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 权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2011] 2011 年 第 一 次 印 刷 国 际 劳 工 局 出 版 物 享 有 世 界 版 权 公 约 第 二 项 议 定 书 中 规 定 的 版 权 未 经 允 许, 在 标 明 来 源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转 载 部 分 内 容 如 需 复 制 或 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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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Transcription:

工 作 场 所 中 促 进 机 会 均 等 待 遇 平 等 及 防 止 歧 视 行 为 的 雇 主 实 践 准 则 国 际 劳 工 局 中 国 企 业 联 合 会 2011 年 5 月 31 日

版 权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2011] 2011 年 第 一 次 印 刷 国 际 劳 工 局 出 版 物 享 有 世 界 版 权 公 约 第 二 项 议 定 书 中 规 定 的 版 权 未 经 允 许, 在 标 明 来 源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转 载 部 分 内 容 如 需 复 制 或 翻 译, 应 向 国 际 劳 工 局 出 版 部 门 ( 版 权 和 许 可 ) 申 请 复 制 权 和 翻 译 许 可, 地 址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CH-1211 Geneva 22, Switzerland, 或 发 邮 件 至 :pubdroit@ilo.org. 国 际 劳 工 局 欢 迎 此 类 申 请 已 在 复 制 权 组 织 注 册 的 图 书 馆 机 构 及 其 他 用 户 可 根 据 许 可 复 制 请 访 问 复 制 权 组 织 国 际 联 盟 网 站 www.ifrro.org 得 到 本 国 复 制 权 组 织 相 关 信 息 ILO Cataloguing in Publication Data 国 际 劳 工 局 日 内 瓦 工 作 场 所 中 促 进 机 会 均 等 待 遇 平 等 及 防 止 歧 视 行 为 的 雇 主 实 践 准 则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 Geneva: ILO, 2011 1 v. ISBN: 978-92-2-525683-6 ( 印 刷 版 ); 978-92-2-525684-3 ( 网 络 版 ) 国 际 劳 工 局 机 会 均 等 / 待 遇 平 等 / 防 止 歧 视 / 雇 主 / 工 作 场 所 / 实 践 准 则 国 际 劳 工 局 出 版 物 使 用 的 名 称 符 合 联 合 国 惯 例, 其 内 容 不 代 表 国 际 劳 工 局 对 任 何 国 家 的 法 律 地 位 区 域 或 领 土 及 其 当 局 或 边 界 划 定 发 表 意 见 署 名 文 章 研 究 报 告 和 其 它 文 稿, 文 责 由 作 者 自 负, 出 版 发 行 并 不 构 成 国 际 劳 工 局 认 可 其 观 点 提 及 的 企 业 和 商 业 产 品 和 生 产 的 名 称 不 意 味 其 得 到 国 际 劳 工 局 的 认 可, 而 未 提 及 的 企 业 和 商 业 产 品 和 生 产 也 并 非 得 到 不 认 可 国 际 劳 工 局 出 版 物 可 以 通 过 大 型 书 商, 或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设 在 当 地 的 办 公 室 获 得, 抑 或 直 接 联 系 国 际 劳 工 局 出 版 部 门, 地 址 :Publications Bureau,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CH-1211 Geneva 22, Switzerland 新 出 版 物 的 图 书 目 录 或 清 单 可 以 从 上 述 地 址 免 费 索 取, 或 通 过 电 邮 索 要 :pubvente@ilo.org 欢 迎 访 问 我 们 的 网 站 :www.ilo.org/publns 在 中 国 印 刷

I. 前 言 1 1. 准 则 目 标 1 2. 准 则 适 用 范 围 及 术 语 2 2.1 适 用 范 围 2 2.2 准 则 中 的 术 语 3 II. 促 进 工 作 中 机 会 均 等 与 待 遇 平 等 及 防 止 歧 视 行 为 的 指 导 原 则 8 3. 工 作 中 机 会 均 等 与 待 遇 平 等 及 防 止 歧 视 行 为 的 主 要 原 则 8 3.1 遵 纪 守 法 8 3.2 机 会 均 等 与 待 遇 平 等 8 3.3 非 歧 视 原 则 9 4. 公 平 招 聘 原 则 10 4.1 招 聘 广 告 10 4.2 工 作 申 请 表 11 4.3 最 终 候 选 人 名 单 12 4.4 甄 选 和 能 力 测 试 12 4.5 面 试 12 4.6 入 职 体 检 13 4.7 招 聘 记 录 14 4.8 通 过 就 业 机 构 与 就 业 服 务 招 聘 14 I

5. 雇 用 期 间 的 公 平 待 遇 14 5.1 薪 酬 和 津 贴 14 5.2 工 作 条 款 及 条 件 16 5.3 绩 效 考 核 16 5.4 培 训 晋 升 及 调 任 16 5.5 就 业 关 系 终 止 17 6. 营 造 高 效 工 作 环 境 18 6.1 骚 扰 18 6.2 生 育 保 护 18 6.3 工 作 与 家 庭 平 衡 19 6.4 合 理 调 整 19 III. 可 能 的 实 施 方 法 21 7. 本 准 则 的 使 用 21 8. 责 任 与 义 务 21 9.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和 实 践 22 10. 加 强 宣 传 意 识 提 高 和 能 力 建 设 22 11. 监 督 和 矫 正 措 施 23 12. 处 理 投 诉 23 13. 透 明 度 与 对 话 24 14. 适 用 于 供 应 商 及 分 包 商 24 II

I. 前 言 1. 准 则 目 标 本 准 则 由 中 国 企 业 联 合 会 (CEC) 与 国 际 劳 工 局 (ILO) 共 同 起 草, 为 雇 主 和 企 业 在 工 作 中 贯 彻 非 歧 视 原 则 平 等 原 则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详 尽 的 指 导 方 针 旨 在 帮 助 中 国 企 联 下 属 的 成 员 企 业 在 制 订 企 业 政 策 与 实 际 经 营 中, 采 取 措 施 以 促 进 机 会 均 等 与 待 遇 平 等, 并 消 除 歧 视 现 象 在 中 国, 雇 主 对 招 聘 与 雇 用 过 程 负 有 法 律 责 任, 须 确 保 在 此 过 程 中 不 存 在 歧 视 现 象 准 则 本 身 不 能 代 替 国 家 法 律, 而 是 一 种 自 愿 手 段, 力 图 促 进 雇 主 发 挥 其 主 观 能 动 性, 承 担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遵 守 国 家 法 规 准 则 同 时 也 是 一 种 管 理 手 段, 帮 助 雇 主 确 保 其 企 业 招 聘 和 雇 用 过 程 完 全 遵 守 国 际 和 国 内 关 于 非 歧 视 原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遵 照 本 准 则 中 的 指 导 原 则 不 仅 能 使 企 业 遵 守 各 项 法 律 规 定, 同 时 也 会 带 来 诸 多 益 处 如 能 够 吸 引 更 多 才 华 出 众 技 能 娴 熟 的 员 工, 提 高 员 工 保 有 率, 增 加 员 工 满 意 度, 降 低 员 工 流 动 率, 避 免 法 律 诉 讼 改 善 员 工 福 利 也 可 以 降 低 在 工 作 场 所 中 发 生 冲 突 的 风 险 除 此 之 外, 通 过 实 施 促 进 劳 动 力 多 样 化 和 推 动 平 等 原 则 的 措 施 也 可 以 提 高 企 1

业 生 产 效 率 增 强 创 新 能 力 开 拓 新 兴 市 场 提 升 企 业 的 品 牌 形 象 和 声 誉 遵 守 准 则 内 容 能 给 企 业 带 来 效 益, 也 会 帮 助 企 业 成 为 一 个 对 社 会 负 责 的 用 人 单 位 本 准 则 中 的 内 容 来 自 于 中 国 的 有 关 法 律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1958 年 制 定 的 就 业 和 职 业 歧 视 公 约 ( 第 111 号 ) 以 及 1951 年 制 定 的 同 酬 公 约 ( 第 100 号 ) 中 国 于 1990 年 和 2006 年 分 别 批 准 了 第 100 号 和 第 111 号 公 约 2. 准 则 适 用 范 围 及 术 语 2.1 适 用 范 围 本 准 则 适 用 于 企 业 主 经 理 管 理 者 及 全 体 员 工, 包 括 兼 职 员 工 临 时 员 工 接 受 委 托 的 承 包 人 和 代 理 人 准 则 适 用 于 下 述 用 工 领 域 : 2 招 聘 薪 酬 绩 效 考 核 职 业 发 展 培 训 晋 升 与 调 任 机 会 工 作 条 件 ( 包 括 工 作 时 间 加 班 时 间, 休 息 时

间 公 共 假 期 休 假 带 薪 年 假 病 假 职 业 安 全 及 健 康 措 施 ) 与 工 作 相 关 的 社 会 保 障 福 利 设 施 及 福 利 津 贴 雇 用 期 保 障 ( 包 括 解 雇 与 裁 员 ) 若 雇 主 依 靠 就 业 机 构 招 聘 员 工, 则 应 要 求 该 机 构 同 样 遵 从 本 准 则 中 国 企 业 联 合 会 会 员 中 的 就 业 机 构 也 应 遵 从 本 准 则 的 要 求 已 将 聘 用 人 员 安 排 给 用 人 企 业, 但 仍 是 其 雇 主 的 临 时 聘 用 机 构 都 必 须 遵 从 本 准 则 各 项 规 定 2.2 准 则 中 的 术 语 歧 视 : 任 何 基 于 员 工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个 性 特 征 而 做 出 的 区 别 对 待 排 斥 或 优 惠 均 视 为 歧 视 歧 视 行 为 损 害 了 就 业 和 职 业 中 的 平 等 本 准 则 严 格 规 定 禁 止 基 于 下 列 原 因 的 歧 视 : 性 别 ( 包 括 怀 孕 状 况 婚 姻 状 况 和 家 庭 责 任 ) 民 族 宗 教 残 疾 健 康 状 况 社 会 出 身 ( 包 括 农 民 工 ) 出 生 地 ( 关 于 不 应 被 视 为 歧 视 的 情 况, 请 参 阅 关 于 工 作 的 内 在 要 求, 特 殊 保 护 措 施 和 反 歧 视 行 动 的 内 容 ) 3

工 作 中 机 会 均 等 与 待 遇 平 等 工 作 中 机 会 均 等 与 待 遇 平 等 是 指 在 招 聘 与 雇 用 过 程 中 应 根 据 应 聘 者 的 优 势 技 能 经 验 能 力 以 及 是 否 适 合 该 职 位 来 决 定 雇 佣 与 否 或 确 立 工 作 条 款 和 条 件, 不 得 持 有 任 何 歧 视 性 的 偏 见 或 臆 断 机 会 均 等 是 指 个 人 在 申 请 某 工 作 或 职 位 管 理 企 业 接 受 教 育 获 得 职 业 发 展 和 晋 升 机 会 以 及 获 得 经 济 活 动 中 重 要 生 产 要 素 的 权 利 ( 如 贷 款 权 ) 等 方 面 享 有 平 等 的 机 会 待 遇 平 等 是 指 个 人 在 工 资 工 作 环 境 就 业 保 障 和 社 会 保 障 等 方 面 享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同 工 同 酬 ( 同 酬 ): 同 工 同 酬 是 指 薪 酬 标 准 的 制 定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性 原 因 的 影 响 这 里 所 说 的 薪 酬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以 及 任 何 以 现 金 或 实 物 支 付 的 额 外 报 酬 后 者 包 括 由 于 员 工 受 到 雇 用 而 获 得 由 雇 主 直 接 或 间 接 支 付 的 各 种 福 利 工 龄 加 薪 以 及 奖 金 同 工 同 酬 原 则 指 的 是 对 于 相 同 的 相 似 的 工 作 应 给 予 同 等 报 4

酬, 对 于 不 同 的 工 作, 只 要 它 们 具 有 同 等 价 值, 也 应 给 予 同 等 报 酬 可 以 通 过 分 析 工 作 的 特 点 来 判 断 它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例 如 所 需 的 技 能 经 验 努 力 程 度 要 承 担 的 责 任 及 相 关 工 作 条 件 骚 扰 : 骚 扰 是 指 在 正 常 人 看 来 属 于 侵 犯 他 人 尊 严 的 负 面 评 论 与 行 为, 以 及 制 造 一 个 威 胁 敌 对 侮 辱 或 无 礼 的 工 作 氛 围 的 行 为 性 骚 扰 指 与 性 有 关 及 以 性 欲 为 出 发 点 的 骚 扰 行 为 该 行 为 侵 害 了 被 骚 扰 者 ( 男 性 或 女 性 ) 的 尊 严, 是 令 人 不 悦 的 不 当 的 且 ( 或 ) 很 具 冒 犯 性 的 行 为 构 成 骚 扰 的 行 为 包 括 身 体 接 触 ( 例 如 暴 力 触 摸 亲 吻 ) 言 语 上 ( 例 如 诽 谤 取 笑 ) 或 非 言 语 上 的 ( 例 如 恐 吓 行 为 肢 体 动 作 或 冒 犯 性 暗 示 ) 的 行 为 职 业 的 内 在 要 求 ( 真 正 的 职 业 特 性 ): 职 业 的 内 在 要 求 是 指 应 聘 者 或 员 工 为 能 承 担 主 要 的 工 作 和 职 责 而 需 具 备 的 必 要 的 客 观 的 和 相 应 的 资 格 条 件 5

一 般 的 职 业 通 常 只 对 应 聘 者 和 员 工 特 定 的 能 力 和 技 能 提 出 要 求, 一 些 特 殊 的 职 业, 为 保 证 应 聘 者 或 员 工 能 够 胜 任 该 工 作, 还 对 他 们 的 个 性 特 征 提 出 要 求, 如 性 别 宗 教 信 仰 在 某 些 方 面 不 存 在 缺 陷 与 残 疾 任 何 因 职 业 内 在 要 求 而 产 生 的 区 别 对 待 排 斥 或 优 惠 均 不 被 视 作 是 歧 视 合 理 调 整 : 合 理 调 整 是 指 在 不 给 雇 主 造 成 额 外 负 担 的 基 础 上, 针 对 合 格 的 应 聘 者 或 员 工 的 特 殊 要 求, 对 工 作 安 排 和 工 作 环 境 进 行 必 要 且 合 理 的 改 进 与 调 整, 使 他 们 能 够 参 与 工 作 且 得 到 职 业 上 的 发 展 特 殊 要 求 包 括 医 疗 健 康 残 疾 缺 陷 宗 教 信 仰 家 庭 责 任 等 方 面 特 殊 保 障 措 施 特 殊 保 障 措 施 是 指 确 保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员 工 群 体 能 够 得 到 公 平 的 机 会 和 待 遇 而 实 施 的 优 惠 待 遇 和 保 护 措 施 通 常 工 作 场 所 需 要 以 下 两 类 特 殊 保 障 措 施 : 6

反 歧 视 行 动 : 指 的 是 为 了 纠 正 过 去 歧 视 性 行 为 的 后 果, 使 得 各 类 员 工 或 应 聘 者 群 体 都 能 够 享 受 公 平 的 机 会 和 待 遇, 而 采 取 的 特 殊 的 临 时 性 措 施 这 类 措 施 通 常 针 对 某 一 特 定 员 工 或 应 聘 者 群 体, 例 如 女 性 残 疾 人 少 数 民 族 等 等, 都 是 在 就 业 方 面 获 得 某 些 职 位 的 机 会 方 面 以 及 工 作 的 条 件 和 环 境 方 面 处 于 弱 势 的 群 体 特 殊 保 护 措 施 : 是 指 针 对 特 殊 员 工 群 体 的 特 殊 需 求 给 予 的 优 待 和 保 护, 例 如 怀 孕 和 哺 乳 期 的 女 员 工 残 疾 员 工 或 者 有 家 庭 责 任 的 员 工 应 当 注 意 的 是, 对 特 殊 员 工 群 体 的 特 殊 保 护 措 施 不 应 被 视 为 对 其 他 员 工 群 体 的 歧 视 7

II. 促 进 工 作 中 机 会 均 等 与 待 遇 平 等 及 防 止 歧 视 行 为 的 指 导 原 则 3. 工 作 中 机 会 均 等 与 待 遇 平 等 及 防 止 歧 视 行 为 的 主 要 原 则 3.1 遵 纪 守 法 雇 主 须 在 招 聘 与 雇 用 时 遵 守 所 有 国 家 及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中 关 于 非 歧 视 原 则 和 平 等 原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3.2 机 会 均 等 与 待 遇 平 等 (a) 雇 主 应 确 保 在 招 聘 与 雇 用 过 程 中 完 全 根 据 个 人 的 资 历 和 表 现 来 做 出 决 定, 包 括 与 职 业 内 在 要 求 相 关 的 教 育 水 平 所 受 培 训 经 验 显 示 出 的 技 能 与 能 力 以 及 个 人 努 力 水 平 和 责 任 感 (b) 为 保 证 所 有 就 业 和 职 业 中 的 决 定 不 带 有 任 何 歧 视, 雇 主 应 在 员 工 就 业 和 职 业 的 各 个 环 节 制 定 并 使 用 客 观 标 准, 包 括 招 聘 晋 升 调 任 培 训 解 雇 裁 员 及 工 作 条 款 和 条 件 等 8

3.3 非 歧 视 原 则 (c) 本 准 则 涵 盖 了 基 于 八 个 原 因 的 歧 视 行 为, 雇 主 应 保 证 所 有 招 聘 与 雇 用 的 政 策 及 过 程 中 不 存 在 任 何 一 种 歧 视 行 为 (d) 本 准 则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与 国 际 劳 工 局 第 111 公 约 的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 禁 止 任 何 基 于 下 列 八 个 原 因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歧 视 行 为 : 性 别 ( 包 括 怀 孕 与 婚 姻 状 况 和 家 庭 责 任 ); 民 族 / 种 族 / 肤 色 ; 宗 教 信 仰 ; 残 疾 ; 传 染 性 疾 病 ( 特 别 是 乙 肝 艾 滋 病 及 其 病 毒 携 带 者 ); 社 会 出 身 ( 包 括 农 民 工 社 会 身 份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 出 生 地 ( 如 出 生 于 哪 个 地 区 ); 政 治 见 解 9

(c) 本 准 则 鼓 励 雇 主 采 取 进 一 步 措 施 促 进 机 会 均 等 与 待 遇 平 等 并 与 基 于 其 他 原 因 的 歧 视 行 为 作 斗 争, 如 血 统 年 龄 外 貌 及 性 取 向 4. 公 平 招 聘 原 则 4.1 招 聘 广 告 (a) 招 聘 广 告 须 包 括 职 位 描 述 并 清 楚 叙 述 其 关 于 资 历 技 能 学 识 学 历 及 工 作 经 验 的 主 要 选 拔 标 准 并 按 上 述 要 求, 明 确 列 出 真 实 的 职 业 必 备 条 件, 不 得 提 及 对 应 聘 者 个 性 特 征 的 要 求 (b) 对 于 应 聘 者 个 性 特 征 的 要 求 不 应 出 现 在 招 聘 广 告 中, 包 括 性 别 民 族 宗 教 信 仰 是 否 残 疾 是 否 患 有 传 染 病 是 否 为 农 民 工 及 其 他 社 会 出 身 出 生 地 或 政 治 见 解, 只 有 当 个 性 特 征 是 职 位 本 身 内 在 要 求 时 才 可 以 包 括 其 中 若 雇 主 在 招 聘 广 告 中 对 应 聘 者 提 出 可 能 被 视 为 歧 视 行 为 的 个 性 特 征 要 求, 须 在 招 聘 广 告 中 说 明 原 因 (c) 在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雇 主 应 在 招 聘 广 告 中 承 诺 保 证 就 业 机 会 均 等, 并 声 明 职 位 空 缺 面 向 所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应 聘 者, 10

不 存 在 本 准 则 中 禁 止 的 任 何 歧 视 行 为 如 果 雇 主 正 在 针 对 某 一 类 员 工 实 施 反 歧 视 行 动 措 施, 则 应 在 招 聘 广 告 中 提 及 4.2 工 作 申 请 表 (a) 工 作 申 请 表 只 可 以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界 定 其 是 否 适 合 该 工 作 的 相 关 信 息, 如 资 历 技 艺 技 能 学 识 学 历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是 否 有 承 担 特 定 责 任 的 准 备 是 否 愿 意 接 受 特 定 的 工 作 环 境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b) 雇 主 不 得 要 求 应 聘 者 提 供 个 人 信 息, 如 性 别 民 族 宗 教 信 仰 是 否 残 疾 是 否 患 有 传 染 病 是 否 为 农 民 工 及 其 他 社 会 出 身 出 生 地 或 政 治 见 解, 除 非 其 与 工 作 本 身 有 客 观 联 系 如 有 特 殊 用 途 需 要 收 集 以 上 个 人 信 息, 如 安 全 性 审 查, 雇 主 须 陈 述 其 理 由 并 证 明 其 理 由 是 正 当 的 (c) 雇 主 不 得 要 求 应 聘 者 随 申 请 书 附 交 其 照 片, 除 非 外 貌 是 此 职 位 合 理 的 内 在 要 求 11

4.3 最 终 候 选 人 名 单 雇 主 须 基 于 统 一 的 选 择 标 准 拟 定 最 终 候 选 人 名 单, 依 照 这 些 客 观 标 准 对 应 聘 者 的 资 历 条 件 技 艺 技 能 学 识 学 历 及 工 作 经 验 进 行 审 核 有 效 的 选 择 标 准 能 使 员 工 的 构 成 更 加 多 样 化 4.4 甄 选 和 能 力 测 试 为 甄 选 而 进 行 的 考 核 须 具 体 针 对 待 定 职 位 的 各 项 要 求, 客 观 地 对 应 聘 者 完 成 工 作 的 能 力 及 有 待 培 训 的 潜 能 进 行 考 量 4.5 面 试 (a) 面 试 官 须 以 统 一 的 标 准 对 每 位 应 聘 者 的 能 力 进 行 评 价, 核 定 其 是 否 符 合 各 项 选 择 标 准, 以 此 保 证 筛 选 过 程 的 公 平 性 及 对 应 聘 者 优 缺 点 做 出 系 统 且 公 正 的 评 价 应 确 保 面 试 官 中 既 有 男 性 又 有 女 性 12 (b) 面 试 官 不 得 询 问 应 聘 者 的 相 关 个 人 信 息, 如 性 别

民 族 宗 教 信 仰 是 否 残 疾 是 否 患 有 传 染 病 是 否 为 农 民 工 及 其 他 社 会 出 身 出 生 地 或 政 治 见 解 (c) 若 职 位 有 超 出 一 般 工 作 的 特 殊 要 求, 面 试 官 须 向 应 聘 者 详 细 介 绍 这 些 特 殊 要 求, 并 询 问 应 聘 者 是 否 可 以 满 足 所 列 举 的 全 部 要 求, 例 如 要 求 应 聘 者 有 完 成 特 定 任 务 所 需 的 良 好 身 体 素 质 或 愿 意 频 繁 出 差 4.6 入 职 体 检 (a) 雇 主 不 得 将 妊 娠 测 试 包 含 在 常 规 体 检 内, 同 时 不 得 将 妊 娠 测 试 或 避 孕 措 施 作 为 雇 用 或 续 约 的 条 件 (b) 雇 主 可 要 求 应 聘 者 接 受 体 检 以 评 价 其 是 否 符 合 该 招 聘 职 位 的 健 康 要 求 体 检 不 得 包 括 对 各 类 疾 病 的 测 试, 如 乙 肝 艾 滋 病 或 携 带 艾 滋 病 病 毒 等 对 该 职 位 工 作 没 有 直 接 影 响 的 健 康 问 题 除 了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况 之 外, 乙 肝 艾 滋 病 或 艾 滋 病 病 毒 测 试 不 得 作 为 雇 佣 或 续 约 的 条 件 (c) 为 防 止 艾 滋 病 的 传 播, 建 议 雇 主 采 取 措 施, 鼓 励 员 工 通 过 自 愿 咨 询 及 检 测 来 了 解 自 己 的 是 否 患 有 艾 滋 病 13

(d) 对 于 员 工 的 健 康 状 况 雇 主 须 严 格 保 密, 不 得 有 任 何 泄 露 其 员 工 健 康 机 密 的 行 为 4.7 招 聘 记 录 雇 主 须 将 招 聘 各 阶 段 对 应 聘 者 的 评 价 进 行 备 存 记 录, 以 便 回 顾 招 聘 各 阶 段 是 否 采 用 统 一 的 选 择 标 准 4.8 通 过 就 业 机 构 与 就 业 服 务 招 聘 通 过 公 共 或 私 人 就 业 机 构 进 行 的 招 聘, 雇 主 须 要 求 该 机 构 遵 守 本 准 则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雇 主 须 向 此 类 机 构 强 调 职 位 空 缺 面 向 所 有 有 资 格 的 应 聘 者, 不 应 发 生 本 准 则 中 所 禁 止 的 任 何 歧 视 行 为 5. 雇 用 期 间 的 公 平 待 遇 5.1 薪 酬 和 津 贴 (a) 雇 主 须 按 照 员 工 所 从 事 工 作 的 劳 动 价 值 付 给 其 14

相 应 的 薪 酬 劳 动 价 值 根 据 其 在 职 位 中 投 入 的 精 力 技 能 承 担 的 责 任 和 所 处 的 工 作 环 境 所 决 定 薪 酬 不 得 因 雇 员 的 性 别 种 族 宗 教 是 否 残 障 是 否 患 有 传 染 病 是 否 为 农 民 工 和 其 他 社 会 出 身 出 生 地 及 政 治 观 点 而 有 所 差 别 (b) 雇 主 须 确 保 该 企 业 关 于 津 贴 的 规 章 制 度 要 求 条 件 和 实 践 中, 包 括 佣 金 奖 金 补 助 绩 效 工 资 及 其 他 各 类 津 贴, 不 存 在 对 任 何 员 工 群 体 的 歧 视 行 为 此 规 定 还 适 用 于 那 些 公 共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之 外 的 由 雇 主 或 者 有 关 行 业 承 担 的 养 老 金 医 疗 福 利 生 育 津 贴 及 各 类 保 证 员 工 收 入 的 津 贴 (c) 只 有 在 某 一 工 作 类 别 存 在 特 殊 劳 工 短 缺 或 者 员 工 的 工 作 表 现 不 同 时, 才 有 理 由 同 工 不 同 酬 若 工 作 年 限 确 实 增 加 了 劳 动 价 值 且 所 有 员 工 群 体 均 拥 有 均 等 的 职 业 培 训 机 会, 则 工 作 年 限 可 以 成 为 影 响 薪 酬 的 合 理 因 素 休 产 假 的 时 间 也 应 算 做 工 作 资 历 雇 主 应 该 确 保 决 定 绩 效 工 资 的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本 身 不 存 在 任 何 的 歧 视 与 偏 见 15

5.2 工 作 条 款 及 条 件 雇 主 须 保 证 工 作 条 款 及 条 件 平 等 适 用 于 所 有 员 工, 内 容 包 括 工 作 时 间 工 作 任 务 与 职 责 休 息 时 间 年 假 职 业 安 全 职 业 保 健 措 施, 不 得 有 本 准 则 中 所 禁 止 的 任 何 歧 视 行 为 5.3 绩 效 考 核 雇 主 须 采 用 正 式 的 考 核 系 统 该 系 统 应 基 于 公 平 客 观 无 歧 视 的 考 核 准 则, 用 可 衡 量 的 考 核 标 准 对 员 工 的 工 作 表 现 进 行 评 估 雇 主 须 备 存 员 工 行 为 表 现 的 有 关 记 录 5.4 培 训 晋 升 及 调 任 (a) 如 有 任 何 培 训 晋 升 及 调 任 的 机 会, 雇 主 须 将 申 请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告 知 所 有 有 资 格 申 请 的 员 工 雇 主 须 对 所 有 对 其 感 兴 趣 的 候 选 人 按 照 公 平 统 一 的 标 准 进 行 评 估, 同 时 要 充 分 考 虑 企 业 内 部 的 反 歧 视 行 动 政 策 要 对 所 有 候 选 人 的 优 势 能 力 及 包 括 潜 能 在 内 的 特 质 进 行 评 估, 然 后 参 考 16

统 一 的 选 择 标 准, 作 出 最 后 决 定 (b) 男 性 和 女 性 员 工 应 均 有 机 会 获 得 那 些 他 们 不 常 从 事 的 岗 位 所 需 技 能 的 培 训 对 于 负 有 家 庭 责 任 的 员 工, 在 安 排 培 训 时 须 考 虑 其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5.5 就 业 关 系 终 止 (a)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对 员 工 做 出 解 雇 决 定 须 以 其 有 记 录 的 不 佳 表 现 和 不 端 行 为 作 为 依 据 解 雇 决 定 不 得 受 到 歧 视 偏 见 的 影 响 雇 主 不 得 以 下 列 情 况 为 由 解 雇 或 威 胁 解 雇 员 工, 包 括 怀 孕 婚 姻 状 况 健 康 状 况 残 疾 (b) 在 有 必 要 时, 企 业 可 以 进 行 裁 员, 但 企 业 有 责 任 与 工 会 和 受 影 响 的 员 工 进 行 磋 商 裁 员 应 主 要 根 据 员 工 的 服 务 年 限 技 能 和 资 历 等 公 平 客 观 的 标 准, 并 且 须 将 反 歧 视 行 动 的 相 关 措 施 考 虑 在 内 企 业 须 对 裁 员 程 序 和 标 准 进 行 复 议, 以 保 证 不 存 在 任 何 歧 视 和 针 对 某 些 员 工 群 体 的 不 成 比 例 地 不 当 的 影 响 17

6. 营 造 高 效 工 作 环 境 6.1 骚 扰 雇 主 须 确 保 工 作 环 境 中 不 存 在 骚 扰, 包 括 本 准 则 所 禁 止 的 任 何 身 体 上 的 性 的 语 言 的 或 非 语 言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暴 力 骚 扰 或 虐 待 雇 主 应 该 实 施 对 工 作 场 所 的 暴 力 和 性 骚 扰 零 容 忍 政 策, 应 确 保 员 工 委 托 人 顾 客 和 其 他 相 关 方 都 了 解 这 个 政 策 6.2 生 育 保 护 (a) 雇 主 须 遵 守 有 关 国 家 法 律 和 地 方 规 定, 为 所 有 怀 孕 的 女 性 员 工 及 新 妈 妈 们 提 供 生 育 保 护 生 育 保 护 须 包 括 : 法 定 产 假 现 金 及 医 疗 补 贴 适 当 的 卫 生 防 护 若 孕 妇 或 哺 乳 期 妇 女 所 处 的 工 作 环 境 存 在 如 身 体 劳 损 接 触 危 险 化 学 剂 等 危 险, 则 应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危 险 调 整 工 作 环 境 若 工 作 环 境 无 法 改 变, 则 应 将 孕 妇 或 哺 乳 期 妇 女 临 时 调 动 至 其 他 岗 位 或 令 其 带 薪 休 假 企 业 需 为 生 育 后 返 回 工 作 岗 位 的 新 妈 妈 们 提 供 继 续 哺 乳 所 需 的 哺 乳 间 歇 及 相 关 设 施 18

(b) 雇 主 不 得 以 员 工 怀 孕 为 由, 对 她 作 出 解 雇 取 消 年 资 或 减 薪 等 负 面 的 雇 用 决 定 雇 主 不 得 以 解 雇 或 任 何 其 他 会 对 雇 用 状 况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决 定 来 威 胁 员 工, 以 阻 止 其 结 婚 或 生 育 6.3 工 作 与 家 庭 平 衡 雇 主 须 考 虑 到 有 家 庭 责 任 的 员 工 在 工 作 上 的 特 殊 需 要 必 要 时 应 在 工 作 场 所 中 实 施 便 于 员 工 照 顾 家 庭 的 措 施, 如 灵 活 的 工 作 安 排 照 顾 家 庭 的 假 期 和 看 护 孩 子 的 设 施 等 等 6.4 合 理 调 整 (a) 雇 主 须 根 据 员 工 的 特 殊 需 要, 例 如 在 健 康 残 疾 状 况 宗 教 信 仰 家 庭 责 任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特 殊 需 求, 采 取 合 理 的 调 整 性 措 施 包 括 调 整 工 作 时 间 提 供 专 用 设 备 提 供 休 息 机 会 为 体 检 提 供 休 假 灵 活 的 病 假 制 度 及 安 排 兼 职 和 复 职 工 作 19

(b) 未 能 采 取 上 述 的 调 整 性 措 施 应 被 视 作 歧 视 行 为, 除 非 该 调 整 会 给 企 业 带 来 巨 大 支 出 或 困 难 20

III. 可 能 的 实 施 方 法 7. 本 准 则 的 使 用 雇 主 可 采 取 不 同 方 法 实 行 本 准 则, 以 下 列 举 的 几 种 均 为 常 见 方 法, 其 应 用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获 得 了 成 功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以 下 列 举 的 只 是 部 分 方 法, 运 用 这 些 方 法 时 没 有 必 要 按 照 任 何 顺 序 若 运 用 哪 个 特 定 方 法 没 有 取 得 成 功 也 不 会 被 视 为 促 进 机 会 均 等 与 待 遇 平 等 的 行 动 失 败, 同 样 也 不 会 被 视 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但 是, 采 用 下 列 方 法 会 强 化 企 业 守 法 的 形 象 8. 责 任 与 义 务 (a) 雇 主 须 遵 从 本 准 则 列 举 的 各 项 原 则, 并 正 式 在 企 业 最 高 管 理 层 层 面 认 可 这 些 原 则, 并 视 其 为 广 泛 接 受 的 最 佳 实 践 本 准 则 须 融 入 到 企 业 核 心 管 理 政 策 与 实 践 中, 包 括 现 有 的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企 业 须 委 任 高 级 管 理 层 代 表 负 责 本 准 则 的 贯 彻 执 行 (b) 企 业 须 制 定 相 关 程 序 以 促 进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和 经 营 活 动 中 遵 从 本 准 则 规 定, 并 尽 最 大 可 能 将 其 延 伸 至 供 应 21

商 分 包 商 及 服 务 供 应 商 (c) 对 于 本 准 则 的 相 关 活 动 及 其 贯 彻 执 行, 雇 主 须 同 工 会 及 相 关 员 工 代 表 进 行 磋 商 9.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和 实 践 (a) 雇 主 须 在 企 业 所 有 招 聘 及 雇 用 过 程 中 遵 从 本 准 则, 并 使 现 有 的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与 实 践 同 准 则 的 规 定 相 一 致 (b) 鼓 励 雇 主 采 取 特 别 的 政 策 与 措 施 来 促 进 工 作 中 机 会 均 等 与 待 遇 平 等 10. 加 强 宣 传 意 识 提 高 和 能 力 建 设 (a) 须 在 企 业 公 共 区 域 公 示 本 准 则 内 容, 与 其 相 关 的 信 息 须 以 员 工 和 工 人 代 表 能 够 理 解 的 语 言 在 企 业 范 围 内 进 行 宣 传 (b) 企 业 须 采 取 行 动 提 高 所 有 员 工 对 本 准 则 的 认 识, 加 强 对 其 条 款 的 理 解 与 贯 彻 员 工 须 被 告 知 在 工 作 场 所 允 许 和 禁 止 的 行 为 有 哪 些 雇 主 在 工 作 中 要 本 着 宽 容 与 理 解 的 22

态 度, 以 提 升 工 作 场 所 的 和 谐 氛 围 (c) 雇 主 须 为 经 理 管 理 者 及 其 他 相 关 员 工 提 供 培 训, 培 训 内 容 为 其 在 本 准 则 贯 彻 过 程 中 的 职 责, 为 他 们 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和 企 业 经 营 等 实 际 工 作 中 具 体 实 施 本 准 则 提 供 指 导 (d) 企 业 对 实 施 本 准 则 的 承 诺 须 在 必 要 时 告 知 下 列 人 员 : 顾 客 委 托 人 供 应 商 分 包 商 商 业 合 作 伙 伴 及 利 益 相 关 人, 包 括 工 会 和 员 工 代 表 11. 监 督 和 矫 正 措 施 对 本 准 则 的 实 施 须 进 行 定 期 监 督, 确 保 其 遵 从 准 则 规 定 并 提 高 实 施 效 率 发 现 没 有 遵 从 准 则 的 情 况 须 设 法 解 决, 并 应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实 行 必 要 的 转 变 以 确 保 此 类 情 况 不 再 出 现 12. 处 理 投 诉 确 保 员 工 有 保 密 方 式 对 不 遵 从 本 准 则 的 行 为 进 行 投 诉 企 业 须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提 出 投 诉 的 员 工 不 受 到 纪 律 惩 23

戒, 且 雇 主 须 加 强 对 此 类 投 诉 的 记 录 解 决 及 跟 进 的 各 项 程 序 13. 透 明 度 与 对 话 准 则 的 贯 彻 措 施 须 包 括 与 利 益 相 关 方 的 定 期 沟 通, 沟 通 内 容 为 实 施 准 则 的 情 况 与 进 度 14. 适 用 于 供 应 商 及 分 包 商 遵 从 本 准 则 的 规 定 须 成 为 甄 选 供 应 商 和 分 包 商 的 必 要 条 件, 须 写 进 与 供 应 商 分 包 商 及 招 聘 机 构 等 相 关 商 业 伙 伴 的 合 同 当 中 雇 主 在 评 估 筛 选 及 考 虑 保 留 供 应 商 时, 应 将 是 否 遵 从 本 准 则 作 为 标 准 之 一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