 指 末 节 残 缺 或 者 右 手 拇 指 缺 失 的, 可 以 申 请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三 轮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6 下 肢 : 双 下 肢 健 全 且 运 动 功 能 正 常, 不 等 长 度 不 得 大 于 5 厘 米 但 左 下 肢 缺 失 或 者 丧 失 运 动 功 能 的, 可 以 申 请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右 下 肢 双 下 肢 缺 失 或 者 丧 失 运 动 功 能 但 能 够 自 主 坐 立 的, 可 以 申 请 残 疾 人 专 用 小 型 自 动 挡 载 客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7 躯 干 颈 部 : 无 运 动 功 能 障 碍 (3) 不 得 申 请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的 情 形 : 1 有 器 质 性 心 脏 病 癫 痫 病 美 尼 尔 氏 症 眩 晕 症 癔 病 震 颤 麻 痹 精 神 病 痴 呆 以 及 影 响 肢 体 活 动 的 神 经 系 统 疾 病 等 妨 碍 安 全 驾 驶 疾 病 的 ; 2 三 年 内 有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行 为 或 者 解 除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措 施 9

未 满 三 年, 或 者 长 期 服 用 依 赖 性 精 神 药 品 成 瘾 尚 未 戒 除 的 ; 3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后 逃 逸 构 成 犯 罪 的 ; 4 饮 酒 后 或 者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 发 生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构 成 犯 罪 的 ; 5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 或 者 饮 酒 后 驾 驶 营 运 机 动 车 依 法 被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未 满 五 年 的 ; 6 醉 酒 驾 驶 营 运 机 动 车 依 法 被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未 满 十 年 的 ; 7 因 其 他 情 形 依 法 被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未 满 二 年 的 ; 8 驾 驶 许 可 依 法 被 撤 销 未 满 三 年 的 ; 9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在 暂 住 地 可 以 申 请 增 加 的 准 驾 车 型 为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三 轮 汽 车 普 通 三 轮 摩 托 车 普 通 二 轮 摩 托 车 轻 便 摩 托 车 (4) 不 得 申 请 大 型 客 车 牵 引 车 中 型 客 车 大 型 货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情 形 : 1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承 担 同 等 以 上 责 任 的 ; 2 醉 酒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 3 被 吊 销 或 者 撤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未 满 十 年 的 9 注 销 最 高 准 驾 ( 实 习 ) 车 型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第 68 条 第 69 条 规 定 情 形 10 满 分 学 习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在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累 积 记 分 达 到 12 分 10

11 注 销 驾 驶 证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 公 安 部 第 123 号 令,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六 十 七 条 规 定 之 情 形 12 提 交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 公 安 部 第 123 号 令,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六 十 二 条 规 定 情 形 13 实 习 期 结 束 后 教 育 考 试 新 取 得 大 型 客 车 牵 引 车 城 市 公 交 车 中 型 客 车 大 型 货 车 驾 驶 证 的, 实 习 期 结 束 后 三 十 日 内 应 当 参 加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交 通 安 全 文 明 驾 驶 应 急 处 置 等 知 识 考 试, 并 接 受 不 少 于 半 小 时 的 交 通 事 故 安 全 警 示 教 育 14 驾 驶 证 延 期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因 服 兵 役 出 国 ( 境 ) 等 原 因, 无 法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驾 驶 证 期 满 换 证 审 验 提 交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的, 可 以 向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核 发 地 车 辆 管 理 所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15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定 期 审 验 业 务 持 有 大 型 客 车 牵 引 车 城 市 公 交 车 中 型 客 车 大 型 货 车 驾 驶 证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有 记 分 的, 以 及 持 有 其 他 准 驾 车 型 驾 驶 证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承 担 同 等 以 上 责 任 未 被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的 驾 驶 人 以 及 校 车 驾 驶 人, 审 验 时 应 当 参 加 不 少 于 三 小 时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交 通 安 全 文 明 驾 驶 应 急 处 置 等 知 识 学 习, 并 接 受 交 通 事 故 案 例 警 示 教 育 对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交 通 事 故 未 处 理 完 毕 的 身 体 条 件 不 符 合 驾 驶 许 可 条 件 的 未 按 照 规 定 参 加 学 习 教 育 和 考 试 的, 不 予 11

通 过 审 验 ( 七 ) 申 请 材 料 1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初 次 申 领 (1)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 (2)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 (3)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白 底 彩 色 正 面 照 片 ( 矫 正 视 力 需 戴 眼 镜 )5 张 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增 驾 (1)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 (2)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 (3)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白 底 彩 色 正 面 照 片 ( 矫 正 视 力 需 戴 眼 镜 )5 张 ; (4)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增 加 准 驾 车 型 的 需 要 提 交 ) 3 驾 驶 证 转 入 换 证 (1)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 户 籍 在 辖 区 外 的 需 提 交 居 住 证 明 ; 现 役 军 人 未 办 理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还 需 提 交 团 级 以 上 部 门 出 具 的 住 所 证 明 ) (2) 原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3)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白 底 彩 色 正 面 照 片 ( 矫 正 视 力 需 戴 眼 镜 ) 3 张 4 外 籍 换 证 (1)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 (2)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 (3) 境 外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及 复 印 件 ( 非 中 文 表 述 的, 还 需 提 交 12

中 文 翻 译 文 本 ); (4)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白 底 彩 色 正 面 照 片 ( 矫 正 视 力 需 戴 眼 镜 )5 张 5 驾 驶 证 补 证 (1)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 (2)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白 底 彩 色 正 面 照 片 ( 矫 正 视 力 需 戴 眼 镜 )2 张 6 驾 驶 证 恢 复 驾 驶 资 格 (1)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 (2)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 (3) 原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4)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白 底 彩 色 正 面 照 片 ( 矫 正 视 力 需 戴 眼 镜 )4 张 7 驾 驶 证 换 证 (1)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 (2)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 有 效 期 满 达 到 规 定 年 龄 换 证 的 提 交 ); (3)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4)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白 底 彩 色 正 面 照 片 ( 矫 正 视 力 需 戴 眼 镜 )3 张 ; (5) 身 份 证 号 码 和 姓 名 发 生 变 化 的 需 提 交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更 正 证 明, 姓 名 发 生 变 化 的 需 提 交 户 籍 证 明 8 军 警 换 证 军 警 换 证 申 请,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3

(1)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 现 役 军 人 未 办 理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还 需 提 交 住 所 证 明 ); (2) 军 队 武 警 退 出 现 役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 (3)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 (4) 军 队 武 警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现 役 军 人 还 需 提 交 复 印 件 ); (5) 军 队 武 警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请 领 报 告 表 登 记 表 ; (6)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白 底 彩 色 正 面 照 片 ( 矫 正 视 力 需 眼 镜 )5 张 9 注 销 最 高 准 驾 ( 实 习 ) 车 型 (1)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 (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被 扣 押 扣 留 暂 扣 的 ), 提 交 扣 押 扣 留 暂 扣 凭 证 ; (3) 注 销 最 高 准 驾 ( 实 习 ) 车 型 通 知 书 (4)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白 底 彩 色 正 面 照 片 ( 矫 正 视 力 需 戴 眼 镜 )2 张 10 满 分 学 习 (1)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 (2)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白 底 彩 色 正 面 照 片 ( 矫 正 视 力 需 戴 眼 镜 ) 2 张 11 注 销 驾 驶 证 (1)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 (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3)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白 底 彩 色 正 面 照 片 ( 矫 正 视 力 需 戴 眼 镜 )1 张 ; (4) 驾 驶 证 被 撤 销 吊 销 或 者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因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14

的,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撤 销 决 定 书 或 者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转 递 通 知 书 12 提 交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1) 身 份 证 明 ; (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3)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13 实 习 期 结 束 后 教 育 考 试 (1) 身 份 证 明 ; (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3)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白 底 彩 色 正 面 照 片 ( 矫 正 视 力 需 戴 眼 镜 ) 2 张 14 驾 驶 证 延 期 (1) 身 份 证 明 ; (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3) 延 期 事 由 证 明 15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定 期 审 验 业 务 (1) 身 份 证 明 ; (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3)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白 底 彩 色 正 面 照 片 ( 矫 正 视 力 需 戴 眼 镜 )1 张 ; (4)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 校 车 驾 驶 人 审 验 时 提 交 ) 注 : 大 中 型 客 货 车 驾 驶 人 持 有 其 他 准 驾 车 型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承 担 同 等 以 上 责 任 未 被 吊 销 驾 驶 证 的 驾 驶 人, 审 验 时 应 当 参 加 不 少 于 三 小 时 的 安 全 警 示 教 育 ( 八 ) 办 理 时 限 15

受 理 时 限 : 考 试 合 格 后 1 个 工 作 日 法 定 时 限 : 考 试 合 格 后 5 日 内 核 发, 转 入 换 证 1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时 限 :1 个 工 作 日 依 据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405 号 令,2004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二 十 一 条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申 请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的 人 进 行 考 试, 对 考 试 合 格 的, 在 5 日 内 核 发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对 考 试 不 合 格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依 据 :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 公 安 部 第 123 号 令,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五 十 三 条 : 车 辆 管 理 所 对 符 合 第 四 十 八 条 至 第 五 十 一 条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应 当 在 一 日 内 换 发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九 ) 收 费 标 准 驾 驶 证 工 本 费 10 元 / 本 ; 汽 车 或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驾 驶 人 考 试 费 700 元 / 人 次 ; 科 目 一 考 试 费 60 元, 科 目 二 考 试 费 120 元, 科 目 三 考 试 费 180 元 ; 道 交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考 试 费 60 元 ; 满 分 学 习 培 训 费 190 元 ( 现 免 征 ) 依 据 : 鲁 价 费 发 [2005]53 号 ( 十 ) 咨 询 服 务 1 窗 口 咨 询 ( 详 见 全 市 车 管 部 门 联 系 方 式 ); 2 声 讯 服 务 电 话 :0536-8091234; 3 新 浪 腾 讯 潍 坊 车 管 微 博 ; 4 潍 坊 车 管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 5 QQ 在 线 服 务 :1642110307 16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1. 申 请 方 式 (1) 窗 口 申 请, 申 请 人 到 车 管 所 窗 口 提 出 业 务 办 理 申 请 并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2) 网 络 申 请, 网 址 :http:// www.wfcgs.com 2. 获 取 收 件 编 号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窗 口 人 员 在 车 辆 管 理 所 服 务 大 厅 内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可 即 时 获 得 编 号, 申 请 人 可 现 场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网 络 提 交 申 请 的, 在 其 通 过 潍 坊 市 网 上 车 管 所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即 可 获 取 编 号 网 址 :http:// www.wfcgs.com 3. 获 取 收 件 凭 证 经 审 核, 对 材 料 齐 全 填 写 无 误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材 料 出 具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凭 证 内 容 包 括 : 材 料 名 称 接 收 时 间 编 号, 受 理 人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办 理 期 限 申 请 人 领 取 方 式 如 下 :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由 申 请 人 即 时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网 络 提 交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登 录 http:// www.wfcgs.com 下 载 材 料 申 请 表 ( 二 ) 受 理 1. 材 料 补 正 (1) 属 于 窗 口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当 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当 场 补 正, 并 予 以 协 17

助 不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告 知 其 需 要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2) 属 于 网 上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列 明 由 工 作 人 员 电 话 或 网 络 在 线 形 式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2. 获 取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凭 证 (1) 经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由 工 作 人 员 登 录 车 管 所 服 务 大 厅 内 网 系 统 受 理 生 成 受 理 凭 证, 并 随 即 打 印 (2)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由 工 作 人 员 口 头 告 知 不 予 受 理 该 业 务 的 原 因, 以 及 有 权 受 理 的 其 他 机 关 的 名 称 法 律 救 济 等 ( 三 ) 办 理 进 度 查 询 查 询 电 话 号 码 :0536-8091234 ( 四 ) 获 取 牌 证 窗 口 领 取 或 由 工 作 人 员 邮 寄 送 达 ( 五 ) 流 程 图 见 附 件 1 三 法 律 救 济 ( 一 ) 投 诉 : 1 投 诉 事 项 :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进 行 投 诉 : (1)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或 不 予 批 准 的 ; (2) 不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批 准 的 ; (3) 工 作 人 员 态 度 蛮 横 的 ; (4) 接 受 申 请 人 宴 请 或 钱 物 的 2 投 诉 受 理 : 18

潍 坊 市 公 安 局 车 管 所 各 科 负 责 人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事 项 进 行 协 调 处 理 3 投 诉 举 报 的 处 理 (1) 对 信 函 投 诉 举 报 做 到 逐 件 拆 阅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2) 对 网 络 投 诉 举 报 要 及 时 登 录 收 阅 打 印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3) 对 当 面 投 诉 举 报 应 当 分 别 单 独 进 行, 接 待 人 员 应 当 做 好 笔 录 ; (4) 对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做 到 细 心 接 听, 询 问 清 楚, 如 实 记 录 ; (5) 对 一 般 投 诉 举 报 要 及 时 办 理, 并 于 3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举 报 人 重 要 投 诉 举 报 在 3 日 内 不 能 办 理 完 毕 的, 可 延 长 15 日, 在 30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举 报 人 (6) 对 投 诉 事 项 进 行 调 查, 经 调 查 公 安 机 关 及 人 民 警 察 在 工 作 中 有 违 法 违 纪 的 情 形,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党 政 纪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对 于 没 有 存 在 行 政 相 对 人 反 映 的 问 题, 向 行 政 相 对 人 做 好 解 释 工 作 (7) 受 理 投 诉 举 报 人 员 要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保 密 纪 律 (8) 投 诉 渠 道 潍 坊 市 公 安 局 车 管 所 投 诉 电 话, 电 话 :0536-8091234 ( 二 ) 行 政 复 议 及 诉 讼 申 请 人 对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做 出 的 不 予 受 理 / 批 准 申 请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向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所 在 地 的 区 ( 市 )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也 可 以 在 收 到 决 定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向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所 在 地 的 区 ( 市 )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19

潍 坊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裁 决 办 公 室, 地 址 : 潍 坊 市 信 访 局 院 内, 联 系 电 话 :0536-8789927 四 表 单 填 写 见 附 件 2 五 有 关 说 明 本 服 务 指 南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关 内 容 的 修 改 变 动 情 况 和 工 作 实 际 要 求, 予 以 实 时 更 新 20

附 件 1 初 学 / 增 驾 驾 驶 证 业 务 流 程 图 无 驾 驶 初 次 申 领 增 驾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查 体 明 一 楼 南 厅 查 体 室 或 潍 坊 市 所 属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有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领 取 排 队 号 业 务 大 厅 领 取 排 队 号 业 务 受 理 请 按 叫 号 顺 序 到 指 定 窗 口 受 理 业 务 交 费 收 费 窗 口 缴 费 证 重 新 预 约 考 试 重 新 预 约 考 试 重 新 预 约 考 试 科 目 一 考 试 按 预 约 时 间 到 预 约 地 点 进 行 科 目 一 考 试 考 试 不 合 格 考 试 合 格 科 目 二 考 试 按 预 约 时 间 到 预 约 地 点 进 行 科 目 二 考 试 考 试 不 合 格 考 试 合 格 科 目 三 考 试 按 预 约 时 间 到 预 约 地 点 进 行 科 目 三 考 试 考 试 不 合 格 考 试 合 格 宣 誓 教 育 取 证 所 需 材 料 :1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5 张 ;3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21

换 领 驾 驶 证 业 务 流 程 图 查 体 换 领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无 驾 驶 人 身 一 楼 南 厅 查 体 条 件 证 明 体 室 或 潍 坊 市 所 属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有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自 愿 降 级 变 更 损 毁 换 证 要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领 取 排 队 号 业 务 大 厅 领 取 排 队 号 业 务 受 理 请 按 叫 号 顺 序 到 指 定 窗 口 受 理 业 交 费 收 费 窗 口 缴 费 取 证 请 按 叫 号 顺 序 到 指 定 窗 口 取 证 务 ) 所 需 材 料 :1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3 张 ;3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 有 效 期 满 达 到 规 定 年 龄 换 证 的 提 交 ) 22

驾 驶 证 转 入 业 务 流 程 图 查 体 转 入 换 证 无 驾 驶 人 身 一 楼 南 厅 查 体 条 件 证 明 体 室 或 潍 坊 市 所 属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有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领 取 排 队 号 业 务 大 厅 领 业 务 受 理 请 按 叫 号 顺 序 到 指 定 窗 交 费 收 费 窗 口 缴 取 证 请 按 叫 号 顺 序 到 指 定 窗 取 排 队 号 口 受 费 口 取 理 业 证 务 ) 所 需 材 料 :1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3 张 ;3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4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23

注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最 高 实 习 准 驾 车 型 业 务 流 程 图 注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最 高 / 实 习 准 驾 车 型 领 取 排 队 号 业 务 大 厅 领 取 排 队 业 务 受 理 请 按 叫 号 顺 序 到 指 定 窗 交 费 收 费 窗 口 缴 费 取 证 请 按 叫 号 顺 序 到 指 定 窗 口 取 号 口 受 证 理 业 务 所 需 材 料 :1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代 理 人 代 办 的, 还 需 要 提 交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委 托 书 );2 原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原 件 ( 属 于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被 扣 押 扣 留 暂 扣 的, 提 交 扣 押 扣 留 暂 扣 凭 证 );3 办 理 注 销 最 高 / 实 习 准 驾 车 型 业 务 通 知 书 原 件 ;4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2 张 驾 驶 证 注 销 业 务 流 程 图 驾 驶 证 注 销 领 取 排 队 号 业 务 大 厅 领 取 排 队 号 业 务 受 理 请 按 叫 号 顺 序 到 指 定 窗 口 受 理 业 务 所 需 材 料 :1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代 理 人 代 办 的, 还 需 要 提 交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委 托 书 );2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2 张 ; 驾 驶 证 补 证 业 务 流 程 图 驾 驶 证 补 证 领 取 排 队 号 业 务 大 厅 领 取 排 队 号 业 务 受 理 请 按 叫 号 顺 序 到 指 定 窗 口 受 理 业 务 交 费 收 费 窗 口 缴 费 取 证 请 按 叫 号 顺 序 到 指 定 窗 口 取 证 所 需 材 料 :1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代 理 人 代 办 的, 还 需 要 提 交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委 托 书 );2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2 张 ; 24

满 分 学 习 业 务 流 程 图 满 分 学 习 领 取 排 队 号 业 务 大 厅 业 务 受 理 请 按 叫 号 顺 序 交 费 收 费 窗 科 目 一 考 试 按 预 约 时 间 到 预 约 地 点 进 行 科 目 一 考 试 领 取 到 指 口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排 队 定 窗 缴 有 两 次 以 上 达 到 号 口 受 费 12 分 或 者 累 积 记 ) 理 业 分 达 到 24 分 以 上 务 的 所 需 材 料 :1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2 张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记 满 12 分 考 试 合 格 取 证 到 指 定 窗 口 取 证 考 试 合 格 科 目 三 考 试 按 预 约 时 间 到 预 约 地 点 进 行 科 目 三 考 试 提 交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业 务 流 程 图 提 交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按 排 队 叫 号 顺 序 到 指 定 窗 口 受 理 所 需 材 料 :1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3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驾 驶 证 延 期 业 务 流 程 图 驾 驶 证 延 期 业 务 按 排 队 叫 号 顺 序 到 指 定 窗 口 办 理 所 需 材 料 :1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3 延 期 事 由 证 明 25

驾 驶 人 审 验 业 务 流 程 图 驾 驶 人 审 验 安 全 教 育 区 提 出 申 请, 参 加 教 育 所 需 材 料 :1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3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2 张 实 习 期 结 束 后 教 育 考 试 业 务 流 程 图 实 期 束 教 习 结 后 育 领 取 排 队 号 业 务 大 厅 领 取 排 队 号 业 务 受 理 请 按 叫 号 顺 序 到 指 定 窗 口 受 理 业 务 考 试 到 考 场 进 行 考 试 取 证 指 定 窗 口 取 证 考 试 所 需 材 料 :1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原 件 3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2 张 恢 复 驾 驶 资 格 业 务 流 程 图 查 体 无 驾 驶 一 楼 南 厅 查 人 身 体 体 室 条 件 证 或 潍 坊 市 所 明 属 县 级 以 上 恢 医 院 复 驾 驶 有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资 格 所 需 材 料 : 1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5 张 ; 3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4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领 取 排 队 号 领 取 排 队 号 业 务 受 理 请 按 叫 号 顺 序 到 指 定 窗 口 受 理 业 务 26 交 费 收 费 窗 口 缴 费 科 目 一 考 考 试 试 按 预 约 合 时 间 到 格 预 约 地 点 进 行 科 目 一 考 考 试 试 不 合 格 预 约 考 试 指 定 窗 口 预 约 取 证 2 个 工 作 日 后 到 指 定 窗 口 取 证

外 籍 换 证 业 务 流 程 图 查 体 业 一 楼 南 务 预 约 考 试 外 籍 换 证 厅 查 体 无 驾 室 驶 人 或 潍 坊 身 体 市 所 属 条 件 县 级 以 证 明 上 医 院 有 驾 驶 人 领 取 身 体 条 件 排 队 证 明 号 业 务 大 厅 领 取 排 队 号 受 理 请 按 叫 号 顺 序 到 指 定 窗 口 受 理 业 务 交 费 收 费 窗 口 缴 费 指 定 窗 口 预 约 取 证 2 个 工 考 试 不 合 格 作 日 后 到 指 定 窗 口 取 考 试 合 格 申 请 C1 科 目 一 考 试 证 按 预 约 时 间 到 预 约 地 点 进 行 科 目 一 考 试 B2 以 上 车 型 科 目 三 考 试 考 试 合 格 按 预 约 时 间 到 预 约 地 点 进 行 科 目 三 考 试 考 试 不 合 格 ) 预 约 考 试 拨 打 电 话 8288354 预 约 所 需 材 料 :1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4 张 ; 3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非 中 文 表 述 的, 还 需 中 文 翻 译 文 本 ); 4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 5 护 照 27

军 警 换 证 业 务 流 程 图 军 警 换 证 无 驾 查 体 驶 人 一 楼 南 厅 身 体 查 体 室 条 件 或 潍 坊 市 证 明 所 属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有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领 取 排 队 号 业 务 大 厅 领 取 排 队 号 业 务 受 理 请 按 叫 号 顺 序 到 指 定 窗 口 受 理 业 务 交 费 收 费 窗 口 缴 费 换 领 C1 取 证 请 按 叫 号 顺 序 到 指 定 窗 口 取 证 换 领 B2 以 上 车 型 取 证 2 个 工 作 日 后 到 指 定 窗 口 取 证 考 试 合 格 考 试 科 目 三 考 试 按 预 约 时 间 到 预 约 地 点 进 行 科 目 三 考 试 考 试 合 格 考 试 科 目 一 考 试 按 预 约 时 间 到 预 约 地 点 进 行 科 目 一 考 试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预 约 考 试 拨 打 电 话 8288354 预 约 预 约 考 试 指 定 窗 口 预 约 所 需 材 料 :1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4 张 ; 3 部 队 驾 驶 证 ; 4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 5 部 队 驾 驶 证 的 技 术 档 案 ; 6 属 于 复 员 退 伍 转 业 的 需 提 供 复 员 退 伍 转 业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8

附 件 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请 表 受 理 岗 签 字 签 章 档 案 编 号 申 请 人 信 息 申 请 业 务 种 类 姓 名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邮 寄 地 址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初 次 申 领 增 加 准 驾 车 型 持 军 警 驾 驶 证 申 领 持 境 外 驾 驶 证 申 领 证 件 损 毁 换 证 信 息 变 化 换 证 信 息 备 案 补 证 注 销 注 销 最 高 准 驾 车 型 注 销 实 习 准 驾 车 型 延 期 换 证 延 期 审 验 延 期 提 交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号 码 号 码 申 请 的 准 驾 车 型 代 号 达 到 规 定 年 龄 换 证 自 愿 降 低 准 驾 车 型 换 证 恢 复 驾 驶 资 格 转 入 换 证 有 效 期 满 换 证 因 身 体 条 件 变 化 降 低 准 驾 车 型 换 证 准 驾 车 型 代 号 变 更 事 项 从 业 单 位 丢 失 其 他 性 别 电 子 信 箱 邮 政 编 码 变 更 内 容 出 生 日 期 换 证 时 无 法 提 交 居 住 暂 住 证 明 原 因 : 申 请 的 准 驾 车 型 代 号 补 证 时 无 法 提 交 居 住 暂 住 证 明 原 因 : 国 籍 照 片 属 于 持 军 警 驾 驶 证 境 外 驾 驶 证 申 领 的, 还 应 填 写 所 持 驾 驶 证 种 类 : 香 港 驾 驶 证 澳 门 驾 驶 证 台 湾 驾 驶 证 外 国 驾 驶 证 本 人 申 请 死 亡 身 体 条 件 不 适 合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其 他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承 担 同 等 以 上 责 任 连 续 三 个 记 分 周 期 不 参 加 审 验 记 满 12 分 原 延 长 的 实 习 期 内 再 次 记 6 分 以 上 但 未 达 到 12 分 因 超 过 有 效 期 一 年 以 上 未 换 证 被 注 销 未 满 两 年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体 检 证 明 被 注 销 未 满 两 年 服 兵 役 出 国 ( 境 ) 其 他 军 队 驾 驶 证 武 警 驾 驶 证 申 请 方 式 本 人 申 请 监 护 人 申 请 委 托 代 理 申 请 委 托 代 理 人 监 护 人 信 息 代 理 人 / 监 护 人 姓 名 联 系 地 址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身 份 证 明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申 告 的 义 务 和 内 容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请 人 应 当 如 实 申 告 是 否 具 有 下 列 不 准 申 请 的 情 形 : 一 器 质 性 心 脏 病 癫 痫 病 美 尼 尔 氏 症 眩 晕 症 癔 病 震 颤 麻 痹 精 神 病 痴 呆 以 及 影 响 肢 体 活 动 的 神 经 系 统 疾 病 等 妨 碍 安 全 驾 驶 疾 病 ; 二 三 年 内 有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行 为 或 者 解 除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措 施 未 满 三 年, 或 者 长 期 服 用 依 赖 性 精 神 药 品 成 瘾 尚 未 戒 除 ; 三 提 供 虚 假 申 请 材 料, 以 欺 骗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申 领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四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后 逃 逸 构 成 犯 罪 ; 五 饮 酒 后 或 者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 发 生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构 成 犯 罪 ; 六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 或 者 饮 酒 后 驾 驶 营 运 机 动 车 依 法 被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未 满 五 年 ; 七 醉 酒 驾 驶 营 运 机 动 车 依 法 被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未 满 十 年 ; 八 因 其 他 情 形 依 法 被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未 满 二 年 九 驾 驶 许 可 依 法 被 撤 销 未 满 三 年 十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准 申 请 的 情 形 上 述 内 容 本 人 已 认 真 阅 读, 本 人 不 具 有 所 列 的 不 准 申 请 的 情 形 申 请 人 及 代 理 人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有 效 性 负 责 申 请 人 签 字 : 代 理 人 / 监 护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9

填 表 说 明 一 打 印 或 者 使 用 黑 色 蓝 色 墨 水 笔, 用 中 文 填 写, 字 体 工 整, 不 得 涂 改 ; 二 标 注 有 符 号 的 为 选 择 项 目, 选 择 后 在 中 划 ; 三 申 请 人 信 息 中 包 含 的 各 栏 均 应 认 真 填 写, 不 得 空 项 其 中 : 1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属 于 居 民 的, 填 写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临 时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证 件 号 码, 在 暂 住 地 居 住 的 内 地 居 民 还 要 填 写 公 安 机 关 核 发 的 居 住 暂 住 证 明 名 称 和 证 明 号 码 ; 属 于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的, 填 写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证 件 号 码 ; 属 于 台 湾 地 区 居 民 的, 填 写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或 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旅 行 证 和 证 件 号 码 ; 属 于 华 侨 的, 填 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和 证 件 号 码 ; 属 于 外 国 人 的, 填 写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旅 行 证 件 的 名 称 和 证 件 号 码 ; 属 于 外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人 员 及 国 际 组 织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人 员 的, 填 写 外 交 部 核 发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名 称 和 证 件 号 码 2 邮 寄 地 址, 填 写 可 以 通 过 邮 寄 送 达 的 地 址 3 电 子 信 箱, 填 写 接 收 电 子 邮 件 的 地 址, 尚 未 申 请 电 子 信 箱 的 可 以 不 填 写 四 申 请 业 务 种 类 中 包 含 的 各 栏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填 写 : 1 属 于 申 领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的, 在 申 领 种 类 前 的 内 划, 填 写 申 领 栏 中 申 请 的 准 驾 车 型 代 号 ; 属 于 持 军 队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境 外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的, 还 应 在 相 应 驾 驶 证 种 类 前 的 内 划 2 属 于 换 证 补 证 注 销 注 销 恢 复 延 期 换 证 延 期 审 验 延 期 提 交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业 务 的, 先 选 择 具 体 的 业 务 种 类, 再 选 择 原 因, 并 在 内 划, 对 于 换 证 时 无 法 提 交 居 住 暂 住 证 明 的 填 写 原 因 属 于 申 请 注 销 恢 复 业 务 的, 填 写 申 请 的 准 驾 车 型 代 号 五 委 托 他 人 或 者 监 护 人 代 理 的 业 务, 由 代 理 人 或 者 监 护 人 填 写 申 请 方 式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监 护 人 信 息 栏 申 请 人 代 理 人 或 者 监 护 人 必 须 认 真 阅 读 申 告 的 义 务 和 内 容, 如 实 申 告, 并 在 申 请 人 签 字 或 者 代 理 人 / 监 护 人 签 字 栏 内 签 名 30

姓 名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国 籍 申 请 人 填 报 事 项 申 请 人 信 息 申 告 事 项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申 请 / 已 具 有 的 准 驾 车 型 代 号 邮 寄 地 址 号 码 档 案 编 号 联 系 电 话 本 人 如 实 申 告 具 有 不 具 有 下 列 疾 病 或 者 情 况 器 质 性 心 脏 病 癫 痫 美 尼 尔 氏 症 眩 晕 癔 病 震 颤 麻 痹 精 神 病 痴 呆 影 响 肢 体 活 动 的 神 经 系 统 疾 病 等 妨 碍 安 全 驾 驶 疾 病 三 年 内 有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行 为 或 者 解 除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措 施 未 满 三 年, 或 者 长 期 服 用 依 赖 性 精 神 药 品 成 瘾 尚 未 戒 除 上 述 申 告 为 本 人 真 实 情 况 和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如 果 不 属 实 本 人 自 愿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红 绿 色 盲 照 片 身 高 (cm) 辨 色 力 有 无 ( 医 疗 机 构 章 ) 医 疗 机 构 填 写 事 项 听 力 左 眼 视 力 右 眼 左 耳 佩 戴 助 听 装 置 是 否 右 耳 左 上 肢 是 否 矫 正 躯 干 和 颈 部 是 是 左 下 肢 否 否 年 月 日 运 动 功 能 障 碍 有 无 上 肢 下 肢 右 下 肢 右 上 肢 双 下 肢 缺 失 或 者 丧 失 运 动 功 能 障 碍 是 否 能 够 自 主 坐 立 是 否 申 请 方 式 本 人 申 请 委 托 代 理 申 请 委 托 代 理 人 信 息 姓 名 联 系 地 址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号 码 电 话 申 请 人 签 字 : 医 生 签 字 : 代 理 人 签 字 : 31

填 表 说 明 一 使 用 黑 色 蓝 色 墨 水 笔, 用 中 文 填 写, 字 体 工 整, 不 得 涂 改 二 标 注 有 符 号 的 为 选 择 项 目, 选 择 后 在 中 划 三 本 表 所 设 各 栏 均 应 认 真 填 写, 不 得 空 项 其 中, 本 人 申 告 事 项 栏 和 本 人 签 字 必 须 由 本 人 填 写 ; 医 疗 机 构 填 写 事 项 栏 和 医 生 签 字 必 须 由 经 办 的 医 生 填 写 并 签 字, 对 于 肢 体 不 健 全 的, 应 当 写 明 肢 体 缺 失 的 部 位 和 程 度 委 托 代 理 人 信 息 和 代 理 人 签 字 必 须 由 代 理 人 填 写 申 请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的 身 体 条 件 按 照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3 号 ) 规 定, 申 请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的 人,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身 体 条 件 : 1 身 高 : 申 请 大 型 客 车 牵 引 车 城 市 公 交 车 大 型 货 车 无 轨 电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身 高 为 155 厘 米 以 上 申 请 中 型 客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身 高 为 150 厘 米 以 上 ; 2 视 力 : 申 请 大 型 客 车 牵 引 车 城 市 公 交 车 中 型 客 车 大 型 货 车 无 轨 电 车 或 者 有 轨 电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两 眼 裸 视 力 或 者 矫 正 视 力 达 到 对 数 视 力 表 5.0 以 上 申 请 其 他 准 驾 车 型 的, 两 眼 裸 视 力 或 者 矫 正 视 力 达 到 对 数 视 力 表 4.9 以 上 ; 3 辨 色 力 : 无 红 绿 色 盲 ; 4 听 力 : 两 耳 分 别 距 音 叉 50 厘 米 能 辨 别 声 源 方 向 有 听 力 障 碍 但 佩 戴 助 听 设 备 能 够 达 到 以 上 条 件 的, 可 以 申 请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5 上 肢 : 双 手 拇 指 健 全, 每 只 手 其 他 手 指 必 须 有 三 指 健 全, 肢 体 和 手 指 运 动 功 能 正 常 但 手 指 末 节 残 缺 或 者 右 手 拇 指 缺 失 的, 可 以 申 请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三 轮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6 下 肢 : 双 下 肢 健 全 且 运 动 功 能 正 常, 不 等 长 度 不 得 大 于 5 厘 米 但 左 下 肢 缺 失 或 者 丧 失 运 动 功 能 的, 可 以 申 请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右 下 肢 双 下 肢 缺 失 或 者 丧 失 运 动 功 能 但 能 够 自 主 坐 立 的, 可 以 申 请 残 疾 人 专 用 小 型 自 动 挡 载 客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7 躯 干 颈 部 : 无 运 动 功 能 障 碍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