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九十一學年度公立幼稚園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招生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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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招 生 公 告 一 公 立 幼 兒 園 : 臺 北 市 (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132 所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14 所 市 立 幼 兒 園 及 2 所 國 立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共 計 148 所 二 招 生 對 象 : 本 市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招 收 2 足 歲 以 上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前 之 適 齡 幼 兒 為 設 籍 本 市 或 居 留 本 市 之 外 籍 華 裔 ( 須 出 示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正 本, 學 劃 分 以 居 留 地 址 為 準 ) ( 一 ) 4-5 歲 班 : 以 先 招 收 5 足 歲 幼 兒 為 主, 再 招 收 4 足 歲 幼 兒, 倘 有 缺 額 須 招 收 3 足 歲 幼 兒 ( 二 ) 設 有 3 歲 專 班 之 公 立 幼 兒 園 : 應 專 班 專 收 3 足 歲 幼 兒 ( 三 ) 設 有 2 歲 專 班 之 公 立 幼 兒 園 : 應 專 班 專 收 2 足 歲 幼 兒 三 招 生 年 齡 ( 一 ) 2 足 歲 : 民 國 101 年 9 月 2 日 至 民 國 102 年 9 月 1 日 出 生 者 ( 二 ) 3 足 歲 :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至 民 國 101 年 9 月 1 日 出 生 者 ( 三 ) 4 足 歲 :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至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出 生 者 ( 四 ) 5 足 歲 :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至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出 生 者 四 招 生 名 額 ( 一 ) 依 各 校 ( 園 ) 核 定 班 級 總 數 計 算,3-5 歲 每 班 以 30 名 為 限, 各 班 如 有 缺 額 得 混 齡 編 班 ;2 歲 專 班, 每 班 以 14 名 為 限, 且 不 得 與 其 他 年 齡 幼 兒 混 齡 ( 二 ) 各 校 ( 園 ) 扣 除 原 園 升 班 幼 兒 及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 含 減 收 名 額 ) 後, 其 餘 名 額 開 放 招 生 登 記 ( 三 ) 各 校 ( 園 ) 經 鑑 定 安 置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之 班 級 ( 每 園 依 普 通 班 級 數 計 算, 每 班 以 招 收 1 名 為 原 則 ), 每 招 收 1 名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其 核 減 幼 兒 人 數, 依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核 定 減 收 人 數 辦 理 另 2 足 歲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以 優 先 安 置 特 教 學 校 學 前 部 為 原 則 五 招 生 資 格 及 方 式 ( 一 ) 各 校 ( 園 ) 一 律 採 申 請 登 記 方 式 辦 理, 免 試 入 學, 不 得 採 用 測 驗 口 試 或 任 何 類 似 考 試 及 審 查 成 績 之 方 式 辦 理 招 生 ; 登 記 人 數 如 遇 超 過 招 生 名 額, 以 抽 籤 方 式 辦 理 設 有 特 殊 班 之 招 生, 另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原 園 升 班 :103 學 年 度 已 就 讀 各 校 ( 園 ) 之 2 至 4 足 歲 幼 兒, 可 原 園 升 班 ( 三 ) 第 1 階 段 ( 優 先 入 園 ) 1.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及 錄 取 順 序 設 籍 本 市 ( 除 下 列 第 1 款 原 住 民 幼 兒 第 2 款 及 第 5 款 外 ) 符 合 下 列 資 1

2 格 其 一 之 幼 兒, 於 招 生 名 額 及 優 先 入 園 登 記 日 期 內 至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 限 學 ) 市 立 幼 兒 園 ( 不 限 學 ) 或 國 立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 限 學 ) 出 具 戶 口 名 簿 及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得 申 請 優 先 入 園 登 記, 逾 時 視 同 放 棄 (1)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原 住 民 幼 兒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及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2) 經 社 會 局 安 置 或 轉 介 之 幼 兒 (3) 危 機 家 庭 幼 兒 (4) 經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安 置 入 校 ( 園 )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幼 兒 ), 其 適 齡 之 兄 弟 姊 妹 得 與 其 同 時 就 讀 同 一 幼 兒 園, 但 額 滿 幼 兒 園 以 專 案 申 請 方 式 辦 理 (5)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或 市 立 幼 兒 園 編 制 內 現 職 教 職 員 工 之 子 女, 得 優 先 隨 其 父 或 母 就 讀 於 所 服 務 之 公 立 幼 兒 園 ; 國 ( 市 ) 立 大 學 及 其 附 屬 ( 設 ) 學 校 編 制 內 現 職 教 職 員 工 之 子 女, 亦 同 (6) 多 胞 胎 ( 含 雙 胞 胎 ) 且 年 滿 5 足 歲 幼 兒 (7) 父 或 母 一 方 為 新 移 民 之 年 滿 5 足 歲 幼 兒 (8) 家 有 2 胎 ( 含 ) 以 上 之 年 滿 5 足 歲 幼 兒 2. 符 合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之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須 依 臺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安 置 規 定 辦 理 詳 情 請 洽 臺 北 市 立 文 山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南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電 話 : 轉 706~ 符 合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幼 兒 依 登 記 日 期 至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 限 學 ) 市 立 幼 兒 園 ( 不 限 學 ) 或 國 立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 限 學 ) 辦 理 登 記 如 登 記 超 額, 依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順 位 錄 取, 如 仍 競 額 時, 依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錄 取 與 備 取 順 序 4. 經 參 加 優 先 入 園 登 記 未 錄 取 之 幼 兒, 憑 優 先 入 園 登 記 卡 於 各 階 段 招 生 登 記 時 間 至 其 他 幼 兒 園 登 記, 各 校 ( 園 ) 應 優 先 錄 取 2

3 5.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及 應 檢 具 證 件 如 下 表 順 位 優 先 資 格 應 檢 具 證 件 1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社 會 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卡 或 當 年 度 審 核 通 過 公 文 戶 口 名 簿 社 會 局 核 發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卡 或 當 年 度 審 核 通 過 公 文 戶 口 名 簿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臺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核 發 之 學 前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安 置 報 到 通 知 單 原 住 民 幼 兒 依 原 住 民 身 分 法 規 定 註 記 之 戶 籍 資 料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社 會 局 核 發 之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身 分 認 定 公 文 戶 口 名 簿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之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戶 口 名 簿 2 經 社 會 局 安 置 或 轉 介 之 幼 兒 社 會 局 核 發 之 安 置 或 轉 介 公 文 3 危 機 家 庭 幼 兒 社 會 局 核 發 之 危 機 家 庭 身 分 認 定 公 文 戶 口 名 簿 兄 弟 姊 妹 為 身 心 障 礙 且 就 讀 該 校 ( 園 ) 之 幼 兒 國 ( 市 ) 立 大 學 及 其 附 屬 ( 設 ) 學 校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或 市 立 幼 兒 園 編 制 內 現 職 教 職 員 工 子 女 多 胞 胎 ( 含 雙 胞 胎 ) 且 年 滿 5 足 歲 幼 兒 父 或 母 一 方 為 新 移 民 之 年 滿 5 足 歲 幼 兒 家 有 2 胎 ( 含 ) 以 上 之 年 滿 5 足 歲 幼 兒 兄 弟 姊 妹 領 有 臺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核 發 之 身 心 障 礙 幼 生 安 置 報 到 通 知 書 戶 口 名 簿 教 職 員 工 在 職 證 明 戶 口 名 簿 戶 口 名 簿 ( 現 住 人 口 + 詳 細 記 事 或 現 住 人 口 + 非 現 住 人 口 + 詳 細 記 事 ) 戶 口 名 簿 ( 四 ) 第 2 階 段 至 第 4 階 段 ( 一 般 入 園 ) 1. 各 校 ( 園 ) 辦 理 一 般 入 園 階 段 規 定 如 下 : (1)4-5 歲 班 : 第 2 階 段 招 生 招 收 年 滿 5 足 歲 幼 兒, 倘 有 缺 額 始 辦 理 第 3 階 段 招 生 依 年 齡 先 後 招 收 5 4 足 歲 幼 兒, 如 仍 有 缺 額 則 辦 理 第 4 階 段 招 生 依 年 齡 先 後 招 收 足 歲 幼 兒 (2) 設 有 3 歲 專 班 之 公 立 幼 兒 園 : 第 2 階 段 招 收 年 滿 3 足 歲 幼 兒, 倘 有 缺 額 始 辦 理 第 3 階 段 招 生 (3) 設 有 2 歲 專 班 之 公 立 幼 兒 園 : 第 2 階 段 招 收 年 滿 2 足 歲 幼 兒, 倘 有 缺 額 始 辦 理 第 3 階 段 招 生 3

4 2. 一 般 入 園 資 格 (1) 第 2 階 段 A.4-5 歲 班 : 招 收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5 足 歲 幼 兒, 以 家 有 兄 姊 就 讀 該 國 小 優 先 錄 取, 如 仍 有 缺 額 再 錄 取 一 般 5 足 歲 幼 兒, 如 登 記 超 額, 以 抽 籤 決 定 錄 取 及 備 取 順 序 B. 設 有 3 歲 專 班 之 公 立 幼 兒 園 : 招 收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3 足 歲 幼 兒, 以 順 位 一 : 家 有 兄 姊 就 讀 該 園 或 該 國 小 及 順 位 二 : 家 有 3 胎 ( 含 ) 以 上 之 幼 兒 優 先 錄 取, 如 仍 有 缺 額 再 錄 取 一 般 3 足 歲 幼 兒, 如 登 記 超 額, 以 抽 籤 決 定 錄 取 及 備 取 順 序 C. 設 有 2 歲 專 班 之 公 立 幼 兒 園 : 招 收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2 足 歲 幼 兒, 以 順 位 一 : 家 有 兄 姊 就 讀 該 園 或 該 國 小 及 順 位 二 : 家 有 3 胎 ( 含 ) 以 上 之 幼 兒 優 先 錄 取, 如 仍 有 缺 額 再 錄 取 一 般 2 足 歲 幼 兒, 如 登 記 超 額, 以 抽 籤 決 定 錄 取 及 備 取 順 序 D. 上 開 年 齡 之 幼 兒 依 登 記 日 期 至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 限 學 ) 市 立 幼 兒 園 ( 不 限 學 ) 或 國 立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 限 學 ) 辦 理 登 記 (2) 第 3 階 段 A.4-5 歲 班 : 倘 有 5 足 歲 幼 兒 登 記, 應 優 先 比 照 第 2 階 段 辦 理 ; 再 招 收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4 足 歲 幼 兒, 以 順 位 一 : 家 有 兄 姊 就 讀 該 園 或 該 國 小 及 順 位 二 : 家 有 3 胎 ( 含 ) 以 上 之 幼 兒 優 先 錄 取, 如 仍 有 缺 額 再 錄 取 一 般 4 足 歲 幼 兒, 如 登 記 超 額, 以 抽 籤 決 定 錄 取 及 備 取 順 序 B. 設 有 3 歲 專 班 之 公 立 幼 兒 園 : 倘 第 2 階 段 有 缺 額 始 辦 理 C. 設 有 2 歲 專 班 之 公 立 幼 兒 園 : 倘 第 2 階 段 有 缺 額 始 辦 理 D. 上 開 年 齡 之 幼 兒 依 登 記 日 期 至 公 立 幼 兒 園 辦 理 不 限 學 登 記 (3) 第 4 階 段 A.4-5 歲 班 : 倘 有 5 4 足 歲 幼 兒 登 記, 應 分 別 優 先 比 照 第 2 3 階 段 辦 理 ; 再 招 收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3 足 歲 幼 兒, 以 順 位 一 : 家 有 兄 姊 就 讀 該 園 或 該 國 小 及 順 位 二 : 家 有 3 胎 ( 含 ) 以 上 之 幼 兒 優 先 錄 取, 如 仍 有 缺 額 再 錄 取 一 般 3 足 歲 幼 兒, 如 登 記 超 額, 以 抽 籤 決 定 錄 取 及 備 取 順 序 B. 上 開 年 齡 之 幼 兒 依 登 記 日 期 至 公 立 幼 兒 園 辦 理 不 限 學 登 記 3. 本 市 7 所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 民 生 金 華 永 建 實 踐 胡 適 天 母 三 玉 ) 未 附 設 幼 兒 園, 其 所 屬 學 內 之 幼 兒 可 依 年 齡 不 限 學 至 本 市 各 公 立 幼 兒 園 辦 理 登 記 ;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未 設 3 歲 專 班 或 2 歲 專 班 者, 亦 同 如 登 4

5 記 超 額, 以 抽 籤 決 定 錄 取 及 備 取 順 序 4. 偏 遠 地 學 校 ( 文 山 : 指 南 博 嘉 ; 士 林 : 平 等 溪 山 ; 北 投 : 湖 山 大 屯 泉 源 湖 田 等 8 所 ) 學 內 足 歲 幼 兒 應 於 第 二 階 段 ( 一 般 入 園 ) 登 記, 倘 有 缺 額 於 第 三 階 段 ( 一 般 入 園 ) 提 供 學 外 幼 兒 登 記 六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優 先 入 園 之 審 核 1. 各 校 ( 園 ) 編 制 內 教 職 員 工 以 104 年 5 月 28 日 仍 在 職 者 為 準 ;104 學 年 度 復 職 或 新 到 任 者, 其 子 女 可 優 先 遞 補 缺 額 2. 各 校 ( 園 ) 辦 理 優 先 入 園 應 查 驗 幼 兒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所 出 具 有 效 期 限 內 相 關 資 料 ( 二 ) 放 棄 原 園 升 班 之 幼 兒, 若 至 其 他 幼 兒 園 就 讀, 需 重 新 登 記, 並 參 加 抽 籤 ( 三 ) 本 市 市 立 中 正 幼 兒 園 及 北 投 洲 美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轉 介 安 置 之 幼 兒, 應 比 照 原 園 升 班 幼 兒 方 式 辦 理 ( 四 ) 登 記 1. 登 記 及 抽 籤 日 期 與 時 間 (1) 第 1 階 段 ( 優 先 入 園 ):104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至 下 午 2 時 止 (2) 第 2 階 段 ( 一 般 入 園 ):104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至 下 午 2 時 止, 如 登 記 超 額, 於 當 日 下 午 2 時 30 分 起 抽 籤 (3) 第 3 階 段 ( 一 般 入 園 ):104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至 下 午 2 時 止, 如 登 記 超 額, 於 當 日 下 午 2 時 30 分 起 抽 籤 (4) 第 4 階 段 ( 一 般 入 園 ):104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至 下 午 2 時 止, 如 登 記 超 額, 於 當 日 下 午 2 時 30 分 起 抽 籤 4. 每 位 幼 兒 以 登 記 1 園 為 限, 非 經 切 結 放 棄 不 得 於 第 2 園 登 記, 違 反 規 定 者, 取 消 其 所 有 錄 取 資 格, 備 取 不 在 此 限 5. 已 錄 取 之 幼 兒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報 到,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6. 登 記 時 間 截 止 後, 不 受 理 登 記 7. 符 合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幼 兒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登 記, 視 同 放 棄 優 先 資 格 8. 招 生 登 記 及 報 到 時 間, 綜 整 如 下 表 : 5

6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各 階 段 招 生 登 記 抽 籤 及 報 到 時 間 彙 整 表 階 段 日 期 4-5 歲 班 3 歲 專 班 2 歲 專 班 第 1 階 段 ( 優 先 入 園 ) 附 幼 國 立 ( 限 學 ) 市 幼 ( 不 限 學 ) 登 記 / 抽 籤 / 報 到 5/28( 四 ) 足 歲 3 足 歲 2 足 歲 第 2 階 段 ( 一 般 入 園 ) 附 幼 國 立 ( 限 學 ) 市 幼 ( 不 限 學 ) 登 記 / 抽 籤 / 報 到 5/29( 五 ) 5 足 歲 以 家 有 兄 姊 就 讀 該 國 小 優 先 錄 取 3 足 歲 以 順 位 家 有 兄 姊 就 讀 該 園 或 該 國 小 ; 順 位 家 有 3 胎 ( 含 ) 以 上 之 幼 兒 優 先 錄 取 2 足 歲 以 順 位 家 有 兄 姊 就 讀 該 園 或 該 國 小 ; 順 位 家 有 3 胎 ( 含 ) 以 上 之 幼 兒 優 先 錄 取 5 4 足 歲 ( 依 年 齡 先 後 ) 3 足 歲 2 足 歲 第 3 階 段 ( 一 般 入 園 ) 附 幼 市 幼 國 立 ( 皆 不 限 學 ) 登 記 / 抽 籤 / 報 到 5/30( 六 ) 5 足 歲 : 應 優 先 比 照 第 2 階 段 辦 理 4 足 歲 : 以 順 位 家 有 兄 姊 就 讀 該 園 或 該 國 小 ; 順 位 家 有 3 胎 ( 含 ) 以 上 之 幼 兒 優 先 錄 取 比 照 第 2 階 段 辦 理 比 照 第 2 階 段 辦 理 足 歲 ( 依 年 齡 先 後 ) 第 4 階 段 ( 一 般 入 園 ) 附 幼 市 幼 國 立 ( 皆 不 限 學 ) 登 記 / 抽 籤 / 報 到 6/1( 一 ) 5 4 足 歲 : 應 分 別 優 先 比 照 第 2 3 階 段 辦 理 3 足 歲 : 以 順 位 家 有 兄 姊 就 讀 該 園 或 該 國 小 ; 順 位 家 有 3 胎 ( 含 ) 以 上 之 幼 兒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說 明 : 一 各 階 段 登 記 時 間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至 下 午 2 時 止, 如 登 記 超 額, 於 當 日 下 午 2 時 30 分 起 辦 理 抽 籤 二 各 階 段 報 到 時 間 : 報 名 當 日 確 定 錄 取 者 下 午 2 時 30 分 起 至 5 時 止 辦 理 報 到 三 家 長 參 觀 週 : 配 合 招 生 作 業 期 程, 各 校 ( 園 ) 請 於 5/20~5/27 週 間 彈 性 規 劃 家 長 參 觀 活 動 四 家 有 兄 姊 就 讀 該 園 或 該 國 小, 其 兄 姊 的 身 分 認 定 為 原 園 直 升 幼 兒 當 學 年 度 原 園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該 校 小 一 生 或 103 學 年 度 就 讀 同 一 小 學 1-5 年 級 五 本 市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未 附 設 幼 兒 園, 未 設 3 歲 專 班 或 2 歲 專 班 者, 其 所 屬 學 內 之 幼 兒 可 依 年 齡 不 限 學 至 本 市 各 公 立 幼 兒 園 辦 理 登 記 6

7 ( 五 ) 電 腦 抽 籤 1. 各 校 ( 園 ) 於 登 記 截 止 後, 應 辦 理 抽 籤 作 業, 抽 籤 時 間 詳 如 登 記 及 報 到 時 間 彙 整 表 之 備 註 說 明 2. 如 有 雙 胞 胎 或 多 胞 胎 幼 兒 報 名, 須 分 開 登 記, 惟 電 腦 抽 籤 時 以 一 籤 或 多 籤 方 式 抽 出, 由 家 長 自 行 決 定 ( 六 ) 報 到 1. 各 階 段 報 到 日 期 同 登 記 日 期, 抽 籤 確 定 錄 取 者, 各 校 ( 園 ) 於 當 日 下 午 2 時 30 分 至 5 時 止, 辦 理 幼 兒 報 到 2. 各 階 段 錄 取 之 幼 兒 如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七 ) 遞 補 1. 逾 時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應 由 備 取 幼 兒 依 順 序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2. 已 報 到 之 幼 兒 未 依 期 限 繳 回 繳 款 單 時, 以 棄 權 論, 並 依 備 取 幼 兒 之 抽 籤 順 序 遞 補 3. 遞 補 不 得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七 補 充 規 定 ( 一 ) 各 校 ( 園 ) 辦 理 招 生 完 竣 後, 其 備 取 名 冊 於 104 年 9 月 30 日 起 失 其 效 力 ( 二 ) 家 長 如 偽 造 或 出 具 不 實 之 證 件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7

8 104 年 度 臺 北 市 低 收 入 戶 卡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卡 ( 樣 本 ) 8

9 放 棄 登 記 切 結 書 本 人 其 子 女 ( 年 月 日 出 生, 年 滿 足 歲 ) 於 年 月 日 至 臺 北 市 幼 兒 園 參 加 第 階 段 優 先 / 一 般 入 園 登 記, 編 號, 現 因 放 棄 貴 園 登 記 資 格 此 致 臺 北 市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臺 北 市 立 幼 兒 園 國 立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申 請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住 址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9

10 104 學 年 度 未 設 幼 兒 園 學 校 及 設 有 特 幼 班 學 校 彙 整 表 行 政 未 設 市 立 幼 兒 園 之 學 校 設 有 特 幼 班 級 之 學 校 松 山 民 生 松 山 信 義 永 春 大 安 金 華 大 安 中 山 吉 林 育 航 中 正 螢 橋 市 大 附 小 大 同 蓬 萊 啟 聰 學 校 幼 兒 部 萬 華 南 海 龍 山 文 山 永 建 實 踐 景 美 文 山 特 教 學 校 幼 兒 部 南 港 胡 適 修 德 內 湖 士 林 北 投 天 母 三 玉 內 湖 社 子 啟 智 學 校 幼 兒 部 啟 明 學 校 幼 兒 部 文 林 北 投 立 農 共 7 校 共 21 校 10

11 臺 北 市 各 公 所 社 會 課 一 覽 表 別 地 址 電 話 松 山 八 德 路 四 段 692 號 7 樓 轉 701~720 大 安 新 生 南 路 二 段 86 號 8 樓 轉 8400~8416 中 正 羅 斯 福 路 一 段 8 號 6 樓 轉 270~274 萬 華 西 園 路 二 段 9 號 轉 222~243 大 同 昌 吉 街 57 號 4 樓 轉 401~412 中 山 松 江 路 367 號 5 樓 轉 521~529 內 湖 民 權 東 路 六 段 99 號 4 樓 轉 272~281 南 港 南 港 路 一 段 360 號 6 樓 轉 820~825 文 山 木 柵 路 三 段 220 號 8 樓 轉 264~270 士 林 中 正 路 439 號 9 樓 轉 6101~6112 北 投 新 市 街 30 號 4 樓 轉 221~227 信 義 信 義 路 五 段 15 號 6 樓 轉 650~666 註 : 若 有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相 關 疑 問, 請 自 行 撥 打 電 話 至 各 公 所 社 會 課 洽 詢 11

12 松 山 信 義 大 安 中 山 中 正 大 同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普 通 班 ( 招 生 班 級 數 ) 一 覽 表 104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學 校 名 稱 4-5 歲 3 歲 2 歲 總 班 數 學 校 名 稱 4-5 歲 3 歲 2 歲 總 班 數 學 校 名 稱 4-5 歲 3 歲 2 歲 總 班 數 松 山 附 幼 大 同 附 幼 內 麗 湖 附 幼 湖 西 松 附 幼 大 龍 附 幼 * 內 湖 幼 兒 園 敦 化 附 幼 4 4 延 平 附 幼 士 林 附 幼 民 權 附 幼 大 橋 附 幼 福 林 附 幼 3 3 民 族 附 幼 * 大 同 幼 兒 園 士 東 附 幼 3 3 大 同 三 民 附 幼 新 和 附 幼 陽 明 山 附 幼 2 2 健 康 附 幼 3 3 雙 園 附 幼 社 子 附 幼 * 松 山 幼 兒 園 東 園 附 幼 3 3 雨 聲 附 幼 興 雅 附 幼 大 理 附 幼 富 安 附 幼 永 春 附 幼 西 園 附 幼 劍 潭 附 幼 三 興 附 幼 士 萬 萬 大 附 幼 3 3 溪 山 附 幼 1 1 林 光 復 附 幼 華 華 江 附 幼 平 等 附 幼 1 1 信 義 附 幼 西 門 附 幼 百 齡 附 幼 吳 興 附 幼 4 4 老 松 附 幼 雙 溪 附 幼 1 1 福 德 附 幼 龍 山 附 幼 葫 蘆 附 幼 4 4 永 吉 附 幼 福 星 附 幼 5 5 芝 山 附 幼 博 愛 附 幼 3 3 * 南 海 實 幼 文 昌 附 幼 * 信 義 幼 兒 園 * 萬 華 幼 兒 園 蘭 雅 附 幼 龍 安 附 幼 景 美 附 幼 雨 農 附 幼 大 安 附 幼 興 德 附 幼 1 1 * 士 林 幼 兒 園 幸 安 附 幼 武 功 附 幼 北 投 附 幼 建 安 附 幼 溪 口 附 幼 4 4 逸 仙 附 幼 仁 愛 附 幼 興 隆 附 幼 石 牌 附 幼 公 館 附 幼 志 清 附 幼 3 3 關 渡 附 幼 新 生 附 幼 4 4 景 興 附 幼 4 4 湖 田 附 幼 1 1 古 亭 附 幼 木 柵 附 幼 清 江 附 幼 銘 傳 附 幼 2 2 文 博 嘉 附 幼 泉 源 附 幼 1 1 國 北 實 幼 4 4 山 指 南 附 幼 1 1 北 大 屯 附 幼 1 1 投 * 大 安 幼 兒 園 明 道 附 幼 2 2 湖 山 附 幼 1 1 中 山 附 幼 萬 芳 附 幼 桃 源 附 幼 2 2 中 正 附 幼 萬 興 附 幼 2 2 文 林 附 幼 長 安 附 幼 力 行 附 幼 5 5 義 方 附 幼 長 春 附 幼 萬 福 附 幼 立 農 附 幼 永 安 附 幼 興 華 附 幼 明 德 附 幼 大 直 附 幼 辛 亥 附 幼 2 2 文 化 附 幼 2 2 大 佳 附 幼 2 2 政 大 實 幼 3 3 * 北 投 幼 兒 園 吉 林 附 幼 * 文 山 幼 兒 園 合 懷 生 附 幼 1 1 南 港 附 幼 3 3 計 濱 江 附 幼 舊 莊 附 幼 附 五 常 附 幼 幼 南 玉 成 附 幼 * 育 航 幼 兒 園 9 9 港 成 德 附 幼 市 * 中 山 幼 兒 園 東 新 附 幼 幼 螢 橋 附 幼 修 德 附 幼 河 堤 附 幼 * 南 港 幼 兒 園 國 立 忠 義 附 幼 內 湖 附 幼 國 語 實 幼 6 6 潭 美 附 幼 1 1 東 門 附 幼 5 5 碧 湖 附 幼 忠 孝 附 幼 2 2 東 湖 附 幼 市 大 實 幼 6 6 西 湖 附 幼 2 2 南 門 附 幼 2 2 康 寧 附 幼 備 * 中 正 幼 兒 園 2 1 停 招 3 明 湖 附 幼 3 3 註 蓬 萊 附 幼 3 3 麗 山 附 幼 日 新 附 幼 新 湖 附 幼 太 平 附 幼 文 湖 附 幼 永 樂 附 幼 大 湖 附 幼 雙 蓮 附 幼 南 湖 附 幼 內 湖 歲 班 級, 每 班 級 以 招 收 30 名 為 限 ;2 歲 班 級, 每 班 級 以 招 收 14 名 為 限 2. 標 註 * 者 為 市 立 幼 兒 園, 採 不 限 學 招 生 12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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