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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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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書 臺 中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臺 中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案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法 令 依 據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機 關 自 擬 細 部 計 畫 或 申 請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之 機 關 名 稱 或 土 地 關 係 人 姓 名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27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臺 中 市 政 府 張 建 榮 ( 臺 中 市 東 勢 區 新 下 新 庄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籌 備 會 代 表 ) 公 開 展 覽 本 案 公 開 展 覽 之 起 迄 日 期 公 開 說 明 會 人 民 團 體 對 本 案 之 反 映 意 見 本 案 提 交 各 級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核 結 果 市 級 內 政 部

目 錄 壹 計 畫 緣 起...1 貳 變 更 法 令 依 據...4 參 變 更 位 置 及 範 圍...4 肆 現 行 都 市 計 畫 概 述...6 伍 變 更 理 由...9 陸 變 更 內 容...10 附 錄 一 臺 中 市 政 府 103 年 9 月 9 日 府 授 都 企 字 第 1030165274 號 函 附 錄 二 原 文 小 一 用 地 徵 收 及 撤 銷 徵 收 公 告 附 錄 三 原 文 小 一 用 地 範 圍 更 正 指 示 函 圖 目 錄 圖 1 變 更 位 置 示 意 圖...4 圖 2 變 更 範 圍 示 意 圖...5 圖 3 現 行 主 要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示 意 圖...7 圖 4 變 更 計 畫 示 意 圖...12 表 目 錄 表 1 原 文 小 一 用 地 變 更 歷 程 表...2 表 2 原 文 小 一 範 圍 展 繪 歷 程 表...3 表 3 現 行 主 要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面 積 一 覽 表...8 表 4 現 行 主 要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計 畫 摘 要 表...9 表 5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10 表 6 變 更 面 積 增 減 綜 理 表...11

壹 計 畫 緣 起 文 小 一 學 校 用 地 原 為 擬 定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發 布 實 施 後 於 53 年 另 案 增 設 之 文 四 用 地, 並 於 64 年 東 勢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案 調 整 用 地 名 稱 為 文 小 一 用 地, 然 因 原 計 畫 文 小 及 文 中 用 地 未 考 量 鄰 里 單 元 等 因 素 劃 設, 在 規 劃 上 似 有 欠 妥, 故 於 79 年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一 期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 案, 將 文 小 一 文 小 二 文 中 一 用 地 等 三 處 學 校 用 地 一 併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及 公 園 兼 體 育 場 用 地, 然 因 三 處 用 地 需 一 併 開 發, 整 合 不 易, 為 避 免 限 制 地 方 發 展, 於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時, 解 除 三 處 需 同 時 整 體 開 發 之 規 定, 有 關 原 文 小 一 用 地 變 更 歷 程 彙 整 如 表 1 目 前 文 小 二 及 文 中 一 已 完 成 細 部 計 畫 之 擬 定, 文 小 一 用 地 刻 正 辦 理 擬 定 細 部 計 畫 依 53 年 增 設 劃 定 之 計 畫 圖 可 知, 其 範 圍 南 界 係 以 十 -5-11M( 新 豐 街 ) 北 側 道 路 境 界 線 之 延 伸 線 劃 設, 但 於 64 年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圖 面 誤 將 範 圍 南 界 往 南 偏 移 繪 製, 近 似 十 -5-11M 道 路 中 心 線 之 延 伸 線 比 對 53 年 增 設 文 四 用 地 及 64 年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二 者 圖 面, 於 增 設 文 四 用 地 時, 其 範 圍 南 界 為 切 齊 建 物 之 上 方, 而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圖 面 則 將 其 範 圍 南 界 展 繪 為 橫 越 建 物 之 界 線, 若 依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劃 定 之 範 圍, 則 其 南 界 將 損 及 居 民 之 權 益, 且 與 原 規 劃 意 旨 不 相 符 ( 詳 表 2) 依 原 臺 中 縣 政 府 78 年 辦 理 徵 收 文 小 一 用 地 之 公 告 ( 後 配 合 第 一 期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於 81 年 辦 理 撤 銷 徵 收 ), 其 徵 收 範 圍 係 以 十 -5-11M( 新 豐 街 ) 北 側 道 路 境 界 線 之 延 伸 線 為 界 ( 詳 附 錄 一 ), 另 經 東 勢 區 公 所 於 98 年 5 月 14 日 東 鎮 建 字 第 0980010045 號 函 示 原 ( 文 小 一 ) 用 地 範 圍 需 更 正 恢 復 53 年 間 所 劃 設 之 用 地 範 圍 ( 詳 附 錄 二 ) 綜 合 上 述, 配 合 擬 定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原 文 小 一 變 更 為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 案, 訂 正 都 市 計 畫 圖, 變 更 部 分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為 住 宅 區 1

表 1 原 文 小 一 用 地 變 更 歷 程 表 編 號 年 份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內 容 1 44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2 53 東 勢 鎮 都 市 計 畫 增 設 文 四 預 定 地 案 增 設 文 四 用 地 3 63 東 勢 鎮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通 盤 檢 討 案 無 涉 及 變 更 4 64 東 勢 鎮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案 調 整 文 四 用 地 名 稱 為 文 小 一 5 79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一 期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 案 將 文 小 一 文 小 二 文 中 一 用 地 等 三 處 學 校 用 地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及 公 園 兼 體 育 場 用 地, 並 訂 定 附 帶 條 件 : 應 同 時 擬 定 細 部 計 畫, 提 供 文 中 二 為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並 擬 具 公 平 合 理 之 事 業 及 財 務 計 畫 6 86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無 涉 及 變 更 7 96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因 三 處 用 地 需 一 併 整 體 開 發, 整 合 不 易, 為 避 免 限 制 地 方 發 展, 故 解 除 此 三 處 需 同 時 整 體 開 發 之 規 定 修 訂 附 帶 條 件 為 : 三 處 用 地 需 各 自 擬 定 細 部 計 畫 並 提 供 35%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將 來 各 別 擬 定 細 部 計 畫 時,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儘 量 集 中 劃 設 2

表 2 原 文 小 一 範 圍 展 繪 歷 程 表 53 年 增 設 劃 定 其 南 界 範 圍 線 為 新 豐 街 北 側 道 路 境 界 線 之 延 伸 64 年 擴 大 階 段 其 南 界 範 圍 往 南 偏 移 繪 製, 近 似 新 豐 街 之 道 路 中 心 線 延 伸 地 籍 圖 由 地 籍 圖 面, 目 前 南 側 邊 界 上 方, 有 依 循 53 年 劃 設 範 圍 所 分 割 之 成 果 ( 如 藍 線 所 示 ) 3

貳 變 更 法 令 依 據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27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參 變 更 位 置 及 範 圍 計 畫 區 位 於 東 勢 區 都 市 計 畫 區 北 側, 東 鄰 農 業 區, 西 鄰 十 -1-11M 計 畫 道 路 ( 粵 寧 街 - 文 新 街 ), 南 鄰 住 宅 區, 北 鄰 住 宅 區 及 農 業 區, 原 文 小 一 用 地 範 圍 南 界, 變 更 範 圍 面 積 為 0.1186 公 頃 詳 圖 1 變 更 位 置 示 意 圖, 圖 2 變 更 範 圍 示 意 圖 圖 1 變 更 位 置 示 意 圖 4

圖 2 變 更 範 圍 示 意 圖 5

肆 現 行 都 市 計 畫 概 述 一 主 要 計 畫 發 布 實 施 歷 程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於 民 國 44 年 10 月 24 日 以 府 建 都 字 第 71289 號 函 發 布 實 施, 原 計 畫 面 積 282.96 公 頃, 歷 經 20 年 為 因 應 發 展 需 要, 於 民 國 64 年 辦 理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並 於 民 國 64 年 6 月 26 日 以 府 建 都 字 第 60828 號 函 發 布 實 施 其 後 分 別 於 86 年 2 月 13 日 及 96 年 7 月 2 日 發 布 實 施 第 一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二 現 行 主 要 計 畫 內 容 概 要 ( 一 ) 計 畫 範 圍 及 面 積 以 區 公 所 所 在 地 之 市 街 為 中 心, 依 鄰 近 地 區 之 地 理 環 境, 都 市 實 質 發 展 趨 勢 及 計 畫 容 納 人 口 等 適 當 劃 定 計 畫 範 圍, 東 面 及 北 面 以 沙 連 溪 左 岸 及 東 關 路 東 面 之 山 腳 下 為 界, 南 面 至 頭 隘 坑, 西 迄 大 甲 溪 東 岸, 區 內 包 括 原 有 都 市 計 畫 區 暨 興 隆 下 新 粵 寧 北 興 中 寧 廣 興 南 平 東 安 延 平 上 新 泰 昌 新 盛 詒 福 上 城 下 城 等 里 之 全 部 及 東 新 福 隆 等 里 之 一 部 分, 計 畫 面 積 為 997.1043 公 頃 ( 二 ) 計 畫 年 期 為 配 合 中 部 區 域 計 畫 和 都 市 計 畫 定 期 通 盤 檢 討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調 整 計 畫 年 期 至 民 國 110 年 ( 三 ) 計 畫 人 口 及 密 度 計 畫 人 口 為 60,000 人, 淨 居 住 密 度 約 為 每 公 頃 292 人 ( 四 )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劃 設 住 宅 區 住 宅 區 ( 特 ) 商 業 區 商 業 區 ( 特 ) 商 業 區 ( 特 一 ) 乙 種 工 業 區 零 星 工 業 區 農 會 專 用 區 農 業 區 保 護 區 林 業 專 用 區 及 河 川 區 6

( 五 ) 公 共 設 施 計 畫 劃 設 機 關 學 校 社 教 用 地 市 場 停 車 場 兒 童 遊 樂 場 公 園 綠 地 加 油 站 抽 水 站 河 川 水 溝 污 水 處 理 廠 墓 地 電 信 事 業 用 地 電 力 事 業 用 地 及 自 來 水 事 業 用 地 ( 六 )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計 畫 ( 摘 要 )( 詳 表 4) 圖 3 現 行 主 要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示 意 圖 7

表 3 現 行 主 要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面 積 一 覽 表 使 用 項 目 面 積 佔 計 畫 面 積 比 例 佔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 公 頃 ) (%) 面 積 比 例 (%) 住 宅 區 195.5754 19.61 44.78 住 宅 區 ( 特 ) 1.3901 0.14 0.32 商 業 區 19.7553 1.98 4.52 商 業 區 ( 特 ) 0.1436 0.01 0.03 土 商 業 區 ( 特 一 ) 0.5154 0.05 0.12 地 乙 種 工 業 區 37.6797 3.78 8.63 使 零 星 工 業 區 0.6444 0.06 0.15 用 農 會 專 用 區 0.8378 0.08 0.19 分 農 業 區 408.4124 40.96 - 區 保 護 區 69.4364 6.96 - 林 業 專 用 區 17.5483 1.76 - 河 川 區 59.3522 5.95 - 小 計 811.291 81.36 58.74 機 關 用 地 10.6751 1.07 2.44 電 信 事 業 用 地 0.6562 0.07 0.15 電 力 事 業 用 地 0.2360 0.02 0.05 自 來 水 事 業 用 地 2.2283 0.22 0.51 文 小 用 地 12.9532 1.30 2.97 文 中 用 地 3.4424 0.35 0.79 文 高 用 地 23.5483 2.36 5.39 公 社 教 用 地 0.4813 0.05 0.11 共 市 場 用 地 1.8913 0.19 0.43 設 停 車 場 用 地 2.3170 0.23 0.53 施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3.0502 0.31 0.70 用 公 園 用 地 29.4422 2.95 6.74 地 綠 地 用 地 10.6537 1.07 2.44 加 油 站 用 地 0.1495 0.01 0.03 抽 水 站 用 地 0.0091 0.00 0.00 河 川 水 溝 1.6278 0.16 - 污 水 處 理 廠 用 地 1.1327 0.11 0.26 墓 地 3.9955 0.40 - 道 路 廣 場 用 地 77.3235 7.75 17.71 小 計 185.8133 18.64 41.26 合 計 997.1043 100.00 -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436.7317-100.00 資 料 來 源 :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96.7 註 :1.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不 含 農 業 區 保 護 區 林 業 專 用 區 河 川 區 河 川 水 溝 用 地 及 墓 地 用 地 2. 住 宅 區 包 含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3. 表 列 面 積 應 以 實 際 分 割 測 量 面 積 為 準 8

表 4 現 行 主 要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計 畫 摘 要 表 分 區 名 稱 建 蔽 率 容 積 率 備 註 一 般 住 宅 區 60% 200% 住 宅 區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60% 180% 住 宅 區 ( 特 ) 50% 150% 一 般 商 業 區 80% 320% 商 業 區 商 業 區 ( 特 ) 80% 500% 商 業 區 ( 特 一 ) 80% 240% 乙 種 工 業 區 70% 210% 零 星 工 業 區 70% 210% 林 業 專 用 區 40% 120% 市 場 用 地 60% 320% 學 校 用 地 50 國 中 以 下 150% 高 中 ( 職 ) 200% 機 關 用 地 50% 150% 其 中 機 一 於 鄰 接 東 豐 綠 色 走 廊 及 勢 林 街 部 分, 需 各 自 從 邊 界 線 退 縮 10 公 尺 後 始 得 建 築 公 ( 運 動 公 園 ) 12% 35% 得 做 公 園 及 體 育 場 使 用 資 料 來 源 :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96.7 伍 變 更 理 由 一 與 原 規 劃 意 旨 不 符 原 文 小 一 用 地 於 53 年 增 設 劃 定 時, 其 範 圍 南 界 係 為 十 -5-11M 計 畫 道 路 北 側 道 路 境 界 線 之 延 伸, 但 於 64 年 擴 大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時, 誤 將 範 圍 南 界 往 南 偏 移 繪 製, 近 似 十 -5-11M 計 畫 道 路 中 心 線 之 延 伸 經 比 對 53 年 及 64 年 二 者 圖 面, 於 增 設 文 四 用 地 時, 範 圍 南 界 為 切 齊 建 物 上 方, 而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圖 面 則 將 範 圍 南 界 展 繪 為 橫 越 建 物 之 界 線, 實 與 原 規 劃 意 旨 不 相 符 二 維 護 原 住 宅 區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權 益 查 53 年 劃 定 之 圖 面 及 78 年 徵 收 公 告 ( 後 於 81 年 撤 銷 徵 收 ), 原 文 小 一 用 地 範 圍 南 界 確 為 依 十 -5-11M 計 畫 道 路 之 北 側 道 路 境 界 線 之 延 伸, 為 避 免 附 帶 條 件 範 圍 與 原 文 小 一 劃 定 範 圍 不 符, 影 響 南 側 原 住 宅 區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之 權 益, 故 變 更 其 用 地 範 圍 及 使 用 分 區, 以 符 實 際 9

陸 變 更 內 容 為 依 循 原 規 劃 意 旨 及 避 免 附 帶 條 件 範 圍 與 原 文 小 一 用 地 劃 定 範 圍 不 符, 影 響 南 側 原 住 宅 區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之 權 益, 故 變 更 部 分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為 住 宅 區, 並 調 整 附 帶 條 件 範 圍 詳 表 5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 及 圖 4 變 更 計 畫 示 意 圖 表 5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 位 置 變 更 內 容 原 計 畫 新 計 畫 變 更 理 由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1186) 附 帶 條 件 : 三 塊 用 地 需 各 自 擬 定 細 部 計 畫 並 提 供 35%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將 來 擬 定 細 部 住 宅 區 (0.1186) 1. 原 文 小 一 用 地 於 53 年 增 設 劃 定 時, 其 範 圍 南 界 係 為 十 -5-11M 計 畫 道 路 北 側 道 路 境 界 線 之 延 伸, 但 於 64 年 擴 大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時, 誤 將 範 圍 南 界 往 南 偏 移 繪 製, 近 似 十 -5-11M 計 畫 道 路 中 心 線 之 延 伸 經 比 對 53 年 及 64 年 二 者 圖 面, 於 增 設 文 四 用 地 時, 範 圍 南 界 為 切 齊 建 物 上 方, 計 畫 時, 公 共 而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圖 面 則 將 範 圍 原 文 小 一 設 施 用 地 盡 量 南 界 展 繪 為 橫 越 建 物 之 界 線, 實 用 地 集 中 劃 設 與 原 規 劃 意 旨 不 相 符 2. 查 53 年 劃 定 之 圖 面 及 78 年 徵 收 公 告 ( 後 於 81 年 撤 銷 徵 收 ), 原 文 小 一 用 地 範 圍 南 界 確 為 依 十 -5-11M 計 畫 道 路 之 北 側 道 路 境 界 線 之 延 伸, 為 避 免 附 帶 條 件 範 圍 與 原 文 小 一 劃 定 範 圍 不 符, 影 響 南 側 原 住 宅 區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之 權 益, 故 變 更 其 用 地 範 圍 及 使 用 分 區, 以 符 實 際 註 : 表 內 面 積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面 積 應 以 地 籍 分 割 測 量 面 積 為 準 10

表 6 變 更 面 積 增 減 綜 理 表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使 用 項 目 變 更 後 計 畫 現 行 計 畫 面 積 變 更 增 減 面 積 面 積 佔 計 畫 面 積 ( 公 頃 ) ( 公 頃 ) ( 公 頃 ) 比 例 (%) 住 宅 區 187.5626 +0.1186 187.6812 18.82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8.0128-0.1186 7.8942 0.79 住 宅 區 ( 特 ) 1.3901-1.3901 0.14 商 業 區 19.7553-19.7553 1.98 商 業 區 ( 特 ) 0.1436-0.1436 0.01 商 業 區 ( 特 一 ) 0.5154-0.5154 0.05 乙 種 工 業 區 37.6797-37.6797 3.78 零 星 工 業 區 0.6444-0.6444 0.06 農 會 專 用 區 0.8378-0.8378 0.08 農 業 區 408.4124-408.4124 40.96 保 護 區 69.4364-69.4364 6.96 林 業 專 用 區 17.5483-17.5483 1.76 河 川 區 59.3522-59.3522 5.95 小 計 811.291 0.0000 811.2910 81.36 機 關 用 地 10.6751-10.6751 1.07 電 信 事 業 用 地 0.6562-0.6562 0.07 電 力 事 業 用 地 0.2360-0.2360 0.02 自 來 水 事 業 用 地 2.2283-2.2283 0.22 文 小 用 地 12.9532-12.9532 1.30 文 中 用 地 3.4424-3.4424 0.35 文 高 用 地 23.5483-23.5483 2.36 社 教 用 地 0.4813-0.4813 0.05 市 場 用 地 1.8913-1.8913 0.19 停 車 場 用 地 2.3170-2.3170 0.23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3.0502-3.0502 0.31 公 園 用 地 29.4422-29.4422 2.95 綠 地 用 地 10.6537-10.6537 1.07 加 油 站 用 地 0.1495-0.1495 0.01 抽 水 站 用 地 0.0091-0.0091 0.00 河 川 水 溝 1.6278-1.6278 0.16 污 水 處 理 廠 用 地 1.1327-1.1327 0.11 墓 地 3.9955-3.9955 0.40 道 路 廣 場 用 地 77.3235-77.3235 7.75 小 計 185.8133-185.8133 18.64 合 計 997.1043 0.0000 997.1043 100.00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436.7317-436.7317 - 註 : 表 內 面 積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面 積 應 以 地 籍 分 割 測 量 面 積 為 準 11

圖 4 變 更 計 畫 示 意 圖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