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山 大 学 法 学 院 专 题 讲 座
寓 教 于 乐 是 最 好 的 学 习 模 式, 接 下 面 我 们 来 玩 一 个 小 游 戏, 看 看 哪 一 组 得 的 分 最 高 游 戏 规 则 : 1 按 照 坐 位 分 为 1~3 个 小 组, 游 戏 分 为 三 个 环 节 ; 2 第 一 个 环 节 回 答 对 一 道 加 5 分, 回 答 错 了 不 加 分, 每 个 小 组 轮 流 答, 有 两 个 来 回 ; 3 第 二 个 环 节 回 答 对 一 道 加 10 分, 回 答 错 了 不 加 分, 每 一 题 每 个 小 组 自 由 抢 答 ; 4 第 三 个 环 节 回 答 对 一 道 加 15 分, 回 答 错 了 不 加 分, 也 是 每 个 小 组 自 由 抢 答 5 最 后 最 高 分 的 小 组 为 优 胜 组 ~ 有 奖 品 哦
下 面, 我 们 来 热 热 身 : 判 断 题 : 请 问 罢 工 合 法 吗? 答 : 视 情 况 而 定 ~ 小 知 识 : 公 民 有 罢 工 的 权 利, 但 必 须 以 合 法 途 径 实 施 对 待 一 些 可 能 侵 害 我 们 权 益 的 问 题, 大 家 要 始 终 保 持 理 性 和 团 结 哦 是 不 是 很 简 单 呢? 那 么 接 下 来 大 家 要 积 极 参 与, 认 真 思 考 哦 我 们 的 游 戏 即 将 开 始, 大 家 准 备 好 了 吗?
游 戏 环 节 : 第 一 轮 ( 判 断 题 ) 第 二 轮 ( 选 择 题 ) 第 三 轮 ( 问 答 题 )
第 一 轮 :
1 入 职 时 进 行 体 检 的 体 检 报 告 应 当 首 先 交 给 用 人 单 位 吗? 答 案 : 不 是, 应 首 先 交 给 应 聘 者 区 分 三 种 体 检 : 入 职 体 检, 入 职 后 的 体 检 ( 福 利 体 检 ), 离 职 体 检 入 职 前 的 体 检 实 际 上 是 基 于 用 人 单 位 的 利 益 而 进 行 的 有 的 岗 位 对 劳 动 者 的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等 有 所 要 求 的, 就 会 要 求 进 行 体 检 而 实 践 中 许 多 用 人 单 位 会 将 员 工 有 没 有 传 染 病 作 为 是 否 录 取 的 标 准 而 这 在 法 律 上 是 被 规 定 为 就 业 歧 视 的, 是 受 到 法 律 禁 止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就 业 促 进 法 第 三 十 条 :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人 员, 不 得 以 是 传 染 病 病 原 携 带 者 为 由 拒 绝 录 用 但 是, 经 医 学 鉴 定 传 染 病 病 原 携 带 者 在 治 愈 前 或 者 排 除 传 染 嫌 疑 前, 不 得 从 事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易 使 传 染 病 扩 散 的 工 作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人 员, 除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禁 止 乙 肝 病 原 携 带 者 从 事 的 工 作 外, 不 得 强 行 将 乙 肝 病 毒 血 清 学 指 标 作 为 体 检 标 准 本 题 的 答 案 : 不 应 当 首 先 交 给 用 人 单 位
2 入 职 后 进 行 体 检, 是 员 工 的 权 利 还 是 义 务? 答 案 : 员 工 的 权 利! 入 职 时 的 体 检 可 能 是 基 于 某 些 岗 位 对 健 康 有 要 求, 但 是 入 职 后 的 体 检, 则 绝 对 是 企 业 给 员 工 的 一 种 福 利 因 此 相 比 入 职 体 检, 劳 动 者 更 是 可 以 选 择 不 把 结 果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但 是 也 有 例 外, 对 于 一 些 对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状 况 有 要 求 的 岗 位, 可 能 如 果 你 身 体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你 就 不 再 能 适 应 这 个 岗 位 了,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就 要 把 你 的 体 检 结 果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但 前 提 仍 然 是, 首 先 要 把 体 检 报 告 交 给 你
3 企 业 因 自 身 原 因 停 工 停 产, 期 间 是 否 需 要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答 案 : 要 法 律 依 据 : 广 东 省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第 35 条 非 因 劳 动 者 原 因 造 成 用 人 单 位 停 工 停 产, 未 超 过 一 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 最 长 30 日 )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支 付 工 资 超 过 一 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的, 可 以 根 据 劳 动 者 提 供 的 劳 动, 按 照 双 方 新 约 定 的 标 准 支 付 工 资 ;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的, 应 当 按 照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 支 付 劳 动 者 生 活 费, 生 活 费 发 放 至 企 业 复 工 复 产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4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是 否 收 费? 答 案 : 不 收 费 这 个 问 题 主 要 是 看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的 规 定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不 收 费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经 费 由 财 政 予 以 保 障
5 病 假 期 间 有 没 有 工 资 答 案 : 有 职 工 疾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停 止 工 作 连 续 医 疗 期 间 在 6 个 月 以 内 的, 企 业 应 该 向 其 支 付 病 假 工 资 ; 医 疗 期 限 超 过 6 个 月 时, 病 假 工 资 停 发, 改 由 企 业 付 给 疾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救 济 费 农 民 工 病 假 期 间 仍 然 享 有 工 资 待 遇, 主 张 病 假 工 资 是 农 民 工 的 权 利
6 没 有 深 圳 当 地 户 籍, 可 以 就 读 吗? 答 案 : 可 以, 但 要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义 务 教 育 法 第 14 条 规 定 :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到 非 户 籍 所 在 地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经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可 以 按 照 居 住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借 读 借 读 的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年 限, 以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规 定 为 准
对 于 深 圳 市 : 非 深 圳 户 籍 学 生 必 须 是 父 母 在 深 连 续 居 住 一 年 以 上, 且 须 能 提 供 如 下 证 明 材 料 : 全 家 户 口 本 ; 父 母 及 学 生 在 深 有 效 的 居 住 证 ( 或 有 效 暂 住 证 ); 父 母 在 本 学 区 内 的 合 法 购 ( 租 ) 房 证 明 等 材 料 ; 父 母 现 居 住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计 划 生 育 科 出 具 的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材 料 ( 学 生 是 独 生 子 女 的 需 提 供 独 生 子 女 证 光 荣 证 ); 父 母 持 有 有 效 的 深 圳 市 劳 动 保 障 卡 ( 或 深 圳 市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证 ), 或 者 本 市 工 商 部 门 核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等 证 明 学 生 户 籍 地 乡 ( 镇 ) 以 上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 含 乡 镇 中 心 小 学 ) 开 具 的 就 学 联 系 函 ; 享 受 政 府 优 惠 政 策 人 员 的 子 女, 还 需 出 具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7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这 句 话 对 不 对? 答 案 : 对 下 面 将 简 单 介 绍 一 下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和 试 用 期 的 对 应 时 间 :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9 条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不 满 三 个 月 的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3 个 月 至 1 年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1 年 至 3 年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3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仅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1 个 月 不 得 超 过 2 个 月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试 用 期 不 成 立, 该 期 限 为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试 用 期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而 且,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与 同 一 劳 动 者 只 能 约 定 一 次 试 用 期, 以 后 其 值 为 或 者 岗 位 调 整 不 得 重 新 试 用 不 过, 三 个 月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或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不 约 定 试 用 期, 也 是 合 法 的 如 果 单 位 违 法 约 定 试 用 期, 且 该 试 用 期 已 经 履 行 的, 那 么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83 条, 单 位 应 当 支 付 赔 偿 金
8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用 人 单 位 是 不 是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可 以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答 案 : 不 是 ( 一 )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未 进 行 离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或 者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在 诊 断 或 者 医 学 观 察 期 间 的 ; ( 三 )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 四 )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的 ; ( 五 )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五 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五 年 的 ;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续 延 至 相 应 的 情 形 消 失 时 终 止
9 法 定 假 日 加 班 补 休 是 否 违 法? 答 案 : 是 法 定 节 假 加 班, 不 可 以 补 休, 必 须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三 百 的 工 资 报 酬, 补 休 是 变 相 加 班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不 得 强 迫 或 者 变 相 强 迫 劳 动 者 加 班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加 班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加 班 费 其 他 的 时 间 加 班, 可 以 补 休, 不 需 要 支 付 额 外 的 工 资 下 面, 将 普 及 一 下 各 种 工 时 制 :
标 准 计 算 工 时 制 : 劳 动 法 规 定 的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实 行 劳 动 者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八 小 时, 平 均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四 十 小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劳 动 者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一 日 工 厂 因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可 以 安 排 工 人 在 周 日 加 班 并 在 以 后 安 排 补 休 ; 如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的, 则 应 当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二 百 的 工 资 报 酬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补 休 的 时 间, 目 前 尚 无 统 一 的 规 定, 而 由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也 就 是, 单 位 周 日 要 求 补 班, 周 一 补 休, 也 是 允 许 的, 没 有 加 班 费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也 叫 无 定 时 工 时 制, 它 没 有 固 定 工 作 时 间 的 限 制, 是 针 对 因 生 产 特 点 工 作 性 质 特 殊 需 要 或 职 责 范 围 的 关 系, 需 要 连 续 上 班 或 难 以 按 时 上 下 班, 无 法 适 用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或 需 要 机 动 作 业 的 职 工 而 采 用 的 一 种 工 作 时 间 制 度, 是 中 国 现 行 的 基 本 工 作 时 间 制 度 之 一 如 长 途 运 输 企 业 外 企 高 管 等 岗 位 而 定 时 工 作 制 是 相 对 标 准 工 时 工 作 制 而 言 的 一 种 特 殊 的 工 时 制 度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是 一 种 直 接 确 定 职 工 劳 动 量 的 工 作 制 度 企 业 中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外 勤 人 员 推 销 人 员 部 分 值 班 人 员 和 其 他 因 工 作 无 法 按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衡 量 的 职 工 可 以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制 :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是 指 采 用 以 周 月 季 年 等 为 周 期 综 合 计 算 工 作 时 间 的 工 时 制 度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岗 位 员 工 在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一 个 周 期 内 只 要 总 的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没 有 超 过 法 定 总 的 工 作 时 间 的, 其 在 公 休 日 工 作, 不 需 支 付 200% 加 班 工 资 劳 动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 二 ) 款 休 息 日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又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的,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 的 200% 的 工 资 待 遇 规 定, 一 般 只 适 用 于 实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员 工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岗 位, 需 企 业 报 经 当 地 区 县 劳 动 保 障 局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不 能 任 意 扩 大 范 围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其 工 作 时 间 不 区 分 制 度 工 作 日 与 公 休 日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员 工 实 行 计 件 工 资 制, 其 超 过 综 合 计 算 周 期 的 总 的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的 部 分, 要 按 计 件 单 价 工 资 的 150% 支 付 工 资 报 酬 法 定 休 假 日 安 排 职 工 工 作 的, 按 300% 支 付 职 工 工 资 报 酬. 对 于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员 工, 采 取 集 中 工 作 集 中 休 息 轮 休 调 休 等 方 式, 以 确 保 职 工 的 身 体 健 康 和 生 产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按 劳 部 发 [1994]503 号 文 件 规 定, 可 以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职 工 也 有 三 种 :( 一 ) 交 通 铁 路 邮 电 水 运 航 空 渔 业 等 行 业 中 因 工 作 性 质 特 殊, 需 连 续 作 业 的 职 工 ;( 二 ) 地 质 及 资 源 勘 探 建 筑 制 盐 旅 游 等 受 季 节 和 自 然 条 件 限 制 的 行 业 的 部 分 职 工 ;( 三 ) 其 他 适 合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职 工
第 二 轮 :
1 甲 和 乙 结 婚 后, 甲 的 父 母 为 甲 购 买 房 屋, 而 且 房 屋 登 记 在 甲 的 名 下, 对 于 这 个 房 屋, 下 面 哪 一 个 说 法 是 对 的? A 该 房 屋 是 乙 的 个 人 财 产 B 房 屋 是 在 甲 乙 结 婚 后 获 得 的, 应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C 该 房 屋 是 甲 的 个 人 财 产 D 该 房 屋 由 甲 的 父 母 所 有
答 案 :C 正 常 情 况 下, 父 母 资 助 的 钱 应 当 认 定 为 他 父 母 亲 对 你 们 双 方 的 赠 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22 条 第 二 款 : 当 事 人 结 婚 后, 父 母 为 双 方 购 置 房 屋 出 资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对 夫 妻 双 方 的 赠 与, 父 母 明 确 表 示 赠 与 一 方 的 除 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三 ) 第 七 条 婚 后 由 一 方 父 母 出 资 为 子 女 购 买 的 不 动 产, 产 权 登 记 在 出 资 人 子 女 名 下 的, 可 按 照 婚 姻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 三 ) 项 的 规 定, 视 为 只 对 自 己 子 女 一 方 的 赠 与, 该 不 动 产 应 认 定 为 夫 妻 一 方 的 个 人 财 产 由 双 方 父 母 出 资 购 买 的 不 动 产, 产 权 登 记 在 一 方 子 女 名 下 的, 该 不 动 产 可 认 定 为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父 母 的 出 资 份 额 按 份 共 有, 但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2 甲 的 父 亲 去 世, 留 有 一 栋 房 产, 法 定 继 承 人 是 他 和 弟 弟 一 日, 他 口 头 向 弟 弟 表 示 放 弃 该 房 屋 的 继 承 权, 但 事 后 又 反 悔 对 此, 下 面 正 确 的 是? A 甲 不 可 以 放 弃 继 承 B 甲 已 经 表 示 放 弃 继 承, 不 能 反 悔 C 甲 放 弃 继 承 后 可 以 反 悔 D 甲 放 弃 继 承 后 反 悔 有 没 有 效 要 视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答 案 :D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中 第 47 条 规 定 继 承 人 放 弃 继 承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其 他 继 承 人 表 示 用 口 头 方 式 表 示 放 弃 继 承, 本 人 承 认, 或 有 其 它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的, 也 应 当 认 定 其 有 效 ( 权 利 可 以 放 弃 ) 而 第 50 条 规 定 : 遗 产 处 理 前 或 在 诉 讼 进 行 中, 继 承 人 对 放 弃 继 承 反 悔 的, 由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其 提 出 的 具 体 理 由, 决 定 是 否 承 认 遗 产 处 理 后, 继 承 人 对 放 弃 继 承 翻 悔 的, 不 予 承 认
3 依 据 我 国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以 下 哪 一 项 不 得 安 排 加 班 和 夜 班 劳 动? A 未 成 年 工 李 某 B 经 期 女 职 工 C 怀 孕 的 女 职 工 D 哺 乳 期 的 女 职 工
答 案 :D 根 据 劳 动 法 第 61 条, 只 有 对 怀 孕 7 个 月 以 上 的 女 职 工 才 不 得 安 排 加 班 和 夜 班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63 条, 不 得 安 排 哺 乳 期 女 职 工 加 班 和 夜 班 注 意, 这 里 的 哺 乳 期 是 1 年
4 对 于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以 下 哪 几 种 健 康 检 查?( 多 项 ) A 上 岗 前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B 在 岗 期 间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C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D 应 急 检 查
答 案 :ABCD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首 先 是 关 于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岗 位 的 范 围 :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职 业 病, 是 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等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因 接 触 粉 尘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有 毒 有 害 因 素 而 引 起 的 疾 病 职 业 病 的 分 类 和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调 整 并 公 布
其 次 是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给 劳 动 者 提 供 哪 几 种 检 查 :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组 织 上 岗 前 在 岗 期 间 和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安 排 未 经 上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 不 得 安 排 有 职 业 禁 忌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其 所 禁 忌 的 作 业 ; 对 在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中 发 现 有 与 所 从 事 的 职 业 相 关 的 健 康 损 害 的 劳 动 者, 应 当 调 离 原 工 作 岗 位, 并 妥 善 安 置 ; 对 未 进 行 离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劳 动 者 不 得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这 里 讲 了 三 种, 上 岗 前 在 岗 期 间 和 离 岗 时
第 四 种 健 康 检 查 是 在 第 三 十 八 条 中 有 规 定 : 第 三 十 八 条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应 急 救 援 和 控 制 措 施, 并 及 时 报 告 所 在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及 时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调 查 处 理 ; 必 要 时, 可 以 采 取 临 时 控 制 措 施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做 好 医 疗 救 治 工 作 对 遭 受 或 者 可 能 遭 受 急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救 治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和 医 学 观 察, 所 需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此 外 还 有 一 个 法 条 需 要 注 意 : 第 三 十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为 劳 动 者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并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妥 善 保 存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应 当 包 括 劳 动 者 的 职 业 史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史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和 职 业 病 诊 疗 等 有 关 个 人 健 康 资 料 劳 动 者 离 开 用 人 单 位 时, 有 权 索 取 本 人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复 印 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无 偿 提 供, 并 在 所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上 签 章 这 个 规 定 也 是 对 劳 动 者 的 权 益 十 分 重 要 的
5 以 下 哪 些 材 料 可 以 作 为 证 明 劳 动 关 系 的 证 据?( 多 项 ) A 劳 动 合 同 B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记 录 C 没 有 盖 上 用 人 单 位 公 章 的 工 作 证 D 考 勤 记 录
答 案 :ABD 关 于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二 用 人 单 位 未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认 定 双 方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时 可 参 照 下 列 凭 证 : ( 一 ) 工 资 支 付 凭 证 或 记 录 ( 职 工 工 资 发 放 花 名 册 )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记 录 ; ( 二 )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发 放 的 工 作 证 服 务 证 等 能 够 证 明 身 份 的 证 件 ; ( 三 ) 劳 动 者 填 写 的 用 人 单 位 招 工 招 聘 登 记 表 报 名 表 等 招 用 记 录 ; ( 四 ) 考 勤 记 录 ; ( 五 ) 其 他 劳 动 者 的 证 言 等 其 中,( 一 ) ( 三 ) ( 四 ) 项 的 有 关 凭 证 由 用 人 单 位 负 举 证 责 任 其 中 应 当 注 意, 工 作 证 应 当 是 有 盖 章 或 者 是 编 号 等 能 够 充 分 说 明 劳 动 关 系 的 如 果 仅 是 单 单 一 张 卡 上 面 写 着 员 工 名 字 是 不 足 够 的
6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拖 欠 工 资, 劳 动 者 可 以 直 接 要 求 : A 补 发 工 资 B 支 付 补 偿 金 C 支 付 赔 偿 金
答 案 :A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拖 欠 或 者 未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依 法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支 付 令,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发 出 支 付 令 根 据 这 一 条,A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补 发 工 资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二 ) 未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 第 四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一 ) 劳 动 者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根 据 这 两 条 我 们 可 以 得 出 结 论, 只 有 在 劳 动 者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之 后, 同 时 用 人 单 位 拖 欠 工 资 的, 劳 动 者 才 可 以 要 求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否 则 是 不 可 以 的
第 八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加 班 费 或 者 经 济 补 偿 ; 劳 动 报 酬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应 当 支 付 其 差 额 部 分 ; 逾 期 不 支 付 的,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按 应 付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百 分 之 一 百 以 下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赔 偿 金 :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 国 家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的 ;
7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的 诉 讼 时 效 的 限 制 是?( 多 项 ) A 一 年 B 两 年 C 没 有 限 制 D 一 般 有 限 制, 但 还 有 不 受 限 制 的 特 殊 情 况
答 案 :AD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劳 动 争 议 申 请 仲 裁 的 时 效 期 间 为 一 年 仲 裁 时 效 期 间 从 当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利 被 侵 害 之 日 起 计 算 前 款 规 定 的 仲 裁 时 效, 因 当 事 人 一 方 向 对 方 当 事 人 主 张 权 利, 或 者 向 有 关 部 门 请 求 权 利 救 济, 或 者 对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履 行 义 务 而 中 断 从 中 断 时 起, 仲 裁 时 效 期 间 重 新 计 算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有 其 他 正 当 理 由, 当 事 人 不 能 在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仲 裁 时 效 期 间 申 请 仲 裁 的, 仲 裁 时 效 中 止 从 中 止 时 效 的 原 因 消 除 之 日 起, 仲 裁 时 效 期 间 继 续 计 算 劳 动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因 拖 欠 劳 动 报 酬 发 生 争 议 的, 劳 动 者 申 请 仲 裁 不 受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仲 裁 时 效 期 间 的 限 制 ; 但 是, 劳 动 关 系 终 止 的, 应 当 自 劳 动 关 系 终 止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提 出
工 资 支 付 暂 行 规 定 第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书 面 记 录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数 额 时 间 领 取 者 的 姓 名 以 及 签 字, 并 保 存 两 年 以 上 备 查 用 人 单 位 在 支 付 工 资 时 应 向 劳 动 者 提 供 一 份 其 个 人 的 工 资 清 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三 ) 第 九 条 劳 动 者 主 张 加 班 费 的, 应 当 就 加 班 事 实 的 存 在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但 劳 动 者 有 证 据 证 明 用 人 单 位 掌 握 加 班 事 实 存 在 的 证 据, 用 人 单 位 不 提 供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不 利 后 果
第 三 轮 : 下 面 将 有 三 个 小 问 题, 大 家 积 极 回 答 哦 ~ 知 道 多 少 说 多 少 就 行 了 ~
1 请 分 析 以 下 案 例 : 甲 公 司 要 求 与 劳 动 者 乙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理 由 是 甲 旷 工 一 天, 构 成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乙 可 否 要 求 双 倍 赔 偿? 答 案 : 要 看 甲 的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有 没 有 规 定, 有 没 有 告 知 劳 动 者 规 章 制 度 的 内 容
其 实 获 得 双 倍 赔 偿 的 理 由 很 简 单, 就 是 违 法 解 除, 即 未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有 关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关 于 支 付 赔 偿 金 最 直 接 的 规 定 是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八 十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经 济 补 偿 标 准 的 二 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赔 偿 金 这 个 案 例 中,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 这 一 项 其 实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事 先 有 向 劳 动 者 公 布 他 的 规 章 制 度 一 般 情 况 下 只 要 用 人 单 位 有 依 法 告 知 劳 动 者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发 生 争 议 的 时 候 法 院 就 会 支 持 但 是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证 明 他 有 告 知 劳 动 者 规 章 制 度 的 内 容 当 然, 法 官 也 会 在 具 体 情 况 下 判 断 公 司 规 定 合 不 合 理, 如 果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话, 法 官 也 不 会 支 持 的
2 小 田 进 入 宝 安 一 家 五 金 厂 工 作, 他 在 这 家 厂 只 做 了 8 天, 厂 方 还 没 给 他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 厂 方 要 在 工 人 入 厂 3 个 月 之 后 才 办 理 ), 他 的 手 就 被 冲 床 扎 伤 了, 被 送 进 医 院 治 疗, 后 经 鉴 定 为 伤 残 八 级 本 案 中, 小 王 享 有 哪 些 权 益?
答 :A 小 田 是 在 工 作 时 间 ( 注 : 试 用 期 也 属 于 工 作 时 间, 试 用 期 内 用 人 单 位 与 员 工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从 事 日 常 生 产 时 受 伤 的, 因 此 他 应 被 认 定 为 工 伤, 他 应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用 人 单 位 也 理 所 当 然 必 须 承 担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的 工 伤 赔 偿 B 厂 方 还 未 给 小 田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小 田 应 该 享 有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均 应 由 厂 方 承 担 C 小 田 享 有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包 括 : 医 疗 期 间 所 需 各 项 医 疗 费 用 ; 住 院 治 疗 的 伙 食 费 ; 停 工 留 薪 期 待 遇 ;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和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等 所 以 说, 即 便 是 试 用 期, 发 生 工 伤 也 视 同 正 式 员 工 看 待 而 且 上 下 班 途 中 所 受 的 伤 也 算 是 工 伤
3 阿 华 原 本 在 顺 德 一 家 电 子 厂 工 作, 该 厂 生 产 一 些 季 节 性 的 产 品, 因 处 于 淡 季, 工 厂 放 假 5 个 月, 于 是 阿 华 在 未 与 电 子 厂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又 应 聘 到 另 一 家 五 金 厂 工 作 ( 五 金 厂 没 有 为 工 人 购 买 工 伤 保 险 ) 1 个 月 后, 因 机 器 失 灵, 阿 华 的 五 个 手 指 被 机 器 吃 掉, 阿 华 的 工 伤 应 如 何 处 理?
答 : 阿 华 与 电 子 厂 和 五 金 厂 形 成 了 双 重 劳 动 关 系, 阿 华 是 在 五 金 厂 从 事 生 产 时 遭 受 工 伤 事 故 的, 并 非 从 事 电 子 厂 的 工 作 而 受 伤, 因 此 电 子 厂 没 有 义 务 承 担 阿 华 的 工 伤 待 遇, 阿 华 应 享 受 的 所 有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均 应 由 五 金 厂 承 担 注 意 : 多 重 或 双 重 劳 动 关 系 是 指 工 人 同 进 在 几 个 单 位 上 班, 有 时 因 为 兼 职 淡 旺 季 等, 员 工 在 实 际 单 位 受 工 伤 事 故, 而 非 在 原 单 位 发 生, 原 用 人 单 位 无 需 承 担 工 伤 责 任 在 这 种 双 重 或 多 重 劳 动 关 系, 劳 动 者 与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劳 动 关 系, 在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时, 应 由 谁 来 承 担 工 伤 赔 偿 责 任? 目 前 没 有 规 范 性 文 件 加 以 明 确 这 应 该 根 据 工 伤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工 作 内 容 来 判 断, 并 由 该 工 伤 对 应 的 用 单 位 来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算 分 猜 猜 哪 一 组 是 优 胜 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