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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 : 第 2 案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條 文, 請 討 論 辦 法 :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佈 實 施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 如 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 第 三 條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學 生 請 假 依 事 故 原 因 分 為 事 假 病 假 公 假 及 原 住 民 族 歲 時 祭 儀 假 四 種, 分 娩 流 產 配 偶 分 娩 之 陪 產 直 系 親 屬 及 配 偶 之 喪 葬, 視 同 公 假 其 餘 不 論 婚 喪 均 為 事 假, 請 假 須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事 假 : 於 事 前 以 家 長 監 護 人 函 件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不 得 事 後 補 請 第 三 條 學 生 請 假 依 事 故 原 因 分 為 事 假 病 假 公 假 及 原 住 民 族 歲 時 祭 儀 假 四 種, 分 娩 配 偶 分 娩 之 陪 產 直 系 親 屬 及 配 偶 之 喪 葬, 視 同 公 假 ( 分 娩 前 給 產 前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給 予 娩 假 八 週 為 限 ), 比 照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五 款, 因 配 偶 分 娩 者, 給 陪 產 假 三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日 前 後 三 日 內 請 畢, 例 假 日 順 延 之 懷 孕 者, 須 檢 附 懷 孕 證 明 書, 分 娩 者, 須 檢 附 生 產 證 明 書, 哺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幼 兒 須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懷 孕 分 娩 及 哺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幼 兒 期 間 不 併 算 一 般 休 學 年 限 ); 喪 假 以 一 週 為 限 其 餘 不 論 婚 喪 均 為 事 假, 請 假 須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事 假 : 於 事 前 以 家 長 監 護 人 函 件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不 得 事 後 補 請 1. 為 避 免 週 數 及 日 數 計 算 方 式 認 定 不 一 致, 天 數 計 算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規 定 2.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無 第 十 二 條 第 五 款 3. 增 加 流 產 假 之 規 定, 天 數 計 算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規 定 4. 考 量 喪 假 實 際 情 形, 給 予 分 次 申 請 以 符 社 會 民 俗 風 情 二 病 假 : 一 日 以 內, 以 健 保 醫 療 院 所 看 病 收 據 或 藥 袋 證 明, 超 過 一 日 者, 二 病 假 : 一 日 以 內, 以 健 保 醫 療 院 所 看 病 收 據 或 頁 2 / 8

健 保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並 於 病 假 結 束 後 二 日 內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三 公 假 : ( 一 ) 師 長 證 明 : 本 校 各 單 位 師 長, 指 派 學 生 辦 理 公 務 時, 應 由 系 主 任 室 主 任 組 長 以 上 主 管 簽 章 出 具 證 明 ( 二 ) 兵 役 機 關 證 明 ( 三 ) 出 生 證 明 訃 文 或 死 亡 證 明 ( 四 ) 懷 孕 者 須 檢 附 懷 孕 證 明 書, 分 娩 者 須 檢 附 生 產 證 明 書, 流 產 者 須 檢 附 流 產 證 明 書, 哺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幼 兒 須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懷 孕 分 娩 流 產 及 哺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幼 兒 期 間 不 併 算 一 般 休 學 年 限 ) 藥 袋 證 明, 超 過 一 日 者, 健 保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並 於 病 假 結 束 後 二 日 內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三 公 假 : ( 一 ) 師 長 證 明 : 本 校 各 單 位 師 長, 指 派 學 生 辦 理 公 務 時, 應 由 系 主 任 室 主 任 組 長 以 上 主 管 簽 章 出 具 證 明 ( 二 ) 兵 役 機 關 證 明 ( 三 ) 出 生 證 明 訃 文 或 死 亡 證 明 ( 五 ) 產 假 : 分 娩 前 給 產 前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 於 分 娩 後, 給 娩 假 四 十 二 日 ( 不 含 例 假 日 ), 應 一 次 請 畢 ( 六 ) 流 產 假 : 妊 娠 滿 五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四 十 二 日 ; 妊 娠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五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二 十 一 日 ; 妊 娠 未 滿 三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十 四 日 ( 以 上 均 不 含 例 假 日 ), 應 一 次 請 畢 ( 七 ) 陪 產 假 : 因 配 偶 分 娩 者, 給 陪 產 假 三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日 前 後 三 日 內 請 畢, 例 假 日 順 延 之 ( 八 ) 喪 假 以 五 日 為 限, 得 頁 3 / 8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死 亡 之 日 起 百 日 內 請 畢 四 原 住 民 族 歲 時 祭 儀 假 : 具 原 住 民 族 身 份 之 學 生, 遇 歲 時 祭 儀 時, 依 紀 念 日 及 節 日 實 施 辦 法 得 申 請 放 假 1 日 申 請 放 假 時, 需 提 出 戶 籍 謄 本 戶 口 名 簿 或 政 府 機 關 所 開 具 證 明 原 住 民 族 別 之 文 件 第 五 條 : 學 生 請 假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三 除 因 急 病 或 突 發 重 大 事 故 者 得 於 七 日 內 ( 含 當 天, 不 含 非 上 班 日 )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外, 所 有 請 假 均 須 事 先 辦 理 : 請 假 未 經 核 准, 概 以 未 行 請 假 論 四 原 住 民 族 歲 時 祭 儀 假 : 具 原 住 民 族 身 份 之 學 生, 遇 歲 時 祭 儀 時, 依 紀 念 日 及 節 日 實 施 辦 法 得 申 請 放 假 1 日 申 請 放 假 時, 需 提 出 戶 籍 謄 本 戶 口 名 簿 或 政 府 機 關 所 開 具 證 明 原 住 民 族 別 之 文 件 第 五 條 : 學 生 請 假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三 除 因 急 病 或 突 發 重 大 事 故 者 得 於 一 週 內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外, 所 有 請 假 均 須 事 先 辦 理 : 請 假 未 經 核 准, 概 以 未 行 請 假 論 為 避 免 週 數 及 日 數 計 算 方 式 認 定 不 一 致 案 號 : 第 3 案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評 辦 法 第 七 ~ 九 條 條 文, 請 討 論 辦 法 :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佈 實 施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 如 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評 辦 法 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七 條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達 上 限 或 不 及 格 者, 得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列 舉 詳 細 事 實 並 說 明 理 由 ;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由 創 新 產 業 推 廣 學 院 列 舉 詳 細 事 實 並 說 明 理 第 七 條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達 上 限 或 不 及 格 者, 得 由 生 活 輔 導 組 列 舉 詳 細 事 實 並 說 明 理 由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操 行 考 評 及 成 績 登 錄 皆 由 創 新 產 業 推 廣 學 院 辦 理 頁 4 / 8

由 第 八 條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評 後 陳 請 學 務 長 核 定 之 ;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評 後 陳 請 創 新 產 業 推 廣 學 院 院 長 核 定 之 第 九 條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評 後 送 教 務 處, 與 學 業 成 績 等 一 併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評 後 與 學 業 成 績 等 由 創 新 產 業 推 廣 學 院 一 併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第 八 條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評 後 陳 請 學 務 長 核 定 之 第 九 條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評 後 送 教 務 處, 與 學 業 成 績 等 一 併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操 行 考 評 及 成 績 登 錄 皆 由 創 新 產 業 推 廣 學 院 辦 理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操 行 考 評 及 成 績 登 錄 皆 由 創 新 產 業 推 廣 學 院 辦 理 提 案 編 號 : 第 4 案 提 案 單 位 : 學 生 會 案 由 : 擬 請 學 校 協 助 建 置 學 生 會 三 合 一 ( 學 生 會 會 長 學 生 代 表 各 系 學 會 總 幹 事 ) 選 舉 線 上 投 票 系 統 說 明 : 該 選 舉 現 交 由 學 生 會 之 選 舉 委 員 會 於 每 年 5 月 初 辦 理, 但 應 有 更 好 之 取 代 方 式, 線 上 選 舉 即 是 最 佳 之 選 擇, 其 優 點 如 下 : ( 一 ) 若 改 為 線 上 方 式, 可 減 少 相 關 經 費 以 及 人 力 消 耗 ( 二 ) 就 現 況 而 言, 參 與 投 票 之 學 生 為 數 甚 少, 大 約 三 成 有 餘, 若 開 放 線 上 投 票, 將 有 助 於 改 善 此 窘 境 ( 三 ) 一 旦 網 路 系 統 建 置 完 成, 即 可 沿 用 多 年, 已 為 多 數 學 校 採 用 之 選 舉 方 式 辦 法 :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請 計 資 中 心 協 助 建 置 網 路 參 選 登 記 系 統 與 網 路 投 票 系 統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請 學 務 處 指 派 窗 口 協 助 學 生 會 與 計 資 中 心 共 同 討 論 相 關 細 節 頁 5 / 8

捌 臨 時 動 議 : 案 號 : 第 1 案 提 案 單 位 :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案 由 : 建 請 加 強 交 通 宣 導, 改 善 學 校 周 邊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設 施, 防 止 學 生 意 外 事 故 之 發 生 說 明 : 一 興 大 路 美 村 橋 附 近 路 段 新 設 之 機 車 便 道, 因 交 通 號 誌 標 示 不 明, 常 發 生 學 生 逆 向 行 駛 轉 進 機 車 便 道 入 口 之 危 險 行 為 ; 忠 明 南 路 地 下 道 上 來 國 光 路 口 也 經 常 有 學 生 逆 向 行 駛 轉 進 土 木 館 的 機 車 停 車 場,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建 請 協 調 台 中 市 政 府 研 擬 改 善 交 通 安 全 措 施 二 忠 明 南 路 / 興 大 路 口, 雖 時 有 警 察 站 崗, 仍 有 不 少 學 生 由 地 下 道 上 方 機 車 停 車 場 出 來 後 違 規 紅 燈 右 轉, 建 請 加 強 宣 導, 以 免 學 生 受 罰 決 議 : 一 請 學 務 處 與 總 務 處 ( 駐 警 隊 ) 再 作 工 作 協 調, 加 強 交 通 宣 導 及 指 揮 引 導 二 請 總 務 處 與 台 中 市 政 府 協 調 研 擬 改 善 交 通 安 全 措 施 三 請 學 生 會 協 助 宣 導, 提 醒 學 生 注 意 個 人 安 全 玖 散 會 : 下 午 15 時 55 分 頁 6 / 8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暨 交 通 安 全 委 員 會 會 議 資 料 壹 上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編 號 內 容 執 行 單 位 及 執 行 情 形 第 1 案 案 由 : 擬 修 訂 應 屆 優 秀 畢 業 學 生 獎 勵 執 行 單 位 :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如 附 件 ), 請 討 論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1. 業 以 第 1010300431 號 簽 呈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布 實 施 2. 已 依 修 正 條 文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應 屆 優 秀 畢 業 學 生 獎 項 遴 選 第 2 案 第 3 案 第 4 案 第 5 案 第 6 案 案 由 : 擬 修 正 學 生 社 團 評 鑑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條 文,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擬 修 正 學 生 社 團 參 與 校 外 競 賽 獎 勵 辦 法 第 四 條 條 文, 並 追 溯 至 100 學 年 度 實 施,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擬 修 訂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生 住 宿 輔 導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擬 修 正 學 生 社 團 輔 導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條 文,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各 社 團 每 年 新 社 長 及 幹 部 就 任 後, 為 增 進 其 對 活 動 辦 理 業 務 之 認 知 程 度, 以 增 加 經 營 社 團 之 知 能 ; 擬 由 課 指 組 編 列 固 定 經 費 辦 理 社 團 幹 部 研 習 營 之 活 動, 請 討 論 決 議 : 由 課 指 組 編 列 固 定 經 費 辦 理 社 團 幹 部 研 習 營 之 活 動, 若 學 生 會 有 其 他 創 新 活 動 則 由 該 會 編 列 經 費 合 併 辦 理 頁 7 / 8 附 件 一 執 行 單 位 :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1. 業 以 第 1010300431 號 簽 呈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布 實 施 2. 原 預 定 102 年 學 生 社 評 鑑 於 4 月 實 施, 調 整 至 102 年 12 月 或 103 年 1 月 實 施 並 將 體 育 性 跟 康 樂 性 社 團 調 整 為 不 同 類 別 執 行 單 位 :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業 以 第 1010300431 號 簽 呈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布, 並 追 溯 至 100 學 年 度 實 施 執 行 單 位 : 學 務 處 住 輔 組 業 以 第 1010300431 號 簽 呈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布 實 施 執 行 單 位 :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1. 業 以 第 1010300431 號 簽 呈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布 實 施 2. 課 指 組 已 於 102 年 3 月 1 日 發 放 予 社 團 101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之 預 算 需 求 表, 由 社 團 提 報 活 動 經 費 預 算 ( 含 指 導 教 師 指 導 費 ), 待 收 件 審 核 後, 予 以 部 份 或 全 額 補 助 執 行 單 位 :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今 年 已 編 列 社 團 幹 部 訓 練 研 習 營 經 費, 並 將 詢 問 學 生 會 是 否 有 其 他 創 新 活 動 欲 加 入, 若 有, 則 依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編 號 內 容 執 行 單 位 及 執 行 情 形 臨 時 動 議 第 1 案 臨 時 動 議 第 2 案 案 由 : 建 請 加 強 網 路 成 癮 學 生 之 輔 導 及 提 高 本 校 外 籍 生 之 招 收 素 質 決 議 : 如 何 將 網 路 成 癮 學 生 找 出 來, 請 諮 商 中 心 研 擬 可 行 方 式, 盡 力 去 做 另 外 籍 學 生 可 配 合 國 際 事 務 處 協 助 輔 導, 惟 外 籍 生 錄 取 作 業 非 本 處 權 責, 將 轉 知 國 際 事 務 處 參 酌 辦 理 案 由 : 女 宿 地 下 道 學 生 社 團 海 報 張 貼 雜 亂, 有 礙 觀 瞻, 建 議 應 予 適 切 約 束 決 議 : 因 女 宿 地 下 道 屬 台 中 市 府 管 轄 區 域, 故 請 課 指 組 於 核 准 海 報 張 貼 前 應 適 時 向 學 生 實 施 宣 導 教 育 海 報 張 貼 注 意 事 項, 並 由 生 發 中 心 配 合 勞 作 教 育 時 機 實 施 地 下 道 海 報 清 除 作 業 執 行 單 位 : 學 務 處 諮 商 中 心 國 際 事 務 處 1. 諮 商 中 心 : 101 年 度 預 防 網 路 成 癮 之 宣 導 活 動 如 下 : 編 製 發 現 我 的 小 幸 福 網 路 宣 導 行 事 曆, 發 送 給 全 校 大 一 新 生 辦 理 3 場 次 主 題 演 講,2 場 次 宿 舍 關 懷 活 動, 並 於 11 月 辦 理 2 場 次 教 職 員 活 動 4 場 次 的 網 路 志 工 培 訓 活 動 未 來 預 計 於 新 年 度 進 行 網 路 飛 揚 營 隊 活 動, 並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進 行 訪 談 與 關 懷, 以 評 估 具 體 成 效, 作 為 未 來 推 動 網 路 成 癮 輔 導 之 參 考 2. 國 際 處 : (1) 國 際 處 自 101 年 開 始 試 辦 菁 英 獎 學 金 計 畫, 主 動 出 擊 吸 引 優 秀 外 籍 生 來 校 就 讀 (2) 外 籍 學 生 入 學 均 經 國 際 處 初 審 及 系 所 複 審, 將 加 強 各 級 審 查 作 業, 提 升 招 生 素 質 執 行 單 位 :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生 發 中 心 1. 課 指 組 已 於 學 生 社 團 申 請 活 動 辦 理 時, 適 時 宣 導 海 報 張 貼 申 辦 流 程 及 可 張 貼 地 點, 並 提 醒 社 團 不 得 張 貼 於 女 宿 地 下 道 2. 已 告 知 負 責 打 掃 女 生 宿 舍 之 勞 作 小 組, 若 有 過 期 海 報 未 清 除, 將 協 助 清 除 臨 時 動 議 第 3 案 案 由 :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辦 理 活 動 時 常 在 人 行 道 上 ( 尤 其 是 蕙 蓀 堂 週 邊 ) 張 貼 指 標 海 報, 但 活 動 結 束 後 並 未 實 施 清 理, 有 礙 觀 瞻, 可 否 利 用 勞 作 教 育 時 機 一 併 實 施 清 除 決 議 : 課 指 組 於 社 團 申 請 辦 理 活 動 時, 應 適 時 向 學 生 實 施 宣 導 教 育, 配 合 活 動 所 張 貼 之 海 報 及 引 導 標 示 等 相 關 佈 置, 均 應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由 社 團 自 行 清 除 並 將 物 品 歸 位 執 行 單 位 :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已 於 社 團 申 請 辦 理 活 動 時, 即 適 時 向 學 生 宣 導 所 張 貼 之 指 標 海 報 應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儘 速 清 除 學 生 會 於 社 團 申 辦 海 報 張 貼 時, 亦 會 告 知 社 團 清 除 指 引 標 示 之 義 務 若 逾 期 未 清, 則 會 通 知 儘 速 處 理 被 通 知 之 社 團, 多 會 儘 快 清 理 完 成 頁 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