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計畫 109 Tainan Student Competition of Music Implementation 主辦單位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承辦單位 : 新民國小 永福國小 大光國小 海東國小 安順國小 新化國小 文賢國中 安南國中 樹人國小協辦單位 : 新嘉國小 新營區新興國小 內角國小 大橋國小 西勢國小 台江文化中心 新營文化中心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台南夢想田音樂館
臺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重要期程一覽表 日期重大事項備註 109.9.8( 二 )-109.9.14( 一 ) 團體賽網路報 : 自 109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8 時起至 9 月 14 日 ( 星期一 ) 17 時止 完成報請列印紙本報表 2 份 109.9.8( 二 )-109.9.16( 三 ) 團體賽紙本報表送件 ( 內角國小 ) 學校統一掛號寄件, 郵戳為憑 109.9.15( 二 )-109.9.21( 一 ) 個人賽網路報 : 自 109 年 9 月 15 日 ( 星期二 )8 時起至 9 月 21 日 ( 星期一 ) 17 時止 完成報請列印紙本報表 2 份 109.9.15( 二 )-109.9.23( 三 ) 個人賽紙本報表送件 ( 國中國小 - 新嘉國小 ; 高中職大專 - 新營區新興國小 ) 109.10.12( 一 ) 上午 9 時個人賽指定曲抽籤 ( 地點 : 新營民治市政中心南瀛大樓 7 樓會議室 ) 學校統一掛號寄件, 郵戳為憑 確認無誤後當日下午 3 時前公告 109.10.12( 一 ) 前 公告賽程 ~109.10.16( 五 ) 止 來函申請調整出場序 未來函者不予受理 109.10.23( 五 ) 上午 9 時 領隊會議 ( 地點 : 新化國小 ) 不另行函文通知 109.11.16( 一 )-109.12.11( 五 ) 臺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 確切賽程依實際報情況另案公布 ~109.12.14( 一 ) 止 棄權聲明 依規定資料為憑 ~109.12.16( 三 ) 止 流通數額申請 依規定資料為憑 109.11.20( 五 )-109.12.21( 一 ) 109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路報 : 自 109 年 11 月 20 日 ( 星期五 )9 時起至 12 月 21 日 ( 星期一 )17 時止 109.11.20( 五 )-109.12.23( 三 ) 全國賽團體項目高中職以下各類組及個人項目紙本報表送件 完成報請列印紙本報表 3 份 1. 團體項目大專組請逕行寄件至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 2. 學校統一掛號寄件, 郵戳為憑 ~109.12.31( 四 ) 止校長敘獎送件獎懲建議函
臺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計畫 ( 南市教社字第 1090890728 號函發布 ) 壹 依據 :109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貳 目的 : 一 培養學生音樂興趣, 提升音樂素養 二 加強各級學校音樂教育, 以達音樂全面性發展, 藉以提高生活品質 三 透過音樂體驗真的追求 善的執著 美的感動 參 指導單位 : 臺南市政府 肆 主辦單位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伍 承辦單位 : 新民國小 永福國小 大光國小 海東國小 安順國小 新化國小 文賢國中 安南國 中, 網路報 : 樹人國小 陸 協辦單位 : 新嘉國小 新營區新興國小 內角國小 大橋國小 西勢國小 台江文化中心 新營文化中心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台南夢想田音樂館 柒 比賽時間及地點 : 一 行進管樂項目 ( 承辦學校 : 新化區新化國小 ): 109 年 11 月 20 日 ( 星期五 ) 假新化區新化國小舉行 二 長笛獨奏 雙簧管獨奏 低音管獨奏 單簧管獨奏 薩克斯風獨奏項目 ( 承辦學校 : 中西區永福國小 ): 109 年 11 月 16 日 ( 星期一 ) 至 11 月 19 日 ( 星期四 ) 假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乃建堂舉行 三 揚琴獨奏 琵琶獨奏 柳葉琴獨奏 阮咸獨奏 木琴獨奏 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項目 ( 承辦學校 : 北區大光國小 ): 109 年 11 月 17 日 ( 星期二 ) 至 11 月 20 日 ( 星期五 ) 假台南夢想田音樂館舉行 四 合唱 鄉土歌謠 口琴獨奏 口琴四重奏 口琴合奏 鋼琴三重奏 鋼琴五重奏項目 ( 承辦學校 : 市立文賢國中 ): 109 年 11 月 23 日 星期一 至 11 月 27 日 星期五 假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乃建堂舉行 五 箏獨奏 法國號獨奏 低音號獨奏 長號獨奏 小號獨奏 銅管五重奏 木管五重奏直笛獨奏項目 ( 承辦學校 : 安南區海東國小 ): 109 年 11 月 23 日 星期一 至 11 月 27 日 星期五 假台南夢想田音樂館舉行 六 直笛合奏 兒童樂隊 打擊樂合奏 弦樂四重奏 弦樂合奏項目 ( 承辦學校 : 新營區新民國小 ): 109 年 11 月 30 日 星期一 至 12 月 4 日 星期五 假新營區新營文化中心舉行 七 國樂合奏 絲竹室內樂合奏項目 ( 承辦學校 : 安南區安順國小 ): 109 年 12 月 7 日 星期一 至 12 月 9 日 星期三 假安南區台江文化中心舉行 八 管弦樂合奏 管樂合奏項目 ( 承辦學校 : 市立安南國中 ): 109 年 12 月 10 日 星期四 至 12 月 11 日 星期五 假安南區台江文化中心舉行 九 上開各項目之相關賽程, 俟報人數及隊數確定後, 將另行公布於本市教育局資訊中心及樹人國小音樂比賽專屬網頁, 主辦單位有更改比賽項目比賽時間及地點之權利 捌 本市 109 學年度設立音樂藝術才能班學校注意事項如下 : 一 請參照下列第玖點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辦理 二 學校單 : 永福國小音樂班 崇學國小國樂班 後甲國中管弦樂班及國樂班 崇明國中國樂班 大成國中音樂班 南新國中音樂班 新民國小音樂班 佳里國中音樂班 大橋國中音樂班
玖 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 項目 組別 資格說明 國小 1. 經政府立案公 私立國小之學生 A 組 B 組 2. 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1. 經政府立案公 私立國中之學生 2. 經政府立案國中補校之學生國中 3. 經政府立案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 A 組 B 組 4. 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國中部之之學生 5. 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團體項目 個人項目 高中職 A 組 B 組 大專 A 組 B 組 參賽學生須為取得本市立案學校學籍之學生 1. 經政府立案公 私立高中職之學生 2. 經政府立案公 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 3. 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 4. 經政府立案五專一 二 三年級之學生 5. 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一 二 三年級之學生 6. 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7. 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備註 : 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18 條 : 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 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冊, 報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1. 經政府立案公 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 2. 經政府立案公 私立大專進修學校 推廣部之學生 3. 經政府立案五專四 五年級之學生 4. 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 5. 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6. 不含社區大學 ( 學院 ) 學生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 一 各學程之 A 組為就讀音樂班 科 系 所者,B 組為就讀非音樂班 科 系 所者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 1. 依 特殊教育法 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 ( 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生 ) 2. 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 ( 音樂類 ) 3. 經各縣市藝術才能 ( 音樂類 ) 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 採 特殊教育方案 安置之學生 4. 大專學程之音樂科 系 所者 二 同一類別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 三 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 B 組 ; 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 A 組 四 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 B 組,A 組除全為音樂班 (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 1.2.3.4) 之學生參賽外, 若混合組隊, 團隊中 A 組的學生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 1/3, 或參加比賽之音樂班學生須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 2/3 以上 B 組僅能由非音樂班學生組成, 且不得報團體項目 A 組 五 同一類別比賽, 五專 特殊學校 完全中學 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 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 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參賽, 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參賽 ( 例如 : 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 團體項目國中組 ; 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 團體項目高中職組 ; 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 ; 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 團體項目大專組 ); 混合組隊後, 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 但學生
不得重複參賽 六 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七 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 參加 B 組初賽者, 不得代表參加 A 組決賽 ; 反之亦同 拾 比賽類組 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 合計 207 個類組 ) 一 團體項目 ( 共 12 類, 計 98 個類組 ) 比賽類別 ( 一 ) 合唱 比賽組別 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 ( 打 v 者 ) A B A B A B A B 組隊規定 組 組 組 組 組 組 組 組 同聲合唱 ˇ 1. 參賽學生以 10 至 65 人 男聲合唱 ˇ ˇ ˇ 女聲合唱 ˇ ˇ ˇ 混聲合唱 ˇ ˇ ( 二 ) 兒童樂隊 ˇ ( 三 ) 管弦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 四 ) 管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五 ) 行進管樂 70 人以下 ( 含參賽學生及指揮 ) 71 人以上 ( 含參賽學生及指揮 ) ˇ ˇ ˇ ˇ ˇ ˇ ( 六 ) 弦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七 ) 室內樂合奏 鋼琴三重奏 ˇ ˇ ˇ ˇ ˇ ˇ 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3. 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 1 人, 換曲時可換伴奏 弦樂四重奏 ˇ ˇ ˇ ˇ ˇ ˇ 2 把小提琴 1 把中提 琴 1 把大提琴, 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1. 國中組 女聲合唱 得有男生參加比賽 2. 同聲合唱即不分男聲 女聲或混聲, 均同為一組競賽 3. 除鋼琴伴奏外, 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4. 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 1 隊 1. 參賽學生以 15 至 60 人 1. 主體樂器以使用鋼琴 風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琴 手風琴 口琴 口風候補人員 琴 直笛 木琴 鐵琴 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三角鐵 鈴鼓 大小鼓 人 鐃鈸 鑼等相關打擊樂器之組合為限, 游體樂器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弦樂器 2. 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參賽學生, 使用風琴 手風琴 口風琴等簧片類樂器演出 1. 參賽學生以 20 至 80 人豎琴聲部得以鍵盤樂器代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替 候補人員 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1. 參賽學生以 10 至 80 人以使用管樂器及有關打擊樂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器為限, 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候補人員 其他弦樂器, 但鋼琴 豎琴 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及低音提琴不在此限 人 1. 場地寬度 80 碼, 深度同一學校僅得報其中一 40 碼 類, 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 2. 70 人以下 隊伍之參各報 1 隊 賽學生及指揮人數不設下限 ; 71 人以上 隊伍之參賽學生人數及指揮, 上限為 150 人 3.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數人 1. 參賽學生以 10 至 70 人限使用小提琴 中提琴 大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提琴及低音提琴 候補人員 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鋼琴 小提琴 大提琴各 1. 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 1 人, 得增報 1 人為候補報 1 隊 人員 2. 不得另有指揮
鋼琴五重奏 ˇ ˇ ˇ ˇ ˇ ˇ 木管五重奏 ˇ ˇ ˇ ˇ ˇ ˇ 銅管五重奏 ˇ ˇ ˇ ˇ ˇ ˇ 口琴四重奏 ˇ ˇ ˇ ( 八 ) 國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九 ) 絲竹室內樂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十 ) 直笛合奏 ˇ ˇ 鋼琴 2 把小提琴 1 把中提琴 1 把大提琴, 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長笛 雙簧管 單簧管 低音管 法國號各 1 人, 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 十一 ) 口琴合奏 ˇ ˇ ˇ ˇ 1. 參賽學生以 9 至 60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3. 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 1 人, 換曲時可換伴 2 把小號 1 把法國號 1 把長號 1 把低音號, 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參賽學生 4 人, 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1. 參賽學生以 20 至 80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參賽學生以 3 至 15 人為 1. 南管樂 北管樂及客家八限 另得增報 1 人為候補音等, 得報本類比賽 人員 2. 不得有指揮 1. 參賽學生以 10 至 60 人 1. 伴奏樂器限鋼琴與無調打為限, 並得增報 2 人為擊樂器, 但比例不得超過候補人員 五分之一 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2. 除鋼琴伴奏外, 其他樂器人 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3. 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 3. 為鼓勵各校踴躍參賽, 團 1 人, 換曲時可換伴體項目之國小組直笛合奏奏 類另區分甲 乙 丙 丁四組 4. 直笛合奏類國小團體組之各組別每校共只得報 1 隊 5. 分組制度 :( 不含幼兒園及身心障礙類班 ) (1) 國小甲組 :48 班以上 國小乙組 :21~47 班 國小丙組 :7~20 班 國小丁組 :6 班 ( 含 6 班 ) 以下 (2)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的隊伍由國小甲組次決定 (3) 國小乙 丙 丁組學校可向上跨組參加 ( 亦即乙組只能跨至甲組參賽, 丙組能跨甲組或乙組參賽, 丁組可以跨甲組 乙組或丙組參賽 ) 6. 本類所有組別指定曲同其它團體賽類組從全國賽指 定曲中擇一演出 1. 可加入非口琴樂器, 其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 ; 惟不得使用電子樂器 2. 除鋼琴伴奏外, 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奏 ( 十二 ) 打擊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1. 參賽學生以 6 至 25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本類組其樂器種類包含有調及無調打擊樂器 不得使用管樂器 弦樂器 電子擴音樂器 鍵盤樂器及鋼琴 共同規定事項 : 1. 團體項目決賽分北 中 南三區辦理 2. 正式參賽者無法參加時, 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 遞補參賽申請單 ( 附件 6) 請於報到時連同 參賽者冊 送交報到處 3. 團體項目得有翻譜人員及 ( 非技術性 ) 臨時協助人員, 均不計入正式參賽人數 4. 團體項目正式參賽人員包括參賽學生 不限身分之指揮 ( 團體項目設有指揮者 ) 及不限身分之鋼琴伴奏 ( 合唱 直笛合奏 口琴合奏類 ), 換曲時可換指揮及鋼琴伴奏 參賽者報時, 前開不限身分之鋼琴伴奏或指揮倘具該校學生身分, 得選擇計入參賽學生人數內, 並依組隊規定人數限制參賽 5. 團體項目除合唱 直笛合奏 口琴合奏類之鋼琴伴奏得不限身分外, 其餘類別如有鋼琴聲部, 須由參賽學生擔任 6. 各類別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 1 隊 二 個人項目 ( 共 18 類 計 109 個類組 ) 比賽組別 ( 打 v 者 )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比賽類別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 一 ) 直笛 (Recorder) 獨奏 ( 含高中音直笛 )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二 ) 長笛 (Flute) 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 三 ) 雙簧管 (Oboe) 獨奏 ˇ ˇ ˇ ˇ ˇ ( 四 ) 單簧管 (Clarinet) 獨奏 ˇ ˇ ˇ ˇ ˇ ( 五 ) 低音管 (Bassoon) 獨奏 ˇ ˇ ˇ ˇ ˇ ( 六 ) 薩克斯風 (Saxophone) 獨奏 ˇ ˇ ˇ ˇ ˇ ( 七 ) 法國號 (French Horn) 獨奏 ˇ ˇ ˇ ˇ ˇ ( 八 ) 小號 (Trumpet) 獨奏 ˇ ˇ ˇ ˇ ˇ ( 九 ) 長號 (Trombone) 獨奏 ˇ ˇ ˇ ˇ ˇ ( 十 ) 低音號 (Tuba) 獨奏 ˇ ˇ ˇ ˇ ˇ ( 十一 ) 木琴 ( 馬林巴 ) 獨奏 ˇ ˇ ˇ ˇ ˇ ( 十二 ) 口琴 (Harmonica) 獨奏 ( 限複音口琴 ) ˇ ˇ ˇ ˇ ( 十三 ) 箏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十四 ) 揚琴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十五 ) 琵琶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十六 ) 柳葉琴獨奏 ( 不含月琴 )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十七 ) 阮咸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 十八 ) 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其他個別規定事項 : 1. 個人項目均辦理全區決賽 2. 木管樂器 ( 一 ) 至 ( 六 ) 六類比賽, 每人限報其中一類組 3. 銅管樂器 ( 七 ) 至 ( 十 ) 四類比賽, 每人限報其中一類組 4. 國樂 ( 十六 ) 及 ( 十七 ) 兩類比賽, 每人限報其中一類組 5. 個人項目, 除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外, 得有不限身分之伴奏人員, 換曲可換伴奏, 惟進入舞臺之伴奏人員, 累計不得超過 3 位 另, 鋼琴伴奏可有翻譜人員 6. 為鼓勵學生參與, 因無低音號樂器擬以上低音號代替參賽者, 不予扣分
拾壹 比賽規則 : 一 基本規則 : ( 一 ) 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 1 曲 ( 二 ) 個人項目比賽時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 再行演出自選曲, 違反順序, 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 但團體項目不受此限定 ( 三 ) 當年度若有舉行聲樂獨唱類比賽時, 除藝術歌曲 民謠得移調演唱外, 其餘均不得移調演唱, 如有違反者, 得由各別評審酌予扣分 ( 四 ) 參賽者應於司儀唱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 若唱三次 ( 每次間隔約 3 秒 ) 不到者, 以棄權論, 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 ( 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 ), 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 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 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 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 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該場次表演演出, 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演證明 前述情況請填寫附件 8 ( 五 ) 除另有規定者外, 違反本計畫第玖點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或第拾點參賽資格個別規定者, 如經舉發查證屬實, 一律不予計分 若已公布次或獲頒獎狀者, 則取消其次 追回獎狀, 並依序遞補次, 補 ( 換 ) 發獎狀 ( 六 ) 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 ( 即指除樂器本體共鳴所發出的聲音外, 不得再透過外接的電子擴音設備將音量擴大 ), 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二 比賽曲目規則 : ( 一 ) 本市競賽之指定曲目以 109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公布之指定曲目為比賽題材, 並公布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站 指定曲若有補充規定 說明或勘誤, 一律公布於前開網站, 參賽者需隨時上網參閱, 若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成績者, 由參賽者自負其責 惟參賽者若依上開補充 說明或勘誤前公告之指定曲演出者, 均不予扣分 ( 二 ) 演出曲目與應演出之指定曲目不符 演出曲目與參賽者書面報表填報之指定曲目不符, 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或自選曲者, 均一律不予計分 ( 三 ) 演出曲目與參賽者書面報表填報之自選曲目不符, 演出曲目與報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 均扣總平均分數 2 分 ( 四 ) 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 ( 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 並應完整演奏, 若公布時另有演奏段落或版本備註時, 應依備註事項辦理 ), 不得擅自更改, 如有違反者各別評審得酌情予以扣分 ( 五 ) 團體項目行進管樂無指定曲, 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 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 ( 六 ) 團體項目打擊樂合奏及得報絲竹室內樂之南管樂 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 均無指定曲, 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兩首, 報時須詳填自選曲資料 但絲竹室內樂類本身仍設有指定曲 ( 七 ) 團體項目各類組, 除上開類組無指定曲外, 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 指定曲目 中限擇一演出 ( 以參賽者於書面報表填報之指定曲目為參賽依據 ), 否則不予計分 ( 八 ) 個人項目聲樂獨唱類, 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 其指定曲由參賽者於 指定曲目 中自行擇一演唱 ; 聲樂獨唱之高中職及大專 A B 組, 其自選曲應選擇藝術歌曲 歌劇 神劇或民謠演唱 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 九 ) 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 團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定曲目相同, 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自選曲得自行選 ( 截 ) 段演奏, 或決定是否反覆演奏, 自行選段演奏者並於線上報時於自選曲欄位註明 ( 十 ) 曲譜選擇及使用 : 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須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關法規規定, 所有指定曲及自選曲樂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 若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 其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 另參賽者毋需再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 三 分項規則 : ( 一 ) 團體項目 : 1. 團體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 20 分鐘, 聲樂類比賽以開始發音 ( 含伴奏 ) 為計時起點, 器樂類比賽以試音 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 但定音鼓調音除外 人員 器材及所有演
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舞臺時結束計時 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 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 ( 約 3 秒 ), 逾時即開始扣分, 逾時每 1 分鐘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 不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 依此類推 行進管樂總合演出時間為 15 分鐘, 以開始發音 ( 含標碼線外樂器試音 調音及演奏 ) 或團隊第一位踏進寬 80 碼 深 40 碼之標碼線四周圍為計時起點, 以人員 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寬 80 碼 深 40 碼之標碼線四周圍時結束計時 逾時不按鈴, 扣分方式比照前段逾時之規定 2. 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臺, 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安排隊形與座次, 但不得於賽程中上下舞臺更換演出人員 ( 不限身分指揮及鋼琴伴奏除外 ), 如有違反者, 更換之人數視同增加之人數, 每增加 1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3. 違反本計畫第拾點第一項團體項目組隊規定, 凡人數超過或不足者不予受理報 ; 而比賽時, 舞臺上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冊所列 正式參賽人數 者, 每超過 1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舞臺上參賽人數低於組隊規定者, 每不足 1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4. 違反第拾點第一項團體項目各類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 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 ; 又室內樂合奏另規定一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 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 兩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 累計扣總平均 1.5 分 ; 三個聲部以上 ( 含三個聲部 ) 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 則不予計分 但指定曲曲譜另有規定特定版本者, 得從其規定而不扣分 ; 演出自選曲或規定可不限版本之指定曲, 不論曲譜為何, 演出時違反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 均仍適用前開扣分規定 ( 二 ) 個人項目 : 1. 個人項目總合演出時間最高合計為 10 分鐘 ( 指定曲及自選曲之演出時間經當天評審委員會議決定後於賽前宣布 ), 以開始發音 ( 含試音 調音及演出 ) 為計時起點, 停止演出時結束計時 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 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 ( 約 3 秒 ), 響鈴應立即停止演出, 凡繼續演出者即予扣分, 逾時每 1 分鐘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 不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 依此類推 2. 未達規定指定曲演出時間前不得自行停止演奏, 如有違反者個別評審得酌情予以扣分 3. 參加個人項目比賽一律背譜, 視譜者不予計分 4. 木琴獨奏類, 其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樂器 ( 馬林巴木琴,5 個 8 度 ), 違者不予計分 5. 樂曲或歌曲創作類, 其須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寫譜創作, 比賽時間 3 小時 30 分鐘, 惟入場時間已遲到 30 分鐘 ( 含 ) 以上者, 大會得禁止該遲到參賽者進入 6. 指定曲目自 109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指定曲目 中公開抽出, 訂於 109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 時假新營民治市政中心南瀛大樓 7 樓會議室舉行, 並公告於教育局資訊中心及樹人國小臺南市學生音樂比賽專屬網頁 拾貳 報日期及方式 : 一 網路報日期 : 團體賽項目 : 自 109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8 時起至 9 月 14 日 ( 星期一 )17 時止 ( 網路報後採學校統一寄送報表, 並請填寫附件 2 一併寄送 ) 個人賽項目 : 自 109 年 9 月 15 日 ( 星期二 )8 時起至 9 月 21 日 ( 星期一 )17 時止 ( 網路報後採學校統一寄送報表, 不接受個人寄送, 並請填寫附件 1 一併寄送 ) 二 報方式 : 不論團體組或個人組, 一律採網路報 臺南市學生音樂比賽報網站 :http://music.tn.edu.tw 網路報聯絡窗口 : 團體項目請洽後壁區內角國小林玗臻主任 ( 電話 :6817363 轉 25) 個人項目國小組及國中組請洽後壁區新嘉國小王朝杰主任 ( 電話 :6621981 轉 16) 個人項目高中組及大專組請洽新營區新興國小許永昇主任 ( 電話 :6523779 轉 212) 報系統技術問題請洽後壁區樹人國小花誌陽主任 ( 電話 :06-6856445 轉 103) 教育局社會教育科黃鈺雯老師 ( 電話 :06-6351762)
三 網路報相關規定 : ( 一 ) 團體項目及個人項目一律由各校負責審核校內報資料, 並負報之責, 報資料無誤後於規定時間內由學校依項目及各級別分別掛號郵寄至三校 : 團體項目 : 白河區內角國小 (732 臺南市白河區內角里 12 鄰 1 號林玗臻主任 ) 個人項目國小組及國中組 : 後壁區新嘉國小 ( 731 臺南市後壁區新嘉里 210-2 號王朝杰主任 ) 個人項目高中組及大專組 : 新營區新興國小 (730 臺南市新營區太南里 12 鄰 316 號許永昇主任 ) 且經其審核通過參賽者郵寄之書面報表, 始完成報程序 ( 採學校統一寄送報表, 不接受個人報, 並請填寫附件 1 或附件 2 一併寄送, 高中職及大專組參賽者, 若未能及時提出已核蓋註冊章之學生證者, 得以在學證明附照片替代之 ) ( 二 ) 請於完成網路報後 列印 書面報表 2 份 (1 份分別掛號郵寄至上述三校, 另 1 份自行留存, 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 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進入修正, 請善用 測試列印 的功能 ), 請務必加蓋學校印信 大印 ( 大專校院得由系 所 院蓋章戳 ); 團體賽項目請於 9 月 16 日前 ; 個人賽項目請於 9 月 23 日前, 以掛號郵寄前揭 3 校, 郵寄以掛號郵戳為憑 ( 書面報表未加蓋學校大印者,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書面報表者, 視同未完成報, 不得異議 ) ( 三 ) 網路報內容應與書面報表之資料吻合, 倘若內容有所不同之時, 以書面報表之資料為依據 若書面報表有手動修正處, 請該校業務承辦人在修正處旁核章, 若無核章, 視同無修正, 不得異議 ( 四 ) 有關個人項目參賽者填寫報表時, 未滿 18 歲之參賽者均須有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報高中職組及大專組之學生應憑學生證逕向校籍所在地之初賽主辦單位報 其設有分部或校園遼闊者 ( 不在同一郵遞區號範圍者 ), 得就近改於當地初賽主辦單位擇一地報 但上開情形之參賽者, 若有重複參加不同縣市之初賽經查證屬實者, 無論初賽或決賽主辦單位, 均應取消其參賽資格 撤銷其所有成績 並追回其獎狀 ( 五 ) 團體項目網路報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 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 參賽者冊 2 份 ( 附件 4) 未提交者, 至遲應於演出前補交, 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 參賽者冊內容需補正者, 應於比賽當日該類組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 ( 為顧及時效, 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 未能補正者, 一律不再受理, 並取消其參賽及得獎資格 提送參賽者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 提送後不得再增減人數 ( 六 ) 團體項目各類組網路報時務必正確填報參賽團隊總計演出時間 ( 指定曲 + 自選曲 ; 無指定曲者為 2 首自選曲 ) ( 七 ) 報時請審慎輸入各項資料, 未填寫清楚者, 不予受理 ; 填寫不實如經舉發查證屬實, 一律不予計分, 若已公布次或頒發獎狀者, 則取消其次, 並追回獎狀 並請參賽者 ( 隊 ) 指導老師務必協助確認指定曲及自選曲完整曲 作品編號 作曲者 作詞者 編曲者等相關資料填報是否正確 ( 所有相關資料應依照作品原文或英文填寫 ), 惟個人賽報時毋需填報指定曲目 自選曲目繕打之格式請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專屬網站公布之指定曲目的格式為範本 ( 八 ) 所需指揮及伴奏人員, 應先自行安排, 並在報表上據實填寫指揮及伴奏者 ( 人員如係本市教師, 請在下註明服務學校, 以利後續敘獎事宜 ), 凡有冒頂替或偽造證件敘獎者, 經查證屬實, 除取消敘獎資格, 並追究學校責任 ( 九 ) 參加個人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 請於報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 標明不清致賽程衝突者, 本主辦單位概不負責 惟遇賽程衝突者, 請於 109 年 10 月 16 日前, 經參賽者書面提出證明申請及經主辦單位同意者, 得逕予安排於同類組之最先或最後出場 若上開安排仍無法解決者, 參賽者應擇一參賽, 不得異議 ( 十 ) 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 ( 如 : 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檳吉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 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 印尼泗水臺灣學校 ) 之學生返臺參加個人項目各類組比賽者, 學生返臺參加個人項目各類組比賽者, 以戶籍為
依據 ( 須至少設籍本市半年 ), 並於報時檢附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四 特別規定 : ( 一 ) 以下情形不需參加市賽 ( 初賽 ), 得逕行參加全國賽 ( 決賽 ): 1. 大專院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2. 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 ( 如 : 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檳吉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 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 印尼泗水臺灣學校 ) 之學生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 為考量返臺參賽之交通, 得參加北區團體項目, 且各類組僅得擇一組報 3. 特殊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4. 高中職以下學生於 105 及 107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者, 得逕行依全國賽規定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之決賽 上開連續兩次第一之情形, 若有跨學段者, 可併予採計 但 A 組及 B 組之間不得併計 5. 凡於 106 及 107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 得逕行參加決賽 (108 學年度起 B 組不得跨 A 組參賽, 惟 108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因疫情停止辦理, 故 B 組成員, 如原連續於 106 及 107 學年度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別 A 或 B 組決賽特優者, 得逕行參加 109 學年度同類別 B 組決賽 另 107 學年度團體項目同類別 A 或 B 組決賽特優 109 學年度 B 組決賽特優者, 得逕行參加 110 學年度同類別 B 組決賽 ) ( 二 ) 大專學生於 105 及 107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大專組同類組決賽第一者, 不得再參加該類組之初賽及決賽 ( 三 ) 上開逕行參加全國決賽之個人及團體, 仍可選擇參加本市初賽, 均不佔本市代表權額度 且若欲參加全國決賽, 請詳見本計畫第拾陸點之四, 同獲本市代表權之團體 ( 個人 ) 一併報, 並提供兩年特優證明文件 拾參 領隊會議 ( 各比賽項目抽出場序時間及地點 ): 109 年 10 月 23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 時假新化區新化國小 ( 新化區中山路 173 號 ) 舉行, 請各校務必派員參與作業活動 ( 不另行函文通知 ) 如需調整出場序之參賽隊伍 ( 者 ), 請務於 109 年 10 月 16 日 ( 星期五 ) 前函文至局說明原由, 俾利本局後續處理事宜 拾肆 評審人員 : 一 由本局遴聘有關項目之專家學者若干人 (5-7 人 ) 擔任 聘請評審委員以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評審人才庫為參考依據, 彙整出每位評審特性 專長及距離遠近等提出邀聘 二 迴避原則 : ( 一 ) 確認評審是否擔任本市學校音樂班外聘教師, 並予紀錄 若有不實回報, 並於事後經人檢舉查證屬實者, 將註記於評審資料庫中, 本局未來不予邀聘為評審 ( 二 ) 評審於賽場發現有一年內曾指導參賽者, 該評審應立即提出迴避 違反者經人檢舉查證屬實者, 將註記於評審資料庫中, 本局未來不予邀聘為評審 三 大會不提供指定曲之曲譜給評審人員, 評審應於比賽前自行檢視並熟悉其評審類組之曲目及其內容, 或於比賽時自行帶譜參考 拾伍 評計方式 : 一 評審評分時, 各類組均逕以總分表示 ( 滿分為 100 分 ), 並繕寫具體評語 俟該類組比賽結束後, 現場公布總成績, 隔日可至比賽網站 (http://music.tn.edu.tw) 查詢 公布之成績表中, 應以評審代號明列各評審之給分 評審不做講評, 另為尊重評審, 恕無法提供查詢其他參賽者之評語 凡未於比賽當日領取評語表者, 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二 各組各項評分方式採 中間分數平均法 計算 : ( 一 ) 總成績之評計方式, 除行進管樂採分項平均法之外, 均採中間分數平均法 ( 評審人數須為單數 ) 如有一位評審臨時無法出席 ( 即評審人數為偶數時 ), 採出席委員評定之總平均做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 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 該類組參賽者如有分數相同時採序位法 ( 由各評審委員所給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加總所有評審
委員對個別參賽者之序位後, 轉換為序位次, 序位分數最低者為第 1, 餘依此類推 ) 二人無法出席或迴避評審時, 以出席評審委員評定之總分平均數評計 ( 二 ) 行進管樂評計方式 : 分為整體效果 ( 佔 40%) 音樂 ( 佔 30%) 視覺 ( 佔 30%) 採分項平均計算, 如有評審無法出席時, 則該分項平均數以出席數計算 拾陸 獎勵額 : 一 參加本市團體賽及個人賽各類組競賽榮獲最高分數之 2 隊 ( 個人 ), 代表本市參加 109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但總平均分數未達 80 分者, 一律從缺, 不予參加全國賽 二 團體項目成績依下列分數評列等第予以獎勵 : 分數 89 分 ( 含 ) 以上 85 分 ( 含 ) 以 上未滿 89 分 80 分 ( 含 ) 以上 未滿 85 分 未滿 80 分 等第特優優等甲等不錄取三 個人項目除依上開分數評定等第予以獎勵外, 另視各該組參加人數之多寡及其等第, 決定評列次之人數 報人數在 5 人以下者取 1 評列次 ;6 至 8 人者取 2 ;9 至 13 人者取 3 ;14 至 18 人者取 4 ;19 至 23 人者取 5 ;24 人以上時, 均評列 6 評列次者之成績, 最低必須達到 甲等, 方得錄取 錄取評列之次各限 1, 不得並列 四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賽之隊伍, 請於 109 年 11 月 20 日 9 時起至 109 年 12 月 21 日 17 時止, 逕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專屬網站線上報, 逐一輸入資料且確定資料無誤後, 列印書面報表 3 份, 送交學校蓋大印後,1 份自行留存, 並於 109 年 12 月 23 日前將書面報表 2 份逕寄至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 黃鈺雯老師收 ( 地址 :73001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 36 號民治市政中心 ), 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逾時不予受理, 請務必於信封上註明 報 109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以利報作業進行 五 得逕行參加全國賽之大專院校 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及特殊學校之團體, 其書面報表免經市政府蓋章, 由學校蓋大印後, 免備文於 109 年 12 月 25 日前將書面報表逕寄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 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 拾柒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賽之棄權及遞補原則 : 一 凡取得本市代表參加全國賽之參賽者, 須代表本市參加 109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 團體項目以正式公文 個人項目以不限格式之棄權聲明書 ( 未滿 18 歲需經法定代理人簽同意 ) 於 12 月 14 日前 ( 附佐證資料 ) 報主辦單位同意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違者取消得獎資格, 並追回獎狀 二 若有獲得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者棄權時, 由同組之第 3 ( 依成績次序 ) 團隊 ( 個人 ) 申請遞補 ( 如附件 9) 參加全國賽 三 團體項目比賽類組如分 AB 二組, 依上述原則一 二點辦理, 惟任一組依序遞補仍未滿 2 隊, 該組全國賽報資格得留予同類別他組依序遞補, 且遞補至同類別他組 ( 請於 12 月 16 日前函送附件 9 之流通數額申請表 ) 拾捌 獎勵辦法 : 一 比賽獎勵 : 獲獎者均頒發獎狀乙幀 獎狀當場公開頒發, 若未於當天領獎者 ( 校 ), 於 2 週內由承辦學校以掛號郵寄送達 另團體項目均不發給參賽學生個人奬狀或證明, 其得獎證明由各校本權責依實際參賽學生單 ( 依據比賽當日之參賽者冊為準 ) 自行開立 二 行政獎勵 : ( 一 ) 團體項目 : 1. 獲特優學校, 參賽者 ( 以參賽者冊為依據 ) 伴奏 指揮及指導教師 ( 各限 1 人 ) 各嘉獎 2 次, 行政管理人員 ( 含校長共 4 人 ) 嘉獎 1 次 2. 獲優等學校, 參賽者 ( 以參賽者冊為依據 ) 伴奏 指揮及指導教師 ( 各限 1 人 )
各嘉獎 1 次, 行政管理人員 ( 含校長共 3 人 ) 嘉獎 1 次 3. 獲甲等學校, 參賽者 ( 以參賽者冊為依據 ) 伴奏 指揮及指導教師 ( 各限 1 人 ) 各嘉獎 1 次, 行政管理人員 ( 含校長共 2 人 ) 嘉獎 1 次 4. 惟第七類室內樂合奏項目 ( 各重奏項目 ) 各類組榮獲特優 優等及甲等團隊, 其伴奏 指揮 指導教師及行政管理人員敘獎人數各以 1 為限 ( 二 ) 個人項目 : 1. 獲評列特優, 指導教師 ( 限 1 人 ) 嘉獎 2 次 2. 獲評列優等, 指導教師 ( 限 1 人 ) 嘉獎 1 次 3. 獲評列甲等, 指導教師 ( 限 1 人 ) 嘉獎 1 次 4. 同類同組比賽, 指導教師, 最多僅得擇一 ( 優 ) 項敘獎 ( 三 ) 各校正式編制教師請所屬學校依上開獎勵額度給予獎勵 ; 私立學校及校外教師頒發獎狀乙幀 ( 四 ) 本比賽結束後, 相關人員獎勵敘獎部分請學校逕依權責發布敘獎, 校長敘獎部分請於 109 年 12 月 31 日前至本局填報系統 ( 另案公告 ) 完成校長敘獎填報, 並函送 獎懲建議函 至民治市政中心教育局社會教育科黃鈺雯老師收, 辦理校長敘獎事宜 三 承辦學校辦理獎勵 : ( 一 ) 參賽人數未達 500 人, 主要辦理人員 1-3 人嘉獎 2 次, 協助辦理人員 4-6 人嘉獎 1 次 ; 參賽人數達 ( 含 )500 人, 主要辦理人員 1-5 人嘉獎 2 次, 協助辦理人員 6-10 人嘉獎 1 次 參賽人數每增加 100 人, 協助辦理人員得酌增 1 人 惟有承辦個人賽項目之學校, 辦理活動達 3 日者, 工作人員敘獎增 2 人, 達 4 日者, 工作人員敘獎增 3 人 ( 二 ) 網路報之承辦學校小組 ( 樹人國小 新嘉國小 新營區新興國小 內角國小 ) 敘獎共以主要辦理人員 3 人嘉獎 2 次, 協助辦理人員 4 人嘉獎 1 次為限 四 參加本比賽榮獲優勝團隊或個人, 優先安排參與本市各類藝文演出活動 拾玖 申訴 : 一 應服從本會之評判, 如對本比賽有申訴事項, 須填具申訴書 ( 附件 7), 並於該項比賽 成績公布前向申訴小組提出, 逾時不予受理 二 申訴人資格 : 團體項目 類別 大專個人組 高中職以下個人組 帶隊教師或指導教師 申訴人 帶隊教師 指導教師或參賽者本人 帶隊教師或指導教師 三 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 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 ( 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訴, 應於該參賽隊伍離開比賽舞臺前為之 ), 逾時不予受理 對本計畫 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 比賽場地 賽程安排及其他如技術性 藝術性及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四 為有效處理申訴事件, 比賽時進行全程錄影, 該錄影資料庫將供爭議事件處理使用 貳拾 附則 : 一 凡擔任本比賽 ( 團體賽及個人賽 ) 之評審 工作人員 各校領隊 指導教師及參賽人員 ( 含指揮及伴奏 ) 請惠予公 ( 差 ) 假登記, 惟個人賽伴奏人員依各校權責自行核定二 報表之確認及比賽相關事項, 請於報日期截止後, 密切注意教育局資訊中心及後壁區樹人國小音樂比賽專屬網站公告之最新消息, 以維參賽權益 三 建議報到時間上午場次為 8:30 至 9:00, 下午場次為 13:00 至 13:30, 未完成報到者可於唱前補辦報到手續, 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 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 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報到後各參賽者請於會場觀摩其他比賽隊伍的表演, 並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主辦單位之報告及注意事項 四 團體賽項目除行進管樂不進行個別資格檢錄, 僅就人數進行檢點之外, 其他各類組參賽者於比賽當日報到時須出具參賽者冊 ( 附件 4, 請附 6 個月內之照片, 照片需清晰可辨 ) 供查驗
五 個人項目 ( 一 ) 各類組參賽者於比賽當日應攜帶附照片學生證 附照片在學證明, 符實進行驗證 ( 二 ) 僅有小學生個人項目 : 得以附照片之健保卡 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 或附照片之學籍證明 或護照或身分證取代 ; 若健保卡為嬰兒時期照片, 則需加附有照片之在學證明佐證 ( 三 ) 高中職及大專組參賽者, 若未能及時提出已核蓋註冊章之學生證者, 可以在學證明附照片替代之 ( 四 ) 學籍系統內無照片可供在學證明者, 請以本計畫附件 5 為之, 並送交學校蓋學校大印或系所章 六 本比賽各類組未於報到出具證件供查驗者, 至遲應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補繳驗正 ( 為顧及時效, 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 逾時未驗, 則該參賽者比賽成績不予計分 凡冒頂替或偽造證件者, 經查證屬實, 則該團體或個人之比賽成績一律不予計分, 若已公布次或頒發獎狀者, 除取消其次, 追回獎狀外, 並函請學校懲處 七 參加本比賽團體項目 A 組中, 混合組隊之團隊需於比賽當天檢錄時檢附臺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之音樂班與非音樂班兩種參賽者冊, 並於冊首頁確實填寫參賽人數, 以利檢核資格 若參賽團隊檢錄或上台演出時不符本計畫第玖點參賽基本資格四 規定, 則該參賽團隊比賽成績不予計分, 並由參賽學校負督管之責 八 主辦單位僅提供座椅 (80 張 ) 譜架(10 支 ) 鋼琴(1 臺 ) 指揮臺及合唱臺( 合唱臺限供兒童樂隊及合唱類組使用 ), 其他所需之樂器及演奏用具請參賽者自備 會場提供之譜架及指揮臺, 放置於預備區, 需用者請於報到時事先告知主辦單位, 以利作業 九 凡參賽學生 ( 隊 ) 及其家長 監護人 指導老師等, 不得和評審委員交談或接觸, 避免引起爭議 十 請參賽學生 ( 隊 ) 配合維持場地清潔與寧靜, 比賽前場地內不得預演及練習, 發聲調音之場地將於本次比賽領隊會議宣布, 請勿造成場地及附近居民之困擾 十一 下一組參賽者在後臺準備時應保持肅靜, 不得爭先恐後或影響他人演出 十二 比賽進行中不得於舞臺上獻花或致送紀念品, 以免影響賽程及秩序 另觀眾不得有指導參賽者之動作, 否則將予以驅離 十三 比賽進行途中, 會場前門即行關閉, 遲到者不得入內, 參觀人員不得中途離席或交談, 請共同維持場內秩序 十四 比賽演出時, 請其他參賽者 帶 錄影, 以作為推廣教材 活動宣傳及存檔之用 團隊及個人凡報參加本項比賽即視同無條件將演出內容授權主辦單位編輯 製作非營利性質之錄音 影帶或光碟 十五 針對比賽時之觀眾及攝錄影音人員, 主辦單位得視場地狀況作為必要之管制 觀眾及攝影區, 原則以參賽者家長及師長為優先, 現場尚有空位, 再開放一般民眾參與 十六 主辦單位有權錄製比賽實況錄音, 參賽學生 ( 隊 ) 及其家長 監護人 指導老師等, 不得和評審委員交談或接觸, 避免引起爭議 十七 欲攝錄影音者, 請錄製人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報到處換取錄影證方得進入比賽會場攝錄影音, 惟嚴禁以閃光燈攝影 打燈錄影, 應關閉所有攝錄器材之提示聲響 ( 如快門音效 ), 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若有違反規定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若參賽者 ( 隊 ) 反對主辦單位外之他人攝錄影音, 請於報到時向大會申明, 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 十八 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 室內之比賽會場內 ( 除開場敬禮與演出結束之鼓掌外 ), 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 如手機及電子鬧表等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定為靜音, 且不得有以下行為, 違反者經勸告不從時, 賽務單位得予以驅離 : 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會場 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 攜帶寵物 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
十九 決賽前, 參賽者如因他項原因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者, 個人組部分仍依原報代表本市參賽 ; 團體組部分則請參賽學校補報替換單參賽, 並應依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規定, 申請更正原報資料 二十 參加比賽者 ( 隊 ) 均應注意全程之人身安全 各校亦應依規定給予必要之保險 二十一 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COVID-19) 後續疫情發展, 必須時相關防疫措施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發布之最新規定辦理 二十二 比賽時遇地震 火災等重大事故, 應如何因應, 由主辦單位監場主任及評審委員因地制宜, 依現場狀況妥做決定 二十三 競賽當日若遇天災或疫情本市宣布停止上課, 即停止辦理比賽, 另擇期舉行 二十四 本實施計畫凡未規定事項, 悉依 109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五 109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主辦單位 :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地址 :10066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43 號電話 : 02 2311-0574 轉 126 118 113 傳真 : 02 2311-7550 網址 :http://web.arte.gov.tw/music/default.asp 二十六 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 得適時修正
附件 1 臺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參賽個人組報統計總表 學校稱 承辦人 聯絡電話 手機 編號 參加組別 參賽類別 參賽者 備註 填寫說明 : 1 請於參賽人員正式列印紙本右上角填寫總表上的編號 2 紙本先以參賽類別分類再依總表編號順序排列整理 3 列數不夠者請自行增列 4 參加個人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 請於報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 標明不清致賽程衝突者, 本主辦單位概不負責 5 若各校承辦人對網路報及總表填寫方式有疑問, 請參閱報網站 : http://music.tn.edu.tw 左下角之常見問答 1 及 2 承辦人簽章 : 單位首長簽章 :
附件 2 臺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 ( 含師生鄉土歌謠 ) 參賽團體組報統計總表 學校稱 承辦人 聯絡電話 手機 編號 參加組別 參賽項目 參賽人數 備註 填寫說明 : 1 請於參賽項目正式列印紙本右上角填寫總表上的編號 2 紙本依總表編號順序排列整理 3 直笛合奏國小團體組請確實填寫組別 ( 網路報系統無法自動選組, 請各校依班級數及需求填寫 此表與報系統資料需一致, 並請參加直笛合奏國小團體組之參賽校填寫不含幼稚班及身心障礙類班之總班級數 : 班 ) 4 若報本市 109 學年度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請一併列在此表上 5 若各校承辦人對網路報及總表填寫方式有疑問, 請參閱報網站 : http://music.tn.edu.tw 左下角之常見問答 1 及 2 6 A 組身分別請依下列組隊方式代號填寫於附件 2 之備註欄 : (1) 全為音樂班 : 請填 1 (2)A 組學生達該團隊成員 1/3: 請填 2 (3) 參加比賽之音樂班學生達該項目主修類組 ( 校內音樂班中有修習該項目主修樂器者 ) 人數 2/3 以上 : 請填 3 承辦人簽章 : 單位首長簽章 :
附件 3 臺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書面報表之信件檢核表說明 書面報表寄送之注意事項 : 1 若書面報表有手動修正處, 請業務承辦人在修正處旁核章 2 請業務承辦人於檢核表中留下您的聯絡資訊, 並於寄出前確認無誤後於下方空格內打勾 3 請將此檢核表剪下並黏貼於報資料郵寄之信封背面右下角, 以利完成後續報審核程序 檢 核 表 報團體賽 報個人賽 組報統計總表 ( 請填團體或個人 ) 內附書面報表 ( 共件 ) 高中職 大專院校需檢附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附照片影本 ( 學校 ) 處 ( 室 ) 業務承辦 : 聯絡電話 :
附件 4 學校全銜 校 臺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參賽者冊 ( 首頁 ) ( 本冊僅供團體項目使用, 個人項目毋需填寫 ) 長 指導老師 1 ( 含服務學校稱 ) 指導老師 2 ( 含服務學校稱 ) 無 A B 組 ( 國小 / 國中 / 高中職 / 大專團體組 ) 比賽類別 勾選組別 有 A B 組 指揮 ( 含服務學校稱 ) 比賽場地 鋼琴伴奏 ( 含服務學校稱 ) 出場編號 1. 參賽學生人數共計位 A 組 ( 勾選 2 或 3 者, 請以續頁兩種冊分開敘寫 ) 1. 全音樂班 2. 音樂班達團隊成員 1/3, 參賽音樂班 人, 普通班 人 3. 音樂班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 2/3, 參賽主修 人, 全校該項目主修音樂班 人 B 組 參賽人數 領隊 2. 指揮 ( 不限身分 )( 絲竹及室內樂合奏不得有指揮 ) 3. 鋼琴伴奏 ( 不限身分 ) ( 限合唱 直笛合奏 口琴合奏 ) 正式參賽人數共 位 位 位 候補人數 手機號碼學校電話 請蓋學校大印 ( 大專校院得由系 所 處 院蓋戳章 ) 共 位 ( 候補人員請於參賽者冊備註欄註明 - 候補 ) 備註 : 指導老師 指揮 伴奏身份如符拾捌 獎勵辦法 - 二 -( 三 ) 者請填具及服務學校 參賽學生在學證明 ( 免備文 ) 茲證明本校參加 臺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 冊列參賽同學 ( 如后所列 ) 皆為本校在學學生特此證明 中華民國年月日第 1 頁共頁 ( 續頁請蓋騎縫章 )
臺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 ( 音樂班 ) 參賽者冊 ( 續頁 ) 1 年級照片 2 年級 照 片 學號學號 備註備註 3 年級照片 4 年級 照 片 學號學號 備註備註 5 年級照片 6 年級 照 片 學號學號 備註備註 7 年級照片 8 年級 照 片 學號學號 備註備註 9 年級照片 10 年級 照 片 學號學號 備註備註 團體項目報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 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 參賽者冊 2 份 ( 規定格式如附件 4) 未提交者, 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 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 參賽者冊內容需補正者, 應於該類組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 ( 為顧及時效, 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 遇假日無法補正時, 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完成補正 ), 未能補正者, 一律不再受理, 並取消其參賽資格, 不發給獎牌及獎狀 提送參賽者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 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此參賽者冊只能填寫正式上台表演之參賽者及第拾點規定之候補人員, 如遇候補人員遞補參賽, 請填寫申請單 ( 如附件 6) 第 2 頁共頁 ( 續頁請蓋騎縫章 ) 17
臺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 ( 非音樂班 ) 參賽者冊 ( 續頁 ) 1 年級照片 2 年級 照 片 學號學號 備註備註 3 年級照片 4 年級 照 片 學號學號 備註備註 5 年級照片 6 年級 照 片 學號學號 備註備註 7 年級照片 8 年級 照 片 學號學號 備註備註 9 年級照片 10 年級 照 片 學號學號 備註備註 團體項目報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 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 參賽者冊 2 份 ( 規定格式如附件 4) 未提交者, 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 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 參賽者冊內容需補正者, 應於該類組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 ( 為顧及時效, 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 遇假日無法補正時, 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完成補正 ), 未能補正者, 一律不再受理, 並取消其參賽資格, 不發給獎牌及獎狀 提送參賽者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 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此參賽者冊只能填寫正式上台表演之參賽者及第拾點規定之候補人員, 如遇候補人員遞補參賽, 請填寫申請單 ( 如附件 6) 第 3 頁共頁 ( 續頁請蓋騎縫章 ) 17
附件 5 臺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專用在學證明 ( 無學生證 證件無照片 照片無法辨識 學籍系統無照片者使用 ) 學校稱 ( 請貼 6 個月內 學生 性別 證件照 1 張 )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入學年度 年 目前就讀班 月 級 立書人 ( 未滿 18 歲改由法定代理人 ) 簽章 : 茲證明此生參加 臺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 為本校在學學生 特此證明 請蓋學校大印 ( 大專校院得由系 所 處 院蓋戳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說明 : 1 個人賽報到可用證件 : 學生證 附照片之在學證明 ( 如學籍系統有照片也可用, 無照片者可列印學籍系統再貼照片, 或使用實施計畫既定格式製作 ), 惟有小學組可用附照片之身分證 健保卡或護照 ( 照片如為嬰兒時期, 請改用附照片之在學證明 ) 2 本比賽各類組未於報到出具證件供查驗者, 至遲應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補繳驗正 ( 為顧及時效, 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 逾時未驗, 則該參賽者比賽成績不予計分 凡冒頂替或偽造證件者, 經查證屬實, 則該團體或個人之比賽成績一律不予計分, 若已公布次或頒發獎狀者, 除取消其次, 追回獎狀外, 並函請學校懲處
附件 6 臺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候補人員遞補參賽申請書申請時間 :109 年月日申請單位 參賽組別 正式參賽者無法參加 1 2 3 無法參賽原因 遞補參賽者 審查情形 ( 主辦單位填寫 ) 申請人 : 聯絡電話 : 備註 : 1. 若有候補人員, 請依本比賽之規定填寫, 並於報到時連同參賽者冊 ( 首頁及續頁 ) 送交主辦單位驗證 2. 遞補人員須為原參賽者冊內之候補人員 18
附件 7 申訴人 比賽類組 臺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申訴事項申請表 申訴人身份 聯絡電話申訴人簽 ( 請註明日期 時間 場次及類組 ) 申訴時間 :109 年月日時分 校長 指導老師 帶隊老師 申訴事由 辦理情形 ( 主辦單位 填寫 ) 不受理, 原因 : 受理, 並召開評審會議 : 監場主任簽主辦單位印章章備註 : 一 申訴書應於該類組比賽成績公布前向申訴小組提出, 逾時不受理 二 申訴人資格 : (1) 團體項目 : 帶隊教師或指導教師 (2) 大專個人組 : 帶隊教師 指導教師或參賽者本人 (3) 高中職以下個人組 : 帶隊教師或指導教師 三 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 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 ( 如對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訴, 應於該參賽隊伍離開比賽舞臺前為之 ), 逾時不予受理 對本計畫 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 比賽場地 賽程安排及其他如技術性 藝術性及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19
附件 8 遇不可抗力偶發情事切結書 參賽者 : 原訂應於 109 年 月日午場第序位出場比賽, 惟因 : 造成遲到情事 又因事發突然, 無法立即取證, 願立本書切結, 保證所敘情事絕無虛偽, 如 經查證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 並無條件繳回所得之獎勵及取消行政獎勵 此致 臺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主辦單位 立切結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住址 : 立書人與參賽者關係 : 中華民國年月日 20
附件 9 臺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代表參加全國決賽 遞補 流通數額 申請表 申請學校稱 : 承辦人連絡電話 : 參賽者 : 參賽者聯絡電話 : 原參賽項目 團體項目 個人項目 ( 請擇一勾選 ) 原參賽類別 原參賽組別 ( 請勾選 ) 市賽等第 市賽次 申請遞補組別 審核結果 核章欄 ( 團體組由學校承辦處室核章 ) ( 個人組由參賽者及家長簽章 ) 1. 國小組 國中組 高中職組 大專組 ( 請擇一勾選 ) 2. A 組 B 組 不分組 ( 請擇一勾選 ) 特優 優等 甲等 ( 請擇一勾選 )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未列次 ( 請擇一勾選 ) 原組別遞補 ( 適用第拾柒點第二項 ) * 流通數額學校免填 符合遞補 ( 流通數額 ) 原則, 同意取得 代表權 不符合遞補 ( 流通數額 ) 原則, 免於遞 補 團 體 承辦人 : 主任 : 校長 : 組 個人組 參賽者 : 參賽者家長 : 主辦單位核章 注意事項 : 1. 本表填妥後請函送本局社會教育科 2. 審核結果將公告於 臺南市學生音樂比賽專網 (http://music.tn.edu.tw) 21