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生 二 問 : 就 讀 臺 北 市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有 無 設 籍 多 久 的 限 制? 答 : 臺 北 市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係 採 學 區 制, 就 讀 本 市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原 則 上 無 設 籍 多 久 之 限 制, 凡 是 設 籍 本 市 且 有 實 際 居 住 者, 即 可 依 其 戶 籍 分 發 入 學, 惟 額 滿 國 中 因 學 校 招 生 容 納 量 的 限 制, 屆 時 可 能 有 部 分 學 生 須 改 分 發 到 鄰 近 國 中 就 讀 ( 詳 見 第 三 題 ) 三 問 : 何 謂 額 滿 國 中? 要 如 何 得 知 孩 子 可 以 進 入 學 區 內 的 國 中 就 讀? 又 為 何 要 改 分 發? 需 不 需 要 遷 戶 籍? 可 以 自 由 選 擇 改 分 發 學 校 嗎? 答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每 班 平 均 達 30 人 得 由 教 育 局 公 告 為 額 滿 國 中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分 發 進 度 如 下 : ( 一 )2 月 底 : 公 布 國 中 學 區 一 覽 表 ( 二 )3 月 14 日 至 3 月 31 日 : 本 市 國 民 小 學 按 學 區 分 別 造 具 當 年 度 畢 業 生 名 冊, 送 達 所 屬 學 區 之 國 民 中 學 ( 含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部 ) ( 三 )5 月 9 日 : 本 市 教 育 局 公 布 額 滿 國 中 暨 改 分 發 學 校 名 單 ( 四 )5 月 11 日 至 5 月 19 日 : 額 滿 國 中 審 查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家 長 得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國 中 申 覆 ( 五 )5 月 19 日 至 5 月 25 日 : 額 滿 國 中 按 分 發 順 位 進 行 排 序 ( 六 )5 月 25 日 至 5 月 26 日 : 各 國 中 發 還 新 生 入 學 卡 予 各 國 小 並 轉 發 給 學 生 ( 七 )5 月 26 日 : 額 滿 學 校 公 布 新 生 名 單 ( 八 )5 月 30 日 至 6 月 3 日 : 改 分 發 學 生 至 選 擇 改 分 發 國 中 登 記 ( 九 )7 月 8 日 上 午 8 時 至 11 時 : 新 生 報 到 時 間 當 學 校 額 滿 時, 依 錄 取 原 則, 設 籍 較 晚, 且 未 具 有 優 先 入 學 條 件 者, 將 進 行 改 分 發 至 鄰 近 學 校 就 讀, 不 需 遷 移 戶 籍, 依 教 育 局 所 核 定 之 改 分 發 學 校, 自 行 選 擇 一 所 學 校 就 讀 四 問 : 設 戶 籍 的 時 間 先 後 如 何 計 算? 是 以 父 母 或 學 生 為 基 準? 必 須 全 家 人 設 籍 在 一 起 嗎? 答 : 設 籍 時 間 以 該 名 學 生 至 戶 政 機 關 辦 理 設 籍 為 計 算 基 準 日 ( 不 含 寄 居 ), 原 則 上 學 生 與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設 籍 於 本 市, 有 居 住 事 實 者, 即 分 發 本 市 國 民 中 學 就 讀 惟 額 滿 學 校 於 設 籍 條 件 之 審 核 上 較 非 額 滿 學 校 嚴 格, 必 須 學 生 與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皆 設 籍 於 本 市 同 一 戶 籍 地 址 內, 並 有 居 住 事 實 者, 始 為 分 發 五 問 : 家 中 如 有 兩 棟 房 子, 造 成 父 母 無 法 與 學 生 全 戶 設 籍, 該 如 何 處 理? 答 : 倘 因 學 生 家 長 分 別 持 有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造 成 父 母 親 無 法 與 學 生 全 戶 設 籍 時, 於 額 滿 24
國 中 辦 理 資 格 複 審 時 提 出 兩 棟 房 子 之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 須 有 一 棟 座 落 於 該 額 滿 國 中 學 區 內 ), 亦 認 定 為 父 母 與 學 生 全 戶 設 籍 六 問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若 沒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應 如 何 入 學? 答 : 無 論 有 無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都 應 經 臺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的 鑑 定 後, 始 能 分 發 至 適 當 學 校 就 讀 如 果 未 經 鑑 定 入 學 之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有 特 殊 需 求 時, 學 校 也 會 主 動 向 本 市 教 育 局 提 報 鑑 定 安 置 ; 若 無 特 殊 需 求 時, 則 與 一 般 生 共 同 學 習 七 問 :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就 讀 國 中, 如 何 申 請? 有 何 優 惠 措 施? 可 以 進 額 滿 國 中 嗎? 答 : 依 教 育 部 頒 定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者, 得 依 志 願 選 擇 國 民 中 學 就 讀 前 項 人 員 之 申 請 入 學 於 當 年 度 各 國 中 公 布 新 生 名 單 (5 月 26 日 ) 之 後 始 提 出 者,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額 滿 國 中, 惟 學 生 與 其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設 籍 並 持 有 同 址 坐 落 額 滿 國 中 學 區 內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證 明 者, 得 以 外 加 方 式 分 發 入 學 八 問 : 僑 生 及 自 國 外 回 來 之 外 國 籍 學 生, 應 如 何 申 請 就 讀 公 立 國 中, 要 到 那 裡 辦 理? 答 : 符 合 僑 生 身 分 者,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者 另 外 國 籍 學 生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應 檢 送 下 列 文 件, 逕 至 住 所 所 屬 學 區 國 中 辦 理 入 學 或 改 分 發 : ( 一 ) 申 請 書 ( 二 ) 外 僑 居 留 證 影 本 九 問 : 教 教 職 員 工 子 女 優 先 入 學, 名 額 該 如 何 計 算? 何 時 申 請? 答 : 其 名 額 應 以 內 含 方 式 計 算, 不 得 以 外 加 方 式 處 理, 並 應 於 當 年 度 五 月 十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十 問 : 在 同 一 學 區 內 遷 移 戶 籍 者, 設 籍 日 應 如 何 計 算? 答 : 因 戶 政 機 關 資 料 僅 顯 示 最 後 一 次 遷 移 戶 口 之 設 籍 日, 故 國 中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時, 是 以 採 計 最 後 一 次 遷 移 戶 口 之 設 籍 日 為 基 準, 若 上 次 設 籍 地 也 是 在 同 一 學 區 內, 可 持 戶 籍 謄 本 於 5 月 19 日 前 至 額 滿 國 中 申 覆, 將 可 採 計 在 本 學 區 最 早 之 設 籍 日 ( 但 幾 次 遷 徙 地 必 須 在 同 一 學 區 內, 且 日 期 是 銜 接 的 ) 25
十 一 問 : 何 謂 居 住 事 實? 答 : 所 謂 居 住 事 實 認 定 證 明, 必 須 檢 附 當 年 度 一 月 一 日 至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日 間 任 一 月 份 之 水 費 或 電 費 收 據 等, 足 以 證 明 居 住 事 實 之 文 件 及 當 年 度 五 月 份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十 二 問 : 何 謂 公 證 之 房 屋 租 賃 證 明? 答 : 所 謂 公 證 之 房 屋 租 賃 證 明 係 經 法 院 公 證 處 或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事 務 所 開 立 之 公 證 書 及 房 屋 租 賃 證 明 十 三 問 : 額 滿 國 中 的 優 先 分 發 原 則 是 如 何 排 序? 公 告 之 額 滿 學 校 若 按 優 先 分 發 原 則 於 第 三 順 位 排 序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該 如 何 排 序? 答 : ( 一 ) 第 一 順 位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依 據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少 年 保 護 個 案 : 依 據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 依 據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教 職 員 工 子 女 : 依 據 辦 法 第 十 九 條 ( 二 ) 第 二 順 位 : 原 住 民 子 女 : 依 據 辦 法 第 十 七 條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依 據 辦 法 第 十 八 條 ( 三 ) 第 三 順 位 : 具 有 二 親 等 內 房 屋 權 狀 : 依 據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款 第 ( 一 ) 目 連 續 租 屋 且 住 於 學 區 內, 設 籍 6 年 以 上 並 有 公 證 租 賃 證 明 : 依 據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款 第 ( 二 ) 目 如 第 三 順 位 學 生 未 超 過 學 校 容 納 名 額 時, 還 是 依 設 籍 先 後 分 發 至 額 滿 為 止, 排 序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與 學 生 共 同 設 籍 者 ( 二 ) 父 或 母 與 學 生 共 同 設 籍 者 依 上 述 順 位 排 序 後, 其 餘 未 分 發 學 生, 應 改 分 發 至 鄰 近 國 民 中 學 就 讀 十 四 問 : 兄 姊 就 讀 額 滿 國 中, 其 弟 妹 入 學 一 年 級 卻 進 不 去, 該 怎 麼 辦? 答 : ( 一 ) 兄 姊 就 讀 額 滿 國 中 時, 因 每 年 各 校 額 滿 情 況 不 一, 其 弟 妹 分 發 入 學 仍 應 依 當 年 度 入 學 規 定 辦 理, 若 當 年 該 校 額 滿, 無 法 排 上, 學 生 則 依 規 定 改 分 發 ( 二 ) 為 便 於 家 長 接 送, 可 讓 兄 姊 免 遷 戶 籍 至 其 弟 妹 之 改 分 發 學 校 就 讀 十 五 問 : 在 7 月 8 日 新 生 報 到 日 之 後 設 籍 者, 應 如 何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答 : 在 7 月 8 日 新 生 報 到 日 後, 始 將 戶 籍 遷 入 學 區 之 學 生, 由 學 校 核 對 學 區 ( 請 帶 戶 24
口 名 簿 或 近 3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 受 理 報 到 ; 如 教 育 局 核 定 該 校 為 額 滿 國 中, 則 辦 理 改 分 發, 轉 介 至 改 分 發 學 校 就 讀, 家 長 只 要 到 該 校 教 務 處 辦 理 即 可 十 六 問 : 持 有 老 舊 合 法 房 屋 但 因 特 殊 原 因 尚 未 取 得 建 照 所 有 權 狀 者, 其 子 女 如 何 入 學? 答 : 若 其 能 提 供 足 資 證 明 為 房 屋 所 有 權 人 之 文 件, 則 視 同 持 有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得 依 優 先 分 發 原 則 辦 理 十 七 問 : 若 是 住 在 公 家 宿 舍 眷 村 宿 舍 等, 無 法 取 得 建 物 權 狀 者, 可 否 適 用 優 先 分 發 入 學 條 件? 答 : 若 是 住 在 公 家 宿 舍 眷 村 宿 舍 等 者 不 適 用 優 先 分 發 入 學 條 件 十 八 問 : 如 果 沒 有 門 牌 或 是 未 報 戶 籍 者? 如 何 入 學? 答 : 沒 門 牌 者 視 同 沒 有 戶 籍, 若 未 設 籍 之 學 生, 得 依 其 出 生 證 明 等 資 料, 先 向 其 居 住 地 所 屬 學 區 學 校 報 到, 受 理 分 發 入 學 後, 學 校 應 要 求 其 儘 快 補 辦 戶 籍 登 記, 並 轉 知 戶 政 機 關, 予 以 協 助 十 九 問 : 新 生 如 何 就 讀 本 市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答 : 凡 設 籍 臺 北 市 且 有 實 際 居 住 事 實 者, 不 受 學 區 限 制, 可 自 行 至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依 下 列 方 式 登 記 入 學 : ( 一 ) 本 市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招 生 以 本 市 為 範 圍, 並 由 學 校 依 據 核 定 班 級 數 先 行 公 布 招 生 名 額, 再 由 新 生 自 由 登 記, 如 登 記 人 數 超 過 招 生 名 額 時, 採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 二 )105 學 年 度 於 7 月 1 日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2 時 受 理 新 生 入 學 登 記, 於 下 午 2 時 10 分 起 開 始 抽 籤, 抽 籤 完 成 後 立 即 公 布 錄 取 及 備 取 名 單 ( 三 ) 申 請 入 學 登 記, 每 生 以 登 記 一 校 為 限, 違 反 規 定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四 ) 正 取 學 生 未 依 限 期 報 到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據 備 取 次 序 遞 補, 惟 備 取 生 之 期 限 認 定 以 一 學 年 度 為 限 二 十 問 : 本 市 行 政 區 域 里 界 調 整 後, 今 年 國 中 學 區 是 否 會 變 動? 答 : 本 市 里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後, 國 中 學 區 除 配 合 重 大 政 策 及 依 程 序 提 出 建 議 案, 並 經 臺 北 市 國 中 學 區 劃 分 及 調 整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外, 餘 僅 配 合 里 鄰 調 整 作 對 照 修 正, 原 則 上 學 區 未 變 動 二 十 一 問 : 設 籍 於 本 市 國 中 學 區 之 外 縣 市 ( 含 國 外 )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如 何 辦 理 入 學? 25
答 : ( 一 ) 外 縣 市 ( 含 國 外 )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生 與 其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設 籍 本 市, 且 非 寄 居 身 分, 並 有 居 住 事 實 者, 應 於 105 年 7 月 11 日 至 8 月 12 日 持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國 小 畢 業 證 書 及 家 長 印 章 逕 至 所 屬 學 區 國 中 辦 理 報 到 或 改 分 發 入 學 ( 二 ) 外 縣 市 ( 含 國 外 )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生 與 其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共 同 設 籍 於 額 滿 國 中 學 區, 持 有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當 年 度 一 月 一 日 至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日 間 任 一 月 份 之 水 費 或 電 費 收 據 等, 足 以 證 明 居 住 事 實 之 文 件 及 當 年 度 七 月 份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 甲 式 )) 足 以 證 明 居 住 事 實 者, 請 於 105 年 7 月 8 日 至 7 月 15 日 止 提 出 申 請, 經 戶 籍 地 所 屬 學 區 國 民 中 學 查 核 確 有 居 住 事 實 者, 得 以 外 加 方 式 分 發 入 學 : 1 入 學 前 一 年 12 月 31 日 前 設 籍 於 額 滿 國 民 中 學 學 區 內, 學 生 之 父 母 ( 不 含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於 同 日 前 持 有 同 址 坐 落 學 區 內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證 明 ( 以 登 記 日 期 為 準 ) 2 入 學 前 一 年 12 月 31 日 前 取 得 連 續 居 住 並 設 籍 6 年 以 上 同 址 坐 落 學 區 內 經 公 證 之 房 屋 租 賃 證 明 二 十 二 問 : 新 生 未 於 規 定 期 程 內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時, 得 否 就 讀 原 分 發 國 民 中 學 或 須 進 行 改 分 發? 答 : 新 生 未 於 規 定 期 程 內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時, 原 分 發 國 民 中 學 若 為 額 滿 學 校, 則 由 該 校 通 知 家 長 進 行 改 分 發 ; 原 分 發 國 民 中 學 若 非 額 滿 學 校, 則 仍 依 規 定 補 辦 理 入 學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